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扒开双腿猛进入爽爽免费,男生下面伸进女人下面的视频,美女跪下吃男人的j8视频,一本色道在线久88在线观看片

稅制國際化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4-06 18:52:08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稅制國際化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稅制國際化論文

篇1

從世界發達國家來看,其政府都無例外地利用證券市場為人們提供籌資和投資場所,充分利用有價證券融資特點,集中社會資金,優化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促進產業結構合理化。由于證券稅法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等特性,大多數國家都注重利用稅收手段對證券市場上的投資行為進行調節,使證券市場朝著健康方向發展。稅收對證券業起著導向作用,因為稅收開征與停征、稅收減免、稅率的升降對證券業風險性、投機性起著高與低、擴張與抑制的影響,可以增強股民的風險意識和投資意識。

通過在一定范圍內選擇不同的納稅方法等鼓勵性或限制性措施,可以達到促進或抑制證券市場的目的。如果對公開上市公司股票的資本收益免稅或減稅,對公開上市證券投資的個人或企業所分得的股息、紅利實行低稅率,能起到鼓勵個人或法人購買證券的作用。從證券發行角度來看,還本付息是在稅前支付或在稅后支付,對證券供給會產生重大影響。如果還本付息是在稅前支付,就可將它計入成本,在籌資成本(與銀行貸款相比)相同情況下,企業就會大量發行股票和債券,增加證券供給。從證券轉讓角度來看,如果證券交易的稅負較重,投資者寧可長期持有,減少轉讓頻率,從而減少證券的供給。相反,證券的供給就會增加。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收調節力度不夠,主要體現在:

(1)我國把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列入印花稅的征稅對象,用征收印花稅來取代證券交易稅。1990年6月,深圳經濟特區在股價暴漲時,為適度調節炒股收益采取了向賣方征收6‰的稅收。后來,參照香港的作法,借用我國印花稅法的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對股票交易雙方各征3‰的印花稅。1991年上海參照深圳經驗,對股票交易課征了3‰的印花稅。1992年國家稅務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發文肯定了上述做法,從而建立了我國股票交易的稅收制度。

印花稅是以商業活動和產權、特許權的轉移行為所立書據,以及使用、領受的憑證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梢?,印花稅是憑證稅,用其代替證券交易環節的行為稅,顯然是不科學的;再有,我國利用印花稅代替證券交易稅,且對證券買賣雙方都征收3‰的稅,不利于國家利用稅率作為經濟杠桿,抑制不法分子投機行為,規范證券機制順利運行。因此,我國應停征印花稅,采納國際通常做法,征收證券交易稅。

(2)1994年國家宣布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我國現階段在對個人股民的股票交易不納稅的情況下,用印花稅來補充所得稅的空白。免收股票交易所得稅從宏觀上看,有鼓勵投資者參與股市的一面,但也存在著一定的負面影響。但是,我國現行證券稅制中對證券投資征收的稅種只有證券投資所得稅(主要是股息、紅利征稅)和印花稅,且互不交叉,彼此缺乏有機聯系,難以發揮調節資金流量和證券結構的作用。

(3)我國現行證券投資所得稅法對企業所得僅規定了對企業債券所得利息征稅,對各種國債、金融債券及重點企業債券免征利息所得稅,并且允許企業將貸款利息列入成本,貸款與國家銀行或儲蓄于國家銀行所取得的利息一直是免稅的內容。對從事國庫券交易所獲得的增益及國庫券交易行為也都沒有納入稅收政策中,使稅收在個人投資中缺乏有效的調節作用,對金融資產多樣化也同樣缺乏適當的引導。

(4)我國現行證券投資所得稅主要體現在對股息、紅利征稅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征收33%的比例稅率?!秱€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實行源泉課征;對股息、紅利的征稅沒有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相銜接,出現重復征稅。實際上,股東得到的股息、紅利是企業稅后純利的分配,但按現行稅法規定,股東在取得這部分收入的同時,還應再繳納所得稅,這顯然是有悖稅收公平原則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國際上證券稅制,我們發現各國一般通過征收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所得稅、證券投資所得稅這幾種手段來發揮稅收對證券市場的調節作用。試分述之并提出針對上述我國有關問題的建議。

二、證券交易稅

對證券交易行為征稅,各國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國家認為既然是交易,就應與一般商品流轉一樣課稅;有的國家則從鼓勵資本流動的角度出發免予課稅。

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如日本、韓國、意大利、瑞士、西班牙、阿根廷、以及我國臺灣地區都征收證券交易稅。在日本,有價證券交易稅是由資本利得的形式轉化來的,原來的出售股份所得金額的5.5‰降至3‰,可轉移公司債券和附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券的轉讓稅收則從原來銷售金額的2.6‰降至1.6‰;在韓國,對股票出售者按銷售額的0.2%征收證券轉讓稅;我國臺灣從1987年開始開征了證券交易稅,稅率為6‰;新加坡、泰國等一些國家則對證券轉讓者征收印花稅;在英國,對證券購買者征收1%的交易稅;在德國,對交易雙方征收0.8%的交易稅;美國在證券市場形成初期,開征證券交易稅,目前業已停征。

可見,證券市場發育初期,各國為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和引導,征收交易稅是很普遍的現象,而且很多國家的證券交易稅都存在過較長時間,如美國、英國等,只是近幾年才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而逐步取消。目前發達國家多采用證券交易稅名稱(或證券轉移稅、證券周轉稅),很少征收證券印花稅。而即使少數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國家和地區也不再征收證券交易稅,二者只居其一。

我國把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列入印花稅的征稅對象,針對這種情形,有關專家建議改成“證券交易稅”。取消或替代征收印花稅,認為有利于證券市場公平競爭和合理監管。

筆者贊同這種觀點并認為我國應停征印花稅,開征證券交易稅.凡是上市交易的股票、企業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家債券,都應征稅。各國開征證券交易稅都是以證券交易額為基稅,而稅率一般比較低,如日本從0.1%到3%,比利時股票5.5%,債券1.4%。我國證券交易稅的稅率采用復合稅率,即根據不同的交易對象規定不同的納稅比率,股票交易投機性大且收益也大,債券交易投機性小收益也較小,因而股票交易稅率要高于債券交易稅率,股票交易稅稅率可考慮定為2‰,債券稅率為1‰。納稅人既可以是經批準從事有價證券出售業務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也可以是在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及信托投資公司從事有價證券出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證券交易稅由賣方交納稅,而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人、受讓人負有代扣代交義務。

三、證券交易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因其收入的數量和在財政稅收政策中的意義被譽為“稅中之后”?,F代意義上的個人所得稅最早是1799年在英國產生的。從各國所得稅法的理論和實踐看,應稅所得可界定為:法人和自然人在特定時間具有合法來源性質的并以貨幣形式表現的純所得,從總體上可概括為經營所得、財產所得、勞動所得、投資所得、其他所得五類。財產所得又分為兩類:一類是不動產所得和動產所得,另一類是因財產包括各種動產和不動產的轉讓過程中所產生的溢余收益,這類所得通常稱為資本利得。當股票轉讓時,轉讓值與持有值會發生差異,當轉讓收入大于持有成本時,便產生收益;反之,出現損失。從稅收理論上講,對收益征稅屬于所得稅范疇。但它是否是一種盈利。如果征稅,是征收“普通所得稅”還是“資本利得稅”?目前除馬來西亞、新加坡、墨西哥、香港、南非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征收了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但對其征稅的具體規定又各有千秋。

有的國家,如德國、奧地利在稅收結構中沒有單列資本利得稅這一稅種,而是把它看作是普通所得的一部分直接課征所得稅。

有的國家在稅法中作了明確規定,轉讓證券增益屬于資本利得范疇,與普通所得稅一樣征收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美國、英國、西班牙、比利時、日本、澳大利亞即如此。如美國規定將其與土地、建筑物等不動產一并列入資本利得課稅,并依其持有期間長短分為長期資本利得(1年以上)和短期資本利得,在稅率設計上,個人長期資本利得視同一般所得,稅率為28%,短期資本利得為38.5%。此外,如果長期與短期資本損失大于資本增益時,其損失可全部沖抵一般所得,但減除額不得超過3000美元。日本對自然人取得的這部分資本利得采取兩種繳稅方式,納稅人可任選一種:一是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按銷售價繳納1%的稅收;二是按正常程序在提交納稅申報時按凈資本利得繳納26%的所得稅,對居民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20%預提稅。法國對個人因出售股票而取得的資本利得中超過28.1萬法郎的部分征稅,稅率為16%,對公司則分短期(2年以內)、長期分別征42%和15%的資本利得稅。

還有一些國家由于在政策上不傾向于把資本利得和經營利潤等同起來,而對其采取了一些特殊的稅收征免規定。

國際經驗表明,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所得稅的比重將逐步高。美國著名現代財政學家馬斯格雷夫在60年代曾對近40個國家的有關資料進行分析,得出結論:間接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與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呈負相關,而個人所得稅與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呈正相關。即隨著一國經濟的增長和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間接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將相應下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比重將相應上升。從我國現實看,近幾年來,特別是1994年以來,我國個人所得稅都保持了很高的增幅(年均遞增50%以上),這充分說明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源潛力巨大,我國目前已具備提高個人所得稅收入比重的經濟基礎。與此同時,據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的一份課題報告顯示: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面尚不足總人口的1%,個人所得稅的平均稅負亦不足1%,遠遠低于世界各國平均水平。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個人的收入會朝多樣化、復雜化、多渠道的方式發展,可以將資本所得、超勞動報酬所得、股票交易收入納入征收范圍,以拓寬稅基。

我國要不要征收證券交易所得稅,始終存在贊成和反對兩種意見。

贊成說認為:(1)從稅法理論上講,居民和企業的這部分買賣價差收益應作為個人收入征收個人或企業所得稅,凡是有收益就要征所得稅;(2)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國家理所當然地要利用稅收杠桿來緩解收入分配懸殊的矛盾,縮小市場機制可能帶來的兩極分化的消極作用。

反對說認為:(1)在證券市場發育初期,由于資本利得稅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投資風險,降低了居民投資信心,因而不宜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2)資本利得稅的征收,還必須充分考慮到具體操作中的可行性,若盲目開征,不僅增加課稅成本,而且還可能出現大量逃稅現象,最終導致稅收調節目標的失敗。

我國目前沒有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采取列舉的方式,將個人應稅所得分為11項,有關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問題,新個人所得稅法在外延上大大擴展了原個人所得稅法所定義的“存款、貸款及各種債券的利息收入及投資的股息、利息收入,它不僅包括因現金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而且還包括了個人因持有實物債權而取得的這類所得。為了適應我國股份制和證券業的發展,新個人所得稅法增加了對”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房屋、機器設備、車船等所得“的財產轉讓所得的規定。這是一個進步。

筆者認為應完善企業證券交易所得稅,試點征收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是順應國際潮流,符合所得稅原理,有利于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和國家宏觀調控證券市場的能力。課征證券交易所得稅對于公平收入分配,引導投資結構合理化,防止大戶操縱證券市場均有積極功效。

現在我國試點開征對全社會來說,是十分必要的和十分合理的。非金融機構和個人的證券(股票)行為一直免征營業稅,促進股市造就出的百萬、千萬富翁,其股票交易收益如果對所得稅不征收,這種影響是負面的。從稅源的角度看,個人證券交易是一個巨大的、潛在的稅源。美國證券行業吸引的資金約占全國資金三分之一,銀行業占三分之二。如果將我國銀行業和證券業發展來比較,可以看出證券交易行業的發展加速度更快。我國證券業資產總額中的個人資產,高的時候可能達到7500億,少的時候也會在3800億元。銀行資產總額雖然更大,但總體經營效益不好,信貸資產形成呆帳過多。相比之下,證券交易的收入是現貨交易,即時清潔,記錄完整,電腦處理業務的自動化程度高,所得稅計算和操作比較容易。

征收股民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最大顧慮是影響市場的個人參與。個人股民的資金與銀行的個人儲蓄有直接聯系,個人儲蓄多,銀行貸款增多,反之,個人股民入市的多了,銀行儲蓄就要下降,銀行工商企業貸款就相應減少。從國家金融市場總額來看,此消彼漲,此漲彼消,只是不同市場不同資金的轉換。另外股票轉讓個人所得稅,目前還是集中在小部分人身上的一種所得稅,參與證券交易的“股民”不會超過1500萬人口,占我國總人口不到1.17%,對全國經濟影響不大,不象銀行個人儲蓄那樣大眾化。

股票投資正日益成為個人證券投資的重要渠道,但是我國股市尚不規范,多數上市公司利用股市賺錢的動機極為強烈。在投資回報方面,他們更熱衷于送紅股、股分拆細甚至配股,而不是實實在在地派發現金紅利。投資者對現金股利這一投資回報的期待已逐漸轉化成對新增股分走出填權效應的期望,這樣投資者就可以通過拋出股票獲利??梢哉f在我國,股息紅利與股票轉讓收益相比,在多數情況下是微不足道的。

從現階段看,我國試點征收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外部條件已經基本具備:

一是隨著多年來大張旗鼓的稅法宣傳,稅收知識的廣泛普及,公司納稅意識已有很大提高,隨著利息所得稅的開征,公民對稅收的心理承受能力進一步加強,不至于排斥和抗拒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二是經過20年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實踐,我國已積累了豐富的個人所得稅征管經驗,稅收征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正在穩步推行的稅收計算機網絡化管理,為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科學征管提供了基本的條件;三是從1999年10月1日對居民身份實行終身號碼不變制,以及2000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存款實名制,是科學地掌握納稅人收入來源,防止稅收流失,提高征管效率的有效保障;四是我國法律制度和會計制度進一步健全,并與國際慣例接軌,亦有利于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這個國際化稅種的征收。

當然,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而言,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相對較低,征管手段還相對落后,但西方發達國家較為完善的個人所得稅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經歷了逐步發展和完善的過程。因此,我們在構建證券交易所得稅時要立足于現有的條件,并在實踐中逐步加以完善。必須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對證券交易或轉讓的增益所得也是一種廣義資本所得,對證券資本因買賣而發生的增值所得或資本利得,是由證券資本價格波動的結果,是一種不能預期的利得,其出發點是投資,如果濫加征稅或稅負過重,將導致對原有資本的剝奪,所以,國際通常采用低稅率的資本利得稅,加之我國證券市場剛起步,急需國家扶持。因此,其稅率要從低,并規定一定數額的免征額,我們可以考慮把其稅率定為3%。為了促進證券市場穩定發展,在稅收政策上應把長期投資和“短線操作”區分開來,對其分別適應不同稅率,以達到鼓勵投資,制約投機行為的目的。

第二,由于證券資本的增值包含不可預期所得,包含通貨膨脹的因素,它是一種投資承擔風險成功的報酬,所以對這種資本增益應給予較寬的優惠,規定適當的免稅額或扣除額,可以參照我國目前開征特許權使用費征稅的做法。對于買賣國家發行的公債所得可以按實際常規給予免稅待遇。對于中長期證券交易所得給予稅收優惠,如對賣出持有兩年以上的證券所得可以減半或減少一定比例交納所得稅。應規定凡是年從事證券交易收益在3萬元以下者免征。

第三,各國立法皆規定了納稅人在納稅后的一段時期內,如證券交易出現虧損,可以申請一定的稅收抵免,返還部分稅金。我國證券市場正處于初級階段,采納這一國際慣例,對于證券市場健康發育具有積極作用。

四、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

綜觀各國所得稅法,公司與自然人無不為獨立的納稅主體,這樣,在實踐中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即作為納稅人的公司其所得在依法征收公司所得稅后,稅后利潤中的一部分以股息形式分配給股東時,股東是否還要納稅。

對此,各國所得稅法實踐中曾經有基于兩種不同理論。

一種是“法人實存說”,該理論認為,法人是一個獨立于它的股東而實際存在的經濟實體。對法人的所得,向法人征稅,對股東的所得,向股東征稅,是兩個不同納稅人的事情,并不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日本在1950年以前,法國在1965年以前,就是持這種理論,它們對法人和股東分別征收所得稅。

另一種是“法人虛構說”,該理論認為,法人不過是一種法律上的虛構物,它僅為股東所得提供渠道。如果對法人的所得征稅,那么,就應該完全排除對股東的股息所得征稅,否則,就屬重復征稅,違反公平稅負原則。美國在1935年以前就是持這種理論,它對股東取得的股息所得是不課稅的。

隨著各國所得稅法與公司法的發展和完善,對法人和股東雙方分別征稅,已日漸成為世界各國政府財政利益之所在。各國逐步折衷調和而趨向大致統一.即對分配股息的法人,仍就其未分配股息前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稅;對取得股息的股東,原則上將從法人已稅所得中分配的股息所得計入總所得予以課稅,但可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以消除或減輕對公司股息重復課稅因素。

證券投資所得稅是根據投資者所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收入來征收的。由于證券投資所得稅充分體現了稅負公平原則,各國幾乎都利用它來調節投資者的收入水平,縮小社會貧富差距。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對證券投資所得予以征稅,但各國征稅方法不盡相同。

美國稅法規定,個人所獲得的股息、紅利屬于“任何來源的所得”范圍,列入毛所得內,在計算凈所得時允許扣除借款利息;對公司所獲得股息、紅利,則作為公司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計列,計征公司所得稅。據德國個人所得稅法第20條規定,相對于工作收入的是資金財產收入,這是來源于資金財產的托付而取得的盈利。它可分成三類,其中包括盈利來自于參與資本公司以及工商的經濟團體,如股息,紅利。

我國所得稅法對股息所得在實踐中有三種作法:一是對內資企業的股息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計入其所得總額中按33%稅率課稅;二是對外商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和外籍個人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免征所得稅;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國企業和外籍外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三是對中國公民取得的股息所得并不適用工資薪金所得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而是一次性地適用20%的比例稅率.

篇2

[論文摘 要]會計準則是會計工作的基本的行為規范,是處理會計工作的指導方針。由于我國實施了與國際接軌的新會計準則,與舊準則相比發生了一些重要的變化。只有準確理解新舊會計準則下的差異,才能更好地做好會計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新準則與原1+16項準則(以下簡稱“原準則”)、企業會計制度、行業會計制度等相比,更強調公允價值,要求會計人員具有較高的職業判斷能力。本文試通過比較新舊準則的差異,系統介紹新準則的重大變化及主要內容。

一、實施新會計準則的必要性

(一)國際上的客觀形勢

1.會計準則發展的最重要規則應當是“適應環境”。而我國新會計準則出臺的原因,就是“環境使然”,是順應國內外環境和經濟發展的產物。會計與經濟國際化協調的客觀要求。經濟越發展,會計越重要。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中國經濟已融入了世界經濟的大潮。我國很多企業已經走出國門參與國際競爭,境外融資與對外投資同時并存。企業能否從境外融資,關鍵因素是能否提供與國際市場趨同的財務報表。而現行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還存在著較大差距。

2.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必然要求。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發達國家設置種種壁壘阻撓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并且訴諸各種反傾銷訴訟使中國遭受了大量經濟損失。

2004年歐盟在評估我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時,就設置了獨立于雙邊協定和WTO規則之外的條款:必須建立一個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的、賬目清楚的會計記錄,該會計記錄應當由獨立的機構根據國際會計準則進行審計。諸如此類的“霸王條款”是促動我國推動建設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新會計準則的最直接外部動力。

(二)國內的實際狀況

1.我國市場經濟建設和經濟發展的需要。隨著我國逐步形成了公有制與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所有制結構,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并存的多種分配制度逐漸趨于合理和完善。這就要求會計準則要覆蓋不同所有制、不同經濟成分的企業,并要求建立符合國際會計慣例的新會計準則。近年來中國經濟生活中出現了許多新事物,給會計實務提出了許多新的課題,如企業兼并、管理層收購、融資租賃、物價變動影響和國際結算等,迫切需要許多包括新的會計技術與方法的新會計準則。

二、新會計準則的重大變化

(一)新會計準則的特點

1.新會計準則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

2.新會計準則實現了會計理念、內容的創新

3.新會計準則體現了適合國情的中國特色

(二)新會計準則內容上的重大變化

我國政府推行會計國際趨同的態度既積極,又不乏現實。新準則考慮到了中國經濟目前的特點,針對特殊類別交易(如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等)和特定類型行業(如石油和天然氣采掘業等)的會計核算提供了具體的規定,并保留了一些不同于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包括不允許轉回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針對某些政府補助的特殊會計處理和不具有投資關系的國有企業之間的交易不作為關聯方交易披露等。

企業會計準則分為基本會計準則和具體會計準則。基本會計準則主要是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和會計核算廣泛遵循的原則,是具體會計準則制定的依據。具體會計準則根據基本會計準則的要求,就具體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方法和程序作出具體規定。

1.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2.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準則

(1)存貨一律使用“先進先出”法

(2)資產減值準備不能轉回

(3)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

(4)資產置換又能產生利潤

(5)合并報表側重實體理論

(6)投資性房產計價有可選擇性

(7)證券投資按交易所市價計價

(8)研究與開發費用分別對待

(9)股份支付會計處理有新規定

(10)所得稅會計處理發生變化

三、新會計準則與稅收籌劃的融合

隨著新會計準則新稅制的出臺,對財務人員的要求越來越高。要求財務人員不僅要會做帳做好帳,不僅要遵守好企業會計準則及新稅制改制要求的條條框框,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會把各種準則與制度融會貫通,站在一定的高度,實現稅企籌劃。所謂稅企籌劃,是指通過對納稅業務進行事先策劃,制定一整套的納稅操作方案,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它不是偷稅,也不完全等同于避稅或節稅,它具有事先策劃性、非違法性、權利性、規范性等方面的特征。其主要目的是減輕企業稅收負擔,降低涉稅風險,獲取資金時間價值,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等。

作為新型的財務人員應當為企業做好稅企籌劃。這不僅是稅制改革的必然趨勢,也是不斷增強企業創新能力的重要體現。從目前企業進行避稅籌劃活動的現狀來看存在以下現象:⑴由于現實生活中相當一部分納稅人試圖“合理避稅”而進行偷漏逃稅,或者是只要能少交稅款,怎樣做都行。這種情況已嚴重地破壞了稅法的嚴肅性,影響了國家財稅的及時、足額的入庫;⑵沒有理論支撐的盲目的減輕稅負。這種情況并不利于企業從全局著眼進行系統策劃,不利于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更不利于企業財務人員對稅務理論與實務水平的提升。以上兩種情況都應是我們財務人員在進行稅企籌劃時所應避開的。中國的會計制度與稅收政策差異較大,不同的優惠政策所帶來的預期稅收利益和籌劃成本,以及對稅后利潤總額的影響是不一樣的。由此,從企業的長遠發展趨勢來看,要求我們財務人員不僅要精通財務管理、會計準則,而且還要當好一位稅企籌劃大師。真正把稅企籌劃落到實處,盡力爭取稅收政策的傾斜和照顧,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獲取稅收利益,更好的規范企業財務核算,減少涉稅風險,真正實現企業整體利益的最大化。

篇3

稅務會計是在財務會計的形成發展過程中逐步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會計分支,它以國家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為依據,以貨幣計量為基本形式,運用會計學的基本理論和核算方法、連續、系統、全面地對納稅人應納稅款的形成、計算和繳納,即稅務活動所引起的資金運動進行核算和監督,以保障國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一種專業會計。

一、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稅務會計模式

隨著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的改革,我國稅法與會計準則之間的差距呈擴大趨勢,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目標逐漸出現差異,財務會計不再融財務、稅務的要求于一身,而是遵循會計準則。稅法也在力求獨立,如稅法第一次制定了資產的稅務處理就是明證。這使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分離成為可能。兩者分離是不是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必要條件呢?從法、德、日等國家的經驗看,卻又未必。這些國家所采用的財稅不分或盡量相統一的會計模式和美國的相比,不論實務或理論都沒有嚴謹的財會體系,但并不妨礙各國的經濟發展。

問題的關鍵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實質內容。綜觀各國的稅制規定,盡管美國是會計準則與稅法、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互獨立的國家,但財務會計中的謹慎性原則仍深深體現在稅務會計中。

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及一體化的到來,會計國際化已經成為會計發展的必然趨勢,這就要求我們處理好國際化與本土化的關系。因此,我國在稅務會計模式的選擇上,在考慮國際化的同時也要適當顧及我國的客觀現實、社會經濟背景,建立既符合國際貫例,又能適應我國國情的稅務會計模式。

二、遵循流轉稅會計和所得稅會計并舉的稅務會計模式,應加快稅收法規建設,創造良好的稅務會計發展環境

我國現行稅制模式是以流轉稅、所得稅為主體的雙主體稅制模式,這種模式既能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又有利于政府職能的實現;既能促進經濟發展又可調節社會收入差距。我國的雙主體稅制模式決定了增值稅與所得稅共同構成稅務會計的兩大主體稅制。

隨著稅務會計的誕生,企業會計可能會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如何在合法或不違法的情況下為企業制定出最佳的納稅方案上。這便對企業管理及稅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求企業用制度的形式規定稅務會計必須遵循的準則,規定企業的其他管理人員不能為達到某種目的而強行要求稅務會計作出違法行為,從而為企業稅務會計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另一方面要求稅務人員在有法可依的基礎上,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實現稅收的法治化,減少稅務管理上的人治現象。其核心在于制約稅務機關權力,將稅務機關稅收征管權的運作納入法律設定的軌道中。這不僅可以防止稅務機關可能出現的權力腐敗,而且可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不因稅務機關的濫用權力和越權行事而遭受損害。只有將稅務機關的權力納入法制規則的有效制約之中,稅收的法治化才能得以實現。

三、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稅務會計模式,必須注重培養一批通曉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的專業人才

稅務會計作為融會計知識、稅務知識、法律知識及其相應的實際工作經驗為一體的高智能活動主體:首先需要這些工作人員不能滿足于已有的知識,而要不斷地學習稅收會計等領域新的法規、準則、制度;其次稅務機關應給企業稅務會計常年提供咨詢服務和培訓機會;再次企業應樹立正確的納稅觀念,選拔符合稅務機關和企業要求人員擔任稅務會計,并為其提供培訓、調研機會,保證稅務會計質量的不斷提高;最后嘗試在高等教育中開設與“稅務會計”相關的課程,培養具有較深會計理論、稅收理論及法律理論功底的專業人才。要求這些專業人才應具有市場觀念、競爭觀念、經營觀念和效益觀念,他們既能按會計準則處理會計事務,保持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又能依據稅法規定中申報納稅、計算、核算。他們的存在對于建立我國稅務會計模式意義重大。

四、必須建立我國稅務會計理論體系

目前在我國對稅務會計的研究中,偏重于實務和具體方法,對貫穿其中的基本理論的探討非常不足,更不要說理論的體系。這樣,面對出現的新問題,不能找出其理論依據,相應的解決方法的理論說服力就不強。同樣制定出的條例和法規其公允性、權威性及其與稅收實踐的相容性受到質疑,這正是所謂的理論對實踐的指導作用。

五、強化組織領導

健全的組織形式是保證企業稅務會計工作規范化、科學化的必要條件。就我國現狀來看,要設立企業稅務會計,還必須建立注冊稅務會計師協會,定期組織稅務會計資格考試,保證企業稅務會計具有一定水準的執業素質,并對稅務會計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為完善稅收規定和企業決策提供參考。

六、稅務

由于財務、稅務會計的分離,企業財務會計管理加強,專業化要求提高,在稅務會計方面,制度體系也會日益完善,確認標準和計量方法越來越精細,同時在稅收征管上更是加強嚴格執法,使涉稅業務風險增大。財務、稅務會計分離,及它們都向著更加專業化發展,使原來包羅財務、稅務于一身的“會計人”,越來越難以再勝任一身兩職。這些都促使企業涉稅會計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有必要成為一個獨立的服務專業,為大中型企業提供稅務籌劃等顧問咨詢,為廣大中小企業、個人提供日常稅務咨詢和納稅申報等具體涉稅業務。

七、稅務籌劃

稅務籌劃是納稅人在遵守稅法、擁護稅法、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針對納稅人自身的特點,利用會計特有的方法,規劃納稅人的納稅活動,既要依法納稅,又要充分享受優惠政策,以達到減輕稅負或推遲納稅目的一項會計工作。稅務籌劃是納稅人整體財務籌劃的重要組成部分。人們長期都十分忌諱稅務籌劃的理論和實踐,其主要原因是將稅務籌劃與偷漏稅混為一談,其實不論從法律上講,還是從實踐上看,稅務籌劃與偷漏稅都有著本質的區別。

篇4

1 經濟全球化下我國發展電子商務的優勢

網站建設的專業化和網民要求的個性化使任何一個網站也不可能滿足網民全方位,多層次的的個性化要求,都會遇到資源的空缺與內容的貧乏,因此,勢必感受到融合的重要性,因為只有融合,才能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共享。 這種國際化的趨勢,使市場開放度加大,貿易機會增多。給中國的商家提供了千載難逢的機遇。特別是給中小企業提供了展示自已形象的廣闊空間和表現自已的平等舞臺。 中國電子商務將很快地走向世界。 

中國加入WTO,進一步加快了全球一體化的步伐,同時中國融入國際市場將加快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步伐。入世后,由于關稅的降低和貿易壁壘的取消,將使中國與世界各國之間的國際性貿易往來明顯增多,這使得國際電子商務的發展成為必要。越來越多的企業注意到加入WTO對貿易和產業環境帶來的巨大變化,認識到電子商務對企業提升核心競爭力意義重大,企業間的B2B電子商務將成為主流,它可以幫助企業及時掌握市場動態,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經營成本??梢灶A見的是,隨著入世后國際貿易的飛速發展,更多的廠商會融入到世界貿易體系中,有大量的企業會介入到國際電子貿易領域。這也將直接推動我國電子商務向國際化發展,而電子商務的發展進而影響我國信息化的發展進程。

2 經濟全球化下我國發展電子商務的劣勢和不足

目前,中國的網上書店、網上商城已開始營運,但要大規模地推行電子商務,至少在以下7個方面還存在障礙。

(1) 購物觀念和方式陳舊,在中國,傳統的購物習慣使“眼看、手摸、耳聽、口嘗”,公眾普遍感到網上購物不直觀、不安全。

(2)缺乏電子商務的商業大環境,目前,中國的商業活動基本上仍是手工作業,公眾對商家的交易頻率高但每筆交易額都很小,好像沒有必要在網上交易。

(3)網絡基礎設施不夠完備,電子商務的基礎是商業電子化和金融電子化。目前,全國性的金融網還未形成,金融業自身的電子化還未實現,商業電子化又落后于金融電子化,制約了電子商務的生存、發展空間。 

(4)互聯網的質量有待提高,推廣電子商務的技術障礙主要表現于網絡傳輸速度和可靠性上?,F行的中國互聯網的傳輸速度很低,常常出現網絡擁塞現象,同時還存在多種不可靠因素,包括軟件、線路、系統的不可靠。

(5)網上安全和保密亟待完善,在網上進行電子商務的詢價、成交、簽約,涉及許多商業秘密和公眾隱私。

(6)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不順,現行的信息產業管理體制存在著嚴重的計劃經濟烙印,過度集中和壟斷制約了市場競爭,有礙電子商務在全社會的推廣應用。資費過高仍然是廣大公眾享有電子商務的攔路虎。

(7)公眾缺乏電子商務的知識和技能,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多數公眾文化素質不高?,F代通信和網絡技術日新月異,多數公眾難以跟上知識和技術的發展步伐。政府在推動電子商務中扮演著重要的、不可替代的角色。

3 經濟全球化下加快發展我國電子商務的對策建議 

(1)加快基礎性信息網絡建設。 

中國電子商務要在發展中求規范、求質量。首先,中央和各地政府要盡快建設新一代的高速信息傳遞骨干網絡和寬帶高速計算機互聯網,提高上網速度,降低上網費用,構建能夠滿足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信息化基礎平臺。在此基礎上組建并完善標準化、廣域型、基礎性的商品訂貨系統、商品交易網絡、商品信息系統等電子網絡體系,使盡可能多的企業、商品和商務活動進入電子商務領域。其次,要制定實際措施鼓勵企業加大信息技術升級和系統建設投入,盡快實現企業內部信息管理的電子化,為推動全社會電子商務發展打下堅實基礎。第三,要積極研究、探索和創造傳統產業、企業和產品開展電子商務活動的新形式和新途徑,把我國電子商務建立在更廣闊的發展平臺上。 

(2)完善網絡貿易的法律體系。 

要針對當前存在的問題,借鑒電子商務發達國家的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早日出臺可具體操作的《電子商務法》及相關法律,構建有利于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法律體系。電子商務法體系既要符合我國特點,又必須能夠與國際接軌。從我國商務活動的實際出發,新的電子商務法規必須具有規范交易程序和行為、保障交易公平和安全、清晰界定責任的法律功效。 

(3)盡快建立獨立的電子商務稅收制度。 

目前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國家,對電子商務的征稅制度各不相同。美國對電子商務實行全面免稅制度:禁止聯邦和州政府對internet訪問征新稅,對數字化產品和服務暫緩征稅,對任何形式的電子商務不再增加新稅。歐盟則采用“清晰與中性的稅收”制度,對在internet上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和個人征收增值稅,不征額外稅。而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對電子商務的涉稅問題沒有明確的政策。我國應對電子商務的稅制建設持積極主動態度。國家稅務局提出的電子商務稅制“六原則”應是大體適應近中期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要求和國民經濟整體發展利益的稅制框架?,F在需要加緊做的,是按照這一框架要求制定出具體獨立的電子商務稅收制度和實施細則。 

(4)采取積極措施,鼓勵和支持更多的傳統企業、企業的產品和服務貿易活動電子化。

電子商務的核心內容畢竟還是商務,電子化只是活動形式的變革,而現階段商務活動的主體依然是傳統產業、企業的產品貿易,離開這一主體,單純依靠專業網絡公司,商務活動的全面電子化是難以成立的。近5-6年國內外電子商務發展的歷程也證明了這一點。因此,只有當盡可能多的傳統企業的商務活動實現了電子化,才能實現經濟運行的電子商務化。 

(5)商務部要加強規劃和指導,以保障電子商務的健康穩定發展。

篇5

隨著《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頒布實施,我國的所得稅會計核算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新的所得稅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的所得稅核算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而以往使用的應付稅款法、納稅影響會計法(包括遞延法和債務法)則直接被淘汰。這一變化將對所得稅的會計核算、企業、及國家產生較大的影響。新會計準則中所得稅與以前的不同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新會計準則所得稅計量基礎采用的是權責發生制,所得稅的計量基礎有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兩種

(一)收付實現制

收付實現制亦稱現金制,所有收入和費用的確認均以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為標準,即只有收到現金的收入才能確認為實現的收入,只有付出現金的費用才能確認為實際發生的費用。國家征收所得稅的目的是公平征稅,而且稅法強調“有支付能力”原則。所以,稅法采用收付實現制會計,這種計量基礎盡管不能將收入與費用恰當地配比起來,但在會計和管理上較權責發生制簡便而客觀。

(二)權責發生制

權責發生制亦稱應計制,所有收入和費用的確認均以權利已經形成或義務己經發生為標準,即一項收入只有當期享有了該項收入的權利才能確認為實現的收入,一項費用只有當期承擔該項費用的責任才能確認為實際發生的費用。財務會計的主要目標是向企業利益相關者提供決策有用的財務信息,所以,從凈收益的計量及其結果來看,企業采用權責發生制會計較之收付實現制會計提供的凈收益信息更為公平而合理。

二、新所得稅會計準則中暫時性差異采用的是全面分攤法

(一)部分分攤法

部分分攤法是指僅對一次性非重復發生的暫時性差異作跨期所得稅分攤,而對重復發生的暫時性差異則不作跨期分攤。對重復發生的暫時性差異來說,當舊的差異轉回時,又有新的暫時性差異發生將其轉回,而使原確認的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永遠不需要支付或不可抵減,會計確認以后不能轉回的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是毫無意義的,故可以不作跨期攤配。主張部分分攤法的人認為,重復發生的暫時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負債是一種遙遙無期的負債,通常不會產生現金流出,不需要跨期分攤。因此,采用部分分攤法時,只對那些預期在將來能夠轉回的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予以確認、計量和報告。

(二)全面分攤法

全面分攤法是指對所有的暫時性差異無論是否重復發生都要作跨期分攤,以反映他們對所得稅的全部影響過程。主張全面分攤法者認為,根據暫時性差異的定義可知,既然它是暫時性的就不會是永久性的,每一種暫時性差異總是要轉回的,這是由持續經營的假設決定的。新所得稅會計準則規定,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按照暫時性差異與適用所得稅稅率計算的結果,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本準則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情況除外。這正是新所得稅會計準則中暫時性差異采用全面分攤法的體現。

三、可抵扣的虧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新準則規定:企業對按稅法規定能夠結轉后期的可抵扣的虧損,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于抵扣的未來應稅利潤為限,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企業應當對五年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否能在以后經營期內的應稅利潤充分轉回作出判斷,如果不能,企業不應確認為所得稅資產。

另外,新會計準則中還有以下幾種變化。

(一)減值確認的變化,舊會計準則沒有規定對“遞延稅款”賬戶借項計提減值準備。新會計準則充分體現了謹慎性原則,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對“遞延所得稅資產”賬戶計提減值準備。現行準則第二十條規定: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在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記的金額應當轉回。

(二)企業虧損處理的變化,經營虧損的處理由前溯和后轉兩種方法。我們國家采用的是后轉。舊會計準則規定,對于可以接轉以后期間的尚可抵扣的虧損,在虧損彌補當期不確認所得稅利益?,F行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對于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即以后結轉抵減所得稅的利益在虧損當年確認,稱之為當期確認法。按照該方法,企業應當對五年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否能有足夠的利潤來抵扣進行判斷,如果不能取得足夠的利潤來抵扣虧損,則不應當確認。

(三)報表附注披露的變化,舊會計準則只要求企業在報表附注中披露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所得稅有關的下列信息:所得稅費用的主要組成部分、與會計利潤的關系說明等等。雖然披露的內容更加詳細,加大會計工作量。但是可以為報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

(四)所得稅項目列報和披露的變化,新準則規定企業應在資產類科目中設置“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核算企業由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及按能夠結轉后期的尚可抵扣的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稅利潤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在負債類科目中設置“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核算企業由于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這種處理方法可以清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更有利于企業的正確決策。舊準則規定損益項目僅包括企業本期所得稅費用,具體是在利潤表中的“利潤總額”項目下設置“減:所得稅”項目,以反映企業本期所得稅費用;而新準則規定,損益類科目不僅包括企業當期所得稅費用,還包括遞延所得稅費用。新準則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對所得稅費用的主要組成部分,與計入權益項目相關的當期和遞延所得稅的總額等項目單獨披露,內容方面的列報和披露,新準則更詳盡、完整、規范。

綜上所述,中國企業所得稅制改革取向、新的企業所得稅制的基本框架應該是:統一的納稅義務人,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統一的稅率,推進所得稅制的國際化;統一的稅基,實施中央與地方同源共享的分稅方式,解決好企業所得稅的隸屬關系問題。因此企業所得稅的問題要從理論上加以明確,以保證企業所得稅的順利實施;要進行考慮,制定完善的法規體系;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機制,增加企業所得稅的透明度通過會計和稅法的規范處理和監督,才能使我國企業的改革順利進行下去。

篇6

一、我國環境的基本狀況及綠色稅收制度的提出

隨著全球工業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環境問題已成為人類面臨的共同性問題。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自改革開放以來,在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了嚴重的環境問題,其主要表現在:一是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由于生產者對經濟效益的片面追求,導致對森林草地資源的過度采伐和放牧,使森林、草場等植被資源遭受嚴重破壞,造成水土流失和草場的退化;二是由于我國長期實行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致使一些高能耗、重污染型企業發展迅速,致使工業有害物質的排放量驟增,對我國的大氣、陸地和水資源造成嚴重污染。有關資料表明:燃煤、化工廢氣所造成的污染,使全國500多座城市的大氣環境質量大多數都不符合國家一級標準;大量排放的工業廢水使全國131條流經城市的河流有80%被污染,特別是淮河、松花江、遼河流域水污染嚴重;一些重要的大型湖泊,其污染程度已影響到城市的正常供水??梢?,環境問題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為了有效地治理和防止我國的環境污染,就要求我們不僅需要采取法律、科技、計劃等手段,而且應運用包括稅收在內的經濟手段。稅收作為國家實現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在環保方面也能發揮它應有的作用,特別是隨著“綠色稅收”理論的提出和實踐,使稅收調控職能在環保方面發揮了特殊作用。

綠色稅制從廣義上講是指稅收體系中與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有關的各稅種和稅目及稅收優惠的總稱。它產生于20世紀70年代,而受到重視是在20世紀80年代末。進人20世紀90年代以來,可持續發展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發展模式,同時也成為政府制定稅收政策的重要指針。尤其是在世界銀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等國際機構的積極推動下,綠色稅收的研究得到極大發展,這促使經濟發達國家特別是歐盟國家加速了從零散的、個別的環境稅收的開征到提出全面綠色稅制的過程。進人21世紀后,許多發展中國家也在積極嘗試引進綠色稅制。隨著人們資源與環境保護意識的加強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可以預見全球綠色稅制的征收使用范圍將更加廣泛,全球經濟一體化、綠色稅制的國際化勢在必行。

至于綠色稅收一詞在我國具體何時出現,雖無從考證,但從國際財政文獻局出版的《國際稅收辭匯》的改版中可以推知,綠色稅收一詞的廣泛使用大約在1988年以后。在改版中,是這樣解釋的:“綠色稅收”是指對投資于防治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稅。從綠色稅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為環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種稅,還包括為環境保護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隨著綠色稅收理論在我國的出現和應用,如何建立綠色稅收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已成為我國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建立綠色稅收制度,不但可以為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籌集專項資金,用于促進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而且能夠通過對納稅人經濟利益的調節,矯正其經濟行為,使其從事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生產經營活動??梢姡⒕G色稅收制度是改善我國目前環境狀況的一條重要途徑。

二、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保措施及對其評價

在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中,由于還尚未設立以保護環境為課征目的的獨立稅種,因此,總的說來還沒有形成系統的環境稅收政策。目前,我國關于保護環境的稅費征收情況大致可劃分為兩大部分:一是收取的各項費用,主要是排污費;二是散存于其他稅種中的少量稅收措施。

(一)關于排污收費制度

1.對排放污染物總量沒有限制?,F行收費制度對污染僅是按相同標準收費,而不論單位時間的排放量是多少、每年的排放總量是多少進行區別對待。這種只是單純按照排污量多少收費的方法對于人口密集、工業化程度較高的大城市來說,環境污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2.排污收費標準過低。現行排污收費標準遠遠低于排污單位治理設施的運行成本,部分收費項目僅為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成本的25%左右。標準偏低造成許多排污單位寧可繳納排污費而不愿治理污染,出現“交排污費、買排污權”的現象,影響了排污收費制度刺激污染治理作用的發揮。

(二)關于其他環保稅

1.資源稅。第一,性質定位不合理。我國現行資源稅以調節級差收入為主,屬于級差性質的資源稅,這種定位由于其沒有給出資源價格,不能將資源開采的社會成本內部化,因而極大地限制了資源稅作用的有效發揮。第二,征稅范圍過窄。我國現行資源稅只對礦產品開采和鹽的生產征稅,使大量具有生態價值的水、森林、草原、灘涂等資源長期處于稅收監控之外,從而導致了非稅資源的過度消耗和嚴重浪費。第三,稅額設置不合理。由于歷史的原因,資源稅單位稅額設置偏低,而且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主要取決于資源的開采條件,而與該資源開采造成的環境影響無關,弱化了稅收對資源的保護作用。第四,計稅依據有待調整?,F行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開采和生產應稅資源的銷售數量和使用數量。這意味著對企業已經開采而未銷售或使用的應稅資源不征稅,導致企業對資源的無序開采,造成資源的積壓和浪費。

2.消費稅。消費稅設立之初并沒有考慮消費應稅產品的行為所產生的外部環境成本,但在統一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再疊加征收一道消費稅,以及對含鉛與不含鉛汽油實行差別稅率和對生產、銷售達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轎車、越野車和小客車實行稅額減征等,確實體現了限制污染的稅收意圖。但是,消費稅征稅對象中與環境有關的僅有8種,課稅范圍過窄,某些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消費品如電池、一次性產品、化肥、煤炭等沒有列人征稅范圍,這對環境的保護是極其不利的。

3.企業所得稅。從目前看,我國企業所得稅中有關環保的條款并不多,不僅加速折舊的方式少,而且相關規定也不明確。

4.車船使用稅?,F行車船使用稅的設置基本上未考慮環保因素。由于同一類型機動車的性能、油耗、尾氣排放量不同,對環境的損害程度也不同,所以對該類型的機動車采用相同稅率、按輛征收的方法顯然有失公平,更不利于污染的防治。此外,由于車船使用稅征收額度較輕,實際操作中很難起到緩解交通擁擠和減輕大氣污染的作用,而需要更多地使用交通管制手段。

三、建立與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建議

根據我國目前的環境狀況,針對我國現行稅制存在的問題,我們應在進一步完善現行稅制中有關環保政策規定的基礎上建立我國的綠色稅收制度。首先應制定一整套體現調控環保意圖的綠色稅收政策。綠色稅收政策應是國家為保護環境而確定的指導政府制定綠色稅收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實施環保稅收措施的重要依據。其內容是通過具體的稅制來體現的,即綠色稅收政策要具體落實到各種環境稅的開征和不同層次的環保稅收措施的實施上。我們在制定綠色稅收政策、實施稅收調控措施時,除堅持經濟目標與環境目標相協調、稅收手段與其他調控手段相協調外,還應針對我國自身特點和不同時期的要求確定具體的政策目標。

(一)綠色稅收政策目標

由于我國是發展中國家,一方面老企業的污染治理任務繁重,另一:療面經濟的迅速發展又使環境污染加劇,因此,解決環境問題的關鍵是協調經濟與環境的關系。為此..我認為,當前我國環境稅收政策的調控應圍繞下:列三個目標展開:

1.控制和治理污染企業。即對原有污染企業實行限期治理,同時嚴格禁止與環境有害的企業或項目新建,嚴格限制和禁止能耗高、資源浪費大、污染嚴重企業的發展,大力發展節約型產業,以實現增產減污的目標。

2.發展環保產業和再生資源業。所謂環保產業,是指對環保有利的生產行業,我們這里僅指生產環保設備和環保產品的行業。再生資源業則是以回收利用廢舊物資為主體的資源綜合利用行業。環保產業和再生資源業現已成為西療發達國家的一支重要經濟力量,它們不僅有利于環保,而且也有利于資源使用效率的提高和經濟的增長。我國環保產業和再生資源業的發展潛力很大,因此,綠色稅收政策的實施也應著眼于促進環保產業和再生資源業的發展。

3.提高環保技術。技術落后是造成我國環境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綠色稅收必須立足于促進環保技術的進 步。事實上,只有不斷提高環保技術,才能從根本上改善環境。這是由其他國家的發展實踐所多次證明的。

    (二)綠色稅收措施

目前,我國在環保方面采取的稅收措施很少?;谏鲜瞿繕?,并結合我國現行稅收中存在的問題,我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制定綠色稅收措施:

1.改征“排污費”為“排污稅”。目前,我國還沒有開征環境污染稅,治污資金主要是通過征收排污費的形式來籌集,但由于現行排污收費存在征收標準偏低、征收方式不規范、征收阻力大等問題,致使排污收費起不到保護環境的應有作用,因此有必要改排污收費為征稅,對排污企業征收排污稅。所謂排污稅是指對排污行為或}虧染物所征收的一種稅,往往是按排污量對排污者征收。污染物一般可分為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和噪音幾類。污染物不同,征收形式也不盡相同。雖然有的國家對各種污染物綜合征收“排污稅”,但也往往按污染物設置不同稅目分別征收。如水污染稅、大氣污染稅、固體廢物稅、噪音稅等,它們大都根據“誰污染,準繳稅”原則,對因污染所造成的環境價值損失進行補償。改征“排污費”為“排污稅”以后,由于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一方面,可以改變征收標準偏低、不同污染物排放之間的稅負不合理的狀況;另一方面,還可以節省征收成本,改變資金使用和管理方法,以切實保障我國對環保的投入。

2.開征環境保護專項稅。目前,發達國家的環保投入已占其gnp的1.5%一2.5%,而我國環保投入僅占我國gnp的0.7%一0.8%。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環保投入遠遠不足。因此有必要開征環境保護專項稅以加大我國的環保投入,為環?;I集專項資金。這可借鑒意大利的經驗,如開征廢物垃圾處置稅以專門用于處理城市垃圾等。

3.對環保產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政策,作為一種環保手段在西方國家中早已廣泛應用。它主要表現在:(1)制定環保技術標準,對高新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引進和使用予以稅收鼓勵??晒┻x擇的措施包括:技術轉讓收入的稅收減免、技術轉讓費的稅前扣除、對引進環保技術的稅收優惠等。(2)制定環保產業政策,促進環保產業的發展。如環保企業可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比如所得稅的減免;對環保設備實行加速折舊,并降低稅率,允許環保設備增值稅作進項抵扣;鼓勵環保投資,實行環保投資退稅。同時,在吸引外資時防止國外污染項目轉入國內。

4.制定再生資源業的稅收政策。再生資源業不僅有利于環境保護,而且也有利于資源使用效率的提高。如回收利用廢舊物資,據有關專家測評,每回收1噸廢舊物資,可節約自然資源4至12噸,節約標準煤1.4噸,并可減少6至10噸垃圾處理量。目前,我國資源回收利用的潛力很大。據估算,我國每年可再生利用而未回收的廢舊資源價值將近250至300億元人民幣。1994年增值稅制改革后對再生資源業利用廢舊物資允許按10%作進項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再生資源業的發展。今后,在綠色稅收政策的制定上,還應進一步促進廢舊物資的回收和利用。

5.調整現行稅制

(1)改革資源稅。一是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我國現行資源稅征收范圍過窄,僅對礦產品和鹽類資源課稅,起不到全面保護資源的作用。因此,應擴大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把礦藏和非礦藏資源列入其中。首先,課征水資源稅,以有效保護我國短缺的水資源;第二,課征森林資源稅和草場資源稅,以防止森林草場等生態資源的退化,對其他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以擴大資源的保護范圍;第三,鑒于土地課征的稅種屬于資源性質,所以,可建議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并入資源稅中,以避免征收范圍過窄、減免過寬、稅率過低的弊病,使資源稅制更加規范、完善,進一步促進我國資源的合理保護和開發。二是改善計稅依據。由于現行資源稅是按應稅資源產品的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計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資源的浪費現象。故應將現行資源稅計稅依據由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改為按實際生產數量計征,對凡是開發、使用國家資源的單位都按其生產數量從量計征,而不論其銷售或自用與否,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國家資源的充分利用。

篇7

一、引言

在礦產資源日益稀缺的時代,礦產資源稅制改革對于社會經濟發展和收入分配調節日益重要。2012年3月19日,歷時兩年經過幾輪博弈和波折、旨在調節礦產資源收益合理分配的澳大利亞資源稅改革法案獲得議會通過。此法案主要針對煤炭、鐵礦石和海上油氣資源開采征收“礦產資源租金稅”(Mineral Resource Rent Tax,MRRT)。“礦產資源租金稅”的有關立法,自提出之日起就在澳大利亞飽受爭議,并導致了陸克文政府的。吉拉德政府上臺后,在綠黨和獨立派議員的支持下,終于推動這兩項稅賦法案在議會通過。吉拉德表示,這將會是澳大利亞歷史上一次深刻的經濟改革,此項措施旨對在澳經營的大礦企的巨額利潤部分征稅,可以使更多(尤其是較為貧困的)澳大利亞人民享受澳大利亞的資源所得收益,進而打造更加公平、平等的經濟模式。目前,我國正在進行包括礦產資源稅改革在內的稅制改革,此次稅制改革正成為經濟體制改革深化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攻堅戰。因此,總結市場經濟成熟國家澳大利亞礦產資源稅制改革的經驗、教訓,分析其礦產資源稅制改革的理念和各種利益集團的博弈情況,對我國礦產資源稅制的改革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

二、澳大利亞礦產資源稅制改革的背景與誘因

( 一 )澳大利亞的政治環境和稅制概況 澳大利亞是地方自治基礎上的聯邦制國家,有聯邦、州、地方三級政府,全國劃分為六個州和兩個地區,實行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分立,其行政事務由內閣負責,內閣由總理主持。聯邦國會是國家的立法機構,議會實行兩院制,即眾議院和參議院。各級政府行政管理層次分明,聯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各司其職?;诼摪钪葡碌牡胤阶灾沃贫?,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事權與財權分立,在稅收上實行分稅制。稅收收入分為聯邦稅收收入和地方稅收收入兩類,其聯邦、州和地方三級政府分別對應于三級稅收權限。根據澳大利亞的法律,陸上資源為各州或私人所有,一般是公有地上的為州或地方政府所有,私人土地下的為私人所有,海洋大陸架上的為聯邦政府所有。傳統上,體現礦產資源所有權者權益的權利金由作為所有者的州、地方政府和私人收取,聯邦政府因擁有大陸架(海洋)上的礦產及石油資源的所有權,因此聯邦政府只收取其所擁有的海洋大陸架上的礦產資源租。澳大利亞的稅制中,涉及礦產資源租的主要稅種有權利金、租金(礦地租,即開礦所占用土地的租金)和資源租金稅。澳大利亞的權利金有三種征收方式:從價權利金、從量權利金及以利潤為基礎的權利金,從量權利金以生產數量(重量或體積)為征收基礎,新南威爾士州規定煤、鋁土礦、鐵礦石、石灰石、花崗巖、磷酸鹽等采用專門權利金,以利潤為基礎的權利金不多,只適用于北部地方的大礦山,布羅肯希爾銀鋅礦及Cobar礦山控股公司采用以利潤為基礎的權利金制度,金紅石、鉆石、鈦鐵礦、獨居石、石榴石、石油等采用從價權利金費率,費率一般為銷售收入的5%到10%;租金是指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每年向資源所有權人繳納的礦地租,在澳大利亞,除海上石油資源和北部地方的鈾礦為聯邦所有外,礦產資源所有權收入主要為州政府所有,礦地租因條件而異,各個州或礦區征收水平不同,探礦階段為每平方公里3到27澳元不等;資源租金稅在澳大利亞是在上一次礦業繁榮的1975年首次提出,旨在對開采條件特別好的、能產生級差地租的礦產企業所得征收的附加利潤稅。

( 二 )澳大利亞稅制改革誘因分析 20世紀7O年代,石油危機和石油價格暴漲引發了經合組織國家(OECD)經濟“滯脹”, 凱恩斯經濟干預理論失敗,導致西方國家尋找新的宏觀經濟控制方法,稅制改革應運而生,其目標是“公平、簡化和經濟增長”,基本措施是“降低稅率,擴大稅基”,。澳大利亞作為OECD的重要成員國,也于1985年對本國的稅制進行了改革。20世紀90年代后,雖然大規模稅制改革的浪潮已經過去,但是持續的調整仍在進行。2000年7月1日,再次當選總理的霍華德開始了以商品和服務稅為主要內容的大規模的稅制改革。2008年,澳大利亞再次啟動了包括礦產資源租金稅在內的近50年來澳洲稅制最大規模、冠名為“澳大利亞未來稅制”的稅制變革,旨在應對來自國內外社會、環境、經濟等方面的巨大挑戰。就經濟因素而言,人口老齡化導致的經濟增長緩慢是改革的關鍵誘因之一;氣候變化、溫室效應將會降低居民的福利水平,而且福利損害會因為減排措施的延誤而迅速增加。為此,澳大利亞政府在2008年制定了《炭污染減排計劃》。另一方面,經濟全球化為資本和利潤在不同國家與地區之間、同一國家不同投資項目之間的轉移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對來源于投資收益的稅收產生了重大影響。這些挑戰相互交織,并以較為復雜的方式影響著稅收與轉移支付體制。從資源配置的角度來看,2000年后礦業繁榮時期礦產品價格的迅速提高,在澳大利亞礦業部門的利潤率大幅提高同時,抬高了國內的原材料、勞動力和資金成本,使得非礦業部門的采購、招聘以及融資成本上升,相對于礦業部門的競爭力下降,經營困難進一步加劇,非礦業部門的生存條件惡化。澳大利亞此次調整礦業資源稅主要是為了防止資源部門擠壓其他部門發展空間的“荷蘭病”發生。從國際貿易與投資的角度看,礦產資源品出口增長大幅推高了澳元匯率,2009年到2011年兩年間,澳元匯率大幅升值50%左右,大大降低了國內制造業部門的國際競爭力,從長遠來看不利于澳大利亞的經濟增長和產業升級。同時,資源品價格的上升吸引國際金融資本加速流入澳大利亞,加劇國內通貨膨脹,加大金融系統波動,提高了整個經濟的系統風險。因此,澳大利亞急需進行稅制改革,以適應時代要求。從政府財政收入角度看,在最近的十年內,盡管礦產資源和能源產品的價格飆升,但政府所獲得的礦業紅利不多。以石油為例,1998年末世界原油價格大約15美元一桶,2008年7月曾一度漲到147.27美元一桶,不到十年上漲了近十倍。澳大利亞礦業公司的凈利潤在近10年間也水漲船高,增加了800多億澳元,而按照既定的礦產資源稅制,政府所分享到的稅收只有不到90億澳元。據測算從2000年至2009年,澳大利亞的實際資源稅率(資源稅稅負占礦業收入的比率)下降超過了20%。在礦產資源日益稀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及其收益分配關系到社會經濟發展、收入分配公平與可持續發展的資源經濟時代,澳大利亞原礦產資源稅制及所確定的稅率和征收方式就顯得不合時宜:一是無法讓社會公眾及非礦企業分享到自然資源價格上漲的紅利,畢竟礦產資源是屬于整個國家的,而不是僅屬于州政府和礦商的,更何況礦產資源開發帶來的“荷蘭病”是由全體澳大利亞人承擔;二是目前澳大利亞各州都有不同的礦產資源稅率,以煤炭為例,澳大利亞產煤各州,即昆士蘭州、新南威爾士州、維多利亞州、西澳大利亞州根據煤炭種類和能量值不同制定了不同的稅率,使稅收體系龐雜,效率低下。三是歷史上和現實中,許多國家的中央政府在礦業繁榮時期,都相應征收了暴利稅性質的礦產資源稅。如美國上世紀石油危機期間的暴利稅,英國的特別利潤稅,加拿大對權利金的調整;在本輪礦產品價格高漲期間,我國也開征了石油特別收益金,加拿大、美國等許多國家都大幅調高了權利金率。因此,在澳大利亞聯邦政府為了分享礦產資源價格上漲帶來的經濟利益,規避荷蘭病,調整礦產資源稅制并提高礦產資源稅總體稅率就在所難免。基于上述原因,對于澳大利亞這樣一個礦產資源在整個經濟中占有舉足輕重地位的國家,礦產資源稅制改革自然就成為塑造“澳大利亞未來稅制”的重中之重。

三、澳大利亞新礦產資源稅制的形成過程

( 一 )陸克文政府的資源超額利潤稅(RSPT) 資源超額利潤稅(Resource Super Profits Tax,RSPT)是澳大利亞統一全國資源稅制計劃中的最重要的一部分,于2010年5月由澳大利亞財政部公布。根據這一方案,自2012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亞政府將面向全部非可再生礦產資源領域征收高達40%的超額利潤稅,將對礦業公司根據噸位征稅變成根據利潤征稅,旨在對因礦產品價格上漲帶給礦企的超額利潤進行再分配,如通過增加的資源稅收益以減少企業所得稅,補充社?;穑ㄓ袦p少社會保障稅的效果)。在大選之際推出此次稅改政策,陸克文政府也是想為自己撈取政治資本,以期獲取非礦企業和退休群體的擁護。然而,事與愿違,資源超額利潤稅遭到了多方的反對,主要原因為:(1)根據澳大利亞的法律,聯邦政府沒有權利制定專門針對礦產資源租的稅收;(2)以利潤為稅基的企業所得稅的稅權雖然屬于聯邦政府,但企業所得稅不應該有行業差別,而資源超額利潤稅明顯是針對礦業企業“超額利潤”征收的,其他行業也會有超額利潤,資源超額利潤稅卻只在石油、煤炭和鐵礦石行業實施,因此具有歧視性;(3)一旦開征資源超額利潤稅,會降低礦山投資者的投資回報預期,投資者會將投資轉到其他資源國,嚴重影響澳大利亞經濟的長期發展。陸克文政府推出此項稅改的初衷是使全體民眾都能夠分享礦產資源價格上漲帶來的巨大利益,但卻沒有充分考慮到礦業相關利益集團的眾多及其博弈能力,如礦業公司、礦業及相關行業從業者群體及其操控政治經濟輿論的力量。針對此次礦產資源稅制改革,澳大利亞調查機構尼爾森做的民意測驗顯示,有將近一半民眾“反對”征收資源超額利潤稅,中產階級更是普遍認為這是對礦產資源行業的過度索取,反而不利于整個國民經濟的長遠健康發展(郭鵬,2010)。最終執政的工黨在選舉前換帥,資源超額利潤稅計劃也隨之流產。

( 二 )吉拉德政府的礦產資源租金稅(MRRT) 新總理吉拉德(Julia Gillard)向采礦行業作出了巨大讓步,并在陸克文政府稅改的基礎上明確了轉移支付的力度,提出將礦產資源租金稅(Mineral Resources Rent Tax,MRRT)稅款用于降低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從原來的30%降至29%,提供60億澳元資金用于公路、鐵路和港口建設,從2020年起增加對退休儲蓄支出,從目前退休收入的9%提至12%。這些配套政策進一步緩和了矛盾,為新稅制的最終通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10年12月21日,由澳大利亞資源部長Martin Ferguson與前必和必拓董事長Argus共同領導的政策過渡小組重新向澳大利亞政府提交了對礦業和石油資源租金稅改革的評估報告,該報告包含兩部分:礦產資源租金稅(MRRT)和石油資源租金稅(PRRT)。2011年6月10日,澳大利亞聯邦財政部公布了礦產資源租金稅(MRRT)草案,并于2011年11月23日獲得聯邦政府通過。吉拉德政府的MRRT草案解決了政府與采礦行業在此稅收問題上越來越激烈的爭端,為方案的實施鋪平了道路。2012年3月19日晚,礦產資源租金稅法案獲得了議會通過,自2012年7月1日起實施。(1)新方案的設計理念。MRRT是從著名經濟學家郜若素(Ross Garnaut)的資源租金模型引申而來,該模型又基于經濟學的級差地租理論。級差地租理論認為,耕地優劣等級不同,使用優等地的農業經營者因產品成本低而能賺取超額利潤,土地主人依據其土地所有權以級差地租形式征收農業經營者獲得的超額利潤。按此理論,政府征收礦山資源租金稅,本質上是對采礦企業占有、使用國有資源而獲得的超額利潤的分割,也可以說是交納的級差礦租。新方案本質上是對占有優質資源的企業獲得的超額利潤征稅。從計稅方式上看,聯邦政府是把州政府以銷售收入為基數收取的權利金(Royalty)統合為針對利潤征稅,體現了“使用資源越好,超額利潤越多,征稅越多;反之越少;使用劣質資源沒有超額利潤不征稅”的理念。(2)新方案具體內容。MRRT其實是2010年陸克文政府宣布的RSPT的延續和變形,是有關資源、環境一攬子稅費改革政策的主要組成部分。在MRRT方案中,MRRT征收額=MRRT利潤×22.5%=(礦業利潤-資本性支出-Royalty扣除-礦業虧損扣除-初始扣除)×22.5%。下面就公式中的內容分別予以解釋:MRRT的“起稅點”(Taxing Point)和礦業利潤(Mining Profits)。理論上MRRT是針對使用礦產資源而獲得的超額利潤征稅,因此其“起稅點”為礦產品礦山堆場。礦業利潤=礦業收入-礦業支出,其中礦業支出(Mining Expenditure)是指起稅點之前的活動(稱為上游活動,Upstream,包括采礦、破碎、篩選、堆放等)所發生的運營支出(Operating Expenditure,也稱作業費用)。但礦業支出不包括取得礦權的費用、籌資費用(利息支出)、交給州政府的權利金(Royalty)、公司所得稅和商品與勞務稅(GST)。上游活動所產生的收入,稱為礦業收入(Mining Revenue)。礦業利潤=礦業收入-礦業支出;資本性支出(Capital Expenditure)。發生于MRRT實施日即2012年7月1日以后的上游活動資本性支出,可作為礦業支出立即從當年礦業收入中核銷,未能核銷的遞延到以后各年核銷。這與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按資產預期壽命提取折舊確認費用是不同的。它意味著,一個新建的礦山企業在資本性支出回收之前,不用交納MRRT;MRRT稅率。MRRT的名義稅率為30%,但規則制定者承認在礦業利潤中含有采礦專業技術所作的貢獻(Extraction Factor),因此減讓25%,即MRRT的實際征收率為30%×(1-25%)=22.5%;權利金扣除(Royalty allowance)。MRRT方案規定,已交納給資源所有者的權利金可以抵扣。但操作中并非采用扣稅法即先算出MRRT再減去已交的Royalty,而是采用扣額法,即倒算出與權利金對應的礦業利潤,從計算MRRT基數即“MRRT利潤”中減掉(權利金抵扣額=權利金÷22.5%)。如某企業已經交納450萬澳元的權利金,則2000萬澳元(450÷22.5%)為已經交納過權利金的礦業利潤,從計算MRRT的基數中扣除;礦業虧損扣除(Mining loss allowance)。礦業收入減去礦業支出,再減去按上款計算的Royalty扣除后,如出現負數,則稱為“礦業虧損”(Mining Loss)。由于州政府按礦石離岸價計征Royalty,并不考慮企業是否盈利以及盈利多少,再加上新企業的資本性支出可立即核銷等因素,發生礦業虧損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對此MRRT草案規定:過去年份的礦業虧損,可在本年按同期政府長期債券利率(一般為5%-6%)加7個百分點加成扣除;已有礦山企業尚未攤銷的資本性支出扣除,也稱為“初始扣除”(Starting Base Allowance)。對已有礦山企業尚未攤銷完畢的礦業資本性支出,企業可選擇采用賬面價值法或市場價值法,在規定年限內攤銷即抵銷礦業利潤。選擇賬面價值法的,可在5年內且可按長期債券利率加7個百分點加成攤銷。選擇按市場價值法的,可在不短于單項資產壽命期限內攤銷,不加成計算。多個礦山項目礦業虧損可相互彌補。如果一家企業有兩座及以上礦山(單獨核算單位),則發生的礦業虧損可以在不同礦山之間相互結轉;MRRT征收額計算。礦業利潤減“Royalty扣除”、“礦業虧損扣除”和老礦山企業的“初始扣除”后,等于“MRRT利潤”;MRRT征收額=MRRT利潤×22.5%。此外,小企業免征MRRT。法案案規定凡是每年礦業利潤低于5000萬澳元的礦山企業為小礦山企業,免征MRRT。MRRT與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并行。這兩種稅的會計核算和納稅互不干擾。(3)MRRT對礦企稅負的影響。很明顯,MRRT對煤鐵礦企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煤鐵生產企業改革前已經承受州政府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收取的權利金以及企業所得稅,實行MRRT后稅負顯然會增加。州政府收取的權利金每州不同,一般為銷售收入的5-10%,企業所得稅目前為30%,下表是一個簡單的例子,凸顯了MRRT對煤鐵項目回報的影響(假設州政府權利金費率10%)。當然這個結論是極端簡化的,在實際操作中,無論是公司層面還是股東層面的總體稅負受許多因素的影響,包括項目總體利潤率、上下游業務比重、融資方案等。(4)新舊方案的比較。新的方案相比舊方案的超額利潤稅有如下特點:對鐵礦石和煤炭產品的超額利潤稅方案作了大的修改,石油天然氣租金稅是將原來已在海上執行的石油天然氣租金稅方案推廣到陸上,新方案未做大的修改;將鐵礦石和煤炭的礦產資源租金稅(MRRT)稅率由暴利稅的40%降至30%;各州政府對采礦企業征收的權利金可以從礦產資源租金稅中抵扣;將5000萬澳元的全年鐵礦石及煤炭業務資源利潤設定為征稅門檻??梢钥闯?,吉拉德政府的稅制,比陸克文的稅制,主要是稅率上對大中型礦企的讓步和在起征點上對中小礦業公司的讓步。

四、澳大利亞礦產資源稅制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 一 )我國資源狀況與礦產資源稅制改革概況 (1)我國與澳大利亞資源狀況的比較。全球同處資源經濟時代,具有共同的問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礦產資源收益分配,同樣對我國經濟發展、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雖然從絕對量上看,我國和澳大利亞同樣是礦產資源生產大國,但從人均數量上而言我國在礦產資源方面與澳大利亞所面臨的情況則大不同,我國礦產資源稀缺程度高,正處于社會經濟快速發展期,未來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遠高于澳大利亞,因此中國是主要礦產資源的進口國,澳大利亞是礦產資源出口國。相對于澳大利亞這個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我國礦產資源稅制問題更大,帶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低效率問題和收入分配問題也更嚴重;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不夠,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問題相當嚴重。在未來,資源和環境的壓力將是我國長期面臨的、且必須下大力氣解決的戰略問題。因此,節約、高效、循環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已成為中國政府實踐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內容,也是我國進行礦產資源稅制改革的主要目的。(2)我國礦產資源稅制概況與改革進展。自20世紀80年代起我國逐步建立起了稅種比較齊全的礦產資源稅(費)體系,包括: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的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作為礦區土地使用收費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 以及轉讓礦權時收取的國家作為探礦和開發投資出資人權益的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但是,作為礦產資源租金收取的礦產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水平長期偏低,與不斷上漲的礦產品價格極不相稱。進入本世紀,隨著新一輪礦產品價格的不斷高漲,我國開始了新一輪礦產資源稅制改革。首先是將從量定額計征的礦產資源稅額有所調高,然后從2006年起按累進制方式對石油開征暴利稅性質的特別收益金,再就是從2010年開始在新疆試點并于2011年下半年推廣到全國對石油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稅率為5%,計劃提高到10%。目前除石油資源之外,其他礦產資源仍實行原來的從量定額資源稅,未來計劃全部改成從價稅制。目前,我國石油行業的資源稅制和資源稅水平與澳大利亞基本相同,然而除石油之外的礦產資源稅制還不完善,征收水平相對偏低,由此帶來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混亂、地方政府對煤炭等礦產資源開發收取的“費、金”龐雜,尋租腐敗和收益分配不公仍然十分嚴重。資源稅從價征收和提高征收水平的改革,受到既得利益集團的阻力也相當大,結果導致我國資源稅改革雖醞釀已久,但進展緩慢,未來任務仍然艱巨。

( 二 )澳大利亞礦產資源稅制經驗的啟示 澳大利亞是一個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礦產資源稅制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相關利益調節相對比較規范,其改革是在法治軌道和相關利益集團充分博弈情況下進行的,能夠做到科學合理和與時俱進的,這對正在進行的我國礦產資源稅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啟示意義。一個國家的稅制結構必須與社會經濟發展階段相適應,并根據時代變化進行相應變革。隨著人口增長和社會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自然資源尤其是不可再生礦產資源稀缺性也不斷提高,資源有效開發利用和資源收益合理分配對社會經濟和諧和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人類社會已進入資源經濟時代。而稅制結構必須進行相應變革以適應資源經濟時代要求。澳大利亞政府旨在建立“澳大利亞未來稅制”的礦產資源租金稅改革,其目的不僅在于提高全社會分享礦產資源租的比例,而且也在于以此降低公司所得稅、補充養老基金等,表明其“未來稅制”向提升資源要素稅比重、降低資本和勞動要素稅比重的結構性轉變,這符合資源經濟時展要求。稅制改革是利益關系的再調整,而利益關系的調整是一個國家最重要的政治問題。因此,資源稅改革必須在法治軌道上依法進行,并充分反映不同利益群體的意見和訴求,這樣才能既保證有利于全社會整體利益的稅制改革方案獲得通過,又能合理調節不同利益群體的利益關系使稅制改革方案順利實施。澳大利亞作為成熟的法治國家,其礦產資源稅制改革一直遵循稅收法定和法依民意的法治原則,經過了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充分政治博弈,其所通過從石油擴展到煤炭和鐵礦的礦產資源租金稅制在全球范圍是獨家首創。而我國現行的征收礦產資源租性質的資源稅費,由不同政府部門確定,除資源稅外大多不經過人大立法程序,導致現行資源稅費體系存在方案確定過程不透明、部門尋租、利益關系調節不規范、缺乏綜合考慮以及資源稅費收益分配使用不透明等問題,為未來改革與規范加大了難度。資源稅制改革的順利進行,有賴于充分的政治協商和成功的輿論動員。從理論上講,陸克文政府的40% RSPT方案并非沒有可行性,尤其是在礦產品價格長期高企、礦業公司長期獲得資源暴利的礦業繁榮時期,40%的資源超額利潤稅是合理的。如在上一次礦業繁榮和此次礦業繁榮時期,許多國家征收的石油暴利稅都非常高。顯然陸克文政府的失敗,有第一次把暴利稅延伸到煤炭和鐵礦的原因,更重要的原因也在于陸克文政府缺乏政治協調能力和沒能進行充分輿論動員,從而被既得利益集團成功阻截。涉及利益關系調整與規范的資源稅制改革,既要充分反映包括既得利益集團在內的不同利益群體的利益訴求,也要防止被既得利益集團所左右。吉拉德政府的礦產資源租金稅方案雖然成功獲得通過,但是該方案不僅將MRRT稅率從40%降低到30%,而且對礦業公司作了巨大利益讓步:包括所謂“采礦專業技術所作的貢獻”的25%的稅率折讓和前期未抵扣費用或礦業虧損在長期債券利率加上5%或7%的加成結轉等優惠,使包括資源所有者收益的權利金在內的整體資源租金有效稅率明顯低于22.5%。考慮到對中小企業5000萬澳元利潤以下的免征MRRT,全社會總體的MRRT稅率則更低。很明顯,澳大利亞的MRRT改革存在被礦業既得利益集團所左右的問題。

*本文受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資源經濟時代礦產資源稅制改革研究”(項目編號:11AJY012)和“低碳經濟下中國企業管理變革與創新研究”(項目編號:12BJY081)的資助

參考文獻:

[1]徐曉亮:《資源稅稅率設置分析、比較和選擇》,《自然資源學報》2010年第1期。

[2]江峰:《礦產資源稅費制度改革研究》,《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博士論文》2000年。

[3]高培勇、楊志勇:《世界主要國家財稅體制:比較與借鑒》,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0年版。

[4]靳東升:《稅收國際化與稅制改革》,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5年版。

[5]李江:《澳大利亞資源稅改革給我們的啟示》,《自然資源學報》2010年第5期。

[6]劉海民:《從澳大利亞MRRT紛爭看我國資源稅改革》,《冶金管理》2011年第8期。

[7]Producing Countries in the Asia Pacific Region:Australia,China,India,Indonesia and Malaysia.SPE77912,2002.

篇8

一 、引言

一般貿易出口是國內產品在國際市場實現價值的重要環節,是我省的傳統貿易方式。隨著開放型經濟的發展,在外貿體制改革、經濟全球化和國際產業資本轉移等因素綜合作用下,“九五”開始,加工貿易也在浙江的貿易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二 、什么是加工貿易

加工貿易指從境外保稅進口全部或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下稱進口料件),經境內企業加工或裝配后,制成成品出口的經營活動,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1。由于浙江加工貿易的特殊稅制安排,可以在保證出口的同時,有效緩解出口退稅的壓力,因此一般貿易有向加工貿易發展的趨向。

三 、浙江省發展加工貿易的原因以及面臨的問題

赫克歇爾—俄林模型(生產要素稟賦理論)假定各國的勞動生產率是一樣的(即各國生產函數相同),在這種情況下,產生這種比較成本差異的原因有兩個:

一是各國生產要素稟賦比率的不同;另一個是生產各種商品所使用的各種生產要素的組合不同,亦即使用的生產要素的比例不同2。而我省的勞動力相對豐裕,有適合進行加工貿易的生產要素——勞動力資源。在加工勞動密集型商品上有比較優勢,而且我省有較多的科技人才,有發展加工貿易產業的潛力。

不同貿易方式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是不同的,總體上看,浙江外貿長期是高一般貿易低加工貿易,一般貿易對浙江國民財富的貢獻和綜合效應高于加工貿易。加工貿易在浙江的發展仍具有一定的挑戰,我國仍處于加工貿易的傳統發展階段,加工貿易的主體仍是勞動密集型產業。我省加工貿易的產品加工環節單一,產業鏈條短,僅從事簡單的組裝、裝配等勞動密集型環節,產品增值率低,加工貿易管理措施滯后,手續復雜,結構不夠合理3。原材料供應緊張以及出口退稅等都使加工貿易受到一定的困難,當然機遇與挑戰是并存的。我們應對加工貿易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作出相應的對策。

四 、浙江省應怎樣發展加工貿易

我省在發展加工貿易的過程中要及時作出各種對策,以促進我省的經濟增長,對此我作出了以下幾點:

(一) 積極引導和鼓勵出口企業開展加工貿易

加工貿易具有“兩頭在外,大進大出”的特點,在發展加工貿易過程中能帶來國外先進設備、先進技術、先進管理方法以及市場信息,而且能拓寬與國際接軌的渠道,促進外資進入,而外商投資規模的擴大與質量的提高,又能進一步推動加工貿易發展,同時有利于減輕地方政府財政壓力4。

我省應積極鼓勵加工企業,簡化境外加工貿易業務的審批程序。建議對境外加工貿易,可實行登記制;對部分國有企業,可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對那些經營管理不善的國有企業不能到境外從事加工貿易。加強商會、行業協會的協調和服務。充分發揮我省進出口商會、行業協會作用,對我省開展境外加工貿易的企業、行業進行協調。同時,為企業提供各種信息服務。結合我省產業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革,制定我省開展境外加工貿易的行業政策。對于各行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的規劃,要有計劃、有步驟、分期分批地轉移我省的成熟產業和多余生產力,擴大我省成套設備和原材料的出口。

(二)促進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增長

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將保稅料件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結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深加工后復出口的經營活動。未經加工的保稅進口料件不得直接結轉。國家下調出口退稅率和海關修訂的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管理辦法,為這種轉化創造了條件。出口退稅率低于增值稅后,一般貿易出口轉為加工貿易出口,可節省企業稅負。

浙江省有30%左右的原料是以一般貿易直接或間接進口的,從理論上講,這部分進出口基本上可以轉化為加工貿易。據測算,浙江省一般貿易出口的傳統產

品有15%是可以轉化為加工貿易的,目前只轉化了2%左右,發展加工貿易潛力還很大5。但由企業的管理局限和深加工結轉的原料、半成品、成品還沒有建立流轉順暢的交易平臺,這些都影響了傳統產品開展加工貿易。因此,促進深加工結轉刻不容緩,我省要嚴格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管理。利用計算機異地報關系統和加工貿易分冊,規范加工貿易的深加工結轉管理。

(三) 優化加工貿易的發展環境

我們應該努力為加工貿易企業營造良好的經營環境。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下放外資項目審批和加工貿易合同審批權,簡化審批手續,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建立健全關貿、稅貿、銀貿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形成聯動機制和管理合力,及時解決企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為加工貿易進出口提供更多的便利。

面對我省加工貿易滯后的嚴峻形勢,各級各部門必須齊心協力,加大對加工貿易的支持力度,為進一步擴大我市的加工貿易提供必要的保障。一是進一步加大加工貿易的宣傳力度。利用新聞媒介和輿論陣地,推廣先進經驗,進行政策推薦,加強業務指導,引導企業積極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二是加快加工貿易專業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工作。通過向外引進、組織培訓、崗位鍛煉等方式,造就一批加工貿易人才。三是不斷加強加工貿易信息工作。幫助重點加工貿易企業建立“聯網監管”模式,企業與外經貿局、海關、國稅等部門實行聯網,及時解決企業在出口退稅、貨物通關、分類管理等環節中遇到的問題。

(四)加快企業國際化經營的戰略

我省外貿企業中中小型民營企業占了相當大的比例,開展對外貿易起步較晚,國際化經營經驗不足,再加上管理體制不順,生產技術落后,缺乏專業外貿人才,不懂加工貿易操作流程,使開展加工貿易受到很大制約6。企業領導要樹立國際化經營的意識,加強與國外企業的合作。一是走出去,在原料供應地和產品銷售市場設立分支機構或直接投資,及時掌握國外信息,組織生產、銷售;二是引進來,通過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或資金,在國內合作興辦企業或公司,利用國外合作商在信息和渠道方面的優勢,迅速打入國際市場。

篇9

市場經濟的優勝劣汰,必將導致市場中會出現層出不窮的強大企業奪取競爭地位的制高點,其中借助企業重組模式則是其首選方式之一。重組企業不僅可通過重組實現資源的再分配,同時也可以淘汰大量現存的規模小、效益低的企業,以實現產業鏈條的橫向與縱向升級。

企業重組對于企業來講意義非凡,對于政府更是如此。政府應通過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來對其企業重組予以支持和引導,但由于國內企業重組稅制構建較晚,而企業重組也確是符合我國近年倡導的優化產業升級及建設與國際接軌的大企業理念,為此,國家應對其一直秉承扶持政策導向,切實落實關系重組企業生存、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才能促進重組活動而加快行業產業結構調整。企業所得稅是重組企業涉及面較廣、涉獵影響較深的一個大稅種,故其也一直是國家致力于制定企業重組政策的關鍵落腳點,因此,分析現階段企業重組所得稅政策中的現存問題并提出對照性完善建議才是眼下當務之急。

一、企業重組相關理論概述

1.企業重組概念

企業重組,即是指企業欲通過以適應現行經濟環境變化為目的,以提高實際市場競爭力為愿景,運用產業調整、財務重組或是企業轉型等方式將人力、物力、資金等生產要素進行重新整合、優化配置的全過程。

在實踐中,企業重組具體可分為企業之間重組與企業內部重組兩種方式。前者主要通過擴大企業規模而增加企業整體競爭力;而后者則主要通過企業自身經營策略的內部調整以實現其內部資源與資本結構的二次分配與升級,以適應市場的變化,從而實現企業的穩固發展。

另外,我國在稅法上對企業重組也給出了明確定義:即是指企業發生在日?;顒右酝獾?,關于法律或經濟結構方面做出重大改變的經濟交易,具體涵蓋企業自身法律形式的改變、債務重組、股權與資產收購及企業的合并、分立等形式,目前,財稅[2009]59號文(以下簡稱“59號文”)有關企業重組的分類是我國稅收法規中第一次對經濟學中企業重組概念作出了明確規定,從而完成了法律層面的企業重組大類規制。

2.企業重組目標

(1)優化資源配置,實現企業發展

不論是企業之間還是自身內部重組,其實質都是企業欲實現社會資源再次合理分配的過程,即其應從低效益部門逐步升級轉向高效益部門的一種具體操作行為,從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具體來說,技術交流與經驗分享,資本保值與財產增值,規模擴大與市場創新都可以改變現有資本的經營范圍;而企業內部資源重新配置與調整,生產結構的改變及現有資源的優勢互補,也可以通過兩種企業重組方式加以實現,從而提升企業發展與創新潛力,激發員工工作熱情以實現企業的深發展。

(2)增強規模效益,提升經管能力

規模經濟理論寫道:企業運作規模大小與經濟效益高低時常緊密聯系,密不可分,企業若想實現預期經濟效益,適當擴大經營規模實為首選舉措,而企業重組則能幫助企業在短期內迅速實現經營運作規模的擴大。企業領導層在綜合考量相關經濟因素與現存環境的基礎上,選擇低谷時期企業發展途徑時,企業重組不失為一種好方法,強強聯合固然重要,而企業內部重組與其他并購方式也是企業脫困的新途徑,能通過內部聯動及外部制衡增強企業經營把控水平。

(3)促進分工協作,鞏固行業優勢

市場經濟下的企業,無不在其不斷的發展中發現自身優勢、劣勢及行業機遇與挑戰,在企業追逐利益的道路上,領導層會試圖考慮最大化增加優勢,縮小短板及迎接機遇與應對挑戰,以成為行業領頭人為目標,上述競爭環境中專業化、革命性地變革可通過企業重組來實現,在新的“大家庭”中分工協作,優勢互補,進而實現行業的再布局與鞏固企業競爭中的優勢地位。

(4)順應經濟模式,提高競爭口碑

巨大的經濟效益驅動引發部分企業大膽地選擇企業重組方式,它能改變原有不順應經濟現狀的發展模式,使其跳出自身發展的行業壁壘,以增強其競爭決策能力。對企業而言,通過企業重組亦可以促使企業改變現有管理模式,提升管控軟實力,使重組企業能夠真正、勇敢地接受市場經濟的全方位考驗。

二、企業重組所得稅政策現存問題

新的稅收法規中,最為著名的當屬2009年財政部與國稅總局聯合的“59號文”,該文件的出臺不僅明晰了企業重組中關鍵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也同時順應了重組活動日趨活躍的經濟現狀,填補了我國在此方面欠缺的稅收空白,特別是對于一些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相關程序及適用情況等的規定,凸顯出其政策導向顯著的特性,從而成為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提綱挈領性的政策文件。另外,國稅總局還相繼出臺了“2010年第4號公告”(以下簡稱“4號公告”)、“2015年第40號公告”(以下簡稱“40號公告”)和“2015年第48號公告”(以下簡稱“48號公告”),即針對于59號文的專門的、系統的、具體的實施細則,對于重組企業在完成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和稅務申報與稅務機關貫徹執行方面具有指導意義,但在當前經濟背景下,企業重組及其稅收業務亟需國家政策大力支持,因此應首先理清企業重組所得稅政策現行框架的不足之處,才能完善運行機制,使其充分發揮宏觀調控的現實魅力。

1.政策細節有待明確

雖然國稅總局繼59號文之后相繼出臺了一些解釋性文件,但仍存在部分企業重組的有關稅收政策尚需進一步明確規范的問題,譬如集團企業常涉內部重組。目前,很多集團企業出于業務整合與戰略調整需要進行內部重組,但現行政策中卻并未對這類重組提出專門規定,這會導致不少集團企業難以承受內部重組所發生的過高稅負,從而被迫放棄優化的商業安排。

再如,目前很多股權收購采用定向增發和長期股權投資支付并存的模式,由于尚未明確相關政策,實際操作只能尷尬的使用兩種稅務處理方式,即定向增發按照59號文,長期股權投資支付采用換出股權計稅基礎作為換入股權的計稅基礎,亟需出臺更具執行力的政策加以明確,才能使實際涉稅操作雙方理解得更為精準。

2.執行理解有待統一

各地稅務機關對企業重組中現行所得稅政策的理解不統一、執行不協調也是現存的主要問題。如政策中對于收購企業購買股權不低于對方全部股權的50 %的規定,全部股權是否為全部資本的概念,即是否包括注冊資本、資本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理解就大為不同。另外,在稅收征管業務實踐中,部分稅務機關在判定股權轉讓時其所得預提稅負變化問題的同時還會連帶分析股息預提稅負的變化等,稅務機關對政策理解上的分歧,會大大降低稅務機關的業務管控能力及綜合服務水平。

3.不同政策有待銜接

重組業務涉及到的集團內部企業清算,若企業分別適用59號與60號文,可能會得到兩種結果:一是遞延納稅,二是當期應稅,存在潛在的避稅隱患風險。明晰相關執行意見,才能實現企業重組稅收相關政策的完美銜接。

4.征管服務有待監控

目前,國、地稅之間尚欠缺企業重組稅收征管的協同合作機制,對于屬地管理模式,可能會存在同一集團的下屬公司,分屬于國稅或地稅亦或是國、地稅的不同分局管理,而這種管理模式對企業的重組業務審核與備案,尤其是彌補虧損等的確認都會帶來不便,也正是由于其征管協作機制尚未建立,相關部門也很難對此加以有效監控。

三、企業重組所得稅政策完善側重點

1.法律形式

59號文中,重組企業若要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先決條件就是企業應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這也是稅收中性與反避稅原則的綜合體現。然而,到底什么才是合理的商業目的,沒有具體的確定標準,如若不做好法律形式上的具體解釋與說明,便會導致各方理解的不統一,從而造成較大的稅務風險。為此,2010年的4號公告中做出了相關明示,但也并沒有明確稅務變化與財務變化的范圍等概念,使得“合理商業目的”的最終判斷權掌握在稅務機關手中,容易造成稅收地區差異與不公平現象的發生。

2.債務重組

在59號文中,針對企業重組中的債務重組有明確商業目的、連續12個月的實質性經營活動、股權支付的比例及原主要股東等的相關規定,對于企業發生多筆債務重組而進行合并計算時是否違背稅法規定,債轉股中期限及計稅基礎等盲點都應成為國稅總局等實現企業重組所得稅政策完善的側重點。

3.股權收購

企業重組中,股權收購方式的股份支付額比例限制、收購公司和發行權益證券時被收購股權的計稅基礎及特殊性稅務處理時涉及其中的自然人股東納稅問題都會成為其中的關注焦點,尤其是企業重組中涉及的個稅問題更是重組政策中的大眾熱點,所以,在股權收購中應注意企業所得稅與個稅的關系,也是需要企業所得稅稅法健全和完善的實質內容。

4.資產收購

資產收購中的債務是否所屬資產收購標的范疇,被收購資產確認比例的標準、計量原則及判定其是否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都是資產收購的現實問題,從理論上來講,資產與股權收購并無本質區別,但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卻較易出現人為評估因素干擾,亦會放大不公平、不合理的缺陷,因此,完善現行稅收政策,明確資產收購相關要素標準實為重要。

5.企業合并與分立

談到重組中的企業合并與分立,就不能避諱諸如彌補損失的順序、稅收優惠的確認與計算、預提所得稅等現實盲區,59號文對上述問題未作出明確規定,就可能會造成重組企業相關財稅政策運用失誤及隸屬稅務機關的執法不明,所以,有關部門應將法律形式及企業重組中的幾種關鍵分類作為切入點,完善具體財稅政策,以更好地發揮其導向作用。

四、企業重組所得稅政策的完善措施

現行企業重組所得稅政策已較為完善,但畢竟實踐才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有關部門仍需再接再厲,對現存不足及盲區加以優化改進,從而實現企業重組所得稅政策質的飛躍。

1.補充規范與具體解釋

眾所周知,法律必須經過解釋才能適用,稅法亦是如此。企業重組與兼并的形式紛雜,而現行稅收政策卻較為抽象、概括,所以,對于法條模糊及尚未明確的重組問題,應在有關文件上作出具體的適用性講解與規范剖析,以稅收法定為基礎,以利于納稅人為原則,積極做好順應時代變化與經濟形勢發展的、合理的、切實有效的相關解釋。

前述提及的諸如合理商業目的等的界定,目前尚缺乏可操作的指引,從而將自由裁量權過多的留給稅務機關等現象依舊存在,迫使現行稅收政策中籠統與抽象的規定細化工作需提上日程,因此,出臺廣泛而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導意見或者是參照性的具體事例呼聲高漲,我國可在結合本國國情前提下,適當借鑒國外先進國家的重組細則,對此作出完善細化的可行性操作指引。

企業所得稅重組政策的單向調節并不能解決稅制體系整體需要協調一致的原則,由于其不僅涉及企業,還會更多涉及個人層面,所以,實現二者協調一致十分關鍵。再如,企業之間的交易常會涉及轉讓價格問題,屆時對于關聯易的商品定價、成本核算、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流轉稅及其他稅收的考慮等都是決定企業價值的重要指標,故完善不同政策之間的合理銜接才能使企業所得稅自身的效能發揮最大。我國稅法及相關法律應統一對關聯交易實務中涉及的概念、原則、計稅基礎、計稅標準的規定。

2.加強征管的綜合質量

細化、補充與規范政策及操作辦法,無非是為了更進一步地統一有關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問題,為了最大化降低企業納稅風險,同時也為了減少稅務機關執法風險,企業重組事項的全程審核與監督更應據實落實,從而實現全程監管,完善手續,減少盲點,提高效率,降低爭議,提升征管綜合服務水平的目的。

建議稅務機關可以委派指定的稅務專員,對重點企業的重組全過程進行調研和跟蹤,結合所搜集的企業稅務資料進行分析和指導,以便企業更好地完成重組事宜,提高對企業所得稅征管和后續管理的質量。

3.實現國際化協調統一

國內企業現已涉及跨境重組領域,故實現企業重組中所得稅的政策的國際化制定迫在眉睫,一則可以解決國內企業跨境發展的稅務憂慮,二來可以制衡以謀求稅務利益而進行并購重組的個別企業的避稅活動,可就目前來看,仍有國際間交易實質、交易定價及稅收協定不一致等問題存在,亟需稅務機關特別關注,以制定出更為完善的政策法規。

我國稅務機關應當積極學習國外企業重組所得稅的規定,基于我國國情來引入國外稅務機關的稽查、征稅及管理模式和方法,例如實施注冊會計師責任制等,以完善我國稅法的相應部分。

五、結束語

總而言之,企業重組已成為企業在其行業領域中保持領先地位及具有競爭優勢的主要手段之一,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對于是否能完成企業重組發揮的作用尤為關鍵。為了使企業能順利完成重組,更好開展經營活動,應根據日益復雜的企業重組模式,進一步完善和明晰企業重組的所得稅政策,從而充分地發揮政策引導指導的作用。

參考文獻:

[1]許陽陽.資產重組企業所得稅政策評析與完善[D]. 長春:吉林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3.

[2]魏志梅.企業重組所得稅政策探析[J]. 稅務研究,2013,(4).

篇10

摘要:近年來,伴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國在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中存在的問題也在日益凸顯出來。在目前的階段中,我國的稅務會計方面存在著諸如稅務會計工作得不到重視、滯后于會計制度改革的稅收制度改革、以及納稅項目繁瑣復雜等等諸多問題。針對我國目前階段中稅收會計模式,筆者在文章中就我國稅務會計中存在的問題及應對措施進行了分析探討。

關鍵詞:稅務會計模式;問題;措施;分析探討

會計模式是對會計活動中各個要素的基本特征及各要素之間存在的內在聯系與結構的反應所形成的有機整體,其概念是一個集合或某個整體,而非是對會計活動中某一個或是幾個要素進行反映的這樣細小的概念。會計模式對社會環境有著很深的依賴性,因此,在進行會計模式的分析研究時,必須將其限定在一個具體的審核環境中進行研討,否則很難對會計模式中事物的本質特征有一個準確的理解。

一、稅務會計的概述

稅務會計可以看成是財務會計的延伸,這種延伸是基于不斷在發展完善中愈加復雜化的稅收法規。其工作內容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稅務會計核算。這項工作受到稅種的影響,因為稅種的不同,其在工作中進行具體開展的稅務核算內容也就不同。稅務會計核算內容可以劃分為流轉稅會計、所得稅會計、增值稅會計、營業稅會計等等幾個方面,其中,國內稅務會計的重要內容就是所得稅會計和增值稅會計。稅務會計的另一方面的工作內容是稅收籌劃,稅收籌劃是根據每個企業之間在其需求和生產營銷方式之間存在的差異性,進行財務關系的處理以及合理的企業納稅計劃。作為財務會計的延伸,稅務會計不可能脫離財務會計進行獨自工作運行。一方面是因為稅務會計對納稅人生產經營的監管及核算是基于財務會計才得以運行的,同時,稅務會計又是財務會計的一種補充形式,保證了財務會計的有序運行。但是,稅務審計與財務審計之間還存在明顯的差異性,具體表現在兩種會計模式的基本前提、核算原則、根本目的、會計處理這四個方面的工作中。

二、我國目前的稅務會計模式中存在的問題

1.滯后的稅收制度改革。在我國目前階段的稅務工作中,稅收制度改革明顯滯后于會計制度的改革。上世紀末期,稅收制度改革和會計制度的改革步伐基本保持一致,然而,財務會計在中央一系列法律法規出臺以后逐漸成為了一種單獨的體系,而稅收制度仍在原地停滯不前。在大多數情況下,在新的經濟政策出臺時,會計制度方面也會有相對應的政策和處理意見,但是稅務方面卻沒辦法那么快速的對新出臺的法律法規作出反應,由此就導致了稅務改革與會計改革之間存在著時間差,從而造成了稅務改革滯后的現象。

2.納稅調整項目復雜。影響稅收會計與財務會計之間存在差異性的原因還有納稅調整項目復雜。在進行納稅調整時需要涉及到許多內容的核算,過程極其復雜,實在可以說得上的“牽一發而動全身”,這其中存在的一些復雜的操作內容即使是相關的專業部門的工作人員都不能進行準確的理解和操作,企業納稅人更是理解不了。這樣的情況不僅對稅款的征收工作造成了影響,也將征納雙方的成本增加了,更是與稅務制度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馳。

3.稅務會計沒有得到相應的重視。在許多的企業中,對待稅收會計的態度都是簡單的認為稅收會計只是財務會計工作的一種延伸,而沒有必要去增設專門的稅收會計這樣的職位,那樣只會造成企業資源的浪費。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會因為不具備專業的稅收會計職能,從而導致一些非主觀因素造成的漏稅情況,最終造成被相關部門審查,名譽和財政雙雙損失的情況。因此,針對以上我國稅收會計模式中存在的問題,相關稅收會計工作的工作人員必須提出有效的改善措施,從而使我們國家的稅收會計模式能夠更好的服務于我國的經濟工作。

三、對我國稅收會計模式的完善措施

1.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適度分離”.所謂“分離”就是將稅收會計制度從財務會計制度中分離出來,成為一個獨立的體系,能夠獨立的完成對企業成本的核算及利潤稅收扣除的工作。所謂“適度”則是需要在分離的過程中掌握好分離的范圍。在稅收會計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制定上,要在充分體現法規要求的同時,考慮到國家的基本需要,并且堅決以“相互靠近”為基本原則,從而使稅收會計法規與會計制度相協調一致。在我國的稅收會計制度中采取“適度分離”的模式能夠有效縮小稅法和會計之間的差異性,同時對企業和稅務機關都能起到一種節省資源的作用。但是,進行“適度分離”的過程中還應該注意到我國的基本國情,根據不同的企業情況,制定不同的分離方法。例如,對于一些大型的企業機構,基于其多元化的籌資渠道和復雜的治理條件,應該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納稅體系,這套體系需要考慮到企業各方面的情況,從而使企業能夠很好地履行納稅的職能。其中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套納稅體系的建立必須符合國家的宏觀調控以及會計的發展現狀。另外,對于一些小型的企業機構來說,由于其企業資金的來源較為簡單,因此不必單獨建立納稅體系,而是直接將公司的賬目及財務報表進行納稅申報,其計算結果與企業的會計利潤大致相同,這種納稅方式還可以有效減少不必要的資源浪費情況。根據企業的規模不同在稅務會計中采取不同的方式對待,可以在減少企業納稅成本的同時,提高稅收機構的工作效率。

2.完善并重的稅務會計體系。我國的稅務工作從稅收體制方面來說屬于復合稅制。稅務審計與財務審計存在著一定的相互依存性,但又由于其目標職能所存在的差異,存在著分離的發展趨勢。在我國的目前階段的稅務會計工作中,隨著企業和個人的所得稅方面的不斷改革和完善,使得所得稅已經逐漸成為了我國稅務會計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并且,流轉稅收也已經在我國的稅收工作中占有了很大的比重。因此,在我國未來的稅務會計工作中,應該建立流轉稅會計與所得稅會計相并重的稅務會計體系。

3.我國增值稅會計制度的制定。隨著我國在增值稅方面法規的不斷革新和完善,增值稅會計工作已經形成了其獨有的工作體系,會計處理方面也逐步得到了規范。我國在進行增值稅會計制度的制定過程中,應該充分考慮到增值稅的納稅人,即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種類型的增值納稅人的情況,并從我國的經濟狀況出發,進行嚴謹規范的增值納稅會計制度的制定。同時,又考慮到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之間具有一定的相互依存性,又由于其目標職能所存在的差異,存在分離的發展趨勢,因此,需要對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之間的適度分離和必要協調進行特別強調。國家應該以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適度分離作為相關稅收法規及會計規范的制定的基礎,并且保證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獨立性,又能使二者在各自的工作操作中做到相互協調發展。

主站蜘蛛池模板: 固镇县| 鹤峰县| 灯塔市| 互助| 八宿县| 庆云县| 安远县| 新野县| 葵青区| 左贡县| 博罗县| 阿勒泰市| 金坛市| 涟水县| 锡林郭勒盟| 拜城县| 申扎县| 清镇市| 利津县| 石楼县| 贵德县| 浪卡子县| 桐梓县| 集贤县| 正宁县| 林州市| 长宁区| 吴川市| 宝清县| 广宗县| 绥宁县| 临朐县| 嘉祥县| 清水河县| 张家口市| 承德市| 益阳市| 阿图什市| 定南县| 金溪县| 香格里拉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