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5-24 17: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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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微濾分離技術(MF)微濾分離技術屬于高級過濾技術的一種,采用篩分原理,同時將壓力差作為助推力,實現膜分離。其技術原理和普通過濾方法基本一致,但其能將更小微粒過濾掉,是比較安全可靠的過濾技術。
1.2超濾分離技術該技術主要應用目的為去除水中多余雜質,通過壓力驅動實現膜分離。目前,大分子物質、蛋白質、膠體等物質分離時,常會用到超濾分離技術。該分離技術能夠快速將廢水中雜質和懸浮物取出,并可以作為活性炭過濾器的替代品,具有廣泛用途。
1.3反滲透分離技術(RO)在高壓水環境中,反滲透分離技術可以及時阻止某些細菌、病毒(或鋅、鈣等離子),而保證水分子能夠順利通過,獲得高質量水。該分離技術在苦咸水脫鹽淡化處理和海水淡化中具有較為廣泛的應用,目前現有淡化方法中,反滲透分離技術是最經濟的。在一定程度上,其自身效用已經超過電滲析分離技術。
1.4動態膜技術(DM)動態膜技術包含兩層分離含義,一是動態膜自身分離層,二是動態膜載體。所謂動態膜載體,是指利用大孔徑不銹鋼絲網材料對動態膜進行承載,使得動態膜自身分離層依附在載體上。現階段,動態膜技術尚還處于發展階段,在對污水處理進行時,還需要不斷實踐和創新。
2膜分離技術在水處理環境工程中的應用
2.1飲用水處理飲用水處理主要原則是去除水中細菌、病菌等有害物質,并將水中懸浮物過濾掉。將膜分離技術用在飲用水處理工作中,是水處理環境工程的重要突破。應用微濾、超濾、納濾等分離技術,不僅過濾作用強大,還能去除水中微米級別顆粒,效果良好,提升了飲用水水質。和常規飲用水處理技術相比,膜分離技術具有很大優越性。
2.2工業廢水處理工業廢水排放范圍廣、排量多,且水中含有不同種類、濃度化學物質,是非常令環保部門頭疼的課題。工業廢水處理原則是消除水中有害物質、回收水中有用物質、節約水資源,工業廢水要采取嚴格凈化措施,達到國家標準方能排放。膜分離技術在工業廢水處理上。它不僅能凈化工業廢水,更能實現水中有用物質的回收再利用,收到良好環保效果,在節約水資源上也發揮著無可替代作用。目前,膜分離技術在工業廢水處理中應用廣泛,工業廢水經過膜分離技術處理后,能夠達到國家相關排放標準,也使得廢水中有用成分得到有效回收。
2.3苦咸水脫鹽處理為解決我國部分地區淡水資源緊缺的問題,將地下苦咸水進行脫鹽淡化是有效途徑之一。目前,苦咸水脫鹽處理主要應用到的膜分離技術包括反滲透技術、電滲析技術、蒸餾技術以及納濾技術等。電滲析分離技術不能有效去除水中細菌、有機物,且能耗較大,因此目前使用范圍還不夠廣泛。而苦咸水經過反滲透分離技術脫鹽淡化處理后,會改善水質,并符合(甚至高于)國家《飲用水衛生標準》。反滲透分離技術操作簡單、清潔環保、能耗較低,過濾過程易于控制,具有良好凈化效果。當然其成本低廉,是目前苦咸水脫鹽處理的最佳方案。
2.4海水淡化處理目前,在海水淡化領域,主要應用到的膜分離技術包括電滲透分離技術、膜蒸餾技術以及反滲透分離技術等。其中電滲透分離技術可以對海水進行直接淡化,用來制造適合人類飲用的水源。但目前該技術尚不成熟,且能耗較高,水資源回收率低。膜蒸餾技術具備眾多優點,如設備構造簡單、易于操作、清潔環保、能耗較低,并且膜的使用壽命相對較長。應用反滲透分離技術對海水進行淡化,相比之下,不但成本較低,同時具有脫鹽率高、耗能低等特點。反滲透分離技術應用在海水淡化領域,是水處理環境工程的一次重大突破和變革。現階段,利用反滲透分離技術對海水進行淡化,可有效解決淡水資源不足的問題。
論文正文:
水利工程經濟費用分攤對策
1、水利工程經濟評價及費用分攤
水利工程項目中經濟評價是對工程項目在計算期(包括施工期、運行初期和正常運行期)內投入產出等經濟因素進行調查、預測、研究、計算和論證,比選方案的一系列過程,以對項目的經濟合理性作出全面的分析和評價。經濟評價是評價項目可行與否,進而決定工程能否立項建設的一個重要依據。
而一些多目標、多用途的綜合利用水利工程在作經濟評價時往往會涉及到不同受益部門(如灌溉、發電、工業供水、城鎮生活供水等)或不同受益地區。因此,對這類綜合利用的水利工程的投資和年運行費,通常要在各受益部門或地區之間進行費用分攤的分析計算,以確定工程合理開發目標,并為方案提供各種費用及計算依據。
2、費用分攤的計算
水利工程項目的費用分攤包括固定資產投資分攤和年運行費分攤,費用分攤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①按各功能利用建設項目的某些指標的比例分攤。如按水庫各功能的庫容或用水量等指標的比例進行分攤,可用單一指標、也可用幾個指標綜合計算。
②按各功能最優等效替代方案費用現值的比例分攤。采用此法時,一般應按替代方案在經濟分析期內的總費用折現總值的比例分攤綜合水利工程的總費用,然后再進一步分解到各部門分攤主體工程投資和年運行費用的比例和數額。
③按各功能可獲得的效益現值的比例分攤。采用此法時必須遵循被分攤費用與計算分攤比例所采用的經濟效益計算口徑對應一致的原則,合理計算和劃分各部門的經濟效益和被分攤的費用。
④按可分離費用剩余效益法分攤。計算時,先分析計算可分離費用,再根據各受益部門或地區的剩余效益的比例,分攤剩余費用,兩者之和即為各受益部門或地區應承擔的份額。
⑤按受益部門或地區獲得效益的主次地位分攤。當項目各功能的主次地位明顯時可采用此法。費用分攤后,還應該對分攤結果進行合理性檢查,以使各功能分攤的費用公平合理。
3、案例
某水庫工程是一宗具有防洪、工業供水、生活供水及灌溉等綜合效益的中型水利樞紐工程,水庫總庫容為6814萬m3,其主要建筑物有大壩、溢洪道、生活供水隧洞、導流輸水隧洞、工業供水建筑物和灌區建筑物等。工程施工期為三年,正常運行期為40年,則工程計算期為43年。由于水庫涉及到防洪、工業供水、生活供水及灌溉等不同的受益項目,因此在做經濟評價時需要對以上不同的受益項目分別進行評價,以確定各受益項目的經濟合理性,同時便于安排投資計劃,籌措建設資金和年運行費。
這就需要對工程的費用進行分攤。本案例從投資方面談談費用分攤的計算情況。本工程總投資11163.09萬元(項目建設時間為2000年),其中各項目單獨的投資為:工業供水工程投資523.65萬元(導流輸水隧洞及工業供水建筑物);生活供水工程投資449.05萬元(生活供水隧洞);灌溉工程投資606.44萬元(灌區建筑物)。合計各項目單獨投資1579.14萬元,則剩余公共部分9583.95萬元需要各受益項目進行費用分攤。
3.1按各功能利用建設項目的某些指標的比例分攤
3.1.1按水庫的庫容比例進行分攤
首先,項目的防洪工程費用可通過防洪庫容占防洪庫容與興利庫容之和的比例進行分攤。工程防洪庫容為761.1萬m3,興利庫容為5430萬m3,則本方案防洪工程投資為:9583.95761.176.1+5430=1178.2萬元。興利庫容分攤費用為8405.75萬元。
3.1.2按各受益項目的用水量進行分攤
由于各受益部門所占的興利庫容計算不夠直接方便,因此剩余部分費用8405.75萬元按各受益部門的用水量比例進行分攤。水庫每年可向當地企業提供工業用水2500萬m3,向當地城鎮提供生活用水2950萬m3,水庫多年平均農業灌溉供水量為1590.4萬m3。根據上述用水量,各用水部門用水量比例如下:工業用水:25002500+2950+1590.4=35.5%生活用水:29502500+2950+1590.4=41.9%灌溉用水:1590.42500+2950+1590.4=22.6%則各受益部門費用分攤如下:工業供水工程:8405.7535.5%=2984.04萬元生活用水工程:8405.7541.9%=3522.01萬元灌溉工程:8405.7522.6%=1899.70萬元
3.1.3分攤成果
根據上述分攤計算結果,最后可計算出各受益項目所分攤的投資如下:防洪工程投資:1178.2萬元工業供水工程:2984.04+523.65=3507.69萬元生活用水工程:3522.01+449.05=3971.06萬元灌溉工程:1899.70+606.44=2506.14萬元
3.2按各功能可獲得的效益現值的比例分攤
本工程也可按各項目的效益現值比例進行投資分攤。工程項目的效益分為財務效益及國民經濟效益,由于防洪工程沒有財務收入,其財務效益為零,而灌溉工程的財務收入也是很少的,因此若采用財務效益現值比例進行投資分攤,防洪工程這部分投資將為零,灌溉效益也很低。這種分攤方法把水庫防洪的功能給忽略了,灌溉的功能也被低估,進而讓其它的受益部門分擔了這兩部分的投資。很顯然,這樣分攤是不合理的。因此可以考慮采用國民經濟效益現值比例進行分攤。
3.2.1各項目的國民經濟效益現值計算
防洪工程經濟效益按工程可減免的洪災損失計算。本工程防洪標準由原來不到10年一遇提高到50年一遇,擔負著下游2.3萬戶共6.0萬居民及5300畝耕地的防洪任務。根據當地統計,工程建成后平均每年可減免的洪災損失約為2017萬元,則防洪工程經濟效益現值為11835.3萬元。本工程工業供水主要是向一大型鋼鐵廠提供工業用水,其經濟效益按水在工業產值中所占的比例計算。工業供水經濟效益計算為1125萬元,則其經濟效益現值為6601.23萬元。
生活用水的經濟效益按生活用水量乘以生活用水的影子價計算,則生活供水的經濟效益為1475萬元,其經濟效益現值為8654.94萬元。灌溉工程經濟效益按有灌溉和無灌溉所增加的糧食產品產值乘以灌溉效益分攤系數計算。本工程改善水田灌溉面積3842.9畝,新增水田灌溉面積21916畝,灌溉的經濟效益為970萬元,效益現值為5691.72萬元。
3.2.2國民經濟效益現值比例分攤計算
根據上述效益現值計算,各項目比例如下:防洪:11835.311935.3+6601.23+8654.94+5691.72=36.1%工業用水:6601.2311835.3+6601.23+8654.94+5691.72=20.1%生活用水:8654.9411835.3+6601.23+8654.94+5691.72=26.4%灌溉用水:5691.7211835.3+6601.23+8654.94+5691.72=17.4%則各受益部門費用分攤如下:防洪工程:9583.9536.1%=3459.81萬元工業供水工程:9583.9520.1%=1926.37萬元生活用水工程:9583.9526.4%=2530.16萬元灌溉工程:9583.9517.4%=1667.61萬元
3.2.3分攤成果
根據上述分攤計算結果,最后可計算出各受益項目所分攤的投資如下:防洪工程投資:3459.81萬元工業供水工程:1926.37+523.65=2450.02萬元生活用水工程:2530.16+449.05=2979.21萬元灌溉工程:1667.61+606.44=2274.05萬元
3.3費用分攤的合理性分析
一
浙江省平陽縣現有水利工程8000多處,河道總長550km,水域面積1866hm2,江堤海塘長度79km,出江出海水庫34座,水庫、山塘105座,大小溪流114條。隨著水利事業的快速發展,平陽縣水利工程管理難度越來越大,管理的任務也越來越重,其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是一些單位和個人隨意侵占、蠶食河道、溪流,非法建房、辦企業,有的開發商和少數居民肆意向河道棄渣、棄土,傾倒垃圾;二是在堤塘管理范圍內亂搭亂建,堆放砂礫料,破堤通車埋設管道等,直接影響了堤身穩定和安全;三是在出江出海水閘防沖護趾及兩側灘地任意停放船只,導致水閘翼墻開裂和護岸設施沉陷、滑坡;四是一些村級經濟實體、村民無視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在壩體邊坡采石放炮,在庫塘內電魚、炸魚等,直接危及水利工程安全運行;五是一些經營戶和廠家未經批準擅自在溪流上非法采砂、打井抽取地下水等,造成溪堤垮塌、地表沉陷等。
上述這些問題的存在,充分暴露了水利管理中的漏洞。究其原因:一是領導思想上未對水利工程管理引起足夠重視,存在重工程建設、輕工程管理的傾向,認為管理難度大,容易得罪人,且沒有“油水”,往往是“種了別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二是管理經費無保障。在興建工程時,沒有很好地考慮工程建成運用后的運行維護經費,管理設施簡陋,管理人員經費不落實,形成工程建設越多,背的包袱越重的惡性運行機制。平陽縣每年安排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時也沒有考慮安排工程機構管理經費。鄉鎮流域管理機構各項規費收入只能勉強支付一般性的工資支出,根本沒有能力改善工作條件。水閘、水庫管理人員全年僅拿300~500元補貼,連簡單再生產也難以維持。三是產權不明晰,主體不明確。平陽縣水庫、水閘大多建于20世紀70年代,多是靠國家撥一部分資金、物資,農民義務投工投勞來完成。以后興建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也基本上是國家補一點、鄉鎮投一點、村級籌一點的“三合一”工程,投資主體很不明確,加上經營管理粗放,工程出了毛病,水利部門掏錢幫助維修,“有娘生無人養”,誰也管不了,誰也不管。四是宣傳教育缺乏深度,工作缺乏力度。一些干部、群眾對水法規不甚了解,個別人為了自身利益明知故犯,但水法規又缺乏剛性條文,致使一些人有恃無恐。五是管理部門力量薄弱,業務水平低,素質差。大多管理人員沒有經過系統的培訓,管理知識缺乏、業務能力偏低,難以適應工作。
二
水利工程管理已成為水利工作的一大薄弱環節,成為從傳統水利向現代水利、可持續發展水利轉變的一大障礙。必須把水工程管理和建立水管單位的良性運行機制作為水利部門的一件頭等大事來抓。
1.統一認識,轉變觀念
依法加強水利工程管理,關鍵在領導,領導的關鍵在觀念的轉變。領導工作的注意力和主要精力要轉移到依法加強水利工程管理上來,從根本上轉變那些不適應依法行政、依法管水要求的傳統習慣和方法;從過去只重工程建設轉變到加強管理、建管并重;從過去主要對水利行業內總的管理轉變到對全社會的水事活動的管理;從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進行管理轉變到用法律、行政、技術、經濟手段,主要依靠法律手段進行管理上來。著力研究和探討市場經濟條件下管理工作新機制、新格局,為管理工作提供一個良好的思想基礎和組織保證。
2.多管齊下,廣泛宣傳
要緊緊抓住“世界水日”“中國水周”宣傳的有利時機,做到與長年性宣傳相結合,與案例宣傳相結合,與水法律、法規宣傳相結合,與宣傳水利建設成果相結合。宣傳應著重向基層鄉村干部轉移,向山區、半山區群眾轉移,運用多種形式、多種載體深入開展宣傳,如組織大型晚會、水利成果展、萬人簽名、水法規咨詢、知識競賽,散發宣傳資料,制作大型廣告宣傳牌等,通過各種形式,使水法律法規逐步入耳、入腦、入心,形成全縣上下共同保護水利設施,依法保護水資源的良好局面。
3.健全網絡,明確職責
一是聘請鄉鎮水利員作為水利協管員,定期組織水法律、法規和管理業務培訓講座,明確他們對本鄉鎮范圍內水工程運行負有檢查監督職責,考試合格的發給聘書。對管理工作先進個人年終給予適當獎勵,對工作放任、或失職者,建議當地政府給予調離或辭退處理,以增強其工作事業心和責任感。二是各流域管理所增掛水政監察中隊牌子,實行合署辦公,明確規定對本管轄區內的水工程負有日常的管理職責。而且各管理機構要明確一名副職負責工程管理,分片劃組管理到每個工程。三是縣水利管理所作為全縣水利工程管理職能部門,側重在水工程維護修繕、檢查觀測、控制運行等技術方面加強督察。縣水土保持監督所、水政監察大隊作為全面執法管理單位,依法對生產經營、開發建設活動中涉水事務進行監督檢查,加強水法律、法規監督實施。這樣各個層次、各個方面既明確分工,又相互協同,變一家管水為多方管水,合力同唱“一臺戲”。4.建章立制,落實責任
貫徹查處和預防相結合的方針,全面推行巡查執法責任制。首先從建立健全各項工作規程著手,縣局已制定和頒發了《平陽縣水政監察巡查制度》《關于加強水工程管理的暫行規定》《平陽縣水政監察大隊考核辦法》等規范性文件,還將出臺《平陽縣水利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平陽縣水利局行政錯案追究制度》等一系列文件,分別對考勤、巡查、受理、立案、考核、獎懲等作出明確規定。其次是建立和完善水行政主管部門層級監督和互相監督辦法。建立社會舉報制度,凡舉報有功人員均給予適當經濟獎勵。各職能單位圍繞各自工作職責,做到每周巡查兩次,巡查時要有記錄,發現問題要及時上報,一般水事違法案件由各流域管理所按簡易程序進行處理。發生較大的一時制止不了的立即上報縣水保所、縣水政監察大隊調查取證,按執法程序進行調處。每個層次管理單位根據職責分工不同,都有相互監督的權利和義務。
5.突出重點,強化管理
根據平陽縣水工程的實際狀況,其工作重點要放在加強對堤防、河道、水庫、水閘、山塘等水工程管理和執法上。當前要以制止侵吞、蠶食河道、溪流,亂采亂挖,開發建設活動隨意棄渣、棄土和在堤塘管理范圍內亂搭亂建為主要內容,以打擊和制止現行為主,加大巡查管理和執法力度。縣局要結合防汛檢查每年開展幾次全縣性管理工作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研究對策,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決。同時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局紀檢組參與全過程的監督檢查。
6.加強領導,形成合力
局長對全縣水工程管理、執法負有全面責任,要堅持一手抓建設,一手抓管理,做到建管并舉,強化執法。水利局分管水工程管理和執法的副局長,要全身心地撲在管理和執法工作上,以身作則,知難而進;要運用多種載體,組織開展“管理、執法年”活動,同時建立管理、執法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集會議,分析研究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探討管理、執法的新辦法、新措施;加強對管理、執法人員的業務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培訓,努力成為精通本職工作的內行;完善評議考核制度,明確職責和目標,強化監督和考核辦法,把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作為評選進行單位、考核選拔干部的重要條件;加強管理、執法隊伍自身建設,努力造就一支嚴于管理、勇于執法、敢于執法、敢于碰硬、紀律嚴明、勤政廉政的水利隊伍。
三
水利工程管理是水利部門的難點、熱點問題,上級水利部門和各級政府要為水利管理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為此,筆者建議:
1.精心部署,精心組織,上下聯動,形成一個全面抓“管理、執法”的工作機制
省、市水利部門要在抓好水利建設的同時,把管理督察放在日常工作的首要位置,做到有布置、有檢查、有落實。每年要集中一段時間,由省、市水利部門主要領導帶隊,深入到重點地區、重點地段、重點部位進行檢查。要選準薄弱環節,全程跟蹤監督,建立督察督辦制度,對管理中暴露出來的問題要一查到底。每年在評選水利工作先進縣(市、區)時,要把水利管理、執法工作好壞作為一個基本條件。
2.從政策上、經費上、人力上提供必要的保障,以保證管理、執法工作的正常有效地運作
工程造價管理是指遵循工程造價運動的客觀規律和特點,運用科學技術原理和經濟及法律等管理手段,解決工程建設活動中的工程造價確定與控制、技術與經濟、經營與管理等實際問題,力求合理使用人力、物力和財力,達到提高投資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全部業務行為和組織活動。工程項目造價管理的基本內容就是合理確定和有效的控制工程項目造價。
近些年我國建筑業取得了很大發展,但現階段的工程造價管理與世界發達國家(如英國和美國)相比還是存大很大差距的。這些差距主要表現在工程項目造價管理體制方面和對于現代工程造價管理理論和方法的研究、推廣和應用方面。我國的工程造價管理體制仍受到前蘇聯以標準定額管理為主的工程造價管理體制的束縛,工程造價管理偏重竣工結算階段的造價管理,缺乏對項目全過程的造價控制。
要從根本上管理和控制住工程造價,必須克服對特定階段的偏重,對項目投資實施全過程進行控制,從組織、技術、經濟、合同與信息等方面挖掘潛力,有效地控制造價和科學地管理造價確保工程質量、不斷降低工程成本。
一、工程造價控制在工程項目管理全過程中的作用
工程造價涉及到國民經濟各部門、各行業,涉及社會再生產中的各個環節,也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城鎮居民的居住條件。其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工程造價是項目決策的依據。建設工程造價是項目決策階段進行項目財務分析和經濟評價的重要依據。工程造價決定著項目的一次費用。投資者是否值得投資、是否有足夠的財務能力,是項目決策中要考慮的主要問題。
2.工程造價是制定投資計劃和控制投資的依據。投資計劃是按照建設工期、工程進度和建設工程價格等逐年分月加以指定的。正確的投資計劃有助于合理和有效地使用資金。
工程造價是通過多次預估、最終通過竣工決算確定下來的。每一次預估的過程就是對造價的控制過程,因為每一次估算都不能超過前一次估算的一定幅度。這種控制是在投資者財務能力的限度內為取得既定的投資效益所必需的。
3.工程造價是籌集建設資金的依據。投資體制的改革和市場經濟的建立,要求項目投資者必須有很強的籌資能力,以保證工程建設有充足的資金供應。工程造價基本決定了建設資金的需要量,從而為籌集資金提供了比較準確的依據。
4.工程造價是評價投資效果的重要指標:工程造價自身形成一個指標體系,能夠為評價投資效果提供多種評價指標,并能夠形成新的價格信息,為今后類似項目的投資提供參照系。
5.工程造價是利益合理分配和調節產業結構的手段。工程造價的高低涉及到國民經濟各部門和企業間的利益分配。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工程造價會受供求狀況的影響,并在圍繞價值的波動中實現對建設規模、產業結構和利益分配的調節。
二、工程造價控制在工程項目管理全過程中的實施
工程造價的有效控制就是在投資決策階段、設計階段、工程發包階段、合同實施階段把建筑工程造價的發生額控制在批準的工程造價限額以內,隨時糾正發生的偏差,保證項目投資目標的實現,以求在各個建設項目中能夠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財力取得較好的投資效益,最終實現使竣工決算控制在審定的概算額內,避免三超現象的發生。為了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1.決策階段工程造價的合理控制。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貫穿于項目建設全過程,可以說決策階段的項目決策內容是決定工程造價的基礎,工程建設項目的各項技術經濟決策,對項目的工程造價有重大影響,特別是建設標準水平的確定、建設地點的選擇、工藝的選擇、設備選用等,都直接關系到工程造價的高低。據有關資料統計,在項目建設各階段中,投資決策階段對工程造價的影響程度最高,可達到70%~80%。因此,項目投資決策階段的造價控制是決定工程造價的基礎,它直接影響著各個建設階段工程造價的控制是否科學合理。(1)積極做好項目決策前的準備工作,認真搜集有關資料,如設備運行情況、設備技術參數、需要解決的問題等。(2)切實做好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根據市場需求及發展前景、合理確定工程的規模及建筑標準。編寫具有較強的說服性和可行性的立項申請,爭取項目早日立項。(3)科學進行工程項目的效益分析、編制工程投資估算。投資估算編制要有依據,要盡可能細致,盡可能全面。從現實出發,充分考慮到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及不利因素對工程造價的影響,考慮市場情況及建設期間預留價格浮動系數,使投資基本上符合實際并留有余地,使投資估算真正起到控制項目總投資的作用。
2.設計階段工程造價的控制。工程設計是建設項目進行全面規劃和具體描述實施意圖的過程,是工程建設的靈魂,是處理技術與經濟關系的關鍵性環節,是確定與控制工程造價的重點階段。(1)實行設計方案招標或方案競選,有效控制工程造價。功能是否滿足使用要求,不僅關系到建設項目一次性投資的多少,而且在建成交付使用后影響項目的經濟效益。采用設計招標形式選擇最合理的設計方案,促使設計單位優化設計方案,降低工程造價。在審查設計單位的設計時,要利用各種指標對總平面圖設計、工業建筑的空間平面設計進行分析比較,這兩方面的設計不僅對工程造價產生重大影響,而且對施工及投產后的生產、經營都有重大影響。在選擇工藝技術方案時,應從我國的實際出發,以提高投資效益為前提,積極而穩妥地采用先進的技術方案和成熟的新技術、新工藝。一般來說,先進的技術方案勞動生產效率高、產品質量好,但是所需的投資較大,因此,要認真進行經濟分析,根據我國國情和企業的經濟實力,確定先進適用、經濟合理、切實可行的工藝技術方案。(2)推行限額設計。對工程項目實行限額設計所謂限額設計就是按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投資估算控制初步設計,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總概算控制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同時各專業在保證達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分配的投資限額控制設計,嚴格控制不合理變更,保證總投資額不被突破。
初步設計階段應按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階段的投資估算進行限額設計,控制概算不超過投資估算,主要是對工程和設備、材質的控制。為此,初步設計階段的限額設計工程量應以可行性研究階段審定的設計工程量和設備、材質標準為依據,對可行性研究階段不易確定的某些工程量,可參照設計和通用設計或類似已建工程的實物工程量確定。在初步設計限額中,各專業設計人員要增強工程造價意識,嚴格按照限額設計所分解的投資額和控制工程量以及保證使用功能的條件下進行設計,力求將工程造價和工程量控制在限額內。
3.招投標階段對工程造價的控制。工程建設領域實行招投標制,是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通過竟爭機制,優化資源配置,低成本,高質量,高效率的完成工程建設。在招投標過程中,要認真編制招標文件,熟悉設計圖紙,仔細審核中標單位報價書中的工程量、單價,限制投標單位采用投標策略對工程造價控制的影響。(1)編制工程招標文件。工程招投標通過引進市場競爭,在滿足工期和質量的前提下,選擇投標報價最低或者經評審的合理最低投標報價的投標人,價格的競爭成為招投標工作的核心內容。
編制工程招標文件中要注意:一要提高招標文件的質量,特別是工程量清單應項目齊全,數量準確,避免造成漏項。二要編制好招標控制價或標底,把它們控制在合理造價的下限。三要在合同條款中應明確工期、質量、造價、材料設備供應、工程款支付、竣工驗收、質量保證期、違約責任等內容。四要采取措施防止施工單位串標、圍標。(2)運用工程量清單規范招投標。工程量清單是完成建設工程需要實施的各個分項及其工程數量的明細清單,它是將設計圖紙和業主多項目的建設要求轉換成分項和數量的表單格式,反映了承包人完成建設項目需要實施的具體的分項目標,為投標人提供了一個平等的競爭性報價的基礎。在具體操作中,招標單位根據工程量計算規則提供工程量清單,投標單位參照消耗量定額,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和市場行情,自主報價和自主競爭。4.施工階段對工程造價的控制。工程項目的實施階段是建筑物實體形成階段,是人力、物力、財力消耗的主要階段。要提高建設質量,控制工程造價,發揮投資效益,就要在工程實施階段加強工程建設的管理和監督職能,用系統工程的觀念、理論和方法進行管理,主要內容是“三控制二管理一協調”,即進度控制、質量控制、費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組織協調。(1)擇優確定專業分包單位,應該結合工程項目的性質和規模、工期的長短、工人的數量、機械裝備、材料供應情況、運輸、地質、氣候條件等各項具體的技術經濟條件,對承建單位指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施工進度計劃進行優化,最后選定最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財力、資源的方案。(2)有效控制工程變更和現場經濟簽證。在工程建設項目中,工程變更和現場簽證是不可避免的,但要進行有效的控制。為防止在施工圖中產生的漏洞,除在審核時把關外,還應在甲乙方的圖紙會審、設計院的技術咨詢中消除。總之,應消滅在開工之前。設計變更應盡可能提前,變更發生得越早,損失越小,反之就越大。為此,必須加強設計變更管理,盡可能把設計變更控制在設計階段初期,尤其對影響工程造價的重大設計設計變更,更要用先算賬后變更的辦法解決,使工程造價得到有效控制。(3)嚴格審核工程施工圖預算。在工程施工過程,審核人員和費用控制人員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根據施工圖設計的進度計劃和現場施工的實際進度,及時核定施工圖預算。對于預算超出相應概算施工圖設計部分,要加以詳細分析,找出原因,并及時與項目負責人通氣,調圖預算。根據施工圖設計的進度計劃和現場施工的實際進度,及時核定施工圖預算。對于預算超出相應概算施工圖設計部分,要加以詳細分析,找出原因,并及時與項目負責人通氣,調整或修正控制目標,對工程造價實行動態控制。(4)加強材料、設備的采購和管理。材料費是構成工程造價的主要內容,要在施工階段搞好工程材料供應管理,對于降低工程造價十分明顯。項目管理者可在施工過程中參與主要材料的選型定價,為做好選型定價工作,要認真調查和分析材料市場的價格及其走勢,對商品混凝土、鋼材、門窗、水電及墻地面裝飾等大宗材料的采購應協助承包商進行多家比選,對大型的工程項目還可以組織供應商進行招標,在質量、服務、價格方面反復比較,從中選優。
5.決算階段對工程造價的控制。竣工決算是反映建設工程實際造價和投資效果的文件。及時、準確地對竣工決算審核,對于總結分析建設過程的經驗教訓,提高工程造價管理水平及積累技術經濟資料都具有重要意義。(1)在確定工程造價時,堅持以現行的計價規范為依據,按照施工合同和招標文件的規定,根據竣工圖、結合現場簽證和設計變更進行審核。工程審計人員不但要熟練掌握工程量的計算規則、定額子目的組成及包含的工作內容、工程造價計算程序、費用定額包含內容及記取方法,還要掌握它們的編制原理,內在聯系,確保工程造價計算的準確性。(2)要堅持深入現場,掌握工程動態,了解工程是否按圖紙和工程變更施工,是否有的洽商沒有施工,是否有已經去掉的部分沒有變更通知,是否有在變更的基礎上又變了。因此,在結算時不能只是對圖紙和工程變更的計算審核,要深入現場,細致認真的核對,確保工程結算的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應采取二審終審制,第一審為內審,第二審為外審,嚴格控制每個環節,層層把關,使工程造價經濟合理,符合現行的計價規范。
綜上所述,工程造價管理是一項技術性、專業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貫穿于投資決策、項目設計、招標投標和建設施工各階段,要運用科學技術原理和經濟及法律手段,解決工程建設活動中的技術與經濟、經營與管理等實際問題。在工程實施的各個階段,不同角色的項目管理者時時要有控制造價的經濟頭腦,認真分析和充分利用建設周期中的重要信息,把握市場經濟的脈搏,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節約工程資金,最大限度地提高建設資金的投資效益。
參考文獻:
1.樂嘉棟等編.建設項目投資管理.同濟大學出版社,2003
多年來,濱城區河道工程管理一直采用專管與群管相結合的模式。自2000年試行了“管養分離”運行模式以來,群眾護堤員全部下堤。各工程管理段根據所轄堤線長度,結合各自人員情況,把堤防分段落承包給專職堤防管理人員,進行堤防管理和維修養護工作;險工、控導實行班壩責任制,根據工程長度、管理工作量,按一定壩段數量承包給專職管理人員進行日常維修養護;對涵閘工程采取了閘管任務崗位分工承包制的管理辦法。
二、濱城區河道工程管理存在的問題
工程管理作為水管單位的一項重要職能,各級重視程度不夠,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建設輕管理、重經營輕管理的思想,有些時候認為工程管理光花錢不出經濟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工程管理工作的開展,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運行管理模式落后,工程管理經費嚴重不足,成為制約工程管理水平提高的瓶頸。由于管養分離經費遲遲不到位,既要管理好防洪工程,又要穩定發展養護隊伍,提高他們的工作、生活質量,以每年有限的歲修經費難免顧此失彼,出現了餓著肚子搞工管的局面,養護隊伍的生存和發展是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2.養護隊伍年齡老化,知識結構陳舊,勞動技能偏低,生產生活設施簡陋。
3.勞動工器具缺乏,機械化程度低,職工勞動強度大。
4.工程建設、管理、經營三者關系不順。比如某些防洪基建工程的附屬設施設計不健全就通過了驗收(如護堤地未整理、排水溝等問題),給日后工程管理帶來麻煩;利用黃河工程搞淤區經營開發時對工程管理面貌的影響考慮不足,給工程管理制造了障礙(如有的單位淤背區對外承包開發時,未落實好承包戶相應的工程管護職責,影響了工程完整和工程面貌)。
三、濱城區河道工程管理的發展方向
1.發展思路
濱城區河道的工程管理應認真貫徹中央水利方針,依照黃河治理開發的總體規劃,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拓寬視野,提高境界,理清思路,開拓創新,制定措施,狠抓落實,以保持工程完整堅固、增強抗洪能力為重點,以深化水管體制改革、建立“管養分離”良性運作機制為動力,以工程綠化、美化、建設工程景觀點、“管養分離”亮點、涵閘遠程監控系統為突破口,大力推進工程標準化建設,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2.發展目標
要切實按照黃委會和山東局的總體布署(規劃),消除近堤坑塘、堤河、井渠等險點隱患,強化工作質量,確保工程安全運用,逐步實現堤防標準化,控導工程標準化,繼續開展工程管理“管養分離”工作,進一步完善、優化河道目標管理,實現工程管理數字化、養護機械化、人員專業化。加強植樹綠化,抓好淤背區開發,實現重點險工公園化、淤區開發園林化、庭院、閘所環境優美化,實現黃河工程生態景觀線的目標。創造出工程管理最高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
四、搞好工程管理應采取的主要保障措施
1.提高認識,樹立爭先創新意識
工程管理既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系統工程,又是治黃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工程管理工作的好壞不僅影響著工程的抗洪能力,而且還體現著一個單位綜合管理水平的高低。因此,必須全面提高對工程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嚴格執行、落實工程管理考核標準,全面加強對工程管理各類資料的綜合分析和研究,直至上升到科學的理論來指導工程管理工作。
2.加強日常管理和基礎設施建設
各工程管理段要結合實際制定全年的工程管理工作意見和詳細的實施計劃,有條不紊地加強和開展工程的日常管理養護工作,使工程常年保持完好和堅固。要堅持“月檢查、季評比、半年一初評、年終一總評”的檢查評比制度,制定出適合本單位便于操作的工程日常管理辦法和工程管理獎懲制度等制度辦法。靠狠抓各項制度、辦法及責任制的落實,來促進工程管理經常化、規范化建設。
3.啟動“亮點工程”建設,提高工程管理技術水平
“亮點工程”建設是工程管理技術水平和工程管理創新意識的集中體現,因此,必須抓緊啟動“亮點工程”建設。“亮點工程”建設應集工程標準、經營收入、生態環境于一體,加上科學化的管理體系及制度建設,形成有特色的形象工程。并以此帶動全局創名牌、上檔次,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技術水平。
4.開展“數字工管”建設工作
“數字工程管理”工作是一項全新的課題,各部門除了抓緊學習和研究外,還要注重這方面的動態。“數字黃河”工程已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作為“數字黃河”工程五大應用系統之一的水利工程運行與管理現代化(即“數字工程管理”)建設已提到重要議事日程。因此,必須了解“數字工程管理”的概念。為了保證該項工作的順利實施,各部門一要加強學習,統一思想,做好“數字工程管理”各項前期準備工作;二是認真組織有關人員研究摸清工程管理及系統建設需求等基本情況,關注首批“數字工程管理”試點工程的進展情況,明確專人負責這項工作;三是以完成涵閘遠程監控系統為突破口,認真總結經驗,全面促進“數字工程管理”建設。
5.加快黃河水土資源的開發和綜合利用
1前言
智能建筑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在美國問世以來,因強大的技術優勢與巨大市場需求優勢的推動,很快即將風靡全球,在不到20年的時間里,便發展成為現代建筑的主流,已成為一個國家、一個地區、一個城市現代化的重要標志。在我國,才短短的幾年時間,就有幾百座智能大廈拔地而起。然而,投巨資建成的智能大廈,在智能化方面的效果與期望值的差距較之土建與裝飾的這一差距則要大得多。智能建筑中智能化的設備,伴隨著現代化電子技術、計算機技術的飛速發展,都已歷經幾代的更新,基本上都是由國內外著名公司制造,其質量可靠性一般都較好。智能建筑中智能化之所以不盡人意,主要還是因為智能大廈弱電工程的實施不當。弱電工程的實施有以下幾項不利因素。
1.1弱電施工的時間與空間往往受到其他施工方工程進度的擠壓
智能建筑建設期間,其時間資源與空間資源是一個有限的資源,由土建、裝飾、安裝、弱電系統集成的很多參與方共享。誰占有充分,誰的管理就容易,效率、效益就高,于是施工各方對時空資源會相互爭占。在爭占中,土建方占有主導地位,弱電則是一個最弱勢群體,其施工的時間與空間很容易受到其他方的擠壓。
1.2弱電系統集成與土建、裝飾、安裝接口界面不清
弱電與土建、弱電與機電設備、弱電與強電安裝,無論是施工,還是系統功能的最終實現,關連性大、藕合度高。而這一方面的規范化體系又很不健全。因此,在彼此的接口處,界面不清,這一塊的工作由哪一方負責,在設計與規章中界定得不明確,這就是造成施工時的相互推委,配合失調。
1.3弱電系統集成商施工隊伍素質不高
現在的弱電集成公司基本上都沒有專門的施工工人隊伍,施工中,配管配線及末端設備安裝這類勞動密集型作業,一般都要臨時雇用一些民工。這些民工的技術水平、責任感、職業道德都不讓人放心,往往在工程中留下質量隱患。
1.4弱電監理不夠專業
目前,負責弱電監理的工程師多由強電監理兼任,他們對弱電系統的許多新的技術、設備缺乏了解,難以監理到位。
以上這些就使得弱電工程實施難度大、麻煩多。有時看似一個簡單的問題,因各方利益的沖突,相互推委,耗大量精力協調也很難找到一個讓各方滿意的解決方案,而工程又急不可待,讓人傷透腦筋。這些無聊的扯皮,嚴重地影響工程質量,制約工程進度,增大施工難度,徒耗建設費用。
怎么解決這些矛盾呢?
智能建筑的建設方應充分發揮市場經濟賣方市場中業主的優勢,強化對弱電工程的管理,建立一套企業的工程管理流程,制定一套約束各方的管理程序,一套讓參與各方都預先承認的規則,就可大大減少施工過程中的困難,保障弱電工程的質量。
2有關弱電系統設計的管理
2.1先要做好弱電系統的整體規劃
在智能建筑的方案設計階段,便要依據建筑物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服務功能,物業管理方式作盡可能深的分析與探討,從適用性、先進性、經濟性上綜合考慮,作一個定位合理的整體規劃。要上些什么項目,要達到一個什么標準,做出明確的需求分析,再由設計院進行擴初設計。
2.2擴初設計階段,對設計院提供的服務要有明確的要求
(1)設計院對每一個子系統的設計方案,都要作詳細的技術交底,甲方應與設計院就各個子系統的監控對象、監控方法、監控功能、設備數量、系統結構和布局,預算費用,特別是在降低造價、節約投資上進行深入的討論,對與甲方有較大分歧的設計,要組織專題論證。
(2)設計院要有總管本項目強電設計與弱電設計的技術負責人,管理、協調本項目的強弱電及相關專業的設計。
(3)要對弱電線管、線槽及水、電、風系統中的線管、線槽、管道的排布作統一設計。弱電系統中的電纜、線管、線槽不得與風管、水管、機電設備、強電走線相沖突,并應選擇與建筑物內各種設備安裝相適應的合理布局和走向,以節約工程投資。
(4)對弱電系統要作綜合布線設計(暫可以只對電話布線、數據布線、消防布線、廣播布線和BAS布線)。對明裝的線管、線槽不僅要有水平定位、還應有垂直安裝尺寸及足夠的空間,要兼顧其與預埋線管、線槽的連續性與整體性,要能保證隱埋線管、線槽的預埋作業的整體實施。
(5)對隱埋線管、線槽的載體:地面、頂層樓板、墻柱面的面層,土建設計要有足夠的嵌入尺寸,對大面積的平面,還應對厚度有均勻度要求。
(6)與弱電系統相互連接的電器控制箱應作好弱電電纜引入開孔及柜內接線端子排的設計,并明確標出互連的強、弱電電器的工作電壓。
(7)須由消防子系統實現聯動控制的機電設備,設計院的強電設計人員與弱電設計人員應仔細核對、銜接得當,確保控制的準確實現。
(8)設計院要提交整個設計的電子文檔,至少要提供能使弱電各個子系統進行招標與深化設計的電子文檔。
(9)對弱電各個子系統招標后由工程承包方所作的深化設計,應由設計院負責審核、會簽或出圖。
(10)設計院對弱電各個子系統的招標與施工要注意的重要事項,要作出明確的文檔說明,以便于建設方及監理方對工程的監管。設計院應參加對弱電系統集成商施工組織方案中質量保障程序的審核。
(11)設計院應根據最終確定的建設功能與用途,根據外部接入環境,合理的選定弱電控制中心與網絡通信中心機房的位置。
(12)設計院對建筑、結構、機電設備、強電設施、弱電系統某一項實行設計變更時,特別是土建與結構的設計變更,設計院要組織其他相關方的設計工程師,作相應變更設計。避免發生土建與機電設備安裝、土建與弱電安裝、強電與弱電安裝相互脫節,相互沖突的事件發生。不然,若因設計院各設計方協調不好,造成建設方經濟損失的,業主可要求設計院賠償。
3有關弱電招標及合同簽訂的管理
(1)招標的需求說明與技術要求,先由弱電專業工程師討論、擬稿、修改、初定稿,然后組織專題聽證會評議,聽證會應有強電工程師和相關領導參加。
(2)招標前建設方的弱電工程師應對可能參加投標方的各種供貨品牌進行對比,要對其功能、特點,對本工程的適應性有較清楚的了解,要對投標方以往的工程實例,對他們服務支撐能力進行考察,提供書面評估報告。
(3)招標時,對各個系統的設備選型要考慮其開放性,即采用其作為主控設備時,該系統對其他公司產品的兼容性。以減少對某一公司、某一種品牌的依賴性,這能使今后的維護更加方便與經濟。
(4)投標書應闡明投標人對項目質量要點的理解,闡明其質量保證措施與建議。評標時要將此列為對投標方工程實施經驗的考察內容。
(5)投標書中不僅應有計劃的建設工期,還應注明完成深化設計,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
(6)簽承包合同時,要簽一份詳細的技術協議。技術協議應包括系統結構、系統原理設計圖、設備明細表、應用環境、監控對象;應包括與其他相關的強弱電系統的硬、軟件接口界面、系統操作界面、軟件的功能(特別是維護功能、組態功能);應提供的文檔資料應包括培訓、質保、軟件升級等服務承諾。
(7)要恰當的安排弱電各個系統的招標時間。消防、安防、樓宇、布線這些系統深化設計較擴初設計可能會有較大的變動,施工的隱埋工作量較大,其招標工作最好在地下一層頂層施工前完成,以保證隱埋作業的順利實施。
(8)招標文件要明確申明,業主對工程內容有權進行增減修改,增減后,工程費用按中標訂價標準,相應予以增加或減少,工程承包方必須接受,并按要求施工。
4對土建、裝飾應作配合的管理
這一配合管理是弱電工程實施中最麻煩的地方,在土建、裝飾工程的承包合同中,應對以下各條予以明確規定。
(1)對所有地下、穿墻、沿柱石、墻面預埋的線管、線槽工程,當甲方委托土建方施工時,土建方應按合同計費標準(或工程定額標準)承接,按要求完成。
(2)土建工程總承包方要保證弱電施工的供電、供水、要安排好弱電工程施工方的臨時場地或倉庫,土建方要接受甲方及監理的現場協調管理,總包方應協調好土建工程各方,實施與弱電工程具體的施工配合。
(3)土建方對要隱埋線管、線槽的層面,在土建施工前要及時通報監理與甲方,便于相關單位作業的跟進;土建施工方要加強檢查、測量,保證面層厚度尺寸與面層均勻度達到設計要求,以保證隱埋的線管、線槽能正常嵌入。
(4)裝飾工程方要預先向監理、甲方通報吊頂,通報地面、墻面裝修的施工計劃與進度,為弱電施工留下應有的時間與作業空間,裝飾工程方應負責安裝弱電設備時裝飾面板相應位置處的開孔
(5)土建總包方與裝飾工程方都應設專門負責協調工作的責任人。
5有關弱電系統與機電設備、強電工程相互配合的管理
(1)機電設備(包括變壓器、發電機、高低壓柜、冷凍機、空調機、鍋爐、電梯、電氣控制箱、水泵、風機、防火卷簾門等)的招標,采購應由弱電工程師提出相應的弱電技術條款,投標方、供貨方應明確對這些條款的滿足與偏離情況。合同簽約與設備驗收時一定要對此進行仔細核對與檢查。
(2)強電電氣控制柜(箱)的訂貨、制作、安裝要保證弱電電纜能夠正常接入,并在柜(箱)內予留有相應的安裝空間。
(3)土建、裝飾、強電、弱電承包方在工程安裝時都要保證不損壞其他方已完工的工程,若有損壞,責任方要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的經濟損失。
6對弱電工程監理的管理
(1)監理方應有專業的弱電監理工程師負責本項目的監理。建設方應對其學歷、職稱、資質、資歷進行核查,并對弱電工程師的相關知識,特別是對相關國家標準的了解程度進行考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建設方有權否決。
(2)監理工程師上崗前應向建設方提交其監理崗位職責。
(3)監理方應定期(按月或按季)向甲方提交監理工作計劃。
(4)對重要工序的監理要事先向甲方進行通報,過程檢測記錄要及時向建設方通報,或通知建設方參加檢測驗收。
(5)對隱埋線管、線槽來說,在工程實施前,監理工程師、相應弱電工程承包方質量負責人,要在現場督查、核對,保證不漏不少,保證用材合格;檢查實施隱埋工程的責任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質量保證措施,相應的隱埋作業完工后,要即時進行通斷合格檢查,及時組織相關驗收。
(6)監理方應結合工程實際,另行設計統一的弱電工程監理記錄文檔(最好同時有紙質文檔和電子文檔)。
(7)—隱蔽工程和工程觀感質量驗收,檢測抽樣方案的確定應符合GB50300第3.0.3、第3.0.4和第3.0.5的規定。
7對弱電項目系統集成方的管理
(1)弱電項目中標方應按規定時間提交深化設計的圖紙和電子文檔,在甲方及設計院審核、修改,確認后出圖作為正式施工圖實施。
(2)弱電項目系統集成商提交的施工組織方案中,要有操作性好的質量保障程序,甲方應組織設計院和監理對其進行審核。
(3)弱電系統集成商要設項目責任人、技術負責人、現場安全員和獨立的質量檢查員,上述人員要有明確、詳細的崗位職責;弱電承包方應將上述人員的學歷、職稱、資歷相關證件報送甲方;甲方或委托監理方應對上述人員與項目相關的管理知識、質量知識、安全常識進行考試或考查,甲方及監理方有權否定不合格上崗人員。
(4)弱電承包方要向甲方通報班、組一級負責人學歷、資歷并接受甲方的相關檢查。
(5)弱電承包方要對其施工人員進行職業道德、職責、技能、質量與安全知識的上崗培訓,發上崗證。持證上崗人員應通過承包方組織的考試,甲方應檢查其考試內容。
(6)承包方應在開工報告中,將整個工程按工序、按場地進行工序拆細,注明每一道工序的質量要點和保障措施,注明要求的作業環境與配合條件。
(7)承包方應在開工報告中將整個工程按工序、按場地進行工序、作業的拆細,量化每一道工序,作業的工作量(需多少個工日)、計劃開工時間、計劃完工時間。
(8)承包方要在施工的不同階段根據需要,按周或按月向甲方報告工作進度、現場施工人數、進度調整計劃。
(9)承包方對非承包原因造成的施工計劃的變更和工期順延應及時書面報告建設方和監理方。
(10)承包方要按統一的文檔格式向建設方與監理方提交上述文檔。
8對竣工驗收的管理
竣工驗收是項目質量保障的最后一個環節,絕不可因工程臨近完工,因人員的變動草草收兵。
(1)首先應由系統集成商遞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及驗收執行大綱,驗收報告應附有系統集成商完工的目標測試記錄與結論,若需先作試運行的還應有試運行記錄。
(2)驗收執行大綱應符合工程承包合同中技術協議的要求,應符合有效的設計文件、工程變更文件的要求;驗收執行大綱應遵循國家標準GB50300、GB50307,應遵循與該項工程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政府的法規文件。
(3)驗收執行大綱應包括驗收執行程序、檢測驗收的目的;檢測的內容應包括驗收所依據的標準、規范;測試工具應包括測試結果的處理分析、測試結論及處理方法、驗收結論等內容。
(4)驗收執行大綱應由甲方技術責任工程師會同監理工程師做逐項審閱、修改,經項目驗收小組組長認可后報建設方技術總監批準執行。
(5)應成立項目驗收小組,項目驗收小組由建設方項目負責人任組長,有建設方項目技術責任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系統集成商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參加(有特殊要求的項目,還應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人員參加)。
(6)項目驗收小組可根據需要下設驗收測試組與資料驗收組,參加人員由項目驗收小組指派,資料驗收組要有建設方專職資料員參加。
(7)所有測試記錄格式都應規范化,便于查閱與管理。驗收測試操作人員應按要求,準確、詳細地做好測試記錄。
(8)項目驗收小組應對驗收測試數據進行分析,作出合格,不合格結論,對需要返修、返工的工程應責成系統集成商按時整改,整改后再對系統進行全部或部分驗收。
(9)竣工文檔應包括:
工程合同技術協議;
工程設計說明。包括系統選型論證、系統所包含的子系統、系統監控對象、系統規模容量、系統功能、性能指標;
工程竣工圖紙。包括設計原理圖、系統結構圖、設備布置及布線平面圖、系統配電箱電氣原理圖、電氣端子接線圖、中央監控室設備布置圖等;
依據技術協議應提交的軟件(包括程序與所有應交軟件文檔);
系統使用說明書、操作手冊、維護手冊以及重要設備的安裝手冊、維護手冊;
系統驗收文件。包括系統驗收執行大綱、系統驗收的所有測試記錄、系統驗收結論;
其他文件。包括系統施工過程質量檢查記錄、工程質量事故報告、設計變更單、工程變更單、設備清單、設備開箱檢查記錄、設備出廠合格證書、出廠質量檢測報告、進口設備的原產地證明書、海關報關單等;
工程預算報告。
一、概述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政府投資力度進一步加大,保證了重點項目順利建設,對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區域經濟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近年來,全國各地均已開始推行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管理模式的探索和試點工作,并取得顯著成效,主要管理模式有“代建制”模式和“工務局”模式。但由于基層政府投資管理受多重因素影響,管理難度大,針對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中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如何順應政府體制改革,加強政府投資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等進行研究并找出對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當前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存在的一些問題
雖然在項目建設管理上,我國結合國內實際,并參照國際慣例,實行了項目審批制、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監理制及重大項目稽查制等等,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和經驗。但是,許多建設項目從立項審批到實施中的工程質量、資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方面還存在不少問題。重點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項目前期準備工作不到位,不重視可行性研究。相當一些項目建設違反基本建設程序,存在有的項目已經開工,而初步設計甚至可行性報告還未審批或有的項目邊設計、邊報批、邊施工,甚至有“三無”工程(即無立項、無報批、無圖紙)出現。如2008年5月1日《楚天都市報》登載的黃石大冶湖一號老橋改造工程就是典型的“三邊”工程(邊設計、邊報批、邊施工)。
(二)項目的質量、進度、成本管理效率較低。質量、進度、成本是項目管理的金三角,是項目管理的基本目標。許多項目由本地的設計院或建筑公司承建,建設單位完全依靠經驗,而非用科學管理方法進行項目管理,使這三方面的控制失調,從而導致工程質量較低。
(三)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及合同制未真正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不落實,項目法人無法獨立履行職責;招投標還存在有的地方或部門、行業利用各種手段,排斥潛在投標人,搞地方和行業保護或不依法招標、招標不規范、串通招標投標,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問題;工程監理制貫徹不到位。
(四)合同執行不嚴格、合同文本不統一,許多條款欠缺,或主要條款不夠詳細。
三、我市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方面的做法
2003年10月在對上海、深圳、珠海進行考察的基礎上,荊門市成立了政府投資工程管理公司,其主要職責是代表政府行使業主在建設期間的管理職能,負責政府投資工程的建設組織實施。推行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管理改革,其核心就是對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進行改革,按照“投資、建設、監督、使用”四分離的原則,建立責權明確、制約有效、科學規范和專業化管理、社會化運作的管理體制及運行機制。按照這一要求,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著力規范政府投資工程運作程序,對建設單位、投資單位、使用單位、管理單位進行明確的職責劃分。具體為:建設單位或投資單位主要履行資金籌措、項目委托及監管等業主的職責;政府投資工程管理公司代表業主負責項目全過程的管理,實行“交鑰匙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工程依法進行監督;使用單位負責參與項目的設計審定和工程的竣工驗收。
(二)具體實施中,堅持“先易后難,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辦法,從范圍上講,目前只是在城區范圍內推進;從項目上講,我們先將政府投資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城市公共設施工程以及政府各部門投資建設的房屋納入了政府投資工程管理公司集中統一管理。
(三)從三個方面著力加強項目實施的管理。其一以合同為基礎,明確各方責權利。我們在組織實施項目管理的過程中,堅持以合同為基礎,重點處理好政府投資工程管理公司與項目業主的關系、處理好政府投資工程管理公司與中介組織的關系、處理好政府投資工程管理公司與行業主管部門的關系、處理好政府投資工程管理公司與項目使用單位的關系。其二以法規為依據,規范工程管理行為。主要通過優化設計方案、把好工程投資關;嚴格招投標制,把好工程發包關;推行風險包干,把好工程簽證關;實行聯審直達項目,把好資金撥付關等措施著力規范工程管理行為。其三以制度為保障,完善內部運行機制。在實踐中,我們逐步完善了從工作人員職責,一直到與業主、施工企業、中介組織關系,內部運作模式及施工管理過程的一系列規章制度。重點推行了項目負責人制度、招投標審查制度、投資控制制度及有效監督制度。
四、建議
(一)改革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模式。結合各地實際情況,摸索適合各地的工程項目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向社會開放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市場,吸引眾多專業項目管理企業通過公平競爭的方式參與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管理。
(二)各級政府及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各項報批手續,加強政府對投資項目的監管,切實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
(三)設計對工程投資影響很大,設計人員要多深入現場,熟悉現場情況,認真地考慮設計方案,做好經濟評價分析,做到經濟、合理、安全、可靠,又要高于施工、便于施工。一個好的設計方案往往投資少、施工快、效果好,而且可以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拆遷協調;施工圖設計也要達到設計深度要求,對路基處理、土石方比例、排水出口等要詳盡明確,避免工程造價增加。
(四)選擇素質高的施工隊伍。目前有的招投標項目限制了一些優秀的施工隊伍參與投標。招標方案中投標報價的比例占得很大,實際上到最后比的是預算編制人員的預算水平,而且擬派現場施工管理人員也未參與進來,為以后的工程施工帶來很大變數。中標的有些并不是綜合素質很高的隊伍,管理起來費心費力,效果并不好。
(五)監理要切實發揮作用,要對施工內容、設計圖紙等相當熟悉,要有預見性、前瞻性,對工程施工要有很好地控制能力,既不能放任不管,也不能事后頻頻返工,影響工程的正常進行。好的監理要多走、多問、多匯報,便于管理人員及時了解現場情況。
(六)管理人員要深入現場、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要有很好的溝通協調能力、解決問題的能力和專業能力 ,既要保障施工的正常進行,又要保障工程質量,還要學會運用各種管理軟件或計算機管理網絡來很好地控制工程進度,也便于領導及時掌握工程最新進展情況。
(七)做好資料歸檔。每年管理項目多且雜,涉及到很多施工圖紙、招標答疑、圖紙會審、領導指示、會議紀要、工程聯系單、設計變更等,要安排專人及時收集整理歸檔。
只有有效的對工程造價全程進行控制,才能提高企業在建設項目中的實施效率,所以務必遵循以下幾個基本原則。第一條原則,要及時、充分地進行信息交流,只有在第一時間準確的掌握了工程的運行狀況,才能保證工程偏差分析的正常進行。第二條原則,按要求將實際狀況與預期計劃進行對比,這樣做的好處是能夠第一時間發現工程偏差,并及時進行偏差分析,采取適當的措施來保證項目的有效進行。在進行工程造價全程控制的時候,可以有計劃地安排固定時間,以便將計劃與實際情況進行對比分析,時間則需根據工程的長短加以設定。第三條原則,工程必須時刻按照計劃的要求來實施,工程造價全程控制的基本及核心是工程的計劃,只有將工程計劃作為依據,才能保證項目的正常運行。當然計劃也需要根據實際的施工狀況適當調整。
1.2 偏差分析理論在工程造價全程控制中應用的基本流程
無論采取何種應用理論,在工程造價全程控制中都需要包含投入、轉變、分析、改正等基本環節。一旦其中缺少某一環節,都有可能造成工程不完整控制,從而降低實際操作的效率。而偏差分析理論在工程造價全程控制中應用的基本流程如下,首先設定工程的預期計劃,并及時了解工程實際運行的狀況,其次應用偏差分析理論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偏差的原因,并采取適當的方式進行修改,最后就是將狀況向相關部門進行反饋。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第二個階段,在發現工程與計劃存在偏差時,一定要及時尋找原因,以便能夠預計將來的發展趨向,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采取完善偏差的行動一般有兩個方式,第一種就是不采取措施,因為問題較小,對工程不會產生較大的影響,第二種就是調整計劃,比如在按照預期計劃進行的基礎上增加人力,添加儀器等。
2 偏差分析理論在工程造價全程控制中的應用
2.1 偏差理論在獲取信息階段的應用
獲取預期計劃文件中的有效信息是工程造價全程控制工作的重要環節,因為計劃文件中包含了所有預期工作安排和計劃,對整個工程而言都起到了建設性的意義。假設沒有應用偏差理論,經常會在遇到突發狀況時不知所措,不有夠及時采取工程造價全程控制的應對辦法。在對信息進行獲取的過程中,需要對工程造價管理和實際評估報告進行數據記錄,以便對具體某一個超標問題的根源及時分析,尋找解決方案。實際評估報告中所含數據眾多并且較為復雜,所以在進行信息收集工作時需要加以重視,對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以及實用性高度關注,這樣便可以將評估報告作為工程造價全程控制的重要依據。而這其中所應用到的偏差分析理論則起到了度量的作用,由于運用該理論得到的數據和結果都具有普遍性與科學性,所以可以將其作為評估企業工程實施效率的重要依據。
2.2 偏差理論在工程造價控制以及開展項目中的應用
由于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建設工程的控制指標、預測計劃以及度量情況都會發生一定的變化,所以需要通過運用偏差分析理論對工程進行分析和改進,采取適當的措施加以完善,以防止出現造價超額支出的現象。工程造價控制以及開展項目活動主要包含以下幾個工作內容,在進行工程造價全程控制過程中需要制定控制要求與標準,以此作為判斷分析工程偏差的主要依據之一。一般設定的標準和要求是按照預期計劃來進行的,通過采取建立圖標的方式對實際度量狀況、造價控制的界限以及控制目標進行分析,有利于偏差理論的應用。這其中工程造價全程控制的目標是整個流程中最主要的一個環節,雖然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會遇到許多項目臨時調換現象,但是之前設定的目標不能發生改變,必須建立起一個完善的控制管理模式,這樣做有利于保障工程的正常實施,也可以確保有關利益者能夠更深入的了解企業的實施進展,并一同參與其中。
3 偏差分析理論在工程造價全程控制應用中存在的問題及影響因素
3.1 偏差分析理論在工程造價全程控制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論述一下在控制費用使用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由于在控制工程造價全程中所涉及到的費用過多并且較為復雜,出現各種費用總計有四十多項的現象,尤其是針對跨地區的工程而言,所以很難進行統一的控制。長期以來為了合理控制工程造價全程,便會采取間接控制費用的方式,雖然能有效避免較大出入的現象,但是會出現繁瑣的間接費用,不能進行統一管理,而且各地控制模式往往不同,所以在控制費用使用方面浪費了大量時間,也沒用技術可言。在預期計劃與實際控制方面也存在著一些問題,比如說預期計劃很難適應實際人力和機械等價格的變化,為了達到預期的工作效果,就必須引入新的資源,這樣一來往往會造成超額支出,如何做到適應目前的市場經濟體系,是現在炙手可熱的話題。
3.2 偏差分析理論在工程造價全程控制應用中存在的主要影響因素
下面論述一下在企業控制工程造價期間需要對以下環節加大力度管理。在應用偏差分析理論之前,首先要對工程造價全程的質量標準、投資狀況以及實際操作情況有充分的了解,防止出現實施效率較低、投資力度不足等現象。近些年來我國重大項目都把分析經濟偏差、制定方案當做主要的工作目標,因為一旦出現項目流程不明確的情況,就有可能導致出現預期估算與實際操作存有較大出入,偏差分析理論不利于應用的情況。由此看來,必須采取合理的控制方法與科學的實施措施,才能確保工程造價全程的控制正常進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控制造價的企業首要任務就是對預期計劃深入研究,增加應用偏差分析理論的準確性。
4 對于目前偏差分析理論在工程造價運用情況應采取的措施
目前西方國家具有著成熟的市場競爭模式和完善的經濟管理體系,所以眾多投資者對工程中具體環節較為注重,我國也要將實施完善管理制度作為首要目標,讓政府機關采取的行為公開化,這樣才能給控制工程造價全程工作打下夯實的基礎。如何做好人力安排工作,也是比較重要的問題,選拔成熟人才的機制和提供信息分享平臺是效果比較明顯的方法,可以大幅度的提高控制工程造價全程的實施效率,在把握時機和搶占市場方面也有較大優勢。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設單位為發包方,施工企業為承包方,依據基本建設程序,為完成特定建筑安裝工程,協商訂立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主體資格問題
發包方的主體資格:具有獨立財產,能夠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民事主體都可以成為發包方,包括法人單位、其他組織、公民、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聯營體等。
承包方的主體資格:一是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二是必須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即必須具有營業執照和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資質等級。依據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第五條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獲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或者對主體工程實行施工承包。承擔施工總承包的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非主體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或者勞務分包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獲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獲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壓、沒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二)如何正確確定訴訟主體
1、建設單位內部不具備法人條件的職能部門或下屬機構簽訂的建筑承包合同,產生糾紛后,應以該建設單位為訴訟主體,或應訴。
2、建筑施工企業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工程處、工區、項目經理部、建筑隊等)簽訂的建筑承包合同,產生糾紛后,一般以該分支機構作為訴訟主體,如該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財產,則應追加該建筑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3、借用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及他人名義簽訂的建筑承包合同,涉訴后,由借用人和出借人為共同訴訟人,或應訴。
4、共同承包或聯合承包的建筑工程項目,產生糾紛后,應以共同承包人為共同訴訟人,或應訴;如共同承包人組成聯營體,且具備法人資格的,則以該聯營體為訴訟主體。兩個以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合作建設工程并對合作建設工程享有共同權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與工程的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發生糾紛的,其他合作建設方應列為共同原、被告。
5、實行總分包辦法的建筑工程,因分包工程產生糾紛后,總承包人和分包人應作為共同訴訟人,或應訴;如果分包人總承包人,則以分包合同主體作訴訟主體,是否列建設單位為第三人,視具體案情而定。
6、涉及個體建筑隊或個人合伙建筑隊簽訂的建筑承包合同,產生糾紛后,一般應以個體建筑隊或個人合伙建筑隊為訴訟主體。
7、掛靠經營關系的建筑施工企業以自己的名義或以被掛靠單位的名義簽訂的承包合同,一般應以掛靠經營者和被掛靠單位為共同訴訟人,或應訴。(最高法院《民訴法意見》第43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并以被掛靠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不愿的,施工人可作為原告,不必將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列為共同原告。
8、因轉包產生的合同糾紛,如發包人,應列轉包人和被轉包人作為共同被告;如因轉包合同產生糾紛,以轉包人和被轉包人為訴訟主體,建設單位列為第三人;多層次轉包的,除訴訟當事人外,應將其它各方列為第三人。
9、以籌建或臨時機構的名義發包工程,涉訟后,如果該單位已經合法批準成立,應由其作為訴訟主體或應訴;如該單位僅是臨時性的機構,尚未辦理正式審批手續的,或該臨時機構被撤銷的,由成立或開辦該單位的組織進行或應訴。
10、實行承包經營的施工企業,產生糾紛后,如果該企業是法人組織,則由該企業為訴訟主體,或應訴;如果該企業不是法人組織,則列發包人和承包企業為共同當事人,參加訴訟。
1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糾紛,承包人將承包的建設工程合同轉包而由實際承包人承包人的,可不將發包人列為案件的當事人;承包人提出將發包人列為第三人,并對其主張權利而發包人對承包人又負有義務的,可將發包人列為第三人,當事人根據不同的法律關系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轉包經發包人同意,即屬合同轉讓,應直接列發包人為被告。
12、因工程質量引起的糾紛,發包人只承包人,在審理中查明有轉包的,應追加實際施工人為被告,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對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二、如何確認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
(一)確認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則
1、訂立合同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平等原則、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協商一致原則是從事民事活動、訂立合同的基本原則。建筑施工合同作為民事合同的一種概莫能外,亦應遵循以上基本原則。但在民事審判實踐中需注意的是不能按一般合同效力的認定標準來認定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應考慮這類合同的特殊性。對一些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不能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但建設部《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是例外,該規定是強制性的,應按照規定確定施工人的資質。
2、確認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則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一般從以下四個方面予以審查:
(1)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合格;
(2)審查合同內容是否合法;
(3)審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4)審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審批手續。
同所有的合同一樣,意思表示不真實將導致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無效、部分無效或可申請撤銷。
(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效力的確認
1、審查發包方與承包方是否具備建設與承包施工資格
發包方的資格審查: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個人合伙、聯營體均可對外發包工程;主要審查以上主體是否具備發包條件:(1)發包人發包的工程是否立項;是否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一般民用建筑除外);(2)發包人是否屬于招標人;(3)發包人是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幾種特殊主體對外發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1)建設單位的內部機構對外發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有兩種情況:①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法人明知而不反對的,若無其他違法情節,可認定合同有效;內部機構既無事先授權又無事后追認的,合同以主體不合格歸于無效。②以內部機構名義簽訂合同,法人明知而不表示反對并準備履行或已開始履行合同的,可認定合同有效;其他情況(法人不知道、反對、不準備履行)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對合同效力不提異議的,可按有效合同處理。
(2)臨時機構對外發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審查臨時機構是否是行政機關正式行文成立,有一定的機構、辦公地點、職責的組織,并在授權的范圍內簽訂合同,具備以上條件并符合其他條件的,認定合同有效。
(3)籌建單位對外發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審查籌建單位是否依法經過核準登記,依法登記的,認定其對外發包有效,未經依法登記或工商登記正在申請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認。
承包方的資格審查:主要審查承包人有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否具有與所承包工程相適應的資質證書(允許低于資質等級承攬工程)、是否辦理了施工許可證。施工單位的資格主要從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兩個方面審查,施工單位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且營業執照經過年檢,施工單位要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對外承攬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包工程的還要經過施工所在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行政管理規定不影響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未辦跨省施工許可手續的不影響合同有效。
幾種特殊主體承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1)施工單位無證、無照承包工程,所簽訂的合同無效(一般農建工程除外)。
(2)施工單位借用、冒用、盜用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承包工程,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3)施工單位超越經營范圍、資質等級承包工程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4)無資質的建筑隊掛靠建筑公司,成為建筑公司的一個工區對外承包工程,有兩種情況:①以掛靠單位的名義簽訂合同的,合同無效;②以被掛靠單位的名義簽訂合同,有兩種情況:A: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將工程交給建筑隊施工,所簽訂的合同有效。B:建筑隊自己承包工程,以建筑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合同無效。
(5)建筑公司的分支機構對外承包工程,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6)個體建筑隊、個人合伙建筑隊承建的一般農用建筑,符合有關規定的,認定有效。
(7)兩個施工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工程的,應按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包,否則合同無效。
2、審查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和產業政策以及是否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內容作為審查合同效力的一個方面,實踐中因合同內容導致合同無效的較少。
(1)審查合同規定的工程項目是否符合政府批文,不符合的無效;(2)審查合同規定的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符合的無效;(3)合同內容約定帶、墊資施工條款可導致合同的部分無效或無效(對帶、墊資施工的效力問題下文還要詳述);(4)合同主要條款不完善或欠缺,合同雙方又不能補正的,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的不涉及合同效力;(5)合同內容違反地方性、專門性規定的合同效力確認,應具體審查地方性、專門性規定的效力,主要看該地方性、專門性規定是否與法律法規的禁止性或義務性規定相一致,一致的合同無效,否則,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3、審查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是無效民事行為或是可變更可撤銷的效力待定行為。
4、審查合同是否經過了必要的程序。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在我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①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③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這些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對依法應當招標而未招標的合同無效。需注意的是同一建筑工程簽訂有兩份以上的合同,如其中一份是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簽訂的,其他合同也應視為有效,如設計變更合同、施工變動合同、附加協議等。又如國務院1988年9月26日《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建設總投資2億元以上的項目,由國家計委提出審查意見報經國務院審批;樓堂館所項目實行“先審計,后建設”的原則。1990年1月5日城鄉建設與環境保護部城建字(1990)4號文“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和計劃的要求。簽訂計劃外工程項目建設承包合同無效。”
5、審查總分包是否合法。應對合法總分包、非法分包、倒賣合同、合同轉讓與轉包作出正確的界定
合法總分包的條件:
(1)總包合法;(2)分包單位具備與分包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3)對外分包須有合同約定或經過發包人(建設單位)許可;(4)對于施工總分包的,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必須由總承包單位來完成;(5)分包單位不得將工程再分包(分包人再次分包就變成了變相轉包)。
轉包行為是指在工程建設中,承包單位不履行承包合同規定的職責,將所承包的工程一并轉包給其他單位,對工程不承擔任何經濟、技術、管理責任的行為。轉包合同一律認定無效。在審判實踐中要注意區分合同轉包、倒賣合同與合同轉讓的界限。
倒賣合同主要是承包人無履約能力,高價轉賣。與轉包的區別主要是當事人的主觀惡意程度。倒賣合同當事人主觀上有牟取暴利目的,轉包除獲取一定利益外不存在牟取暴利問題;轉包的合同價款一般等于或低于合同價款,倒賣的合同價款一般高于合同價款;倒賣主觀惡性較大,承攬民事責任后還可予以一定的刑事處罰。
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是允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該條是關于是合同概括轉讓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將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的,稱為合同轉讓,理論上稱為合同的概括轉讓。合同轉讓是合同當事人的徹底變更,原有當事人退出合同關系,新的第三人進入合同關系之中。在計劃經濟時期不允許轉讓合同以牟利,因此轉讓合同被視為倒賣行為,受到法律的禁止。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合同轉讓成為市場經濟運行中的重要現象,當事人不僅會因獲取利潤的需要轉讓合同,而且會因經濟因素以外的其他需要轉讓合同,合同轉讓不再受到法律的禁止。值得注意的是,單獨轉讓合同權利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但轉讓合同義務應以對方當事人的同意為要件,僅對轉讓合同中的義務取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并不能發生整體轉讓合同的效果。依該條的規定,合同轉讓為一單獨的法律行為,不能分解為轉讓合同權利加轉讓合同義務,應以全面取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為前提要件。合同的權利義務一并轉移,包括法定和約定兩種情形。約定的概括轉讓涉及合同權利與合同義務兩方面轉讓,因而應分別適用合同權利轉讓及合同義務轉移的規定。如對前者,僅需通知債務人即可;對后者則需經合同債權人同意。另需注意的是約定的概括轉讓適用的前提是合同為雙務合同。《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了法定合同概括繼受。據該條規定,當事人合并的,合并后的法人或組織就完全繼受了前當事人的合同權利。這種情況屬于當事人主體的聚合。當事人分立,則屬于當事人主體的分化,原則上合同當事人的分立不影響合同權利義務,分立后的各方當事人具有連帶債權債務人的地位,共享權利,共擔義務。債權人可針對一當事人或針對各當事人之全體主張權利,其主張受法律的支持和保護。例外的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如就債務的分擔達成一致意見,分立后的各當事人則可擺脫連帶債務人的地位,按雙方協商的分擔數額,按份承擔義務。同樣,債權人分立后,各債權人為連帶債權人,任一債權人可向債務人主張全部債權,除非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債權的分享達成一致。
(三)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分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1)不具有經營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企業或個人;
(2)未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批準的投資計劃;
(3)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
(4)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義轉包給第三人;
(5)建設工程總承包人未經建設單位同意,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
(6)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轉包。
2、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以被掛靠企業名義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1)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資質等級低的建筑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如其本身具備施工能力,工程已施工完畢且經驗收合格的,一般不宜認定合同無效。
(3)不具有工程總包資格的建筑企業以具有總包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無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無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報建手續的“三無”工程建設施工合同,應確認無效;但在合同履行中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已不存在“三無”情形或在前已補辦手續的,應確認合同有效。
4、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超規模建設所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經批準可補辦手續,且無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應確認合同有效。
5、對承包人超越建筑資質等級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如承包人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符的等級條件,工程質量符合設計要求并驗收合格的,可按有效合同處理,并以合同約定的建筑資質等級結算工程款。但嚴重超越本企業建筑資質等級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對此應從來把握,建設部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指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該規定已被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規定取代)第二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圍進行工程承包活動,少數市場信譽好、素質較高的企業,經征得業主同意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適度超出該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圍承攬工程。
6、承包人跨省區或跨市承攬建設工程但未辦理外來施工企業承包工程許可手續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責令承包人補辦有關手續,并由有關行政部門按規定處理,而不應據此認定合同無效。
7、對必須實行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未實行招標的,合同無效;對不是必須實行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發包人直接發包后,具備相應資質的承包人已開始履行合同的,不宜以建設工程未實行公開招標為由,認定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8、建設工程合同中帶資、墊資和墊款承包工程的條款應確認無效,對承包人已帶資、墊資和墊款承建的工程,發包人應支付該款相應的利息。
外商投資建筑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我國境內帶資承包工程,合同中的帶資條款應認定有效。
9、建設工程合同對工程款結算沒有約定或雖有約定,但發包人與承包人自行結算達成的結算協議有效。屬國家投資建設的重大工程,并由國家對工程款結算依法進行管理的除外(需要進行國家審計監督)。
10、具備法人資格的承包人的內部分支機構,具備一定的技術能力,對外具備一定的責任承攬能力,且在其營業執照的范圍內對外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應視為承包人對其行為已授權,其簽訂的合同有效,并應以該承包人的建筑資質等級結算工程款;無營業執照的建筑施工隊以承包人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無效。承包人的內部職能部門對外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一般情況下不能否定合同的效力。
三、有效建筑承包合同糾紛的處理
(一)有效合同處理的一般規定
1、有效合同處理中應當遵循的一般原則
(1)有利于建筑業市場健康發展的原則;
(2)依法保護合同,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
(3)公平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2、違反有效合同的責任構成要件、行為表現形式、責任承擔方式和免責事由
(1)責任構成要件。違約行為和過錯是構成違反有效合同責任的基本要件。
(2)行為表現形式。包括不履行、不完全履行、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等表現形式。
(3)責任承擔方式。包括實際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責任承擔方式。
(4)免責事由。包括不可抗力、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權利主張人自身的過錯等幾種情況。
(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中違反有效合同的責任認定和承擔
1、承包方的責任認定和承擔
(1)施工準備責任。施工場地的平整,施工界區以內的用水、用電、道路和臨時設施的施工;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項施工準備工作。
(2)物資準備責任。按雙方商定的分工范圍,做好材料和設備的采購、供應和管理。
(3)及時告知責任。及時向發包方提出開工通知書、施工進度計劃表、施工平面布置圖、隱蔽工程驗收通知、竣工驗收報告;提供月份施工作業計劃、月份施工統計報表、工程事故報告以及提出應由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的供應計劃。
(4)工程質量責任。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承包方應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應支付逾期違約金。
(5)工程保管責任。已完工的房屋、構筑物和安裝的設備,承包方在交工前應負責保管,并清理好場地。
(6)工程交付責任。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7)竣工驗收責任。承包方應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竣工驗收技術資料,辦理竣工結算,參加竣工驗收。
(8)工程保修責任。在合同規定的保修期內,對屬于承包方責任的工程質量問題,負責無償修理。
(9)防止損失擴大責任。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及時通知對方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承包人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10)共同責任。共同承包單位、總分包單位、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方的連帶責任。建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意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牟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發包方的責任認定和承擔
(1)辦證責任。辦理正式工程和臨時設施范圍內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請施工許可執照和占道、爆破以及臨時鐵道專用線接岔等的許可證。
(2)工程定點責任。確定建筑物、道路、線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標樁、水準點和坐標控制點。
(3)三通一平責任。開工前接通施工現場水源、電源和運輸道路,拆遷現場內民房和障礙物(委托承包方承擔的除外)。
(4)物資保證責任。按雙方協定的分工范圍和要求,供應材料和設備。
(5)經費保證責任。向經辦銀行提交撥款所需的文件(實行貸款或自籌的工程要保證資金供應人按時辦理撥款和結算,不按合同規定時間撥付工程款,應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6)技術保證責任。發包方應組織有關單位對施工圖等技術資料進行審定,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和份數交付給承包方。
(7)施工監督責任。發包方應派駐工地代表,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隱蔽工程,辦理中間交工工程驗收手續,負責簽證、解決應由發包方解決的問題,以及其他事宜。
(8)誤工賠償責任。發包方由于中途停建、緩建或由于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給承包方造成停工、窩工、返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發包人未按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致使停工、窩工的,承包人可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損失。
承包人對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無異議并繼續施工的,在發生糾紛后,承包人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
(9)驗收結算責任。發包方負責組織施工單位共同商定工程價款和竣工結算,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逾期組織驗收和辦理竣工結算,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隱蔽工程經雙方驗收認可后,承包人繼續施工而發現隱蔽工程存在質量問題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若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亦有過錯的,應按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工程竣工后,合同約定的驗收期限屆滿,發包人拒絕驗收的,承包人可單方與有關部門組織驗收,驗收費用由雙方對半承擔。因發包人拒絕提供驗收資料、文件,導致無法進行驗收的,視為發包人對工程已驗收合格。
(10)發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承包人掛靠其他建筑企業仍與之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應對無效合同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11)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后又毀約的,應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損失,該損失應當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12)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因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質量承包人除對工程的主體結構和地基基礎工程的質量承擔責任外,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四、無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處理
對無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處理的總原則是:尚未履行的判決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立即終止履行,并視具體情況按過錯程度處理;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完畢的,應當根據無效合同當事人的過錯責任程度和工程造價構成情況進行處理。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按照工程的實際造價返還無過錯的承包方應得的工程款,并賠償因此而發生的損失。承發包雙方互有過錯的,按過錯程度確定賠償數額。一方或雙方故意違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對其非法所得予以收繳上交國庫。應當注意的是按照以上方法處理無效建筑工程承包糾紛過程中,在某些情況下會發生賠償損失與追繳非法所得交叉重疊的現象。要正確理解和把握法律法規的立法原意,使故意的一方既要賠償無過錯一方的實際損失,又要追繳不法利益,體現民事制裁性。無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非不受法律保護,僅是當事人雙方不能依據合同產生預期的結果。造成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無效的原因有締約主體資格嚴重缺陷、合同內容違法等。
(一)無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過錯責任承擔
合同無效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大小,合理劃分締約過錯責任。在審查上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各方均有過錯。如對嚴重違反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致合同無效的,發包方承擔主要過錯責任,承包方承擔次要過錯責任;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建筑業相應資質證書造成合同無效的,承包人承擔主要責任;發包人未辦理相鄰用地使用手續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手續的,發包人承擔主要責任,承包人負次要責任。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原則上不應依據合同約定確定工程價款。但施工方付出了勞動,投入了資金,發生了建筑工程的直接費用,在施工過程中,上述財產只是從一種形態轉化為另一種形態,其價值并未改變,并已全部轉移到新的建筑工程之中,因此,施工方理應得到合理補償,即上述建筑工程的直接費用應由建設方給付。對于建筑工程的間接費用,如勞保基金、稅金、施工管理費等,其價值并不直接轉移到建設工程中,如確已發生,可作為施工方的損失,根據雙方過錯合理分擔。對于施工方的利潤,原則上不應支持。在堅持這一原則的基礎上,還應區分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關于建設方不具有建設工程立項、規劃和施工批準手續,或者施工方不具備承攬工程相應資質的工程價款結算。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立項、規劃和施工批準手續既是建筑工程施工的法定前提條件,也是判定建筑工程是否合法的標準;施工企業具備相應的資質是承攬工程和簽訂承包合同的法定條件。因此,對于訴訟前建設方未取得上述手續,或者施工方未取得相應資質的,由于承包合同違法性的瑕疵不能彌補,應確認為無效。
其中,對于建設方不具備建設條件,而施工方具備承攬工程相應資質的,實踐中往往建設方隱瞞違法事實,沒有履行告知及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盡的義務,系先合同義務的違反。因此,建設方對合同無效承擔主要過錯責任。此情況下,從公平角度考慮,施工方得到與訂立合同時所預期的工程價款較為公平、合理,即其應得到工程的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和利潤等。如果雙方在合同中對工程結算的計價標準和方法有明確約定,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按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鑒于施工方對建設方違法建設的事實未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對導致合同無效,其主觀上亦存在一定過程,因此,對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等損失,按照過錯相抵原則,施工方不應得到全額支持。
同理,對于建設方具備相應的建設條件,而施工方不具備承攬工程相應資質的,施工方對合同無效在主觀上應負主要過錯。因此,合同中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不應作為結算的依據,其工程價款應當根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定額標準據實結算。其中,屬于低資質施工企業承攬高資質要求工程的,按施工企業的實際資質等級采用上述方法結算工程價款;施工方無施工資質的,只能給付其墊付的資金和構件費、機械設備使用費、人工費和其他建筑工程的直接費用。此類案件,由于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與實際給付價款的差價部分由建設方取得無法律依據,審判實踐中可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以“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予以收繳。
2、關于不具備施工資質的企業或個人利用、借用有資質施工企業的經營資質,或者以聯營、承包、掛靠等形式變相使用有資質施工企業的資質,導致合同無效的工程價款結算。此情形,其工程價款的確定可以比照前述無效合同的原則處理。需要強調的是,此類糾紛從性質上講為合同糾紛,合同雙方系權利義務的主體,因此,原則上應由合同施工方作為權利主體主張權利,工程價款應給付合同施工方,建設方對實際施工人不負有直接給付工程款的義務。如實際施工方作為權利主體提訟的,經審理查實,應駁回其,告知其由合同施工方主張權利或向合同施工方主張權利。如果實際施工方與建設方在履行施工合同中已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施工方不主張權利或因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等原因不能主張權利時,實際施工方可以作為權利主體提訟。合同施工方未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的,還應追加其為訴訟當事人。
3、關于合同施工方違法將承攬的工程轉包、分包導致合同無效的工程價款結算。此類糾紛由于分別存在著承包與轉包、承包與分包兩個合同,應當堅持依合同主張權利的原則,并且不追加無合同關系的建設方、實際施工方為訴訟當事人。
(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無效后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
應當注意的是賠償數額與損失數額不是同一概念。損失數額與應當賠償的數額分別確定以后,一般可以采用抵扣工程款的方法處理無效建筑工程承包案件中的工程質量問題。
(三)關于“半截子”工程(也即“爛尾工程”)的處理問題。
對“半截子”工程能否結算已完工的工程款?如果合同有效,應對工程量進行結算。如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爛尾,發包人可追究其違約責任,對承包人已投入的施工費用據實結算;有效合同主要是計算已完工的部分工程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以此確定工程款的數額。如合同無效,應按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核算承包人的直接費用,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當年度定額取費標準計算。
對“半截子”工程在具體處理中應靈活,一般不能判決承包人繼續履行合同,可先行裁定另由其他承包人完成未完工程。
五、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實體審理中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建筑工程的委托鑒定問題
1、審判實踐中應當掌握的三個原則:
(1)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辦理工程結算,簽定工程結算書的,在審理中原則上以雙方簽定的工程結算書作為定案的依據,當事人一方對該工程結算書有異議而請求人民法院委托鑒定的,原則上不予委托鑒定。在發生工程款爭議的情況下,如果雙方當事人事先未就工程的數額達成協議,而事后也未就聘請鑒定人就工程款進行鑒定問題達成合意,應由雙方聘請的專家證人就工程款問題提供證明。
(2)一審法院在一審期間委托有關單位對建筑工程進行鑒定并依法做出裁判的,二審期間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的,原則上不予委托鑒定,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33號《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27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二審法院應予準許:
①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②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③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④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根據2001年11月16日并實行的《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凡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案件,應當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統一對外委托鑒定。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上級法院的司法鑒定機構做重新鑒定:(1)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2)鑒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3)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4)鑒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鑒定方法有缺陷的;(5)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而對其鑒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6)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鑒定結論的;(7)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鑒定人準確鑒定因素的。”
(3)質量鑒定原則上以質量監督檢驗站出具的質量評定書為依據。
2、工程質量和工程造價鑒定部門的確定。
①工程質量鑒定部門。各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驗站。
②工程造價鑒定部門。各地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對涉案的有關工程規劃、設計、建設、安裝、造價等方面的問題進行鑒定。
③審計機關的審計意見不能作為確定工程款的直接依據,除非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雙方有此明確約定。根據我國《審計法》第二條,審計機關是代表國家對各級政府、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有權進行審計監督。該法第二十條規定:“審計機構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監督主要是對國有資產是否造成了損失,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是否違反了財經紀律等問題進行監督。對于違反財政收支規定的行為,審計機關有權予以處罰、制止、責令改正,如果發現交易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審計機關也有權予以處罰。審計機關如發現此類問題并在審計結論中作出了認定,該認定的事實也可以作為確定合同無效的因素加以考慮。審計監督在性質上只是一種行政監督,作為行政機關的審計機關一般不能對工程款的計算、確定做出決定。因為有關工程款問題涉及到當事人雙方的合意,應當由當事人按照協議來解決。即使在工程款發生爭議后,需對工程款進行鑒定的,也應由專門鑒定機構以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來確定,而不能由審計機關來解決工程款問題,否則,與審計機關的職責明顯不符。當然,審計意見可以作為一種證據使用,成為法院定案的參考,但不能將意見作為定案的主要依據。
3、對委托鑒定部門的資格審查。
(1)審查有無法定鑒定資格;(2)審查核發執照的營業范圍;(3)審查鑒定資質、技術力量、信譽等;(4)審查與案件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4、對委托鑒定結論的效力認定。
(1)委托鑒定結論的性質。鑒定結論,亦稱專家意見或鑒定人意見(區別于普通證人的證言),是指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門技術知識、技能、工藝以及各種科學儀器、設備等,根據當事人的委托、雙方當事人的協商、法院的指派或委托對在訴訟中出現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后所提出的結論性意見。鑒定結論是訴訟中的一種重要證據。
(2)效力認定。鑒定結論經過質證后,確定其證明力和證明力的大小,通常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判斷:①鑒定人是否具備鑒定能力;②鑒定人使用的鑒定手段是否科學;③鑒定人同案件當事人或案件處理結果是否有利害關系;④鑒定人使用鑒定材料是否充分可靠;⑤要將鑒定結論同案內其他證據聯系起來進行審查判斷,看鑒定結論同其他證據是否具有一致性,如不一致,就要認真查證,不能采取簡單肯定或否定的態度。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指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證明的事實相矛盾)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
(二)關于違約金的計算問題
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之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是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具有如下特征:
(1)違約金的數額是雙方預先確定的;
(2)違約金是—種違約后的補救措施;
(3)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換言之,只要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支付違約金的行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當事人不得在支付違約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債務的義務(《合同法》第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
1、違約金適用的一般原則性規定。
(1)合同對違約金有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對違約金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沒有約定處理。(2)違約金的計算依據是合同總價。(3)約定違約金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
2、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應注意不同時期的計算參考依據。
自1996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已四次調整逾期罰息計算標準,即依次調整為日萬分之五、日萬分之四、日萬分之三、日萬分之二點三。如果不考慮罰息發生的時期,一律按日萬分之五或日萬分之四等計算,是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逾期罰息計算標準的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經研究認為,罰息計算方法的正確表述方式為:逾期罰息自某某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逾期罰息計算標準計付。按照1999年2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和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0〕34號《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的規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計算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3、合同當事人明確約定適用地方規章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執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7日以法經(1993)56號《關于處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能否參照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的〈關于建設工程實行提前竣工獎的暫行規定〉的函復》答復如下:《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雖然規定了逾期交付工程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沒有規定具體標準,而是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山東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的《關于建設工程實行提前竣工獎的暫行規定》[該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工程提前(或拖期)一天竣工獎(罰)金額按工程預算造價的萬分之二至萬分之四計取……獎罰數額的比例要對等,但總額不得超過工程預算造價的百分之三。”]對工程逾期應承擔的責任作了具體規定。該規定屬于地方政府規章,與《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并不抵觸,因此,雙方都是本省的單位,可以參照執行。
4、對約定違約金和罰款的,或只約定罰款的,只要其金額不超過未履行部分總額的,可將罰款視為違約金處理。
(三)關于損害賠償金的適用問題
1、損害賠償金的種類
損害賠償金可作多種分類:
(1)補償性損害賠償金與懲罰性損害賠償金。
民事責任以補償性為首要目的,故合同法的損害賠償金也是以補償性為主,而以懲罰性為例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即是補償性損害賠償金,第二款規定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也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是我國法上唯一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
(2)法定損害賠償金與約定損害賠償金。
合同當事人可以對一方違約行為致對方損害的賠償額作出事先約定,其約定的損害賠償金即為約定損害賠償金;約定損害賠償金在性質上非常類似于違約金,二者在功能上也有重復之嫌,故合同法主要規范法定損害賠償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即是法定損害賠償金。
2、損害賠償金范圍的確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了法定損害賠償金的范圍,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該款規定的損害賠償金包括積極損失與可得利益損失(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其中可得利益損失金額又受到兩個限制:(1)可預見規則限制;(2)減輕損失規則限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3、損害賠償金的具體適用。(1)單獨適用,賠償損失。一般來說,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應當視為對損害賠償金額的預先確定,因而違約金與約定損害賠償金是不可以并存的。(2)與違約金同時適用,彌補損失。違約金與法定損害賠償金是否可以并存,牽涉到違約責任的適用是否以發生實際損害為要件以及國家對違約金的干預問題。原則上可以說,違約金的適用并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前提,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當事人都應該支付違約金。但另一方面,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金額可能與違約發生后所造成的損失極不一致造成當事人利益失去平衡,故法律對違約金的干預顯得非常必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即體現了這種干預: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雖然違約金之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為要件,但最終違約金金額大小的確定無疑與實際損失額關系密切;法院或仲裁機構對違約金金額的調整是以實際損失額為參照標準的。
對違約金和法定損害賠償金的適用關系可用三句話概括:一是原則上不并存;二是就高不就低;三是優先適用違約金責任條款。
(四)關于工程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的質量責任問題
《經濟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工程未經驗收,提前使用,發現質量問題,自己承擔責任”,國務院1983年8月8日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也規定:“工程未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根據上述規定,發包方工程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其責任在發包方,承包方不予認可,出現的質量問題應由發包方自己承擔。《經濟合同法》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規定是為了加重發包方進行工程質量驗收的責任,加強對建筑質量的監管,但新的《合同法》頒布后,上述規定就需作修改了,筆者認為: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建筑物,使用后發現因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存在缺陷影響建筑物安全使用的問題,承包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發包人能夠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是由于施工人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者不按設計圖紙、技術標準施工造成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于其他可整改或者外露的質量問題,施工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返工和修理費用由發包人自行承擔。
(五)建設工程承包人的法定優先權(工程價款優先權)問題。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1、要正確適用本條,關鍵在于正確解釋本條的性質。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的梁慧星研究員認為,該條從設計、起草、修改、審議直至正式通過,始終是指法定抵押權。法定抵押權的行使條件是:承包人向發包人發出催告通知后經過一個合理期限,而發包人仍未支付。在法定抵押權和一般抵押權并存的情況下,無論約定抵押權發生在前或在后,法定抵押權均應優于約定抵押權行使。主要理由有四:一是法定權利應當優先于約定權利;二是從法律政策上考慮,法定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中相當部分是建筑工人的工資,應予優先確保;三是建設工程是靠承包人付出勞動和墊付資金建造的,如果允許約定抵押權優先行使,則無異于以承包的資金清償還發包人的債務,等于發包人將自己的欠債轉嫁給屬于第三人的承包人,違背公平及誠實信用原則;四是承包人法定抵押權,是法律保護承包人利益而特別賦予的權利,具有保護勞動者利益和鼓勵建筑、創造社會財富的目的。
我們最高人民法院起草《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人員認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確定的權利的性質是一種法定優先權,而非法定抵押權或留置權。所謂優先權,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特種債權的債權人享有的優先受償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就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優先受償的優先權為一般優先權;就特定財產優先受償的優先權為特別優先權。該定義表明優先權有以下含義:
(1)、優先權是法律根據立法政策為維護社會公平和社會秩序而賦予特種債權的債權人的一項權利,其作用是對個別的特殊各類的債權加以特別保護,而不是在當事人平等的基礎上成立的對某一特定債權的特別保護。根據各國法律規定,優先權主要有公益費用優先權、受雇人用勞工薪金優先權、勞工意外死傷補償費用優先權、送葬費用優先權、最后醫療費用優先權和債務人及其家屬生活費用優先權、建設工程優先權等。
(2)、優先權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擔保物權,屬于擔保物權的一種。優先權不能由當事人約定,而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因而它不同于由當事人約定的抵押權、質權,而類似于留置權。但優先權不以占有債務人的財產為前提。
(3)、優先權是以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和特定財產擔保特種債權的擔保物權。優先權的標的物既可能是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也可能是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但不能是第三人的財產。
(4)、優先權多是無須公示的擔保物權。民法上擔保物權的設定,原則上需要以公示為等效要件,否則,擔保物權不能成立或者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優先權基于其權利的法定性,大多數國家法律規定,其無須登記,也不以占有債務人的財產為公示要件。
(5)、優先權屬于價值權、變價權。筆者同意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
2、法定優先權行使的前提
關于法定優先權行使的前提條件,主要包括法定優先權權是否需要登記,以及法定優先權的行使是否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以后。
筆者認為,法定優先權無需登記,理由有二:一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沒有作出工程價款優先權必須進行登記的要求,這也是法定優先權區別于一般抵押權的一個重大方面;一般抵押權抵押物只有經過登記才具有公示作用,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為優先權是法定的,不需要登記。二是如要求承包人進行登記也有一定困難,因為承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成立時不可能知道發包人是否會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甚至在工程竣工以后,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也不得行使法定優先權,依據法律規定承包人須先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只有在催告以后,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才能行使法定抵押權。
關于法定優先權的行使是否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為前提,一種觀點認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行使法定優先權有其現實意義,因為只有在工程竣工后,工程的全部質量情況才能判明,整個債權數額才能確定。如果一發生拖欠就行使權利,再發生再行使,不但會使問題復雜化,而且違背常理。但實際上這種限制是不符合建設工程的實際情況的。根據建筑行業交易習慣,以及國家工商局和建設部的有關規定,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一般應包括工程預付款(也稱備料款);工程進度款(又稱工程款,一般在履約過程中按形象進度支付至90%左右);履約過程中因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獲得發包人確認的簽證款;工程完成后的結算款以及應歸還的履約保證金和保修金等擔保性質的工程價款5種。這5種不同形態的工程價款可能發生在工程完成后的結算過程中,也經常發生在中途停建的“爛尾”工程中,認為工程竣工方可適用《合同法》第286條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因為在實踐中支付工程價款的約定不僅僅表現在竣工后。
3、優先受償權行使的期限和起算點:
規定優先受償權行使的期限,促使承包人盡快行使優先受償權,主要目的是維護交易秩序安全,保護銀行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我國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都對行使優先權規定了期限,船舶優先權為1年,民用航空器優先權為3個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綜合考慮承包人、發包人及發包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利益,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6個月,起算點為: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已完工工程,自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對未完工工程,俗稱“爛尾”工程,則自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算。
由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并未明確規定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因而承包人在行使優先權時不會想到期限的問題,而且合同法施行后、《批復》施行日前,許多工程已經竣工或者按照約定已經竣工,因此為了公平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批復》又在第五條規定,《批復》第四條自公布之日起6個月后施行。《批復》施行于2002年6月27日,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相應從2002年12月27日起施行。
4、承包人行使法定優先權的條件(最高院司法解釋觀點)
(1)有合法有效的建設工程合同;
(2)工程已竣工,有竣工驗收證明;(筆者認為,優先受償的建設工程原則上應為已竣工工程,但由于不可歸責于承包人的原因而停建的,俗稱“爛尾樓”工程,承包人亦應享有優先受償權利,但是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不應及于房屋因裝潢而增值部分。)
(3)工程款數額已經確定;
(4)承包人已經給付發包人合理期限的催告(一般不得少于三個月)。
5、不適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若干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即使發包人尚拖欠承包人的工程價款,法院亦不應適用《合同法》第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認定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1)《合同法》實施前成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凡工程在1999年10月1日之前已經竣工或停工的,均不應適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工程的施工雖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但工程在1999年10月1日之前已存在抵押權的,應按權利成立的先后定其次序,不適用相關司法解釋。
(2)無效工程承包合同。
(3)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即建設工程屬法律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主要有如下類型:①國家公有工程,如國家機關、軍工國防工程;②社會公用、公益工程,如圖書館、醫院、學校、道路橋梁、水利環保等工程設施;③土方工程、地下隱蔽工程及其他工程設施。
(4)商品房開發工程,如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為優先保護消費者的(生存)利益,不應適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裁判承包商享有優先受償權。
(5)建設工程為第三人所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是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建設工程非為發包人所有,不適用該條規定。建設工程為第三人所有存在兩種情形:一是工程自始為第三人所有,第三人委托發包人進行發包營造;二是工程原為發包人所有,第三人依法受讓取得。
(6)優先受償權利過了除斥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的期限為6個月,過該期限應不予以準許。
(7)認定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將導致社會利益嚴重失衡的其他情形。
(六)關于帶資、墊資承包問題
帶資、墊資施工發生的主要原因:當前建筑市場供大于求建設方強行要求施工方墊資承包以轉嫁資金缺口;有些建筑施工企業以帶資、墊資作為不公平競爭的一個手段。帶資、墊資施工的直接后果是造成拖欠工程款的現象突出。
我國現行法律對帶資、墊資承包問題沒有禁止,1996年6月4日,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規定,任何建設單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單位帶資承包作為招標條件,更不得強行要求施工單位將此類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單位不得以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工程。中國人民銀行于2003年6月5日的銀發[2003]121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商業銀行要嚴格防止建筑施工企業使用銀行貸款墊資房地產開發項目。承建房地產建設項目的建筑施工企業只能將獲得的流動資金貸款用于購買施工所必需的設備(如塔吊、挖土機、推土機等)。企業將貸款挪作他用的,經辦銀行應限期追回挪用資金,并向當地其他的商業銀行通報該企業違規行為,各商業銀行不應再對該企業提供相應的信貸支持。
實踐中,帶資、墊資承包非常普遍,特別是有些機關事業單位開工建設的項目更是如此。帶資、墊資施工的主要表現形式有:A、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正式文本中明確約定承包人自帶部分資金,把墊資承包作為承包人的一項合同義務看待;B、合同正式文本中無墊資施工條款,但簽訂補充協議明確規定墊資義務;C、合同正式文本中雖未明確約定承包人的墊資義務,但在合同實際履行中雙方達成默契,由承包人帶資建設或發包人延付工程款承包人被迫墊資建設。
帶資、墊資合同是指建設工程的承、發包雙方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明確約定,建設單位不預付工程款,而由施工單位自帶資金先行施工,工程實施到一定階段或程度時,再由建設單位分期分批地給付施工單位工程款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團隊組建及組織關系
在計劃階段要首先組建好IT會計系統團隊。整個團隊應該由以下人員組成:
組織的信息系統總經理
財務部門高級經理
IT服務的收費客戶
IT服務管理人員
IT財務管理部門,是IT服務管理層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是一個常設部門,負責建設、運行及維護IT會計系統(包括預算、會計核算、收費),與IT服務的其他流程的管理層有同等的地位。IT財務經理直接向IT服務管理層匯報。如果組織規模較小時,不單設IT財務部門,IT成本管理工作一般由組織的財務部門與IT服務部門共同負擔。無論怎樣,IT會計核算工作由IT部門負責,因為這是保證IT部門實現組織目標的工具。
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也就是對項目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合理性。等問題進行分析論證。對IT服務實行成本管理是否必要、有無實現的可能性,實行成本管理是否符合成本與效益原則,是計劃階段應該回答的問題。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工作包括:
確定實行成本管理所需的人、財、物等資源;
界定與組織其他部門的財務界限;
定量分析實行IT成本管理的成本與效益,評價其合理性;
提出收費政策建議方案;
提出初步的實施計劃,計劃應該包括:成本分析、IT會計核算收費系統設計、實施與實施后評價;
評價實行IT會計的工具(包括各種賬冊、計算、存儲設備);
風險分析,對可能影響成功實行IT會計的因素進行分析,找出敏感因素,加以控制防范。
實施
成本管理的實施可以在一個會計年度的任意時間進行。但是這不意味著建立IT會計系統使用的成本數據也可以是任意時段的,一般均要求用一年的成本數據來估算每個成本單位的成本價值。當無法得到一年的數據時,一般我們要通過預測補全數據,但要注意對預測數據進行檢驗,通過檢驗的數據才可以利用,否則風險會比較大。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有:
系統實施準備工作:這些工作主要包括:
文件準備工作,主要有IT會計制度文件準備、編制用戶手冊、工作記錄手冊及IT財務管理人員工作指南等。
員工培訓工作:對IT會計系統的每位員工都要進行適當的培訓。對原IT人員要加強會計知識技能的培訓,理解會計原理及本質;對于原財務人員則要加強IT知識技能的培訓。通過培訓使所有IT財務管理人員都能理解會計原理以及IT服務管理各流程的基本原則。
建立成本中心或利潤中心:根據設立責任中心的政策需要,設立相應的責任中心形式。如果著重考核IT服務部門的成本和費用支出,IT服務部門不形成收入或者不考核其收入的情況下,可以設立成本中心。如果IT服務部門被看作一個單獨的組織單位來衡量其一定時期的經營業績-利潤,則可以將IT服務部門設立為利潤中心。
建立數據搜集機制:實施階段需要的信息包括:工作量、服務種類、客戶、成本、資源存量等,要建立起這些數據的采集點。工作量及服務種類數據可以從容量管理數據庫取得,成本、資源存量數據可以從會計及配置管理部門獲得。
選擇、安裝、調試軟件:選擇經過可行性研究證明是可行的軟件,購買安裝,以各種可能的數據和操作條件對程序進行試驗,找出問題加以修改,使之完全符合設計要求。
試運行:在正式運營前要先試運行IT會計系統,這樣,一方面可以在服務收費之前提醒IT資源使用大戶,調整其IT資源用量及態度;另一方面成本核算及收費系統設計可能存在一些缺陷,通過試運行發現以后,進行糾正,保證IT科技核算及收費系統公平、可信。同時可以積累一定的經驗。
正式運營
正式運營階段的工作主要是搜集系統每天產生的成本及收費數據,發現差異,分析調查差異,處理差異。
發現差異
IT會計人員將每月、每年的實際數據與相應的預算、計劃數據相比較,確定其差額,發現例外情況。這些比較數據包括成本、收益、工作量、服務水平等。調查差異
差異分析是指確定差異的數額,將其分解為不同的差異項目,并在此基礎上調查發生差異的具體原因并提出分析報告。只有通過調查研究,找到原因,分清責任,才能采取糾正行動,收到降低成本的實效。
發生差異的原因很多,可以分為三類:
執行人的原因,包括過錯、沒經驗、技術水平低、責任心差、不協作等;
目標不合理,包括原來制定的目標過高或過低,或情況變化使目標不再適用等;
實際成本核算有問題,包括數據記錄、加工和匯總有錯誤,故意的造假等。只有通過調查研究,才能找到具體原因,并針對原因采取糾正行動。
處理差異
針對不同的差異處理方法不同。
成本差異處理:當實際成本高于預算成本時,一般情況下,IT部門會將高出的成本轉移到客戶身上,特別是成本的差異是由于向客戶提供的專項服務造成的。但這種差異是IT會計人員的管理重點,不能因此而無限制地提高成本轉移到客戶身上,因為客戶有可能因此選擇其他供應商。
收益差異處理:收益下降是不利差異,IT會計人員分析其原因,如果是工作量預算太高造成的可適當調整工作量,如果是由于服務成本過高造成的收益降低,IT會計人員要努力尋求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途徑。如果是服務定價太低,則可以調整定價。
服務水平差異處理:一般由服務水平管理部門處理差異問題。
工作量差異處理:工作量的變化會帶來兩個問題:一是誰為增加的工作量付費?二是如何付費?如果由于偶然原因,客戶的服務工作量增加了,IT會計人員要考慮IT部門的工作能力是否可以滿足,如果可以,與客戶商談收費,但也要考慮到其他客戶是否同意,因為某一客戶的服務工作量的增加可能傷害到其他客戶的服務。因此一般也由服務水平管理部門介入。
控制和報告
為保證IT服務會計核算的有效性,財務管理人員要監測、控制IT會計系統的運行,對每天的會計核算、收費情況進行監測管理,并向IT服務管理部門提交管理報告。
管理報告
管理報告一般每月或每季向IT服務管理部門或高級IT管理委員會提交,內容主要包括IT服務成本與收入總結以及資產負債表等。
管理報告的格式
管理報告沒有統一的標準格式,但一般都以下兩類:
1.向客戶提供的IT服務管理報告。這類報告一般內容相對簡單,主要包括:
在會計年度內客戶發生在IT方面的費用;
成本支付與預期估計是否相符?
目前的收費政策及IT會計核算方法;
IT部門如何服務增加投資;
實際與預算之間的任何差異,引起這些差異的原因以及IT部門采取的相應措施。
2.向IT服務管理層提交的報告包括:
IT服務的總成本與收益;
對每一IT單位進行的成本分析(按IT部門、平臺、或其他相關單位);
成本管理制度本身的成本及存在的問題;
未來投資計劃;
降低成本的渠道分析。
良好的管理報告應滿足的要求
報告內容應與其責任范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