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5-23 16: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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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其他個人的所得以及境外個人來源于本國的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根據2009年6月17日財政部公布的《我國個人所得稅基本情況》報告,個人所得稅已成我國第四大稅種,近年來,工薪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收入占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比重約50%左右。對于我國的工薪階層而言,個人所得稅是一個較大的納稅開支項目,它包括對勞務報酬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等所得所繳納的稅收。
在我國,對于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實行超額累進稅率,這就給個人利用稅收政策進行合理、合法的途徑進行避稅提供了可能。在符合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合理、合法的避稅,這是在經濟社會中對個人權利的一種維護,可以激發人們更加努力的奮發向上。因為其合法性、合理性,它完全不同于偷稅漏稅,所以在積極納稅的同時,尋求合理的避稅途徑對于眾多的工薪階層來說是現實合法的,本文將就如何進行合理、合法避稅進行分析探討。
一、從納稅主體角度進行合理合法的避稅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的規定:“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我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中關于納稅主體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中,一類是居民納稅義務人,即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人,對于其在中國境內外的所得均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另外一類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即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那么如何使自己避免成為各國的居民,從而使自己自由游走在各國之間,達到少繳或者不繳稅的目的。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進程的加快和加深,越來越多的人走出國門,到國外務工,這樣利用這種非居民身份來避稅也就越來越有可能存在于諸多人身上,成為一種新的避稅選擇。
二、利用起征點合理避稅
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針對工資、薪金等課稅項目在基于一定起征點的基礎上,實行超額累進稅率。那么,納稅人就可以在不減少自己實際所得的前提下,通過規劃將納稅期內的工資、薪金所得控制在起征點以下,進而達到避稅、節稅的目的。一般來講,這樣的避稅方式主要適用于低收入人群。
三、利用捐贈合理避稅
按照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我國個人在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進行捐贈時,金額如果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予以扣除。按照這個規定,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可以通過捐贈的方式來進行合理的避稅,但是,捐贈方式有嚴格的要求,必須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進行,而且捐贈的對象必須是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同時,有30%的限額規定。
2008年汶川大地震發生后,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個人向地震災區捐贈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通知詳細規定了個人在向災區捐贈的時候如何進行個人稅收的抵免。
利用捐贈進行合理避稅可以被所有的員工廣泛采用。同時,也是一個為國家和社會作貢獻的表征,可以說既利己又利人。此政策基本上是源自西方,經過我們借鑒后,在我國也發揮了廣泛的作用。
四、利用公積金合理避稅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從稅前收入所得中扣除的,而且個人可以補充交納住房公積金,那么根據這一規定,就存在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避稅的空間。個人完全可以在雇傭單位交納的原有住房公積金的基礎上進行合理的補充繳納,也就是說能多交就多交,從而減少征繳個人所得稅的額度,達到避稅目的。利用公積金避稅這一措施基本上可以被大部分享受住房公積金的個人所采用。
五、利用理財產品合理避稅
隨著家庭收入穩步上升,家庭理財、個人理財已經成了一個越來越時髦的話題。而在理財的同時,還可以進行合理合法的避稅,這可謂是一個很不錯的選擇。本文的觀點不同于大多數人的想法,理財不僅僅是有錢人的經濟游戲,理財是一個大部分人都可以運轉的資本增值過程。同樣而言,利用理財進行合理合法的避稅,也可以成為大部分人的選擇。其主要的方法和途徑如下:
(一)兩種免交利息稅的國債
國債相對于銀行存款而言,利息稍微高一點,相對于股票而言,收入的風險性相對低一點,它可以成為不錯的理財選擇。而同時,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投資國債和特種金融債券所得的利益免征個人所得稅。所以,可以考慮投資這兩類債券,安全性較好,又可以避稅,收入也較有保障。
(二)教育儲蓄——又一個可以避稅的理財選擇
儲蓄,對于我國大部分國民來說,是一種比較保險、穩當的理財方式。中國的儲蓄率高在全世界都有目共睹。目前,很多銀行都推出了教育儲蓄,相比于其他儲蓄而言,教育儲蓄利息收入不但免征個人所得稅,同時還有25%的利率優惠。
不過使用這個理財選擇,有一定限制。如中國銀行規定,只有家里有小學四年級以上的學生的家庭才可以選擇這種儲蓄方式。
(三)保險——一種有保障的避稅方法
保險,它不僅能夠對人身、財產等諸多事項起到保障作用,而且還有節稅避稅的功能。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投保人因遭受意外損失而獲得的保險賠款不屬于個人收入,所以免繳個人所得稅。所以說,保險是一個有保障的避稅方法,而且這一方法可以為大多數的工薪階層所采用。
六、通過財產或收入的轉移避稅
通過財產或收入的轉移避稅,是在財產或收入的所有者不進行跨越稅境的遷移,也即是不改變居住地和居民(公民)身份的情況下,通過別人在他國為自己建立相應的機構,將自己取得的財產或收入進行轉移、分割,以規避在居住國繳納所得稅或財產稅,享受他國的種種稅收優惠和待遇。
七、通過延期獲得收入避稅
中圖分類號:F810.424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3.43 文章編號:1672-3309(2012)03-95-02
1980年我國五屆人大會議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至此建立。個人所得稅成為政府主要的收入調節工具,繳納個人所得稅成為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工資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達到了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標準,而工資、薪金所得是工薪階層的主要收入,所得多少與其生活質量息息相關,因此,如何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等尋求合法、合理的避稅,已成為廣大工薪階層有效的理財手段之一。合理避稅既現實,也必要,得到越來越多的工薪階層的關注。
一、明確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范圍,尋求合理避稅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1)》明確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結構分為7級,從3%—45%不等。
在明確了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范圍后,更要清楚稅法規定相關的免稅和減稅的范圍。稅法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有: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按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3、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這里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4、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5、按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此外,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有: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只有清楚地了解相關的稅法免稅和減稅的規定,在取得相關收入時才能正確計算納稅。
稅法規定,工薪階層個人每月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從稅前扣除的,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是不用納稅的。單位一般也是1:1的比例補貼繳納住房公積金。各單位可根據各省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繳納比率范圍,確定合理的公積金比率,合理避稅。但也要注意,公積金雖可避稅,但在退休前不能隨意支取,固化了個人資產。
稅法還規定,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也就是說,個人在捐贈時必須在捐贈方式、捐贈款投向、捐贈額度上同時符合法律規定,才能使這部分捐贈款免納個人所得稅。如我國稅務總局在2008年針對汶川大地震曾規定,廣大黨員以“特殊黨費”形式向災區的捐款可以按有關規定,依法在稅前扣除。
二、在理財中避稅
目前,大多數工薪階層仍以儲蓄作為主要理財手段,儲蓄存款占其流動資產的大頭。但銀行存款利率普遍偏低,再加上征收利息,使實際利率被壓縮在更低的水平,資產儲蓄實際價值可能不升反降。稅法規定,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納個人所得稅。國債利息指個人持有我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由此可見,選擇投資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既遵守國家稅法規定,又實現了合理避稅,實為工薪階層的一個好的增收渠道。如財政部公開發行的2012年第一期憑證式國債,3年期票面年利率5.58%,5年期票面年利率6.15%,分別高于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0.58和0.65個百分點。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且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三險一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個人所得稅。保險賠款是賠償個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損失,不計入個人收入,也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單位和個人可根據實際情況,盡量足額繳納三險一金。
三、提高公共福利支出,間接增加職工收入
稅法規定,凡以貨幣形式發放給職工的交通補貼、誤餐補貼、住房補貼、通訊補貼等,均視為工資、薪金所得,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若采用變通的方法,采用非貨幣形式,提高職工的公共福利支出,也可合法避稅。如:免費為職工提供宿舍,免費提供交通班車,免費用餐、免費發放制服、勞保用品,鼓勵職工學習進修、培訓等等。職工也可根據經濟業務發生的實質,在發生通訊費、交通費、差旅費、誤餐費、培訓費等時,以實際發生的合法有效的票據據實報銷,這些支出屬于單位正常經營費用,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且單位也可將這些支出作為費用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這樣,個人在實際工資水平未下降的前提下減少了稅收負擔,單位也在合法的前提下減少了稅負,可謂一舉兩得。
四、巧籌劃,巧計算,巧納稅
雖說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但納稅對于工薪階層來說畢竟導致了資金的流出,降低了個人的實際收入。其實,有時只要稍微變化一下計算方法,同樣的薪酬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可能會大不相同。
由于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是采用超額累進稅率,當月所得越高,適用的稅率越高,相應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就越高。以年終獎為例,不同的方法將導致不同的納稅結果。
例:某人月工資5000元(扣除三險一金后),年終獎60000元,13個月工資3000元。
方法一:若年終獎與13個月工資同月發放,則一年應繳個人所得稅為:
(5000-3500)×3%×12+【(60000+3000)×20%-555】=12585(元)
方法二:若年終獎與13個月工資不同月發放,則一年應繳個人所得稅為:
(5000-3500)×3%×11+【(5000+3000-3500)×10%-105】+(60000×20%-555)=12285(元)
方法三:若分月發放年終獎,即每月發放5000元,則一年應繳個人所得稅為:
【(5000+5000-3500)×20%-555】×11+【(5000+5000+3000-3500)×25%-1005】=9565(元)
方法四:若將年終獎分倆次發放,一次在年中發放,一次在年底和13月工資同時發放,則一年應繳個人所得稅為:
(5000-3500)×3%×12+(30000×30%-2755)+【(30000+3000)×10%-105】=9980(元)
由此例可見,相同的收入,采用不同的納稅籌劃將會有不同的納稅結果。一般來說,應盡量避免收入的大起大落,使月工資與年終獎的比例調整到兩者的個稅稅率接近,這樣才能使避稅效果更加明顯。對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但如果年薪所得一次性發放,由于其數額相對較大,將會使用較高的稅率,這時若采用分攤的方法,將其所得分攤到各月,就可節省不少稅款。
總的來說,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要達到合理避稅,需要考慮的因素很多,我們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對待。每個人的頭腦中都應具有一定的節稅意識,在稅法允許的合理范圍內,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既遵守國家稅收法規依法納稅,又能實現合理避稅,充分實現納稅人的權力和義務的統一,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據國家稅務總局最近測算的一項數據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每年的稅金流失至少在一千億元。財政部數據顯示,2012年我國個人所得稅實現收入5820.24億元,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為5.8%,世界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總稅收收入的30%,與之相比相差甚遠,加之當前稅收流失嚴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財政收入和社會貧富差距的擴大,因此,我們應該加以重視,認真分析個人所得稅流失原因,探究治理方法,使個人所得稅發揮其應有的社會效用和經濟效應。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流失原因分析
(一)分類征收模式的弊端
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模式,即將納稅人的所得按照不同來源進行分類,并對不同性質的所得規定不用稅率加以征收。這種模式采取分類定率、分項扣除、分項征收,計算方法復雜,不利于納稅人掌握,影響納稅人納稅的自覺性與主動性,同時加大征管成本;此外,這種模式制度上的漏洞使納稅人采取不用手段來避稅,現今社會,很多納稅人通過分解收入、轉移收入類型等方法減少應稅所得或者降低稅率來實現避稅,這就直接削減稅基,縮小了稅源,從而導致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的流失。
分類征收模式不能完全并真實的體現出納稅人的實際納稅能力,也沒有考慮通貨膨脹、價格以及納稅人自然狀況等因素,可能會使不同的納稅人產生不同程度的超額負擔,這就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因此,分類征收模式有必要向綜合征收模式轉化。
(二)稅率和稅基設計不合理
我國推行3%到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結構,美國實行單一的超額累進稅率,采用10%~35%六級稅率,與美國相比我國邊際稅率明顯偏高。我國進行個人所得稅改革提高起征點,很多人士都認為這對工薪階層有利,但是,華生教授指出提高起征點擴大了貧富差距,最徹底有效地方法應該是簡化和降低中等及中等偏低收入工薪階層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在保持45%最高邊際稅率不變的情況下,適當上調高收入端的區間稅率,即低端有返還,中低端有減稅,高端稅收負擔不變的架構。
(三)稅收征管水平低,稅收行政執法能力不強和懲罰力度不夠
稅收征管實質是一個行政執法過程,即稅收征納雙方按照法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驟來進行征納活動,依法刑事納稅權力和履行納稅義務。可以看出,法律制度是稅收征管的切實保障。但是,我國稅法規定尚不夠嚴密,稅收征管科技含量不高,對收入監管薄弱,不能及時與新形勢下出現的問題政策配套跟進,導致納稅人偷逃稅等現象時有發生,個人所得稅流失。
(四)納稅評估定位模糊有誤
發達國家(地區)以稅收遵從理論為支撐,一般把納稅評估定位在管理和服務上,納稅評估機構與稽查機構界限明確,職責清晰,而我國將納稅評估主要定位于稅務稽查的前置程序,是一種打擊偷逃稅的手段,納稅評估和現場稽查往往混淆,納稅評估在實際推行中也僅僅停留在理論階段,并沒有有效地監管稅源,這就容易導致納稅人偷稅、避稅。
(五)我國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角度
我國是世界上稅收優惠政策比較廣和寬泛的國家,稅收優惠的方式多、內容豐富、范圍廣,很多納稅人利用各種手段將收入轉入到稅收優惠的空間,爭取減少納稅甚至偷稅避稅,從而導致個人所得稅的流失。
二、治理個人所得稅流失的對策
(一)由分類征收模式轉為混合征收模式
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主要分為三種即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混合所得稅制,就我國目前來看,金融市場不發達,收入來源多種多樣,完全摒棄分類所得稅制推行綜合所得稅制是不合國情的,因此,應該對各種收入進行分類整合,將個人所得中具有經常性和連續性的進行綜合征收,其他所得分類管理。
(二)合理制定稅率,簡化稅級
莫里斯和維克里提出信息非對稱條件下的最優稅制理論,并與1996年被授予諾貝爾獎經濟學獎,最優稅制理論要求減少稅率這也是發達國家邊際稅率低的理論依據,我國個人所得稅仍需繼續降低稅率級次,同時壓低低檔稅率,提高高檔稅率,加強對高收入階層的個人所得稅征收,調節貧富差距,穩定稅收收入。
(三)加強稅務稽查,嚴厲打擊偷稅漏稅的行為,強化代扣代繳
完善稅收法律法規,制定詳細的執法細則,加強稅務稽查,特別是對納稅信用不良、偷稅金額龐大等納稅人,應予以懲罰,對于誠信納稅、主動納稅、對稅收收入做出巨大貢獻的納稅人應予以表揚,獎懲有度。
(四)加強對個人所得稅的系統研發
現代個人所得稅制要求有完善的征管條件和配套設施,例如儲蓄實名制、個人財產登記、個人收入申報及交叉稽核、信用卡制度以及大量數據微機處理等。為了打擊隱性收入和灰色收入,要求完善金融市場,發展非現金等轉賬方式,建立普及范圍較廣的信息系統,研發更科學的計算機系統來強化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
三、結語
個人所得稅是我國稅收收入的組成部分,是調節貧富差距的重要經濟手段,分析個人所得稅流失原因及找到治理對策是具有重要意義的。個人所得稅改革任重道遠,需要納稅人自覺納稅意識提高,全民文化素質水平的提高為思想基礎,同時汲取國際經驗,研發個人所得稅計算機網絡軟件,與時俱進,在全民的共同努力下,個人所得稅一定會發揮其應有的效用服務于社會。
參考文獻:
中國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向前發展,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暴露出來的問題與缺陷越來越多。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的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稅負過重,雖然國家多次出臺了提高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和增加稅收優惠政策等規定,但由于居民個人經濟負擔的不斷加重和貧富差距的日漸拉大,多數人依然認為個人所得稅的稅負偏重;二是個人所得稅稅負不公,同樣的收入在不同條件下,計算的稅負差異極大。為此,對于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呼聲在不斷的提高。雖然之前國家先后多次修改了個人所得稅制度,但依然無法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和納稅人的訴求。本文就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如下探討與分析:
一、個稅所得稅征收分類差異導致所得相等而稅負不等的問題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一直以來實行分類稅制形式,將個人所得的收入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等等。其優點主要是計算簡便、管理方便,利于控制稅源,防止稅源流失,降低征收成本等,這種個稅所得稅征收辦法對于我國早期的個人所得稅管理十分有效;但缺點是隨著經濟的不斷向前發展,個人所得收入呈現出多元化的發展趨勢,且個人所得收入差距明顯擴大,高低收入之間差距懸殊。此時如繼續使用分類個人所得稅制,就明顯不利于稅收公平,并且也增加了更多的偷避稅空間。
二、個稅所得稅的納稅計算期限存在的明顯不合理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在計稅方法上有按次計稅和按期計稅之分。按次計稅對一次性的個人所得收入進行一次性征收。按期納稅對一定期限內的個人所得收入合并一次征收。二者看起來似乎差別不是很大,但在實際計算中,不同的計稅方法可能導致納稅人稅收負擔的存在巨大差異。比如:小陳以稿酬所得的形式獲得5000元稿費,如果這筆所得是一次性獲得的,則其只能享有一個20%的免征額1000元,也就是說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120%)*20%=800元。但如果換一種收入方式,這筆稿酬所得是分5次獲得的,每次獲得1000元,則其可以每次享受一個免征額,稅負變為(1000800)*20%*5=200元,雖然依然不能與薪酬所得的稅負相比,但是比起一次性獲得報酬的800元稅負仍然少了600元。可見期限適用上的差異對于納稅人的稅負影響依然不可小覷。
三、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設計存在不合理
現行過高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增強納稅人偷漏稅動機,高收入階層逃稅嚴重,比如:有的人以各種明目將個人支出性支出進入企業成本費用開支,還有的人在經濟活動中以現金交易形式進行結算。而且個人所得稅對收入調節作用不明顯,不符合公平原則。又比如:小劉是一名記者,假設2015年1月份得到4800元的薪金收入,那么當月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45003500)*3%=30元;如果這筆所得以稿費所得的形式取得,那么當月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4500*(120%)*20%=720元。同樣的辛勤勞動所得收入,不同歸類下的稅負相差了690元。這一例子清晰地說明了不同所得類型的稅負存在明顯的不公問題,近些年的改革措施雖然大幅降低了低工資收入者的稅收負擔,但由于沒有同時對其他類型的所得進行相應的修改,就使得不同類型的個人所得稅稅負差異越來越大,稅負愈顯不公。
四、個人所得稅的免征稅額設計存在不平衡
雖然最近這些年國家對個人所得稅先后進行了多次修改,改革的方向一直趨向提高免征額、降低稅率的手段進行降低稅負。雖然我國當前個人所得的主體形式是工資薪酬所得,但在我國現行的分類所得稅制下,個人所得呈現出多元化的現狀下,這種不平衡的改革使其他類型所得的獲得者面臨極不公平的待遇。比如,同樣的進行辛苦勞作,低收入情況下(不高于4000元時),工資薪金所得的免征額是3500元,而勞務報酬所得的免征額僅能享受800元。
五、個人所得收入的分配調節力度不強
從當前情況來看,我國個人所得稅在避免居民收入差距過大方面并未發揮應有作用。首先,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收入規模是很大,而且在全國稅收總收入中占的比例很小,對收入直接調節的力度不大。在2015年兩會上,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原所長賈康提到大概只有3000萬人在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實際納稅人的規模應該在3億左右。并且65%左右的個人所得稅是由工薪階層繳納的,我國每年由此流失的個人所得稅金額較大。該現象的存在導致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主要集中于從工薪階層獲取財政收入,因而在縮小不同階層收入差距方面卻收效甚微。
六、個人所得稅納稅稽查力度不夠,偷避稅現象普遍存在
由于目前社會資源信息不能聯通共享,個人所得稅征收范圍大、涉及面廣。特別是在經濟活動直接以現金交易、個人支出性開支以各種明顯進入企業成本費用支出的現象存在,使得個人所得收入征收比較困難。目前,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都有是以企業代扣、代交為主,個人自覺交稅為輔。但由于稅收政策問題和個人認識問題造成偷避稅現象較多。
總的來說,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的的問題、個人所得稅稅負不公平的局面,是由很多原因造成的,通過以上分析找到問題的根源,有針對性地尋找切實有效的解決方法,改變目前個人所得稅制度上的缺陷,重新架構個人所得稅體制,甄別不同的納稅人來分別設定免征額、納稅期限和稅率標準等,使個人所得稅稅制更加公平合理,并在經濟調節中發揮更為積極有效的正面作用。
參考文獻:
1引言
個人所得稅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一個問題,已經進入普通百姓的生活中,成為人出生就逃不開的一種稅種。現在的個人稅稅負對于很多一般工薪階層甚至高端人才和明星都比較大。稅負的增加出現了各種各樣的避稅方法。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時候,應該根據每個人的情況不同和生活的開支來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個人所得稅的稅負的減輕有助于國家的發展。
2個人所得稅的發展及現狀
我們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就相比發達國家實施起來晚了很多。一開始個人所得稅的法律規定免征額為每月800元,其實在那個時候國民里面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很少,這個法律主要多數是針對外商。我們國家的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主要是從8個方面對個人所得稅進行征稅。在個人所得稅的繳納中,工資,薪金所得占的比例比較大,占個人所得稅的百分之六十五。其次就是財產的轉讓和利息紅利分配所得,這保障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收額。
3個人所得稅面臨的問題
3.1高端人才引進難
因為現在個人所得稅的稅負比較高,不利于國家對國際高端人才的引進。國家的發展離不開人才的引進,高端的人才從國外深造回來,會考慮個人所得稅稅負的問題。某一個國家性的人才在美國留學,從表面上來看美國和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對于收入較高的人群的稅收是差不多的,但是高端人才真的回國以后會發現,中國的稅負比美國的要重很多,因為在美國的個人所得稅中準予扣除的項目要比中國的多很多,所以整體的下來在美國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比中國的會少,這樣面對著國際上高端的人才,在面對選擇在美國就業還是在中國就業上,美國就會占有優勢。這樣的話就不利于我國在國際高端人才上的引進。
3.2監管體制不健全和不平等
在中國60%的個人所得稅的稅收都是靠著每個月幾千塊收入的工薪階層,這是因為工薪階層的納稅個人所得是適用于代扣代繳的管理方法。這樣就非常容易征收,在每次發放工資的時候就被已經征收過個人所得稅。有著嚴格的征管的制度和方法,而對于真正有錢的如影視和商業大佬們這般富裕的人,反倒沒有嚴格的征管制度,而不容易征收他們的個人所得稅。比如現在網絡上具有輿論價值的,在網絡上搜索明星逃稅的,就會出來特別多的案例,但是他們補交以后就沒有事情了,他們掙著普通老百姓一輩子也可能掙不到的錢,自己卻逃稅。如某明星簽訂“陰陽合同”。陰陽合同”的簽訂所逃避的所得稅的金額可能是工薪階層一輩子所不能渴望的,這些拿著幾千塊錢的工薪階層卻每月都按時交著稅。這就違背了當初設立個人所得稅的初衷,這樣貧富差距會越來越大。“陰陽合同”只是他們逃稅的一種方式,除了這種方式以為,由于他們的收入來源具有多樣性,各種跨國化的資產,可以使得他們逃稅和避稅的手段多得多,這樣就會使得富者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這是因為稅收監管體制不健全和不平等所導致的。這是一種收入低和收入高在繳納稅額上的不平等,還有一種是在收入相等的情況下,自身條件的不同而所需要納稅的金額卻是相同的,舉一個現實的問題:兩個收入相同的年輕人,一個是家庭情況良好的,父母都是有著較高收入的退休工資的,是一個單身。而另一個人是家里是農村的,還要一個兄弟姐妹需要撫養。家里還是小孩。如果對這兩個年輕人征收同樣的稅的話,你會覺得公平嗎?對,在人們看來,這是不公平的。這是因為稅收監管體制不健全和不平等所導致的。
3.3費用扣除不合理
在過去人們認為奢侈的衣服和生活的服務等,現在看來都是很正常的事情。比如現在在大街小巷里隨處可以看見的是這種手機、電子產品,那個時候對于我們來說是奢侈的東西。所以結合國家的經濟的發展,應該把扣除的費用進行調整。這個扣除費用沒有更廣的面,現在在個人所得稅里面,僅僅只是扣除個人的基本的生活費的需要,而現在社會的發展,基本扣除的免征點的費用不僅僅是人們個人生活的開支,還有其他各個方面的開支,如個人家庭的支出還要對老人生活費的支出,還有孩子生活費支出和教育的支出。這些筆者認為都應該是構成人們所得稅扣除費用的一個部分。
3.4并沒有調節貧富差距
個人所得稅的設計初衷是為了調節貧富的差距,根據有關數據表明,個人所得稅是我國的第四大稅種。工資薪金的稅收的收入占40%。也就是說,個人所得稅的大部分的收入是來源于工資薪金的,這一部分都是有穩定工作的人群,公司代為收取稅收。但是真正有錢且有效的交稅卻較少,出現偷稅漏稅的情況很多。根據統計,在這些擁有高收入人群中稅收占個人所得稅的比例只有5%。他們采取一系列逃稅和避稅的方法減少了他們個人所得稅所需要繳納的稅額,這樣就可以看出高層收入人群和普通的工薪階級的人納稅的比例是非常大的,所以要加大在明確高層次人群的收入。為什么工薪階層能成為納稅的主要部分,就是因為他們的收入來源比較的明確,很好去征收和征管。現在的收入是多元化的,很多時候就是直接打在銀行卡上,而銀行并沒有和稅收征管部門關聯。所以不能征收到稅額。如果一個人收入每月85000元,那么85000元的收入的邊際稅率就是45%。但是如果這85000是來源于股息紅利,那么只納20%的個人所得稅,它不累進。從兩個方面來看,如果你是從工薪階層的這個方面你獲得了幾百萬元的收入,最高的稅率是45%;但是從另一方面看,現在大多數有錢人都是進行投資分股息,但是如果他分得股息和工薪階層是一樣的,但是所要交的個人所得稅卻是不一樣的,分紅和利息的稅率是20%,可以說是少交了一半的稅額了。
3.5信息共享不夠
因為現在社會發展的多元化,很多人的收入的來源并不是單一的,所以很多人大多數的收入并不是來源于他自己主要的工資薪金。但是大多數是通過銀行的轉賬所得。還有稅務的相關部門的信息并沒有共享,只是被動地接受納稅人提出的相關納稅信息,稅務部門可以和銀行合作,進一步明確稅收的來源。
4對策的提出
4.1費用扣除的合理化
費用的扣除并不能單獨看個人,還要從各個方面扣除,從家庭、生活、子女的教育,老人撫養,醫療費用還有當地的生活水平各個方面進行考慮。根據每個人家庭因素的不同和其他生活水平的不同有相應的扣除方試,也可以根據每個地區的生活水平的不同,比如北京、上海和貴州、云南等地的消費水平和收入的差距不一樣進行扣除。國家可以規定一個大致的扣除費用,各個地區政府根據當地的收入和消費情況在這個扣除稅費的標準上進行加減去更加符合稅收的征收。
4.2建立信息并共享
稅收部門可以利用大數據的力量把每個人的交易信息給建立起來,和相關部門共享信息,還和銀行合作,因為基本上交易的收入都是在銀行上進行收支。這樣每個人的交易情況就可以知道,可以明確每個人的真正的稅收收入是多少了。通過銀行的收就把相關的稅費就直接扣除,轉到個人賬戶的時候就是直接扣除稅費的收入。比如明星參加某個綜藝節目,可以根據這個綜藝的收入和支出算出明星這次在這個綜藝的收入是多少。每一筆收入都應該進行說明。還有明星在拍電視劇時的報酬就可以進行調查,在支付時就直接扣除。
4.3加強逃稅的監管及懲罰力度
現在特別火的就是明星的逃稅問題。之所以現在個人所得稅的收入的比重占的最多的是工薪階層是因為公司就直接給代扣。而明星這樣高收入的人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費用卻占少部分,他們一次的收入應交的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應該是普通工薪階層幾年或十幾年的稅收收入。這些高收入人群的稅收就應該是受到嚴密的監控,若有違規應予以嚴懲。
4.4采用一次收取稅費
隨著社會的發展,現在人們的收入不再那么單一,而是多元化的。可以分為薪金類和非薪金類。可以分別對兩類收入進行稅收的計算,在一個納稅期限滿的時候,一次性加總個人的收入,然后進行一個總的稅負扣除,這樣就減少了避稅的手段,也同時減少了個人的稅負。
1. 綜合效益原則。籌劃個人所得稅,需要綜合考慮各工資項目。不能為了節稅而增加了其他成本。
2. 前瞻性原則。納稅方案必須在納稅項目成為事實之前開始籌劃。
3. 合理靈活原則。家的法律制度等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如果法律條例做出了調整和修改,那么納稅籌劃也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改變而改變,保證節稅的合理性與合法性。
二、企業個人所得稅的籌劃思路
1. 應納稅所得額與稅率的籌劃。這是對應納稅額產生影響的兩個因素,要么考慮周全,詳細計算,降低應納稅所得額所適用的稅率,以現行的超額累進稅率來看,扣除的費用越多,其適用的稅率就越低;要么就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即從個人所得收入中扣除成本與費用之后的剩余。在現行的比例稅率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歸屬個人所得收入,讓收入適用的稅率降低。
2. 利用好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國家的統一規定,在發給企業職工、干部的離退休工資、福利費、安家費、退休費、生活補貼、救濟金、撫恤金等,都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按國家規定,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補貼、保險賠償、津貼等也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籌劃個人所得稅的具體方式
(一)合理籌劃年終獎達到避稅目的
國家稅務總局有明確規定:如果單位實行的是績效工資與年薪制,那么員工獲得年終兌現的績效工資、年薪則按照納稅人獲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作為單獨的一個月的工資所得計算納稅。但是除了全年一次性獎金之外的,員工所獲得的其它項目獎金,像考勤獎、季度獎、半年獎、先進獎、加班獎等必須和當月的所得收入合并,根據稅法的規定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的規定,可讓納稅人尋到一種以年終獎為主的避稅方法。
比如:某員工的年終獎是48000元,月薪是6000,則不同發放方式的結果也不同。
第一種:一次性發放48000元年終獎,這位員工每個月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6000-3500=2500元,每個月應該繳納的稅額為:2500×10%-105=145元。10%和105是根據適用稅率與速算扣除數計算得來。即48000÷12=4000,所以,一次性年終獎的應納稅額為:48000×10%-105=4695元。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的總額為:145×12+4695=6435元。
第二種:分13次發完年終獎,每月發3000,12月再發12000,該員工每月的個人所得為6000+3000=9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額度為:9000-3500=5500元,每個月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5500×20%-555=545元。年末發放的獎金是12000元,12000÷12=1000元,則該員工的年終獎金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為:12000×3%=360元;全年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為:545×12+360=6900元。
和第一種發放方式相比,第二種發放方式讓員工多繳465元的個人所得稅,把部分年終獎與每個月的工資一起發放,雖然減少了一次性年終獎的金額,讓原本年終獎的稅率從10%下降到3%,讓年終獎的納稅額從4695元降低到了360元,但是大幅提高了每月平均繳稅的標準,從145元增加到了545元,增加稅負400元。
第三種:把年終獎分成13次發,每月發2500元,12月份再發一次18000的年終獎。該員工每個月的所得收入就變為8500,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為(8500-3500)×20%-555=445元;年終獎變成了18000元,18000÷12=1500元,速算扣除數與適用稅率為0元和3%,則該員工的年終獎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8000×3%=540元;全年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為:445×12+540=5880元。
這種發放方式,比第一種發放方式減少555元的稅負,比第二種則可以讓員工減少1020元的稅負,利用好年終獎的低稅率和每月的速算扣除數標準,可實現最理想的節稅效果。根據以上三種年終獎的發放方式可知,國家推行個人所得稅改革后,倡導相對提高個人月度收入,適度將年終獎平均到各個月發放,需要追求當月收入避稅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最好使當月收入減去3500元后的數值處于4500~9000元這一區間,力爭合理運用速算扣除數標準,來達到減稅的目標。而當“一次性年終獎÷12”得到的商數稍微高于第一檔稅率的臨界值時,應該調減到臨界值,使適用稅率降低,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這就需要財務部門再分配獎金和每月職工收入時,合理計算好年終獎在每個月平均發放的金額,確保最大限度降低員工全年總體稅負。
(二)利用好企業報銷來避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員工的薪金與工資,是指員工因受雇、任職而獲得的勞動分紅、年終加薪、薪金、津貼、工資、補貼、獎金以及所有和受雇、任職相關的其它所得。所以,誤餐補貼、交通補貼、通訊補貼等但凡用現金形式發放的各類所得,都應該納入薪資范圍,計入計稅基礎,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然而,如果是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發票,企業給報銷則屬于常規的生產經營費用,員工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要通過有效、正規、合法的發票來實報實銷各種差旅費、交通費、誤餐費和通訊費等,避免被誤會成是補貼,也可以幫員工實現避稅目的。
(三)應用非貨幣支付或提高員工公共福利支出達到避稅效果
企業若想變相提高員工的公共福利支出,可將公共福利支出當成費用來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1. 免費提供交通工具:員工的居住地通常相對分散,企業可為其提供班車免費接送上下班,或者把企業的車輛出租給員工使用,然后稍微降低員工月薪,名義上的工資額減少了,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就減少。
2. 免費提供餐飲:部分員工因為崗位的特殊性或者個人原因,通常會在企業用餐,很多企業會收取員工的餐費,如果把餐費免掉,則可以在提高員工實際工資收入、福利待遇的同時減少了部分工資項目的個人所得稅。
3. 提供相應的工作設備:根據企業員工的工作需求,為其提供手機等通訊設備,然后相應地調整員工月收入,手機的實用性強,企業為員工統一配備手機,員工在名義上的收入減少了,一部分個人所得稅也可規避掉。
4. 提供租房及家具:對部分有租房需求的員工,企業可根據他們的個人需求,為其提供低價位的房屋及家居,同時相應地降低員工的月薪。
(四)正確選擇保險項目
人們購買保險后,法律賦予我們三項收稅優惠:1.保險賠償不計入個人收入,它屬于個人因不幸的意外所獲得的賠償,因此可免除個人所得稅;2.根據國家、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個人將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繳付給指定金融機構,這些費用不計入個人當月的收入,可免繳個人所得稅;3.根據國家、省級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按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金,以上項目存進銀行的個人賬戶后所得的利息收入也可免除個人所得稅。
(五)提高公積金扣繳比例
財政部規定:企業、員工個人在不高于員工上年度平均月薪12%幅度的基礎上,可在個人應納所得額中將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扣除;根據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規定,員工的住房公積金企業繳存比例從原來的8%上升到12%。
四、結語
合理運用稅法以及國家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來籌劃個人所得稅,對員工而言,可提高收稅利益,減輕稅收負擔,提高員工的法律意識以及納稅意識;從企業的角度來看,合理籌劃個人所得稅法,對國家宏觀經濟的調控也具有極其重要的理論價值與實際價值。
參考文獻:
[1]林珊珊.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協同籌劃研究[J].中國商論,2016(10).
收入較高的明星個人所得稅早在上個世紀90年代末就在我國開始正式受到關注,當時,我國就明星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問題邀請了一些明星來進行廣泛的探討。比如,總政歌舞團歌唱演員郁鈞劍認為,納稅手續需要簡化;海政歌舞團歌唱演員宋祖英認為,我繳的稅同樣是用之于民的,提高全民納稅意識是當務之急;北京電影制片廠演員袁苑認為,納稅形象要與藝術形象相統一,申報方法要因人而異,把“大款”的稅給收上來。這些明星人物對于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各抒己見,反映了他們對于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重視和思考。筆者認為,我們要堅決抵制明星不良的納稅行為,提高他們的納稅意識,更好的維護明星品牌,營造更好的社會效應。
一、明星個人所得稅相關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作為公眾人物的明星,其明星品牌的取得以及維持都是依靠社會大眾對他們的信任度。一旦某個明星因為偷稅漏稅而造成個人名譽的損壞,有時會造成永久的遺憾。因此,明星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問題是關乎明星生存發展的重要話題。所謂個人所得稅,指的就是針對個人的所有收入而征收的一項稅種,最早起源于18世紀的英國,我國直到上個世紀80年代才開始正式征收。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逐步提高,近年又有人提出要提高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無論起征點多少,都說明了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正在隨著時代的變遷而不斷發展與完善。從本質上來說,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是對社會財富的公平再分配和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途徑。但是,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時間較晚,發展還不夠成熟,導致了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中還有很多與時展不相適應的地方,尤其是作為高收入群體的明星人物,他們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不是一個小數目,在我國現有的分類所得稅制模式之下,極有可能發生一些偷稅漏稅的情況,這可以為他們節省不少的支出。因此,在現實情況中,我國有一些明星會為了一己之利而不擇手段的瞞報或者少報個人收入總額,這是因為我國現有的個人所得稅制還有空子可鉆。我國明星個人所得稅納稅中存在一定問題的原因就在于:(1)我國現有個人所得稅制度違背了公平原則。所謂稅收公平原則,就是說收入相同的人應該繳納相同的稅收。但是,在現實情況中,我國由于個人所得稅制度中還存在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兩種條件和標準,這就容易導致個人所得稅納稅的過程中產生隱性的不公平現象發生。這就是說我國現有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沒有真正遵循公平原則,不能真實反映納稅人的收入與支出情況,不能有效地貫徹個人所得稅“調節高收入,緩解個人收入差距懸殊”的立法原則,容易造成合理避稅,導致稅源流失,尤其是一些高收入者比如明星有著更為強烈的避稅動機。(2)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征稅方法不夠全面,稅率設計不盡合理。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稅的項目辦法不夠全面科學,對于一些已經列舉的項目進行征稅,否則就不征稅。這種征稅方法不能涵蓋個人的各種收入,尤其對于明星來說,他們的收入來源是多種多樣的,在這樣的稅收制度之下,很有可能造成個人所得稅納稅的不完整,一部分征了稅,多數沒有征到稅,還有一些基本上偷了稅。因此,我國現有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中的征收辦法顯然是不盡科學合理的,因為對于明星這些公眾人物來說,他們名目繁多的收入項目要能夠全部征稅是幾乎不可能的事情。同時,我國稅率設計也不夠合理,主要采取的是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相結合的方式,此種方式的弊端就在于: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累進稅率級距過多,邊際稅率過高;同種類型所得設置的稅率不同,產生稅負不公的現象。這對于高收入群體明星人物來說,更是成為了他們進行避稅的主要突破口。(3)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采取一刀切的辦法不合理,分類計稅與綜合申報相脫節。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實行綜合扣除辦法,就是說定額扣除與定率扣除相結合,這種一刀切的辦法顯然有失公允,無法真正考慮到不同納稅人的綜合負擔能力。對于高收入的明星來說,他們在這種個人所得稅體制之下,必然會盡可能的進行所謂的合理避稅,以享受一刀切的“優厚待遇”。此外,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分類計稅和綜合申報環節相脫節,無法真正把個人所得稅與計稅、繳稅和自行報稅相互融合貫通,反而使得它們進入了一個互不搭界、各行其道的尷尬境地。這是由于這種分類計稅模式已經與我國當前的經濟發展形勢不相適應了,無法真正發揮出個人所得稅在個人收入調節方面的有效作用,也無法真正從根本上增加國家財政收入。
二、明星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應對措施
在日益復雜化的國際國內經濟形勢之下,明星的收入渠道越來越多元化,收入項目也是名目繁多,這就使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時候,面臨著較大的挑戰,尤其是在個人納稅申報方面,更是考驗明星人物的法律意識、道德情操以及明星品牌的時候。當前,國際國內經濟形勢不容樂觀,國民經濟增長呈現回落態勢,重大自然災害對宏觀經濟帶來不良影響,全球性金融危機不斷加劇,全球性通貨膨脹較為嚴重。因此,明星收入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我們應該研究經濟形勢與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關系,驗證理論政策的可行性,個稅調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在現有個人所得稅制基礎之上,增加綜合性的稅收辦法,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所得稅制。由于我國現有分類所得稅制不能全面反映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我們就有必要綜合所得稅制的稅基,合理確定個人所得稅稅基,真正實現縱向和橫向的個人所得稅公平分配。那么,如果我們能夠實行混合所得稅制,它將合理整合綜合分類稅制和綜合稅制的優勢,有效防止高收入群體明星人物的偷稅、漏稅或逃稅行為,體現了對不同性質的收入區別對待的原則,避免了一刀切的尷尬境地。(2)努力優化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結構,在合理稅基基礎之上保證公平稅收。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基還不夠合理科學,我們應該盡快改變這種稅基,對于一些列舉出來的項目進行合理免稅,對于一些沒有列舉的所得項目進行合理征稅,這樣的方式能夠拓寬個人所得稅的稅基,避免稅源流失,有利于調節高收入人群和其他收入人群的再分配,可以考慮到納稅人的綜合負擔能力。此外,我們應該采用超額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相結合的做法,并不斷優化此種稅率結構,尤其是針對明星等高收入人群征收遞進式的稅額。(3)推行源泉扣繳與自行申報相結合的征管制度,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這種分類綜合結合的混合稅制以及自行申報系統都需要納稅人有著較高的納稅意識。對于明星人物來說,他們的空閑時間不夠多,收入又是五花八門的,且總額較大,他們應繳的稅額應該是較大的。那么,我們有必要對他們進行納稅意識的提高教育,鼓勵他們進行自行申報,主動繳納個人所得稅,并給予一定的優惠,從而在全社會形成一股依法納稅、誠信納稅的風氣。
總之,對于明星來說,他們的個人所得稅是一筆不小的數目,為了維護社會正義與公平,我們有義務和責任不斷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具體來說,我們可以再次上調起征點或降低稅率,建立不同層次居民實際生活情況的靈活化的個稅征收體系,盡量做到精細、科學、公平,使得稅收與指數掛鉤,實行分類與綜合的計稅模式,使得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與完善真正成為一項系統化工程,讓明星發揮出在個人所得稅納稅方面的楷模作用。
參 考 文 獻
[1]傅鳳陽.我國個人所得稅模式的比較與改革[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06(21):52~53
一、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稅率模式存在的問題
稅率,稅制設計的核心要素之一,它是一個國家的直接收入和納稅人稅收負擔的大小密切相關的事情。在改革個人所得稅的進一步討論,個人所得稅稅率已成為我過個人所得稅的改革設計的重點之一。在稅率改革的過程中,效率和公平并重的原則是稅制改革的目標。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目前采用的是分類,多元個稅稅率的方法進行征收,主要存在的問題是以下方面:
(1)個稅勞務所得的稅率設計復雜,有礙稅收公平
根據中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法,勞動收入按不同的收入段進行區分,進行稅率多元化征收,其超額累進稅率為3%到45%和5%到35%;其比例稅率為20%。而這樣的稅率設計導致了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的累退效應和稅收負擔的橫向不均。舉一個簡單例子,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均屬于個人所得稅中的勞務所得稅目,而上述分類所相對應的納稅人受到的稅負是不同的。這樣的復雜設計會加大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工作量,增加征稅成本,同時也會導致稅負不均。
(2)個稅資本利得的稅率差異,有礙稅收公平
從90年代至今,居民的收入來源組成越發復雜,人們不僅僅只有工薪勞務收入,利息,股息和紅利等資本所得大有增長的趨勢,占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源較大比例。然而,利、股、紅同樣都是資本收益,但被劃分成不同的類別,并且它們所適用的稅率也不同,這樣的稅制設計缺陷會產生納稅人避稅行為,不利于公平稅負。此外,如財產繼承和股票轉讓所得,不包括在征稅范圍,而它們恰好屬于資本所得。這樣的現狀與我們的稅收制度設計的目的——實現公平稅負——是相悖的。
(3)多元稅率設計會導致避稅行為增加,不利于國家稅收收入
根據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法》,其中包含十一個應稅所得項目,而該十一個項目的稅率設計又不同,所以,在給定應稅所得的條件下,不同稅目的稅負大小不一。在復雜的現實情況中,有些個人所得的界定模糊,根據這樣的稅法界定漏洞,納稅人存在著避稅動機,將個人所得在稅目之間轉移,移花接木。這樣的避稅行為帶來的后果就是國家稅收收入的減少,稅收缺口的擴大。
(4)累進稅率的邊際稅率高、級次多與稅收制度的復雜性
采用超額累進稅率,主要是為了實現量能負擔的目的,但我國在稅法制度設計的缺點,它的功能不能有效發揮,這特別體現在稅率累進檔次和累進級之間的差距上,我國的檔次較多,而級距較小,設計的過于復雜,這樣允許了更大的稅收籌劃空間,所以不利于該組織的財政收入。高邊際稅率的負面影響對經濟,稅收征管級率過高帶來了很多麻煩。
二、工資薪金稅率設計
(1)費用扣除標準(免征額)
雖然個稅稅率不設計費用扣除標準,但是我們認為個稅的設計必須將稅率和費用扣除標準結合起來才能更好的發揮個稅的作用。因此,我們在此首先對費用扣除標準進行討論。我們將2008年的全國收入的統計數據將其進行分組,可以得到表1結果。
計算結果表明,根據城鎮居民的平均工資收入確定的中位數(半分點)相應的每月工資收入為160867元,該數據低于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三分之二的位點相應的收入為每月工資不足2200元,而四分之三對應為2600元。根據陳建東、蒲明的理論,考慮中低層收入的人群,按3500元的生計扣除標準是比較合理的。但是,我們相信在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是確定的,隨著經濟的發展繼續作出相應的調整,以確保將不會受到影響,中等偏下的生活類標準。具體來說,一方面,考慮到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價格調整的影響,可以直接與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另一方面,考慮到居民收入分配的帳戶變化,調整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的金額可以是人民的利益比例。
(2)、關于邊際稅率
為了培育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本文認為應該保留3%的低稅率,從而保證“寬稅基,低稅率”的理念能夠實現,而鑒于世界各國在最近十幾年來對個稅稅率的最高邊際稅負調低的經驗,目前我國個稅占財政收入的總比例僅為63%左右,在這一比例是很難發揮個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的。因此,根據表1和表2的數據,我們建議最高邊際稅負參考日本稅率降低到37%這一世界中等水平。
(作者單位:西南財經大學財稅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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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籌劃
一、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主要稅收政策
(一)基本規定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負有所得稅納稅義務的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3%至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公式如下: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月工資薪金總額- 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 失業保險- 住房公積金-費用扣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方法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 號)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納稅人取得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按將獎金除以12個月的結果確定適用稅率及速算扣除數。如果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適用稅率與速算扣除數計算個人所得稅;如果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直接以一次性獎金數額為計稅基礎,按適用稅率與速算扣除數計算個人所得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每個納稅人只允許采用一次該方法。大多數公司每年將增發一個月工資、年度績效獎等公司發放獎勵比較集中的12 月份作為一次性獎勵計稅的使用月份,有效降低了絕大部分員工的稅負。
二、全年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籌劃問題的提出
目前,大多數公司員工的工資收入主要包括每月發放的工資、獎金、年度績效獎、效益好的單位還要增發一個月工資等。員工每月的工資收入,毋庸置疑應按稅法規定納稅,存在避稅的可調控空間的,就主要集中在各單位二次分配發放的獎勵性工資和年終集中發放的獎勵上了。
由于受工資體系和工資結構設計以及工資總額依據考核結果兌現等因素限制,存在部分員工個人所得稅比籌劃后多交的情況。例如,某員工每月的凈收入(注:正常情況下,假定凈收入=應發工資-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下同)為2500 元,離3500 元/ 月的所得稅減除費用標準還有1000 元的差額,如果每個月700 元的獎勵平均發放將不用納稅,如果4 個月集中發放將繳納75 元的個人所得稅;如果3600 元的年終獎平均到各月發放將不用交稅,年底一次性發放將繳納108元的稅金。
又如,某員工年底獎金為18000,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方法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540 元;如果他年底獎金為19000 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795 元(如果不采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方法,將繳納更多),即他雖然多發了1000 元的獎金,但卻要為此多交1255 元的個人所得稅。由于全年一次性獎金邊際稅負的不合理,給納稅人提供了更大的納稅籌劃空間。
三、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籌劃思路
由于公司內部各單位發放獎勵性工資的發放時間、范圍、額度均根據自身情況自主決定,相關獎勵的發放有其自身的需求和特殊性,如考核業績完成才能發放獎金等,再結合個人月份收入的不確定性,使得員工個人月份收入的構成具有極大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在無法預見員工個人月份收入的情況下,必定難以對每名或部分員工的收入進行統一的避稅管理。但對于合理避稅問題,還應總體把握好以下幾點:
(一)各單位負責人、工資會計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加強個人所得稅理論與籌劃技巧的學習,對于日常性工資可以由各單位會計進行把握,讓其結合日常工資和內部獎金的發放進行合理避稅。
(二)通常情況下,除全年一次性獎金外,盡量避免多月的獎金或補貼放在某一個月一次性發放,盡量做到均衡發放。
(三)統籌好全年月薪與一次性獎金的比例,將他們作為一個整體,充分考慮每月工資的稅率,又要考慮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率。
(四)運用好臨界點,規避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無效區間”(指的是在此范圍內的一次性獎金的金額,需要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將大于他多發放的獎金金額,如:
(18000.00,19283.33]、(54000.00,60187.50]、(108000.00,114600.00]、(420000.00,447500.00]等) 。如某員工的年底獎金為19000 元,可將其中的1000 元錯月發放,這樣就可以避免稅率由3%提高到10%。具體建議如下:
(1)對于每月所得距離起征點差額較大的員工,這部分員工是指年凈收入在4.2 萬元以下的員工),將年終獎平均在每月發放,以用夠3500 元/ 月的費用減除標準,避免交稅。
(2)對于收入在起征點邊緣(年凈收入在4.2 萬元-6 萬元)的員工,將每月收入平均化,盡量用夠3500 元/月的費用減除標準,其年終獎在年底一次性發放,最高限額為18000 元(稅率3%);也可將年終獎在平時平均發放,每月扣除允許的減項后,所得不超過5000 元(稅率3%)。
(3)年凈收入在6-12.6 萬元的員工,用足18000 元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政策,余下的工資均衡發放,每月僅超過5000元以上的所得部分按10%納稅,超過8000 元以上的所得部分按20%納稅。
(4)年凈收入在20 萬左右的員工,其年終獎和13薪等在年底一次性發放,避開年終獎的無效區,最高限額為54000 元(稅率10%),余下的工資均衡發放,每月僅超過8000 元以上的部分按20%納稅。
(5)年凈收入在30 萬左右的員工,其年終獎和13 薪等年底一次性發放,避開年終獎的無效區,最高限額為108000 元,(稅率20%),以用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政策;余下的工資均衡發放,每月僅超過12500元以上的部分按25%納稅。
綜上所述,企業應科學組合月薪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金額,使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率盡量接近最適用的低稅率,同時,運用好臨界點,規避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禁區”,最大限度的降低個人稅負。對于全年工資、薪金所得(指凈收入,以下同)在6 萬元以下的職工群體是不適宜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辦法的,而應盡可能用足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實行工資獎金的均衡發放;對于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在6 萬元以上的群體,應預先謀劃用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來降低其個人稅負,科學組合一次性獎金和月薪比例,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員工的稅負。
1、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政策性強。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既涉及國際間稅收管轄權判定與劃分問題,又涉及對應納稅收入和應納稅額計算中的具體政策和程序,屬于國際稅務事項管理的重要內容。因此,加強對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使其正確履行納稅義務,不僅事關國家稅收收入的保障,而且事關國家稅收的維護。
2、涉及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法規復雜,不同于國內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依據。適用于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依據復雜,除了我國的稅收法律法規以外,還有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各項稅收協定。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征管還涉及到外籍人員收入境內外支付情況的不同和實際負擔情況的不同,以及外籍人員在國內居住天數的不同而區別對待,因此涉及到的相關征管規定非常繁雜難懂,加大了征管人員工作的難度,也容易造成征管環節的漏洞。
3、中外個人所得稅制不同是造成征管漏洞的最大根源。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及相應的征管制度很大程度上都區別于多數發達國家通行的做法,如國外個人所得稅制多采用綜合課征制、個人主動納稅申報制以及年終匯算清繳制度,而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分類課征制、個人納稅申報和單位代扣代繳相結合的申報制度等。中外稅法上的差異,一方面造成國際間稅制不銜接,不利于國際間的稅收協調;一方面也形成涉外征管方面的漏洞,為外籍納稅人避稅提供了空間。
二、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現狀
隨著改革開放和我國涉外經濟的大力發展,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管理在整個稅收征管體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然而,由于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具有以上特點,決定了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很多,集中體現在漏征漏管現象嚴重。在實際征管當中,外籍人員申報的應稅收入結構單一,以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稅為主,占到其全部個人所得稅的94%,其他類型的所得,如經營所得、股息、紅利很少有納入征管的;有部分企業往往只辦理工商登記,未辦理稅務登記,直接就游離于個人所得稅征管體系之外;納入征管體系的外籍人員往往也僅能就其境內所得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對其境外收入的申報與征收近乎于零。多項調查表明,多數地方實際征收到的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款與理論上應征收到的稅款數額相距甚遠,很多稅款都流失了。究其原因,一方面要歸咎于我國涉外個人所得稅政策法規的不合理、不完善;一方面則是征收管理上存在問題和不足,而稅收法制的不完善往往又是征管不到位的原因并且成為加強征管的制約因素。當前我國外籍人員所得稅征管制度在法制化、科學化方面存在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缺乏完善的外籍人員納稅登記制度。外籍人員由于流動性大,在境內任職情況、收入來源情況都難以把握,因此針對外籍人員實行嚴格的納稅登記制度是很關鍵的。然而,我國直到1998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才出臺所有納稅人通用的《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至此稅務機關對外籍人員進行納稅登記雖有了法律依據,但稅務登記制度還不規范、法律約束性不強;各地的納稅登記要求不一,所填內容也不相同;納稅人姓名、國籍、來華日期、住址、單位及含稅與不含稅申報等選項不完善;一些其他所得,如勞務費、股息、紅利等項所得并未列明;對兼職、董事會成員等區分不明確,造成稅收登記資料信息不全,一方面給部分不遵紀守法的納稅人以可乘之機,避稅、逃稅現象層出不窮;另一方面也給遵紀守法的納稅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顯然這種主要針對國內納稅人的統一辦法不適合外籍人員,給外籍人員納稅帶來負面影響;也不利于稅務機關的管理,給隨后的“征、管、查”帶來很大弊端。
2、現行代扣代繳申報制難以適應對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在實際征管中,因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沒有統一的管理要求而顯現了較大的隨意性。首先,在申報金額上,外籍人員的收入分為境內收入和境外收入兩部分,但由于其境外收入部分不由境內企業負擔,因而境外部分的代扣代繳就較難實現;此外,外籍人員在境內兼任多個管理職務的,因各地稅務機關之間缺少聯系而無法確定其真實收入,造成這部分稅款的流失。其次,在申報時間上,企業推遲申報或臨時離境期間不申報,有的還把數月獎金分解到各月申報等等,因而稅款的及時入庫較難實現。
3、納稅申報制度的不完善導致惡意避稅的情況普遍,稅款流失嚴重。由于現行代扣代繳申報制對于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存在不足,而我國稅法又缺乏個人主動申報納稅的強制機制,很容易誤導外籍人員鉆稅法的空子,惡意避稅。主要體現為:(1)通過混淆境內境外收入避稅。一些外商投資企業采取由境外關聯公司(母公司)支付本應由境內企業支付個人工資薪金的方式,達到逃避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的目的。(2)鉆企業分支機構勞務地和納稅地不統一的空子避稅。目前,一些大型跨國公司往往在內地城市設立隸屬于北京、上海等的中國公司或亞太公司的分公司或辦事處,其財務核算相對簡單,發生的業務費用一般實行報賬制,員工的工資及補貼等全部由北京、上海等中國公司總部發放并在當地扣繳個人所得稅。這樣,出現外籍人員的納稅地與實際工作地(提供勞務地)不一致的情況,導致分支機構在總部之外發放給員工的各類補貼和津貼游離于兩地稅務機關的管轄范圍之外,增加了管理難度;同時,考慮到這些公司及其員工實際享受了工作地的公共服務設施而不在當地納稅的現實,也有違公平原則。
4、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目審批制度不健全。一方面對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區分不清,本來應按勞務報酬征稅的卻按工資薪金稅目納稅。如有的外籍人員在企業提供應稅勞務,應按勞務報酬征稅,而企業卻按工資薪金稅目報稅,導致稅目稅率混淆;另一方面對兼職獲得同一稅目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合并征稅,而企業卻很少合并申報。由于在實際工作中缺乏必要的審批程序,導致了稅款的錯收和漏收,影響了稅款的準確、及時、足額入庫。
5、費用扣除標準審批制度不健全。現行稅法對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有特殊優惠,并采取正列舉的方式,如探親費、子女教育費、房租費等,除列舉項目外,其他項目一律不得扣除。但在具體操作上卻存在很多漏洞,如探親費,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境內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兩次的費用,有些企業卻把相關或不相關的費用全部扣除;又如子女教育費、房租費等實報實銷的項目,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個人,卻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自行扣除,違反了實報實銷的相關規定。另外,在外籍人員境外保險費用扣除上,也存在不少問題。
三、加強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建議
如上所述,稅收法制的不健全、不科學是造成征管混亂局面的重要原因。我國雖有了統一的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但是就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一項,尚未形成全國性的法規,而是以各個地方性的征收管理條例和暫行辦法的形式存在。為了彌補不斷出現的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上出現的漏洞,各地方都制定了較為細致的條例和規定,條目很多。如此之多的條目不僅是外籍納稅人,就是一些從事涉外稅收管理的專業人員也難以通透,并且如此細致的征管條例也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征管漏洞問題。對此,傳統的做法是漏洞越多,追加的條例越多,稅制越復雜,征管的效率反而低下,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因此,加強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應摒棄以往對原有的個人所得稅制進行查缺補漏的做法,轉而尋找新的思路,應更多地從稅制改革和稅收法制建設的角度來加以思考。從最近一段時間的經濟改革情況看,稅制改革是潮流,個人所得稅的系統改革也已經被納入新一輪稅制改革的議程之中,如能通過改革,使得中外個人所得稅從稅制安排和征管機制上逐步接近和融合,逐漸縮小差異,同時輔之以征收管理、社會化協作等方面的改革,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將會得到逐步提高。
鑒于以上思路,本文就如何加強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提出如下建議:
(一)稅收法制建設方面。應抓住當前我國稅收增收形勢良好的機遇,順應新一輪稅制改革的潮流,適時改革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建立一個和國際社會接軌的新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主要內容有:改以往的分類征收為綜合征收或分類綜合征收;合理確定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強化納稅申報制度等等。改革后的個人所得稅將和多數國家所得稅制接近,易于外籍人員理解和接受,有利于國際間的稅收協調和稅收協定的形成。誠然,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是一項全面系統的工程,需要長時間的探討和測算。在法制建設過程中我們也要注重不斷探索和完善涉外稅收立法。當前應做的是,要修訂完善《個人所得稅法》或單獨制定《涉外個人所得稅法》,使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系統化;修訂完善《稅收征管法》,充實涉外稅收征管法規,加大稅務機關對納稅管理的主動性和可操作性,增強稅法的剛性和執法的嚴謹性、嚴肅性。
(二)征管方面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