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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從現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
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總之,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
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
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I.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2、監管錯位,降低效率目前,無論是以創業投資形式存在的,還是大批量其它形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其設立和運作行為都是完全缺失管理,呈自由放縱的狀態。一些地方政府了引進從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企業,出臺各種優惠政策,為了減少非法私募,還特意并規定由當地的發改委、稅務局和工商局等多部門共同監管。殊不知正是因為各地多部門自行監管,導致操作過程中多頭監管、交叉監管。不僅是出臺的政策有時候相互矛盾,還使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過程中常出現各部門搶權避責的現象。因為各監管機構之間未能就監管范圍達成一致,造成要么出現過度監管,要么卻監管真空的尷尬情況,使得管理不易,效率降低。
3、監管目標不明確部分學者認為,寬松的市場經濟環境能保障融資便利,而融資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核心功能,所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不需要監管。但事實上,國外尤其是歐美地區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于歷史比較長,實踐過程中暴露的問題也多得多,監管制度反而比我國成熟以及嚴格。美國實行“法律約束下的企業自律監管模式”。美國的政府監管機構注重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者資格、基金管理人及豁免注冊登記等方面。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于“私募發行”的界定非常嚴格,私募發行禁止在傳統媒體和多媒體的傳播形式,以及通過一般性召集而召開的研討會進行廣告。以英國為代表的“基金行業自律監管模式”以行業自律監管為中心,基金行業協會在私募基金監管中的分量一直要大大超出英國政府。根據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成立的金融服務局,是英國金融行業的唯一監管者,它通過監管基金管理公司,再由基金管理公司分管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垂直方式,間接達到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統一監管的目的。日本是典型的的“政府嚴格監管模式”。大藏省是日本金融行政主管機關,下設銀行局、國際銀行局和證券局,任何公司想成為管理公司都必須從大藏省獲得許可證。日本關于私募發行規定不能向合格的機構投資者以外的社會公眾轉讓有價證券,以及嚴格規定私募發行的意義是:只有在勸誘對象不滿50人,且不用擔心向其他多數人轉讓的情況下才是私募發行。
二、如何加強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
1、明確監管原則
1.1保護投資者利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中,投資者不參與管理,投資者對所擁有財產只有所有權只能分享財產的收益,而沒有使用權。相應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者從事經營管理,只享有工資,即管理費用。但這種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運行方式更需要強有效的監管力度,避免管理者對資金的不當使用,減少投資者損失,保證投資者利益。
1.2把握監管尺度。由于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歷史較短,仍處于摸索狀態,因此在實際管理過程中存在不少過度監管或者監管真空的現象。各個監管部門要盡量避免多頭監管、交叉監管,就監管范圍達成統一,結合我國特殊的國情,制定符合市場化運行的監管標準。
1.3三方協同作用。投資基金自治、行業自律和行政監管三者的協同作用,通過三者互相制衡,實現三者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的有效控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過內部控制機制、股權激勵機制,不僅可以提高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效率,還能約束投資者和管理者的行為。行業自律要求各投資基金遵守行業準則,約束行業機構以及從業人員,促進整個行業的發展。政府監管則是從宏觀的層面上,以制定法律法規來指導經濟的平穩發展,維護私募股權業的運行秩序。只有三方相互制衡,協同作用,才能夠實現私募股權基金多層次、全方位的監管,營造出對社會公眾眾利益有益的外部環境。
2、成立統一的私募基金自律組織由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具有向特定對象不公開募集資金的特性,政府和法律的監管不能很好到位,這時,行業自律機構的規范作用就十分突出了。自2007年起,我國相繼建立了一些地方性的自律組織,但由于織缺乏統一性和權威性,不能很好的整合行業,實行有效管理。所以有必要組建一個統一的、定位明確和職能清晰的全國性協會,賦予它行業規制權。政府就可以通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協會對行業從業人員進行很好的聯系,調控私募股權投資行業,有利于推動該行業的穩定健康發展。該協會一方面能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另一方面還擁有維護屬下會員的合法權益,制止業內不當競爭的作用。當行業發展中出現了重大問題,該組織還肩負著組織從業機構進行研究的工作,以及定期開展行業的國際交流,指導行業發展的重任。
3、培養私募股權基金的專業人才任何機構的的良好運作都離不開專業知識豐富的管理者,私募股權基金尤其需要投資知識功底扎實的專業人才。目前,我國本土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專業人才缺失,大量私募股權基金機構中都充斥著外聘人員。從當下看,出于投資者的信任角度,外籍人員占大部分的管理層不能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行很好的內部管理;而從長遠角度來看,沒有合格的屬于本土的管理人才,使得該行業的發展沒有自主造血能力,對外國的依賴較大,既觸動了國家對大批量資金流動敏感的神經,又不利于自主發展。因此,加大對基金管理人員的培養勢在必行。一方面,基金內部通過優勝劣汰的機制組,篩選高素質人才,組建合格的專業化基金管理團隊。另一方面,在本行業中,逐步建立起職業經理人市場,規范管理人才的錄取。
4、完善監管法律體系目前,我國在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質、合格投資人、與相關方的法律關系等重大基本法律問題方面存在法律空白。為了打擊非法私募基金,有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監管法律體系,這樣才能保護投資者利益,使私募基金平穩發展。一方面,這套針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的法律的制定要基于現有法律制度,減少實際運行時與現行法律的沖突。另一方面,對于私募股權基金的發起、運作、退出的一系列流程必須有完整的配套機制。我們要做的是,盡快推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只有一套完整的監管法律體系才能讓行業參與者在經濟活動中有法可依、有例可循。
1.現行的監管發展模式沒有明確的定位。當前世界的投資銀行的發展模式主要有三種:附屬全能銀行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和獨立發展模式,這種不同的模式也造成監管模式的多樣化,我國的大多數投資銀行是以證券公司或者金融機構附屬部門的形式存在,并沒有主流的發展模式,這一切都表明我國的投資銀行的發展模式依然處在探索的階段,在一些規章制度方面沒有完備的發展模式。當前金融市場的開放性不斷的增強,對于我國的投資銀行專業化水平和市場占有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我國的市場經濟模式逐漸的完善,投資銀行業務的發展也對我國的經濟結構調整和戰略轉變產生重要的影響。
2.業務范圍窄,創新能力差。當前國外的商業銀行業務開展廣泛,其業務創新性較強,但是,我國銀行投資業務范圍窄,創新不足,也是制約我國金融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投資銀行從事的業務主要有證券承銷和經紀,各個商業銀行的金融業務沒有太大的差別,通過調查結果顯示,只有部分較大規模的銀行開展了財務顧問、并購重組、風險投資、資產證券化等業務,但是,在業務的開展過程當中,存在著業務經驗不足、業務信譽和創新能力不足等諸多的問題,這也和我國的投資銀行開展業務的時期比較短有關,但是,也反映出了其和外國投資銀行之間存在的差距。
3.監管方面存在著未能覆蓋的灰色地帶。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跟不上金融發展的腳步,在監管方面還存在著比較多的灰色地帶,例如: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是負責投資銀行的監管機構,但是,其監管權限只限于商業銀行,不能夠對整個的金融行業進行統籌的監管,從而造成了金融行業的不穩定性,尤其是在經濟極度擴展的時期,投資銀行的部分業務更是處于無人監管的局面,這種寬松的監管環境,造成了投資銀行為了追求過度的經濟效益,而忽視了金融市場的穩定性。同時金融創新也給業務的監管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業務的創新造成了金融業務操作變得越來越復雜,監管機構和商業銀行的高層機構也很難全面的預測出其業務開展所帶來的金融風險。此外投資銀行的證券業務和商業銀行的信貸業務以及保險公司的業務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其形成了風險相互承擔的局面,一旦爆發經濟危機,就會造成了風險的擴大化,從而加重了經濟危機的危害性,造成不可預估的嚴重損失。
二、我國投資銀行的監管趨勢和建議
1.投資銀行經營模式的選擇。對于投資銀行而言,選擇合適的經營模式是至關重要的,通過美國的投資銀行調查結果顯示,混合經營的模式并沒有顯示出其應有的優勢,金融危機爆發之后,美國的投資銀行紛紛轉型,以緩解投資的流動性不足,對于投資銀行而言糾正金融交易過度放大的杠桿率才是避免出現金融危機的關鍵所在。否則,投行轉變為銀行控股公司并產生關聯交易,會蘊藏更大的危害。根據我國的金融發展現狀,對于經營模式的選擇要吸收外國金融危機的教訓,同時結合我國的歷史背景和社會信用狀況,選擇符合中國國情的經營模式。中國的投資銀行在開展業務的時候,可以在集團綜合法人分業模式下進行,探討分析有利于提高效率的經營模式,同時要注意經營模式的抗風險能力。此外在綜合經營的過程之中,要加強對于商業銀行的審查監管,對于其信用衍生產品也要強調其資本約束,避免在開展業務的過程當中出現道德風險,在金融衍生產品的的推行之中,要秉承透明的原則,讓客戶充分的了解到產品的信息情況,限制衍生產品的杠桿率并納入資本充足率監管;還應該控制投資銀行的規模,對大金融機構也不宜放松風險控制和杠桿率約束。
2.在風險的轉嫁中控制和管理風險。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之下,對于投資銀行的業務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重要的是避免投資銀行為了追求經濟效益,而過度的擴張其業務,要加強對于金融機構流動性的監管。因此,要關注儲蓄率對于經濟和金融的基礎性作用,金融行業的發展以及其新產品、新業務的創新要在實體經濟的基礎上進行,避免出現在發展金融業的同時忽視了實體經濟的重要性。此外嚴格的風險管理是金融市場健康運行的基礎和關鍵,尤其是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之下,要靈活的進行風險轉移,可以把金融風險由商業銀行轉移到投資銀行上,從而把金融風險的危害性降到最低,這就需要國家政府部門、金融機構、投資銀行等建立健全、完善的風險評估機制,增強對于風險的識別和評估機制,控制風險的過度擴張。
3.加強信息的披露、規范銀行的金融創新。金融創新并不能夠把風險完全的消除,而是把風險從不同的投資者之間進行分散和轉移,降低風險的破壞性,因此,金融創新并不能夠降低整個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因此,要加強市場信息的披露,降低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性,尤其是要規范銀行的金融創新,規范和改善投資銀行的業務模式,提高產品的信息透明度。此外還要對金融創新過程之中的利益共同體加強監管,避免出現道德風險問題,同時,還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創新產品的透明度監管標準,提高整體市場的透明度,加強系統性風險的披露,防治潛在的風險通過金融創新進行轉移。
4.建立良好的競爭環境,促進行業的整合。當前我國的法律針對投資銀行并沒有設立專門的法律法規,從而造成了行業規范的空白,因此一旦出現任何的問題,并沒有可以供參考的法律依據。此外很多現行的法律法規對于投資銀行的業務發展依舊存在著比較多的制約,尤其是在對投資銀行的違規和處罰方面并沒有形成明確的界定,這種法規的不規范和滯后現象,給金融監管造成了極大的困難,不利于我國投資銀行形成有序的競爭環境。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體系可以為投資銀行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同時也有助于其提升自身的實力,當前我國的投資銀行整體資金實力都比較弱,因此,應當加強其行業內部的整合,積極鼓勵投資銀行業內部兼并重組擴大實力。
(二)美國監管模式分析。美國對投資基金的監管始于1929年的世界性經濟危機。在美國,投資基金的管理機關是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本世紀30年代,美國先后頒布了有關投資基金發展的各種法律法規,有《1933年聯邦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1940年投資顧問法》等。以法律為準繩來監督、檢查和控制基金的行為,強調基金企業在法律約束下進行自律管理,該模式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既能為投資基金的有序發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又能為廣大投資者提供完整的法律保護,使得投資基金的發展充滿了活力,但此模式弱化了政府功能,不利于投資基金的迅速起步和成長壯大,也不利于及時、有效地處理投資基金發展中出現的各種新問題。
(三)日本監管模式分析。日本的投資基金是在政府的積極倡導和支持下成長起來的,因而,日本投資基金監管模式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對基金發展的嚴格管制,通過政府職能機構制定強有力的措施來對基金發展的方向、規模及基金的運行和管理進行引導、調節。日本模式的優點在于可以充分發揮政府的功能,迅速推進投資基金的起步和發展,縮短基金發展的成熟期,同時也有利于發揮投資基金在支持國家金融發展和經濟建設方面的積極作用。但是這種模式帶有濃厚的行政和計劃色彩,容易滋生腐敗和官僚作用;且該模式下的基金行業自律性較差,市場競爭亦不充分,不利于基金業的長遠發展。
二、我國投資基金市場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構建
(一)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監管體制的理性選擇
1、選擇美國模式難以實現。目前我國處于經濟轉軌時期,市場經濟體制模式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傳統計劃經濟模式的影響仍然存在,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對時常經濟的認識和適應能力都是有限的,廣大投資者對市場風險認識不足,市場經濟發育程度較低以及相應的法制基礎弱、市場建設滯后,人們的認識及心理準備不到位等,決定了我國走美國模式很困難。
2、選擇英國模式也不現實。雖然英國能充分發揮基金行業的自律功能,自覺地踏上規范化發展軌道,但行業協會的構建與完善及行業自律功能的發揮均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對于我國這樣一個投資基金剛剛起步且發育程度還很低的國家來講,由于受整個宏觀環境的影響,我國構建行業組織,組建相關協會本身就有較大的困難,即使盡快組建,這些行業組織也需要一個發展完善過程。在這種發育程度低的狀態下,很難達到真正意義上的自律,這對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投資基金的快速發展不僅不利,反而有可能阻礙其正常發展。
3、選擇日本模式也不適應。雖然日本模式能充分利用政府的強大功能培養和推進投資基金快速起步和成長壯大,但這也同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不相適應。一方面,現在我國處于體制轉軌的關鍵時期,如果再以政府嚴格管制的方式來推動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而削弱市場功能,勢必會對我國的改革和市場經濟進程帶來不利影響。另一方面,政府嚴格管制很容易引發制度上的障礙,從而不利于市場競爭機制的發揮,最終導致投資基金市場發展因缺乏有效的制衡機制而走入誤區。
4、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基金市場監管模式。當前,我國所處的國內外環境與英、美、日等國在基金市場監管模式形式形成時期所處的條件相比,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在我國金融和經濟國際化進程加快發展,國際和國內市場競爭加劇的今天,國內外環境給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機遇,同時又提出了嚴峻的挑戰,這種形式同時也對我國的投資基金市場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達到持續、穩定、快速和有序發展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的目的,必須要對當前的監管體制作以調整和創新。從我國的現實情況看,采用上述任何一種模式顯然都不完全符合我國目前處于經濟轉軌時期,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和投資基金市場發展處于起步階段的國情,因此,必須通過對國外各種基金市場監管模式的“揚棄”,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基金市場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
(二)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內涵
在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監管體制的構建中,應該綜合考慮和兼顧各種監管主體的監管功能和優勢,發揮多種監管手段的積極作用,既要從現階段的實際情況出發,滿足投資基金市場初期發展的要求,又要考慮長遠發展的戰略要求,構建一種在法律約束下的政府管制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制模式-動態化綜合監管體制模式,是較為現實、合理的理性選擇。所謂動態化綜合監管,其含義是指管理中既要注重各種監管主體的有機結合,又要根據監管對象所處的環境和條件,動態地選擇相應的管理手段和方式。這種監管機制是監管主體綜合化與監管手段動態化的有機統一。在某種意義上說,它是一種管理指導思想,其真正意義在于指導我們一切從實際出發,進行有準備地方案管理和策略管理。這種管理模式要求我們根據發展目標,既要進行戰略性管理,又要有戰術管理,既要有優化方案設計的充分準備,又要有應變的策略準備,以便保證管理目標的實現。
(三)構建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意義和作用
這種模式強調發揮不同監管主體的功能和多種監管手段的積極作用,因而既有利于通過法規規范促進投資基金市場中各類投資基金的良性競爭,又有利于充分發揮政府的特殊功能,對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實施有效的培育和引導,促進投資基金市場的迅速成長與壯大。這種模式對我國具有重要意義也正是因為它所具有的靈活監管特點比較適合我國現階段的投資基金市場發展狀況以及未來發展的需要。它能夠有效地兼顧各方面的需要在推動基金市場發展的同時,又能防范諸多弊端的出現。
這種模式有利于基金行業的投資基金市場競爭中加強合作,發揮出基金行業的整體功能效應,避免內部的惡性競爭,并盡可能地以合作同盟的形式參與國際競爭,這對起步較晚的我國投資基金早日趕上國際化發展步伐,加快投資基金市場與國際接軌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構建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要與我國大眾投資者的心理素質、認識程序相適應,能夠在發展中提高大眾對投資基金的理性認識,強化大眾的投資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從而為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打下了廣泛的社會基礎,這對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投資基金市場的全方位發展有十分重要意義。
三、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發展思路構建我國投資
基金市場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總體發展思路可以概括為:以法制建設為基礎和保障,建立全國統一的,權威性的投資基金市場主管機構,對基金市場的發展進程進行宏觀引導和協調管理,同時建立和完善基金行業組織及其相應約束自律機構,以此來保證投資基金市場的持續、穩定和有序發展。這一思路的指導思想就是“三位一體,協同監管”。“三位一體”指的是同時綜合考慮三種監管方式,一是通過制定法律法規來規范市場中基金企業的行為,使企業在法律約束下進行自律監管;二是行政監管,即通過建立權威性的,全國統一的投資基金市場管理機構,代表政府對基金市場發展實施監督、檢查,引導和控制;三是通過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使基金行業組織協會進行自律監管。所謂“協同監管”指的是在投資基金市場發展過程中,針對投資基金市場發展目標和具體運行狀況,恰當地處理和劃分政府管理,行業自律和企業自我管理的范圍及重點,避免監管中的錯位或遺漏,同時做到宏觀目標與微觀目標的協調,近期目標與長遠目標的協調。在具體操作上,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監管體系應該怎么建立呢?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下手:
1、大力發揮政府的監管職能。從世界各國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歷程來看,各國基金主管部門一般由中央銀行或財政部逐步移交給證券管理、監督機構。在我國目前投資基金存在多頭管理的形式下,發揮政府監管職能的首要任務就是要順應國際發展趨勢,確定我國的投資基金主管機關。即由國家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統一、集中管理。這個委員會由現有管理部門(人民銀行、證券委、證監委等)的有關專家組成,是全國投資基金市場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制定投資基金管理有關法律和政策;設計投資基金市場的總體發展規劃;監督基金法規的實施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對基金發行流量及存量的總額或結構進行調整,從而引導投資基金市場合理配置社會資源,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機構投資者。成立中國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意味著各管理部門權力的移交,這必須考慮有一個“緩沖”的過渡措施。為防止過渡期出現權力真空,導致投資基金市場秩序混亂,可以考慮實行申請發起設立基金和基金上市監督分開管理的辦法。前者由人民銀行審核批準,并按基金規模或基金性質確立總行和大區分行二級審批制度;后者由人民銀行牽頭,會同證券委、證監會,在證券管理機構下設立專門機構,即“中國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具體監管國內投資基金市場。其職責:一是制定基金上市標準或應具備的條件;二是安排基金交易場所,形成統一的基金交易市場;三是審批基金要求上市的申請,確保上市基金的素質;四是監管行為是否符合有關文件規定,及時公布有關信息;五是對違章行為進行處罰。
2、籌建投資基金行業自律組織。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要選擇那些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作為主體力量,籌建“中國投資基金管理公會”,并借鑒香港經驗,在組織形式上實行會員制。正式會員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參加,其任務:一是制定中國投資基金執業守則;二是推廣基金業務,擴大國內基金市場;三是監督基金的日常動作,使之規范化;四是出版基金管理專業刊物;五是培訓基金從業人員;六是仲裁有關基金方面的糾紛;七是維護和樹立基金業的良好社會聲譽。
3、成立投資基金的評估機構。隨著投資基金市場規模(市場絕對規模和相對規模)的迅速發展,建立全國統一的基金評估機構也很重要。資產評估有利于明晰企業產權關系,強化投資公司管理,合理補償資產,優化公司資產結構,保護國有資產,維護投資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4、建立各項規章制度。我們可以通過建立信用等級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經理人,托管人考評制度,從不同側面對投資基金市場進行監管。一是建立信用評級制度。根據不同投資基金的風險程度,模仿債券評級的辦法,對投資基金進行信用評級,該信用主級主要依賴基金的經營業績,投資政策與目標。管理人的業務水平及組合投資的效益和風險等幾方面。它不僅為證監會對投資基金市場監管提供客觀的依據,也為投資者的理性投資提供了可靠保證。二是建立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與股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樣,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執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內容包括各類報表、投資規模、投資方向、預期收益及重大事件披露等信息。三是建立經理人、托管人考評制度。由投資者、行業協會和證監部門組成的評審團定期考評并公布于眾,以褒揚先進,強化托管各方的責任心和使命感。
5、完善投資基金市場的社會監督機制。國外經驗證明,完善的投資基金市場社會監督機制是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的必要保證。首先,要利用投資者對基金市場進行外部監督。其次,建立完善的投資基金評價體系。包括建立全國統一的基金評估機構和創辦基金專業刊物兩個方面。再次加強具有公正性、權威性的會計、審計、法律等中介機構的建設。此外,還應建立先進完備的技術監督系統即電子監督系統,對投資基金市場的運行和投資基金的投資運作進行跟蹤和監督,使其理性化、規范化。
【參考文獻】
[1]王國良:《基金投資》[M],上海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01。
[2]王韜光:《共同基金理論運作設計》[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
[3]劉傳葵:《中國投資基金市場發展論》[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
投資計劃是工程建設的基礎項目,同時也是項目施工的理論依據。但是在基建項目建設中,由于投資計劃不嚴謹,嚴重影響投資管理體系。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管理政策不規范。研究報告正常是由項目咨詢公司編制,結合項目實際建設進程和發展現狀,有條理性的制定投資計劃,但是在實際管理中,研究單位沒有對基建項目進行充分的探究,缺乏明確的理論依據,僅在現有的委托書上添加一些常規性內容,很容易造成缺項漏項。其二是投資估算不準確,保證投資估算的正確性是投資管理的關鍵。但是很多咨詢公司不愿參與項目投資預算工作,即使設有專門的預算編制人員,但是受專業素質的限制,導致預算投資結構缺乏合理性,給投資管理體系帶來挑戰。
2.投資規劃缺乏科學性。
基建項目建設的核心,據資料統計,項目設計規劃階段影響工程整體投資的可能性為35%-65%,是投資管理的關鍵。但是當前投資規劃缺乏合理性,在規劃建設中缺少必要的理論依據,主要體現在缺乏規劃建設的理論依據,規劃落實過于陳舊,和當前項目建設存在較大的出入,在不斷演變過程中,誤差越來越大,和實際項目嚴重不符,其次由于相關因素的限制,規劃管理者沒有對其進行深入的調查分析,僅用數據表達,條理不清晰,結構不嚴謹,導致規劃體系和實際模式存在很大的差距。規劃體系是為下一步建設提供理論依據,保證決策的正確性,但是由于編制的不合理,導致規劃和實際不符,給基建項目施工帶來挑戰。
3.投資控制缺乏合理性。
投資計劃、投資規劃、和投資控制是基建工程投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投資控制是最后的階段,同時也是投資管理的關鍵階段。投資管理的重點是變更與風險控制,但是在當前基建工程在控制階段仍存在很多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兩點,其一是招投標和合同簽訂不合理,招標文件和合同條款不吻合。其二是工程量報價不準確,存在肆意壓低單價和背離計價依據等情況,導致業主損失大。投資控制不合理給基建資金管理帶來隱患,嚴重影響項目的合理性。
二、基建項目的投資管理策略
投資管理是當前基建項目管理的重點,針對當前投資管理中投資計劃不嚴謹、投資規劃不科學、投資控制不合理等情況,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從整體出發,將對資金的計劃、規劃、控制有效結合起來,兼顧細節,實現科學投資管理的目標。
1.投資計劃管理。
投資計劃不嚴謹是投資體系中的首要問題,只有具備完善的計劃管理體系,才能保證整體投資體系的完善性。首先在制定計劃之前,將基建項目的復雜性、長期性列入考慮范圍內,采用“適度超前”的計劃原則,根據當前經濟發展水平和發展趨勢,確定投資定位。同時結合基建項目在周期內的功能需求和變化的可能性,對建設規模、建設方向等進行超前考慮。其次對周期性長且難于更換的建筑,使用質量優良、性價比高的建筑材料,對周期較短且近期內無重大變化的基建項目采用電力容量大的材料,避免在投入使用后頻繁維修,造成資源的浪費。此外為了保證投資管理的合理性,可借助社會力量建立完善的造價指標庫,強化內部審核體系,在審核機制的限制下,對投資計劃的編制進行監督,保證程序之間銜接得當。同時由于基建項目是一項投資大、工程復雜、參與者眾多的工作,在整個建設過程中會出現各種突發性情況,為保證項目的順利進行,要求業主在計劃階段,留出充裕的資金,防止因意外事件導致項目投資失控的情況。
2.投資規劃管理。
投資規劃管理是基建項目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保證資金控制的嚴謹性,要求在規劃階段,做好資金限額工作。主要方法如下:首先要確定投資原則,從整體出發,兼顧細節,突出重點,用書面的形式為分解資金提供依據。其次要加強專業頁面管理,所謂專業頁面管理是指每個頁面交叉的部分,在規劃階段,保證工作人員各司其職,保證投資規劃的準確性。最后要加強對工程量清單的整合,很多基建工程單位采用預算方式計算造價成果,如果預算體系不嚴謹,會導致兩者之間存在偏差,在實際中很難直接比較或控制,要求設計單位聘請專業的咨詢機構承擔清單編制工作,保證編制人員的專業水平較高,能適應不同清單的編制工作,同時可定期對編制人員進行培訓,提升專業能力的基礎上,提升人員的工作責任感,保證在工作時各司其職,爭取能在有效的時間內實現效益最大化。
3.投資控制管理。
投資控制管理是基建工程資金控制的關鍵所在。主要是加強風險管理,保證整體管理機制正常運行。要求在控制階段確定變更原則,保證招標文件和合同條款基本吻合,明確變更條件,避免在完成招標程序后出現合同糾紛的情況。在工程招標過程中要推行工程量清單報價方式,禁止出現隨意壓低價格或背離計價依據等情況,可采用明標暗投的投資方式,對可包干的項目采用包干的管理模式,無法包干的項目要明確單價,對投標方不平衡的項目采用相應的制約手段。此外、為了保證項目工程的承擔制度,要加強法律法規建設,提升風險意識,建立完善的信用機制,達到規避風險,規范商業行為以及保證業主的基本利益目的。此外為了保證項目的順利進行,要建立結算管理流程,從制度上保證項目施工的質量,保證工程建設能正確反映出清單造價。為了保證風險機制的科學性,要建立專業的咨詢結構,提升結算監管強度,提升咨詢人員的專業素質,從而提高評估的正確性。其次要做好項目后續評估工作,對項目中涉及的數據進行分析總結,形成完善的信息資源庫,為以后基建項目的立項提供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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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施工階段監理的中心工作是“三控”,即工程質量控制、施工進度控制和項目投資控制。而投資控制是監理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在建設項目管理中,經常出現概算超估算,預算超概算,概算一調再調的情況,致使國家和建設單位的利益蒙受損失。除有概預算編制不當,國家政策變化等原因外,主要是工程投資管理不善造成。如何做好施工階段建設項目投資控制,是目前監理工作探討和研究的重要課題。
1加強投資的宏觀控制
建設項目總投資是由初步設計概算來控制的,對招標工程來說,一個建設項目要劃分幾個分標項目。如水利水電樞紐工程,一般分為擋水工程、泄洪工程、引水工程、發電工程和升壓變電工程等分標項目。針對不同的分標項目,尤其是單價承包的工程,監理工程師必須明確分標項目投資目標,從宏觀上對投資進行控制〔1〕、〔2〕。因此,在建設項目開工之前,監理工程師要做好執行概算的編制工作。如:××水庫工程,攔河壩、溢洪道、輸水洞的招標,實行單價承包。概算總投資為46779.15萬元。監理工程師在認真分析研究招標及合同文件后,編制了執行概算。通過編制執行概算,對工程項目進行合理調整,有針對性地進行項目劃分和臨時工程與費用的攤銷,各項目投資構成和費用內容一目了然。事實證明,這對投資進行宏觀管理起到了積極有效的作用:①有利于投資歸口管理,便于概算投資與招標報價作同口徑對比;②總目標和分目標明確,在進行建設項目投資控制時,有據可查。
2對建設項目投資的跟蹤控制
在施工階段,隨著工程進展,投資不斷加大,投資結構越來越復雜。監理工程師對投資的控制是動態控制,為此,必須加強對建設項目投資的跟蹤控制〔2〕。
①認真審核承包單位提交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和年、季、月施工進度計劃;②依據年、季、月施工進度計劃和合同報價,編制相應的投資計劃;③實行“日清月結”的價款結算制度,隨時掌握實際完成投資情況;④將實際投資與計劃投資進行比較,發現偏差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糾正偏差。
通過對建設項目投資的跟蹤控制,將施工進度控制與投資控制結合起來:①可及時調整投資結構,保證資金合理使用;②可以優化施工進度計劃,使投資控制有效地促進建設項目施工進度按計劃完成。
3對影響投資控制因素的控制
在施工階段,影響建設項目投資控制的因素很多,除料價上漲因素外,工程計量、變更、施工索賠是引起投資失控的主要因素,必須嚴格控制,以確保實現建設項目投資控制目標〔2〕。
3.1加強工程計量控制
單價承包的工程是以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工程計量是否準確,將影響投資。因此,監理工程師必須公正,認真做好工程計量與復核工作。①要明確計量內容和程序,根據設計圖紙,按照合同規定的計量方法和單位進行計量;②對隱蔽工程計量,監理工程師必須嚴格控制,并預先做好測算工作。如:××水庫工程土壩清基施工中,關鍵是開挖高度如何確定。如果挖方高度差5cm,將會造成上萬m3的開挖方量和回填方量。為此,監理工程師在開挖前后應作加密斷面測量和現場記錄。同時,經設計、建設和承包單位三方認可,作為結算的依據,起到了控制建設項目投資的作用。
3.2嚴格控制工程變更
工程變更往往會引起工期、造價的變化,并可能引起工程索賠。因此,監理工程師必須加強對工程變更的控制。要仔細分析和審核變更是否符合合同文件和技術規程,并評價變更在技術上是否可行,經濟是否合理,是否會拖延工期作出決策。例如:××水電站工程瀝青混凝土心墻堆石壩。設計單位認為上壩石料質量較差,要求放緩壩坡。監理工程師接到設計變更通知后,經認真分析研究,指出雖然上壩石料質量差些,但經計算幾個主要參數仍能滿足設計要求。若放緩壩坡,將追加投資100多萬元,且工期拖后近1個月。因此,沒有同意變更壩坡,既節省了投資,又保證了工期。
3.3加強施工索賠控制
水利水電工程由于工期長、規模大、技術復雜,不可預見因素多,常發生施工索賠。索賠將導致追加額外工程項目或費用,是監理工程師控制建設項目投資的重點。因此必須加強控制。①針對引起索賠的各種原因,做好預控措施,防范或減少索賠事件的發生;②加強合同管理,嚴格按法律、法規辦事;③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做好協調工作,創造有利條件,保證工程按計劃進行;④正確對待施工索賠,嚴格按照索賠程序妥善處理。
作者簡介:程富,男,1962年生,工程師
作者單位:黑龍江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哈爾濱,150080
我國當前的建筑工程投資確定方法多種多樣,但是最為常見的是靜態控制的方法。以此為基礎進行的投資管理,通常要以定額為根據。雖說在我國的一些地區已經實行了工程量清單報價模式,但是在信息系統的開發與運用方面還難以及時提供造價管理人員所需的各種數據和相關信息,無法完全做到和國際社會的慣例接軌。所以,這種靜態的價格取定方法,在當前時期還難以全面滿足日益變化的市場需求。尤其是不同水平的承包商要依照同一定額編制不同的工程價格,這樣一來,就難以區別承包單位在地點、工程存在差異的情況下的價格差異。
1.2造價管理人員素質較差
在建筑工程項目投資管理過程中,造價管理人員的素質對工作績效將會產生深遠的影響。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①難以較好的組織協調建筑工程項目中不同主體之間的關系。②相關人員缺乏經濟與法律知識,在處理索賠問題時,往往表現出較差的能力,這與今天競爭激烈的建筑市場是不相匹配的。③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水平難以滿足現代化工程造價管理的訴求,倘若不盡快改變這一現狀,提高其業務管理能力,將會使我國建筑企業失去更多的市場份額。④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缺位,難以獨立果斷的處理復雜問題,尤其是工程技術經濟問題。⑤在投資預控方面能力較差,經常性的導致大量工作停留在事后處理階段,對整個工程的進行產生了消極影響。
2建筑工程項目投資管理的特征解析
2.1投資控制應具有全面性
因為建筑工程項目投資屬于工程項目投資的范疇,因此在進行投資控制時,需要針對項目成本對其進行綜合控制,實現對建筑工程費的嚴格控制,不至于忽視控制設備與工器具購置費以及其他費用的發生;此外,還要針對建筑工程項目的結構,對所有子項目的費用加以嚴格控制,最大限度的防止出現只重視主體工程或者紅線內工程投資控制的情況,保證其他子項目投資也能處在合理的控制范圍之內。
2.2投資控制不是單一目標的控制
建筑工程建設的投資控制指的是在整個項目的實施過程中,開展的一系列管理活動,其目的在于通過管理活動,使項目能夠達到較高的質量,在既定的進度下滿足各方的需求,保證建筑工程項目的實際投資與計劃投資基本相符。當然,為了更好的完成項目投資管理,還需要將投資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重點關注工程項目實際發生的投資額度;同時,還應該認識到,投資控制是和質量控制以及進度控制保持同步的,它應該被看做是整個建筑工程項目目標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在實施投資控制的過程中,需要兼顧量與進度這兩個重要的控制目標。
3建筑工程項目投資的控制機制構建
3.1建筑工程項目設計階段的投資控制
①深化招標工作。為了使得建筑工程設計能夠按照設計標準進行,在引入第三方對設計方進行監督與審核的同時,要對影響投資的各種因素進行必要的分析和研究。尤其在工程設計圖紙確定之后,要在工程招標的同時,保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借助競爭的方式通過最合理的工期和造價確定施工單位,以此實現對工程投資的有效控制。②實行限額設計。在建筑工程投資過程中實行限額設計的目的在于能夠為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施加必要的壓力,在一定程度上增強其責任感。同時,這樣一來,還能夠引入競爭機制,使原有的設計人員在做出設計決策時,能夠進行多種技術的比較,為了實現最優的效果,往往會選擇性價比較高的方案,而這恰好與建筑工程的目標保持一致。
3.2建筑工程項目施工階段的投資控制
①對建筑工程項目而言,為了做好投資的管理工作,需要對相關工作加以嚴格有效的控制。比如,在施工過程中要制定與設計變更相關的管理措施,借助對圖紙和現場情況的深入分析和研究,最終選定最優的變更方案。實際上,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在建筑工程領域已經出現了一些新的工藝、設備和材料,因此,在確定了質量目標之后,應該對施工階段的質量目標形成理性認識,切記盲目求新,因為這將產生不必要的投資。②加強現場監理。在對建筑工程投資進行管理的過程中,工程監理企業需要與建筑單位結合在一起,共同做好工程投資的管理和控制工作,其目的在于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與社會效益。而對建設單位而言,在招標工作開始之前,需要事先確定和選擇信譽較高和資質較強的監理單位,此外,還要依照實際情況對監理單位的利潤空間加以合理的設計和處理,以便能夠最大限度的避免監理中出現的監理缺位與效果減弱等情況的發生。
3.3建筑項目工程驗收階段的投資控制
竣工結算是工程造價控制的最后一個環節,在這一環節中,要對工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之后,要對結算報告和結算資料進行完整的整理,并以此為基礎,確定最終結算的工程價款。因此,在審核工作中,要對工程施工圖、竣工圖和施工合同等資料加以認真的核對,比如,要注意手續的齊全性,各種費用文件的完備性和收費標準的合理性等。此外,建筑單位還要嚴格的對竣工決算加以審核。充分了解合同背景,對建筑工程投資的變更和相關價格做更為詳細的了解等。
(二)注重強調技術專業性,相對忽視了對涉及的建設部門、施工單位、監理、設計等多個部門,招標、合同、變更、工期等多個環節的預算管控在建設項目實施中,片面強調“時間緊,任務重”“工期為先”等客觀因素,未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有關規定,對項目未實施公開招標,而采用議標、談判等方式確定施工單位,致使項目投資控制缺乏強有力的法律支撐,為施工單位以調整工程項目、工程量來增加合同金額,為投資控制留下隱患。工期管理不到位,致使工程建設周期變長;疏于對監理公司的管理,對其確認的工程變更沒有實施有效監督,致使工程投資失控;對施工單位合同職責、義務的履行情況缺乏實時的過程監督,致使工程結算糾紛,不能有效保護企業利益,造成投資失控。
(三)注重建設工程形象進度管理,相對忽視了利用預算管理以改進建設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控制能力在大型的基本建設項目中,較通行的做法是成立專項的“工程指揮部”,其由于組建時間短,加之工程建設任務繁重,缺乏完善的、有針對性的內部管理、監督體制、機制,也沒有在建設過程中去建立、健全、完善的主動性、迫切性。參與建設人員缺乏必要的財務管理、預算控制等知識儲備,對工程量與論探討進度環節不熟悉,不能有效制定分項工程投資預算,不能對工程造價實施有效控制。
(四)注重項目完工,而相對忽視了建設項目的預算考核普遍存在工程現場完工就是工程項目的結束的錯誤認識,整個基本建設工程的預算執行情況僅以最終“花了多少錢”來了結。對于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缺乏正式的、全面的考評;極少將基本建設各子項工程的預算考評納入到整個基本建設工程的預算管理范疇,從而導致最終投資預算執行情況不佳,而不能對位找到直接責任人的現象發生。
二、如何加強基本建設投資預算管理
(一)切實抓好項目建設總投資的預算分解
1.以建設項目批復投資總額為綱,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的初步設計為依據,組織土建、安裝、公用工程、信息等參建責任部門,分解投資總額至具體的項目建設部門,形成“人人頭上有指標、單個子項有預算”的投資控制體系。
2.合理確定工程建設項目間接費用。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九條: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故要將建設參與人員工資、建設期間的管理支出等建設成本納入基本建設項目預算中。
3.合理預算“不可預見費”。不可預見費是指考慮建設期可能發生的隱蔽工程、不可抗力、設計變更、物價上漲等因素導致的費用增加。在分解投資總額時,合理估計,留足該項費用,為工程進度中的投資控制留下余地,同時也將促進施工圖階段的合理設計,為建設全過程的預算控制水平奠定基礎。
(二)強化項目預算的過程管控
1.加強建設項目招標管控。建設項目招標方式是確定工程成本(造價)的關鍵環節之一。要將招標方式納入預算管理,按國家法律、法規必須公開招標的,應納入項目預算,嚴格執行。將投資控制關口前移,加強對招標控制價的審核,對超過項目投資預算的招標不予批準。
2.加強項目變更管理。依照設計圖和中標工程量清單,對發生的工程變更,特別是涉及工程合同造價發生變化的變更,要切實加強預算管控,切實體現“項目預算”的剛性。對項目變更,要完善審批程序。對因工程變更調整導致超規模超預算的,要及時對預算總體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對未實施項目的設計、施工進行優化,及時啟動“不可預見費”預算來補充項目支出,嚴格執行“投資可控”的總體原則。
3.加強建設項目工期管理。建設工期是可以從建設速度的角度反映和考核投資效果。在投資預算中,要在項目的建設期間內,對各子項的合同工期持續地進行監督,納入到預算管理的體系中,和投資預算金額同步實施監管,及時發現項目拖延工期的情況,組織預算責任部門認真分析工期滯后的原因,提出解決措施,對其造成的后果,尤其是工程成本的支出不利因素進行適時評估,制定相應的措施,避免企業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陷入未完工程中,長期不能發揮其經濟效益,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4.切實強化資金預算管理。加強資金統籌調度和集中使用,嚴格按照項目預算編制資金計劃,嚴禁未經批準,變通預算項目串用、挪用資金。
(三)以投資預算控制為主線,以過程管理為依托,豐富和完善建設項目預算管理考評體系
1.突破“建設項目預算是財務部門控制資金支出計劃”認識的局限性,從項目建設初始,就建立建設項目逐一預算管控的體系,形成投資預算為主,輔以工程變更、工期管理、合同糾紛等引起投資額度發生變化的因素納入預算管理體系,持續對單一項目逐年編制預算,持續對單一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跟蹤。
2、會計核算人員不能參與投資過程管理目前,采氣二廠在投資管理上,投資核算是由財務資產科承擔的,但由于財務人員工作地點遠離產能建設目施工現場,參與管理的內容也僅限于投資核算和投資核對。近幾年,由于項目投資大、工程量多,油氣資產分布范圍廣,財務會計人員對油氣資產的價值、性能和存放地點等不能參與全過程管理,也不能參與預算及決算分析,項目投資計劃的實施、控制由建設單位-產能建設項目組具體負責,財務人員無法對投資的使用進行控制。同時,油田工程建設的特殊性,每年都有大量的未完工程,需要第二年繼續實施,而下達的投資計劃是包括所有工程的,這樣對當年已完工程的投資是否超支無法核實,只是顯示每年都有大量投資未完而結轉到下一年使用。所以,財務人員投資核算的局限性直接影響到投資計劃的控制和油氣資產價值的真實性。
3、業務發展投資調整計劃下達較晚,給投資核算造成困難第二采氣廠的年度調整計劃由于要先與長慶油田公司規劃計劃處進行核對,并經公司辦公會審定后,上報股份公司、專業公司、油田公司審批后才能下達,因為流程和審批較長,下達給我廠時已經是當年的12月。而投資調整計劃又是年度計劃實施狀況檢查、財務決算、統計年報的和績效考核的依據。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于一些投資項目未以業務發展計劃明確下達,但卻安排先實施,使得工程項目的維護時沒有依據,如果按照具體實施的項目維護工程項目,并將實際發生的成本核算到單項工程,年底又要根據調整計劃進行賬務調整,造成財務核算非常被動,也影響財務的監督、控制職能的發揮。
二、對策及建議
1、加強投資計劃的剛性約束要實現投資核算的規范必須從源頭抓起,做好項目投資的前期論證、可行性研究。所有的工程項目必須嚴格按照項目的申報、立項、審批、投資估算、概預算、計劃的下達、工程的招標、合同的簽訂等規范運做。根據油田公司目前的投資管理現狀,首先應增強投資計劃的剛性,只有計劃具有剛性,計劃才能實現其指導性和約束性。但要增強投資計劃的剛性,必須做好投資的前期論證、可行性研究、概預算工作。所有的投資項目在費用發生之前,投資計劃明確下達,資金渠道明確,把原來“事后算賬”的要錢機制變為“事前控制”,同時將投資計劃控制指標簽訂到項目組的業績合同中,年終考核,節獎超罰。2、強化投資單井控制指標管理由于我廠的投資計劃是長慶油田根據單井地面工程標準化投資管理體系,以單井為單元下達投資的,公司對我廠產建項目組單井范圍內的投資實行總量包干,下達的投資由我廠產建項目組自主控制,自求平衡,并且要按照公司投資計劃和審定的建設方案細分投資控制目標,落實到與單井投資控制有關的每一個環節中。
3、加強投資的預算管理2010年長慶油田公司開始使用ERP系統后,工程項目核算從工程項目的創建、預算分配、工程成本歸集、月末結轉、轉資直到最后項目關閉,都與以前的核算方式有了很大變化,各單位按照規劃計劃處下達的計劃和項目進行分區塊總額控制,雖然不能具體到單個項目進行預算控制,但是一旦實際發生數超出分區塊項目預算總額,超出預算的憑證無法審核記賬,只能與業務端進行投資核對,對核算不準確的項目進行調整。ERP系統的使用提高了對投資的過程監控,改變了以往財務部門事后算賬的局面。
4、財務核算人員要參與產能建設的全過程管理在實際工作中,財務人員要想參與到產能建設的全過程管理必需做好以下四點:一是舉辦項目工程管理知識培訓班,提高財務人員的多專業業務素質。由于投資涉及到工程計劃、概預算、建設、驗收等一系列過程,會計人員要想完全了解產能建設各明細項目投資的使用情況,就需要了解每項工程的概預算方案,了解每項工程的實施過程及費用構成要素。二是財務人員參與到工程全過程管理,通過對工程實施過程的跟蹤分析,明確預算與實際發費用的差異,進而找出投資管理的重點。三是要從人員上保證投資核算準確和投資管理兩項工作的開展。根據長慶油田的管理特點,建議產能建設項目會計核算人員由項目組管理,長駐項目組,直接參與到工程的全過程管理中,而在賬務核算業務上隸屬財務資產科管理,只在月末月初和年末年初回歸財務資產科,開展財務憑證掛賬審核、付款資料交接、月末關賬、憑證交接等各項財務工作,確保財務準確核算,財務資料齊全,使得投資核算工作和投資管理工作兩相不誤。
2招標控制價控制不力,招標控制價不能反映實際造價水平
在鐵路建設項目中,招標控制價往往是以設計單位的設計概算為依據,在設計概算的基礎上下降一定百分比就成了招標控制價。一是招標控制價的水平就依賴于設計概算的水平,而設計概算又由于設計深度不夠和設計概算編制精度不夠及國家決策部門摻雜的主觀意見等原因不能反映實際的造價水平;二是招標控制價未合理反映施工方案、施工工藝等措施費;三是招標控制價不能反映合同管理的水平,未反映合同風險程度。因此,在鐵路建設項目中的招標控制價往往不能反映市場行情,不利于推動市場競爭,使建設管理單位不能準確選擇施工隊伍。
3鐵路建設施工合同文本不規范,合同風險分配嚴重失衡
建設單位根據供需不均衡,存在買方市場的現象,鐵路建設施工合同文本未根據國家九部委頒發的《建設工程標準施工合同》(范本)起草、簽定,一是規定施工承包方基本上只有義務沒有權利,建設方除了支付工程款義務外,均為權利條款,簡直成了霸王條款,成了“以包代管”。工程實施過程中,憑借施工承包單位力量無法完成的任務,可建設方積極性不高,管理被動,造成工程項目實施效率低下、施工成本費用大額增加的不良現象;二是建設項目完全不具備簽訂固定總承包價的任何合同條件,建設方憑借買方市場的優勢,強行施工承包單位簽訂,導致施工單位成本缺口巨大(成本缺口的主要原因筆者已在2009年第1~2期《工程經濟》雜志發表的《淺談在建沿海鐵路工程造價缺口的主要原因》中已論述),參與建設各方負債現象嚴重、欠付職工、民工工資現象普遍,擾亂了建筑市場,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及造成了社會不和諧等不良現象。
4建設程序不規范,建設項目的投資管理與整個項目實施相脫節
工程投資全過程管理就是確保鐵路建設工程投資效益的,對工程建設從可研開始到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竣工投產、決算等整個過程。根據建設程序,我國工程投資控制也是相應分階段計價與控制,即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竣工決算階段。鐵路建設工程的多次計價與建設程序是對應關系,各計價環節之間相互銜接,前者制約后者,后者補充前者。可能是由于鐵路項目的特殊性,使一部分項目沒有按規定進行批準及勘察設計等工作就匆忙上馬,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邊修改,屬典型的多邊工程,如甬臺溫鐵路于2005年10月要求施工單位開工,但不具備《建筑法》規定的開工條件(沒施工圖紙、沒地施工、沒拆遷等),施工單位只好按建設單位要求履行合同,帶足勞力、機具設備跑步進場,到現場根本無法施工,只好根據設計草圖見縫施工,致使施工區域不連續,施工單位窩工較長且路地關系矛盾突出,增加施工單位協調難度和大額費用。因甬臺溫鐵路尚未辦理任何用地手續,致使路地矛盾激化,于2006年10月,浙江省發改委等6部門對甬臺溫鐵路聯合下發要求停建整改的通知,要求“暫定建設,限期整改,履行完相關審批手續后方可復工”。因為審批手續不全,導致征地、拆遷難,費用高,防洪及海事、跨高速公路施工協調難度大,并使建設投資增加。
5鐵路建設工程變更程序執行不規范,索賠制度嚴厲
由于甬臺溫鐵路項目匆忙上馬,設計周期短,設計前期工作很不充分,跨路、地下管線等調查不細,設計不符合現場實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工藝無法周密考慮,導致存在的量差、漏項較多,產生的變更較多,某些施工措施明顯與現場不符或根本無法實施。現場實施過程中,只好對設計的差、錯、漏項目按《變更設計管理辦法》規定辦理I類變更。按《變更設計管理辦法》規定“先批準,后變更;先設計,后施工”的原則,但甬臺溫鐵路已通車,至今還有涉及金額高達10多億元的I類變更文件堆在鐵道部尚未批復,致使施工單位資金營運困難,帶資、墊資、負債施工,違反建筑法律法規。再就是鐵路項目基本上為政府投資項目,為了單方面保護投資者利益,單方面規避投資者風險,鐵路項目實施嚴格的工程合同管理,對承包單位提出的索賠采取了嚴厲的管制,使得承包單位提出的索賠要求很難取得成功,工程造價不能反映施工實際,不利于工程造價管理水平的提高。
6清單計價不規范,“量價”未分離
鐵路項目近期推出工程量清單招標與計價,但實際仍采用定額招標與計價。前面已提及了招標控制價就是建立在定額計價模式下編制確定的。鐵路項目的工程量清單實際上就是由“綜合概算表”改頭換面來的,非常粗略,如,框架特大橋,清單工程量僅為橋面平方米,比概算指標還粗。再說工程量清單尚未制訂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只有工程量清單計價指南,尚不完善,不能指導工程量清單的報價與計價工作,鐵路項目業主往往還是采用定額計價模式進行工程造價管理,變更項目不采用變更工程量乘以中標清單單價,還是套用定額計取費用,完全背離了合同單價,不按合同辦理,影響了施工單位的今后投標報價編制的積極性,失去了投標報價講究技巧性的意義。在市場經濟時代,再根據這種“量價合一”的定額來確定造價,使造價不具有差異性而不能體現造價優勢,不僅不利于競爭,而且造價也不能完全體現市場化的水平。再說,采用定額計價模式,會由于定額的修訂跟不上新技術、新材料的采用,導致定額水平不能符合實際,使造價控制無法與市場的發展同步。如,現在的客運專線項目,大量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沒有修編定額,仍采用在普通線路施工基礎上測算的定額,導致各項目的成本缺口較大,由此反映出客運專線工程造價的確定存在一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