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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刑法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3-22 17:47:37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經濟刑法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經濟刑法論文

篇1

一、民營經濟刑法保護的必要性

2004年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了要保護民營經濟,然而當前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侵犯民營企業相關他權利的犯罪較為突出,損害了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犯罪的客觀現實,需要刑法對民營經濟提供必要的保護。只有通過刑法對各種侵犯民營經濟私有財產等經濟犯罪的懲罰,才能有效地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保證市場經濟的自由、健康發展,才能有效地實現對民營經濟利益目標的最大化。

二、我國民營經濟刑法保護的現狀與不足

1.我國民營經濟刑法保護的現狀

(1)我國刑法中確立了對民營經濟財產權利保護的地位。刑法明確規定保護私有財產是其任務之一,按其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重要程度對犯罪進行分類排列,將侵犯財產罪排列在分則中的第五章,同時將私有財產所有權規定為刑法所保護的客體。

(2)我國刑法具體規定了對私有財產保護的方式。我國刑法對私有財產的保護首先是規定了侵犯私人財產的犯罪行為,如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規定對私有財產的犯罪行為包括奪取型、交付型、侵占型、挪用型、毀損性等犯罪。這些犯罪行為基本涵蓋了目前社會條件下對私有財產的侵害情形。其次,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優先的原則,犯罪人在承擔賠償責任或有正當債務應當償還時,應當優先于罰金和沒收財產這兩種刑事責任承擔方式。再次,刑法不僅保護被害人的私有財產,同時對犯罪人的私有財產也予以保護,刑法第59條規定沒收財產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撫養的家屬應保留必須的生活費用,對其家屬所有的或應有的財產不得沒收。

2.我國民營經濟刑法保護的不足

盡管現行刑法為我國民營經濟的發展、壯大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現行刑法“厚公薄私”的立法狀況突出。反思我國現行刑法典,刑法對民營經濟財產權利的保障仍存在諸多不足。

(1)私有財產權保護機制缺乏,且不平等,刑事立法缺乏對私有財產的全面保護與尊重。首先,公與私之間的身份不平等。我國刑法用了很大的篇幅和力度對公有制經濟,尤其是國有經濟以特殊的保護,而對私有財產只給于一般性保護。這種在立法上存在的基于所有制形式而導致的刑法保護力度的不公平,不僅體現在罪名設置的總體比重上,還體現在量刑幅度與適用標準上。其次,刑事立法在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之間對私有財產的保護不平等。(2)民營企業主私有財產權與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不明確。在改革開放初期,許多私營企業主害怕受到歧視,紛紛將企業產權掛靠政府主管部門或采取集體控股的模式。這種名為“國有”、“集體所有”,實為個體的經濟組織導致司法機關對該類刑事犯罪案件定性困難,爭議極大。

(3)對政府侵犯民營企業私有財產所有權的行為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濟。私有財產所有權沒有法律的明確界定,政府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無法劃出明確界限,這可能造成政府權力無限膨脹的惡果,甚至出現“依法“侵權現象。因此,只有保護民營企業私有財產所有權,才能構建安全的投資環境。才能真正實現“身份刑法”向“契約刑法”的轉變。

三、完善刑法對我國民營經濟保護的建議

為徹底體現刑法對市場主體的平等保護,促進我國民營經濟的健康、有序地發展,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以下幾方面值得注意:

1.完善刑事立法,消除不平等因素

(1)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應實行同罪同罰,打破主體的差異性帶來的異罪異刑。各種經濟組織中,不論公有制的還是非公有制的,只要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貪污、受賄、挪用行為的,一律定性為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人員、挪用資金罪。同時,為加強保護力度,適當提高這二個罪的法定最高刑。筆者以為,在死刑存廢爭議較大的今天,參照國際慣例,上述二罪的最高刑定為無期徒刑較為適宜,這其實是降低了對侵害公有制經濟合法利益的懲處力度,同時提高了對侵害非公有制合法利益的懲處力度。

(2)彌補非公有制經濟刑法保護的立法空白,打破主體差異帶來的罪與非罪區別。對刑法中規定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造成破產、虧損罪,應把其犯罪主體擴大到所有經濟組織中的工作人員,即非公有制經濟中的工作人員的上述行為也構成犯罪。把“私分國有資產罪”修改為“私分公司、企業資產罪”,把私分非公有制企業的資產也納入到該罪中,嚴厲打擊經理階層私分非公有制企業資產的不法行為。

2.在刑事司法領域,改善司法環境,轉換司法主體的觀念和思想,真正實現對民營經濟的平等保護。

由于歷史的影響,一直以來部分司法人員潛意識里視公有制經濟為正統,視非公有制經濟為“異己”。對“異己”不關心,不支持,甚至有排斥和敵視心理。這種思想導致司法主體工作起來不積極、不主動,能拖則拖、能壓則壓,這一正一反的兩方面,都極不利于非公有制經濟的保護。因此,需要轉變司法主體的觀念和思想,樹立市場主體一律受平等保護的理念。對侵犯非公有制經濟合法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一定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這樣,才能為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司法環境。

篇2

從市場主體調控關系來看,國家為了維護市場的有效運行和整體利益,通過市場準入制度等制度,對市場主體進行經濟調控。以《商業銀行法》為例,商業銀行在金融市場上主要經營負債業務、資產業務和中間業務,由于金融業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安全至關重要,為了保障商業銀行的安全性,國家對商業銀行的設立規定了極為嚴格的準入條件。《商業銀行法》第13條以嚴格的準入制度對金融業做出了調整。商業銀行在設立后仍要受到持續調控,由于商業銀行主要是經營負債業務,負債率就是一個極為關鍵的問題。針對這一問題,新《巴塞爾協議》做出明確規定,要求各成員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高于8%。我國也根據這一協議做出了相應的要求。這些規定無不顯示出經濟法對現代經濟關系的積極調控,也可以說,正是由于這些經濟關系的重要性,才引發了國家通過經濟法進行有效的調控。

此外,國家為實現一定的產業布局調整以及社會公平目標,也經常通過產業政策、再分配政策、財政政策等對經濟發生作用。這在日本等發達國家集中表現為《產業政策法》《結構不景氣法》等法規。無論是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哪一方面,源于經濟法的產生正是客觀經濟關系出現而傳統的民法、行政法都無力調控,它們天生就具有強烈的經濟性,這也內在地決定了經濟法具有經濟性,并且經濟性理應成為經濟法的本質特征。

二、經濟法調整工具的經濟性

經濟法的發展與干預主義的出現密切相關。干預主義的經濟學基礎是凱恩斯主義。但干預主義并沒有提出可供操作的干預經濟的調控工具。隨著西方市場經濟以及經濟學理論的發展,西方國家逐漸提出了操作性極強的調控工具。

以國家對壟斷的干預為例,由競爭引起的壟斷,反過來又必然妨礙、限制甚至消滅競爭,最終使市場機制遭到破壞。為維護市場機制的健康運行,通過經濟法限制壟斷成為必然的選擇,但何時該由國家介入呢?在微觀經濟學理論中,市場結構區分為完全競爭市場、壟斷競爭市場、寡頭市場和壟斷市場。當競爭使得市場集中到一定程度后,就會出現壟斷。衡量市場集中度有幾種經典的指標,譬如四企業集中度(CR4)、赫芬達爾-赫希曼指數(HHI指數)以及熵指數(entropindex,EI)。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采取了HHI指數作為判斷企業收購行為是否構成了壟斷威脅,國家是否應當進行干預。根據微觀經濟學理論:

聯邦貿易委員會要求意圖實施兼并的企業必須提供該企業以及其競爭企業的市場占有率,接著由該委員會計算兼并前與兼并后的HHI指數值的差值,倘若這個差值達到兼并法則規定的數值,聯邦貿易委員會隨即根據反壟斷法作出允許或者不允許企業兼并的決定。運用HHI指數進行壟斷的認定有一個相當典型的案例,即可口可樂與百事可樂的兼并較量。倘若允許可口可樂和百事可樂實施兼并,將使兼并后的HHI值嚴重超過法則規定。

在美國反壟斷法的實施過程中,經濟學的工具被運用于判定壟斷與否的標準,而反壟斷法被稱為“經濟憲法”,是經濟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法的調控工具具有濃厚的經濟性,其數據完全來自真實的市場經濟運行過程,而諸如HHI指數之類的調控指數最先純粹是經濟性的指標,而后才引入了經濟法的領域,故而經濟性成為經濟法的特征自然而然,并且應該成為經濟法的本質特征。

三、專業技術規范的引入

經濟法的重要表現,是經濟法往往把經濟制度、經濟活動的內容和要求直接規定為法律。直接賦予經濟規則以法律效力,也意味著經濟法具有專業性。在我國經濟法的法律框架之中,存在相當多的專業性技術規范。在經濟法的各個領域內,我們可以很容易地找出此類規范。譬如房地產法中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會計法中的《企業會計準則》。這類規范產生的目的帶有極強的經濟目的性,來源于對市場交易關系、結算關系進行規制的需要,顯然這些社會關系具有強烈的經濟性。故而從經濟法對專業技術規范的引入也反映出經濟法的經濟性特征。

以上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控工具以及專業技術規范的引入三個方面進行分析,并適當運用了經濟學的分析工具,對經濟法的經濟性著重論述,深化了對經濟性這一特征的理性認識。當然,經濟法仍具有諸如政策性、綜合性、回應性、指導性、后現代性等特征,但與經濟性相較而言,其他對其特征的表述均是第二位的,或可稱為經濟法的區別特征,但畢竟不是本質特征。因此,經濟性是經濟法的本質特征。

參考文獻:

[1]黃達.金融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篇3

一引言

轉型經濟學是指一種研究如何從方案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經濟學理論。20世紀90年代以來迅速發展的轉型經濟學主要是指具有共同研究主題和追求目標的一些理論文獻以及撰寫這些文獻的經濟學家(盛洪,1996)。目前,關于轉型經濟還沒有完整的理論體系,也很難說誰是轉型經濟學家,因為還沒有專門從事這一理論研究的人。關于其理論體系,我們只能從現在構成這一經濟學流派的一些理論文獻,以及撰寫這些文獻的經濟學家的文獻、研究思路來尋找一條線索,理清其脈絡。本文首先介紹轉型經濟學的內涵,然后簡述一下各個學派關于轉型經濟的理論要點,最后簡要回顧中國經濟奇跡并作以簡要評述。

二轉型內涵

關于轉型概念的懂得,比較經典與廣泛的定義是熱若爾·羅蘭的表述:轉型即一種大規模的制度變遷過程或者說經濟體制模式的轉換。從目前國內的文獻來看,從三個層面上使用轉型的概念:第一種含義是從傳統的社會主義方案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第二種含義是在包含了第一種含義外,還包含那些過去實行廣泛管制的經濟向自由市場經濟轉型;第三鐘含義是在前兩種懂得基礎上還包含了所有發展中國家促進經濟市場化,實現經濟發展的過程。

實際上許多人把轉型經濟學看作制度經濟學的一個分支的原因正是由于把轉型懂得成為一種制度的變遷過程,只是描述了轉型的一般的特點。不錯,轉型的確主要是一個制度變遷的過程,但轉型還有其本身的特殊性,而這些特殊性僅依靠制度變遷是不能夠真實的描述,更別說來解決這些問題。鑒于以上理論實踐中三個層面使用轉型概念的事實,筆者個人比較贊成轉型的第一種含義,即方案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當然,后兩種轉型概念的懂得當然沒錯,但關鍵是其不符合概念提出的歷史與邏輯的一致性,更不合適建立新的獨立的研究學科。對于第二種懂得,放松政府管制,實行經濟自由化,其實這在傳統的主流經濟學框架內可以得到解釋;對于第三種發展經濟學范疇內使用的轉型概念,現有的發展經濟學就有了相應的解答與分析框架。轉型(或者轉軌、過渡)概念的提出應該來說主要發源于二十世紀上半期全球建立的社會主義國家在方案經濟實踐中遇到困難并探索其解決方法的歷史事實。

三幾種轉型理論范式

20世紀80年代末,包含前蘇聯、東歐國家和中國在內的30多個國家開始了從中央方案經濟體制向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轉型,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斯蒂格利茨(JosephE.Stiglitz)將其與社會主義國家的建設一起稱之為“二十世紀兩項最偉大的經濟實驗”。毫無疑問,這場涉及多達15億人口的重大變革吸引了全世界學者的目光,他們應用新古典經濟學、新制度經濟學、發展經濟學、信息經濟學、演化經濟學以及比較經濟學等最前沿的理論成果從不同側面對這一變革加以研究。在短短的十幾年里,相關文獻數量迅猛增長,從而在主流經濟學中贏得了鞏固的學術地位,并且隨著研究的不斷深入,催生出了一門新的學科—轉型經濟學,來專門研究如何從方案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

1、主流經濟學的激進主義轉型理論

新古典經濟學是對亞當·斯密“看不見的手”理論的系統化。按照新古典理論的懂得,市場機制不過是資源配置的工具,其核心是供求和價格的相互作用。在轉型之初,以新古典經濟學為基礎的華盛頓共鳴在轉型經濟理論和政策研究中占據統治地位。根據華盛頓共鳴:嚴厲的需求緊縮,加上放松管制、貿易自由化和私有化,就可以推動經濟增長。因此,向市場經濟過渡的核心就是“管住貨幣,放開價格”,實行以宏觀經濟穩定化、國有企業私有化和價格自由化為核心的激進式的“休克療法”。采取了一系列諸如:大幅度縮減貨幣供給量,實行高利率;保存少數重要商品的國家定價,絕大多數商品價格全面放開;消除預算赤字,減少價格的國家補貼;取消對企業工資的限制;全面改革財稅體制等措施。

2、演進主義的漸進式轉型理論

隨著俄羅斯等國的激進式改革的受挫和中國經濟改革的宏大成功,演進主義的興起及其影響力的擴大是轉型經濟學發展的一個重要趨勢。演進主義理論核心思想可概括為:知識和信息是有限和主觀的,并以分散的狀態為個人擁有,因此,人們根本無法認識和把持社會生活,最好的社會就是順其自然。想通過理性設計而進行大規模的社會變革必然造成社會的災難。漸進式改革實際上是社會不斷的積累、加工信息,而且知識與信息是具有連續性的,用一種完全不同的系統來強制使其中斷是不可取的。經濟體制本身是一個具有自我強化機制的復雜系統,在演進過程中會不斷汲取舊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因而,漸進式改革更可取。

3、新制度經濟學轉型理論

新制度經濟學把企業制度、產權制度、市場制度以及國家的法律制度和意識形態等制度現象納入經濟學分析的框架之內,擴展了經濟學的視野,對于我們研究制度現象有重要的參考意義。根據這種理論,改革的過程本質上是在一定的條件下通過成本收益分析尋求成本最小的最優改革路徑。經濟學家熱若爾·羅蘭曾指出:“如果轉型的經驗給了我們任何啟示的話,那便是,沒有以適當的制度為基礎的自由化、穩定化和私有化政策,不大可能產生實際的效果”。公共選擇學派代表人物布坎南指出市場制度是自由交易的制度,這些制度結構是長期歷史發展的產物。另外,科爾內、薩克斯都提出了新制度經濟學轉型理論的代表性觀點。

4、凱恩斯主義轉型理論

與新古典主義理論相比,凱恩斯主義經濟學對于市場經濟的運行過程和內在機理的認識更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的現實,他們對于轉型經濟中產權改革、宏觀經濟、轉軌速度和次序、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等一系列重要問題的認識值得重視。

在《社會主義向何處去》一書中,新凱恩斯主義的代表人物斯蒂格利茨對以新古典經濟學為基礎的轉型經濟理論提出批評。認為在決定選擇哪種市場經濟模式時,一定要牢牢記住實際的市場經濟是如何運行的,而不是去記住毫不相干的完全競爭范式;在經濟轉型過程中,競爭遠比私有化重要得多;由于信息的不完全,私有企業和公有企業一樣都會出現鼓勵問題,因此,建立一種集中與分散、公有因素與私有因素相結合的混雜體制才是現代市場經濟的正確選擇。馬克·奈爾(MarkKnell)等人認為激進式改革對自由市場的崇拜是盲目的。市場化和私有化的方案往往忽視了這樣幾個重要因素:人們之間的經濟關系并不是一種單純的交易關系,而是一種生產關系;企業是生產組織,市場是交易機構,企業與市場是相互補充的,而不是相互替代的;價格機制不僅是一種解決經濟問題的手段,同時還有金融功效、戰略功效等,在滿足這些功效上越是成功,有效配置資源的功效就越難以實現;私有化對于提高效率并不是必要的;國有企業也可對市場做出積極的反響。因此,政府對經濟的干涉是重要的。

5、市場社會主義

市場社會主義就是以實現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的結合為目標的一種理論和主張。社會主義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本質是實現社會主義與市場機制的結合,能否在理論和實踐中解決社會主義與市場機制的結合問題,是決定經濟體制改革前途和命運的關鍵因素。市場社會主義理論的最初模式即蘭格一泰勒一勒納模式,借助于新古典經濟學的分析工具。這一理論假定,市場機制僅僅是一個中性的概念。后來的市場社會主義理論雖然在許多方面超越了新古典的范式,但是中性論的假定卻被接受下來,因而這些理論難免會帶有新古典理論的缺陷。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改革的實踐表明,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的兼容是一項復雜的長期的任務,絕不可能一蹴而就。經過近百年的探索和實踐,市場社會主義的理論與實踐獲得宏大的發展,市場社會主義也成為當代社會主義運動的主流和社會主義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之一。

6、比較主義

用比較經濟學理論來分析現實的改革問題是九十年代以前轉型經濟學的主流。這種理論從不同的經濟體制中總結出若干基礎的經濟體制模式,在此基礎上進行比較,做出最優選擇,指導改革的實踐。在中國改革開放的幾十年里,從南斯拉夫的自治社會主義,到匈牙利新經濟機制和戈爾巴喬夫的新思維,再到90年代東亞模式,都曾是人們心目中的理想。有比較才能有鑒別,學習和借鑒其他國家市場經濟模式和市場化道路的經驗教訓,對于中國的經濟轉型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當然比較經濟學的方法也存在著根本的缺陷。一方面,這一理論是經驗的而非規范的,因而無法形成具有廣泛指導意義的理論。另一方面,它把不同社會制度和不同歷史環境下的經濟體制簡單化,因而無法深刻懂得制度變遷的復雜現實。

7、特殊改革方法理論

中國的學者在借鑒國外關于轉型經濟理論的基礎上,把轉型經濟研究放在中國特殊國情和特殊道路選擇上。林毅夫等人認為,經濟改革的核心是經濟發展戰略的轉軌,改革以前中國發展緩慢的根本原因在于推行了重工業優先發展的趕超戰略,而改革以來中國經濟迅速發展的關鍵則在于改革“三位一體”的傳統經濟體制,使資源的比較優勢能發揮出來。中國改革成功的一個重要保證是選擇了漸進式改革道路。張軍指出,由于傳統國有部門的絕對規模使它事實上處于壟斷地位,因而,在改革過程中如果實行完全的價格自由化,就可能給國有企業供給把持市場的機會,造成生產下降和經濟的衰退。相反,在價格雙軌制下,國有部門將比完全的價格自由化條件下生產的產品多且定價更低。以價格雙軌制為特征的“邊界改革”的經驗正在于,國有部門在方案外邊界上通過對價格信號做出反響去捕捉獲利機會,要比突然被私有化的國有部門去對經濟扭曲和短缺做出的反響更迅速。

四中國增長的“奇跡”

自1978年開始,中國開始經濟轉型。10年后,東歐和俄羅斯及其他獨聯體國家也加入轉型的行列。在從方案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中國選擇了與東歐和前蘇聯不同的道路:“摸著石頭過河”的漸進改革,而不是激進的“休克療法”。中國經歷了20年迅速的增長,而俄羅斯和其他獨聯體國家卻經歷了將近10年的下降。改革方法選擇的不同導致了不同的改革結果。以下兩組數據清楚的表明了中國改革與前蘇聯、東歐改革成果的宏大反差:中國改革二十多年的穩定的高速發展,引起全球的矚目,經濟學家也提出了不同的解釋。專家指出中國能在這二十年間迅速發展的原因在于1979-1983年之間中國建立的聯產承包責任制起了非常重要要的作用,在此之后,中國又進行了政治體制改革,還有鄉鎮企業的作用。中國的改革成功的原因是基于保持和建立在社會和組織資本上的這一系列的制度變遷。斯蒂格利茨認為基于社會資本的制度變遷是中國改革成功的基礎,而在很多國家轉型后的社會資本比轉型前要薄弱的多。相對而言中國特別重視創造和改組,特別是新企業和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而不僅僅是進行單純的私有化。而在國有企業改革中國采取了漸進型的方法。這對于改革普及到其他企業是非常重要的。:

雖然中國經濟改革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但是存在的問題也是明顯的。體制外增量改革對解釋轉型經濟的中國供給了有創建性的解釋,但隨著轉型的完成,對存量的改革也許會成為重點;國企改革還存在諸多困境;城鎮改革與農村改革的沖突;消費需求的拉動力不足;與世界經濟接軌的問題等等一系列問題亟待解決。

五簡評

篇4

二、發展資源開發型經濟

通過開發集體有效資源,走集體、農民互利之路。據統計,全市332個村,共盤活經營性資產4700多萬元,盤活村組集體土地27023.5畝,水面27852.7畝,新增集體收入1100多萬元,為村級集體經濟的發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吳窯鎮立新社區將集體擁有的國有河堤岸邊資源對外發包,年收入10多萬元。東陳鎮萬富社區利用建造高速公路在社區留下600多畝廢塘,引進嘉定客商與本村能人合股建設淡水白鯧養殖場,增加村營收入近20萬元。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北街道)花園橋社區發展多個農業項目累計流轉土地3379畝,達到總面積的81%,其中屬于社區集體所有的路、渠、溝、塘等公共面積241畝,每年村集體可獲收入24.1萬元。

三、發展資產經營型經濟

充分利用土地集體所有、集體統一規劃的優勢,通過盤活閑置場地、集體閑置貨幣資金,找準市場需求點,開展資產經營,實現資產增值。如城街道城南社區充分發揮資源區位優勢,因地制宜,大力發展物業經濟,使資金向資產轉化,資產再產生收益,從而確保資金、資產的保值、增值。利用集體積累4238萬元購置經營性資產10905平方米,年租金收入達183.9萬元,實現了組組有資產、年年有收益、戶戶有分配、人人有享受的目標。磨頭鎮磨頭社區以186萬元的價格整體購買占地12畝的金磨綜合市場產權,由居委會統一管理經營,村級集體年實現收入70多萬元。

四、發展物業帶動型經濟

通過推進農民集中居住,強化村級物業管理,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搬經鎮湖劉社區大力推進農民集中居住區建設,現已形成入住300多戶的農民集中居住區,通過小區物業管理及房屋出租每年可增加村集體收入20多萬元。搬經鎮中心社區在農民集中居住推進過程中,社區統一對外發包代建,將小區的服務配套用房對外發包,既保證項目的整體推進,又為集體增加收入50多萬元。

篇5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頒布,宣告了以“縱橫統一論”為基礎的大經濟法的解體,盡管自此以后經濟法學界仍有個別學者堅持以“縱橫統一論”作為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注:孔德固:《“縱橫統一論”是科學的經濟法基礎理論》,《政法論壇》1997年第1期。),但屬經濟法學研究中的個別理論現象,多數學者轉向“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定義為“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注:李中圣:《經濟法: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4年第1期。),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即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注: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頁。),有學者甚至得出這樣的結論:“在經濟法學研究中,人們的最大共識莫過于‘經濟法應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的判斷”,并認為“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概括為經濟管理關系,體現了社會主義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也符合經濟法的本來含義”(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因此,經濟法學在近十多年特別是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的理論研究中,“經濟管理關系論”基本上占據了經濟法學研究的統治地位,成為經濟法學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論基礎(注: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的基本觀點很多。在諸多觀點中,以“經濟管理關系論”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觀點或難引起理論界的共鳴,或為“經濟管理關系論”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經濟管理關系論”為基礎展開討論,其他的觀點不再一一評析。)。

由于“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因此,什么是經濟管理關系或者說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是什么?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問題。在1992年以后,經濟法學界逐漸從爭執不休的狀態中擺脫出來,從市場經濟與國家干預的角度去認識和把握經濟管理關系,把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理解為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關系。但是,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管理關系是否都屬于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呢?對此,經濟法學界分歧較大:有的認為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皆屬于經濟法調整的范圍(注:謝次昌:《論經濟法的對象、地位及學科建設》,《中國法學》1990年第6期。),有的認為籠統地講經濟法調整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是不妥的,因為經濟管理關系中還包含有行政管理關系,而行政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經濟法只應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注: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但哪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經濟法學界意見又不一致:有的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以公有財產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縱向經濟關系(注:尹中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初探》,《法學研究》1993年第6期。),有的則根據國家經濟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國家的經濟管理劃分為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認為在直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是一種以權力從屬為特征的行政關系,這部分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而在間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則是一種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關系,這部分經濟管理包括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市場管理經濟關系兩個方面,它們才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注: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還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調整的僅僅是間接宏觀調控性經濟關系(注:王希圣:《經濟法概念新論》,《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等等。所以,盡管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主張或贊同“經濟管理關系論”,但學者們對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的理解和認識并不一致。

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雖然將經濟法與民商法區分開來,但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行政管理關系發生了碰撞,所以,經濟法學界在詮釋這一基礎理論的同時一直致力于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討論,力圖將經濟法從行政法中分離出來。

(一)在經濟法學界,學者們大多從以下諸方面闡述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1.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不同

從調整對象的角度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方面。但由于學者們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性質及其范圍缺少統一認識,因而,在討論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之間到底有哪些本質的不同和區別時其觀點亦各不相同。從總體上說,凡主張經濟法應調整所有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多依據管理內容有無經濟性而將國家的管理關系分為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和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認為行政法調整的是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而經濟法調整的則是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從而依據調整對象是否具有經濟內容而將經濟法與行政法區分開來(注:劉國歡:《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論的回顧、評析與展望》,《法律科學》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頁。)。凡主張經濟法只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則多從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包括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不同法律屬性方面去分析兩者的不同和區別,他們從傳統的行政管理理念出發,將行政管理關系理解為一種直接的、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隸屬性的社會關系,因此,在經濟管理領域,如果經濟管理關系是依據行政命令而發生的,是一種直接的管理關系的話,那么,這種管理關系就是一種僅具經濟外殼的行政關系,它應由行政法去調整;相反,如果經濟管理關系的發生根據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間接的調節手段,那么,這種宏觀的、間接的、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因為這種經濟管理關系與一般的行政管理關系有著本質的不同(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

2.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手段不同

基本的看法認為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調整方式作用于管理對象,而經濟法則主要采用間接的調整方式(注: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行政法主要采取單一的以行政命令為主的行政手段,而經濟法的調整手段主要體現為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體現為財政、稅收、金融、信貸、利率等經濟手段的運用,經濟法發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過充分發揮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引導市場經濟的發展(注:李中圣:《關于經濟法調整的研究》,《法學研究》1994年第2期;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從而以經濟管理的方式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作為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標準之一。

3.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法律性質不同

在經濟法學界,有學者引證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的觀念而將我國的行政法定性為“控權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認為行政法并不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經濟性內容,它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程序性內容,并以行政程序監督權力的行使,防止權力的濫用;而經濟法既不是也無需是控權法,經濟法最關注的是用以干預經濟的調控政策、競爭政策是否得當,并認為對作為經濟法主體的行政機關制定這些經濟政策的行為進行控制是荒謬的(注: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這種觀點將經濟法視為一種實體法、授權法。

此外,還有學者從行政法與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價值目標、行政法與經濟法產生的不同歷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經濟法與行政法的不同:認為行政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國家利益,而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行政法是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在“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理念下產生的,是政治法,而經濟法則是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產物,它產生于自由資本主義競爭向壟斷過渡的階段,是國家干預經濟的結果;在我國,行政法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是計劃經濟的法律代名詞,它無法承擔起管理市場經濟的任務,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和管理只能依賴經濟法,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的產物,等等。

(二)經濟法學界在討論經濟法以及其與行政法的區別時以下問題值得一提

1.在關系到經濟法地位的一系列基本問題上至今沒有形成共識

具體表現在:(1)在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方面,如前所述,盡管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贊成“經濟管理關系論”,但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到底具有哪些本質特征以及它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之間有哪些實質性的不同和差異至今未能解釋清楚,至于不贊成僅以經濟管理關系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觀點就更多、更雜。因此,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到底是什么,這實際上是經濟法學界討論至今仍未能解決的一個基本問題。(2)在經濟法的調整方式上,盡管多數學者將經濟法的本質特征定性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但是,國家干預經濟(經濟管理)的方式或者說“國家之手”有哪些具體表現形式說法不一:有的認為,國家之手有三種基本動作即強制、參與和促導(注: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1頁。),有的認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非法律手段(包括價格、稅收、工資等和行政手段如國有化和計劃),一種是法律手段(注:劉國歡:《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論的回顧、評析與展望》,《法律科學》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頁。),有的認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是普遍性的調控措施(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還有的認為國家干預所使用的是一系列具有充分彈性的經濟手段(注: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等等。(3)在經濟法的體系結構方面,對經濟法調整對象及調整方式的不同認識導致經濟法體系構架上的分歧與混亂:有的認為經濟法應由市場障礙排除法、國家投資經營法、國家宏觀調控法及涉外經濟法所構成(注: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目錄第1—5頁。),有的認為經濟法主要包括市場管理法和宏觀經濟管理法兩方面(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還有的認為經濟法僅是指宏觀調控法(注:王希圣:《經濟法概念新論》,《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等等。

2.理論研究中存在著理論與實踐的脫節及研究方式上的牽強附會

具體表現在:(1)不少學者一方面堅持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宏觀的、間接的經濟管理關系,財政、金融、稅收及其他普遍性的調控措施和經濟手段才是經濟法作用的主要方式,是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本質區別,另一方面又將市場管理法納入經濟法的體系范圍,并將競爭法視為經濟法的龍頭與核心,而在市場管理法中,無論是競爭法、價格法還是其他的管理法,立法上都是直接授予經濟行政管理機關以監督檢查權、處理處罰權,這些監督檢查權、處理處罰權無一不是行政法上以直接管理為特征的行政手段。(2)由于經濟法學界一再試圖將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去研究,因而,在實際研究中唯恐觸及行政法的內容,為了以示與行政法的區別而不得不在具體的研究中標新立意。譬如在闡述經濟管理法律關系時,為了以示與行政法律關系的區別而將行使經濟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及其他行政主體稱之為經濟法主體,將行政主體在經濟行政管理中的職權與職責稱之為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注:張守文等:《市場經濟與新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33—139頁。),將行政主體在經濟管理活動中對經濟主體及個人實施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等行政處罰稱之為經濟法律責任,將經濟組織與個人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訴訟稱為經濟訴訟,甚至建議制定統一的《經濟責任法》和獨立的《經濟訴訟法》(注:杜飛進:《論經濟責任》,人民日報出版社1990年版,第192—195頁。)。

3.對行政法特別是我國行政法的本質特征存在著重大的認識上的誤解

具體表現在:(1)關于行政管理關系本質特征的誤解。不少學者將行政管理關系理解為一種單一的、機械的、直接的、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隸屬性社會關系,并得出結論認為這種社會關系只適用于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管理而不適用于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間接管理關系需要由經濟法去規范和調整。(2)關于行政法手段的誤解。與對行政管理關系的誤解相聯結,不少學者將行政法手段等同于行政手段,又將行政手段簡單地理解為行政命令,同時將經濟手段等同于經濟法手段,是經濟法作用的體現,并以示與行政法相區別。(3)關于行政法價值目標的誤解。有學者將行政法所追求和實現的價值目標簡單地歸結為國家利益,認為行政法的直接目的就是為了滿足國家利益的需求,而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社會公共利益。(4)關于行政法本質特征的誤解。有的學者置我國行政法上諸如治安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稅收征收管理、城市建設管理、資源環境保護、司法行政管理、教育科技文化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實體法、管理法于不顧,而片面地依據英美法系行政法的理念將我國的行政法定義為“控權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從而將作為我國行政法組成部分的行政管理法分割出去,并將作為行政實體法一部分的經濟行政管理法納入經濟法的范疇。

二、經濟(行政)法的實質及其法律屬性

如果將經濟法定性為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那么這種意義上的經濟法實際上就是經濟行政法,對此學界早有論及(注: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196—213頁。)。但關于經濟行政法的性質及其法律屬性經濟法學界與行政法學界在認識上

存有較大分歧:經濟法學界認為,經濟行政法是與行政法相并列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行政法僅是經濟行政法形成過程中的一個滲透因素(注:王保樹:《關于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思考》,《法學研究》1992年第2期。);而在行政法學界看來,經濟行政法不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僅僅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學科,它與行政法之間是總則與分則、基本行政法與部門行政法的關系,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為行政法(注:王克穩:《經濟行政法論》,《法律科學》1994年第1期。)。

在行政法學領域,經濟行政法之為行政法,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去認識:

(一)國家干預經濟的本質是公權力(行政權)的作用

亦如經濟法學界所述,現代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國家的干預與調控,我國也不例外,同時,在現代法治社會,國家對經濟活動的干預和管理必須納入法制的軌道,正因為如此,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將經濟法歸結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但國家如何去干預、管理經濟活動或者說“國家之手”有哪些具體方式?經濟法學界的概括模棱兩可,讓人難以捉摸。而從行政法的角度看,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無非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國家權力的干預,即通過國家行政權的運用和行使來達到調節經濟活動的目的,而國家在運用行政權干預、調節經濟活動方面,其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是直接的干預,也可以是間接的調控,既可能是以行政命令、行政強制為主的行政手段,也可能是以稅收、利率、信貸等經濟杠桿為主的經濟手段,選擇怎樣的干預和管理手段是由經濟活動的具體情況所決定的(注:在1997年爆發的東南亞金融危機中,各國和地區干預和處理這一危機的手段即不盡相同,其中印度尼西亞政府直接下令關閉了16家信譽不好的銀行,而我國香港特區政府則采取提高銀行貸款利率、增加投機交易成本的方式打擊金融投機商的交易活動,上述就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調節手段,但他們的本質及其所要達到的目的是一致的。);二是國家的非權力干預,即國家以非強制的手段在取得有關經濟組織和個人同意或協助的基礎上來達到調節經濟活動的目的,這種非強制的手段通常稱之為行政指導,主要有勸告、通告、建議、警告、注意、指導等形式。由于這種非權力的干預以取得相對人的同意或協助為前提,它不直接導致相對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系的取得、變更或消滅,相對人不服從這種干預和指導,亦不會導致法律責任的產生,因此,在行政法上,這種行政指導為不具法律效力的事實行為,所以,它屬于國家干預經濟的非法律手段。由于這種手段的非法律屬性,因此,它不是行政法上所關注和規范的重點,行政法所關注和規范的重點是國家對經濟活動的權力干預,即必須將國家對經濟活動的權力干預納入法制的軌道。因此,嚴格意義上說,經濟行政法是規范國家權力干預經濟的法律。在經濟法學界,不少學者也注意到經濟管理關系必須借助國家公權力(行政權)調整,經濟行政法實際上是通過國家權力來完成民法所無力解決的市場主體的規制問題,正因為如此,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屬于公法。(注:劉大洪等:《現代經濟法的反思與重構》,《法律科學》1998年第1期;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但經濟法學界的研究缺陷在于他們沒有能夠進一步認識和把握公權力(行政權)作用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性質以及規范公權力(行政權)的法律的本質屬性。

(二)凡基于國家公權力(行政權)作用所形成的社會關系本質上皆屬行政關系,為行政法的調整對象

盡管經濟法學界對于國家運用公權力干預、調節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表述各式各樣,但從行政法學角度審視,政府運用行政權干預、調節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實際上就是經濟行政管理關系,這種經濟行政管理關系與政府運用行政權在其他領域進行干預和管理所形成的行政管理關系沒有本質的不同和區別,它們都屬于行政管理關系的范疇,為行政管理關系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在中國行政法學界,盡管學者們對行政法所予的定義不完全相同,但對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認識是一致的:即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是行政管理關系,這種行政管理關系是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也就是說凡是基于行政權的作用所發生的一切社會關系都屬于行政法的調整范圍,這一點不僅在行政法學界沒有分歧,在其他學科亦是公認的。由于經濟行政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屬于行政管理關系的范疇,因此,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為行政法。此外,經濟法學界有學者將行政管理關系定性為一種單方面的命令服從關系,并據此認為經濟管理中出現的一些間接的、非權力從屬性甚至帶有平等性質的社會關系為一種不同于行政管理關系的新型的社會關系。筆者認為,這涉及到對行政管理關系本質特征的認識: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計劃經濟的本質決定了政府管理經濟的單方面性,一切經濟管理關系皆因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形成、變更或消滅,因而命令與服從成為這種體制下政府管理經濟的典型特征,同樣,在一般的行政管特別是公共行政管理領域,命令與強制也是經常使用的管理手段,這也容易理解,因為在一般的行政管理中政府如不具有這樣的強制手段,政令將無法推行,法律將無法實施。但是單純的命令與強制忽視了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因而它難以調動相對人的積極性和參與意識。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主體的平等、意思自治等特征使政府機關逐漸認識到如果單純使用命令與強制手段反而不易達到經濟管理的目的,因此,一些間接的、非強制性的、甚至帶有平等性質的管理手段開始得到應用和推廣,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行政合同,它基于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在行政合同關系中,相對人不再僅僅是被管理的對象和義務主體,他的意思得到了尊重,他的利益得到了保護,因而,充分調動了相對人參與國家經濟管理活動的積極性,在法國、德國、日本等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行政合同得到了廣泛的運用和重視,被作為貫徹實施國家經濟政策、經濟計劃及執行其他公務的一種重要手段。在我國,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推進,行政合同作為經濟管理手段迅速發展起來,成為國家經濟計劃、經濟政策貫徹實施,基礎產業建設,國土資源開發與保護,國有資產經營與管理,農村產業開發與農副產品收購等領域中為人們所普遍熟悉和接受的一種新型的管理方式,甚至已經拓展到人事管理、治安管理、計劃生育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公共管理領域。盡管這種合同關系與傳統意義上的以命令與服從為特征的管理有著極大的不同和差異,但誰也不能否定這種帶有平等性質的行政合同關系在本質上仍是一種行政管理關系,調整這種行政合同關系的法律-行政合同法在法律屬性上為行政法。因為行政合同關系的發生、變更與消滅實質上仍然是行政權作用的結果,行政合同的目的也是為了滿足或實現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這說明,在現代的行政管理特別是經濟管理活動中,命令服從性管理關系僅僅是行政管理關系的特征之一而不是行政管理關系的唯一特征。

(三)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行政權作用的方式是多重的,但這些不同形式的權力運作方式在法律屬性上是共同的,它們都屬于行政法律行為

在經濟法學界,也有部分學者主張以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作為劃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標準,即將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劃分為經濟手段

與行政手段,并以此作為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重要區別。而實際上,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都不是法律范疇內的概念,至今為止我國法學界包括經濟法學界也從未對經濟手段、行政手段的涵義以及兩者之間的區別做出科學的說明。從我國的法律制度及實踐來看,規范、調整經濟活動的法律手段只有三個方面:一是民法手段,二是行政法手段,三是刑罰手段。如果將經濟手段理解為國家運用經濟杠桿間接調節經濟活動的手段,把行政手段理解為國家運用行政權直接作用于管理對象的手段的話,那么,無論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都僅是行政權作用于經濟活動的不同方式,它們都屬于行政法手段,在法律屬性上它們都屬于行政法律行為,其中頒布規范性文件、制定產業政策和經濟計劃、調整產業結構、稅收、利率、匯率、價格的決定等宏觀調控措施(經濟手段)在法律屬性上為抽象行政行為,而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等直接的管理措施(行政手段)則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以,無論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都只不過是行政法律行為的不同表現形式而已。

(四)在經濟管理活動中,凡行政權的行使所引起的爭議都屬于行政爭議,都只能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

從法學理論上說,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不僅要有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手段,而且必須有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法律責任體系及獨立的爭議糾紛解決機制。在經濟法學界,盡管有學者曾極力主張將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等行政處罰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法律責任,將相對人不服經濟行政處罰所引起的訴訟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訴訟,但是,這種觀點已被國家的立法所明確否定。其中1996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實施的所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及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等行政處罰行為統一納入該法規范的范圍,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產品質量法》等被視為經濟法核心內容的法律也都無一例外地將政府經濟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及采取其他諸如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所引起的爭議統一納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這些立法清楚地表明,凡行政權行使所引起的爭議都屬于行政爭議,都只能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這些爭議,經濟管理領域亦沒有例外。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經濟法沒有不同于行政法的異質的調整對象,沒有區別于行政法的特別的調整手段,沒有獨立的法律責任體系及其相應的救濟途徑,因而,它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既沒有理論基礎,也沒有法律依據。需要說明的是,對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否定并不意味著對經濟法學研究成果及經濟法存在價值的徹底否定,而是說明經濟法學的研究需要轉換視角,即將經濟法放在行政法這個大的法律框架內,將它作為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學科并相對獨立地進行研究,利用經濟法學現有的研究成果,汲取行政法的基本原理,這樣才能徹底解決長期困擾經濟法學研究的基本理論問題,理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從而科學地構建經濟法的理論體系,為經濟法及經濟法學的發展注入生機與活力。從行政法學的角度看,隨著我國行政法的不斷健全和完善及行政法學研究的不斷深入,行政法學理論研究亦需要從一般理論問題走向具體實踐問題,從行政法學原理走向部門行政法學,以增強我國行政法的應用性及可操作性,也才能推動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向著更高的層次拓展,因此,經濟行政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行政法,這也是行政法學研究不斷深入及行政法制建設不斷完善的必然趨勢。

三、經濟行政法的涵義及體系結構

在明確了經濟行政法的性質及其法律屬性后,筆者給經濟行政法的定義是:經濟行政法是調整國家經濟行政主體在運用行政權調控、監督、干預、管理市場經濟運行的活動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體,它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學科。經濟行政法的調整對象為經濟行政管理關系,簡稱經濟管理關系,也就是說,凡是國家行政權干預經濟生活所形成的一切社會關系都在經濟行政法的調整范圍之列,這既符合經濟法的研究宗旨與目的,也不違背部門行政法劃分的基本準則。在我國,因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的干預集中體現在宏觀調控、市場管理及國土資源、資產管理三個方面,因此,我國的經濟行政法也就相應地由宏觀調控法、市場管理法及國土資源、資產管理法三個方面組合而成。

(一)宏觀調控法

宏觀調控法是規范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從總體上說,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活動包括國家經濟政策的制定和經濟政策的實施兩個方面,因此,宏觀調控法實際上包含了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制定行為的法律和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實施行為的法律兩個方面,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制定行為的法律主要是計劃法、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改善地區結構法、產業政策法、預算法、中國人民銀行法、農業法等,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實施行為的法律主要是稅法、價格法、金融法、投資法、財政法等。

(二)市場管理法

市場管理法是調整國家監督、管理市場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由于國家對市場的管理包括了對市場主體的管理、市場交易行為的管理和市場客體的管理,因而市場管理法也就相應地包括了管理市場主體的法律、管理市場行為的法律及管理市場客體的法律三個方面。其中管理市場主體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企業法、商業銀行法等規范市場主體的法律中有關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注冊登記管理的法律規范,管理市場行為的法律主要是反壟斷法、反對限制競爭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傾銷法、反補貼法、反價格欺詐法、反暴利法等,這部分法律是市場管理法的核心,而廣告法、證券交易法、房地產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則為規范市場客體的法律規范。需要提及的是,規范市場秩序的法律規范大多具有雙重法律性質,這種規范市場秩序法律的雙重法律屬性體現了國家在監管市場活動中行政法手段與民法手段的結合運用,因此,我們這里所講的市場管理法指的僅是規范國家權力監管市場活動的那部分法律規范。

篇6

(一)目前區域經濟發展形勢

1、區域經濟的亮點

如果用一句話來高度概括區域經濟發展的特點,可以說,在高位增長中促進不同區域的協調發展以及大力度地進行經濟轉型,是我國區域經濟的亮點。目前,這種協調與轉型出現以下特點。我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特征十分突出。但在我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過程中,區域經濟正在轉型與互動中促進協調,在各區域主體功能逐漸明確、到位的基礎上,大幅度提高整體發展水平。中央從區域經濟發展的整體戰略出發,協調發展的政策正在一步步完善。其推進思路是:東部地區在“率先發展”基礎上,繼續發揮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的作用,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持續推進西部大開發。應該說,各區域的主體功能對于整體的發展來說都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從推動局部區域的超常發展,到注重總體協調,這本身就是一個重大的戰略調整。站在這一角度理解新時期區域發展總體戰略,觀察2006年以協調發展為基調的各區域發展呈現出的不同走向與特色,我們認為,以科學發展觀為支撐的區域協調發展格局,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逐步清晰。

(二)分析探討區域經濟對銀行發展的影響

總體上看,區域經濟對城區銀行金融發展也產生了影響。金融資源配置不均衡性問題更加突出。由于貸款審批權限小、貸款項目少,在實行嚴格的貸款責任追究制度下信貸人員責任大、個人承擔風險高,加之上級行采取下達存款考核任務、提取二級準備金、對上存資金給予優惠利率等政策,這些因素促使欠發達地區基層行日益“重存輕貸”,直接導致欠發達地區資金的嚴重外流,資金供求的“剪刀差”逐漸加大,經濟發展的區域性差異日趨加大。二是降低基層銀行的資金利用效率和盈利水平。嚴格的規模限制,不僅不利于銀行資金效應的最大發揮,而且造成了經濟欠發達地區經濟發展后勁的明顯不足。三是弱化了城區銀行在縣域市場經濟中的作用和地位,導致地方政府對銀行給予地方經濟的支持逐漸失去信心,由此可能使地方政府對銀行的支持力度減弱甚至存在工作協調障礙。

二、銀行怎樣借助區域經濟實現持續發展

樹立全局意識,處理好整體和局部的關系,促進經濟的協調發展。當前城區銀行在經營戰略上進行了較大的調整,經營對象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大行業、大企業和高效益的項目上,這無疑符合利潤最大化的要求。但是我們不能片面為強化這一戰略而忽視了我國的國情、經濟金融的發展過程和當前的經濟現狀。在當前不發達區域迫切需要金融支持而國家金融體制改革又尚未到位的情況下,作為金融主體的國有城區銀行,在實施集約經營過程中,應特別謹慎市場的“取舍”,況且,現有的區域經濟與企業狀況也只是相對的,隨著國家對非公有制經濟支持力度的加強和經濟的發展,區域經濟與企業的強弱態勢也會發生轉換,這已被經濟發展實踐所證實。城區銀行應該根據不同區域的經濟發展狀況,妥善、合理的配置信貸資金,為各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縮小區域經濟差距作出應有的貢獻。通過對地方經濟的支持,獲得地方黨政部門認可,使之正確認識、看待、支持城區銀行改革,理解、尊重城區銀行按市場經濟規律、金融法則辦事,主動關心重視金融工作、幫助解決金融發展中的問題,為金融業的發展構建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樹立發展意識,處理好集權與放權的關系,合理確定貸款權限,完善授權授信制度。城區銀行在推行“三大”戰略的同時,應完善內部授權授信及比例管理制度,城區銀行二級分行應妥善銜接信貸授權和統一授信,不能忽視對縣域經濟的信貸投入,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應根據縣域城區銀行的管理水平、經營能力、風險控制能力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實事求是地合理配置信貸權限及貸款比例限額,適度下放信貸權限給縣級城區銀行。

三、銀行發展規劃需要注意的事項(應對區域經濟變化所產生的不良影響)

城區銀行業的發展核心是銀行和政府的關系和區域經濟發展的關系。銀行若想經營好,必須重在機制改革,尤其是傳統體制下轉型而成的銀行,更需要在體制、機制改革上下功夫,苦練內功,完善銀行的制度,改進技術水平,改善管理方式,要明確銀行是做什么的。客戶需求多樣化也是影響城區銀行發展的一個因素。自從銀行業的發展從產品層面上升到客戶需求層面后,金融產品和服務都是圍繞客戶需求來創新的,城區銀行需要在客戶需求的挖掘上多下功夫,根據客戶的需求來創新產品,滿足日益增長的需要。業態競爭對于城區銀行來說要定位準確,大銀行做大銀行的事情,小銀行做小銀行的事情,城區銀行要根據自身的現實條件進行約束,極大的改進城區銀行的管理和人才的問題。城區銀行要改進體制問題,要注意在銀行經營中,依法經營、合規操作是銀行一切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每一個銀行員工應盡的基本職責。合規文化建設是促進城區銀行各項業務健康快速發展的重要手段。推進合規文化建設,重點在于把合規經營理念貫穿到員工的日常行為之中,使之成為自覺的習慣;重點在于把立規建制的工作做實、做細,把操作風險管理的各項措施真正細化落實到每一個環節、每一個崗位、每一個節點。城區銀行在根據客戶需求提品方面要有一定的產品約束。要創造出了解客戶特點的產品。使產品能夠根據業務發展的狀況能夠較好的提供客戶服務。城區銀行要注重內外兼修,重在修煉內功。從銀行的信貸工作著手,逐步完善城區銀行的信貸調查流程,使信貸調查能夠真正的為城區銀行起到規避風險的作用。規避企業吃虧、銀行吃虧、政府吃虧、信貸調查有問題、未形成良性的體制等一系列問題,避免城區銀行成為“孤島”。

個人客戶是各城區銀行涉及面最廣泛的群體。城區銀行在進行個人銀行業務發展規劃時,要充分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對這一業務領域的經營管理、市場拓展、營銷組織和質量成本控制等工作進行規劃,認真分析市場現狀和預測發展動向。在保證傳統業務穩定發展的同時,積極推進銀行卡、個人消費信貸、個人住房信貸等業務。建立完善的個人銀行業務,對業務發展戰略、機構建設設置布局、新產品的開發與業務拓展方式等都要作出具體的規劃,使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建立個人銀行業務成本監控體系,要認真落實國家的有關利率管理規定和財務管理政策,嚴格成本控制,增強安全經營、有效經營的自律性,提高市場盈利水平。城區銀行的中間業務是與資產負債業務并駕齊驅的現代城區銀行業務,中間業務包括為企業提供信貸支持以外的結算業務、業務、信托業務、租賃業務、項目評估、財務顧問、信息咨詢、建設監理等綜合性的服務。隨著城區銀行轉軌步伐的加快,金融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中間業務的開展越來越受到各城區銀行的普遍重視,因此在制定城區銀行中長期發展規劃時,要做好中間業務發展規劃。各城區銀行都有其自身特點,都有自己的優勢業務,在制定發展規劃時就應該充分發揮其優勢,突出其特點,以促進其他業務的發展。例如建設銀行在制定中間業務發展規劃時,就應該依托長期從事固定資產投資管理這一基礎,以市場為導向,以滿足客戶的需求為宗旨,建立全方位、多層次、多功能的中間業務體系,不斷豐富業務種類,把建設銀行的金融服務從項目基本建設資金管理延伸到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確保傳統銀行業務與中間業務雙輪驅動,全面推動城區銀行業務的發展。財務管理工作是城區銀行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城區銀行在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時,一定要按照中央關于城區銀行要“強化集中統一管理,實行統一核算、統一調度資金、分級管理的財務制度”的精神,對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統一規劃,以達到建立以綜合業務經營計劃為主線,以經濟效益為中心,資金統一調度,資產負債合理安排,財務資源合理配置,監管有力的計劃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制度統一、集中核算、集中管理會計信息、有效監督的會計管理體制;建立高效快捷的清算匯劃體系,強化清算系統的市場服務功能。

四、銀行怎樣搶占區域市場份額

城區銀行市場呈現六大特點,一是,市場規模增長迅猛隨著城區銀行積極推進,銀行市場規模呈現快速增長態勢。城區銀行實現業務創新、提升品牌形象,提高綜合競爭能力的主要方式。二是,市場競爭日益激烈,隨著金融市場競爭的加劇,我國各城區銀行紛紛將金融創新列入銀行新的發展戰略,電子銀行業務的開展成為許多城區銀行實現金融業務創新的首選。三是,市場集中度偏高,銀行和招商銀行為主體的幾家金融機構,市場集中度很高。四是,客戶需求逐漸多樣化,客戶需求向多樣化、個性化方向發展。網上交易類業務已成為滿足部分客戶金融服務的主要內容,部分銀行已經開始試辦網上小額質押貸款、住房按揭貸款等授信業務。

五、銀行怎樣鞏固區域市場的地位銀行鞏固區域市場的地位要考慮到以下幾點

1、市場細分:市場如何細分?各細分市場的規模、增長率和毛利率如何?各細分市場的集中度如何?各細分市場的產品生命周期處于哪個階段?

2、客戶需求:目標客戶群體有哪些獨特的需求?目標客戶群體中誰是行動決策關鍵人?目標客戶群體有什么樣的行為特點?如何通過客戶需求制定適合的產品、價格、渠道和品牌戰略?

3、關鍵成功因素:行業中有哪些不同的成功模式?這些模式各自的關鍵成功因素是什么?哪個是最有利的成功模式?服務、創新還是效率?價值定位與盈利模式是什么?

4、競爭力分析:與競爭對手在關鍵因素上相比有什么優勢和劣勢?要培養什么核心競爭力?要建立什么樣的競爭優勢?如何規劃核心競爭力?總之,城區銀行的發展任重道遠,尚需政府、企業、社會等各個方面的共同努力,城區銀行在我國正處于發展階段,市場增長潛力較大,抓住機遇將占據市場競爭主動權,但是,如何有效地抓住機遇,首先必須實施城區銀行業務戰略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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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業自身經營管理問題經過長時間的歷程,相關的例子已經向我們證明,正確的對企業進行管理會使得企業的經濟發展取得更好的成效。對于我過的相關民營企業來說,采取家族式模式的有九成以上。然而,這樣的一種方式,在諸如聘用人才、進行相關組織都包含了家族思想。盡管這樣的方式對于建成民營企業有推動作用,在初期可以解決成本問題,同時使得企業凝聚力得到體現,但是當其發展到一定的程度之后,這樣的一種家族式方式會使得其難以有更加長遠的發展。在近段時間內,盡管部分的民營企業都進行了相關的轉變,然而對于一類概念的認知仍然是模棱兩可的地步,這樣使得相關問題的處理分不清楚。造成雖然作為企業家,對于現代化的概念不能做出完善的認知,無法形成一個專業的管理階層來處理民營企業諸方面的事情,讓自己一個人來決定整個企業的未來,促使相關決策得不到平衡,故此以來整個民營企業的未來就決定于企業家的個人手中,時間一長,這樣的管理理念就占據了主導地位,使得符合現代化的相關管理思想得不到體現,相信這也是當前民營企業進步緩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城市管理創新助推民營企業良性發展的策略

1.改進民營經濟政策促進發展市場環境必須提倡兩個方面的內容,即平等和自由競爭,然而要形成這樣的情況,地方行政機構就必須對現有的模式進行改革,不能過多的進行相關干涉,對不充分的地方進行補正,明白自己在整個過程中扮演的角色,履行自己的責任;除此之外對于壟斷問題也必須進行改善,不能形成一家獨大的情況,逐漸進行開放,追求社會經濟的最大化發展;同時讓國有企業的也進行相關的變化,進行重新的構建,將相關的管理制定規章制度,并且加強實力建設,使其在新生產業也能擁有競爭力;執政機構也需要改變自身對于民營企業的看法,讓自己能夠為其服務而不是過多的監督,增加其認知度,最終做到保證民營企業也能夠作為主力參與到社會的競爭中去,形成良性發展。

2.助推民營企業融資金融創新民營企業融資需要采用多元的方式來建立一個長期的制度。首先需要在各方面的貸款上面進行進一步的改善,同時對于民營企業來說,各類銀行應該對其建立更加牢靠的信任,并且制定相關的方法對其進行放貸。其次,可以采用捆綁發債的方法來對于民營企業進行幫助,這樣不僅可以解決企業的資金問題,還可以增進企業間的信任,在信貸機構之間成立債券工作組的方式來解決相關的問題。再者,進一步細化評定信用等級的制度,使得政府能夠參與其中,進一步完善各個部門之間信息平臺的建設工作,使得不同的金融機構能夠對于民營企業的當前狀況以及信用等級能夠及時的進行了解并且進行相應的幫助。應該試著像比較小的信貸機構尋求幫助,建立小型專門為民營企業提供貸款的組織,這樣可以幫助民營企業進行發展,加快上市的進程,并且不斷探索進行融資租賃的方式。最后,作為信貸機構必須不斷更新自己的理念和結構,只有這樣才能在對于民營企業存在的問題進行相應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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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韓陽 張偉偉 段金龍 哈爾濱商業大學金融學院 長春理工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黑龍江省財政廳

商業金融機構的碳金融產品支持(1)商業銀行綠色信貸支持,所謂綠色信貸,是指各種等金融機構依據國家政策,對研發和生產治污設施,從事生態保護與建設,開發及利用新能源,從事循環經濟生產、綠色制造和生態農業的企業或機構提供貸款扶持并實施優惠性的低利率,對污染企業的新建項目投資貸款和流動資金進行貸款額度限制并實施懲罰性高利率的政策。一方面銀行可以通過綠色信貸產品支持低碳經濟發展。另一方面,銀行也可以采取綠色貸款政策支持低碳經濟發展。銀行可以通過專項貸款的形式來支持可再生能源資產融資;提供給那些購買新型高效住房和投資于翻新、高能效設備以及低碳和綠色能源的零售銀行客戶群體相對市場更低的利率;還可以選擇通過覆蓋由傳統動力向低碳和綠色動力住房的轉換費用來提供抵押貸款。(2)碳項目應收賬款融資支持。由于低碳項目投資期限較長,貸款的流動性比較差。為提高貸款的流動性,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元氣購買可與的形式,按未來碳信用收益發放貸款。在一個基于項目的融資模式下,遠期購買合同可以作為貸款償還的保證。這種模式使得未來碳收益流能夠被提前回籠并運用與項目投資。(3)碳交付擔保。由于低碳項目從開發到減排單位交付的過程中一般都伴隨著極大的不確定性,投資者或借款人為降低風險可能會壓低減排單位的價格,從而不利于低碳項目的開發。為此,各大金融機構可以通過遠期合約形式給項目開發商提供一個最優的減排單位價格,為項目提供信用增級以及為一級市場開發商按約向二級市場上的賣家交付減排單位提供擔保,從而在提高項目開發商收益的同時,降低了投資者和貸款人的風險,有助于碳項目的推廣。(4)低碳保險支持。低碳保險一般包括兩類產品。一是根據低碳和環保相關特征制定的不同費率的產品,二是專門為清潔技術和減排活動設計的產品。金融機構可以通過提供相應的保險產品來幫助企業在減排交易和低碳項目中應對碳的價格波動,進而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5)低碳證券支持。相關金融機構可以以碳信用的未來價格為基礎發行債券或其他資本工具。以債券為例,碳價格越高,投資者所獲得的票息回報也就越高。這些債券可以針對那些尋求“親環境型投資”的機構或個人投資者,將所募集到的資金投資于低碳項目的開發一獲取更高的碳信用。

公共和商業銀行的碳基金支持。所謂碳基金(CarbonFunds),是促進項目市場發展的一種集合投資計劃,將來自政府、投資銀行、企業等各類投資者的資金集合起來,用于在全球建立環保項目,并購買項目簽發的減排單位,待項目完成后,以減排單位或現金的形式回報投資者。(1)國際組織和國家碳基金。以世界銀行為代表的國際組織,主要投資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和聯合履行項目,這些項目均有助于溫室氣體減排,但卻因為風險、投資期長,商業銀行等私人投資者不愿意進行投資。為推動碳市場的發展,減少發展中國家的貧困并使其實現可持續發展,一些國際組織可以發行國家的碳基金,來推動低碳項目市場的形成和發展。除國際組織外,一些國家政府也可以設立碳基金。這方面在國外已經具有了成熟的經驗。英國碳基金于2001年設立,旨在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的同時促進低碳技術的研發和商業化。荷蘭銀行也有一個政府主導的,始于1995年的綠色基金活動。通過購買綠色基金的股份或者投資于一家綠色銀行,市民可以免于繳納資本利得稅并在個人所得稅上獲得折扣。投資者因此可以接受更低的投資收益率,而銀行就以以更低的貸款利率借款給環保友好型項目。(2)商業銀行發行的碳基金。商業銀行發行的碳基金,可以將投資者分散的資金集中起來,由專業的團隊投資于碳市場,并將投資收益按投資者投資份額分配給投資者,是從碳市場發展中獲利的一種金融創新。目前國際市場上存在的商業銀行的碳基金主要包括綠色投資基金和綠色基金兩大類。如瑞銀股權基金,其大部分資產都投資于生態社會的領先企業,余下的則投給生態創新項目和企業。通過在傳統投資策略的基礎上增加低碳和環保內容,該基金在生態創新領域大量投資在新興且有前途的技術上,如燃料電池技術、郵寄超市運營和水質改善項目等。(3)碳指數基金。碳指數基金是以碳指數為投資對象的基金,指數包括公開上市的低碳經濟或環保股票指數,或者與其他氣候變化和環保相關的指數。

以匯豐銀行推出的匯豐全球氣候變化基準指數(HSBCGlobalClimateChangeBenchmarkIndex)為例,該指數包括氣候變化指數、清潔能源產品指數、能源效率指數以及廢水、氣、物處理指數四個子指數。該指數旨在反應和追蹤在應對氣候變化過程中獲益企業的股價。碳金融市場的支持。碳金融市場的參與主體非常廣泛,不僅包括受排放約束的企業或國家,減排項目的開發者、政府主導的碳基金、私人企業、交易所,也包括國際組織、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等金融機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碳金融市場的形成不僅為上述參與主體提供了各種碳金融工具交易的場所,更是促進了市場流動性的提高,提供結構性產品來滿足最終使用者的風險管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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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建筑經濟在我國國民經濟發展中起著重要的主導地位,對高質量完成建筑任務、加大社會勞動力再就業崗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增加創造經濟效益能力,使公有制經濟獲得更多經濟利潤與發展空間,提高國民經濟整體收入水平,為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一個高效的發展平臺。同時加強公有制建筑經濟的發展力度對于私有制建筑經濟也有較強的促進和提升作用。

(二)私營建筑經濟的作用

私營建筑經濟是我國建筑行業市場在長期不斷發展與深化的結果,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加強私營建筑經濟的發展對提升競爭實力具有積極意義。私營建筑經濟不僅可以促進建筑行業經濟市場的有效管理,還可以規范社會主義建筑市場發展秩序,能夠有效地促進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緩解城鎮就業壓力,提升農村勞動力人口自身素質,加速農村人口合理轉移,有效地解決了國家人口剩余勞動力的問題。私營建筑經濟對公有制建筑經濟的改革深化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與我國公有制建筑經濟共同發展、相輔相成。我國建筑經濟發展的現階段仍然是公有制建筑經濟為主體,公有制建筑經濟在發展中存在諸多問題,影響了建筑企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而私營建筑行業在市場經濟上的激烈競爭,使得私營建筑經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公有制建筑經濟的一系列不正當市場操作行為,強化了建筑行業的市場經營管理制度。

二、我國建筑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國有建筑經濟存在的問題

國有建筑經濟的主要問題是一部分建筑企業管理層損公肥私行為嚴重,阻礙了建筑經濟的發展。一些國有建筑企業高層管理者以經濟改制為名義,對國有資產進行重組,將新成立的建筑公司的管控權移交給自己或親屬,將利益豐厚的建筑項目交給重組后的新公司來完成,在進行利潤分配時,將多數利益分配給自己或親屬,嚴重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浪費,使國有資產變成私有資產。一些國有建筑企業的項目領導者不顧企業的生存與發展,經營現象混亂,大肆貪污,牟取私利。

(二)私營建筑經濟存在的問題

私營建筑經濟主要存在兩個問題,缺乏有利的法制環境和經營規模小。我國目前建筑行業經濟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完善,私營建筑企業經常受到建筑相關管理部門亂收費、亂罰款等處罰行為,沒有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私營建筑企業的發展規模不大,經營形式單一,分布零散,缺乏抵御風險的實力,加上現階段我國建筑行業整體處于發展低迷狀態,建筑項目所需資金數額龐大,使得私營建筑企業融資渠道縮小,融資能力相對較弱,追求短期利益,不考慮企業長期發展規劃。

(三)建筑經濟管理理念薄弱

目前我國大多數的建筑企業管理者缺乏積極的經濟管理意識,管理理念相對比較落后,對建筑經濟成本的管理缺乏一定的預見性,沒有進行合理、有效的成本預算管理與風險管理,通常是在出現了問題之后才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一些管理者在建筑企業的運營發展過程中,目光比較短淺,僅對現階段的經營狀況進行分析,沒有隨著建筑工程項目的開展與發展情況進行動態經濟管理,缺乏動態管理意識。缺乏全面性成本管理觀念,管理者只對建筑材料、施工人員工資進行成本管理,對因工程質量問題返工、設計發生變化而造成的隱性成本缺乏系統全面的管理。沒有建立高素質的建筑經濟管理人才隊伍,缺乏專業管理知識、自我學習意識,自身的責任心不強,一旦出現了問題,企業管理者相互推卸責任的現象普遍存在,我國現有的建筑經濟企業管理者人才隊伍還無法及時跟上時代的發展步伐,建筑經濟管理水平相對比較滯后。

(四)技術水平落后,市場開拓能力較差

我國建筑行業技術水平還比較落后,一些建筑企業缺乏專業的建筑設備和技術手段,自動化水平較低。建筑企業往往是勞動密集型的發展規模,將更多的資金成本浪費在人力成本上,缺乏對技術創新的投入,不重視高技術人才的積累和培養,技術創新能力較差,不利于建筑市場的開拓,產品質量、顧客滿意度有待提高,影響了企業的經濟效益。同時,與國際同行業的競爭能力較弱,在對外發展的過程中問題重重,面對嚴峻挑戰的競爭形勢應對能力較弱,無法有效地與全球化建筑行業市場經濟的發展趨勢相融合。

三、加強我國建筑經濟發展的可行性建議

(一)深化國有建筑企業改革

我國應深化國有建筑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將產權制度作為國有大中型建筑企業改革的重點,積極探索公有制多元化有效實現形式,把握改革指導思想,推動國有建筑企業產權的多元化形式,大力發展國有、集體、個人等多種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形式。明確國有企業產權,不斷吸收借鑒國內外先進、成熟的改革經驗,結合我國建筑行業實際情況,組建股份制合作制經濟,對國有小型建筑企業進行合作、兼并、股份制等形式,將小企業轉變為大企業,不斷壯大發展規模,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加強建筑企業實力。加強對國有建筑經濟的監管力度,通過內部監管與外部監管相結合的形式,有效提高工程質量,落實相關建筑經濟發展政策,防范國有企業管理者的行為,促使國有建筑企業健康發展,為我國私營建筑經濟提供一個有效的發展空間,增強我國國民整體經濟發展力量。

(二)大力發展私營建筑經濟

私營建筑經濟的發展對我國市場經濟快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通過對私營建筑經濟的轉變認識,正確處理好我國國有建筑經濟與私營建筑經濟之間的復雜關系,要深刻了解到國有建筑經濟與私營建筑經濟之間并非是相互排斥的關系,而是相互補充、共同促進的關系。加強法制建設,通過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規保護私營建筑企業的合法權益,為私營建筑企業創造一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提供全面的指導服務,改變單一的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市場資源配置的導向作用,調整產業結構,提高私營建筑經濟的發展水平。鼓勵私營建筑企業的發展規模逐漸向公司化、集團化模式發展,提高經濟實力,促使我國建筑經濟的發展狀況更為穩定、持續。

(三)加強建筑經濟管理理念建設

對建筑經濟管理要具有前瞻性的意識,采取有效、合理的建筑成本預算管理與風險管理工作,堅持以預防為主的管理理念,對將要出現的問題具有預見性,并及時采取風險預防措施,減少由于風險防范應急預案不足帶來的經濟損失。定期對建筑工程的初始投建、施工、竣工收尾等全過程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將經濟成本的預算管理觀念貫穿于整個建筑工程中,確保經濟管理真正落實到工程項目的動態發展中。加強建筑企業各部門之間的配合,優化資源配置水平,把建筑成本控制到最低點。

(四)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建筑技術水平

我國建筑企業應加強經濟管理人才的引進制度,定期對經濟管理人才進行理論知識培訓,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加強實踐管理能力。經常組織參與建筑經濟發展講座活動,與其他企業相互溝通、討論、學習,借用互聯網系統,廣泛搜集信息,及時跟蹤、掌握我國政府經濟政策動態和國內外建筑行業的市場發展形勢。與時俱進,根據建筑行業經濟變化不斷調整經營戰略,吸引就有新技術、新材料的國際企業合作,積極發展國際市場,提高建筑技術水平,降低企業運營成本,不斷推動建筑行業走向規模化、國際化,提升建筑經濟在國民經濟的占有率。

(五)積極發展國際建筑經濟市場

我國國內建筑經濟行業應積極發展國際市場,調整企業戰略結構,擴寬經營渠道,通過工程、貿易、勞務等與境外建筑企業相結合的經營發展模式,提高我國建筑企業的發展規模、資金實力和經營管理水平。國內建筑企業還可以與我國其他行業強強聯合,走向全國,利用國內相對低成本的勞動力優勢吸引國際企業合作。或者與國際具備先進科學技術、新型材料的知名建筑承包商共同合作,增加相關科技投入量,共同發展國際經濟市場,有效的應對市場經濟變化莫測的發展趨勢,提高國際市場競爭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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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紀80年代我國開展經濟法研究以來,經濟法學者對經濟法的特征作了較為深入的研究。審視當前經濟法學界,大部分的經濟法學者僅僅運用傳統的法學分析方法,通過經濟法與傳統法律部門的比較,試圖揭示經濟法的特征。然而,畢竟經濟法是一門與傳統法律部門差異極大的法律部門,這樣的研究方法有它固有的局限性,唯有將經濟法置于整個市場經濟,并將其與經濟學的經典理論緊密結合,才能更加深刻地揭示經濟法的特征。

分析經濟法規群的共同特點,筆者認為經濟性是而且應該成為經濟法的本質特征。本文將從三個方面對經濟法的經濟性進行論述,這也是筆者的一點思考。

一、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性

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我們可以將其歸納為市場主體調控關系,市場秩序調控關系,宏觀經濟調控關系以及社會分配關系。

從市場主體調控關系來看,國家為了維護市場的有效運行和整體利益,通過市場準入制度等制度,對市場主體進行經濟調控。以《商業銀行法》為例,商業銀行在金融市場上主要經營負債業務、資產業務和中間業務,由于金融業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安全至關重要,為了保障商業銀行的安全性,國家對商業銀行的設立規定了極為嚴格的準入條件。《商業銀行法》第13條以嚴格的準入制度對金融業做出了調整。商業銀行在設立后仍要受到持續調控,由于商業銀行主要是經營負債業務,負債率就是一個極為關鍵的問題。針對這一問題,新《巴塞爾協議》做出明確規定,要求各成員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高于8%。我國也根據這一協議做出了相應的要求。這些規定無不顯示出經濟法對現代經濟關系的積極調控,也可以說,正是由于這些經濟關系的重要性,才引發了國家通過經濟法進行有效的調控。

此外,國家為實現一定的產業布局調整以及社會公平目標,也經常通過產業政策、再分配政策、財政政策等對經濟發生作用。這在日本等發達國家集中表現為《產業政策法》《結構不景氣法》等法規。無論是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哪一方面,源于經濟法的產生正是客觀經濟關系出現而傳統的民法、行政法都無力調控,它們天生就具有強烈的經濟性,這也內在地決定了經濟法具有經濟性,并且經濟性理應成為經濟法的本質特征。

二、經濟法調整工具的經濟性

經濟法的發展與干預主義的出現密切相關。干預主義的經濟學基礎是凱恩斯主義。但干預主義并沒有提出可供操作的干預經濟的調控工具。隨著西方市場經濟以及經濟學理論的發展,西方國家逐漸提出了操作性極強的調控工具。

以國家對壟斷的干預為例,由競爭引起的壟斷,反過來又必然妨礙、限制甚至消滅競爭,最終使市場機制遭到破壞。為維護市場機制的健康運行,通過經濟法限制壟斷成為必然的選擇,但何時該由國家介入呢?在微觀經濟學理論中,市場結構區分為完全競爭市場、壟斷競爭市場、寡頭市場和壟斷市場。當競爭使得市場集中到一定程度后,就會出現壟斷。衡量市場集中度有幾種經典的指標,譬如四企業集中度(CR4)、赫芬達爾-赫希曼指數(HHI指數)以及熵指數(entropindex,EI)。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采取了HHI指數作為判斷企業收購行為是否構成了壟斷威脅,國家是否應當進行干預。根據微觀經濟學理論:

聯邦貿易委員會要求意圖實施兼并的企業必須提供該企業以及其競爭企業的市場占有率,接著由該委員會計算兼并前與兼并后的HHI指數值的差值,倘若這個差值達到兼并法則規定的數值,聯邦貿易委員會隨即根據反壟斷法作出允許或者不允許企業兼并的決定。運用HHI指數進行壟斷的認定有一個相當典型的案例,即可口可樂與百事可樂的兼并較量。倘若允許可口可樂和百事可樂實施兼并,將使兼并后的HHI值嚴重超過法則規定。

在美國反壟斷法的實施過程中,經濟學的工具被運用于判定壟斷與否的標準,而反壟斷法被稱為“經濟憲法”,是經濟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法的調控工具具有濃厚的經濟性,其數據完全來自真實的市場經濟運行過程,而諸如HHI指數之類的調控指數最先純粹是經濟性的指標,而后才引入了經濟法的領域,故而經濟性成為經濟法的特征自然而然,并且應該成為經濟法的本質特征。

三、專業技術規范的引入

經濟法的重要表現,是經濟法往往把經濟制度、經濟活動的內容和要求直接規定為法律。直接賦予經濟規則以法律效力,也意味著經濟法具有專業性。在我國經濟法的法律框架之中,存在相當多的專業性技術規范。在經濟法的各個領域內,我們可以很容易地找出此類規范。譬如房地產法中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會計法中的《企業會計準則》。這類規范產生的目的帶有極強的經濟目的性,來源于對市場交易關系、結算關系進行規制的需要,顯然這些社會關系具有強烈的經濟性。故而從經濟法對專業技術規范的引入也反映出經濟法的經濟性特征。

以上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控工具以及專業技術規范的引入三個方面進行分析,并適當運用了經濟學的分析工具,對經濟法的經濟性著重論述,深化了對經濟性這一特征的理性認識。當然,經濟法仍具有諸如政策性、綜合性、回應性、指導性、后現代性等特征,但與經濟性相較而言,其他對其特征的表述均是第二位的,或可稱為經濟法的區別特征,但畢竟不是本質特征。因此,經濟性是經濟法的本質特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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