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1 17:15:24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國際經濟法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國際經濟法是二戰之后新興的年輕的法律領域,也是一個存在著概念爭議的領域,但是,這個領域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里并未形成繁榮的學術景觀和多元的理論爭鳴。這大概與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制度實踐在當時不夠活躍、不夠成熟或不夠發達有關,也可以說與國際經濟法學界的理論研究在當時不夠自覺、不夠開放和不夠沉潛有關。國際經濟法理論在當代經濟全球化的時代終于因緣各種契機(尤其是WTO的建立及其法理和實踐)而開始形成了理論上的探索和學術上的爭鳴、走出總體理論上的幼稚和貧困并進而出現了多元的理論視角和各種視角之間的對話和交流。
一、全球變革——國際經濟法學術的語境變遷和話語轉型
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以來,全球經濟制度實踐出現了重大的制度轉型。英美新自由主義的經濟政策、拉美嚴重的債務危機、東亞“四小龍”經濟的起飛、蘇聯解體和巨變,促成了自由市場體制在全球范圍內開始復興,各國經濟和國際經濟越來越強調市場化和自由化,全球經濟越來越結成了復雜的相互依賴的統一網絡體系。這種全球大轉型在法律和制度層面表現為各國和國際經濟法律制度正經歷著自由化、全球化和一體化的大變革,在國際層面,WTO、IMF和世界銀行這戰后國際經濟法律秩序的三大支柱也發生了巨大的變遷。這種經濟領域及其法律制度的全球化大變革也帶動著政治、社會、文化、環境、教育、衛生、人權等等其他領域的全球化,經濟發展和資源開發所導致的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緊張即生態系統的失衡,以及這種天人矛盾所引起的南北矛盾的復雜化導致發展問題和可持續發展問題成為全球經濟及其法律體制所必須面對和處理的重大問題,國際經濟法律制度越來越走向復雜、多樣,同時也孕育了變革的契機和因素。
語境變遷促動了國際經濟法學術話語的轉型。全球化既促成了傳統的一般人文社會學科開始越來越自覺的把經濟全球化和可持續發展問題納入自己的理論視域,也促使國際經濟法學術開始思考人類社會制度和秩序的一般秩序原理,以及人文社會學科、理論和學術的理論資源。在這種背景下,國際經濟法學術終于開始逐漸走出傳統的,初級的議題和論爭,例如,國際經濟法是否存在?國際經濟法是否有效?國際經濟法如何定義?等等。如今,國際經濟法學術已經開始超越了這種初期的國際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的門類定位和定義之爭,廣泛深入
到國際經濟法的更加深層次的理論基礎和更加專門性的具體問題的思考和研究。國際經濟法學術也越來越具有法理自覺和理論意識,甚至越來越回歸到一般人文社會科學學術,開始努力嘗試走出傳統上沒有理論和不成體系的狀況。這種國際經濟法學術的話語轉型可以概括為“從概念之爭到理論之爭”。
二、法理思考——國際經濟法學術的視角多元和復雜進路
自從20世紀80年代末期至今的十幾年來,國際經濟法學術開始呈現出前所未有的理論研究熱潮和學術爭鳴現象。英國國際經濟法學者夸爾希(Asif。Querish)在其1999年出版的《國際經濟法》之中首先意識到并強調了國際經濟法學術的語境變遷及其多元進路。夸爾希指出,“可以從多種多樣的角度來洞察國際經濟秩序:法律的,經濟的,政治的,情境的,哲學的(例如分配正義),目標導向的(例如比較優勢模型),國家中心論的,個人的(例如人權),機構的,南/北的,可持續發展的,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女性主義的,文化的,或者歷史的。有一點是非常清楚的:國際經濟秩序不可能僅僅從一個單一視角來理解,同樣清楚的是,它需要從每個單獨視角來更好的理解。”[①]隨后,夸爾希教授推動了2001年5月4日曼徹斯特大學國際經濟法多元視角的研討會,并主編了《國際經濟法諸視角》的研討會文集,旨在薈萃國際經濟法諸多視角各自的優點和旨趣,這些視角包括法律分析的綜合視角、治理全球化的機構視角、國際機構沖突與協調視角、民族國家及其國民身份的視角、爭端解決的發展中國家視角、多邊貿易談判的發展中國家視角、區域經濟一體化視角、人權視角、女性主義視角、新葛蘭西政治經濟學視角、弗蘭克國際法正義論視角、伊斯蘭文明視角、可持續發展視角、經濟分析視角、歷史分析視角等等,被劃分為9大類16種視角。[②]不過,正如夸爾希所指出的,這些視角并沒有窮盡國際經濟法的所有視角,它們只是提供了一種觀察國際經濟法的模糊的大綱,而且,即使這些視角本身也并沒有深入展開而僅僅是考察的起點。[③]除了以上這些視角之外,國際經濟法的法理視角還廣泛包括民主視角、視角、科學視角、視角、非政府組織視角、規制競爭視角、機制沖突視角、公共健康視角、經濟制裁視角、域外管轄視角、國際倫理視角以及其他各種不斷涌現的理論視角,等等。
在各種視角之中,Thompson闡釋了治理全球化的機構視角,認為所謂全球化和國家自治空間的消失是夸大其辭的,國際體系的治理機制不應該被塑造成一個單一的全球治理機構,也不應該像全球激進抗議者所主張的那樣被激進的加以徹底摧毀,歐美日三邊治理機制的作用也不必被過分夸大,民族國家、國家治理及其適當的國際協調仍然是最重要治理機制,同時,也可以考慮各種可能的區域一體化治理機制甚至可以考慮適當的各種私人市場治理機制和公民社會治理機制。Kwakwa指出,國際經濟組織的不斷擴展出現了職能、權限和管轄的沖突與重疊的現象和問題,認為需要保持既有國際組織的多樣性,發揮不同國際組織各自的專業化和分工的比較優勢,加強不同國際組織之間的有效協調,加強不同國際組織的程序和過程方面的有效治理,并且需要創建世界經濟安全理事會作為全球經濟治理的總體戰略協調。Carty強調“國民”(TheNational)應該是國際經濟法的元概念,他認為當代國際經濟法的意識形態基礎在于自由主義的方法論個人主義和消費主義的拜物教,政治與市場的簡單二元劃分及其隱含的政府消極不干預的意識形態在現實實踐中遇到了政治合法性的危機,在認識論上則存在著巨大的困境,“國民”概念提供了一種相對更好(盡管其力量很微弱)避免消費主義的方法,這種方法無法在北方國家主導的國際經濟秩序之內實施,只能在國家或區域機構的層面實施,然后,在此基礎上,立足“國民”概念而在國際經濟法的全球聯邦框架之中適當界定“國際”的概念地位,進而,達致必要的全球政治均衡。Sornarajah認為,新自由主義意識形態支配了當代國際經濟法爭端解決機制,為此,發展中國家需要采取各種可能的戰略來質疑目前的國際經濟爭端解決機制,例如在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訴諸國家豁免原則和國家行為學說,在涉及環境、腐敗、文化保護和世界遺產保護等全球公益問題的情況下,要考慮地方共同體乃至國際共同體的政策和價值,最好由國際法院來解決這樣的案件,貿易和投資國際爭端解決機構只能用來解決比較單純的貿易和投資爭端。Page認為,發展中國家應該積極參加多邊貿易談判,這樣可以維護自己的利益,發展中國家在談判之中可以結成新型的靈活利益聯盟,多邊貿易談判的程序尤其是僵化的非正式程序缺乏合法性,應該作出調整,以便更多的更靈活的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參與。Pomfret考察多邊貿易體制下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幾次浪潮,分析了區域一體化對于多邊貿易體系的影響,認為目前的第三次區域一體化浪潮本身對多邊貿易體制沒有大的負面沖擊,卻又一定的積極效果,而且,多邊貿易體制的發展仍然是處于領先地位的。Addo認為,人是國際經濟法的價值所在和存在理由,經濟活動的目的在于人的自由、尊嚴和福利,國際經濟法中的國家應該遵守它們簽署的國際人權條約義務,非國家行為者的活動同樣影響到人權,爭端解決機制如果限制利害相關的國家提訟也不利于保障人權,因此,必須把人權與國際經濟法相互結合起來,必須認識到,所有國際法的基礎都在于人,國際經濟法必須兼容人權價值,必須具有人性化的面孔。
Childs與Beveridge則強調國際經濟法具有性別屬性,在全球化和國際經濟一體化過程之中,婦女的地位、價值、利益和聲音在很大程度上是“缺席的”,更是“被排除的”,必須反思國際經濟法的機構、規則和過程中的這些問題。Wilkinson將葛蘭西的理論和概念分析工具運用到國際關系和國際經濟法領域,指出,國際經濟法最好被理解為一種跨國統治精英和全球資本主義借以行使霸權的媒介,為此,在當代全球化語境之中,應該在新的霸權秩序尚未形成之前,尋求各種替代的可能性。Rehman闡釋了伊斯蘭宗教法律傳統對于當代法律文明和國際經濟法的貢獻,指出了當代伊斯蘭國家面臨的追求政治獨立和經濟繁榮的挑戰以及走向伊斯蘭國家區域一體化的前景。Subedi闡釋了國際經濟法的可持續發展視角,分析了國際經濟法與環境法、人權法中的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歷史與實踐,認為可持續發展原則整合了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環境法,有助于實現更高的國際共同體目標。Cass把規范經濟學的效率分析、實證經濟學的效果分析、博弈論合公共選擇理論運用于國際經濟法,對國際經濟法進行了經濟分析,認為各種經濟分析工具有助于我們豐富對于國際經濟法的理解、解釋乃至預測。Botchway從歷史視角分析了國際經濟法的理論與實踐的演進和發展,認為歷史分析有助于我們對于國際經濟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把握。Cryer運用弗蘭克的國際法正義論分析了國際經濟法中的合法性和正義話語問題,尤其強調了分配正義和程序正義以及羅爾斯正義論的“最大最小”原則在國際經濟法中的運用。[④]
三、管中窺豹——國際經濟法學術的視角選擇與學術采擷
在國際經濟法的多元法理視角之中,我們選取三種基本視角加以概括介紹和初步分析。
(一)杰克遜實用主義政策視角、憲法理論與制度分析
杰克遜教授的國際經濟法研究視角和理論風格都頗為獨特,可以說是一種實用主義的憲法、政策和制度分析視角。
杰克遜的國際經濟法研究特別強調國際經濟法的規則導向、政策考量和便利功能。首先,杰克遜對于國際經濟法的界定體現出了典型的實用主義風格。杰克遜一方面認為國際經濟法是一個范圍非常廣闊的領域,既包括了跨國經濟關系的“交易法”,又包括了跨國經濟關系的“規制法”,還包括了跨國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同時又強調避免把許多不同的主題堆在一起的“大雜燴”(smorgasbord)方式。杰克遜屏棄了傳統的概念主義的法律分科模式,采用了實用主義的跨國法方法。其次,杰克遜對GATT/WTO研究在總體風格和具體內容上都體現出明顯的實用主義和政策導向。正如DavidKennedy指出的,杰克遜教授的研究風格超越了傳統上簡單的公法與私法、經濟與法律、法律與政治、外交與貿易、國際與國內的區分,盡管仍然可以看出經濟更勝于法律、法律更勝于政治、私法更勝于公法、國際更勝于國內,但比之于傳統上國際公法學者而言,杰克遜對于這些問題的處理更加自如,能夠信手拈來的把各種理論、材料和歷史融合在一起。杰克遜沒有抽象的探討國際法的存在、性質和效力問題以及市場經濟和自由貿易理論的哲理問題,而是把國際法的存在和效力、自由貿易促進人類福利的好處以及國際法能夠促進自由貿易直接作為一種事實、一種歷史和一種背景。杰克遜強調世界貿易體制的“規則導向”,強調自由貿易和人類福利的世界主義和國際主義精神,但是,又并不急于倡導建立一種嚴格的、明確的、肯定的、剛性的國際公法秩序和機制,他對各種宏大的理論和計劃一般都持有一種實用主義的經驗主義的懷疑。杰克遜強調的是如何通過一種分散化的、多元性的互惠、交易、協調、界面、調適的機制和過程來說服各國決策者支持自由貿易及其法律規則。這是一種管理相互依賴的政策過程和治理技術。第三,關于GATT/WTO法,杰克遜不僅強調一般的規則導向和各種具體的規則和程序,更強調GATT/WTO乃至一般國際經濟關系的基本體制(system)即憲法問題。杰克遜的國際經濟法憲法視角既體現了一般的精神,即強調規則導向而非權力導向,強調通過國際規則和國際組織的“SIFT”過濾功能來篩選出各國的合法的國內政策目標,削減跨國自由的國內障礙特別是國內特殊利益集團和尋租活動對自由貿易的扭曲作用。但是,他卻并不贊成過于理想主義的古典自由主義民主理論,他認為GATT/WTO法的“自動執行”或“直接效力”并不可行,因為這會違背國內民主代議制,會限制政府的靈活選擇乃至輕微違反國際協定的空間,各國一般不會支持這種直接適用的制度安排。第五,關于問題。杰克遜的理論也明顯體現出了實用主義政策導向的風格。杰克遜也否棄傳統絕對主義的神話和鬼迷心竅的觀念,甚至也贊成廢棄這個詞匯,不過,他還是認為可以保留這個詞匯而重新理解其含義,認為問題的關鍵在于就特定事務的治理權力究竟應該配置在國家還是國際、民間還是政府這樣一個權力資源的配置及其決策問題,在這里,就成為一種事務性的和技術性的制度安排及政策過程。[⑤]
(二)彼德斯曼的自由主義理想視角、理論和人權分析
彼德斯曼是德國人,著名的國際經濟法學家,他開創了國際經濟法的自由主義民主理論。
彼德斯曼結合國際經濟法尤其是GATT/WTO法的理論與實踐、歷史與現實指出,個人是知識和價值的最終源泉,只有通過個人在國內市場以及跨國市場上自由行使財產權利,才能夠實現國際范圍的有效的專業化和社會分工,最終促進各國國民財富的持續增長和世界經濟的長久繁榮,這就需要各國國內的民主法律規則。但是,在國際經濟交往層面,各國歷來都深受形形重商主義和貿易保護主義的思想和政策的影響,進而在對外(經濟)事務領域公共權力不能受到有效制約的國家全權主義問題,結果,往往都是維護國內特定產業部門和特殊利益集團的利益,而損害了國民總體財富和利益。
為此,需要借助于國際法律規則機制予以幫助解決國內層面自由貿易和體制的失靈和失效問題。WBG、IMF尤其是GATT/WTO的國際組織和國際制度安排正是起到了限制和約束各國政府在經濟事務尤其是對外經濟事務領域的公共權力從而使之不被任意濫用的作用。彼德斯曼認為,WTO調整范圍的不斷擴展、法律規則的不斷明確、監督機制尤其是爭端解決機制的不斷強化,表明國際經濟法能夠通過有效的機制來保障跨國私人財產權利和經濟自由,能夠有效約束各國的貿易保護主義權力濫用。但是,彼德斯曼也同時指出,通過國際組織和國際機制來約束各國公共權力濫用和保障跨國經濟自由客觀上存在許多局限,為此,需要把直接約束政府權力行為而間接保護私人權利利益的自由國際經濟規則有效地轉化為國內法上針對政府權力的私人權利,并通過國內法院訴訟機制直接予以保護。這樣,就可以把個人的跨國財產權利和經濟自由提升到一項基本人權的地位,可以通過國際法的直接效力原則抵制國內法層面上固有的貿易保護主義和特殊利益集團問題,減少國家間談判和交易層面上的公共權力濫用現象,克服國際談判過程之中的權力、利益和信息不對稱問題尤其是生產商利益偏向的問題。
彼德斯曼指出,在全球化與復合相互依賴語境中,國際組織的數量擴展和職能擴張在民主的授權、權力和責任鏈條上拉得過長,確實引起了國際機制的合法性危機問題。為此,
國際組織本身必須同樣遵循和良治的一般原則。同時,這種危機也表現為經濟領域與社會、文化、環境、健康等等其他領域之間的緊張關系問題。為此,需要加強各國國內立法的民主,或者可以設立一個多邊議會監督機制參與國際貿易談判過程,需要加強非政府組織的參與和國際經濟立法過程的公開和透明,需要各國和國際組織在決策和行為之中遵守或尊重國際人權義務,尤其是需要在國際爭端解決過程之中比較靈活的解釋國際經濟條約,從而,真正實現財產權利、經濟自由——公民權利、政治權利——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之間的不可分割和相互促進,需要特別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問題尤其是有效參與國際經濟法的立法、實施和爭端解決過程及發展援助和能力建設問題。但是,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最終仍然要立足于國內的民主機制。
彼德斯曼運用古典的自由主義的啟蒙思想、個人主義的方法論、秩序自由主義的構成原則與調節原則、民主與經濟學乃至國際、政府規制與公共選擇理論等等這些古典的、個人主義的、自由主義的理論進路及其當展,闡釋了國際經濟法的自由主義理論。論述了從國內民主秩序到國際自發經濟秩序,從對外事務失靈到需要自由國際經濟規則,從各國分散實施失靈到國際組織實施機制,從國際法律機制的困境到國內秩序的回歸的國際經濟自由秩序原理。[⑥]
(三)夸爾希的綜合折衷視角、全球視野和復雜進路
夸爾希是著名的英國國際經濟法學者,他特別具有國際經濟法的學術自覺和理論意識,提出了追求、理解和從事國際經濟法研究和實踐的獨特的多元綜合折衷視角(aproactiveeclecticapproach),這種方法或者視角能激活現有的研究,使其深化或提高其水平。
夸爾希認為,國際經濟法的視角可以指稱某種追求的理念、觀察的角度或者努力的方法,無論如何理解,“視角”必須具有規范品格和分析意義。國際經濟法是一個內容紛繁復雜、圖景極其廣闊且論述多種多樣的法律領域,因此,需要采取一種全球的、開放的、復雜的、折衷的過程和進路來追求、理解和從事國際經濟法,而不適合追求一種單一的、獨特的、清晰的特定或唯一視角。這是因為,對于國際經濟法來說,各種視角與其說是幫助人們理解和解釋國際經濟法的照明燈(illuminators),還不如說是經常成為教條主義的蒙眼罩(blinkers)。
夸爾希認為,利益驅動了不同的視角。為了理解國際經濟法及其法理視角,必須思考國際經濟關系之中存在的不同利益及其承載主體。國家、國際經濟組織、非政府組織和個人分別具有不同的身份、利益和要求,它們分別具有各種經濟的或非經濟的利益,例如出口利益、生產利益、發展利益、環境保護、人權保障、公共健康,等等。為此,需要尋找各種方法、途徑、進路來識別、認定和澄清各種利益。這可能包括從各國國內的善治和民主過程以及國際組織的法律過程來分析和思考。這樣,不同的利益及其識別過程就提供了國際經濟法的不同法理視角。法律在國際經濟法中的地位可以包括便利基本憲法框架的確立、促成立法的變化和提供行動守則以及通過爭端解決機制解決沖突。在國際經濟法的不同領域,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也是存在差異的。尤其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國家、法律、制度(包括國際經濟法制度)本身存在的差異,由于國際經濟法之中公正話語的差異,導致了國際經濟法的法律分析本身存在各種不同視角,通過采取一種綜合折衷的靈活視角,可以包容和審視各種法律視角,可以更好的理解國際經濟秩序和從事國際經濟事務。例如,有的強調國家管轄權,有的強調跨國私人經濟人權,有的強調實證主義法學,有的強調自然法,有的將國際經濟法僅僅理解為一套規則,有的則將國際經濟法理解為一種過程。有的強調國際經濟法就是經濟領域的國際公法,有的則強調國際經濟法幾乎無所不包,有的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一個分支,但有的則認為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是具有不同理論假定因而是不同并且可能相互沖突的兩個領域。這些都體現了國際經濟法的不同視角。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公正話語(fairnessdiscourse)也體現出法律視角的差異。這里的正義既包括實體維度即分配正義,也包括程序維度即正當程序,這意味著,國際經濟領域的成本——收益分配及其影響的配置標準必須是公正的,而且,實施和執行這種配置標準的形式過程也必須是公正的。正義話語的法理分析要求具有一種共同體感,在國際經濟法領域,國家、國際組織、區域組織、個人和非政府組織都是我們這個共同追求經濟發展的相互依賴的共同體的參加者。正義話語也要求區分集中總和意義上國家間公正,也要考察分散個體意義上的國家內部以及代語境之中個人之間的公正。國際經濟法公正話語的核心在于遵循羅爾斯正義論中的“最大最小”原則(“maximin”principle),即只有當處于分配水平最底部的每個其他國家都得到適當的或者不只是適當的利益和好處之時,不平等才可以說是正當的。就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爭端解決機制而言,夸爾希認為,國際法院具有一種獨特的、根本的、起決定性作用的和首要的憲法性的地位。這種地位既保障了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又包容和便利了國際經濟法的多元視角即不同的理論和實踐方法。
夸爾希認為,國際經濟法的多元綜合視角與其說提供了一個清晰的視角,不如說是體現了一種從事(engaging)國際經濟法研究和實踐的方法論,這種方法論本質上是開放的、包容的和分析性的,因為,這種多元綜合視角更多的集中于如何從事國際經濟法而非集中于國際經濟法的實體內容應該是什么,這保證了國際經濟關系中的國際話語不走向某種極端的主張。國際經濟法的多元綜合視角首先有助于識別和澄清國際經濟法各種可能的視角淵源,包括各種經濟或非經濟的利益以及表達這種利益的各種人格者;它提供了國際經濟法發展的各種可能方向和各種理解向度;它既考察了國際經濟法的各種利益驅動,同時也分析了各種理論和哲學基礎;它提供了一種能夠最大程度上包容和匯合各種國內和國際經濟“意識”(consciousness)的必要過程和思路;它也提供了從各種視角來分析國際經濟法的公平與效率問題的思路。總之,國際經濟法的多元綜合視角作為一種從事國際經濟法的方法論,在嚴格的方法論意義上,必須是明晰的和深入的,在實體內容層面,則必須是一種既能夠反映人類狀況,又能夠以一種公正和有效率的方式來實施的包容性的進路。
四、中國學術——國際經濟法學術的中國視角和中國問題
中國學界曾經長期爭論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對象、范圍和體系及其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乃至國際商法之間的邊界關系問題,無論是教材、專著還是論文往往都用大量的篇幅來介紹國際經濟法的定義之爭問題。[⑦]這既與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領域的自身定位存在模糊之處有關,與國外學界對于國際經濟法的主題、內容和范圍的爭論有關,也與國際經濟法律實踐之中所需解決的各種不同但緊密相連的法律問題有關。此外,這還與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發展自身的兩個重要因素密不可分。這里首先涉及到中國法律教育和研究中國際經濟法學、國際私法學、國際公法學乃至國際商法學相互之間的學術論爭和資源配置有關。[⑧]同時,中國之所以對于國際經濟法的定義問題存在長期論爭且迄今尚未取得基本共識,也與中國法學尤其是法學基礎理論(理論法學、法理學)受到蘇聯法學的深刻影響有關,法律部門的概念、劃分及其標準是從蘇聯學界學習過來的,法律部門這個概念是一個非常重要也非常有價值的分析工具,但是,中國學界(以及蘇聯學界)對于法律部門的論爭本身卻存在一些未能很好解決的問題,尤其是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不符合基本的形式邏輯要求。這與其他西方學界形成了明顯的對比,西方學界探討國際經濟法的范圍問題但卻并不爭論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及其獨占調整對象的問題。[⑨]
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術目前需要深化,進而超越國際經濟法的定義問題和概念之爭,走向多元視角和理論之爭。晚近,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界也已經開始關注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的秩序變遷及其對于國際經濟法學術的影響,開始自覺關注國際經濟法的多元視角和理論發展,[⑩]開始調動各種理論資源尤其是國際關系理論資源和分析工具,[11]進而拓展國際經濟法問題視域,加強國際經濟法學術交流[12]。在經濟全球化、國際經濟法大發展和國際經濟法學術多元視角的語境之中,中國學界應該加強譯介和研究當代西方國際經濟法學術熱點和學術前沿,發現和思考國際經濟法的中國問題,開啟當代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術成長和學術繁榮之路,進而,為中國也為世界作出既具中國問題意識又有全球視野的學術貢獻。
可以預期,隨著國際經濟法的不斷發展和國際經濟法學的不斷成熟,國際經濟法的觀察視角必然越來越多,而且,每一種觀察視角也必將走向縱深和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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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See,AsifH.Qureshi,InternationalEconomicLaw,London:Sweet&Maxwell,1999,pp.3-4.
[②]See,AsifH.Qureshi,ed.,PerspectivesInInternationalEconomicLaw,TheHague: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2.
[③]Ibid.p.vii.
[④]這些視角的綜述均依據夸爾希編著的論文集。See,AsifH.Qureshi,ed.,PerspectivesInInternationalEconomicLaw,TheHague: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2.
[⑤]關于杰克遜的國際經濟法視角的分析,主要參見:JohnH.Jackson,GlobalEconomicsAndInternationalEconomicLaw,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Issue1,Vol.1,1998;JohnH.Jackson,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ConstitutionandJurisprudence,London:RoyalInstituteofInternationalAffairs,1998;JohnH.Jackson,TheWorldTradingSystem:LawandPolicyofInternationalEconomicRelations.2ded.Cambridge:MITPress,1997;Jackson,JohnH.,TheGreat1994SovereigntyDebate:UnitedStatesAcceptanceandImplementationoftheUruguayRoundResults,ColumbiaJournalofTransnationalLaw,Issue1-2,Vol.36,1997;DavidKennedy,TheInternationalStyleinPostwarLawandPolicy:JohnJacksonandTheField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Am.U.J.Int’lL.&Pol’y,Issue2,Vol.10,1995.
[⑥]關于彼德斯曼國際經濟法視角的分析,主要參見:Ernst-UlrichPetersmann,ConstitutionalFunctionsandConstitutionalProblems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UniversityPressFribourgSwitzerland,1991;Ernst-UlrichPetersmann,TheWTOConstitutionandHumanRights,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momicLaw,Issue1,Vol.3,2000;Ernst-UlrichPetersmann,TheoriesofJustice,HumanRights,andtheConstitutionofInternationalMarkets,LoyolaofLosAngelesLawReview,Issue2,Vol.37,2003;王彥志:《國際經濟法的進路》,《當代法學》2004年第4期。
[⑦]其中關于國際經濟法性質、范圍及其與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商法之間關系的比較集中的討論至少有3次,參見王鐵崖、陳體強主編:《中國國際法年刊》(1983),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359-397頁;王鐵崖主編:《中國國際法年刊》(1996),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09-439頁;沈四寶主編:《國際商法論叢》,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80-587頁。值得指出的是,晚近中國學者對于國際經濟法概念及其定位已經開始了深入反思,并且提出了比較合理的解釋方式和解決方法,參見左海聰:《國際經濟法的理論與實踐》,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18頁;徐崇利:《走出誤區的“第三條道路”:“跨國經濟法”范式》,《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5年第4期。
[⑧]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的成立(2005年7月6日)過程也體現出中國對于國際經濟法的定位以及對于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商法之間關系的學術認知視角的矛盾和學術治理體制的問題。
[⑨]這種強調或者爭論法律部門的獨特對象和獨立地位的現象不獨存在于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界,也存在于中國其他所有部門法學界,不過,在中國國際法學界這種爭論更加突出而且迄今未能有效解決,這種現象似乎也可以說是中國法學包括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的蘇聯傳統和中國特色。
一、廣義國際經濟法的“水果拼盤說”
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跨國)經濟關系的多門類、跨學科的邊緣性綜合體,是一門獨立的法律學科。
這一學說的立論基礎在于,對某一涉外經濟關系進行法律調整的過程中,既要涉及調整經濟流轉關系的法律規范,又要涉及調整經濟管制關系的法律規范;其法律淵源既包括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國際習慣、國際慣例等國際法規范,也包括涉外民商法、涉外經濟管制法以及沖突規范等國內法。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由此得出結論:國際經濟法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學部門是“國際經濟法律關系本身極其錯綜復雜的忠實反映;也是科學地調整這種復雜關系,對其中的法律癥結加以‘綜合診斷’和‘辨證施治’的現實需要。”
由此可見,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最大的特點在于,它從對某一類社會關系進行共同調整的角度出發,認為凡與此相關的法律規范便足以獨立地形成一個法學門類。這一學說立足于實用主義,對于解決現實問題確實可以發揮一定的作用。但是,廣義說的觀點將不同性質的社會關系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調整,將不同性質、不同部門的法律規范雜糅在一起,難以真正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學部門。造成這一問題的癥結何在?筆者認為,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混淆了“法學分科”與“法律運用”這兩個不同層面的法律問題,因而在立論基礎上存在嚴重缺陷。
誠然,國際經濟關系涉及的主體繁多,錯綜復雜,的確需要對其中存在的各種法律癥結進行綜合診斷與辨證施治。但這是法律運用層面的問題,而不是部門法學分科層面的問題。我們并不能由法律運用上的綜合性要求必然地推論相關的法律規范應當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學部門;不同法律部門的綜合運用并不等于相關的法學分支就應雜糅成為一個獨立學科。
事實上,在對國際經濟關系進行法律調整的過程中,不僅會涉及到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中所述及的各種法律規范,相關國家的刑法規范(如一國關于“信用證詐騙罪”的規定)也可能在特定情形下得以適用。如果按照廣義說的論證邏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中的刑法規范豈不是也應納入廣義國際經濟法的范圍當中。
以此類推,內國經濟關系雖不如涉外經濟關系復雜,但同樣有必要對其中的法律癥結進行綜合診斷與辨證施治。對內國經濟關系進行法律調整的過程中也會同時涉及內國民商法、內國經濟行政法和內國經濟刑法等法律規范。試問,按照廣義說的理論邏輯,這些相關的內國法律規范是否也應混合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呢?
再進一步而言,我們必須從深層次來探討如下一個問題,即法律運用的綜合性能否替代法學分科的必要性和嚴整性呢?也就是說從法理的角度而言,法學分科的意義何在?尤其是在學科界限日益模糊、例外情形層出不窮的新情形下,傳統的法學分科的是否仍有必要?筆者認為,某一部門法學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內部具有本質上的共同性,構成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通過法學分科可以形成一種嚴整的知識體系,便于認識、分析、運用和預測。學理通說上以獨立的調整對象作為劃分部門法學的標準,“獨立調整對象”不僅要求以某一特定領域的社會關系作為調整對象,而且要求這一特定領域的社會關系必須具有質上的共同性。試以民法為例:平等主體之間物權法律關系、債權法律關系、知識產權法律關系、婚姻法律關系和家庭法律關系雖然相對獨立,但上述各種法律關系仍然可以抽象出其質上的共同性,形成民事法律關系,形成民法總則中的各項內容。不僅如此,民事法律關系中最為核心的精神又可以抽象出民法的基本原則。析微而知著,一個嚴整的法學分支必須能夠形成“基本原則—基本法律關系—具體法律關系”的邏輯體系。我們并不是為了刻意追求邏輯體系的完整性,而是因為只有這種“從抽象到具象”、“從一般到具體”的邏輯體系才是真正有助于我們便捷地認識事物、分析問題和預測發展的,尤其是有助于我們把握事物發展的本質和規律。人類創設各種各樣的學科,其目的就在于此。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認為其以跨國經濟關系作為調整對象,似乎具有獨立的調整對象。但事實上,誠如廣義說自己所承認,跨國經濟關系既包括跨國經濟流轉關系,也包括跨國經濟管制關系,而這兩類社會關系在性質上殊有不同。廣義說將經濟流轉關系和經濟管制關系這兩類不同的社會關系放在一起進行調整,既無法進一步抽象出兩者之間的共同性,無法形成學科的總論,也無法真正提出學科的基本原則,難免帶有人為拼湊的色彩。由此可見,我們決不可因為法律運用中的綜合性否認了法學分科的價值。這或許并不是學術領域紛爭的問題,而是人類認識事物規律的本質要求。
誠然,隨著“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國際法與國內法相互滲透等趨勢的出現,傳統法學分科的界限日益模糊,學科界線周邊出現了許多“灰色區域”。但我們認為,決不可因為灰色區域的存在而否定法學分科的必要性;相反,例外情形的存在更有助于我們在一個新的角度上認識事物的本質。理論是清一色的,涇渭分明;但是社會關系卻是模糊的,黑白之間存在諸多灰色的過渡。學科分類時必須在這一灰色區域中厘定臨界點,因此種種例外情形的存在在所難免,不足為奇。對于灰色區域中的例外情形,可以個案處理,也可以作為例外情形以特殊的方式予以解決。但正如我們不能因為有了萘李、騾子等雜交品種后便否定門、綱、目、科、屬、種等生物學分類;同樣道理,我們亦不能因為法學分科中一些特殊情形或例外情形的存在而否認了法學分科的價值。任何科學都不可能、也沒有必要百分之百地貼近現實,也不可能為我們認識事物提供完全正確的結論;科學的作用只是通過初略的分類為我們認識事物提供基本正確的結論。
綜上而言,部門法學的分科應當是嚴整的,但在部門法學的運用上卻應當是綜合的。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雖注重了法律運用的綜合性,卻忽略了法學分科的嚴謹性,將法律運用和法學分科這兩個問題混為一談。廣義說所主張的國際經濟法猶如一個水果拼盤:從營養結構和口味搭配出發,人們食用時需要的是各種水果相互搭配的水果拼盤;但我們卻難以承認水果拼盤是另成一類的水果,更不可由此而否認水果分類的價值。
二、國際經濟法的學科界定
那么,如何對調整國際(跨國)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進行學科分類呢?筆者認為,如下兩點論斷是我們分析的出發點:
(1)國際經濟關系當中既包括橫向的經濟流轉關系,也包括縱向的經濟管制關系;
(2)對國際經濟關系進行法律調整,既涉及各國的國內法規范,也要涉及各種形式的國際法規范。
由此出發,我們可以將所有調整跨國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分成四大部分(如下表所示):
經濟流轉關系經濟管制關系
國內法規范(1)沖突規范/民商法(3)經濟行政法
國際法規范(2)國際商法(4)國際經濟法
表:調整跨國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分類示意圖
(1)調整跨國經濟流轉關系的國內法規范是各國的沖突規范(如我國《民法通則》第八章“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的規定)及其指引的內國民商法(如我國的新《合同法》);
(2)調整跨國經濟流轉關系的國際法規范則是作為統一實體規范的國際商法(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3)調整經濟管制關系的國內法規范為各國的經濟行政法(如我國的《對外貿易法》);
(4)調整經濟管制關系的國際法規范則構成國際經濟法(如《建立WTO協定》及其附件)。
上述四個部分配合在一起,共同對跨國經濟關系中涉及的不同層面的法律問題進行調整和規范。在這四個部分中,國際商法可以通過優先直接適用成為成員國國內國民商法的組成部分;而國際經濟法規范則通過間接適用,轉化為成員國的內國經濟行政法。
上述分析中亦可看出,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將上述四個部分糅合在一起,構成一個水果拼盤,貌似完整,卻忽視了每一部分各自的特點,無法形成一個真正的、嚴整的獨立法學學科進行研究和學習。
同時,將國際經濟法界定為調整國際經濟管制關系的國際法并不是簡單地回歸到狹義的國際經濟法學說。本文所主張的國際經濟法,與狹義說所主張的國際經濟法有如下兩點區別:
(1)部分學者主張,調整國際經濟流轉關系的國際法規范是狹義國際經濟法的組成部分。但是,經濟流轉關系與經濟管制關系在性質上殊有不同。筆者認為,調整國際經濟流轉關系的國際法規范應獨立地構成國際商法體系,與內國民商法對應,而不宜納入國際經濟法的范疇之中;
(2)本文所界定的國際經濟法是建立在對跨國經濟關系的法律調整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的,同時也汲取了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關于法律運用綜合性的觀點。
因此,至多而言,我們只能說本文對國際經濟法所做的學科界定是在一定程度上、在一個新的視角上對狹義國際經濟法學說的回歸。或許人們對事物的認識總是一個“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過程。
有的學者在批判廣義說的基礎上,提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跨國間經濟協調關系以及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體系”,認為國際經濟法包括“經濟的國際法”(本文上表中第(4)部分)和“涉外經濟法”(本文上表中第(3)部分)兩大部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從調整對象的同質性出發將調整經濟管制關系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作為一個整體予以研究,具有一定的科學性。但是,國際法與國內法畢竟是兩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體系,其在調整對象、制定、效力、實施等方面均存在顯著區別。因此,調整經濟管制關系的國際法規范與國內法規范雖然具有一定的相關性,但兩者仍不可同日而語。否則,內國涉外民商法與國際商法在性質上也有共同性,是否也應把各國的涉外民商法納入國際商法的范疇當中呢?
綜上,筆者認為,應將國際經濟法界定為“調整跨國經濟管理關系的國際法規范”較為妥當。同時我們亦主張,在解決一個具體的跨國經濟問題時,不僅要運用國際經濟法,還要綜合運用內國沖突規范、內國涉外民商法、國際商法、內國涉外經濟管理法等不同法律部門或不同法律部門的分支。
三、國際經濟法學科基本原則的重塑
誠如前文所論及,一個真正的法學部門應當能夠形成“基本原則—基本法律關系—具體法律關系”的邏輯體系。換言之,無法提出學科基本原則,這一“法學部門”并不是真正意義的法學分支學科。
從法理學的角度而言,“原則”是相對于“概念”和“規范”而言的法的三種要素之一。與一般原則相區別,基本原則應當貫穿于其調整對象內的各個領域,貫穿于其法律關系的始終,用于指導立法、司法、執法和守法。“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指的是貫串于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類法律規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導思想,指的是這些法律規范的基礎和核心。”
持廣義國際經濟法理論的學者提出了“經濟原則”、“公平互利原則”、“全球合作原則”等作為廣義國際經濟法學科的基本原則。如果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的理論是嚴謹的,這些基本原則就都應貫串于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等國際經濟法分支領域,都應當既適用于調整國際經濟管制關系的法律規范,也適用于調整國際經濟流轉關系的法律規范。但事實上,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所提出的這些原則都難以真正滿足作為法學基本原則的要求,因此也難以發揮基本原則對于整個學科的指導作用。試舉一例說明:甲、乙是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兩個公司,雙方簽定某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并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試問,甲乙雙方的這一跨國經濟關系與一國的經濟有何直接關系?與不同國家間的公平互利有何直接關系?與南北合作和南南合作又有何直接關系?
由此可見,目前“公認”的廣義國際經濟法學基本原則似乎無法滿足作為部門法學基本原則的要求,廣義說理論無法提出大一統的國際經濟法學的基本原則。由此亦可佐證,廣義國際經濟法難以真正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學門類。
以下,筆者將就本文所界定的國際經濟法,即調整國際經濟管制關系的國際法規范,提出指導這一學科的三大基本原則:
(1)經濟自由化原則:經濟自由化原則要求各國在管制跨國經濟交往中應當逐步降低關稅,取消非關稅壁壘,為外國資本、技術和服務提供市場準入;應當逐步擴大外國資本的準入;應當逐步開放本國資本市場,允許資本自由流動。經濟自由化原則的經濟學基礎是大衛李嘉圖在國際貿易領域提出的“比較利益理論”(theoryofcomparativeadvantage)。這一理論主張各國出口具有比較優勢的產品,進口不具有比較優勢的產品,并且得出國際貿易將提高各國的福利水平這一重要結論。
(2)經濟公正化原則:經濟公正化原則有四重內涵:其一,一般情形下,要求各國在管制國際經濟交往時應當符合“非歧視(non-discrimination)”的要求。一方面要求各國要平等對待外國人,給予外國貨物、資本和服務“最惠國待遇”,另一方面還要求一國應平等對待本國人與外國人,給予外國貨物、資本和服務“國民待遇”。其二,允許一國在管制跨國經濟活動中,對他國政府和企業的扭曲自由經濟的措施采取對應措施(counter-measure),例如允許一國針對他國企業的傾銷行為或他國政府的補貼行為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等。其三,允許一國在管制跨國經濟活動中,針對危及本國根本利益的事項,臨時采取一些限制經濟自由交往的措施,例如WTO協定中關于保障措施的規定,關于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的規定等。其四,由于歷史上西方列強對殖民地國家的侵略和掠奪,由于各國現實經濟發展水平參差不齊,尤其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上的巨大差異,要求發達國家在管制跨國經濟交往中,單方地給予發展中國家更為優惠的措施,例如發達國家單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的“普惠制待遇”。
(3)經濟便利化原則: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隨著運輸與通訊方式的不斷改善,隨著關稅壁壘的大幅度消除,國際經貿的快速發展對各國經濟管理便利化形成日益強烈的訴求。經濟便利化與自由化既有聯系,又有所區別。經濟便利化不僅要求在執行非關稅措施措施時程序應簡化和協調,不應有過多的文件要求;而且各國有關涉外經濟管理的各種程序應當具有透明度,政府應當采用信息技術等現代化設備,政府各部門之間應當有效配合。
綜上而言,經濟自由化、經濟公正化和經濟便利化正成為三股重要的潮流,推動和指導各國的跨國經濟管理行為。之所以將上述三項原則確定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基于如下三個方面的考慮:
(1)上述三項原則是以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蓬勃發展為背景所提出的。雖然存在種種質疑和批評,但是經濟全球化的潮流勢不可擋,這已無庸置疑。20世紀90年代的10年間,全球GDP的年均增長率僅為2.3%,而全球貿易額年增長率卻達到7%,貨物貿易與服務貿易總額已達到全球GDP總額的29%。與此同時,跨國直接投資迅猛增長,從1990年的2,060億美元上升到2000年的12,700萬億美元。據統計,在2001年,全球6.3萬家跨國公司,其年銷售額超過14萬億美元,幾乎控制了近50%的全球產出、60%的世界貿易、70%的技術轉讓和90%的國際直接投資。經濟自由化、經濟一體化和經濟便利化正是在這樣的國際經濟發展背景中提出的,旨在協調各國外經貿管理行為,使其順乎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潮流。
(2)上述三項基本原則體現了國際經濟交往的內在訴求。部門法學基本原則的提出,應當從其調整對象出發,應當體現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本質訴求。平等、公平、意思自治、誠實信用以及公序良俗之所以成為民商法的基本原則,根本緣由在于它們都體現了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本質,是市民社會健康運作的內在訴求。經濟的本質是無國界的,經濟全球化要求各國管制跨國經濟交往的行為必須在維護基本的經濟公正的基礎上,促進經濟自由而便捷地開展。由此,經濟自由化原則、經濟公正化原則和經濟便利化原則應運而生。
(3)上述三項原則是真正從法的價值層面提出的法律原則。筆者認為,部門法學的基本原則必須從法價值學的層面來概括,才能真正發揮對具體規范的統率和指導作用。部門法學在邏輯體系上總是從調整對象中汲取其價值層面的精神實質,并將其法律化為法律的基本原則,再由這些基本原則來統率具體的法律規范。以目前研究最為成熟的部門法學——民商法為例,前述平等、公正、意思自治、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則,其實都是自由、正義、效率等法價值在部門法學的具體體現。將經濟自由化、經濟公正化和經濟便利化確立為國際經濟法學的基本原則,其實也正是自由、正義和效率這三個層面的法價值訴求在這一學科的體現。
反觀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所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則:公平互利原則亦是從法價值層面提出的原則,其在同一調整對象范圍內可以納入本文提出的經濟公正化原則當中;但全球合作原則則是從手段上提出的,無論南北合作還是南南合作其實都是實現經濟自由化、公正化和便利化的方式,將其作為一項獨立的法律原則似乎有所不妥。學者在研究WTO規則時,提出將非歧視、互惠、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市場準入、關稅減讓、取消數量限制、公平貿易、透明度等作為WTO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其實均可以經過整合,納入貿易自由化、貿易公正化和貿易便利化的框架之中。
面授作為傳統的教學組織形式,有著函授或網絡教學無可比擬的優勢。筆者曾經問過一些學員,他們愿意網上學習還是親自到教室接受教師的當面輔導,絕大多數學員的答案是后者,理由是:到教室來聽課有學習氛圍,聽著老師的講解,自己可以同步思考問題,且隨時可以提問,還可以聽到別人的意見,有利于互相學習;而如果坐在家里,看著網上的課件或視頻,或聽著錄音材料時,自己容易走神,常常不知道相關的內容在書上的哪個地方;更糟糕的是,如果教師在設計課件時只列了條條框框,或者大量參考教材外的資料,沒有按照教材的體系來組織教學內容時,學員更是摸不著頭腦,導致學習效果很不理想。
1.師生互動迅速直接,有利于疑難點的理解。
國際經濟法教學內容涉及很多專業術語,尤其來自英文翻譯或英文字母縮寫術語,更難理解記憶。如GATT(關稅與貿易總協定)、MFN(最惠國待遇原則)、TRIP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MS(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等等,這些術語沒有教師的面授講解是很難識記的,甚至會打擊學員自學的信心。在面授輔導過程中,教師會對這些難記的術語、難懂的知識點進行講解與疏通,并且可以即時接收學員的聽課反饋,幫助學員消除學習障礙,實現迅速直接的互動教學。
2.眼到、耳到、心到、手到,實現高效學習。
在面授輔導過程中,教師會借助一些多媒體教學手段,邊講解,邊演示,學生則充分調動其感覺器官———眼看、耳聽、心想、手記(筆記)來接受學習信息,實現高效學習。
3.提綱挈領,梳理重點。
國際經濟法的教學內容多而雜,通過教師面授提綱挈領的講解,給學生編織出一張完整的知識網絡,學生得以理清知識點之間的聯系,知曉重點,不至于迷失在浩如煙海的國際經濟法法律規范當中。
(二)弊端
面授輔導固然有很多的好處,然而這種教學組織方式需要召集所有的學生到一個固定的物理空間來學習,這種不靈活性必然導致面授輔導存在如下劣勢:
1.工學矛盾致使面授輔導到課率低。
由于開放教育學員一般都有工作,他們白天上班,晚上有時還要加班,也有一些要處理的事情,因此開放教育的課堂面授都可能一個老師面對十幾個、幾個甚至一個學員來講課,基本上很難出現典型的全日制教育學生全勤的課堂教學情景。工學矛盾使得面授教師不能嚴格要求學生的到課率,不好開展有氣氛的課堂討論,也不能過多依賴面授的教學效果。
2.面授時間有限,教學方法單一。
王傳麗教授主編的《國際經濟法》教材內容有十章,多達448頁,而面授輔導的次數是8次,每次3課時,如果全面講解,即使教師可以做到滔滔不絕,學生也會聽得云里霧里。因此,面授時教師大多結合主教材,對重點、難點進行必要的講解、提示和答疑,將更多的閱讀教材的任務留給學生課后去完成。開放教育的面授輔導很難擺脫傳統教學固有的劣勢:“教師為主宰課堂教學的中心”,學生處于“被填灌式”的學習狀態。
3.難以滿足學員個性化的學習需求。
開放教育的學員已有的知識背景各不相同,接受新知識的能力有差異。不少修讀法學本科的學員并沒有法學專科的知識基礎,也沒有很高的英語水平,因此不但難以理解國際經濟法教學中所涉及的一些法學術語,更難以識記一些需要以英文理解為依托的基本概念。學員的這些學習困難在面授輔導時不能完全得到解決,因為,不同的學員有不同的問題,而受面授時間的限制,教師只能選擇其中最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問題來解決,其他具有個性化的問題只能留待課后,通過其他途徑來解決。
二、國際經濟法課程網絡教學的利弊分析
(一)有利的方面
1.突破時空限制,保證學習時間。
網絡學習突破時空藩籬,可解決學員的家學矛盾、工學矛盾。學員可以通過網絡查找資料、觀看VOD點播、利用課件學習,更可以在網絡上與其他學員進行討論,有問題還可以與教師利用BBS等方式進行交流。這種隨時隨地的學習,顯然為上班族的學習時間提供了更多的保證。
2.較好地滿足學員個性化的學習需求。
網絡教學時間靈活,除網上實時討論需要學員在特定的時間集中發言,其他的網絡教學手段對學員的參與時間沒有特別的要求,滿足了學員在學習時間上的個性需求;網絡教學資源多樣,既有本校老師的面授課件、教案、VOD點播,實時和非實時課程論壇,專業的案例分析庫,又有其他電大(省電大、中央電大)老師的教學資源,學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喜好和知識基礎選擇本校或外校的學習資源———法學專科背景的學員可能只需要瀏覽課件的重點、難點解析就能掌握該次課的學習任務,非法學專科背景的學員可能光看課件、教案還不能弄懂該次課的學習內容,必須再借助課程論壇的提問和討論才能基本達到教學目標的要求。
3.參加案例討論更充分。
由于學員到課率低,且囿于面授時間有限,面授時教師總是無法組織有氣氛的、充分的課堂案例討論。這一缺陷正好可以通過網絡教學來彌補。國際經濟法的案例由于遠離一般學員的現實生活環境,因而不易為他們所感受。沒有進行討論前的專業知識準備,學員幾乎很難憑已有的知識背景或生活經驗來進行案例分析。而如果將案例掛上課程論壇———實時或非實時均可,則學員可以事先通過查找教材或搜索網絡做好這些專業知識的準備,從而得以有理有據地參與案例的分析討論。
(二)弊端
1.對學員的主動性學習要求高。
網絡教學要求學員必須學習目的明確,學習意愿強烈,有較強的自我管理能力,在面對充滿各種誘惑的網絡信息時,只選擇自己需要學習的資源,然后專心地進行理解、識記、分析等學習活動。事實上,很多開放教育的學員是做不到這一點的———不少學員專業基礎知識很薄弱,學習主動性也不強,他們可能很少自覺地在網上進行枯燥的學習活動。對這樣的學員而言,網絡教學效果不佳。
2.缺乏師生、生生情感互動,影響教學效果。
法學課程大多枯燥,國際經濟法尤其如此,在一個缺乏師生、生生情感互動的網絡環境中,不僅學員難以集中精力、提起興趣來學習,教師也由于對著錄音錄像的機器講課,而無法煥發激情,更無法基于學員的即時反饋進行有針對性地講解。
3.只能調動學員的一種或兩種感覺器官,不利于新知識的理解記憶。
與面授教學充分調動學員的感覺器官接收學習信息相比,網絡教學手段只能調動學員的一種或兩種感覺器官,如閱讀課件或教案時,只有眼到;收聽音頻時,只有耳到;點播視頻時,只有眼到、耳到;即使是雙向視頻,也會由于跟老師之間存在很大的物理距離而不能完全集中注意力,用心去理解記憶新知識。綜上所述,在國際經濟法的課程教學中,無論是面授輔導還是網絡教學,都各有利弊。這兩種教學手段如何結合,以達到教學效果的最大化,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三、國際經濟法課程面授輔導與網絡教學的結合途徑
(一)“網上”“網下”結合,互補提高教學效果
在第一次面授輔導時,面授教師應向學員介紹可以采用的網絡學習途徑,明確本門課程網絡學習的任務,給學員出示一份自主學習建議表。根據這份自主學習建議表,學員得以知道下一次面授時將涉及教材的哪些章節。在預習教材的過程中,學員可以充分利用網絡搜集學習資源,如相關法律條文、司法解釋、案例、法學術語釋義等,為高效地參加面授輔導做準備。以《國際經濟法》教材第二章為例,教學重點為《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適用范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和國際貿易術語。學員在預習過程中,可以從網上搜索的學習資源有:有關合同是否成立的案例、涉及貿易術語的風險責任劃分的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條文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范本等。有了這些充分的準備,面授輔導就不再囿于教師滔滔不絕地講解、學員忙忙碌碌地劃記這一刻板枯燥且缺乏創新的傳統模式;相反,面授輔導的課堂將呈現一派師生互動良好、生生互動活躍、知識傳播通暢的理想場面。如前文所提到的,網絡教學因為缺乏師生、生生情感互動而影響學習效果,那么,我們可以考慮在面授時補上情感互動這一環節。如老師組織開展一次網上實時案例討論,討論時是分組進行的———各組學員都點擊進入自己所在的組發言。討論結束后,老師給各組組長布置一個任務:對自己組內學員的觀點形成一個小組總結,下次面授時在課上陳述,陳述時其他的組員還可以做出補充,老師則可以對案例中的一些爭議問題做出點評,并回答學員的提問。這種“網上“”網下”結合的方法不僅提高了面授輔導的效率,而且鞏固了網絡教學的效果。
經濟全球化,就是投資、貿易等經濟活動及其各生產經營要素流動的自由化,就是世界市場的統一化,與其說這是一種靜態的結果,還不如說這是一個動態的過程。經濟的全球化,客觀上要求各國市場在拆除貿易壁壘的基礎上實現統一。而市場的統一,要求市場規則的統一,這就涉及到法律層面的全球化問題。
前世界銀行首席經濟學家約瑟夫·斯蒂格里茨指出:“從根本上來說,經濟全球化是將世界各國和人民更加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綜合進程。在這一進程中,阻礙各國之間貨物、服務、資本和人員自由流動的人為障礙將被打破,交易成本(包括運輸和通訊成本) 將大大減少。新型的國際機構和國際民間組織將被創造和涌現,跨國公司是這一進程的強有力的推動者”。① 經濟全球化的趨勢,帶來了兩個顯著效果:一是市場的地理范圍及市場的統一化和自由化程度大大擴展;二是為了適應市場的統一化和市場規則統一化的客觀需要,國際經濟法不僅必將且正在發生新的變化,國家的法律體系面臨著如何處理全球化帶來的復雜情況的新挑戰。
一、全球化背景下世界經濟的三大特點
(一) 迅速回升的全球貿易,成為拉動世界經濟增長的強大動力 在WTO 正式成立后的十年內,如果按照貨物出口總額進行統計,那么國際貨物貿易總額從1995 年的51610 億美元增長到了2004 年的91240 億美元,總計增幅近77 % ,年平均增長率達6154 %。其中只有1998 年和2001 年各比上一年略有下降,但是下降幅度不大,分別只有115 %和319 %。其余年份均有3 %以上的增長幅度,其中上漲10 %以上的年度有4 個。在原油商品價格持續高漲和電子產品出口復蘇的帶動下,2003 年和2004 年的增幅更是創了歷史新高,其中2003 年比2002 年增加了1519 % ,2004 年比2003 年增長21 %。即使扣除了物價和匯率因素,2004 年世界貿易量的增長也達到了9 %。自2000 年至2004 年,世界GDP 從32 萬億美元的水平增長到40 萬億美元的水平,總計增幅為25 %左右,年平均增長率低于國際貨物貿易的年增長率。②
(二) 外國直接投資復蘇和持續高漲,為世界經濟的增長注入了持久活力 按照實際吸引外國投資金額來計算,1998 年世界跨國直接投資額為690911 億美元,1999 年猛增到1086715 億美元,比1998 年增長近5713 % ,2000 年在此基礎上又增加2717 % ,達到了1387915 億的規模。由于受“911”事件等影響,2001 年至2003 年世界各國對外投資總額連續三年呈下降趨勢,2004 年開始,世界跨國直接投資又出現恢復性增長,比上一年上升了9 %左右。③ 不過近年來,跨國直接投資開始呈現出兩大變化,其中第一大變化是包括印度、巴西、墨西哥在內的發展中國家開始成為資本輸出國;第二大變化則是第三產業成為跨國直接投資新的領域。上述兩大變化業已對傳統的國際經濟法提出新的課題。
(三) 隨著自由貿易區的蓬勃發展,世界經濟的區域一體化和國家集團化進程呈現加速態勢在過去的十年間,跨地區的經濟貿易發展迅猛,雙邊和多邊的區域貿易安排和協定數量激增,并且重疊交錯,這已經成為國際經貿發展的重要特征之一。截至2004 年底,向GATTPWTO 申報的區域貿易協定已接近300 個,其中依然有效的200 個左右。不僅如此,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勢頭在廣度和深度上均有所拓展,例如2004 年5 月1 日,歐盟成員國從15 個增加到25 個,占世界貿易總值的20 %;在《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 所覆蓋的加拿大、美國和墨西哥三國,區內貿易數額也很可觀。此外,美洲國家首腦會議在美國主導下,于1994 年商定建立美洲自由貿易區,預計今年可完成談判,屆時將正式建成這一包括34 個國家、8 億人口的自由貿易區。④ 根據統計,目前世界貿易的三分之二是在這些自由貿易區內發生的。到2007 年底,全球貿易體系將被300 多個雙邊和區域自由貿易協定所分割,出現更加錯綜復雜的局面。⑤ 另外,伴隨著全球貿易規模的擴大,發展不平衡問題難以避免,貿易摩擦日益增多。
二、國際經濟法發展的新動向
(一) 包括國際商法在內的國際經濟法的統一趨勢明顯加強 國際經濟法統一趨勢的表現之一,就是處理各種國際經貿關系的國際公約不僅數量日益增多、作用日益增強,而且各國規制市場方面的經濟立法出現趨同現象,在這方面,以WTO 為代表的各類經貿國際公約和國際協定,是效果最為顯著的實體法統一化的突出范例;表現之二,就是作為相關國際經濟法(特別是國際商法) 主要法律淵源的現存條約或公約的參加國的數目大幅增加。
各國商事立法和其它經濟立法之所以會出現統一,主要原因是:其一,以WTO 為代表的各類經貿國際公約和國際協定,在促進各國和各地區的實體法的統一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效果最為顯著;其二,正在日益走向經貿一體化的自由貿易區的形成和發展,又把自由貿易區區內各國大量的經濟法和商法進一步推向統一;其三,在國際公約、WTO 協定和NAFTA 的約束下,各國的商法和經濟法出現趨同的跡象。此外,越來越多的國內商事立法和其它經濟立法正在向國際經貿慣例靠攏,也導致了各國法律的統一化運動日益向縱深方向發展。 [ ZHLzwCom] (二) 國際經濟立法與其它各領域立法的關系日益密切,出現了聯結和互動趨勢 全球化趨勢的進一步加強,使得各個領域的國際經濟法律制度逐步取得了功能上的整合,與此同時,國際經濟法律制度與環境、外交、衛生、社會等領域法律制度的聯結日趨緊密。國內有學者將這一趨勢稱為“國際經濟立法的一體化”。⑥ 鑒于對這一說法仍有爭議,筆者暫時將上述趨勢稱為“國際經濟法的互動和聯結”趨勢。 根據美國學者達維德·W·利伯隆的劃分,國際經濟立法聯結主要分為兩種基本形態:一是“規范性掛鉤”;二是“策略性掛鉤”。
所謂的“規范性掛鉤”,指的是基于其各自調整對象和法律原則本身的關聯性或適用結果的牽連性導致的不同領域的國際法律的互相掛鉤。例如,反傾銷、補貼和反補貼、保障措施、原產地規則、進出口許可證、技術壁壘、檢驗和檢疫措施、紡織品貿易、海關估價等協定本身所調整的對象各不相同,但是由于他們都是國際貨物貿易的法律規則,所以被納入WTO 多邊貿易的第一層面的法律規則。以國際貿易自由化為主要宗旨的世界貿易組織正是基于這一點,運用諸如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透明度、互惠等共同的法律原則將其連接成國際貿易法的一個整體。又如,投資領域的國際法律制度發展比較慢,而且投資與貿易本來是兩種不同的行為,但是為了貿易自由化原則的充分貫徹,WTO 將其連接起來,制定了《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這就是將投資法與貿易法掛鉤的生動實例之一。
所謂“策略性掛鉤”,是指一些國家或國家集團,出于談判策略的考慮,交換投票權而形成的各領域的國際經濟法掛鉤。例如,一些國家在A 領域具有優勢,希望在某一領域簽訂一份對其有利的國際協定;但是另一些國家在B 領域具有優勢,希望在該領域簽訂一份對其有利的國際協定;如果單獨在AB領域談判,可能永遠不會有談判結果,因為凡是前者同意的后者就反對。在此種情形下,如果將AB 兩個領域合在一起進行一攬子的談判,雙方妥協的可能性較大,于是A B 兩個領域的協定或條款,就順理成章地出現在同一國際組織制定的協定體系中,甚至被寫進同一個協定之中,而且此種情形并不少見。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旨在維護發達國家利益的WTO《知識產權保護協定》與反映發展中國家利益的《紡織品協定》二者共存于WTO 體制之內。 (三) 國際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的融合日趨加深,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界限越來越模糊 眾所周知,作為國際經濟法主要淵源的國際條約,其制定一般是由幾個主要的國家或國家集團在談判的基礎上產生的。
因此,某一國家(地區) 或集團的談判實力越強,談判技巧越高,其國內法律或域內法律對國際法的影響就越大,同時在另一方面,國際法一旦成型,它又會對成員的國內法或域內法產生反作用。 例如,無論是GATT 的《反傾銷守則》還是WTO《1994 年反傾銷協定》,都是以歐美的反傾銷法(特別是歐共體的反傾銷基本條例) 為藍本而制定的,都吸收了美國和歐盟大量的國內立法經驗。最為明顯的例子之一,就是WTO 反傾銷協定直接借鑒了歐盟推算價值計算中期間費用(SG&A) 和利潤率的計算規則,使正常價值的計算更為詳細和合理。
再比如,WTO《1994 年反傾銷協定》就是在借鑒了美國貿易法中關于損害威脅確定因素規則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了反傾銷調查中的關于產業損害調查規則。但是反過來,在1995 年,美國和歐盟又根據WTO《1994 年反傾銷協定》調整了其反傾銷法的內容,美國不僅改變了舊法中關于正常價值等一些獨特的術語,而且取消了舊法中關于推算正常價值的公式中期間費用和利潤率的比例;歐盟不僅仿效WTO 反傾銷法與反補貼協定分開立法的體例,改變了1988 年理事會基本條例將反傾銷與反補貼兩種調查合為一體的立法模式,而且明確限定了反傾銷調查的時限。經過上述作用與反作用之后,已經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
現在如果再將歐美反傾銷法的條款與WTO 反傾銷協定的條款拆開放在一起,已經很難分辨出哪些是歐美國內法的條款,哪些是國際反傾銷協定的條款。 從兩大法系國內貨物買賣法和合同法對1980 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1994 年《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影響,到《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馬德里條約》對各國知識產權法的反作用,所有例子都顯示了一條越來越清晰的軌跡,那就是:國際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的發展正呈現出日趨融合的跡象,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界限正在變得越來越模糊。
(四) 國際經濟法律規則越來越具有普遍適用性和權威性 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世界各國越來越清醒地意識到,只有遵守國際經濟法律規則,其基本的國家經濟利益才能得到維護、鞏固和發展,因此,國際經濟法的規則更具有了權威性和生命力。
(五) 國際經濟法立法主體呈現多元化的趨勢,一些私人國際機構在全球規則制定方面的作用日益擴大 隨著全球化進程的不斷加速,國際經濟立法的主體日漸呈現多元化的趨勢。除了傳統的主權國家、國際組織之外,一些私人組織日益參與到國際經濟法規則的制定過程中。這一現象引起了一些國際知名學者的關注,著名歐盟法專家施奈德(Snyder) 教授就將這一趨勢視為國際經濟法和歐盟法的一個新動向。根據該學者的研究成果和我們的觀察,至少三類私人組織對國際經濟立法產生的影響是值得關注的。 首先是跨國公司對國際經濟法規則制定的影響。眾所周知,跨國公司為實施全球經濟擴張戰略,在其全球生產、銷售、管理等各個環節均制定了統一的內部規則和標準。
同一個跨國公司在其全球范圍內的分支機構建立的同一的產品質量標準、操作流程、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員工守則以及其在對外簽約時廣泛采用的標準合同,正在影響著一些技術性較強的國際經濟法的立法進程。這些規則雖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其實際效果和執行力度是有目共睹的。 其次是在跨國公司推動下成立的非政府 組織,例如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 、國際會計標準化委員會( IASO) 等。其中,IASO 目前在世界上112 個國家中設立了153 個專業會計機構,其職能是制定和批準國際會計標準和準則。
盡管IASO 標準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約束力和強制執行力,盡管各公司名義上仍然可以按照各國的會計準則自主聘請會計師事物所編制各種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但是在實際上,如果公司財務報表不符合所謂的“公認會計原則(GAAP) ”,那么其在全球的股票發行和籌資行為就會遇到困難。最后是一些公益性的非政府組織。在國際環境保護非政府組織的有力推動下,一些多國公司迅速行動起來,建立了旨在為保護國際環境生態協調服務的私人網絡組織,其中最為知名的就是國際社會環保鑒定和標簽聯盟,包含了七個國際環境網絡,贏得了廣泛的公眾社會支持,其制定的認證和簽證規則業已成為在全球范圍內被廣泛接受的國際標準。
(六) 國際經濟法的法律淵源有日益擴大的趨勢,其中,作為新法律種類的“軟規則”的出現和發展十分引人注目 正如經濟影響和文化滲透能力被稱為“軟實力”一樣,包括施奈德教授在內的一些國際法學者們將上述傳統主權國家和以主權國家為主體的國際組織之外的私人組織制定的事實上在全球通行的行業標準和行為準則稱之為“軟法律”。出于避免歧義的目的,我們覺得或許“軟規則”的提法可能更為適當。根據施奈德教授的觀點和我們的理解“, 軟規則”原則上雖然不應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卻由于具有廣泛的實用有時也能產生切實的法律上的效果,其貫徹落實的效果甚至比硬規則還要有效。這些規則不僅為國際企業和律師所熟悉,而且以國際行為準則之形式對跨國公司的管理活動產生了重要的作用。與硬性法律規則相比,軟性法律規則有著交易成本上的優勢,通常更加易于適用于一些不確定的情況和要求作出妥協的情形。⑦
(七) 國際經濟法對世界范圍內的貧富差距的縮小所起的作用仍然十分有限,但是這一問題已經開始受到了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 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浪潮正在沖擊著各個國家和地區,以WTO 為中心的國際經濟法律體系正在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從某種程度上來講,現階段經濟全球化和國際經濟法律體系仍在加劇世界范圍內的貧富差距。人們在統計數字中驚訝地發現,全球化在給人類帶來巨大財富的同時,也在全球范圍內帶來了越來越大的貧富差距。
就日本的經濟法理論而言,對其討論大致可分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后兩個階段。戰前的日本經濟法受德國經濟法理論的影響,以統制經濟法為基本特征。戰后受美國經濟民主的自由競爭思想的影響,以維持市場競爭秩序法為基本特征。
一、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以統制經濟為中心的經濟法思想
經濟統制是指國家在確定了某一目標后,對經濟活動施加權力干預使之朝著既定的方向發展,以實現國家的特定經濟目的。而以經濟統制為基本特征的法律,可以說在日本擁有百年的歷史土壤。日本社會是極其容易地接受這樣的法律制度的。
1、二戰結束前的統制經濟法立法活動
從近代日本的發展歷史可以看出,盡管明治維新選擇了資本主義的市場經濟體制,并為此建立健全了市民法體系,如明治23年(1890年)就頒布了《民法》《商法》等。但是至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日本的市場經濟體制并沒能通過自由競爭一步步地走向成熟,而都是在特殊的國內外環境下被統制經濟所代替,而統制經濟法[2]正是國家實現統制經濟的最有效的手段。
第一次世界大戰時期,日本雖處于戰局之外,但卻是參戰國的市場,這為日本國內工業的發展帶來了契機。為適應戰時需要,保護經濟的繼續發展,日本政府一方面采取了強權的戰時經濟統制,如大正3年(1914年)制定的《有關戰時工業源料出口取締事宜》,大正6年(1917年)制定的《黃金出口禁止令》和《戰時船舶管理令》等;另一方面又對與戰爭有關的產業進行特殊的保護措施,如《軍需工業動員法》、《戰時海上保險法補救法》、《染料醫藥制品獎勵法》等。二戰爆發,日本社會又進入了所謂的戰時經濟時期,日本政府重操戰時經濟統制政策,頒布了《國家總動員法》,以保證人力、物力資源投入戰爭,同時還頒布了各種戰時臨時經濟統制法令。
2、經濟法概念的引入及其影響
正如大家所知,經濟法這一用語最初是從德國法中的“Wirtschaftsrecht”一詞中翻譯過來的,并且是以經濟統制為其基本特征的。
日本對經濟法的理論研究是從大正末年到昭和初開始的。孫田秀春于大正14年(1924年)發表的“勞動法與經濟法的關系”中最早把經濟法的概念介紹到日本。由于歷史上日本法律對德國法律的依存性,加之戰時統制經濟政策的共性以及本國在統制經濟體制下所存在的上述大量的經濟立法活動,使日本各界非常容易接受當時德國的以經濟統制為基本特征的經濟法理論,將經濟法與經濟統制法視為同一概念,從國家強權介入經濟活動以實現特定目標這一立法目的來認識經濟法的現象。
善長邏輯思維的德國學者曾從不角度來定義經濟法的內涵,他們的理論對日本的經濟法研究產生了重大影響,日本學者們也是從不同的角度來理解經濟法的各種含義。一些行政法學者們從政府的“公共福利”目的來認識經濟法,并使用過“經濟警察”這一概念[3];民商法學者也對政府所實行的官民企業一體化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行政權力的企業組織和事業者團體組織十分關注。
當時針對這一普遍的社會現象,各部門的法學家發表了許多論文和著作以闡明各自的觀點。如公法學者田中二郎的《經濟統制法的發展及現狀概況》,民商法學者末川博的《加強統制法與對私法的關心》、川島武宜的《經濟統制法與民法》等[4],都是從經濟統制的角度來認識經濟法。可以說當時日本經濟法的核心概念是“經濟統制”。
總之,明治維新以后,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前,日本社會一直是處在統制經濟體制之下,這種否定私人企業經營自由的統制經濟,必然要影響立法目的。強調國家的特定經濟目標、壟斷特權,忽略甚至不允許私人企業自由競爭,集中代表了這一時期日本經濟法的立法思想和價值取向。所以,日本經濟法學者稱這一時期的經濟法是以統制經濟為中心的經濟法時期。
二、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的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的經濟法思想
如前所述,日本在從德國引入經濟法概念時,曾對經濟法問題展開過大討論,但對經濟法是一個新興的獨立的法律部門的研究卻是在二戰結束之后才開始的。
1、經濟法的新理念與經濟法理論體系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美國占領軍根據美國的經濟思想,要求日本經濟非軍事化、民主化,并頒布了一系列的經濟民主化法,其中重要標志就是1947年4月《禁止私的壟斷與確保公正交易法》(以下簡稱《禁止壟斷法》)的制定。
隨著《禁止壟斷法》的制定和實施,有的學者開始主張要以的競爭理念為中心開展對該法律制度的研究,并積極地去思考如何建立一個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的新的經濟法理論體系。當時為九州大學副教授的丹宗昭信在1958年的《經濟法》雜志創刊號上發表了題為《經濟法(學)的獨立性――試論由“統制”概念而形成的經濟法的統一體系》的論文,作者以帶引號的統制概念為基礎,提出應當把《禁止壟斷法》體系中自立性的“統制”這一本國的經濟法與戰時經濟統制法體系中他律性的“統制”這一外來的經濟法區分開來。并進一步指出:經濟法既不是什么行政法,也不是商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我們有必要將經濟法從行政法、商法中獨立出來進行單獨地研究。[5]但是,由于長期受戰時統制經濟法思想的影響,在許多從事經濟法學研究的學者中政府與經濟一體化的意識依然很強,為此要建立一個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的經濟法理論,并使其成為在自由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正式的新的經濟法理論,無論是在觀念上,還是在時間上都需要有一個適應期。尤其是由于“統制”是一個包含著對多種經濟活動加以規制的、內容極為豐富的概念,所以,新的經濟法在形式上往往表現為是涉及到各個領域的法律制度。為此,如何將戰時以統制經濟為中心的經濟法與新的以《禁止壟斷》為中心的經濟法聯系起來,進行繼承性的研究,如何將新的經濟法與既存的法學領域中的商法、行政法、民法、勞動法相區別來認識經濟法的獨立性,如何具體地整理出具有統制特性的新的經濟法的概念,均成為這一時期重要的理論課題。
在日本的戰后經濟恢復時期,美國占領軍想將日本建成像美國那樣的小政府型的自由競爭式的市場經濟體制,而為了將支撐這一經濟體制的重要的法律制度――《禁止壟斷法》的基本理念能被人們廣泛地接受,于是就有“禁止壟斷法是日本的經濟憲法”這一說法,同時試圖來確立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的日本經濟法理論體系。但是,關于在美國干預下制定的《禁止壟斷法》在經濟法中的地位問題,一開始就存在著很大的分歧。后來由于東西冷戰的日益尖銳、朝鮮戰爭的爆發以及1952年日本從美國的占領政策下獨立出來,日本經濟又很自然地轉向了以政府為主導的經濟發展模式,并制定了大量的有關禁止壟斷法適用除外的保護壟斷的產業政策法,[6]而且政府用于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基本法律不僅僅是《禁止壟斷法》,還包括財政金融法以及各個不同時期的某些“產業振興臨時措施法”。因此主張應當平衡地把握促進競爭與適當地限制競爭的關系,于是“禁止壟斷法是日本的經濟憲法”的說法也漸漸地不再提起了。即使是被認為日本市場經濟體制已達到一定的成熟度的今天,在重談如何建立小政府、如何建立以競爭為中心的市場經濟體制這一當前日本經濟的重要課題,并提議應當恢復以往經濟法有關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的理念時,也沒有人再度用“禁止壟斷法是日本的經濟憲法”的提法。因為從日本戰后經濟發展的歷史來看,更多地發揮積極作用的是產業政策法,而《禁止壟斷法》卻一直處在不正常的“冬眠”狀態,他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對產業政策的抗衡上。也就是說當政府過度地利用產業政策法去保護某一產業而有損于市場競爭機制時,公正交易委員會和有關的經濟法學者就用《禁止壟斷法》的規定來抵抗政府有關產業政策法議案的通過。[7]所以說,如何處理好反壟斷與公共利益的關系,在今天依然是日本經濟法學的重要話題。
2、有關經濟法理論體系中的“中心說”與“非中心說”
在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進行研究的同時,形成了兩大經濟法理論。這就是以丹宗昭信、正田彬為代表的“中心說”(即經濟法是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和今村成和、金澤良雄為代表的“非中心說”(即不認為《禁止壟斷法》是經濟法的中心)。
就“非中心說”而言,以金澤良雄教授的觀點為例,他認為:所謂的經濟法是應經濟性=社會協調性的要求,用社會協調的方式來解決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矛盾和困難(即因市民法自動調節的局限性而產生的困難)。它要求用“國家之手”,從國民經濟的立場出發制定各種經濟政策,并為實現這些經濟政策而進行的國家干預。經濟法的出現是為了彌補市民法所不能涉及的空白的法的領域,能夠這樣來把握經濟法的本質特性,我們就不難理解在各個不同的歷史時期,在各種社會環境下,經濟法的內容既可以是促進壟斷法,也可以是維護競爭秩序法。作為經濟社會協調要求說,金澤教授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解決社會發展中出現的矛盾,維持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法律。為此,一方面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定,就需要有促進壟斷和維持供求關系的法律。另一方面,為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則需要禁止壟斷法。因此,國家在這兩方面的規制同樣重要,不贊同經濟法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8]
就“中心說”而言:以代表競爭法核心說的丹宗教授為例,他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即在市場出現限制競爭的情況下,國家為了維持競爭秩序而對市場加以介入,這是經濟法最基本的特性。這樣定義經濟法是為了說明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把現實的市場經濟活動中存在的市場支配的各類現象(不能維持市場競爭秩序的狀態及可能性)作為自己獨自的調整對象(調整的目的、方法也是多樣的),從而形成經濟法自身的體系并與相鄰的行政法、民法、商法及勞動法等法律部門加以區別。在競爭法中,有關于禁止市場支配維護競爭秩序的法,如《禁止壟斷法》。也有促成市場支配而限制競爭的法,如禁止壟斷的適用除外法和經濟統制法,他們都與競爭法有著密切的聯系。為此,從這個意義上講,經濟法的核心是競爭法,有關競爭的法律在經濟法中占據核心地位。
3、兩種觀點對日本經濟法理論研究的影響
從兩種不同學說中我們不難看出:“非中心說”認為經濟法的理論體系應當由《禁止壟斷法》和產業政策法二部分內容構成,政府依法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對市場活動的規制包括鼓勵與促進,也包括禁止與限制。經濟法的功能對“市場失靈”即有事前的御防性,也有事后的糾正性。與之相反,“中心說”則認為,經濟法是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而產業政策法僅僅是在禁止壟斷法適用除外的特殊情況下才存在的,不應當與禁止壟斷法擁有同等的地位,國家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法律只能是以《禁止壟斷法》為主,只有在市場出現限制競爭的情況下,國家為了維持競爭秩序而對市場加以介入,在此之前國家不應當對市場的競爭活動加以干預。由于兩種觀點的分歧使日本經濟法的教科書也分為兩個版本,一個是由競爭法與產業政策法二部分內容構成的經濟法學教科書,一個是由以《禁止壟斷法》為主,在該法的適用除外中介紹產業政策法的、直接以《禁止壟斷法》命名的經濟法教科書。但是有關“事后介入說”[9]在日本始終沒有被政府所接受,而且在學術上也是少數人所堅持的觀點。
三、經濟法學會的成立與各時期經濟法學的研究課題
1、經濟法學會的成立及前期的研究活動
如前所述,《禁止壟斷法》頒布實施之后,如何理解經濟法的競爭新理念,如何使日本的經濟法理論從戰前的以統制經濟為中心的統制經濟法的影響中擺脫出來,成為研究經濟法學的一項重要課題。日本經濟法學會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于1951年5月4日在東京成立。經濟法學會的成立大大地推進了經濟法學的研究。學會通過一年一度的學會研討會,事先確定大會報告議題,并廣泛地展開討論。如第一次的研究會(1952年)的議題就是《我國禁止壟斷法中的諸問題》。這一時期大家所關心的重點是經濟法自身理論的建設,學術界力爭明確經濟法的概念,并試圖建立起一個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的現代經濟法理論體系。
到了六十年代初期,隨著日本經濟完成戰后的重建而進入高速發展時期,學者們開始注意對與《禁止壟斷法》相關聯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這些研究不僅拓寬了經濟法學的研究領域,也為社會實踐活動提供了理論上的幫助。作為日本經濟法理論走向成熟的重要標志就是1961年有斐閣出版的法律學全集中的金澤的經濟法和今村的禁止壟斷法及第二年出版的正田的經濟法,這些經濟法學專著在質與量上都有了一個較大的飛躍,并且在他們三者之間分別形成了具有代表意義的三學說,即以金澤為代表的縱觀對經濟活動進行全面規制的金澤經濟法說,以今村為代表的全面解釋《禁止壟斷法》的今村《禁止壟斷法》機能說以及從社會法的立場入手對金澤說與今村說持批判態度的正田社會法說。
2、新一代經濟法學者的研究課題與相關學會的成立
進入七十年代中葉,出現了直接從經濟法學入手研究經濟法理論的一代研究者。他們在業已建立的日本經濟法基本理論的指導下,展開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的、以及與《禁止壟斷法》有關聯的各種事業規制法與競爭法的關系研究,如電氣事業法、郵電通訊事業法、道路運輸法與競爭法的關系等。
八十年代后半期,隨著日本限制政策的緩和化,也同時帶來了限制政策下的競爭行為的普遍化,這為經濟法的理論研究提供了更加廣闊的領域和更加活躍的氣氛。這一時期,由于日美貿易磨擦不斷升級,美國強烈批判日本政府干預市場經濟活動的行為;產業界也利用美國的壓力,要求政府放松對企業的控制及對國際貿易的管制。面臨國內外的壓力,日本政府于1993年12月16日公布了《關于經濟改革的最終報告》,提出了規制緩和的基本思路:“原則自由,例外規制”。社會的規制[10]應當是“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規制”。圍繞著政府的行政改革及由經濟規制轉向社會規制的規制緩和化,經濟法學界及時提出了在規制緩和中導入競爭理念,一方面有必要針對過去產業政策法中的有關促進壟斷發展的傾向,提出縮小《禁止壟斷法》適用除外立法的范圍;另一方面強調必須處理好社會公共利益及安全與競爭法的關系,因為這是《禁止壟斷法》終極目的(――確保消費者的利益和國民經濟民主、健康的發展)的本質要求。這些理論為改革過程中的立法活動提供了依據,為進一步地完善日本市場機制及時地提供了法律保障。從90年代開始日本終于逐漸出現了規制日益緩和,競爭日益強化的傾向。
伴隨著國際貿易磨擦的激烈化和美國關于對不公正貿易制裁的措施的運用,促使人們注重對外國經濟法的比較研究。隨著研究的不斷深入,九十年代初,國際經濟法從經濟法學會分離出來,由研究國際經濟法和經濟法的學者共同成立了新的國際經濟法學會,研究的主要內容是國際貿易與關稅、國際通商法等。
在日本,知識產權由知識產權研究會專門研究;證券法、銀行法等由商法學會加以研究;消費者權益保護由經濟法和私法學會共同研究;稅收法律由稅收法學會進行研究。此外,公益事業學會主要研究事業規制法。在這些學會里,既有經濟學者、經營學者,也有法學者。最后是公法學會,他們主要是研究財政法,但其研究活動很少。
近來,日本經濟法學研究的新動向表現為研究法與經濟的關系,這主要是受美國關于“法律與經濟”(LowandEconomics)的影響,運用價格理論來研究法律現象,并且在研究《禁止壟斷法》中引入產業組織論[11].
進入二十一世紀,日本經濟法學的研究課題仍然是探索運用數學的方法,在現實中能對禁止壟斷法做出何等程度的解釋,并繼續討論“規制緩和”政策的有關問題。具體地講,日本雖然確立了以市場體制為中心的經濟體制,但在必要的公益事業規制中,如何處理好產業政策法與競爭法的關系。或者說,在日本不斷趨向高齡社會和逐漸喪失國際競爭力的今天,如何更好地實施競爭法,是日本社會的最大政治課題。在國際經濟法方面,討論建立亞洲自由貿易協議的可能性,是該領域的中心話題。
參考文獻:
[1]本文的許多歷史性資料是由橫濱國立大學國際社會科學研究科科長來生新教授提供,并將他新寫的、尚未發表的著作提供給作者進行參考,在此作者對來生教授為了中日經濟法學的交流而在學術上表現出的無私精神表示衷心的謝意。
[2]“統制經濟法”是指為維持統制經濟體制的法,或者說是對經濟進行統制的經濟統制法。經濟統制主要表現為國家對整個經濟活動,特別是對企業的經營活動加以行政作用。(參《新法學辭典》第三版有斐閣1055頁)
[3]作為行政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經濟警察,是指本來原則上講對國民的經濟活動應當給予充分的自由,但政府對其某些方面如若放棄不管就會產生社會弊端(如損害公民的生命安全等)的經濟行為,在事先就加以必要的一定限度的限制,以預防這一社會弊端的發生的行政活動。如餐飲業經營許可制度、汽車駕駛的行車執照制度等。如果對此活動事前若不加以必要的政府介入,就會出現因不衛生的設備與不規則的操作以及無一定技術水準的操作而帶來損害國民身體健康、引發交通事故等社會問題,因此對那些不能滿足一定設備基準的人和尚未掌握一定技術水準的人應限制其經營或駕車。
[4]《經濟法概論》金澤良雄著達滿人譯甘肅人民出版1985年5月14頁
[5]《經濟法》第一期1958年第19頁
[6]由于1947年在美國占領軍支配下制定的《禁止壟斷法》(又稱“原始禁止壟斷法”)加入了美國人理想化的反壟斷規定從而超越了日本[現實,于是1953年日本對《禁止壟斷法》進行了較大的“緩和性”修改,主要是認可了“不景氣卡特爾”、“合理化卡特爾”、“維持再銷售價格合同”、“公司間相互持股及合并”等。以此為契機,日本政府進行了一些個適用別除外的立法,就此《禁止壟斷法》便被認為失去了經濟憲法的地位。有學者認為這次修改是日本《禁止壟斷法》的大倒退。
[7]詳細內容請參閱1963年日本政府向國會提出《振興特定產業臨時措施法案》及該法案最終成為廢案的有關資料
[8]參《現代經濟法入門》丹宗昭信、厚谷編法律文化社1981年12月8頁、《經濟法》丹宗昭信放送大學教育振興會1996年,38頁。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隨著經濟全球化浪潮的加速,國際社會政治經濟關系日益密切,世界進入相互依賴時代,推動了國際組織突飛猛進的發展。其中國際經濟組織發展更為迅速,關貿總協定、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都產生于二戰結束后。冷戰后的1995 年成立的、有“經濟聯合國”之稱的世界貿易組織,其勢力不斷發展壯大,更標志著國際經濟組織的發展進入到新的階段。當前,國際經濟組織對國際社會經濟事務的影響也日益擴大,對發展中國家主權的影響惹人注目。為此,本文擬對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影響的層次結構、職能范圍和影響的二重性進行探討。 一、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影響的層次結構經濟全球化時代的國際經濟組織及其規則非常顯著地侵入發展中國家的主權領地內,它對發展中國家的主權從三個層面上形成影響。 1.最高層次的全球性經濟組織(協定)的影響 世界范圍內的國際經濟協調是由全球性的國際經濟組織負責的,例如,世界貿易組織、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尤其是世界貿易組織,其職能已不僅僅是協調國際貿易,而且幾乎包括所有的世界經濟活動。參加世貿組織的發展中國家在國內外經濟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都必須嚴格遵守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規則,把許多經濟主權讓渡給世貿組織。這從最高國際層面上影響到發展中國家主權的行使。
2.中間層次的區域性經濟組織和協定的影響 作為經濟全球化組成部分的區域集團化,是當今世界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特征。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統計,截至2001 年底,世貿組織得到通知的區域經濟組織有200 多個,其中150 多個組織的協議仍在生效。 幾乎所有的WTO 成員都參加了一個區域經濟一體化協議,有些WTO 的成員甚至成為10 多個區域一體化協議的成員。目前,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參加了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這些組織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主權也在區域范圍內進行限制和約束,而且這種約束和限制比經濟性世貿組織更強。 3.最低層次的雙邊組織和協定 對于那些涉及兩個國家的國際經濟問題的解決,單獨依靠其中一國的調節是不能發揮作用的,需要通過雙方的組織(協定)來協調,參加這些雙邊協定的發展中國家,在雙邊協定和組織生效后,就必須遵守有關協議,從而使本國主權受到一定的約束和限制。 例如,中國加入WTO 之前的中美最惠國待遇協定;2003 年6 月中俄兩國簽署石油管道的能源利用協定,這些都是裁定協定兩國之間分歧、矛盾的準則,使兩國主權受到一定的約束和限制。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發展,發展中國家參與全球性、區域性及雙邊性組織(協定)的狀況日益增多。這種狀況從高中低三個層次對發展中國家主權的影響越來越大。 二、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影響的職能范圍 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國際經濟組織對參與其中的發 展中國家的主權從多方面進行限制,也就是發展中國家主權的內外經濟職能從多方面有限度地(根據協定)轉移到國際性、區域性或雙邊國際經濟組織中。
1.經濟法規、經濟原則、經濟制度的創建職能 過去經濟法規、經濟原則、經濟制度的設立都是一國主權范圍內的事,發展中國家把其看作是主權不受侵犯的重要體現。但是,在經濟全球化條件下,發展中國家這種主權職能部分轉移到國際經濟組織中,國內經濟政策法規、國內的經濟體制要同國際接軌,發展中國家要執行國際經濟組織制定的經濟法規、經濟政策,甚至經濟體制的市場化程度都要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例如:加入WTO 的發展中國家必須接受WTO 規則體系,其中包括有《關貿總協定》在內的20 多個具體領域的協定、議定書、決定、諒解等。
WTO 調整的領域從傳統的貨物貿易發展到服務貿易,從關稅減讓發展到非關稅壁壘的限制和拆除。發展中國家國內制定的法規政策若與此有抵制的必須限期拆除。 2.監管職能 一般來講,發展中國家有關制度的實施都是由本國政府執行的,是本國政府主權范圍的事情,包括進出口關稅的減讓、國內貿易政策的透明化等。但是,在經濟全球化條件下,發展中國家的這些監管職能轉移到國際有關經濟組織中去,由這些組織根據有關法則進行監督。例如:在經濟方面,GATT、WTO 都有自己一套有效的監督懲罰機制。這種機制實質上侵蝕了一部分國家的經濟主權,由于其規則由西方發達國家制定,發展中國家受到的主權侵害更為嚴重。[ ZHLzwCom] 3.解決爭端職能 在國際社會中,發展中國家解決國家間的經濟利益矛盾是在國家政府間協商的。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發展,國際間的經濟交往擴大,不同國際主體之間的經濟爭端增多,日益復雜化,因此,國家主權范圍內調節的局限性突現,國際經濟組織開始介入發展中國家的有關國際爭端,代行某些國家主權職能。
世界貿易組織在關于解決爭端的規則與程序中,全面規定了其解決爭端的政治方法(包括協調、斡旋和調解)、法律方法(包括專家組審議和上訴)、裁決的執行與監督、救濟辦法等,還專設了爭端解決機構(DSB)。世界貿易組織在爭端機制解決上有突出的三點要求:其一,DSB 的裁決具有約束力;其二,有一常設上訴機構,受理關于法律問題的上訴;其三,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應當對違犯規則事件在多邊爭端機制下尋求救濟,在裁決不能得到實施時可采取補償和交叉報復的制度。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適用于該體制所管理的一切協議和決定,沒有例外(P150)。 世界貿易組織解決爭端具有安全、可預見、執法權威性等特征,從某種意義上代替了國家主權的經濟職能,這將對發展中國家成員國的國家主權產生影響。世界貿易組織在成立后的前6 年,受理了200 多件貿易糾紛,其中大部分發生在發展中國家和西方發達國家之間,既有保護發展中國家權益的好的結果,也有損害發展中國家經濟主權的不良后果。這些解決爭端的機制在區域性經濟組織中也存在。
例如,在發展中國家參加的北美自由貿易區組織中,就存在一個受理國家之間爭端的制度,而且還平行地設有一個解決投資者和成員國之間爭端的制度。在亞洲,作為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東南亞國家聯盟,在1996 年6 月也成立了一個解決東盟各國內部貿易糾紛的仲裁機構。所有這些解決爭端機構的設立都在不同程度上影響發展中國家主權職能的發揮。 三、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影響的二重性目前,對于經濟全球化中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影響的認識,有一種較普遍的觀點,就是意識到了挑戰、侵蝕和沖 擊等負面作用的嚴峻性。這從一個方面反映出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發展中國家主權處于不利地位的事實。但是,我們認為這還不夠,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的影響(第3頁)還有另一面,即積極的一面,由于和國際經濟體制接軌,加入國際經濟組織也有利于發展中國家主權增強。我們把這兩個方面的作用稱作二重性。具體來講: 1.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的積極作用這種積極作用是促使發展中國家積極參與經濟全球化,積極加入國際經濟組織的動機之一。
主要表現在:其一,平臺作用。一個是國際經濟組織為發展中國家在經濟主權受到傷害時,提供了解決爭端的場所。例如,加入世貿組織前,中美之間的貿易糾紛通過兩國政府談判解決。由于中國是處于弱勢的經濟實體,結果中國做出的讓步很大,有的甚至傷及國家的經濟政治權益。美國常常以中美經貿關系同中國人權掛鉤來威脅中國。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雖然中國同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的貿易糾紛、反傾銷爭端增多,但是在世貿組織的框架內,中國勝訴的次數也不斷增多。 另一個是,在發展中國家組成的區域性經濟組織內,發展中國家貿易爭端機制的設立,提高了區域內發展中國家減少貿易摩擦,集體行使國家主權的能力,某些國家主權的平等讓渡,獲得了更大的國家權益,對發展中國家主權的行使也是有積極作用的。
其二,提升作用。由于歷史和現實原因,發展中國家的國家建設存在著許多問題,其國家的政治經濟等內外職能存在著許多不適應經濟全球化發展的方面,例如,市場經濟管理措施的缺陷,政府過多干預經濟活動等,影響了國家主權的行使。發展中國家加入國際經濟組織后,就必須同國際上先進的市場管理規則接軌,廢除不符合國際慣例的法規、政策和制度,這固然會限制主權的作用,但同時也會使發展中國家拋棄原來舊的或存在缺陷的政策、法規和體制,接受國際上流行的政策、法規和體制,從而強化國家上層建筑同經濟基礎、生產力的適應性,有利于提升國家主權的行使能力。其三,保護作用。盡管西方發達國家在國際經濟組織中利用主導地位對發展中國家基本主權進行限制和侵蝕,但是由于發展中國家自身維護主權的斗爭及其在國際經濟組織中力量的增強,在國際經濟組織中也有一些保護發展中國家利益的條例。
例如,世界貿易組織就有關于發展中國家市場準入和保護弱勢產業的條款,發展中國家可以以此保護自己的民族產業。中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談判中,就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對自己的弱勢產業進行保護,例如,對汽車工業、農業等就采取了保護性的措施。在實踐中,一些國際經濟組織也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進行了支持,如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向發展中國家提供了大量的官方發展基金。尤其是作為世界銀行“軟貸款窗口”的國際開發協會,主要以最貧窮的發展中國家為貸款對象,向這些國家提供長期低息的貸款,以促進它們的經濟發展。該協會在全球反貧困斗爭中發揮著關鍵作用。GATT、WTO 屬下的各項多邊協定,也規定了不少對發展中國家成員的特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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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區貿易格局變化對低碳經濟發展較快的發達國家來說,由于他們對于低碳技術、低碳能源的開發利用具備較大的技術優勢,使得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的競爭中處于地位優勢。而對于低碳經濟發展較慢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在國際貿易競爭中,將會處于被動的位置,可能會接受強制的減排義務,使商品流通受到限制。一些發展中國家也在積極尋求低碳經濟發展模式,開發低碳技術,但低碳經濟的發展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且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挑戰大于機遇。
(三)國際貿易規則的調整全球低碳經濟對國際貿易格局的影響本質上反映了國際政治與經濟利益的對抗,這必將會對國際貿易規則帶來新的改變。掌握著先進能源技術的發達國家勢必會通過各種雙邊和多邊合作機制,進一步的開發利用低碳能源技術,在其內部形成完整的低碳經濟共同體。這樣就使得發達國家把經濟體聯系起來,把有利于本國的貿易政策、制度延伸到發展中國家,改變國際貿易規則。對于國際貿易規則的影響將包括:國際貿易規則制度的領域不斷拓寬;發達國家以低碳經濟為標準,減少自由貿易供給;發達國家加快把貿易與環境的掛鉤,環境保護成為國際貿易規則的主要內容。
(四)發展中國家貿易發展模式的調整二氧化碳的排放導致氣候在全球范圍內有所變化,而由于能源效率的不同,不同國家在同一產品的生產中排放的二氧化碳各不相同。由于發達國家技術的先進、能源利用效率的高效,而發展中國家技術的落后、新能源開發的緩慢,導致生產同一產品時,發展國家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高于發達國家。因此,低碳經濟的出現將影響傳統的國際貿易模式,既“低收入國家生產,高收入國家消費“。發達國家積極向全球輸出低碳技術和管理模式,創造新的市場,積極開拓低碳輸出市場,這就給發展國家造成減排壓力。發達國家是發展國家主要的外貿市場,發達國家的低碳發展戰略將對整個國際貿易市場產生重大影響,在自我轉變發展方式的同時,間接地通過貿易、投機等影響了發展國家的貿易發展方式和經濟增長。
(五)國際貿易服務體系的拓展低碳經濟的發展促進了碳金融的發展。碳金融包括整個與碳有關的金融交易活動和金融制度規范。碳金融的服務目的在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將經濟發展對環境的危害降到最低。碳金融經濟活動的進行,需要更加有效的排碳技術、資源分配作為支撐。在低碳經濟環境下,碳金融拓寬,進一步拓展了國際貿易服務體系的內容和內涵。因此,在低碳經濟背景下,要想獲得更具優勢的競爭位置,需要在碳金融方面投入更多關注,更加全面的認識目前的國際貿易服務體系,抓住機遇,尋求更優的發展。
二、低碳經濟環境下我國貿易發展戰略
(一)推動技術創新,發展低碳經濟低碳技術的創新主要開發利用新能源,改進排碳技術,以低碳為標準推動再生資源和不可再生資源的節能減排,推動低碳技術的開發應用。從目前中國低碳技術應用方面看,中國應更加關注實際,推動低碳技術的創新開發,關注新能源的利用,包括太陽能的利用、風能、核能、氫能源的利用等。在實施低碳技術創新發展過程中,政府應加大財政投入,鼓勵優勢科技力量、培養新興科技人才。同時,我國應加大與其他國家相關領域的合作、引進學習最新的低碳技術,開發利用新技術,實現能源的最大化利用,環境污染氣體排放的最小化,改善氣候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的統一協調發展。
(二)轉變出口方式,調整產業結構中國是世界貿易大國,但在國際貿易中,所謂“大“僅僅是從貿易總量上界定的,在中國的商品結構上,我國更多的是以資源密集型企業和勞動密集型企業為主,商品技術的出口相對較低。一些高技術出口少,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的出口就更少了。因此,要提升我國國際貿易實力,必須不斷的調整產品和產業結構,推動低碳產業的發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走出一條符合低碳經濟發展理念的經濟發展道路。同時,需要政府加大對低碳生產企業的扶持,使企業在良好的條件下發展低碳經濟,使低碳發展理念在社會和企業中傳播,進而促進我國產業結構的改造與優化。
(三)熟悉國際貿易法規,健全法律制度體系在低碳經濟背景下,國際貿易的規則發生一些改變,這就要求我國應當熟悉與低碳經濟、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貿易規則、國際法律、公約等。我國應充分掌握多個多邊保護公約和協定,各國的貿易政策、WTO協議文件等。熟悉這些約束性規則性,有助于我國在國際貿易中客觀公平地維護我方利益,在與發達國家的經濟貿易中增加談判籌碼。同時,還應完善環境立法,以國家強制力來保證生產、貿易的可持續實施。
目前,我國經濟運行機制已由改革前期的投資拉動型轉變為以消費和需求為主的需求拉動型,市場自發調節在經濟增長中的作用不斷增強,投資行為和消費行為日益市場化、理性化,貨幣需求的內生性不斷增強,經濟發展的自主性增長機制不斷加強。從經濟發展的外部影響因素看,國際市場波動對我國經濟增長的影響日趨深化,政府宏觀調控政策對經濟增長的影響相對于計劃經濟時期大幅度減弱,但依然是影響短期經濟運行的主要外部因素之一。
(一)工業增加值:消費和出口是拉動經濟增長的主要需求因素,外部環境的不利變化對經濟增長具有較強的抑制作用
我國經濟正處于工業化進程的中后期,工業發展與其他產業發展之間具有很強的聯動效應,工業增加值的變化對整個GDP的增長具有決定性作用。因此,我們將工業增加值作為模型分析的核心,并將固定資產投資、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和出口總額作為決定工業增加值增長的三大需求因素,將產成品資金占用作為反映商業周期的指標。回歸分析結果表明:(1)1995年以來影響我國經濟增長的主要需求因素是消費和出口,投資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相對較低。這一特征反映了我國經濟實現“軟著陸”之后總供求關系的變化趨勢,即總量關系已由短缺轉變為結構性過剩。(2)技術進步因子低于1,即其他因素對我國經濟增長產生了較大抑制作用。這一方面說明,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和2001年的全球經濟衰退等外部環境的不利變化、以及經濟結構的不平衡發展等因素對我國經濟增長產生了較大沖擊,另一方面也說明,近年來技術進步速度較慢,技術進步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未能抵消各種不利因素對經濟增長所帶來的抑制作用。(3)產成品資金占用是反映短期經濟運行變化趨勢的重要先行指標,其由較低水平恢復持續上升,表明經濟增長將恢復上升趨勢。
(二)投資需求:投資行為市場化,政策調控影響弱化,且財政政策的效力大于貨幣政策
影響投資增長的因素可分為三類,其一是決定投資行為的因素,包括前期投資的慣性影響、投資收益、融資成本等;其二是投資資金來源對投資形成的約束,包括貸款、財政支出、外資流入等;其三是外部環境變化,包括政府的宏觀調控政策以及價格水平的變化等。為了全面反映各因素對投資增長的影響,我們以企業利潤率和貸款利率作為反映投資收益和融資成本變化的替代指標,以中長期貸款、財政支出、企業利潤和利用外資作為投資資金來源的指標,并加入價格指數、政府調控政策(虛擬變量)、時間趨勢等因素,進行回歸分析。結果表明:近年來我國投資增長具有很強的慣性;利用外資、財政支出、中長期貸款等投資資金來源對投資增長具有重要影響;企業經營效益的改善對投資形成有拉動作用,企業利潤率是影響投資增長的重要因素;價格水平的變化對投資增長有雙重作用,當期價格水平的下降對投資增長具有促進作用,但滯后12期價格水平的下降(或上升)所產生的通貨緊縮(或通貨膨脹)預期,將引致投資增長下降(或上升);貸款利率下降對投資增長具有促進作用,其重要程度在各因素中列第六位;宏觀調控政策對投資增長的影響處于第八位,刺激投資的宏觀調控政策增強,會引致投資增長0.0034個百分點。這一系列情況說明,在經濟發展的外部環境發生變化、特別是“買方市場”形成之后,我國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已基本市場化。同時,如果將財政支出和利率變化分別歸類為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范疇,則財政政策對投資增長的直接影響要大于貨幣政策。
(三)消費需求:消費行為呈現剛性,財富效應對消費增長的影響日趨增強
影響消費需求增長的因素包括消費慣性、收入、財富效應、消費傾向(或儲蓄傾向)、價格變化以及消費政策等。我們選擇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作為消費的替代指標,以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滯后變量、工資性現金支出、居民儲蓄存款余額與股票流通市值以及居民儲蓄存款增加占工業增加值的比重分別作為反映消費慣性、收入、財富效應和居民儲蓄傾向的指標,再考慮價格指數和消費政策兩個因素,進行回歸分析,結果表明:(1)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慣性是影響消費需求增長的最重要因素,消費行為慣性對消費需求增長的重要性及其很高的貢獻說明,隨著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消費者的消費水平的提高具有很強的剛性。(2)經濟增長狀況及由此決定的居民收入水平是影響消費增長的基本因素,不僅會影響本期消費需求,還會通過預期對未來消費產生影響。(3)隨著居民儲蓄存款余額和股票流通市值的不斷增加,由此所形成的財富效應已成為影響消費需求增長日趨重要的因素,特別是股市波動不僅會影響本期消費增長,還會對未來消費產生長遠影響,因此,股市的穩定發展對消費需求的穩定增長至關重要。(4)近年來持續的通貨緊縮現象對消費需求增長的負面影響是有限的。(5)消費政策的變化對消費需求增長具有一定程度的調控作用,其刺激力度增強可以拉動消費增長0.001179個百分點。(6)供求結構、消費環境等除解釋變量之外的其他因素對近年消費需求增長具有較強抑制作用。
(四)出口貿易:國際市場需求是出口增長的基礎,技術進步、價格優勢和貿易政策是促進出口增長的重要因素
影響出口增長的因素包括國際市場需求、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國內需求缺口形成的出口壓力、匯率的變化以及貿易政策等多方面因素。我們以國際貿易出口、前期出口總額、工業增加值增長率、人民幣匯率、價格指數以及貿易政策作為解釋變量,加入時間趨勢因素,進行對數回歸分析,結果表明:(1)國內經濟增長和國際市場需求是決定我國出口增長的最基本的因素。(2)由于國內價格水平的波動會影響到實際匯率和出口產品的換匯成本,價格水平的波動對出口增長有重要影響,工業品出廠價格指數每下降一個百分點,大約能夠拉動出口增長0.0016個百分點。(3)人民幣貶值對促進出口增長具有重要影響,但由于我國匯率基本保持穩定,其對出口增長的實際刺激作用有限。(4)貿易政策的變化、技術進步以及貿易環境的改善等外部因素對促進我國出口增長至關重要。
(五)進口貿易:國內需求和加工貿易出口是影響進口增長的基本需求因素,貿易條件和貿易政策的改變能有效地限制進口增長
影響進口的因素包括國內需求、國際貿易出口形成的壓力、國內價格水平、匯率、貿易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回歸分析結果顯示,在影響進口增長的因素中,國內需求和國際貿易出口是影
響我國進口增長的最重要因素,國內價格水平下降或人民幣貶值對進口增長具有抑制作用,控制進口增長的貿易政策對限制進口增長是有效的。時間趨勢系數為正,說明進口增長有很強的遞增趨勢。
(六)貨幣需求:貨幣需求的內生性很強,利率調整和價格波動對貨幣需求有顯著影響
我們將影響貨幣供求的因素確定為:貨幣供給增長的慣性、經濟增長產生的貨幣需求、利率變動對貨幣供求的影響以及價格水平波動對貨幣需求的影響。在此基礎上,我們分別對相關時間序列進行對數回歸分析,結果表明:(1)貨幣需求的增長主要取決于自身增長的慣性和經濟增長對其所產生的需求,這說明我國貨幣需求的增長具有很強的內生性。(2)利率調整對M0、M1和M2作用方向不同,但其影響均是顯著的,說明通過利率調整貨幣供給的政策是有效的。(3)價格水平波動對貨幣需求有顯著影響,短期內價格水平的上漲會引致貨幣供給的增加,但從較長期看,由于利率基本穩定,價格上漲產生的通貨膨脹預期會影響到未來收益,價格上漲對存款增加及貨幣供給增長有抑制作用。(4)由于存款是居民投資的主要途徑之一,M1和M2表現出隨經濟增長而不斷增加的趨勢。
(七)價格水平:物價走勢存在很強的慣性,需求、貨幣供給及其流動性對價格波動有重要影響
根據相關價格理論,我們將影響價格變動的因素確定為通貨膨脹(或通貨緊縮)慣性、需求和貨幣供給三大方面,分別對居民消費價格、生產資料價格的影響因素進行回歸分析,結果如下:(1)居民消費價格:在影響居民消費價格的因素中,價格變動趨勢的慣性是最重要因素,其貢獻(本文中貢獻的涵義是解釋變量對被解釋變量的彈性,即解釋變量每增長一個百分點所引致的被解釋變量增長的幅度)為0.9682個百分點。其次是貨幣供給M0,其綜合貢獻為0.01個百分點。第三是消費需求,其貢獻為0.0871個百分點。(2)生產資料價格:在影響生產資料價格的因素中,價格變動趨勢的慣性是最重要因素,其綜合貢獻約為0.94個百分點。其次是投資需求,其貢獻為0.1105個百分點。第三是貨幣流動性,其貢獻為2.01185個百分點。時間趨勢T的系數均為負,說明1995年以來始終存在一定程度的緊縮趨勢。
二、2002年上半年我國經濟增長影響因素的定量分析
2002年上半年我國經濟增長扭轉了近年來GDP增速前高后低的運行趨勢,出現了小幅加速增長勢頭,一季度GDP增長7.6%,二季度GDP增長8%,上半年GDP累計增長7.8%。引致經濟增長運行軌跡發生變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外部因素看,主要是全球經濟開始出現復蘇,即我國經濟發展的外部環境趨于改善;從內部因素看,主要是在內部經濟增長活力不斷增強和有力的政策措施推動下,總需求出現了快速增長并拉動GDP加速增長。
(一)工業增加值:投資快速增長是經濟增長恢復上升的主要動力,消費和出口增速相對下降抑制了經濟增長
根據工業增加值影響因素的回歸分析方程,我們對2002年上半年影響工業增加值的因素作出定量分析,得到如下結果:(1)剔除生產資料價格因素后,1~5月國有及其他經濟類型固定資產投資實際增長32.67%,拉動工業增加值增長2.033個百分點,占上半年工業增加值11.7%增速的比重為17.37%。(2)在剔除居民消費價格因素后,6月消費品零售總額實際增長9.47%,拉動工業增加值增長9.34個百分點,占上半年工業增加值11.7%增速的比重為79.85%。(3)上半年出口累計增長14.1%,拉動工業增加值增長1.444個百分點;但考慮到前期出口對工業增加值增速的滯后影響,出口對上半年工業增加值增長的綜合影響為0.738個百分點,占上半年工業增加值11.7%增速的比重6.31%。(4)產成品資金占用對上半年工業增加值的綜合影響為引致工業增加值增幅下降0.273個百分點,占上半年工業增加值增速的比重為-2.33%。(5)時間趨勢的收縮效應引致上半年工業增加值增速下降0.005個百分點。(6)其他因素和系統誤差為-0.135個百分點。
與2001年同期相比,2002年上半年固定資產投資增長對工業增加值增速的拉動作用提高0.975個百分點;消費增長的拉動作用下降0.536個百分點;當月出口(累計值)的拉動作用提高0.536個百分點,考慮前期出口的滯后影響——2001年下半年出口增速有較大幅度下降,出口的綜合拉動作用下降1.187個百分點;產成品資金占用的綜合拉動作用下降0.418個百分點,時間趨勢的收縮效應下降0.006個百分點。由此可見,2002年上半年我國經濟恢復加速增長趨勢主要是由上半年投資快速增長拉動的,而消費和出口增速相對下降對經濟增長產生了較強的抑制作用。
(二)投資需求:經濟增長的內在機制不斷增強是拉動投資快速增長的主要因素
根據投資需求的回歸分析方程,我們計算得到:在影響2002年上半年投資需求增長的各種因素中,固定投資增長的慣性拉動投資增長13.13個百分點,同比提高4.07個百分點。財政支出拉動投資增長3.96個百分點,同比下降0.64個百分點。利用外資拉動投資增長2.32個百分點,同比下降0.21個百分點。中長期貸款拉動投資增長1.31個百分點,同比下降1.26個百分點。企業利潤率引致投資增長0.028個百分點,同比下降0.02個百分點。價格水平波動的綜合作用拉動投資增長0.0125個百分點,同比提高0.005個百分點。政策力度弱化引致投資增長下降0.005個百分點,同比下降0.015個百分點。其他因素引致的投資增長和系統誤差為3.64個百分點,同比提高4個百分點。
從計算結果可以看到,投資慣性對投資增長拉動作用大幅度提高是2002年上半年投資快速增長的主要原因,這說明自2001年下半年以后我國經濟增長的內在機制不斷增強。而其他因素對2002年上半年投資增長影響有較大幅度提高,估計與國債投資資金到位較早有關。
(三)消費需求:儲蓄傾向提高和股市財富縮水抑制了消費增長
根據消費需求回歸分析方程,我們計算得到2002年上半年各因素對消費增長的影響:(1)消費慣性拉動消費增長8.54個百分點,同比下降1.26個百分點。(2)收入增長拉動消費增長0.128個百分點,同比提高0.056個百分點。(3)上半年居民儲蓄傾向提高,導致消費增長下降0.276個百分點,同比多下降0.022個百分點。(3)消費價格下降引致消費增長下降0.0086個百分點,同比降低0.012個百分點。(5)儲蓄存款余額增加帶來的財富效應拉動消費增長2.687個百分點,同比提高1.015個百分點。(6)股票流通市值引致消費增長0.137個百分點,同比下降0.41個百分點,即股票流通市值下降產生的財富縮水導致消費增長下降。(7)其他因素引致的消費增長和系統誤差為-1.74個百分點,同比減少1.38個百分點。
比較各種因素對消費增長的影響可以看到,除消費慣性外,2
002年上半年對消費增長起到抑制作用的主要因素是居民儲蓄傾向提高和股票流通市值大幅度下降帶來的財富縮水效應。
(四)進出口貿易:國際市場需求波動是影響我國進出口增長的關鍵因素,政策調控對進出口貿易影響顯著
國際貿易出口是影響我國出口增長的關鍵因素之一,因國際貿易數據公布時間有較長滯后期,目前我們只能對一季度出口增長影響因素進行比較準確的分析。根據出口總額的回歸分析方程,我們計算得到2002年一季度各主要因素對出口增長的貢獻分別是:2月份出口增長的慣性影響為0.21個百分點,同比下降0.0215個百分點;國際貿易出口的影響為-3.17個百分點,同比降低4.334個百分點,主要原因是2002年一季度國際貿易出口增長大幅度下降,出口總量同比下降9.15%;名義工業增加值的影響為7.49個百分點,比2001年同期下降0.206個百分點;國內價格波動的綜合影響為-0.0062個百分點,比2001年同期下降-0.082個百分點;人民幣匯率微弱升值的影響為-0.006個百分點,比2001年同期降低-0.022個百分點。因此,2002年一季度出口增速(9.08%)比2001年一季度增速下降5.53個百分點,最主要的影響因素是國際貿易出口增速大幅度下降,即國際市場需求下降對我國出口增長形成了硬性需求約束。從上半年已知國內因素看,前期出口、工業增加值、價格波動和匯率對出口增長的拉動作用均比2001年同期提高,但總體影響只有1個百分點,據此可以作出的判斷是,上半年出口的較快增長(增速14%,比2001年提高5.2個百分點),應主要是由國際貿易恢復較快增長和刺激出口增長的政策措施(如出口退稅等)拉動的。
從影響一季度進口增長的因素看,國際貿易出口增長大幅度下降是一季度進口增速相對下降的主要因素,其貢獻比2001年同期下降2.91個百分點;名義工業增加值增速相對下降也減少了對進口產品的需求,其貢獻比2001年同期下降0.23個百分點;前期出口的貢獻影響同比下降0.2個百分點,其他因素影響相對較小。從6月份的影響因素看,工業增加值的貢獻比2001年提高0.55個百分點,出口增長慣性影響相對下降0.07個百分點,如果假定上半年國際貿易出口增速比2001年同期提高,則2002年上半年進口增長下降的主要原因只能歸于政策調控措施增強。
(五)貨幣需求:引致貨幣需求增長的主要因素是貨幣需求的內生機制,利率調整和物價波動的實際影響很小
根據M0、M1和M2的回歸分析方程計算得到的結果,2002年上半年M0增速比2001年同期提高,主要因素是貨幣需求增長慣性的貢獻比2001年同期提高了2.9個百分點;由于工業增加值名義增長率比2001年同期下降,其貢獻同比降低了0.31個百分點;價格波動和利率調整的影響很弱,消費價格水平的綜合貢獻僅比2001年同期提高0.0016個百分點,存款利率下調僅引致M0增長下降0.0021個百分點。2002年上半年M1增速比2001年同期有較大幅度下降,主要因素是貨幣需求增長慣性的貢獻比2001年同期下降2.43個百分點,工業增加值名義增長率下降也起到一定作用,其貢獻同比降低0.23個百分點;貸款利率下調對M1增長的貢獻為0.002913個百分點,物價波動對M1增長的綜合貢獻同比下降0.00565個百分點。M2的增速與2001年同期基本持平,其中貨幣需求增長慣性的貢獻同比提高1.43個百分點,名義工業增加值的貢獻同比下降0.094176個百分點,貸款利率下調的貢獻同比下降0.001017個百分點,物價波動對M1增長的綜合貢獻比2001年同期下降0.000485個百分點。總之,影響2002年上半年貨幣需求增長的主要因素依然是貨幣需求的內生機制,利率調整和物價波動的影響雖然是顯著的,但由于利率調整的幅度有限、物價水平相對穩定,它們對貨幣需求的實際影響很小。
(六)價格波動:前期通貨緊縮趨勢增強引致價格水平進一步下降
6月份消費價格指數為99.2,比2001年同期下降2.2個百分點。根據消費價格回歸分析方程計算,前期價格指數的慣性影響為82.6個百分點,比2001年同期降低2.84個百分點,主要是5月份價格指數較2001年同期有較大幅度下降所致。M0增長對6月份消費價格指數的綜合影響為0.04個百分點,比2001年同期下降0.39個百分點。消費需求增長拉動6月份價格指數增長0.7454個百分點,比2001年同期下降0.15個百分點。時間趨勢導致消費價格指數下降1.387個百分點,比2001年增加0.15個百分點。常數項和其他因素(AR)為16.62,系統誤差為0.58個百分點。因此,導致2002年上半年消費價格下降的主要因素是由前期價格持續下降和時間趨勢負作用所形成的通貨緊縮趨勢,消費需求增速下降也起到了一定作用。
在影響2002年上半年生產資料價格波動的因素中,前期價格的慣性影響為91.52個百分點,比2001年同期下降1.55個百分點;貨幣流動性微弱下降的影響為1.96個百分點,比2001年同期提高0.0056個百分點;投資需求的影響為9.76個百分點,比2001年同期提高0.178個百分點;包括常數項和系統誤差在內的其他因素的影響為6.32個百分點,比2001年同期下降1.21個百分點。因此,導致2002年上半年生產資料價格指數降低的主要因素是前期價格持續下降形成的通貨緊縮趨勢,固定投資需求的較快增長對生產資料價格的下降趨勢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
三、2002年下半年經濟發展趨勢預測與分析
從影響上半年經濟增長的因素分析可以看到,雖然消費需求和出口增長相對下降以及通貨緊縮趨勢增強等不利因素對經濟增長產生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我國經濟增長的內在機制趨于增強,經濟增長出現了小幅加速趨勢。受這種加速增長趨勢的慣性影響,下半年經濟增長仍將保持良好的增長勢頭。但從目前的發展環境看,下半年我國經濟發展仍面臨許多不確定因素,主要是全球經濟發展的前景不明確和國內政策調整會對下半年經濟增長產生重要影響,特別是近期建議積極財政政策逐步淡出的呼聲很高,而財政政策的調整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十分重要。考慮到諸多不確定因素,為了更準確地反映下半年經濟增長的趨勢,我們在單方程分析的基礎上,通過將單方程聯立并加入內聯方程,建立了包括80個方程、80個內生變量和10個外生變量的《月度宏觀經濟形勢計量分析模型》,并根據貸款利率、存款利率、匯率、國際貿易出口和宏觀調控政策等外生變量的不同變化趨勢,設計了四套預測分析方案,對下半年我國經濟增長趨勢作出了預測分析。總體看來,在全球經濟形勢基本穩定和國內調控政策不發生大幅度轉變的情況下,2002年經濟增長7%的計劃目標是完全可以實現的,預計全年GDP增速將達到7.6~7.8%。
方案1:國際貿易發展趨勢不變,國內宏觀調控政策維持中性(此處政策中性的含義是下半年(預測期內)不會采取對經濟增長各指標有正面或負面影響的政策,即將下半年政策的作用視為0
,但以前已實施政策的滯后影響依然存在)
2000年1月以來國際貿易增速始終呈遞減趨勢,2001年6月份以后呈負增長狀態,到2002年3月國際貿易出口增速已下降到-9.15%。根據這一發展趨勢,我們以1993年5月-2002年3月期間的數據為基礎對2002年下半年國際貿易出口進行預測,結果顯示2002年全年國際貿易出口增長水平大約在-6.4%。假定下半年國際貿易按照這一趨勢增長,國內存貸款利率和匯率保持不變,其他各種調控政策保持中性,下半年經濟增長的預測結果為:(1)前三季度工業增加值增長10.05%,固定資產投資實際增長24.5%、名義增長19.85%,消費需求實際增長8.75%,出口增長12.4%,進口增長13.70%,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增長13.87%,財政收入增長6.42%,財政支出增長17.5%,貨幣供給M0、M1、M2分別增長5.67%、17.32%和16.51%,股票流通市值增長6.79%,工業品出廠價格指數、生產資料價格指數和消費價格指數分別為97.86、100.8和99.81。(2)2002年全年工業增加值增長10.37%,固定資產投資實際增長17.24%、名義增長22.32%,消費需求實際增長9.24%,出口增長16.03%,進口增長22.81%,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增長11.88%,財政收入增長4.13%,財政支出增長14.07%,貨幣供給M0、M1、M2分別增長5.45%、17.59%和15.93%,股票流通市值增長19.47%,工業品出廠價格指數、生產資料價格指數和消費價格指數分別為97.95、104.55和100.96。
從上述預測分析得出的結論是,如果國際貿易發展趨勢不變、下半年政府不采取進一步的擴張性措施,下半年經濟增長的加速趨勢將削弱,但經濟仍將保持較高增速:工業增加值仍將保持較高增速,固定資產投資增速有較大幅度下降,消費仍將平穩增長,但出口增速有可能提高;在經濟增長拉動下,貨幣供給、特別是M1和M2增速將會有較大幅度提高,價格指數將按上半年的發展趨勢繼續上升,有可能出現小幅正增長,通貨緊縮壓力減弱。總之,從近年來工業增加值與GDP的相關關系看,預計全年10.37%的工業增加值增速將使2002年全年GDP增長達到7.54%。
方案2:國際貿易發展趨勢和貨幣政策不變,調整其他宏觀調控政策
假定2002年下半年國際貿易維持其自身發展趨勢,下半年國內存貸款利率和匯率保持不變,其他調控政策與2001年下半年相同,即假定貨幣政策保持不變,但在財政政策方面仍采取與2001年下半年相似的措施,2002年下半年經濟增長的預測結果是:(1)前三季度工業增加值增長10.01%,固定資產投資實際增長24.18%、名義增長19.63%,消費需求實際增長8.87%,出口增長10.57%,進口增長12.57%,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增長13.34%,財政收入增長6.57%,財政支出增長17.57%,貨幣供給M0、M1、M2分別增長5.98%、17.32%和16.55%,股票流通市值增長7.06%,工業品出廠價格指數、生產資料價格指數和消費價格指數分別為97.74、100.85和99.86。(2)2002年全年工業增加值增長10.53%,固定資產投資實際增長17.01%、名義增長22.21%,消費需求實際增長9.46%,出口增長13.23%,進口增長21.95%,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增長10.94%,財政收入增長4.54%,財政支出增長14.60%,貨幣供給M0、M1、M2分別增長5.85%、17.66%和15.97%,股票流通市值增長19.09%,工業品出廠價格指數、生產資料價格指數和消費價格指數分別為97.91、104.57和101.04。
比較方案2和方案1的預測結果可以看到,調整宏觀調控政策后,全年工業增加值增速提高0.162個百分點,固定資產投資實際增速下降0.19個百分點,消費實際增速提高0.22個百分點,出口增速下降2.8個百分點,利用外資增速下降0.94個百分點,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增速分別提高0.41個百分點和0.53個百分點,股票流通市值和貨幣供給增速以及價格指數等其他經濟指標基本不變。即繼續采取積極的財政政策,可以刺激國內需求的進一步擴張,但也會引致財政支出的增加。從近年來工業增加值與GDP的相關關系看,全年10.53%的工業增加值增速將使2002年全年GDP增長達到7.62%。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的結論是:在全球經濟發展及國際貿易增長保持當前發展態勢的條件下,即使貨幣政策保持不變,只要采取與2001年下半年相似的財政政策,也會顯著改善下半年的經濟增長狀況。
2002年下半年主要經濟指標增長速度的預測結果(%)
注:2002年上半年指標為實際值。預測名義值根據定比價格指數計算。
方案3:國際貿易發展趨勢不變,下調利率,其他政策保持中性
假定2002年下半年國際貿易維持其自身發展趨勢,下半年存款利率和貸款利率從9月份開始分別下調0.27個百分點和0.54個百分點,其他調控政策保持中性,即在9月份以后采取與年初類似的貨幣政策,但財政政策等其他調控政策保持中性。在這一條件下,下半年經濟增長的預測結果是:(1)前三季度工業增加值增長9.99%,固定資產投資實際增長25.01%、名義增長20.15%,消費需求實際增長8.69%,出口增長12.23%,進口增長12.57%,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增長13.94%,財政收入增長6.22%,財政支出增長17.37%,貨幣供給M0、M1、M2分別增長5.85%、17.37%和16.53%,股票流通市值增長6.83%,工業品出廠價格指數、生產資料價格指數和消費價格指數分別為97.68、100.76和99.74。(2)2002年全年工業增加值增長10.67%,固定資產投資實際增長17.71%、名義增長22.77%,消費需求實際增長9.47%,出口增長15.73%,進口增長21.46%,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增長11.71%,財政收入增長4.38%,財政支出增長14.59%,貨幣供給M0、M1、M2分別增長5.77%、18.04%和16.06%,股票流通市值增長19.64%,工業品出廠價格指數、生產資料價格指數和消費價格指數分別為97.74、104.56和100.97。
比較方案2和方案3的預測結果可以看到,宏觀調控政策由財政政策轉為貨幣政策后,全年工業增加值增速進一步提高0.143個百分點,實際固定投資增速增加0.707個百分點,實際消費增速提高0.011個百分點,出口增速提高2.501個百分點,利用外資增速提高0.77個百分點,財政支出和財政收入增速分別下降0.16和0.01個百分點,貨幣供給M0增速下降0.086個百分點,M1和M2增速分別提高0.38和0.093個百分點,股票流通市值增速提高0.546個百分點,價格指數有小幅下降。即積極的貨幣政策會引致投資、出口和利用外資的較快增長,但會減緩財政支出的增長。從近年來工業增加值與G
DP的相關關系看,全年10.67%的工業增加值增速將使2002年全年GDP增長達到7.7%。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的結論是:在全球經濟發展及國際貿易增長保持當前發展態勢的條件下,采取積極的貨幣政策不僅會改善經濟增長狀況,也會為減少財政支出、逐步淡出積極的財政政策創造條件。
方案4:國際貿易形勢改善,國內政策保持中性
根據OECD上半年作出的預測,2002年國際貿易出口增長率有可能達到2.5%,這一結果比我們預測的結果樂觀。我們假定全年國際貿易出口增長能夠達到2.5%,下半年國內存貸款利率和匯率不變,其他各種調控政策保持中性。在這一條件下,我們得到的預測結果是:(1)前三季度工業增加值增長10.15%,固定資產投資實際增長24.92%,消費需求實際增長8.81%,出口增長12.23%,進口增長14.36%,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增長17.13%,財政收入增長5.89%,財政支出增長17.65%,貨幣供給M0、M1、M2分別增長5.89%、17.37%和16.45%,股票流通市值增長6.66%,工業品出廠價格指數、生產資料價格指數和消費價格指數分別為97.75、100.66和99.87。(2)2002年全年工業增加值增長10.45%,固定資產投資實際增長17.96%、名義增長23.1%,消費需求實際增長9.13%,出口增長15.73%,進口增長21.46%,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增長15.08%,財政收入增長2.66%,財政支出增長14.09%,貨幣供給M0、M1、M2分別增長5.1%、17.66%和15.94%,股票流通市值增長21.02%,工業品出廠價格指數、生產資料價格指數和消費價格指數分別為97.84、104.46和1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