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4-06 18: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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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將管理會計定義為運用合適的技術和概念來處理某個主題的過去、未來的相關數據來幫助管理當局制定的適當經濟目標,同時以實現這些目標作出合適的決策為目的;第二,則將其定義為在一個組織內部,對管理當局用于計劃、評價及控制的信息進行確認、計量、分析和報告的過程。戰略管理會計的定義為用于構建與企業間可持續競爭優勢的戰略有關信息提供與分析。也有人認為戰略管理會計是為了強調比較重大的戰略問題以及企業內部管理層所關注的那種管理會計方法,通過運用財務的信息來發展具有遠見的戰略,以圖取得持久的競爭優勢。
1.2戰略管理會計的作用
戰略管理會計是為企業戰略管理服務的管理會計,能夠通過對環境的審視、對競爭者的分析以及能以戰略的眼光看待其內部的信息,它的戰略方法和手段具有較為廣闊的發展空間。同時還可以為企業的財務戰略提供一些會計信息和技術支持。
2戰略管理會計應用于我國證券公司的必要性
資本市場的動蕩給我國證券公司的發展帶來了曙光,證券公司的收益來源主要是證券經紀業務,而我國的資本市場卻又陷入低迷的階段,有很大一部分的投資者均損失慘重,這嚴重打擊了一些投資者的投資熱情。當投資者的熱情開始較低,那么開戶者也將大大減少,直接導致證券公司的經濟業務的收入大幅度的降低,給證券公司帶來了巨大的風險,稍有不慎,就會損失慘重。所以,目前我國的證券公司需要引進全新的管理制度和方法,對企業的內外部環境進行客觀分析,結合自身的劣勢情況來制定明確戰略。但由于我國證券公司的管理中仍然存在著大量問題,第一,業務的內部結構不夠完善,對于行情的依賴程度很大,忽視了企業自身的長遠發展,使證券公司的業務發展變得極其緩慢;第二,有些證券公司的內部控制松散,管理人員經不住市場誘惑,導致其自身理念產生很大變化,采取不正當的競爭方式;第三,對于員工工作的評估體系不夠完善,業績不突出,公司無法及時了解到下面的經營狀況,導致公司很容易做出錯誤的決策。所以,必須要對證券公司進行改革,最好是用戰略管理會計的方法來管理公司的發展,最好是制定一個整體的戰略規劃,這有利于保持公司的穩定收益,同時能夠加強公司對于內部的有利控制,因此,將戰略管理會計應用于我國證券公司是必然的選擇。
3證券公司應用戰略管理會計的措施
3.1整頓內部結構,為戰略管理會計的實施打好基礎
公司內部理論框架的構建是戰略管理會計實施的基礎,所以對于戰略管理會計的實施應對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認識公司本身優劣勢,然后將戰略管理會計慢慢應用到證券公司的管理以及金融業的發展上,深刻的把握戰略管理會計的涵義和內容,將其所包含的理念與證券公司的實際發展理念結合在一起,建立起一套完善和健全的理論管理體系,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真正的打造出獨具特色的戰略管理會計方法。
3.2營造管理環境,樹立戰略管理意識
受到國際形勢的影響,戰略管理會計非常適合我國證券公司的引用和發展,其發展前景日益廣闊。不過,在公司的運用和推廣過程中,應對為戰略管理會計的運行構建出一個適宜的管理環境,打造出一個良好的管理氛圍,這樣有利于戰略管理會計理念的運行和傳播。另外,還應當使公司內部的員工樹立起戰略管理意識,引導員工改善傳統的工作理念,積極促進各個部門間配合,將大膽創新的意識植入到員工的心中,使戰略管理會計及其管理的理念轉變為公司專門的管理體制。
3.3加大人才的培養力度,建立完善的戰略管理體系
優秀的戰略會計人才能夠在提供技術支持的同時,還能引進先進的發展管理理念,所以證券公司應該采取不同的方法引進和培養一批高素質的戰略管理會計人才。同時,企業還應以戰略的眼光縱觀全局,轉變其自身的傳統觀念,積極探索出一套適合證券公司長遠發展的戰略管理體系,結合公司的實際,將其完善,并認真加以實施,這樣就能充分的發揮戰略管理會計的作用,從而促進證券公司的良性發展。
(一)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
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包含:發起人、特殊目的載體、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資產服務商、資產管理人、投資人、受托人、投資銀行、承銷商、會計師、律師等等。每個參與主體在交易中都有自身的利益驅使,在交易中的權利、義務和地位不同。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需要對各個參與主體和這些主體的行為進行規范,保障其應有的權利,同時避免利益沖突和權力濫用。對證券化參與主體條件和行為上的監管限制往往會對證券化產生直接影響。比如,對于銀行發起人,資本充足率的要求是銀行監管法規中一個重要方面,也是銀行進行證券化交易時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以美國為例,從上世紀七十年代開始,銀行監管部門開始建立資本充足率機制,之后慢慢完善資本要求,至1992年開始全面推行巴塞爾資本協定,即以風險加權資產來決定資本要求。在此期間,為減少資本壓力,美國的銀行開始進行金融創新,尋求新的方式來管理資產負債表,而資產證券化正好滿足了這一要求。資本的監管變化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美國資產證券化的興起和繁榮。對投資人的產品選擇限制和監管是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另一個法律法規因素。美國對各種投資人所能參與的投資產品有比較明確和嚴格的規定,特別是對某些機構投資人,如退休基金、保險公司、商業銀行等。比如,美國的退休收入證券法案(“ERISA”)對美國的退休基金投資有嚴格限制:退休基金不可以參與很多高風險的項目或行業,不能購買無評級或非投資級的債券等等。該法案對資產支持證券沒有特別限制,資產證券化可以把一些退休基金本來不能購買的資產打包成有良好信用評級的資產支持證券,通過購買高級別的資產支持證券,退休基金可以變相地參與本來不能參與的產品或項目。這些機構投資人的參與無疑是資產證券化得以發展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二)資產證券化的稅收。
稅收是資產證券化中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對交易的融資成本有直接影響,往往決定了證券化交易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稅收政策的變化也是推動證券化在交易流程、載體設計和證券結構上不斷創新和優化的動力之一。資產證券化的稅務政策和法規涉及到發起人、特殊目的載體和投資者等多方的稅收問題。
1、資產轉讓稅收
由于資產在不同參與主體間的轉讓,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存在多個可能重復征稅的環節,特別是針對發起人的資產轉讓,國際上常常根據資產轉移的方式決定納稅義務的發生,這些轉移方式包括真實銷售或擔保融資。中國資產證券化在資產轉移上除了所得稅,還必須考慮營業稅、印花稅和預提稅等稅收問題。一般營業稅和印花稅的收取比較簡單直觀,如果沒有特定的法規赦免,且難以規避,就會提高資產證券化的成本;有時就算可以通過某種形式避開,但在規避之后會導致交易靈活性和效率的降低。比如,如果要規避營業稅,就必須將證券化交易設計為擔保融資,但這樣就不能實現真實銷售或實現破產隔離,并可能導致證券的信用評級受影響。
2、特殊目的載體稅收
資產證券化的核心交易主體是特殊目的載體,對其稅收規定必須明確。由于特殊目的載體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所以存在是否需要繳納所得稅的問題。特殊目的載體的形式可以是信托、公司、合伙或特殊免稅實體等,不同的形式在稅收上會有不同的處理。一般情況下,如果把特殊目的載體設為納稅主體(如公司),那必然會增加證券化的成本;但是為了避稅而采取一定的載體模式(如信托),該載體又有可能在交易行為上受到限制。為了實現破產隔離機制和避免雙重征稅,資產證券化殊目的載體目前大都選擇信托形式。通過對特殊目的載體稅收政策的制定和改變,國家可以利用稅務權力來推動、引導或抑制證券化的發展和走向。在這一點上,美國資產證券化史上特殊目的載體及其稅收規定的演變值得我們參考。
3、投資人稅收
投資人的稅收規定也對證券化有直接影響。對資產證券化投資人和相關產品的稅收政策會直接影響投資人的收益率,從而影響證券的吸引力和投資人的范圍。以美國為例,資產證券化中主要有轉遞結構(pass-throughstructure)和轉付結構(pay-throughstructure)兩種基本結構。通常轉遞結構主要以受益權證的形式出現,代表對證券化資產不可分割的所有者權益,屬股權類證券;而轉付證券主要以債券的形式出現,代表對證券化資產的一項債權,屬債權類證券。美國稅法中對股權類和債權類證券在稅收處理上是不同的,這兩種結構證券對不同投資人的吸引力也就不一樣。有時,即使是投資同一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同投資人也會因為本身適用的稅收規定不同而產生不同的稅后收益。所以,稅收規定可以影響投資人的投資決策和證券化的證券結構設計。此外,不同國家對非居民投資者投資本國資產支持證券的稅收規定也不同,從而會決定資產證券化對外資的吸引力。對于中國資產證券化,除了所得稅的考慮之外,中國在投資人交易環節所征收的印花稅和所得稅預提也是外國投資人需要考慮的稅收成本。如果考慮到人民幣國際化和中國金融產品走向世界的大背景,我國相關部門可以在外國投資者參與中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和投資等環節的稅收處理上進行相應的調整,以配合整體金融政策的推行。
(三)資產證券化的會計。
會計的作用是記錄經濟活動過程和明確經濟活動的責任,并以此來為經濟管理提供數據資料,體現其反映、監督和參與經營決策的職能。在不同的會計制度和準則下,對同一經濟活動的會計計量和核算方法也會有所不同。在反映經濟活動的同時,會計制度的制定和準則的變化也會對經濟活動本身產生影響,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制度和準則也是如此。資產證券化包含了一系列復雜的經濟行為,如何從會計上對資產證券化的各個方面進行計量、核算和反映無疑是一個復雜的課題。對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規范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證券化的交易設計和結構,推動證券化的創新。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會計中對資產轉讓、特殊目的載體合并、以及交易后資產負債、留存權益、證券投資等方面的會計處理規定也是資產證券化中各交易主體(特別是發行人和投資人)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在本次金融危機中,會計也是一個備受爭議的話題。美國有專家和政客指責會計準則是本次危機的催化劑或導火線。首先,在危機爆發前,由于美國會計準則對資產證券化表外處理的寬松,發行人能夠輕易把資產“出售”給第三方,在提前實現利潤的同時隱藏風險,從而粉飾了真實的盈利和風險水平。同時,資產證券化的銷售會計處理方法對發起人具有非常明顯的利益刺激,易誘使發起人弱化資產的風險管理意識,進一步滋生大量低質量的資產池,用于證券化交易,為金融危機埋下種子。第二,從2006年開始,美國開始實施第157號會計準則,要求金融產品在會計上按照“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危機開始后,該準則受到了一些銀行家、金融業人士和國會議員的集體攻擊,認為在市場大跌和市場定價功能缺失的情況下,該準則會導致金融機構對資產(特別是資產支持證券)過度減值,造成虧損和資本充足率下降,進而促使金融機構加大資產拋售力度,使市場陷入交易價格下跌——資產減值——核減資本金——資產拋售——價格進一步下跌的死循環之中,從而加重金融危機。2008年,60名國會議員聯名寫信給美國證監會(SEC),要求暫停使用公允價值計量;之后,美國參眾兩院表決通過穩定經濟救援法案,其中確認了SEC暫停使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權力。在巨大的政治和企業壓力下,SEC針對特定市場情況下采用公允價值的會計處理方式了一個指導意見。該意見雖未暫停公允價值的使用,但是允許企業在一定情況下通過內部定價(包括合理的主觀判斷)來確定其資產的公允價值。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也緊跟著了FAS157-3號公告,對“非活躍”市場下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確定提供進一步指導。
與此同時,歐洲議會和歐盟成員國政府也決定修改歐盟會計準則中按市值計量資產的規定,以緩解金融危機對金融機構的沖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也公告,對IAS39和IFRS7進行修改,允許金融機構在特定情況下不采用公允價值來計量某些非衍生金融資產。這些會計準則方面的調整和補救措施無疑給了當時擁有大量資產支持證券的金融機構一點喘息的機會。不管這些對會計準則的爭議和補救是否合理,會計準則和制度對資產證券化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的影響是不容置疑的。經濟危機之后,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和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都開始重新審視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會計準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于2009年6月了《財務會計準則第166號公告——金融資產的轉讓》(FAS166)和《財務會計準則第167號公告——可變利益實體的合并》(FAS167),對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轉讓和載體的合并提出了新的規則。2011年5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了新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合并財務報表》(IFRS10)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2號——涉入其他主體的披露》(IFRS12),制定了針對所有主體的以控制為基礎的單一合并模型和新的信息披露要求。這些新的會計準則都要求對表內或表外的資產證券化交易進行更多的披露。在關于資產證券化載體(特殊目的載體或可變利益實體)的合并方面,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和美國公認會計原則(USGAAP)在基本原則上更趨一致,都使用類似的控制模型,合并的基礎比較統一。在這些新的會計準則下,大多數資產證券化的交易載體(特殊目的主體)將會被發起人合并而回歸資產負債表;相應的,大部分轉讓的資產將不被作為出售,而是作為抵押融資處理。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資產證券化的轉移資產出表,降低資本要求和提高股權收益率等功能,無疑對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有抑制作用。
二、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的對比分析
資產證券化中發起人的會計主要圍繞兩個基本問題展開:1、交易中的特殊目的實體(SPE)是否需要合并入表?2、資產的轉讓是否在會計上形成銷售?會計法規對這兩個問題的回答對資產證券化有重大影響,會給發起人帶來截然不同的會計結果和財務表現。資產證券化的諸多用途和優點都是基于特殊實體表外處理和資產實現銷售的假設,比如銀行利用資產證券化來轉移風險出表,降低資本要求和提高資本收益率等等。一旦SPE需要被合并,資產證券化的這些優勢也就不再存在。就算在不必合并SPE的情況下,如果資產不能在會計上形成銷售(終止確認),資產也必須回歸資產負債表,相應的轉讓收入也沒有辦法馬上實現。對于財務報表使用者來說,以上兩個問題相關的會計規則也非常重要;不了解相關的會計操作的報表使用者難以真正讀懂會計報表中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數據信息。下面結合案例來說明不同會計處理方式對財務報表的影響。下面是一個虛構的銀行季末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該銀行總資產400億美元,股東權益50億美元,未進行貸款證券化情況下預計的季度凈利潤為1.44億美元。該銀行的資產中有貸款250億美元,其中有100億貸款擬在該季度末進行資產證券化。該銀行在該季度末進行了100億美元的貸款資產證券化:交易總共發行了與資產等面值的資產支持證券100億美元,其中90億美元有評級的證券由第三方投資者購買,而銀行保留了10億美元級別較低的證券。同時,該銀行還保留了超額利差的權利和對所轉讓的貸款的服務權。以下是該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經濟收益計算。以下是在不同會計處理情景下的財務報表情況:情景一:交易的特殊目的實體無需合并,資產的轉讓形成銷售(終止確認)。在該會計情景下,證券化中轉讓的貸款不再出現在證券化后的資產負債表上,取而代之的是證券發行的現金所得(89.6億美元),保留的資產支持證券(10億美元)以及超額利差和貸款服務權的價值(2億美元)。該交易對銀行的負債沒有任何影響。同時,交易的經濟獲利(1.96億美元)將會作為資產的銷售收入計入當期利潤表(為簡化,不考慮稅收的影響)。
證券化之后,該銀行的資產負債表更加健康,現金和證券取代了原來的貸款,總體資產的風險度降低,相應的資本要求也會降低。同時由于資產銷售收入的實現,未分配利潤增加了股東權益,所以股東權益比例有所提高,從12.81%升至13.24%。利潤表中,資產銷售收入的確認使季度凈利潤從原來預計的1.44億美元飆升至3.4億美元;資產收益率從1.43%增加到3.37%;股權收益率從11.20%增加到25.43%。這個例子中,資產證券化對銀行財務指標的“刺激”作用可以說是立竿見影。情景二:交易的特殊目的實體需要合并或資產的轉讓不能形成銷售(作為借款抵押)。在該會計情景下,雖然證券化中轉讓的貸款在法律形式上可能已經實現了“真實銷售”,但在會計上必須保留在證券化后的資產負債表上;出售證券的所得增加了現金,但同時成為銀行的負債(借款);銀行保留的資產支持證券,超額利差和貸款服務權不在表內作確認(也被稱作“消失在表內”)。由于這個“擔保融資”交易行為,該銀行的總資產和總負債規模在證券化后都增加了,而股東權益沒有變化。同時,由于資產的轉讓沒有實現銷售,該交易對利潤表沒有任何影響。證券化之后,該銀行的資產負債表趨于弱化,雖然總體資產的風險因為現金的注入而得以降低,但是負債的增加提高了杠桿,股東權益比例從12.81%降至10.47%。同時,由于資產的增加,當期資產收益率從1.43%降到了1.17%(雖然只是暫時的)。從以上兩個會計情景下財務報表的對比中,不難發現資產證券化交易在財務報表中的“表現”很大程度上是由會計處理方式決定的。在資產證券化的實踐中,由于資產證券化復雜多變的結構和形式,很難判定究竟哪一個會計情景更能反映證券化交易的經濟本質。資產證券化會計準則的制定就是要決定在什么條件下使用哪個情景下的會計處理方式;而這些條件可能包括資產證券化交易的方方面面,如交易的結構、資產的特點、風險和回報的分配、控制權的轉移、資產的服務和管理、交易參與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特殊的協議條款等等。美國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在資產證券化會計上都經歷了不同的階段,有很多成功的經驗和理念,但也有很多失敗的教訓,值得我國相關會計政策制定者和從業人員參考和借鑒。
三、美國的資產證券化會計介紹
(一)金融危機后會計準則的變化。
2007年開始的金融危機暴露了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實體中潛藏的巨大風險,特殊目的實體的合并問題再次成為議論的中心。資產證券化會計特別是特殊目的實體的會計規定,由于沒有向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及時有用的關于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和信息而受到指責。為了提高財務信息透明度,重樹投資者信心,監管機構迫于壓力,開始對特殊目的實體的會計處理和報告進行重新審視和研究。壓力之下,FASB也終于選擇了廢除合格特殊目的實體(QSPE),嚴格特殊目的實體(SPE)的合并規則。FASB于2009年6月了《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66號——金融資產轉讓》(FAS166)和《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67號——可變利益實體的合并》(FAS167)。FAS166是FAS140的修訂版,該公告要求提供關于金融資產轉讓的更多信息,其中包括證券交易以及公司面臨的有關轉讓的金融資產風險方面的信息。該公告取消了QSPE的概念,改變了終止確認金融資產的要求,同時還對額外披露做出了嚴格要求。FAS166要求資產轉讓方在財務報告中具體披露其對已轉讓的資產任何持續參與行為(包括追述、擔保、服務等關系),不管該轉讓方是否合并特殊目的實體。FAS167對FIN46(R)進行了修訂,提出了新的可變利益實體(VIE)合并規則。FAS167與FIN46(R)相比,主要有以下變化:•FAS167取消了在FIN46(R)下合格特殊目的實體(QSPE)免于合并的特權,FAS167要求QSPE要重新接受VIE評估;•FAS167要求報告企業進行分析以確定它的可變利益或利益是否給于其在VIE中的“控制性財務利益”,并以此識別該報告企業是否為VIE的“首要受益人”;•FAS167要求對報告企業是否是一個VIE的首要受益人進行持續地重新評估,而FIN46(R)只要求在具體事件發生時才進行重新評估;•在FAS167中,首要受益人的確定基于確定哪一個企業吸收了一個實體的大多數預期損失或接受了一個實體的大多數預期剩余回報;FIN46(R)中確定誰是一個VIE的首要受益人采用的是定量方法在FAS167中已被刪除;•當風險權益投資持有人整體上失去了源自該投資的投票權或類似能主導被投資實體的最重大的影響其經濟表現的活動的權力時,FAS167增加了一個額外的重新考慮事項以確定一個主體還是不是VIE;•FIN46(R)下,困難債務重組(TroubledDebtRestructuring)不作為要求重新考慮一個實體是不是VIE以及一個企業是否是一個VIE的首要受益人的重新考慮事項,而FAS167取消了這一例外;•此外,FAS167還強化了信息披露。FAS166和FAS167的使得資產證券化交易的“銷售確認”和“表外處理”變得非常困難,很多資產證券化的相關參與人(尤其是發起人)被迫對特殊目的實體進行合并,導致大規模資產的回歸。以下是美國不在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表上體現的消費者貸款總量(不含抵押貸款),這些消費者貸款大都是通過資產證券化交易轉移到特殊目的實體中的。2009年FAS166和FAS167的發行使得這筆龐大的游離于表外的資產從超過5500億美元一下子跌至不足500億美元。
(二)美國資產證券化現行會計法規介紹。
對資產證券化會計法規的具體介紹還是要再回到資產證券化會計需要解決的兩個基本問題上:1、交易中的特殊目的實體(SPE)是否需要合并入表?2、資產的轉讓是否在會計上形成銷售?目前,美國會計準則中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67號——可變利益實體的合并》(FAS167)和《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66號——金融資產的轉讓和服務》(FAS166)分別是對以上第一個和第二個問題的回答。
1、《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67號——可變利益實體的合并》。
可變利益實體根據FAS167規定,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任何實體均為可變利益實體(VIE),在該準則的范圍之內:(1)在沒有額外的次級財務支持下,風險權益投資不足以為實體自己的經營活動提供資金;(2)作為一個整體來看,風險權益投資人缺少下列任一特征:①通過表決權或類似權力,實現對實體經濟表現產生最重大影響的活動的主導;②承受實體預計損失的義務;③獲取實體預計剩余收益的權利。雖然不是所有的特殊目的實體都符合FAS167中可變利益實體的定義,但是在資產證券化中使用的特殊目的實體幾乎都是可變利益實體。如果一個對VIE的投資滿足用來承受VIE的部分預計損失或獲取VIE的部分剩余收益的權利的條件,那么這個投資可以稱為可變利益。首要受益人對資產證券化來講,實行FAS167的結果之一就是資產證券化的多個交易參與者中可能有一方必須對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實體進行合并;而且,這一合并方不一定是資產的原始轉讓方。FAS167圍繞“主導對VIE經濟表現產生最重大影響的活動的權力”概念確立了新的首要受益人測試程序。FAS167認為:一個持有VIE可變利益的報告企業必須評估它是否擁有對VIE的“控制性財務利益”,如果有,則它就是VIE的首要受益人。“控制性財務利益”有兩個特征:(1)主導對VIE經濟表現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的權力;(2)吸收VIE潛在的重大損失的義務或接受VIE潛在重要收益的權利。FAS167下的VIE合并不存在部分合并。如果一個企業要對VIE進行合并,那么VIE所有的資產和負債(對第三方的)都必須并入該企業的資產負債表,而不只是該企業持有的那一部分相對應的資產和負債。對誰“擁有主導對VIE經濟表現產生最重大影響的活動的權力”的判斷需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對VIE經濟表現產生重大影響的一般是基礎資產的表現。當然,在有的交易中,對負債的管理也會對VIE的表現產生重大影響,比如商業票據管道。有些對證券化中的基礎資產表現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因素可能不是證券化交易任何參與方所能控制的,比如貸款的提前償付或抵押物的貶值等等。在一般的證券化交易中,對證券化基礎資產的表現產生重大影響的往往是服務商對貸款遲付或違約的管理,或是在CDO交易中,資產管理人對基礎資產的選擇、監督和處置等。在決定誰對這些活動有主導權時,報告企業必須考慮如下問題:•我擁有的這個權力是單方面的嗎?或者,•其他參與方是否也有相關的權利和義務?比如:-是否還有另一方也必須對每個重要決定表示同意?-是否還有另一方有權對我的某些行為進行主導?-是否還有另一方有權替代我,而且無需特定理由?-是否還有另一方或多方也對這些活動有主導權,只是針對資產池中不同部分的資產?-是否還有另一方或多方對信托的另外一些重要活動有主導權?哪些活動更重要?•我的這些主導權是現在就已經可執行還是要基于將來的事件才可以?
2、《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66號——金融資產的轉讓和服務》。
如果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實體需要由資產的轉讓方合并,那么實體中的資產就會回歸轉讓方的表內,前述的資產證券化會計的第二大問題也就無須回答。但是,如果資產的轉讓方無須對特殊目的實體進行合并,那么資產的轉讓就需要在會計上進行處理,而這個處理往往只有兩個選擇:(1)銷售(終止確認),或(2)擔保融資。是否滿足終止確認條件在FAS166下,對資產證券化中一個資產,一組資產或一部分資產進行終止確認的要有兩個前提:(1)轉讓方放棄了對資產的控制權;(2)轉讓方收到了現金或其他對價。控制權是FAS166中的一個核心概念,FAS166規定,只有當以下三個條件同時滿足時,控制權才算被放棄了:(1)資產在法律上被隔離開來;(2)資產的轉入方有權出售資產或將其作為抵押物;(3)資產的轉讓方不再對資產保持有效控制。以上第一條中的法律隔離也就是資產證券化中常說的風險隔離或破產隔離。如前所述,資產證券化中資產轉讓一般分兩步走:(1)資產的轉讓方(賣方)首先將資產轉讓給一個特殊目的實體。雖然這個特殊目的實體一般由轉讓方全資擁有,但對實體的特殊設計使得轉讓方和轉讓方的債權人對該實體的資產沒有追討權。這一步轉讓一般不涉及額外的信用增級或收益保護,是法律上的“真實銷售”。(2)特殊目的實體將資產轉讓給一個信托或法律載體。這一步一般都會有信用增級或收益保護措施來取得投資者期望的信用水平。從法律上來講,以上第二步轉讓不一定是真實銷售,特殊目的實體的破產受托人理論上可能有權對信托中的資產進行追討。但是由于第一步中的特殊目的實體設計不允許實體進行舉債或其他經濟行為,其破產風險也就不存在了。所以,通過以上兩步,資產證券化的轉讓資產一般能夠實現在法律上的“隔離”或“獨立”。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雖然律師意見是會計中的一個考慮因素,但是法律上的真實銷售并不是資產實現終止確認的決定條件。而在資產的轉讓方是否對資產還保持有效控制的考量上,FAS166要求對協議條款進行分析,查看是否有以下影響控制的情況:•是否有協議要求資產的轉讓方在資產的到期日前回購該資產(協議對資產的轉讓方提出回購的義務和權利,比如一個期貨或回購合同)。
•資產的轉讓方是否有單方面的權力要求特殊目的實體返還特定的資產(除了清理回購),而且該返還會對資產的轉讓方有不小的利益。
•資產的轉入方是否有權力要求資產的轉讓方以一個有利的協議價格回購所轉讓的資產,而且由于該協議價格的有利,資產的轉入方很可能會實施這一權力。如何計量終止確認如果一個、一組或一部分資產證券化交易不滿足銷售(終止確認)的條件,那么該資產證券化就會在會計上作為擔保融資處理:轉讓的資產還會繼續保留在資產轉讓人的資產負債表上,但要和其他資產分開列示;出售的資產支持證券的所得將會作為借款計入資產負債表的負債方;相關的資產銷售盈虧也不得在利潤表中確認。而資產轉讓方持有的證券化資產支持證券將不再在報表中顯示,其經濟呈現就是所轉讓的資產和證券化借款的差額。如果資產的轉讓滿足終止確認的條件,那么就要對資產銷售的損益進行會計計量和記錄,這其中包含多個會計步驟:(1)歸集所轉讓資產相關的會計要素,包括資產的溢價和折扣、資本化的費用和收入、成本和市價孰低法下的價值準備和資產的損失減值準備等;(2)歸集在資產證券化中產生的各項資產和負債;(3)對各個資產和負債進行價值評估。這個步驟往往會涉及到很多主觀判斷,需要運用到合理的假設和適合的定價模型。對資產證券化中資產轉讓的銷售確認在會計上的處理如下:
•把資產的銷售所得(扣除交易費用和相關的負債)和資產的賬面價值(扣除溢價和折扣,資本化的費用和收入,價值準備和損失減值準備等)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把交易中獲得的新資產計入原資產的銷售所得,并以市價計入資產負債表(比如證券投資和服務費權等);
•把交易中獲得的新負債作為原資產銷售所得的減項,并以公允價值計入資產負債表(比如擔保、回購責任、互換合同、承諾或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等)。由于交易的復雜和特殊以及公開市場的有限,資產證券化中產生的某些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評估的難度很大,所以金融定價模型的應用是證券化會計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這里值得一提的是,以會計為目的的價值評估和資產證券化的真正經濟價值評估有時是不一樣的,必須只考慮已經轉讓的資產,而不能把將來的資產轉讓考慮進來。會計處理舉例說明最后,我們用兩個簡化的例子來說明一下FAS166下資產轉讓的銷售確認:例一:住宅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交易(假設符合終止確認條件)。該交易的基礎資產為面額一億美元的貸款,發起人出售所有的有信用評級證券(A級和B級證券),但保留沒有評級的僅付利息證券和超額利差(剩余利息),同時,發行人還保留對所轉讓資產的服務權。例二:信用卡資產證券化交易(假設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該交易為一統合信托發行的一系列證券之一,資產轉讓的也是該信托循環購買中的一次。本次轉讓的基礎資產為面額1.2億美元的信用卡貸款,賬面價值為1.19億美元,發起人保留0.2億美元的賣方權益并出售所有的有信用評級證券(A級和B級證券),同時,發行人還出資150萬美元建立現金抵押賬戶來為證券進行增信;現金抵押賬戶和超額利差(剩余利息)歸發起人所有。該次發行的總交易成本為100萬美元,本次資產轉讓所占的比例預計25%。
美國注冊舞弊審核師協會的創始人艾伯倫奇特(W.SteveAlbrecht)提出的企業舞弊三角理論,是對舞弊行為進行分析的一個代表理論。他認為,企業舞弊的產生需要三個條件;壓力(Pressure)、機會(Opportunity)和合理化(Rationalization)。這三個條件具體表現為:
第一,壓力。壓力是企業舞弊者的行為動機,是直接的利益驅動。事實上,任何類型的企業舞弊行為都源于壓力,只是具體形式不同而已。企業舞弊的壓力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類型:經濟壓力、工作壓力。其中,經濟壓力是指企業管理當局或者個人為了達到特定的經濟目標或是為了掩蓋某些經濟事實而產生的舞弊動機;工作壓力包括失去工作的威脅、提升受阻、對領導不滿等,它也會促使當事人通過舞弊的手段來應付考核或者從公司的資產中進行補償。
第二,機會。機會要素是指舞弊者進行企業舞弊,而不被發現,或者能夠逃避懲罰的條件。機會要素的存在,使得舞弊動機的實現成為可能。它主要有六種表現形成:內部控制的缺乏或低效、信息不對稱、會計和審計制度不健全、缺乏懲罰措施、無法評價工作質量績效以及無能力察覺舞弊行為。
第三,合理化。合理化實質上是一種個人的道德價值判斷。人們總是通過自己的意圖來判斷自己,而通過行為來判斷他人,對于自身而言,意圖總是比行為要好得多,因此為舞弊行為為尋找借口就非常容易。企業舞弊者常用的理由主要有:別人都這么做,我不做就是一筆損失;我只是暫時借用這筆資金,肯定會歸還的;這是公司欠我的;我會通過其他方面予以更多的回報等等。
二、會計舞弊的理論分析
(一)面臨的壓力。壓力要素是任何舞弊行為的直接驅動力,會計舞弊也不例外。對于會計舞弊而言,它面臨的經濟壓力和工作壓力有其特殊之處。
1.經濟壓力在我國資本市場上主要表現為籌資壓力。
在許多企業、許多人看來,發行股票實質上是“圈錢”,而公司股票上市往往又會給個人帶來極大的好處,所以許多企業股票發行和上市動機十分強烈。然而并不是任何一個企業都是可以發行和上市股票的。根據證券法規的規定,發行和上市股票的公司必須連續三年盈利,但在近幾年經濟效益整體滑坡的情況下,能夠做到連續三年盈利的企業很少,于是許多企業為了發行和上市股票,便通過各種舞弊手段進行會計處理,以確保公司連續三年盈利。如四川紅光在發行上市材料中,將1996年的虧損1.03億元做到盈利5400萬元。
新股發行公司除了存在“圈錢”的想法外,還面對著“圈錢”多少的壓力。一家公司能夠募集資金的多少是由股票發行額度和股票發行價格決定的,其中股票發行額度受公司的影響較少,能做手腳的只有股票發行價格了。在我國,1996年12月26日以前,股票發行價格是根據發行當年預測的每股收益和發行市盈率計算的,由于市盈率同樣是證券主管部門所確定的,所以,許多公司就高估盈利預測,而實際完成數遠遠低于預測數。1996年12月26日,中國證監會對股票發行價格做出調整,按照發行新股前三年平均每股收益和發行市盈率計算,于是,為了獲取理想的募集資金,許多公司便在以前年度會計報表上做文章。1997年9月10日,中國證監會又將新股發行價格改為:股票發行價格=每股稅后利潤×市盈率,其中每股稅后利潤=發行前一年每股稅后利潤×70%+發行當年攤薄后的預測每股稅后利潤×30%.在這種發行價格的定價模式下,新股發行公司們又在上年會計報表和盈利預測報表上同時做文章了。在這些以利潤數為基礎的定價模式下,公司為了緩解圈錢思想帶來的壓力,必然會以各種舞弊手段虛增利潤數,以期達到抬高發行價,圈入更多資金的目的。
除了IPO外,配股或增發對于上市公司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再籌資工具。尤其是近年來,我國實行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上市公司要求在股票市場上再籌資的欲望更加強烈。然而,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配股或增發有嚴格的要求。例如1999年以前,根據有關法規的規定,上市公司配股,在其申請配股的前3年,每年的凈資產收益率必須在10%以上,屬于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低于6%.為了滿足該要求,以保持可能的配股資格,上市公司大都需要在會計年度行將結束時測算本年度的凈資產收益率是否達到10%.如果本年度凈資產收益率低于10%,則在配股壓力的驅使下,會采取各種舞弊手段來提高本年度的凈資產收益率。
2.工作壓力源于上市公司的處罰機制。
公司上市后可能受到的處罰包括各種原因引起的批評、譴責以及因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惡化而被特別處理、停牌等等。例如,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做好1997年股票發行工作的通知》,“凡年度報告的利潤實現數低于預測數20%以上的,除要公開做出解釋和道歉外,將停止發行公司兩年內的配股資格。中國證監會還將視情況實行事后審查,如果發行公司有意出具虛假性盈利預測報告,誤導投資者,將依據有關法規予以處罰。”基于這一規定,以及前述企業多募集資金的動機,一方面公司在上市時高估預測期間的利潤,在預測期間利潤無法實現時,又不得不對粉飾其會計報表,以避免公司上市頭一年就受到處罰,進而喪失以后配股的資格。
同時,根據滬深兩地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如果上市公司連續兩年出現虧損或者有一年的股東權益低于注冊資本,公司將被處以特別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如果上市公司連續三年出現虧損,公司將被處以暫停股票上市。上市公司一旦因虧損而被特別處理、暫停上市乃至終止上市,公司以及其管理人員、投資者、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都將受到損失,這顯然是公司及相關利益者所不愿意看到的。于是,出于逃避懲罰,一些處于盈虧臨界點附近的公司不得不用舞弊手段粉飾其會計報表。(二)存在的機會。機會是舞弊動機實現的前提條件。會計舞弊的機會主要體現為:缺乏內部控制制度、信息不對稱、會計政策的缺陷、審計的不足和缺乏適當的懲罰機制。
1.缺乏內部控制制度
制定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對會計統計和其他經濟業務的核算做出較為合理的規定,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錯誤和舞弊,提高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產品產量與工時等信息資料的可靠性。因此,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可以確保各種信息的記錄、歸類和匯總等過程能夠真實地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情況,并能夠及時發現和糾正各種錯弊,從而保證各種信息的真實性與可靠性。
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的基礎十分薄弱。目前相當一部分公司的管理當局對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不夠重視:有的并未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有的內部控制制度殘缺不全。即使建立了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從總體上來看,仍缺乏科學性與合理性。一是內部控制制度組織不健全,把執行了業務規章制度完全等同于加強了內部控制制度。一些公司受利益驅動,重經營,輕管理,自我防范、自我約束機制尚未建立起來,內部控制的組織網絡不健全,控制制度的健全讓位于業務的發展,以致于既定的內部控制失控。二是偏重事后控制。內部控制有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之分。目前我國企業的內部控制從總體上來看,基本-上屬于以補救為主的事后控制。實際工作中,通常是待違規違紀行為發生后才設法堵塞或予以進行懲處,這樣導致內控成本較高、收效甚微,使內部控制失去效力,無法有效地防止舞弊行為的發生。
2.信息不對稱
公司管理者實施會計舞弊以及由此帶來的“財富流失”,實質上是公司在委托——制度安排下所形成的內生交易費用。由于內生交易費用的一個主要來源是欺騙的可能性,而只有在信息不對稱時才有可能欺騙。因此,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委托——契約中的“局外人”之間自利行為無疑包含有管理者可能實施的會計舞弊行為。管理者會計舞弊既是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對委托人——所有者(公司董事會)的“欺騙”與直接撒謊,當然也是所有者因為信息不對稱所產生的“逆向選擇”和不可避免的內生交易費用。
在知識差別的情況下,授權者和被授權者在行動信息上處于非對稱狀態,授權者很難對公司的經營目標提出確切的要求。即便授權者有可能對被授權者提出盡可能確切的經營目標,但因管理信息非對稱分布,管理者憑借自己對公司的管理權威,即因為擁有對公司經營管理的特殊專門知識從而在有關信息的不對稱公布上處于有利地位。管理者披露信息時,會有選擇地提供對自己有利的信息,隱藏不利信息——逆向選擇;在管理過程中,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福利而不是最有利于投資者福利的行為——道德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管理者具有借助于會計舞弊實現自己機會主義的動機和欲望,會計舞弊就會發生。
3.會計政策的缺陷
任何一個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不可能盡善盡美、涵蓋一切,它們只是對會計工作提出基本的原則和規范,而且大多數只是對以往會計實踐的總結,每當許多新情況、新領域、新行業出現的時候,總是很難找到一個恰當的會計準則作為會計操作的依據。也就是說法定會計政策往往滯后于會計實踐的發展,這就使得公司在處理新業務時按照自己的想法,以自己的目標為標準隨意的進行會計處理,滋生了舞弊行為的出現。另一方面,由于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一般都是原則性的規定,在指導實際工作時,需要會計人員的專業理解和職業判斷。當會計人員存在舞弊的沖動時,就會利用對會計政策的不同理解,做出貌似正確實則錯誤的會計處理,這樣的會計舞弊行為更具有隱蔽性。
4.審計的不足
首先是審計的獨立性不足。獨立性是審計人員職業道德的核心,也是審計的一個重要特征,它是審計結果得到社會公眾依賴的基礎,但從我國目前情況來看,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卻遠未達到市場經濟發展的規范要求。這體現在:第一,公司內部法人治理結構失效,委托人與被審計人具有合一傾向,由此制約著審計獨立性。在我國股份有限公司中,一方面,國家作為大股東占絕對優勢,但其往往存有多個部門代行職權,結果造成所有者實質上缺位;另一方面,中小股東因為缺乏影響力而忽視自身投票權的使用。由此使得股東大會職權不能有效行使。與此同時,公司董事個人持股量一般很有限,作為公司所有者而能獲取的剩余報酬微不足道,在既缺乏約束機制又缺乏激勵機制的情況下,公司董事缺乏維護股東利益的動力,他們在價值取向上反而與同為人的公司經理人員更為一致。可見,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人員三者之間的制衡機制名存實亡,內部法人治理結構失效,董事與經理人員往往同屬內部人。在此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實際上由內部人決定,股東大會的批準只是一種形式,也就是說,內部人委托事務所審查自身,這無疑易使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受到削弱。第二,事務所的規模偏小導致其在經濟上對客戶的依賴。由于事務所規模偏小,不僅正常的審計業務難以規范,而且,由小規模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大公司,在經濟上也不可避免地會對大客戶產生依賴,它們也就很容易被由內部人控制的客戶所收買,從而導致注冊會計師職業的獨立性缺失,致使其難以獨立、客觀、公正的發表審計意見。
其次,收費制度不科學。在審計工作中,一般而言,所費時間與執業質量呈正相關性,因此,為保證執業質量,國際通行的作法是按審計時間收取審計費用。但我國目前盛行的收費制度則非如此,審計收費往往是與公司資產或凈資產總額相掛鉤、而與審計時間相脫鉤,甚至在惡性競爭的情況下,對資產龐大的上市公司收取極低的審計費用。在此情況下,為了平衡自身的成本效益,審計人員往往存有不合理縮短審計時間的傾向,有時還會減少必要的審計程序,以犧牲執業質量為代價換取自身經濟利益的增加。
最后,審計人員業務素質欠佳。合格人才的短缺已經成為當前制約我國民間審計事業發展的一大“瓶頸”,盡管目前國內確實存在一些業務素質過硬的注冊會計師,構成了審計職業界的中堅力量。但從審計執業人員的整體素質來看,則不容樂觀。國內不少審計執業人員在指導思想上往往過分偏重實務操作,忽視自身理論涵養的培養。與此同時,各事務所對后續教育又往往重視不夠,培訓資金投入不足,從而使得不少審計執業人員理論基礎不扎實,知識結構較為單一,職業勝任能力不足。
5.缺乏適當的懲罰機制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會計監督顯得越來越重要。證券市場的繁榮發展,不可避免地出現了會計信息失真。雖然國家近年來加大了監管力度,但會計信息失真并沒得到根本解決,甚至愈演愈烈,因此備受社會關注。
一、影響證券市場會計監管的因素
證券市場的會計監管受多種因素影響。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背景不同,會計監管模式也會有較大差異。其中影響最大的因素為經濟體制、法律和文化背景。從會計監管在各國發展情況看,經濟體制的影響不容忽視。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級階段,市場機制還不完善,缺乏嚴格的市場監管體系;同時,我國上市公司多為國有企業改制而成,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這些特點決定了我國政府對證券市場會計監管的影響較大。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注冊會計師(CPA)協會等民間團體在會計監管方面的作用會逐漸加大。其次,法律、社會文化環境也是影響會計監管的重要因素。因此,筆者認為應從經濟、法律、文化等各種視角分析我國證券市場會計監管的現狀,有針對性的進行改革,加強我國證券市場的會計監管。
二、我國會計監管存在的問題
1.會計監管體系不健全,審計資源配置不合理。我國證券市場采用內部監督、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管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管組織體系,體現了監管的權威性、獨立性和公正性,但存在的問題也不容忽視。如內部監管弱化、缺乏再監管等問題嚴重影響了監管職能的發揮。監管機構重疊交叉、權威不夠,審計資源需要重新配置。
2.監管過度和監管不足并存。財政部2002年的統計資料顯示,會計信息披露不規范的企業高達70%。安徽省對127戶企事業單位2003年會計信息質量進行檢查,發現90%的單位存在不同程度的違法違紀現象。會計界普遍認為證券市場的會計監管過度和監管不足并存,如對企業會計操縱導致股東損失的行為監管不足,同時被監管者面臨多頭檢查,應分別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最終走向適度監管。
3.監管方式不科學,監管手段落后。目前我國證券市場會計監管缺乏統一、規范、系統性。現有監管機構主要對信息披露進行靜態監管,而對其就同一事件不一致的誤導性信息缺乏有效監控,往往缺乏事前、事中監督,忙于事后檢查,監管效果較差。
4.法規制定相對滯后,會計監管法規不完善。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較系統的會計監管法規體系已基本形成,但監管法規之間存在不協調等問題。加上相關執業人員的法律意識較差,影響了法律法規的執行,使會計監管弱化。
5.會計違規處罰不力,威懾性不夠。按有關法律規定,監管機構有責任對會計信息披露進行有效監管。自1999年國家加強了對會計違規的處罰力度,80%以上采用了內部通報批評和公開譴責方式。近兩年處罰力度雖然有所加大,公開處罰、罰款方式增多,內部批評和公開譴責仍占較大比例且收效甚微。
另外,監管時間嚴重滯后與監管人員職業道德素質不高也使監管效果降低。監管時間上的滯后,至使證監會在查處時其違規披露行為已造成眾多利益相關者的損失,甚至是無法挽回的社會影響。會計監管人員職業道德好壞是導致會計信息失真、影響信息質量的重要因素。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會計監管
1.完善會計監管體系。加強和完善證券市場會計監管體系必須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一個監管主體多元化、監管層次多級化、各監管主體相互協調的監管組織結構框架,是我國目前加強和完善證券市場會計監管的重點所在。
(1)健全企業內部監管制度。我國企業內部監管弱化,主要原因是沒有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因此,應從內部控制規范、董事會的核心地位、監事會的監督機制等方面來健全完善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
(2)加強政府在監管體系中的主導地位。從獨立性、權威性和強制力來看,政府在會計監管方面有其絕對優勢。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級階段,政府應轉向以宏觀調控為主,有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3)加強行業自律,完善對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目前我國會計監管自律組織主要是社會審計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充分發揮自律性組織的會計監督作用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趨勢。筆者認為應理順自律組織與政府的關系、完善其內部治理結構、建立行業自律檢查與懲戒機制、增強自律組織監管力度等方面進行完善。
(4)完善再監管機制。監管者并不是萬能的,失誤也在所難免。因此,必須考慮設立專門機構對監管者進行再監管、加強司法對監管者的再監督、加強公眾監督,以完善對證券市場會計監管者的再監管機制。政府應盡量利用CPA的結論,集中精力加強對CPA的再監督,形成一個高效的會計監管運行機制。
2.完善相關法規,加大執法力度,增強會計監管威懾力。根據證券市場的發展,完善相關會計監管的法律體系,加強相關法規如會計法、證券法、公司法之間的協調,在相關法律法規的罰則中加大處罰力度等。
3.創新監管方法,增加監管時效性與科學性。在新形勢下,會計監管機構必須改進和創新監管方法,必須注意監管方式、方法的現代化、多元化,以提高監管的適應性和效率。加強常規化會計監管,盡是減少監管時間上的滯后性。
4.加大會計監管人員培訓,提高其執業水平和職業道德素質。會計監管業務水平的好壞、職業道德素養的高低直接影響著證券市場的會計信息質量。因此,加強執業人員的培訓是加強和完善證券市場會計監管的關鍵。
總之,加強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會計監管是一項長期的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須考慮我國經濟現狀,借簽發達國家經驗,對我國證券市場會計監管進行循序漸進的改革與完善。
參考文獻:
當然,如果風險確實得以轉移,銀行就無須再為這部分資產計提監管資本;但若還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就須計提相應的監管資本。事實上,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將資本監管作為監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內容。
傳統上使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對資產進行確認,但該方法在資產證券化條件下,會存在由于概念內涵不一致,而不能夠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發展,使風險與報酬有效分解的狀態,同時過于依賴獲得資產的交易順序等問題,難以適應越來越復雜化的金融環境。
面對環境壓力,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No1125)《金融資產轉讓和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突破了傳統的會計處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著眼點放在資產的控制權上,沒有像以前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和風險。它的原則是,誰控制了資產,誰就該將資產記錄于其資產負債表上,不管誰對該資產承擔風險,除非誰承擔風險的問題,成為判斷誰是資產控制者的實質因素。
顯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將轉讓與轉讓所附條件分別進行處理,對“控制”、“風險”、“收益”進行相對獨立的反映,使對證券化交易的會計反映更加全面,對證券化交易實質的揭示更加準確。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這些優點,該方法也逐漸被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認同,并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標準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轉讓資產視為銷售,而進行表外處理,并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約)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實現表外處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內化。
詳盡披露信息
由于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復雜的合約安排能使資產的控制權與風險、收益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不同持有方,為了揭示投資風險,應對證券化資產的收益和控制權進行合理披露,應在重視表內列報的基礎上,重視表外披露。
鑒于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詳盡規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進行單獨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1)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有關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2)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
l按揭公司再將按揭貸款轉讓給特殊目的實體,這個過程也會出現一個真賣還是非真賣的問題,只不過此時的買家不再是按揭公司,而是特殊目的實體。就我國的現實情況而言,要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似乎只有選擇信托方式,即特殊目的實體最可能表現為一個信托賬戶或信托計劃。既然是這樣,接下來的問題便是,信托賬戶作為一個特殊的會計主體,它又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呢?進一步講,特殊目的實體(信托)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實體,是否應納入按揭公司合并會計報表范圍呢?
l特殊目的實體受讓按揭貸款后,需要將其“證券化”。只有這樣,才能最終將按揭貸款“賣”出去。此時,買家成了廣大的投資者。正如前述,在我國現實情況下,特殊目的實體最可能表現為特殊目的信托。因此,投資者最后買到的將是一份一份的信托受益憑證。當投資者買入信托憑證時,將現金資產支付給特殊目的信托,而特殊目的信托又將收到的現金支付給按揭公司,按揭公司又將其轉付給按揭貸款提供者。如此一個循環下來,按揭貸款提供者便將信貸資產“變現”了。實務當中,這個過程實際上是同步完成的。對于特殊目的信托而言,倒是沒有什么很特殊的會計問題。恰恰是信托受益憑證持有人,遇到該如何對受益憑證所附著的收益權進行核算的問題。
l如果我國采用特殊目的信托方式進行資產證券化,那么還會牽涉到信托投資公司該如何核算的問題。試想一下,信托公司在信托計劃設立、信托資產管理、信托資產收益分配等方面都承擔著重要的任務。在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全過程中,信托投資公司也有一個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問題。
盡管上述問題解決起來都不容易,但將其理清便可算是走出了一大步。本文認為,解決上述問題可以有以下思路:
第一,關于資產真實出售標準問題。如果只是一般意義上的資產出售,即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出門之后不能再找回賣家,那么事情就變得很簡單,也用不著去討論了。問題是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結構化創新工具,交易結構的設計往往比較復雜。否則美國安然公司怎么能把人“繞”糊涂了呢?在資產證券化結構日趨復雜的今天,要擬定出一套合理的會計規范,不能為復雜的結構所繞住,而應該抓住其中風險和報酬是如何分配的這個關鍵。如果與所轉讓的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沒有從賣家轉移到買家,那么無論將結構設計的多么復雜,也不能確認資產是“真”的賣出了。至于如何來判斷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轉移出去了,則必須從資產買賣合同的條款以及資產證券化方案中的信用增級方式等,來加以分析和判斷。會計標準不可能定到使市場中的每項交易都能非常方便的“對號入座”,但在基本原則之下盡可能詳細以便于操作,則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關于特殊目的實體本身的核算和合并報表問題。特殊目的實體如果表現為一個公司制企業,那么其本身的會計核算問題不會顯得太難。但是,如果表現為一個信托計劃或信托賬戶,那么也將其視作一個公司制實體來進行會計處理、也獨立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就不太容易讓人接受了。目前,我國的信托公司在對信托計劃進行會計核算時,大多數就不是這樣處理的。那么,較為合理的選擇是什么呢?答案應是將信托賬戶或信托計劃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實體來對待,并獨立地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只有這樣,才能將信托投資公司自身的資產與信托資產獨立開來,這既是信托法所要求的,也符合會計核算的基本原理。因為,信托資產本來就不是信托投資公司的。
至于特殊目的實體是否納入按揭公司合并會計報表范圍的問題,取決于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受按揭公司的控制。如果受按揭公司控制,自然而然地就應納入合并會計報表范圍。問題是,如何才能判斷按揭公司是否能夠控制特殊目的實體。這是一個國際上極富爭議而又沒有很好解決的問題。想當初美國安然公司如此多的特殊目的實體因為會計準則的某些“不完善”而導致資產和負債風險沒有恰當地納入合并報表,真讓人后怕!這方面問題的復雜性在于如何界定控制權的存在。是否必須要有實際持股甚至比例還要超過50%才表明控制權的存在?是否可以通過股權比例以外的因素來界定控制權的存在?因為不是所有情況下都會存在股權因素,比如特殊目的信托,與一般的股份公司根本就不是“同類”組織。如果將此問題延伸開去,將很難三言兩語說清楚。但無論如何,值得認真考慮通過股權比例以外的多種因素來界定控制權存在。美國公認會計原則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在這方面已經有較深入的探討。
資產證券化是資本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屬于典型的金融創新品種。因而它也遭遇到金融衍生品的共性問題,諸如會計屬性的確認、計量及會計風險的防范等。會計是對資產經濟活動的客觀反映,做好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才能善用其優點,預防其弊端。要做好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首先要認清資產證券化業務流程及其交易特點。
資產證券化業務流程及其交易特點
自1970年美國政府國民抵押協會首次發行以抵押貸款組合為基礎資產的抵押支持證券—房貸轉付證券,完成首筆資產證券化交易以來,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已經成為一種被廣泛采用的金融創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發展。具體而言,它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成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證券的過程。簡而言之,就是將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出售給一個獨立的專門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特殊目的公司(SPV:SPVcial purpose vehicle),SPV以資產為支撐發行證券,并用發行證券所募集的資金來支付購買資產的價格。其中,最先持有并轉讓資產的一方,為需要融資的機構,整個資產證券化的過程都是由其發起的,稱為“發起人”(originator)。
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特點在于,在將資產進行證券化后,此次行為的發起人可以將原本流動性比較差的資產轉化為流通性比較強的證券,這一舉措可以有效提高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和使用率,進而也進一步擴大了企業的融資渠道。資產證券化與其他融資方式相比,最主要的特點在于其參與主體比較多,交易的過程較為復雜、后續結果存在不確定性,也正是這些特點,造成了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將面臨巨大風險,同時,證券化的發起人的利益相關者也面臨一定的風險。如何進行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以達到對資產證券化過程的監督,進而有效的防范風險,保護相關者利益成為資產證券化發展中亟待解決的技術難題。
國際慣例關于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研究
就資產證券化在美國的發展歷程,和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的重要角色,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簡稱IASB)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簡稱FASB)均對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討,并在此基礎上歸納出會計確認的三種方法,即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續涉入法。除此之外,本文認為信息披露也對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十分重要。
(一)風險與報酬分析法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于1991年了第40號征求意見稿,首次提出風險與報酬分析法(Risk and Rewards Approach)。按照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作為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如果仍保留證券化資產的風險與報酬,那么資產證券化交易應視為有擔保的融資,不能終止確認該證券化資產,該項資產仍體現在發起企業的資產負債表的資產方;通過證券化所募集的資金應被確認為發起人的負債,體現在其資產負債表的負債方。如果發起人轉讓了證券化資產的風險與報酬,那么應確認為“資產出售”,終止確認證券化資產,即該項資產不在屬于發起人企業,不體現在其資產負債表上;所募集資金作為一項資產轉讓收入,體現在利潤表上,并同時確認相關損益。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對于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標準集中于“風險與收益”的歸屬上。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Financial Component Approach)是在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1996年頒發的125號財務會計準則中提出的。這一方法認為作為以合約形式存在的金融資產具有可分割性,每一個組成部分都可以作為獨立項目進行確認。在金融資產出售過程中,應將已經確認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問題與金融資產轉讓合約的金融工具的確認問題區分開來,通過對轉讓后所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的各個組成部分來分析金融資產轉讓的本質。發起人所保留的部分風險和報酬可看做是轉讓合約的產物,應按新的工具予以確認。金融合成分析法認為資產轉移的確認取決于發起人是否放棄證券化資產的控制權而非交易的形式。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權決定資產證券化業務做銷售處理還是融資處理,而并不像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與風險。
(三)后續涉入法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在2002年的IAS39修改意見的征求意見稿中提出了后續涉入法(Continuing Involvement Approach)。對于資產證券化發起人會計確認這一問題,IASB提出以“沒有后續涉入”作為證券化資產終止確認的判定標準,稱之為“后續涉入法”。后續涉入法要求:不考慮其后續涉入的程度,只要發起人對證券化資產的全部或部分存在后續涉入,則與后續收入有關的那部分資產應作為擔保融資處理,不予終止確認;不涉及后續涉入的那部分資產則應終止確認,視為銷售。由此看來,一項資產轉讓可能導致一部分資產被終止確認,而另一部分資產未被終止確認。后續涉入法將轉讓者對所轉移的資產是否有涉入作為終止確認的判斷標準,只需解決有還是沒有,不需要解決有多少程度的問題,避免了對涉入程度的判斷,應用起來較為簡單清晰,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四)信息披露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為了揭示投資風險,應對證券化資產的收益和控制權進行合理披露。鑒于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詳盡的規定,在IAS139中指出“如果企業進行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進行單獨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有關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為了能夠讓投資者增進理解資產負債表內和表外金融工具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重要性的信息,幫助評價與這些金融工具相關的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和確定性,除了提供判斷特定金融工具余額和交易的特定信息外,IASB還鼓勵企業提供關于金融工具的使用范圍相聯系的風險、所服務的經營目的和評述等相關信息。為了加強對證券化資產的披露,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也對此做出了規定,SFAS1140中新的披露準則不僅要求企業披露資產證券化有關的會計政策、數量、現金流量、確定保留權益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以及公允價值對關鍵假設變動的敏感程度,還要求企業披露以下幾項內容:靜態資產組合的現狀及預計的損失;反映由于提前支付、損失及折扣率的不利變化 可能對保留權益的公允價值減低的重點測試;本期內證券化特殊目的主體與轉讓人之間全部的現金流量;轉讓人所管理的表內和表外資產中期末拖欠債務及本期的凈信用損失 。
對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準則的評析
我國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第二章中對金融資產轉讓終止確認的判斷標準是:首先看所有權上所有的風險與報酬是否已經轉移,在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與報酬的情況下,再以“控制權”作為判斷標準,轉讓者不再保留控制權,該資產作為銷售處理,如果轉讓者保留了控制權,按繼續涉入程度確認一項金融資產。從中可以看出我國的資產轉讓終止確認綜合了“風險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后續涉入法”思想,在充分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的基礎上進行了整合。
如新準則第23號總則第3條提及的“企業對金融資產轉入方具有控制權的,除在該企業財務報表基礎上運用本準則外,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的規定,將轉入方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采用的是金融合成分析法;而新準則第23號第7條中的“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又體現了現行終止轉移確認標準的依據是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我國資產轉移會計確認法將兩者有效地融合在一起,主要是結合了我國的金融衍生品發展程度與其未來趨勢。相較于資產證券化在國際資本市場的角色,在當下的中國資本市場,資產證券化才剛剛起步,業務單純,應用面窄,以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為引導的會計確認方法,方便實施、使用。同時也應考慮在這樣一個全球放開的經濟大環境下,我國金融行業的全面開放是不可避免的。未來我國金融市場會逐步與世界接軌,金融衍生品會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部分引入金融合成分析法為新準則第23號的應用空間留有余地。
完善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規范的建議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關鍵在于對于發起人是認定“真實銷售”還是“擔保融資”,并且在資產證券化中會計信息是如何披露的,而正是這些會計信息的披露將會直接影響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財務狀況和利益相關者的牽扯利益,在我國資產證券化工作剛剛起步,相關法律和法規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建立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會計準則并予以進一步的健全,才能在日后愈發頻繁的資產證券化活動中更加真實、客觀的反映資產證券化交易過程,監督資產證券化交易過程,進行有效地風險防范。
明晰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方法。我國資產證券化首次啟動于2005年,目前仍處于初步發展階段,風險警惕性高,有一定的推廣助力,傾向使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進行會計確認。待資產證券化發展,風險防范力度需加強時,可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明晰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方法,減少企業自由操作空間,方能有效發揮會計的反映與監督職能。在資產證券化的不同發展階段采用適用的會計確認方法,做好資產證券化業務推動與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
資產證券化會計信息披露。沒有對資產證券化會計信息披露做出專門規定是我國目前企業會計制度的一個缺陷。向信息使用者展示完整的交易過程及量化的財務風險是整個信息披露的關鍵。因此,我國在具體的資產證券化實務中可參照國際慣例,一方面在財務報告中披露說明資產證券化在給企業帶來風險或改變企業風險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管理當局管理這些風險的辦法,另一方面披露資產證券化帶來的財務風險(如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等)的數量信息。并且,在披露中將表內反映與表外披露相結合。對資產證券化融資過程完整地加以披露(具體披露環節應當包括:基礎資產的初始選擇和集合信息披露、基礎資產的轉移信息披露、基礎資產的信用增級信息披露、基礎資產現金流收人分配信息披露、基礎資產收益安全保障信息披露、資產證券化中SPV對外委托服務信息披露、SPV風險防范狀況信息披露以及SPV法人治理與經營狀況信息披露等等)。
參考文獻:
1.曹連娟.金融機構資產證券化發起人會計確認問題探討[J].上海金融,2011(7)
2.胡志成.資產轉移確認中風險與報酬法同金融合成法比較研究[J].云南財經大學學報,2010(5)
3.張金若.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會計準則研究[J].當代財經,2010(10)
4.崔潔.我國資產證券化中存在的會計問題及對策思考[J].財會月刊,2010(25)
5.張金若.關于“發起人金融資產轉移會計處理方法”的評判[J].證券市場導報, 2010(1)
6.張徹.資產證券化發起人會計確認方法比較研究[J].財會通訊,2009(31)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5-0-01
對于儲蓄規模巨大的我國來說,發展證券投資基金能夠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還能促進我國金融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但是,隨著經濟和證券行業的發展,也暴露出很多問題。這些問題都需要有合理的會計理論來指導才能高效得到解決。這就意味著證券投資基金的會計理論的重要性呼之欲出。本文將對基金會計的作用和特殊性進行分析,并結合會計基本要素進行探討,從而促進證券投資基金的健康發展。
一、證券投資基金會計的作用和特殊性
1.證券投資基金會計的作用
會計作為一種商業語言,它承擔著市場參與者之間的相互溝通工作,同時承擔著市場的監督任務。在證券投資基金領域,會計的作用更是不能被忽略。我國現在的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雖然在國民經濟轉型的大潮推動下,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但是,也暴露出很多問題,這與基金會計的不規范有著必然的聯系。首先,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較低,很多專營投資機構,只有相關的各項比例數據,卻沒有實質的內容。其次,在時間方面披露存在嚴重的滯后性。第三,由于缺乏統一規范的核算方法,資產估值存在嚴重問題。
暴露出來的這些問題都給投資機構的管理者留下了不按規則辦事的余地,慫恿他們的僥幸心理越來越嚴重,這樣就制約了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的健康發展。只有建立一套統一規范的核算方法,規范了信息披露問題,才能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的透明運作,才能維護投資者的財產權益。
2.證券投資基金會計的特殊性
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是以證券投資基金為核算對象的,所以,證券投資基金會計的特殊性也是源自證券投資基金與別的會計主體相比表現出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組織形式、運作方式、信息披露和信息使用者這四個方面。這些特殊性決定了證券投資基金在運營和發展過程中不能直接套用現有的會計核算辦法。如果直接套用,由于不能適應該行業的特殊性,反而不利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健康發展。因此,屬于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特有的會計核算準則的實施刻不容緩。
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
其實,在證券投資基金領域,其會計要素仍然符合一般的六大會計要素。其分別是: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這六大會計要素,相輔相成,共同支撐著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和發展。本文著重分析資產和所有者權益兩大模塊。通過對這兩大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揭示會計理論在證券投資基金市場中的重要意義。
1.證券投資基金資產的確認和計量
證券投資基金資產的特點是具有較強的流動性。對于證券投資基金資產的確認和計量,我國現階段的金融市場中還是有一套根據會計原理制定的核算辦法。這樣,使得證券投資基金得到了一定的迅速發展。但是,還是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對市場上的問題股沒有提供賬務處理依據。其次,低估了部分股票的價值。第三,配股權證也存在估值不合理的現象。股票領域面臨的問題也是證券投資基金所面臨的問題,以此,我們應該借鑒國外金融行業的先進經驗,設立一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專門的估值機構,并制定一套專門的公開的估值方案進行估值。
此外,《核算辦法》對此行業的估值也有不完善的地方。一方面要求在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值和票面利率計提應收利息,另一方面又要求按市場價進行估值, 將成本價與市場價的差額確定投資估值增值或減值。而且, 債券的成本包含利息以外的所有購買款, 換言之是不考慮溢折價。這樣就在賬務處理上埋下了嚴重問題。對于發行一段時間的債券其實已經包含了一定數量的利息,也就是說,利息在債券利息收入和未實現資產利得中得到了重復計算。為了能夠減少以至于避免這些問題,相關部門和行業必須實施普通的投資核算辦法,在計提利息的同時分攤折溢價,才能清楚地反映出債券價值、應收利息和未實現利得,才能確定是否獲得最大利潤,從而促進自身的健康發展,更加推動了證券投資基金的健康發展。
2.證券投資基金所有者權益的確認和計量
基金的所有者權益,事實上也習慣性的被稱為凈資產,把它稱為股東權益或者是業益是不對的。從動態方面看,是投資基金資產總額扣除全部債務后的余額。從靜態方面看,它被分為實收基金、未實現利得與損益平準金三部分。只有這樣劃分, 才能更科學地核算開放式基金的申購或贖回業務。
對于證券投資基金所有者權益的確認和計量,很有必要將申購款和贖回款按凈資產的三項具體劃分。在現行的確認和計量方式中,將申購款和贖回款中除了面值和未分配利潤這兩項的金額都簡單地劃為未實現利得,但是這并不符合這一項的經濟含義,應該劃為“超面值繳入資本”比較合理。因此,針對于證券投資基金所有者權益的確認和計量,相關部門也要實施相應的改革方案,明確規定各個核算項目的具體要求,并推進實施步伐,改善證券投資基金核算中會計科目不明確的現象,從而使證券投資基金的操作和運營日趨透明化,促進證券投資基金的穩健發展。
結語
金融行業的穩定和健康發展關系到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健發展和深化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同時也制約著國民經濟的優化資源配置。證券投資基金對于我國金融行業來說,并沒有發展到相對成熟的程度。然而,隨著國民收入的不斷增加,證券投資基金能夠推動我國國民資產由儲蓄化向投資化轉型,從而推動金融行業的繁榮。但是在證券投資基金的會計理論方面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這些都制約著證券投資基金發揮本應該具有的盡善盡美。所以,本文通過結合會計要素的分析,總結了證券投資基金發展過程中的會計理論問題,以此誘導該行業健康發展。
資產證券化于20世紀70年代起源于美國,90年代迅速向全球擴展,現在已成為各個國家和地區的企業進行融資的新手段。資產證券化的出現對傳統財務會計產生了巨大的沖擊,迫使人們對財務會計的基本概念進行重新考慮,對會計確認、會計計量以及會計信息的披露方式等方面進行探索。美國先后由FASB了FASNO.77、FASNO.125《金融資產的轉移、服務權以及金融負債解除的會計處理》、FASNO.140《金融資產的轉移、服務權以及金融負債的解除》等數條規范性文件來確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一系列會計問題。IASC則是通過制定有關金融工具確認、計量和披露的綜合性會計準則來規范、指導資產證券化業務,即IASNO.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和IASNO.39《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我國財政部首次了對資產證券化所涉及的會計問題進行詳細闡述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同時,在2006年頒布的新準則中也包含一系列的金融會計準則,即《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金融資產轉移》、《套期保值》及《金融工具列報和披露》四項金融工具會計準則,這些會計準則雖非專門的證券化會計規定,甚至沒有直接提及證券化,但對資產證券化所涉及的會計問題提出了明確的規定和會計處理方法。
本文比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以下簡稱準則),對資產證券化中發起人的主要會計處理作初步的探討。
一、資產轉移的確認
1資產轉移的確認標準
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發起人與特殊目的實體間的資產轉移的會計確認涉及到采用表外處理還是表內處理,而兩種處理方法對發起人的財務報表的影響重大,這使得證券化會計中資產轉移的確認問題,成為資產證券化會計業務處理的核心。
資產轉移可以確認為擔保融資或資產出售,其主要的確認依據是終止確認標準。如果證券化資產的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標準,發起人應將其視為出售,將該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轉銷,轉讓利得確認為收入或損失,即為表外處理方法;如果不滿足終止確認標準,發起人應將其視為擔保融資,該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而獲得資金應列入負債,同時,不確認轉入利得,即為表內處理方法。資產轉移如果采用表外處理方法,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資產項目會發生變動,一般表現為風險資產減少和現金資產增加,而負債項目不變,同時,因資產轉移所得確認為收入或損失,故發起人的損益表中項目會發生變化;如果采用表內處理方法,則發起人的資產項目除現金外其他資產金額不變,而負債總額增加,同時,不得確認轉移利得因而損益表中的項目沒有變化。在兩種處理方法中.發起人的現金流量表中除了現金來源不同外,其他項目都相同。顯然,資產轉移的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對發起人財務報表有著完全不同的影響。
2規定和準則的比較
對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標準,規定和準則采用的方法是相同的。首先,用風險與報酬法進行判斷:如果發起機構已將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的風險和報酬轉移時,應當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如果發起機構保留了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時,不應當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其次,發起人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時.則使用金融合成法判斷控制權是否轉移,如果發起人放棄對該信貸資產控制權的.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如果發起人保留對該信貸資產控制權的,不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最后,發起機構仍保留對該信貸資產的控制權時,則采用后續涉人法判斷發起人的繼續涉入程度,按在轉讓日的繼續涉入程度確認有關資產和相應的有關負債。
但在一些具體問題上,準則以規定為基礎進行了一些補充。準則對如何判斷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已經轉移作了進一步說明。在出現后續涉人情況下的金融資產出售問題準則,具體說明了附回購協議情況下、保留次級權益情況下和提供信用擔保情況下如何進行終止確認。而規定則具體說明在提供擔保方式進行后續涉人情況下的會計處理。
規定和準則充分借鑒了IASC和FASB的判斷方法,運用風險報酬法、金融合成法和后續涉入法來進行判斷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準則第23號總則第3條提及的“企業對金融資產轉入方具有控制權的,除在該企業財務報表基礎上運用本準則外,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合并財務報表》的規定,將轉入方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采用的是金融合成分析法;準則第23號第7條中的“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叉體現了現行終止轉移確認標準的依據是風險報酬分析法。資產轉移確認標準的評價
雖然看來將這三種方法綜合運用會更加嚴謹,但是,有關的各個標準都存在難以量化的問題。風險報酬分析法適用于較簡單的資產轉移交易方式的會計處理.確認原則主要依賴于發起人是否保留著證券化資產的全部收益與風險。隨著新型金融工具的不斷涌現,使得證券化資產的風險與收益被分散在各方持有人的手中,這使得風險報酬分析法在實務中帶有形式重于實質的傾向,這使判斷標準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雖然規定中給出判斷風險和報酬轉移的標準,準則又進一步說明以企業面臨的風險是否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來判斷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是否發生轉移.但這些標準還是比較籠統和模糊,比如,對企業面臨的風險的判斷、如何界定風險和報酬的95%、判斷風險和報酬實質上發生的轉移。這些規定不僅不利于實際操作,而且還會給發起機構提供一定的操縱空間。
對資產證券化的終止確認,后續涉人法更符合我國的國情。首先,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還處于起步階段,業務人員專業判斷能力較弱,而后續涉入法巧妙地回避了具體量化的難題,在實際運用中簡便易行。后續涉入法的判斷標準是控制與有效經濟控制,準則從控制權的角度來定義控制的內涵,即對控制的概念仍采用表決權識別的方法,業務人員從股權的變化中可以輕易的判斷出控制權的轉移。其次,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從一開始就具有發起人后續涉入的特征,如開元和建元都采用分檔次發行證券并持有次級證券的方式來對證券化資產繼續涉入。后續涉入法則著重考慮了后續涉入的問題。而且在以后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過程中,為了增強證券的投資價值,發起人會普遍運用持有次級證券等后續涉人方式來對證券進行內部增級。因此.后續涉入法會更適應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
二、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
1規定和準則的比較
規定和準則對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標準主要運用公允價值。準則在規定基礎上做了一些補充。在金融資產部分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下,準則規定將發起人所保留的服務資產視為未終止確認金融資產的一部分。這種做法與FASB和IASC的做法相同。在確定因轉移收到的對價時,準則結合《企業會計準則——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考慮了涉及轉移的金融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情形,將原來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也作為對價的組成部分。實現與《企業會計準則—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協調一致。這種規定也與IAS39的相關規定相同。在部分實現銷售情況下,準則補充規定了未終止確認部分的公允價值如何確定。準則對轉移的金融資產采取財務擔保方式繼續涉人的會計處理單獨進行規定。這主要是因為提供財務擔保是我國金融資產交易中較多采用的提高信用度的方式,在證券化過程中應用較多。在這種情況下,準則不對資產整體進行終止確認,而是在轉讓日按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和財務擔保金額兩者中較低者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資產,同時,按照財務擔保金額和財務擔保合同的公允價值(提供擔保的取費)之和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在隨后的會計期間,財務擔保合同的初始確認金額應在該財務擔保合同期間內按照時間比例攤銷,確認為各期收入。準則對因持有或賣出期權,使所轉移金融資產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情況,分轉讓前按照攤余成本計量該金融資產和按公允價值計量該金融資產兩種情況對會計處理方法進行規定。
譬如金融企業改革上市,它關系到中國整體改革的大局。在經濟轉軌的過程中,金融企業出現了較多的不良資產,資本充足率不夠,急需利用資本市場。應該說,中國銀行業一定程度上承擔了中國改革的成本,這是改革的代價。但是在金融企業上市過程中,遇到很多的會計準則和披露準則方面的問題。因此,金融企業上市比一般企業較為復雜,比如銀行在常規貸款之外,還有風險和風險準備方面的問題。目前的會計準則仍可進一步完善,披露標準還要提高,要參照國際標準對金融企業披露提出要求。
可見,會計準則是證券市場發展的基礎性因素,只有具備了高質量的會計準則,證券市場的規范和發展才可能有堅實的基礎。從這個角度上講,會計準則的提高也是中國證券市場規范化的前提。
二、為證券市場服務是會計準則的一項基本目標
會計準則是對會計信息產生過程的一種規范,其根本目標是通過財務資料,真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為信息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在證券市場上,會計信息具有眾多的使用者,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投資者(包括潛在投資者)和債權人。投資者和債權人是企業風險資本的主要提供者,與企業具有直接和密切的聯系,他們需要掌握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并據此作出相應決策。因此,滿足投資者和債權人的會計信息需要至關重要。對此,世界各國已達成共識。
作為證券市場的重要主體,投資者最關心的是投資風險及期望收益,他們需要通過會計信息去發現證券的價格。好的會計信息必須同時具備及時性、預測價值和反饋價值,能夠通過幫助使用者預測過去、現在和未來事件的結果,堅持或更正先前預期,從而作出合理的投資決策。好的會計信息還必須有較高的準確度,以使使用者預測企業經營狀況和收益情況有更合理的基礎。盡管在有效的證券市場上,純粹的會計技術的改變對企業價值沒有直接的影響,但會計政策、會計技術會有利于或有害于企業價值的形成。
在我國,對會計準則目標的認識與國際上存在差別。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會計信息首先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要求,其次是滿足有關各方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再次是滿足企業內部加強內部經營管理的需要。會計信息的用戶首先是政府,而投資者和債權人的需要在我國會計準則的制定中居于次要地位。這與國際上通行的觀點有較大差別,國際上通行的會計準則目的主要是為投資者、債權人決策服務,為資本市場服務。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甚至認為,政府和管理部門的特殊需要不在會計準則主要服務范圍之內,各級政府可以為實現各自的目標,明確規定不同的和例外的要求。但這些要求不應該影響為了其他用戶的利益而公布的財務報表,除非它們也能滿足那些用戶的需要。管理部門可以決定額外信息的形式和內容,以滿足自身的需要,但這些信息的報告不在會計準則框架范圍內。
事實上,我國會計準則確定的三類用戶對會計信息需求的差別較大,共同之處不多。政府作為經濟的宏觀調控者需要的是較籠統的統計數據、匯總數據;國家稅收的需要與會計目標有很多區別,為應付稅收而設計的會計體系是滿足不了其他使用者的需要的。企業管理當局需要的會計信息千差萬別,主要是為內部考核服務;而投資者和債權人因投資、借貸的需要,要求會計信息應能揭示企業的投資價值和經營風險。根據這三類用戶制定的會計體系明顯有別于滿足外部投資者需要的會計體系。而我們在根據這些復合目的制定會計準則時,又未充分了解每類用戶的需求并找出他們的共同之處,而僅僅是將其他國家為外部投資者設計的會計概念和會計體系借鑒過來,形成了現在會計準則多重目標的相互矛盾與沖突。由此造成會計準則與證券市場發展的不協調,滿足不了證券監管的需要,這就要求區分會計準則目標與政府的政策目標,明確會計準則制定的出發點,即真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為資本市場服務,為投資者和債權人服務。
準則服務對象的確定毫無疑問受到經濟環境的制約和準則制定者的價值判斷。服務對象的確定是準則制定的基本前提。我國現在的經濟環境和九十年代初剛開始制定會計準則時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表現在資本市場尤其是證券市場在社會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根本的不同。2002年10月底,我國國內上市公司已超過1210家,總市值占到國民產值的50%左右,二級市場投資者不僅有為數眾多的機構,更有多達6000萬個人的投資場所,已成為亞洲第三大證券市場。證券市場的發展迫切需要會計準則在數量和質量上得到進一步的發展。
三、資本市場全球化對會計準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際化
近10多年來,資本市場全球化的速度逐步加快。資本市場全球化的趨勢表明,投資者在全球范圍內尋找最佳投資機會;公司則在全球范圍內尋求最低成本的資本。然而,這一發展卻遇到一大障礙,即作為資本市場基石的上市公司財務信息因會計準則存在不同程序的差異而缺乏可比性。這使資本市場交易成本上升,也使市場作用難以發揮。
1997和1998年間,亞洲部分國家發生嚴重的金融危機,進而引發了俄羅斯及部分拉美國家的金融危機。危機的原因之一是透明度不高,會計和審計不可靠。其后,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要求這些國家必須采用國際會計準則,否則不提供支持。金融危機促使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重視新興和轉型經濟國家會計問題,也推動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進行徹底的改革,以制定一套高質量的會計準則,在不具備良好準則制定條件的國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