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9 09: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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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的不完全競爭
造成一國零售市場的不完全競爭的原因主要有兩個:規模經濟和店址資源的壟斷。
規模經濟
零售企業規模擴大,將帶來兩方面的優勢。首先,采購規模擴大,采購成本相比規模小的企業降低;其次,企業經營管理應用高科技技術。高科技技術的應用費用巨大,但是在大規模的企業中應用可分攤成本,使企業經營管理成本下降。現階段,大型零售企業把信息技術應用到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如收銀系統、EDI條形碼系統、庫存管理系統、補貨系統、會員管理系統等。對外可加強與供應商和消費者的信息溝通,更好的進行供應鏈管理;對內可實現統一管理、核算和配送。高科技技術在大型零售企業中的應用,在降低經營成本的同時,也提高了經營效率。
零售企業規模的擴大,降低了經營管理成本,提高了效率,反之經營管理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將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促使零售企業規模的進一步擴大。2003年,全球零售額約80000億美元,全球零售商250強實現零售額約26000億美元,約占全球零售額的1/3。而同年美國零售總額(不合餐飲)為33995億美元,而美國前十位零售商的營業總額為6430億美元,占美國零售總額的18.9%。而排名第一的零售商——沃爾瑪公司2003年的營業額為2586億美元,占美國零售總額的7.6%。從這組數據可以看出,美國零售市場的集中度非常高。
因此,隨著一國零售業的發展,伴隨零售市場規模擴大的同時,零售業的集中度也在增大。幾家規模最大的零售企業在整個零售市場中占有較大的比重,具有一定的壟斷力。
店址資源的壟斷
零售業經營的成敗和績效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店址的選擇。目前,國外有一種觀點認為,零售業成功的關鍵是“Place-Place-Place”,即選址-選址-選址,因此,零售業又被稱為“選址的產業”。店址確定了某店鋪所處的社會環境、居民密度及其消費水平、交通便利性等因素,這些因素也就確定了零售店所在地區的顧客來源和特點以及經營店鋪條件,根據顧客需求和經營條件來制定適合的經營目標和經營策略才可能取得成功。
在某一區域內,位置較佳的零售店址是有限的(通過和市政規劃等因素確定),即店址資源稀缺。店址在零售業中是非常重要的資源。
店址資源是一種土地資源,且是一種要求更高的土地資源。店址確定多方面因素,但在實踐中正好相反,只有通過考察某地段的購物環境、居民密度及其消費水平、交通便利性、基礎設施配套性以及適度的稅收、地租等因素來確定此地段是否可以作為店址。只有具備了這些條件的土地資源才是店址資源。這些因素的限制決定了店址資源供給的稀缺。因此,零售企業對店址資源具有一定的壟斷性。當店址資源被先進入的零售商壟斷時,其他零售商進入這一地區就很困難,無法與在位者公平的競爭,在開店之前就已經注定了失敗。這在經濟學中類似基于自然資源壟斷的自然壟斷。當生產某種產品的自然資源被某家企業壟斷時,其他廠商就無法進入這一行業,也就無法與之競爭。店址資源壟斷的特殊之處在于其他廠商并不是不能進入這一行業,而是進入后不能與在位者公平競爭。
零售市場的負外部性
零售渠道在經濟發展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這一環節聯結著產品供應商和消費者,并在兩者之間充當橋梁。也正因為零售業處在這樣一個特殊的中介位置,才可能給產品的供應商及其生產勞動者和消費者帶來負外部性。
供應商
下壓進貨價格供應商要把自己的產品出售給消費者,需要借助流通渠道。生產制造商可以自建也可以通過專門的零售企業,但自己建設費用非常高,除了少數大型生產制造企業可以負擔之外,絕大部分企業都是通過專業的零售企業來銷售其產品。零售企業憑借其控制的零售渠道壓低供應商的產品價格,擠壓供應商的利潤。特別是具有一定壟斷力的零售企業,憑借其獨一無二的銷售通道,加大打壓供應商可獲得更低的進貨價格。長此以往,必然造成生產制造商的利潤率降低,沒有足夠的資金培訓工人,進行技術研發和改進設備,使企業生產活動受到影響。從整體來看,這一趨勢會影響產業結構的升級,對一國經濟的發展造成負面的影響。
占用拖欠貨款供貨商出于對零售商渠道的依賴,即使零售商違反相關的商業法規和慣例而隨意占用拖欠供貨商的貨款,侵犯供貨商的經濟利益,供貨商也得承擔這部分成本。這勢必造成供應商的資金周轉緊張甚至斷裂,嚴重影響供應商的正常生產活動。從整體來看,在缺少規制的情況下,供貨商和零售商如果維持在這一低水平的均衡狀態,將對經濟發展不利。
亂收費供貨商利用零售商的銷售渠道,應該交付一定的費用。但零售企業往往憑借其控制的渠道資源,對供應商任意收取各種費用,如促銷服務費、裝修裝飾費、節慶費、店慶費、新店開業費、條碼費和海報費等等,名目繁多。這些費用并不在雙方的合同中寫明,大多是零售商隨意收取作為利潤的來源。同樣出于依賴零售商的渠道,供貨商只能承擔這部分費用。但是這些費用嚴重影響了供應商的利潤和資金的流動,必然給供應商的正常生產制造經營活動帶來不利的影響。例如,表1是家樂福(中國)部分進場費簡況。但是在表1中,名目繁多的進場費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有的還會年年增加。這對于大生產商來說是一筆不小開支,對于廣大中小生產商來說,這些進場費可能就會使他們的利潤所剩無幾,甚至虧損、破產。
勞動者
在零售商打壓生產制造商的產品價格、擠壓其利潤的同時,相互競爭的供應商為了能夠進入零售企業的流通渠道同時保證自己的利潤,必然會加重對工人的壓榨,侵犯工人的合法權益,如克扣工人工資、延長工人的工作時間、保持較差的工作環境、缺少合理的保險和保障等。國際勞工權益基金會(TheInternationalLaborRightsFund)就曾將世界500強企業之首沃爾瑪公司訴至美國加州高等法院,原因是沃爾瑪公司為了保持其競爭力,迫使供貨商相互競爭,而供應商則迫使工人們(孟加拉國、印尼、尼加拉瓜、斯威士蘭以及中國等地)每周工作7天,且不提供假期,并不允許工人組成工會。低價競爭導致這樣的工廠被稱為“血汗工廠”。
對工人的壓榨將影響勞動者的生活質量,并且使勞動者不能獲得應有的培訓,反過來又會影響企業的生產活動,造成生產制造企業的惡性循環。
消費者
零售企業特別是具有一定壟斷地位的零售企業,借助其持有的銷售渠道資源,在上游打壓供貨商產品價格的同時,在下游提高商品的銷售價格,減少了消費者剩余,從而減少了消費者的經濟福利。其中,有一部分消費者是這些商品供貨商的生產者,他們因為零售企業打壓供貨商產品的價格而被迫減少了工資收入;而在零售企業購買商品時,又因為零售商提高價格而進一步降低了其福利。這部分價格體現在作為生產者和消費者無論哪種身份都受到零售企業的負面影響。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零售業在市場“看不見的手”的原則調控下并不能杜絕市場失靈現象。根據西方微觀經濟學的公共利益理論可知,需要政府對零售業實施相應的監管。
我國零售市場規制的必要性
我國零售市場內外資現狀
改革開放后,零售業作為競爭性經濟領域,國家對國有零售企業進行現代企業制度改革,同時大力發展民營零售企業。零售市場有了長足的發展。但與跨國大型零售業相比,國內零售產業集中度低,零售企業規模小。
表2是我國2004年限額以上零售企業按不同的投資主體在門店總數、從業人數、資產等方面的規模對比。從表2中可以看出,內資零售企業平均每店從業人員為17.45人,外資零售企業平均每店從業人員為41.09人,后者是前者的2.35倍;在資產總量上,外資零售企業平均每店資產是內資的2.72倍。若包括非限額在內,這一比例將更懸殊。由此可見,無論在資產規模還是從業人員上,內資零售企業同外資相比都偏小。
2001年12月11日,我國正式加入WTO。根據對WTO的承諾,我國已于2004年12月11日對外全面開放零售市場,且對外資零售企業采取國民待遇。國外零售企業進入我國不存在任何股權比例、地域和數量上的限制。
外資零售企業發展迅猛。從我國零售企業100強統計結果看,在數量方面:2001年百強企業中中資企業占據93席,外資企業7席;2002—2004年外資企業分別占到8家、9家、11家;2005年百強企業中外資企業增長迅速,有15家企業入圍。經過四年的發展,百強中外資企業的數量翻了一倍。在銷售額方面,外資企業增長迅猛。2001年7家外資企業銷售額合計175.1億元,占百強企業銷售額的7.48%;2002年8家外資企業銷售額合計313.9億元,同比增長79.3%,占百強銷售總額的10.84%;2003年9家外資企業銷售額合計比2002年翻了一番,達到620.3億元,占百強銷售額的比重提高到15.02%;2004年11家銷售額合計824.8億元,占百強銷售額的比重與2003年基本持平;而2005年15家外資企業銷售額合計達到1485.2億元,比2004年增了80%,占百強銷售額的比重突破20%。外資零售企業在數量與銷售額兩方面都穩步增長,但在2005年,也就是我國零售業對外全面的第一年,15家外資企業銷售額比2004年激增80%。可以預見今后外資增長將逐年擴大。
內外資零售企業潛在的壟斷因素
現階段,在我國零售市場上存在兩支力量,內資與外資。作為歷史現實,內外資零售企業具有不同的優缺點。
許多學者認為國內企業是本土企業,相比外資企業更了解當地風土人情,更能抓住消費者的偏好,是國內企業的一大優勢。但筆者認為不然。首先,大部分有實力的外資零售企業進入我國經營了多年,部分跨國零售巨頭已經達到十幾年。雖然外資進入我國的規模不大,但這恰恰說明了其進入的目的就是了解、掌握和適應我國特殊的社會人文環境。經過多年的經營,其已達到了目標。其次,外資零售企業大規模實施人才本地化戰略,從高層管理人員到基層員工絕大部分是本地人,中高層管理者的本地化使企業的決策能更好的考慮到本地因素,把企業的競爭管理經驗與本地因素結合,順利地發揮外資企業的固有優勢而不受阻礙。因此,內外資零售企業在適應本地因素方面基本不會有大的差距,至少內資企業在這方面并不具備明顯的優勢。
還有的學者認為,內資企業與政府的良好關系是一大優勢。首先,且不說民營內資企業并不具備這一優勢,就看國有零售企業,其與政府的密切關系也是弊大于利。國有零售企業最大的問題就是產權不清晰,經營管理受政府的干預太多,不能按照企業的目標經營管理成為獨立的經濟主體。利用政府行政計劃的手段來經營競爭性的零售企業是國有零售企業的劣勢。其次,由于引進外資數量是政府官員政績考核的一個重要方面,故政府積極引進外資,為其發展創造各種條件,提供各種優惠政策,甚至不惜違背相關法規。且不論到底是國有零售企業還是外資零售企業與政府的關系更好,就現在情況看,國有零售企業與政府的良好關系體現在了企業的經營管理方面,而外資零售企業與政府的良好關系體現在了企業發展的軟環境上。可見,國有零售企業與政府的良好關系表現出本末倒置。
筆者認為,內資企業最大的優勢是占據了現階段大部分城市的優質店址資源,而外資企業最大的優勢是資金雄厚、具有良好的經營管理經驗,可支撐其在我國進行大規模的擴張,相對于內資企業可在短時間內具備規模經濟優勢。雙方的優勢互為對方的劣勢。就目前的現象看,內資企業會在店址資源上形成壟斷,而外資企業更可能在規模經濟方面形成壟斷。但基于我國特殊的國情,從動態的角度看,外資零售企業更具有形成壟斷的潛在威脅。
外資零售企業是壟斷威脅的主體
內資零售企業雖然占據著大部分的店址資源,但店址資源取決于多種因素,這些因素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相應的變化。特別是在我國這樣一個飛速發展的發展中大國,經濟發展非常迅速,社會各個方面變化的速度非常大。當決定店址的因素變化到一定程度,原來的店址也就不成其為店址資源了。
首先,我國城市化進程加快。與世界城市化水平相比較,我國城市化進程緩慢,且遠滯后于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但也正因如此,我國城市化潛力非常大。從1949年到1994年,我國城鎮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只提高18%,與之相比,這一時期世界城市化平均水平提高26%。除上世紀50年代末不正常的城市化進程外,1949年到1994年,我國城市化水平與世界的差距在持續擴大。1949年、1959年、1969年、1979年、1989年、1994年我國城市化水平與世界差距分別是17%、12.6%、19.5%、21.0%、22.8%、23.4%。從經濟發展程度來看,從1952年到1992年,我國非農部門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從42%增至70.8%,城市人口比重僅從12.5%增至27.6%。涌入城市的人口促使大城市周圍的衛星城市逐漸發展起來,各中小城市的數量也將大大增加;我國各大中城市都在大規模的進行城市擴建和改建,重新進行城市規劃。這必然會改變城市的基礎設施分布、交通的便利性、生活環境的變化等因素。
其次,伴隨著城市化進程,部分農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轉變。這部分人口工作性質的改變直接影響了其收入水平,使其購買力增大;而其生活環境的改變也將改變其消費偏好。伴隨著城市化增速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影響店址資源的各種因素相應的發生了變化,直接影響了現有店址資源的價值并且創造了新的店址資源。我國各城市部分現有的店址資源將由于其決定因素的變化而變得沒有開店價值,而新的店址資源由于相應因素的具備而產生。
對新的店址資源來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先占有這些新的店址資源將取決于零售企業的經營決策水平和資金實力。但在這兩個方面,內資企業遠不如外資企業。對現有的店址資源,外資企業可以憑借其雄厚資金實力進行購買。現有的店址資源多為國有零售企業擁有。但是由于條塊分割,零售企業規模一般不大,且局限在某一個區域內。由于是競爭性的行業,國有零售企業一般競爭不過非國有企業,大多經營不善,效益較差。政府對國有企業的政策是抓大放小,退出競爭性的領域。零售企業正好符合國家放棄的企業標準。此時,各級政府在引進外資的利益驅動下,正好將待售的國有零售企業出售給急于進入我國的外資零售商。這種政策的重大后果就是具有壟斷性的零售業店址資源轉移到了外資的控制中。另外,由于我國WTO承諾,外資零售業可以獨資而不必與國有企業合資,徹底拋開了內資企業的束縛。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擁有壟斷性店址資源的內資零售企業正逐漸失去其具有潛在壟斷性的因素,而這一資源的丟失將進一步加劇其在與外資零售企業競爭中的劣勢,形成惡性循環;而具有雄厚資金實力和經營管理經驗的外資零售企業,將在逐漸收購現有的店址資源和占據新的店址資源中更具有競爭力。從這兩方面力量的動態對比以及外資在國外發展的現實來看,我國今后具有潛在壟斷威脅的主體是大型外資零售企業,特別是跨國零售巨頭。因此,其也應該成為政府對零售業進行監管的重點。
參考文獻:
零售市場的不完全競爭
造成一國零售市場的不完全競爭的原因主要有兩個:規模經濟和店址資源的壟斷。
規模經濟
零售企業規模擴大,將帶來兩方面的優勢。首先,采購規模擴大,采購成本相比規模小的企業降低;其次,企業經營管理應用高科技技術。高科技技術的應用費用巨大,但是在大規模的企業中應用可分攤成本,使企業經營管理成本下降。現階段,大型零售企業把信息技術應用到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如收銀系統、EDI條形碼系統、庫存管理系統、補貨系統、會員管理系統等。對外可加強與供應商和消費者的信息溝通,更好的進行供應鏈管理;對內可實現統一管理、核算和配送。高科技技術在大型零售企業中的應用,在降低經營成本的同時,也提高了經營效率。
零售企業規模的擴大,降低了經營管理成本,提高了效率,反之經營管理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將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促使零售企業規模的進一步擴大。2003年,全球零售額約80000億美元,全球零售商250強實現零售額約26000億美元,約占全球零售額的1/3。而同年美國零售總額(不合餐飲)為33995億美元,而美國前十位零售商的營業總額為6430億美元,占美國零售總額的18.9%。而排名第一的零售商——沃爾瑪公司2003年的營業額為2586億美元,占美國零售總額的7.6%。從這組數據可以看出,美國零售市場的集中度非常高。
因此,隨著一國零售業的發展,伴隨零售市場規模擴大的同時,零售業的集中度也在增大。幾家規模最大的零售企業在整個零售市場中占有較大的比重,具有一定的壟斷力。
店址資源的壟斷
零售業經營的成敗和績效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店址的選擇。目前,國外有一種觀點認為,零售業成功的關鍵是“Place-Place-Place”,即選址-選址-選址,因此,零售業又被稱為“選址的產業”。店址確定了某店鋪所處的社會環境、居民密度及其消費水平、交通便利性等因素,這些因素也就確定了零售店所在地區的顧客來源和特點以及經營店鋪條件,根據顧客需求和經營條件來制定適合的經營目標和經營策略才可能取得成功。
在某一區域內,位置較佳的零售店址是有限的(通過和市政規劃等因素確定),即店址資源稀缺。店址在零售業中是非常重要的資源。
店址資源是一種土地資源,且是一種要求更高的土地資源。店址確定多方面因素,但在實踐中正好相反,只有通過考察某地段的購物環境、居民密度及其消費水平、交通便利性、基礎設施配套性以及適度的稅收、地租等因素來確定此地段是否可以作為店址。只有具備了這些條件的土地資源才是店址資源。這些因素的限制決定了店址資源供給的稀缺。因此,零售企業對店址資源具有一定的壟斷性。當店址資源被先進入的零售商壟斷時,其他零售商進入這一地區就很困難,無法與在位者公平的競爭,在開店之前就已經注定了失敗。這在經濟學中類似基于自然資源壟斷的自然壟斷。當生產某種產品的自然資源被某家企業壟斷時,其他廠商就無法進入這一行業,也就無法與之競爭。店址資源壟斷的特殊之處在于其他廠商并不是不能進入這一行業,而是進入后不能與在位者公平競爭。
零售市場的負外部性
零售渠道在經濟發展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這一環節聯結著產品供應商和消費者,并在兩者之間充當橋梁。也正因為零售業處在這樣一個特殊的中介位置,才可能給產品的供應商及其生產勞動者和消費者帶來負外部性。
供應商
下壓進貨價格供應商要把自己的產品出售給消費者,需要借助流通渠道。生產制造商可以自建也可以通過專門的零售企業,但自己建設費用非常高,除了少數大型生產制造企業可以負擔之外,絕大部分企業都是通過專業的零售企業來銷售其產品。零售企業憑借其控制的零售渠道壓低供應商的產品價格,擠壓供應商的利潤。特別是具有一定壟斷力的零售企業,憑借其獨一無二的銷售通道,加大打壓供應商可獲得更低的進貨價格。長此以往,必然造成生產制造商的利潤率降低,沒有足夠的資金培訓工人,進行技術研發和改進設備,使企業生產活動受到影響。從整體來看,這一趨勢會影響產業結構的升級,對一國經濟的發展造成負面的影響。
占用拖欠貨款供貨商出于對零售商渠道的依賴,即使零售商違反相關的商業法規和慣例而隨意占用拖欠供貨商的貨款,侵犯供貨商的經濟利益,供貨商也得承擔這部分成本。這勢必造成供應商的資金周轉緊張甚至斷裂,嚴重影響供應商的正常生產活動。從整體來看,在缺少規制的情況下,供貨商和零售商如果維持在這一低水平的均衡狀態,將對經濟發展不利。
亂收費供貨商利用零售商的銷售渠道,應該交付一定的費用。但零售企業往往憑借其控制的渠道資源,對供應商任意收取各種費用,如促銷服務費、裝修裝飾費、節慶費、店慶費、新店開業費、條碼費和海報費等等,名目繁多。這些費用并不在雙方的合同中寫明,大多是零售商隨意收取作為利潤的來源。同樣出于依賴零售商的渠道,供貨商只能承擔這部分費用。但是這些費用嚴重影響了供應商的利潤和資金的流動,必然給供應商的正常生產制造經營活動帶來不利的影響。例如,表1是家樂福(中國)部分進場費簡況。但是在表1中,名目繁多的進場費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有的還會年年增加。這對于大生產商來說是一筆不小開支,對于廣大中小生產商來說,這些進場費可能就會使他們的利潤所剩無幾,甚至虧損、破產。
勞動者
在零售商打壓生產制造商的產品價格、擠壓其利潤的同時,相互競爭的供應商為了能夠進入零售企業的流通渠道同時保證自己的利潤,必然會加重對工人的壓榨,侵犯工人的合法權益,如克扣工人工資、延長工人的工作時間、保持較差的工作環境、缺少合理的保險和保障等。國際勞工權益基金會(TheInternationalLaborRightsFund)就曾將世界500強企業之首沃爾瑪公司訴至美國加州高等法院,原因是沃爾瑪公司為了保持其競爭力,迫使供貨商相互競爭,而供應商則迫使工人們(孟加拉國、印尼、尼加拉瓜、斯威士蘭以及中國等地)每周工作7天,且不提供假期,并不允許工人組成工會。低價競爭導致這樣的工廠被稱為“血汗工廠”。
對工人的壓榨將影響勞動者的生活質量,并且使勞動者不能獲得應有的培訓,反過來又會影響企業的生產活動,造成生產制造企業的惡性循環。
消費者
零售企業特別是具有一定壟斷地位的零售企業,借助其持有的銷售渠道資源,在上游打壓供貨商產品價格的同時,在下游提高商品的銷售價格,減少了消費者剩余,從而減少了消費者的經濟福利。其中,有一部分消費者是這些商品供貨商的生產者,他們因為零售企業打壓供貨商產品的價格而被迫減少了工資收入;而在零售企業購買商品時,又因為零售商提高價格而進一步降低了其福利。這部分價格體現在作為生產者和消費者無論哪種身份都受到零售企業的負面影響。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零售業在市場“看不見的手”的原則調控下并不能杜絕市場失靈現象。根據西方微觀經濟學的公共利益理論可知,需要政府對零售業實施相應的監管。
我國零售市場規制的必要性
我國零售市場內外資現狀
改革開放后,零售業作為競爭性經濟領域,國家對國有零售企業進行現代企業制度改革,同時大力發展民營零售企業。零售市場有了長足的發展。但與跨國大型零售業相比,國內零售產業集中度低,零售企業規模小。
表2是我國2004年限額以上零售企業按不同的投資主體在門店總數、從業人數、資產等方面的規模對比。從表2中可以看出,內資零售企業平均每店從業人員為17.45人,外資零售企業平均每店從業人員為41.09人,后者是前者的2.35倍;在資產總量上,外資零售企業平均每店資產是內資的2.72倍。若包括非限額在內,這一比例將更懸殊。由此可見,無論在資產規模還是從業人員上,內資零售企業同外資相比都偏小。
2001年12月11日,我國正式加入WTO。根據對WTO的承諾,我國已于2004年12月11日對外全面開放零售市場,且對外資零售企業采取國民待遇。國外零售企業進入我國不存在任何股權比例、地域和數量上的限制。
外資零售企業發展迅猛。從我國零售企業100強統計結果看,在數量方面:2001年百強企業中中資企業占據93席,外資企業7席;2002—2004年外資企業分別占到8家、9家、11家;2005年百強企業中外資企業增長迅速,有15家企業入圍。經過四年的發展,百強中外資企業的數量翻了一倍。在銷售額方面,外資企業增長迅猛。2001年7家外資企業銷售額合計175.1億元,占百強企業銷售額的7.48%;2002年8家外資企業銷售額合計313.9億元,同比增長79.3%,占百強銷售總額的10.84%;2003年9家外資企業銷售額合計比2002年翻了一番,達到620.3億元,占百強銷售額的比重提高到15.02%;2004年11家銷售額合計824.8億元,占百強銷售額的比重與2003年基本持平;而2005年15家外資企業銷售額合計達到1485.2億元,比2004年增了80%,占百強銷售額的比重突破20%。外資零售企業在數量與銷售額兩方面都穩步增長,但在2005年,也就是我國零售業對外全面的第一年,15家外資企業銷售額比2004年激增80%。可以預見今后外資增長將逐年擴大。
內外資零售企業潛在的壟斷因素
現階段,在我國零售市場上存在兩支力量,內資與外資。作為歷史現實,內外資零售企業具有不同的優缺點。
許多學者認為國內企業是本土企業,相比外資企業更了解當地風土人情,更能抓住消費者的偏好,是國內企業的一大優勢。但筆者認為不然。首先,大部分有實力的外資零售企業進入我國經營了多年,部分跨國零售巨頭已經達到十幾年。雖然外資進入我國的規模不大,但這恰恰說明了其進入的目的就是了解、掌握和適應我國特殊的社會人文環境。經過多年的經營,其已達到了目標。其次,外資零售企業大規模實施人才本地化戰略,從高層管理人員到基層員工絕大部分是本地人,中高層管理者的本地化使企業的決策能更好的考慮到本地因素,把企業的競爭管理經驗與本地因素結合,順利地發揮外資企業的固有優勢而不受阻礙。因此,內外資零售企業在適應本地因素方面基本不會有大的差距,至少內資企業在這方面并不具備明顯的優勢。
還有的學者認為,內資企業與政府的良好關系是一大優勢。首先,且不說民營內資企業并不具備這一優勢,就看國有零售企業,其與政府的密切關系也是弊大于利。國有零售企業最大的問題就是產權不清晰,經營管理受政府的干預太多,不能按照企業的目標經營管理成為獨立的經濟主體。利用政府行政計劃的手段來經營競爭性的零售企業是國有零售企業的劣勢。其次,由于引進外資數量是政府官員政績考核的一個重要方面,故政府積極引進外資,為其發展創造各種條件,提供各種優惠政策,甚至不惜違背相關法規。且不論到底是國有零售企業還是外資零售企業與政府的關系更好,就現在情況看,國有零售企業與政府的良好關系體現在了企業的經營管理方面,而外資零售企業與政府的良好關系體現在了企業發展的軟環境上。可見,國有零售企業與政府的良好關系表現出本末倒置。
筆者認為,內資企業最大的優勢是占據了現階段大部分城市的優質店址資源,而外資企業最大的優勢是資金雄厚、具有良好的經營管理經驗,可支撐其在我國進行大規模的擴張,相對于內資企業可在短時間內具備規模經濟優勢。雙方的優勢互為對方的劣勢。就目前的現象看,內資企業會在店址資源上形成壟斷,而外資企業更可能在規模經濟方面形成壟斷。但基于我國特殊的國情,從動態的角度看,外資零售企業更具有形成壟斷的潛在威脅。
外資零售企業是壟斷威脅的主體
內資零售企業雖然占據著大部分的店址資源,但店址資源取決于多種因素,這些因素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相應的變化。特別是在我國這樣一個飛速發展的發展中大國,經濟發展非常迅速,社會各個方面變化的速度非常大。當決定店址的因素變化到一定程度,原來的店址也就不成其為店址資源了。
首先,我國城市化進程加快。與世界城市化水平相比較,我國城市化進程緩慢,且遠滯后于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但也正因如此,我國城市化潛力非常大。從1949年到1994年,我國城鎮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只提高18%,與之相比,這一時期世界城市化平均水平提高26%。除上世紀50年代末不正常的城市化進程外,1949年到1994年,我國城市化水平與世界的差距在持續擴大。1949年、1959年、1969年、1979年、1989年、1994年我國城市化水平與世界差距分別是17%、12.6%、19.5%、21.0%、22.8%、23.4%。從經濟發展程度來看,從1952年到1992年,我國非農部門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從42%增至70.8%,城市人口比重僅從12.5%增至27.6%。涌入城市的人口促使大城市周圍的衛星城市逐漸發展起來,各中小城市的數量也將大大增加;我國各大中城市都在大規模的進行城市擴建和改建,重新進行城市規劃。這必然會改變城市的基礎設施分布、交通的便利性、生活環境的變化等因素。
其次,伴隨著城市化進程,部分農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轉變。這部分人口工作性質的改變直接影響了其收入水平,使其購買力增大;而其生活環境的改變也將改變其消費偏好。伴隨著城市化增速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影響店址資源的各種因素相應的發生了變化,直接影響了現有店址資源的價值并且創造了新的店址資源。我國各城市部分現有的店址資源將由于其決定因素的變化而變得沒有開店價值,而新的店址資源由于相應因素的具備而產生。
對新的店址資源來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先占有這些新的店址資源將取決于零售企業的經營決策水平和資金實力。但在這兩個方面,內資企業遠不如外資企業。對現有的店址資源,外資企業可以憑借其雄厚資金實力進行購買。現有的店址資源多為國有零售企業擁有。但是由于條塊分割,零售企業規模一般不大,且局限在某一個區域內。由于是競爭性的行業,國有零售企業一般競爭不過非國有企業,大多經營不善,效益較差。政府對國有企業的政策是抓大放小,退出競爭性的領域。零售企業正好符合國家放棄的企業標準。此時,各級政府在引進外資的利益驅動下,正好將待售的國有零售企業出售給急于進入我國的外資零售商。這種政策的重大后果就是具有壟斷性的零售業店址資源轉移到了外資的控制中。另外,由于我國WTO承諾,外資零售業可以獨資而不必與國有企業合資,徹底拋開了內資企業的束縛。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擁有壟斷性店址資源的內資零售企業正逐漸失去其具有潛在壟斷性的因素,而這一資源的丟失將進一步加劇其在與外資零售企業競爭中的劣勢,形成惡性循環;而具有雄厚資金實力和經營管理經驗的外資零售企業,將在逐漸收購現有的店址資源和占據新的店址資源中更具有競爭力。從這兩方面力量的動態對比以及外資在國外發展的現實來看,我國今后具有潛在壟斷威脅的主體是大型外資零售企業,特別是跨國零售巨頭。因此,其也應該成為政府對零售業進行監管的重點。
參考文獻:
關鍵詞:薪酬;公平性;薪酬管理問題;薪酬管理創新
1薪酬概述
薪酬是企業對員工所做貢獻,包括他們實現的績效,付出的努力、學識、技能、創造所付給的相應回報和答謝,在我國薪酬一般包括工資、獎勵和福利三種形式。雇主主要依靠三種公平性[1]:外部公平性、內部公平性、雇員公平性來建立報酬體系。外部公平性指將雇員工資與外部市場中同雇員工作職位相當人士的一般工資水平進行比較后所得的標準;內部公平性指要求雇主在組織內部確定不同工作所應得工資時,應使工資數額體現不同工作的內在價值;雇員公平性指從事相同或相似工作的雇員們所得的工資進行對比后的結果,一般實行工資級別的辦法。
2薪酬管理存在的問題
企業薪酬體系的合理性對吸引、激勵人才有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企業在薪酬管理上存在著大量的問題。[2]
2.1薪酬設計與管理不符合原則,有很大的隨意性:目前,我國企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薪酬等級未與崗位價值正相關,薪酬結構未體現不同崗位的業務特征,所有崗位的薪酬結構相同,浮動與固定工資比例“一刀切”,未能充分考慮崗位的差異。[3]
2.2盲目地運用薪酬保密制度:薪酬保密制度雖避免了員工之間的相互攀比,減少因分配不均而造成的矛盾,但也助長了員工間的相互猜忌,同時由于員工難以判斷績效與報酬之間的關系,薪酬的激勵效果也會因此受到制約。[4]
2.3溝通不良:現實中企業員工領了一筆獎金,卻不知為何要給他獎金,沒人告訴他哪些工作做得好,哪些工作做得不好,原本是對員工一次最佳的激勵機會,卻因缺乏溝通機制,并沒有起到預期的激勵效果。
2.4薪酬制度與企業經營戰略脫鉤或錯位:
從目前國內人力資源管理的現狀看,人力資源管理的工作離企業戰略還很遠。許多企業仍只是把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當成行政后勤類看待,對于人力資源管理在公司整體運作體系中缺乏理性深入的定位。
3薪酬管理的創新
3.1薪酬管理理念的創新
(1)將“雙木桶理論”引入人力資源管理[5]:
在“雙木桶理論”中,一只木桶代表自己的企業,部分短板影響了企業整體能力水平,另一只木桶代表標桿企業,我們要學習標桿企業相同位置的擋板來解決自己企業的短板問題,在“雙木桶理論”指引下,企業要將人力資源管理的各個方面作為一個有機系統來綜合分析。
(2)對薪酬公平化的新理解:
近年來,“可比性價值”概念的提出,是薪酬內涵深化的表現。用“可比性價值”來解釋公平付薪理論,其意義在于將公平化建立在更寬大的基礎上,引導人們將報酬公平與否的注意力放在對相似職位的工作評價上,使企業的薪酬管理更為靈活現實。
(3)樹立以人為本的薪酬管理理念[6]:
員工的需求是有差異的,對于低工資人群,獎金的作用非常重要,對于收入水平較高的人群,則晉升職務、尊重人格、授予職稱、獎勵創新及工作的自由度就顯得尤為重要。對于從事笨重、危險、環境惡劣的體力勞動的職工來說,搞好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增加崗位津貼就可能更加有效。
3.2薪酬制度結構的創新
(1)績點薪酬制:
績點薪酬制是根據每位員工職務、管理幅限、特定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確定其薪點數,根據公司業績確定基本薪酬率,兩者相乘即為每位員工每月的貨幣薪酬。之所以實施績點薪酬制度,是通過報酬機制,鼓勵員工自覺掌握新的工作技能和知識。
(2)寬帶薪酬制度[7]:
寬帶薪酬是指組織內用少數跨度較大的工資范圍來代替原有的數量較多的工資級別跨度范圍,消除工作之間的等級差別,引導員工重視個人技能的提高,利于職位的輪換和企業整體業績的提升。設計時應確定寬帶的數量和寬帶內的薪酬浮動范圍,做好任職資格及工資評比工作。在中國,寬帶薪酬模式比較適合技術型、創新型企業[8]。
(3)長期激勵的薪酬計劃:長期激勵的薪酬計劃是指企業通過一些政策引導員工在較長的時期內自覺地關心企業利益,而不只是關心一時一事[9]。在企業目前比較盛行的是員工股票選擇計劃(ExecutiveStockOption-ESO),資本積累項(CapitalAccumulationPrograms),股票增值權(Stockappreciationrights)等。長期計劃的實施對象主要有兩大類: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和高新技術人才[10]。
總之,薪酬管理是整個企業管理的核心內容之一,涉及到企業的效益與員工切身利益。大多數國內企業現有的薪酬體系缺乏對優秀人才的有效激勵,束縛了企業員工的合理流動。只有解決上述問題,才能在企業中建立起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遵循市場規則的薪酬分配機制,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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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業市場的現狀
目前的大學教育已不是“精英化教育”,而是“平民化教育”了。現在的我國大學生的毛入學率已經達到了19%。達到了國際公認的大眾化階段。我國的高等院校招生年年擴招從1998年108。4萬到2005年475萬人(2006年預計500萬人!全國高等院校在校生人數已達2000多萬人(含各種層次的在校生)。正如教育部部長周濟所說:“目前中國高等教育在校生規模超過2000萬人居世界第一人民群眾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在短短6年內翻了兩番。“在這樣的招生速度和規模的情況下大學生的就業問題日漸突出大學生就業難已經是一個不容回避的難題。如果大學生在就學期間沒有一個切合實際的職業生涯規劃設計就業就會出現困難。加之大學生多數是一些獨生子女,對工作和待遇期望值過高要求脫離實際、好高鶩遠,勢必進一步增加就業的難度。長此以往,對家庭社會、學校、大學生本人以及整個國家的持續發展都會造成不可估量的后遺癥。
二、進行職業生涯規劃設計
大學生職業生涯規劃設計是解決大學生就業難的重要手段之一。何謂“大學生的職業生涯規劃設計“,一般認為:大學生結合自己的具體情況并經過分析、測評后對自己未來的一生中所承擔的職業職務和相應歷程所做的中長期的預期規劃與具體設計。
事實上在高校中,大學生真正知道要進行職業生涯規劃設計的人不多很少人真正在進行自己的職業生涯規劃設計。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和研究成果是值得我們吸取的。西方許多國家的職業生涯規劃設計從小學便開始。在一種沒有壓力、不馬上兌現的氛圍下進行學生的職業生涯規劃設計的早期熏陶和培養這時的教育是潛意識的、游戲式的其教育的形式主要是培養學生的職業“意識“和’‘興趣“。西方國家非常注重學生的社會實踐經歷和實際動手能力的具備和培養,鼓勵年滿14歲的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到校外進行各種打工鍛煉這種打工對于家長或者學校來說并不是讓學生要掙多少錢,而是培養他們“早期的職業意識“。這種意識本身就是一筆寶貴的財富。而到了初中和大學階段的學生主要通過打工來滿足自己基本生活、學習所需。
所有這些與我國傳統的教學模式是完全不相同的。對于職業或者職業生涯規劃設計往往是在學有所成之后才能考慮。國家在這里充當的是一個就業責任的主體,學生充當的是一個就業責任的客體。但是現在國家已經從就業責任的主體變成了就業責任的客體,學生則從就業責任的客體調換成了就業責任的主體。這種變化是一種歷史性的變革,在這種重大深層次、歷史性的變革面前我們的家長學生、學校沒有跟上這種變革的步伐我們的教育體制沒有隨這種變革作相應的改革。最突出的表現就是人們的職業意識就業觀念未改變;沒有把職業興趣、職業設計意識從小培養。最終所導致的問題就是:大學生面對現實普遍都不適應茫然、仿徨恐懼、失望,他們感到困惑。這種困惑表面上看是大學生本人在就業上的困惑,實質上是一個家庭的困惑,是一個社會的困惑。所以面對目前的就業市場我們不得不作深入地思考。
三、幾點思考
1職業興趣、職業意識必須在早期培養。從國外職業教育的經驗和對職業發展研究可以知道,職業興趣培養和職業生涯教育是一個長期實踐的過程。薩帕的研究認為:人的早期職業生涯發展分三個時期即幻想期(4-10歲),表現為需要占統治地位。在幻想中扮演自己喜愛的角色;興趣期(11-12歲),表現為喜好成為職業期望和活動的主要決定因素能力期《13-14歲》,表現為開始更多的考慮自己的能力以及工作要求。由此而來。在西方許多國家的職業教育形式多樣。如:舉辦一些職業日、職業興趣測試等活動;每隔一段時間邀請社會上各種職業的單位或者個人到學校介紹各自的企業和工作;學校還定期組織一系列的模擬社會實踐活動以增強學生的適應能力。這些與我國傳統的教學模式是不相融的我們只有在學有所成之后才能考慮職業的問題,看來學生的職業興趣、職業意識應該也必須在早期培養否則很難適應職業市場的變化。
2、建立學校和社會的專業服務機構提供完善的職業生涯規劃設計服務。據在我校學生的“職業生涯規劃設計”抽樣調查的數據得知:大部分學生對職業生涯規劃設計的服務“不滿意”有相當多的學生對職業生涯規劃設計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一、我國保險市場開放面臨的規制挑戰
隨著入世后對入世協議的逐步落實,我國保險市場將進一步開放,保險規制也面臨著許多新的挑戰。
1.外國保險公司大量涌入,再保險市場在開放中面臨著最大挑戰。具有雄厚資金實力,先進保險技術和豐富管理經驗的外國保險公司與不成熟的中資保險公司同臺競爭,這無疑會給中資保險公司帶來競爭壓力,并壓縮中資保險業的生存和發展空間,保險市場份額將被重新分割。特別是再保險市場,根據前對外經濟與貿易合作部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服務具體承諾減讓表》來看,我國的再保險市場將面臨百分之百的開放,直面國外保險公司的競爭。
2.保險費率趨向市場化,使保險定價越來越細,不良風險獲得保險保障的困難越來越大。在一個自由競爭的保險市場上,保險公司所采用的費率結構必須與投保人的風險水平相適應,至少應該接近于其他保險公司所采用的費率結構,這就要求保險公司根據不同的風險分級變量自由定價,否則會失去競爭機會。開放保險市場所帶來的一個不可避免的結果就是不同風險之間價格差異的擴大,保險公司將通過越來越多的風險分級變量把投保人根據其風險水平分成許多不同的費率組別,自由定價的政策將迫使保險公司充分利用有關保單持有人相關統計信息來確定保單價格,從而使保險市場價格趨于敏感性和多樣化。
3.經營費用和人傭金將大幅下降。在所有實施壟斷經營、價格控制、卡特爾或缺乏真正競爭的國家,保險公司由于缺乏競爭壓力,其經營效率普遍較低,如經營管理費用過高,支付給人的傭金遠遠超出必要的水平,而這些經營費用水平在完全市場化的競爭中是不可能維持的。隨著我國加入WTO,保險市場不斷開放,國內保險公司為了參與競爭,搶占市場,必定采取低費率政策,從而導致承保利潤下降,無力支付高額的費用和傭金。因此,削減經營費用、降低人傭金將成為保險公司重要的競爭手段。這必將對目前我國保險經營方式和保險市場利益格局產生巨大的沖擊。
4.保險監管機構壓力增大,監管體系將與國際慣例接軌。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使我國保險市場上競爭主體不斷增加,成份愈加復雜,這將給我國的保險監管帶來新的挑戰。根據WTO確立的國民待遇原則,在對保險市場競爭的規制上,內資與外資保險機構在市場準入和退出、業務范圍、經營規則和法律責任等方面應一視同仁,這就要求保險監管應盡快通過體制和模式的創新以與國際慣例接軌。
二、現行保險市場競爭規制與WTO法律制度之間的差距
我國保險競爭規制模式在基本精神、基本原則和相關規定等方面,雖然正在努力與WTO法律制度但仍有不符之處,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過于強調保險市場的安全和秩序,疏忽其他同樣重要的價值目標——自主、效益、公平競爭。盡管WTO法律制度在金融服務問題上給自由化以相對的保留,但是自由化始終是金融服務協議的基本目標。然而,我國現有的保險競爭規制模式在價值目標上,強調國家的管制利益,疏忽了市場主體自益的維護;強調行政性的強制監管,相對忽視保險業的自律和保險公司的內控。
其二,將內資保險與外資保險、外國保險區別對待。為強化外資保險公司的競業監管,我國制訂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等專門性規章。這些法規和規章表明,我國在針對保險市場主體的立法上試圖做到內外有別。其實,《保險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也體現了內外資保險公司差別待遇。如《保險法》第7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規定:“合資企業和各項保險應向中國的保險公司投保。”
其三,在保險法制的公開與創制方面,透明度尚有很大差距。透明度原則是世貿組織的重要原則。這不僅是一項程序性原則,也是一項實體性原則,它體現在世貿組織上主要協定、協議中。《服務貿易總協定》第6、第7條對成員方國內法規創制提出了原則性要求,即對于成員方已經承諾開放的服務部門,其國內法律法規的制定必須遵循合理、客觀和公正、統一的原則。統一性要求在成員領土范圍內管理貿易的有關法規不應有差別待遇,即中央政府統一頒布有關政策法規,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上述事項的法規不應與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觸。但是,中央政府授權的特別行政區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員對法規的實施實現非歧視原則。
透明度原則要求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廢止必須及時地公開和通報,并應將有關法令、規章或行政指令等迅速地報告給服務貿易理事會,還應建立相應的機構和機制來確保這種公開和通報的全面與及時。我國現有保險法制的公開,雖有了一定的機制,但是仍然缺乏嚴格的執行和監督規程。特別是監管當局針對具體問題所做出的、實際具有法律效力的應對性答復和解釋,往往缺乏嚴格的程序規范,其透明度難以保證。根據WTO法律制度的要求,任何成員方認為其他成員方所制定的政策、措施和法規將影響協議的實施的,有權向服務貿易理事會報告。這意味著如果我們不迅速改變保險立法的缺乏透明度和統一性的狀況,我國將可能面臨眾多來自WTO成員方保險公司的,從而在國際保險合作和競爭中陷入被動局面。
事實上,我國的保險競爭規制制度也缺乏透明度。政府對保險業進行規制的內容、措施、手段和程序缺乏透明度。誠然,在我國現有條件下,要確保透明度原則在保險市場競爭規制的實踐中得到實現,還有一定困難。原因主要在于:首先,我國的信息公開制度雖然開始建立并受到普遍關注,但由于認識的偏差、物質基礎的缺乏及體制的障礙,我國的信息公開,無論從內容、范圍還是從形式和程度上都還遠不能滿足WTO的需求,甚至被認為是貿易上缺乏透明度的國家。其次,部門立法制約了國家法律體系的科學和統一。我國的保險法制的草擬和創制者大多是由政府職能部門——中國保監會來充任。由于政府職能部門存在著明顯的行政目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草擬創制必然會滲透其主體利益色彩。這勢必會影響保險法制的合理、公正和統一,從而在實質上違背透明度原則。
三、完善我國保險市場競爭規制的對策
1.確立保險競爭規制的市場化理念
所謂市場化理念,就是對以市場作為優化資源配置的基礎性手段的一種信仰、期待和追求。市場化理念應該是保險市場競爭規制基本價值體現。因為:①市場化理念是競爭規制的重要理論基礎。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市場競爭規制強調的是通過法律手段來約束和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從經濟角度分析,它主要通過對該行為的鼓勵、限制或懲罰給競爭者以壓力,達到優化資源配置的目的。雖然這種壓力的形成也依賴于直接的行政約束,但更多的或主要的通過市場的力量問接作用于市場主體,在這里,市場仍在資源配置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這也是市場規制與市場管制的實質區別所在。②市場化理念是WTO法律制度的靈魂。WTO所架構的是一種以市場為價值取向的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市場經濟中的市場應當是完整的、開放的,市場機制是完善的,市場監管是有效的,市場運行是規范的,這就要求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必須有限度。這是WTO法律制度的一個基本前提。實際上,自80年代以來,包括廣大第三世界國家在內的非市場經濟國采取了市場經濟制度或進行了以市場經濟為走向的改革。各國經濟的市場化使作為“經濟聯合國”的WTO的產生和發揮作用有了一個更加廣泛的基本制度基礎。
要在我國保險競爭規制中貫徹市場化理念,必須對我國現行保險市場規制模式進行全面改革和創新,包括:規制主體要從政府他律一元規制主體到除政府以外的包括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中介機構等多方參與的他律性和自律性相結合的多元規制主體的轉變;規制手段要完成從政府行政審批、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單一行政規制手段到對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進行合法性、合規性審查的法律規制手段為主的轉變;規制的目標上要從保證保險市場的穩定和安全、控制保險風險為唯一目標的安全規制到安全優先、兼顧效率的規制的轉變;規制的時問上要完成從事前上報審批的事前規制和向事前報批、事中監督和事后評價和懲處的全過程規制轉變;規制的內容要從以條款和費率監管為中心到以償付能力為中心的轉變。
2.借鑒保險競爭規制的國際經驗
保險市場的國際化決定了保險競爭的國際化,這就要求我國應開展和加強保險競爭規制領域的國際合作。WTO要求成員方在制度變革上應能逐漸地接受金融自由化理念。我國應在維護國內保險市場秩序的同時,要大膽地為保險法制的國際化創造條件,為我國保險市場早日真正地融入國際保險市場提供法律保障。
3.進一步完善保險市場規制的法律體系
為適應WTO法律制度的要求,必須立足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順應世界保險業競爭發展的趨勢,加快完善我國的保險市場規制法律體系,建立有效的保險規制的各項法律制度,以規范我國保險市場競爭,促進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第一,在遵循WTO國民待遇原則的同時,充分利用國際法律資源,保護我國民族保險業。一方面,我們按照WTO的要求,抓緊修改現行保險法律法規,廢除對外資保險公司的歧視性待遇規定(如經營許可證審批的條件過于嚴格、程序過于繁瑣,經營地域和展業范圍的限制等)和超國民待遇規定(如稅收優惠和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優惠等),以創造一個內外資保險公司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另一方面,要遵守國際義務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服務貿易總協定》和其他相關國際法律給與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和保護性條款,以及我國在與WTO其他成員方談判中所爭取到的一些權利,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尚屬于幼稚行業的我國民族保險業給予適當的保護,使我國的保險開放能夠積極而又穩妥地推進。
第二,進一步完善我國保險監管法律體系,構建一個以保監會為核心、保險行業自律為補充、保險公司自控為基礎、其他相關部門(如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相配合的保險市場規制的多元立體網絡結構。在目前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還不可能改變的情況下,尤其要在法律上明確保監會在保險競爭規制中的職責權限,加強保監會與其他政府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同時,要積極開展調查研究,為我國實行金融混業經營、統一監管體制,做好必要的立法準備。
一、調查情況
(一)調查背景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使得一國經濟的增長需要自身的開放和參與。這種開放和參與迫使城市公共服務的提供采取更加公開、透明的方式。市場規劃是城市公共服務體系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規劃過程是否開放、透明,與公眾參與程度呈正相關的關系。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政府面臨著體制改革、行政方式創新等一系列新問題。所以,在信息高度發達、公共服務國際化的今天,公眾參與市場規劃有利于公共服務標準的提高,有助于我國行政決策者業務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公民生活質量的改善,有利于社會矛盾的化解。
公眾參與是社會分層,多樣化的公共需求,涉及采取措施的情況下,協調利益群體,它強調公眾(公民)參與市場策劃編輯過程的管理。它起源于美國,加拿大,本來是打算來宣泄公眾的“不滿”情緒,以維護社會穩定,維護社會穩定,然后再上升,征詢公眾的政策,市場策劃,決策,民主管理水平。“大眾”的一般理解,缺乏具體的設計和機制的公眾參與形式的公眾參與是當前研究的一個重大缺陷。
(二)調查對象
西寧市曹家寨農貿市場是以曹家寨村為依托建立起來的一個綜合性農貿市場,村里的耕地從1995年開始被征用,逐漸形成并發展成為城東區八一路上的主要的農貿集散地。自2013年5月,曹家寨市場進行了大規模的整改,對市場布局重新進行了規劃,并于2013年9月間完成改造工程。
(三)調查目的
本項目通過對西寧市曹家寨市場的經營者和消費者進行調研,剖析我國在市場規劃過程中公眾參與機制現狀及存在的問題與缺陷,從而提出健全我國市場規劃公眾參與制度的建議。
(四)調查內容
本項目對西寧市曹家寨市場的經營者、部分消費者進行問卷調查,并結合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實踐得出調查結果。調查主要內容主要是三個方面。一是通過調研,使公眾參與市場規劃的現狀浮出水面,引發民眾及行政決策者的思考。二是通過調研,把獲取的數據進行分析,把公眾參與市場規劃的機制上升到理論層面進行論述。三是通過調研,進行討論如何開展我們的方法公眾參與,以適應城市化中國的市場規劃發展迅速的制定和實施,以實現可持續發展,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引導市民走向和諧建設社會,保護環境和生態社區的方向,參與市場的規劃做了一些探索。從以上三方面入手,進行調研,并得出調研結果。
(五)調查方式
此次調查的主要方式是:對西寧市曹家寨市場的經營者、部分消費者進行詢問、交談并通過發放調查問卷的方式進行調研,共發放調查問卷100份,實際收回96份,部分經營者因生意繁忙或文化程度影響未交回問卷。所以,以下報告中的數據系根據收回的有效問卷而得到。
一、我國保險市場開放面臨的規制挑戰
隨著入世后對入世協議的逐步落實,我國保險市場將進一步開放,保險規制也面臨著許多新的挑戰。
1.外國保險公司大量涌入,再保險市場在開放中面臨著最大挑戰。具有雄厚資金實力,先進保險技術和豐富管理經驗的外國保險公司與不成熟的中資保險公司同臺競爭,這無疑會給中資保險公司帶來競爭壓力,并壓縮中資保險業的生存和 發展 空間,保險市場份額將被重新分割。特別是再保險市場,根據前對外經濟與貿易合作部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服務具體承諾減讓表》來看,我國的再保險市場將面臨百分之百的開放,直面國外保險公司的競爭。
2.保險費率趨向市場化,使保險定價越來越細,不良風險獲得保險保障的困難越來越大。在一個自由競爭的保險市場上,保險公司所采用的費率結構必須與投保人的風險水平相適應,至少應該接近于其他保險公司所采用的費率結構,這就要求保險公司根據不同的風險分級變量自由定價,否則會失去競爭機會。開放保險市場所帶來的一個不可避免的結果就是不同風險之間價格差異的擴大,保險公司將通過越來越多的風險分級變量把投保人根據其風險水平分成許多不同的費率組別,自由定價的政策將迫使保險公司充分利用有關保單持有人相關統計信息來確定保單價格,從而使保險市場價格趨于敏感性和多樣化。
3.經營費用和人傭金將大幅下降。在所有實施壟斷經營、價格控制、卡特爾或缺乏真正競爭的國家,保險公司由于缺乏競爭壓力,其經營效率普遍較低,如經營管理費用過高,支付給人的傭金遠遠超出必要的水平,而這些經營費用水平在完全市場化的競爭中是不可能維持的。隨著我國加入wto,保險市場不斷開放,國內保險公司為了參與競爭,搶占市場,必定采取低費率政策,從而導致承保利潤下降,無力支付高額的費用和傭金。因此,削減經營費用、降低人傭金將成為保險公司重要的競爭手段。這必將對目前我國保險經營方式和保險市場利益格局產生巨大的沖擊。
4.保險監管機構壓力增大,監管體系將與國際慣例接軌。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使我國保險市場上競爭主體不斷增加,成份愈加復雜,這將給我國的保險監管帶來新的挑戰。根據wto確立的國民待遇原則,在對保險市場競爭的規制上,內資與外資保險機構在市場準入和退出、業務范圍、經營規則和法律責任等方面應一視同仁,這就要求保險監管應盡快通過體制和模式的創新以與國際慣例接軌。
二、現行保險市場競爭規制與wto法律制度之間的差距
我國保險競爭規制模式在基本精神、基本原則和相關規定等方面,雖然正在努力與wto法律制度但仍有不符之處,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過于強調保險市場的安全和秩序,疏忽其他同樣重要的價值目標——自主、效益、公平競爭。盡管wto法律制度在 金融 服務問題上給自由化以相對的保留,但是自由化始終是金融服務協議的基本目標。然而,我國現有的保險競爭規制模式在價值目標上,強調國家的管制利益,疏忽了市場主體自主權益的維護;強調行政性的強制監管,相對忽視保險業的自律和保險公司的內控。
其二,將內資保險與外資保險、外國保險區別對待。為強化外資保險公司的競業監管,我國制訂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等專門性規章。這些法規和規章表明,我國在針對保險市場主體的立法上試圖做到內外有別。其實,《保險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也體現了內外資保險公司差別待遇。如《保險法》第7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中外合資經營 企業 法》中規定:“合資企業和各項保險應向
要在我國保險競爭規制中貫徹市場化理念,必須對我國現行保險市場規制模式進行全面改革和創新,包括:規制主體要從政府他律一元規制主體到除政府以外的包括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中介機構等多方參與的他律性和自律性相結合的多元規制主體的轉變;規制手段要完成從政府行政審批、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單一行政規制手段到對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進行合法性、合規性審查的 法律 規制手段為主的轉變;規制的目標上要從保證保險市場的穩定和安全、控制保險風險為唯一目標的安全規制到安全優先、兼顧效率的規制的轉變;規制的時問上要完成從事前上報審批的事前規制和向事前報批、事中監督和事后評價和懲處的全過程規制轉變;規制的內容要從以條款和費率監管為中心到以償付能力為中心的轉變。
2.借鑒保險競爭規制的國際經驗
保險市場的國際化決定了保險競爭的國際化,這就要求我國應開展和加強保險競爭規制領域的國際合作。wto要求成員方在制度變革上應能逐漸地接受 金融 自由化理念。我國應在維護國內保險市場秩序的同時,要大膽地為保險法制的國際化創造條件,為我國保險市場早日真正地融入國際保險市場提供法律保障。
一、我國保險市場開放面臨的規制挑戰
隨著入世后對入世協議的逐步落實,我國保險市場將進一步開放,保險規制也面臨著許多新的挑戰。
1.外國保險公司大量涌入,再保險市場在開放中面臨著最大挑戰。具有雄厚資金實力,先進保險技術和豐富管理經驗的外國保險公司與不成熟的中資保險公司同臺競爭,這無疑會給中資保險公司帶來競爭壓力,并壓縮中資保險業的生存和發展空間,保險市場份額將被重新分割。特別是再保險市場,根據前對外經濟與貿易合作部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服務具體承諾減讓表》來看,我國的再保險市場將面臨百分之百的開放,直面國外保險公司的競爭。
2.保險費率趨向市場化,使保險定價越來越細,不良風險獲得保險保障的困難越來越大。在一個自由競爭的保險市場上,保險公司所采用的費率結構必須與投保人的風險水平相適應,至少應該接近于其他保險公司所采用的費率結構,這就要求保險公司根據不同的風險分級變量自由定價,否則會失去競爭機會。開放保險市場所帶來的一個不可避免的結果就是不同風險之間價格差異的擴大,保險公司將通過越來越多的風險分級變量把投保人根據其風險水平分成許多不同的費率組別,自由定價的政策將迫使保險公司充分利用有關保單持有人相關統計信息來確定保單價格,從而使保險市場價格趨于敏感性和多樣化。
3.經營費用和人傭金將大幅下降。在所有實施壟斷經營、價格控制、卡特爾或缺乏真正競爭的國家,保險公司由于缺乏競爭壓力,其經營效率普遍較低,如經營管理費用過高,支付給人的傭金遠遠超出必要的水平,而這些經營費用水平在完全市場化的競爭中是不可能維持的。隨著我國加入WTO,保險市場不斷開放,國內保險公司為了參與競爭,搶占市場,必定采取低費率政策,從而導致承保利潤下降,無力支付高額的費用和傭金。因此,削減經營費用、降低人傭金將成為保險公司重要的競爭手段。這必將對目前我國保險經營方式和保險市場利益格局產生巨大的沖擊。
4.保險監管機構壓力增大,監管體系將與國際慣例接軌。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使我國保險市場上競爭主體不斷增加,成份愈加復雜,這將給我國的保險監管帶來新的挑戰。根據WTO確立的國民待遇原則,在對保險市場競爭的規制上,內資與外資保險機構在市場準入和退出、業務范圍、經營規則和法律責任等方面應一視同仁,這就要求保險監管應盡快通過體制和模式的創新以與國際慣例接軌。
二、現行保險市場競爭規制與WTO法律制度之間的差距
我國保險競爭規制模式在基本精神、基本原則和相關規定等方面,雖然正在努力與WTO法律制度但仍有不符之處,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過于強調保險市場的安全和秩序,疏忽其他同樣重要的價值目標——自主、效益、公平競爭。盡管WTO法律制度在金融服務問題上給自由化以相對的保留,但是自由化始終是金融服務協議的基本目標。然而,我國現有的保險競爭規制模式在價值目標上,強調國家的管制利益,疏忽了市場主體自益的維護;強調行政性的強制監管,相對忽視保險業的自律和保險公司的內控。
其二,將內資保險與外資保險、外國保險區別對待。為強化外資保險公司的競業監管,我國制訂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等專門性規章。這些法規和規章表明,我國在針對保險市場主體的立法上試圖做到內外有別。其實,《保險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也體現了內外資保險公司差別待遇。如《保險法》第7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規定:“合資企業和各項保險應向中國的保險公司投保。”
其三,在保險法制的公開與創制方面,透明度尚有很大差距。透明度原則是世貿組織的重要原則。這不僅是一項程序性原則,也是一項實體性原則,它體現在世貿組織上主要協定、協議中。《服務貿易總協定》第6、第7條對成員方國內法規創制提出了原則性要求,即對于成員方已經承諾開放的服務部門,其國內法律法規的制定必須遵循合理、客觀和公正、統一的原則。統一性要求在成員領土范圍內管理貿易的有關法規不應有差別待遇,即中央政府統一頒布有關政策法規,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上述事項的法規不應與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觸。但是,中央政府授權的特別行政區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員對法規的實施實現非歧視原則。
透明度原則要求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廢止必須及時地公開和通報,并應將有關法令、規章或行政指令等迅速地報告給服務貿易理事會,還應建立相應的機構和機制來確保這種公開和通報的全面與及時。我國現有保險法制的公開,雖有了一定的機制,但是仍然缺乏嚴格的執行和監督規程。特別是監管當局針對具體問題所做出的、實際具有法律效力的應對性答復和解釋,往往缺乏嚴格的程序規范,其透明度難以保證。根據WTO法律制度的要求,任何成員方認為其他成員方所制定的政策、措施和法規將影響協議的實施的,有權向服務貿易理事會報告。這意味著如果我們不迅速改變保險立法的缺乏透明度和統一性的狀況,我國將可能面臨眾多來自WTO成員方保險公司的,從而在國際保險合作和競爭中陷入被動局面。
事實上,我國的保險競爭規制制度也缺乏透明度。政府對保險業進行規制的內容、措施、手段和程序缺乏透明度。誠然,在我國現有條件下,要確保透明度原則在保險市場競爭規制的實踐中得到實現,還有一定困難。原因主要在于:首先,我國的信息公開制度雖然開始建立并受到普遍關注,但由于認識的偏差、物質基礎的缺乏及體制的障礙,我國的信息公開,無論從內容、范圍還是從形式和程度上都還遠不能滿足WTO的需求,甚至被認為是貿易上缺乏透明度的國家。其次,部門立法制約了國家法律體系的科學和統一。我國的保險法制的草擬和創制者大多是由政府職能部門——中國保監會來充任。由于政府職能部門存在著明顯的行政目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草擬創制必然會滲透其主體利益色彩。這勢必會影響保險法制的合理、公正和統一,從而在實質上違背透明度原則。
三、完善我國保險市場競爭規制的對策
1.確立保險競爭規制的市場化理念
所謂市場化理念,就是對以市場作為優化資源配置的基礎性手段的一種信仰、期待和追求。市場化理念應該是保險市場競爭規制基本價值體現。因為:①市場化理念是競爭規制的重要理論基礎。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市場競爭規制強調的是通過法律手段來約束和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從經濟角度分析,它主要通過對該行為的鼓勵、限制或懲罰給競爭者以壓力,達到優化資源配置的目的。雖然這種壓力的形成也依賴于直接的行政約束,但更多的或主要的通過市場的力量問接作用于市場主體,在這里,市場仍在資源配置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這也是市場規制與市場管制的實質區別所在。②市場化理念是WTO法律制度的靈魂。WTO所架構的是一種以市場為價值取向的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市場經濟中的市場應當是完整的、開放的,市場機制是完善的,市場監管是有效的,市場運行是規范的,這就要求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必須有限度。這是WTO法律制度的一個基本前提。實際上,自80年代以來,包括廣大第三世界國家在內的非市場經濟國采取了市場經濟制度或進行了以市場經濟為走向的改革。各國經濟的市場化使作為“經濟聯合國”的WTO的產生和發揮作用有了一個更加廣泛的基本制度基礎。要在我國保險競爭規制中貫徹市場化理念,必須對我國現行保險市場規制模式進行全面改革和創新,包括:規制主體要從政府他律一元規制主體到除政府以外的包括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中介機構等多方參與的他律性和自律性相結合的多元規制主體的轉變;規制手段要完成從政府行政審批、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單一行政規制手段到對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進行合法性、合規性審查的法律規制手段為主的轉變;規制的目標上要從保證保險市場的穩定和安全、控制保險風險為唯一目標的安全規制到安全優先、兼顧效率的規制的轉變;規制的時問上要完成從事前上報審批的事前規制和向事前報批、事中監督和事后評價和懲處的全過程規制轉變;規制的內容要從以條款和費率監管為中心到以償付能力為中心的轉變。
2.借鑒保險競爭規制的國際經驗
保險市場的國際化決定了保險競爭的國際化,這就要求我國應開展和加強保險競爭規制領域的國際合作。WTO要求成員方在制度變革上應能逐漸地接受金融自由化理念。我國應在維護國內保險市場秩序的同時,要大膽地為保險法制的國際化創造條件,為我國保險市場早日真正地融入國際保險市場提供法律保障。
3.進一步完善保險市場規制的法律體系
為適應WTO法律制度的要求,必須立足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順應世界保險業競爭發展的趨勢,加快完善我國的保險市場規制法律體系,建立有效的保險規制的各項法律制度,以規范我國保險市場競爭,促進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第一,在遵循WTO國民待遇原則的同時,充分利用國際法律資源,保護我國民族保險業。一方面,我們按照WTO的要求,抓緊修改現行保險法律法規,廢除對外資保險公司的歧視性待遇規定(如經營許可證審批的條件過于嚴格、程序過于繁瑣,經營地域和展業范圍的限制等)和超國民待遇規定(如稅收優惠和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優惠等),以創造一個內外資保險公司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另一方面,要遵守國際義務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服務貿易總協定》和其他相關國際法律給與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和保護性條款,以及我國在與WTO其他成員方談判中所爭取到的一些權利,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尚屬于幼稚行業的我國民族保險業給予適當的保護,使我國的保險開放能夠積極而又穩妥地推進。
第二,進一步完善我國保險監管法律體系,構建一個以保監會為核心、保險行業自律為補充、保險公司自控為基礎、其他相關部門(如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相配合的保險市場規制的多元立體網絡結構。在目前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還不可能改變的情況下,尤其要在法律上明確保監會在保險競爭規制中的職責權限,加強保監會與其他政府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同時,要積極開展調查研究,為我國實行金融混業經營、統一監管體制,做好必要的立法準備。
Abstract:" Enterprise accounting standards -- Application guide " ( 2006 ) to explain and "enterprise accounting standards -- " ) ( 2006, 2008, 2010 ) on the use of additional paid-in capital ( equity premium or capital premium ), retained earnings to adjust the formation of corporate merger under the same control of the 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 debit balance accounting principles of regulatory limitations to some extent, is used to adjust the accounting subjects also lacks unity necessary. Standards also not on the merging party used to adjust the statutory surplus reserve should keep balance of legal provisions that restrict, this and " enterprise financial rules ", " company law "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re inconsistent. Limitations of the criteria system is likely to lead to the use of or specific practice dispute. Suggest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to be improved in the " interpretation " of the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enterprises.
Keywords: enterprise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the same control; holding merger; equity investment debit balance; accounting treatment; criterion limitations
中圖分類號:E232.5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引言企業并購的動因和作用是促進企業合并行為發生的根本原因,企業合并方式有著重大差異,合并方式的不同可能導致長期股權投資差額的存在。財政部在不同時間制定的《企業會計準則》關于長期股權投資差額會計處理原則性規定及其所適用的指導原則也有著根本區別。在“收入費用觀”原則指導下,2001年(2002年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原準則”或“舊準則”)規定,股權投資差額在“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明細科目中核算,并以分期方式進行攤銷,攤銷時確認為或沖抵“投資收益”。在“資產負債觀”原則指導下,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準則”)規定,股權投資差額先用合并方的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進行調整,若為貸方差額直接調增“資本公積(溢價);若為借方差額,用合并方的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賬面貸方余額調整之后,仍不足調減部分,應用合并方的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繼續進行調整,直到把借方差額調平為止;但未對留存收益中“法定盈余公積”應保留法定余額作限制性規定。本文從“股權投資差額”的定義和理論依據入手,簡要地比較了新舊準則關于股權投資差額會計處理方法的差異,然后引入本文論述主題并進行分析。
一、股權投資差額的定義及新舊準則對其會計處理方法回顧
㈠原準則的規定
股權投資差額,是指采用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時,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該差額分為“借方差額”和“貸方差額”。
股權投資差額產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投資企業直接投資于某一非上市企業,所投出資產的價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從理論上講,初始投資成本高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可能是由于被投資單位按公允價值計算的所有者權益高于賬面價值或被投資單位有未入賬的商譽。但是這兩種情況所形成的差額往往不可區分,人為地將其確認為商譽或負商譽,均有悖于商譽或負商譽的性質。這種投資差額的存在現實是不可避免的。
原準則本著適當簡化原則和便于會計核算,將股權投資差額全部作為股權投資差額。在“收入費用觀”原則指導下,為了避免虛增或虛減利潤,采取在一定期限內分期攤銷原則,但在投資的后續計量時增加了攤銷工作量。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借方差額,在未來期間內攤銷時將形成利潤抵減因素(攤銷時,借記“投資收益”,貸記“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
事實上,股權投資差額是對初始投資成本的調整,當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應相應調整初始投資成本。基于此種理由,股權投資差額不適于作為資產或負債予以確認,而應將其直接包含在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之中。股權投資差額就成為初始投資成本調整項目,通過調整,無論是否包含商譽或負商譽,它們的確認已顯得不重要,重要的是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在投資時仍然應當反映其初始投資成本,反之,如果將差額單獨作為資產或負債入賬,則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在投資時反映為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份額,而不是初始投資成本。
通常情況下,股權投資差額在取得股權時按照取得股權時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總額計算確定,并對初始成本進行調整,調整后,新的投資成本應等于按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投資時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份額。調整公式為:初始投資成本+借方差額(-貸方差額)= 投資時發生的全部對價支出。初始計量時應設置“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和“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兩個明細科目。
㈡關于新準則下企業合并方式及其類別規定的概述
在“資產負債觀”原則指導下,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和2006、2008、2010年《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以下均統一簡稱“新準則”),關于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和股權投資差額的確認與調整的會計處理原則性規定發生了重大變化——企業合并方式被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兩種方式。不同方式下企業合并又被分為“控股合并”與“吸收合并”等。不同合并方式下的不同控股類別所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及其所產生股權投資差額的會計處理是不相同的。
限于篇幅,不對上述會計處理規定方面的差異進行比較說明,僅引出新準則下的有關規定,并以同一控制下一次交易方式實現的控股合并為例進行論述,且假定合并前參與合并雙方所采用的會計政策相同,合并成本中所包含的已宣告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已作為“應收股利”單獨確認,合并方為進行合并發生的有關費用已按新準則規定進行了相應處理……
二、新準則關于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和股權投資差額會計處理原則簡述
㈠《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相關內容
1.合并方以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或承擔債務方式作為合并對價的:
應當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合并方發生的審計、法律服務、評估咨詢等中介費用以及其他相關管理費,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借記“管理費用”)。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及所承擔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的(賬面貸方)余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2.合并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作為合并對價的:
應按發行股份的面值總額作為股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所發行股份面值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的余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3.會計政策調整
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如子公司按照改制時確定的資產、負債評估價值調整賬面價值的,母公司應當按照取得子公司經評估確認凈資產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該成本與支付對價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所有者權益。如果被合并方存在合并財務報表,則應當以合并日被合并方合并財務報表所有者權益為基礎確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㈡《企業合并準則》關于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會計處理原則性規定
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合并方在合并日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對于因該項企業合并形成的對被合并方的長期股權投資的確認和計量;二是合并日合并財務報表的編制。
1.長期股權投資的確認和計量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合并方應以合并日應享有被合并方賬面所有者權益的份額作為形成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2.合并日合并財務報表編制注意事項(僅以資產負債表為例)
為表述之便,以下內容在準則講解基礎之上作了適當歸納調整。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形成母子公司關系的,合并方一般應在合并日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反映合并日形成的報告主體的財務狀況、視同該主體一直存在形成的財務狀況。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被合并方的有關資產、負債應以其賬面價值并入合并財務報表。合并方與被合并方在合并日及以前期間發生的交易,應作為內部交易按照《合并財務報表準則》要求進行抵消;對于被合并方在企業合并前實現的留存收益(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之和)中歸屬于合并方的部分,應按以下原則,自合并方的資本公積轉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⑴確認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后,合并方賬面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貸方余額大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實現的留存收益中歸屬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應將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實現的留存收益中歸屬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資本公積”轉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借記”資本公積”項目,貸記“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項目。
⑵確認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后,合并方賬面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貸方余額小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實現的留存收益中歸屬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合并資產負債表:
①應以合并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的貸方余額為限,將被合并方在企業合并前實現的留存收益歸屬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資本公積”轉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借記”資本公積”項目,貸記“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項目。
②因合并方的賬面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貸方余額不足,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實現的留存收益中歸屬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未予全額恢復的,合并方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對這一情況進行說明。
(注:《企業會計準則解釋⑸》擬對上述內容進行修訂,目前正在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㈢《合并財務報表準則》規定(限于篇幅,此處略)
三、新準則關于長期股權投資初始確認、計量時賬務處理所涉會計科目
㈠“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業持有的采用成本法和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主要賬務處理: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所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在合并日按取得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借記本科目,按享有被投資單位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應收股利”科目,按支付的合并對價的賬面價值,貸記有關資產或借記有關負債科目,按其貸方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為借方差額的,借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不足沖減的,借記“盈余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價值。
㈡“資本公積”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額超出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主要賬務處理: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借“記長期股權投”科目……按支付合并對價的賬面價值,貸記有關資產科目或借記有關負債科目,按其(貸方)差額,貸記本科目(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為借方差額的,借記本科目(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不足沖減的,借記“記盈余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的資本公積。
㈢“ 盈余公積”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業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本科目應當分別“法定盈余公積”、“ 任意盈余公積”進行明細核算。主要賬務處理:企業按規定提取的盈余公積,借記“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科目,貸記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或轉增資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 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的盈余公積。
㈣“利潤分配”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業利潤的分配(或虧損的彌補)和歷年分配(或彌補)后的余額。本科目應當分“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應付現金股利或利潤”、“轉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積補虧”和“未分配利潤”等進行明細核算。主要財務處理: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本科目(應付現金股利或利潤),貸記“應付股利”科目。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分配給股東的股票股利,應在辦理增資手續后,借記本科目(轉作股本的股利),貸記“股本”科目。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借記“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或任意盈余公積”科目,貸記本科目(盈余公積補虧)……年度終了……結轉后,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外,其他明細科目應無余額。本科目年末貸方(或借方)余額,反映企業的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
四、《企業財務通則》和《公司法》對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用途的限制性規定
㈠《企業財務通則》(國務院部門規章)之有關規定:
《企業財務通則》(簡稱“財務通則”或“通則”)的法律效力與“新準則”平級,均屬于部門規章,效力低于《公司法》(法律)。財務通則的有關規定如下:
經投資者審議決定后,資本公積用于轉增資本。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包括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可以用于彌補企業虧損或者轉增資本。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后留存企業的部分,以不少于轉增前注冊資本的25%為限。企業增加實收資本或者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轉增實收資本,由投資者履行財務決策程序后,辦理相關財務事項和工商變更登記。企業發生的年度經營虧損,依照稅法的規定彌補。稅法規定年限內的稅前利潤不足彌補的,用以后年度稅后利潤彌補,或者經投資者審議后用盈余公積彌補……企業可以采取新設或者吸收方式進行合并重組……企業合并的資產稅收處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稅法的規定,合并后凈資本超出注冊資本的部分,作為資本公積;少于注冊資本的部分,應當變更注冊資本或者由投資者補足出資……
㈡《公司法》(法律)之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簡稱公司法),其法律效力依次低于《憲法》、《立法法》,但高于同屬于部門規章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財務準則》。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如下: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注:不得折價發行股票)。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注:這里的資本公積金特指“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五、新準則有關規定的局限性及其與公司法可能相抵觸情況分析
對前面引述內容中的有關規定進行全面對比分析后,不難發現,新準則關于股權投資借方差額的會計處理有關規定的確存在一些局限性問題,這些局限性問題很可能與公司法相抵觸。情況如下:
㈠新準則有關規定存在的局限
1.未對法定盈余公積應保留法定余額出作限制性規定
⑴新準則完整意思表達重述:
應當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合并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作為合并對價的,應按發行股份的面值總額作為股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所發行股份面值總額之間或與所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及所承擔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若為貸方差額,應當直接增調“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若為借差額,應先以合并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賬面貸方余額為限進行調整,仍不足沖減的,再調整留存收益項目下的有關明細(包括“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⑵重述后新準則完整意思表達存在的三個缺限:
①缺限之一:
當合并方“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賬面貸方余額不足沖減股權投資借方差額,而用留存收益進行斷續調整時,新準則未對后續的調整順序作出明確規定。即,存在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孰先孰后的排序問題。
②缺限之二:
公司法和通則均明確規定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當第①種情況出現時,新準則未對“盈余公積∕法定公積金”應保留法定余額作出限制性規定。
③缺限之三:
新準則規定,在合并日,合并報資產負債表編制時,確認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后……合并方賬面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貸方余額小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實現的留存收益中歸屬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合并資產負債表:①.應以合并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貸方余額為限,將被合并方在企業合并前實現的留存收益歸屬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資本公積”轉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借記”資本公積”項目,貸記“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項目。②.因合并方的賬面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水溢價)貸方余額不足,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實現的留存收益中歸屬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未予全額恢復的,合并方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對這一情況進行說明。
〔注:《企業會計準則解釋(5)》(征求意見稿)已涉及這方面內容〕。
據新準則意思表達,當合并方“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面貸方余額仍不足沖減時,可以將“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沖至為負數。合并行為發生之后,立即讓原本為貸方余額的“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立即變成為賬面借方余額(即負數)。但新準則未明確要將這一情況在報表附注中加以披露。在所有權與經營相分離情況下,該情況一旦出現,讓股東搞不明白過中原由。
2.長期股權投資初始確認時所涉四個科目之規定缺乏必要統一性
除“長期股權投資”和“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兩個科目互相照應外,“盈余公積”和“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均與“長期股權投資”或“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缺乏必要的統一性。新準則分別將“盈余公積”和“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各自用途意思表達為“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或轉增資本”和“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其共同點為“盈余公積可用于彌補虧損”。這樣的意思表達似乎與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不相干。換言之,新準則中“盈余公積”和“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用于調整同一控制下企業控制合并形成的股權投資借方差額的規定本身就存在先天性的局限問題。
3.合并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為合并對價的企業控股合并存在的局限問題
⑴新準則未提示被合并方原股東退股等相關事宜
在原股東部分退股的情況下,被合并方實際控股率與控股投資協議約定的控股率將存在重大差異。
⑵新準則未提示被合并方股東持有合并方股權形成反向投資的合并報表如何處理事宜
新準則對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被合并方股東持有合并方股權所產生的反向購買作了詳細說明,但未對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被合并方股東持有合并方股權所產生“反向投資”(注:為區別于非同一控制下反向購買,將其臨時定義為反向投資)行為進行提示,在理論上,反向投資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㈡新準則有關規定可能與財務準則和公司法的規定相抵觸
當合并方的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不足調整借方差額時,須用“盈余公積∕法定公積金”斷續進行補充調整,但新準則未明確規定其應保留法定限制性余額,一旦出現法定公積金調整過度情況,其余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比例關系將違背《企業財務通則》、《公司法》的“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強制性規定,換言之,新準則的規定與《企業財務通則》和《公司法》相抵觸。
雖然《企業財務通則》之“資本公積用于轉增資本。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為新準則的制訂留下了一個“大活口”,但是《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的法律效力畢竟均低于《公司法》,于是可以這樣理解——新準則在制訂時打了《企業財務通則》和《公司法》一個“球”。
只要《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和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合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等條款內容不作修改,那么《企業會計準則》關于用盈余公積賬面貸方余額來沖減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產生的借方股權投資差額的規定分別與《企業財務通則》和《公司法》在某種程度上相抵觸的嫌疑將無法徹底排除,或者說,所存在的爭議或異議將可能持續下去。
六、企業合并在社會經濟中的重要性
《企業會計準則(2006)》執行后,2008年、2010年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全文刊載了財政部會計司司長劉玉廷的《關于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建設、趨同、實施與等效問題》講話稿(以下簡稱“講話”)。該講話中有以下內容:
“企業合并準則是一項新準則。1570家上市公司中,411家上市公司按照準則規定將企業合并分類為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其中,披露了企業合并類型判定依據的有348家上市公司,有63家上市公司未明確披露企業合并類型的判斷依據。
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186家上市公司中,184家上市公司明確指出以賬面價值為計量基礎。存在交易價差的有112家上市公司,占有此類交易公司數的60.22%,其中,投資成本大于所享有被合并方凈資產賬面價值份額的有41家上市公司。2007年發生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并入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當期凈損益 的有133家上市,總額為212.29億元,占有此類交易公司凈利潤總額的5.82%”。
劉司長的講話在某種程度上代表了財政部權威數據或信息的公布,從數據中不難獲悉,在當年1570家上市公司中,屬于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上市公司就有186家,占上市企業的百分比約為11.85%,這個比例大于并且符合重要性判斷比例10%的標準,即,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后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總數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不妨簡單地推斷其在社會經濟中應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在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186家上市公司中,存在交易價差的就有112家,占該類企業總數的比例約為60.22%。存在交易價差的112家上市公司:投資成本大于所享有被合并方凈資產賬面價值份額(即存在借方股權投資差額)的有41家上市公司,存在借方股權投資差額的41家上市公司占存在交易價差的112家上市公司的比例約為36.61%(比三分之一還強)。這兩個比例的重要程度可見一斑。
劉司長的講話所披露的信息僅涉及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上市公司,但沒有包括未上市企業,若將后者包括進來,則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形成的公司的數量將遠不止186家,按簡單加法計算,其在社會經濟中重要性的砝碼應將有所增加。
透過財政部權威信息,經深入分析后,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以同一控制下合并方式形成的企業在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具有舉足輕重地位,其中,存在借方股權投資差額情況的公司也同樣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性。由此可以管窺進一步規范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所形成的借方股權投資差額會計處理的有關規定的重要性。這應是勿庸置疑的事情。
七、股權投資借方差額會計處理應用范例的重要性被忽視的現狀
如前面所述,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股權投資借方差額的處理具有重要性,那么《企業會計準則講解》等規范性資料中應有這方面的大量應用范例。2006年、2008年、2010年《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沒有一道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同股權投資借方差額會計處理方面的應用范例。以會計核算實務處理見長的全國會計專業中級職稱和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的輔導教材也同樣未涉及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股權投資借方差額會計處理方面的應用范例。
這個反差實在太大。是什么原因?在企業中從事財會工作的廣大專業技術員至今也不知其所以然。
據不完全統計,部分年度全國會計專業中級職稱統一考試和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計算分析題”和“綜合題”等主觀類大題,也未將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同股權投資借方差額會計處理所涉及的知識點作為考點。從應試角度來講,這對廣大考生是有利的。廣大考生在考后慶幸之余,也仍不明白個中原由。
難道是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同股權投資借方差額的會計處理不重要?抑或是準則規定的確存在局限而不便列舉范例和出考題以免引起爭議?或者因為它太簡單了以至于不足以作為一個考點納入有關考試?
權威工具書或參考資料的情況如此,那么部分高校學者們所編寫的新準則應用方面的參考資料和民間有關考試培訓機構所出版應試參考資料關于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股權投資借方差額會計處理的應用舉例情況又怎樣?
筆記對所能收集、購買和查閱到的資料中涉及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同股權投資借方差額會計處理方面的應用舉例情況作了簡單統計,據不完全統計,有關情況如下表(數字表示應用例題或考題數量)如示:
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股權投資差額會計處理原則應用情況統計簡表
〔注:表中第⑵部分被納入統計的范例,主要指章節內容中的例題,或章節中的強化習題等,因時間原因,未統計其“考前模擬試題”等部分相關例題。同一類資料中,各年度相同或同一冊資料中重復例題均重復計算,借方差額和貸方差額同時出現的例題分別算作一道〕
數據顯示,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股權投資借方差額會計處理方面應用范例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全國會計專業中級職稱統一考試和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考試中幾乎被完全忽略;而在部分高校學者或民間考試培訓機構所編寫資料中的出現比例僅為36.84%,占抽樣總體的比例僅為21.88%。
本文前述內容已提及,據劉司長講話分析得出結論“存在借方股權投資差額的41家上市公司占存在交易價差的112家上市公司的比例約為36.61%……”,36.61%這個比例與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產生的股權投資借方差額會計處理方面應用范例的比例36.84% 基本接近。從另一個側面,不難看出,部分高校學者和民間考試培訓機構對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產生的股權投資借方差額會計處理方面的應用探討情況明顯好于“新準則講解”、全國會計專業中級職稱和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的輔導教材。換言之,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產生的股權投資借方差額會計處理的應有舉例情況在權威程度不同資料上被重視和關注程度出現了“倒掛”現象,并且這種倒掛現象比較異常。一言蔽之,股權投資借方差額會計處理應用范例的重要性在某種程度上被主觀忽略或忽視了。
在“新準則”沒有應用范例指導具體實務操作的情況下。處于學術“金字塔”頂端的高校學者,他們在會計理論應用問題的研究過程中所遇問題,在某種程度上也將是從事財務工作廣大專技人員可能遇到的難題。那么部分高校學者們所編著作中列舉的應用例題又存在什么樣問題?并引起怎樣的爭議和再思考?
八、長期股權投資借方差額會計處理應用例題及其有待商榷的地方
㈠應用例題
以下【例-1~3】均引自于某高校學者所編寫的有關專著,特此鳴謝他們的勞動成果!為方便論述,個別例題作了適當改動。
1.以支付現金為合并對價方式所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
【例—1】A企業支付8 000 000元獲得了B企業90%的股權,B企業的所有者權益為6 000 000元。合并日A企業的資本公積為300 000元;未分配利潤為3 000 000元。
本例中,A企業的投資成本是以B企業所有者權益的份額作為其初始投資成本:6 000 000 × 90% = 5 400 000(元)。A企業的投資成本與其付出合并對價賬面價值的差額為:8 000 000-5 400 000 = 2 600 000(元)。合并方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 5 400 000
資本公積 300 000
未分配利潤 2 300 000
貸:銀行存款 8 000 000
【例—2】A、B兩公司同為C公司控制之下的子公司。20X6年6月1日A公司以現金600萬元的對價收購了B公司100%的股權。在這次合并過程中發生審計費用、法律服務費等直接相關費用為8萬元。合并后,B公司續存。20X6年5月31日,A、B兩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數據如下:(單位:萬元)
注:本題在原例題基礎上作了形式的修改,并作了一些刪減。
⑴ 20X6年6月1日A公司通過支付B公司600萬元現金取得了B公司100%的股權。由于A、B公司同受C公司控制,所以,它們是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由于合并后B公司仍然存續,因此A公司取得B公司股權日的賬務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500萬
資本公積或留存收益100萬
貸:銀行存款 600萬
⑵ 為時行企業合并發生的直接相關費用8萬元,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
借:管理費用 / 合并費用8萬
貸:銀行存款8萬
2.以發行權益性證券(股票)為合并對價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
【例—3】甲、乙兩家公司同屬丙公司的子公司。甲公司于20X6年3月1日以發行股票的方式從乙公司的股東手中取得乙公司60%的股份。甲公司發行1500萬股普通股股票,該股票每股面值為1元。乙公司20X6年3月1日所有者權益為2000萬元。甲公司20X6年3月1日的資本公積為180萬元。盈余公積為100萬元,未分配利潤為200萬元。
則該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為2000×60% = 1200(萬元)。該成本與所發行的股票的面值總額1500萬元的(借方)差額300萬元,應首先調減資本公積180萬元,然后再調減盈余公積100萬元,最后再調整未分配利潤20萬元。其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12 000 000
資本公積1 800 000
盈余公積1 000 000
未分配利潤200 000
貸:股本15 000 000
㈡部分應用例題有待商榷的方面
1.【例—1】會計處理值得商榷的地方
在合并日,合并方A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內部結構呈異常狀態——資本公積為30萬元、未分配利潤為300萬元,而無盈余公積,盈余公積到那里去了?在不存虧損、未進行分配或轉增資本等情況下,盈余公積(假定只計提法定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應保持的比例為1:9,可以倒算出法定盈余公積金至少應約為33.33萬元。顯然【例-1】題設條件不符會計常理。
當然也可以假設,A企業在合并B企業之前,已經合并了其他企業,并按新準則規定將原有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賬面貸方余額抵減完了,既然盈余公積已被抵減完,根據新準則的規定,在此之前應先被抵消的是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原賬面余額,即資本公司應先于盈余公積抵減完畢,可是資本公積還保持著賬面貸方余額30萬元,這明顯不符合新準則的規定。當然也可以假設A企業在合并B企業前因增資擴股而發行股票產生了30萬元的溢價收入。這些問都有待商榷。
【例—4】承【例-1】其他條件相同。再假設,合并日,A企業的資本公積(全是股本溢價而無其他資本公積)分別為10/0/0萬元三種情況;未分配利潤為分別為250/259/0萬元三種情況。
A企業的投資成本是以B企業所有者權益的份額作為其初始投資成本:600 × 90% = 540(萬元)。
A企業的投資成本與其付出合并對價賬面價值的差額為:800 - 540 = 260(萬元)。
【解析】:按照新準則的規定合并雙方的賬務處理分別如下:
①.合并方A企業的賬務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540萬
資本公積10萬 / 0 / 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50萬 / 260萬 / 260萬
貸:銀行存款800萬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當盈余公積為0、未分配利潤為259萬元時,需要調整的未分配利潤應為260萬元,此時其賬面余額為借方余額1萬元;當盈余公積為0、未分配利潤也為0時,需要調整的未分配利潤仍應為260萬元,此時其賬面余額為借方余額260萬元。該兩種情況的出現,均導致原本為貸方余額的未分配利潤成為借方余額。
在合并前,報表數據顯示,在最不濟的情況下,未分配利潤充其量為零,可合并后,A企業賬面未分配利潤最差的情況是負260萬元。如果合并方個別報表和合并報表不對與合并相關的情況進行適當披露,股東在看不董報表變化情況下,企業合并行為可能會遇到一定的麻煩。
②.被合并方B企業的賬務處理(假設B企業的原股東不存在退股的情況)
借:銀行存款 800萬
貸:股本/A企業540萬(按股本面值總額)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260萬
2.【例—2】會計處理值得商榷的地方
在合并日,從有限的會計信息中看不出合并方A企業的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數據信息,在調整100萬元股權投資借方差額時,借記“資本公積”或“留存收益”100萬元。到底是調整資本公積,還是留存收益?這是合并方所有者權益內部結構會計信息不充分導致的疑惑。
【例—5】承【例-2】其他條件相同。在合并日,假定合并方A企業的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均為零。
【解析】:按照新準則的規定合并雙方的賬務處理分別如下:
①合并方A公司的賬務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只能將未分配利潤沖減至負數(即為借方余額)。由于合并后B公司仍然存續,因此A公司取得B公司股權日:
借:長期股權投資500萬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100萬
貸:銀行存款 600萬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當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和未分配利潤的賬面余額均為零時,無法用資本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來調整100萬元借方股權投資差額,只能調整未分配利潤,即使其賬面余額為零。對于合并方A企業來講,合并后的未分配利潤賬面為負100萬元,這樣的反差,能否讓股東接受?是個問題。
②被合并方B公司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600萬
貸:股本/A企業500萬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100萬
九、控股投資后合并方實際控股率問題的探討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就是在指在合并行為發生之前,參與合同并的雙方均受同一企業控股控制,被控制的雙方均是能實施控股企業的子公司,被同一企業控制下的兩個子公司間的合并行為就是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合并方對價的支付方式主要有支付現金、非貨幣性資產、承擔負債、發行權益性證券等。
合并方要想通過合并來取得被合并方的控制權,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從母公司那里取得被合并方的控制權,要想取得100%控制權,被合并方其他小股東必須全部撤資退股,否則不可能達到100%的控制權。二是合并方與被合并方的共同母公司不從被合并方撤資,為了達到控制目的,被合并方只能增資,增加的資本部分全部(或絕大部分)須由合并方出資,當然也不排除被合并方企業的其他小股東撤資退股情況,只要其原共同母公司和其他小股東不完全撤資或只部分撤資,合并方就不可能取得100的控制權。
以下為論述方便,僅以支付現金和發行股票為合并對價方式為例,并分別原共同母公司和原少數股東退股和不退股兩種情況,且暫不考慮合并方的“法定盈余公積金”應保留法定余額限制性規定等事項。
㈠合并方以支付現金為合并代價方式下投資后的實際控制率問題
1.被合并方原股東不撤資退股,合并方消納被合并方所增資本方式下的控股合并
【例—6】 A企業與B企業同受C企業控制,C企業占A企業80%股權,C企業占B企業60%股權,經C企業股東會同意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同意A企業合并B企業,為此,兩企業簽訂了股權投資協議,A支付800萬元現金獲得了B企業90%的股權,C企業及B企業的少數股東均不退股且保持有持股數量。合并日,B企業的所有者權益為600萬元(假定:實收股本300萬元,股本溢價100萬元盈余公積20萬元,未分配利潤180萬元)。合并日,A企業的資本公積為30萬元,盈余公積為20萬元,未分配利潤為180萬元(假定A企業稅后凈利潤未作分配)。
【解析】,在被合并方B企業原股東不撤資情況下,合并方欲通過企業合并達到控制B企業目的,則按被合并方B企業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700萬元為基礎,A企業應支付的合并對價的賬面價值至少是:
設假面價值為X,并將其代入以下一元一次方程中:
X /(X+600) = 90%,解出:X = 5 400(萬元)
即,在B企業原股東不撤資的情況下,A企業至少要支付5400萬元的合并對價才能達到90%的股權權;也即,B企業只能采取增資方式,增資額5400萬元,只能由A企業出,但投資協議只約定由A企業出資800萬元。顯然,這份投資協議不可能實施,因為A企業的實際控股率的最大值(不考慮股份數量百分比)僅為57.14%〔=800/(800+600=1400)%〕,而不是90%,但達到了實際控制目的,而此時關聯關系變為:C企業與A企業仍保持原本正常母子關系(即C仍控制A80%股權);A企業實際控制B企業57.14%股權,而C企業實際控制B企業股權由60%降為25.71%〔=(600×60%=360)/(800+600=1400)%〕,即C企業又是被A企業控制下B企業的一個小股東;合并報表,先由A企業編制,最后由C企業匯總。
結論⑴:在被合并方原股東不撤資退股情況下,合并方對被合并方不能達到100%的控制權。
2.被合并方原股東撤資退股
在此種情況下,被合并方原母公司須撤走較大比例股權資金(可將這部分股權直接轉讓給參與合并的合并方),或者與其他少數股東共同撤資達50%以上,否則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行為不可能實施。
結論⑵:當且僅當被合并方原股東全部撤資退股的情況下,合并方才能達到100%的控制權。
㈡合并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為合并代價方式下投資后的實際控制率問題
合并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為合并代價實施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實際控制權的情況與合并方以支付現金為合并對價的情況類似但又相對復雜一些。其中,如果被合并方所確認的股本溢價遠高于實收股本,那么根據同股同權原則,合并方在被合并方的實際控股率可能將遠低于投資協議約定的控股率,也即實際控股率將因股本溢價的確認而被“稀釋”。限于篇幅,僅以點到為止的方式進行提示,不作深入探討。
十、例析用法定盈余公積金調整借方差額后應保留法定限制性余額的問題
以《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2》第二十章《企業合并》【例21—1】和《CPA會計2012》第二十四章的【例24—1】為基礎資料,將其修改為一道以討論盈余公積沖減合并借方差額后法定余額受限方面的例題,并借以表達筆者的觀點。
【例—7】A、B兩公司分別為P公司控制同上的兩家子公司。A公司于20×7年3月10日自母公司P處取得B公司100%的股權,形成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合并后B公司仍維持其獨立法人資格繼續經營。為進行該項企業合并,A公司發行了4 000萬股本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作為對價。(公司法規定,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A、B公司采用的會計政策相同。合并日,A公司及B公司的所有者權益的構成情況分別如下表所示:(單位:萬元)
【解析】:
在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賬面貸方余額不足以調整借方差額之時,A公司用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來繼續進行調整,不足的余額用未分配利潤進行調整。本題的難點也是關鍵問題,在于綜合考慮了公司法對法定盈余公積金調整股權投資借方差額后應保留法定余額限制條件。
本例中,A公司的投資成本是以B企業所有者權益的份額作為其初始投資成本:2 000 × 100% = 2 000(萬元)。A公司的投資成本與其所付出合并對價賬面價值的差額為:4 000-2 000 = 2 000(萬元)。
“盈余公積/法定公積金”調整后的最低限額900萬元(=3600×25%),低于此數時則不能再予調整。
①合并方A公司在合并日(3月10日)的財務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800/ 800/1000/ 800/ 0/ 0/2000
盈余公積/任意公積金 450/ 500/ 400/ 300/ 450/ 0/ 0
盈余公積/法定公積金 0/ 100/ 0/ 0/ 0/ 0/ 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750/ 600/ 600/ 900/1550/2000/ 0
貸:股本/B公司 4000/4000/4000/4000/4000/4000/4000
②合并報表處理注意事項及調整分錄:
A公司在合并日,通過賬務處理,只有原“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為3300萬元沖減2000萬元后剩余1300萬元的剩余貸方余額的情況,才滿足大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實現的留存收益中歸屬于合并方的部分(1200萬元)的條件,因此在編制合并資產負債表時,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編制如下調整分錄: 借:資本公積(調整“股本溢價”明細項目)1200
貸:盈余公積400
未分配利潤800
十一、合并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為合并對價可能形成“反向投資”的注意事項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2010)之《企業合并》增加了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反向購買”的會計處理規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以發行權益性證券交換股權的方式進行的,通常發行權益性證券的一方為購買方。但某些企業合并中,發行權益性證券的一方因其生產經營決策在合并后被參與合并的另一方所控制的,發行權益性證券的一方雖然法律上的母公司,但其為會計上的被購買方,該類企業合并通常稱為“反向購買”。
例如,A公司為一家規模較小的上市公司,B公司為一家規模較大的貿易公司。B公司原股東發行普通股用以交換B公司原股東持有的對B公司股權方式實現。該項交易后,B公司原股東持有A公司50%以上股權,A公司持有B公司50%以上股權,A公司為法律上的母公司、B公司為法律上的子公司,但從會計角度,A公司為被購買方,B公司為購買方。
另外,《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2010)還同時規范了“企業合并成本”、“合并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每股收益的計算”等有關內容。參照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反向購買的規定,在實務中,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也可能存在類似情況,為了加以區別,遂把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類似情況暫定義為“反向投資”。
單純地從數學角度考慮,合并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為合并對價且與并合并方股東互換股權交叉持股的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可能遇到與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類似的反向購買情況,但考慮到在上市實務操作中可能遇到子公司上市與集團公司整體上市的法律限制問題,并且類似情況著實不例舉例,或因舉例將涉及諸多前提條件或限制性假設,限于篇幅,不再舉例進行深入探討。
十二、結束語
財政部會計司劉司長的講話強調:“我國的企業合并準則規定了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會計處理。國際準則只規定了購買法,明確了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會計處理。在我國實務中,因特殊的經濟環境,有些企業合并實例屬于同一控制同下的企業合并,如果不對其加以規定,就會出現會計規范的空白,導致會計實務無章可循。因此,中國準則結合實際情況,規定了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確認、計量和報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認為,中國準則在這方面的規定和實踐將為國際準則提供有益的參考”。該講話表明,我國《長期股權投資》和《企業合并》等有關準則在國內和國際上的重要性。
既然重要,那么關于同一控制下企業控股合并借方差額會計處理原則方面的應用范例應在有關工具書中見諸筆墨,可包括《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會計專業中級職稱和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在內的一些權威資料,卻沒有這方面的應用范例。這些工具書或權威的參考資料對借方差額重視程度與劉司長講話強調的重要性實在不相稱。這種情況實在異常。
新準則關于同一控制下企業控股合并中所產生的股權投資借方差額會計處理的有關規定的確又存在一些局限性問題,這些局限性問題本身又與《公司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可能相抵觸。目前,財政部正就《企業會計準則解釋⑸(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借此機會,建議財政部一并考慮完善同一控制下企業控股合并產生的股權投資借方差額會計處理的有關規定。以便會計、審計等相關專業廣大從業人員正確理解、運用準則有關規定,以減少或避免實務中誤解準則規定可能導致的偏差或錯誤。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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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運用文獻資料法、理論論證等方法,通過對體育市場、體育市場合同行為與競爭行為的分析,提出加強體育市場合同行為與競爭行為法律規制的對策。
1體育市場的界定
1.1體育市場的含義及其特征
在《辭海》里,“市”的基本含義是人們做買賣的地方。“市”字應該有兩層含義,即交易與購買,“場”字一般指地方或場所。“市場”既是指人們的交易行為,又指交易買賣的場所,同時還可以引申出交易規則的涵義。
根據以上的論述,對于體育市場,我們可以將其集中理解為“以體育服務為宗旨,以體育經營為手段,以體育產品為重要內容的市場關系總和。但是.在我國,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原因,體育市場還處于很低的發展水平,除了具有一般體育市場所具有的特征外,還有自己所特有的特征:
1.1.1體育市場的初級性
體育市場的發育狀況要取決于市場要素的成熟程度,也與社會其他經濟市場,特別是第三產業市場的成熟程度有關。我國現階段的體育市場很多還處于觀念形態,只有部分市場已經邁入了物態的市場。另外,體育市場的成熟不僅要建“市”立“場”,更重要的是建立一套和體育市場相適應的法律體系和執法體制,以利于其發展,這正是我們要探討的。
1.1.2體育市場發展的不平衡性
體育市場的發展速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區域性經濟、文化、思想觀念和生活方式等因素的影響。在我國區域差異很大,東南沿海地區和內陸大城市的經濟文化發展很快,已經出現了一定規模的具有購買力的市場。因而也培育了一批不同類別的體育市場;而經濟落后的地區對體育,特別是非物化的體育市場產品,基本上還處于不接受的狀態。所以在我國當前階段,體育市場發育是相當不平衡的,對此,應當有一定的認識。
1.1.3體育市場類別發展的特殊性
在諸多的體育市場種類中,根據各個產品的性質,可以將其分為物質產品和服務(精神)產品。體育物化產品市場,其特點和其他實物產品市場一樣;體育非物化產品市場,在很大程度上受體育的法律環境、經濟環境、人文環境、人口環境、科技環境等的制約,故體育產品市場在發展形式和途徑上各具特色,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2體育市場的要素
所謂要素一般是指構成事物的必備因素。事物當中的各個因素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通過一定的方式聯系在一起的,這些因素相對穩定的聯系形式和有序的格局,規定著事物整體存在的面貌和屬性。因此,研究體育市場的發展建設,不能不研究體育市場的構成要素,根據市場營銷的有關理論,體育市場的要素主要有以下三個:
首先,必須有能滿足體育消費者某種需要的體育商品或勞務,這是體育市場的基礎。其中體育競技是體育市場的主要產品,它的開展可以帶動其他相關商品的發展,如體育媒體、體育贊助、標志產品、體育信息、體育金融、體育保險、體育經紀等,即體育市場的客體。
其次,必須有一定量的有貨幣購買力所形成的有支付能力的體育需求,這是體育市場存在的前提條件。市場活動只有在有能夠使其進行運轉的有效需求的時候,才能正常進行。
再次。必須有從事體育市場交易活動的主體。這是體育市場存在的基本條件,沒有它們,體育市場不成為其市場。
這三個要素構成了體育市場,缺少其中的任何一個,市場活動就無法進行。
2我國體育市場的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體育市場的最高管理機構是各單項體育運動協會(運動管理中心),缺乏一個適應市場經濟的體育市場管理機構。而現有的機構帶有很強的行政色彩,職能也比較模糊,既負責政策法規的制定,又負責對體育俱樂部的運行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既負責提高我國的競技水平、取得優異運動成績,又要參與體育市場的經營管理。在這種情況下,我國體育市場存在法制意識淡薄,法制法規不健全的問題,遇事不是依法行事,而是依靠行政或其他非法律手段。如1999年發生的北京奧神籃球俱樂部和前衛俱樂部合并風波,其產生和處理就充分暴露出我國現行的體育市場管理體制與市場經濟的不適應以及法制觀念淡薄、法規不健全的弊端。
我國有關體育市場的立法也很淡薄,除了1996年頒布的《體育法》外,一般都是一些地方性行政法規。如《北京體育運動項目經營活動管理辦法》(1998年11月12日)、《天津市體育經營管理辦法》(1999年1月18日)、《湖北省體育市場管理條例》(1996年11月2日)等等。可以看出,不論是立法質量還是立法數量上,都還處于比較低的水平,這對我國體育市場的發展是很不科的,我們要運用法律的手段對體育市場進行規范和保護,充分科學以及及時的立法是必不可少的。
近年來關于體育市場的立法正逐步完善。如2001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就通過了《北京市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規定》加強了對與奧運會有關的體育市場運作活動的監管。這是我國體育立法和世界接軌的體現之一。
3體育市場合同行為與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
3.1體育市場行為及其法律規制的意義
所謂體育市場行為是指市場主體進入市場后的各種具有法律意義的作為與不作為,究其本源,我們可以認為就是體育市場的交易行為和競爭行為。市場經濟就是以市場作為市場中各種要素調配的手段,而市場機制之所以能夠發生作用,是因為在經濟理論中.理想的市場主體都是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為其目的的,所以市場經濟是以經濟利益為中心的市場行為。在市場中受到利益目的的驅動,并且在資源稀缺的情況下的市場主體間相互有激烈的競爭,使市場充滿生機活力,激發勞動生產力的解放和生產率的提高。
但是任何事情都是有兩面性的,市場也不例外。與此同時,它會導致投機鉆營,弄虛作假,損人利己,不守信用的現象的出現。這些都不利于市場的發展,要使市場這一互動互利的看不見的手得以正常運行,必須以法律法規限制市場主體的行為。
因此,我們要逐步的建立和完善既與國家有關體育市場行為的法律法規相統一,又能反映市場規律,還符合體育市場的特點的,適合于規范體育市場主體行為的法律法規制度。這是我國體育市場法制建設的主要任務之一。
3.2體育市場合同行為的法律法規及其主要任務
在市場中合同行為是經濟運行的主要手段,市場中的經濟因素要用合同來維系,所以在相當的程度上,市場經濟可以被視為合同經濟,合同形式是市場主體交易的保證。市場中合同行為是各種市場主體間交流行為的表現形式。
合同法是市場交易主體交易行為制度的法律表述和規范市場交易主體的基本法律規范制度。但是,我們要注意到體育市場的特殊性,在對合同的規范過程中表現出來,通過建立和完善具有體育市場特點的合同制度,使國家的合同制度得以健全、補充和更為有效的實施。
體育合同制度的建立,首先必須堅持“平等、自主、自愿、公平、有償”的現代合同精神;其次,要研究各類具體體育市場交易行為的特殊性和規律,確定體育市場行為的特殊性和其他市場行為的差異程度,并以此作為建立專門合同制度或者指定細則的必要依據。具體體育市場行為主要有:球員的轉會、賽事的舉辦、經紀委托、體育無形產品的交易等等。再次,我們要注重引進和借鑒一切有利于我國體育市場發展,有利于我國參與國際體育市場交易的國際慣例和做法,力求與國際體育市場接軌。
當前,完善我國體育市場合同制度的主要任務有兩項:一是需將普遍實用于各類體育市場的國家合同制度的法規立法加以細則化和具體化,使其能夠在體育市場這一特殊領域中有效的實施;二是要從體育市場合同行為的特殊性出發,研究制定有關體育合同的訂立程序、必備條款、履行與擔保、變更與解除、糾紛的解決、違約的責任等內容的法規制度,對市場主體的簽約行為、履行合同的行為、變更解除合同行為以及違約責任的承擔等加以有效的規制,這些都是我們建立和完善體育市場合同行為的法律法規制度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
3.3體育市場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
根據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的規定,競爭行為可以理解為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市場主體運用各種方式、信息等,以超越對手,獲得最佳利益。我們要對體育市場的競爭行為進行規制,有效的管理其運行.必須對競爭行為進行明確的界定。要對體育市場競爭行為進行界定,就要對構成競爭行為的基本原則、范圍、方式手段、功能與作用,競爭者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等有明確的認識。
另外,我們也要對不正當競爭有一個認識,所謂不正當競爭就是指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經濟秩序的行為。我們要運用法律手段打擊各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尤其是壟斷行為,保持體育市場的健康有序的發展。
現代市場理論中,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要素之一,正是有了競爭的存在,市場才可以對資源進行有效的配置,競爭在體育市場中普遍存在,并使得體育市場得以有序地運轉。建立體育市場競爭的法律規制,要確立的基本原則有:
第一,競爭自由原則,即競爭者在統一市場規則下,獨立自主的決定參與或退出市場的競爭,不受外在意志的干擾。
第二,公平競爭原則,即參與市場競爭的主體的競爭機會平等,進行競爭的條件和環境同一,競爭的地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