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13 16:19:12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法律概念分類,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一、法律監督內部關系的概念
“法律監督內部關系”一詞,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理解。一是指法律監督各項權能之間的關系。法律監督各項權能共同構成法律監督職能,是法律監督職能的具體內容,它們之間的關系自然屬于法律監督內部關系的范疇。二是指法律監督主體之間的關系,是檢察系統內部各功能主體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中或者為了保障和促進法律監督職能而形成的關系。這兩層涵義是有聯系的。法律監督各項權能之間的聯系直接決定和影響了法律監督各主體之間的關系,或者說,法律監督各主體之間的關系,應當由法律監督各項權能之間的客觀聯系所決定,理應是對它的全面反映。從這個角度來說,兩層涵義本質上具有一定的同一性。不過從本文寫作的目的來說,從第二個層面來界定法律監督內部關系更為恰當。因為法律監督各項權能之間的聯系最終仍然要通過構建合乎其要求的主體關系來實現。此外,主體關系的構建不僅僅要考慮權能之間的客觀聯系,而且要考慮更多的要素,這些要素雖然與權能之間的聯系無關,但是對權能的有效發揮有著不容忽視的作用。據此,本文中的法律監督內部關系一詞采用第二個層面的涵義。
這一涵義包括了以下兩層內容:
1.法律監督關系是指檢察系統內部各個功能主體之間的關系。主體是一個含義十分復雜的詞語,在不同的學術領域有著不同的內涵。如在哲學領域,主體是相對于客體的一個概念,是指在事物之間發生聯系的過程中,起主動作用的事物。法學中的主體是與法律關系一詞緊密聯系的,確指法律關系中的人。如在行政法關系中,行政行為的發出者和接受者都是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本文中的主體并不考慮上述兩個層面的意義,而是特指所有的檢察機關、檢察機關的業務部門(機構)和監督管理部門以及這些部門內的職能人員。
2.法律監督關系是指各個功能主體之間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過程中或者為了保障、實現法律監督職能而產生的關系。每一個功能主體在對外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時,難免要與其他的主體發生關系,比如下級與上級、偵查與批捕,等等。為了確保法律監督職能的有效實施,在檢察系統內部還存在對職能部門進行監督和管理的部門,它們之間也會發生一定的關系。這兩類關系是法律監督內部關系的實際內容。
學術領域對每一個概念的界定都與界定者的研究目的與研究范圍直接關聯,本文的這種界定也是由本文的寫作任務和目的決定的。本文的出發點不是要從一個超然的角度來闡述、介紹或者評價檢察系統的內部關系,而是要研究如何使法律監督主體與法律監督職能更為完美地結合到一起,換言之,就是要研究解決如何更好地促進檢察系統提升整個系統的法律監督能力,更好地履行法律監督的職能。而一個系統能力的提升不僅僅取決于單個個體的能力,同時取決于多種內部結構與關系的協調和處理。正是這些對于更好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來說是必須解決和協調的關系組成了法律監督內部關系的外延,這也是筆者對法律監督內部關系進行上述定義和界定的理由和根據。這同時也體現了研究法律監督內部關系的重要意義。
二、法律監督內部關系的分類
由于主體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內部關系成為一個龐大而復雜的系統,不同主體之間的關系往往既有相同性或者相似性,又有差異性。據此,對主體進行分類,以此作為進一步分析和歸納的前提和基礎,是十分必要的。為此筆者進行了四個向度的分類:
(一)第一個向度的分類依據是內部關系的現實性程度。據此內部關系可以分為兩大類:1.應然關系。本文中的應然關系又包括兩種類別,第一種是從社會發展和有效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客觀要求出發得出的應然關系,不妨稱其為理想型關系;第二種是綜合上述客觀要求、當前的客觀實際狀況即實現要求的客觀條件得出的應然關系,不妨稱其為現實型關系。2.實然關系,即當前內部關系的實際狀況。
(二)第二個向度的分類依據是發生關系的主體之大小,此時內部關系可以分為四大類:1.個體與部門、機關之間的關系;2.部門之間的關系;3.部門和機關之間的關系;4.機關之間的關系。
(三)第三個向度的分類依據是發生關系的主體之級別,此時內部關系可以分為兩大類:1.級別相同的主體之間的關系;2.級別不同的主體之間的關系。
(四)第四個向度的分類依據是主體之間發生關系的時點。此時內部關系可以分為三大類:1.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之前發生的關系;2.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之中發生的關系;3.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之后發生的關系。
上述四種不同分類下產生的類別關系之間又存在著復雜的聯系。一是彼此在外延上往往存在交叉。如機關之間的關系既可能是履行職能之前發生的關系,也可能是之中、之后發生的關系;既可能是同級之間的關系,也可能是不同級別之間的關系。二是不同的類別關系可能存在相同或相似的處理原則和方式,比如上下級機關之間的關系與同職能的上下級部門之間的關系處理原則是相同或相似的。三是同一類別關系中不同主體之間關系的處理原則也可能存在差異。比如同是上下級部門關系,偵查職能部門與其他職能部門的上下級關系在處理原則上就存在差異。
總之,內部關系是一個十分復雜的系統,一方面需要我們條分縷析,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另一方面又需要我們歸納、整理和概括,對共性的東西進行歸類和抽象。為此,根據上述分類,筆者擬定了如下的行文思路:以對理想型應然關系的研究為起點,通過對實然關系的調查和分析,最終
探討和構建現實型應然關系。以第二種分類產生的四種關系作為分析各種內部關系的基本框架,在對每一種關系的分析中,再根據第三、第四種分類對各種具體關系進行探討。
三、衡量法律監督內部關系優劣的依據和標準
要探討法律監督內部關系的應然模式,首先面臨著一個問題:我們依據什么能夠斷定我們得出的這種模式就是法律監督內部關系的應然模式?這就如同我們判定一個黨員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必然在先的要有一個標準和依據。筆者認為,判定某種模式是應然模式的依據在于:它能夠使法律監督各項權能和諧且更好地得到履行,充分發揮其作用。因為檢察機關和檢察權的使命和設置的意義就在于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這個依據和標準又可以具體分化為四個內涵:
(一)各項權能在運行中能夠更好地實現社會和立法設置該項權能的目的
從人類歷史來看,任何一項權力最初都是基于管理某種社會公共事務的需要而產生的。即是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等集權時代,權力為私人所有,其管理和服務社會的性質也并沒有被抹煞。相反,任何忽視了權力服務社會之客觀任務和性質或者用權不慎的王朝,終會被社會和人民所拋棄。自資本主義社會以來,個人作為一級主體,通過古典個人主義的繁榮獲得了與社會這一主體同等的地位與價值,權力的公益性和服務性在此基礎上日益得到重視。每一項權力的設置都應該是為了管理或者解決某種公共事務,這是社會和立法設置該項權能的基本目的和出發點。權能得以更好履行的基本標志也就在于它能更好地實現社會設置它的目的和賦予它的任務。
(二)各項權能在實際運行中能夠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
在現代社會,任何一項活動都需要具有效率觀和效益觀,司法活動也不例外。這作為法律監督權能履行得更好的標志,無需多言。
(三)各項權能之間能夠實現一種有效的配合,形成一種高效的整體合力
與其他刑事機關不同的是,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能具有多樣性,從偵查、批捕到起訴,還有訴訟監督和職務犯罪預防。這些權能之間會存在某些聯系,比如某種對立、制約或者互長關系等。如果能夠認識到這些客觀聯系,在此基礎上對各項權能進行組合和優化配置,即有可能形成一種高效的整體合力。通過這樣的組合與配置,每一種權能將更好地發揮其作用。
許多學者認為,行政性壟斷和經濟性壟斷共同構成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制對象,而行政性壟斷對競爭的危害遠甚于經濟性壟斷。因此,反行政性壟斷是反壟斷法的重要任務。筆者認為,行政性壟斷(又稱行政壟斷)是指中央政府所屬的各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的各管理部門以及被上述政府和政府管理部門授予行政管理權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限制或者排除企業競爭的違法行為。
行政性壟斷可分為兩大類,即地區壟斷(又稱地區封鎖)和部門壟斷(又稱行業壟斷)。所謂地區壟斷是指某一地區的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為保護本地企業和經濟利益,濫用行政權力而實施的排除、限制外地企業參與本地市場競爭或者本地企業參與外地市場競爭的違法行為。地區壟斷多由地方政府以命令、文件和通知等方式作出。對地區壟斷即地區封鎖,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7條僅作了原則性規定,2001年4月21日,國務院頒布了《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地區壟斷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制。
所謂部門壟斷是指政府所屬部門為保護本部門的企業和經濟利益,濫用行政權力而實施的排除、限制其他部門企業參與本部門市場競爭的違法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此沒有規定,以致于個別學者認為沒有將部門壟斷單列的必要。事實上,部門壟斷與地區壟斷雖然也有些微的交叉、滲透,但基本上是涇渭分明的。
二、行政性壟斷的危害及成因
具體來說,行政性壟斷的危害性主要體現在以下諸方面:第一,阻礙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第二,損害市場主體的獨立自主的經營權和消費者的利益;第三,滋生腐敗,敗壞社會風氣;第四,阻礙自由、公平的有效競爭秩序的形式;第五,破壞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成果,阻礙其進一步深化;第六,培養、扶植并保護經濟性壟斷。至于行政性壟斷的形成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有: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尚未徹底完成以及貫徹執行不力是行政性壟斷產生的根本原因;多元化的行政利益的趨動,國家對行政性壟斷缺少必要的法律規制以及行政人員依法行政法律意識的淡薄等也是行政性壟斷產生的重要原因。
三、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對行政性壟斷規制的現狀以及完善行政壟斷規制立法的若干思考
許多學者認為,行政性壟斷和經濟性壟斷共同構成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制對象,而行政性壟斷對競爭的危害遠甚于經濟性壟斷。因此,反行政性壟斷是反壟斷法的重要任務。筆者認為,行政性壟斷(又稱行政壟斷)是指中央政府所屬的各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的各管理部門以及被上述政府和政府管理部門授予行政管理權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限制或者排除企業競爭的違法行為。
行政性壟斷可分為兩大類,即地區壟斷(又稱地區封鎖)和部門壟斷(又稱行業壟斷)。所謂地區壟斷是指某一地區的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為保護本地企業和經濟利益,濫用行政權力而實施的排除、限制外地企業參與本地市場競爭或者本地企業參與外地市場競爭的違法行為。地區壟斷多由地方政府以命令、文件和通知等方式作出。對地區壟斷即地區封鎖,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7條僅作了原則性規定,2001年4月21日,國務院頒布了《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地區壟斷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制。
所謂部門壟斷是指政府所屬部門為保護本部門的企業和經濟利益,濫用行政權力而實施的排除、限制其他部門企業參與本部門市場競爭的違法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此沒有規定,以致于個別學者認為沒有將部門壟斷單列的必要。事實上,部門壟斷與地區壟斷雖然也有些微的交叉、滲透,但基本上是涇渭分明的。
二、行政性壟斷的危害及成因
具體來說,行政性壟斷的危害性主要體現在以下諸方面:第一,阻礙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第二,損害市場主體的獨立自主的經營權和消費者的利益;第三,滋生腐敗,敗壞社會風氣;第四,阻礙自由、公平的有效競爭秩序的形式;第五,破壞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成果,阻礙其進一步深化;第六,培養、扶植并保護經濟性壟斷。至于行政性壟斷的形成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有: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尚未徹底完成以及貫徹執行不力是行政性壟斷產生的根本原因;多元化的行政利益的趨動,國家對行政性壟斷缺少必要的法律規制以及行政人員依法行政法律意識的淡薄等也是行政性壟斷產生的重要原因。
三、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對行政性壟斷規制的現狀以及完善行政壟斷規制立法的若干思考
電子文件定義及其特點綜述所謂電子文件是指人們在社會活動中形成的,以計算機盤片、磁盤和光盤等化學磁性材料為載體的文字材料。它主要包括電子文書、電子信件、電子報表、電子圖紙等等。與紙質文件比較,電子文件有以下幾個特點:
1、電子文件不再是直觀的紙質文件,它需要借助現代辦公設備才能閱讀利用;
2、電子文件可以直接由計算機等現代辦公設備迅速地處理和傳遞;
3、電子文件的利用是可共享的,也不再受時間和距離的影響;
4、電子文件的保存條件和環境要求與紙質檔案不同,它對保存場地的面積要求不高,而對環境的溫濕度、防磁性等條件的要求很高。
一、電子文件對檔案業務管理工作的影響
1、傳統的檔案工作以紙質文件材料為工作對象,而應用計算機后,電子文件取代了以往的文字材料,它是由擬稿者直接寫在磁盤上,并在磁盤上進行修改,一經形成后,馬上存貯到辦公信息數據中,由檔案人員、技術人員所共享。這就使得文件與檔案之間不再有明顯的界限。紙質檔案的管理工作經過長期實踐,已總結出一套工作流程及方法、原則,如文件的立卷歸檔制度。文件的歸檔立卷工作是檔案工作流程的起點,也是文書工作和檔案工作的結合點,文件形成后,由文書部門收集立卷后,交檔案部門管理,一般一年歸檔一次。而電子文件隨時產生,隨時更改,存貯在計算機磁盤或光盤中。因此,它對計算機有很強的依賴性。如果歸檔,必須以磁盤或光盤的形式移交,歸檔范圍也不能只是“辦理完畢,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還應包括該文
件的讀取軟件甚至操作系統。
2、由于電子文件信息與載體的可分離性,檔案實體分類也可能將被概念分類整理所取代,因為實體分類的結果只能體現一種屬性聯系,這種單線排列的方式是手工操作管理檔案的需要,但在當今電子文件的環境中,文件的形式特征和內容特征均發生了變化,電子文件可以通過計算機系統進行迅速、有效、多角度的整序,不再需要對它進行象紙質文件那樣的分類整理。不同的用戶可以根據不同的需要,利用辦公自動化系統對電子文件進行自由組合分類。
3、由于電子文件的保存價值同時取決于其自身價值和可讀性,其鑒定的方法、內容、標準均將發生變化,原有的檔案價值理論分析范圍也將擴大,要分析電子文件的讀取軟件甚至操作系統。根據傳統的檔案價值鑒定理論,文件應根據其憑證價值和參考價值確定保管期限,而電子文件一方面由于制作方便,將產生比以往更多的文件,另一方面由于用戶的需要,信息和數據不斷地修改和補充,因此很難劃定固定的保管期限,況且目前電子文件的憑證價值尚無法律保證。因此,其鑒定、管理方法亦無定論。此外,由于電子文件信息載體的特殊性,其保管方法、要求以及檢索和對外利用等方面也與紙質文件有許多不同之處。
二、電子文件對檔案學理論的影響
1、對檔案本質屬性的影響原始記錄性是檔案的本質屬性。這種原始記錄性一方面表現在檔案的內容上,另一方面表現在檔案的形式上,如當事人的親筆手稿、領導者的親筆簽署等,都表現出真實的原始性。也正是檔案的原始記錄性,才使得檔案區別于圖書、情報、資料等其它信息,而具有法律憑證的作用。在辦公自動化系統中,電子文件從起草、修改到印發都在計算機上進行,它便于修改、便于復制的特性,使得最能體現檔案原始記錄性的內容與形式特征不復存在。電子文件是計算機文字處理系統中的最后一個文本,沒有草稿與印稿的區別,也沒有正本與副本的差異,甚至文件與檔案之間很難劃定一條人為的界限。人們可以在機器上隨時方便地復制電子文件,這樣文件是檔案的前身,檔案是由文件有條件地轉化而來這一檔案概念就變得難以理解。電子文件的原始記錄性和憑證作用如何確定電子文件能否作為檔案是否具有法律憑證作用等等,便成為檔案界的一系列新課題。這些課題是電子文件能否轉化為檔案的關鍵,也是賦予檔案本質屬性
Abstract: this article from the electronic files on the influence of archives work about, then electronic files on archives countermeasures to explore.
Keywords: electronic files; Archives work; Influence countermeasures
中圖分類號:G275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大量電子文件的產生,不論對檔案業務工作還是檔案學理論都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它將引導檔案工作者對電子文件的歸檔與管理利用方面的工作進行深入的思考。
一、電子文件對檔案工作產生的影響
1、電子文件對檔案業務工作的影響
傳統的檔案工作以紙質文件材料為工作對象,而應用計算機后,電子文件取代了以往的文字材料,它是由擬稿者直接寫在磁盤上,并在磁盤上進行修改,一經形成后,馬上存貯到辦公信息數據中,由檔案人員、技術人員所共享。這就使得文件與檔案之間不再有明顯的界限。紙質檔案的管理工作經過長期實踐,已總結出一套工作流程及方法、原則,如文件的立卷歸檔制度。文件的立卷歸檔工作是檔案工作流程的起點,也是文書工作和檔案工作的結合點,文件形成后,先由文書部門收集立卷,然后交檔案部門管理,一般一年歸檔一次。而電子文件隨時產生,隨時更改,存貯在計算機磁盤或光盤中。因此,它對計算機有很強的依賴性。如果歸檔,必須以磁盤或光盤的形式移交,歸檔范圍也不能只是“辦理完畢,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還應包括該文件的讀取軟件甚至操作系統。
由于電子文件信息與載體的可分離性,檔案實體分類也可能將被概念分類整理所取代,因為實體分類的結果只能體現一種屬性聯系,這種單線排列的方式是手工操作管理檔案的需要,但在當今電子文件的環境中,文件的形式特征和內容特征均發生了變化,電子文件可以通過計算機系統進行迅速、有效、多角度的整序,不再需要對它進行像紙質文件那樣的分類整理。不同的用戶可以根據不同的需要,利用辦公自動化系統對電子文件進行自由組合分類。
2、電子文件對檔案學理論的影響
對檔案本質屬性的影響。原始記錄性是檔案的本質屬性。這種原始記錄性一方面表現在檔案內容上,另一方面表現在檔案形式上,如當事人的親筆手稿、領導者的親筆簽署等,都表現出真實的原始性。也正是檔案的原始記錄性,才使得檔案區別于圖書、情報、資料等其它信息,而具有法律憑證的作用。在辦公自動化系統中,電子文件從起草、修改到印發都在計算機上進行,它便于修改、便于復制的特性,使得最能體現檔案原始記錄性的內容與形式特征不復存在。電子文件是計算機文字處理系統中的最后一個文本,沒有草稿與印稿的區別,也沒有正本與副本的差異,甚至文件與檔案之間很難劃定一條人為的界限。人們可以在機器上隨時方便地復制電子文件,這樣文件是檔案的前身,檔案是由文件有條件地轉化而來這一檔案概念就變得難以理解。電子文件的原始記錄性和憑證作用如何確定,電子文件能否作為檔案,是否具有法律憑證作用等等,便成為檔案界的一系列新課題。這些課題是電子文件能否轉化為檔案的關鍵,也是賦予檔案本質屬性新的內涵的客觀需要。
對檔案來源原則的影響。來源原則包括兩個方面:從外部來看是尊重全宗,從內部來看是尊重原始順序。目前,隨著大量電子文件的產生,后者愈益受到普遍關注。傳統的觀點認為源于來源原則的檔案檢索系統必須一律建立在文件形成者或信息提供者的組織機構及其文件的基礎上。只有根據其來源,從形成者的法律責任和行政管理的角度看問題,才能正確整理和理解檔案文件。而電子文件在形成過程中,不再嚴格對應于現存的機關、組織、機構,人們可以根據需要隨時對文件信息復制、修改和重新組合、打亂或破壞文件的本來順序。因此,要確定檔案的來源,必須正確說明檔案的原始聯系,了解在整個生命周期中文件組合的變化,應隨著客觀實際的變化,豐富和發展來源原則。
對檔案學理論研究內容的影響。檔案學理論研究的內容是由研究對象決定的。以往的檔案學理論研究是以紙質檔案為主要對象,電子文件出現以后,檔案工作的對象發生了變化,其理論研究的對象自然也就發生了變化。原有的一些定論、模式將被重新審視,原有的管理思想、管理原則將得到更新和補充,原有的檔案學科體系也將得到充實和完善。所有這些研究課題都應圍繞電子文件來開展。如電子文件的整理排序技術、信息安全保護技術、計算機病毒防治技術等等,都將成為檔案學理論研究必不可少的內容。
二、檔案界所應采取的對策
電子文件對檔案業務工作和檔案學基礎理論研究都產生了具大的影響,檔案工作者應該怎樣做才能減少這些影響,保證檔案工作的順利進行呢?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四個方面采取對策:
1、做好歸檔電子文件的技術處理工作,實施電子文件管理戰略。新型文件材料的歸檔勢在必行,這就要求檔案工作者必須深入到現行文件工作領域,對產生的大量電子文件的接收、處置乃至存儲工作進行指導,保護電子文件的原始信息,了解文件信息重新組合的來龍去脈。也就是說,通過采取技術處理,將已歸檔的電子文件改為“只讀性”文件,即只能讀不能寫的不可更改的文件,從而識別和保護電子文件的原始結構,保證電子文件的可靠性,使之與紙質文件一樣發揮社會效用。
在《安提戈涅》中,安提戈涅的目的是要安葬她哥哥。如果克瑞翁下令不準埋葬于本邦的國土,她是否可以想辦法埋葬在其他城邦呢?退一步講,即使她將其兄長埋葬于本邦,也沒有必要故意用神法蔑視國家法而觸怒克瑞翁,因為反抗國王不是她的目的。她可以用兄妹之情和家族倫理的義務來求克瑞翁寬恕,還可以策動克瑞翁的兒子和妻子為她說情,從克瑞翁最后懊悔的情形看,寬恕她是可能的。在《竇娥冤》一劇中,張驢兒的目的是要娶竇娥,所以提出“官休”還是“私休”,用現代術語來講,就是“公了”還是“私了”。如果竇娥抱一絲擺脫張驢兒的希望,當然可以“公了”,而且為了判決對自己有利,還可以向太守行賄,桃杌不是講“但來告狀的,就是我的衣食父母”嗎?最后萬不得已,還可以選擇“私了”,嫁給張驢兒算了。二十歲守寡,一生不易,況輕易死去,不愛惜父母所賜之身體,大不孝也。在《竇娥冤》中,我們剛好看到與女英雄竇娥相對應的普通女性蔡婆婆。若按她的意愿作出常人型選擇的話,則婆媳嫁父子,兩廂得利,皆大歡喜,悲劇從何而來。
如果按上述“常人型選擇”來假設的話,也就沒有這兩幕悲劇了,我們的藝術珍品中也許要失去許多打動人心的東西。不過,悲劇之所以有意義就在于它體現了常人無法做得到而只有少數英雄以明知的失敗來踐行的崇高和偉大。當然我們并不是評價安提戈涅和竇娥的選擇,任何選擇類型都有它存在的合理性。上述假設只是為了幫助我們揣測蕓蕓眾生的生存方式和生存理念。因此,安提戈涅和竇娥所體現的不是常人型選擇所體現的洞悉人情世故的智慧,而是悲劇性選擇所體現的殉身信仰的勇敢。為此我們再來比較一下另一部戲劇中的女主人公在類似境況下的選擇方式。
莎士比亞的《威尼斯商人》講的是猶太高利貸者夏洛克和安東尼奧簽訂一紙借款合同,契約中明文規定,若借款到期不還,則要安東尼奧胸前的一磅肉償付。由于安東尼奧意外破產,面臨以肉抵債的厄運。這時安東尼奧的好友巴薩尼奧的未婚妻鮑西婭女扮男裝,以法官的身份巧妙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在該劇中,也遇到類似《安提戈涅》和《竇娥冤》中所出現的法律現實與另一個更高的道德原則的沖突,即法律與仁慈的沖突。按照威尼斯的法律,夏洛克可以從安東尼奧身上割下一磅肉來,但是這有悖于更神圣的仁慈。正如鮑亞婭所言,“御杖不過象征著俗世的威權,使人民對于君上的尊嚴凜然生畏;慈悲的力量卻高出于權力之上,它深藏在帝王的內心,是一種屬于上帝的德性。”[ii]因此,幾乎所有的當事人,包括威尼斯的公爵、法官鮑西婭,都請求夏洛克發發慈悲,變更合同,但都遭到夏洛克的反對。于是鮑西婭巧妙地運用法律解釋來解決問題。她認為合同寫明“割一磅肉”,但并沒有規定可以流一點血,且夏洛克只能割一磅肉,少一毫少一絲都不行。最后又通過一系列的法律解釋逼得夏洛克徹底破產。
如果沒有鮑西婭的智慧,那么安東尼奧注定要死于一紙契約。人間的法律就會和上帝植入人心的仁慈發生沖突,這幕喜劇就可能要變為一幕發人深省的悲劇。但是,《威尼斯商人》不同于《安提戈涅》和《竇娥冤》之處就在于它的主人公采取了另一種類型的選擇。在他們看來,選擇所面臨的制度約束(威尼斯的城市法)不應當有所突破。正如安東尼奧所言:“威尼斯的繁榮,完全依賴著各國人民的往來通商。要是剝奪異邦人應享有的權利,一定會使人對威尼斯的法治精神發生重大的懷疑”。[iii]因此,突破制度限制的選擇雖然符合仁慈正義,但是卻和整個城市的利益是相沖突的。另一方面,如果法律因人情而變動,法律就失去權威,人情就可以借法律的名義或者越過法律來行使統治。正如鮑西婭所言:“威尼斯誰也沒有權力變更既成的法律,要是開了這一惡例,以后誰都可以借口有例可援,什么壞事都可以干的。”[iv]這樣的話同樣可以出自克瑞翁和桃杌之口,只是他們所處的境況不同,才陷入悲劇的沖突之中。
如果我們對正義的追求受到現實法律制度的約束時怎么辦?這時我們就面臨兩種選擇,要么選擇“法律之上的正義”,要么選擇“法律之下的正義”。選擇前者意味著確信應當用一種永恒不變的正義原則來代替現存的法律制度,現存權威的合法性就受到挑戰,這顯然是一種英雄型選擇;選擇后者意味著承認永恒正義與法律正義之間存在著差別和距離,正義之能在法律的范圍內獲得相對的實現,這是一種常人型選擇。正如鮑西婭所言,“執法者倘能把慈悲調劑著公道,人間的權力就和上帝的神力沒有差別。[v]”但“神力”與“權力”畢竟是有區別的,于是鮑西婭選擇了法律之下的正義,它更注重于人情世故的把握和規避法律的技巧,是一種常人型選擇。這種常人型選擇更能體現女權主義法律觀所倡導的靈活性和境況性(positionality),相反,安提戈涅和竇娥所體現的英雄型選擇多少顯得有點缺乏靈活性,更顯得執著于某一規范性原則,并不惜為此獻身殉道,這多少與女權主義法律觀所倡導的原則相背離。
五
到此為止,我們已討論了三位女性所代表的法律觀。依據一開始所提出來的“法律對立概念表”,她們似乎都可以劃為女權主義法律觀的代表人。但是隨著討論的深入,我們發現這種歸類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一方面安提戈涅和竇娥采取的英雄型選擇意味著將她們歸入“女強人”一類的角色期待中,要求她們有一種超常人的信仰和勇氣選擇悲劇的方式踐行自己的理想。這種對女性角色的預設和期待在實踐中對女性是有害的,而它本身就是男性文化霸權的產物,而與女權主義法律觀所主張的同情理解相去甚遠。另一方面,如果按她們倆人的法律觀,那么就應當用永恒不變的正義原則(神法或天)的統治來代替實證法規則的統治,這種法律觀實際上用正義的規則霸權代替了法律的規則霸權,或者說用女性文化霸權代替男性文化霸權,這種角色變換并沒有改變“霸權型”的話語模式。因此,我們一開始提出的女權主義法律觀本身足以導致對女性的歧視和角色規定,而這一切源于作為劃分男性法律觀和女性法律觀之依據的“法律對立概念表”。
在一定意義上,法學像其他社會科學一樣是一門對社會現象(或法律現象)進行理解和解釋的學問。[vi]這就要求我們對作為解釋起點的一般假設或理想型的選擇必須和社會生活經驗本身是密切相關的,且理想型自身在邏輯上是自洽的。但是,我們回過頭來分析前面所提出的“法律對立概念表”時,卻發現這種類型學上的分類或理想性本身就包含著邏輯上的混亂。[vii]比如在女權主義法律觀這一欄中,“正義”、“自然法”和“自由裁量”、“好的答案”有時是矛盾的。因為“正義”或“自然法”是人類理性從超驗的自然或上帝那里發現的永恒不變的原則,它本身容不得人類意志的“自由裁量”,它要求的不是“好的答案”,而是絕對“正確的答案”。同樣,在男權主義法律觀這一欄中,“法律”、“實證法”和“規則”、“正確答案”也并不總是相一致的,“法律(實證法)”是一個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人(或集團)制定的,它所追求的恰恰是反映特定利益的“好的答案”,而不是“正確答案”。“君主的趣旨就是法律”是一條古老的法律規則,但它實際上包含了“自由裁量”。之所以出現這種邏輯上的自相矛盾,是因為“法律對立概念表”中的概念分類是從兩個角度進行的:其一是關于法律觀的分類,如“法律”與“正義”,“實證法”與“自然法”,“權利”與“需要”;其二是關于法律方法的分類,如“規則”與“自由裁量”,“正確答案”與“好的答案”,“文字”和“精神”。任何一種法律觀都可以使用對立的不同法律方法,同樣,任何一種法律方法都可以服務于相對立的法律觀。安提戈涅和竇娥的法律觀可以歸入“自然法”中,但是她們所采用的方法是“規則的”而不是“自由裁量的”,追求的是“正確答案”而不是“好的答案”,如果不是為了“權利”,而僅僅是滿足“需要”,那么她倆如上面所假設的那樣,完全有按常人型選擇的可能性和選擇空間。正是由于這種邏輯上的混亂,才造成安提戈涅和竇娥在應歸類于“女權主義法律觀”時發生矛盾和不一致。
上述問題源于“法律的對立概念表”,但并不是說對這個“概念表”進行修正,如采取交叉分類的方法,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而問題的根源就在于這種分類本身就反映了“邏各斯中心論”所形成的二元思維。這種思維方式意在尋求普適的框架(本體論追求)作為理解現實世界的基礎。“自古希臘以來,西方思想家們一直在尋求一套統一的觀念,這種想法似乎是合情合理的;這套觀念可被用于證明或批評個人行為和生活以及社會習俗和制度,還可為人們提供一個進行個人道德思考和社會政治思考的框架。”[viii]這種對“阿基米德點”的追求形成了一種客觀主義的信念:存在有或者必定有一些永久的與歷史無關的模式或框架,在確定理性、知識、真理、實在、善行和正義的性質時,我們最終可以訴諸這些模式或“框架”。[ix]這種思維模式忽視了或放棄了人的存在的歷史性,人不是歷史中活生生的人,而是超驗的第二上帝(the Second God)。由此對人類的總體經驗進行形而上學(與辯證法相對)的分割和剝離,有一個本質就有一個現象,有一個理性就有一個感性,有一個男性就有一個女性(作為文化模式或獨特經驗的象征),從而陷入本體論追求與人類總體的真實經驗相分離且二者相互排擠、相互專制的困境。[x]而且這種邏各斯中心論的本體追求一旦放棄了歷史性,就會將歷史性的或地方性的認知內化為個體的主體性,然后通過主體意向性的意識形態投射(ideological projection)異化為普適的真理或文化霸權。因此“性別的‘神話’就在于將人類的某些特性分別投射在男性和女性之上,使相互之間成為客體”。[xi]
上述思維方式體現在法理學中就是對法律本質的追問,由此形成事實與價值、實然與應然的對立,以及十九世紀之前法理學中占統治地位的自然法與實證法之爭或法律與道德之爭。[xii]此后雖然出現了社會學法學和歷史法學,也只不過將法律的阿基米德點從自然理性(或上帝)或主權者那里轉移到法律所賴以存在的社會結構和歷史傳統之上,故可統稱為“法律情境論”(the contextual theories of law)。自然法學、實證主義法學和法律情境論構成了現代性的法理學。“看起來法理學(指現代性法理學-引者),作為一個統一且自洽的本文的法律的表象,最典型的招數植根于真理的形而上學而不是正義的政治學和倫理學之中。正義的真理就是正義作為真理。而現代性法理學的核心也正在于這種描述與命令、理性與法律,邏各斯與規范的獨特結合。后現代法理學的任務就是對法律本文中的邏各斯規范中心論(logosnomocentrism)進行解構。”[xiii]當然,后現代法理學并不是一個獨立統一的學派,它只不過借用后現代哲學中解構邏各斯中心論中的二元思維方式所采用的各種手段,諸如反基礎主義、解構主義、視角主義、哲學解釋學、多元主義方法等,[xiv]來清理二元論思維在法學中的影響,由此形成聲勢浩大的批判法律運動[xv]
從廣義上講,女權主義法學也屬于批判法律運動的一部分。女權主義法學通過“提出女人的問題”,揭示出造成女性受歧視和壓制的文化背景和思維方法。因此,女性的解放不是用邏各斯中心論的思維模式重塑“女權主義”的法律觀,而應當徹底放棄這種二元思維模式,放棄男性和女性的分類,放棄“女權主義”和“女權主義法律觀”這樣的提法(當然只是作為一種策略也可以使用這樣的術語)。盡管忽視男性和女性之間的差別可能意味著不平等或女性受壓制的繼續,“但是將差異作為分析的范疇能強化陳舊的思維框架,且因此而強化了這一框架中女權所處的邊緣地位。所以,女權主義者在堅持使用女性或相應的政治標簽‘女權主義’這一范疇來界定由于性別而地位卑微的人們時,她們自己在強化認同其地位因此而變得更為卑賤的群體。”[xvi]
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我們仍保持原有社會結構或文化模式中女性受壓制的狀況。事實上,人類的文化既是男性創造的,也是女性創造的,女性受壓制不僅是女性的困境,也是男性的困境。女權主義法律觀所提出的問題不僅是法律問題,而是整個人類的社會制度和文化的問題。“法律既表示一種話語又表示一種權力的運作過程,法律所制作的且在法律中奉若神明的規范是權力關系的顯現。這些規范被看做是‘中立的’和‘客觀’而予以強制實施且部分地獲得正當性。對這一事實的評判已使許多女權主義學者集中關注構建法律中的立法程序和政治程序而不是關注于法官們正在做什么。它使得女權主義者至少和關注正式的法律學說的發展一樣關注于社會的和文化的認知(perceptions)與法律和合法性的顯現(manifestations)。”[xvii]因此,放棄“女權主義”(及其法律觀)的提法有助于我們擺脫狹隘的偏見,在關注女性受壓制的同時,關注于更廣泛的使人類陷入困境的種族壓制、民族壓制和文化壓制(如薩伊德的“東方主義”)等,從而將各種問題和見解吸收到主流文化當中,在平等地對話(如羅蒂所主張)和自由地溝通(如哈貝馬斯所主張)的基礎上,建設一種多元共存的和自由平等的新文化。
注釋
[i]韋伯提出“價值合理性”與“工具合理性”的區分主要基于手段與目的之間的不同考慮。這和“英雄型選擇”與“常人型選擇”并不完全一致,后者關注于選擇路徑與選擇空間之間的不同考慮。比如韋伯認為宗教信仰更符合“價值合理性”,但是信仰某一種宗教在不受限制的條件下更多地是一種“常人型選擇”。
[ii] 《莎士比亞全集》,朱生豪譯,第三卷,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88年,第76頁。
[iii]同上,第76頁。
[iv]同上,第77頁。
[v]同上,第76頁。
[vi]從弗賴堡學派提出自然科學與人文科學的區別起,人文科學的解釋特征就一再被強調,如狄爾泰、韋伯等,但是直到解釋學大面積地侵入到人文科學中之后,才實現了人文科學的解釋學轉向。法學中實現這一轉向的代表人主要有羅爾斯和德沃金等,參見Georgia Warnke, Justice and Interpretation, Polity Press,1992.
[vii]波斯納并不同意這種劃分,參見《法理學問題》,第十三章。但是波斯納又不斷地使用這種流行的分類。總之,波斯納的著作盡管充滿機智的批判和洞見,但在總體上缺乏一種一以貫之的方法和主張。這或許與他的法官生涯和新實用主義主張有關,故下文對“概念表”的批評并不針對波斯納本人。
[viii]理查·羅蒂:《哲學和自然之鏡》,李幼蒸譯,北京,三聯書店,1987年,中譯本作者序,第11頁。
[ix]理查德·J·伯恩斯坦:《超越客觀主義與相對主義》,郭小平等譯,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1992年,第9頁。著重點為引者所加。
[x]西方當代哲學及整個文化思潮幾乎都是圍繞這一主題展開的。海德格爾在《存在與時間》的一開始就指出古希臘哲學從存在中分離出“存在之存在”,使之成為哲學的主題,而真實的存在反而被壓制和遺忘。而他使用“存在Sein (x)”(有時特意打上“x”符號)這一概念,意在打破理性與生命的對立(或男性與女性的對立),使“存在”與“時間”發生聯系。參見謝遐齡:“本體論重興之兆”,《讀書》1987年第4期。正是在此基礎上,伽達默爾將主體還原為歷史中存在的人,將認識還原為理解。有關解釋學的理論,參見殷鼎:《理解的命運》,北京,三聯書店,1988年。
[xi] Frances E.Olsen,The Family and the Market:A Study of Ideology and Legal Reform, (96) Harvard Law Review,1983.p.1497.
[xii]參見Roscoe Pound, Law and Morals,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26.
[xiii] Douzinas and Warrington with Mcreigh, Postmodern Jurisprudence, London and New York,1991,p.27.著重點為引者所加。
[xiv]參見王治河:《撲朔迷離的游戲》,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4年。
[xv]當然,批判法律運動比較復雜且多樣化,它不光是清理批判傳統的法律理論,而且還有一種現實的政治訴求,參見阿倫·C·哈奇森:《批判的法律研究運動》,劉同蘇譯,《法學譯叢》,1991年第1期。
一、民事主體的概念分類
民事主體在有的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及學說上稱為權利主體。根據民法的發展史,民事主體經歷了從一元主體到二元主體的演變過程。羅馬法確立了民事主體的一元結構。羅馬法沒有權利能力的概念,而是采用人格的概念,根據一定的標準從生物人中選擇一部分自然人,賦予其法律人格。到1900年《德國民法典》為適應進入壟斷階段的資本主義的發展需要,正式確定了法人制度,明確了法人的民事主體地位。因此,目前民事主體的分類主要地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兩類。
自然人,是在自然狀態下出生的人, 他是基于出生而為民事權利和義務主體的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
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二是經過核準登記而成立。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對特定范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干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于其他社會組織的標志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系。經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一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債務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二、權利能力
(一)權利能力,亦稱法律人格,指的是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或資格。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從而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二)民事權利能力的特征:
1.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一種可能性
2.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3.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和范圍由法律加以規定,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沒有直接關系。
4.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離的,民事主體不能轉讓或放棄,他人也無權限制或剝奪這種民事權利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
我國民法關于公民民事權利能力開始時間,規定在《民法通則》第9條中。該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根據該條規定,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公民享有民事權利能力的時間與其生命的存續時間是完全一致的。
對公民出生時間的確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月26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條提出:“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時開始。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這一司法解釋,對解決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公民的出生時間問題如何準確認定是具有重要意義的。
1、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
胎兒在出生之前,本來是不擁有權利能力的,可是胎兒是將來存在的人,所以許多國家多以法律擬制,以非死產者為限,視為既已出生。其中有“法定解除條件說”和“法定停止條件說”等兩種說法。前者指胎兒于出生前,即取得權利能力,若將來死產,則溯及喪失其權利能力;后者指胎兒于出生前,并未取得權利能力,至出生后,方溯及取得權利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在其中的第28條中規定:“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應繼承的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這是對于胎兒權利的保護方法之一
2、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
我國民法規定,公民死亡是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終止的法定事由。公民死亡后,就不再有從事民事活動,參加民事法律關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不必再保留其民事權利能力。公民死亡的方式有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兩種。無論何種方式,只要公民死亡的事實發生,其民事權利能力便終止。
(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法人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法通則》第36條第2款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法人的權利能力本質上是財產能力,原則上沒有身份能力。所以可以理解為,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成立,終于消滅。
由于法人是自然人為了各種目的而設立的,因此,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范圍,與自然人不同,即使在各個法人之間也是各不相同的。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區別:
隨著計算機的廣泛應用檔案管理也隨之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電子文件對檔案管理工作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傳統的檔案工作以紙質文件材料為工作對象,而應用計算機后,電子文件取代了以往的文字材料,它是由擬稿者直接寫在磁盤上,并在磁盤上進行修改,一經形成后,馬上存貯到辦公信息數據中,由檔案人員、技術人員所共享。這就使得文件與檔案之間不再有明顯的界限。紙質檔案的管理工作經過長期實踐,已總結出一套工作流程及方法、原則,如文件的立卷歸檔制度。文件的歸檔立卷工作是檔案工作流程的起點,也是文書工作和檔案工作的結合點,文件形成后,由文書部門收集立卷后,交檔案部門管理,一般一年歸檔一次。而電子文件隨時產生,隨時更改,存貯在計算機磁盤或光盤中。因此,它對計算機有很強的依賴性。如果歸檔,必須以磁盤或光盤的形式移交,歸檔范圍也不能只是“辦理完畢,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還應包括該文件的讀取軟件甚至操作系統。
二、由于電子文件信息與載體的可分離性,檔案實體分類也可能將被概念分類整理所取代,因為實體分類的結果只能體現一種屬性聯系,這種單線排列的方式是手工操作管理檔案的需要,但在當今電子文件的環境中,文件的形式特征和內容特征均發生了變化,電子文件可以通過計算機系統進行迅速、有效、多角度的整序,不再需要對它進行象紙質文件那樣的分類整理。不同的用戶可以根據不同的需要,利用辦公自動化系統對電子文件進行自由組合分類。
三、由于電子文件的保存價值同時取決于其自身價值和可讀性,其鑒定的方法、內容、標準均將發生變化,原有的檔案價值理論分析范圍也將擴大,要分析電子文件的讀取軟件甚至操作系統。根據傳統的檔案價值鑒定理論,文件應根據其憑證價值和參考價值確定保管期限,而電子文件一方面由于制作方便,將產生比以往更多的文件,另一方面由于用戶的需要,信息和數據不斷地修改和補充,因此很難劃定固定的保管期限,況且目前電子文件的憑證價值尚無法律保證。因此,其鑒定、管理方法亦無定論。
此外,由于電子文件信息載體的特殊性,其保管方法、要求以及檢索和對外利用等方面也與紙質文件有許多不同之處。下面我們具體的來看一下它與傳統檔案管理的區別:
首先,電子檔案的歸檔時間與傳統檔案不同。電子文件檔案可以在文件辦理結案后隨時歸檔,或在某一時間周期定時統一歸檔,由文件形成部門通過網絡傳送給檔案部門,并用電子數碼簽名封簽認證,由檔案工作人員接收登記,按事由原則給出檔案分類號,設定訪問限制級別,以便將來用戶查找利用。這樣隨時歸檔,一方面可以避免文件漏歸,保證歸檔率和完整率,另一方面也符合電子文件自身的特點,快速便捷,還可以避免檔案的流失和病毒的破壞。
其次,電子文件的歸檔方式與傳統檔案不同。電子文件由于采用電子編碼技術,可以編輯修改而不留痕跡,載體無法固定, 某些鑒別文件原始憑證性的關鍵信息也可以更改,這些都使電子文件的原始憑證性辨別變得復雜而困難。因此,電子文件在形成過程中要隨時進行數字簽名、信息認證、身份驗證和加密保護, 保證文件在傳輸、處理過程中不會出現錯誤, 以確保檔案部門收到的電子文件的原始性、真實性和準確性, 保證電子文件的法律憑證地位。
第三,電子文件在保管方式上和傳統檔案有差異。電子文件載體易老化變質及信息多媒體、新存貯介質的產生和發展,都會影響電子文件的長期可讀性。 檔案部門可以在接收到電子文件后打印出一份紙質檔案以作備份,但最終的解決辦法還是需要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和文件形成部門的配合, 檔案部門在接收到電子文件后對文件進行格式轉換,以通用、 統一的格式存儲接收到的電子文件檔案,以便將來計算機技術發展后,仍能讀取以前存儲的檔案,保證信息資源方便利用。
所謂電子文件是指人們在社會活動中形成的,以計算機盤片、磁盤和光盤等在化學磁性材料為載體的材料。
它主要包括電子文書、電子信件、電子報表、電子圖紙等。與紙質文件比較,電子文件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電子文件不再是直觀的紙質文件,它需要借助現代辦公設備才能閱讀利用。二是電子文件可以直接由計算機等現代辦公設備迅速地處理和傳遞。三是電子文件的利用是可共享的,也不再受時間和距離的影響。四是電子文件的保存條件和環境要求與紙質檔案不同,它對保存場地的面積要求不高,而對環境的溫濕度、防磁性等條件的要求很高。
二、電子文件的特性及其在歸檔中存在的問題
1.電子文件的易更改性。在辦公自動化系統中,電子文件從起草修改到印發都是在計算機上進行的。電子文件的刪除與更改非常容易操作,而且改動后不留任何痕跡,使得最能體現檔案原始記錄性的內容與形式特征不復存在。此外,網絡上傳遞的電子文件有可能被非法截獲或更改,為確保其安全、準確、需要我們在技術上做很多處理。
2.電子文件制作過程的虛擬化使得對其原件的鑒定難以實現。電子文件制作者不一定像紙質文件那樣必須制出一份或一批原件來行使職責,有時只制作一個窗口,將必要的信息集中在一起,并在需要的時候將其輸出。這個窗口可以在眾多計算機上顯現出來,也可能被不同的收文者拷貝到他的計算機存儲器上保存起來,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由不同人獲得的同一內容文件,可以毫無區別,無法區分原件和復印件。
3.電子文件非實體歸檔的特性。不論電子文件實際存放在什么位置,都可以做到在不改變物理存儲職能的情況下進行邏輯歸檔,已經歸檔的電子文件可能分布計算機網絡的各個角落,我們接收來的文件只是這個文件的存放路徑,真正的電子文件并沒有歸檔。一旦它所依賴的計算機網絡出現問題,電子文件就可能永遠丟失。
4.電子文件信息與載體的相分離性。電子文件不再具有固定的存儲介質,根據利用需要,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輸出。對于長期保存的電子文件,需要定期進行復制,轉換載體,以防信息損失。一份電子文件沒有固定的載體,無法通過載體來判定電子文件的原始性。
5.對原數據和背景信息的依賴性。原數據是關于數據(內容)的數據,例如,文件上下文的關系和結構就是原數據,電子文件的運作往往在網絡上運行,操作者互不見面,體現背景關系的信息可能存儲在其他地方,如不特意提供或補充這些原數據或背景信息,可能給電子文件的運作和歸檔帶來問題。
6.電子文件不再具有特定的字跡。人們可以根據需要以不同的字體、字號將電子文件輸出,無法從字跡上分辨出其原始性。
三、電子文件對檔案業務管理工作的影響
1.傳統的檔案工作以紙質文件材料為工作對象,而應用計算機后,電子文件取代了以往的文字材料,它是由擬稿者直接寫在磁盤上,并在磁盤上進行修改,一經形成后,馬上存儲到辦公信息數據中,這就使得文件與檔案之間不再有明顯的界限。紙質檔案的管理工作經過長期實踐,已總結出一套工作流程及方法、原則,如文件的立卷歸檔制度,文件的歸檔立卷工作是檔案工作流程的起點,也是文書工作和檔案工作的結合點,文件形成后,由文書部門收集立卷后,交檔案部門管理,一般一年歸檔一次。而電子文件隨時產生,隨時更改,因此,它對計算機有很強的依賴性。如果歸檔,必須以磁盤或光盤的形式移交,歸檔范圍也不能只是“辦理完畢,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還應包括該文件的讀取軟件甚至操作系統。
2.由于電子文件信息與載體的可分離性,檔案實體分類也可能將被概念分類整理所取代。因為在當今電子文件的環境中,文件的形式特征和內容特征發生了變化。電子文件可以通過計算機系統進行迅速、有效、多角度的整合,不再需要對它進行類似于紙質文件那樣的分類整理。不同的用戶可以根據不同的需要,利用辦公自動化系統對電子文件進行自由組合分類。
3.由于電子文件的保存價值取決于其自身價值的可讀性,其鑒定的方法、內容、標準均將發生變化,原有的檔案價值理論分析范圍也將擴大,要分析電子文件的讀取軟件甚至操作系統。根據傳統的檔案價值鑒定理論,文件應根據其憑證價值和參考價值確定保管期限。而電子文件一方面由于制作方便,將產生在以往更多的文件,另一方面由于用戶的需要,信息和數據不斷地修改和補充,因此很難劃定固定的保管期限,況且目前電子文件的憑證價值尚無法律保證。因此,其鑒定、管理方法亦無定論。此外,由于電子文件信息載體的特殊性,其保管方法,要求以及檢索和對外利用等方面也有紙質文件有許多不同之處。
四、電子文件歸檔管理的對策
1.加強對電子文件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電子文件的歸檔制度。各級文獻(檔案)管理部門應根據自身情況,技術環境制定電子文件歸檔的規章制度,標準和內容,并按照《電子文件歸檔》要求,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分類方案,電子文件的歸檔應嚴格按歸檔工作程序和步驟,實行文件集中統一管理,有效地保證歸檔電子文件的真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2.實現文檔一體化管理。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聯合軟件供應商,使文件管理軟件與辦公自動化系統銜接起來。目前,電子文件紙質文件轉化成檔案一般采取雙軌制,即紙介質與磁、光介質兩種文件一起歸檔,形成內容相同的兩套檔案。搞好文獻電子部門文件形成單位的協調工作,可以促使紙質文件管理和電子文件管理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隨著全球化、城鎮化的推進,人類社會漸漸發現面臨著大量“制造的風險”,我們生活在“除了冒險別無選擇的社會”。當前,我國已進入全面深化改革深水區,人們普遍對未來發展有一種前所未有的不可預知性,使得當今社會面臨空前的“社會風險”。大部分人對始料未及的風險束手無策,陷入一種焦慮甚至是恐懼的情緒之中,產生社會焦慮感。截止2015年,我國城鎮化率達到56.1%,城鎮常住人口達到了7.7億,城鎮快速擴張一味注重規模和數量所帶來的畸形城鎮化日趨嚴重,諸多“城市病”開始顯現。此外,城鎮化直接提高了居民的生活水平,催生了社會成員的個體意識和財產意識,造就了一種普遍的現實感,人們之間普遍缺乏信任,要求越來越高,當前我們已經進入“全民焦慮”時代。
1 研究回顧
(一)國內外研究現狀
在國外,焦慮伴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發生和發展而滋生和擴散,與社會物質生活的富裕程度成正比。人們往往在擺脫了身體溫飽的擔憂后,就會開始尋求“心理的溫飽”,現代人為了維持這種“溫飽”費盡心機和精力,永無停歇。默頓在1938年提出了“結構緊張理論”,指明若在社會文化所建構的人們渴望成功的期望值與社會結構所能提供獲得成功的手段之間存在“結構緊張”狀態,人們就會產生焦慮情緒。心理學家羅洛認為,焦慮是20世紀社會中存在的普遍而深刻的問題,現代人的焦慮感主要來源于傳統價值觀念的顛覆與破裂。
在國內,近年來社會焦慮問題引起了廣泛關注。趙鑫認為,所謂社會焦慮,是指當社會緊張心理上升到整個群體的大多數人都已具有時所形成的社會心理現象。值得注意的是,社會焦慮雖然是一種心理現象,但并不同于心理學上的焦慮,心理學上的焦慮主要側重于個體層面的焦慮。邱敏認為,社會焦慮的發展一般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部分焦慮階段,第二階段是普遍焦慮階段。當前我國的的社會焦慮現象就已經從個人發展到群體,廣泛存在于社會各個階層之中。
此外,國內學者們還集中提出緩解社會焦慮的途徑:大力發展市場經濟,優化社會資源配置,促進生產力發展,保障人民的生活水平穩步提升;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閥”系統,完善公共服務、健全法制制度;充分發揮中間階層“緩沖帶”的作用,通過社會力量的交匯合作解決社會焦慮。
(二)研究存在的不足
通過回顧可以看出,國內對社會焦慮問題的系統研究尚處于初步階段,未有直接涉及社會焦慮感、社會焦慮感影響因素、城鎮化與社會焦慮感等方面的研究。
2006年,《中國青年報》的一項調查顯示:34%的受訪者經常產生焦慮情緒,62.9%的人偶爾焦慮,只有0.8%的人表示從來沒有焦慮過[1]。近10年來,我國社會焦慮感明顯具有加重和擴張的趨勢,而在中國學術期刊網絡出版總庫(CNKI)中卻未有涉及“社會焦慮感”的文章,從側面看以“社會焦慮”為關鍵詞的文獻年代分布,2000年后學界對社會焦慮問題的研究文獻呈現緩慢增加的趨勢,2009年后文獻數量顯著增加,2014年和2015年有減弱的表征,見圖1.1。
2 社會焦慮感影響因素的體系構建
焦慮分為個人焦慮和社會焦慮,因此,影響社會焦慮感的因素既包括社會環境因素帶來的社會焦慮也包括個人因素產生的個人焦慮。
(一)社會焦慮感影響因子
本文用概念來標示關于“社會焦慮感”的文獻資料,通過拆解和理解文獻資料來確認和發展概念,并對其進行比較分析后提取影響因子。包含3個步驟:(1)概念化,將原始文獻中含社會焦慮產生原因的內容提取,打散成獨立的句子,進而形成初步概念;(2)概念分類,對概念進行優化、分析和篩選,把同一類屬的概念聚集起來,形成概念叢;(3)因子提取,對概念叢進一步抽象并命名。
本次研究共提取18個概念和9個影響因子,這9個初步影響因子分別是:社會不公,正義不張;法律保障制度缺位;心態不正,社會價值觀沖突;社會保障體系真空;社會規則秩序真空;焦慮的城市化;溝通不暢;社會認知;社會不滿。社會焦慮感影響因子提取的示例見表2.1。
(二)社會焦慮感影響因素體系
影響因子的目的是精練和區分影響因素。從已有的影響因子中選擇出最能體現文本主題的影響因子,再回到原始Y料中將這些影響因子與相關文獻聯系起來,檢驗其提取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通過這個過程,合并次要影響因子,構建社會焦慮感影響因素體系。本文共挖掘出以下7個影響因素, 由5個社會環境因素和2個個人因素: 社會正義、法律制度、價值觀、社會保障、城鎮化、社會參與和社會認知。影響因素體系構建過程如表2.2。
3 經驗建構的關系結構檢驗
當社會大多數人都頻繁地遇到各種社會風險而生發焦慮情緒時,僅僅關注個體身心因素對焦慮的影響就不夠合適,應該探究外部的社會環境因素。
(一)風險社會下的焦慮感
吉登斯認為,在現代性背景下,人們心中慣常的東西不存在了,人們的信任危機逐漸嚴重,不管是何種原因,焦慮感都會撲面而來。
(1)社會利益分配不均衡催生了社會焦慮感
從總體上來看,改革開放以來城鎮化的快速推進使得社會上大多數人的生活水平顯著提高,但是不同區域、不同群體、不同行業的受益程度存在較大差距,從而帶來各種社會心理上的變化。如今我國改革進入深水區,富者則擔心自己的財產得不到保護,貧者擔憂生活無法得到保障,民眾對未來都存在著一種不確定感,唯恐成為犧牲者,貧富利益分配的不均催生了社會焦慮感。
(2)價值觀多元化加劇了社會焦慮感
現代城鎮是一個緊繃的社會,使得整個社會充滿了誘惑和風險,在物質經濟的沖擊下,焦慮者看到的都是、享樂主義、拜金主義、功利主義。社會大眾感到一種強烈的價值缺失感,從經濟領域、政治領域到學術領域,甚至到大眾傳媒領域,普遍盛行“實用至上”原則,加之文化自信的缺乏,致使人們的價值觀念多元化,精神世界充滿了困惑和無助,進而加劇了社會焦慮感。
(3)法律保障不足擴大了社會焦慮感
在城鎮化迅猛推進中,法律和制度的作用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給社會成員提供一個在生活遭受風險時的救濟途徑。而在現實中,法律法規并沒有很好地幫助廣大社會成員應對這種風險,法律制度特別是社會保障方面的制度明顯缺位不足,大批社會成員在面對風險的時卻得不到應有的保障,自然對自身的處境產生了擔憂,從而擴大了社會焦慮感。
(4)全球化風險沖擊了社會焦慮感
烏爾里希?貝克指出,現代社會的風險是世界性的、全球化的,因此“風險社會”實質上就是一個“世界風險社會”。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們整個社會系統處于一種開放狀態,由此增加了社會發展運行的不確定性,社會風險也隨之增加。全球化可以讓我們突破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同時,全球化的發展也加劇了風險的廣度和深度,進而沖擊著人們的社會焦慮感。
綜上所述,當前社會焦慮感主要是由于在城鎮化快速推進這個特殊環境下,社會生活環境劇烈變化引發的各種問題所致。需要說明的是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在城鎮化發展的過程中,社會焦慮感的存在是一種普遍現象。
(二)社會焦慮感影響因素關系結構
社會焦慮感影響因素主要是由社會環境及個人因素構成。其社會環境構成是:在城鎮化的過程當中,社會變遷加速,社會整體利益結構急劇調整,而一些能夠適應現代社會和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出現真空,國民失去曾習以為常的單位福利和單位保障,缺少基本生活底線“兜底”,加之風險社會生活的種種不確定性,大眾對身份、自身處境和未來預期產生擔憂和恐慌,法律制度缺位和社會保障體系真空產生的這些擔憂和恐慌反過來也影響城鎮化的發展,尤其是制約城鎮化的健康發展。另外一個方面,隨著改革開放我國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客觀而言,絕大多數人的生活水平得到了顯著提高,但是,城鎮化推動下的快速現代化也帶來了諸多社會矛盾和問題,市場資源配置不公、收入分配不公、社會流動不順暢,特別是社會向上流動的困難直接助推了社會不公,正義不張。在這個過程中,西方文化價值觀對我們的侵蝕也在加快和持續擴大,導致社會大眾普遍的信仰缺失,社會文化價值認同出現扭曲,個人主義、拜金主義和功利主義挑戰我們傳統的集體主義和奉獻精神,社會成員心態異化,集體社會價值觀迷失,社會大眾形成普遍的社會焦慮。
如前所述,社會焦慮之所以沒有成為“社會焦慮感”,是因為前者強調的是用社會學、社會問題的視角去定義現代社會的焦慮問題,狹義地與心理學進行區分。實際上筆者認為焦慮感最初就是心理學概念,社會焦慮離不開心理學,“社會焦慮感”這個社會心理學的新概念更能說明現今我國的社會焦慮問題的普遍程度和嚴重性,其個人因素構成是:面對社會矛盾和問題,人們明確地預期到了這樣那樣的困難,住房難、看病難、就業難、上學難等等,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更多的時候是有資金才能參與克服麻煩,面臨各種困難,社會和政府暫時還沒構建起有效的社會參與機制以緩解社會矛盾和問題,如今的精準扶貧和社區社工服務正在改變這一困境。同時,當人們普遍意識到社會焦慮和問題后,由于非理性認知,容易夾雜著不公正的心里感受看待一些原本沒有那么嚴重的社會矛盾和問題,形成錯誤的社會認知,這些錯誤的認知勢必加重社會焦慮感,使人們處于焦慮之中。社會焦慮感影響因素構成模型如圖3.1。
在這些社會的、個人的影響因素綜合影響之下,個人焦慮情緒演變成社會焦慮,最終形成社會焦慮感現象,成為當前社會一大問題,嚴重影響著社會成員的生產生活。亨特也有同樣的觀點,在他對社會焦慮的注釋中這樣寫道,“社會焦慮被用來指代個體焦慮的集合以及用來解釋某些社會行動的理由”。
4 小結與啟示
社會焦慮感這一現象不可忽視。就現實情況來看,要想徹底消除社會焦慮感也是不現實的,而緩解社會焦慮感則是可以做到的,但前提是弄清楚社會焦慮感影響因素都有哪些,是一種怎樣體系機制以及明確我國的社會焦慮感水平。城鎮化能否找到一個現代的文明的可持續的發展方式,成為當前城鎮化必須面對的問題,否則城鎮化只會加劇社會分裂,制造和擴大社會焦慮感。本文通過大量的文獻資料分析了社會焦慮感的影響因素及之間的作用機制。研究發現:法律制度和社會保障與城鎮化是雙向互動地影響著城鎮化的發展進程,而城鎮化的發展直接對社會正義和價值觀產生影響,這整個社會環境及社會參與與社會認知構成的個人因素對社會焦慮感的影響作用顯著為正向。
誠然,城鎮化有助于改善就業、發展經濟和豐富物質生活,但是畸形、無序擴張的城鎮化也會帶來一系列嚴重的社會問題,并不斷增強居民的社會焦慮感,未來的城鎮化應該合理劃城市規模,大力爭疏散大城市的人口,以緩解人口承載力對居民社會焦慮感所帶來的不利影響,同時,還應該合理地規劃城鎮和加強社會參與,并引導人們改善錯誤的社會認知,完善法律、社會保障體系,維護公平正義,這樣才能有效地降低城鎮化發展給居民社會焦慮感帶來的正向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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