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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務、會計年度決算報表及其說明材料。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有關財務資料;
(2)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3)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4)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5)納稅人發生的應由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事項的相關資料;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2、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并審核所報送材料
3、主動糾正申報錯誤
一、加強組織領導,搞好部門協調。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常規性基礎工作。匯算清繳質量的好壞,不僅關系到涉外稅收政策的貫徹落實和稅款的足額入庫,而且關系到吸引外商投資軟環境的改善、涉外企業稅收基礎管理和納稅評估、稅務審計以及反避稅工作的深入開展。對此,各級稅務機關必須高度重視,要按照匯算清繳工作規程的要求成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進行。近期,總局已經實現了匯算清繳軟件與綜合征管軟件的數據銜接并下發了軟件升級補丁,各級國際(涉外)稅收管理部門應牽頭負責組織實施,信息中心、稅源管理、計劃征收等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形成合力,確保匯算清繳軟件與綜合征管軟件數據接口工作安全進行,共同做好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
二、加強業務和操作技能培訓,做好申報期間的納稅服務。為了配合各地的業務培訓和宣傳輔導工作,方便納稅人填報申報表,總局今年重新修訂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輔導材料》(總局將通過服務器或其他形式下發),從每張申報表的填表目的、口徑、欄目邏輯關系和電腦操作作了說明,對每張申報表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提示,并強化了申報審核軟件的政策提示功能。各地要加強對基層稅務機關的業務指導和工作督導,使人員的知識結構、思維方式適應信息化建設的需要,進一步提高匯算清繳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服務本領。要通過各種形式為納稅人提供更高層次、更為便捷的服務,幫助納稅人了解和履行納稅義務,協助他們解決申報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正確填寫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做好年終稅款的決算申報,提高稅法遵從度。
三、核實戶管情況,夯實征管基礎。稅源戶籍管理是匯算清繳工作的基礎,各地應以全國換發稅務登記證的工作為契機,切實摸清轄區內的正常企業、非正常企業和籌建期企業的真實情況,及時歸納、整理和分析戶管的各類信息,保證戶管情況統計的準確性,夯實管理基礎,堵塞稅收漏洞。除按規定可不參加匯算清繳的外,確保其他企業納入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范圍。
四、規范工作流程,實現數據共享。為進一步實現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數據的共享,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和一致性,減輕基層稅務人員的工作壓力,總局已組織開發了匯算清繳軟件與綜合征管軟件數據接口程序,并制定了相應的業務工作流程(見附件1)。各地應重視數據接口程序的應用,加強工作銜接,認真落實前期各項準備事項,嚴格按照軟件銜接業務流程的要求開展工作。對應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上報總局。
組織領導與職責分工
(一)推廣工作領導小組成員
組長:
成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具體工作,辦公室設在稅政股。
主任:
工作人員:
(二)推廣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稅政股:負責企業所得稅管理軟件推廣運行工作方案的制定、監督與落實;組織《省企業所得稅管理軟件操作規范》相關培訓;收集、匯總、整理并組織協調解決或向市局上報推廣運行期間涉及的業務問題。
征管股:負責企業所得稅軟件執行中相應的工作及協調配合。
信息中心:負責企業所得稅管理軟件安裝運行維護;收集、匯總、整理并組織協調解決或向市局上報推廣運行期間涉及的軟件技術問題。
征收分局、全職能分局:負責企業申報資料的受理及相關工作。
軟件主要功能和涉及的崗位
(一)軟件主要功能
該“軟件”以信息化管理手段為依托,以征收管理系統為基礎、按企業所得稅規范化管理要求,從稅基管理、審批(備案)管理、備查管理到企業所得稅稅源查詢、報表查詢和統計分析,實行無縫隙管理、全過程數據跟蹤監控。
1.規范了工作流程。程序明確,責任清晰,杜絕了“淡化責任、疏于管理”現象發生。
2.實現了數據信息共享。對所轄范圍內的納稅人,各級稅務機關均可根據需要隨時查詢,既可以按轄區、按時間、按行業、按納稅人,也可以組合查詢;為征、管、查及決策分析提供了極大便利。
3.提高了稅收管理效率。所有企業所得稅涉稅事項管理、審批全部實現軟件管理,各種涉稅信息全部可以通過系統查詢,減少了相互傳遞手續,也避免了以往的重復上報和重復統計,而且數據一致。數據信息一次采集,多次重復使用。
4.提高了管理的實效性。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企業所得稅進行各種查詢、統計、分析,對納稅人進行約談或實地核查,提高單稅種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二)軟件功能涉及的崗位
“軟件”的功能和內容共涉及省、市、縣、分局(所)稅政、征管、管理等20多個崗位,共50個模塊,具體內容詳見附件1和附件2。
軟件推廣工作安排
此次軟件推廣工作共分成三個階段,每一階段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階段:制定工作方案(12月28日-12月31日)
第二階段:數據補錄階段(12月28日-2013年1月10日)
各單位需完成數據補錄工作。具體內容包括:
1、2010年度以來已審批的小型微利企業。
2、2010年度以來已審批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各項稅收優惠和資產損失。
3、福利費結轉情況。
4、職工教育經費結轉情況。
5、壞(呆)賬準備金。
6、創業投資抵扣額。
7、廣告費等。
在數據補錄階段,新的減免及備案事項暫停審批。省局定于2013年1月11日以后,將停止使用征管系統中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審批模塊、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模塊,所有的企業所得稅文書使用新軟件審批。
第二階段:正式運行階段(2013年1月11日以后)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
各分局務必按照推廣工作方案安排的時間和要求,結合實際情況,認真研究、精心謀劃、周密安排,制定本單位工作實施方案,將每一項具體工作逐一落實到人,保質、保量地完成各階段、各環節的工作任務。
(二)加強培訓和上機演練,全面提高業務能力及軟件操作水平
根據以往經驗,新軟件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很多屬于操作人員對業務流程、軟件結構及功能不熟悉、操作不熟練造成的問題,因此,要求各單位在上級統一培訓的基礎上,組織分崗位培訓和在培訓環境下的上機演練,保證各崗位人員在試運行前熟練掌握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業務流程、軟件操作。
(三)建立例會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
為保證軟件推廣運行工作順利完成,縣局軟件推廣工作領導小組將定期召開例會,通報工作情況,總結、歸納發現的問題和錯誤,推廣好的經驗,安排工作計劃,按時完成推廣運行任務。
作為國稅部門管理一個的重要稅種,企業所得稅對稅收的貢獻是越來越大。在實際管理過程中,我們深刻體會到由于企業所得稅管理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計算過程復雜,管理難度較大,需要立足實際,對現行管理手段和方法進行不斷的改進和探索。
目前,企業所得稅管理當中存在的問題。一是企業財務人員對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掌握的還不夠透徹。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基本規定、扣除依據、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夠全面、準確,帶來企業會計制度執行和財務核算的不規范,中小企業現金交易、收入不入賬、費用亂列支等現象時有發生,在一定程度上給所得稅征管帶來難度。二是稅收管理方式比較單一,缺乏科學、合理的稽核手段和稽核方法。日常工作中,審核環節、檢查環節還是以人工為主,就表審表,人工核查的現象沒有改變,在對納稅人成本和費用的列支、對收入和利潤的核算方面時常處于一種被動局面,沒有科學的方法甄別納稅人當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稅申報的真實性。三是在企業所得稅信息化管理當中,基礎數據的采集質量普遍不高,對納稅人的財務報表、經營狀況、銀行存款以及會計核算軟件中的大量數據,基本上沒有采集或無法采集,造成基礎數據不全。對企業整體納稅情況的評估和對稅源變化的因素分析缺乏依據,信息管理與應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四是CTAIS上線以后雖然方便了各稅種管理,但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在中系統缺乏便捷的查詢、統計功能,需要人工進行匯總統計,降低了數據的利用率,造成了信息資源的浪費;五是現行的所得稅紙質臺帳不僅不易于匯總和查詢,而且隨著登記人員、部門的變動易使臺賬流失,在一定程度上制約和影響了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二、軟件平臺工作原理及成效
鑒于以上存在的問題,為優化辦稅效率,提高征管質效,經多方借鑒,去年市局所得稅處和西固區國稅局聯合開發了《企業所得稅電子臺帳管理系統》。
系統平臺設計工作原理:該系統有效的利用了國稅現有信息化建設基礎,從企業稅前彌補虧損管理、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及減免稅管理入手,利用CTAIS系統中的所得稅年報數據自動生成電子臺帳,實現各類臺帳的分類查詢與統計,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數據分析。
系統平臺設計工作功能:一是該平臺以CTAIS年度所得稅申報數據為主要監控指標,數據由CTAIS自動導入,避免了信息的重復登記;二是通過與減免稅文書及歷年數據的比對分析,實現了企業所得稅跨年度延續性管理;三是通過對企業稅前彌補虧損、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監控管理,更好地核實稅基,強化企業所得稅稅源管理;四是通過后臺的審核、匯總、統計功能提高了數據利用的效率和質量,提高了臺帳數據的準確性。目前,該系統實現了所得稅綜合臺帳、稅前彌補虧損臺帳、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臺帳、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臺帳、備案類減免稅臺帳、報批類減免稅臺帳、稅前彌補虧損統計、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統計、減免稅統計以及數據質量、權限管理等13項功能。
系統平臺設計工作應用效果:一是臺帳查詢實現了稅前彌補虧損臺帳、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臺帳、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臺帳、備案類減免稅臺帳、報批類減免稅臺帳六類臺帳的查詢功能;二是所得稅綜合臺帳以一種直觀地方式全面展現了納稅人在稅前彌補虧損、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減免稅等方面享受優惠情況。三是臺帳統計實現了稅前彌補虧損統計、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統計及減免稅統計按稅務機關、分年度的分類統計。其中:減免稅臺賬統計能按新版申報表中減免稅種類進行整理分類,查詢結果可按照減免類型形成統計表格。四是數據質量實現了納稅人結轉上年度虧損額監控、減免稅文書信息監控,并在數據查詢過程中實現了分級管理。
系統平臺投入使用以來取得的成效:軟件的上線運行,避免了信息的重復登記,數據準確率、利用率明顯提升,規范了所得稅稅源管理秩序,降低了所得稅管理風險,減少了稅款流失,實現了數據信息共享和長期安全保管。2010年12月份企業所得稅電子臺賬系統在西固區國稅局開始試運行,取得了明顯成效。根據業務部門及各稅務分局的反饋結果,實現了預期目標,達到了預期效果。2010年通過對全市企業所得稅管戶的自動審核,監控出2009年度盈利、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企業,有59戶存在多報、虛報結轉以前虧損額的現象。除13戶已補充申報外,其余46戶,多報虧損額539萬元。其中:西固區國稅局2戶,多報以前年度虧損額110.72萬元。2011年經系統審核監控出2010年有1戶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報表明細不符58.9萬元,結轉虧損為0,已移交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系統平臺后期應用拓展方向:一是進一步對軟件功能進行拓展和完善,增加免稅收入、減免所得額、抵免所得額等管理模塊;二是增加減免稅文書審批信息的監控功能和臺帳分析、預測功能,實現電子臺帳微觀上能監控納稅人異常申報,宏觀上能按業務指標進行分析預測,能對管理工作做出量化評價,為管理部門提供輔助決策;三是通過建立數據倉庫,進行數據清洗,解決數字出多處,各處不相同的現狀,并按業務指標建立準確、便捷的查詢平臺,提高數據質量;四是搭建涉稅風險預警平臺,由人工逐步向機器審核、機器選案轉變,實現稅收工作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
三、工作中得到的一些啟示
一是軟件開發工作是一項長期性工作,企業所得稅電子臺賬工作系統試運行以來,雖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許多地方有待于進一步完善,還有一些客觀因素,制約著軟件的功能。今后需要結合各單位的反饋意見,對軟件模塊功能進行進一步的細化,提高使用效率。
二是企業所得稅電子臺帳系統只是實施所得稅信息化管理應用軟件的一部分,今后還應建立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模型、分析預測模型,確定基本評估、分析指標,并與綜合征管軟件其他模塊的功能相銜接,充分利用綜合征管軟件采集的數據資源,實現納稅評估、收入分析和預測的自動化,以深化所得稅數據分析利用,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是在實施信息管稅的基礎上,繼續做好企業所得稅基礎性管理工作。目前,我們在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中所獲得的信息主要來源于納稅人自行申報的數據。在稅源管理工作中,稅務機關大多通過個別調查、微機查詢、電話詢問等形式了解企業經營狀況、納稅情況和稅收增減變化原因,對重點稅源戶的管理往往會流于形式,沒有一套系統、有效的管理流程和方案。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數據分析及后期應用不夠,延伸評估、后續管理沒有及時跟進,造成管理上前緊后松,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不到位,重形式、輕實質,造成管理數據難以及時、全面、準確。因此,在全面實施信息管稅的基礎上,要加強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的輔導和企業財務人員的培訓,特別是要加強,以提高申報質量。
四是要改變信息化管稅的誤區。改變以往重硬件投資、輕管理使用;重信息系統應用、輕數據資源管理的現象。應建立切實管用并符合現有國稅工作實際的企業所得稅管理標準化、規范化工作機制,使事、責、權明晰,形成一個流暢的規范化流程。既要充分發揮機器對人的規范、制約作用;又要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加強人對機器的管理。
在實施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過程中,也存在一系列的問題,例如有些賬務處理未符合企業所得稅要求出現費用列支渠道錯誤、有些會計科目設置不利于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提取數據導致稅企意見出現分歧等現象。有一部分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過程中,不注重相關性以及配比性原則,從而導致在不同的費用范圍之內,在其稅前和稅后的列支順序中出現了一定的混亂,如企業在賬務處理中沒有將與政府補助相關的支出分賬記錄,而是同日常費用記在一起,導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享受不征稅收入政策遇到困難。有一部分企業在進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與稅務局檢查意見出現分歧,主要是會計科目的設置未按照《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所列舉的條目分析設置,在進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備案時需重新從帳套中摘取數據進行分析填列,導致稅務機關檢查時稅企雙方出現分歧。對于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問題,其解決措施就是進一步對企業收入和有關費用列支渠道進行細化,同時對會計處理進行相應的規范。首先在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前提下,企業會計科目的設置可以參考相應的稅收法規,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以做到一目了然,既方便了與稅務局的溝通,也減輕了會計人員的工作量。其次根據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辦法對相關費用進行列支,對其永久性和時間性差異的范圍進一步進行清晰的了解。依照我國目前現有的有關規定,必須嚴格依照《企業會計制度》進行企業會計確認、計量以及報告等相關流程,同時還必須依照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對企業納稅進行計算。再次對于企業虧損彌補程序也需要進一步進行規范,企業在進行一系列會計處理程序的時候一定要依照會計實施的相關程序進行,只有這樣才能對企業所得稅的實施進一步進行規范。
監管問題的處理措施
新企業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實施為稅收法規的制定部門帶來了不小的挑戰和困難。這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由于我國沒有形成專門的文件來規范怎樣確定資產、負債的計稅的基礎,有關規定大多都分散在各種各樣的稅法文件中,很難正確把握,在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時,需要會計人員能夠熟練地掌握稅收制度,同時還要注意其和會計收益的計算過程是不同的,需要單獨對其進行計算。目前存在的問題是我國部分會計人員沒有清晰地理解所得稅會計方法,這要求稅收制度有關部門按照實際情況加強制定具有操作性的詳細的實施準則和方法。因此必須加強對企業所得稅會計實施的監管力度。沒有一個嚴格、成熟的監管制度,在企業所得稅實施過程中,再完善的會計準則也不能有效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那么對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難度,必須要進一步加大相關部門對企業會計信息真實性的監督力度。
為了順利完成新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審計工作,需明晰審計工作關鍵步驟:
一、制定企業所得稅的審計計劃
制定合理的企業所得稅審計目標,為實現企業所得稅審計指明方向;確定科學的企業所得稅審計程序,使企業所得稅審計不偏離審計目標并有條不紊地進行,從而提高審計工作質量。 及時對企業所得稅業務控制審計,對企業所得稅核算范圍控制進行審計,對企業所得稅涉及的會計科目控制進行審計,對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進行審計。
重視對企業所得稅業務處理流程審計,最大限度地降低審計風險,獲取或編制明細表,核實其內容是否真實可靠,是否與總賬數、報表數相等。了解是否按納稅鑒定或納稅通知的稅種、計稅依據、稅率來確定應納稅內容,減免稅的范圍和期限。對稅務部門的匯總清繳文件進行有效性分析,并與明細表進行核對。檢查各種企業所得稅計算的正確性。慎重地選擇企業所得稅的切入點,確保企業所得稅審計目標的實現。
對企業所得稅的審計,注冊會計師應根據被審計單位本年的收入、支出、費用、利潤、虧損和以前年度所發生的問題等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實質性測試的審計程序和方法。
二.明確被審計方責任
被審計方有設計、實施和維護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納稅資料的真實、合法和完整。以確保貴單位編制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及其他稅收法律、法規、規范的要求,并如實納稅申報。
企業所得稅的審計依據的就是企業所提供的會計資料,所以被審計方提供的資料對審計的結果十分重要。
三. 明確審計方責任
審計方責任是,按照《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14號令)、《注冊稅務師執業準則(試行)》(國稅發〔1999〕第193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試行)》(國稅發〔2007〕10號)和其他有關規定,對申報表反映的納稅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實施審計鑒證,并發表審計鑒證意見。通過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了解、詢問、觀察及測試,評述客戶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內部控制及其有效性。對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賬冊、憑證、報表及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等資料進行審查,評述客戶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各項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對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進行審核的過程中,采用檢查、觀察、監盤、查詢、計算、分析性復核以及抽查會計憑證等必要的審查程序,并在已取得的資料的基礎上進行職業判斷。
審計方所出的審計報告一般要求報送稅務部門,所以必須要運用正確的職業判斷和方法做出正確的審計結果。
四. 納稅調整增加、減少額的實質性審核
(1)工資薪金支出的審核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并規定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也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還規定了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根據國家或省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各項勞動保護支出;獨生子女補助;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
(2)職工福利費支出的審核
財政部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實施后,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沖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應付福利費賬面余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余額)區別以下情況處理,上市公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余額為赤字的,轉入2007年初未分配利潤,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潤出現負數的,依次以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彌補,仍不足彌補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實現的凈利潤彌補。
余額為結余的,繼續按照原有規定使用,待結余使用完畢后,再按照新會計準則執行。
(3)業務招待費支出的審核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直接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納稅人能提供真實有效憑證或資料,在下列限度內準予作為費用列支,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得超過銷售(營業)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3‰。銷售(營業)收入凈額是指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扣除銷售折扣、銷售折讓、銷售退回等各項支出后的收入額,包括基本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舉例企業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賬載金額1萬元,按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60%的比例計算可稅前扣除的限額為6000元;本納稅年度收入總計100萬元,按銷售(營業)收入5‰的比例計算可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限額為5000元,取其低者為允許稅前扣除的稅收金額5000元,所以納稅調整增加1000元。
(4)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審核
我國稅務系統每一次大的稅制改革、政策出臺、機構整合、新工作方法的推開,都會在稅務基層產生大量的培訓需求,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就是其中有代表性的一次。現今,企業所得稅已成為我國第二大稅種,該稅種計算復雜,不易管理,對相應崗位稅務干部的綜合業務素質要求極高,因此所得稅干部輪流集中脫崗學習、進行知識更新和業務提升就有了現實的需要,同時也給專業施教機構的師資團隊帶來了項目升級和課題研發的迫切任務。下面以國家稅務總局某專業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中心)承辦的系統內各層次企業所得稅培訓項目為例展開分析,探討如何進一步提升稅收專業化人才培訓項目的質量和效果,滿足各層次稅務干部的業務培訓需求。
一、稅制改革后所得稅專門業務培訓的特點
(一)培訓需求呈現穩步上升態勢
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正式實施以來,培訓中心承辦了多期總局、省局及其他各地方國、地稅局委托的企業所得稅業務培訓醒目。這些培訓項目有的以企業所得稅作為培訓主題或核心內容,更多的則是將所得稅作為培訓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其他業務培訓開展的同時補充學員的所得稅業務知識,為更加有效的實施所得稅管理奠定基礎。
2008年-2012年培訓中心承接的以所得稅為主題的培訓項目統計表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合計
總局項目 1 1 1 1 2 6
省局項目 4 1 2 7
地方項目 1 1 5 7 11 25
合計 6 3 6 10 13 38
(二)同類培訓項目學員需求各有側重
從2008年至2012年培訓中心承辦的所得稅專項培訓38期,其中總局主辦處級干部所得稅業務培訓2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的所得稅業務科室負責人培訓4期,各地市所得稅業務骨干培訓32期。由于各期培訓班對象不同,學員構成差異較大,因此課程設置也有所區別。現僅以2010年7月15日-29日全國地稅系統處級職務人員所得稅管理研討班、2011年3月31日-4月29日A省*市國稅局企業所得稅業務骨干培訓班,2012年8月22-31日B省地稅系統企業所得稅業務骨干培訓班為例,分析學員構成對課程設計的影響。
2010年總局處干所得稅業務培訓班,共計48人。男學員37人,女學員11人,處級干部46人,科級1人,施教機構教師1人;省局所得稅處處級干部8人,地(市)局分管所得稅業務的處級干部39人;50歲以上10人,40-50歲35人,30-40歲3人。
2011年A省*市國稅局企業所得稅業務骨干培訓班,共計50人,30天。培訓對象為全市從事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業務骨干,其中各縣區局長、科長副科長28人,科員22人。男學員37人,女學員13人。
2012年B省地稅系統企業所得稅業務骨干培訓班,共計122人,10天。B省各地地市所得稅科科長級縣區分局長41人,其余為業務骨干。
對參訓學員通過填寫需求調查問卷、召開座談會、訓后評估等方式,我們發現,不同層次的培訓班,學員關注點不同,以上述總局處干班和地方業務骨干班為例:
1.總局處干所得稅班,參訓對象多為地市一級稅務機關分管所得稅業務的局領導,因此,學員對課程的總體要求偏重于宏觀,學員希望了解國內外經濟走勢及宏觀經濟政策取向,稅制改革的前沿信息及所得稅管理的理念與思路,對具體操作層面的課程需求程度較低。
該項目共計涉及14個專題,除適應處級干部培訓而設計的管理類專題5個以外,其余7個專題均與所得稅業務相關,包括《宏觀經濟與稅制改革》《所得稅政策疑難問題解析》、《企業所得稅爭議協調及案例分析》、《關聯交易與特別納稅調整》、《會計信息在所得稅管理中的應用》、《稅收執法風險與防范》、《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政策及管理》,這些專題的需求程度均在90%以上。
2.地方業務骨干班,參訓學員以稅源管理科、政策法規科科長、業務骨干及區縣分局局長、股長為主,從事具體的所得稅業務辦理工作,需要詳細了解政策規定、業務流程、行業經營特征及相關會計知識,需求較為具體。此類培訓班的培訓目標,即通過培訓,進一步提高業務骨干的專業素質和綜合能力,完善知識結構,促進能力的提升及素質的提高,以適應所得稅業務快速發展的需要。
此類培訓通常包括《會計準則精講》、《成本會計》、《房地產業會計核算處理》、《會計與稅法差異分析》、《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政策及管理》、《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部分疑難問題解析》、《企業所得稅扣除部分疑難問題解析》、《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解析》、《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會計報表涉稅分析》、《財務指標在納稅評估中的應用》、《企業財務報表與納稅申報表的銜接與分析》、《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解讀》、《房地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解析》、《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實務》等,根據培訓時間長短有所取舍,但以上課程在業務骨干培訓班中需求程度均在90%以上。
(三)培訓項目評估結果
1.培訓總體滿意率
通過對以上38期所得稅業務培訓班評估結果進行分析,絕大多數培訓班達到了預期的效果,培訓總體滿意率在90%以上。但個別班級總體滿意率偏低,主要原因是學員基礎相對較低,學員所在地所得稅管理以核定征收為主,接觸到企業所得稅業務單一,因此,對相應的會計知識、所得稅政策相對生疏,影響了對課程內容的理解。
2.評估結果啟示
通過舉辦所得稅業務培訓,我們深刻領會到,著力造就一批能夠把握社會經濟發展形勢,精通各類企業業務、長于稅收管理、熟悉國際慣例、具有法律思維與視角的高素質人才,是當前稅務機關所得稅管理的重中之重,培訓中心應著力在所得稅乃至各業務崗位高素質人才業務培訓的項目完善上進行深層次挖掘,方能更好地發揮專業施教機構在成人培訓中的主體作用。
二、所得稅培訓項目的完善設想
為應對需求愈發嚴苛的培訓市場,我們需要跳出常規業務培訓的局限,多角度,深層次的挖掘稅收管理工作涉及的方方面面內容,著重在項目課程設計和內容組織方面進行質的突破。
(一)緊貼培訓需求開發新課題
仍以上述所得稅培訓項目為例,在項目需求分析中很多稅務系統處級干部提出,需要在法理上了解所得稅的計稅原理與原則,例如如何對稅法沒有確切規定的所得稅交易事項做出理性的判斷,如何理解所得稅收入與支出的對稱、時間上的對稱和第三方對稱原理等,通過這些法理培訓可以使稅務干部更加正確的應用稅法,也為不斷地完善稅法奠定理論基礎。同時,在所得稅業務骨干培訓班中我們也發現了一些潛在的高端課程需求,如部分學員提出IPO是企業資本運作的典型行為,企業在準備IPO的過程中,往往會遇到大量會計、稅務方面的調整和處理,學員渴望通過培訓,了解IPO公司財務會計問題,了解相應的調整事項,解讀有關稅收政策等等。
由于培訓時間和師資的限制,在以往的所得稅培訓班中很多潛在需求并沒有形成對應的教學資源,但隨著培訓中心教學力量的不斷充實,專業師資們也正將關注點轉移到這些課題的開發上來,從而逐步形成具有一定特色的所得稅高端培訓。
(二)適時更新原有課程內容
1 企業所得稅的理論體系
1.1 企業所得稅的具體內涵
所得稅是一個企業進行會計核算的重要準則,同時也是企業會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現階段我國企業所得稅主要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當期所得稅,第二種是遞期所得稅,第三種是應納所得稅。
當期所得稅主要是指企業所上繳的所得稅是根據當地應繳納的費用進行核算的。
遞期所得稅是指企業由于暫時性的變動或者差異而導致的轉回資金進行核算。
應納所得稅是指按照企業的收益,根據國家相關稅法進行計算必須繳納的一部分費用[2]。
1.2 企業所得稅的確認方法
對于一個企業而言,企業所得稅的主要確認方法主要有以下兩種:第一種為應付稅款法,這主要是指一個企業要確定當期所得稅需要繳納的費用,不能使用遞延所得稅計算的費用。另一種是負債法,這主要是如果一個企業使用負債法,那么就必須確定當期所得稅費用,還要確定遞延所得稅費用,二者缺一不可。由此可見,企業所得稅確認方法屬于企業會計工作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為了避免出現企業偷稅、漏稅、假賬等問題,這就需要企業管理者給予高度的關注和重視。
1.3 企業所得稅的具體準則
國家下發了關于企業所得稅的具體準則,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企業確定遞延所得稅是十分重要而且必要的;
第二,企業資產負債計算是所得稅計算的基礎;
第三,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負債情況的確認是十分必要的;
第四,要對企業所得稅進行有效確認和計算,從而做好銜接工作。
2 提高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的重要性
企業所得稅屬于我國稅收制度的一個重要環節,對于完善我國稅收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積極作用,因此提高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對企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下面從國家、社會、企業三個方面分別論述提高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的重要性。
2.1 能夠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增強綜合國力
企業是組成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的細胞,在整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占有很大的份額,因此提高企業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能夠繁榮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增強綜合國力。企業財務管理工作者可以在符合市場準入原則的基礎上,靈活運用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促進企業健康、持續發展,良好的政策能夠有利于企業后期持續發展,同時還能為我國社會市場經濟做出貢獻[3]。
2.2 能夠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團結穩定
企業所得稅屬于二次分配的流程,通過收取企業相應的所得稅,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從而減少行業差距、個人差距,對實現我國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穩定團結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2.3 能夠實現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企業所得稅管理屬于企業內部管理的一種重要方式和手段,只有協調好各個部分才能實現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企業如果能夠按時繳稅,制定科學合理的發展方案,還能夠為企業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反之,則會影響企業長遠利益,不利于企業的發展[4]。
3 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雖然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稅收制度不斷完善,但在實際發展的過程中,仍然存在諸多問題,尤其是企業所得稅管理問題,具體表現如下。
3.1 企業會計工作不到位,偷稅、漏稅問題嚴重
我國很多企業為了提高利潤,獲取更高的盈利,經常會出現各種違法亂紀的行為,以此提高企業受益。例如:賬外賬、偷稅、信息失真、漏水。這些行為都是由于企業會計工作不到位,監管力度不夠導致的,所得稅工作管理人員在相關管理負責人的同意下,把應該向國家繳納的企業稅費利用體外循環、現金交易等方式隱藏起來,或者當做企業盈利,或者私自占有,一旦有一個企業成功的進行了違法活動,就會有很多企業紛紛效仿,導致整個行業出現不良的連鎖效應,這種行為會嚴重影響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擾亂征稅的正規秩序。
另外,還有一些企業獲得了上市的資格,因此會向社會隨意虛假信息,通過做假賬等方式,獲得違法的企業的利潤。
3.2 企業所得稅監督管理、市場評估體系不完善
企業所得稅評估體系是國家稅務機關根據指定的相關法定,利用信息化網絡化手段,按照國家下發的程序、方法,對納稅人稅務費進行綜合的分析、判斷、鑒定,從而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很多企業管理者對于所得稅的概念認識不清,評估內容不清晰,沒有給予高度的重視和關注,在實際過程中常常會發生草草了事的現象,流于表象。此外,我國企業所得稅監管體系不完善,對納稅企業資料信息收集不完善,形式單一,使企業所得稅失真[5]。
3.3 企業所得稅公開信息透明度較低
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仍然處于半透明的狀態,稅收的傳遞、采集仍然處于人工狀態,導致信息不暢通,企業工作效率較低,很多管理政策難以得到有效的落實,企業所得稅征稅軟件老化,沒有得到及時的更新。
3.4 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落后,管理模式單一
很多企業還在沿用傳統的企業所得稅管理方法,管理模式單一,具體表現如下:
第一,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很多工作都做得不到位,監管力度不夠,工作難以順利推行;
第二,管理方法過于簡單,很多工作人員對于計算機掌握不熟練,繳費軟件應用不嫻熟,經常會出現滯后等現象;
第三,企業亂用優惠政策,這往往會導致稅收等不公平現象的出現,鉆空子等現象時有發生。
3.5 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人員自身水平有待提高
很多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人員自身水平不高,企業責任心不高,缺乏專業的理論知識和實踐能力,日復一日的稅收工作,導致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缺乏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降低了企業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4 提高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的主要對策
4.1 提升所得稅管理人員的自身素養
人才是一個企業永葆生命力的重要條件,一個企業能否發展壯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內部整體工作人員素質的高低,因此提升企業所得稅工作人員的自身素養是十分必要的。企業可以建立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管理工作人員隊伍,明確分工,組織對員工進行再培訓,根據不同人員的特點因材施教,從而提高企業工作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和專業化水平,在培訓的基礎上還應該提高其實踐能力,將理論知識與工作實際二者相結合,只有這樣,才能提高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質量和水平。
4.2 建立健全企業所得稅評估和監督機制
一方面國家可以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建立企業金融交易實名制制度,通過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明確納稅責任,禁止出現假名賬號、匿名賬號等情況的發生。
此外,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還應該提升自身素質,轉變過去落后的思想觀念,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在實踐的基礎上創新,在創新的基礎上實踐,避免偷稅漏稅、制造假賬等情況出現[6]。
4.3 構建所得稅信息公開體制
企業資源不僅僅指人才、資金等方面的內容,信息也是企業的一項重要的可利用資源。因此企業管理者應該積極構建所得稅信息公開制度,提高企業形象,建立一個高效、完整、科學、合理的信息共享體系,這有利于企業能夠及時發現市場的動態,生產適銷對路的商品,提高企業的整體競爭力。
近年來,隨著財務會計和稅收政策法規的不斷更新,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工作已成為企業財務的工作重點之一。從賬務的處理到稅務報表的編制再到企業所得稅的事前事后備案工作,都要求會計人員素質進一步提高和企業的賬務處理要合理準確。本文就企業所得稅會計實施中遇到的問題進行分析,并針對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會計人員素質需繼續提高問題的處理措施
會計人員是會計活動的主體,會計信息質量就是由會計人員根據相關材料進行分析和總結的結果。盡管近幾年來會計人員的素質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由于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的不斷更新和稅務局對企業所得稅檢查力度的加強,這就對會計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業的經濟活動存在一定的客觀因素,會計人員需要根據自己的經驗和專業知識對其進行評估、判斷,同時對其存在不確定因素進行相應的總結 。為達到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和應對稅務檢查的需要,提高會計人員的素質已刻不容緩。
提高會計人員的素質可以有以下途徑:1、對會計人員進行有關企業所得稅的專項培訓。比如如何編制企業所得稅的相關報表,如何理解“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的含義和區別,如何正確運用與所得稅相關的稅收法規等等。2、參加一些社會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這類培訓可以作為企業的一種人才激勵措施由企業組織,,給會計人員提供技能提升的機會。3、鼓勵會計人員進行一些諸如職稱和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等資格類的考試。在會計人員自身技能提升的同時,企業也會受益。會計人員通過以上途徑得到了提高,其在執行新所得稅會計準則的時候,才能進行準確的把握。
二、會計核算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的處理措施
在實施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過程中,也存在一系列的問題,例如有些賬務處理未符合企業所得稅要求出現費用列支渠道錯誤、有些會計科目設置不利于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提取數據導致稅企意見出現分歧等現象。有一部分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過程中,不注重相關性以及配比性原則,從而導致在不同的費用范圍之內,在其稅前和稅后的列支順序中出現了一定的混亂,如企業在賬務處理中沒有將與政府補助相關的支出分賬記錄,而是同日常費用記在一起,導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享受不征稅收入政策遇到困難。有一部分企業在進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與稅務局檢查意見出現分歧,主要是會計科目的設置未按照《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所列舉的條目分析設置,在進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備案時需重新從帳套中摘取數據進行分析填列,導致稅務機關檢查時稅企雙方出現分歧。
對于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問題,其解決措施就是進一步對企業收入和有關費用列支渠道進行細化,同時對會計處理進行相應的規范。首先在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前提下,企業會計科目的設置可以參考相應的稅收法規,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以做到一目了然,既方便了與稅務局的溝通,也減輕了會計人員的工作量。其次根據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辦法對相關費用進行列支,對其永久性和時間性差異的范圍進一步進行清晰的了解 。依照我國目前現有的有關規定,必須嚴格依照《企業會計制度》進行企業會計確認、計量以及報告等相關流程,同時還必須依照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對企業納稅進行計算。再次對于企業虧損彌補程序也需要進一步進行規范,企業在進行一系列會計處理程序的時候一定要依照會計實施的相關程序進行,只有這樣才能對企業所得稅的實施進一步進行規范。
三、監管問題的處理措施
新企業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實施為稅收法規的制定部門帶來了不小的挑戰和困難。這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由于我國沒有形成專門的文件來規范怎樣確定資產、負債的計稅的基礎,有關規定大多都分散在各種各樣的稅法文件中,很難正確把握,在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時,需要會計人員能夠熟練地掌握稅收制度,同時還要注意其和會計收益的計算過程是不同的,需要單獨對其進行計算。目前存在的問題是我國部分會計人員沒有清晰地理解所得稅會計方法,這要求稅收制度有關部門按照實際情況加強制定具有操作性的詳細的實施準則和方法。
因此必須加強對企業所得稅會計實施的監管力度。沒有一個嚴格、成熟的監管制度,在企業所得稅實施過程中,再完善的會計準則也不能有效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那么對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難度,必須要進一步加大相關部門對企業會計信息真實性的監督力度。
四、結語
在實施企業所得稅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復雜性、長期性以及多變性,因此一定要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同時建立完善的企業所得稅實施制度,從而為企業所得稅會計實施奠定良好的基礎。
參考文獻:
[1]郭桂花,宋晴. 公司治理結構與會計信息質量的相關性分析[J].廣西財經學院學報. 2012(06):46-48
繼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問題的復函”(國辦函[200919號)1明確20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并對其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之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五部委聯合了財稅[2009163號文(以下簡稱“63號文”),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與管理事項進行了規定,為有關優惠政策的具體執行鋪平了道路。從總體上看,有關的政策內容基本沿襲了此前江蘇蘇州工業園區的試點方案,但在一些細節方面略作修改。
?63號文明確了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范圍
63號文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范圍由此前蘇州工業園區試行方案中的五大類歸并為以下三大類,并對其中某些類目的具體內容進行了調整:
1,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
2,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
3,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63號文以附件的形式明確了每一種類型服務的具體范圍。總體上看,可認定的技術仍集中在信息技術與軟件、數據處理與管理、研究與開發、業務流程設計等領域,但比之前的試點范圍略有擴大。比如,在ITO服務的信息技術研發服務項目中,增加了電子電路產品設計服務;在KPO服務中,明確提出動漫及網游設計研發、教育課件研發亦在適用范圍之內。
?63號文的政策內容
將江蘇工業園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等20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20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實行以下政策:
1,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蘇州工業園區原有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稅收試點政策執行至2008年12月31日后,按63號文有關規定執行。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標準有所放寬
63號文也基本參照了蘇州工業園區試點方案的有關規定,但具體標準有所放寬,如先進技術型企業需符合的條件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為50%以上,其向境外客戶提供的國際(離岸)外包服務業務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而此前的試點方案中,這兩項的標準均為70%。
在認定與管理的具體程序方面,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將根據63號文進一步制定當地的具體管理辦法。對于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市)有關部門初審后,由省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聯合評審后予以認定。
?企業可采取的應對策略
1,相比高新技術企業而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在知識產權、研發投入等指標方面的要求顯得較為寬松,而且從事國際(離岸)外包服務業務的收入還可享受營業稅的免稅優惠,對于符合條件的企業應盡早申報,積極爭取享受有關的優惠政策,節約稅務成本。
2,相關企業可對照有關標準,認真檢視自身的業務狀況以判斷是否屬于政策惠及范圍。對于個別條件不符合的企業,可考慮是否需要通過重組等方式達到相關標準。由于文件規定標準仍存在不清晰之處,比如企業在示范城市之外的分公司取得的部分業務收入是否應分區域劃分收入以計算相關的量化指標,哪些國際資質認證可以得到有關部門的認可等等,且63號文對具體業務適用范圍的描述較為籠統,因此可能某些企業尚無法準確判斷其是否符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條件,可以積極與有關部門聯系,確認有關部門的理解和判斷,并據此準備相關的申請文件或考慮進一步的應對措施。
3,審批與認定通常都有一定時間期限,企業需密切關注相關省市出臺具體管理辦法的時間,及時提出申請。需要提醒的是,和企業所得稅不同,營業稅是分季或分月繳納的稅種,企業越早取得有關認定,可越早享受離岸業務的免稅優惠,因而申請與認定時間對企業的營業稅可能會有較直接的影響。
4,即使企業取得了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一旦該企業不再符合有關條件,有關仍可暫停或取消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因此,企業需要始終保持對自身業務狀況的關注,保證企業有關指標滿足認定條件。
(財稅[2009]63號;2009年4月24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在實務中,企業如何才能享受這項稅收優惠政策,國稅函[2009]212號文作了進一步規定,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需要具備的條件
1,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2,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3,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4,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5,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技術轉讓所得規定的業務范圍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 技術轉讓成本一相關稅費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后的余額。
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
?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的時限
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發生技術轉讓,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
表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境內、外轉讓備案資料不同
企業發生境內技術轉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1,技術轉讓合同(副本);2,省級以上科技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3,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4,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企業向境外轉讓技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1,技術出口合同(副本);2,省級以上商務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3,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4,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5,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國稅函[2009]212號;2009年4月24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221號文是針對《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中關于總、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進一步明確了計算預繳與匯總清算企業所得稅稅額的方法、適用稅率、二級分支機構的認定等問題。
?明確了二級分支機構的判定問題
二級分支機構是指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總機構應及時將其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報送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竟并向其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及時出具有效證明(支持證明的材料包括總機構撥款證明、總分機構協議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級分支機構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由總機構出具的二級分支機構的有效證明。
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執行國稅發[2008]28號的相關規定。
?總,分支機構適用不同稅率時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步驟
第一步:由總機構統一計算企業全部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步: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步:分別按總、分支機構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后加總計算出企業的應納所得稅總額,
第四步: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
未按以上方法計算預繳稅款的,應在隨后的預繳期間內,將稅款差額在總、分支機構中補繳、扣減。
企業所得稅匯繳時,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應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機構匯算清繳所屬年度的三因素計算確定。
?企業應注意的相關問題
1,除《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21號)有關規定外,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不得按照上述總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計算方法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應按照企業適用統一的稅率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2,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時,二級分支機構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本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情況,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報送資料加強審核,并作為對二級分支機構計算分攤稅款比例的三項指標和應分攤入庫所得稅稅款進行查驗核對的依據。
3,對應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而未執行或未正確執行上述文件規定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造成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之間同時存在一方(或幾方)多預繳另一方(或幾方)少預繳稅款的,其總機構或分支機構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低于按上述文件規定計算分配的數額的,應在隨后的預繳期間內,由總機構將按上述文件規定計算分配的稅款差額分配到總機構或分支機構補繳;其總機構或分支機構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高于按上述文件規定計算分配的數額的,應在隨后的預繳期間內,由總機構將按上述文件規定計算分配的稅款差額從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的預繳數中扣減。
4,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所列企業不適用本通知規定,即繳納企業所得稅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圍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5,本通知于2009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目前對于企業進行2008年度匯算清繳是否適用,各地稅務局做法并不一致。企業需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國稅函[2009]221號;2009年4月29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已實施,根據各地在政策執行中反映的情況,經商財政部同意,現就若干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一、財稅[2008]175號文件第二條中規定的“股權轉讓”,僅包括股權轉讓后企業法人存續的情況,不包括企業法人注銷的情況在執行中,應根據工商管理部門對企業進行的登記認定,即企業不需辦理變更和新設登記,或僅辦理變更登記的,適用該條;企業辦理新設登記的,不適用該條,對新設企業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應征收契稅。
二、財稅[2008]175號文件第二、三、四條中的“企業”,是指公司制企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三、財稅[2008]175號文件第七條中規定的“行政性調整和劃轉”,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的資產劃轉。
四、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劃撥用地的,不屬于財稅[2008]175號文件規定的免稅范圍,對承受方應征收契稅。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以國家作價出資(八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9號)自文件之日起執行。
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41號)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于2008年12月31日執行期滿。自2009年1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國稅函[2006]844號)相應停止執行。
(國稅發[2009]89號;2009年4月28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
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一條規定,現就企業清算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二、下列企業應進行清算的所得稅處理:
(一)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二)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三、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三)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五)計算并繳納清算所得稅;
(六)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
四、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五、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財稅[2009]60號:2009年4月30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
為落實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務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二、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一)經營范圍符合《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
(二)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三)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應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條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規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且在2008年繼續符合新的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向其投資滿24個月的計算,可自創業投資企業實際向其投資的時間起計算。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之后,經認定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應自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年度起,計算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期限。該期限內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后,企業規模超過中小企業標準,但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不影響創業投資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四、創業投資企業申請享受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應在其報送申請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備案:
(一)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后出具的年檢合格通知書(副本);
(二)關于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情況的說明;
(三)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或章程的復印件、實際所投資金驗資報告等相關材料;
(四)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職工人數、年銷售(營業)額、資產總額等)說明;
(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出具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國稅發[2009]87號:2009年4月30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應依次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和在稅后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準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指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信用擔保機構。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
(財稅[2009]62號;2009年6月1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下發后,一些地區反映在落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程中,有些問題還需要進一步明確。經研究,現將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有關問題補充明確如下: 一、列人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的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包括免稅收入、定期減免稅、優惠稅率、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擁日、減計收入、稅額抵免和其他專項優惠政策。
二、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
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
三、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具體劃分除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
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列入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
四、今后國家制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明確為審批事項的,均實行備案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規定和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的規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國稅函[2009]255號;2009年5月15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財稅[2009]27號;2009年6月2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
關于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