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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X8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03-0273-01
一、前言
礦產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礦產資源的開發不可避免地產生大量的固體廢棄物,礦山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對實現礦產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礦業開發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德興市認真貫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堅持“實事求是,區別情況,分類指導,注重實效”的污染防治原則,不斷加大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力度,大力倡導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努力促進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在經濟快速發展的情況下,污染物排放總量得到有效控制,固體廢物處置率和綜合利用率不斷提高,有力促進了社會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
二、德興市固體廢物產生的現狀和特點
德興市工業固體廢物主要集中在采礦、冶煉等行業,2012年,全市產生工業固體廢物4008.45萬噸;分別比2010年、2011年增長3.82%和9.95%;從產生區域來看,德興銅礦居全市之首,2012年產生3666.04萬噸,占全市產生量的91.46%;從固體廢物的構成來看,工業固體廢物主要以廢石和尾礦為主,分別占總量的38.5%和65.5%。但隨著處置率和綜合利用率的不斷提高,全市工業固體廢物的排放量較大幅度地低于產生量,排放總量低于國家控制指標;按行業統計,有色金屬礦采選業居全市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之首,占總量的91%,其次為有色金屬冶煉業,占總量的3.5%。隨著科技水平的不斷發展和人們對固體廢物潛在經濟價值的不斷重視,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量逐年提高,2012年工業固體廢物利用率達到了24%,比2011年提高了4.6個百分點,金山礦業居全市之首,綜合利用45萬噸,占全市綜合利用量的54.97%。
1、受全市以礦產資源開采的產業結構影響,加之一些技術設備落后、科技含量低、資源、能源、物料消耗高等原因,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逐年增多的趨勢在短期內不會得到改觀,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壓力在不斷增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貯存處置還不到位,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置與國家的標準還存在一定距離。醫療廢物、危險廢物的臨時貯存場所還存在不規范的現象,易發生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的流失、散落,造成的環境隱患不容忽視。
2、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的途徑和方式還不夠多,技術含量較低,綜合利用率還不夠高。目前主要是對廢石、尾礦、爐渣等進行綜合利用,多用于制造水泥、部分新型墻體材料及基建鋪路,但受觀念、資金、產業鏈等制約,廢物綜合利用的規模還比較小,固體廢物堆存量在逐年增加。另外,目前還沒有形成比較完善的廢物綜合利用政策,未能促進廢物綜合利用快速發展。
3、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環境監管力度還需進一步加強。固體廢物管理涉及面比較寬,需要環保、城管、衛生、醫院、廠礦企事業單位共同努力。但目前各部門之間的協作還不夠,沒有形成合力。
四、加強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對策
1、強化環境執法監督,加大了固體廢物污染的防治力度。要求所有建設項目都要做到環境保護設施與土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各固廢產生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如未實現達標排放,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一律不予辦理環評審批手續。目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已被列為全市環保工作的重點內容,每年開展專題執法檢查。在今年開展的“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中,對于不符合產業政策的企業,堅決予以取締;對于污染隱患嚴重和有重、特大環境風險的企業,堅決予以關停;對于不能穩定達標的企業,責令限期整改。
2、加快了固體廢物資源化、綜合利用的步伐。德興銅礦是我國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的典范企業。經統計,建礦以來該礦堅持貧富兼采的原則,已利用了10637萬t表外礦礦石(含銅金屬量約22萬t),充分回收利用了國家寶貴的礦產資源。該礦采用當量品位及合理配礦,入選礦石品位從設計的0.3%下降到0.2%,每年利用低品位礦石800萬t,回收銅金屬量2萬t。對于低品位含銅廢石,通過集中堆放,采用浸出―萃取―電積技術每年從廢石中回收電解銅1300t。該礦把楊桃塢酸性水作為一種資源加以利用,將其輸送到祝家礦山廢石場用于堆浸噴淋,擴大噴淋面,不僅處理酸性廢水,而且提高了電積銅產量,年產電積銅約1002噸,取得了明顯的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銀山鉛鋅礦鈣化磚廠利用尾礦綜合利用開發生產鈣化磚,年產量15萬塊,年均消耗選礦尾礦34000噸,目前該產品已廣泛被周邊市場接受。該產品符合《摻工業廢渣建筑材料產品放射性物質控制標準》的要求,并獲得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合格證書。銀山建設總公司絹云母廠生產的MCA系列絹云母粉是利用本礦選廠浮選回收金屬產品后的選礦尾礦,主要礦物成分是石英砂和絹云母,其中絹云母礦物的含量約為30-35%,銀山礦每年產生幾十萬噸尾礦,堆積在尾礦庫中,是礦山安全、環保的重大隱患,該礦與湖南有色金屬研究所合作,從選礦尾礦中回收絹云母,目前年產量已達5000噸,該項目屬三廢回收利用項目,同時緩解礦山每年對尾礦庫擴容的壓力。
五、加強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措施
當前,固體廢物的污染和資源浪費已引起各級領導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加大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大力發展循環經濟,不斷提高廢物綜合利用率,變廢為寶,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已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今后將進一步加大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貫徹力度,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
1.進一步加大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宣傳力度。加強對各級政府、企業領導的教育力度,使之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增強宏觀經濟決策能力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緊迫感、責任感,大力調整產業、產品結構,減少經濟增長中的資源浪費現象,按照綠色CDP的核算體系,發展綠色產業,環保產業。
2.強化對固體廢物污染的環境監管。政府各職能部門將進一步加大對固廢污染的日常監督查處力度,對固體廢物產生、儲存、綜合利用實施全過程控制,對暫不能利用的固廢,要求產廢單位分類貯存,嚴厲查處亂攤、濫倒行為。加大對危險廢物應用單位和醫療單位的環境監管力度,強制要求醫療單位到規定地點對醫療廢物進行規范處置。
3.大力倡導循環經濟、清潔生產、清潔生活。加快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的立法步伐,建立并完善固廢污染治理、綜合利用的投入激勵機制,出臺投資、信貸、稅收等方面的環境優惠政策,鼓勵企業節能減污和規范貯存,激發企業治理固廢污染、綜合利用的積,極性;支持企業走循環經濟、清潔生產之路,建立企業良性生產的產業鏈,發展后續產業,從源頭上減少固體廢物。
參考文獻:
[1] 鮑負[1];常前發[2].尾礦利用是實現礦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礦業快報.2000.3-5.
[2] 王運敏;常前發.當前我國鐵礦尾礦的資源狀況利用現狀及工作方向.金屬礦山.1999.1-6.
中圖分類號:X705 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隨著人口數量的不斷增長,資源供給與需求短缺,經濟發展幅度加快,粗放型的經濟發展模式過多地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城市和農村固體廢物的排放量不斷增加,且城市固體廢物遠多于農村,固體廢物排放量的增加和固體廢物成份的復雜,加大了對環境危害的嚴重性,對固廢處理技術的要求不斷提高,給固體廢物的處理帶來了極大難度。
1 固體廢物的概念及其特點
1.1 固體廢物的概念
目前對于固體廢物的概念,國內主要是根據法律法規來闡釋的。《固體廢物法》明確指出,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建設、日程生活等其他活動中所產生的,由于在一定的時間和地點無法利用而被丟棄的,對環境帶來一定污染的固態、半固態廢物物質,這些物質來源非常廣泛,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一般的工業固廢物和危險廢棄物等,種類繁多,成份復雜。國內學者周炳炎、郭平和王琪等在《固體廢物相關概念的基本特點》(2005)一文中指出,對固體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以及廢物的貯存、處置和利用等相關概念進行了詳細闡釋,他們認為固體廢物是指在正常的生產、生活活動中產生的沒有使用價值或喪失使用價值而被拋棄的固態、半固態、容器中的氣態物和法律法規規定的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質或物品;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是固體廢物的主要來源;危險廢物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依法列入國家危險名錄的具有危險性的固體廢物,這也是固體廢物的來源之一。
綜合以上觀點,筆者認為,固體廢物是指由于喪失其原始的利用價值而被丟棄的日常生活用品和工業生產過程中的廢物,這些廢物對環境和人類具有潛在的消極影響,其狀態可以是固態、半固態或容器里的氣體、液體等。
1.2 固體廢物的特點
固體廢物的特點大致有以下幾點:
1.2.1在生產生活過程中被丟棄的固體廢物,喪失了原始的利用價值,由于處理不當,對其二次利用缺乏技術和對策;
1.2.2無法直接被利用為其他產品的原材料;
1.2.3固體廢物形態多樣、特性多種、成份復雜;
1.2.4固體廢物存在著一定的錯位性,也就是說固體廢物是放錯了時間和地點的無用物,只要能得到合理的存放和處理,就能夠“變廢為寶”;
1.2.5固體廢物擁有著一定的經濟價值,經濟價值的獲得程度取決于技術的成熟程度;
1.2.6固體廢物具有鮮明的危害性,這是固廢的基本特征,無論廢物如何被得到處理,其對社會和環境的危害或多或少存在著。
2.固體廢物污染對環境的危害
2.1 固體廢物污染途徑
固體廢物特別是有害固體廢物能通過不同途徑危害人體健康。通常,工礦業固體廢物所含化學成分能形成化學物質型污染、人畜糞便和生活垃圾能形成病原體型污染。
2.2 固體廢物污染危害
固體廢棄物對環境的危害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2.2.1 侵占土地、污染土壤
固體廢物不加利用,需占地堆放。我國許多城市利用四郊設置垃圾堆放場,侵占大量農田。固體廢物及其淋洗和滲濾液中所含的有害物質會改變土壤的性質和土壤的結構,并對土壤衛生的活動產生影響。這些有害成分的存在,還會在植物有機體內積蓄,通過食物鏈危及人體健康。
2.2.2 污染水體
直接將固體傾倒于河流、湖泊或海洋,將后者當成處置固體廢物的場所之一,是有違國際公約的。固體廢物置于水體,將使水質直接受到污染,嚴重危害水生生物的生存條件,并影響誰資源的充分利用,除此之外,固體廢物還將縮減江河湖面的有效面積,使其排洪和灌溉能力有所降低,有些排污口處形成的灰灘已延伸到航道中心,影響正常的航運。此外,在陸地堆積或簡單填埋的固體廢物,經過雨水的浸漬和廢物本身的分解,將會產生含有害化學物質的滲濾液,對附近地區的地表及地下水系造成污染。
2.2.3 污染大氣
固體廢物中的細微顆粒等可隨風飛揚,從而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以細粒狀存在的固體廢物和垃圾,在大風吹動時會隨風飄逸,擴散到其他地方,一些有機固體廢物和垃圾,在適宜的濕度和溫度下被微生物分解,還能釋放出有害氣體、產生毒氣或者惡臭,造成地區性空氣污染。另外,廢物填埋時所逸出的沼氣、焚燒處理時所排出的二氧化硫、鹽酸、粉塵等也會造成嚴重的大氣污染。
2.2.4 影響環境衛生和景觀
我國生活垃圾、糞便的清運能力不高,無害化處理率低,很大一部分垃圾堆存在于城市的一些死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對市容和景觀產生“視覺污染”,給人們的視覺帶來不良刺激,這不僅直接破壞了城市、風景區等的整體美觀,而且損害了我們國家和國民的形象。
3 加強固體廢物污染對環境危害的防治
3.1 加強管理和宣傳,提高全民環保意識
加強管理和宣傳,提高全民的環保意識,需要堅持固體廢物處理處置的“三化”原則: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
3.1.1減量
通過對已經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減量化處理,將控制與管理的源頭延伸到固體廢物的產生源頭;對可能過量生產的產品進行合理的設計和規劃,防止固體廢物的再生產,推進根本性的社會化固廢減量原則。
3.1.2無害化
不僅要將無害化推進到城市固體廢物規范控制范圍,而且還要講對有害的固廢認識拓展到社會、經濟、資源等各個方面。無害化的處理不能簡單地被視為處理過程中的任務。
3.1.3資源化
對固體廢物的處理與防治,要堅持一種“資源化”的原則,要使固體廢物得到再生利用。
3.2 制定相關固體廢物處理的法律法規
固體廢物的處理需要法律的保駕護航,例如:美國和日本均通過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推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對不遵守政策與法規的企業和個人提出了強制性的制裁措施。同時,美國還在很多專項法規中,制定了有關固體廢物的無害化處理方法。因此,我國應在已有的法律框架基礎上進一步補充和完善相關專項法律法規,同時加大監督管理力度。
3.3 吸收發達國家處理固體廢物的先進經驗
主要是吸收在固體廢物處理方面處理得較好的國家的成功經驗。我們知道,固體廢物的污染問題是一個全球問題,每個國家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然而,不同的國家會針對本國的實際采用不同的方法。我們應總結國外的成功經驗,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找出一條適合我國國情的道路,真正的實現變廢為寶。
3.4 積極倡導綠色消費觀念
正確的消費觀念能夠有效提高人們正確處理固體廢物的意識,綠色消費在環境教育中也應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們也可以編寫《固體廢物可持續處理技術消費者手冊》等宣傳材料來加強我國公民的固體廢物識別和綜合利用等方面的知識。目前,我國以社區的形式開展環境教育是一個較好的實踐。在對環境保護知識進行宣傳和推廣的同時,還可以廣泛集中群眾的環保意見。為了加強宣傳.可以設定一個全國范圍的固體廢物防治宣傳日,如果能夠倡導大學生走出校園對廣大市民進行減少固體廢物理念和綠色消費理念的宣傳,可能會取得更好的效果。
3.5 強化政府的污染防治責任
政府是社會的管理者,對社會的全面發展和人民福利負有公共責任。現行的固廢防治法雖然規定了各級政府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的若干職責,但從總體上看過于原則。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固廢防治法(修訂案)》增加了以下內容:政府應當加強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宣傳教育,倡導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生產和生活方式;政府應將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編制城鄉規劃、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時,也應統籌考慮固體廢物污染的防治;政府應支持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促進固體廢物防治產業的發展;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提高生活垃圾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置的產業化發展,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環保部門應當定期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保障公眾的環境知情權。
4 結語
隨著“十”的順利召開,國內日益意識到對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以前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來換取經濟增長的模式已經不再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的發展形勢。當前,只有更加注重環境保護,注重加強固體廢物的處理,才能更好的走上可持續發展之路。
參考文獻
[1] 孫翔宇.我國城市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法律對策[D].哈爾濱:東北林業大學,2006.
[2] 孫佑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新發展[J].環境保護,2005(2):20-23.
[3] 關冰冰,寧蕊.淺議固體廢物的處理與可持續發展[J].科協論壇(下半月),2007(10):74.
第三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節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國家鼓勵、支持采取有利于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宣傳教育,倡導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復利用產品。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制定統一的監測規范,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
第十三條建設產生固體廢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檢查機關進行現場檢查時,可以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或者復制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措施。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七條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
第十八條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制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經濟和技術條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狀況以及產品的技術要求,組織制定有關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污染。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第十九條國家鼓勵科研、生產單位研究、生產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使用農用薄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減少農用薄膜對環境的污染。
第二十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防止污染環境。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露天焚燒秸稈。
第二十一條對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二十三條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第二十四條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第二十五條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固體廢物;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實行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分類管理。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的固體廢物目錄。禁止進口列入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進口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依法辦理自動許可手續。進口的固體廢物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并經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檢驗合格。
進口固體廢物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進口者對海關將其所進口的貨物納入固體廢物管理范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節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工業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技術政策,組織推廣先進的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研究、開發和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公布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后生產工藝、落后設備的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采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工藝。
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推廣能夠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推動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降低工業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二條國家實行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三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三十四條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五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需要終止的,應當事先對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作出妥善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證該設施、場所安全運行。變更前當事人對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的污染防治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對本法施行前已經終止的單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的費用,由有關人民政府承擔;但是,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應當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承擔處置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第三十六條礦山企業應當采取科學的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減少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
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三十七條拆解、利用、處置廢棄電器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節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置的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四十條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指定的地點放置,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一條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二條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逐步做到分類收集和運輸,并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實施無害化處置。
第四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改進燃料結構,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和其他清潔能源。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凈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收購網點,促進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四條建設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五條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或者標準使用,不得用于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
第四十六條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第四十七條從事公共交通運輸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清掃、收集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條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四十九條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具體辦法,由地方性法規規定。
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條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方法和識別標志。
第五十二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五十三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本條規定的申報事項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五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組織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
第五十五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第五十六條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危險廢物排污費征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危險廢物排污費用于污染環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第五十九條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十條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六十一條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第六十三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六十四條在發生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減輕危害的有效措施。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六十五條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費用應當預提,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經營成本。具體提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六十六條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
(三)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五)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六)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七)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八)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七十三條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
(三)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前款活動的,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進口屬于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該固體廢物的責任,或者承擔該固體廢物的處置費用。逃避海關監管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運輸進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危險廢物,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海關提出處理意見,海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已經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受到固體廢物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五條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并采取措施恢復環境原狀。
第八十六條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十七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委托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托,如實提供有關監測數據。
第六章附則
第八十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二)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四)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五)貯存,是指將固體廢物臨時置于特定設施或者場所中的活動。
(六)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份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國家鼓勵、支持采取有利于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
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宣傳教育,倡導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復利用產品。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制定統一的監測規范,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
第十三條建設產生固體廢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檢查機關進行現場檢查時,可以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或者復制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措施。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七條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
第十八條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制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經濟和技術條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狀況以及產品的技術要求,組織制定有關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污染。
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第十九條國家鼓勵科研、生產單位研究、生產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
使用農用薄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減少農用薄膜對環境的污染。
第二十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防止污染環境。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露天焚燒秸稈。
第二十一條對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二十三條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第二十四條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第二十五條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固體廢物;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實行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分類管理。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的固體廢物目錄。
禁止進口列入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進口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依法辦理自動許可手續。
進口的固體廢物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并經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檢驗合格。
進口固體廢物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進口者對海關將其所進口的貨物納入固體廢物管理范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節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工業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技術政策,組織推廣先進的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研究、開發和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公布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后生產工藝、落后設備的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采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工藝。
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推廣能夠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推動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降低工業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二條國家實行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三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三十四條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五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需要終止的,應當事先對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作出妥善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證該設施、場所安全運行。變更前當事人對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的污染防治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對本法施行前已經終止的單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的費用,由有關人民政府承擔;但是,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應當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承擔處置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第三十六條礦山企業應當采取科學的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減少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
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三十七條拆解、利用、處置廢棄電器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節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置的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四十條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指定的地點放置,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一條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二條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逐步做到分類收集和運輸,并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實施無害化處置。
第四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改進燃料結構,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和其他清潔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凈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收購網點,促進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四條建設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五條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或者標準使用,不得用于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
第四十六條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第四十七條從事公共交通運輸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清掃、收集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條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四十九條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具體辦法,由地方性法規規定。
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條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方法和識別標志。
第五十二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五十三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條規定的申報事項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五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組織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
第五十五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第五十六條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危險廢物排污費征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危險廢物排污費用于污染環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第五十九條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十條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六十一條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第六十三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六十四條在發生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減輕危害的有效措施。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六十五條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費用應當預提,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經營成本。具體提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六十六條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
(三)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五)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六)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七)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八)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七十三條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
(三)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前款活動的,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進口屬于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該固體廢物的責任,或者承擔該固體廢物的處置費用。
逃避海關監管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運輸進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危險廢物,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海關提出處理意見,海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已經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受到固體廢物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五條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并采取措施恢復環境原狀。
第八十六條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十七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委托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托,如實提供有關監測數據。
第六章附則
第八十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二)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四)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五)貯存,是指將固體廢物臨時置于特定設施或者場所中的活動。
(六)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份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
(七)利用,是指從固體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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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城市快速發展,城市生活垃圾產生量呈快速上升趨勢,由于缺乏必要的處置設施,垃圾圍城現象在一些縣城非常突出,成為十分嚴重的環境公害。而且我國歷來固體廢物的產量都很大,而且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人民對物質生活需求的不斷提高,固體廢物的產量也呈現不斷增多的趨勢。日益增長的固體廢棄物給環境帶來很大危害,現在已成為影響環境污染的主要因素。城市固體廢棄物主要由居民的生活產生,也有部分由工業廢棄物、城市清掃垃圾及建筑廢物構成。
1 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的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是在我國“非典”過后一年內修訂頒布,它體現國家對固體污染環境治理問題的重視,對人民群眾生活環境與身體健康的關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推進對固體廢物污染的監督與治理,推動了日常生活垃圾處理方法的提高和社會經濟的進步,對提升中國人民環境保護的意識,起到一個重大的推動作用。
在這幾年來,我國固體廢物治理工作頗有成效,但是因固體廢物環境管理方法不夠完善,為國家的財政支出帶來了很大的負擔,部分發達國家的固體廢物處理還出現捉襟見肘的現象。在我國治理的固體廢物統計中,舊家電高達兩千萬臺以上,手機有2.5億臺之多,其中產生的固體垃圾就同比往年增長三倍以上,占日常生活垃圾生成量的百分之一。
據我國的環保局總負責人表述:“隨著我國工業化、城市化的發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面臨著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主要表現為:固體廢物產生量持續增長,工業固體廢物每年增長7%,城市生活垃圾每年增長4%;固體廢物處置能力明顯不足,導致工業固體廢物產生垃圾圍城狀況;固體廢物處置標準不高,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置率僅達到20%左右,垃圾圍城的狀況十分嚴重。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嚴重滯后,大部分危險廢物處于低水平綜合利用或簡單貯存狀態,不符合安全處置標準,1996年到2002年危險廢物累計貯存量達到2633.9萬噸。老的固體廢物造成的環境問題尚未得到有效解決,新問題接踵而來:農村固體廢物污染問題日益突出,畜禽養殖業污染嚴重,大多數農村生活垃圾沒有得到妥善處置;廢棄電器產品等新型廢物不斷增長,造成新的污染。”
由此可見,人們應當對其固體廢物污染承當一定的防治責任。在中國環境資源立法中“維護生態安全”已經成為一個環保的核心。因此,國家應該以促進循環型經濟發展為原則,倡導綠色化學、固體廢品污染科學治理,且農村固體廢品防預措施也應該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的范疇之一,這樣可以起到一個保護農村資源環境的作用。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治理,其意義在于可維護生態環境資源的安全,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提高人們生活環境的質量。
2 固體廢物處理與綠色化學理念的必然聯系
現在,綠色產品已經深得人心,隨之而來的就是綠色化學的科學導向問題。在固體廢品處理上,我們也可以引入一個綠色化學概念,它是最有益的固體廢品處置手段;在科學上,綠色化學是消除廢品與避免使用有毒物質,還有危險溶劑的有利方式,在生產上它優先使用可再生材料;在經濟發展上,綠色化學合理地利用了生活中的資源,大大減低生產成本,完全切合“可持續發展”的需求,可以在根本上切斷固體廢物的污染源。
在此,我們必須認識到綠色化學和固體廢物治理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思想理念。固體廢物治理是針對已經被污染的環境實施某些手段治理其污染問題;而綠色化學是從污染的源頭上預防污染物質的生成。所以,只有通過對綠色化學研究與發展,才能做到和諧、科學和有效的解決固體污染問題,才能真正做到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同步的根本目標。
固體廢物是一個環保難點,回收、利用固體廢物資源,既可以舒緩環境污染的迫切性,也可以節省環境治理的成本。固體廢品的處置是環保研究的主要問題,在沒有一個切實解決方案之前,政府應該加大監管力度,以便環境資源不會遭不法之徒的破壞。
3 固體廢物污染現狀
3.1 工業廢物污染現狀
所謂固體廢物,一般來說,是指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固態、半固態廢棄物質。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88條也對固體廢物作了比較詳細的定義:“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納入固廢管理的物品、物質。”近年來,工業生產產生的固體廢物急劇增加,組成成份日趨復雜。工業固體廢物是在工業生產和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排入環境的各種廢渣、污泥、粉塵等。工業固體廢物如果沒有嚴格按環保標準要求安全處理處置,對土地資源、水資源會造成嚴重的污染。其中,危險固體廢物特指有害廢物,具有易燃性、腐蝕性、反應性、傳染性、毒性、放射性等特性,產生于各種有危險廢物產物的生產企業。從危險廢物的特性看,它對人體健康和環境保護潛伏著巨大危害,如,引起或助長死亡率增高;使嚴重疾病的發病率增高;在管理不當時會給人類健康或環境造成重大急性(即時)或潛在危害等。
3.2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現狀
根據調查結果,城市生活水平愈高,垃圾產生量愈大。在收入比較低國家的大城市,如加爾各答、卡拉奇和雅加達,每人每天產生0.5-0.6千克垃圾,在中等收入國家的大城市,這個數字是0.5-0.8千克,在工業化國家的大城市,每人每天產生的垃圾通常在1千克左右。對于不同的固體廢棄物我們需要采取不同的處理方法,通過物理、化學、生物、物化及生化方法把固體廢物轉化為適于運輸、貯存、利用或處置的物品,主要方法有:壓實、破碎、分選、固化、焚燒、熱解、生物處理等等。對于終態固體廢棄物主要有海洋處置和陸地處置兩類方法。固體廢棄物歷來有放錯地方的原料之稱,對于這些原料我們應該積極研究加以利用。例如粉煤灰就可以加在水泥混凝土中,改善混凝土的材料和力學性能,在修筑高速公路的應用中可以看見粉煤灰在未來的應用前景。
3.3 建筑固體廢物污染現狀
中圖分類號:X705 文獻標識碼:A
由于我國經濟發展長期采用以大量消耗原料、能源和粗放經營的模式,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相對落后,未能充分得到利用的資源、能源和原材料大多以固體廢物的形式產生,其產生量不僅巨大,而且大部分只是簡單地堆放在環境中,這種固體廢物在對環境造成污染的同時,給人們的生活和身體健康也構成了一定的影響和威脅,并對資源也是一種極大的浪費,并對環境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
1 固體廢物的定義、來源及分類
1.1 固體廢物的定義
固體廢物(solid waste), 是指人類在日常生活、生產建設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 在一定時間和地點無法利用而被丟棄的污染環境的固體、半固體的廢棄物, 其中包括從廢氣中分離出來的固體顆粒、垃圾、爐渣、破損器皿、動物尸體、變質食品、污泥和人畜糞便等。除此以外, 廢酸、廢堿、廢油和廢有機溶劑等液態物質也被很多國家列入固體廢物之列。
1.2 來源與分類
固體廢棄物按其組成可分為有機廢物 和無機廢物 ;按其形態可分為固態的廢物、半固態的廢物和液態(氣態)廢物;按其污染特性可分為有害廢物和一般廢物等。在《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將其分為城市固體廢棄物、工業固體廢物和有害廢物[1]。城市生活固體廢棄物主要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 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 ,即城市生活垃圾 ,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醫院垃圾、商業垃圾、建筑垃圾(又稱渣土);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交通等生產活動中產生的采礦廢石、選礦尾礦、燃料廢渣、化工生產及冶煉廢渣等固體廢物,又稱工業廢渣或工業垃圾;農業廢棄物也稱為農業垃圾,主要來自糞便以及植物秸稈類。
2 固體廢物對環境的危害
2.1 侵占土地
固體廢棄物不加利用就需占地堆放, 堆積量越大, 占地越多, 據估算, 每堆積一萬 噸 渣,約需占地一畝。城市垃圾、礦業廢料、工業廢渣等侵占了越來越多的土地, 從而直接影響了農業生產、妨礙了城市環境衛生,而且埋掉了大批綠色植物, 大面積的破壞了地球表面的植被, 這不僅破壞了自然環境的優美景觀, 更重要的是破壞了大自然的生態平衡。
2.2對土壤造成的污染
固體廢物露天堆存, 不但占用大量土地, 而且其含有的有毒有害成分也會滲入到土壤之中, 使土壤堿化、酸化、毒化,破壞土壤中微生物的生存條件,影響動植物生長發育。工業固體廢物, 特別是有害固體廢物, 經過風化、雨淋, 產生高溫、毒水或其他反應, 能殺傷土壤中的微生物和動物, 降低土壤微生物的活動, 并能改變土壤的成分和結構, 使土壤被污染。許多有毒有害成分還會經過動植物進入人的食物鏈, 危害人體健康。
2.3對水體造成污染
大量固體廢物排放到江河湖海會造成淤積, 從而阻塞河道、侵蝕農田、危害水利工程, 同時固體廢物與雨水、地表水接觸后, 廢物中的有毒有害成分必然被浸濾出來, 從而使水體發生酸性、堿性、富營養化、礦化、懸浮物增加, 甚至毒化等變化, 危害生物和人體健康。固體廢物在雨水的作用下,可以很容易地流入江河湖海或通過土壤而滲到地下水中,對水域造成嚴重污染與破壞。
2.4 造成大氣污染
固體廢物的細粒、粉末被風吹起, 增加了大氣中的粉塵含量, 加重了大氣的粉塵污染, 如粉煤灰堆遇到四級以上風力, 可被剝離 1~1.5 cm, 灰塵飛揚可高達 20~50 m, 并使平均視程降低 30%~70%。一些有機固體廢物在適宜的溫度和濕度下被微生物分解, 還能釋放出有害氣體、產生毒氣或惡臭, 造成地區性空氣污染。采用焚燒法處理固體廢物, 已成為一些國家大氣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焚燒除產生粉塵以外, 焚燒固體廢物還產生了 Cl2、HCl 等有害氣體, 給酸雨的形成提供了條件, 也造成了嚴重的大氣污染。
2.5影響環境衛生
目前我國不僅90%以上糞便、垃圾未經無害化處理,而且醫院、傳染病院的糞便、垃圾也混入普通糞便、垃圾之中,廣泛傳播肝炎、腸炎、痢疾以及各種蠕蟲病(即寄生蟲病)等等,成為環境的嚴重污染源。另外,我國的垃圾中大部分是爐灰與臟土,用于堆肥,不僅肥效不高,而且使土質板結,蔬菜作物減產[2]。
3 固體廢物的控制與綜合利用
3.1 固體廢物的控制原則
固體廢物的控制原則是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減量化就是力爭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 這是解決工業固體廢物問題的最佳方案。是要求減少固體廢物的數量、體積、種類, 從而降低危險廢物中有害物質的濃度, 減輕或消除其危險性。資源化就是通過對廢物的再循環利用, 使原來的廢物成為可再利用的資源。若能大規模地將其中一些廢物加以回收利用, 必將減少廢物的排放, 同時也將使資源的利用率大大提高。固體廢棄物處理的最終出路在于“廢棄物資源化”[3]。無害化就是對已經產生但暫時還不能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 進行消除和降低環境危害的處理, 以減輕這些固體廢物對環境造成的污染程度。
3.2 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
3.2.1 金屬的回收
具備一定規模的冶煉廠通常只提取某一種目標金屬, 所以工業廢渣中一般含有種類豐富的金屬, 比如在重金屬熔渣中, 可以提取金、銀、銻、鉈、鉑、鈦和鈀等, 鈣鎂磷肥生產的廢渣中含有高品位的鎳、銅、鈷、鋅, 在煤炭、煤矸石中, 可以提煉出鉬、鈧、鍺、鈾等金屬, 而城市垃圾中的金屬則可以直接被回收利用。
3.2.2 生產建筑材料
冶煉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灰渣, 是用來生產磚、礦渣棉和其他建筑砌塊的良好材料, 這不僅節省了土地資源, 更是工業廢渣的妥善的去處。如高爐渣中含有 CaO、MgO、SiO2、Al2O3等成分,其中 CaO 的含量高達 32%~37%, 經過處理后可以生產各種水泥。
3.2.3 提取原料
廢棄塑料加熱加壓成型后, 不僅可以得到再生塑料, 而且塑料經過粉碎、溶解、加熱分解后, 可以提取石油燃料; 回收的廢紙可以制作紙漿, 從而成為再生資源。
3.2.4 改良土壤
一些無毒無害的工業廢渣可以直接用于改良土壤, 而且廢渣中的一些微量元素還是農業上不可缺少的肥料。只要處理得當, 這些曾經的廢物還會在人類的生活中大顯身手。事實上, 廢與不廢是相對的, 這與技術水平和經濟條件密切相關,在一個地方被看做廢物的東西,在另一個地方可能就是原料或資源, 過去被認為是廢物的東西, 隨著技術的發展, 可能已經不再是廢物。從某種意義上說,廢物只是放錯了時空和地點的原料,這也為人們在固體廢物的充分利用方面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參考文獻
關鍵詞:工業危險廢物 管理 對策
中圖分類號:X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6)07(a)-0066-02
我國對危險廢物管理實行名錄制,未列入名錄的需要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鑒定是否為危險廢物,文章所指工業危險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危險廢物,不包括醫療廢物和社會源危險廢物。而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藥品、殺蟲劑、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氧化汞電池等屬于社會源危險廢物,只要沒有集中分類收集,均可以不按照危險廢物管理。我國現行的危險廢物管理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規主要有《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等。
2011年環保部下發《關于印發和的通知》,全國開始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寧夏的危險廢物管理工作也正式規范化。
1 工業危險廢物管理現狀
近年來,寧夏的危險廢物管理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績。法規制度體系基本建成,出臺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危險廢物管理辦法》,建立了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申報登記、轉移聯單、經營許可等制度;集中利用處置能力提升,《全國危險廢物與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實施以來,建成了寧夏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中心及各地級市醫療廢物處置中心,通過《規劃》實施帶動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建設和市場化發展,截至目前,寧夏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近30家;危險廢物管理能力有所提高,成立了省級固體廢物和化學品管理局,有專職管理人員。 2011年開始,每年對涉及危險廢物企業進行規范化考核,達標率逐年提高。
2 工業危險廢物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1 法律法規不健全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線條過于粗放,不利于新形勢下的危險廢物管理。比如某公司一個廠區內的車間A產生危險廢物,車間B處置利用該危險廢物,車間B處置車間A產生的危險廢物,兩車間漸漸發展為兩家具有各自獨立法人的分公司,需要不需要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和轉移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沒有明確說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是按危險廢物類別劃分的,各類別多以行業劃分,有些行業未列入該名錄而造成管理困惑。比如,特種鋼絲繩制造過程中產生的鉛渣明顯屬于危險廢物,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沒有列入這種工藝產生的含鉛廢物,從而給后續的處置留下隱患。
2.2 危險廢物監管方面的問題
2.2.1 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確定缺乏依據
截至目前,國家沒有出臺關于危險廢物的行業環境監察指南,各行業產生的危險廢物的數量又沒有可參考的產污系數,早期大部門涉危險廢物企業環境影響評價對危險廢物的分析比較模糊,使環境監管部門對企業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確定困難。
2.2.2 危險廢物和中間產品界定缺乏依據
有些行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中間產品出售給其他企業作為原輔料進行利用,有一定的經濟效益,而作為危險廢物交有資質的單位處置不但沒有經濟效益,還要支付一定的處置費用。到底危險廢物和副產品如何界定,監管部門和企業很難達成一致。
2.2.3 監管機制不順,硬件設施不全
目前寧夏固體危險廢物和化學品管理局為事業單位,沒有執法權,更沒有移動執法的硬件設備,但仍承擔轄區內固體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監管職能。在日常監管過程中常受到主體資格不明和監管手段單一的困擾。
2.2.4 監管機構斷層,監管人員不足
發達的一些地區在縣、鄉一級可能有固體廢物監管人員,而寧夏截至目前,除銀川市在環境監察支隊設立了固廢大隊外,其他地級市及以下都沒有固體廢物監管機構,監管人員也是臨時調配兼職或向社會聘用,缺乏穩定性,人員專業素質有待提高,很難進行有效監管。
2.3 危險廢物處置方面的問題
2.3.1 個別行業產生的危險廢物無法找到處置單位
寧夏有一家特種鋼絲繩制造企業,產生的鉛渣是危險廢物,以前全國各地的經營許可證沒有詳細的廢物代碼時,按照含鉛廢物轉移處置。現全國各地的經營許可證都是具體到行業來源和廢物代碼,但《國危險廢物名錄》中未列入這種行業,所以這種鉛渣無法確定具體的廢物代碼而難以找到相關處置企業,影響該企業的發展,也使危險廢物管理部門陷入困境。
2.3.2 危險廢物處置能力有限
寧夏的危險廢物經營企業數量少,經營規模小,處置的危險廢物種類單一。現有的危險廢物經營企業中,只有一家綜合性處置企業,常因經營規模不足而只能接受本區域產生的部分危險廢物。其余近一半是處置利用廢礦物油的,遠不能滿足處置全區產生的危險廢物的需要,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經常面臨無處處置的困擾。
3 解決工業危險廢物面臨的問題對策及措施
3.1 修訂相應法規,完善配套性文件
盡快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適應新形勢下環保工作的需要,進一步增補《危險廢物名錄》,從國家層面明確涉危險廢物項目的環評編制工作要求。
3.2 對產生危險廢物的主要行業,出臺行業危險廢物監管指南,明確中間產品和危險廢物
對產生危險廢物種類多、數量大的主要行業,國家層面應出臺危險廢物監管指南,并針對該行業產生的危險廢物提出相應利用處置細則,同時明確哪些是中間產品,哪些作為危險廢物管理。
3.3 提升危險廢物處置能力
全區統籌規劃,可以采取PPP、TOT等模式進行融資,建設綜合性的或區內處于空白的危險廢物處置利用項目,如廢棄的易制毒化學品(公安等部門收繳或接受公眾上交的)、廢催化劑、廢酸等危險廢物處置利用項目。也可以鼓勵并扶持一些有能力的企業建設危險廢物處置利用項目,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同時制定有關優惠和財政補貼政策,切實提升危險廢物處置能力。
3.4 加強固體廢物管理機構建設,理順監管機制
理順承擔固體廢物管理部門的管理機制,明確職能定位。并在各地級市建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管理機構,配備工作人員和相關設施,以適應固體廢物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固體危險廢物網絡監管平臺,逐步向電子網絡監管、電子網絡審批方向發展,以提高監管效率。
參考文獻
固廢污染防治形勢嚴峻,是必須考慮的現實難題。
據統計,全省每年固體廢物產生量超過1.2億噸,包括尾礦、粉煤灰等在內的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超過8 000萬噸,農業固體廢物與生活垃圾產生量約4 000萬噸。此外,還有不少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產物產生。
在大數據背后,暗藏著不少環境風險。“近年來,我省固體廢物環境風險事件頻發。如內江隆昌、雅安漢源的鉛污染事件、安縣銀河建化水溶性六價鉻超標等。”姜曉亭說。
“就固體廢物風險防范而言,目前,全省對突發固體廢物污染應急事件防范覆蓋范圍狹窄,縱深不足,防范重點主要集中在大城市、重點工業園區、重點監控企業。”姜曉亭說,對縣級及以下城市、普通工業園區、園區外企業、非重點防控企業的應急防范基本處于“半真空”狀態。
防治:再建3個危廢處置中心
“目前,全省僅建成國家規劃的成都、攀枝花危廢處置中心,處置能力不到10萬噸,而全省每年危廢的委托處置量是35萬噸,處置率極低。”姜曉亭介紹,全省大宗固廢處置及利用水平不高,大部分都只是由企業做簡單的防護處理,綜合利用率僅60%。全省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置率為80%,略低于全國平均水平。
姜曉亭說,我省固體廢物管理機構對社會源廢棄鉛酸蓄電池回收處置、電子廢物與廢線路板處置、危險廢物的運輸與轉移處置等涉嫌環境違法問題,無法開展危險廢物屬性鑒別與認定工作。截至2014年底,全省固體廢物管理機構尚無一套專業的危險廢物屬性鑒別儀器與設備。
要對固廢污染“動真格”,加強固廢監督管理機構與處置設施能力建設,不可或缺。
“首先,要加快淘汰一批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危廢處置工藝和設施,提檔升級。”姜曉亭說。“同時,要加快推進全省醫療廢物處置項目建設并盡快投入運營,確保21個市州全覆蓋。并在川東、川西和川北各再建一個危廢處置中心,提高全省危險廢物處置率。”此外,還需對全省32家危廢處置利用企業建立實時監控系統,規范危險廢物轉移、處置、利用和儲存行為。建立跨省、跨地區危險廢物轉移GPS跟蹤定位系統,確保危廢轉移安全。加強固體廢物定性、定量屬性鑒別能力建設,進一步強化應急物資儲備,增強風險防范應急處置能力。
監管:統籌規劃全省固廢管理機構
據姜曉亭透露,目前,全省專職固廢管理機構僅有6個,工作人員共12名,其中省固廢中心在編人員6名,其余5個市州固廢中心專職人員共6名,監管人員嚴重匱乏。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第三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廣和支持開展清潔生產,增加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資金投入,鼓勵多渠道投資,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化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固體廢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年度目標管理,并作為政府主要負責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屬的固體廢物管理機構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和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監測網絡。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排放數量、污染情況及處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詢系統,為公眾查詢和獲取有關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務。
第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舉報制度,對舉報的問題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舉報屬實,為查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違法行為提供主要線索或者證據的舉報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新聞媒體單位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二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一般規定
第九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符合清潔生產要求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體廢物對環境的危害。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資料檔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內容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在發生改變之日起十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報。
第十條生產、銷售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后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回收。
企事業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可以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無條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條件的單位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安全分類存放;對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置或者委托依法設立的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
第十一條禁止進口列入國家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目錄及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進口固體廢物利用活動的監督檢查。
利用進口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對其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向所在地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不能利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后未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標準進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買賣或者轉讓。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鼓勵對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規劃,并對農業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給予政策和財政支持。
第十三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糞便等廢棄物,防止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相對集中地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畜禽糞便污染環境防治規劃,指導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利用沼氣、制造有機復合肥等技術處理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
畜禽規模養殖標準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病死畜禽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組織建設病死畜禽集中處置設施。病死畜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處置。
染疫畜禽和為防止疫病傳播在一定區域內捕殺的畜禽處理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第十五條對工業企業、城市污水處理廠、水產養殖產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產生者或者依法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耕地依法進行功能調整。
工業企業、垃圾填埋場所、農業生產單位等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條污染土壤實行環境風險評估和修復制度。
對污染企業搬遷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進行開發利用的,土地的開發利用者應當事先委托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對該地塊土壤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被污染土壤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理和處置,達到環境保護要求后方可開發、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處置費用,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承擔;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土地的范圍以及認定污染土壤的標準,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農業、建設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場地不得隨意開發利用,確需開發利用的,應當通過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規劃等部門組織的論證后,方可進行適宜的非農業開發和利用。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研究和開發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復利用的餐具和包裝物。
禁止生產、銷售和經營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
從事廢塑料、廢布料回收利用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回收利用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條固體廢物處置實行污染者付費原則。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和技術規范處置固體廢物,無能力自行處置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并支付處置費用;無能力自行處置又不依法委托處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處置費用的標準,由設區的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制定;其中生活垃圾處置費用的標準,可以由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法規對處置費用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固體廢物的處置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單位自行處置固體廢物的,其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委托固體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的,應當自行建設貯存設施。
第二十二條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和處置設施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布點、立項審批、項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規定。已建成的固體廢物處置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標準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需要銷毀的,應當采取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禁止露天焚燒、擅自填埋;其中屬于危險廢物和有害廢物的,應當交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統一集中處置。
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的處置費用由有關責任人承擔;責任人不明確或者喪失責任能力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三章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鄉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增加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資金投入,統籌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貯存、運輸、處置設施,實現城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設工藝落后、設備簡陋、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第二十五條對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分類收集和運輸,并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實施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六條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村收集、鄉鎮中轉、縣(市、區)處置的原則。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并組織建設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垃圾集中存放點和垃圾中轉站。
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的偏遠山區、海島的農村,經縣級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就地無害化處理生活垃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給予財政補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港口、公園、商場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或者配備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從事交通運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集處理運輸活動中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全省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經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銜接、平衡,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的要求,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第三十條禁止隨意傾倒、堆放、拋撒危險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侵占、毀損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
危險廢物填埋場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填埋的永久性檔案,填埋過的場地應當建立識別標志,并將填埋情況向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建設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申報登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越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范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
第三十二條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申領條件,按照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經營許可證:
(一)有兩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三)有與利用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利用技術和工藝;
(四)有保證危險廢物利用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五)對危險廢物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合理的處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規對利用危險廢物申領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活動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四條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有批準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轉移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特性、形態、包裝方式、數量、轉移時間、主要危險廢物成分等基本情況;
(二)運輸單位具有運輸危險貨物資格的證明材料;
(三)接受單位具有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資格及同意接受的證明材料;
(四)危險廢物利用和處置方案。
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省內跨設區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移出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的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
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批準文件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危險廢物依法跨區域轉移、利用和處置。
第三十五條一年內需要多次轉移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準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次年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經批準后,每次按計劃轉移危險廢物時可不再審批。
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應當包括擬轉移危險廢物的種類、特性、數量、運輸單位、接受單位、利用和處置方案、轉移時間和次數等內容。
轉移危險廢物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轉移年度計劃執行。轉移的危險廢物數量超過年度計劃,或者轉移的危險廢物種類、接受單位與批準的年度計劃不一致的,應當另行提出轉移申請。
第三十六條經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轉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危險廢物的運輸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危險廢物的接受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關于該類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的標準和方式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利用和處置活動的監管。
第三十七條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監督。
環境保護、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
禁止銷售或者回收利用醫療廢物。
第三十八條醫療廢物實行集中處置原則。
不具備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條件的偏遠山區、海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經縣級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自行處置醫療廢物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已不具備責任能力的危險廢物,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處置,所需費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十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發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啟動應急預案,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四十一條在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或者有證據證明危險廢物污染事故可能發生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趕赴現場采取臨時控制措施,進行調查處理。
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當地居(村)民公告,并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根據需要疏散人員,控制現場,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進一步污染環境的作業活動,消除危害。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涉嫌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備、場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暫扣、查封:
(一)不當場暫扣、查封,將可能造成證據滅失或者非法轉移的;
(二)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暫扣、查封措施,應當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出具暫扣、查封清單,交當事人簽字。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暫扣、查封清單上注明情況。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或者造成其他損害。
第四十三條暫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且解除暫扣、查封將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延長三十日。
暫扣、查封期限屆滿或者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的,采取暫扣、查封措施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暫扣、查封。
對暫扣的設備、交通工具和物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毀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從事利用和處置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但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利用和處置過程中必然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有害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貯存、利用和處置設施、設備及技術、工藝;
(二)有兩名以上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保證有害廢物安全利用和處置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四)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有害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有害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
有害廢物的處置應當按照有關無害化處理的標準和要求處置。
第五章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四十五條產生電子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的責任。
電子廢物實行分類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處置。
本條例所稱電子廢物,是指廢棄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及其廢棄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國家規定為電子廢物的其他廢棄物品。
第四十六條從事電子廢物收集、拆解、利用和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建立電子廢物經營情況登記制度,如實記載電子廢物的數量、來源、流向等情況。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統籌規劃,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購有序的電子廢物回收網絡。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條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貯存、拆解場所和拆解工具、設施;
(二)有一定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的技術人員;
(三)對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處置條件和措施;
(四)有保證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得從事電子廢物拆解、利用經營活動。
拆解、利用電子廢物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
拆解、利用的電子廢物或者在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法律、法規關于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規定執行;拆解、利用的電子廢物或者在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屬于有害廢物的,按照本條例關于利用、處置有害廢物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未建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導致環境突發事件未能及時妥善處理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對病死畜禽處理未盡應有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疫情傳播等后果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擴大或者延誤事故處理的;
(七)對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經批準利用、處置有害廢物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八)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買賣或者轉讓進口固體廢物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回收利用醫療廢物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利用和處置有害廢物,或者未按照環境保護的規定利用和處置有害廢物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不具備規定的條件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經營活動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對被污染土壤進行清理和處置,或者清理、處置后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而開發利用土地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的,由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銷售、經營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塑料及其復合制品,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回收利用廢塑料、廢布料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不配套建設或者配備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隨意傾倒、堆放、拋撒危險廢物,非法侵占、毀損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或者填埋場運營管理單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檔案、識別標志并報備案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經同意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無法確定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產生、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已制定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的,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國家未制定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的,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地方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省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制定本轄區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應當與區域環境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相協調。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支持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七條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均有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的責任,應當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綜合利用固體廢物,防止固體廢物污染環境。
第八條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有關規定分類貯存固體廢物,自行處置或者交給有固體廢物經營資格的單位集中處置。
第九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固體廢物產生量和流向等有關資料的檔案,按年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有關情況。
第十條 機場、車站、港口、碼頭應當建設配套的固體廢物接收、貯存設施。本條例實施前未建設配套的固體廢物接收、貯存設施的,應當在本條例實施后一年內補建。
第十一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對運輸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集,并送交機場、車站、碼頭、港口等配套設施處理,禁止在運輸途中拋撒、泄漏、丟棄或者傾倒。
第十二條 畜禽飼養場和屠宰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所產生的畜禽糞便和屠宰產生的廢物,防止造成土壤、大氣和水體污染。
第十三條 執法中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應當采取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禁止露天焚燒。
第十四條 發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產生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停止排污,防止污染擴散,消除污染危害,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鼓勵建設跨行政區域的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鼓勵社會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經營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第十六條 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
新建、擴建、改建的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應當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其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本條例實施前已建成的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達不到國家和省的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治理或者關閉。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單位自行處置固體廢物的,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委托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處置的,可以不自建固體廢物處置設施。
第十八條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使用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應當支付處置費用,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 擬退役或者關閉的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經營者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對有關設備、剩余廢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殘余物進行處理,消除污染。
第二十條 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處理危險固體廢物。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安全利用和處置的設備和設施;
(二)有符合危險廢物經營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和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按規定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代為處置。代為處置費用由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承擔。
跨行政區域代為處置危險廢物的,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代為處置。
第二十二條 轉移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高毒性、致畸、致癌、致突變性等高危險廢物,應當由取得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集中處置。高危險廢物名錄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可能產生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制定應急預案。
第二十五條 經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已不具備責任能力的危險廢物,應當由該危險廢物所在地人民政府安排資金,采取措施,按照有關環境保護規定和標準進行處置,并治理被污染的環境。
第二十六條 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但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利用和處置過程中容易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嚴控廢物,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其種類和處理方式的名錄,嚴格控制其利用和處置過程。
第二十七條 采用嚴控廢物名錄規定的處理方式處理嚴控廢物的單位,應當申請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處理嚴控廢物。
申請領取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貯存、處置設備和設施;
(二)有符合嚴控廢物經營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和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核發,申請和審批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有關材料;
(二)受理申請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審,上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三)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決定,許可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不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最先接受申請材料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是否正確齊備,材料正確齊備的應當受理。
第二十九條 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核發,申請和審批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向有權審批該嚴控廢物處理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所在地縣級或者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有關材料;
(二)受理申請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審,上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決定,許可的,頒發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不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三)受理申請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決定,許可的,頒發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不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最先接受申請材料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是否正確齊備,材料正確齊備的應當受理。
第三十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露天焚燒或者使用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設施焚燒處理瀝青、油氈、橡膠、輪胎、塑料、皮革、電線電纜、電路板、敷銅板、電子電器、塑膠機過濾網、電池、燈管、廢水處理產生的污泥、生活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二)使用沒有采取防滲措施的場所堆放、貯存、處置固體廢物;
(三)在江、河、湖、海、水庫等沿岸堆放固體廢物;
(四)用填埋方式直接處置半固態或者液態廢物;
(五)將危險廢物及其它有毒有害廢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處置;
(六)省外、境外的生活垃圾轉移進入本省;
(七)在本省經營、處置和利用進口的廢舊電子電器類固體廢物。
第三十一條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國家限制進口類的廢物,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進口廢物批準證書。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物應當符合國家進口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的要求,不得夾帶危險廢物、生活垃圾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廢物進口和加工利用過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利用過程中產生的不可利用的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應當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地區障礙,或者擅自指定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經營者,干擾固體廢物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舉報的問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不制定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并組織實施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有關市、縣人民政府主管領導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八條,未按規定分類貯存危險廢物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不配套建設固體廢物接收、貯存設施的,或者逾期未補建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按照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所產生的畜禽糞便和屠宰廢物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對有關設備、剩余廢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殘余物進行處理,消除污染的,或者未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將高危險廢物擅自處置,或者交給沒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或者混入其他廢物中收集、運輸、貯存、傾倒、處置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沒有取得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或者不按照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的規定從事處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不按照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的規定從事處理活動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處理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露天焚燒或者使用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設施焚燒處理固體廢物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污染,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三)、(四)、(五)項的規定,使用沒有采取防滲措施的場所堆放、貯存、處置固體廢物,或者在江、河、湖、海、水庫等沿岸堆放固體廢物,或者用填埋方式直接處置半固態或者液態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廢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處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設置地區障礙,非法指定固體廢物經營者,干擾固體廢物正常經營活動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從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檢測、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固體廢物的危害固體廢物是環境的污染源,除了直接污染外,還經常以水、大氣和土壤為媒介污染環境。
浪費資源
固體廢物不像廢氣、廢水那樣到處遷移和擴散,必須占有大量的土地。城市固體廢物侵占土地的現象日趨嚴
重,我國堆積的工業固體廢物有60億噸,生活垃圾有5億噸,預計每年有1000萬噸固體廢物無法處理而堆積在城郊或公路兩旁,幾萬公頃的土地被它們侵吞。
嚴重污染
土壤是植物賴以生存的基礎。長期使用帶有碎磚瓦礫的垃圾肥,土壤就嚴重渣化未經處理的有害廢物在土壤中風化、淋溶后,就滲入土壤,殺死土壤微生物,破壞土壤的腐蝕分解能力,導致土壤質量下降;帶有病菌、寄生蟲卵的糞便施入農田,一些根莖類蔬菜、瓜果就把土壤中的病菌、寄生蟲卵吸進或帶入體內,人們食用后就會患病。
水污染
許多國家把大量的固體廢物直接向江河湖海傾倒,不僅減少了水域面積,淤塞航道,而且污染水體,使水質下降。固體廢物對水體的污染,有直接污染地表水,也有的下滲后污染了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