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4-28 09:18:42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會計基礎知識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一、扎實的理論知識是實訓的基礎
眾所周知,中國教育正朝著把大學教育普及的方向快速發(fā)展,就業(yè)成了教育中最突出的一個新問題。在“千軍萬馬”過獨木橋的年代,大學生是不愁工作的,但在教育全面擴招的今天,就業(yè)成了國家、企業(yè)、家庭中最大的新問題。是工作機會減少了嗎,不全是;是我們的用人單位太挑了嗎,也不全是。因此,我們的教育單位“覺醒”過來了,是我們培養(yǎng)的學生不能適應了。所以很多院校都在改革,針對用人單位的普遍意見(學生缺少實踐能力),都在加強學生動手能力培養(yǎng)上花了很多的成本。但在改革的過程中,又走入了一個誤區(qū)—忽略的理論知識。在近十年的會計教學中,筆者發(fā)現,會計實訓是很重要的,但理論知識的學習也是必不可少的。面對初學會計的學生來說,應如何打好他們的基礎呢?筆者認為教師在教授課程中應做到語言風趣,盡可能的列舉生活中的例子幫助學生理解很抽象的概念。比如,在基礎會計教學中,大多學生對于生產成本這個會計科目非常難理解,我舉了一個炒“宮爆雞丁”的例子幫助學生理解,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把“直接材料”的投入、“直接人工”的投入、“其他直接支出”的投入和“制造費用”的分配轉入比喻成“雞丁”的投入、“花生米”的投入、“油鹽”的投入和“水電煤氣”的分配轉入,增強了學生的感官熟悉,激發(fā)了學生的學習熱情。
二、實訓和實訓工具是理論知識的保障
注重理論,加強實踐,培養(yǎng)學生的動手能力是基礎會計教學的根本任務。在基礎會計教學中,每當碰到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內容時,在課堂上很難下定義和解釋,假如教師只是照本宣科,即使花費了大量精力,其效果仍不理想。假如我們在會計實驗室中進行實物教學,復印一些典型的原始憑證,購買各種格式的記賬憑證、報表,要求學生完成填寫、鑒別、審核原始憑證,正確填制記賬憑證,自己動手裝訂憑證,編制匯總記賬憑證,登記各種明細賬和總賬,編制會計報表,依次完成整個會計循環(huán)。若有條件可領學生到實習企業(yè)進行參觀,在參觀中讓學生多了解一些工廠的生產流程、業(yè)務內容;在實習企業(yè)會計工作室,讓學生多看一些不同類型的原始憑證,了解從原始憑證到會計報表的整個核算過程和會計工作組織知識。這樣學生所接受的將不再是空洞的理論,而是實戰(zhàn)演習,從初始記賬、算賬、報賬到關鍵的用賬、可以彌補理論和實踐脫節(jié)的缺憾,可以為我們培養(yǎng)出理論夠用、技能過硬、素質全面的會計人才。
三、理論知識應和實訓教學有機地結合起來
會計專業(yè)理論和會計實訓的銜接,能突出會計知識的適用性。會計理論來自于會計實踐,是會計實踐經驗的概括總結,同時又對會計實踐工作加以指導,所以教師在對基礎會計教學過程中,不僅需要構建出較完整的理論框架,而且還要樹立起完整的操作理念。因此,在講授基礎會計課程時都需組織配備相應的會計模擬實訓資料和教材進行銜接,將一定的課堂教學時間用于指導學生實訓,將較系統(tǒng)的實訓資料發(fā)給學生,把需解決的新問題交給學生,將實訓作為基礎會計課程教學中一個不可缺少的內容。通過指導學生會計實訓,把學生的理論思維引到和會計相結合的實際中去,通過實訓增強學生的感性熟悉,增強會計知識適用性。教師在教學過程中,都有過這樣的心得——學生太“懶”了,許是高考壓得他們太久了,一進大學就松懈下來。確實大學學習較之高中要松的多,所以為了能讓學生心得到學習的成就感,基礎會計教學應將會計專業(yè)理論教學和會計實訓教學有機結合起來,許多理論新問題根據實訓需要由學生自主去鉆研解決,使學生在學習中能夠心得到一種成就感,以此提高學生的分析能力和創(chuàng)新能力,而這個能力的培養(yǎng)可以讓學生在課后完成。教師的講課精力可也放在學生通過鉆研而解決不了或解決不好的新問題上來,便于體現學生在學習中發(fā)揮主體功能和教師的主導功能。
四、基礎會計教學中的誤區(qū)和規(guī)避
教師在日常的教學過程中,要把握好理論教學和實訓的比例,假如課前沒有充足的預備工作,很輕易造成厚此薄彼的現象。非凡是實訓,根據學生的配合程度和教師的控制能力,所需時間會不盡相同。因此為了能更好了教學,教師應在課前做好預備工作,做到課前收集資料、課中精煉講解、課后留有內容,讓學生在學到理論知識的同時增加了動手操作的能力。
總之,對于基礎會計的教學,需要在注重會計理論教學的同時,注重會計實訓,并且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這樣才有利于提高基礎會計的教學質量,為學生學好后續(xù)課程打好扎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摘要:
[1任兆英摘要:會計理論教學和模擬實訓的銜接新問題分析.會計之友,2006,(11)
其保險責任為:在列明的追溯期開始后,被保險人注冊會計師在其承辦國內注冊會計師審計業(yè)務過程中,因過失行為未能履行其業(yè)務上應盡的職責和義務,造成委托人和利害關系人直接經濟損失的,委托人和利害關系人在保險期內可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責任條款的有關規(guī)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責任的鑒定由“執(zhí)業(yè)責任鑒定委員會”投票表決,全體委員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委員會由9名委員組成:注冊會計師行業(yè)專家5名、政府代表1名、律師1名、保險公司理賠專家2名。
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能在一定程度上確保委托者和事務所的利益,有效解除委托者與事務所的后顧之憂,意義十分明顯。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于提高事務所的抗風險能力,加速與國際慣例接軌。事務所脫鉤改制后,成為市場競爭主體,要獨立承擔經濟責任與法律責任,面臨的風險很大。通過這項舉措可實現與保險公司互助互保、共擔風險的機制,大大提高事務所的抗風險能力。在一些發(fā)達國家,投保責任保險是會計師事務所一項極為重要的保護措施,如果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不投保責任保險,在加入WTO后將難以同國外同行競爭。
2、有利于落實《注冊會計師法》的要求。《注冊會計師法》規(guī)定: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職業(yè)風險基金,辦理職業(yè)保險。但是,多年來保險領域一直是一片空白,事務所脫鉤后,仍沿襲原來計提職業(yè)風險基金的方法,潛在風險很高。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的出現填補了保險領域的空白,使《注冊會計師法》的要求得以落實。
3、有利于會計師事務所向合伙制過渡。雖然,我國法律允許設立合伙制事務所,但由于合伙人需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大部分事務所仍為有限責任制。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的建立為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在經濟上提供了保障,可堅定事務所向合伙制過渡的決心。
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是指那些移送貨物的行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銷售貨物的定義即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但在征稅時要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的行為。目前對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會計處理有不同的觀點,給會計工作帶來了困惑。為此,筆者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規(guī)定,對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會計處理進行探討,以期對增值稅會計研究有所裨益。
一、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不同觀點下會計處理方法的比較
為保證增值稅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避免貨物銷售稅收負擔的不平衡,《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銷售代銷貨物”等八種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目前對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會計處理,存在著三種不同的觀點:
(一)對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會計核算上全部作為銷售處理
這種處理方法是對稅法上規(guī)定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在發(fā)生當期全部確認銷售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結轉銷售成本。如2007年全國會計專業(yè)資格考試輔導教材《中級會計實務》就采用這種處理方法。
這種處理方法的好處在于既保證增值稅和所得稅足額繳納,又簡便易行。但也存在比較嚴重的缺陷:
一是使“主營業(yè)務收入”、“主營業(yè)務成本”等賬戶虛增,導致會計信息失真。《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規(guī)定,銷售商品收入必須同時滿足“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yè)”等五個條件才能予以確認。眾所周知,大部分視同銷售業(yè)務,如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會為企業(yè)帶來真實的經濟利益流入,如果將它們作為銷售收入處理,將使“主營業(yè)務收入”、“主營業(yè)務成本”等賬戶虛增,不僅違反了會計信息真實、可靠的基本原則,而且誤導了信息使用者。
二是沒有真正理解《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條款的含義。目前持有這種觀點的主要依據是《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筆者認為,此條款的含義,僅在于規(guī)定企業(yè)對以上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繳納有關所得稅,保證企業(yè)及時足額納稅,并非規(guī)定以上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均應確認收入。
(二)對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會計核算上全部按成本結轉
這種處理方法是對稅法上規(guī)定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會計核算上都不作為銷售處理,而是在發(fā)生當期均按成本結轉,并視同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
這種處理方法較為簡單,但存在會計信息失真的問題,即虛減當期收入和本年利潤,導致與銷售收入、本年利潤相關的一系列財務指標如應收賬款周轉率、銷售利潤率等失靈;另外,由于本年利潤虛減,也導致所得稅的稅基減少,對于應作為會計銷售而只按成本結轉的視同銷售,如果在年末計算所得稅費用時,未按其計稅價格與成本的差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就難以保證這些業(yè)務能按收入足額納稅。
(三)對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區(qū)分為會計銷售和應稅銷售
這種處理方法是將稅法上規(guī)定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區(qū)分為會計銷售(即形實均為銷售)和不形成會計銷售的應稅銷售(即形式上為銷售,實質上不是銷售)。對于會計銷售,應確認銷售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對于應稅銷售,不作為銷售收入處理,而是按成本結轉,并根據稅法的規(guī)定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
筆者認為,這種處理方法克服了上述(一)、(二)方法的不足,比較符合新企業(yè)會計準則和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如2007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輔導教材《會計》、2007年全國注冊稅務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教材《財務與會計》都采用這種處理方法。但遺憾的是這兩本教材對于八種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性質未作區(qū)分,未給讀者明確的指導;而在實際工作中,許多會計人員將應確認銷售收入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直接按成本結轉,而將應按成本結轉的卻確認銷售收入,這樣不僅不能如實地反映當期的會計信息,而且影響當期財務指標的計算和稅收的及時繳納。因此,明確八種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性質并作正確的會計處理很重要。
二、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分類及其會計處理
(一)形實均為銷售的代銷行為
代銷行為包括委托代銷和受托代銷兩種情形。這兩種情形,都以銷售實現為目的,以貨物所有權及其相聯(lián)系的繼續(xù)管理權的轉移、相關經濟利益的流入為標志,確認和計量收入。代銷行為又分為視同買斷和收取手續(xù)費兩種方式,其涉稅會計處理方法視不同代銷方式而異。
1.視同買斷
視同買斷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xié)議,委托方按協(xié)議價格收取所代銷商品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xié)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的銷售方式。這種銷售方式下應區(qū)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xié)議明確表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銷商品后,無論能否賣出、是否獲利,均與委托方無關,那么雙方之間的代銷商品交易與實際的購銷活動沒有實質的區(qū)別,在符合銷售商品收入條件時,雙方應分別確認相關收入并計算繳納增值稅。作會計分錄如下:借:銀行存款等;貸:主營業(yè)務收入,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xié)議明確表明,將來受托方沒有將商品售出時可以將商品退回給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銷商品出現虧損時可以要求委托方補償,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銷售收入,而是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銷清單時再予以確認;受托方則在商品銷售后按實際售價確認收入并向委托方開出代銷清單。作會計分錄如下:受托方銷售代銷商品時:借:銀行存款;貸:主營業(yè)務收入,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借:主營業(yè)務成本;貸:受托代銷商品。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時:借:應收賬款——受托方;貸:主營業(yè)務收入,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借:主營業(yè)務成本;貸:發(fā)出商品。
2.收取手續(xù)費
收取手續(xù)費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數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xù)費的銷售方式。對于受托方來說,收取的手續(xù)費實際上是一種勞務收入,所以受托方在商品實際銷售時不確認銷售收入,而是在商品銷售后,按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的方法計算確定的手續(xù)費并確認收入。委托方則在收到受托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收入。作會計分錄如下:受托方實際銷售代銷商品時:借:銀行存款;貸:應付賬款——委托方,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受托方在支付貨款并計算代銷手續(xù)費時:借:應付賬款——委托方;貸:銀行存款,貸:主營業(yè)務收入(手續(xù)費)。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時:借:應收賬款——受托方;貸:主營業(yè)務收入,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借:主營業(yè)務成本;貸:發(fā)出商品。借:銷售費用;貸:應收賬款——受托方。
(二)形非但實為銷售的行為
1.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兩個機構之間移送貨物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不在同一縣(市)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總分機構之間、分支機構之間貨物移送用于銷售,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顯然,在兩個機構統(tǒng)一核算的情況下,是否視同銷售關鍵在于是否“用于銷售”。根據國稅發(fā)[1998]137號《關于企業(yè)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fā)生向購貨方開具發(fā)票,或向購貨方收取貨款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如果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移送貨物的一方應視同銷售,在貨物移送當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計算銷項稅額,異地接受方符合條件可作進項稅額抵扣。作會計分錄如下:
1)移貨方移送產品時:借:應收賬款——受貨方;貸:主營業(yè)務收入,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借:主營業(yè)務成本;貸:庫存商品——移貨方。2)受貨方收到移送的產品及專用發(fā)票時:借:庫存商品——受貨方,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應付賬款——移貨方。
如未發(fā)生上述兩項情形的,移送產品不屬于“用于銷售”,移貨方不用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等到產品實際對外銷售時,再確認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而受貨方只做貨物進、銷、存?zhèn)}庫保管賬,不做涉稅的會計處理。
2.企業(yè)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企業(yè)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這種行為雖然沒有直接的現金流入,但實際上與將貨物出售后,以取得的貨幣資產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沒有實質的區(qū)別,因此,這種行為應作為銷售處理,即在貨物分配的當天,企業(yè)應按分配貨物確認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作會計分錄如下:分配貨物:借:利潤分配——應付現金股利或利潤;貸:應付股利。確認收入:借:應付股利;貸:主營業(yè)務收入,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結轉成本:借:主營業(yè)務成本;貸:庫存商品等。
3.企業(yè)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
企業(yè)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和用于集體福利性質是不同的。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的規(guī)定,企業(yè)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利發(fā)放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因此在貨物移送時,應確認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作會計分錄如下:移送貨物:借:應付職工薪酬;貸:主營業(yè)務收入,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結轉成本:借:主營業(yè)務成本;貸:庫存商品等。
(三)形、實均不為銷售的行為
1.企業(yè)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企業(yè)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貨物的所有權仍在企業(yè),并未發(fā)生轉移,只是資產實物的表現形式發(fā)生了變化,因此,并非銷售業(yè)務,不能確認收入,但應在貨物移送時,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作會計分錄如下:借:在建工程等;貸:庫存商品等,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企業(yè)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對外投資
企業(yè)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對外投資時,貨物的所有權雖然已轉移,但企業(yè)取得的是股權證明,而非現金或等價物,未來投資收益能否實現、投資能否收回,實際取決于被投資企業(yè)的經營狀況。所以這類業(yè)務并非銷售業(yè)務,不能確認收入,但在貨物移送時,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作會計分錄如下:投資方投資時:借:長期股權投資;貸:原材料等,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被投資方收到投資時:借:原材料等;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實收資本。
3.企業(yè)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企業(yè)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應視為非銷售活動的無償贈送業(yè)務,貨物的所有權雖然發(fā)生了轉移,但企業(yè)不僅沒有取得資產或抵償債務,反而發(fā)生了一筆費用。因此,不能確認收入,但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作會計分錄如下:借:營業(yè)外支出;貸:庫存商品等,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企業(yè)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
企業(yè)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其實是貨物在企業(yè)內部領用,屬于資產形態(tài)的轉變,不能確認收入,但在貨物移送時,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作會計分錄如下:借:固定資產等;貸:庫存商品等,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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