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1 17: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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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執法中,超越職權是指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超越了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范圍,或者實施了根本無權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結合稅務實踐,稅務機關超越職權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一是主體越權。又分為兩種情況:1.級別越權.指下級稅務行政主體行使了應當由上級稅務行政主體行使的職權。2.業務越權。二是管轄越權。三是職能越位。四是無委托執法。
三、稅收執法侵權
基于現代法治理念,現行稅收征管法律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規范稅收征收行為,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近年來稅務機關在保護納稅人權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還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稅收執法侵權行為:一是對納稅人的參與權、知情權缺乏充分尊重。此外,稅務機關解答納稅人的咨詢還欠缺及時準確。二是回避權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實。三是侵犯納稅人的信賴利益保護權。具體表現在:對納稅人的同一行為,主管稅務機關和稽查部門往往意見不一,相互矛盾,使納稅人無所適從;對于下級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上級稅務機關在檢查工作時,往往以糾正錯誤為名進行“秋后算賬”,讓納稅人感到稅務機關出爾反爾,這既損害了納稅人的信賴利益,又影響了稅務機關的誠信執法形象。
四、稅收執法依據錯誤
一是違背合法行政原則要求,在稅收執法中,不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只依據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由于規范性文件對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因而在行政訴訟中稅務機關存在敗訴的風險。二是法律適用錯誤。本應引用A法的有關規定,但卻錯誤地引用了B法的有關規定。三是條款引用“張冠李戴”。有的稅收執法人員,不懂得如何正確識別法律的條、款、項,導致具體法律條文引用錯誤.本應屬于“項”的規定,卻錯誤地作為“款”予以引用。四是忽視法律的立、改、廢。在稅收執法中,引用了過時的、已被廢止、撤銷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而未引用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五是違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作出了不利于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處理、處罰決定。
五、稅務案件定性不當
一是違反稅權法定、法律保留和法律優位原則,當稅法無明文規定時,錯誤地采取了權力本位觀,作出了影響納稅人權利和義務的決定。二是案件定性不準。例如,虛開發票偷稅行為,同時構成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和《稅收征管法》,根據規定,應按偷稅行為處罰,但執法人員卻定性為未按規定開具發票或者按偷稅和未按規定開具發票并罰。三是定性時未充分考量全案情況,作出了片面的認定。六、證據收集不充分、不合法
稅收行政執法證據指的是稅收行政執法主體在對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措施和手段時所依據的事實和材料。在日常稅收執法中,證據收集風險主要有:一是不收集證據,憑經驗執法。二是證據收集不充分或者違背證據的“關聯性”要求,所收集的證據與處理、處罰決定中闡述的違法事實不存在因果關系。三是證據收集方式不合法。四是先處理,后取證。在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后才補充收集證據。五是證據制作不規范,未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有關證據收集、制作的規范化要求。
七、自由裁量權濫用
現行稅收征管法律、法規、規章賦予了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寬泛的自由裁量權。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稅收執法人員千差萬別,個人素質和價值取向的不同會導致對法律規范的理解偏差,從而產生自由裁量權濫用的執法風險。行使自由裁量權錯誤主要表現在:一是違反比例法則。即行政處理手段與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性不成比例,在稅務行政處罰上體現為違反“過罰相當原則”。二是有多種行政手段能達到行政目的時,采取了損害納稅人權益的方式。三是考慮了錯誤的和不相干的因素。例如,執法人員因納稅人陳述申辯而錯誤地認為納稅人態度不好,從而對納稅人實施了加重處罰。四是背離既定的慣例。五是行使自由裁量權未說明理由。當前,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普遍存在的問題是作出處罰決定沒有詳細陳述理由,即沒有對納稅人的違法行為、違法情節、方法和手段、社會危害程度、主觀惡性和陳述申辯內容等進行綜合分析評價,因而,行政處罰決定讓納稅人難以信服。
八、行政復議處理不當
一是不作為。包括:無正當理由不受理,不審查、不答復,無正當理由超期不作復議決定、不在合理期限內確認復議擔保的效力性等。二是復議機關未全面客觀調查取證。僅從證明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角度收集證據。三是復議決定未準確告知申請人提訟的時間和具體對象,引發訴訟時效爭議。四是復議機關在避免當被告心理的驅動下,違法作出復議決定。
從認識上進行統一,站在思想上的高度來重視每一項工作是做好各項工作的重要前提。大量的事實充分證明,一些腐敗現象之所以屢禁不止,其主要的關鍵就在于監督內控上的不力。必須要讓全體稅務干部夠能夠認識到加強稅收執法內控機制建設是基于在現實中對干部實施保護的需要,是加強監督的需要,通過對稅收執法失誤、行政管理腐敗行為進行有效的防止、糾正或回避,更好的起到保護、愛護干部的作用,改變少數國稅干部,把接受執法監督當成一種負擔,把監督看作是對自己的不信任,自覺不自覺產生的抵觸情緒轉化為積極的、歡迎姿態。[2]其次是必須要能夠充分認識到稅收執法內控機制是保障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能夠正確貫徹執行的重要途徑。然后,必須要能夠充分的認識到建立稅收執法內控機制,是保證稅務部門健康有序的發展和自我完善的重要方法。任何事物都有一個產生和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并完善的過程,稅務工作也是如此,只有建立起有效的稅收執法內控機制,及時的糾正工作中出現的偏差,認真分析研究并找出行政執法行為中的普遍存在的問題,及時建立起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才能保證稅務部門健康有序的發展和自我完善。
二、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稅收執法風險控制防范體系
稅收執法風險指的是稅務機關在實施稅收管理、稅款征收、行政處罰等各種稅收執法過程中,因其執法行為被認定是違法或犯罪而遭到追究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的可能性。如今,隨著納稅人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和外部監督力度的不斷增強,稅收執法風險也是日益凸顯,這就使得防范稅收執法風險成為了必要。要想防范稅收執法風險,不僅僅要建立起一套科學合理的、完善的稅收執法工作機制,對稅收執法的外部環境進行不斷地改進,不斷地增強稅收執法人員自身的風險防范意識,還必須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稅收執法監督制約機制。要建立起一個多部門參與,各部門協同一致的監督制約體制。要樹立起“事前防范為主、以事中化解和事后補救為輔”的觀念[2],并積極的對各種稅收法律風險進行評估、控制、監控與處理。要加強對稅收執法過程中的稅收執法風險的高發環節實施監控,對那些可能會發生的稅收執法違法行為和執法過錯進行提前預警,并以此來增強對稅收執法風險控制。同時還應該要以稅收執法崗責體系為基礎,并根據各種職能需求進行能分離和制約,明確稅收執法每個環節中執法人員所具有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他們行使執法權的具體方法、步驟、時限等,并且還必須要進一步明確稅收執法權的行使界限,要盡可能的減少自由裁量權行使空間,以此來防止各種越權執法或濫用執法權的行為,并要及時的發現并修補稅收執法中可能出現的漏洞。
三、建設高素質執法監督隊伍,充分發揮各級監督部門糾錯防偏、防微杜漸的職能
(一)執法內部監督控制發展歷程
(二)現行執法內部監控運行的特點
經多年的實踐與探索,現行稅收執法內部監控格局基本形成,主要有五大特點:
1.明確了執法監控責任部門。從當初稅收執法監督控制職責掛靠辦公室,至后來成立政策法規部門專司政策法規工作,從其機構演變和職責定位來看,充分體現了各級稅務機關對稅收執法監督控制的重視,為稅收執法監督控制提供了組織保障。
2.明晰了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制定了《稅收執法責任制崗位職責和工作流程范本》,對稅務登記崗等69個崗位的崗位職責、工作規程及崗位間工作關系圖進行了詳細闡述,對15個公共職責涉及的崗位和工作規程進行了明確,建立了明晰的執法崗責體系和工作流程體系,使身處不同崗位的執法人員明確了需辦理的工作事項、履行職責必須遵循的各項要求以及與其他崗位之間的業務流轉配合關系,實現了稅收執法權的合理分解和相互制衡,為稅收執法人員提供了良好的執法標準,也為實施流程環節控制奠定了基礎。
3.明確了人機結合考核的模式。在對稅收執法進行內部考核、外部評議的基礎上,著重推廣運用了“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加強了計算機網絡對稅收執法的適時監督控制,形成了人機結合的監控管理模式。
4.制定了執法監控制度體系。先后制定出臺了《執法公示制》、《重大案件集體審理制度》、《規范性文件會簽審核和備查備案制度》、《稅收執法檢查規則》、《稅收執法考核評議辦法》、《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構建了較為完備的執法監控制度。
5.規范了責任追究。制定了《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對責任追究進行了全面規范。一是規范了責任追究的形式。對稅收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導致稅收執法行為違法的,明確了行政處理和經濟懲戒兩大類責任追究形式,其中行政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責令做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責令待崗、取消執法資格,經濟懲戒包括扣發獎金、崗位津貼。二是規范了責任追究的適用范圍。按責任追究的形式分類,采取正列舉法對每種責任追究適用范圍進行了界定,對不予追究、從輕從重追究、主次責任也進行了規范。三是規范了追究程序。
二、現行執法內部監控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執行與控制難對稱,執法行為的復雜性、廣泛性、時效性與監督控制的單一性、局限性、滯后性之間不對稱。
(二)監控難統籌,稅收執法內部監控工作職責不清、要求不一。
隨著稅收執法責任制推行和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上線運行,初步形成了科學化、精細化的“人機結合”監控新模式,但在工作實踐中,稅收執法內部監控卻因各種原因難于統籌,主要表現在:一是監控職責不明晰,監控職能難統籌。從目前部門職責定位上看,對稅收執法進行監督控制的職責定位于政策法規部門,其他部門雖然對職責范圍內的稅收執法行為進行了監控,但因其監控的內容、重點、方法以及結果應用未進行明確規定,部門執法監控處于各自為政狀態,難于實施統籌管理,不能形成監控合力。二是管理要求不統一,執法監控難操作。各業務部門之間在平時缺乏及時溝通,在任務下達、流程設計、標準設定、業務銜接、資料流轉等方面未進行統籌規范,致使基層執法人員難于操作,執法監控也難于實施。
(三)信息難互動,監控信息流轉呈無序性。
由于稅收執法具有廣泛性、復雜性和時效性,要對稅收執法進行全面系統的監督控制,需要各部門全面參與,部門與部門間良性互動。而部門良性互動的關鍵在于各類執法內控信息的有序傳遞、分析和運用。但在部門職責定位中,稅收執法監控的職責定位在政策法規部門,而在其他部門、單位的職責定位上沒有對稅收執法行為進行監控的字眼界定,雖然在稅收工作實踐中,稅政、征管、計統以及各基層分局對稅收執法進行了管理,取得一些信息,但這些部門卻將自己定位被監督控制的地位,自己對職責范圍內稅收執法進行監控發現的問題畢竟屬于“家丑”,要么極力遮掩,要么及時糾正,實施“內部矛盾內部消化”,并未將這些信息進行有序地分析、傳遞和運用,稅收執法監控信息流轉處于無序狀態,部門之間的良性互動機制尚未建立。
(四)責罰難對接,現行責任追究與公務員法不能對接。
在現行的執法責任追究中主要有兩類形式,即行政處理和經濟懲戒,其中行政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責令做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責令待崗、取消執法資格,經濟懲戒包括扣發獎金、崗位津貼。而其中責令待崗、扣發獎金、崗位津貼難于與《公務員法》進行對接,如責令待崗,在公務員法中無待崗的條款,更沒有待崗期間工資、福利、津貼、獎金等方面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有違法的風險。又如扣發獎金、崗位津貼,在《公務員法》中規定:“公務員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體現工作職責、工作能力、工作實績、資歷等因素,保持不同職務、級別之間的合理工資差距;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除此之外,國家未對扣發獎金、崗位津貼做出其他任何規定,因此對執法過錯行為實行扣發獎金、崗位津貼難于從法律上找出依據。
因此,要對稅收執法進行全面有效監督控制,單憑一個部門的力量,或者僅靠制定并實施幾項制度、辦法很難實現目標,它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建立一個科學完備稅收執法內控機制,要在不斷完善的執法崗責、流程、制度、標準體系基礎上,通過建立執法內部監控組織,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監控管理辦法,強化內控信息流轉分析和運用,加強對稅收執法全方位全過程監控,才能達到規避執法風險、提高執法水平、實現稅收職能的作用。
三、稅收執法內控機制建設必須堅持的原則
(一)要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這是我國的法制原則,也是內控機制建設的基本原則。在這里所謂的“法”是一種廣義的法,它既包括法學意義上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而且應包括執法內控機制建設中配套的一系列制度、辦法、流程和操作指南,即在稅收實踐工作中不斷建立健全的制度規范體系,通過制度的實施、執行,充分發揮其規范、指引、評價、制約、懲治、教育的作用。
(二)要堅持全面覆蓋、重點突出、簡捷高效的原則
我們在對稅收執法進行監控中,既要對稅收執法內容進行全面覆蓋,又要突出監督的重點,不能主次不分,胡子眉毛一齊抓,做到重點內容重點控,一般內容一般控。要充分體現效率原則,在監控方法上必須簡捷高效,必須突出稅源管理的核心,不因監控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影響正常稅收管理活動,不能本末倒置,這是內控機制建設的設計原則。
(三)要堅持人機結合、過程監控的原則
既要充分發揮計算機監控的功能,又要注重人工監督,既要對執法的事后監控,更要突出事前、事中監控,在監控方法上,事前預防、事中監督往往比事后“亡羊補牢”更有效,也更有意義。這是執法內控機制的重要方法原則。
(四)要堅持責任追究與校偏糾錯相結合的原則
對稅收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導致稅收執法行為違法的,必須實行責任追究,但責任追究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通過崗責、流程、制度和標準制定起到指引和標桿作用,要能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起到警示、督促、糾錯作用,要通過責任追究起到懲前毖后的作用,這才是實施執法內控機制主要目的。
四、稅收執法內控機制建設應建立的相關體系
要建立科學完善的稅收執法內控機制,應建立執法崗責體系、執法流程體系、執法制度體系、執法標準體系、內控組織體系、內控方法體系、內控信息流轉互動體系和責任追究體系。其中執法崗責體系、執法流程體系、執法制度體系、執法標準體系是建立科學完善執法內控體系的基礎和前提,這四大體系業已成形,待實踐中進一步完善,在本文中不再贅述。內控組織體系、內控方法體系和內控信息流轉體系和責任追究體系是建立科學完善的稅收執法內控機制的核心要素,在這里進行一下探討。
(一)建立統籌的內控組織體系
要按權責統一、條塊結合的原則,對稅收執法監控職責、層級及監控對象進行科學分解設定。法規科為執法內控管理的組織協調部門,監察、稽查、稅政、征管、計統、辦稅服務廳及稅源管理部門為執法內控管理的參與實施部門,人教、辦公室、信息中心為稅收執法內控機制管理的服務保障部門。政策法規部門主要負責執法內控方案、辦法、制度的制定,全局執法內控的組織、協調,對執法內控部門的職責履行及全局范圍內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控制。監察室主要對法規部門執法行為及內控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稽查部門除塊對本單位執法人員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外,還要通過實施稅務檢查主要對稅源管理部門稅源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稅政、征管、計統、辦稅服務廳按職責分工,對稅源管理單位、稽查局和本部門執法行為進行監督。稅源管理部門按管轄范圍分塊對本單位的稅收執法行為進行監督。人教、辦公室、信息中心主要負責執法內控管理的人員培訓、執法事務的督查督辦及執法信息管理運行維護。這種由監察室監督法規、法規監督科室(稽查局)、科室(稽查局)分線監督基層分局、基層分局分塊監督管理人員的職能定位,就形成以政策法規科為核心,各部門共同參與,分層閉合監督的內控組織體系。
(二)建立多元的內控方法體系
內控的方法有多種多樣,我們可從內控的手段和內控的時段進行分類。從手段上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微機監控,從狹義上講就是“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從廣義上講就是在稅收工作中所有業務工作應用軟件和系統,只不過“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為專司執法監控的信息系統,其他管理系統和軟件主要用于稅務管理,但也有對執法進行監控的功能。二是人工監控,目前人工監控主要有執法檢查、流程控制等。從時段上可以分為三類,一是事前監控,二是事中監控,三是事后監控。鑒于目前微機監控已做得很好,本文僅從事前、事中、事后三個階段探索一下人工監控的方法。
1.事前監控。事前監控就是在實施稅收執法行為之前,對執法人員進行規范指引和預警提示,于事前規避執法過錯和執法風險。主要方法有:(1)強化標準指引。合理設置執法崗位,科學分解執法權力,明確各崗執法內容、責任和要求,建立科學的崗責體系;優化業務流程,細化執法環節,明晰執法標準,建立執法流程及標準體系;加強配套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執法內控制度體系。通過合理的職責定位、科學的流程設置、嚴格的執法標準、完善的配套制度,為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制定規范統一的標準,達到規范、約束和指引作用。(2)提高素質支撐。素質包括思想素質和技能素質,通過加強對稅收執法人員理想信念、職業道德觀和廉政勤政的教育,弘揚愛崗敬業、恪盡職守的公務員精神和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核心價值觀念,倡導以愛崗敬業、公正執法、誠信服務、廉潔奉公為基本內容的稅務干部職業道德規范,促使干部職工樹立正確的執法觀;加強技能培訓,通過業務培訓、以案說法、專家講座以及自學等形式,加強對各類實體法、程序法以及各項執法監控管理制度的學習,督促每名執法人員清實體、明程序、曉規章,增強執法人員規范執法技能和執法風險意識,為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提供思想和智力支撐。(3)加強信息預警。加強各類信息分析和運用,通過異常信息的分析和傳遞,對執法中存在薄弱環節以及可能存在執法風險的問題進行預警提示。如征管、稅政部門應定期對征管“六”率、行業稅負進行分析,對稅源管理的薄弱環節和稅收執法可能存在的傾向性、集中性問題進行預警提示;計統部門應定期對稅收宏觀稅負進行分析,對稅源管理中薄弱環節和后期稅源管理的重點進行預警提示;辦稅服務廳應加強普通發票開具情況的審核,對普通發票開具超定額補稅信息向征管部門、稅源管理單位傳遞,提醒稅收管理員應加強上述納稅人的定稅管理。
2.事中監控。事中監控就是在一項稅收業務辦理過程中對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監控,它有利于執法過錯行為在稅收業務辦結之前及時糾正,能較好地規避執法風險。事中監控主要方法是流程環節控制,一是明確環節監控的職責,在建立規范的執法流程體系基礎上,對流程中下一個執法環節設定對上個環節進行監控的職責。二是明確監控重點,對執法流程環節進行梳理,將自由裁量權大、容易產生執法風險的環節納入監控的重點,實施重點監控。三是規范監控方法,根據業務流程和政策法規的要求,明確執法標準、監控內容、監控方法,既要監控程序,還要監控實體。對一般性監控點,只對其傳遞資料的完整性、法律條文適用的準確性、程序的合法性、數據之間邏輯性進行書面審查;對納入重點監控的環節,在進行書面審查的同時,還要采取到納稅人進行實地調查核實、檢查管理員原始記錄、進行數據信息分析對比等辦法進行重點監控。事中監控除流程環節控制外,還有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會簽審閱、對重大案件的集體審理審查等。
3.事后監控。執法檢查是目前主要的事后監控辦法,除此之外,對具有調查管理權、審核審批權、行政許可權、檢查權、行政處罰權等自由裁量權大、容易出執法風險的崗位和人員要加強監控,實施下列監控方法:
(1)記錄抽查。業務部門按職責范圍、稅源管理單位按管轄區域,通過分線、分塊抽查稅收執法人員的工作底稿、證據文書等,對稅收執法人員職責履行情況以及執法規范性、合法性實施監督控制。
(2)工作復查。各單位(部門)按內控職責范圍,采取資料文書調閱審查、實地調查核實、人員談話詢問等方式,按比例對執法事項的規范性、合法性、準確性進行檢查。
(3)集中檢查。主要形式為法規部門按季組織開展執法檢查,監察部門按季組織開展績效考核,其它業務部門按內控職能組織開展的專項工作檢查,通過執法檢查、績效考核、專項工作檢查對稅收執法情況進行集中、全面檢查。
(4)動態巡查。通過巡查責任部門實施多元化巡查、監察部門明查暗訪,對稅收執法人員的職責履行、稅收執法、工作紀律、廉政建設的動態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
(5)一案雙查。在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和代扣代繳義務的同時,對稅收管理員執行稅收法律制度的情況進行審查,制作《征管質量評估分析報告》,并對稅收管理員稅源管理責任問題提出處理建議;對稅收管理員的廉政行為進行監督,對為稅不廉問題制作《涉稅廉政情況報告》,并按程序向相關部門進行傳遞和處理。
(三)建立互動的內控信息流轉體系
1.規范執法內控信息的傳遞
建立以法規部門為樞紐的信息傳遞流程模式。所有的內控信息由內控責任部門傳遞給處于內控樞紐的法規部門,由法規部門在核實分析、擬定初步處理意見后,分類傳遞給相關的內控責任部門處理。其中對于需要績效考核扣分、行政黨紀處分的向監察部門傳遞,需要實施經濟懲戒的向人教部門傳遞,需要整改建制的向責任單位傳遞,讓所有處于稅收執法監控范圍內的部門和人員能隨時明晰自身工作的進展情況和不足,確保執法過錯行為在第一時間發現并改正。
2.強化執法內控信息分析
主要是加強個性分析和共性分析,個性分析即由內控部門對內控管理獲取的內控信息及時進行調查分析,制定初步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并向法規部門傳遞。共性分析即實行定期分析制,制定執法部門聯席會制度,聯席會按季召開,由執法內控責任部門通報責任范圍內的內控信息,分析執法內控機制運行情況以及執法問題的集中表現和特點以及發展趨勢,并對執法內控機制建設運行以及執法工作中存在問題的整改落實提出建議和意見。
規范的稅收行政執法需要完整的稅收法律體系的支持,完善稅收法律體系是稅收行政執法的前提和基礎。法律規定稅收行政執法權的授權,規定稅收行政執法的行為規范,規定稅收行政執法權的監督和保障。
完善基礎性的稅收法律體系,主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一是擬定稅收基本法,短期內在修訂憲法不易的情況下,繼續擬定稅收基本法是可行之舉。在稅收基本法中明確一些稅收基本法律問題,以統領和協調單行稅收實體法與實體法之間,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以及與其他法律之間的關系。稅收基本法要對稅收共性問題做出基本規定:如對政府是否擁有征稅權做出嚴格規定,稅種設置的基本原則,稅收管轄范圍及權限,稅收管理體制,中央與地方稅權劃分,違法責任追究,稅收司法保障,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等,以達到在稅收領域內統一和規范。二是擬定稅務機構組織法或條例,規范稅務機構設置,組織形式,職責職權,管理體制等等。三是單行稅種的暫行條例上升到實體稅收法律,增強稅法的權威性、規范性、嚴肅性和穩定性。四是立法要規范。立法要降低規范的彈性,提高規范的可操作性,增強規范的嚴密性、科學性;同時,立法機關要及時制定、公布全國統一實施的配套規范——實施細則,以保證法律正確順利實施,增強透明度。稅法解釋權應屬立法機關,執法機關不能自行制定有決定效力的解釋和規定
綜合以上各點,完善的稅收法律體系包涵:以憲法為統領,以稅收基本法為稅收法律的基礎;劃分實體法和程序法,將單行稅收條例上升為法律;依據法律授權,由相應立法部門做出法律規定;依據法律規定和稅收管理權限,對稅收具體問題做出具體規定,以利于稅收行政執法行為的規范進行。
(二)規范稅收行政執法程序
規范稅收行政執法程序是指稅務機關實施稅務行政執法行為所應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間和順序。稅務行政執法程序最重要的原則和特征是程序法定。在我國已有的行政程序法中,除行政處罰法、稅收征管法、國家賠償法等外,還有程度不同的規定散在各級行政法規文件中,這些法律法規為我們規范稅收行政執法程序奠定了一定的基礎。為了促使稅收行政執法權更進一地公正、合理行使,加強稅收征收管理,總結國內經驗,借鑒國外做法,有必要程序制度來規范稅收行政執法行為。程序制度主要有:
第一,稅務公開制度。這是一個具有很強的規范性和約束力的重要制度,在稅收實踐工作中,我國提出的稅務執法“八公開”制度在21世紀稅務人力、資源開發國際會議上引起了強烈反響。因此,將稅收執法依據公開,執法信息公開,處理決定公開,執行裁決等公開,以利納稅人行使自己的權利,促進稅務行政執法權力的正確使用,從而遏制腐敗的產生將起重要作用。
第二,稅務相關人回避制度。稅收征管法第12條規定:“稅務人員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這為稅收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履行公正行為有了法律依據,也使稅務執法取得公正結果增強了保障。
第三,稅務相對人參與制度。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所做出的決定,享受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促使稅務行政機關公正執法,納稅人的權益得到保障。
第四,說明理由制度。我國行政處罰法有規定:行政主體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將處罰決定、事實、理由、依據告之當事人,對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也應告知。這對稅收行政處罰前的理由說明同樣適用。
第五,時效制度。行政處罰法對時效均有規定,對稅務機關提高行政效率同樣提出了要求。
此外,合議制度,復審制度,咨詢制度,順序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制度,都對規范稅收行政執法權起著重要作用。我們稅務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都應該嚴格和規范稅收行政執法程序,以達到依法治稅的目的。
(三)嚴格稅收行政執法監督
多數發展中國家法律制度不健全,執法環境比較差,對稅收行政執法監督也相當重視。稅務執法人員是否真正履行執法責任,執法行為是否合法規范,應通過稅收行政行為執法監督做出公平、公正、公開的評價,進而推動稅收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稅的進程。
1.從法律上強化對權力的監督制約。權力與監督制約是現代社會的一對矛盾體,稅收行政執法權必須在相應的監督制約之下,這是依法治稅的基礎和保證。嚴格對稅收執法權力的監督制約,須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在憲法或稅收基本法上原則規定權力授予和權力限制程序,二是建立稅收法律監督體系,三是依法培育相應的權力機制。權力從法律出,這是對權力監督制約的基本要求,但法律規定權力要避免彈性化和模糊化,例如,對稅收自由裁量權的規定,在實際執行中易出現主觀臆斷,難以體現公正規范的問題,需要在三方面做出努力:一是在適用標準和適用幅度上做出可操作性規定;二是為了從根本上堵塞權力不受監督制約的漏洞,就要對權力進行分解,對稅收行政執法權力也要合理進行分解,以制約權力的濫用;三是對有彈性的、模糊的特殊規定則是越少越好。
2.建立健全稅收執法監督體系。稅收行政執法監督按主體劃分,可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內部監督是指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對稅務人員的監督。外部監督分為行政監督(如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等)、納稅人監督、社會監督等。內外部共同監督組成稅收執法監督體系。在內部監督中又可分稅收行政執法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特別是對重要環節和重點崗位予以稅收行政執法行為全過程監督。
3.提高公務員法律知識水平,保護公務員稅收執法積極性。開展執法人員的法律培訓,增強遵紀守法自覺性。現在實行的稅收執法錯誤追究制度,實際上是追究稅務執法人員失職行為的制度,對違法失職的稅務人員可依據公務員條例等法律予以懲戒,但對稅務執法人員力所不及所造成的錯誤,要區分情況,不能一概處罰,以保護稅收執法人員依法治稅的積極性。
(四)加強稅收行政執法協調
我國兩套稅務機構的存在,難免出現稅收行政執法的欠缺或交叉。1.應在法律、法規上明確劃分各自職責,避免職責交叉;2.規定稅收行政執法矛盾協調解決原則、程序和具體辦法;3.設立專職職能機構,負責研究、協調和解決國、地稅兩個稅務機構之間的各種問題。
1完善環保稅制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
和諧社會是社會系統的各個部分、各種要素處于一種相互協調、良性互動的狀態,包括人與自然的和諧、人與社會的和諧及公共治理的和諧,是綠色生態性社會、公平性社會和創新性社會的綜合。構建和諧社會,要求我們建立綠色生態性社會、公平性社會和創新性社會。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在實現和諧社會的綜合目標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2我國環保稅收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1)我國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主體稅種。
我國現行多為征收環境費,地方為了保護其利益對一些污染嚴重的企業私下給與保護,降低排污標準而且征收標準偏低,征收依據落后,在征收方式上也不規范,排污資金的使用效果不理想,對保護環境起不到高效調節作用。目前現行的資源稅并不是專門的環境保護稅,稅率過低,稅檔之間的差距過小,征收的范圍狹窄,只是針對使用煤,石油,天然氣,礦產品和鹽等自然資源所獲得的收益征稅,實質上是屬于礦產資源占用稅的性質,對資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顯的調節作用。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稅制內外有別,不利于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競爭。
(2)主體稅系缺失。
各種環保性質的條文散落在各個部分和相關的法規中,沒有一個合理和科學的體系,各種法律的不同的立法的目的使得各個法條具有不同的標準甚至彼此之間產生適用竟合的問題難以得到解決。目前我國所征收的環保稅收的征收范圍只是眾多自然資源的礦產資源和鹽,對我國其它需要保護的其他重要對環境要素沒有相關的法律保護,對我國整個環境保護作用有限,難起到稅收本該發揮的作用。
(3)稅收優惠形式單一。
考慮環境保護因素的稅收優惠單一,缺少針對性、靈活性,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效果。國際上通用的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方式均可應用于環保稅收政策中,以增加稅收政策的靈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國幾乎沒有這方面的內容。
(4)稅收分配管理體制的不合理。
如資源稅由于在分配管理體制采取省、地、縣三級共享的分成制度,造成各級稅務機關對該稅種的征收管理偏松和代征代扣未能真正到位,很多地方甚至采取放棄管理。同時由于分配體制的不合理導致大部分的開采利益流向央企和上級財政,造成基層財政對資源稅的征管失去積極性。3國外建立綠色稅制的經驗與借鑒
西方發達國家為解決環境問題,實現可持續發展,提出全面“綠化稅制”有稅制。
3.1設立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主體稅種
(1)對廢氣排放課征的污染稅:如美國70年代開征的二氧化硫稅,法國、瑞典、西班牙、意大利等國按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征收的氮氧化物稅。
(2)對廢水排放課征的污染稅:如前西德從1981年起開征水污染稅。
(3)對垃圾排放課征的污染稅或垃圾稅:如挪威1974年開征的飲料容器稅,規定對不能回收的飲料容器征收30%的從價稅,美國、法國、挪威、澳大利亞等國在輪胎的生產或銷售環節征收的舊輪胎稅。
(4)對噪音污染征稅:如美國征收的噪音稅。
(5)對農業污染物征收的污染稅。如比利時、芬蘭、挪威、瑞典等國都對農藥和化肥征收污染稅。
3.2調整原有稅制,建立多形式的稅收優惠制度
(1)對消費稅的調整。包括:區分含鉛汽油與無鉛汽油,調高含鉛汽油的消費稅稅率,鼓勵使用無鉛汽油;提高污染型能源的消費稅率;在原有消費稅基礎上,對能源另征能源稅或能源消費附加稅;取消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稅收優惠,對清潔能源減稅。
(2)對所得稅的調整。對環保投資支出允許稅前扣除或給予一定比例的稅收抵免;鼓勵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環保設備加速折舊;公車私用的稅收措施調整。
(3)對機動車稅的調整。征年機動車稅時對節能車予以優惠;節能車銷售稅的稅收優惠。
4完善我國環保稅收制度的措施
4.1建立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主體稅種
(1)建立環境污染稅類的主體稅種。
大氣污染稅、水污染稅、固體廢物污染稅、垃圾稅、噪音稅、開征燃油稅。
(2)建立資源保護稅類的主體稅種。
增強資源稅的環境保護功能。在現行資源稅的基礎上,將那些必須保護開發和利用的資源也列入征收范圍,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灘涂、淡水和地熱等自然資源;調整計稅依據,以實際開采、占用數量或生產數量為計稅依據,并適當提高單位計稅稅額,特別是對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資源征以重稅,以此限制掠奪性開采與開發;將現行其他資源性的稅種如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等并入資源稅,并將各類資源性收費如礦產資源管理費、林業補償費、育林基金、林政保護費、電力基金、水資源費、漁業資源費等也并入資源稅.
(3)建立消費稅類的主體稅種。
消費稅:對資源消耗量大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對導致環境危害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進行征收,發揮消費稅在保護環境方面的功能。
(4)建立環保關稅。
出口稅對國內資源(原材料、初級產品及半成品)征收。進口稅對一些污染環境、影響生態環境的進口產品課以進口附加稅,或者限制、禁止,甚至對其進行貿易制裁。
(5)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等稅種也應體現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環保稅收理念。如要取消企業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免稅或低稅征收的規定,要取消有毒農藥、農膜低稅率的規定。
4.2建立合理的環保稅收體系,包括合理的法律體系和執行體系
建立以資源稅收為核心的稅收的體制,以針對環境改造行為為主,把資源的開發利用所造成的對環境的影響算入到資源利用的成本中來的制度,對環境改造活動征收而不是對已經形成污染的結果后作出的行政罰款不同,環境稅作為一種保護環境的措施,更多是預防性。
4.3貫徹環保稅費激勵機制,建立多形式的稅收減免體制
(1)增值稅優惠。對整治污染和利用污染生產的企業實施優惠。除了現行的對“三廢”利用的稅式支出,還要對從事城市污染和垃圾處理的企業實行零稅率,對循環利用資源和節能生產產品的生產企業的優惠。
(2)消費稅減免。對環保產品、清潔產品給予稅收優惠。
(3)關稅優惠。對環保產品出口,應給予鼓勵,不征稅。同時,在國內退稅方面應給予優先,爭取早退稅、退足稅。對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治理污染設備、環境監測和研究儀器免征進口關稅。
(4)營業稅、所得稅和印花稅減免。
(5)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消費型增值稅政策。
4.4完善稅收分配管理體制,保障我國循環經濟的實現
稅務行政復議制度是指上級稅務機關通過受理稅務行政復議案件,對下級稅務機關具體執法行為和納稅人履行稅收義務情況進行審查監督的一種行政監督救濟制度。稅務行政復議制度自推行以來,歷經數年,其重要性與功能自無需言說,但其制度缺陷卻也逐漸地顯露出來。
一、對征稅行為復議不合理的限制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8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不僅規定了復議前置,而且對復議前置附加了先行納稅或提供相應擔保的條件,近似苛刻。對先行納稅這一附加條件,學者們看法各異。持贊成觀點者認為,目前稅制不太完善,征稅爭議比較普遍,加之征管力量不足,征管手段弱化,為了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防止納稅人借口申請復議而故意拖欠稅款,在復議前要求納稅人繳清稅款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立法上也正是采用了此觀點。持反對觀點者認為,在復議前附加限制條件,不僅不符合行政復議的便民原則,而且有可能因此剝奪納稅人申請法律救濟的權利。從上述條款,很容易推導出以下符合邏輯的結論:如果納稅人無錢或不足以交付全部有爭議的稅款,那么他不僅不具備提起稅收行政復議的資格,而且同時徹底喪失了提起稅收訴訟的權利。
二、對抽象行政行為申請審查操作的困難
《行政復議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行政監督救濟制度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特別是關于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行為,對于加強和完善我國行政救濟制度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從專業性的稅收行政復議來看,實踐中存在很大的困難與障礙:法律限制了對抽象行政行為申請審查的范圍,只能是“一定范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附帶性審查”;稅收規章(包含涉稅規章)與“規定”的界限不明。在實踐中兩者的區分標準主要是形式上的,如規章須制定機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經行政首長簽署,規章須報國務院備案等。而對于兩者在實質上的區別,如內容上的規定權限、效力層次等,即使是在實踐中也很難區分;納稅人缺乏獲取規范性文件有效途徑;稅務行政部門態度消極。
三、缺乏中立性的復議機構設置
我國在行政復議中,實行“條條管轄”,即對稅務機關具體行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上一級稅務機關管轄。“條條管轄”,即對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上一級稅務機關管轄。“條條管轄”雖然有利于克服地方保護主義,能夠解決行政復議對專業性和技術性要求較高的問題,但卻存在與生俱來,不可避免的缺陷:“條條框框”不便民,經濟成本過高;由于異地審理的緣故,申請人參與復議審查活動的可能性極小,使得復議工作難以具有公開性,進而影響其公正性;許多基層稅務復議案件中的具體行政行為在做出之前,已向上級事先請示、溝通過,是按上級意志“遵旨行事”。此時,稅務行政復議的“層次監督”功能難以實現;“條條管轄”易受部門利益左右。凡此種種,成為稅收行政復議受案少、監督功能不強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建議和主張
(一)廢止先行納稅或提供相應擔保的規定
現行立法規定納稅爭議前必須先行納稅或提供相應擔保,主要目的在于避免當事人拖欠稅款,確保國家財政收入。但是,換位思考,稅務機關享有充分的強制執行權,且行政救濟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如果稅務管理相對人不繳稅款,稅務機關完全可以通過行使強制執行權來實現稅款征收的目的。以限制訴權的方式來保障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有悖行政救濟的初衷。相反,倒是稅務機關在此規定,是極有意義的。
(二)增加對抽象行政行為申請審查的可操作性
《行政復議法》對抽象行政行為申請審查的規定只是初步的,不夠完整和具體。如若增加其可操作性,必須將稅務行政規章納入審查申請范圍,通過稅務行政復議的機制來解決稅務規章監督乏力的問題;允許稅務管理相對人單獨對抽象稅務行政行為申請審查,而不是僅僅拘泥于“附帶性”的限制;建立抽象稅務行政行為公開制度。
(三)改革稅務行政復議機構
從我國現狀來看,對于稅務行政復議機構的設置面臨三種選擇:第一種是稅務行政復議機構設在政府法制機構內或者與政府法制機構合署辦公,即所謂的“塊塊管轄”;第二種是稅務行政復議機構設在稅務機關內部,即“條條管轄”;第三種是設置一個獨立于稅務部門之外的專職稅務復議機構。上述三種選擇各有自己的合理性與現實性;第一種選擇有一些優勢,例如有專門的機構和人員負責,地位較超脫,執法水平也較高,便于申請人就近申請。我國現行的行政復議制度采用了第二種模式,法治機構的行政性使得其對復議案件的審理難以具有超脫性、中立性,復議結果難以保證公正;第三種選擇實際上是一種理想模式,具有獨立性與超脫性,能夠保證復議案件的公正審理,但由于它需要層層設立機構,增加人員與經費,在目前稅務行政案件的公正審理,但由于它需要層層設立機構,增加人員與經費,在目前稅務行政案件不多的情況下,推行的條件還不成熟。比較上述三種觀點,根據我國實際情況,目前可行的辦法是對我國稅務行政復議委員會予以改革,由一定比例的各方專家出任委員,實行合議制度。稅務行政復議是稅務機關實現自身監督的一個重要途徑,以糾正行政違法和不當為主要目的,是依法治稅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從樹立正當程序觀念;注重提高法制意識,確保高度自律;完善復議責任到位措施;強化外部監督,保持復議渠道暢通,公開復議過程;自覺接受司法監督等五方面改進行政復議工作。
參考文獻:
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對立,越來越多地反映為稅收上的矛盾。從近幾年來看,我國涉稅犯罪在總量上呈現出上升的趨勢;在手段上日趨復雜化、隱蔽化;在規模上向著集團化、國際化的方向發展。但與此同時,我國現行的涉稅案件執、司法制度難以滿足震懾犯罪、保障國家稅收的需要。
一、當前稅收執司法存在的問題
(一)稅務檢查權設計不科學,造成涉稅案件檢查的先天不足,直接影響到后續的稅收司法效力。
1.國地稅兩套稽查機構的存在,造成稅案檢查的口徑不一,使稅案檢查缺乏嚴肅性。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條,我國的狹義稅收執法主體可界定為稽查局,由于稅收征管體系的特點,稽查局相應地劃分為國稅稽查局、地稅稽查局,這兩套機構各自獨立,行使對應稅種的執法權。在實踐中,雙方很少相互合作、資源共享,由此產生了一系列問題。如由于雙方人員的知識構成、地方利益的掣肘、掌握的資料等原因,可能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事實做出不同認定,甚至相互矛盾,從而使后續的稅收司法活動陷于兩難地步。且雙方各查各稅,而在司法上要求所有稅種合并計算,往往出現部分構成犯罪的稅案在執法中認定過輕,未能及時追究刑事責任,降低了法律的剛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偷稅案中的偷稅比例計算為納稅年度的偷稅總額除以應納稅總額,但如果一項偷稅行為涉及多個稅種,在應納稅總額的認定上是相當困難的。如納稅人采用賬外銷售的手段偷稅,至少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兩個稅種,而這兩個稅種分屬國地稅,如果各查各賬,可能會出現分子過小、比例偏低的情況。且如果賬外銷售年度虧損,其所偷稅款可能是下一盈利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即同一偷稅行為,其所偷稅款卻分屬兩個納稅年度,如何認定其偷稅總額和應納稅總額便成為一個難題。另外,國地稅全部查處完畢,移送公安機關后才能合并進入司法程序,在時間上則會造成稅案查處的遲滯。
2.稅務檢查權過窄,層次過低。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新情況不斷出現,致使《征管法》第54條稅務檢查權的列舉過窄、層次過低,已無法適應新形式下打擊涉稅犯罪的需要。如電子商務、網絡購銷轉讓交易或網上提供有償服務業務日益普及,而這種電子商務、電子郵件或經營軟件是否可以檢查在54條里卻沒有列舉。此外,當前的大量檢查歸結為找賬和找人兩大關鍵:(1)對企業賬外經營或設內外兩本賬的案件,關鍵在于找賬,即找到賬外的相關資料和暗設真賬的內容。有時,舉報人指明了這些資料的所在位置或大致范圍,但在檢查中,如遇到納稅人不予配合,將藏有內賬的柜子或房間上鎖,檢查人員則只能望洋興嘆。因為《征管法》只賦予稅務檢查人員“經營場所檢查權”和“責令提供資料權”,而未賦予經營場所搜查權。即稅務人員在納稅人的經營場所只能檢查納稅人提供的事項,對于納稅人拒絕檢查或加以隱匿的經營資料或賬冊,稅務人員無權強行取得。雖然征管法也規定了拒絕檢查的處罰事宜,但與可能被查出幾百萬元賬外經營的大案或涉嫌犯罪相比,納稅人寧可被以拒絕檢查的名義處以數萬元的行政處罰。這就使上述兩項檢查權形同虛設。(2)對于大量的假發票案件關鍵在于找人,若不能獲取相關知情人員的配合和及時羈押犯罪嫌疑人,案件線索一斷就成了懸案、死案。但現實的情況是除了公安部門協查的發票案件和事先提請公安部門介入,對于突發的假發票案件,稅務人員只能眼巴巴地看著相關嫌疑人從容逃脫。
3.稅務檢查隨意性過強,無統一科學的賬務檢查程序和工作底稿留檔備查。這主要是指在檢查過程中,究竟查些什么內容,往往由檢查人員的主觀經驗判斷,無必要的監督制約機制。稅務檢查隨意性過強,不僅使稅務人員執法權有了尋租的空間,造成一些應查處的涉稅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查處,或在查處過程中避重就輕,改變涉稅違法行為的性質,直接影響到涉稅案件的查處。
(二)涉稅犯罪日趨普遍和地方利益的掣肘,造成稅務司法力度相對不足。
從最近3年的國家稅務總局統計數據來看,每年被查納稅人中的56%左右存在各種涉稅違法行為,其中40%以上立案查處,每年百萬元以上的大案在3000宗左右。涉稅違法行為的主體涉及各地區各行業。
按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對于涉稅案件的檢查由省以下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負責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199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撤銷稅務檢察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及公安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厲打擊涉稅犯罪的通知》,規定涉稅犯罪案件應由稅務部門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行使偵查權。公安機關不向稅務機關派駐辦案機構,不建立聯合辦案隊伍,不以各種形式介入或干預稅務機關的活動。上述決定在保持了稅務機關獨立行使稅收執法權的同時,也造成了其與司法環節的脫節。
公安機關將稅案檢查歸入經濟案件偵查部門。由于公安經偵部門同時涉及對稅務、金融、假冒、詐騙等各種經濟案件的偵查,往往缺乏相應的專業化稅案檢查人員。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稅案檢查在專業上往往涉及企業管理、會計、商貿、法律、計算機和稅收等多方面相關知識。而目前公安機關的人員構成則基本上為公安專業或轉業軍人,極少有經濟、法律背景的人員,其直接結果就是公安機關難以獨立行使稅收偵查權,對涉稅犯罪予以有效打擊。為彌補此缺陷,公安機關往往邀請稅務機關檢查人員配合,共同辦案。但這種配合是臨時性的,雙方各有所屬,意見難以統一,效率不高;或干脆只當“二傳手”,將稅務稽查局查處完畢后移送的案件進行整理,移送檢察院,
根本無法發揮稅務偵查權的作用。
另外,部分金額較大,如偷稅額在百萬元以上的大案往往發生在當地的龍頭企業中,這些企業與各級政府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而公安機關的設置對應于各級政府,分別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領導。因此,在對上述大案的查處上,往往受地方利益掣肘,造成應查不查,或無限制拖延。甚至還出現被檢查人在稅務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案卷完畢后,邀請公安機關重新取證,提供與原案卷相矛盾的證人證言,而公安機關予以全部認可,以案件出現新證據為由,將案件退回稅務機關的現象。
(三)涉稅違法犯罪的隱蔽化、團伙化、高智能化、高科技化和產業化發展,進一步凸現了稅務司法專業人員的缺乏。
從當前查處的涉稅案件來看,行為人已不限于單純的隱匿銷售,而是通過復雜的業務流程設計,規避稅務部門的檢查,采用少列收入、多計支出、轉移定價、虛造單據、轉變業務交易性質等多種方式實現偷稅行為的隱蔽化。甚至在一些會計、稅收、法律等專業人員的幫助下,仔細分析當前稅法的空白點,結合高科技的手段進行。這就決定了涉稅案件的大量爭論集中在收入、成本的確認,業務流程的合法合理性等方面。尤其是在涉及判斷納稅人是否存在主觀惡意的案件中,庭辯的焦點往往是納稅人在設計相關業務流程時,是一時疏忽還是故意為之。對于這些問題,只有通過對相關證據進行推導,區分正常業務和非常業務,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這就要求檢察人員、法官具備相當的企業管理、生產經營、會計方面的專業知識,但現今檢察院、法院的人員往往偏重于法學專業,缺乏相應的經濟專業素養,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上難以把握準確的尺度。
二、構建完善的稅收執司法體系
只在管理層面的修修補補,顯然不足以從根本上解決當前稅務執司法滯后于整個國民經濟發展和稅案頻發的現狀。筆者認為,必須從制度改革出發,在根本上改變當前的各自為政局面,才能建立一個完善、統一和高效的稅收執司法體系。
(一)合并國地稅稽查局,成立稅務稽查局,獨立于稅務局的征收、管理之外,實施對涉稅案件的執法工作。
國地稅分家的最初設想在于分清中央與地方的稅收征管,在劃分收入財權的基礎上,進一步規范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但作為涉稅案件的執法來說,其主要目的不是為了收入,而在于維護國家稅法的嚴肅性,維護正常的稅收征管秩序。將稽查局分為國、地稅不僅無助于稅收執法工作,反而產生前文所述的種種弊端。因此,要解決當前所面臨的問題,應該合并國地稅稽查局,成立稅務稽查局。且稅務稽查局的設置不必一一對應于同級稅務局。可根據所在區域的經濟發展狀況,效法中國人民銀行的做法,在國家稅務總局之下設置若干大區稅務稽查局,在大區稅務稽查局下設二至三級稅務稽查局,全面負責對應區域內的涉稅案件執法工作。
(二)在稅務稽查局下設稅偵處,賦予偵查權,在條件成熟的時候,歸并、銜接稅收執司法程序。
目前我國稅警設立的最大障礙在于管理上雙重領導制的脫節和對濫用警察權的顧慮。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日本的稅警設立形式,即將有限的偵查權賦于稅務稽查局的特定部門。該部門在管理上從屬于稅務稽查局,在行使檢查權時比普通的稽查人員額外擁有營業場所搜查權、傳訊權、逮捕權、移送檢察權(上述權力的行使程序同公安機關)等,但沒有使用暴力工具(警械、槍支等)的權力。同時,借鑒以往稅務機關和檢察機關合署辦公的稅檢室經驗,將有經濟學(會計、稅務)背景的人才充實到稅案的公訴環節。將稅務稽查局執法完畢的稅案直接移送稅檢室,進行審查,提起公訴。在條件成熟時,可以將稅收執司法程序進行一定程度的歸并,即稅務稽查局在普通檢查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直接在內部移交稅偵處;偵查完畢后,確認涉嫌犯罪的,直接移送檢察院稅檢室,進入公訴程序。
(三)加強稅收司法人員的專業素質,必要時按大區成立稅務法庭。
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稅收司法人員的業務素質的培養大致分為三種情況:對稅務專業人員進行司法培訓、對法律專業人員進行稅務培訓或由稅務、法律人員分工合作、組成團隊。鑒于稅案的特殊性,可以成立由注冊會計師、法官組成的稅務法庭合議庭。稅務法庭的設立不應對應于行政規劃,以免地方的掣肘和機構的渙散、臃腫。而應根據地域、經濟特征,設立綜合性的法庭,一個法庭可以對應于多個稅務稽查局所移送的案件。這不僅有助于對稅務案件審判的把握,而且可以避免出現濫用自由裁量權,使相似性質的案件判決結果懸殊過大。
[參考文獻]
環境作為人類社會的一種稀缺資源,具有獨特的經濟和社會價值。面對世界各國生態環境不斷惡化的嚴峻形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的合理開發己是迫在眉睫,而建立綠色稅收體系是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護資源、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經濟手段。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自改革開放以來,在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當前我國污染總體水平相當于發達國家上世紀60年代水平.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每年約為4000億元。隨著綠色稅收理論在我國的出現和應用,如何建立綠色稅收法律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已成為我國法律界、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1綠色稅收的含義
《國際稅收辭匯》第二版中對“綠色稅收”是這樣定義的: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指對投資于防治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稅。綠色稅收立足生態與經濟協調發展.不僅僅要求事后的調節,更重要是利用稅收對環境、生態的保護進行事前的引導和調控。從綠色稅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為環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種稅,還包括為環境保護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21。
2綠色稅收在國外的實施
2.1國外綠色稅收的特點
2.1.1以能源稅為主體.稅收種類呈多樣化趨勢發達國家的綠色稅收大多以能源稅收為主.且稅種多樣化。根據污染物的不同大體可以分為五大類:廢氣稅、水污染稅、噪音稅、固體廢物稅、垃圾稅。
2.1.2將稅負逐步從對收入征稅轉移到對環境有害的行為征稅以丹麥、瑞典等北歐國家為代表.這些國家通過進行稅收整體結構的調整.將環境稅稅收重點從對收入征稅逐步轉移到對環境有害的行為征稅.即在勞務和自然資源及污染之間進行稅收重新分配,將稅收重點逐步從工資收入向對環境有副作用的消費和生產轉化。
2.1.3稅收手段與其他手段相互協調和配合.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人與環境和諧共處國外的環保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如此顯著的成效,主要原因是建立了完善的環境經濟政策體系。在采用稅收手段的同時,注意與產品收費、使用者收費、排污交易等市場方法相互配合,使它們形成合力,共同作用【3J。
2.2西方國家“綠色稅收”的主要類型
第一種,對企業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稅。包括對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的課稅。如英國、荷蘭、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稅,美國、德國、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稅,德國征收水污染稅
第二種.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征收的稅。如德國、荷蘭征收的油稅,美國、法國征收的舊輪胎稅,挪威征收的飲料容器稅等:
第三種.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稅。如美國、日本征收的噪音稅和工業擁擠稅、車輛擁擠稅14J。
3建立與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設想
3.1我國現行稅制存在的問題
從2001年起.我國開始陸續出臺了一些環境保護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共有4大類30余項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稅收政策.對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從這些年的執行情況看.現行稅收政策還存在一些不足I51。
第一,涉及環境保護的稅種太少,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這樣就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的用于環保的稅收收入來源.弱化了稅收在環保方面的作用。
第二,現有涉及環保的稅種中,有關環保的規定不健全。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力度不夠。比如就資源稅而言,稅率過低,稅檔之間的差距過小,對資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顯的調節作用.征稅范圍狹窄.基本上只屬于礦藏資源占用稅。這與我國資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費現象嚴重的情況極不相稱。
第三.考慮環境保護因素的稅收優惠單一.缺少針對性、靈活性,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效果。國際上通用的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方式均可應用于環保稅收政策中,以增加稅收政策的靈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國稅收這方面的內容較少。
第四,收費政策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首先.對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間收費標準不平衡。其次,征收依據落后,仍是按單因子收費.即在同一排污口含兩種以上的有害物質時.按含量最高的一種計算排污量。這種收費依據不僅起不到促進企業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給企業一種規避高收費的方法。另外排污費的收費方式由環保部門征收,不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資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席日161L0
3.2構建我國綠色稅制的基本思路
3.2.1借鑒國際經驗.開征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開征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fq稅種。即在排污等領域實行費改稅,開征新的環境保護稅。具體的措施包括:
(1)開征空氣污染稅。以我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鍋爐、工業窯爐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在生產活動中排放的煙塵和有害氣體為課稅對象.以排放煙塵、揚塵和有害氣體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在計稅方法上,以煙塵和有害氣體的排放量為計稅依據,根據煙排放量及有害氣體的濃度設計累進稅率.從量計征。有害氣體主要是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這兩者是造成地球溫室效應的最主要因素.對排放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進行征稅,可以減少燃料的使用。進而減少有害氣體的排放。由于目前我國環境監測體系還不完善,單獨開征二氧化硫稅和二氧化碳稅還不可行,因此現階段只能開征空氣污染稅I71。
(2)開征水污染稅。對于企業排放的廢水,一般按廢水排放量定額征收.但由于廢水中污染物種類和濃度各異,對環境的污染、破壞程度也有所不同,需要確定一個廢水排放的“標準單位”.納稅人的廢水排放量按其濃度換算成標準單位計征。根據廢水中各種污染物質的含量設計具有累進性的定額稅率.使稅負與廢水污染物質的含量呈正相關變化。對城鎮居民排放的生活廢水。由于其排放量與用水量成正比.且不同居民排放生活廢水中所含污染物質的成分及濃度通常差別不大.因而可以居民用水量為計稅依據.采用無差別的定額稅率『8J。
(3)開征固體廢棄物稅。可先對工業廢棄物征稅.對工礦企業排放的含有有毒物質的廢渣與不含毒物質的廢渣及其他工業垃圾因視其對環境的不同影響,分別設置稅目、規定有差別的定額稅率。然后逐步對農業廢棄物、生活廢棄物征稅,其計稅依據可以選擇按重量征稅、按體積征稅、按住房面積征稅或按人均定額征稅。在稅率設計上,對同一種類垃圾,還應區分不同堆放地點、不同處理方式加以區別對待。
(4)開征污染性產品稅。污染性產品主要是對在制造、消費或處理過程中產生污染、造成生態環境破壞以及稀缺資源使用的產品課稅。從而提高這類產品的相對價格。減少不利于環境保護的生產和消費。例如.我國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環保問題一”白色污染”就可以征收污染稅加以解決。此外還可以對油、農藥、殺蟲劑、不可回收容器、化學原料及其包裝袋等容易造成的污染產品進行課稅。
(5)噪音稅。可考慮對特種噪音,如飛機的起落、建筑噪音等征稅。它的稅基是噪聲的產生量,政府籌集此項資金,可用來在飛機場附近安裝隔音設施、安置搬遷居民的搬遷等此外,應將環境保護稅確定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并且環保稅收入作為地方政府的專用基金全部用于環境保護開支。
3.2.2改革和完善現行資源稅(1)擴大征收范圍,
將目前資源稅的征收對象擴大到礦藏資源和非礦藏資源.可增加水資源稅.以解決我國日益突出的缺水問題。開征森林資源稅和草場資源稅,以避免和防止生態破壞行為.待條件成熟后.再對其他資源課征資源稅.并逐步提高稅率,對非再生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
(2)完善計稅方法,加大稅檔之問差距。為促進經濟主體珍惜和節約資源.宜將現行資源稅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量計稅改為按實際產量計稅.對一切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和個人按其生產產品的實際數量從量課征。合理調整資源稅的單位稅額。使不可再生資源的單位稅額高于可再生資源.對環境危害程度大的資源的單位稅額、稀缺資源的單位稅額高于普通資源的單位稅額。通過對部分資源提高征收額外負擔,遏制生產者對礦產資源的過度開采。同時通過稅收手段,加大稅檔差距,把資源開采和使用同企業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結合起來,以提高資源的開發利用率。在出口退稅方面.應取消部分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同時相應取消出口退(免)消費稅。(3)鑒于土地課征的稅種屬于資源性質.為了使資源稅制更加完善.可考慮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并入資源稅中,共同調控我國資源的合理開發.擴大對土地征稅的范圍,適當提高稅率I91
3.2.3健全現行保護環境與資源的稅收優惠政策
完善現行環境保護的稅收支出政策.包括取消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稅收優惠政策.減少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稅收支出;嚴禁或嚴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學品或可能對我國環境造成重大危害產品的進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產品的進口關稅。實施企業投資于治污設備和設施的稅收優惠,對防止污染的投資活動進行刺激l1Ol。超級秘書網
3.2.4制定促進再生資源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再生
一、問題的提出(當前影響稅收執法監督的若干問題)
第一、計劃任務管理與依法治稅矛盾突出
第二、外部自發的、主動的監督十分缺乏
第三、監督制約機制內容過于繁雜,不便操作
第四、有力的監督貧乏
二、影響稅收執法監督制約的因素分析
(一)、不敢、不愿拿起法律武器維護權益的納稅人
(二)、發育不健全的中介機構
(三)、不愿涉足稅務行政訴訟的法律工作者
(四)、缺乏監督制約動力的稅務機關
三、稅收執法制約機制的內容和應當注意的問題
四、當前建立監督制約機制的具體建議
(1)、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
(2)、建立可操作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中圖分類號〕D92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175(2013)03-0115-04
提升稅收執法組織建設的科學化水平,是我國目前在稅收領域推進治道變革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將圍繞這一問題,結合中美兩國在稅收執法組織設計上的實踐,從組織的使命目標、橫縱向組織結構以及合作機制等方面展開分析,探討美國經驗對我國的借鑒意義。① 本文選擇以美國的經驗為借鑒,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美國在積極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方面對我國有參考意義;美國的稅收執法組織在征收成本率、稅收遵從率與自愿遵從率方面三個關鍵指標上表現良好。〔1 〕 (P19 )
一、明確稅收執法組織的使命目標
組織的使命目標,即對組織作為子系統在社會大系統中的地位與功能的確定,它是組織設計的基礎。從理論要求來看,服務型政府理念下的稅收執法組織,其使命目標定位應該是為納稅人提供與稅收執法活動相關的服務。
然而根據調查發現,在我國稅收執法組織的官方網站上,通常找不到明確冠以“使命目標”稱謂的信息內容,有關界定其在社會大系統中的地位與功能的描述一般散落在相關概況介紹中。與1994年以來實施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相適應,我國設立了國稅和地稅兩個稅收執法組織系統。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有關行業概況介紹的第一句話就是“稅務機關是主管我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部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在有關市局概況介紹中提到“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是主管本市地方稅收工作的市政府直屬機構”;其他地方稅務局與北京市的情況相類似。
由此可見,雖然隨著政府治道變革的推進,提供納稅服務現已成為我國稅收執法組織的法定職能,并設有專門的執行機構(國稅總局設有納稅服務司,各省地方稅務局一般都設有納稅服務處),但就組織的使命目標而言,我國目前的實踐與“服務型政府”理念還存在較大差距。我國的稅收執法組織不僅缺乏明確的使命目標設計意識,而且潛意識中仍傾向于將自身視為稅收征收領域的管理者,將自身與納稅人的關系視為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相比而言,美國的稅收執法組織不僅有明確的使命目標意識,并且在具體的使命目標設計上也有明顯的、更符合服務型政府對“民主行政”和“法治”之價值追求的特點:一是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與公平執法并重;二是強調“納稅人履行稅法義務”,以關注納稅人的自我遵從。〔2 〕 具體來講,美國聯邦稅務局②對自身使命目標的描述是:“通過幫助納稅人理解和履行稅法義務為他們提供優質服務,并且對所有人統一公平的執法”。美國各州及地方稅收執法組織有關自身使命目標的描述雖然具體用詞有所不同,但表述大同小異。
以美國經驗為借鑒,我國稅收執法組織在明確使命目標上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明確其為納稅人服務的使命定位;二是加強對稅收遵從、尤其是自愿遵從理論的本土化研究,并根據相關研究成果指導稅收執法組織使命目標與組織體系的具體設計。
二、合理設計稅收執法組織的橫向結構
組織的橫向結構設計,一般是圍繞使命目標確定的各部門之間的專業分工與合作關系。基于服務型政府理念的稅收執法組織橫向結構設計,應圍繞稅收執法與服務目標的實現,在追求部門專業化的基礎上突出服務對象的中心地位。
鑒于我國的國稅與地稅系統在執法組織橫向與縱向結構設計上的情況相類似,因此,下文我們主要以國稅執法組織的數據來進行論證說明。由于缺乏明確的使命目標,我國稅收執法組織的官方網站通常只是羅列了其內設機構的名稱與該機構的工作內容,而缺乏清晰的圍繞使命目標的橫向結構設計,這是我國目前稅收執法組織橫向結構設計的第一個特點。我國國家稅務總局內設13個機構(詳見表1,其中征管和科技發展司,同時也是大企業稅收管理司,負責對大企業提供納稅服務)。
從國家稅務局內設機構的名稱及其工作內容來看,我國稅收執法組織橫向結構設計的第二個特點是主要以職能作為部門劃分依據,且執法與服務部門分立。在國家稅務局的內設機構中,除與其他部門同掛一塊牌子的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以外(國家稅務總局中,大企業稅收管理司與征管和科技發展司同屬一個部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中,大企業稅收管理處與國際稅務處同屬一個部門),其他都是以職能作為部門劃分依據。在國家稅務總局的內設機構中,貨物和勞務稅司、所得稅司、財產和行為稅司與稽查局等機構負責執法(包括征收與稽查),納稅服務司和大企業稅收管理司負責服務。
由此可見,隨著治道變革進程的推進,我國稅收執法組織在橫向結構設計上已經出現了關注服務對象獨特需求的趨勢,這主要體現在針對大企業設置了專門的納稅服務機構,但這種趨勢并未成為惠及所有納稅人群體的普遍做法。
在稅收執法組織橫向結構設計上,美國經驗的借鑒意義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按照與使命目標實現之間的關系明確界定不同機構的類別,因為這樣的設計邏輯能夠突出組織的使命目標,明確非核心工作對使命目標實現的支持性地位。
美國聯邦稅務局內設18個機構,共分三大類,第一大類是服務與執法部門,直接負責與征收、稽查相關的工作,屬于與使命目標實現直接相關的核心業務部門;第二大類是特別部門,主要負責納稅人權益保護及研究、溝通工作,屬于與使命目標實現間接相關的非核心業務部門;第三大類是支持部門,主要負責基于組織內部管理需要而產生的相關工作,屬于圍繞組織運作提供支持的輔助部門(詳見表2)。
表2 美國聯邦稅務局內部機構設置
其二,美國經驗對于我國稅收執法組織橫向結構設計的借鑒意義還體現在,在核心業務部門中,以具有某種相似需求和共同特征的服務對象群體作為部門劃分依據,并在此基礎上,將針對同一群體的執法與服務工作交由同一機構負責(有關聯邦稅務局核心業務部門與服務對象之間的對應關系,詳見表3)。因為這種做法相對于以職能作為部門劃分依據、執法與服務部門分立的設計思路,顯然更有利于稅收執法組織從納稅人的需求出發,根據不同群體特征,提供更優質的服務和更好地保證公正執法。
表3 美國聯邦稅務局服務與執法類部門的服務對象
三、合理設計稅收執法組織的縱向結構
組織的縱向結構設計,是在組織橫向結構設計的基礎上,確定組織下設的層級數量與各層級的機構數量。服務型政府理念下的稅收執法組織縱向結構設計應該以如何保證為納稅人提供有效服務作為最重要的依據。
我國稅收行政執法組織縱向結構設計的主要特點之一是:組織的縱向層級設置基本與行政等級對應,下設機構的數量設置基本與行政區劃對應。以國家稅務系統為例,其縱向層級設置為四級,即: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設區的市、州、盟)國家稅務局,縣(市、旗)國家稅務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官方網站提供的數據,截至2010年底,全國共有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局、15個副省級城市局、337個地(設區的市、州、盟)局、82個直轄市區局、159個副省級城市區局、899個地(設區的市、州、盟)區局和2033個縣(市、旗)局。我國稅收行政執法組織在縱向結構設計上的第二個特點是:下級組織的橫向結構基本是上級組織的復制。以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為例,在其內設的14個機構中,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貨物和勞務稅處、所得稅處、國際稅務處(大企業稅收管理處)、收入規劃核算處、納稅服務處、征管和科技發展處、財務管理處、稽查內審處、人事司等11個機構,與國家稅務總局的設置幾乎完全相同。
歸根結底,以行政等級和行政區劃作為縱向結構設計的主要考慮因素,是我國目前在稅收執法組織在縱向結構設計上呈現上述兩個方面特點最重要的原因。
對于向“服務型政府”轉變的我國而言,美國稅收行政執法組織在縱向結構設計上的借鑒意義主要在于:打破按行政區劃和行政等級在各地逐級設置分支機構的傳統,以單個機構的有效服務面積 ③作為地方分支機構數量的設置依據,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實現組織結構的扁平化。
美國稅收執法組織的縱向層級非常少,整個組織成扁平化形態,其下設機構不完全是按垂直對應方式設置的。執法與服務部門所包含的7個機構,從名稱上看,在聯邦稅務局的地區辦公室中幾乎沒有完全與之對應的下設機構;從業務上看,有與其存在報告關系的“下級單位”——稅收服務中心與納稅人幫助中心,其中稅收服務中心負責按照受理納稅申報、催報催繳、評稅、稽查選案和實施稽查五個方面開展稅收執法與服務工作 〔3 〕;納稅人幫助中心負責為個體納稅人提供面對面稅務咨詢服務。而全國納稅人援助官則是按垂直對應方式下設機構,在全國納稅人援助官下設納稅人援助官地區主任,地區主任下設地方納稅人援助官。
另外,美國稅收執法組織橫向部門的下設機構數量之間存在巨大差異。如:美國聯邦稅務局下設了10個稅收服務中心;401個納稅人幫助中心 ④,除華盛頓特區只設有1個以外,數量最少的州是內華達州、羅德島和阿拉斯加州,只設有2個,數量最多的是加利福尼亞州,設28個。作為聯邦稅務局內設機構之一的全國納稅人援助官,下設有9位納稅人援助官地區主任,地區主任之下設有66位地方納稅人援助官。這三類部門的下設機構數量之所以存在巨大差異,可由其單個機構的有效服務面積給予解釋:單個機構的有效服務面積越小,其分支機構的數量也就越多;反過來,有效服務面積越大,其分支機構的數量也就越少。
下面我們就以單個機構的有效服務面積來分析美國稅收服務中心、納稅人幫助中心和納稅人援助官的設置情況。理論上說,單個機構的有效服務面積,取決于其所提供的服務在生產、需求和提供三個方面的特性:(1)服務生產的規模經濟特性。單個機構的有效服務面積與其服務生產的規模經濟特性正相關,即某種服務在生產上越具有規模經濟特性,對經濟效率的追求就越要求單個機構的有效服務面積盡可能大;(2)服務需求的空間分布密度。服務需求的空間分布越密,即單位面積的服務需求越多,則單個機構的有效服務面積越小;(3)服務提供受空間距離的影響程度。服務提供受空間距離的影響程度越大,單個機構的有效服務面積越小。
稅收服務中心提供的服務,雖然服務需求的空間分布密度非常大,但其提供的是非面對面的服務,提供過程幾乎不受空間距離影響,且服務生產過程大量借助計算機輔助設備,具有很高的規模經濟特性,因此,單個機構的有效服務面積非常大,僅10個稅收服務中心就能滿足全國的服務需求。納稅人幫助中心提供的是面對面的稅務信息咨詢服務,其服務需求的空間分布密度雖然可能相對較低,但其服務提供過程嚴重受空間距離影響,且面對面的咨詢服務屬于勞動密集型,規模經濟特性低。因此,單個機構的有效服務面積相對較小,其設置數量為稅收服務中心的40倍。納稅人援助官提供的服務主要是幫助納稅人解決其與聯邦稅務局之間發生的問題,并向聯邦稅務局提出改進行政行為的建議以減少這些問題發生的概率;納稅人援助官所提供的服務,雖然也屬于勞動密集型,但由于服務需求的空間分布密度相對較低,且服務的主要提供方式是電話服務,受空間距離影響程度較低。因此,其機構的設置數量遠遠少于納稅人幫助中心。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推斷,美國稅收執法組織橫向部門下設機構的設置數量主要與單個機構的有效服務面積有關,而與行政區劃無關。
在我國,地稅系統中省以下地方稅務局實行的上級稅務機關和同級政府雙重領導、以上級稅務機關垂直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國稅系統實行國家稅務總局垂直領導的管理體制。這種以稅務系統為主的管理體制背景,顯然為在我國稅收執法組織中推行不考慮行政區劃和行政等級的縱向結構設計改革提供了較好的制度基礎。
四、加強稅收執法組織的合作機制建設
稅收執法組織中的合作,包含稅收執法組織之間的合作,以及稅收執法組織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作。近年來,我國在稅收執法組織之間的合作機制建設,尤其是在國地稅聯合開展納稅服務領域的合作機制建設方面,涌現了大量創新的改革實踐,其中包括:通過合作優化辦稅流程,共建網絡與實體的辦稅服務平臺;共建12366納稅服務熱線、“納稅人之家”、“納稅人學校”等稅務信息類服務互動平臺。 2004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作的意見》。2011年7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又在該文件的基礎上,結合各地開展合作的經驗,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合作的意見》,要求各級稅務機關成立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合作領導小組,在合作的范圍上,除要在聯合納稅服務方面繼續拓展合作深度和廣度以外,還提出了要在稅務信息共享、稅收征管和檢查領域探索建立合作機制。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這個通知,無疑指明了我國在稅收執法組織之間合作機制建設方面未來的發展方向。
然而在稅收執法組織與系統外其他組織之間的合作機制建設方面,我國目前還缺乏具有重大影響的探索性舉措。
為方便納稅人,也為避免重復勞動,美國在稅收執法組織之間建立了大量的業務合作機制,這種合作機制主要包括三類:一是稅務信息共享機制,即通過聯邦稅務局和各州稅務局,及各州稅務局相互之間簽訂稅務信息交換,并且保證這些信息只用于稅收執法目的協議;二是共享稅源代征機制,即聯邦、州和地方政府就各自開征的相同稅種通過簽訂代征協議建立的合作機制;三是聯合納稅服務,即聯邦、州和地方在納稅信息類服務方面建立的合作機制。
此外,美國還非常注重在稅務信息共享和聯合納稅服務方面與稅務系統之外的其他組織開展合作。在稅務信息共享方面,美國的稅收執法組織幾乎與系統外所有可能提供稅務信息的組織建立了合作關系,這些組織涉及海關、金融、保險、交通等很多部門,其基本合作方式是相關部門要求個人或組織在辦理某項業務之前必須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每位納稅人擁有唯一的納稅人識別號,是美國稅收執法組織與體系內外部組織在獲取稅務信息方面進行合作的基礎),定期或者在被要求的情況下,向相關稅收執法組織提供相關稅務信息;在聯合納稅服務方面,美國的稅收執法組織經常與提供無償服務的志愿組織、或提供有償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與私人企業合作提供納稅服務。其中與有償服務機構的合作,主要是為低收入群體提供免費服務。如,2009年,聯邦稅務局通過與一家私人報稅軟件公司聯盟合作,為年收入低于57000美元的人提供免費的電子申報服務。
美國經驗對于我國加強稅收執法組織合作機制建設的借鑒意義,除了能為稅務信息共享和同源稅種代征的具體做法提供參考做法以外,筆者認為更重要的還在于以下兩個方面:一是保證納稅人的相關信息僅用于稅收執法目的;二是將合作由稅收執法組織系統內部擴展到外部,也就是不僅要在國地稅之間,還要在國地稅與包括政府、非政府和企業在內的其他組織之間建立稅務信息共享機制和聯合納稅服務合作機制。
注 釋:
① 雖然美國的聯邦、州與地方政府都各自擁有相對獨立的稅收體系,但它們在執法組織設計的基本做法上有著很高程度的共性。本文對于美國實踐的討論主要限于聯邦政府。
② 聯邦政府負責稅收執法管理的組織機構是聯邦稅務局和海關,二者都隸屬于財政部。海關只負責關稅征收,聯邦稅務局承擔著稅收執法管理的主要責任。
③單個機構的有效服務面積這一概念是筆者在考察美國稅收執法組織縱向結構設計實際數據的基礎上提煉出來的。
④根據美國聯邦稅務局官方網站irs.gov提供的聯邦稅務局在各州設置的納稅人幫助中心的地址計算出來的結果, 最后訪問時間2012年10月11日。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