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4-03 1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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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區縣一級行政服務中心面積3864m2,擁有行政審批、信息咨詢、資源配置、公共服務等服務,目前共有30家單位進駐,設辦事窗口168個,包含進出境辦理業務、國稅局等具體窗口設置。
1.2影響行政服務中心人員荷載的主要因素
為了做好充分準備,在正式實施調研之前,筆者到現場與該行政服務中心的負責人、大廳的工作人員進行了座談、了解了歷史數據,并對現場的出入口進行了統計以便制定周密的調研方案。影響行政服務中心人員荷載的因素有:(1)行政服務中心的級別,由于具體工作被區縣或地市一級行政服務中心分擔,因此直轄市、省一級的行政服務中心,人員往往相對較小。(2)行政服務中心的工作范圍,具備出入境業務、工商業務時,人員荷載會激增,其他窗口的人流量則較低。(3)周期性特點較強。在1年中,春季(3月份)辦理出入境的人數、年底(11月份)工商稅務辦理的人數都會形成年高峰期;在一周中,由于各單位工作的安排,一般在周一、周五會形成周高峰期;在1天中,由于交通的因素,在上午10點半、下午2點左右會形成日高峰期。
1.3人員荷載調研方法
目前,雖然有一些可以用于人員調研的自動計數設備及軟件,但是由于行政服務中心建筑的特殊性,以及設備自身的缺陷,在調研中仍舊采用常規的方法進行。獲得建筑物人員荷載,可以采用兩種方法。調研時,為了提高調研的精度,同時采用了上述兩種方法進行。將整個調研團隊分成兩個小隊:一隊為固定崗位,設置在所有的出入口,包括首層的主出入口,以及其他各樓層的樓梯口、扶梯口、電梯口,每個人持兩個計數器分別清點進出人數,每隔5min記錄一次數據,關鍵位置設兩人計數,結果按照平均值處理;另一隊為流動崗,每半點、整點統一清點區內人數,人員密集的出入境區同時設置3~4人劃區統計,每次清點持續約5min。
2調研數據
2.1現場照片可見,各區域的人員荷載差別較大,一些區域摩肩接踵,而另一些區域則門可羅雀。
2.2人員荷載統計數據
為采用出入差值法、經過數據處理后,所獲得的政務服務中心全天累積進出人數的曲線。曲線清晰地展示了:大部分時間流出曲線略低于流入曲線,差值就是滯留于區域內的人員;流出曲線滯后于流入曲線達到穩定段,滯后的時間可看作人員的停留時間。注意,由于中午存在午休,需要關門、清場,因此曲線的中午段存在一個平臺期。
2.3人均占地面積
為分區域的人均占地面積對時間的波動曲線。3層出入境區域的人均占地面積值明顯低于其他區域,其換算出的人員荷載值或者人員密度值也將遠大于其他區域。另外,圖中可以看到上午自10點開始、下午自13點30分開始,各區域人數逐步達到峰值。
3調研結論
在以往的人員荷載調研中,往往以得出所研究對象的人員密度值作為調研的目標。但是通過調研結果可以發現,對于政務中心類建筑,人員的密度值大小并不能正確反映出其人員荷載的高低。來窗口辦事的人員,一般會選擇就近的區域等候辦理。等候區的大小,并非根據窗口的辦事人員多少劃定,而是根據行政服務中心公共大廳的建筑面積、布局情況確定。例如,某區級行政服務大廳,將發改委、園林局、住建委、規劃分局、城管局、環保局、國土分局、工商、臨時、消防等窗口設置在3層某房間內,其中等候區面積87m2、僅設置一排等候座椅,其密度能夠達到0.27人/m2(人均占地面積3.7m2),但是本行政服務中心4層大廳面積達到404m2、密度僅0.097人/m2(人均占地面積10.4m2)。實際上,這兩個區級政務中心的這一區域設置的窗口類似,人員荷載均較低,但是由于其房間面積差了3.6倍,人員密度(人均占地面積)差了將近3倍。有鑒于此,應當尋找一個能夠客觀反映人員荷載的指標。鑒于各行政服務中心的面積條件有較大不同,因此該指標不應包括面積指標;來行政服務中心辦事的人,目標非常明確,均會在目標窗口附近等候,因此該指標應當體現窗口的吸引力。綜合上述考慮,筆者提出一個表征人員荷載的指標———窗口瞬時吸引人數,本項目各層、各區域的窗口瞬時吸引人數指標。在各種窗口類型中,出入境屬于吸引力特別強的窗口,因此將出入境區域單獨進行統計,在本行政服務中心里出入境區每個窗口的瞬時吸引人數達到23.6人;工商業務辦理窗口,也是屬于吸引力相對較強的窗口,也單獨進行了統計,其每個窗口的瞬時吸引人數達到4.8人;其他區域的窗口,則屬于吸引力較低的窗口,每個窗口的瞬時吸引人數從4.4~1.7人。
二、行政現代性融入期
行政現代性的融入期是在進步時代,伴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以及政府規模的不斷擴大,社會各處充滿了改革之風,在威爾遜確立了行政學的工具理性之后并未產生很大的影響,甚至當時在研究政府管理的各界學者都沒有對《行政學研究》這篇文章的內容有太多的引用與借鑒。當時,人們把注意力都放在了工廠企業的有效管理方式上,最有影響力的是科學管理運動,科學管理運動對當時的政府改革運動產生了很大影響,政府全面借鑒了科學管理的主要思想與措施,并十分崇尚這種管理方法所帶來的效率革命。但令人驚訝的是,雖然當時的學者沒有太多的關注威爾遜那第一聲的吶喊,但是對科學管理運動借鑒同樣也確立了行政管理的工具或技術理性的含義,科學管理運動主張管理的中心問題是提高勞動生產率,科學的挑選一流工人,工人要掌握標準化的操作方法,使用標準化的工具、機器和材料,并使作業環境標準化,將計劃職能同執行職能分開,摒棄原來的經驗工作法,采取科學工作法,一切管理事務都要按照標準程序執行。雖然科學管理是以工廠管理合理化為目標而富有實踐性,但還是缺乏一般科學性,由此在深受科學管理運動的影響下,人們沿著這條主線開始對管理內容進行修正與補充,其中最著名的是法約爾,他從實施管理教育的目的出發,理論富有原則性。在法約爾看來,當時缺乏管理教育,其原因在于缺少管理理論。每一個管理人員都按照他自己的方法、原則和想法來行事,而沒有一個人把可以為大家所接受的經驗教訓概括成為管理理論。如果存在一種得到公認的理論,即已為普遍的經驗所檢驗過的一套原則、規則、方法和程序,那么情況就會完全不同了。基于這些構想,他提出了著名的管理五要素和十四條原則,為管理學理論的發展又向前推進了一步。當時的工廠企業管理將科學與技術看作是實現效率目標的核心,并致力于科學管理與技術崇拜,將現代性的整體文化特點體現的淋漓盡致。隨后是政府行政管理對工廠企業管理的借鑒,隨著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日益擴大,行政管理涉及的部門越來越多,包括經濟、稅收、交通運輸、教育、郵政、福利、公共事業等各個方面,行政管理人員的隊伍也在不斷壯大,因此就需要科學的管理理論來指導國家的行政管理活動,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解決的辦法只有借鑒已經相對成熟的工廠企業的管理方法,政府行政管理借鑒了當時工廠企業管理的科學方法與原則,成功地將現代性的文化特點融入到行政管理領域,自此,行政管理領域真正表現出了現代性特征。
三、行政現代性發展期
行政現代性發展期處于20世紀30年代至40年代,正是一個普遍追求行政原理的時期。公共行政領域的研究者與實踐者致力于探索理性的組織模式與科學的行政方式方法,是一個將行政管理徹底模式化與物化的過程。首先,最有說服力的就是理性官僚制模式的確立與完善,雖然官僚制的雛形形成于古老的東方,可是得到理性的發展卻是在西方,可以說是西方資本主義的長足發展導致權力結構運行的合理合法化,而這種合理合法化的權力就是形成理性官僚制模式的關鍵原因。理性官僚制模式是行政現代性的一個具體體現,并且將行政現代性發展到了最完美的程度,它完全將價值理性分離出去,無論是官僚體系內部的程序設置,還是具體工作崗位上的職員,都不具備價值判斷的機會。理性官僚制的主要特征表現為:明確劃分每一個組織成員的職責權限并以法規的形式嚴格固定這種分工;官僚制組織是一個等級實體,具有等級與權力一致的特征,在這樣的一個等級實體中,將各種公職或職位按權力等級組織起來,形成一個指揮統一的指揮鏈條,沿著自上而下的等級制,由最高層級的組織指揮控制下一層級的組織直至最基層的組織,于是變形成官僚制中層級節制的權力體系;官僚制組織要制定一整套規則和程序來規范組織及其成員的管理行為;形成正規的決策文書;組織管理的非人格化;適應工作需要的專業培訓機制;合理合法的人事行政制度。從技術理性的觀點來看,這種純粹的官僚集權式行政組織是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效率的,因此這種組織是對人進行絕對必要控制的最合理的手段,在精確性、穩定性、嚴格的紀律性和可靠性等方面都是優越的,它能夠正式地應用于各種行政管理任務中。后來的學者對行政現代性的進一步發展作了不朽的貢獻,對行政學發展成為一門獨立學科起了重要作用的美國第一本行政學教科書的作者懷特,他將研究重點轉向了行政管理內部,轉向技術性細節,使行政科學成為系統化理論化的知識體系。在對公共行政進行了綜合研究的學者古利克看來,“通過科學和科學精神,人類擺脫了,至少是在物質生活方面擺脫了習慣的完全控制。”就公共行政而言,古利克把科學方法視為“以能力取代無知、以專業人員取代非專業人員、以專家取代雜而不精者、以日益加劇的分化和專門化取代華而不實、以素有訓練的行政人員取代訓練無素的新手”的一種途徑。對行政組織管理的原則進行了歸納和概括的行政學者厄威克,在1937年的布朗婁委員會以及1945年和1950年的兩屆胡佛委員會等多屆美國行政改革委員會都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厄威克提出的行政組織管理原則,正如著名管理科學家卡斯特和羅森茨韋克所說的,厄威克等人的最基本的貢獻之一就是強調了這樣一個主張:管理是值得觀察、研究和改進的獨特領域,從而是一種重要的科學。基于這些理論以及實踐者研究者的探索,終于將行政現代性發展到其巔峰形態,公共行政領域無不體現著現代性的特征,所以這一時期成為行政現代性得到充分發展的時期。
四、行政現代性異化期
行政現代性的異化期體現在19世紀50年代到60年代,在這一時期人們漸漸意識到行政現代性的某些弊端,如對人性的忽視,對技術理性的崇拜、價值理性的拋棄以及官僚組織龐大機器的僵硬化,并試圖將這些弊端揭示出來以告誡人們警示人們其危險性所在,表現最為激烈與明顯的是沃爾多與西蒙之間的爭論。西蒙是行政現代性的倡導者與捍衛者并且是邏輯實證主義的繼承者,他主張行政領域的科學方式方法和嚴格的等級秩序以及非人格化,強調效率在行政管理中的地位,無視一切價值的因素,雖然西蒙批判了行政原理說,并認為這些原理只是諺語,不具有科學性,但是他并沒有跳出行政現代性的領域,仍然為現代性所魔域。首先表現出行政現代性反思的是沃爾多的民主行政主張,在沃爾多看來,民主應該通過建立一個強有力又負責任,旨在有效地滿足人們的需要并且能夠關心人們的意愿的政府來加以實現,沃爾多對政治與行政二分進行了批判,認為這是不可能實現的并且也是過時的,這一觀點已不是他個人的想法,而是當時很多研究者共同的心聲,既然二分并不成立,那么在公共行政領域,對政治的關注已經使一些以前被排除在行政管理之外的東西又被重新提出來,因此,在公共行政學中,就應該既有仍然關注事實問題的行為主義行政學觀點,又有重新關注諸如行政人員在行政過程中的角色等價值問題的其他行政學觀點,這就需要將價值理性問題重新整合到行政管理過程中,使行政現代性與公共行政領域出現了分離。沃爾多認為,“邏輯實證主義的一個更大的但卻具有相關性的問題是邏輯實證主義導致了一種不成熟的技術取向,這種技術取向把公共行政僅僅視為實現外部確定的目標的一種工具。”他在批評了行政西蒙的邏輯實證主義主張以及對行政現代性的審視之后提出民主行政理論,他認為,“這個未來社會的社會動力學的基本原理應該是:在一個民主社會里,只有民主本身才是唯一能使權力合法化的東西。”從沃爾多的民主行政理論中,我們可以發現行政現代性的異化,對于歷史的發展使得公共行政領域不再一味追求行政的現代性,而是對于某些關乎價值理性的東西開始吸引研究者與實踐者的關注。
二、加強業務建設
局行政許可科建立健全了檔案人員崗位責任制、檔案管理移交等制度,該科檔案員注重從教育行政許可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移交等基礎工作抓起,嚴格按照有關文件精神和規范操作,以“零失誤”為目標,堅持不懈地加強業務建設。首先,根據市行政審批中心和市法制辦有關規定,局行政許可科檔案員在平時就積極做好收集工作,確保教育行政許可檔案的齊全完整、登記序號連續。具體的歸檔范圍為:
(1)教育局在履行行政許可職責過程中產生形成并處理完畢的,具有保存查考價值的各類文件材料和申請者遞交的申請材料、圖表、照片等材料原件。
(2)教育局出具的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書面憑證、窗口承諾件通知書、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許可文書送達回證、行政處罰決定書、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等辦理文書原件。
(3)教育局頒發的許可證復印件和存根原件。
(4)其他具有利用和保存價值的文件資料。
其次,根據《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工作規則(試行)及相關文書的通知》規定:“實行行政許可檔案管理制度。經辦人員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后五日內將行政許可的全部材料按一事一檔原則裝訂歸檔。”局行政許可科檔案員在綜合檔案室檔案員的指導下,在平時就及時將辦理完畢的教育行政許可檔案按一事一檔的原則進行整理并裝訂歸檔。一個審查決定(包括申請審批的全套文件材料)組成一個檔案卷盒,文件多的可組成多個檔案卷盒。行政許可檔案卷內文件以“件”為單位編制卷內文件目錄并編件號和頁號(已裝訂成冊的可不編號)。一份完整的審查決定(審核意見)視為一件,一個檢查評估報告為一件,一份考試或考核材料為一件,一份許可證為一件,一項設計為一件,一張圖紙、照片各為一件。行政許可檔案卷內文件排列順序為:行政許可決定(批復與結論性文件)在前,各種許可證在前,申請材料在后;文字性申請材料在前,申請人所填的表格、圖紙、照片(含文字說明)在后。行政許可檔案整理完畢,應以每個具體行政許可事項為立檔單位裝入檔案盒保存,檔案盒規格采用國家檔案局標準卷盒,統一由局綜合檔案室發放。再次,根據有關規定,局行政許可科檔案員于每年年底前將全部已整理完畢的行政許可檔案移交局綜合檔案室,并造具移交清冊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自留備查。局綜合檔案室在接收檔案時嚴格把關,認真審查,對不完善的待完善后再移交。綜合檔案室在接收行政許可檔案后再進行分類、保管、統計和提供利用,同時,將所有的教育行政許可檔案掃描后保存為電子檔案,再刻錄成光盤備份保存。局行政許可科以外人員需查閱教育行政許可檔案的,應經局領導同意后,辦理查閱登記手續。由于行政許可電子檔案查閱快速、方便,能極大地提高利用效率。
(一)地市政府表面重視職教,實際重視普教。職業教育為地方經濟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提供技術保障和人力支持的經濟功能已被地方政府認同,職業教育也被列入政府社會經濟發展規劃中。調研顯示,96%的地市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經濟社會和產業發展規劃中;81%的地市每1-2年召開一次職業教育工作會議。這一數據足以說明地市政府對職業教育的重視,但是“說起來重要,辦起來不要”的現象依然存在。在投入方面,由于職業學校注重學生動手能力培訓,必須配備實訓設備和耗材,學生培養成本高于普高,發達國家對職業教育的投入通常是普通教育的2.5倍。但是調研中發現,與普高相比,被調查地區中職學校經費投入高于普高的占26%,與普高一樣的占28%,低于普高的占46%。筆者曾帶隊去東部某省的一個地市級考察,與所料一致的是,該市重點中專與重點中學在校園面積、基礎設施、校長和教師配備上都有很大距離。
(二)地市職業教育管理格局以分別管理與歸口管理為主,政策落實與質量監督不到位。長期以來,我國職業教育由教育部門、人保部以及部分行業、企業管理。調研顯示:46%的地市由教育部門和人保部門分別管理,44%的地市統一歸口教育行政部門管理,10%由政府層面統籌管理。也就是說,分別管理和歸口管理形成了當前地市職業教育管理格局。在地市政府在職業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中,大家認為最大的問題是“政策落實不力”和“缺乏職業教育督導”,都占36%,其次是“多頭管理、政出多門”,占26%,再次是“上級領導不重視發展職業教育”,占10%。在政策落實上,部分地區用于職業教育的30%的教育費附加政策不能落實。為應付上級督導檢查,地市財政部門將這筆經費暫時劃撥到教育局財政上,檢查結束后馬上劃走。局長們戲稱,這是“財政局長與教育局長玩的一個數字游戲”。生均撥款政策執行更是困難,1996年頒布的《職業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地區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財政部制定本部門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足額撥付職業教育經費。”但是到目前為止,僅有10個省(區、市)出臺了職業院校生均撥款標準。在職業教育督導上,2012年,教育部專門頒布了《職業教育督導條例》,由于現代教育督導工作歷史不長,職業教育督導工作更是新生督導項目,很多督學、督導辦主任并沒有從事過職業教育的經歷,專門設置職業教育督導機構和將職業教育列入當前督導計劃中的更是少之又少。在教育體制綜合改革試點項目中,56個職教試點項目中僅將內蒙列為職業教育督導試點,占試點項目的1.8%。
(三)地市政府統籌力度不均,招生問題制約職業教育發展。統籌協調有利于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是地市政府優化職教資源、提升辦學水平、促進城鄉、校企協同發展的有效措施。地市政府在統籌職業教育方面力度最大的是統籌學校布局,為82%;其次是經費投入,為70%;第三是專業設置,為63%;第四是招生和就業,為58%;統籌力度最弱的是師資,為38%。校企合作是職業學校發展生命線,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發揮統籌主導作用。調查顯示,統籌協調是地市政府在校企合作方面主要職責,占66%;13%的地市政府通過政策制定促進校企合作;10%的地市政府直接指導職業學校的校企合作;11%地市政府沒有參與校企合作。由此可見,地市政府將統籌力度主要放在學校布局和經費上,在校企合作上也有少部分地方政府“缺位”。近年來,“招生難”成為制約職業教育發展的首要問題。出現“招生難”的一個主要原因是,政府統籌職能沒有很好發揮,缺乏全局性規劃,職業學校缺乏統籌設計,專業重復,造成競爭生源。一些位于地市級的省屬職業學校,由于“地方保護”政策,很難招到地方生源;為了競爭生源,各個學校不得不給學校和老師回扣,購買生源,提高辦學成本,無力改善辦學條件、促進校企合作和提高師資隊伍水平,形成了惡性循環。
(四)地市政府主導力度大,學校自不足。政府主導下的職業教育管理體制有利于職業教育快速和協調發展。但是如果政府包攬太多,缺少市場機制調節,學校自主性就得不到發揮。調查顯示,公辦職業學校辦學經費中92%來自政府預算內財政撥款,7%來自學生學費,1%由學校自籌。《職業教育法》規定了建立多渠道籌集職業教育經費的經費籌措機制,但是,目前公辦職業學校經費以政府投入為主,學校缺乏尋求其他渠道籌資的積極性,多渠道投資機制難以建立。在政府對職業學校的專項撥款方面,用于房屋基建的撥款最多,占74%;其次是用于學校的實訓儀器設備的撥款,占72%;再次是重點建設專業的專項撥款,占69%;最后是對薄弱學校的補助,占66%。由此可見,政府在專項經費預算方面,基礎設施和設備等硬件投入較多。有些局長提出,由于上級主管部門在專項經費預算死板,學校用于校舍加固維修費用和實訓設備購置的經費用不完,而學校卻沒有專項經費用于兼職教師的聘用和特色專業建設等軟件建設。在教師招聘方面,學校也沒有自,地方人事部門按照公務員招錄標準和方式招聘教師,達不到中職學校對“雙師型”教師的需求。有些地市中職學校校長和副校長都由市委組織部統籌,甚至學校中層干部聘任也必須經市教育局備案。政府在投入和人事管理方面的過分主導,束縛職業學校手腳,不利于學校發展。此外,地市政府或有關部門還為職業學校畢業生提供信息服務,最多的是就業服務,占88%;創業、培訓等其他服務項目占12%。
二、地市政府統籌主導職業教育的思考與建議
地市級政府負擔著地方職業教育改革發展,在促進地方職業教育發展中,發揮了統籌主導作用。但是調查中發現,地市政府在統籌、監督、保障等方面存在“缺位”現象,即應該政府做到的卻沒有做到,而在管理方面卻存在“越位”現象,即應該放權的地方沒有放權。鑒于此,筆者認為,應該從政策落實、職能轉變和統籌管理三個方面入手,確保責任到位、簡政放權和優化配置。
(一)落實政策,責任到位。地市政府職責到位才能保障職業教育發展。然而從認識到行動存在距離,一些地方政府在履行統籌主導職業教育發展職責時,往往是“說起來重要,干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調查中也存在著“地市政府表面重視職教,實際重視普教”的現象。其原因可以從地方政府政策執行價值沖突的角度分析:一方面,地方政府認識到發展職業教育有利于人全面發展、社會公平和經濟發展;另一方面,他們不得不被以分數和升學率為考核標準的政績觀左右。這樣一來,地方政府已經認識到必須重視職業教育,將職業教育納入規劃中,召開相關會議并發文推動職業教育發展,但是在對職業教育的條件保障方面確不如普通教育。因此,應落實和采取相關措施。1.地市政府首先要貫徹落實就業準入制度。一些企業為降低生產成本招收沒有經過培訓的人員,影響職業學生畢業生就業。用人單位招錄職工必須嚴格執行“先培訓、后就業”、“先培訓、后上崗”的規定,從取得職業學校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和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中優先錄用。對于違反就業準入制度的企業,特別是對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相關職業,如衛生醫療、食品生產等行業,加強監管,人保和工商部門要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對違反規定、隨意招錄未經職業教育或培訓人員的用人單位給予處罰,并責令其限期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2.地市政府還應保證職業教育經費投入增長。各級政府在經費投入方面承擔不同的責任:省級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區職業學校生均經費撥款,并依法監督執行;地市政府除了保證職業學校教師工資按時發放以外,還必須落實“城市教育費附加安排用于職業教育的比例應不低于30%”的政策并保障教育經費逐年增長。3.地市政府應落實職業教育學生資助和免費政策和職業學校學生責任保險制度。中職助學金政策一直受大家質疑,原因之一是學生揮霍或亂花助學金,產生不良效果;而中職學校確無經費進行基礎設施建設,辦學條件差;更有甚者,極少數中職學校還存在虛假注冊學生學籍、騙取國家助學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最近,江西新余市調整助學金用途,將該項目經費(每年約300萬元)設立為職業教育發展專項經費,用于獎勵為新余企業輸送員工的院校,以及實施集團化辦學、推進職業教育信息化建設的職業院校。[1]在免費政策方面,已經有內蒙、山西、江蘇、福建、重慶、貴州、青海、寧波、廈門9個省市區免除中職教育學費,免學費資金由財政補貼職業學校,補貼標準從每生每年2000元至6500元不等;25個省實行職業學校學生責任保險全覆蓋。
二、公共行政問責與企業問責辨異
(一)公共行政行為被問責的基本標準變遷
1.秩序行政理念下以“合法性”作為公共行政問責唯一尺度行政是面向未來以目標為導向一系列的塑造活動,其呈現為管理、協調、自律、監督等各種制度化的組織形態與動態行為。基于國家公共權力及社會組織以及一般企事業單位的主體身份差異,行政分為公共行政、社會行政、私行政三種類型。傳統的公共行政以高權性、單方性、強制性為典型特征,傳統公共行政行為正當與否判斷之最高標準在于“合法性”。行政行為之“合法性”的內涵兼具“正當性”與“合法律性”兩個技術標準,“正當性”是在政治學領域廣泛使用的一個模糊的概念,但“正當性”也不是一個大而無當的名詞,它至少與選民同意及符合社會規律兩個變量正相關。“合法律性”是公共行政的特別強調的一個指標,也就是無法律即無行政。公共行政行為的“合法律性”旨在追求法律對行政的控制,無法律即無行政使法律“直接地將國會的特定組織決定呈現出來,以及間接地創設可以持續產生民主正當性的行政結構。”②無法律即無行政是法教義學立場恪守的基本原則,其對于限制行政恣意、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形成穩定、法律致力追求的秩序形態具有重要作用。但片面強調公共行政的“合法性”是古典經濟學崇拜市場至上的一個極端,只是打造有限政府、守夜政府的理論武器,單純以“合法律性”作為評價、規制公共行政行為的唯一尺度,對于創造一個有活力、全面擔當的大政府還是有所欠缺的。2.福利國家理念下以“合理性”標準評價公共行政行為福利國家由英國W•坦普爾在《公民與教徒》中用以區別“福利導向的民主國家”與“權力國家”。福利國家包括混合經濟、充分就業、收入再分配和社會福利四個方面的內容,其中的關鍵內容是社會福利。福利國家理念目的在于鞏固資本主義國家的合法性,削抵沿著資本財富增長邏輯產生的負面社會影響。福利國家有三種模式:自由的福利國家、社團主義福利國家、社會民主主義福利國家。自由的福利國家仍然關注限制國家行動的邊界,社團主義福利國家強調權利的平衡,社會民主主義福利國家謀求普遍的由國家提供的待遇水平。雖然各國對實踐福利國家理念有差異,但也存有基本共識,那就是國家應該矯正市場失靈,維持社會公正、平等。福利國家理念對公共行政直接滲透的后果就是給付行政時代的盛行。給付行政突破了傳統以“合法性”標準評價判斷公共行政行為的框架,但也向行政機關提出了新的挑戰,那就是在資源稀缺的基本前提下行政機關如何為公眾提供“從搖籃到墳墓”的正確、適當的服務。基于上述轉變,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國家的司法審查由僵硬的“合法性”審查范圍延伸到行政裁量權“合理性”審查范圍。在大陸法系德國,對行政行為合理性的審查主要適用“三階理論”,即比例原則,通過必要性、妥當性、法益相稱性三個標準予以權衡認定行政行為是否合理。在英美法系,由于對如何正面認定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存有判斷上的分歧,轉而依靠反面排除即通過不合理性的認定來確定合理的行政行為,凡是不屬于不合理的,就是合理的。具體而言,不合理包括兩個層次,一般不合理和實質不合理,一般不合理又主要指不相關考慮和不考慮相關因素,以及行政行為發動動機不純正;實質不合理則指Wednesbury不合理,Wednesbury不合理為英國格林法官創設,是指明顯荒謬的,極其違反邏輯或公認的道德準則的行政行為。3.新公共行政理念下強調公共行政行為的規范價值新公共行政認為應當建立受益者導向的公共行政,公共行政的正當性是建立在滿足相對人需求和利益的基礎之上的,因此,公共行政的存在目的除了要關注和促進一般公共利益的實現之外,同時更要關注少數族群和弱勢群體的利益保護。簡言之,公共行政就是要關注和致力于實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根據弗雷里德克森教授和馬苪尼教授的觀點,新時期的公共行政應當注重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公共行政的研究重點應當從傳統的強調重視行政機關的管理轉移到政策的議題和政策的建議;2、公共行政應當從單純的重視效率和經濟因素轉變為重視社會的公平和正義;3、公共行政應當從過去的價值中立轉變為考慮公共行政的價值和信仰問題;4、現代公共行政關注的重點應當包括政府的倫理、誠信、責任等問題;5、有效的公共行政應當是在主動與參與的民眾意識的系統中加以界定的。③顯然,在上述理論看來,傳統的由政府主導和提供的公共行政服務的理性模型的正確性和官僚模型的有用性已經受到了社會及民眾的質疑和批評。雖然市場化、多元主義長期以來被一些學者和官方用來解釋公權力的運作,并且被視為有效制度設計之理論依據,但是,面對現代社會民眾日益變化的公共行政服務需求,市場化、多元主義已經無法成為注釋公共行政的理論依據。正如弗雷里德克森教授所說,傳統的或者古典的公共行政追求兩個問題的答案:我們如何以現有的有限資源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或者說在維護現有的服務水準下我們如何花費最少(強調效率)④而在現代社會,民眾需要的公共行政服務除了要求以上兩個方面之外,還要再加上另外一個更加重要的問題:公共行政提供的服務是否能夠促進社會的公平?正是社會和民眾對現代政府的公共行政服務中提出了這一更具正義性的價值新要求,加速了公共行政服務范式的變遷。在公共行政學學科史中,著名的西———瓦(沃爾多)之爭中,西蒙主張用邏輯實證主義建立一個公共行政學的經驗理論,也就是能使公共行政學成為一門科學,沃爾多認為公共行政學應該關注價值問題,建立一個關于公共行政學的規范理論。“效率顯然是手段而不是終極目標,終極問題應該是“為何而效率”(Efficientforwhat)”⑤。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顯然體現了公共行政的規范價值關懷。
(二)企業問責以崗位責任為基準判斷職業行為的正當性
“行政主要指國家行政,也包括非國家行政,非國家行政主要指私行政,即私人企業、組織、團體的執行、管理活動”。⑥企業治理的主要目標之一就是為了提高企業的績效,現代企業是典型的營利法人,財富增長是其首要目的。現代企業在逐利過程會進行許多重要的活動,“現代管理學之父”———法國學者法約爾認為:管理活動是企業活動之一,它與技術、商業、財務、保安、會計等活動一樣,應集中處理,并且與企業的一般活動應當分開,獨立執行。⑦正因為如此,管理專業才得以發生。但是,企業內部的行政管理著重表現的管理職能是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五大類。由于企業治理在法律范疇上屬于典型的私法范疇,企業治理的目標就是為了生存,所以無論是企業本身還是參與企業管理的股東、董事、監事、經歷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在本質上都是屬于追求經濟效益的經濟人,他們時刻關注的都是企業和自身的財產增減,其行為動機和影響其行為選擇的核心因素也當然是經濟誘因,股東、董事、監事、經歷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在對企業進行管理時在本質上要經常考慮的也是財產權利(行為成本)。⑧以財富最大化為目標的企業在私行政中表現出幾大特征:對目標進行清晰的陳述;對目標的實踐路徑以效率為導向嚴格審查;以崗位責任為行為標準測量績效產出;強調經濟誘因;著重結果而非程序。所以,在企業私行政管理活動中,判斷職業行為是否正當是以崗位責任為依托的,因為崗位責任是被分解了的企業目標,是達致企業目標的不能脫漏的環節。崗位責任是否恰當、正確的履行也是測度職業行為是否正當的標準答案。
(三)公共行政問責與企業問責差異比較
1.公共行政問責與企業問責指向對象不同
(1)公共行政問責是一種行政系統內部自律機制。什么是問責?《聯合國反腐公約》表述“問責制”適用“account-ability”一詞,其形容詞形式為“accountable”。《牛津簡明英語詞典》(第九版)對“accountable”的解釋是:“responsible,requoredtoaccountforone'sconduct,”意思是指“在法律或者道義上應負責任的,被要求對其性能更為負責任的”。⑨可見問責就是指追究責任和承擔責任。歐文.E.休斯認為:“責任制最基本的含義就是以其他人或者其他團體名義行動的人要對該其他人或者團體回報并對他們承擔責任。換句話說,這是一種委托人———人的關系。在這種關系中,人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執行任務并向委托人回報他們的完成情況。”⑩根據利益博弈理論,在等級制關系中或者在委托關系中必須建立一定類型的責任機制,以確保被授權人的行為最終符合授權人的期望。公共行政問責是打造責任政府的基本手段。責任政府,是指政府只有在真正履行其責任時才是合法的政府。責任政府既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又是一種對政府公共行政管理進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11作為民主政治時代的產物,責任政府是一種最基本的民主政治價值理念,責任政府的理念要求現代政府必須做到:1.積極回應社會和民眾的要求并盡可能加以滿足;2.必須積極履行其社會義務和職責;3.必須承擔相應的政治責任、管理責任、法律責任、績效責任、倫理責任和必要的說明解釋責任。作為一種對政府公共行政管理進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責任政府就意味著要有確保政府責任實現的控制機制,這一機制應當包括兩部分:一部分為外部控制機制,即立法監督、司法監督等;另一部分為內部責任控制機制,如政府內部的行政監察,公共行政問責也屬于行政系統內部的自律、自制行為。(2)企業問責強調行政崗位自律,更強調非行政崗位工作人員是否履行崗位責任。企業問責是指除代表國家公權力及社會組織的公共行政之外,企業內部對企業在崗人員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因不適當履行職責或者不適當作為或者不作為,貽誤工作,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的制度。企業管理活動中引入問責制,對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強化企業實現整體性目標,是十分有益的。第一,企業可以利用“問責制”這支“鐵手腕”,切實改變在崗人員工作作風,增強責任感。第二,可以使企業管理更加的科學、規范、透明。以清晰陳述的崗位責任作為判斷工作人員職業行為的正當性有利于防止追究責任的隨意性,無邊無際的散漫化。第三、有利于企業文化養成。通過建立企業問責制,無論是廠長經理,還是普通職工,都會更加兢兢業業,努力避免失誤的發生、損失的發生、虧損的發生。企業問責雖然也強調對企業的行政管理崗位問責,但更強調對企業技術崗位、生產崗位的問責。因為崗位責任是分解了的企業目標,企業的績效增長的關鍵依托點是技術崗位、生產崗位的責任是否得到了切實履行。強調技術崗位、生產崗位的問責將使普通職工利益與企業利益一致化,形成職工“組織化”的倫理人格。普通職工融入追求社群主義、團隊精神的氛圍之中,其形成的忠誠、責任意識有利于消除職工作為個體經濟人產生搭便車、機會主義的不良傾向。企業常態的問責機制根本目的不在于懲戒行政崗位工作人員,更在于預防、教育一般職工。從而在普通職工中也形成“有紀律的思考”和“有責任的思考”慎獨慎微的常態思維習慣。
2.啟動公共行政問責與企業問責的前提不同
企業問責是典型的績效問責,它強調的是“有為”、“增收”,企業建立問責機制屬于標桿管理的一個環節,標桿是組織體基于行業特點、外部原因綜合考量后期盼的業績水準。而公共行政問責雖然也強調要提高績效,但由于公共行政服務的特殊性,就決定公共行政服務在進行時,除了要考量效率(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之外,還要考慮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等問題。正因為如此,啟動公共行政問責與企業問責前提不一樣。企業問責的實質前提是企業管理人員或者員工在面對顧客或者消費者時,因為某些行為不當而導致消費者消費的減少或不滿意,從而基于企業市場份額“縮水”、財產減少而啟動的問責。而行政問責的實質前提則是政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因為某些行為導致社會或者民眾的需求沒有得到滿足,甚至是損害了社會或者民眾的合法利益,或是有損社會公平正義,從而啟動問責。所以,第一,公共行政問責的發動動機較多是因為損害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損他);企業問責更多是因為職工職業行為損害了企業自身的成長業績。第二,企業問責中的被問責行為評價標準非常明確、清晰,即崗位責任;公共行政中被問責的行為有時可能僅僅是依據模糊的倫理性、道義性標準。第三、由于公共行政中個別職員屬于公眾人物,其在非公務期間的私人行為可能嚴重失當而被問責,但企業問責在所不問。綜上,公共行政問責啟動的標準遠遠低于企業問責標準。
3.公共行政問責與企業問責的問責依據有差異
企業的問責機制是一種企業的自治行為,屬于同體問責,其沒有資格去建構一種異體問責機制,異體問責機制只能是法定主體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完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建構。作為企業自治的同體問責,其旨在建構一種超越“違法責任”、“違紀責任”的管理機制。它以“崗位責任”作為基點,通過問責制形成一種系統性的結構力量,發揮其對企業的整合和調節功能。正因為如此,公共行政問責與企業問責所依據的規范不同,對于規范的有效性所偏重的要素更不同。規范的有效性通常要得益于規范本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之保障。從這個方面而言,企業問責更加強調合理性,即只要問責依據的規范沒有違法法律規定即可。而行政問責則不同,合法性是進行行政問責的基礎,而在此基礎之上它又必須要強調問責的合理性,只有這樣才能夠做到即行政問責的合理合法。因為二者在提供服務時,它的自由度和范圍有著巨大差別。行政服務的提供者通常在其職責上會有嚴格的明文規定,因為政府必須保證服務提供的穩定性。而企業在提供服務則沒有嚴格的規定,企業通常是鼓勵盡可能創新服務。一方面,因為企業的服務對象較為單一,在創新服務方式時有較強承受失敗結果的能力。另一方面,一旦在某一單一服務對象上的創新服務得到成功,其所能帶來的績效增長將遠大于可能造成的損失。所以企業更愿意也更敢于冒險更敢于結合企業與市場變化制訂新規范。
三、“局司合一”的煙草公司適用不同的問責標準
(一)煙草公司政企一體的特點
“局司合一”的煙草公司在我國具有獨立的特點。第一,煙草公司兼容國家煙草專賣管理和煙草企業生產兩種功能,它是我國在建設市場經濟時代為保持國家對煙草這一特殊商品進行有效管理而形成的有別于一般行政部門和一般企業法人的特殊的政企合一的管理機構。煙草公司根據國家《煙草專賣法》的授權取得煙草專賣管理權,行使煙草專賣的一般公共管理權限,同時,作為煙草生產性企業,其又致力于追求企業的績效增長,所以煙草公司最為顯著的特點就是其公共行政與生產企業的一體性。第二,在煙草公司,行使煙草專賣公共管理權限的機構雖然與企業的各種生產性機構相分離,但崗位職位固定了,人員卻未固定,保持著流動的靈活性,這就是經常所說的“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增加了對煙草公司管理行為的辨識程序與困難,同時也可能導致煙草公司人員利用這種身份移位規避法律責任。
依法行政是一項重要的政治思想和法律原則,它的發展具有悠久的歷史。依法行政早在新興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君主專制斗爭之初就已經被提出了,在資產階級進行掌權之后逐步形成體系,慢慢成長為管理國家的一把利刃,它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不斷地進行發展并延續至今,前前后后歷經三百余年。
依法行政緣起于新型的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君主專制的需要,其直接的思想理念源自英國。資本主義最初的過程總是發生在英國;英國是資產階級世界的締造者 。英國在其光榮革命之后,資產階級于1689年通過議會頒布了《權利法案》。隨后,在1701年又制定頒布了《王位繼承法》,從而開創了國王監朝而不理政的虛君制度,并極大地限制王權,使依法行政開始了實踐的道路。
《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是:(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而目前我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追究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則很多,除行政處罰外,還有承擔民事責任、給予行政處分、承擔刑事責任和行政強制措施、責令糾正或者停止違法行為、具體行政行為的撤回或無效、征收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罰等法律責任。因此,行政處罰僅僅是違法行為人應承擔的各種法律責任中的一種責任,或者說是一部分責任,而不是全部法律責任。
以《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部分法律責任為例。
1、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土地管理法》第73條、第81條);“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土地管理法》第73條)、“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土地管理法》第76條第1款)、“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土地管理法》第77條第1款);“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土地管理法》第76條第1款)、“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土地管理法》第77條第1款);“罰款”(《土地管理法》第73條、第74條、第75條、第76條第1款、第80條、第81條);“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管理法》第37第1款、第65條第1款第2項[1])。
2、承擔民事責任:“恢復土地原狀”(《土地管理法》第73條、第76條第1款);“責令限期治理”(《土地管理法》第74條);“承擔賠償責任”(《土地管理法》第78條第2款)。
3、行政處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土地管理法》第73條、第74條、第76條第1款、第78條第1款)。
4、承擔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土地管理法》第73條、第76條第1款、第78條第1款)。
5、其他法律責任[2]:“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2條第1款第4項);“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2條第1款第5項);“責令限期改正[3]”(《土地管理法》第74條、第75條、第81條);“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4]”(《土地管理法》第76條第1款、第77條第1款);“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5]”(《土地管理法》第67條第1款第4項、《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2條第1款第3項);“責令限期辦理[6]”(《土地管理法》第82條);“批準文件無效”(《土地管理法》第78條第1款);“繳納閑置費”(《土地管理法》第37條第1款);“繳納土地復墾費[7]”(《土地管理法》第42條、第75條)。
二、以“違法責任”公開代替“行政處罰”公開更為符合我國立法和執法工作實際
如“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土地管理法》第76條第1款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管理法》第76條第1款中,共涉及追究五種不同類型的法律責任:一是行政處罰(拆除、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罰款),二是責令糾正違法行為(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三是承擔民事責任(恢復土地原狀),四是行政處分(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五是追究刑事責任(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情況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普遍存在,即對某種具體違法行為應追究的各種法律責任,寫在同一個條款中,構成一個完整的法律責任。這種表述,不僅方便行政相對人對具體違法行為的各種法律責任有一個全面的認識,也有利于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
由此,我們也看到了只公開“行政處罰”而不公開“違法責任”所帶來的弊端:如果只公開其中“行政處罰”的內容,有關法律條款就會支離破碎、不完整,同時還會造成行政相對人對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認識不全,不利于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不利于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發生的目的;如果整個法律條款公開,又似乎超出了“行政處罰”的公開范圍。
此外,由于我國的《行政處罰法》本身對“行政處罰”并未作出定義,在法學界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究竟包括哪些處罰,以及行政強制措施、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撤回等由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是否屬于“廣義”的行政處罰仍在爭論的情況下,只公開“行政處罰”的難度和弊端,是顯而易見的。
三、建議
政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體現“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重要舉措,是打造“透明政府”的具體措施,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政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總要求,也應當以“違法責任”公開代替“行政處罰”公開,不能僅因《行政處罰法》第4條第3款的規定而只公開“行政處罰”事項。事實上,一些行政機關在政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中,往往標題是“行政處罰”公開,而實際公開的內容則是“違法責任”。
因此,筆者建議,政府和行政機關在政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中,應將“行政處罰”公開更改為“違法責任”公開。
[1]在《土地管理法》第65條第1款中規定了三種“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只有第2項屬于行政處罰。
另:《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條例》等規定了多種“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其中既有作為“土地違法案件”給予行政處罰的“收回”,也有作為其他法律責任的“收回”和依法定事由(如為社會公共利益、依合同約定)的“收回”。
[2]其他法律責任是指行政處罰、民事責任、行政處分、刑事責任以外的法律責任,而不是《行政處罰法》第8條第1款第7項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服務型政府”是中國學者在21世紀前后提出的全新概念,也是中國學者面對新的國際和國內環境的急劇變化對新的政府管理模式進行的一次大膽探索。近年來,源起于福建省泉州市工商局,在全國工商系統全面推行的工商行政指導,就是其中范例之一。這種靈活且富有彈性的行政方式,越來越受到了行政機關的普遍重視,成為有別于傳統行政管理模式的新型行政方式。
一、“服務型政府”理論引介與工商行政指導的興起和發展
服務型政府就是在公民本位、社會本位理念指導下,在整個社會民主秩序的框架下,把為社會、為公眾服務作為政府存在、運行和發展的基本宗旨,這種類型的政府將徹底拋棄舊的治民理念或“為民做主”的觀念,而確立為民服務和“由民做主”的理念。服務型政府應當是一個民本政府、責任政府、有限政府、法制政府、陽光政府、效率政府、廉潔政府。“服務型政府作為一種更高形態的政府類型雖然包含著上述概念指稱的全部內容,卻不能歸結為它們,更不是它們的拼湊和雜糅,而是對它們的超越,是一種面向后工業化現實的政府模式。”
隨著“服務型政府”理論對政治發展與行政實踐影響的不斷擴大,促成了政府職能與角色的重新定位以及政府與公民社會之間關系的變革。作為在政府和市場之間尋求平衡的一種制度嘗試,2005年,福建省工商局在泉州等地試點的基礎上,在監管執法與服務維權等領域全面推行行政指導,充分運用這一新型的柔性監管方式,收到了很好的成效,為政府組織創新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效能,優化公共服務,促進行政主體與相對人的良性互動與合作,積累了寶貴的經驗。行政指導(Administrativeguidance)是指行政機關在其職能、職責與職權管轄范圍內,為適應復雜多樣化的經濟和社會管理需要,適時靈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則、規則或政策的指導、勸告、建議等不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方法,謀求相對人同意或協力,以有效地實現一定行政目的的行為。簡言之,行政指導就是行政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則、規則或政策的指導、勸告、建議等不具有國家強制力的行為。與傳統的剛性行政管理方式不同,工商行政指導實踐突出了柔性指導,突出行政相對人的參與、協作與配合,其過程實質上是一個政府與民眾間相互溝通協商、共同參與、協作配合和自律自治的良性互動過程,充分體現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個體意志的尊重與需求權益的關懷,彰顯行政主體人文化的公共服務理念。它是順應行政民主化的時代潮流,在現代公共治理理念催生下出現的一種以人為本的新型行政管理方式。
二、基于“服務型政府”視角解析工商行政指導的實踐轉變
1、行政理念:由“權力本位”到“責任本位”的轉變。傳統行政觀念認為,政府機關就是履行行政權力、管理社會、約束行政相對人行為的,行政權力是政府機關的唯一存在方式。這種權力本位的行政理念,往往會使行政機關及其人員忘記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事實上,任何行政主體都是責任主體,任何行政行為都必須處于責任狀態,這是公共治理的基本邏輯。在我國,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政府的權力來源于人民,政府為人民服務是天職。這要求任何行政主體都必須樹立“真誠為民服務、提供平等服務、提供有效服務”的理念。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過程,也是其履行職責的過程。從這點上說,行政機關的權力與責任是統一的。責任本位理念要求行政機關必須關注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利益,盡可能多地吸引他們參與到公共治理實踐中來。工商推行行政指導,把服務市場主體和服務市場經濟秩序當成分內責任,在實際工作中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提高了辦事效率。例如在市場準入方面加強信息引導,可以減少企業的投資風險,引導企業守法經營。由此可見,行政指導這種行政模式增強了工商部門的行政責任,也能夠充分調動公民社會組織對行政活動參與的積極性,為達到共同的行政目標奠定基礎。
2、政府職能:由“管制型”到“服務型”行政的轉變。在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過程中,推行行政指導是適應市場經濟環境下行政管理體制創新的需要,有利于政府職能的轉變。傳統的管制型行政是種以權力為本位的行政模式,其行政理念往往習慣于“管”和“罰”,行政執法部門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關系也往往被簡單理解為管理與被管理、管制與服從的關系。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要求政府承擔更多的服務職能。而服務型政府理論采取的是“顧客導向”,把權力中心主義轉變為服務中心主義,實現由管制到服務的轉變。公共權力社會化,公共管理變成為公共服務,使服務成為行政活動的主題。政府行政活動實質上是提供公共產品,實現公共利益的過程。工商行政指導改變了以往“重管理輕服務”的觀念,充分運用“說服、勸告、引導、商談、幫扶”等柔性手段,把服務行政相對人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將管理融入服務,彌補了傳統單純依靠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手段的不足,促進了工商部門在監管執法、消費維權等領域的履職到位。
3、監管模式:由“剛性為主”到“剛柔相濟”的轉變。在單向的“命令——服從”行政監管模式下,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剛性管理手段得到廣泛運用。在這種行政模式下,行政主體的意志處于絕對支配地位,行政相對人則比較被動,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容不得置疑、反駁、拒絕和抵抗,行政雙方長期處于對抗的緊張關系。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民主、法治、人權等觀念更深入人心,公眾參與、追求公正的意識逐漸增強,說服型、說理型的行政監管模式備受推崇。以權力為主導、帶有強制性的傳統行政模式,已無法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以開放透明、互動參與、說服溝通、協商服務為主要特征的工商行政指導,體現了政府公共治理模式的轉型。在監管執法等行政活動中,通過運用建議、說服與警示等柔性的行政監管手段,做到剛柔相劑,相得益彰。充分尊重行政相對人的意愿選擇,能夠有效減少磨擦、抑制和對抗。從而增強相互間的配合、合作與協調關系。這是形成“以理服人”、“合作行政”的行政管理模式,建設服務型政府,實現“科學監管”、“依法監管”和“和諧監管”的必然選擇。
三、“服務型政府”理論對完善和優化工商行政指導的啟示
服務型政府是把管制納入了總體的服務框架之中,是為服務而管制,管制是手段,服務才是最終目的。這些理念對工商部門完善和優化行政指導實踐具有重要的理論啟示。
1、公民本位,追求公共利益的價值取向。“服務型政府”理論認為,公民不僅是國家的主人也應是公共管理行為主體,要從以往管理客體或者顧客的被動角色中擺脫出來,不斷增強參與意識,成為公共治理過程的積極參與者。在今天伴隨著全球化的發展,以公民積極參與和公民自治能力為主導的治理模式已成為主流,沖擊著傳統的國家與社會關系,這使得傳統的國家或政府組織的作用逐漸縮水,而公民社會正在不斷強大起來,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所有這些,凸顯了公共治理過程公民本位,追求公共利益的價值取向。工商部門開展行政指導,始終堅持著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原則,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根本需要。在行政指導實踐中,行政相對人是否參與或接受行政指導,則由其自主抉擇,充分體現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個體意志的尊重與需求權益的關懷,彰顯公民本位的公共服務理念。而行政指導的目的,則主要是集中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促進社會發展上,這是社會的整體利益和要求。只有確實把工作著力點和重心放在服務行政相對人上,才能更好地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
2、服務導向,彰顯公共機關的職責轉型。政府職能轉變是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中之重,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是職能轉變的總方向,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體制保障。新公共服務理論學家認為,政府實現公共服務的方式是“掌舵”,而不是“劃漿”。在推進公共治理過程中,要能夠解決好“缺位”、“越位”和“錯位”的現象,把政府職能轉到“市場調節、宏觀調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上來。為公民社會組織服務是任何行政機關都必須始終牢記的職責。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時俱進,改變傳統的管理型行政模式,站在社會公眾的立場,把目光聚集在如何更多地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上,行政指導正是在這種環境下推行的。在執法監管、消費維權、食品安全監管以及服務新農村建設等方面加強行政指導,有助于較好地實現預期目標。這種重指導、重服務的行政模式,彰顯了工商部門在新時期下職能的轉變;實踐也充分證明,它大大提高了工商部門的服務水平與質量,得到了社會群眾的普遍認可和好評。由此可見,行政指導作為一種柔性行政行為,與傳統強制性行政方式相比較具有更加明顯的親和力,將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置于一種相對平等的地位,體現了政府機關的民主色彩和職責轉型,因此有利于改善和塑造部門形象。
3.訴求合作,形成協商型的治理機制。在治理理論看來,治理是種多元的、民主的、合作的行政模式,它強調政府與公民社會組織問的合作伙伴關系,通過協商互動的方式來共同管理公共事務。而在公共治理過程中,政府的主要作用是“掌舵”,但這并不排斥公民等其他社會主體的主動參與。公民社會組織是實現公共治理的有效基礎,促成兩者間合作的契合點是公共利益。訴求合作的協商型治理機制,實質上是政府機關對其他主體意愿和利益的尊重與回應,通過積極的對話、有效的交流與合作,最終實現公共利益。工商推行行政指導,擴大了行政相對人公共參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具體施行過程中,關于提供什么行政指導、怎樣提供行政指導,事先聽取公眾的意見,以公眾的意愿為第一價值取向,建立了解民意、公眾參與的渠道、規則和程序,有利于進一步提高行政指導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參考文獻:
【l】劉熙瑞:《服務型政府——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中國政府改革的目標選擇》【J】,《中國行政管理》,2002(7)。
信息不對稱和市場機會主義假設信息完全均勻分布、交易雙方相互對稱,并且每一次交易都能做到精確計算,那么,信用就不是市場所必需的。但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商品不是新古典經濟學所描述的“搜尋品”,即在購買過程中消費者就可以確定其質量,而是只能等到試用一段時間才能知悉其質量,即“經驗品”,有的甚至在使用一段時間后仍不能確定商品的質量,即“信任品”。更甚者,在交易前,買家充其量只能對商品進行所謂的“代表性”考察。而這種考核結果會導致賣家有意或者無意地為改進“代表性”而忽視甚至降低商品的質量。正是由于市場存在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交易就變得“復雜”起來。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是在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時,交易主體的“不老實”行為,即市場機會主義。逆向選擇是在簽約或交易之前,由于信息分布不均和不對稱,導致交易者無法獲取市場真實信息放棄“正確”而選擇“錯誤”,即“劣幣驅逐良幣”現象。道德風險是在契約簽訂之后,在履約過程中交易主體不完全按照約定的條款或者在條款并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盡量從自身利益出發來行事。依據交易雙方信息不完全和不對稱所發生的內容和時間兩個維度,大致可以分為三種類型:一是隱藏知識的逆向選擇,即在簽約前由于信息擁有不均和不對稱而放棄“正確”選擇“錯誤”現象;二是隱藏行動的道德風險,即簽約后人選擇了委托人不能直接觀測的并給其帶來損失的行為;三是隱藏知識的道德風險,即簽約后人不向委托人報告不能直接觀測的并給其帶來損失的契約未窮盡的或發生變化的信息,甚至與“客戶”共謀,共同侵害委托人利益的行為。
(二)信用自我管理機制:重復博弈、聲譽機制和合作機制
1.重復博弈。該定理認為,在無限次重復博弈中,會出現對雙方均有利的合作均衡。在經典“信任博弈”例子中,博弈者A和B,如果A會選擇一開始就不信任,雙方都獲得0收益,如果A選擇信任,可能受損,也可能獲益,在此情況下,B為了獲得利益可能會采取可置信的承諾,比如進行抵押,與A簽訂一個強制合約,使得違約的懲罰金超過B欺騙的租金等。另一個解決途徑就是增加交易次數。只要未來的合作交易貼現不低于即期違約的租金,則交易雙方的信用關系就會產生。
2.聲譽機制。四位經濟學家(Kreps,Milgrom,RobertandWilsons)將不完全信息引入重復博弈,建立了聲譽模型,即著名KMRW定理。定理的解釋是,每一個參與人盡管在選擇合作時可能會面臨被對手出賣的風險,但是如果不合作則暴露了自己的類型,從而失去長期合作收益的可能(如果對方是合作類型的話)。因此,如果博弈重復次數足夠多的話,出于對未來收益的考慮,每一個參與人都會盡量樹立自己合作的良好聲譽(即使本質上是非合作類型的),以獲得對手同樣的回報。
3.合作機制。有學者提出的合作機制演化研究認為,凡是具有善良性和寬容性的個體合作性較強。“針鋒相對”的個體則集中了善良和寬容的特征,善良性防止他陷入非合作的麻煩中,對對方背叛的報復則保證了對方背叛行為的謹慎性;寬容性則有助于在對方背叛后重新開始合作,而簡單清晰的規則更易于被人理解,從而導出長期的合作。另有學者提出了集體穩定策略,即假設存在一個全部采取某一個特定策略的群體和一個采用不同策略的變異個體。如果這個變異個體能得到比群體中的個體更多的收益,則這個變異策略就能入侵這個群體。而如果一個群體的策略是不能被入侵的,則就是一個集體穩定的策略。信任與合作的戰略只有在長期的交互關系中才能成為集體穩定策略。
(三)信用外部管理機制
雙邊信用管理機制、第三方信用管理機制和匿名社會的非人格信用管理機制
1.雙邊信用管理機制。有學者在對中世紀熱那亞商人遠程貿易研究中發現,在熱那亞商業社會,商人一般會讓人其地中海沿岸的遠程貿易,若商誠實履行貿易,則獲得合作剩余,而若選擇欺騙,則商人損失了的貨物,但終止關系。熱那亞商人普遍會支付較高的傭金或工資,使得人對未來繼續合作的預期收入貼現超過了其背叛所得,因此,遠程貿易制度在中世紀地中海沿岸的商業往來中得到普遍推廣,商人間長期交易關系的確立有助于建立“雙邊聲譽機制”。據學者考證,熱那亞的商業人一般為貧窮和低收入階層人群,優厚的傭金使得他們可以經過若干時間的誠實而上升到中收入階層,這種社會階層的流動構成了社會縱向的緊密結合和“文化信任”的形成。
2.第三方信用管理機制。第三方信用管理機制就是一種俱樂部制度,或者說是一個多邊互惠體系。體系外具有排他性,盡管俱樂部體制對于成員沒有強制的約束,但是一旦發現成員的背叛行為,將使得俱樂部所有成員迅速知曉而將其排除在整個俱樂部之外,停止與這個成員交易。這種俱樂部“放逐”行為能保證俱樂部仲裁結果的有效實施。這些俱樂部組織形式的第三方信用保障機制能使成員間保持信息高度流通,從而大幅度降低交易的信息不對稱。
3.匿名社會的非人格信用管理機制。熟人間或俱樂部式的信用保障的根本點在于長期穩定的交易,因此,交易秩序必須封閉于一個特定的群體之內。而在現代匿名社會中,非穩定交易是常態,信息不完全和不對稱尤為突出,外部性普遍存在。在存在外部性的世界里,容易產生“公共地悲劇”,即個體利用自身信息與行為優勢占有公共領域的剩余;“搭便車”,即個體不付出成本只獲取集體收益;“囚徒困境”,即在信息不對稱博弈中,參與人的自利行為會導致非合作的“納什均衡”等現象,以及簽約人對合約簽訂后的可執行性和執行結果的機會主義預期,執行過程的難以監督會導致簽約人行為的扭曲。因此,用于熟人社會的信用機制不能解決匿名社會里的所有市場外部性問題,信用關系很大程度上依賴于非人格的制度與法律框架。專家系統、正式制度、司法系統都是匿名社會非人格化的信用管理機制。
(四)政府信用管理機制
降低信息成本和改變信用預期從廣義上理解,正式制度、司法系統都屬于政府信用管理的范疇,而狹義的政府信用管理主要是針對市場信用問題政府進行直接干預,即政府信用管制。西方學者認為需要政府信用管制是因為:一是消費者雖然可以通過諸如民事法庭判決獲得補償,但不足以彌補損失,社會總成本高于政府管制代價。二是消費者不可能輕易地對搜索到的信息作出評價,而犯錯誤的代價很高,如某種藥物的潛在效力與安全,某一特定的航線安全性。三是市場供給方不能提供所需要的信息。而政府在市場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具有降低得到信息成本的規模效益。政府信用監管的基本原理是在企業信用雙方(或各方)博弈矩陣中嵌入政府博弈變量,以第三方或者以博弈對手身份參與博弈,并以盡可能低的政府成本改變企業間一般信用博弈的參與者預期,從而減少信用風險發生。有學者認為:第一,如果政府擁有更多的企業信用信息并對外公布,將有利于消除市場交易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從而減少“逆向選擇”。第二,如果政府對企業失信行為處罰力度足夠大,企業將消除失信的動機,從而克服“道德風險”。第三,如果政府能提高發現企業失信的能力,企業失信的概率將降低。第四,如果企業失信收益越高,其失信概率越大,政府對其監管的力度也應加大。第五,如果加大對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企業信用失職瀆職的責任追究,將有利于降低企業失信概率。
二、工商行政管理企業信用監管的工作重點
工商部門是負責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政府管理部門,承擔著市場主體準入資格認定、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等職責。隨著市場逐步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企業信用與信用監管地位日益顯現。工商部門作為政府市場監管主要部門,信用監管貫穿整個工商行政管理監管領域和監管過程,其監管重點包括:
(一)不斷建立健全企業信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
從建設法治信用出發,不斷完善《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資企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工商部門在企業信用監管中的內容和責任,將企業信用監管納入法治軌道,從制度上保障企業信用管理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和執法必嚴,提高工商部門企業信用監管的地位與權威,從而引導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改變信用成本預期,減少市場機會主義發生,為構建良好的市場秩序創造條件。
(二)充分發揮市場主體(企業)信用信息公示
系統的功能進一步完善與政府其他部門、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對接的信息互聯互通渠道,提升數據交換質量,提高數據交換效率,盡快將企業經濟戶口數據庫提升為企業信用信息公共數據庫。開展企業公示信息科學研究,探索企業信用數據變量間的影響路徑、相關關系和因果關系,提升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增強政府企業信用信息的權威性,充分發揮企業信用信息的規模效應,擴大企業信用信息的社會應用,最大限度地緩解市場信用信息不對稱現象。
(三)充分發揮企業信用自我管理約束機制指導企業、行業組織建立信用管理組織
健全信用管理體系,注重企業聲譽或信譽,開展信用自我評價、行業評價活動,主動維護企業或行業整體信譽。積極培育企業信用服務組織,積極開展企業信用調查服務(專項服務)和第三方企業信用評價活動,定期區域市場信用評價指數;制定企業信用獎勵政策,積極探索企業信用積分制度以及信用資產管理制度,賦予誠實守信企業更多的信用資產。
我國是一個農業人口眾多的國家,農村教育是繁榮社會主義新農村文化的重要途徑,能有效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而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范圍更多地是鄉鎮農村基層教育單位,這就決定了縣級政府及相關教育部門在貫徹實施我國農村教育法律法規方面要發揮關鍵力量,通過完善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來完善農村教育行政執法。因此,加強和改進現階段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對于推進我國農村教育行政執法具有重要價值。
(二)縣級教育行政執法是整個教育行政執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我國的行政單位中,縣級行政單位數量多、分布廣,與基層組織的聯系也較緊密。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也是如此,其執法對象直接面向農村基礎教育,與關系最為復雜的基層教育進行直接接觸,有利于深入了解教育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具體問題,為教育行政執法問題解決提供第一手資料。因此,研究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對于整個教育行政執法問題的解決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參考價值。
二、當前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工作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也存在很多問題,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有利于完善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和實現依法治教的目標。
(一)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
盡管當前我國關于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很多,但都是國家層面的教育法律法規,針對地方教育特殊性的教育法律則很少,尤其是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更不用說健全的法律體系。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舊的教育法律法規已經不適應現代教育的發展,而新的教育法律法規還沒有出臺,這給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另外,我國現有的教育法律法規內容不夠具體、比較含糊,且大都沒有制定實施細則或辦法。可見,我國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尤其是縣級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影響著當前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不完善
目前,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存在著一些問題,有待進一步完善。教育行政執法的體制機制問題主要是指由誰來執法和怎樣執法的問題。在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過程中,沒有獨立的教育行政執法機構,大部分是由縣級行政執法機構來執法,可能會導致執法不夠專業等問題。教育行政執法主體不明確,甚至部分執法主體并沒有取得相應的執法資格卻在行使執法的權利。另外,我國教育行政執法程序建設滯后,沒有專門的教育行政執法程序;教育行政執法的責任也不明確,尤其是在過錯責任追究方面,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往往會導致部分執法人員知法犯法現象的發生。
(三)教育行政執法隊伍整體素質不高
高素質的教育行政執法隊伍是教育行政高效執法的重要保障。由于歷史和現實等方面的原因,當前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偏低,不能完全適應現代教育行政執法的要求。部分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比較淡薄,對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重要性認識不夠,這既與整個社會法律意識不強有關,也與執法人員自身思想觀念有關。相比高層級的教育行政執法,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職業素質整體偏低,專業知識不扎實,這些都會影響到教育行政執法的有效性。尤其我國邊遠地區和民族地區的縣級教育行政執法方式仍然比較傳統,不能適應現代教育行政執法的要求。另外,部分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受到整個社會大環境的不利影響,思想作風不正,享樂主義以及拜金主義等思想嚴重,對本職工作不作為、亂作為。
(四)教育行政執法主體不明確
在現階段,我國教育行政執法主體的資格和地位通常都由單行法律法規、規章確定以及授權或委托,教育行政執法主體設置受制于教育行政和事業單位機構的構筑框架,所以教育行政執法主體更加多元化。教育行政執法主體的多元化并不意味著執法主體職權的模糊性,而是相關執法主體的職權必須在教育法律法規的約束下使用。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主體存在以下幾個方面欠規范的地方:一是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主體的關系未完全理順,有些教育行政執法主體既受縣級主管教育的政府部門的領導,還受教育局相關部門的領導;二是教育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不規范,對于誰來決定教育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很多部門都可以授予教育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三是教育行政部門與學校的關系不清,學校既可以作為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對象,同時也可以作為教育行政主體實施相關行政權力。
(五)教育行政執法行為欠規范
目前,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存在執法行為欠規范的現象,這除了與部分執法人員自身素質偏低有關外,更多地是執法制度層面的問題。由于我國地區差異很大,教育法不可能對每個地區的教育行政執法行為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這就要求我國縣級教育行政機關執法人員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主做出執法行為的選擇。另外,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程序操作性也不夠強,有些地區甚至沒有適合本地區的執法程序。在我國民族地區,目前仍然有很多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單位沒有相關的執法程序,很多執法人員僅憑自身經驗或習慣執法,而不能按程序規定執法。所有這一切,如果不能得到很好地改進,必將會影響到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質量。
(六)教育行政執法監管力度不夠
由于沒有權威的監管機構和完善的監督制度,我國部分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往往流于形式,很難起到對縣級教育的監管作用。由于部分執法人員自律意識淡薄,又缺乏約束自己執法行為的制度,加上經不起各方面的誘惑,最終可能誤入歧途,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此外,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監督力量也有待加強。社會監督、網絡監督等執法監督力度不夠大,將直接影響到良好教育行政執法環境的形成。
三、加強和改進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策略思考
改進和完善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工作應從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教育行政執法體系建設、教育行政執法監督體系建設及教育行政執法環境建設等方面進行努力。
(一)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
1.強化立法機關教育法律法規意識,加大立法工作力度
健全教育法律法規體系是實現縣級有效教育行政執法的前提條件。因此強化立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教育法律意識,讓他們明白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在縣級教育事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從而增強立法機關人員的使命感和責任感。隨著我國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發展,縣級教育環境正發生著深刻變化,教育立法機關應根據教育環境的變化和各地區教育差異適時制定教育法律法規,并對相關的教育法律法規作出修改和完善,確保縣級教育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2.提高縣級教育立法質量,強化教育法律的威懾力
從我國縣級教育的實際出發,提高縣級教育立法的質量,可以為教育行政執法機關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據。我國縣級教育立法機關應該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并結合我國教育的實際情況,逐步提高教育立法質量。整個縣級教育領域內都應該有相關的教育法律法規,使教育行政執法“有法可依”。在此基礎上,立法機關要盡可能確保立法質量,讓教育法律具備更強的操作性和嚴格的程序性。完善的教育執法程序是保證教育行政執法行為正當、合法的必要條件。因此,相關教育部門要強化教育法律的威懾力,提高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成本;明確執法權限,落實過錯責任追究,為創造良好的教育環境起到保障作用。
(二)教育行政執法體系建設
1.加強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保障教育行政執法公平
高素質的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隊伍是保障教育行政執法公平的重要基礎。高素質的教育行政執法人員應該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具有一定的社會主義覺悟;具備較高的業務素質,熟悉教育和法學相關方面的專業知識,同時也具備一定能力;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愛崗敬業。因此,要加強對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隊伍的思想政治教育,更好地服務于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需要;提高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養和教育素養,確保執法水平和執法效果;加大對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力度,增強其對教育法律法規的領悟能力,提高其教育行政執法水平。
2.完善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確保教育行政執法健康運行
完善的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是加強和改善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前提,能確保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健康運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當前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一是完善教育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全國各地區相關部門要根據本縣的實際情況,做好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的主體資格認定工作,確保執法主體的專業性和高素質;二是科學制定教育行政執法依據和程序并予以公開。縣級教育相關部門要遵循教育發展規律和本縣實際制定教育行政執法依據,并在媒體上公布;三是保障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經費。縣級財政部門要保障教育行政執法的專用經費,保證執法活動能夠有序開展。
3.規范教育行政執法行為,推行教育行政執法責任過錯追究制度
規范縣級教育行政執法行為,推行教育行政執法責任過錯追究制度是確保教育行政執法質量的中心工作。具體措施包括:一是加強縣級教育行政審批工作。各縣級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教育法律制度進行教育行政審批工作并予以公示,確保審批公正;二是嚴格教育行政執法辦案行為。案件的立案及查處工作要嚴格按照相關程序逐級上報,重大案件要實行案件備案監督制度,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相關權利;三是規范教育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行為,確保執法的公平、公正。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要具備為教育事業改革發展服務的意識,依法維護公民的受教育權利。
4.始終把基礎教育行政執法作為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重點工作
縣級政府部門要完善基礎教育行政管理體制,積極、有效地轉變我國縣級政府的教育管理職能,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努力推動基礎教育均衡發展;健全基礎教育的經費保障機制,加大義務教育的經費投入力度,加強對教育經費使用的審計監督工作;完善基礎教育辦學體制,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積極鼓勵社會力量辦學,形成辦學主體多元化格局;加強對學校的評價工作以及監督檢查工作。此外,縣級教育行政執法機關還要嚴格按照我國基礎教育法律依法行政,對違法行為予以堅決制止并追究責任。
(三)教育行政執法監督體系建設
1.建立健全獨立的教育行政執法監督機構
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獨立的教育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監督部門一般附屬于縣級人民政府或縣級教育局,這受到了我國行政管理體制很大的束縛和制約,很難發揮真正的監督和管理作用,即使是監管活動,也只是一種形式主義。因此,要保證我國教育行政執法的高效,就必須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并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獨立的教育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使得監督機構與被監管部門相分離,這樣有利于更好地提高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實效性。
2.積極推進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監督立法工作
當前,我國尚未制定專門的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監督法律,而缺乏權威法律依據的教育執法監督很難保證執法監督職能的發揮。國外許多國家都有明確的教育監督法律,如日本的《學校教育法》對教育行政執法的監督做出了具體而詳細的規定。我國相關部門也應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教育行政執法方面的獨立的監督法律,以推動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工作不斷發展。
3.建立最廣泛的監督體系,突出“全監督”的概念
建立最廣泛的監督體系,突出“全監督”的概念,可以充分調動各方監督力量,有利于實現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監督效果最優化。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監督可以分為教育行政系統內監督和系統外監督兩部分。具體包括:第一,要強化教育系統的內部監督,如教育督導、教師申訴等形式;第二,要強化縣級人大監督,人大是我國的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因此要強化人大對教育行政執法的監督;第三,強化網絡監督。要充分利用網絡快速和便捷等特點來監督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工作;第四,強化新聞輿論監督。新聞輿論監督具有公開性、廣泛性和及時性等特征,因此必須強化新聞輿論監督;第五,要接受群眾監督。教育行政執法的權利是廣大人民群眾賦予的權利,因此必須接受群眾監督。
(四)教育行政執法環境建設
1.加大對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宣傳和培訓工作
當前,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養整體偏低,尤其是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這直接影響到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效果。因此,相關部門要重點加強對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宣傳和相關培訓工作,不僅要求執法人員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更要讓執法人員學會理論聯系實際,解決現實生活中的教育執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