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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制度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3-29 09: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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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制度論文

篇1

一、制定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必要性

內部控制制度劃分為內部管理控制制度與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兩大類。內部管理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對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沒有直接影響的內部控制。如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對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有直接影響的內部控制。如由非出納人員每月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是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具體規定,其基本目的在于:通過這種控制,可提高現金交易的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保證組織機構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轉,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與有效運用,提高經濟核算的正確性與可靠性,推動與考核單位各項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二、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原則

1、全面控制和重點控制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單位必須對所有的財務收支進行全面控制。所謂全面是指三個方面,一是全過程的控制,不僅包括經濟活動各個環節中涉及支出類業務的審批,還包括如銷售單、供貨合同等收入類業務的審批;二是全員的控制,包括單位領導在內的所有職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辦公費、投資、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所有費用項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對諸如基建投資、兼并等重要的財務收支項目,應實施重點控制,嚴格審批。

2、事前審批和事后審批相結合的原則。審批制度作為控制財務收支的一種重要途徑,不僅包括事后的審批控制,還應該包括事前的預算審批。特別是對于一些發生金額較大或者重要的財務支出,必須進行事前預算。

3、不相容職責劃分原則。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作為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重要,必須遵循不相容職務必須分離的原則。這也是內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會計法》明確規定,“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對一些小型單位因為職工人數少,絕對的職責劃分困難很多。但是應通過更嚴密的監督和復核,以彌補劃分的不足。

4、科學性和實用性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應堅持科學性原則,盡量做到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應該從本單位的實際出發,使制定的審批制度盡量切實可行。如果重視科學性而忽視實用性,設計的制度只能作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相反,如果重視實用性而忽視科學性,設計的制度雖然簡單易行但卻“漏洞百出”,同樣達不到內部控制的目的。

三、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內容

依據內部控制的原則,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中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和審批權限。明確審批人及對業務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人應當根據授權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在確定審批人員和審批權限時,必須堅持可控性原則,即審批人員必須能夠對其審批權限內的經濟業務具有控制權。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審批人員能夠正確審批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審批質量。

2、財務收支審批程序。單位發生的各項財務收支,應該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和批準。在實際工作中,許多單位一般先由經辦人員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憑證上簽字,然后再據以向規定的審批人員審批,審批通過后交會計部門審核入帳或報帳。這種審批模式有許多不足之處。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審批人員的職位高于會計人員,先審批后審核,即使會計人員發現疑問已是“既成事實”,會計人員往往不會或不敢有異議,這顯然不利于發揮會計的審核監督作用。因此,在設計審批程序時,如果審批人員的職位高于審核人員,應實行先審核、后審批的程序。

3、財務收支審批。財務收支審批的內容主要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體包括:(1)財務收支是否符合財務計劃或合同規定;(2)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法》、有關法規和內部會計管理制度;(3)財務收支的內容和數據是否真實;(4)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則;(5)財務收支的原始憑證是否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等等。

4、財務收支審批人員的責任。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必須堅持權責對等原則。在審批制度中,必須規定審批人員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具體包括:審批人員應該定期向授權領導或職工代表匯報其審批情況;審批人員失職應該承擔的責任等。

四、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1、“一支筆”審批模式。這是指一切財務收支全部由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總會計師或主管會計工作的副職)一人審批。符合《會計法》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的原則。其優點在于能夠克服多頭審批造成的監督失控或審批標準掌握不一等。但是,其缺點則是不符合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容易導致腐敗。特別是有些單位負責人把“一支筆”審批錯誤的認為是一個人說了算,更是難有約束。再加之單位負責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經營管理上,對各項財務收支也不可能事無巨細地進行審批。這種審批模式應當予以改革和完善。應加強民主理財建設,對于大型投資應經過領導集體會商,涉及職工利益事項應通過職代會表決等。

篇2

二是堅持提高“含金量”。

判斷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敗關鍵在于“含金量”。第一,提高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含金量。聚焦投資創業創新等經濟社會發展領域,取消下放“含金量”高、能夠激發市場活力的行政審批事項。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企業投資項目,除關系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外,一律由企業依法依規自主決策,政府不再審批。第二,加強對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的管理規范。全面清理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對法律依據不足的一律取消,確需保留的進行分類整合,規范程序,優化流程。將中介服務機構按行業劃分為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安全生產評估、衛生預評價等領域,每個行業主管部門作為中介服務的管理機構,制定并公布本行業中介服務事項目錄清單,實現目錄化管理。將信譽好、服務水平高的中介機構集中進駐行政服務中心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搭建“中介服務超市”,實行集中辦公,統一管理。

三是加強政務平臺建設。

推進政務公開信息化,加強互聯網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臺和便民服務平臺建設,是公開規范審批、優化審批服務、減少權力尋租的重要基礎。第一,加強便民服務平臺建設。有條件的地方都應建立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整合行政審批權力,逐步實現一個行政機關的審批事項向同一個機構集中,不同行政機關的審批事項向一個行政機關集中,行政審批事項全部向服務中心集中,一級政府“一個窗口受理、一站式審批、一條龍服務、一個窗口收費”。優化行政審批流程,對涉及多個部門的審批事項,實行聯合辦理或并聯審批。盡量壓縮審批時限,提高服務質量,健全首問負責、限時辦結、服務質量承諾等制度。第二,加強網上審批平臺建設。建立覆蓋省市縣鄉四級的統一網上審批平臺,實現網上辦理審批、繳費、咨詢、辦證、監督以及聯網核查等事項。加強審批標準化建設,對網上審批事項統一編碼、實行目錄管理,統一編制辦事指南和業務手冊。加強政務公開,全面公開審批主體、依據、條件、程序、時限、流程、材料和收費等事宜。建立網上監察系統,對審批全過程監控,對超時審批、違規審批等行為及時批評糾正。

篇3

第一,行政審批項目過多、過濫并且分布不均衡,大多集中于經濟領域的管制,阻礙經濟的健康自由發展,束縛市場調節機制的有效發揮。目前,行政審批項目的數目已無從計算,上到行政法規,下至地方政府的行政規章均有權設立行政審批制度。由于在上下級政府及政府部門之間缺乏溝通與協調,許多審批項目沒有得到及時的排減,在數目上往往呈現出有增無減的趨勢。行政審批與行政許可屬于同一領域內的不同層次的兩種制度,二者之間雖有區別,但更多的是聯系。行為政審批是行政許可的上位概念,二者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在于如何更好地分配社會稀缺資源、調整市場秩序、保障社會公平,二者在共同目的上有著異曲同工之處。行政審批制度對經濟制度管得太多、管得太嚴往往會削弱市場的天然調節作用,束縛經濟的自由發展。因此對于市場自身能夠起到有效調節作用的政府就應該退居幕后,盡到服務性的輔助作用即可。

第二,審批行為不規范,審批項目設立隨意,自由裁量權大,審批項目的設立沒有設定標準。截止目前為止,國務院擁有審批事2100項,省一級政府擁有2000項,有些縣級政府的內設部門也在自行設立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設定權門檻很低。行政審批作為眾多行政管理活動中的一種,其設定應該具有必要性與合理性,應將其限定在對公民權利與自由最低干涉的限度以內。在一個社會中如果任何行為都要進行事前審批無疑會降低社會發展的內在活力,限制個人聰明才智的發揮,阻礙社會前進的動力。我國行政審批項目的設立太過隨意大多沒有經過嚴格的認證,將一些本來屬于行政許可的項目被納入非許可審批項目范圍保留下來,從此規避了《行政許可法》的規制。還有一些根本不具備必要性的項目也被強行保留下來。審批項目的設定沒有明確、統一的法律標準,政府部門往往僅憑一時之需就盲目設立行政審批,項目之間難免會存在重疊與交叉,導致不同層級、不同部門之間在面對同一請求時卻難以統一行徑,給實踐操作增添麻煩。

第三,行政審批體制不合理,審批權力與責任分離,監督機制缺失或者監督不到位,政府部門為了謀求自身利益,設立了大量的收費性審批項目,形成了收費導向型的審批結構。地方行政審批制度功利性強,政府在制定審批項目的過程中并沒有從實際需要出發,而是為了保護既得利益或者謀取額外收入而設定一些并不具有必要性的審批項目。在私權領域講究有權利就必有救濟,否則權利就會形同虛設。在公權領域講究權責一致,正如有的學者提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經驗。”有權力的人行使權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為止,所以要想防止權力濫用,就必須設置相應的責任機制,一旦他們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觸犯法律的底限,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行政審批制度的設置更多的是賦予行政機關權力而忽略對行政審批制度的監督制約,導致在行政審批過程中尋租現象嚴重,滋生腐敗。審批機關在實施審批的過程中,不對審批對象進行監督或者監督不到位,只有出了問題在才采取相關的事后補救措施。由于責任制度的缺失,行政機關在實施審批行為時往往只注重過程而忽略對結果的監督,導致實踐中不合法的審批事項層出不窮。第四,行政審批程序繁瑣,審批標準、期限沒有明確的規定,行政效率低下,多頭審批、亂審批現象嚴重,損害了公民利益。行政審批制度由計劃經濟時代沿襲而來,繁榮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時期,作為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一直以來被當作衡量行政權含金量的標準,人治色彩相當濃厚。行政審批環節多,時限長,缺乏可靠的保障機制。行政機關隨意延長審批時限,造成人浮于事,辦事拖拉,行政相對人要通過行政審批,花費時間多,運行成本高,代價大,辦事效果往往不盡如人意。

二、行政審批制度所面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直以來大家往往只注重對現有制度的問題的探究,往往容易忽略對問題背后的原因分析。為此,本文試圖從行政審批制度在改革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著手,對問題背后潛藏著的原因進行深度挖掘,確保行政審批制度在實施過程中能夠得以順利進行。

(一)傳統審批制度的影響在計劃經濟時代,政府為了規制社會經濟的發展,制定了不少行政審批制度。隨著經濟的發展與社會的進步,一些舊的的審批制度沒有得到及時的更新與淘汰卻變相地保留下來。這些舊的體制雖然已無法做到與時俱進,但由于清理工作量大,所耗費的人力、物力資源大等種種因素的限制導致大量計劃經濟時代的審批制度冗沉下來并或多或少對現行的社會經濟發展產生作用。這類原初的風俗習慣,輔以傳統的經濟文化土壤和固有的體系路徑形成了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特點。用道格拉斯•諾斯的話說:“路徑依賴是過去對現在和未來的強大影響。”新的制度往往是在舊的政治經濟文化土壤的基礎上源發起來,因此,難免會伴隨舊制度的烙印。

(二)經濟體制轉軌的影響當我們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初期,計劃經濟對我國來說,是一種資本主義的舶來品,也是政府希望引進的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在計劃經濟時期,政府掌控者社會的政治、經濟命脈,對社會全局起著統分統配的作用。隨著市場經濟制度的引進,全能政府的權力應當有所退卻,但對于從傳統體制轉軌到市場經濟過程中難免需要一段時間適應。由于經驗的缺失,加之傳統體制的制約,在轉型過程中難免會依賴先前的行政審批制度來控制新的局面,這就為舊“法”新用創設條件。

(三)利益格局的影響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實質上是對行政權力和部門利益的重新配置,政府既是改革的倡導者又是改革的對象。在改革過程中,不僅觸及政府在行政管制過程中顯性或隱性的利益。行政審批制度的初衷是將調節市場秩序、分配稀缺自然資源、對特殊行業的準入許可的權利交給政府。因此對行政審批制度的占有在某種意義上意味著對政治利益的收獲,而改革則意味著權力結構的調整以及對權力運行的嚴格限制,將社會權力關系法制化,打破原有的權力運行的隨意性,產生新的利益格局。

三、行政法制缺失的影響

我國行政法制與世界法制進程相比較晚,直到20世界80年代末才相繼頒布了各種行政法律制度,相互之間也并未形成嚴密的行政法律體系。這些法律制度的出臺更多只是為了解一時的燃眉之急,并未經過法律體系內部的仔細斟酌。由于立法技術欠缺,這些法律在實施后往往不能得到有效的實施。行政審批制度在實施過程遇到的多種障礙和問題,很大程度上源于此。

四、行政審批制度問題的解決路徑

(一)依照法定的標準清理和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調整行政審批體制由于經濟事務的審批是我們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點,我們可以就這一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標準加以探討。在經濟領域中,哪些事項需要審批,哪些事項不需要審批,涉及到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政府管理方式的轉變等問題。在經濟事務中的改革應該遵守以下原則:第一,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著基礎性的作用,只要可以通過競爭、價值規律等市場機制來調節的,就應該由市場來調節,而不應設定行政審批;第二,通過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和其他自治組織的管理,政府就應該果斷放手,而不需設定行政審批;第三,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也可以不設行政審批。這也是政府干預從緩原則的體現,政府的管理方式不應僅僅局限于應用強權的行政手段,必要的時候也應當給市場主體適當的自由空間,沒有必要事事都要管理在前,只要能夠通過事后的監督管理方式實現服務行政的理念,也就沒有必要非設行政審批制度不可。

(二)嚴格行政審批的設定權限,規范行政審批行為一直以來我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泛濫成災的原因之一源于審批權設定的門檻太低。由于我國還沒有制定出一部關于行政審批事項的法律,因此關于行政審批設定權的制度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只要能夠借鑒得當,內化為本土的東西,就能夠為我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添光增彩。西方國家對于行政審批權的設定雖各不同,但都才行效力等級比較高的法律文件來加以規定,如美國,所有的行政審批均由聯邦或州議會、或者地方議會制定的法律設定;英國則采行由地方政府選擇設定的方式設定行政審批制度;日本則由法律來設定行政審批制度。根據我國現有的行政層級多,法律文件繁雜的這一實際情況出發,對于我國行政審批設定權應當限定在地方性法規以上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這樣既可以取締大量行政規章及其以下層級文件設定的行政審批項目,又可以糾正行政審批制度過多、過濫的毛病。

篇4

城市化是一個地區的人口在城鎮和城市相對集中的過程。城市化也意味著城鎮用地擴展,城市文化、城市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在農村地域的擴散過程。 近些年來,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不斷的推進,全國各地的城市都在大興土木,進行著新城建設和舊城改造等活動。2011年12月,中國社會藍皮書,我國城鎮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將首次超過50%,標志著我國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

然而,伴隨著城市化的推進,人地關系的矛盾,人與人之間因為土地而產生的矛盾越發的突出了。一時間沸沸揚揚的“烏坎”事件的起因就是土地問題。我國土地審批制度自建國以來不斷完善,在規范土地利用、保護耕地、促進土地合理利用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然而面對當今形勢,土地審批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

二、我國現行土地審批制度

我國的土地審批制度主要包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農用地轉用審批,土地征收審批以及土地供應審批等。

建設用地審批管理是指法律授權機關依據法律的職責,對建設項目用地的申請、審查、批準以及與之相關的各個環節所實施的行政管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需要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需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農用地專用審批是指農用地依法、依規、劃轉建設用地。國務院的審批權限: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及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占用耕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100萬人以上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申請城市分批次建設占用耕地。省級人民政府的審批權,除國務院審批權限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審批權,如果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則該鄉鎮所在地的鎮區及所屬村莊、集鎮的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的農用地轉用,可以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土地征收審批權限,國務院的審批權限: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省級人民政府的審批權限:征收除國務院審批權限以外土地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低于35公頃面積的耕地(不包括基本農田),低于70公頃面積的其他土地。

三、土地審批現存問題

(一)土地審批的步驟復雜,各種相關程序太多

土地審批制度中,缺少一些具體步驟的規定因此在實施時會遇到不規范不統一的問題。并且在土地審批過程中有較多復雜的程序,比如表格填寫、數據產生、材料匯總等,這些相關的程序需要在多個部門中往復辦理,過程較為復雜。并且相關規定也經常發生改變,導致需要反復修改。

(二)情況復雜,統籌兼顧過難

由于土地審批的依據――地理底圖涉及的范圍較廣。不同種類的地圖也許因為側重不同,或者基礎測繪時所用到的參考數據不同會造成結果不同,比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詳查圖和勘測定界圖不同等。同時在被征地的相關權利人方面,可能是因為征地的歷史遺留問題,在并不存在違法征地的情況下,依然有很多村民上訪、。總之,土地審批設計的領域很多,所需要的數據,所涉及的相關人都有很多。統籌兼顧這個問題需要在經濟、社會和法律上都深入的研究和考慮。

(三)違法用地過多

由于現在城市化的大力推進,不少地方政府為了保證經濟建設,通常實際的用地面積比規劃的面積大出不少,而在不能完成耕地占補平衡時就會偽造數據,或者將不具備造田條件的土地報為補開發的基本農田。

同時,由于很多項目審批時間長,很多項目在沒有通過審批時就急于開工,這也是較多違法用地問題的一種。

四、我國土地審批制度改革的建議

今年初,國土資源部耕地司表示,為了改革土地審批制度要做到:一是改進審批,劃清事權,報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實行國家批規模、控結構,地方審項目、管落地;二是簡化報件,優化程序,將報部用地報件由10件減少為8件;三是明確責任,下放事權,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允許各省自行確定縣、市報省審查的報件材料;四是量化標準,優化程序,確保部審查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五是區別對待,差別化管理,允許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更大范圍先行用地;六是對保障性住房用地等特事特辦,提前單獨組卷報批,確保4月份完成審批;七是提前作為,報國務院批準的城市用地,可在計劃下達之前早部署、早申報;八是推廣“留地、留業”安置和農民自主征地拆遷等成功經驗,從源頭上解決簽訂協議難的問題;九是堅持原則,靈活處理,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已通過部用地預審、立項,群眾對征地補償安置沒有不同意見,用地已報省或部后動工建設的,只督促整改,不作為違法用地查處和問責;十是積極改革,建立新規,從根本上解決用地審批效率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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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張迪.國土資源部信息中心.國外土地審批概況.

篇5

 

在世界經濟頻繁波動的現代經濟當中,教育培訓,特別是中國的教育培訓市場卻處于相對穩定的地位,甚至在經濟衰退侵襲很多行業的時候,中國的教育培訓業卻出現了勃勃的成長生機。究其原因,一是因為中國的教育行業的特殊屬性,使得其與經濟波動的周期有錯時效應,各層人士對教育的需要是剛性需求。而且教育投資還是一項終身投資。二是因為教育培訓業的反經濟周期性。金融危機帶來產業結構大調整,新興產業以及新技術需要新的知識技能,危機還使得一些行業發展速度減緩,勞動力市場上求人倍率繼續下降,失去工作和準備就業的人需要重新調整自己的知識技能來增加就業籌碼,以便經濟復蘇后,找到新的工作機會,因此人們參加教育培訓就變得十分緊迫和必要;三是教育培訓行業不僅具有經濟功能,還具有政治、社會和育人功能,政府在嚴峻的經濟和就業危機形勢下教育管理論文,對教育培訓只能重視、不可輕視,必然通過加大投入和頒布各項支持性措施來促進教育培訓行業的發展。但是,面對巨大市場,中國的教育培訓行業迅速膨脹和發展的同時,信譽、質量等問題也都暴露無余。為了對教育培訓行業更好的實施監管,在賦予教育培訓市場以足夠的自主發展的空間的同時,做好監督管理的工作,市場準入制度就成為了對其實施有效監管的最重要的一道門檻和保障。

一、中國教育培訓市場的市場準入制度發展現狀

我國教育培訓市場準入制度的發展是近二十年里面才得到有關部門的重視的。我國教育培訓市場準入管理的法律基礎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一系列配套使用管理辦法。全國各省市均出臺有管理辦法。管理辦法主要包括機構設置審批、機構變更審批、機構終止審批、招生簡章審批、招生收費審批、年度審核。整套管理模式與企業管理模式相似,且審批的比重較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的通告中所規定,各省、自轄市、自治區均出臺了《關于換發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的通知》,2010正式啟用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論文開題報告范例。未取得新版辦學許可證者,一律視為無證辦學。無證辦學均視為市場不準入。

教育培訓機構首先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行政審批通過后頒發教育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教育培訓機構進行經營活動前招生簡章和其宣傳廣告必須進行行政審批備案。審批備案后教育培訓機構可以進行正常經營。教育培訓機構應于每一年度結束后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年度審核,審核意見由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公布,審核意見不能通過的機構,在整改后如果審核意見再次不能通過,取消教育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即市場不準入。

二、中國教育培訓市場市場準入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教育培訓市場準入標準設置不合理

如果市場準入門檻較低,培訓機構從業范圍重疊,培訓行業機構過度飽和,形成惡性競爭。培訓市場供求關系嚴重失衡必然導致不良競爭甚至惡性競爭,不得不進行價格戰爭,價格過低導致教育服務質量無法保證就是培訓市場混亂的根源。而如果市場準入門檻較高,那些不符合辦學條件無法取得許可證,沒有許可證的學校難以引資改善辦學條件,也無力吸引優秀教師執教,進而造成教學質量無法保證。而隨著公辦教育機構的資源優勢得到充分發揮,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辦學條件將更高,更難拿到許可證。如果設的門檻過高,多數學校都達不到要求時,門檻也就沒了存在的必要。

(二)教育培訓市場市場準入類別管理缺位

教育培訓市場不僅完成了數量上的飛躍,而且還漸漸由點及面形成了涵蓋各類教育培訓方向的網絡,如今教育培訓不僅僅是我們熟悉的IT、語言、基礎課程等幾大類,藝術、職業技能、學位資格、嬰兒教育、親子教育等一些新奇的課程變得隨處可見,幾乎所有消費者能想到的培訓項目都已經成為了現實,而傳統的幾大培訓項目的課程針對性也越來越強,劃分的越來越細。而我國的教育培訓市場準入資質標準是針對學校特點設置的教育管理論文,并沒有針對教育培訓機構設置。教育培訓機構具有的教學期短和授課靈活和教學內容市場化以及學生少、對場地要求不高,這些特點并沒有被資質設置所體現。這樣一來就出現了真空的無標準可依的局面。因為沒有具體的資質標準,資質審批中的規范化和法制化就遭到了挑戰。

(三)教育培訓機構資質審核程序過于復雜

教育培訓機構出現問題,投訴者首先會找到資質審批單位。資質審批單位為了躲避相應責任,制定了極其苛刻的資質標準和極其繁雜的審批程序。教育培訓機構為申請資質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這都在客觀上增加了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負擔,忽視了培訓市場培育的過程,不利于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做大做強,限制了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發展。

(四)審批部門多,管理部門少

目前,國內不同城市的培訓機構,審批部門都有所差異,有的培訓機構是教育部門審批的,有的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的,還有工商部門審批的,這就導致教育培訓市場的監管缺位,管理混亂。近幾年由于對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監管嚴格,辦學門檻高,這些教育輔導機構幾乎都達不到辦學所需條件,于是打起擦邊球,都打著“教育咨詢公司”的幌子,私下開展教育培訓。

三、中國教育培訓市場的市場準入制度的設計

(一)市場容量總量設計與控制

市場容量主要是指教育培訓服務的需求量,市場預測有助于教育培訓機構營銷管理者制定正確的營銷決策,有助于教育培訓機構掌握新知識、教育產品、增強教育培訓機構的競爭能力,同時市場容量的測定也是教育培訓機構制定科學計劃的重要依據。教育培訓的市場容量是控制市場中培訓機構數量的重要依據。各個地區可以根據一定時期的教育培訓需求總量,綜合考慮現有的教育培訓機構存量,來確定一定時期之內的教育培訓機構的市場總量規模和準入的進度安排。

(二)市場資質標準科學設定

教育培訓機構資質標準的設定應當適應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符合地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實際需求,教育培訓機構本身有著很多自己的特點,這些獨有的特點是其生存之道論文開題報告范例。對于不同種類不同規模的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有不同的資質標準。第一資質必須有詳細的分類主要應參考以下幾個因素:培訓內容、培訓層次、培訓規模。第二資質必須由教育部門統一發證,由專業評審委員會統一制定資質標準。第三資質必須是動態的必須和市場接軌做到與時俱進。

(三)市場準入的審批程序合理簡化

積極推行并聯審批、全程代辦服務、一表受理、告知承諾、集中年檢、網上協同審批等服務模式。進一步完善聯席審核制度,聯席審核應該實行一次性集中告知、統一受理、集中辦件、承諾辦件、特事特辦、先批后辦。并實行超時默認制、缺席默認制。實行牽頭部門負責制各牽頭部門對協審部門有協調權、監督權,采取有力措施不斷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在減少審批事項、壓縮審批時限、優化審批流程、簡化審批程序、加強審批制度建設。

(四)完善、明晰市場準入制度的監管主體

《民辦教育促進法規》規定,經營類的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由工商部門審批,國家應盡快出臺盈利性教育培訓機構管理辦法教育管理論文,制定具體的標準,同時明確教育培訓機構教學業務的監管應由教育部門負責。教育行政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對教育培訓機構進行檢查、督導、評估,加強對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管理監督。加強與財政、稅務、物價、審計、民政、工商、勞動保障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管理工作。政府應明確教育培訓市場的主管部門,各司其職,改變“多頭管理,誰都不管”的局面,從嚴規范借教育咨詢公司名義打“擦邊球”從事教育培訓的教育培訓機構。

而對于私人性質的社會教育資源提供的教育培訓服務,應按照市場規律運行,政府只在宏觀調控和政策導向上發揮作用,嚴格規范其發展;政府部門及公立學校舉辦的面向社會的經營性培訓應與政府、學校脫鉤,可以登記注冊成為獨立法人,也可以并入其他培訓機構;對于具有準公共產品性質的培訓服務,應由市場和政府雙邊提供,培訓服務消費者部分付費,政府拿出專項資金補貼,委托部分機構實施,由“政府調控價格”,按市場需求杠桿和公平競爭機制進行管理。同時為吸引更多更好機構加入培訓,促進資源優化配置,政府應同時附以機構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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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翟立新.印度IT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考察與研究[J]. 《江南論壇》. 2010(4):78-84.

[4]夏永林,俞馳,劉立.西安地區考研培訓市場調查研究[J]. 技術創新管理. 2008:56-58.

篇6

一、行政決策制度

美國行政決策制度比較具有特色的是行政審批制度。行政審批制度最早起源于19世紀50年代,隨著時間的推移以及為了解決行政審批制度自身存在的問題,1975年美國政府進行了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形成了相對完善的行政審批制度。

美國現行的行政審批制度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是下放部分行政審批權力。美國政府精簡了很多行政審批項目,將部分審批權限交給了社會和市場。這使社會組織和市場擁有了更大活動空間,也有利于激發和增強社會和市場的活力。

二是依法進行行政審批。美國是一個十分重視法制的國家,這種法制環境使行政審批同樣依法進行。在進行行政審批的過程中,各種審批項目、審批程序均是依法進行。尤其是在行政許可權方面,美國對行政許可權的設定極為嚴格,一般都是以法律的方式設定。

三是有著規范的行政審批程序。美國行政審批程序的規范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1)聽證制度。行政審批的聽證制度主要作用在行政許可中,給予申請者或者利害關系人發表意見的機會,使其充分的表達意愿。例如,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554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包括核發、拒絕、吊銷、修改許可證的裁決時,應當及時通知有權得到聽證通知的人,在確定聽證的時間地點時,應充分考慮到當事人或其人的需要與方便。[1](2)在許可中使用說明的理由制度。在行政許可中使用說明理由制度即是要求行政機關必須表明做出行政許可的合法性理由與合理性理由包括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要點,進行許可判斷的依據和標準。[2]這使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許可時,做到依法審批、合理行使裁量權,防止行政濫權。

目前,我國行政審批制度還存在著審批權力比較集中、審批程序過于復雜、審批事項過于繁多等問題,解決這些問題,可以借鑒美國下放行政審批權力、規范行政審批程序等做法,以提高我國行政審批的能力。

二、行政執行制度

1、行政執行制度沖突的解決

美國作為聯邦制國家,除了聯邦政府制定的行政執行制度外,各州和地方政府也制定的有行政執行制度。這種情況難免會導致行政執行制度的沖突。為解決行政執行制度的沖突,美國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往往會就相關領域制定統一的行政執行制度,使部分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執行制度作為統一制定的行政執行制度的補充。

2、行政執行的內容隨職能的不同而變化

行政執行是政府一項重要活動,在實質上,政府的每一項職能都包含了行政執行。[3]美國的行政執行內容取決于行政職能,不同的行政職能產生不同的行政執行內容。例如,美國政府機構具有罰款、救濟、懲戒、行政許可等不用的職能,其行政執行的內容也各不相同。

3、美國行政機構的行政執行選擇

美國行政執行選擇主要體現在行政執行前。行政執行前,美國行政機構需要考慮是否實行它自己的規則和決定。這對美國行政機構來說是一個十分謹慎的問題。因為如果放棄執行自己的規則和決定,那么當事人以外的人可以依法通過法院要求行政執行。一旦一個行政機構決定采取行政執行,則它具有選擇執行方式的權力。[4]其執行方式可以采取行政機構自己來執行,也可以法律程序尋求執行。除了選擇執行方式以外,還需要執行手段的選擇。執行手段可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制裁、行政仲裁等。慎重選擇執行前的規則和決定,對于選擇合適的執行手段、促進行政執行有效進行具有重要意義,這也是我國完善行政執行制度需要借鑒的地方。

三、行政監督制度

美國作為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的國家,其行政監督主要包括國會對行政的監督、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

1、國會對行政的監督

預算監督。預算監督是美國國會對政府一種強有力的監督方式。美國政府需要財政開支的預算時,必須經過國會批準并以法律的形式確定后才能執行,否則,政府得不到合法的財政開支。[5]

彈劾監督。由于美國實行的是總統制,國會無權罷免或強迫總統辭職,但是國會擁有彈劾總統的權力。彈劾由眾議院提出,參議院審判,如果參議院以2/3多數通過彈劾案時,被彈劾的總統方可被定罪。[6]

調查監督。舉行聽證會是國會實行調查監督的重要形式。“國會為了調查某一事件而舉行的聽證會,可以傳喚行政人員到會作證,這給行政人員將產生很大的壓力。如果被調查的事件是直接針對政府的,到聽證會作證對政府所產生的壓力更大;如果被傳喚的行政人員拒絕到聽證會作證,國會可以對其作藐視國會罪論處。”[7]

2、行政機關內部監督

美國行政機關內部監督比較完善,其監督機構組成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局、聯邦勞工關系局、功績制保護委員會、特別監督官、監察長、政府道德署等。在此僅以人事管理局、聯邦勞工關系局為例進行說明:

人事管理局。美國聯邦人事管理局負責聯邦的人事工作,其主要職責就是監督聯邦政府各組成機構是否嚴格執行聯邦人事政策和相關規則。[8]

聯邦勞工關系局。美國聯邦勞工關系局主要負責公務的申訴工作,監督公務員工會的建立,以及解決公務員勞資糾紛等。

我國與美國行政機關內部監督機構存在一定的差別,我國行政機關內部監督機構主要指的是紀檢監察機關,而非美國依靠人事管理局、聯邦勞工關系局、功績制保護委員會等實施內部監督。但是,我國可以借鑒其實施具體監督的做法,例如監督人事工作、監督公務員勞資糾紛等,來完善我國行政機關內部監督。

四、結語與啟示

美國行政制度的建設,重視對公眾參與權與知情權的保障。例如,美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有著嚴格的規范的程序,為給予利害關系人表達意愿和建議的機會,往往采取聽證會的形式。此外,為了保障公眾的知情權,美國政府還建立了完善的行政監督制度,其目的就是讓公眾加強對政府的了解,加強對政府的監督。這既是建設透明政府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建設誠信政府的需要。這種方式值得我國借鑒,因為這對于我國行政軟實力的建設具有重要的推進作用。我國目前行政審批制度建設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同時正在積極完善行政監督制度。行政審批作為行政決策的具體表現形式,其規范性直接反映了行政決策的規范性,這對于提高行政決策科學化程度,增強政府行政決策能力和政府影響力具有重要作用。行政監督制度是擴大我國公眾知情權的一種重要方式。讓公眾了解政府“干了什么事情和正在干什么事情”,對政府行為實行時時監督,這不僅有利于消除公眾對政府及行政人員的誤解和猜忌,而且有利于增強我國政府“透明、陽光”的形象。

【參考文獻】

[1] 王名揚:美國行政法,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

[2] 鄔旭東:美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我國的啟示,安徽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8.1.

[3] 白維賢、金立法、薛剛凌:中美行政執行制度比較,行政法學研究,2001.1.

[4] 陳紅:美國行政執行法律制度,現代法學,2002.6.

篇7

企業并購是企業實現跨越式發展和成長為跨國公司的重要方式。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特別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外資企業收購我國企業的情況日益增多。但由于我國法律體系不完善等原因,外資對我國企業的并購行為存在著無法可依、審批制度不完善、監督不力等法律問題,亟待依法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一、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外資并購行為無法可依的問題

法律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產物,也必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不斷進行發展。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對涉及外資管理的法律體系日益健全,對我國吸引外來投資,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發揮了很好的法律保障作用。但是,由于種種原因,我國有關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法律制度不是很完善。當前,我國用于規范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有關法律制度主要是商務部等部委聯合出臺的規章《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法律效力位階較低,不完全適應加強對外資并購國內企業管理工作的需要。涉及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均嚴重缺乏,導致對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行為管理效果有所欠缺。該規章的內容存在不少欠缺之處。例如,雖然使用外資并購的題目,但卻只能規范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行為,沒有對外資兼并境內企業進行規范。因此,如果外資實施了兼并境內企業的行為,很難找到有關法律規定,因而沒有受到相應的規范和管理,直接導致了有關外資兼并境內企業行為的混亂局面。

(二)外資并購行為的審批制度不完善

外資并購我國企業是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一種很正常的現象,也是我國市場競爭深入發展的客觀表現之一。但是,世界各國處于保護本國國家安全利益和公平競爭環境等現實需要,紛紛對外資并購本國企業特別是外資并購本國大企業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確保外資并購本國企業不會影響本國的國家安全和市場良性競爭。當前,我國對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審批制度主要見諸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反壟斷審查等法律規定。盡管這些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審批制度在反壟斷等領域已經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依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可能導致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行為損害我國國家經濟安全和消費者利益。例如,我國尚未建立起完善外資并購審批制度體系,現有涉及外資并購審批規定存在操作性不強的問題,導致外資并購行政審批過程中的審查標準差異較大;現有的外資并購行政審批環節過于繁雜,效率不高,審查質量欠佳;外資并購行政審批實踐存在“因政出多門而導致相關的審批要求各不相同甚至相互沖突的問題”等。

(三)外資并購行為的法律監督不力

我國現有外資并購法律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在于重視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的審批,對行政審批的材料和環節規定很多,但對外資并購我國企業過程中的法律監督問題重視不足,作出的具體規定較少,對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后的監管也相對缺乏,加上有關法律規定沒有得到全面落實,導致在外資并購我國企業過程中出現國有資產流失、職工安置不到位等問題。

(四)外資并購的國民待遇問題

國民待遇原則是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我國已經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必須給予外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同樣的國民待遇。為了做到這一點,我國在立法上作出了不少努力,但是,有些法律上的外商并購企業的超國民待遇沒有解決。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投資者的實繳資本應一次交齊。但是,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第四條,合資各方可以分期繳付出資,第一期出資達到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就可以了。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國務院批準,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7]第2號)規定:“對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股權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對特殊情況需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1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額的比例分配收益。”在招商引資實踐中,為了吸引外來投資(包括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很多地方政府紛紛采取地方優惠政策,在土地出讓、稅收返還、費用減免、政府補貼等方面給予外商并購企業超國民待遇,不僅違反了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引起了內資企業的強烈不滿。有些企業為了享受外資企業優惠政策,進行虛假的外資并購操作,搖身一變成為外資企業,從而最大限度享受各種優惠政策和追求利潤。

二、解決外資并購我國企業法律問題的對策

(一)完善外資并購我國企業法律制度

針對當前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無法可依的問題,盡快對公司法、三資企業法等涉及外資并購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修訂,從所有者權益保護、債權人等利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保護、資產轉讓流程、明確公司高管對企業并購的責任等方面進一步規范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行為,進一步充實法律內容,完善法律體系,以適應規范外資并購行為的需要。“目前我國尚無獨立的外資并購法,而制定統一的外資并購法對于理清現行的外資并購有關的大量法律或法規有著現實意義。”積極開展立法調研,充分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及時出臺《外資并購法》,從外資并購主體、外資并購前的審批、外資并購中的監督、外資并購后的監管和評估等方面,對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行為進行規范化管理,確保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行為符合我國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有利于維護和促進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外資并購法可以作為外資法中的一個獨立的分支,包括外資準入制度、外資的投資方式(例如是通過新設還是通過并購方式)、外資并購的審批、外資并購的限制和鼓勵政策、外資并購的法律后果等等。并著重考慮如何解決有關外資并購中涉及法律的特殊問題,或者對其他法律已涉及外資并購內容做補充性解釋。

(二)加強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審批工作

行政審批是有效規避外資并購我國企業法律風險和社會風險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各國采取的通常做法。通過行政審批過程的審查,可以對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可能帶來的市場競爭風險和國家安全風險等進行了全面深入的評估,從而有效防范這類風險的發生,切實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市場的公平競爭。因此,必須采取多種措施,有效加強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審批工作。具體措施主要有:嚴格按照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審批工作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辦事,規范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審批工作的操作規程,實現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審批工作的規范化操作,避免過多人為因素對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審批工作的干擾;改變目前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審批層級過低的問題,適當上收審批權力,對審批流程進行再造,改變層層報批的審批方式,切實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率,增強外資并購審批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在反壟斷審批過程中對外資并購申請人的資質等情況進行全面考察,注重對并購程序的審查,加大審查力度,從源頭上控制壟斷問題的發生等。

(三)做好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法律監督

任何法律規定要得到全面正確實施,就必須要有相應的落實制度和監督機制。否則,法律規定只能是紙上的法律,不能有效調整現實生活的社會關系。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我國對外資并購我國企業行為法律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從法律體系完善、外資并購前的審批、外資并購后的監管、職工合法權益保護等方面加強外資并購的法律監督,促使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形成外資、被并購企業、被并購企業職工、有關地方政府和市場競爭環境多贏的局面,有效防止外資并購我國企業過程中發生國有資產流失現象,切實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針對有些外資企業在并購時通過了審批但在日后經營過程中出現壟斷行為的問題,反壟斷法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條文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明確予以豁免的適用情形及標準,從而有效規制這種反壟斷審批后出現壟斷的問題。

(四)依法規范外資并購企業國民待遇問題

篇8

課程考核是高等學校教學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才培養過程中一個極其重要的環 節,是保證學校教育目標實現的重要手段,也是課程建設水平乃至學校辦學理念的重要體現 。科學合理的考試不僅能對教學起到反饋、調節、評價、促進作用,而且對學生良好學習方 法和學習習慣的養成,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創新精神和 創新能力具有重要意義,對建立良好的考風、學風起著根本性的作用。因此要適應當前科學 技術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培養具有高素質的創新型醫學人才,就必須大力推進醫學院校 考試改革。目前醫學院校在考試改革過程中,在抓考試管理方面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財 力,然而,這僅僅是考試的一部分。一次完整的考試包括設計、命題、監考、閱卷、分析和 保管6個環節,涉及管理人員、教師和學生三個方面,是一項細致、繁瑣、嚴密的系統工程 。因此,為了實現考試的雙向檢測功能和作用,使考試檢測結果科學、合理、公正、可靠, 筆者從考試內容、形式、題型和審批等方面對醫學院校當前命題環節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剖析 ,并在此基礎上提出改革措施。

1 現行命題環節存在的問題

1.1 考試內容

考試內容“重理論、輕實踐”,“重記憶、輕能力”。考試內容局限于教材中的基本知 識和技能,缺乏對學生知識、能力與素質的綜合考核。而且課程考試多以任課教師出題為主 ,任課教師上課教什么考什么,缺乏對教學大綱和知識體系的通盤考慮,所出試卷多是 記憶性的知識,偏重對知識的檢查,對學生臨床實踐能力的考核力度遠遠不夠,造成學生死 記硬背,不注重應用和創新[1],從而形成了學生“上課死記筆記,考試硬背筆記 ,考后 通通忘記”的不良狀況。學生考前突擊復習的現象越來越多,限制了學生創新意識和創新能 力的培養,使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自主性難以得到提高與發揮。

1.2 考試形式

目前,醫學院校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沿用閉卷筆試為主的考試形式,僅有小部分社科類課 程和公共選修課程以及臨床實踐環節的考核使用了開卷筆試、撰寫論文、調查報告、口試、 技能測試(包括實踐和實驗)、設計項目訓練、作品設計、情景模擬等考試形式。閉卷筆試 考試形式片面強調了記憶的重要性,忽視了學生臨床實踐能力的培養,制約了學生的創造力 和個性特長的發揮。而且大多主干課程的考試集中在期末,試卷內容又難以涵蓋全部教學內 容,不能全面檢測學生對已學知識的理解掌握程度和運用所學知識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

1.3 試題題型

目前,醫學院校大多數課程考試題型傳統、固定,而且填空、單選、多選、判斷、簡答 、名詞解釋等題型的客觀性試題在考試中所占比例較大,此類題型偏重對知識記憶的檢查, 標準答案唯一,依賴于死記硬背,學生發揮的余地很小。對于反映理解程度和應用能力的綜 合分析性主觀題、病例分析題所占比例較小,且基本上都有確定的過程和標準答案,缺乏探 索性、研究性。對于一題多解類型的試題、沒有確定答案及學生自由發揮的試題則是少之又 少。而且教師出題基本上是沿用了往年的幾種題型,很大程度上固化了學生的思維,嚴重阻 礙了學生的思維能力、分析能力、綜合能力和創新能力的提高。

1.4 命題審批

近年來,由于醫學院校辦學規模擴大與教學資源匱乏之間的矛盾,導致任課老師超負荷 工作,工作壓力增大。雖然各醫學院校都制訂有規范的命題審批制度,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 流于形式。教研室主任對任課教師編制的試卷大多缺乏嚴格把關。當試卷上交到考試管理 部門,雖然教研室主任已經審核簽字,但不同程度的發現漏題、錯題、分值不準、缺頁少碼 、重復、題意不明、表述不清、題號無序或不連貫等問題。對于試卷是否符合考試大綱的要 求、試題類型的選擇是否恰當、難易程度是否適合應試者的實際水平、區分度是否達到規定 的標準、試題數量、所需時間以及各類試題比例是否合理、考試能否準確發揮其功能和作用 [2]仍無從考究。

基于以上原因,嚴重影響了考試命題的質量,干擾了考試的客觀性和可靠性,弱化了考試的 功能和作用,降低了教學反饋信息的可信度,反映不出教師真實的教學效果,體現不出學生 的實際水平,不利于教與學雙向檢測功能的發揮,影響了醫學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

2 針對存在問題,加強考試命題的改革探索

2.1 建立以檢測能力、素質和創新因素為主體的考試內容與評價標準

高等教育的核心目標是培養適應時展要求的高素質創新型人才,培養學生的創新意 識、創新思維、創新能力、創新個性是教學與教育活動的主旋律。考試只是人才培養過程中 的一種檢測方式與手段,它本身不是目的,而是為培養創新人才的目的服務的。因此醫學院 校的考試內容和評分標準應針對學生的能力、素質與創新因素進行檢測,尤其是創新因 素的檢測。首先考試內容要突出能力考核,要有利于學生發表自己的見解,激發個人思考, 充分調動學生自主學習的主動性與能動性。其次考試的內容要盡量具有挑戰性、競爭性,能 充分激發學生的創新意識、創新欲望,能激勵學生去探討、鉆研。再次,在評分 標準上把創新因素作為最重要的評判指標。學生凡是根據教材內容或課堂筆記解答,含有 創新因素較少的答案只能獲得低分;而通過自己的研究得出含有創新因素較多、較好并言 之有理的答案才能獲得高分。因為創新是知識、能力、素質的融合和體現,只有具有較高 創新素質的醫學生才能成為真正優秀的醫學人才[3]。

2.2 采用靈活多樣的考試形式

為培養創新型醫學人才的需要,應改變當前醫學院校課程考試中閉卷考試為主的局面。教師 應根據不同課程的性質、特點靈活運用多種考試方式,如閉卷、開卷、論文、調查 報告、口試、答辯、技能測試、設計項目訓練、作品設計等。教師也可根據課程特點采用多 種考試方式并用的方法。對學生掌握知識程度、思維能力,特別是創新思維能力、口頭表達 能力、思辨能力、反應能力、想象能力、科研能力及查閱資料及綜合應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 問題的能力、團隊協作能力、實踐能力等進行全面考核,促使學生開放性個性和創新意識精 神的形成[4]。其次,把當前的集中考試改為分散考試,教研室、系部根據各門課 程的時間 安排和檢測要求在平時的教學、實驗、實習、科技活動以及社會實踐中分散進行檢測,以 便教研室及時了解學生的學業、能力、素質、創新因素方面的情況,及時有針對性地加強這 方面的培養和訓練,減輕學生在期末的考試壓力和負擔,使考試更科學、公平、合理。

2.3 考試題型改革應堅持素質和能力培養為目標

考試題型的改革應從培養創新型醫學人才的全局出發,要反映出課程教學的目的,而 不僅僅是對一些基本知識知與不知的測試,而是對知識的綜合、分析、比較、理解能力的測 試[5]。首先命題教師要充分認識各種題型的特點,了解各種題型的優點和缺點 ,以及 各類題型的最佳測試點,這是考試題型改革的前提和基礎。然后命題教師應結合課程要 求合理分配各種題型所占的比例,減少填空、選擇、判斷、簡答、名詞解釋等客觀性試題所 占比例,盡可能避免知識的機械性記憶與再現,加大綜合、分析等主觀試題的分量,突出對 學生理解能力和分析能力的考核,多給學生提供探索的機會,鼓勵學生獨立思考、求新求異 。考試命題時,一方面培養學生創新意識、創新思維、創新能力、創新個性,擴大主觀能力 型題目的比例,對那些有創見、有新意的答案應加分鼓勵,引導學生獨立思考;另一方面還 要結合課程特點,不能忽視學生對基礎知識的掌握,應做到客觀知識型題目少而精[6 ]。

2.4 試題審批規范化

試卷審批是命題環節一個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是督促和監督教師保證命題質量的有 力武器。為了進一步發揮試卷審批制度的強大威力,改變目前醫學院校試卷審批流于形式的 現狀,把試題審批制度真正落到實處,首先要培養教師的職業光榮感、歷史使命感和社會責 任感,加強教師的責任心和事業心,采取有效措施鼓勵教師投身教育,專心教學,積極參與 考試改革,認真對待命題出卷的工作,提高教學水平、提升業務能力。另外考試管理部門 應進一步規范試卷審批制度,明確試卷編制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程序,明確審批領導的 工作內容、職責和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審核領導的責任心,考試管理部門可抽取部分課程 的試卷請省外重點醫學院校的專家審核,并制定相應的獎懲條例,充分調動命題教師和審批 領導的工作積極性和責任感。為了體現試卷審批的嚴肅性,經審批領導審核后的試卷 考試前兩周由二級學院秘書上交考試管理部門。試卷一經上交,試題審批領導對試卷所出現 的問題負主要責任,承擔相應后果。

總之,考試命題是一項理論性與技術性都十分強的工作,是一門科學、一門學問。醫 學院校要按照素質教育的要求,圍繞創新型人才培養的核心目標,認真分析考試改革過程中 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充分調動各個方面的積極性,對考試命題工作開展深入的研究探索 ,建立科學合理的考試命題體系,把好考試命題質量關,充分發揮考試對教學的服務和調控 功能,完善教學過程,提高教育教學質量[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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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汪筱蘭.加強命題出卷研究促進高校考試改革[J].成都大學學報,2008 ,22(1):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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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吳錦淑,楊從軍,袁忠林,等.淺談高校考試改革的問題與對策[J].考 試周刊,2007,30:2-3.

篇9

1、企業應收賬款風險的表現

1.1對企業營業周期有影響

營業周期即從購進貨物到銷售貨物直至收回貨款為止的這段時間。不合理應收賬款的存在,延長了營業周期,影響了企業資金循環,使大量的流動資金沉淀在非生產環節上,致使企業資金短缺,嚴重時會影響物資采購和工資發放,破壞了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

1.2夸大企業經營成果

在權責發生制的要求下,貨款沒有回籠的銷售收入仍需要確認,這勢必產生沒有現金流入的賬上利潤的增加,因此,企業應收賬款的大量存在,虛增了企業賬面上的銷售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經營成果,增加了企業的風險成本。

1.3降低了企業的資金使用率

賒銷雖然能使企業產生較多的利潤,但若企業一味地追求利潤最大化而采用大量的賒銷方式,并未真正使現金流入增加,反而使企業不得不運用有限的流動資金墊付各種稅金和費用,從而加速了企業的現金流出,致使企業資金更為緊張,資金周轉不暢,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工作。

2、應收賬款風險產生原因分析

2.1企業信用政策制訂不合理

在現代社會的競爭機制下,一些企業風險防范意識不強,為了擴大市場占有率,擴大銷售量,在沒有事先對付款人資信情況作深入調查的情況下,盲目采用賒銷策略去爭奪市場,大量運用商業信用進行促銷,忽視了被客戶拖欠占用的流動資金能否及時收回的問題,這就是客戶不良的信用對應收賬款產生的風險。

2.2企業內部激勵機制單一、不靈活、不健全

在絕大部分企業中,為調動銷售隊伍的積極性,往往將銷售人員工資收入與銷售業績相掛鉤。由此造成了銷售人員為了個人利益,片面地追求銷售任務的完成,采取賒銷、高回扣等手段促銷商品,完成了銷售額的同時也增加了應收賬款,使企業經營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3、應收賬款風險的防范與管理

3.1加強應收賬款的日常管理

(1)加強銷售合同管理。為加強防范經營風險的能力,確保企業與客戶發生經濟糾紛時能提供可靠的證據,企業實現銷售需授權相關人員同客戶簽訂銷售合同,并對合同進行規范化管理,建立合同評審制度。 轉貼于

(2)要建立賒銷額度審批制度。企業可根據自身特點和治理方式,建立賒銷審批制度。賦予不同級別的人員不同金額的審批權限,各經辦人員只能在各自的額度審批權限審批,超過限額的,必須請示上一級領導同意。同時,應落實應收賬款催收責任制。各經辦人員應對經辦的業務負責,并與其經濟利益掛鉤。其對每一經辦的業務都要進行事后監督,直至收回資金為止。

(3)建立切實可行的對賬制度。企業應根據業務量大小及時間等因素對應收賬款由雙方當事人簽章作為有效的對賬依據。營銷人員可按其管理的單位對產品發出、發票開具及貨款的回籠進行序時登記,并定期與客戶對賬,由對方確認,從而為及時清收應收賬款打好基礎。

3.2強化應收賬款的回收管理

(1)確定合理的收賬程序。催收賬款的程序一般為:信函通知、電話催收、傳真催收、派人面談、訴諸法律。當應收賬款被客戶拖欠或拒付時,企業應當首先分析現有的信用標準及信用審批制度是否存在紕漏;然后重新對違約客戶的資信等級進行調查、評價。將信用品質惡劣的客戶從信用名單中刪除,對其所拖欠的款項可先通過信函、電話或面談方式進行催收,當這些無效時,方可考慮通過法院裁決。

(2)確定合理的討債方法。若客戶確實遇到暫時的困難,企業為收回賬款,一般做法為進行應收賬款債權重整:接受債務方按市價以低于債務額的非貨幣性資產予以抵償;改變債務形式為“長期應收款”,確定一個合理利率,同意用戶制定分期償債計劃;修改債務條件,延長付款期,甚至減少本金,激勵其還款;在共同經濟利益驅動下將債權轉變為對客戶的“長期投資”,在協助虧損企業的同時達到收回款項的目的。如客戶已達到破產界限的情況,則應及時向法院起訴,以其在破產清算時得到部分清償。

3.3定期對應收賬款的管理進行評價

企業應定期對應收賬款的管理進行評價,從而實現對其有效控制。評價企業應收賬款管理的指標主要有平均收款期、壞賬損失率和資金占用天數等。

(1)平均收款期。若企業平均收款期慢于企業預期的或同行業水平,則說明存在問題。

(2)壞賬損失率。壞賬損失率與預期壞賬損失率的比較可檢查信用標準適當否,如相差過大,應考慮信用標準的調整。

(3)占用天數。這是反映應收賬款周轉速度的指標。占用天數同信用條件規定的信用期限比較也可衡量企業信用政策的執行情況的好壞。

企業可以通過上述指標評價應收賬款管理的有效性、成績與不足,作為制定下一個賒銷計劃的依據,以便正確估量應收賬款價值,并相應地調整信用政策,使企業的賒銷計劃不斷優化和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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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施工質量管理措施

1工程概況

某工程精裝修商品房,整個工程項目成L形狀,地下一層,地上31層,總建筑面積30萬平方米。整個工程場地狹窄,施工作業面狹小。

2工程施工質量管理措施

2.1嚴格審批制度

2.1.1在工程開工之前,施工單位必須認真編寫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針對該工程特點,地下開挖深度為10米,且地下水豐富,還需要編制地下開挖時后的專項降水方案和護壁方案。并要求在施工前,所有的方案要經過監理審批通過。方案中必須要包含但不限于施工組織措施、技術要求、質量要求、材料計劃、安全要求及保障。

2.1.2在每項工程開工前,由施工單位技術人員和安全人員對工人進行技術交底,并有文字記錄和簽字。

2.2會議制度

2.2.1要定期召開例會,參加會議的人員為施工現場主要的管理人員、負責人。根據工程進度、施工現場情況而確定。該項目工期比較緊張,現場施工管理人員經驗不足的情況,確定為每周一次。在例會上要做到有事情就說事情,不扯皮,力求解決問題,達成共實際。

2.2.2施工現場會議制度。施工現場會議,主要就是因為某些工程中的問題在會議室沒有辦法說清楚,就到施工現場對著現實情況討論解決的辦法。這種會議很有效果,因為有實物對照,施工的質量問題很明顯,處理整改措施也有目的性和針對性。

2.2.3針對某些專業個別特殊問題采用專題會議形式。因為某些問題很專業,解決的相關人員少,所以采用專題會議形式。專題會議要及時,參加會議人員要專業,并能解決問題的能力和責任。

3檢查制度

(1)日常檢查制度,施工單位質量人員、監理人員日常巡視檢查,并檢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及時反饋給施工班組。

(2)每周由監理單位組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相關負責人參加檢查,把檢查發現的問題以質量問題整改通知的形式發給施工單位限期整改。并在規定整改期限之日對其檢查部位復查,檢查整改落實情況和效果。

4施工樣板制度

4.1在每一道工序施工前先做一小部分,看施工完成后效果

因為設計意圖與現場實際情況的差異,現場施工管理人員對設計意圖的理解差異,以及施工管理人員之間對驗收標準理解的差異,所以完成的產品可能得不到一致的認可。同時采用施工樣板制度,能以很小的時間和成本暴露所代表施工項目施工中存在的問題,為質量管理和控制提供依據。因此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和避免大面積返工,采用施工樣板先行的制度。在施工樣板經過驗收認可,再大面積施工。

4.2在新進班組進場大面積施工前,先做樣板

當前建筑工地施工人員基本都是農民工,專業技術水平差異很大。有很多的農民工沒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僅僅是從事過該工種工作,甚至有的還是學徒工。再加上建筑施工行業屬于露天工作,所做的工作都具有唯一性。因此新的班組進場大面積施工前要先做樣板,從樣板施工中檢查施工作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同時從施工樣板中把工程項目的管理規定、質量要求等灌輸到施工作業人員中去。

5驗收制度

(1)所有進場材料都要按批次、類別報監理驗收,根據要求需要取樣送檢的項目,按照要求取樣送檢。不合格材料不能進入施工現場。

(2)所有隱蔽工程隱蔽之前必須驗收合格,每個分項工程檢驗批完成后要報監理驗收,經過監理驗收合格后才能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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