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3-05 10: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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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面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的隱患排查和治理以礦井為單位進行,各礦礦長對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和治理負直接責任。
各礦井要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發現存在重大隱患,要立即停止生產,并向煤礦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三條礦井有重大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本實施辦法所稱重大隱患是指《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15種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詳見安監總煤礦字〔200*〕133號文件《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以及*礦務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資料匯編中所列的重大隱患。*礦務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資料匯編中所列的主要隱患,按一般隱患的要求進行排查、整改。
第四條集團公司安全監察部、集團公司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監察部,以及集團公司駐礦(處)安全監察處,對所屬礦井的重大隱患負有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定期監察的職責。
第二章隱患排查
第五條各礦井要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制度,健全各級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的的責任制,組織職工發現和排除隱患。
1、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各礦礦長,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負全面責任。應當每月組織一次由相關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工參加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對查出的隱患要登記建檔。要定期聽取有關人員及部門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的匯報,督促和檢查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計劃和資金的落實,組織健全機構、配備人員、組織制定崗位責任制,主持召集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辦公會及工作會議,及時作出決策和下達指令。
2、集團公司和礦總工程師,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負技術領導責任,負責組織制定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負責配備技術力量,確定崗位責任、開展科研攻關、推廣應用新技術,組織安技措資金計劃,參加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
3、集團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和各礦的礦長,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負直接領導責任;各礦分管副礦長協助礦長開展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對此項工作的開展負有同等責任。負責組織實施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計劃,監督檢查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整改隱患的各項措施,參加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
4、集團公司和礦分管的副總工程師,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制定、審批和落實整改隱患的安全技術措施,參加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
5、集團公司安全監察部部長和駐礦安全監察處副處長,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監察責任;集團公司安全監察部分管副部長、總工程師,對各自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有安全監察直接責任。負責監督檢查本企業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和業務保安責任制的履行情況,參加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跟蹤落實隱患的現場整改情況,對各自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實行閉合管理,并建立和保管好安全生產隱患整改臺賬。
集團公司安全監察部總工程師、駐礦安全監察處技術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技術監察責任。專兼職安監人員要按三大規程及有關文件規定,認真排查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跟蹤安全生產隱患整改,認真檢查整改隱患的各項措施執行情況,嚴格把關。
6、集團公司生產技術部和礦生產技術管理部門,是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實施整改的主要機構,對隱患排查、整改負生產技術管理責任。具體負責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定具體整改方案、指導整改方案的實施以及現場整改過程中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
7、基層區隊的區隊長,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負全面責任。每天組織一次對本區隊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進行及時整改,對排查出來的安全生產隱患要登記建檔,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匯報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況。
8、基層區隊的技術負責人,對本區隊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技術管理直接責任。負責編制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術措施,現場指導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
9、基層區隊的班組
長,對本班組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改負直接責任。作業前,必須認真排查本班組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安全生產隱患,提出在工作過程中應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產過程中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認真加以解決;對依靠本班組力量無法進行整改,或一時不能徹底整改的安全生產隱患,必須及時向區隊以及礦調度室匯報。
10、基層區隊的現場作業人員,對所在崗位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責。必須每班排查本崗位安全隱患,對排查出來的安全生產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須及時向班組長和區隊帶班干部進行匯報,同時,在現場作業過程中,必須無條件接受各級領導及安全管理人員交辦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任務,并按要求完成隱患整改工作。
第三章隱患的分級管理和監控
第六條對煤礦的安全生產隱患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和監控。
集團公司生產技術部在每月5日前,各礦井分管部門要在每月25日前,按照以往對十害專管的要求,從采煤、掘進、機電、運輸和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管理、水文地質、沖擊地壓、其它等十大方面,對安全隱患進行一次徹底排查,對所排查出來的各類隱患按照下述方法進行分類和定級,并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即:需要地方政府或省政府及部門協調解決的安全隱患為a類,需要集團公司幫助解決的安全隱患為b類,屬于礦安排解決的安全隱患為c類,屬于區隊自身解決的安全隱患為d類;按照其危害程度和隱患的性質不同,分為:特別嚴重、嚴重、中等、一般、較輕5個等級。在填報安全生產隱患匯總表時,要按照隱患的類別、危害的程度和隱患的專業類別,依照a類、b類、c類、d類的先后順序依次進行填報;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分別填入各自的匯總表,以明確區分。煤礦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排查和整改情況匯總表,要及時報送相關領導和部門,并及時下發到基層相關單位。對不屬于上述兩類煤礦安全隱患的其他安全生產關鍵問題,仍按現行的相關規定,經梳理后專門填寫安全生產關鍵預報表,分別報集團公司安全監察部和生產技術部;屬于基本建設工程的,要同時報送規劃部。
集團公司安監部負責跟蹤督查b類隱患,并協調省或地方政府及部門解決a類隱患。
一般隱患由礦長指定隱患整改責任人,責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對限期整改的隱患,由整改責任人負責監督檢查和整改驗收,驗收合格后報礦長審核簽字備案。
重大隱患由各礦礦長組織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整改的內容、資金、期限、下井人數、整改作業范圍,并組織實施。整改項目結束后,由礦長按照重大隱患的整改驗收標準組織自檢。
礦井重大隱患自檢合格后,要及時向集團公司公司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以及當地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部門進行報告。申請報告應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內容、項目和自檢結果,并有煤礦主要負責人簽署的驗收意見。
第七條集團公司和各礦井必須建立正常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活動制度。集團公司和各礦井按照季度和月度分別召開一次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分析會,每季度的第一個月可將季度和月度排查分析會合并進行。各礦井的采煤、掘進、機電、運輸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水文地質、沖擊地壓及其它相關方面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每周要與安監部門一起召開一次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分析會;區隊每天要分析一次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情況。每次會議都要有原始記錄。
第八條集團公司和各礦兩級安全監察部門要建立隱患整改檔案,對各類隱患實行“誰排查、誰簽字,誰整改、誰簽字,誰驗收、誰簽字”的閉合管理。
每月底,集團公司、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監察部門,以及駐礦安全監察處,要將本單位當月安全隱患的整改情況及時反饋給集團公司以及本單位的相關領導和部門。對重大安全隱患沒有按期進行整改的,先停產整頓,再按照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第四章隱患的建檔和上報
第九條集團公司安全監察部、駐礦安全監察處對查出的安全隱患,要及時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或安全監察意見書,并跟蹤落實隱患整改的情況;對未按期完成隱患處理或因安全隱患處理不當而造成事故的,要依照責任追究等相關文件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各單位安全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所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的跟蹤落實,及時進行統計匯總,實行檔案化閉合管理。安全隱患排查及整改情況檔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安全隱患的名稱和種類(類別)、危害程度、產生的原因和現狀、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的單位和整改責任人、組織和參加整改驗收的人員、整改結果等內容。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xx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各部門、各單位和外委施工單位。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隱患(以下簡稱隱患),是指生產和輔助生產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基建過程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產隱患分為一般隱患和重大隱患。一般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建設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職責權限。
一、公司總經理對所屬各生產、建設單位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全面負責。
二、各二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全面負責。各分管礦(廠)長、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
三、公司安全監察部監督檢大隱患的整改治理進度。公司其他業務部門負責實施本職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
四、各駐礦、廠、處安監處(站)協助各二級單位負責人監管安全生產隱患的日常監管工作,落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治理制度。
第五條生產、建設單位將生產、建設項目、場所、工程發包、設備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嚴禁以包代管。生產、建設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安全生產隱患,均有權向公司安全監察部和有關業務部門報告。執行公司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
安全監察部接到隱患報告后,要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業務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并跟蹤到隱患得到治理。
第七條隱患排查與治理所需的資金由公司及二級單位從專項資金中解決,要保證有充足的資金整改治理隱患并落實到位。
第八條安全生產隱患分級。
隱患分級:按隱患的嚴重程度、解決難易程度不同,將隱患分為a、b、c三級。
a級:難度大,礦(廠)、部解決不了,須經集團公司解決的隱患。
b級:難度較大,科(隊)、車間(工段)解決不了,須經礦(廠)、處解決的隱患。
c級:由科(隊)、車間(工段)和生產業務部門可以解決的隱患。
第九條安全生產隱患確認與上報。
一、各二級單位每月一日前要將上月的a、b級隱患呈報公司安監部,并提出整改意見,經安監部確認安全隱患后,每月將隱患報表上報集團公司和地方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并負責督察治理進度。
二、隱患在未治理完成前必須每次都報,直至隱患整改治理完成,對于不報隱患的單位,公司不安排安技措費用。
第十條安全生產隱患整改。
一、隱患整改貫徹分級負責,責任落實的原則,公司總經理、礦(廠)長全面負責;分管經理、分管礦(廠)長、各級總工程師組織各業務部門對隱患要抓緊整改,做到五落實,既項目落實、設備材料落實、資金落實、時間進度落實、責任落實。
二、對于一般隱患,由各單位(車間、廠、科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于重大隱患,要制定并實施隱患治理方案。重大隱患治理方案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 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生產、建設單位在隱患治理過程中,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使用。
四、公司各單位要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要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情況時,要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
五、公司安監部及各駐礦、廠、處安監處(站)要對隱患進行跟蹤監督檢查,直至隱患徹底整改解決或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一條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對當時不能立即排除的隱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決。對隱患無防范措施的場所或單位,要堅決予以停產整改。
三、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職責
四、隱患排查治理和危險源監控制度
五、村級安全生產監管網絡圖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一、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各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組織地經常性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對本轄區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情況開展全方位的監督檢查。
三、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采取集中巡查和個人分工負責的形式,每月開展一次安全檢查。遇特殊情況和重大節假日重點安排監督檢查。
四、監督檢查人員在每次檢查時,做好檢查記錄,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進行整改。
五、配合上級主管部門開展好綜合或專項的監督檢查。
六、執行重大問題報告制度,領導小組對監督檢查情況、重大問題落實整改措施的情況應及時向**委會辦公室報告。
安全生產例會制度
1、村級例會由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召集,支部、村委員會成員參加,原則上與計生例會同步召開(每月1號),季度例會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全體成員參加,也可根據各時期安全生產的特點、重點確定參會人員。
2、例會著重通報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落實隱患整改的督辦措施,報告上次安委會隱患整改工作情況。
3、對例會研究解決的問題和本月工作開展情況,安全信息員根據會議情況填好《村級安全工作手冊》、填寫月報表上報**委會辦公室。
隱患排查治理和危險源監控制度
1、建立和完善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險源分級監控臺帳,對安全隱患、重大危險源實施重點監督管理。
2、完善安全隱患普查、登記、銷號、建檔機制。對檢查中發現和上級主管部門指出的安全隱患和問題,要制定治理措施、落實整改責任人限期整改,并加強跟蹤檢查,直至隱患消除,對因故不能及時整改到位的,要落實預警措施。
3、按月上報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險源分級監控信息,積極推廣和采用安全生產信息管理系統軟件來實現對安全生產各種基礎信息的上報、收集、匯總、統計、歸檔,建立和逐步健全各種隱患、危險源和各種基礎信息的數據庫。
4、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對拒不整改隱患、不落實安全管理措施的行為予以制止,情節特別嚴重的報**委會處理。
主要負責人職責
1、落實安全生產有關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委會下達的安全生產目標任務的圓滿完成。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所需的經費。
4、督促、檢查轄區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7、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培訓,全面提高轄區內村(居)民的安全生產法律意識。、
安全信息員職責
1、負責本村范圍內安全生產的日常管理工作。
2、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制度、應急救援預案、責任制等的擬訂。
3、及時如實上報各種報表資料。
4、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資料地規范管理。
5、按時參加上級主管部門各項業務知識培訓,努力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村級安全生產監管網絡圖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組長:
村級安全員:×××
包組村干部
包組村干部
包組村干部
組級信員員
組級信息員
組級信息員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和各部門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包括對相關方在企業工作的場所、作業活動隱患排查治理進行監督。
三.責任分工
1.公司總經理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2.各部門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
4.各級專業管理人員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專業隱患排查工作負責;
5.崗位員工(包括:實習、勞務派遣人員)對本崗位區域內的隱含排查工作負責。
四.定義
1.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公司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2.隱患等級:本公司將隱患分為一般和重大事故兩個隱患等級:
(1)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不需要停產由部門負責人或班組長等有關人員組織立即整改的隱患。
(2)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由企業負責任人組織制定并實施隱患治理方案,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
五.工作要求
1.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管理人員或安全部和有關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立即核實并按照職責分工通知責任部門組織落實整改并記錄備查。
2.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等發包、出租的,協議簽訂部門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協議簽訂部門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3.在發生可能危及職工人身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4.公司及各部門按要求開展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各層級在安全隱患排查后于24小時內將排查結果上傳信息系統。
5.各層級排查出重大隱患必須立即采取臨時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同時通知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主要負責人。
6.各層級按照規定對相關隱患進行響應,相關責任人根據具體情況發出明確的指令,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按時整改閉合驗證。
7.各層級每季度對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進行總結。
8.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定期對各部門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考核。
六.管理內容和工作程序
1.隱患排查范圍
(1)企業生產經營的所有場所、設備設施;
(2)各崗位的作業活動,包括被派遣人員;
(3)相關方在企業現場的作業場所、作業活動等。
2.隱患排查
(1)崗位員工每天對工作區域內進行隱患排查。
(2)各級專業人員和班組長每周對責任區域開展一次隱患排查。
(3)各部門負責人每月對本部門負責的管理范圍開展一次全面隱患排查。
(4)隱患排查領導小組每月開展一次公司范圍內的隱患排查工作。
(5)現場排查時應留有當時有關隱患的影像資料,針對高風險工序應加大排查頻次。排查工作按照“誰排查、誰上傳”的原則及時上傳至信息系統。
3.隱患登記。
公司及各部門應按要求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各層級在安全隱患排查后于24小時內將排查結果上傳信息系統。
4.隱患評估。
(1)事故隱患評估由安全隱患責任部門相關管理人員、專業技術隊伍人員應參加。應對安全隱患的類別等級、安全隱患產生的原因(技術原因、管理原因等)、安全隱患是否采取了臨時性控制措施、是否能采取根治措施等作出分析。
(2)重大隱患在事故隱患分析時,應進行現狀評估并形成安全隱患分析和現狀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內容應包括安全隱患的現狀(包括時間、地點、現象或檢測數據、現場是否已經采取臨時措施等內容),安全隱患發生的原因,安全隱患嚴重程度和發展趨勢,安全隱患治理的措施建議,根據分析的結果,提出安全隱患治理的具體措施方案建議。
5.隱患報告。
(1)發現隱患一般采用逐級報告的方法,即員工報各部門(車間)領導或公司安全員。特殊情況或一般情況下能即時排除的安全生產隱患可采用口頭報告的形式報告。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要采取書面報告的形式,報告人要把隱患地點﹑事故隱患內容﹑擬采取措施建議﹑報告人姓名﹑報告接受人姓名、報告時間等寫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一份部門自己留底備查。
(2)企業發現下列事故隱患應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
1)無法及時消除并可能危及社會公共安全的,應當立即將事故隱患的現狀、形成原因、危害后果和影響范圍等情況,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并與事故隱患所在區、縣政府有關部門對接應急預案,落實風險防控措施;
2)外部因素可能造成本單位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制止措施,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生產經營單位未立即采取制止措施和報告的,應承擔相應的治理責任;
3)確需政府協調解決的,應當立即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并提出需要協調解決的事項。
6.隱患監控。
建立重大隱患治理監控制度,對正在治理中的重大隱患,要根據職責分工明確監控職責,采取監控措施防止事故發生。隱患治理過程中應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在無法保證安全的情況下,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相關人員,設置警示標識,停止使用。
7.隱患治理。
(1)一般隱患由隱患責任部門落實整改負責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工作。隱患未消除前,各責任人員應當制定臨時的安全措施,保證在隱患消除前不發生各類安全事故。可以暫停使用相應的設施、設備和場所,直至消除隱患。
(2)重大隱患由總經理簽發隱患整改意見。按照整改意見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資金。
(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的安全生產隱患由總經理負責組織完成整改工作并將整改結果及時報政府相關部門。
8.隱患驗收。
按照“誰提出、誰驗收”的原則組織隱患驗收工作。一般事故隱患治理完成后應由部門負責人或安全管理部門進行驗證,確認整改合格后應在信息系統上予以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成后應由總經理或分管的副總經理組織驗收,確認整改合格后,有安全管理部門在信息系統上予以消除。
七.其他要求
1.隱患整改檔案管理
(1)公司對安全生產隱患檢查,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安全部門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根據要求進行統計,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隱患檢查及整改工作。
黨組對燃氣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督導檢查工作高度重視,成立了燃氣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專項督導檢查小組,由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任組長,燃氣熱力安全檢查監督站主任任副組長,燃氣熱力安全檢查監督站科員、任成員,全面負責全縣燃氣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督導檢查工作。
二、聘請安全專家
按照《省燃氣管理條例》和《省燃氣安全檢查監督辦法》要求,切實履行保障燃氣領域安全,聘請誠泰安全技術咨詢有限公司燃氣安全專家充實檢查力量,全程參與燃氣安全生產督導檢查,排查燃氣安全隱患,指導企業加強安全管理。
三、檢查主要內容
著重對各燃氣企業“三到位”(應急預案管理到位、應急演練到位、安全生產培訓到位)情況進行檢查,對各企業隱患排查整治記錄、燃氣安全設施運行、泄露報警系統、靜電防雷檢測等情況進行檢查,對用戶安全用氣宣傳指導、巡查記錄等情況進行檢查。
四、督導檢查方式
檢查中充分尊重專家意見,執法人員根據專家建議下達燃氣安全隱患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相關企業于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并按時向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報送整改報告。將組織人員及時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形成安全隱患檢查、整改、驗收閉環管理。
第一條我標段項目經理是隱患排查治理是責任主體,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治理負直接責任。每月至少組織一次由安全部及、工程技術人員和各部門負責人等參加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
第二條組織認真查找安全生產工作和隱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針對我標段工程特點,有針對性的對人員防護、高空作業、隧道作業、鄰近營業線作業、臨時用電等進行排查,掌握事故發生的部位、環節、原因、特點及規律,舉一反三,制定并落實措施,預防和杜絕類似事故的重復發生。對查出的隱患制定整改方案,確定整改項目、整改目標、整改期限、整改作業范圍、從事整改的作業人員,落實整改責任人、資金,安全技術措施、復查人員及應急預案。
第三條各部門、施工班組在接到安全部下發的隱患整改通知書后,在三日內及時進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上報整改計劃及完成日期。安全部進行跟蹤排查,落實責任,對隱患的掛牌督辦、監控,實現閉合管理。
第四條安全部具體負責日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工作。每周不少于1次的組織各部門人員分工排查治理隱患。查出的隱患要登記建檔,分級進行掛牌督辦。安全部負責下發整改通知書并予以追蹤認真整改,對經復查確認整改完備的隱患進行及時銷號,整改一個,銷號一個,對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條現場各管區專職安全員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發現存在重大危險源隱患,立即停止生產,并立即向分管副經理報告。
第六條一般隱患由分管安全安質部指定整改責任人,負責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對期限整改的隱患,由整改責任人負責監督檢查和整改驗收,驗收合格后報安質部審核簽字備案。
第七條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作業隊,要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加強跟蹤督促并到期復查。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隱患作業隊暫時停工,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后方可復工。
第八條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納入考核的重要內容,對隱患拒不整改的或到達期限仍未完成整改的,相關責任人當月考評不合格,經予經濟處罰、警告批評、以觀后效或調離工作崗位或經再次培訓學習、重新考核合格后上崗等處理。
第九條對被掛牌部門或作業隊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隱患臺帳和責任制,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預案和整改期限。被掛牌部門或作業隊要限期將隱患整改到位,復查合格后即可摘牌。
一、加強安全生產領導,及時調整充實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或安全專職機構,配備責任心強的專、兼職安全員。
二、各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必須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直接領導本企業的安全專職機構和人員開展日常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章制度,努力改善勞動條件,不斷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整體水平。
四、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必須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當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應絕對服從于安全。
五、制定、落實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把各項安全工作分解落實到相關人員上,真正做到人人有責任,人人都注重安全生產。
六、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和報告制度,按照行業安全規程,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并及時報告檢查情況,把不安全隱患問題消滅在萌芽之中。1、鎮安辦每月至少組織二次安全生產大檢查;2、各企業每周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3、每周一定期召開企業安全生產例會。并實行定期報告和零報告制度,及時向鎮安辦報告安全生產檢查情況及不安全隱患整改意見和已落實整改情況;4、各礦點(或作業場所)每天在班前、班后都得進行細致的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情況記錄,對隱患問題必須出具“安全整改通知書”,同時要及時報告所屬企業的負責人。
對礦山應整改安全隱患問題,必須當即采取技術措施,無條件進行整改,對拒不落實整改者,給予經濟處罰及停供火工品,直至封閉該礦點處理。
七、根據所屬行業特點,各企業要組織制定、審定和完善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認真貫徹執行。
八、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對重要部位設置有關安全警示牌或標語;組織學習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業務技術知識,定期對工人進行安全技術培訓,根據所屬行業、工種實際發放崗位“操作證”,對特殊工種務必“持證上崗”(如“四員”)。
九、建立安全生產臺帳,不斷完善各項安全生產檔案資料;定期組織開展班組安全活動,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對各班組以及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工作進行考核,對安全生產有突出貢獻者及時給予表揚和獎勵。
十、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并合理使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做到專款專用,不足部分從維簡費中列支,確保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實施。
十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的保護規定,搞好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嚴禁使用童工和女工下井;礦山開采不得使用女工和超齡工人。
十二、對特殊危險行業、工種,各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財產和人身安全(工傷)保險。
十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省民用爆炸物品的實施細則》,強化民爆物品管理,實行由鎮非金屬礦具體經營管理,即實行統一采購和押運,嚴格采購審批手續和領用、清退制度(二單一表制),嚴禁任何單位及個人以任何借口私用、私拿、私藏、贈送、轉讓、轉借,嚴禁爆炸物品外流,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通過規范監管和全面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夯實安全生產基礎,逐步建立有關責任主體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促進規劃建設系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平穩好轉。
二、組織領導
成立全縣規劃建設系統安全生產大檢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局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局辦公室、建管股、市政股、村建辦、質監站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質監站。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縣規劃建設系統安全生產大檢查的組織指導和綜合協調。
三、工作目標
1、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部署和各項要求,切實督促企業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嚴格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嚴格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督辦。
2、實現安全檢查全覆蓋零容忍。全面開展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大執法、大檢查專項行動,徹底排查治理安全生產隱患,做到全面檢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自查與抽查相結合、經常性檢查與集中專項檢查相結合、明查與暗查相結合,真正發現問題,真正排除安全隱患,切實防范安全事故發生。
3、保障專項檢查與日常工作銜接。把安全生產大檢查與深入推進建筑施工領域“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建筑起重機械、腳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保障性住房工程的監督檢查,建筑安全標準化達標創建活動和日常監管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建立更加有效的工作機制和制度。
4、確保安全隱患查處整改全面落實。堅持邊查邊改、邊整邊改,嚴執法、重實效。對檢查發現的隱患和問題,要立即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要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對以招商引資和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為名,“先上車,后買票”、“設置檢查”等現象的,要進行重點執法檢查,絕不姑息遷就、養癰遺患,做到科學執法、依法執法、文明執法、廉潔執法。
四、檢查范圍
建筑施工、城市供氣、農村危舊土坯房改造等質量安全管理及建筑市場監督管理情況等。
五、檢點及分工
(一)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方面(質監站負責)
1、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及“打非治違”工作部署開展情況;
2、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情況;
3、施工現場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4、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情況。
(二)市政公用設施運營方面(市政股負責)
1、城市供氣設施隱患排查情況。
(三)農房質量安全管理方面(村建辦負責)
1、農房設計、施工的指導情況;
2、農房質量安全巡查抽查情況;
3、農村危房改造情況。
(四)建筑市場監督管理方面(建管股負責)
1、違反法定建設程序和違法分包、轉包、掛靠等違法違規市場行為的查處情況;
2、對發生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和人員資質資格的處罰情況。
六、檢查方式
1、責任主體自查。各工程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及燃氣企業,要根據安全生產工作要求,及時全面開展安全生產自查工作,對自查出的各類問題和隱患列出清單,建立臺帳,明確整改措施、整改責任人及整改時限。
2、縣規劃建設局專項檢查。縣規劃建設局將成立專項檢查組,由領導帶隊,于每月15日前對所有燃氣企業、建筑工地進行“拉網式”全覆蓋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3、迎接省、市督查。在各燃氣企業、建筑工地自查自糾和縣規劃建設局專項檢查基礎上,做好迎接省、市督查準備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安全生產大檢查的認識
全縣規劃建設系統要充分認識當前規劃建設系統安全生產工作的嚴峻性、艱巨性、重要性和長期性,對安全生產工作進一步警醒起來,始終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完善制度、強化責任、加強管理、嚴格監管,鐵腕打擊非法違法和違規違章行為,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查找安全生產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制定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堅決堵塞漏洞,確保全縣規劃建設系統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二)嚴格落實安全隱患的整改責任
1、明確責任、落實整改。企業自查及縣規劃建設局專項檢查后,對檢查出來的安全生產問題和隱患都要及時列出清單,建立臺賬,明確整改措施、整改責任人、整改時限及整改要求,做到“五落實”。
2、重大問題、掛牌督辦。縣規劃建設局專項檢查組對查出的重大隱患,以及可能引發較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問題,要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有關信息要及時報告“領導小組”,及時掛牌督辦。
3、嚴重問題、果斷處置。縣規劃建設局專項檢查組對查出的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的問題,及時上報“領導小組”,再由“領導小組”研究解決。對檢查中發現非法違法建設施工的,非法違法生產經營的,將嚴格落實停產(停工)整頓、關閉取締、從重處罰和厲行問責“四個一律”的措施,予以嚴厲打擊治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制度
1、警示約談制度。對今年內發生安全事故的、隱患排查和整改責任不落實的及非法違法建設施工和生產經營的責任單位,縣規劃建設局將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并提出警示和整改要求。
2、工作例會制度。“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不定期召開工作例會,聽取縣規劃建設局專項檢查組關于安全生產大檢查進展情況,分析研究解決大檢查工作中的問題和情況,并做好向市規劃建設局匯報安全生產大檢查進展情況。
認真貫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突出港口貨物儲罐和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重點,加大隱患排查整改力度,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力度,杜絕港口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切實維護港口安全形勢持續穩定。
二、組織領導
為切實加強對港口危險貨物儲罐安全隱患排查行動的組織領導,市交通運輸局成立排查行動領導小組,葛漢生副局長任組長,總工程師胥國平、海事處處長潘紅兵任副組長,成員為劉錫林、高懷猛、蔣慧平、吳志明、張征兵。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港口科,具體負責排查行動的日常工作。
三、排查范圍和重點
1.易燃、易爆港口危險貨物儲罐;
2.有毒、有害港口危險貨物儲罐;
3.易致污染的港口危險貨物儲罐。
四、工作目標
1.通過對港口危險貨物儲罐的調查摸底,全面摸清基本情況和安全現狀;
2.對港口危險貨物儲罐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技術水平進行全面排查,找出存在的安全隱患;
3.整改港口危險貨物儲罐的安全隱患,提高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和本質安全度;
4.進一步強化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增強企業防范事故和應急救援的能力,有效防止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五、排查內容
本次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內容詳見“港口危險貨物儲罐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檢查表”(附件2)
六、實施步驟
本次港口危險貨物儲罐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活動分為四個階段(2013年7月1日始至2013年12月31日止):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階段(7月1日至7月15日)
通過實地走訪、召開會議、發放通知等形式,使港口危險貨物儲罐使用單位了解和掌握排查整治的意義、方法步驟和具體要求,營造良好的整治氛圍。
第二階段:調查摸底階段(7月16日至8月15日)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港口危險貨物儲罐使用單位、儲罐區情況和儲罐情況進行調查摸底,特別是儲罐的品種、數量和安全狀況,全面了解和掌握港口危險貨物儲罐的基本情況。
港口危險貨物儲罐使用單位要積極配合,認真核查本單位的儲罐狀況、儲存的物料、是否涉及劇、是否存在重大危險源等情況,分類整理完善有關報告和文件資料等材料,如實填寫“港口危險貨物儲罐基本情況調查表”(附件1),并在規定時間內上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階段:隱患排查與整改階段(8月16日至11月30日)
港口危險貨物儲罐使用單位要根據本通知隱患排查主要內容全面開展自查工作。對于檢查發現的隱患可立即整改的,應立即整改,無法立即整改的,要采取措施,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消除隱患,確保安全生產,并于9月15日前將自查報告和隱患整改方案上報港口管理部門。
港口管理部門將組織力量對港口危險貨物儲罐按照本通知隱患排查主要內容逐項檢查,對檢查出的隱患進行匯總并下達《港口危險貨物儲罐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附件3),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對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將依法處理,直至停產整頓。并對排查出的港口危險貨物儲罐安全隱患建立檔案,填寫《港口危險貨物儲罐安全隱患排查情況匯總表》(附件4),11月10日前上報省廳港口局。
第四階段:總結提高階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港口管理部門要全面總結排查行動的做法、經驗和不足,對排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積極研究解決方法。對取得的成績不斷鞏固,并把專項行動逐步轉化為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不斷提高港口危險貨物儲罐的安全管理水平。
七、隱患整改措施
1.港口危險貨物儲罐使用單位相關資料、手續不全或未履行安全“三同時”審查的,應及時補辦;對因故無法補辦相應手續的,由具有管理權限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及企業協商討論解決方案。
2.港口危險貨物儲罐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責令其定期參加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后執證上崗。
港口危險貨物儲罐使用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的,應責令企業立即整改,停止未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嚴禁無證上崗。
港口危險貨物儲罐使用單位其他從業人員未經教育和培訓的,責令企業組織相關的教育和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3.港口危險貨物儲罐使用單位未建立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或建立的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健全的,應責令其限期建立和完善。
4.港口危險貨物儲罐設施設備、安全設施等存在安全隱患的,要督促企業立即整改;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暫時無法立即整改的,企業應制定整改方案,明確具體的安全保障措施,整改方案報港口管理部門備案。在安全隱患排查整改中發現企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暫時無法得到整改的,應責令儲罐使用單位局部或全面停產整頓,并向當地人民政府匯報。
5.港口危險貨物儲罐防雷防靜電裝置未定期檢測合格的,責令其立即聯系防雷部門檢測合格;對港口危險貨物儲罐雖已通過有關部門防雷防靜電檢測合格,但在檢查時發現其設施損壞、不全或存在安全隱患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
6.港口危險貨物儲罐未取得消防驗收合格意見的,責令其立即向消防部門進行申報并依法對危險貨物儲罐進行消防驗收(備案);危險貨物儲罐雖已通過消防驗收(備案),但檢查時其消防設施損壞、不全或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責令其限期整改。
7.港口危險貨物儲罐使用單位未建立港口危險貨物儲罐作業事故應急預案或建立的港口危險貨物儲罐作業事故應急預案不完善的,應督促其及時建立、補充完善;未定期組織演練的,要督促其定期組織演練。
8.港口危險貨物儲罐使用單位未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定期開展安全評價的,按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自主選擇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安全評價,落實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隱患整改建議,安全評價報告應報港口管理部門備案。
八、工作要求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有關主管部門或單位(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監管、督查、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隱患包括:
(一)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二)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二章隱患排查治理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主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監部門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均有義務向其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報告。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接到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核實、查處;發現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不屬于本部門處理的,應及時移送有關主管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名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報告、治理和防控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制度。班(組)應當每天一排查,車間(工區)應當每周一排查,廠(公司)應當每月一排查。車間(工區)、廠(公司)應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有書面記錄備查,并由每次組織排查活動的負責人簽字。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獎懲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爭創無隱患崗位、班組、車間和企業,對職工主動排查、排除本崗位和班組、車間及其他部位事故隱患的,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未排查或崗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分管負責人應當每月至少組織一次職能部門、車間、班組及職工進行事故隱患排查,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對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登記建檔。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等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管理的職責。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第十一條對排查、檢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對發現的事故隱患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臺賬。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報其主管部門、安監部門;主管部門、安監部門應當建立重大事故隱患臺賬。
(二)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應當立即排除或整改。
(三)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并將事故隱患情況和治理方案報其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4、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5、治理的時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四)對重大事故隱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時的生產經營單位,其主管部門、安監部門責令其對事故隱患限期進行整改,必要時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五)一般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后,由生產經營單位分管負責人組織整改驗收,驗收合格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存檔。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后,生產經營單位報其主管部門、安監部門驗收。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將隱患部位、隱患內容、治理措施等向本單位全體職工公開警示,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監控、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并演練應急預案。安排專人負責接收預報預警信息和指令,一旦發生災害性天氣,立即停產撤人,落實監測、監控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市政府、鄉鎮街道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度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于下季度初的5日內向鄉鎮街道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報送書面統計分析,統計分析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鄉鎮街道有關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匯總后報市有關部門和安監部門。
第三章重大事故隱患督辦
第十五條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需要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包括:
(一)省、市以上領導及省、市政府安委會對我市提出的安全生產督查、檢查整改意見;
(二)市領導在安全生產督查、檢查過程中,發現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意見;
(三)有可能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隱患;
(四)需要由兩個以上部門或單位協調解決的事故隱患;
(五)市政府安委會研究確定的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六條需由鄉鎮街道解決、兩個以上市有關部門或單位協調解決以及市級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市政府安委會負責下達整改指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下達整改指令、掛牌督辦。
第十七條對下達整改指令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市政府研究確定是否實行領導包保責任制,并責令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行政執法部門等成立治理工作組,入駐現場,監督治理整改,驗收合格后方可撤離。
第十八條對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其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其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提請原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九條對因為整改工程投資特別巨大或整改工程特別重大和復雜而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的重大事故隱患,鄉鎮街道和市有關部門要向市政府安委會書面說明情況,并承諾整改期限。在整改期間,要采取明確具體責任人嚴格監管措施,確保安全。
第二十條實行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監部門和其主管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第二十一條對掛牌督辦并采取全部或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安監部門和其主管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進行審查或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市政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關閉。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主管部門對監管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進行監督檢查,應當每季度對重點生產經營單位檢查一次,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或專項督查。安監部門對其列入執法計劃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或督查活動應有書面記錄,并由檢查組組長簽字。
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二十三條主管部門、安監部門應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將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場所及相關設備、設施停產停用。對不按指令停產停用的,由政府安委會責成有關部門、單位停止供電、供水,確保安全。
第二十四條安監部門應加強對主管部門職責履行情況、隱患排查治理檢查情況和重大事故隱患臺賬建立等情況的監督,確保主管部門切實履行職責,確保生產安全。
主管部門及各鄉鎮街道應當于每季度后10日內將上季度本行業領域、本轄區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報送安監部門。
第二十五條安監部門應當建立重大事故隱患信息管理系統,對重大事故隱患各類信息實施動態管理和監控;并傳上一級安監部門應急救援指揮平臺。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安監部門按照《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重特大事故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重特大事故隱患排查、評估、報告、監控和治理制度的;
(二)未定期對本單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事故隱患進行評估的;
(四)對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重特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的。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監部門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給予警告,并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二)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第二十八條有關主管部門、各鄉鎮街道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