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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民商法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3-22 17: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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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民商法論文

篇1

畬族是分布于我國東南贛閩粵三省交界山區一個雜散而居的少數民族,畬族人民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創造了具有本民族特色的傳統文化。所謂畬族傳統文化,是指畬族人民創造和傳承的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的總和,是歷史上畬民族所處自然環境及特定社會條件下積淀的產物,包含著畬族人民對自然和社會所進行實踐活動的經驗總結和優良傳統的傳承。這些民族文化對畬族的生存和發展起過重要作用;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某些與現代生產力和社會進步要求不相適應的落后因素,它們通過其所具有的巨大慣性力,或多或少對畬族地區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產生著一些消極影響,其制約因素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畬族文化是一種農耕文化,二元結構型小農經濟是畬族傳統文化的基石。畬族傳統小農生產在歷史上曾一度對贛東南山區的開發有過不可磨滅的功績,對畬族的生存和發展起過巨大作用。但小農經濟畢竟是一種封閉式自然經濟體系,具有很大的歷史局限性。

畬族主要居住在贛東南地區的山腰帶,屬亞熱帶季風性濕潤氣候。早期生產方式是游耕和狩獵,以后逐漸發展到以梯田水稻耕作和定耕旱地雜糧耕作為核心的生計模式。封閉傳統的小農經濟造成畬族生產方式陳舊、產業結構單一,相當程度地保留著傳統手工勞動,依賴于牛耕、手挖、肩挑等農耕形式。社會分工仍延續男女性別的自然分作,家家戶戶束縛于幾畝田地里,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自種自食,程序分工和專業化協作尚屬少見。在產業結構上,畬族農民大多局限于單一糧食生產,多種經營開展很少,新興產業更加難以見到,農本思想普遍存在,習慣于傳統單一的農業經濟。由于山地生態的限制和耕作技術的落后,絕大多數畬區很少有剩余糧食作為商品出售,即使與漢人之間有一些商品交換,也主要是以柴炭、木材等換取一些犁鋤、鍋碗、鹽油等生產生活用品,而專以商品出售為目的的大宗生產發展不起來。適宜發展林、牧、經濟作物而不適于種糧的山場溝地仍在沉睡,自然優勢得不到發揮,這與原有的傳統產業格局和農本思想的慣性作用以及生產方式的落后無疑有很大的關系。

第二,歷史上民族間不平等和所處的弱勢文化地位造成畬民文化心理的矛盾性,一方面是極端自尊,另一方面是嚴重的自卑。極端的自尊往往導致排外心理和封閉式社會關系,表現在經濟生產領域,就是排斥外族人進入自己的經濟生產圈子,害怕外族及其先進技術和新產業的滲入導致本民族失去文化傳統。歷史上漢人在畬區進行的不等價交換行為使畬民形成鄙商心理,社會關系主要限于血緣關系和狹隘地域范圍,經濟生產上橫向聯系幾乎沒有,畬族農民經濟心理脆弱,對新興生產技術或項目的引進,往往要觀望很久,長期的落后貧窮狀態使部分畬民能力信心不足,宿命思想根深蒂固,看不到畬族山區可以開發利用的優勢,因而也就無法根據自身特點來發展商品生產。一些畬民尚未充分利用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和財力支持,通過開展商品經營富裕起來。少數畬族群眾由于自卑心理,對貧窮落后感到束手無策,很難做到窮則思變。種種心態或多或少都對畬民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產生一定的消極影響。

第三,畬族地區存在畸形消費與擴大再生產和搞活流通的矛盾。生產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滿足人們物質文化生活方面的消費需要,消費與生產之間有著循環性的互動關系。消費水平要與生產發展水平相匹配,與生產力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消費就是畸形消費。過去畬族農民生活水平低,但多數人家逢到生孩、蓋房、作墓或婚嫁時,哪怕是借高利貸,也要殺豬宰羊大擺酒席,鬧他三兩天,以為這樣才顯得光彩,否則會被人取笑。少數畬民即使依靠農副業獲得一些收入,也很少用于擴大再生產發展商品經濟,而是被奢侈消費掉了。加之畬族群體重視血緣關系,親戚間的應酬往來也就特別講究,這些禮俗關系上的錢財耗費,使畬民的生產資金更加困難。此外,畬族地區宗教儀式活動的消費也很大,在祭祖、“做功德”等方面,有的畬民在無錢還債、無糧過年的情況下,還要想方設法弄些錢糧去修宮建廟、燒香拜佛,這些畸形消費造成了畬族民眾深受高利貸困擾,陷入還不清的債坑之中。

第四,由于歷史原因和傳統文化背景的影響,畬族地區文化知識和科學技術教育水平低下,勞動力素質不高,這也是其商品經濟受到限制的重要因素。畬族傳統文化是一種無文字文化,傳統畬區的內部社會關系,很少超越面對面的范疇,社會信息交流勿需通過文字也能進行,正如先生指出的那樣:“在面對面的親密接觸中,在反覆地在同一生活定型中生活的人們,并不是愚到字都不認得,而是沒有用字來幫助他們在社會中生活的需要”。畬族個體的傳統社會化或文化習得過程,自然也就無須通過以文字為傳遞方式的學校教育,而僅以口傳身示和勞動實踐來完成。因此畬族歷史上未形成自己的文化教育體系,后來雖采用漢字作為交流和文化傳承的輔助手段,但終因封建統治階級的民族歧視,剝奪畬民接受教育的權利,加之畬族居住分散,兒童入學不便,山區自然條件的限制,文化教育水平十分落后。由于畬族民眾囿于一個傳統封閉的社會,人們安于現狀,科技人才奇缺,無法對舊的生產方式進行變革,無法進行科學種田以提高單位面積產量,也不懂間套種植方法,土地利用率低,難以適應產業結構的調整及合理安排種植業內部結構,造成土地和勞動力潛力得不到充分發揮。可見,教育水平的低下,已成為畬族人民脫貧致富發展現代商品經濟的障礙。

以上論述表明,畬族傳統文化中存在著一些不利于現代生產力發展的消極因素,這些因素對畬區現代商品經濟的深入發展具有阻礙作用。畬族地區自然經濟結構長期延續,生產生活水平的提高受到限制,這與畬族傳統文化中落后因素的制約很有關系,從這個意義上看,“傳統是一種巨大的阻力,亦是歷史的惰性力”。

篇2

一切社會活動都是建立在法律基礎之上的,經濟活動亦是如此。民商法是經濟法與社會法的結合體,構成了市場經濟的標準規范,能夠有效保障市場經濟活動的運行狀態,有效避免市場經濟的局面失控。

一、現階段經濟條件下我國民商法的理論基礎

(一)民商法以市場經濟理念作為指導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在經濟理念上就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這種思想層面的質變,難免會讓人們對新型市場經濟活動產生新的看法及觀念,并且會產生一些不正常的違法行為,因此,建立以市場經濟理念為思想指導的法律法規,成為了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在這種市場經濟理念的指導下,民商法應運而生,通過不斷的內容完善,使其逐漸成為了市場經濟活動運行秩序的核心。

(二)民商法以依法治國作為基本理論

所有市場經濟的運行發展都離不開社會法律文明的建設,在我國,法律文明建設的核心即是依法治國。而民商法也將依法治國作為其發展的基本理論指導,同時取得了不錯的發展成果。在我國市場經濟法律建設體系中,民商法的作用非同尋常,在我國相關立法部門,民商事立法所承擔立法任務最重。從財產利益關系方面到社會民事管理方面,民商事立法都是以依法治國作為基本理論方針,進而在市場經濟運行中不斷地完善。依法治國基本理論的確立,提高了民商法的規范性和有效性,同時提高了人們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主體意識和維權意識,使人們了解民事權利對自身的重要性,學會使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并形成基本的法律信念。

(三)民商法以私法作為核心依據

私法作為市場經濟法律制定的依據,對相關經濟法來講具有決定性作用。而私法是相對于公法而言的。公法主要涉及到是公共性權利,其在上下級管理關系方面的作用具有很明顯的強制性。而私法則主要涉及與公法相對的個人方面的利益及權責,特別強調了個人之間相互平等關系,其中民商法就歸屬于私法范疇領域。主張在市場經濟中的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同時也是我國現階段經濟體制下民商法最基本的原則。由此,保護民眾個人的經濟利益,明確經濟權責,實現市場經濟活動的平等公正,就成為了民商法的核心依據。

二、現代民商法的價值根本、核心和理念

(一)價值根本——以人為本

大多數人都具有較強的私利性,而人類的私欲正是通過在社會中的優勝劣汰來滿足的,而這種優勝劣汰的過程需要法律進行約束,否則就會引起社會混亂。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私欲的體現更為明顯,民商法就是以約束者的身份存在。另一方面,市場經濟活動是基于人的自由交易進行,如果沒有人在商品數量個種類方面需求上的變化,商品就不會像現在這樣種類繁多,經濟體制和經濟關系也不會這樣形式復雜,這也同時要求人們在市場經濟發展中不斷進行嘗試和創新,最大限度地發揮自己的想象能力想象,進而創造出更多能夠滿足人們需求的商品。以上這些與民商法相關的內容其實都是遵循一個根本,即以人為本,這也是民商法的價值根本所在。人類文明的發展并不是依靠對未來發展可能性的預測,而是在于人類對現有知識的控制以及對當前發展形勢的把握,只有將當前擁有的把握住,才有可能繼續創造新的文明。而當前所擁有的所有事物都是以人作為主體,因此,必須要將人的價值把握住,才把握住社會的發展節奏,其中包括人的利益、權責以及關系等方面,這也是民商法在我國經濟中的價值根本。

(二)價值核心——市場調節

在我國社會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即是通過對我國社會中各主體之間關系的調整,通過強制性的法律手段,將市場經濟中最基本的要求確立下來,以便更有效地分配社會經濟資源。換句話來說,民商法的價值核心就是在于對市場的宏觀調控,根據市場經濟發展中自由競爭的規律,優化資源的配置。因此,需要根據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價值要求來確定民商法的價值取向,同時,該價值取向還應該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價值目標相一致,才能將民商法更好地融入進社會經濟市場中,更便于充分發揮其應有的法律職能。

(三)價值理念——自由競爭

為加強市場經濟的平等性,更好地維護民眾的經濟利益,民商法需要將自由競爭納為其主要的法律保護涉及范疇。自由競爭一方面在民商法中集中表現為對人民權利的有效維護,這主要是因為權利決定了其在法律層面上具有的利益,享受權利就相當于主體能夠按照自身的意志決定相關利益的歸屬問題,并且由法律保護不受外界力量干涉處分該相關利益而不受其他力量的干涉。另一方面,自由轉變為自治,需要主體按照自身意志進行自我負責和約束。目的在于在保障經濟活動正常運行,不受政府等外界力量干擾、支配,完全由個人決定體現出自由競爭的價值。而自治的實現也需要通過法律行為來完成,而這種法律行為需要通過一定法律制度進行,以保證其規范性和有效性。因此,民商法需要根據自由競爭理念,從根本上解決社會市場經濟問題,通過主體的自我意志來確認市場經濟與法律的關系,從根本上發揮自由競爭的價值,從而體現出民商法自身的價值理念。

三、現代民商法在我國經濟中的價值體現

(一)民商法保護民商主體的營利化價值

商主體一般指的是商戶個體在一定的法律法制規范下,從事的一定的經濟活動,主要以個人或者組織的形式存在,并在從事商事活動的過程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義務。商主體根據從事活動的不同所具有的法律關系和成為的角色也是不同的,一般從事商業活動的,按照商法規定進行的都是商事主體,并且具備一定的商事法律關系;相反,一般從事民事活動的,按照民法規定進行的則都是民事主體,同時具備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正是基于此,民商法才得以確定民事和商事的法律地位關系,進而實現民商主體的營利化價值,因此,民商法是民商主體法律地位確定的重要法律依據。

(二)民商法有利于交易順利實現

不管什么商事活動,商主體的商品交換的目的都是在交易的過程中以最小的成本投入得到做大的利潤匯報。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商事法律的要求能夠滿足兩個方面,一方面,商事法律能夠縮短交易的實踐周期,提高交易的進行效率;另一方面,商事法律要求最大限度的降低交易成本。而民商法完全能夠滿足這兩個方面的要求,通過預先設置規定多種交易方式,不但對交易的方式作出了規定,同時也對交易的客體作出了定型。預先設置的交易方式不會隨著交易的類型、交易的時間、交易的地點的改變而改變。民商法在交易的過程中,對交易的客體實現定型化和商品化,同時對交易過程的各個環節都做了具體的法律規定,這樣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交易各個環節的正常進行。另外,民商法在效率上確定了短期時效制度,通過縮短交易的時間能夠有效減少交易進行中個環節出現的問題,提高交易進行的順利程度。

(三)民商法有效保障了交易安全度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我國的商事活動的形式越來越多樣化,內容上也變得繁瑣復雜同時商事活動的范圍也在不斷的擴大,給商事活動增添了很多問題和矛盾。另外,商事活動進行的風險也在逐年增加,這些風險會使商事活動在交易過程中產生一定的不安全因素。而民商法通過對商事活動的交易流程制度的規范,能夠緩解商事活動中出現的矛盾,消除不安全因素,有效提高商事活動的安全度。民商法對交易的主體和客體制定了嚴格的責任和義務制度,同時對交易的各個環節做出了詳細的法律制度規定。例如,民商法在企業證券方面做出的相關行情規定,不但保證了商事活動主體的法律效益,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也提高了商事活動的安全程度,促進該商事活動的發展運行。

篇3

經濟法的功能,是指經濟法作為一個有機體系,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內在結構屬性而與社會單位所發生的,能夠通過自己的活動(運行)造成一定客觀后果,并有利于實現法律價值,從而體現自身價值在社會中的實際特殊地位的關系。經濟法功能實現是建立在以民商法為基礎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體現在市場經濟的自身缺陷和民商法對市場經濟自身缺陷的克服存在的局限。

一、反對權利濫用

就人們認識社會現象的基點來講,主要有兩種方法論,即個體主義與整體主義。按整體主義的觀念,雖然社會有機體的存在與發展是以個體的存在及每一個體功能的發揮為基礎,但個體的存在及功能的發揮又都依社會的存在為條件,特別是在科學技術及社會化高度發展的現代經濟條件下,個體所處社會的經濟發展狀況對其取得的經濟成就尤為重要。不僅如此,就每一個體來講,社會總是先于個體存在。因此,從整體主義講,處于社會有機體中的功能個體的權利,與其說是持有者之權利,不如說是權利保持者之社會的權能而己。故經濟法不是在授予個體以權利,而是在積極地限制或防范權利的濫用,以擔保權利人行使社會機能之可能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某些經濟權利的行使,從個別的、短期看并沒有侵犯另一權利,但從有機整體主義看,任何經濟權利的行使都具有外部性,都可能對經濟機體造成不良影響。因此,為了保證整個經濟機體的健康、持續運行,任何經濟權利的行使都應有限度,超越限度行使權利即構成權利濫用。

在社會秩序的形成過程中,人們并非總是遵循社會規范進行溝通、協調和配合的。因此,偏離規范的行為是經常發生的,特別是在以民商法為基礎的私法保護和倡導私權的前提下,這種現象的發生就更不足為奇。私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在產權界定清晰的法律基礎上,充分肯定和保障權利的自由交換,即:私法自治。當交易成本為零時,民商法足以使市場主體自愿、高效地達成交易,不需要公權力的介入。但是,隨著生產社會化程度日益提高和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壟斷和限制競爭等市場障礙出現,市場經濟合理地走向了自己的反面。比如,當市場經營主體依據合同自由形成卡特爾、縱向限制競爭協議的時候;或者依據合同自由和經營自由,通過企業兼并形成壟斷,并支配市場的時候;或者依據經營自由原則,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時候;或者依據經濟自由原則,間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影響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時候,等等。這就需要公權力介入私權利領域,對私權利進行限制,以防止私權濫用。經濟法恰恰就是確認政府干預,通過限制市場主體的過于自利的行為,對自利行為設定法律界限的。

可見,民商法積極鼓勵社會個體私權的實現,經濟法為保護社會整體利益,而主動積極地介入,以防止這種私權的濫用,二者功能基礎相同,功能方向相反。

二、制約權利行使過程中的非理性行為

社會秩序與自由的對立統一為權利設定了界限,使經濟法限制權利的功能具有存在基礎。辯證法告訴我們權利是通過限制自由而實現的,這種限制下的和諧狀態便是秩序。在社會秩序的動態平衡中,限制自由與實現權利的要求為經濟法提供基礎。

在法制社會,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應當保持平衡。然而,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沖突是市場經濟本身內在的本質矛盾,表現為壟斷、不完全競爭、不公平分配、經濟投機、總量失衡、周期性經濟危機、生態失衡等市場缺陷。這些缺陷表明個人利益只有與社會整體利益平衡發展才能得到實現,二者是相輔相成的。但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利益主體多元化、經濟關系復雜化,作為經濟人的市場主體均以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為目的,因而不可能自覺地反映社會需要及其長遠變動趨勢,也不可能自覺地實現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有效結合,他們出于搭便車的最底成本算計和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不會顧及對公共產品的破壞,更不會主動去維護。在這些方面,經濟法具有傳統私法所不具有的功能。事實是國家憑借和利用公權力介入市場主體的私權利,責令私權利主體支付和承擔破壞成本,維護公共產品,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這種公權為了維護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而介入、干預私權而產生的社會關系,恰恰是經濟法調整范圍。

從個人本位轉向對社會本位的偏重,是西方法哲學或立法指導思想在當代的重大變化,經濟法的出現正是這種變化在規范上的表現。社會本位作為一種法哲學原則并不是對個人私權本位的否定或絕對替代,而只是將傳統民商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則延伸到更為廣泛的社會生活中,用以制約權利行使過程中的某些非理性行為。與民商法追求個體財富的最大化相比,經濟法則強調個體為了社會整體利益必須做出犧牲。

三、確保權利實現的公平環境,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經濟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促進市場主體有效、公平、公正的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市場經濟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都需要經濟法規制。正如有的學者所言:國家運用公權力以經濟法律形式對市場失靈進行干預,力圖使市場獲得最理想的資源配置效率。

篇4

    一、信用的法律定義與特征

    (一)民商法的信用定義在法學界,并沒有對民商法的信用形成統一的定義,有學者認為民商法的信用是指和經濟能力相對應的社會經濟評價,也有學者認為是民事主體的經濟能力所獲得的社會評價與信賴。綜合各種說法,信用實際上包括兩個判斷:第一,事實判斷,即判斷民事主體的償還能力,這種能力以事實為基礎,包括了民事主體的資本、能力與品德三大方面,具有客觀事實性,也正是基于這一特性,民事主體有權利提出異議或修改要求;第二,價值判斷,它是指社會或第三方對民事主體償還能力的評價和信賴,,即社會或第三方基于對民事主體的相關信息對其償還能力進行評價,并決定信賴程度,最終決定是否授信及授信的額度大小等,這個判斷體現出了信用的價值,具有主觀性,也正是基于這一特性,民事主體不會對其授信的結果產生異議。

    從以上兩個判斷可以看出民商法的信用主要包括了兩層含義:其一,信用是對民事主體的一種評價與信賴,是對民事主體人格的綜合評價;其二,信用是社會與第三方對民事主體償還能力的評價與信賴。具體分析,信用就是民事主體要履行規定的義務,一方面,民事主體對自己的承諾或簽訂的合同要具備承擔法律責任、履行規定義務以及償還有關賠償的能力;另一方面,在交易過程中,民事主體雙方要通過一些合法途徑充分了解合作者的信用問題,盡可能的避免或減小交易風險,這里所說的信用問題也就是社會或第三方的民事主體的綜合評價。綜上,可以將民商法的信用定義為社會或第三方對民事主體履行義務、償還索賠等能力的綜合評價與信賴程度。

    (二)民商法的信用特征1.信用是民事主體資格信用是民事主體成為主體的重要基礎,是民事主體參與到市場中的重要保障,它具有權利能力的特點,也就是說信用決定著一個人的信譽,決定了他能否成為權利主體,是否能夠進入市場,一個人如果擁有了一定程度的信用就等于擁有了法律社會。例如工商登記規定:不同的注冊資本,擁有不用的資質與經營范圍,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只有具有一定資質水平的企業才可以參加有關大型工程項目的競標。

    2.信用是和財產有關的主體資格在現代商業中,傳統的以熟人眼光判斷一個人信用狀況的判斷標準已不再適用,逐漸被以確認資本標準與財產的方法取而代之,并得到較為廣泛的應用。信用是和財產有關的主體資格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擁有信用的人或企業可以憑借信用而贏得利益,例如一個具備良好信用的企業,它可以從銀行獲得公司運營所需要的貸款,可以擁有廣泛和穩定客戶源泉,從而為企業自身創造財富;其二,信用具有和有形資產相同的經濟功能,可以通過貨幣對其價值進行衡量,例如在海爾等知名企業中,將信用價值衡量后一般都超過了企業自身的固有資產。此外,在合并或轉讓公司時,信用都會作為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參與評估作價,成為新公司的財產組成部分之一。其三,侵犯信用所擔負的責任也為財產責任,在我國有關法律中提到,企業經營者不可以捏造事實,損壞他人的商業聲譽與信譽,否則將會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并對被侵犯者進行一定額度的賠償。

    3.信用是一種可量化的信息。

    在信息化的現代社會中,信用已逐漸信息化。在交易結束時,民事主體會留下自身信用的相關記錄,而這一紀錄將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以信息的形式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信用是一種可量化的信息,包括兩方面:其一,信用以財產的形式在價值是實現量化,即通過一定的衡量方法轉化為財產體現在企業資產和資本狀況等方面;其二,信用以信息的形式實現量化,即通過一定的方法評價出信用的高低等級,為交易者或投資者為了解合作對象信用狀況提供一個直觀、簡潔的判斷標準。

    二、信用原則在民商法中的體現及存在問題

    (一)信用原則在民商法中的體現1.信用原則在債權法中的體現信用原則在債權法中的體現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情更原則,它是信用原則在解除或變更合同時的具體應用。在債權法中,情更原則的目的是消除履行合同過程中因無法預測的情更導致的不公平結果。情更原則指在簽立的合同依法生效后,基于合同關系的情事在不是當事人自身原因的條件下,發生了當事人不可預知的變更,引起不公平效果的產生。為了確保公平,法律設立了這項原則,允許解除或變更合同,以避免或盡可能減小當事人本不該承擔的經濟財產損失等。

    第二,擴張合同義務原則。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傳統合同法中的利益得到了一定的延伸,合同義務也隨之得到了相應的擴張。例如后合同義務、從屬義務、附隨義務、合同無效等。擴張合同義務原則能夠實現合同和信用原則的目標,即實現利益的平衡。

    第三,遵守合同規定原則。合同法明確規定,合同簽立雙方要遵守要約承諾,不得隨意撤銷合同中的要約承諾,合同生效后對當事人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即當事人要嚴格遵守合同中的規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同時雙方不得在無約定的情況下隨意更改或解除合同。

    第四,歸責原則。在我國,歸責原則主要是由公平原則、過錯歸責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三者合并的,其中過錯歸責原則最能夠體現出信用原則的作用,這主要是因為該原則運用了道德與法律雙重標準來判斷行為價值的。歸責原則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風俗,同時也有利于在責任規劃和分配損失方面做出公平公正的決定。

    2.信用原則在物權法中的體現信用原則在物權法中的體現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公示公信物權原則。公示公信物權原則是物權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它是基于物權建立安全性和秩序而形成的交易原則,它主要包括兩個原則,即公示和公信。其中公示是指向社會公開物權的設立與轉移,使得社會或第三方及時了解物權的變更情況,實現信息完全透明化,保護第三方的利益,從而維護市場交易的有序性和安全性。

    第二,善意取得原則。善意取得原則是指財產轉讓人將財產轉讓后,第三人必須是在受讓人善意取得的條件下才能合法享有轉讓財產的所有權,而且財產原所有人沒有理由要求第三人歸還其財產,但可以讓轉讓人對其損失進行賠償。善意取得這一原則我國應用較廣,是民商法在衡量交易便捷和所有權保護這兩種價值后的選擇。

    第三,相鄰權。相鄰權在民商法中是指在處理相鄰關系的同時,不動產的使用者或所有者所享有的權利,此外,在行使或使用這個權利時,應當以不侵犯相鄰人的合法權益為條件。如果違反了這一原則,即侵害了相鄰人的財產或人身安全,必須及時地停止侵害并對相關損失進行賠償。在本質上,相鄰權就是所有權的延伸與限制。

    (二)信用原則在民商法中存在的問題1.信用原則缺乏統一的定義目前對信用原則還存在著較大的爭議,沒有形成統一的定義。在學術界大致可分為四種說法:一是語義說,該說法認為信用則就是民事活動當事人遵守承諾,不欺騙;二是條款說,該說法堅持認為信用原則這一條款可以作為民事活動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的正確指導標準;三是立法者意志說,該說法認為信用原則的最終目的是使得立法者的意志能夠實現,立法者的意志就是平衡三方利益,維持社會和諧穩定發展;四是雙重功能說,該說法認為信用原則具有法律調節和道德調節雙重功能,使得法律法規更具有彈性和生命力。這四種說法從不同角度分析了信用原則的價值內涵,但是卻沒有一個清晰、確定的界定,在民商法法律中也沒有對信用原則及其外延明確規定,這就導致了眾多企業、個體無法在明確信用原則概念的情況下正確的進行運用,為信用體系的構建造成了障礙。

    2.信用原則滯后于其他原則信用原則是我國司法領域中的最高行為準則,是民事立法的價值追求之一,無論是在債權法還是在物權法中,都有信用原則的體系,但是現有立法序位角度來看,信用原則明顯滯后于其他的基本原則,甚至處于最后一位,這與信用原則的最高行為準則的地位不相符合。例如,在我國的一些民事法律制度中,每一項法律法規都明確的遵循了信用原則處于最末位這樣的序列,這與信用原則預先設定的帝王條款等地位相距甚遠。

    3.信用原則缺乏明確的法律制度從我國現有的民商法法律法規來看,明確規定了信用原則,并將其作為民商法法律法規的指導性原則,其涉及面較為廣泛。然而,從歸納角度分析,信用原則在這些法律法規中的下為原則非常的少,如果從立法機構明文規定的高度分析考察,實際上信用原則就不存在被確立的下為原則。例如,情更原則是信用原則在一定意義上的合法應用,我國的合同法草案也承認了這一原則,然而在我國當前的合同法正式文本中,并沒有提出情更這一原則。此外,由于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處于發展中,在培育和發展信用市場和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等方面還存在許多的不足之處,從某種程度上分析,市場經濟仍處于較為混亂的狀態,類似瘦肉精、三鹿奶粉等信用問題與矛盾事件的不斷出現,與落后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信用法律的缺乏有著莫大的關系。

    三、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

    (一)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的重要性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在我國市場經濟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各法律中強化信用原則的重要地位,加強其可行性與操作性,并堅持長期貫徹信用有以下三大好處:

    第一,加強民商法信用體系的相關立法,有利于有效劃分民事活動主體與客體的權利與義務,明晰民事活動的責任。

    第二,有效地降低地方保護主義所帶來的危害,可避免政府對市場經濟的過分干預,從而避免短期經濟行為,有利于合理與規范政府的正常行為。

    第三,有利于完善法律救濟制度,實現自由裁量的完全透明化,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篇5

摘 要:我國現實和未來都是民商合一的模式,在此背景下,民法和商法教學應緊密銜接,教師應具備整體性思維,避免人為割裂二者的密切聯系,這在合同法教學中尤為顯著?,F代社會,商法逐漸擴張,商法教學的重要性也日益凸顯。針對我國缺乏成熟的商法總論情況下,借鑒外來的交易教學法、案例教學法、診所教育等方式培養學生的商法思維和技能就顯得尤為必要,而小班上課使得這些措施的推行成為可能。自然,教材改革也成為必然。

關鍵詞:民商合一;合同法;整體性思維;商法技術;商法理念

中圖分類號:G64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4107(2015)07-0055-02

收稿日期:2014-11-13

作者簡介:王立兵(1973—),男,遼寧建平人,哈爾濱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主要從事民商法研究。

基金項目:哈爾濱理工大學2013年教育教學研究項目“民商合一背景下的民商法課程改革研究”(B201300034)

一、問題的提出

民法與商法均為教育部確定的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在司法考試中更有“得民商者得天下”之謂。民法和商法關系密切,學科上將二者合稱為“民商法學”。然而,一方面,民商法教學在具體課程設置上存在過于偏重民法而輕商法的事實;另一方面,商法與民法教學基本上處于割裂狀態。而事實上,我國基本上屬于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以合同法為著例。無論講授民法還是商法都不可能越過合同法。但是令人遺憾的是,部分由于商法思維不夠的原因,合同法被當成了純民法的范圍,而商法則被限定在公司、破產、證券、票據、保險、海商等制度范圍內。這樣做的后果是,未來的法律人在合同法司法實踐中往往缺少商法思維,并可能導致法律適用錯誤。

因此,基于我國民商合一的現實,民商法學教學工作者應尋求民法和商法教學的無縫銜接,即民商法學整體教學觀,并適度增加商法課程教學比重,同時調整既有的商法教學計劃,最終達到培養具有商法思維,熟諳商事規則,適應社會需要的法科學生的目的。

二、民商合一背景下的合同法教學

(一)合同法的商法屬性

1.合同法是民商合一的典型。合同法形式上沒有區分民事合同與商事合同,統一適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且不論其營利與否。如借款合同既適用于自然人之間借款,也適用于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主體的借款;保管他人之物既有保管合同也有倉儲合同。因此,合同法是民商合一的典型。

2.合同法整體上是商法。盡管就形式而言,合同法是民商合一的典型,但究其實質,整體上是商法。換句話說,合同法是以商法為基調的。但是,合同法的商法屬性學界則很少提及[1],相當的合同法主講教師也未注意到。

就立法沿革來看,合同法是商法?!逗贤ā酚?999年通過,它是在此前的《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三分基礎上整合而成。在該法出臺初期,習慣上稱之為“統一合同法”。既然《合同法》與此前的三個合同法是承繼關系,則后者必然在《合同法》上打下深深的烙印。無論是從立法名稱,還是適用范圍,此前的三個合同法都明顯屬于理論上的商法。進一步的佐證是,《合同法》借鑒了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許多規則,其商事化程度更加惹人注目[2]。

就合同法適用主體范圍而言,合同法是商法?!逗贤ā返?條是關于合同定義與合同法適用范圍的規定,共兩款。第1款:“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钡?款:“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前款看似不分主體,不論營利性與否,既適用于民法,也適用于商法,然而由于第二款明確排除了身份性協議這類純民法協議,因此該條最終確立了商品交易規則的基調。毫無疑問,商品交易的規則主要是商法的領域。

根據《合同法》第9條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權利能力”顯然針對法人而言,因為自然人權利能力平等,無需單獨強調。此點與《民法通則》區別判然若揭??梢娏⒎ū疽馐峭怀龊贤ㄉ谭▽傩?,或者說是以商事合同為基調的。

就合同法內容安排而言,合同法以商事合同為主。格式條款規則、融資租賃、倉儲、運輸、行紀以及間接等是商事營業的著例。不僅如此,即便在那些既適用于民事合同也適用于商事合同的場合,商事合同為基調的安排也至為明顯?!逗贤ā返?2章“借款合同”共16條,關于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規定僅有兩條零一句話,且安排在最后。立法顯然是為凸顯合同法商法的屬性,自然人借款合同僅作為例外性規定而已。

(二)合同法教學應主動傳播商法理念

以此為背景,教師應該在學生尚未接觸商法前,利用合同法教學這一寶貴的時機適時播下商法理念的種子,為其民法和商法學習的銜接打好基礎。

商法理念集中體現在商法的基本原則,如維護交易安全原則、追求交易效率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教學中,教師應積極引導學生通過表見、表見代表規則發現“外觀主義”,以初步理解維護交易安全原則;引導學生通過買賣合同中的質量異議期、試用買賣中沉默規則、間接中委托人的介入權等制度的學習,初步理解交易效率原則;引導學生通過“格式條款”解釋規則與附隨義務規則等的學習,進一步理解誠實信用原則。此外,在顯失公平規則學習中,通過統計分析,引導學生該規則在實踐中較少運用,從而推知商法的技術性,而較少倫理性。

按照這一思路,在合同法教學中,可以引導學生積極研討相關規定的合理性。比如,委托人任意解除權問題,其實宜限定為民事合同領域,而不適用于商事合同領域;又如,格式條款規則也應限縮解釋為適用于消費合同,側重于弱勢主體保護,但對于平等的商人之間,則因其都具有相當的經營經驗及知識,有足夠的注意能力和交涉能力,無政策傾斜保護的必要[3],否則有違商事誠信原則。再如,作為合同的保證,在商法中以連帶責任為典型,但在擔保法中卻不分具體情況,凡約定不明就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對于民事保證未見妥當。此外,關于民間借款利息計算的限度問題也可以重新評價。民間借款既有日常偶然的生活小額借款,也有商人間生產性較大數額借款,對于后者不應嚴格限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這個傳播和培養商法思維的過程,也使得學生逐漸認識到:盡管民商合一是一個趨勢,但是在歷史的特定階段或者特定領域,民法和商法各有其特色,不可能完全同一。

三、商法教學側重商法理念和技術

商法的技術性特點決定了商法教學培養目標應定位于職業訓練,但應注重培養學生的商法思維,后者是商法理念的載體。

在英美法系,由于缺少系統的成文法典,注重經驗主義和實用哲學,商法比重較大,且涉獵廣泛,內容龐雜,在以案例教學法和診所教育為主導的教學方法指導下,學生浸染其中,對商法理念、技巧掌握效果顯著。自1984年吉爾森教授在《耶律大學法學雜志》上《商業律師的價值創造:法律技能與資產定價》,首次提出交易教學法的概念框架以來,交易教學法日益受到重視。這篇論文是哥倫比亞大學交易課程指定的必讀文獻。在哥倫比亞大學,每學期有超過150位學生競爭交易課程的50個名額。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的交易教學法的實施主要通過交易課程以及交易工作坊兩個層次展開。不同于診所教育模式,交易教學法更側重商事非訟業務,還原了商事活動的綜合體,因而更有助于職業訓練。

大陸法系民、商法關系上存在著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兩種模式。盡管民商合一是歷史趨勢,但主流的民商法教學仍將民法和商法分別開來。這對于民商分立的國家一般不存在問題,因為民商分立的國家存在著商法典,其中的商法總則是理論的抽象,相應地,商法教學首先就是對商法總則的理論進行講授;民商合一的國家沒有商法典以及相應的商法總則,講授商法對教師的知識水平和講授技術性安排都提出了較高要求。筆者的理解是,教師應具有大民商的整體性思維,即民法教師應關注商法的發展,反之亦然,不可固步自封。整體性思維的形成賴于扎實的體系教育以及教學實踐中有意識地培養,而教師在民法和商法教學中適當進行輪換則是必要路徑。

我國雖立法堅持民商合一的思路,但在民商法教學中卻堅持將商法學作為一門核心課程進行講授。按照大陸法系的傳統,商法的學習自然不能缺少商法總論,但由于沒有民商分立前提下的商法總則為依據,故在商法教學過程中,理論和立法實踐嚴重脫節。特別是商法總論先于商法分論的學習,對于缺乏感性認識的的初學者而言,其接受程度大打折扣。從國內各種法學專業的商法教材體例看,其均或多或少地含有商法總論的內容,基本都是介紹或評價國外的立法例。由于總論脫離了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而分論則與立法和司法實踐緊密相聯,故商法總論未能指導商事立法和司法實踐,總論與分論“兩張皮”現象非常明顯。

本科生的知識結構和社會閱歷決定了他們對簡單的實踐更感興趣。筆者所在單位,診所教育開展得較有特色,學生參與度較高。當然目前的診所教育受制于學生的知識結構和能力還主要局限于簡單的民事訴訟和民間糾紛調解;也有個別教師對類似于交易工作坊式的教育實踐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如指導學生親歷公司設立和章程設計。目前,普遍實行小班上課的作法也給難以融入我國教學的案例教學法提供了新的機會。這些有益的探索表明英美法系的商法教學模式更適合我國的現實需要。當然,與此相適應,我國的商法教材整體上需要轉型,注重技術層面,解決實際問題,從而使學生從實踐中讓感受商法的魅力,并由此點滴培養其商法理念。

參考文獻:

篇6

    近幾年,有些人贊成制定民法典,但總覺得我國現時的經濟條件和理論條件均不成熟:我國目前正處于新舊經濟體制替換階段,新的經濟體制尚未定型,重要的經濟關系還沒有穩定下來,若現在就匆匆忙忙搞出一部法典來,勢必會造成法典的不穩定,而損害法典本身的權威性。此外,制定民法典需要相當濃厚的民法理論氛圍,我國近幾年法學界雖進行了大量的民法理論研究和宣傳。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缺乏理論深度,沒有形成一種全民性的民法文化,社會尚未作好迎接民法典誕生的心理準備,時機不成熟,不宜現在就開始制定民法典。

    應當說,“條件成熟論”所提出的理由并非沒有一點道理。但是,把新的經濟體制尚未最后定型,缺乏民法文化作為不宜現時制定民法典的基本理由卻顯得很蒼白。

    任何一個民族的民法文化,雖然不排除可以自發生成,亦可通過法學家的精心培育或由立法者制定實施民商法而形成,當今世界絕大多數國家都經歷了漫長的自然經濟加等級森嚴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沒有哪個民族天生就具有民法文化。就連盛行過羅馬法的西歐大陸,若非法學家們從羅馬城的廢墟下掘出失傳數世紀的羅馬法,并加以廣泛宣傳,西歐人至今可能都不知什么是民法??梢姡穹ㄎ幕强梢酝ㄟ^法學家們的精心培育和灌輸而逐漸在民族特性中生根發芽、開花結果的。一個民族的民法文化固然可以促成民法典的最終產生,而民法典的制定實施反過來亦可以萌發或推進民法文化。十多年前,我國社會絕大多數人尚不知“法”為何物。短短十幾年,法治觀念已在社會普通成員中深深地扎下根來。我國的法治文化從無到有,恰恰主要是許多法律法規頒布與實施的結果,沒有法的具體存在和有效實施,很難想象我國社會今天會是個怎么樣的社會。經過十多年的艱辛努力,我國社會已形成了一定氛圍的民法文化,這主要歸功于一系列民商法律法規的制定實施,法學家也在辛勤勞作,發表了數以千計的有關民商法方面的學術論文、論著和教材,這些為我國民法典的制定打下了較堅實的理論基礎。民法典的制定與實施。勢必又將促進我國民法文化的進一步發展,繁榮我國的民法理論。

    從經濟條件來看,我國確正處于新舊經濟體制更替時期。但是,歷史上從沒有哪個民法發達的國家等到經濟關系完全“成熟”以后才制定民法典,如法國,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剛剛確立僅十多年,就制定出了近代法制史上第一部影響極其深遠的民法典—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主義性質的民法典——《蘇俄民法典》——產生于1922年,此時距十月革命尚不過5年。我國當前經濟體制改革的主要目標。是要在我國逐步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雖然在經濟目的上存在著本質區別。但兩者的運行規則卻無甚大差異,價值規律等基本市場規律仍在社會主義市場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盡管我國現時市場經濟尚未完全發育成熟,但在立法上我們完全可以超前,充分借鑒甚至直接移植國外那些被證明是成功的民商規則,來充實我國的民法典。隨著對外開放的進一步發展,我國經濟正全面走向世界,與世界經濟尤其是發達國家的經濟保持一致,“按國際經濟慣例辦事”,已成為進一步開放的基本要求。這意味著我國民法典可以而且必須廣泛采納這些國際慣例。

    持“條件成熟論”的人立意要制定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法典,其愿望無可非議。但有的論者卻把“中國特色”變成一種無形的沉重包袱,從心理上厭惡或是不敢大膽吸收人類的優秀民法文化。當今世界經貿在蓬勃發展,時不我待。我們不可能等到把什么問題都研究透了,待到社會經濟相對靜止下來了以后,再去制定民法典。如果是那樣,我們將永遠跟不上世界經濟發展的浪流。

    二、制定民法典,應堅持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縱觀近代以來法典式國家的民商立法,有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兩種立法模式。民商分立者,在民法典外另訂商法典,商事關系優先適用商法典,商法典沒有規定的。則適用民法典。民商合一者,只制定民法典,不另訂商法典,但在民法典外制定系列單行法規??梢?,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這兩種立法模式的區別,在于要不要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民商分立者仍承認商法是民法的組成部分,是民法的特殊法;民商合一者亦不否認商法的存在。    我們制定民法典,要不要同時再搞一個商法典呢,即是說到底是民商分立還是民商合一,我認為,這不是哪個權威一句話就能定奪的問題,法學研究的目的是給立法者提供切合實際需要的理論根據,為立法指明方向。這就要求理論研究者要摒棄“門戶之見”,抱著誠實的態度來進行研究。不能搞民法的就主張民商合一,搞商法就要求民商分立。法學界長期存在著一種不好的文風,自己研究哪一個法律,就恨不得把該法弄成個“獨立部門”才好,似乎只有這樣。才顯得自己的研究工作有多么重要,是搞民商分立還是搞民商合一,要看采用哪一種立法模式,更能適合市場機制的需要,更有利于健全市場法制體系。

    商法典在許多國家如法國、德國、日本的出現是歷史的產物。近代資產階級是從西歐中世紀商業貿易中孕育成長起來的,它們與當時封建社會其他階段、階層有著不同的經濟利益。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確立后較長一段時期,商業貿易仍然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中占主導地位。商業資本與其他資本更不用說與社會其他階層如工人、農民依然有著重大的利益差別。在這種經濟形勢下,專為保護商人特殊利益,調整商人內部關系的商法典的出現是不足為怪的。二十世紀以來,尤其是二戰以后,工業資本和金融資本先后崛起,商業貿易雖仍很重要,但工業生產和金融活動在經濟舞臺上愈來愈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商品生產、商品流通、金融活動三足鼎立,市場社會化,商人世俗化,已不再存在一個有著特殊利益的商人階層,亦不存在具有獨特特征的所謂商行為。故此,為適應這種極度變化了的經濟形勢,本世紀以來許多國家在民商立法方面采民商合一,更是歷史的必然。

    我們今天所要建立的市場經濟是一種全球性的、全社會性的、徹底開放的、現代化的經濟機制,其規模、深度、普及性是上個世紀以商業為龍頭的商品交換經濟所不能比擬的,人們之間的相互依賴性越來越強。那種把商人的利益與社會其他階層的利益人為地強行分割開來的做法早已不合時代潮流了。現實生活及將來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都不存在民商分立的客觀基礎。

    民法與商法都是調整平等主體間的社會商品經濟關系的,都必須貫徹平等、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其調整手段在本質上也是一致的。盡管商法在調整某個特殊經濟領域中有某些特殊手段,但這種特殊性不足以使其脫離于民法而獨立存在;而且也正是因為這些特殊性,才使得它在民法體系中保持著相對獨立的地位,成為民法的特殊法。如果在民法典外還制定一部商法典,就須再就主體、行為等總則性問題作出規定,如前所述,現代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市場社會化,商事主體與民事主體、商事行為與民事行為無甚區別,因此,商法典中的商事主體制度,商事行為制度無非是民法典中的民事主體制度、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翻。版,這無疑造成立法上的浪費、重疊;若作出的規定與民法典相矛盾,這不僅不可能,即使有可能,就將損害市場法制的和諧、統一、權威,令人無所適從。如果商法典中沒有包括規定主體、行為制度在內的總則,則“法典”只不過是“法規匯編”而已。    有鑒于此,我國制定民法典,應當堅持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三、精心構制,實現民法典的現代化

篇7

中圖分類號:D923.9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4)05-013-02

在我國社會主因市場經濟發展中,民商法是一部重要的市場經濟運行法律,很好地反映出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發展的情況和內在規律,針對目前社會信用嚴重缺失的現象,我國立法者、司法者和法學界民商法學者不斷研究和完善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內涵與應用規制,逐步建立我國的《民法典》,從而充分發揮民商法體系中的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與等價有償等基本原則的指導作用,不斷促進我國社會市場交易活動的誠信與公平。

一、商法體系中誠實信用原則內涵體現

(一)債權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內涵的體現

首先,該原則體現在合同義務擴張方面中,隨著市場經濟的繁榮發展和經濟活動的日益頻繁,使得傳統的合同義務內容逐漸擴張和深化,逐漸形成了以義務為核心新的法律內容,因而,為了與不斷發展的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國家民商法體系中合同法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內容也不斷增加,而基于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基本原則,使得合同法中當事人相對應權利的義務范疇也不斷擴大,例如,最新合同法中的締約過失責任、附隨義務,又如先履行抗辯權對應的后履行義務,同時抗辯權對應的同時履行合同義務,以及不安抗辯權對應的后履行合同義務和合同無效無需履行合同義務規定等方面,這些合同義務內容都是原有合同約定義務的基礎上擴展而產生的,其最終的目的均是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權益,共同實現合同約定的內容,達到公平和利益均衡的目標;其次,該原則還體在合同訂立、履行及變更、接觸原則中,第一,在特殊要約中,若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進行了非實質性的更改時,一般承諾有效,只有要約人明確表示反對或明確要求承諾不得更改要約內容的情形下,承諾不成立,該要約成為新要約;若承諾在到達要約人的過程中延誤到達的情況下,即遲到的承諾和,此時法律為了保護受要約人的利益,可以在要約人承認因外部原因而遲到的承諾時,視為該承諾有效,同時法律也為了保護要約人的利益也賦予了其否定遲到承諾效力的權利,從而達到雙方利益的平衡和公平;此外,誠實信用原則還體現在合同法中的情勢變更原則,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在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發生了不可歸責與雙方當事人原因的情勢變更,如果繼續履行合同中的內容就會顯失公平,此時法律為了彰顯公平可以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且免除一方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從而避免雙方的經濟損失,保障雙方的信用。

(二)侵權責任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內涵的體現

誠實信用原則內涵在侵權責任法中的體現主要包括三種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也可稱為公平責任)三元并立的歸責原則體系,過錯責任原則通過結合法律和道德的雙重規范來評價和判斷侵權行為責任主體,不僅可以確保侵權責任歸屬及賠償額分配的公平和均衡,而且還可以很好地維持了公平公正的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也也利于公平確定侵權責任主體和具體賠償額分配,很好的保護了受害方和無過錯方的利益。

(三)物權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內涵的體現

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物權法中的內涵體現在物權公示公信原則、善意取得與不當得利制度中,首先,在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中通過公示物權和公信物權兩種形式,來保障物權人的權益,物權公示公信原則是指物權所有人在進行設立、轉移物權的事實和行為時,應該向社會公眾公開、公示,做到物權變更信息的透明化,從而讓第三人清晰了解該物權變更的情況,這樣在物權公示和公證之后才能很好抵抗第三人,不僅可以有效避免發生物權糾紛,很好的保護第三人的權益,而且還可以利于穩定社會經濟秩序和市場交易安全秩序;其次在善意取得與不當得利制度中主要分為善意取得制度和不當得利制度,其中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財產占有人在不經過財產所有人同意基礎上將財產轉讓給第三人之后,若第三人是善意取得的,即不知道財產轉讓人沒經過財產所有人同意情況的同時以正常的法律途徑獲得財產的情形,在這樣的情況下,善意第三人不需要將財產原物返還給財產所有人,而財產所有只能向財產轉讓人要求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從而很好地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益;而不當得利制度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依據的情況下獲得不當得利時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此時若是善意獲得不當利益,則不當得利人應該返還原物及其法定孳息,不需要給付損失,若是惡意取得不當得利時不僅要返還原物及其法定孳息,還應該賠償物權所有人的經濟損失,總之通過善意取得制度和不當得利制度來保障第三人合法權益和物權所有人的權益,從而很好的平衡物權所有權保護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之間的關系,保持市場交易秩序安全、公平和穩定。

二、我國民商法中應用誠實信用原則中存在的問題

(一)對誠實信用原則內涵的定義和界定不夠清晰和明確

自從我國民商法體系中納入誠實信用原則之后至今,目前對誠實信用原則內涵的定義和界定眾所紛紜,使得現用的誠實信用原則的內很界定和定義不夠清晰,缺乏統一的明確標準,而目前關于誠實信用原則定義界定的主流學說主要包括立法意志說、雙重功能說和條款說,這些學說從不同方面來研究和分析了誠實信用原則內涵,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具有一定的參考作用,然而卻沒有形成統一明確的誠實信用原則定義界定標準,而且目前我國民商法中對誠實信用原則概念和定義也沒有清晰的規定,從而也就不利于實際中誠實信用原則的正確使用來解決民商事糾紛。

(二)誠實信用原則的序位落后與其他的基本原則

目前我國民商法已經明確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一切民商事活動的基本指導原則,尤其在我國債權法和物權法中體現更為明顯,然而相對于民商法體系其他的公平、自愿、平等和等價有償的基本原則來說,誠實信用原則的序位相對落后,例如在我國的《民法通則》中制定基本原則包括自愿、公平、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原則四項基本原則,由此看出,誠實信用原 則的序位明顯落后于其他三種基本原則,而在其他民商法體系中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序位也是排在最后,而這種排在最后位置的情形,使得誠實信用原則體現出明顯滯后性,而且使得滯后性的誠實信用原則與其高度帝王條款之間存在很大的差距,從而不利于誠實信用原則功能和作用的發揮。

(三)保障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法律制度相對缺乏

當前我國民商法體系已經明確了誠實信用原則的重要指導地位,我國有有100多部民商法已經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其重要的基本指導原則,而且還有400多部以上的地方民法也將誠實信用原則歸入其指導原則體系中,使得誠實信用原則的覆蓋范圍比較廣泛,然而目前我國保障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法律制度相對缺乏,而且從立法角度來看,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下位原則非常缺少,例如在合同法中的情勢變更原則,雖然在實際案例中采用了誠實信用原則,但是誠實信用原則缺乏具體的下位原則和法律制度來保障,而且在正式的合同文本規范中就沒有寫入情勢變更原則及其適用情形,這是由于我國的社會市場經濟體制還處于初級階段,市場發展中還存在很多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尤其是信用體系的建設發展較為落后和緩慢,市場交易活動中的個人信用和企業信用整體很差,這就使得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交易秩序比較混亂,存在很多矛盾和信用缺乏問題,不僅出現了很多侵權行為,而且頻繁發生了許多缺乏誠實信用和信譽的食品安全事件。

三、完善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應用的有效路徑

(一)不斷明確界定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與概念

一般而言,人們是通過明確的概念和內涵來認識世界萬物的,這就表明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與概念是人們認識和使用誠實信用原則的重要基礎,而一切法律意義上的概念即法律概念,是構成法律的基本構成要素之一,而且是經過長時間的法律實踐和研究而形成的常用的一種專門性法律術語的總和,法律概念在法律法規實施和具體的案件處理中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便于立法者參照法律概念來制定合理的法律文件和法律條文,利于司法工作者在具體的司法實踐活動中正確對法律事件進行分析和判斷,彰顯公平、公正和正義,還有助于社會公眾通過認識誠實信用原則等法律概念正確理解和掌握法律條文,以此利用法律途徑和手段來進行維權行為,切實保障自身權益,促進社會市場經濟主體信用體系的不斷進步。

(二)加快完善《民法典》的進程,提升誠實信用原則的位序

目前我國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民商法率較多,而且還明確確定了誠實信用原則的重要行為指導地位,然而目前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位序位置比較落后,因而,立法部門應該加完善《民法典》確立的進程,進而與不斷發展的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有效消除存在的矛盾和問題,不斷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另外,立法者還需要不斷提升誠實信用原則的位序位置。

(三)不斷完善社會市場經濟主體信用體系,加強社會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力度

為了從根本上解決社會信用淡薄問題和矛盾,從源頭杜絕出現瘦肉精、奶粉事件等嚴重信用缺失事件,我國黨的十六大就提出了要整頓和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建立健全現代的社會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因而,我國不斷完善社會市場經濟主體信用體系,加強社會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力度,加快出臺切實保障誠實信用原則應用的具體法律制度和政策,從而加快我國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成熟,從而為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創設良好健康的環境。

(四)不斷完善政府監督約束機制,加強誠實信用原則的執行力度

雖然我國已經確定誠實信用原則的指導地位,而建立社會市場主體信用體系還需要政府的監督約束機制和強有力誠實信用原則執行力,因而,為了嚴厲打擊和杜絕地溝油’三鹿奶粉信用嚴重缺失等事件發生和蔓延,政府必須不斷完善市場主體信用監督約束機制,不斷加大信用探析建設和監督機制的公開、透明化,堅持有法可依的基礎上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不斷鼓勵和引導市場主體重視信用,嚴格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深入發展,隨之市場主體誠實信用問題和矛盾陸續出現,嚴重影響人們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因而,為了有效規范市場經濟活動和促進市場經濟穩定持續發展,必須不斷完善民商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內涵與應用規制, 加快構建優質社會信用的體系的進程,從而提升我國全民道德素養和誠信,從而充分發揮誠實信用帝王條款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篇8

在我國,“經濟法”這一概念的出現和使用開始于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經濟法在我國發展的這二十多年中,其是否是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一基本理論問題,一直是學者們爭論的焦點問題,筆者通過對以下幾個方面的論述,以期闡明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一、從經濟法的產生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經濟法一詞最早出現在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里1775年撰寫的《自然法典》中?,F代意義的經濟法產生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歐美國家,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過度的自由競爭引起生產和資本的不斷集中,壟斷市場的傾向日漸顯著,產生了各種市場弊端,資本主義的矛盾空前激化,資本主義國家政府開始改變經濟政策,加強對自由市場的干預,國家對自由市場干預的法——經濟法應運而生。

從上面經濟法的產生過程,可見經濟法的出現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雖然市場在優化資源配置方面有其天然優勢,但是市場又存在著盲目性和滯后性,易導致不正當競爭及壟斷行為產生等弊端,為保障社會化大生產的順利進行,就必須同時發揮市場及國家必要干預兩方面的共同作用,而經濟法既在微觀領域對經濟進行規制,又在宏觀方面對經濟進行整體調控的特性,恰好滿足了這種社會需要,是其他法律部門不能替代的。

二、從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法律部門,一般而言是指調整因其本身性質而要求有同類調整方法的那些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法學理論界,對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主要有兩種看法:一種是“一元說”,是僅以法律調整對象的不同作為劃分標準。因為這種劃分標準過于單一,無法對紛繁復雜的法律體系做出較為科學的劃分,這種學說已為學界所拋棄;一種是“二元說”又稱“主輔標準說”,這種劃分方法由前蘇聯法學家提出,至今仍被許多學者所接受?!岸f”以調整對象為劃分法律部門的依據。其中,調整對象標準是調整同一性質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構成一個法律部門,而調整方法主要指權利義務模式及法律責任的確定方法。

(一)經濟法具有特定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是調整發生在政府、政府經濟管理機關和經濟組織、公民個人之間,以社會公共性為根本特征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這一點決定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社會公共性,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不是一般的經濟管理關系,而是具有社會性的經濟管理關系。具體而言有兩大類:

1、微觀經濟管理關系。微觀經濟管理關系是具有社會公共性特征的經濟管理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它是政府或政府授權部門在建立和維護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中形成的管理關系。它主要發生在政府及其授權部門與市場經營主體之間、社會經濟團體與市場經營者之間,包括在稅收征管、金融證券監管、貿易管制、價格監督、技術監督、企業登記管理、交易秩序管理等活動中產生的經濟關系。建立和維護自由、平等的市場競爭秩序,就必須由國家對市場經營主體的行為進行管理和干預,而且也只能由國家進行管理和干預。為此,我國已相繼出臺了一大批此類法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等。

2、宏觀經濟管理關系。宏觀經濟管理關系是具有社會公共性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的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中央和省兩級政府及其法定的宏觀經濟管理部門實施對國民經濟與宏觀管理調控,而發生在宏觀經濟領域里的經濟管理關系,主要包括在計劃和產業政策的制定、實施,國家經濟預算及其主導之投資,稅收、金融、物價調節,土地利用和規劃,標準化管理等活動中產生的經濟關系。

實行宏觀經濟法律調控是當代資本主義國家經濟發展的普遍趨勢。當自由競爭資本主義進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后,國家對宏觀經濟的干預甚至到了大規模的程度。在我國,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其中必須要建立、建全經濟結構的優化,引導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以推動社會進步。

因此,我們說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經濟管理關系,是其特有的,也是其他法律部門的調整范圍無法涵蓋的。

(二)經濟法具有特定的調整方法

經濟法的調整方法的獨特性是許多學者予以否定的,因為我們在大量的經濟法的法律法規中看到的調整方法(即權利義務模式及法律責任)主要是采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大責任方式綜合適用,是對這三種責任方式的綜合化和系統化,但是法律責任方式的種類是有限的,它們已經被業已存在的法律部門所采用,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現象,也只能采用這些種類有限的責任方式,而且這種三大責任方式綜合適用的調整方式又恰恰在一個方面說明了經濟法調整方式的獨特性。

隨著社會經濟和法制的發展,也有一些新型的調整手段被“挖掘”出來,適用于經濟法領域,諸如程序的、褒獎的、社會性的,等等。我國學者對此研究得較多的是獎勵手段(也有將其稱為褒獎手段)。另有一種新型的法律調整手段,有著作將其稱之為“專業暨社會性調整手段”,包括專業調控及專業約束和制裁。勿庸置疑,傳統調整手段和這些新型調整手段,構成了經濟法這種公私法融合之新型法律部門的獨特的調整方法。

三、從經濟法與幾個法律部門的關系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有些學者認為經濟法不能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因為他們或認為經濟法僅為民商法的補充,或認為經濟法對社會關系的調整作用完全可以由行政法代替。所以,為了闡明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我們就必須對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的關系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一)經濟法與民商法的關系

經濟法與民商法的相同點在于,主體中均包括企業、法人、公民等;二者都有特定的調整對象,并且都涉及對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的調整。

它們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調整范圍不同。民商法主要調整平等、等價的產權關系和流轉關系,著眼于微觀的交易安全,重在保障個別主體的財產及人身權益;而經濟法主要調整公共性經濟關系,著眼于宏觀的秩序和利益,一般不涉及個人的人格、財產和交易關系。2、調整方法不同。民商法對于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自然人和法人,采取了民事制裁的方式;而經濟法正如以上所述,采取了綜合性的責任方式。3、根本作用不同。民商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證各種合法主體能夠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則參與經濟關系及從事其他活動,保證其合法意志能實現;而經濟法的根本作用是為了保證社會有一個正常、自由的競爭環境,從而使社會經濟能夠協調、穩定的發展。4、性質不同。因為民商法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是平等關系,所以民商法是典型的私法;而經濟法是“以公法為主,公私兼顧”的法。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聯系在于,兩個部門法的調整方法都存在行政責任方式,而且二者也都調整一定范圍的經濟管理關系。但二者的區別也是相當明顯的,主要表現在:

1、調整范圍不同。行政法調整的是關于國家行政組織及其行為,以及對行政組織及其行為進行監督的社會關系;而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在協調經濟運行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雖然二者都調整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但調整經濟關系的角度和深度不一樣。行政法調整微觀經濟關系,是對個別、具體、特殊的經濟關系的調整,經濟法則調整宏觀經濟關系,主要包括稅收關系、金融關系、計劃關系、財政關系等,是國家從長遠利益、整體利益考慮對經濟所作的調整,具有一般性、抽象性和普遍性。2、調整方法不同。行政法以大量的行政責任方式為主;經濟法的調整方法如上所述。3、原則不同。行政法的原則是依法行政、廉潔高效;而經濟法以維護公平競爭、平衡協調及責權利效相統一為宗旨。4、目的不同。行政法是國家本位法;在經濟法中,國家干預經濟活動是為了保證整個國民經濟在現有基礎上更快地發展,所以經濟法是社會法,為了維護全體人民的利益而產生。5、國家權利大小不同。行政機關管理的是具有特殊性的社會關系,使行政活動成為一種純粹的社會活動和組織活動,因而行政機關在進行活動時往往無具體明確的法律可依,在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中,行政機關就享有較高的自;而在經濟立法中,法律法規的最根本依據是客觀經濟規律,經濟法是對客觀的、固有的、穩定的經濟規律的一種反應,因此國家在頒布經濟法和執行經濟法時的自較小。

四、從經濟法的重要作用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經濟法這一法律部門是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應運而生的,不是任何法學學者的臆造,它在促進、穩定社會經濟發展方面起著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是其他任何部門法都不可替代的。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法的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促進各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國家通過制定一系列有關國有經濟的法律法規,在法律上確立國有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主導地位。國務院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等有關法規有力地保障和促進了集體經濟的迅速發展。《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和《個人獨資企業法》等經濟法規對扶持城鄉個體經濟和保障私營企業的合法利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另外,對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的制定,改善了外商投資的法律環境,推動了“三資企業”的迅速發展。

(二)保證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建立有中國特色、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現代化建設的客觀要求,經濟法對于反映經濟規律要求的經濟體制改革方向及相關措施做出明確規定,使其制度化、規范化,這樣便能從法律上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

(三)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經濟法按照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把各項經濟活動都納入法制軌道,充分發揮市場調節和宏觀調控各自的作用,充分發揮計劃和市場兩種手段的長處,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益,從而保證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社會是發展的,經濟是發展的,法律也是不斷發展的,我們不能在更復雜的社會關系需要新的法律部門來調整時,還固守著幾個古老的部門法,否定新的部門法的重要作用。因此,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已不容置疑。

篇9

在我國,“經濟法”這一概念的出現和使用開始于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經濟法在我國發展的這二十多年中,其是否是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一基本理論問題,一直是學者們爭論的焦點問題,筆者通過對以下幾個方面的論述,以期闡明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一、從經濟法的產生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經濟法一詞最早出現在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里1775年撰寫的《自然法典》中?,F代意義的經濟法產生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歐美國家,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過度的自由競爭引起生產和資本的不斷集中,壟斷市場的傾向日漸顯著,產生了各種市場弊端,資本主義的矛盾空前激化,資本主義國家政府開始改變經濟政策,加強對自由市場的干預,國家對自由市場干預的法——經濟法應運而生。

從上面經濟法的產生過程,可見經濟法的出現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雖然市場在優化資源配置方面有其天然優勢,但是市場又存在著盲目性和滯后性,易導致不正當競爭及壟斷行為產生等弊端,為保障社會化大生產的順利進行,就必須同時發揮市場及國家必要干預兩方面的共同作用,而經濟法既在微觀領域對經濟進行規制,又在宏觀方面對經濟進行整體調控的特性,恰好滿足了這種社會需要,是其他法律部門不能替代的。

二、從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法律部門,一般而言是指調整因其本身性質而要求有同類調整方法的那些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法學理論界,對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主要有兩種看法:一種是“一元說”,是僅以法律調整對象的不同作為劃分標準。因為這種劃分標準過于單一,無法對紛繁復雜的法律體系做出較為科學的劃分,這種學說已為學界所拋棄;一種是“二元說”又稱“主輔標準說”,這種劃分方法由前蘇聯法學家提出,至今仍被許多學者所接受。“二元說”以調整對象為劃分法律部門的依據。其中,調整對象標準是調整同一性質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構成一個法律部門,而調整方法主要指權利義務模式及法律責任的確定方法。

(一)經濟法具有特定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是調整發生在政府、政府經濟管理機關和經濟組織、公民個人之間,以社會公共性為根本特征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這一點決定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社會公共性,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不是一般的經濟管理關系,而是具有社會性的經濟管理關系。具體而言有兩大類:

1、微觀經濟管理關系。微觀經濟管理關系是具有社會公共性特征的經濟管理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它是政府或政府授權部門在建立和維護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中形成的管理關系。它主要發生在政府及其授權部門與市場經營主體之間、社會經濟團體與市場經營者之間,包括在稅收征管、金融證券監管、貿易管制、價格監督、技術監督、企業登記管理、交易秩序管理等活動中產生的經濟關系。建立和維護自由、平等的市場競爭秩序,就必須由國家對市場經營主體的行為進行管理和干預,而且也只能由國家進行管理和干預。為此,我國已相繼出臺了一大批此類法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等。

2、宏觀經濟管理關系。宏觀經濟管理關系是具有社會公共性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的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中央和省兩級政府及其法定的宏觀經濟管理部門實施對國民經濟與宏觀管理調控,而發生在宏觀經濟領域里的經濟管理關系,主要包括在計劃和產業政策的制定、實施,國家經濟預算及其主導之投資,稅收、金融、物價調節,土地利用和規劃,標準化管理等活動中產生的經濟關系。

實行宏觀經濟法律調控是當代資本主義國家經濟發展的普遍趨勢。當自由競爭資本主義進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后,國家對宏觀經濟的干預甚至到了大規模的程度。在我國,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其中必須要建立、建全經濟結構的優化,引導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以推動社會進步。

因此,我們說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經濟管理關系,是其特有的,也是其他法律部門的調整范圍無法涵蓋的。

(二)經濟法具有特定的調整方法

經濟法的調整方法的獨特性是許多學者予以否定的,因為我們在大量的經濟法的法律法規中看到的調整方法(即權利義務模式及法律責任)主要是采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大責任方式綜合適用,是對這三種責任方式的綜合化和系統化,但是法律責任方式的種類是有限的,它們已經被業已存在的法律部門所采用,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現象,也只能采用這些種類有限的責任方式,而且這種三大責任方式綜合適用的調整方式又恰恰在一個方面說明了經濟法調整方式的獨特性。

隨著社會經濟和法制的發展,也有一些新型的調整手段被“挖掘”出來,適用于經濟法領域,諸如程序的、褒獎的、社會性的,等等。我國學者對此研究得較多的是獎勵手段(也有將其稱為褒獎手段)。另有一種新型的法律調整手段,有著作將其稱之為“專業暨社會性調整手段”,包括專業調控及專業約束和制裁。勿庸置疑,傳統調整手段和這些新型調整手段,構成了經濟法這種公私法融合之新型法律部門的獨特的調整方法

三、從經濟法與幾個法律部門的關系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有些學者認為經濟法不能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因為他們或認為經濟法僅為民商法的補充,或認為經濟法對社會關系的調整作用完全可以由行政法代替。所以,為了闡明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我們就必須對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的關系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一)經濟法與民商法的關系

經濟法與民商法的相同點在于,主體中均包括企業、法人、公民等;二者都有特定的調整對象,并且都涉及對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的調整。

它們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調整范圍不同。民商法主要調整平等、等價的產權關系和流轉關系,著眼于微觀的交易安全,重在保障個別主體的財產及人身權益;而經濟法主要調整公共性經濟關系,著眼于宏觀的秩序和利益,一般不涉及個人的人格、財產和交易關系。2、調整方法不同。民商法對于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自然人和法人,采取了民事制裁的方式;而經濟法正如以上所述,采取了綜合性的責任方式。3、根本作用不同。民商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證各種合法主體能夠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則參與經濟關系及從事其他活動,保證其合法意志能實現;而經濟法的根本作用是為了保證社會有一個正常、自由的競爭環境,從而使社會經濟能夠協調、穩定的發展。4、性質不同。因為民商法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是平等關系,所以民商法是典型的私法;而經濟法是“以公法為主,公私兼顧”的法。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聯系在于,兩個部門法的調整方法都存在行政責任方式,而且二者也都調整一定范圍的經濟管理關系。但二者的區別也是相當明顯的,主要表現在:

1、調整范圍不同。行政法調整的是關于國家行政組織及其行為,以及對行政組織及其行為進行監督的社會關系;而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在協調經濟運行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雖然二者都調整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但調整經濟關系的角度和深度不一樣。行政法調整微觀經濟關系,是對個別、具體、特殊的經濟關系的調整,經濟法則調整宏觀經濟關系,主要包括稅收關系、金融關系、計劃關系、財政關系等,是國家從長遠利益、整體利益考慮對經濟所作的調整,具有一般性、抽象性和普遍性。2、調整方法不同。行政法以大量的行政責任方式為主;經濟法的調整方法如上所述。3、原則不同。行政法的原則是依法行政、廉潔高效;而經濟法以維護公平競爭、平衡協調及責權利效相統一為宗旨。4、目的不同。行政法是國家本位法;在經濟法中,國家干預經濟活動是為了保證整個國民經濟在現有基礎上更快地發展,所以經濟法是社會法,為了維護全體人民的利益而產生。5、國家權利大小不同。行政機關管理的是具有特殊性的社會關系,使行政活動成為一種純粹的社會活動和組織活動,因而行政機關在進行活動時往往無具體明確的法律可依,在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中,行政機關就享有較高的自;而在經濟立法中,法律法規的最根本依據是客觀經濟規律,經濟法是對客觀的、固有的、穩定的經濟規律的一種反應,因此國家在頒布經濟法和執行經濟法時的自較小。

四、從經濟法的重要作用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經濟法這一法律部門是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應運而生的,不是任何法學學者的臆造,它在促進、穩定社會經濟發展方面起著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是其他任何部門法都不可替代的。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法的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促進各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國家通過制定一系列有關國有經濟的法律法規,在法律上確立國有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主導地位。國務院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等有關法規有力地保障和促進了集體經濟的迅速發展?!冻青l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和《個人獨資企業法》等經濟法規對扶持城鄉個體經濟和保障私營企業的合法利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另外,對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的制定,改善了外商投資的法律環境,推動了“三資企業”的迅速發展。

(二)保證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建立有中國特色、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現代化建設的客觀要求,經濟法對于反映經濟規律要求的經濟體制改革方向及相關措施做出明確規定,使其制度化、規范化,這樣便能從法律上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

(三)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經濟法按照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把各項經濟活動都納入法制軌道,充分發揮市場調節和宏觀調控各自的作用,充分發揮計劃和市場兩種手段的長處,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益,從而保證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社會是發展的,經濟是發展的,法律也是不斷發展的,我們不能在更復雜的社會關系需要新的法律部門來調整時,還固守著幾個古老的部門法,否定新的部門法的重要作用。因此,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已不容置疑。

篇10

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就堅持走市場經濟與法治化建設的道路,黨的十五大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理念。當前,中國現行的還是民商一體的民商法制度,這是由中國歷史上的立法習慣及私法特性決定的,成為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國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期就展開了商事貿易規則的制定,而在這樣一個過程中,人們還沒真正認識到商法的存在,更不用說其價值取向與法理基礎了。商法以營利性質的商事貿易關系為對象,本質上是促進雙方利益的最大化及個人利益的最大化。中國在改革開放初期頒布的《經濟合同法》規定了多種交易制度,如倉儲、保險、買賣等,是當時中國唯一的商事交易法律。隨著中國社會主義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及全球化趨勢的加快,中國的商法將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商法的價值取向主要包括公平價值與秩序價值等。研究商法的價值取向不僅有助于促進經濟的快速發展,而且對構建和諧社會方面也有著重要作用。同時,對商法法理基礎的研究就是為了進一步說明商法的價值取向問題,才能進一步解決商法本身的問題。

一、商法的價值取向

商法的本質就是促進企業或個人利益最大化,是相對于社會或公益事業而言的,其調整對象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商事關系。崇尚個人利益至上,并不擁有維護社會公益及價值的職責。商法的價值取向是基于一定的程序、社會倫理及利益為基礎而構筑形成的立法的正當性與操作性。商法價值不同于商法的功能與作用,而被看做是商法的一個哲學范疇,它是為了滿足人們的主體需求。商法的價值具有需要性、理想性,是商法制定的重要標準及運行的重要基礎。商法的價值范圍非常廣泛,主要有效益價值、秩序價值及公平價值等組成,這些都反映了商法的基本精神與價值取向,是商法價值的高度概括性與獨特性的重要體現。效益取向是商法的最重要的價值取向,其主要作用是通過為人們提供較低的成本以幫助其獲得較高的收益,在設計上更多的是考慮如果更多的配給商家更多的權利與義務,以保證他們獲得更多的平等競爭的機會,及自由競爭市場規則的維護。在商業爭端的解決方式上制定了以商業仲裁為重要內容的糾紛解決機制,更傾向于速度與效率,使經濟生活更快地恢復到無爭端的競爭狀態中。由于商法調整的對象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商事關系,因此,其價值取向一定是反映維護營利工作的順利進行,這正是效益價值取向的歸宿。同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以效率優先的,商法的制定必須順應市場機制的運行,并為了實現該目標而會犧牲其他的價值。

商法的價值取向還帶有明顯的道德方向,公平競爭就是其重要的取向之一。這里的公平指的是一種道德標準與品質,主要包含機會、分配規則、分配結果平等等三個方面的內容。就商法價值取向中效益與公平的關系來看,公平是效益的重要基礎,而效益的價值優于公平。秩序性是商法的保障性價值取向,是其正常行使法律權利的基礎。商法的秩序是保障人們在商事活動中的穩定與安全,達到期望效應的最大值,也是商法價值取向中構建商事交易秩序的重要指標。如在制度設計上體現出的設立制度、市場準入制度、解散制度與退出制度等??梢姡刃騼r值取向是商法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為效益及公平提供服務與保障的。因為沒有秩序的穩定與發展,就不會有長久的效益與穩定的公平競爭環境。穩定的商事秩序不但能夠降低商事交易的成本,而且還能最大限度地減少侵占當事人正當權益的行為。

二、商法的法理基礎

商法的法理基礎主要研究的是對商法的調整對象、商行為、商人等要素存在問題的設立的。其作為一種部門法,其法理基礎主要是關于商法的法學及哲學層面來講的。因此,我們不能通過概念性的東西來判斷商法的法理基礎,不能停留在規范層面,這其實是對商法涉及對象的的一種經驗性總結。商法的法哲學理念是通過對商法的合法性來展開的。商法的合法性及其相關問題所涉及的范圍非常廣泛,不但有相關民意的問題,而且還有未來發展趨勢的問題。這其中最重要的是如何順應民意,如何有效解決商法與民眾需求之間的關系,而未來的發展趨勢則是說明商法與學者認識的關系。因此,中國商法的法理基礎具有現實性與超然性之分,是一種哲學方面的思辨,它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處理商法現狀與人們對商法的需要,即商法的價值方面問題。

中國的學者對商法法理基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國外經驗及理論的研究與介紹上,還有部分對中國商法實踐的案例分析。就國外對商法的理論研究而言,國外學者認為商法的理論基礎主要包括重商主義、社會本位論及博弈論等,而中國商法的法理基礎研究則主要對商事關系主體、行為等概念上的分析,還有關于民商分立及統一的爭辯上。有的國內學者認為中國的商事關系主體具有如下的幾個方面的特性:一是商事關系主體是商法中規定的法人或個體,其具有很大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商事的主體主要是參與商事活動的人或個體,承擔著建立商事法律關系并承擔其義務與享有權利的人,這只是商事關系主體方面來講,其實質是商事與經營關系。因此,商法的法理基礎主要內容是商人精神在法律上的客觀反映。而商人精神主要包括商人的倫理、商道及其評價上,主要體現了商的倫理及職業屬性。與此對應,商法的營利性、公平性與秩序性追求則集中反映了商人的精神本質。其中的商行為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同時這種行為還必須要有營業性的特點。商事法律行為就是在商行為的基礎上,商事主體在對商事法律的產生、消滅、變更等行為的統稱。這些商事關系的特征都為商法的法理基礎提供了理論支撐。

三、商法的價值取向與法理基礎的關系

上述已經對商法的價值取向有了較多的分析與闡述,具體而言,公平、安全、效益等都是商法追求的價值取向,同時也是主要的價值矛盾。商人都有逐利的本性,商法就要適應這一要求與特征,要反映他們的這一價值要求。如票據就是一個典型,其只根據票據的記載來行使其權力,并不因為其他行為的非法或無效而無效。這樣就很好地滿足了商人資金的需求,同時也有利于資金的流轉與運作。商人或“經濟人”要滿足自己的效用或利益就必須將自己的資產或財富作為交換,以實現逐利的目標,而這個過程有一定的風險,需要一個安定的環境來保證自己能夠獲利。同時也需要公平競爭以實現長遠利益的訴求。我們以有限責任公司制度為例,投資人只對其出資的多少來負擔相應的債務,這對合伙公司或無限責任公司來說是非常安全的。我們通過對商事關系組織中的由無限責任向有限責任演變的歷程中可以發現商法的價值取向與法理基礎的更新與轉變。商法實現了從最初的高效、公平、安全等特征的表象分析,逐步向更深入地解釋其特征產生的原委及淵源,從而實現了商法發展的完全性與體系的完整性。商法是不斷根據人們需要的變化而做出相應的調整,是歷史發展的必然。商法作為一種部門法有其科學發展的邏輯性與歷史性,這就需要我們在以后的研究中能找出其中的本質,尤其是商人或法人經濟活動的基本動機與行為方式,并根據其行為需要而完善商法的體系與邏輯框架,從而成為真正維護商人利益與安全的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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