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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課稅制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4-20 1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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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課稅制論文

篇1

量能課稅原則產生于西方功利主義學者穆勒在經濟學提出的“能力負稅原則”,經過多個流派的爭論、探討,現已成為西方稅法基本原則。筆者對量能課稅原則的理論基礎分析如下:

(一)自然法基礎

稅法理論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對國家征稅權正當性來源的考察,即稅收作為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侵犯何以能正當化的理由。而稅收的正當性在法律上則主要體現為稅收公平。量能納稅的核心在于依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的支付能力衡量負稅是否公平,以此確保人的自由、平等、生存以及法的和平。

歷史上,圍繞實現稅收公平的探討主要為量能課稅原則與利益賦稅原則這兩大學派的爭論。

1.利益賦稅原則

利益賦稅原則的提出早于量能課稅原則,以瑞典學派的奠基人維克塞爾為代表,其從經濟學中的自由交易理論和相對價格理論出發,主張國家與公民之間存在一種利益上的交換關系,通過利益享有的多少來衡量主體的稅負。其和國家租稅理論的發展密切相關。啟蒙時期哲學家霍布斯認為,國家成立的目的在于實現單個的個人所沒有辦法實現的社會任務,保護人民的生命及財產安全,而公民則將其在國家保護下所獲得的利益以上繳稅收的方式給付對價,故又稱“利益說”,“交換說”。利益賦稅原則通過確立納稅人與國家之間的對待給付關系,基于對價給付的特點,民眾可以對國家財政制度進行監督,限制政府的權力,并為差別稅率提供了理論基礎,在歷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但利益賦稅原則也有致命的弱點,即缺乏實踐論價值。公民在國家保護之下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在標準上又無法進行規范,這種可行性的缺失必將導致執法恣意,從而損害稅法權威,削弱公民守法積極性。龐德說,“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實施。”因此利益賦稅原則逐漸被量能課稅原則所取代。

2.量能課稅原則

隨著歷史發展,人們對于課稅公平的理解也產生了變化。不同于亞當斯密的“利益說”,瓦格納在其《財政學》中提出社會政策的財政理論,主張按納稅能力的大小采用累進稅率課稅。近代學者馬斯格雷夫認為,稅收公平應是凡具有相等經濟能力的人,應負擔相等的稅收;不同經濟能力的人則負擔不同的稅收。稅收公平的觀念就由最早的絕對公平演變成“受益說”,進而發展為“負擔能力說”。

量能課稅原則的誕生主要是為了修正稅收“利益說”或“交換說”在稅收負擔的衡量上所存在的缺陷。稅收之目的在于滿足國家一般的公共財政需要,不可能在國家給付與稅收負擔之間建立直接的對價關系,而且國家必須對每個國民承擔起平等照顧義務,因此,稅收負擔的歸屬以及輕重原則,必須以納稅人負擔能力為標準,不得以國家對其提供的保障或服務的成本或效益為限度。這其實是在國家征稅權與公民財產權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

另一方面,量能課稅原則亦是國民之間公平分配的原則,即稅負必須依照國民承擔稅收的能力來進行公平的分配。這是憲法平等原則在租稅法律關系方面的具體體現和要求。

(二)倫理學基礎

量能課稅原則上的屬人性決定其倫理基礎,“人正因為倫理學意義上的人,本身具有一種價值,即每一個人都有權要求其他人尊重他的人格,不侵犯他的生存(生命、身體和健康)和私人領域。”量能課稅原則在倫理學上的具體化主要是在道德選擇或價值判斷上,即對公民生存權的保障。

生存權保障是人性尊嚴的基本體現,是一項基本人權,為各國憲法所保護。如日本憲法“謀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國民權利”的規定。而根據量能課稅原則,公民的最低生活費缺乏稅負能力,不應列為課稅對象。這正是倫理學價值判斷的體現。

同時,量能課稅原則在個人所得稅上對于“人”性倫理色彩還體現在其他方面。首先,個人所得稅對課稅對象的要求必須是已經實現的凈所得。成本、費用、損失和稅金是為了獲得收入的必要開支,不具有稅收負擔能力。同時,尚未實現的所得,或者因市場規律而帶來的虛假所得亦不屬此類范疇。第二,個人所得稅的課征,不僅要體現納稅人在量方面的負擔能力,更要體現其在質方面的負擔能力。例如對不同性質的同額所得(勞動所得與資產所得)要區別對待,對回歸性所得與非回歸性所得(稿費、退職所得、暫時所得)亦宜做出質的區分。這些都是量能課稅原則在倫理學上的價值取舍。

(三)實踐論基礎

量能課稅原則相較于利益賦稅原則的一大優勢就在于它的可行性,即實踐論上的價值。衡量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能力需要有一定的標準和原則,需要一個既能夠全面衡量不同納稅人的不同納稅能力又能夠用以在稅收征收活動中具體操作并能夠證得納稅人廣泛認同的標尺。為了引入實踐,學術界關于量“能”的評定標準進行了許多探討,大致可分為“主觀說”和“客觀說”。

一為主觀說。這一學說最初由穆勒提出,又稱“犧牲說”,即“課稅公平作為一條政治公理意味著犧牲的相等”。每個人在向國家納稅時造成的損失是一種效用損失,只要這種效用損失在主觀評價上對所有的納稅人都是一樣的,即犧牲均等,稅收公平就實現了。之后在此基礎上又發展了相應的“比例犧牲說”、“邊際均等犧牲說”。但這些學說都是建立在主觀基礎上,效用、犧牲等心理因素都缺乏客觀性和現實操作性,無法衡量或精算。

一為客觀說。由于“主觀說”并不具備現實操作性和制度價值,美國經濟學家塞利格曼提出了“客觀說”標準,從客觀方面對納稅能力進行衡量。從經濟學角度看,表征稅收負擔能力的基礎有所得、財產和消費三種。首先,如果把消費作為稅收負擔能力的標準不甚妥當。這是由于,對于社會不同階層來說,消費在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同。貧困階層消費所占的比重大于富裕階層。若只對奢侈品征稅,則遠不能滿足財政需要,若對日常生活消費征稅,則容易產生逆進性。因此以消費來衡量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能力,作用十分有限。其次,財產標準情況下,由于相同價值的財產在不同收入階層的納稅人中有不同的效用,對財政產征稅不符合公平原則;另外隨著市場經濟發展,財產的形態日以多樣化,動產乃至無形財產的比重也越來越大,對征稅造成的很大困難;而且財產課稅很難做到對低收入階層的稅前扣除,對富裕階層征稅過重也會影響其投資和生產的積極性。

因此,選擇所得作為衡量稅收負擔能力的標準最為合適。一方面所得是一種可以用貨幣計量的收入,穩定規范;另一方面,所得能夠真實反映各類納稅人的收入狀態和納稅能力,且可以根據最低生活費標準予以扣除,并且根據收入來源和性質的不同適用不同的征稅辦法。因此,所得標準能夠相對保證稅收平等,實現稅收公平。

二、從量能課稅原則看我國個人所得稅

2006年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將起征點由800元上調到了1600元,試通過下表分析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前后的效果:

通過上述表格,我們可以看出,起征點從800元上調到1600元并沒有促成多少實質性的改變,因為各收入群體間的工資凈所得的差距并未縮小多少。因此,僅僅提高工資收入的起征點,對于拉近貧富差距的作用極其微弱。根據量能課稅原則,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建議如下:

(一)實行綜合所得稅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目前實行的是分項扣除、分享定率、分項征收的分類所得稅,分類所得稅是與綜合所得稅相對應的一種所得稅模式,即把所得依來源分為若干類別,并對不同類別的所得依不同的稅率和征收方法分別計稅。我國目前規定了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11項所得。下面以某月取得工資收入5000元的納稅人甲和某月取得工資收入4000、稿酬1000元的納稅人乙為例對橫向公平問題進行比較說明。

由于分別適用不同的減除費用和稅率,甲、乙二人縱然經濟負擔能力相同,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卻不同,不能體現稅收橫向公平的要求。另外,在分類所得稅模式下,也會出現越來越多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少交稅,而所得來源少、綜合說入低的納稅人多交稅的現象。

由此可見,分類所得稅模式難以完全把握納稅人的綜合負擔能力,不利于實現稅收公平。另外,分類所得稅模式也無法反應對納稅人的家庭負擔狀況的照顧,這對重視家庭經濟和社會職能、社會保障機制尚不發達的中國來說,尤為不公。再加上臺灣和大陸有著相通的社會文化傳統,因此學習臺灣的綜合所得稅模式是一項有益的嘗試。

(二)合理設定所得范圍

首先,降低對工資薪金所得的稅負。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主要建立在工資薪金所得的基礎上。然而隨著經濟發展,個人收入渠道增多,資本所得和財產所得將在個人收入結構中所占的比重有所上升。另外對工資薪金的超額累進稅率也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對“質”的要求。因此,對工資薪金所得應當給予更多優惠與照顧,對資本所得和財產所得應課以稍重的稅負。

其次,設立設算所得課稅制度。“有些所得一起客觀和理智清醒本應實現,惟可能因個人之偏好、過失或其他法律所不認同之安排而使之未能實現,此時,租稅法本諸租稅公平原則的考量,將此一類型之所得視同已實現。并對之課征所得稅。”這便是臺灣的設算所得課稅制度,是對凈所得課稅原則的例外規定,為了防止納稅人規避稅收。

最后,設立福利所得課稅制度。對用人單位在正式薪金之外對職工給付的各種額外福利課稅。除了因計算困難或征收成本太高可免稅外,如誤餐補貼、交通補貼、宿舍、人身保險、假期旅游等,其余各種福利所得都應當列入課稅范圍。

(三)完善所得凈額制度

首先,照顧納稅人家庭扶養開支。從我國社會文化傳統上來看,家庭是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家庭觀念濃厚,親屬之間有很強的道德倫理牽引。另外我國社會保障水平較低,家庭是主要的保障途徑。因此在稅收上照顧家庭基本開支,是凈所得課稅原則和量能課稅原則的具體體現,是保障公民生存權的需要,也是符合我國當前國情的重要改革。

其次,改革所得扣除制度。設定捐贈、保險費、災害損失和醫療及生育費等項目。扣除個人必需的生活成本、費用和損失,鼓勵以公益或人道目的的捐贈(客觀上降低了稅負能力),照顧弱勢群體,維護法的和平,都是量能課稅原則的應有之義。

最后,建立物價指數連動課稅機制。物價上漲實際上會帶來“隱形增稅”,這種“隱形增稅”不僅違反了稅收法定主義原則,還加重了低收入者階層的負擔,違反量能課稅原則。因此有必要設立這么一個彈性課稅機制。臺灣地區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當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年度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免稅額隨之調整;達到10%以上時,個人所得稅課稅級距的金額隨之調整;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及殘障特別扣除額的基準,要根據所得稅準及基本生活變動情形,每三年評估一次,以保證稅收的相對穩定。

三、小結

量能課稅原則作為一項重要的原則,與稅收正當性密切相關,并同稅法學界的基本理念相通。如何在稅法立法和實踐中的貫徹落實稅法的基本理念,則是值得一生研究的命題。

參考文獻:

[1]參考自《量能課稅原則法哲學研究》,楊萬輝,華中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年5月。[2][德]卡爾·拉倫茲:《德國民法通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頁。

[3]參考自《個人所得稅負擔的公平構想》,陳拂聞,財會研究2009年第20期。

[4]圖表摘自《量能課稅原則研究》,梅曉蓓,《人文社會科學集刊》2006年。

[5]參考自《量能負擔與課稅公平----臺灣個人所得稅的啟示與借鑒》,熊偉、羅昕,中國財稅法網省略/show.asp?a_id=1530。

篇2

量能課稅原則最初起源于西方的稅收思想,其核心在于如何實現稅收公平。貧富差距拉大越來越成為我國急需解決的社會問題,稅收不僅是實現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同時對于調節國民收入差距也具有重要作用。量能課稅便是貫徹稅收公平價值的一項重要手段,尤其是在所得稅法制度中,量能課稅原則更是直接體現著稅收公平原則。量能課稅對于反映納稅人的負擔能力以及實現實質的公平、平等都具有重要意義,對于稅收法制及執法也會有指導作用。

一、量能課稅原則的基本內涵

量能課稅原則首先源于經濟領域,即能力賦稅原則,隨著時代的發展,能力賦稅原則不再停留在經濟學領域而逐漸為法學界所關注,特別是稅法學學者對此有了較為詳細的闡釋。在法學理論界,學者對量能課稅原則的解讀不盡相同。盡管不同的學者有著不一樣的解讀,但我們可以從中發現,大多數學者都將實質的平等以及公平等價值作為量能課稅原則的出發點以及追求。另外,加上對量能課稅原則字面含義即“估量能力征收賦稅”的解讀,我們可以對量能課稅原則進行一下釋義:量能課稅原則以公平為奠基,它指的是稅收的征納不應該僅僅以形式上的依法征稅及滿足財政需要為目的,而且應在實質上實現稅收負擔在全體納稅人之間公平分配,使所有納稅人按照其實質納稅能力負擔其應繳納的稅收額度,即納稅負擔能力相同者負擔相同的稅收,納稅能力不同者負擔不同的稅收,也就是能力強者多負擔,能力弱者少負擔,無能力者不負擔。

對于量能課稅原則的理解,一個基礎的問題就是“能”的解讀,即衡量納稅人稅收負擔能力的標準。這個標準既能夠全面衡量不同納稅人的不同納稅能力,又能夠用以在稅收征收活動中具體操作并能夠征得廣大納稅人廣泛認同和接受。對于此點,大多數學者都認為一般可以采用的主要有所得、財產及消費等三個衡量標準,而在其中所得更為合理可取。對于“能”的理解,筆者同樣贊成多數學者的觀點,以所得為標準,此處的所得應為財產凈增加,它應當包含這樣一些內容:一是一定時期內從他人處獲得的收入,二是同一時期所擁有的財產的增值。另外,我們認為所得不僅包括合法所得也應該包含非法所得,我國法律規定的征稅對象僅僅指合法收入我們認為存在局限。

二、量能課稅原則的定位

量能課稅原則如何定位,近年來,隨著法學界尤其是稅法學界對量能課稅原則的研究不斷升溫,關于這一原則的定位也越來越稱為大家的關注。學者們對此存在著不同的認識,主要圍繞著量能課稅究竟是一種財稅思想還是法律原則而展開。

盡管學者對量能課稅原則的法律定位認識不同,但對量能課稅這一原則的指導作用都做出肯定。關于量能課稅原則的定位,首先,可以從我國憲法中找到量能課稅原則的依據,如憲法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即公平與效率的博弈中更加注重公平也需要確立量能課稅的法律原則的地位;我國稅收改革的方向一步步朝著納稅人之法也要求確立量能課稅稱為法律原則。但是考慮到量能課稅原則的適用范圍適用條件等的限制以及它本身所體現出的公平價值,筆者認為將量能課稅原則置于稅收公平之下更為合適。

三、量能課稅原則的法律適用

量能課稅原則在實踐中如何具體適用,不同的學者從不同的角度探討了自己

的想法。有的從宏觀總體的層面,如量能課稅原則對當代中國稅法變革的影響,從稅法變革的方向以及稅法模式究竟應該采取美國式的立法模式還是德國式的司法模式進行了論述,量能課稅原則的適用條件以及適用范圍應該怎么樣界定,量能課稅原則在稅收立法層面、稅法解釋和適用層面的運用等等;有的從微觀具體的視角來說明自己對該原則的理解,如量能課稅原則與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改革與完善,量能課稅原則視域下的企業所得稅法的不足與完善以及該原則下我國財產稅的缺失與改革等等。

無論上述學者從怎樣的角度出發,都期望量能課稅原則對我國稅法的實踐發揮其應有的指導作用,追求公平的美好價值理念。在吸收眾多不同觀點的基礎上,筆者試從量能課稅原則的適用范圍以及適用條件談談自己的一點想法。

眾所周知,與商品流通有關的間接稅是我國稅收收入的主體,所得稅等直接稅并不占主要部分。很多學者認為,量能課稅原則并不適用于間接稅,而只是局限于所得稅領域。但筆者認為,對于間接稅的征收,涉及到對法的社會價值判斷問題,即一個原則的適用范圍不僅僅受到法律技術上的限制,也受到價值沖突情況下價值選擇的限制,而且這種限制并未完全剝奪量能課稅原則的適用領域。比如在主要體現稅收效率原則的商品稅中,亦要選擇合適的征收環節以盡量避免重復征稅,對于奢侈品的消費征收消費稅在某種程度上包含了對負擔能力的考慮,間接稅的征收仍然需要考慮納稅義務人的最低生活需求等等,這些都考慮到了量能課稅原則這一要素。因此,量能課稅原則對于間接稅仍然適用。但考慮到量能課稅原則中以所得為衡量納稅人的負擔能力標注,所以所得稅仍然是該原則適用的主要范圍。

在所得稅領域適用量能課稅原則時,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我國臺灣地區的法律,如確立合理的所得范圍,對于個人課征綜合所得稅;建立完善的扣除制度:臺灣的所得稅扣除制度最引人注目也最值得我們借鑒的是它兼顧納稅人的家庭扶養開支;實現兩稅合一制度,即學理上所說的設算抵扣法,改變我國所實行的企業所得與個人所得雙重征稅制度等等。

量能課稅原則的充分實現還需要比較理想的制度環境的建立。要想完全實現量能課稅的理想,筆者認為,首先需要完善稅制結構:稅制結構的改進有利于量能課稅原則的采行,量能課稅原則的主體適用領域為所得稅,所以所得稅要不斷發展強大;其次,需要高水平的稅收征管能力:量能課稅原則的適用會給稅收征管帶來一些技術性問題,需要不斷提高征管的水平和質量來保障,比如,稅務機關應該擁有一套完備的信息系統,將納稅人的信息盡可能地納入該系統的管理之中,需要建立起合理的納稅申報制度,更便于掌握納稅人的納稅事由;再次,謹慎采取稅收特別措施:稅收特別措施是基于特定的社會目的或政策性考慮而采取的減輕或加重特定納稅人稅收負擔而采取的,表現為稅收優惠措施和稅收重課措施。量能課稅原則最容易受到稅收特別措施的侵害,因此對于稅收特別措施需要設立嚴格的程序機制加以約束,它不僅要符合稅收法定主義的形式合法性的要求,而且在實質上也要符合法治理念的要求,不能超越必要限度和違背實質公平理念。

量能課稅原則符合廣大納稅人的利益,它對納稅人之法的稅法改革以及實現社會公平都將發揮積極的作用。但是不可忽視的是,量能課稅原則由一種財稅思想發展而來,其由理念走向制度并在具體實踐發揮指導作用仍然需要時間和不斷的實踐加以推進、演繹。

參考文獻:

[1][日]金子宏.日本稅法[M].戰憲斌、鄭根林等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葛克昌.稅收基本問題(財政憲法篇)[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3]黃茂榮.稅法總論[M].根植法學業書編輯室2005年版.

[4]劉劍文、熊偉.稅法基礎理論[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5] 張同禎.量能課稅原則的法律地位探析[D].山東科技大學,2010年碩士論文.

篇3

一、國際稅務籌劃的客觀基礎

企業要進行國際稅務籌劃,首先要對各國的稅制有較深認識。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差別是由稅收管轄權、稅率、課稅對象、計稅基礎、稅收優惠政策等幾個方面組成的:

1.稅收管轄權上的差別。各國稅制上的稅收管轄權主要有三種類型:居民管轄、公民管轄和所得來源管轄。各個國家或地區一般是根據自身的政治、經濟情況和法律傳統,選擇及行使稅收管轄權,其中多數國家是同時行使居民管轄權和所得來源管轄權的。由于各國家行使不同的稅收管轄權,從而為國際稅務籌劃創造了機會。

2.稅率上的差別。稅率差別是指不同的國家,對于相同數量的應稅收入或應稅金額課以不同的稅率。企業可以選擇綜合稅率較低的國家來投資,也可以將稅率高的國家所屬機構的利潤轉移到稅率低的國家。

3.課稅對象和計稅基礎的差別。不同的國家稅種的課稅對象可能不同,不同國家對于每一課稅對象所規定的范圍和內容也可能不同,因此計稅基礎也會存在差異。企業可以利用不同的稅收處理進行稅務籌劃。

4.稅收優惠的差別。許多國家為了吸引外國投資,對于國外投資者在征稅上給予實行各種不同形式的優惠。如減免稅、各種納稅扣除等。一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是跨國納稅人稅務籌劃的一個重要內容。

從上述的分析可見,國際稅務籌劃的基礎就是各國稅制的差異。企業只有在全面掌握有關國家稅收法規及其具體稅制的基礎上,兼考慮一些其它客觀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確的稅務籌劃方案。

二、國際稅務籌劃的具體方法

依據國際稅務籌劃的基礎和其它相關因素,可以大略總結出國際稅務籌劃的具體途徑如下:

1.稅收管轄權規避。企業應盡量避免同一個行使居民管轄或公民管轄的國家發生人身法律關系,或盡量避免同一個行使所得來源管轄權的國家發生聯系。許多國家對企業的“常設機構”的利潤是課稅的,因此在短期跨國經營活動中,盡量不要成為東道國的“常設機構”,則可避免向東道國納稅。這種規避可以通過控制短期經營的時間或是通過改變在東道國機構的性質來實現。

2.利用稅率差別。由于不同國家規定的稅率存在差別,在進行國際稅務籌劃時,企業可以選擇綜合稅率較低的國家來投資,也可以將稅率高的國家所屬機構的利潤轉移到稅率低的國家。據統計,美國跨國公司持有資產總額25%部分分布在那些公司所得稅率低于20%的國家或地區,在這些國家資產收益率普遍較高。

通常實踐中轉移應稅收入的方法有幾種:(1)企業可以利用信托方式轉移財產。如果一個國家的所得稅稅率較高,該國企業就可以以全權信托的方式把自己的財產委托給設在境外的避稅地的信托機構代為管理,通過創立這種國外信托,財產所有人以及信托的受益人就可以徹底擺脫就這筆財產所得向本國政府納稅的義務。同時,由于信托財產是委托避稅地信托機構管理的,當地政府對信托財產所得一般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稅。(2)企業也可以通過向低稅率國關聯企業轉移利潤的方法利用轉讓定價手段在公司集團內部轉移利潤,使公司集團的利潤盡可能多地在低稅國關聯企業中實現。實踐中跨國公司在稅務籌劃中這種方法最為常見。

(3)通過組建內部保險公司來轉移利潤。具體做法是,在一個無稅或低稅的國家建立內部保險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險費的方式把利潤大量轉出居住國,使公司集團的一部分利潤長期滯留在避稅地的內部保險公司賬上。內部保險公司在當地不用該筆利潤納稅,而這筆利潤由于不匯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國也不對其課稅。

3.在稅務籌劃中注意課稅對象和計稅基礎的差別。在稅務籌劃中,要注意考慮所選擇投資地的稅種主要是所得稅,根據投資地在存貨計價與成本核算、固定資產折舊、各類準備基金的提取等方面稅制規定的不同來進行籌劃。

4.籌劃時考慮稅收優惠政策。利用稅收優惠是稅務籌劃的一個重要內容。比如:國與國之間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對方國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稅尤其是預提所得稅的優惠條款。在國際稅務籌劃時,在考慮稅收優惠時,要注意稅收優惠往往是在經濟不發達、勞動力素質低的地區力度更大。所以不能只考慮稅收優惠,忽略該地區基礎設施制度落后所導致的高成本負擔及政治和經營風險。

三、我國企業國際稅務籌劃對策

1.我國企業國際稅務籌劃現狀。我國大部分企業稅務籌劃意識缺乏。我國企業的領導由于欠缺財務、稅收知識,因此當提及減少納稅成本時,往往使用偷逃稅款、找稅務人員等方法,而不是通過自身的稅務籌劃合理合法地節稅。而企業的財務人員也因而不能利用稅收知識和會計水平為企業做稅務籌劃。同時,稅務籌劃主體在我國企業中,至今還不甚明確。會計人員只關注會計核算、會計報表,不關心稅收成本比較及相關決策;而管理人員則認為稅收籌劃是財務部門的職責。這樣就形成了稅務籌劃工作無人負責的情況。

篇4

一、國際稅務籌劃的客觀基礎

企業要進行國際稅務籌劃,首先要對各國的稅制有較深認識。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差別是由稅收管轄權、稅率、課稅對象、計稅基礎、稅收優惠政策等幾個方面組成的:

1.稅收管轄權上的差別。各國稅制上的稅收管轄權主要有三種類型:居民管轄、公民管轄和所得來源管轄。各個國家或地區一般是根據自身的 政治 、 經濟 情況和 法律 傳統,選擇及行使稅收管轄權,其中多數國家是同時行使居民管轄權和所得來源管轄權的。由于各主權國家行使不同的稅收管轄權,從而為國際稅務籌劃創造了機會。

2.稅率上的差別。稅率差別是指不同的國家,對于相同數量的應稅收入或應稅金額課以不同的稅率。企業可以選擇綜合稅率較低的國家來投資,也可以將稅率高的國家所屬機構的利潤轉移到稅率低的國家。

3.課稅對象和計稅基礎的差別。不同的國家稅種的課稅對象可能不同,不同國家對于每一課稅對象所規定的范圍和內容也可能不同,因此計稅基礎也會存在差異。企業可以利用不同的稅收處理進行稅務籌劃。

4.稅收優惠的差別。許多國家為了吸引外國投資,對于國外投資者在征稅上給予實行各種不同形式的優惠。如減免稅、各種納稅扣除等。一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是跨國納稅人稅務籌劃的一個重要內容。

從上述的分析可見,國際稅務籌劃的基礎就是各國稅制的差異。企業只有在全面掌握有關國家稅收法規及其具體稅制的基礎上,兼考慮一些其它客觀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確的稅務籌劃方案。

二、國際稅務籌劃的具體方法

依據國際稅務籌劃的基礎和其它相關因素,可以大略 總結 出國際稅務籌劃的具體途徑如下:

1.稅收管轄權規避。企業應盡量避免同一個行使居民管轄或公民管轄的國家發生人身法律關系,或盡量避免同一個行使所得來源管轄權的國家發生聯系。許多國家對企業的“常設機構”的利潤是課稅的,因此在短期跨國經營活動中,盡量不要成為東道國的“常設機構”,則可避免向東道國納稅。這種規避可以通過控制短期經營的時間或是通過改變在東道國機構的性質來實現。

2.利用稅率差別。由于不同國家規定的稅率存在差別,在進行國際稅務籌劃時,企業可以選擇綜合稅率較低的國家來投資,也可以將稅率高的國家所屬機構的利潤轉移到稅率低的國家。據 統計 ,美國 跨國公司 持有資產總額25%部分分布在那些公司所得稅率低于20%的國家或地區,在這些國家資產收益率普遍較高。

通常實踐中轉移應稅收入的方法有幾種:(1)企業可以利用信托方式轉移財產。如果一個國家的所得稅稅率較高,該國企業就可以以全權信托的方式把自己的財產委托給設在境外的避稅地的信托機構代為 管理 ,通過創立這種國外信托,財產所有人以及信托的受益人就可以徹底擺脫就這筆財產所得向本國政府納稅的義務。同時,由于信托財產是委托避稅地信托機構管理的,當地政府對信托財產所得一般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稅。(2)企業也可以通過向低稅率國關聯企業轉移利潤的方法利用轉讓定價手段在公司集團內部轉移利潤,使公司集團的利潤盡可能多地在低稅國關聯企業中實現。實踐中跨國公司在稅務籌劃中這種方法最為常見。

(3)通過組建內部 保險 公司來轉移利潤。具體做法是,在一個無稅或低稅的國家建立內部保險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險費的方式把利潤大量轉出居住國,使公司集團的一部分利潤長期滯留在避稅地的內部保險公司賬上。內部保險公司在當地不用該筆利潤納稅,而這筆利潤由于不匯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國也不對其課稅。

3.在稅務籌劃中注意課稅對象和計稅基礎的差別。在稅務籌劃中,要注意考慮所選擇 投資 地的稅種主要是所得稅,根據投資地在存貨計價與 成本 核算、固定資產折舊、各類準備基金的提取等方面稅制規定的不同來進行籌劃。

4.籌劃時考慮 稅收 優惠政策。利用稅收優惠是稅務籌劃的一個重要內容。比如:國與國之間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對方國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稅尤其是預提所得稅的優惠條款。在國際稅務籌劃時,在考慮稅收優惠時,要注意稅收優惠往往是在 經濟 不發達、勞動力素質低的地區力度更大。所以不能只考慮稅收優惠,忽略該地區基礎設施制度落后所導致的高成本負擔及 政治 和經營風險。

三、我國企業國際稅務籌劃對策

1.我國企業國際稅務籌劃現狀。我國大部分企業稅務籌劃意識缺乏。我國企業的領導由于欠缺 財務 、稅收知識,因此當提及減少納稅成本時,往往使用偷逃稅款、找稅務人員徇私舞弊等方法,而不是通過自身的稅務籌劃合理合法地節稅。而企業的財務人員也因而不能利用稅收知識和 會計 水平為企業做稅務籌劃。同時,稅務籌劃主體在我國企業中,至今還不甚明確。會計人員只關注會計核算、會計報表,不關心稅收成本比較及相關決策;而 管理 人員則認為稅收籌劃是財務部門的職責。這樣就形成了稅務籌劃工作無人負責的情況。

篇5

所得稅是以所得額為課稅對象而課征的一類稅種的總稱。所謂所得額是指納稅人在某一納稅年度的收人總額減去稅法規定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我國對所得額的征稅分為法人所得稅和自然人所得稅。從我國現行稅制的設置來看,第一層次的調節是流轉稅,它是對銷售收人的征稅,一般是按全額或增值額征稅,如消費稅、營業稅、增值稅;第二層次的調節是所得稅,它是對利潤的征稅,一般是按純所得征稅,因為流轉稅和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同一人,若流轉稅按全額征稅,所得稅必然按凈額征稅,以避免重復征稅;第三層次的調節是財產稅,它是對財產的價值或數量征稅,在整個稅制體系中,是輔稅種,以彌補流轉稅和所得稅課稅的不足。所得稅作為整個稅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稅類的特點:

1.稅收負擔的直接性。所得稅一般由企業或個人作為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而且稅負最終由企業和個人承擔。由于納稅人就是負稅人,稅負不能轉嫁,所以被稱為直接稅。直接稅的最大優點是政府對誰征稅、誰就繳稅,能達到政府預期的稅收政策目標。

2.稅收分配的公平性。所得稅如果采用累進稅率征稅,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不征。所謂累進稅率就是隨所得增長而逐級遞增的稅率制度。它的最大特點是矯正貧富差距,緩和階級矛盾,穩定經濟,達到稅收公平的目的。

3.稅收征收的公開性。所得稅是直接稅,一般不轉嫁。所得稅在征收方式上一般由企業或個人申報繳納,采用按年計算,按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方法;在征收環節上選擇收人分配環節,是對利潤的征收,所以,所得稅征收具有公開性、透明度強的特點,易于征納雙方貫徹稅收政策。

4.稅收管理的復雜性。所得稅是對所得額的征稅,不論是企業或個人都要核算自己的純所得額,相對比較流轉稅對銷售收人計稅而言,所得稅的計算顯得復雜,核算水平高,征收管理的成本高,難度大,所以所得稅客觀上要求整個社會有較高的信息化、核算水平和管理水平,才能將稅款及時、足額、穩定人庫。

5.稅收收人的彈性。所得稅是以所得額為征稅對象,而所得額是隨國民經濟的發展變化和國民收人的變化而變化,因此,收人可靠。同時,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能夠自動適應國民經濟周期的變化,隨經濟的繁榮和經濟衰退而發揮穩定器的作用,促進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我國現行所得稅制主要設置三個稅種,即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1994年所得稅制改革,第一步先將性質不同的內資企業所得稅歸并,統一開征企業所得稅(對內資企業使用);保留1991年7月改革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對涉外企業使用),第二步,將內、外分設的企業所得稅統一。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將對中國公民和外籍公民分設的三稅合一,統一開征個人所得稅(內、外統一)。1994稅改至今,已經9個年頭,所得稅在組織財政收人,特別是調節經濟、縮小貧富差距、緩和階級矛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國改革開放20多年,國家綜合國力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有賴于稅收的貢獻,但所得稅在運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有待于改革。

一、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及對經濟的影晌

(一)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也稱法人所得稅,是對企業的所得額征收的一種稅。我國的法人所得稅有兩種,它們是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這兩個稅種的共同點是:第一,兩稅種都是對利潤所得的課征;第二,兩稅種的名義稅率是一樣的,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所得額的33%,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所得額的300!0(中央),所得額的3%(地方),綜合稅率為33%。而兩稅種的不同點是:

1.在所得稅收制度上內外資企業不一致,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兩套稅法。內資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涉外企業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對法人利潤征稅采用內、外兩套稅法,一是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特別是加人WTO一年后的今天,仍用內外兩套稅法的作法,有悖于國民待遇原則。二是內、外兩套稅在具體執行時,易造成誤解,甚至是稅收歧視。三是內外兩套稅法不利于企業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

2.內外兩套稅法,確認所得額時稅前扣除執行標準不一樣。在扣除所得項目和比例上內資企業遠遠低于涉外企業,使涉外企業扣除項目金額多所得額少,從而稅金也就少了,比如壞賬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內資企業是年末應收賬款的5%,而涉外企業是年末應收賬款的3%,象計稅工資、計算折舊的殘值率、捐贈的扣除等扣除比例均不一樣,存在內資低、涉外企業高的現象。其結果外商稅負輕于內商稅負。

3.內外兩套稅法,稅收優惠政策不一樣。我國是在“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政策下,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建立涉外所得稅制,90年代初將涉外稅制進行歸并,建成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至今。當時中國為了大量吸引資本和技術,對外商規定了諸多稅收優惠條款,比如:稅率的優惠,特區減按巧%或24%征稅,生產性企業的二免三減半;再投資退稅;加速折舊等優惠。這些僅對外商用,這是非常英明和正確的,但今天情況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中國政治、經濟穩定、投資的硬、軟環境都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所以要適時調整。

4.內資企業所得稅本身的有些稅收優惠政策有些滯后。比如為支持發展第三產業的稅收優惠,象副食品廠、服務業等等,過去是人民必須品,收費標準低,行業盈利少,免稅鼓勵其發展,而現在某些副食品、成了人們的調味品,價格上漲幅度很高,利潤客觀,可以取消減免稅優惠政策。

5.內、外兩套所得稅在保護環境、促進科技進步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取向上,用直接優惠多,而間接優惠少。西方國家在保護環境,促進科技進步的稅收政策方面,有的是單獨立法征稅、有的使用間接優惠為主,直接優惠為輔。比如美國關于企業虧損彌補規定,可以向前三年,向后7年彌補,比較靈活;關于科技投資,超過一定百分比,可在所得稅前列支部分投資等等。我國是利用廢氣、廢渣、廢液產生的利潤,在計算所得稅時允許稅前列支,基本上是有利潤才扣除,不與企業承擔投資部分風險,不利于企業積極從事環保,科技方面的投資。

(二)個人所得稅

1.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項課征制。國際上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有三種類型:一是總額課征制,如美國;二是分項課征制(我國);三是總額和分項課征制(如西歐一些國家)。一般財務會計核算水平高,納稅意識強,金融發達,非貨幣化程度高,電子貨幣使用普遍,征管手段高的國家,采用總額課征制,反之,易采用分項課征制。我國采用分項課征制,是符合當時的條件的,但時至今日,存在的問題:一是分項課征制,即分項確定收人、分項扣除、分項計算,易使納稅人收人化整為零,解收人,逃避稅收。二是分項課征制,在稅率制度上,不利體現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不征的累進稅率制度,不能真正體現公平原則,不能體現富人繳稅,窮人享受福利的思想。

2.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過窄,調節力度有限。

3.個聲沂得稅免征額過低,易使富人稅變成窮人稅。

4.個人所得稅工資所得采取個人申報繳稅,未考慮家庭人口間題,生計費扣除標準一樣,有失公平。

5.個人所得稅在征收方面存在一是公民納稅意識差;二是征管手段落后;三是收人多樣化且采用現金結算多;四是個人財產收人不明晰,不確定,所有這些因素都影響了個人收人所得稅及時、足額人庫,使應收的稅款收不上來,出現富人不繳稅、少繳稅,窮人繳稅的現象。

二、完善所得課稅的對策

(一)完善企業所得稅稅制

1.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制。依照國民待遇原則,以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為基本標準改革現有企業所得稅,實現內外兩套稅法的合并。改革要按統一規范的原則進行.科學界定納稅人和征稅范圍,統一稅基、統一稅率、統一優惠政策,參照國際慣例,規定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重點清理并消除帶有歧視性的稅收政策,解決好外資企業優惠多于內資企業,非國有企業優惠多于國有企業的問題,實現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平等待遇,提高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2.完善我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除保留特定區域(如我國西部地區)優惠政策外,逐步取消其他地區性優惠政策,為不同地區和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取消內資企業對第三產業已到期的優惠政策。同時,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對高新技術產業、新興產業、實行稅收優惠,推動產業的優化和升級。

3.所得稅的優惠方式由已往以直接減免稅為主,間接減免稅為輔改為間接減免稅為主,直接減免為輔的方式,參與企業投資風險,鼓勵科技進步,間接減免稅的方式有加速折舊、投資抵免、費用扣除,科研開發基金等優惠方式。

(二)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制

1.改分項課征制為總額和分項課征制。這一模式的具體做法是,在進一步規范目前分類所得的基礎上,先以源泉預扣的辦法預征分類所得稅,在納稅年度終了時,由納稅人申報其全年綜合的各項所得,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毛所得額,調整所得額和應稅凈所得額,并據以計算出年度應納稅額,對年度內已納的稅額作結算調整,多退少補。這樣做一是符合我國國情,二是將多元化收人納人個稅的總控管理,以利于公平稅收。

2.擴大征稅范圍,嚴格控制減免稅。現行個人所得稅的課稅范圍過窄,僅例舉項,應適時擴展。對于一些個人的福利收人和從事農、林、牧、漁等個人收人超過扣稅標準的所得應列為征稅對象。對屬于常規課稅項目的國債利息,省政府和部委以上單位的獎勵,股票轉讓等應考慮納人計稅范圍。取消對偶然所得中一次中獎收人不超過1萬元免稅的規定。個人投資人股的股息、紅利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征收有重復征稅之嫌。具體解決辦法,國際上有三種做法:一是采用歸集抵免法;二是對利潤征了所得稅的,不再征個人所得稅;三是采用低稅率征稅。據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現狀,采用第三種方法,在征收企業所得稅后個人分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時,由現行稅率20%調低至10%或5%,以降低個人投資所承擔的過高稅負,減輕重復征稅,刺激個人投資。

3.合理確定費用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扣除項目應包括納稅人為取得納稅所得發生的支出,基本生計費用和特別扣除費用,扣除標準要考慮納稅人的婚姻狀況、賭養人口、年齡和健康狀況、醫療、教育費用等因素,并根據收人、物價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以體現公平原則。

4.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由800提高到1500元,以真正體現富人繳稅、窮人享受福利。

5.提高公民納稅意識。要讓每位公民知道,小偷偷的是別人的錢,而偷稅偷的是國家錢也是大家錢。所以要大力宣傳稅法、執法、守法。對于違法者,嚴懲不怠。完善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制度,建立納稅人編碼制度。個人所得稅改革成敗的關鍵在于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稅源監控機制。要在繼續完善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制度的基礎上,盡快建立納稅人編碼實名制。以信息技術手段為支持,加強與銀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公安、法院的配合,對納稅人的賬戶、號碼等實行全面的監控,防止稅源流失。

篇6

所得稅是以所得額為課稅對象而課征的一類稅種的總稱。所謂所得額是指納稅人在某一納稅年度的收人總額減去稅法規定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我國對所得額的征稅分為法人所得稅和自然人所得稅。從我國現行稅制的設置來看,第一層次的調節是流轉稅,它是對銷售收人的征稅,一般是按全額或增值額征稅,如消費稅、營業稅、增值稅;第二層次的調節是所得稅,它是對利潤的征稅,一般是按純所得征稅,因為流轉稅和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同一人,若流轉稅按全額征稅,所得稅必然按凈額征稅,以避免重復征稅;第三層次的調節是財產稅,它是對財產的價值或數量征稅,在整個稅制體系中,是輔稅種,以彌補流轉稅和所得稅課稅的不足。所得稅作為整個稅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稅類的特點:1.稅收負擔的直接性。所得稅一般由企業或個人作為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而且稅負最終由企業和個人承擔。由于納稅人就是負稅人,稅負不能轉嫁,所以被稱為直接稅。直接稅的最大優點是政府對誰征稅、誰就繳稅,能達到政府預期的稅收政策目標。2.稅收分配的公平性。所得稅如果采用累進稅率征稅,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不征。所謂累進稅率就是隨所得增長而逐級遞增的稅率制度。它的最大特點是矯正貧富差距,緩和階級矛盾,穩定經濟,達到稅收公平的目的。3.稅收征收的公開性。所得稅是直接稅,一般不轉嫁。所得稅在征收方式上一般由企業或個人申報繳納,采用按年計算,按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方法;在征收環節上選擇收人分配環節,是對利潤的征收,所以,所得稅征收具有公開性、透明度強的特點,易于征納雙方貫徹稅收政策。4.稅收管理的復雜性。所得稅是對所得額的征稅,不論是企業或個人都要核算自己的純所得額,相對比較流轉稅對銷售收人計稅而言,所得稅的計算顯得復雜,核算水平高,征收管理的成本高,難度大,所以所得稅客觀上要求整個社會有較高的信息化、核算水平和管理水平,才能將稅款及時、足額、穩定人庫。5.稅收收人的彈性。所得稅是以所得額為征稅對象,而所得額是隨國民經濟的發展變化和國民收人的變化而變化,因此,收人可靠。同時,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能夠自動適應國民經濟周期的變化,隨經濟的繁榮和經濟衰退而發揮穩定器的作用,促進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我國現行所得稅制主要設置三個稅種,即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1994年所得稅制改革,第一步先將性質不同的內資企業所得稅歸并,統一開征企業所得稅(對內資企業使用);保留1991年7月改革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對涉外企業使用),第二步,將內、外分設的企業所得稅統一。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將對中國公民和外籍公民分設的三稅合一,統一開征個人所得稅(內、外統一)。1994稅改至今,已經9個年頭,所得稅在組織財政收人,特別是調節經濟、縮小貧富差距、緩和階級矛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國改革開放20多年,國家綜合國力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有賴于稅收的貢獻,但所得稅在運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有待于改革。

一、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及對經濟的影晌

(一)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也稱法人所得稅,是對企業的所得額征收的一種稅。我國的法人所得稅有兩種,它們是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這兩個稅種的共同點是:第一,兩稅種都是對利潤所得的課征;第二,兩稅種的名義稅率是一樣的,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所得額的33%,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所得額的300!0(中央),所得額的3%(地方),綜合稅率為33%。而兩稅種的不同點是:

1.在所得稅收制度上內外資企業不一致,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兩套稅法。內資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涉外企業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對法人利潤征稅采用內、外兩套稅法,一是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特別是加人WTO一年后的今天,仍用內外兩套稅法的作法,有悖于國民待遇原則。二是內、外兩套稅在具體執行時,易造成誤解,甚至是稅收歧視。三是內外兩套稅法不利于企業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

2.內外兩套稅法,確認所得額時稅前扣除執行標準不一樣。在扣除所得項目和比例上內資企業遠遠低于涉外企業,使涉外企業扣除項目金額多所得額少,從而稅金也就少了,比如壞賬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內資企業是年末應收賬款的5%,而涉外企業是年末應收賬款的3%,象計稅工資、計算折舊的殘值率、捐贈的扣除等扣除比例均不一樣,存在內資低、涉外企業高的現象。其結果外商稅負輕于內商稅負。

3.內外兩套稅法,稅收優惠政策不一樣。我國是在“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政策下,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建立涉外所得稅制,90年代初將涉外稅制進行歸并,建成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至今。當時中國為了大量吸引資本和技術,對外商規定了諸多稅收優惠條款,比如:稅率的優惠,特區減按巧%或24%征稅,生產性企業的二免三減半;再投資退稅;加速折舊等優惠。這些僅對外商用,這是非常英明和正確的,但今天情況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中國政治、經濟穩定、投資的硬、軟環境都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所以要適時調整。

4.內資企業所得稅本身的有些稅收優惠政策有些滯后。比如為支持發展第三產業的稅收優惠,象副食品廠、服務業等等,過去是人民必須品,收費標準低,行業盈利少,免稅鼓勵其發展,而現在某些副食品、成了人們的調味品,價格上漲幅度很高,利潤客觀,可以取消減免稅優惠政策。

5.內、外兩套所得稅在保護環境、促進科技進步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取向上,用直接優惠多,而間接優惠少。西方國家在保護環境,促進科技進步的稅收政策方面,有的是單獨立法征稅、有的使用間接優惠為主,直接優惠為輔。比如美國關于企業虧損彌補規定,可以向前三年,向后7年彌補,比較靈活;關于科技投資,超過一定百分比,可在所得稅前列支部分投資等等。我國是利用廢氣、廢渣、廢液產生的利潤,在計算所得稅時允許稅前列支,基本上是有利潤才扣除,不與企業承擔投資部分風險,不利于企業積極從事環保,科技方面的投資。

(二)個人所得稅

1.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項課征制。國際上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有三種類型:一是總額課征制,如美國;二是分項課征制(我國);三是總額和分項課征制(如西歐一些國家)。一般財務會計核算水平高,納稅意識強,金融發達,非貨幣化程度高,電子貨幣使用普遍,征管手段高的國家,采用總額課征制,反之,易采用分項課征制。我國采用分項課征制,是符合當時的條件的,但時至今日,存在的問題:一是分項課征制,即分項確定收人、分項扣除、分項計算,易使納稅人收人化整為零,解收人,逃避稅收。二是分項課征制,在稅率制度上,不利體現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不征的累進稅率制度,不能真正體現公平原則,不能體現富人繳稅,窮人享受福利的思想。

2.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過窄,調節力度有限。

3.個聲沂得稅免征額過低,易使富人稅變成窮人稅。

4.個人所得稅工資所得采取個人申報繳稅,未考慮家庭人口間題,生計費扣除標準一樣,有失公平。

5.個人所得稅在征收方面存在一是公民納稅意識差;二是征管手段落后;三是收人多樣化且采用現金結算多;四是個人財產收人不明晰,不確定,所有這些因素都影響了個人收人所得稅及時、足額人庫,使應收的稅款收不上來,出現富人不繳稅、少繳稅,窮人繳稅的現象。

二、完善所得課稅的對策

(一)完善企業所得稅稅制

1.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制。依照國民待遇原則,以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為基本標準改革現有企業所得稅,實現內外兩套稅法的合并。改革要按統一規范的原則進行.科學界定納稅人和征稅范圍,統一稅基、統一稅率、統一優惠政策,參照國際慣例,規定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重點清理并消除帶有歧視性的稅收政策,解決好外資企業優惠多于內資企業,非國有企業優惠多于國有企業的問題,實現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平等待遇,提高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2.完善我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除保留特定區域(如我國西部地區)優惠政策外,逐步取消其他地區性優惠政策,為不同地區和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取消內資企業對第三產業已到期的優惠政策。同時,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對高新技術產業、新興產業、實行稅收優惠,推動產業的優化和升級。

3.所得稅的優惠方式由已往以直接減免稅為主,間接減免稅為輔改為間接減免稅為主,直接減免為輔的方式,參與企業投資風險,鼓勵科技進步,間接減免稅的方式有加速折舊、投資抵免、費用扣除,科研開發基金等優惠方式。

(二)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制

1.改分項課征制為總額和分項課征制。這一模式的具體做法是,在進一步規范目前分類所得的基礎上,先以源泉預扣的辦法預征分類所得稅,在納稅年度終了時,由納稅人申報其全年綜合的各項所得,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毛所得額,調整所得額和應稅凈所得額,并據以計算出年度應納稅額,對年度內已納的稅額作結算調整,多退少補。這樣做一是符合我國國情,二是將多元化收人納人個稅的總控管理,以利于公平稅收。

2.擴大征稅范圍,嚴格控制減免稅。現行個人所得稅的課稅范圍過窄,僅例舉項,應適時擴展。對于一些個人的福利收人和從事農、林、牧、漁等個人收人超過扣稅標準的所得應列為征稅對象。對屬于常規課稅項目的國債利息,省政府和部委以上單位的獎勵,股票轉讓等應考慮納人計稅范圍。取消對偶然所得中一次中獎收人不超過1萬元免稅的規定。個人投資人股的股息、紅利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征收有重復征稅之嫌。具體解決辦法,國際上有三種做法:一是采用歸集抵免法;二是對利潤征了所得稅的,不再征個人所得稅;三是采用低稅率征稅。據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現狀,采用第三種方法,在征收企業所得稅后個人分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時,由現行稅率20%調低至10%或5%,以降低個人投資所承擔的過高稅負,減輕重復征稅,刺激個人投資。

3.合理確定費用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扣除項目應包括納稅人為取得納稅所得發生的支出,基本生計費用和特別扣除費用,扣除標準要考慮納稅人的婚姻狀況、賭養人口、年齡和健康狀況、醫療、教育費用等因素,并根據收人、物價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以體現公平原則。

4.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由800提高到1500元,以真正體現富人繳稅、窮人享受福利。

5.提高公民納稅意識。要讓每位公民知道,小偷偷的是別人的錢,而偷稅偷的是國家錢也是大家錢。所以要大力宣傳稅法、執法、守法。對于違法者,嚴懲不怠。完善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制度,建立納稅人編碼制度。個人所得稅改革成敗的關鍵在于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稅源監控機制。要在繼續完善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制度的基礎上,盡快建立納稅人編碼實名制。以信息技術手段為支持,加強與銀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公安、法院的配合,對納稅人的賬戶、號碼等實行全面的監控,防止稅源流失。

篇7

1 個人所得稅流失的現狀

1.1 個人所得稅流失的主要方式

1.與用人單位簽訂雙份勞動合同逃避稅收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文件,也是勞動者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主要依據。納稅人為了少交個人所得稅,與用人單位簽訂兩份勞動合同,第一份勞動合同按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簽訂,而第二份勞動合同則按照實際工資薪金所得與第一份合同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的差額簽訂,并用費用報銷的形式進行支付。

2.以福利代替工資逃避繳稅

過高的邊際稅率使得許多納稅人者傾向于選擇“高福利、低工資”,即企業將工資薪金的支付方式由收入轉換為消費服務。如利用各種商場購物券、給員工繳納各種商業保險、提供旅游補貼等,納稅人利用這種消費福利補貼實現了少交個人所得稅的目的。

3.將個人收入轉變為企業費用逃避稅收

個體工商戶往往將自己的個人收入轉入自己的企業,自己日常的個人及家庭消費則從企業列支,并且大多數采用現金支付的方式進行交易。由于個體工商戶個人消費和職務消費的界限較模糊,這種做法不容易被稅務機關發現。他們往往在年終還不進行利潤的分配,而是通過借款的方式將其轉換成個人收入;此外,許多個體工商戶還通過在銀行設立多個賬戶的方式實現少交個人所得稅的目的。

4.將應獲報酬轉化為對企業的投資逃避繳稅

納稅人以購買股票、證券等形式進行投資所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紅利等收入是納入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內的,但很多納稅人不直接取得企業對他的分紅,而是通過將自己的投資所得預留在企業的賬戶上,作為對企業的再投資,企業則把這筆收入以債券或配股的形式記載在個人名下,實現了少交稅款的目的。

5.利用收入均攤逃避繳稅

納稅人利用我國個人所得稅對一些應稅所得項目扣除費用寬面額的規定,采用分散多次領取的方式,將其取得的收入化整為零,從而使自己的收入在每個納稅期限內都保持均衡。有的企業甚至將年薪改為月薪,將年終獎、季度獎等本應一次性發放的收入分散到各個月發放。這樣不僅避免了某些月份交過高的個人所得稅,還能分享每個月的費用扣除,從而實現了少交稅款的目的,導致了個人所得稅的流失。

1.2 個人所得稅流失的現狀

據國家稅務總局統計顯示,2005年到2011年的七年間,隨著我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總額的增加,個人所得稅實際征收額也由2005年的2094億元上升到6054億元,漲幅達到了189.11%。但我們還應該看到的是這七年間,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流失額也在不斷增長,2005年流失額為4584.66億元,2011年則上升到8704.04億元,漲幅為89.85%,我國個人所得稅流失還是十分嚴重的,不僅數額巨大,而且增長迅速。

2 個人所得稅流失的成因分析

2.1 稅制原因

1.課稅模式不合理

分類所得稅制,是指對于同一納稅人的各類所得或各部分所得,按照不同的稅率分別計算納稅額的課稅模式。我國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這種稅制,便于納稅人了解和掌握稅法,可以更好的采用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所得的征收辦法,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提高稅收效率。但實踐表明,這種征收方式難以體現“多得多征,公平稅負”的原則,其最大的問題是不能綜合考慮個人的稅收負擔能力,無法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也難以調節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

2.課稅范圍過窄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課稅范圍是采用列舉的方式的規定的,具體分為十一類。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居民所得特別是高收入者收入不斷向多元化、隱性化的方向發展,個人收入渠道增多,收入結構日趨復雜。許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沒有列舉的資本性收入已經成為納稅人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中還沒有涉及到附加福利所得,這就導致了稅款的流失。

3.稅率結構設置復雜

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相結合的稅率體系,對于不同類別的收入分別適用不同的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主要有三種:一是超額累進稅率即對工資、薪金適用3%~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二是對其他8項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稿酬所得在適用20%的比例稅率后減征30%;三是對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勞務報酬所得除按20%征稅后,還適用加成征稅稅率,加成后勞務報酬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可達40%。

我國針對工資、薪金所適用的七級累進稅率與之前的九級累進稅率相比,是有所進步的,但目前的七級累進稅率還存在不足之處。在這七級累進稅率中,只有前四個比較常用,而后三個級別的稅率幾乎用不上,實際意義不大,也影響了個人所得稅的累進性作用。此外,工資、薪金所得45%的邊際稅率還是很高的。世界上除了高稅率、高福利的一些歐洲國家外,其他各國的最高邊際稅率均在40%以下,我國的邊際稅率目前位于全世界第五的位置,僅次于丹麥62.3%、瑞典56.7%、荷蘭52%和日本50%。較高的邊際稅率會使納稅人為了降低稅率標準,而采用將收入分散取得的方式實現少交稅的目的,導致稅收的流失。

2.2 征管原因

1.代扣代繳制度未能得到很好地落實

扣繳義務人對扣繳義務認識不到位,扣繳意識不強。《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辦法》規定,代為扣繳是扣繳義務人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但許多扣繳義務人認為扣繳個人所得稅是在幫稅務機關的忙,稅務機關支付給他們一定比例的手續費更讓他們感覺是在給稅務機關打工。這種錯誤的認識,使得他們缺乏法律責任感。

扣繳義務人采用多種手段幫助納稅人逃稅。扣繳義務人作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經濟人,他與納稅人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厲害關系,扣繳義務人往往盡量少將職工收入的一部分上繳給國家,以提高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來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很多時候,納稅人的稅額是由扣繳義務人自身負擔的,這都會使扣繳義務人由于利益關系運用種種手段幫助納稅人逃稅。

2.征管信息不暢

納稅人收入越來越多元化、隱蔽化,而我國當前的稅收征管水平還不高,申報、審核、稽查環節都缺乏先進的資料儲備和查詢手段,納稅人的信息資料傳遞緩慢且準確性不高,造成了納稅資料的缺失。由于我國金融體系發展的滯后性,高收入者的大部分收入都是現金交易,在征管信息不暢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根本無法全面、準確地獲取高收入者的收入、財產的真實數據。稅務機關與銀行、證券、工商等相關部門缺乏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另外,我國還沒有建立社會全員參與的長效協稅護稅機制和信息化網絡,稅務機關獲取外部信息有限,稅務人員要掌握納稅人的真實收入情況存在一定的難度,尤其是高收入者收入來源多樣,收入時間多變,如果納稅人不主動進行申報,稅務機關很難匯總統計,導致了大量的稅收流失。

3.執法處罰力度不夠、缺乏獎勵機制

盡管我國《稅收征管法》中規定了追繳稅款和交滯納金、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等處罰規定,但在稅收實踐中,由于法律規定的不確定、不具體、幅度落差大,使稅務機關難以決斷。受主觀因素的影響,稅務機關在執法時對偷逃稅款行為的處罰往往過寬過軟、以補代罰。以罰代刑的現象普遍存在。另外,我國相關法律對納稅人的抗稅、偷稅行為都有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刑事處罰給的規定,但在實踐中具體執行的很少。

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法》規定,對偷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交或少交的稅款外,還可以處不交或少交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對納稅人的罰款很少有超過三倍的,這就使得偷逃者的收益很可能大于其受懲罰的損失,難以起到懲戒的作用。

此外,我國對誠信納稅人激勵機制缺位,誠信納稅和偷逃稅的待遇一樣,多納稅和少納稅的社會評價也沒有很大的區別。這種激勵機制的缺失,不利于良好納稅環境的建立,也削弱了納稅者的積極性。

3 治理個人所得稅流失的法律對策

3.1 完善與優化稅制,彌補稅收流失的制度缺陷

1.建立綜合征收與分類征收相結合的稅制模式

我國目前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所得稅制,這種稅制模式雖然體現了橫向公平,但不能全面反映納稅人的實際稅負能力,在縱向公平上幾乎無能為力。分類所得稅制容易使納稅人分解收入、多次進行費用扣除,存在較多的逃稅避稅漏洞,使具有多種渠道收入、綜合收入高、納稅能力強的高收入者游離在稅網之外,他們往往不用交稅或者交納較少的稅,最終導致了稅收的流失。

我國的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是分類征收與綜合申報的結合,具體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分類征收、源泉扣繳是基礎,主要計對占納稅人80%的中低收入的工薪階層,發揮分類征收的固有優勢。第二,逐步引入綜合申報制度,重點監控占納稅人20%的高收入階層。第三,實施對中低收入納稅人減稅,特別是降低勞動所得的稅負,這樣可以加大稅收公平分配的力度,減輕征管壓力、降低征管成本,將征管資源集中配置在高收入階層,在綜合申報制度的執行上配置更多的資源。在推進過程中,我們要逐步完善和提高信息化技術水平,盡早推出個人財產登記、雙向申報、納稅人代碼管理等關鍵制度,真正落實儲蓄實名制,推進稅務、公安、銀行、國土、海關等相關部門的納稅人信息共享。

2.合理確定稅基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采用正面列舉地方式,明確規定了11項應稅所得,前面10項規定了具體的所得項目,第11項規定“其他所得”,在實踐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定義。這種規定看上去是涵蓋了個人收入的全部內容,但第11項規定的“其他所得”沒有一個能夠明確“其他所得”性質或者特征的概念,使得實踐中還是缺乏硬性的法律衡量標準。

在現階段,從保持稅收制度的穩定性出發,我們可以通過及時地補充法律法規或對現行的法律法規作出新的解釋,在合理可行的范圍內不斷擴大應稅項目。將資本利得、附加福利地納入到征收范圍中,不斷擴大個人所得稅的稅基。

3.優化稅率結構,公平稅負

第一,總體上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并用,以超額累進稅率為主的稅率結構。具體而言,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等經常性的所得,對其適用超額累進稅率;財產轉讓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股息、利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等非經常性的所得,適用比例稅率。

第二,降低最高邊際稅率、減少稅率檔次。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最高累進稅率為45%,這個稅率在稅收實踐中很少能適用到,在法律設置上形同虛設。世界上很多國家個人所得稅的邊際稅率都在逐漸地降低,保持在40%以下,如美國是33%,德國22.9%,日本37%,韓國40%,俄羅斯31%,“經濟與合作發展組織”國家個人所得稅的最高平均稅率降低到35.85%。因此,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設置,應當根據全球稅制的變動,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適當地降低最高邊際稅率,使稅法更好地落到實處。此外,個人所得稅綜合課稅項目的超額累進稅率檔次適當的簡化,最好不超過5級;分類課稅項目仍可適用現行20%的比例稅率,保持不變。

3.2 強化征管,截斷稅收流失的通道

1.創建信息共享機制,加強稅源監控

對稅源的監管是稅收征管工作的基礎,因此,為了治理個人所得稅的流失,我們可以通過社會相關部門的通力協作,不斷實現收入監控和數據處理的計算機化,加強對納稅人的重點監控和管理。

第一,加強稅收的信息化建設。稅務機關內部要形成稅收信息網絡,實現納稅人征管信息在全國稅收系統范圍內的共享。例如,在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建立重點高收入者納稅人的檔案,其他稅務機關可以共享這些信息,從而實現各級稅務部門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監督;對各地高收入行業和個人,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集中進行全面的調查,準確掌握高收入行業中各個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員工的數量、收入分分配等情況,準確掌握高收入者的收入項目、形式等情況。此外,還可以建立一個高收入者信息庫,信息庫主要包括某一時期內高收入者的財產來源、去向等資料,重點是高收入者的具體納稅情況。

第二,建立社會協稅、護稅機制。高收入者從事的所有與個人所得稅相關的活動,都要反映在收入者信息庫中。而及時、準確地從社會各個部門獲得這些信息,就需要銀行、海關、證券等部門的合作配合。因此,稅務機關要與工商、銀行、公安、證券、海關、房地產以及新聞媒體等部門建立協稅、護稅網絡,促成社會協稅、護稅機制。加強各部門間的信息資源共享、支持協作、通過各個部門提供納稅信息,同時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有關單位和負責人的責任,

3.加強稅務稽查,加大處罰力度

稅收處罰制度是稅收征管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嚴厲有效的稅收處罰,較強的稅法威懾力,才能有效地治理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流失。要想改變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流失嚴重的現狀,就應當加大稅收的處罰力度,從而增加納稅人偷逃稅款的風險和成本。

同時,還要限制稅務機關在處罰上的自由裁量權,對偷逃稅款的納稅人要適用統一的懲罰標準,使懲處不斷制度化和規范化。對偷逃稅款的行為進行通告,對其在全社會進行曝光,通過社會輿論的力量,加大納稅人社會形象等方面的損失 此外,我們還應當建立相應的配套獎勵措施,形成一套納稅激勵機制。對依法納稅的納稅人在職稱評級、職務晉升、工資薪金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

3.3 個人所得稅相關制度的完善

1.提高居民收入的貨幣化

個人取得收入是為了消費,在滿足一定消費目的的前提下,是采取先獲得收入后進行消費的方式,還是采取直接獲得服務的方式,對個人來說顯得不是很重要。因此,企業將支付給員工的一部分收入轉為提供消費服務的福利形式,這樣就有效地為他們規避了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造成了我國現階段高收入者收入的貨幣化、賬面化的程度較低。為了堵塞高收入者個人所得流失的漏洞,減少企業以各種名義向個人發放的不合理福利收入,對福利性的轉移收入,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福利稅的做法,福利提供單位對發放的各種福利逐一進行記賬,并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并按照當期市場價格稽查其具體數額,只有已繳納福利稅的支出項目,計所得稅時才予以承認并準予列支,否則不準列支。

2.減少現金交易

根據國外的做法和經驗,減少現金流通、廣泛使用信用人支票,推行有記錄的現金交易方式,是對個人收入實行監控的重要手段。個人支付收入的方式上,要改變大量采用現金交易,而不經過銀行系統,因流向沒有記錄,稅務部門的征稅沒有客觀依據的現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完善,在某種程度上取決于金融系統基礎設施的改善。信用卡和個人支票的使用,做到對居民收入與支出的監控。

3.建立和健全個人財產登記制度

對個人的存量資產,如金融資產、房地產及汽車等實行實名登記制度,通過了解個人各項財產情況,推算其財產積累期間各年收入的水平,從而有利于界定個人財產來源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將納稅人的財產收入顯性化,堵住部分納稅人的偷稅渠道。同時,將個人高額財產,如高檔家具、高檔音響設施、樓房、別墅等,實行編碼實名登記,輸入稅務機關的數據處理中心并全國聯網,可以有效避免因納稅人對高額財產進行地區轉移或者多人分名額而造成的稅收流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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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識碼:A文

章編號:10084096(2013)02007505

一、引言

在國外許多國家和地區,房地產稅收制度已經比較成熟,有關房地產稅收理論的研究也較深入,其發展歷史最早可以追溯至威廉·配第年代。18世紀,法國重農學派的創始人皮埃爾·布阿吉爾貝爾最早提出實行單一土地稅主張[1]。亞當·斯密提出了地租稅制度,認為土地稅系由土地稅、土地收益稅和什一稅等構成[2]。20世紀初期,公共財政學家理查德·A.馬斯格雷夫和皮吉·B.馬斯格雷夫提出把財產稅作為三大稅種之一[3]。從最初關于房地產稅定義的爭論——房地產稅是“受益稅”還是“資本稅”,到房地產稅收歸宿的研究,房地產稅收理論一直備受關注。房地產稅是政府干預房地產經濟活動、調控房地產市場發展的重要政策工具,在引導房地產資源的合理配置、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以及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等方面具有獨特的功能。

20世紀80年代,我國住房制度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來,房地產市場快速發展,房地產投資持續增長,房地產價格不斷上漲。然而,我國房地產稅制建設并不完善,稅制結構也不盡合理。同時,房地產稅收收入增長緩慢,尚未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國內外學者因此更加重視對我國房地產稅制建設與房地產稅影響效應的研究,特別是1994年我國分稅制改革以來,專門針對房地產稅的研究逐漸增多。但由于起步較晚,這方面的理論還不夠完善,各家分歧較大。所以,本文以房地產稅的內涵為起點,通過對房產稅和地產稅的理論分析,進而對房產地產合并征稅進行探討。

二、對房產征稅的依據

房產從它的屬性上來看屬于財產的一種,而且,無論是財政經濟學者,還是房地產經濟學者,都有人把房地產稅收中的一些稅種歸屬于財產稅類,所以,考察對房產征稅的基本依據可以與對財產征稅的依據一起來分析。

1.財政收入說

征收任何種類的稅收,其最終目的一定是增加財政收入,當然財產稅也不例外。因此,公共經濟學認為,土地和房屋是兩種主要類型的私有財產,有足夠的收入來源,便于征管且稅基廣泛,適合成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因此,實現政府財政收入和滿足財政支出是課征房產稅的重要理論依據之一。

2.利益支付說

利益支付說主要包括兩個核心觀點。

第一,政府部門為房產所有者提供了如國防安全、國內治安、維持市場秩序和制定法律等公共服務,這些服務使得房產所有者擁有房產的權利得到了切實保障,既可以滿足他們在物質利益層面的需求,也可以滿足他們在精神層面的需求。房產所有者獲益于這些與房產相關的公共服務,就應該為這些服務買單,而繳納房產稅正好是房產所有者對從政府那里獲得的公共服務利益的支付。

第二,政府部門特別是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產品以及公共服務的同時,還會對房地產附近區域進行適當地改善。例如,改善周圍環境、提供公共設施和帶動局部經濟發展等,這些都會對提高相關土地和房屋的價值有所影響,會增加當地房產的有效需求,擴大房產所有者及房產使用者的額外收益。對于房產所有者和使用者來說,他們既然從政府行為中獲益,就應當支付使其財產價值增值的相應費用,因而最好的方法是負擔一定比例賦稅使其滿足地方財政的支出。這樣,以利益補償為目標開征房產稅就具有很強的理論支撐。因此,利益支付說是課征房產稅的又一個重要的理論依據。

3.負稅能力說

負稅能力說的出發點是從衡量課稅是否公平的角度,將納稅人擁有的土地及土地改良物組成的房產數量和質量作為衡量負稅能力的重要指標。納稅人擁有的土地以及房產數量越多、質量越好,說明其負稅能力越大;擁有的數量越少、質量越低,說明其負稅能力越小。例如,兩個人的基本收入相同,不過其中一人擁有一筆財產,那么擁有財產的人就存在納稅優勢,其負稅能力較強,繳納稅款也應較多。因此,不管從橫向公平還是縱向公平的角度考慮,對財產所有者課稅都是十分合理的。由此可見,對房產課稅不僅僅是政府參與房產利益重新分配的過程,也是政府均衡土地財富的過程。此外,政府對房產征稅的目的還在于降低土地財富的集中度、公平財富分配以及打擊不勞而獲。因此,按照納稅人的負擔能力課稅是課征房產稅的另一個重要的理論依據。

三、對地產征稅的依據

在封建社會,對土地征稅成為當政者首選的稅收制度,它的優勢是顯而易見的。土地是有形的固定資產,是當時財富的主要表現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們的收入和支付能力,由于以上特征,這種稅收容易征收和管理。而且對其征稅,稅源穩定,可以隨時根據支出而提高稅負。所以,考察對地產征稅的基本依據可以與對財產征稅的依據一起來分析。主要依據于財政收入說、利益支付說和負稅能力說。

另外,還有一種觀點是,不把地產稅看做是對受益的付費,也不從納稅能力方面考察,而是把它看做一種社會控制形式。財富分配不均所引起的社會后果是很容易看到的,他們不同于消費分配不均引起的后果,因而社會希望把它們分別加以處理。基于這一目的,對地產課稅,而不對所得課稅,是一種適當的措施。

不過,有一些學者認為,土地不應該是房地產稅的征稅對象。岳樹民(2004)認為,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向使用者征收房地產稅是不合適的;如若對土地征稅也只能是使用稅,而不能是房地產稅。劉桓(2004)認為,土地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產權,不能整體將其定為房地產稅的征收對象。葉寧和鐘曉敏(2005)也認為,房地產稅的課稅對象應該只有房產,因為我國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使用者都不能成為房地產稅的納稅人。總而言之,他們的共同理由是“我國所謂的土地價格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土地價格,實際上只是‘地租’而已。”[4]

另外,對地產征稅,目前社會上不少人把它與土地出讓金聯系起來,認為購買住房時,房價中已經包括了70年土地出讓金,因此,再征房地產稅就是雙重課稅。其實,這完全是一種誤解。土地出讓金和房地產稅完全是兩碼事。

1.為什么對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征稅

我國實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對于土地公有制度下征收地產稅的合理性,簡要敘述如下:

第一,在我國的《民法通則》中,對財產所有權規定了四項基本權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民法通則》中規定在行使權能時,這四項權能既可以相互結合,也可以相互獨立。所有者既可以自行行使其擁有的土地所有權的各項權能,也可以將其中的一部分權能轉讓與他人[5]。在實踐中,權能的分離已是一種普遍現象。同時,在相關法律法規中也有關于出讓或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規定,即國家可以依法處分其所享有的所有權能中的土地使用權,并且將分離出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出讓給開發商,實行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取得使用權的開發商可以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法律法規中還規定,我國的土地使用權也可以用來轉讓、出租和抵押。因此,我們可以看到,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已然獲得相關土地的大部分權益,擁有其產生的經濟利益也包括其中,事實上也就部分地占有了土地收益權。所以可以將其視為租約規定時間內承租人的私有財產。綜上所述,由于土地使用權可以歸私人主體占有,并且我國的土地使用權發揮著類似其他國家土地所有權的功能,這樣對非私有土地征收地產稅的潛在矛盾就得以解決了。

第二,在世界各國征收房地產稅(有的國家稱之為不動產稅)的實踐中,由于各國有關房地產產權的界定存在差異,其體現在對房地產征稅對象的確定上有所不同。有些國家實行的是土地私有制,房地產是指房屋所有權和土地所有權;相對應,有些國家實行的是土地公有制,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就被認定為房地產。鑒于我國實行的土地制度是土地公有制,也就是土地為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因此,我國的房地產的課稅對象也就相應地體現為土地的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6]。

因此,土地所有權的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不能成為對地產征稅的障礙。

2.土地地租、土地出讓金和地產稅

土地地租是土地所有者讓渡其土地使用權而得到的一種報酬,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形式,它得以形成的前提是土地所有者對土地所有權的壟斷。

地租是通過超額利潤轉化而來的,地租是對社會剩余產品價值的分配。

馬克思指出:“不論地租有什么獨特的形式,它的一切類型有一個共同特點: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權借以實現的形式。”《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14頁。“現代意義上的地租……是超過平均利潤即超過每個資本在社會總資本所生產的剩余價值中所占的比例部分而形成的余額。”《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8頁。可見,因此,我們通常所講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實質是地租的資本化形式, 是土地所有者讓渡其擁有的一定年度土地使用權而得到的一種報酬,也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形式。

地產稅屬于財產稅的一種,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是國家為了執行其職能,憑借其政治權力,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稅收工具強制地、固定地、無償地獲取一部分國民收入,它體現的是一種國家的政治權力。它與土地地租是有著本質區別的。

第一,土地地租和地產稅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形式有所不同。地租是所有者依靠土地所有權而取得的收入,是社會總剩余價值的轉化形式,是國民收入分配中的第一層次,屬于初次分配。地產稅屬于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一部分,是國民收入分配中的第二層次,屬于再次分配。

第二,土地地租不僅反映一種經濟關系,同時還反映一種社會生產關系。社會主義地租是社會主義土地所有權得以實現的經濟形式,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決定了地租的性質。而對地產征稅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進行的收入分配,是國家強制無償征收的,它體現著國家的政治權力。

鑒于租稅之間在經濟性質、職能及作用等方面的區別,反映著不同的經濟關系和分配關系以及社會生產關系,我們在建立新型的房地產收益分配體制時,二者不能混淆,更不能以租代稅,應采取分別設立和分別征收的辦法[7]。

四、房產地產是否合并征稅

我國現行的房地產稅制是由房地產稅、土地使用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和耕地占用稅等稅種組成,可以說是對房產和地產分開征稅。而事實上,房產和地產是不能分割的結合體,在計算價值時也是不可分割的,他們之間存在著客觀的、必然的聯系,主要包括幾個方面:

(1)實物形態上看,房產與地產密不可分。

(2)從價格構成上看,房產價格中不論是買賣價格還是租賃價格都包含地產價格。

(3)從權屬關系看,房產所有權和地產使用權是聯系在一起的。

,主要包括幾個方面:

1.實物形態上看,房產與地產密不可分;

2.從價格構成上看,房產價格中不論是買賣價格還是租賃價格都包含地產價格;

3.從權屬關系看,房產所有權和地產使用權是聯系在一起的。

不少學者反對房產和地產合并征稅,認為西方國家對房產和地產合并征收房地產稅,是因為二者的產權形式的一致性,而我國土地和建筑物在所有權性質、計稅依據、征稅對象和政策目標等方面都存在差異,不宜合并征稅。

筆者主張將房產和地產合并征稅,以整個房地產的評估價值作為參考稅基。

第一,我國現行房產和地產不同的所有權制度不應成為合并征稅的制度障礙,我國的土地使用權實際上發揮著所有權的功能,只要納稅人取得房地產的關鍵權利就可以對其征稅,這符合市場經濟的征稅原則。此外,因為土地的國有特性,相當于由土地使用者為國家預付的土地稅。如果土地市場是有效的,那么,由土地使用者所繳納的這部分土地稅,最終會轉嫁給國家,土地租金的下降可能將成為一種表現形式。

第二,我國在法律上規定了土地使用權和房產所有權是同一主體,轉讓時必須一起轉讓。事實上“房依地存,地隨房走”,房產不僅地理上依附地產,而且對其財產價值的評估也常常結合在一起。盡管房產所有者僅僅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同時,房產所有者實際上也擁有著另外一種權利,那就是自由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一旦房產所有者轉讓房產,他的所得中必將包括了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因此,房產所有者享受了土地的增值。

如果房產所有者一直持有房產,房產所有者也同樣可以享受土地的增值。因為在實踐中,土地實現增值的原因一般是由于所在社區提供的公共服務增加了,而真正享有這些增加了的公共服務的正是房產所有者。

五、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又叫課稅依據或課稅基數,是指計算應納稅額的基數,它表明政府按什么征稅,或納稅人按什么納稅。計稅依據是稅收要素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是由國家在稅收的法制體系中予以確定的。具體到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是指計算納稅人所擁有的房地產應繳納稅額的依據。

如果依照計量單位來劃分,計稅依據可以劃分為從量計征和從價計征兩種方式。具體到房地產稅,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采用的是從價計征,如美國和加拿大;只有少數國家采用從量計征,如俄羅斯。

從價計征,是指按照房地產的價值,通常使用貨幣單位來計算應納稅額,具體可分為按評估價值計稅和按市場價值計稅兩種類型。按評估價值計稅是指將評估部門評估出的市場價值乘以一定的計稅價值比例作為征收房地產稅的依據;按市場價值計稅,可以采用100%的計稅價值比例的評估值作為計稅依據。

從量計征的依據是以房地產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物理特性作為計稅依據,如以房地產面積大小作為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

從價計征,是指按照房地產的價值,通常使用貨幣單位來計算應納稅額,具體可分為按評估價值計稅、按市場價值計稅兩種類型。按評估價值計稅是指將評估部門評估出的市場價值乘以一定的計稅價值比例作為征收房地產稅的依據;按市場價值計稅,可以采用100%的計稅價值比例的評估值作為計稅依據。

從量計征則的依據是房地產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物理特性作為計稅依據,例如以房地產面積大小作為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

1.兩種計稅依據的比較

從價計征的優點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從價計征是以一定時點上房地產的評估價值為基準,能夠較好地體現地產和房產作為經濟資源的價值。

(2)對房地產市場價值課稅,可以提高稅收收入與房地產價值的相關性。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房地產價值的日趨上升,必然帶來稅基的擴大和房地產稅收收入的增加,就使得房地產稅收的稅基更加富有彈性,使得經濟發展所帶來的升值因素能在稅收中得到體現,從而有利于地方財政收入的穩定增加。

(3)可以增強地方政府提供社區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偏好。房地產價值的上升是與本社區公共環境的改善和公共設施以及服務投入的不斷增加密切相關的,而房地產市場價值的上升又會帶來稅收收入的增加,采用從價計征的方法,也將使得對社區的公共投入得到相應回報,形成良性循環。

(4)市場價值反映了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對擁有不同價值房地產的納稅人征收不同額度的稅收,可以較好地反映納稅人的納稅能力,符合量能負擔的原則,同時也體現了稅收中的縱向公平原則。

但是,從價計征也有缺點:

(1)對于配套實施的條件有較高要求。從價計征這種計稅方法對不動產交易的市場環境、房地產評估機構的水平和稅收征管都有較高要求。這些條件在一些欠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并不具備,因而提高了從價計征的難度。

(2)對房地產評估值的確定具有較強的主觀性。不同的評估機構可能使用不同類型的評估方法和技術,由此對同一房地產的評估值也會有不同的結果,有時差異可能會很大,這可能會有礙納稅公平原則的實現。

與從價計征相比較,從量計征的優點主要體現在:

(1)稅額確實,方法簡單易行,收入穩定,對于配套實施條件要求比較低,征管成本較低。

(2)利用房地產的物理特征作為計稅依據,可以減少從價計征過程中人為評估的主觀性,相對客觀。

從量計征的缺點也很明顯,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稅收收入缺乏彈性。從量計征,使得稅收收入無法反映經濟發展對房地產價值的影響,尤其在房地產價值日益上升的情況下,稅基仍固定,不利于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增加,同時,社區的公共投入也無法得到相應的回報。

(2)稅制缺乏公平。因為擁有不理想土地的居民,必須與擁有位置優越、服務齊全和環境優雅的優質土地的居民按照同等的有效稅率納稅。將會導致稅負無法體現土地的級差收益和人均稅負不均等問題。

2.我國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及其選擇

我國目前的房地產稅制是以建筑面積和房產的賬面原值或租金作為計稅依據的,具有明顯的“從量”特征,與市場經濟國家按照房地產的市場價值作為計稅依據存在根本的不同。這種計稅依據不能正確地反映財產的現有價值和土地、房產的時間價值,更加不能反映土地的級差收益,缺乏彈性,既影響了稅收的動態增長,也無法對房地產閑置現象和房地產投機行為起到應有的調節。

在討論具體的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之前,我們先回顧一下馬克思的地租理論。馬克思的地租理論是建立在剩余價值理論、勞動價值論、平均利潤和生產價格理論的基礎上的。其中馬克思提到,“這種地租的產生是由于一定的投入一個生產部門的個別資本,同那些沒有可能利用這種例外的、有利于提高生產力的自然條件相比,相對來說具有較高的生產率。”[8]也就是說,自然條件的不同決定了生產率的差別。面積相同的土地,施以等量的投資,由于土地的自然力以及距離市場的位置的不同而產生不同的個別生產價格。與社會生產價格相比,肥力高并且距離市場較近的土地的個別生產價格將低于社會生產價格,將獲得超額利潤,這種超額利潤即級差地租I。

馬克思地租理論所揭示的經濟規律不僅僅局限于資本主義的生產關系,對研究和分析我國房地產稅也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指導價值。不論地租有什么獨特的形式,它的一切類型有一個共同點: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權借以實現的經濟形式。現在我國存在著兩種不同的土地所有權形式,即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既存在著土地租賃關系,也存在著土地市場關系。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實行土地有償使用等,這些都是形成絕對地租和級差地租的社會經濟條件。絕對地租和壟斷地租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形式,而級差地租則是對土地經營權壟斷所取得的超額利潤的轉化。馬克思地租理論己被廣泛地應用在我國的經濟建設中,對我國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土地價格的評估、土地產權市場的建立、政府通過地租杠桿管理土地市場以及合理分配地租收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我國幅員遼闊,地區差異非常大,經濟發展很不平衡。房地產稅按照房地產面積計稅的話,很難實現稅收公平原則,因此,參考馬克思地租理論中的級差地租理論,在征收房地產稅時,從量計征,即按照土地或房屋的面積作為計稅依據的方法是不科學的。

從理論上講,以房地產的評估價值作為其計稅依據是比較科學的。按房地產評估值征稅,可以比較客觀地反映房地產價值和納稅人的承受能力,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任何土地、房產都有一個時間價值,市場機制越完善,這個價值就越容易得到。同時,按房地產評估值征稅,還能比較準確地反映出土地的級差收益以及房地產的時間價值,保護土地資源,促進納稅人合理利用房地產資源,促進房地產資源的有效配置。

無論從經濟形態還是物質形態,土地與房屋均相互依存,因而對個人住宅征收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應是對地產和房產的綜合評估價值,以真實反映房地產的現值。因此,要改變原來的以房產原值(賬面價值)的一定比例

定額稅率征稅的方式。制定房地產稅按照房地產的評估值作為計稅依據,以此調節土地級差收益,既可以促使納稅人合理利用房地產,規范房地產市場交易,促進房地產資源的有效配置,也可以體現個人房產稅作為財產稅類的特性,保護土地資源,發揮其“自動調節器”的功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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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丁蕓.中國土地資源稅制優化研究[D].北京:中國地質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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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9月2日

一、國外理論研究情況

(一)關于資源稅理論基礎。馬克思以科學的勞動價值理論和平均利潤理論,批判的吸收了李嘉圖等人的古典地租理論,創立了馬克思的級差地租理論。這也是資源稅制的最根本的理論基礎。馬克思指出,礦產所有權的壟斷是產生礦山絕對地租的原因;資源稟賦及分布是產生級差地租的源泉。

英國經濟學家阿瑟?塞西爾?庇古是最早提出用外部性思想解決環境污染的學者。他在其老師馬歇爾外部性理論的基礎上,完善了外部性理論。庇古建議,政府應當根據排污者對環境的污染程度對其征稅,用以彌補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差距,后人稱此稅為“庇古稅”。

科斯則認為造成環境外部性的原因是產權不明確的原因,他主張在交易成本為零的假定條件下,污染者與受污染者雙方通過談判,明確產權,將外部性問題內在化,這個過程不需要政府的干預。

美國著名資源經濟學家阿蘭?蘭德爾從福利經濟學的角度利用效用函數建立帕累托外部效應模型,對自然資源與環境問題進行了經濟分析,闡述了污染與價格之間的關系,提出通過交易解決污染的可行性分析。

美國經濟學家曼昆用寓言“共有地悲劇”說明一個問題:當一個人用共有資源時,他減少了其他人對這種資源的享用。由于這種負外部性,共有資源往往被過度使用。政府可以利用管制或者稅收減少共有資源的使用來解決這個問題。

韋斯利?D?塞茨、杰拉爾德?C?納爾遜、哈羅德?G?哈爾克羅在《資源、農業與食品經濟學》一書中寫到:所有的資源最初都是公用的,只要資源不稀缺,公用的原則就不會產生問題。當公用資源的潛在使用不可兼容或者其他人認為某一群人的資源使用率過高時,就會產生問題,政府就會采取措施。

(二)關于資源稅制問題研究。國外對資源稅制的研究目的主要是為減少自然資源開采、保護自然資源與生態資源而征收的稅,如資源稅、開采稅、地下水稅、森林稅、土壤保護稅。對于資源稅不同國家之間課征標準不盡相同,甚至同一個國家的不同州之間也不相同。總體來看大致可歸納為三種:一是產出型資源稅。以加工后的礦石或未經加工的原礦為課稅對象,或者從量定額征收,或者從價定率征收;二是利潤型資源稅。以開采企業的盈利為課稅對象,對虧損企業不征稅;三是財產型資源稅。以礦產財富為課稅對象,按價值征收,是一種從價稅。

國外經濟學者對于資源稅制的研究往往借助相關的模型對現行的稅收征管情況進行分析,結合相關稅種的具體征收現實,對原有模型進行完善,從而得出完善或新設稅種的政策建議。

Hotelling(1931)最早研究了可耗竭資源的最優開采問題。他提出:“在最優的耗竭條件下,資源的價格與開采成本之差(所謂的“租”)的增長率等于其他資產的利息率。最終,由于租的上漲和開采成本的增加,資源產品的市場價格上升并導致礦產品的需求下降,按照最優的耗竭率,資源將在需求下降到零時完全耗盡,生產也就因此完全停止。”因此,政府可以通過制定相關的資源稅收政策控制可耗竭資源的開采速度。

以Hotelling模型為基礎,P.Dasgup等(1980)通過總結過去50年石油利潤稅和銷售稅的變化,發現稅收對資源的開采影響主要依賴于人們對未來稅收的期望。結論認為,競爭市場中資源價格變化越快,人們對資源的生產和消費速度也就越快。所以,政府可以通過制定稅收政策影響資源價格的變化速度,從而達到控制資源開采速度的目標。

Stefan Giljum,Arno Behrens等認為通過對自然資源課稅能影響資源性產品的價格,從而對其經濟發展產生影響,因而課征自然資源稅有助于實現自然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二、國內理論研究情況

(一)是否征收資源稅。隨著自然資源耗竭的威脅,人們保護資源的呼聲越來越高,國內專家對資源稅的研究也越來越多,總的來說,關于是否應該征收資源稅,國內學者對資源稅的研究有三種觀點和意見。鮑榮華等(1998)認為我國礦產資源在開采時已經征收了增值稅、營業稅等流轉稅,再征收資源稅就會造成重復征稅,違背了公平原則,增加了礦山開采企業的成本,起不到調節級差收益的目的,因此建議取消征收資源稅。肖興志(2006)不僅認為應當對礦產資源征稅,而且對水資源也應該征收資源稅,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提高資源稅稅負水平,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中,一并征收資源稅。張曉東等(2004)認為,由于資源的不可再生性,資源會逐漸減少,而需求卻隨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大,這種資源供不應求的局面必然導致資源價格的不斷攀升,資源稅負過低導致煤炭行業進入門檻過低,現行資源稅已經不能將資源級差收入及時足額轉化為國家稅收,這使得資源開采者取得暴利,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

(二)資源稅制度問題研究。張新安比較分析了40多個國家的礦業稅費制度,對市場經濟國家礦業稅費制度的主要目標、演變過程、稅制模式、稅費種類、稅收優惠以及近年來一些重要礦業國對礦業稅費制度的調整等內容進行了比較,發現他們雖然礦業稅費制度不盡相同,但其核心大致相同,都是以權利金制度為核心的財政制度,這不僅有利于保證國權益和區域經濟發展,還提高了投資者的積極性,促進礦業的發展。

劉曉鳳(2009)在對中國、印度、俄羅斯和巴西四國的資源稅費歷史演進及現狀比較分析后,針對我國資源稅中存在的征稅范圍、稅源劃分、稅費標準等問題,提出了相應的改革建議,以期對我國資源稅的完善有所裨益。

先福軍(2010)針對2010年6月1日在新疆實施的資源稅改革,對改革前后稅制變化進行了分析,并對資源稅改革深層次問題進行探討,為進一步深化改革提出建議。他建議原油的計稅價格由結算價改為由基準價計算,及時調整中外合資開采石油天然氣的資源稅政策,建議進一步提高資源稅稅率。

賈康(2011)認為我國原有的從量課征的資源稅已不適應我國的經濟發展現狀,應盡快推進資源稅價的聯動改革。文章主要分析了資源稅價改革的必要性、資源稅價改革與民生之間的關系問題、配套制度改革與改革難點問題、資源稅價改革的時機問題等涉及資源稅價聯動改革的幾個重要問題。

李志學等(2010)介紹中國和世界石油業發達國家石油資源稅費制度,從性質上對國內外石油資源稅費制度進行對比分析,認為我國現行資源稅制度存在稅費體系過于復雜、資源稅費重復征收,企業負擔較重、礦產資源補償費定位不夠準確等問題,需要進行改革,并給出改革建議。

總結國內外研究情況可以看到,外國專家學者對資源稅制的研究主要是從不可再生資源為出發點,無論是對資源稅制理論還是實際制度分析都有了比較成熟的結論,采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建立模型對資源稅制進行改革和完善,形成了完善的資源稅制度。但也有其不足之處,由于社會背景不同,西方國家是以發達國家為研究背景的,因此我們在借鑒時就不能照搬,應該根據中國國情有選擇的參考。而國內專家學者對自然資源稅制的研究側重于理論分析和政策方面,主要是從制度建設的角度考慮,缺乏定量分析。另外,國內學者的研究主要是對國內資源稅現有稅種的改進,對于現階段國內不征稅的自然資源的研究較少。本文想通過對資源稅理論基礎深層次的理解,分析資源稅在我國國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提出我國資源稅制改革的對策。

主要參考文獻:

[1]哈維?羅森著.郭慶旺等譯.財政學(第8版).中國人民出版社,2009.

[2]韋斯利?D?塞茨、杰拉爾德?C?納爾遜、哈羅德?G?哈爾克羅著.田志宏等譯.資源、農業與食品經濟學(第2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3]鮑榮華,楊虎林.我國礦產資源稅費征收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J].地質技術經濟管理,19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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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先福軍.對新疆實施油氣資源稅改革與可持續增加地方財力的思考[J].2010.

篇10

我國自2001年頒布實施《信托法》以來,以投融資為主要目的的資金信托、財產信托等信托業務迅速發展,信托已成為我國金融市場上一種重要的金融產品和投融資工具。然而,專門針對信托業務的稅收法規至今尚未出臺,這給信托業務的有效開展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如何適應信托制度功能和信托業務發展要求,盡快建立一套與國家現行稅制相協調的信托稅收法律制度已是當務之急。因此,本文試圖以信托制度安排和信托行為特征為基礎,結合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和國際上的信托稅收形式,對信托項目的納稅主體地位、信托稅收的基本原則、信托稅收制度安排,以及信托稅收法律規范的形式和內容等若干問題進行探討,以期能夠為我國信托稅收制度的建立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議。

一、賦予信托項目獨立的納稅主體地位

信托作為一種為他人管理財產的制度,其基本的法律關系為: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合法所有的某項或多項財產設立為信托財產并移轉給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所實現的信托利益由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信托的這種法律結構設計,使信托具有兩個顯著的法律特征:一是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與利益相分離,二是信托財產獨立于信托當事人的固有資產。具體而言,在信托關系中,委托人設立的信托財產,其所有權已經移轉到受托人名下,委托人不再是信托財產的所有人;受托人雖然擁有信托財產的法律所有權,但只是作為信托財產的名義所有人,必須按委托人授予的信托財產管理處分權利,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因此要為各委托人的信托財產設立獨立的信托賬戶,并將信托財產與自有財產分開管理、分別記賬,以保證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和受益人的利益;受益人是信托利益即初始信托財產或信托本金及其收益的享有者,擁有對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狀況的知情權、對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方式的調整權、對受托人違背信托職責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救濟權和解任受托人等項權利。①然而,在信托期間受益人并不能直接對信托財產及其收益行使支配權,其信托利益的實現有賴于受托人的給付行為。信托的上述法律結構和特征,使委托人設立的由受托人管理處分的信托財產取得了實質的法律主體性地位。[1]

信托最早產生于16世紀的英國,經過長期的發展,現代信托行為的性質和經濟功能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信托發展初期,信托財產一般為土地、房產等不動產,人們設立的信托多數是他益信托,目的是規避封建制度對土地等財產的轉移限制或封建稅賦,信托的經濟功能主要是實現個人不動產的轉移,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行為是消極的。而在現代社會經濟條件下,隨著經濟活動的貨幣化、金融化和市場化,貨幣資金、股權債權等金融性資產已成為信托財產的重要形式。委托人設立的信托則大多是自益信托,目的是通過受托人的專業管理服務獲取信托財產的價值增值,信托的經濟功能主要是為他人管理資產和開展投融資活動,受托人對信托財產往往負有積極管理的義務。現代信托行為的性質和經濟功能發生變化的結果是,在信托關系內部的信托當事人之間,以及在受托人與信托關系外部第三者之間,以信托財產或其受益權為交易標的的市場交易行為明顯增多,并因此而產生交易收入和交易成本,會出現信托財產的投資收益和管理風險,信托財產的獨立主體的經濟性質日益凸現,這使得將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財產視為與公司法人一樣的經濟主體,不僅必要,而且具有了客觀的經濟基礎。

我們認為,信托制度安排和現代信托行為,為信托項目成為獨立的納稅主體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和經濟基礎。②無論是法律意義上,還是經濟意義上,都有必要將信托項目視為一個獨立的納稅主體。這不僅有利于促進信托業務的發展,還將有助于提高信托行為效率,以及維護社會稅收的公平。

二、確立信托業務稅收的基本原則

稅收原則是建立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規范時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基于我國現行稅收制度的基本原則,同時根據信托原理和國際上認可的一些信托稅收原則,我國信托業務稅收可確立以下幾項基本原則。

1.堅持稅負公平

信托稅負公平原則主要是針對非公益信托活動而言的,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1)委托人的信托行為不應成為其規避稅收的一種選擇。委托人設立的信托財產,如果是自益信托應視同投資行為,在其設立信托時不必考慮稅收問題,但當其以受益人身份取得信托財產增值收益時應繳納所得稅;如果是他益信托則應視同財產捐贈行為,在其設立信托時繳納資產轉讓所得稅或財產贈予稅。(2)受托人為委托人開設的信托財產管理賬戶即信托項目,視同獨立的納稅主體,受托人必須按照一定的會計核算原則和要求,定期對信托項目項下因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行為所發生的收入、費用、收益等要素進行會計核算,并及時從信托項目中計算和繳納各項應繳的信托稅收。(3)受益人獲取的信托利益中,取得的初始信托財產或信托本金部分應根據信托的自益或他益性質分別確定為收回的投資資產或取得的捐贈收入,當受益人獲取的信托財產確定為捐贈收入時應繳納相應的所得稅;而取得的信托收益部分,應視為實現所得,受益人都需繳納所得稅。

2.依信托屬性課稅

信托行為具有不同的屬性,從類型上可將其劃分為:(1)委托人信托行為的自益性與他益性、私益性與公益性。一般來說,自益信托的目的是追求信托財產的增值,具有信托投資性質,而他益信托的目的是移轉信托財產給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是一種財產贈與行為;私益信托是為委托人或受益人自身利益而設立,而公益信托則是為公益事業而設立。(2)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管理處分方式的交易性和投資性。信托財產管理處分方式的交易性是因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處分行為而發生;信托財產管理處分方式的投資性是因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投資運用而發生。(3)信托財產的貨幣性和非貨幣性。信托財產的貨幣性是指信托財產為資金形態;信托財產的非貨幣性,主要是指信托財產為實物資產、有價證券等形態。因此,信托行為過程中信托當事人的應稅項目、計稅依據、稅種稅率等稅收要素的確定和設計,應根據信托的不同屬性而有所區別。

3.按實現主義課稅

按實現主義課稅不同于按發生主義課稅,納稅主體在發生應稅行為或應稅項目而非取得應稅金額時,無需履行其納稅義務;納稅主體只有在獲取應稅項目的應稅金額(如取得交易收入或投資收益款)時,其納稅義務才開始產生并應計算繳納相應的稅款。英、美等普通法系國家主要采用的是實現主義課稅原則,而我國和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則更多地采用發生主義課稅原則。然而,就信托稅收而言,在信托行為過程中,無論是自益性信托還是他益性信托,委托人的信托目的或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一般要經過較長的信托期限才能實現;而受托人在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的過程中,所發生的信托財產交易或投資行為也往往具有周期較長、到信托期滿一次性清算等特點。為適應信托行為的特有性質,簡化信托稅收的征稅程序,提高征稅工作效率,信托業務宜采用實現主義課稅原則。

4.對公益信托實行稅收優惠

公益信托是為社會公益目的而設立,給予公益信托以稅收減免優惠,這是國際上的慣例。我國《信托法》第61條也規定,國家鼓勵發展公益信托。因此,對公益信托業務,應實行稅收減免的優惠政策。公益信托稅收的優惠政策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委托人交付公益信托財產和受托人承諾公益性信托財產時,對其捐贈資產和接受捐贈資產的所得稅優惠;二是對公益性信托項目所得收益的所得稅優惠。至于采用什么樣的稅收優惠政策或稅收處理方式,可結合現行稅制要求加以確定。

三、構建與信托制度功能相適應的信托稅制框架

目前國際上存在兩種信托稅收理論:一種是英美等國采用的信托實體理論,即信托被視為獨立的應稅實體,信托收益或所得歸屬于信托財產,由受托人計算并繳納信托所得稅;另一種是日本等一些國家采用的信托導管理論,即不承認信托的納稅主體地位,而將信托視作向受益人輸送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的管道,由受益人對所分配的信托收益或所得繳納所得稅。③但從中我們應當注意到,無論是信托實體理論還是信托導管理論,都主要是針對信托收益的所得稅征收問題而提出的,并沒有從信托行為的全過程和信托業務所涉及的經濟內容來處理信托稅收問題。

實際上,與信托行為相關的稅收問題不只涉及到對受益人取得的信托收益或所得如何征稅的問題,還涉及到其他環節或主體的稅收問題。如信托設立時,委托人和受托人應否按信托財產的價值或增值額征收資產轉讓所得稅?當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財產為房產、土地使用權等特定資產時,應否由信托財產承擔財產稅?受托人處置信托財產所產生的交易收入應否由信托財產承擔流轉稅?受托人管理運用信托財產而發生的相關成本和費用如何進行稅收處理?等等。顯然,要正確處理這些信托稅收問題,需根據信托目的、信托財產運作管理方式,以及信托稅收原則等因素來綜合考慮如何設置信托業務的納稅環節、納稅主體、稅種稅率、征收辦法等各項要素。我們認為,從信托行為過程角度分析,信托稅收可作下述制度安排。1.信托設立時的稅收制度安排

信托設立時,需要考慮兩個稅收問題:一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移轉行為而應承擔的所得稅義務問題;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因簽訂信托合同及辦理信托財產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印花稅義務問題。

就所得稅而言,從委托人角度看,應根據信托的屬性確定委托人對移轉信托財產的所得稅義務。信托設立時,委托人需將信托財產移轉給受托人,這種移轉是通過交付行為而非交易行為實現,因此,在法律形式上信托財產的移轉行為類似于委托人的資產捐贈行為。按現行稅制規定,企業的對外資產捐贈行為和接受捐贈行為將涉及到繳納所得稅的問題。既使是企業公益性對外捐贈資產,捐贈資產時捐贈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部分仍需繳納資產轉讓所得稅。然而,委托人移轉信托財產給受托人時其性質如何界定,如何承擔相應的所得稅義務,這要視情況而定。

在自益信托情況下,委托人設立信托的目的是實現信托財產的價值增值或特定目的,信托終止時,信托財產及其收益將由受托人返還給作為受益人的委托人自己。因而委托人移轉信托財產就不應視為資產捐贈行為,無需承擔所得稅義務。在他益信托情況下,委托人設立信托的目的是向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轉移信托財產及其收益,在本質上與對外捐贈資產的行為相同。

因此,盡管捐贈資產要交由受托人管理并于信托終止時才能實際轉到接受捐贈資產的受益人手中,但信托成立時應視同捐贈資產的行為已經實現,并由委托人在移轉信托財產時承擔所得稅義務。如果他益信托為公益性信托,則根據現行稅收制度對公益性捐贈行為的稅收優惠政策和相應的稅收處理方式,由委托人在移轉信托財產時承擔所得稅義務。從受托人角度看,受托人承受信托財產時無需承擔所得稅義務。受托人雖然擁有信托財產的法律所有權,但它是為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并管理信托財產,顯然受托人的這種角色不應將其視同接受捐贈資產的主體,其在承受信托財產時不能視為取得捐贈收入,也就不存在承擔所得稅的問題。

就印花稅而言,它是對經濟活動中書立、領受的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收。信托設立時,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需簽訂信托合同,信托合同本身應視為一種財產轉移書據。另一方面,如果信托財產為不動產或權利性資產,還需通過有關資產或產權管理機構辦理信托財產產權變動登記手續,即辦理信托登記手續,并領取產權轉移書據或憑證。因此,委托人和受托人需分別承擔繳納印花稅的義務,受托人應繳納的印花稅不應從受益人的信托財產中支付。

2.信托存續期間的稅收制度安排

信托存續期間,受托人作為信托財產名義上的所有人,在履行其有效管理信托財產的職責的過程中,必然與信托關系外部經濟主體發生信托財產的交易、投資、處置等經濟行為,并會產生相應的收入、費用、成本和收益,進而獲取信托財產經營管理收益。將信托視為獨立的納稅主體,意味著除公益信托項目有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外,經營性的信托項目要承擔因信托財產的經營管理行為而發生的稅收,并由受托人作為名義納稅人從信托項目中提取并繳納稅款。其應稅項目主要包括:(1)信托財產持有行為涉及的應稅項目。

例如,受托人持有的信托財產為房產、城鎮土地使用權時,信托期間應分別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受托人對持有的信托財產及其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會計核算所需的有關賬簿應繳納印花稅等。(2)信托財產交易行為涉及的應稅項目。受托人以信托財產開展市場交易活動所產生的收入,應根據信托財產的類型由信托項目承擔相關的稅收。例如,信托財產為房產、城鎮土地使用權時,因交易行為產生的收入,應繳納契稅、營業稅及其附加,對取得的增值額還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交易行為而簽署的各種交易合同文件、發生的產權轉移書據,應繳納印花稅。

(3)信托財產投資行為涉及的應稅項目。受托人以信托財產進行投資活動時,取得的投資收益將形成信托收益,根據現行稅收制度規定,如果投資收益為企業非上市流通股權的買賣價差,則需繳納所得稅;如果投資收益為被投資企業以稅后利潤分配的紅利,則可免繳所得稅,以避免重復征稅問題。(4)信托財產融資行為涉及的應稅項目。受托人以信托資金發放信托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以信托財產開展融資租賃活動取得的租金收入等,應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5)受托人經營管理信托財產獲取的毛收益額及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時涉及的應稅項目。在會計期末,受托人需對當期經營管理信托財產取得的收入、發生的費用、成本進行會計結算,計算出經營收益,并計算繳納所得稅。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時,如果受益人為企業法人,則所得信托收益應避免重復征稅;如果受益人是自然人,則由其按個人所得的稅收法規繳納個人所得稅。

3.信托終止時的稅收制度安排

信托終止時,受托人需對信托財產進行清算,清算過程中可能會發生信托財產的處置收入及相關費用,應參照企業清算的相關稅收規定繳納相應的稅收。對清算后實現的信托財產價值大于原始信托財產價值的差額部分,應視同信托收益并由信托項目承擔所得稅。

受托人將該部分增值收益分配給受益人時,對企業法人受益人可免繳或扣減已繳部分所得稅,以避免出現重復征稅問題;對自然人受益人則由其按個人所得的稅收法規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建立專門的信托稅收法律規范

信托行為過程以信托財產的移轉、管理、處分行為為核心,因信托行為而發生的應稅項目幾乎涉及現行稅制下的所有稅收類型和稅種,稅收關系較為復雜。

因此,引入信托制度的國家和地區,一般都不是將信托稅收問題分散在各種稅收制度中加以規定,而是制定有專門的信托稅收法規。我國可以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制定專門的《信托稅法》和《信托業務稅收征收管理辦法》,以其來規范信托業務的稅收關系和征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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