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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勤執法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3-20 16: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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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勤執法論文

篇1

本文作者:金佳卉作者單位: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首先,上文中提到西周的限制兒子告父親,其實在之后的歷代立法中,大多都要相類似的規定:比如秦朝所規定的殺人罪中,秦律將殺人罪分為賊殺、盜殺、擅殺、斗殺、捕殺等項。刑罰對賊,盜殺的處刑極其嚴重,而當發生尊殺卑、主殺奴的時候,法律卻又不對此進行嚴厲的處罰,這就是礙于尊卑等級名分。秦朝繼承了夏以來的傳統,也保護親權,懲罰不孝的規定。到了漢代,在其罪名中有這么一條—首匿罪。漢武帝“重首匿之科”懲罰極其嚴酷。犯者全都要處死,嚴重的還要“夷三族,。“元康元年,修故侯福坐首匿群盜棄市”。然而在漢代刑法的原則中我們又可以看到“親親得相首匿”這樣的原則。正如西周的限制兒子告父親,中國古代的宗法制是嚴禁父子爭訟魏《論語•子路》中也有“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當儒家宗法理論的觀念日益深化,一種仁孝的思想還是在一定的程度上影響著立法者,漢宣帝的時候允許在一定的親屬范圍內相互隱匿的罪行,不予告發和作證,法律不加制裁或者減輕處罰。自從這種在血緣關系范圍內相隱罪的刑法原則獲得認可,其使用范圍也不斷的擴大,為漢以后的歷代刑法所援用。在晉的時候,隨著法律的儒家化《晉律》進一步規定,在刑罰的適用上要實行“峻禮教之防,準五服以制罪”的原則,即在親屬之間相犯要按照五等服制來定罪量刑。這也就表明了,法律在面對血緣關系的時候不得不有些妥協,根據被加害人和加害人的血緣親疏關系來決定刑罰的輕重。唐代則進一步發展了漢以來的“親親得相首匿”的原則,成為《名例律》中的“同居相為隱”原則。把以往的親屬間犯罪的互相隱瞞發展為同居人間的犯罪互相隱瞞。根據這個原則唐代對于告訴的限制規定了,禁止親屬間互相告訴,特別是禁止卑幼控告尊長。否則要依唐律被追究刑事責任。而在理論上講,如果被舉報的情況屬實,則說明被舉報人的行為侵害了受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觸犯了法律,因此不論舉報人承擔責任。唐律規定子孫告父母、祖父母,子孫被處絞刑,而父母、祖父母則不論所告是否屬實,均視做自首而免于處罰,這就是說同樣是犯罪,若被外人舉報,應依據法律承擔責任,但若被子孫舉報犯罪即可免于刑事處罰。根據清代學者的分析,古代法律之所以做出這樣的有悖于常理的規定,是為了讓子孫在父祖犯罪的情況下以極端的方式來舍身救父。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律再次向血緣做出退讓。而法律自身則以一種曲折的方式來保持在形式上的嚴肅性。“唐律的出現,標志著親情與法律沖突結局模式的最終確立,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家庭始終以其較強的內在凝聚力在某些方面排斥國家政治因素的滲透”

其次,在保護家庭內部的倫理凝聚力的時候,國家的統治沒有延伸到每一個家庭成員,而是將家庭作為一個整體來處理,要求其內部的成員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并授予家長一定的治理權。法律在強調對家長權的確認和保護的時候,在某些方面不惜違反法律的一般原則,在一定程度上以損害國家司法為權為代價。財產所有權以同居共財的家庭為基本單位。一個家庭以本家庭財產所有權的所有者身份與其他財產權所有者均是各自獨立、相互平等的所有權主體。如果相互之間發生了侵害財產權的情況,自應依照法律關于保護所有權的一般規定加以處理。但是“古代法律在確定保護財產所有權的一般原則的同時,對于發生在既有特定倫理關系的人們之間的財產侵權行為卻規定了特殊的處理辦法:非家庭成員,屬于五服之內、具有親屬倫常關系的成員之間盜竊財產,構成犯罪:但對于行為人不得依照一般盜竊罪處理,而應在普通盜竊罪法定刑罰基礎上減等處理’《唐律疏譯•賊盜》。法律保護人身權不受侵犯之上同時也體現血緣與法律的關系了。“除了司法機關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對于囚犯實施拷打、家長對卑幼實施法定教令權之外,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都不得以毆打的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權,否則構成犯罪。但是法律同時又授予身為子孫者一種救護權。”唐律規定“父母、祖父母被他人所毆打,子孫當即毆擊對方,種子孫無罪”這種允許被打者的子孫為救護其父祖而還毆對方,實際上是以犧牲國家司法權為代價,強調家庭中的倫理凝聚力。以上闡述的是關于血緣和法律關系所相沖突的一面,當然,法律對于血緣關系的傾斜是有一定限度魄“國家統治的重要性以及政治秩序和社會秩序的特殊性,要求法律必須將其作用重心放在維持一般政治秩序和社會秩序上。對于法律所重點保護的特殊社會關系即血緣帶來的特殊性,法律也不再做出讓步。”

篇2

TRIPS協議,即《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是WTO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它旨在減少國際貿易扭曲與障礙,給予知識產權有效和適當的保護,同時確保實施知識產權的措施和程序不會成為貿易障礙,并通過多邊程序解決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爭端。我國在加入WTO法律文件中承諾,“中國將在完全遵守WTO協定的基礎上,通過修改其現行的國內法和制定新的法律,以有效的和統一的方式實施WTO協定”。為此,我國對國內知識產權立法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先后分別修改了《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修改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頒布了《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是侵權法律領域中最具時代特征的沖突形式,因而成為國內法、乃至國際法規范所著重控制和規范的對象。隨著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關系的日益緊密,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也成為國際合作和協調的主要問題。中國加入WTO以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中有關知識產權侵權的規則,不可避免地對我國知識產權侵權法律制度產生直接的影響。

本文擬就TRIPs對我國現行知識產權侵權法律制度構成影響的幾個方面進行一些粗淺的分析,并就TRIPs與我國知識產權侵權法的某些沖突與協調提出自己的見解。

第一、在侵權的歸責原則方面

在傳統民法上,民事侵權的歸責原則大體上有二大原則:一是主觀歸責原則,以行為人的主觀意志狀態作為確定責任歸屬的根據,即是以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作為構成責任的必要條件,“有過錯始有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通稱為“過錯責任原則”;二是客觀歸責原則,以人的意志以外的某種客觀事實作為確定責任歸屬的根據,即將特定損害結果或致害原因作為構成責任的充分條件,只要有特定損害結果或致害原因存在,即不得免除責任。此一原則亦稱“無過錯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原則”。對于一般侵權行為,現代各國普遍實行的是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在一些受害人難以證明被告人有過失的情況下,如動物致損和建筑物致損,則采用“過錯推定”,即原告若能證明其所受到的損害是由被告所造成的,而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法律上就推定被告負有過錯并應負民事責任,它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方法。無過錯責任原則肇端于近現代的工業事故,并逐步延伸至交通事故、環境污染、核反射以及產品責任等。但對于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是適用過錯原則還是無過錯原則,理論上一直存在爭議,許多國家也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和判例。在我國,也存在應該適用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分歧。鄭成思先生在總結一些國家的立法和判例后認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已為許多國家所確立,并極力主張放棄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普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TRIPs對知識產權侵權的規定中,并沒有關于歸責原則的概括性規定。它一方面在有的條文規定了有過錯才承擔責任,如:第45條第一款規定,“司法當局應有權責令侵權人向權利持有人支付足夠的損害賠償,來補償由侵權者侵犯其知識產權所造成的損失,且侵權者知道或有充足理由知道他正在從事侵權活動。”第37條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善意侵權”行為規定“不知道所銷售、進口或配送的物品中含有布圖設計因素時,不應視為侵權行為”。在第44條第一款中,對進口、購買或訂購侵權物品的情況也做了類似規定。另一方面,該協議第45條第二款又明確規定了無過錯承擔責任的情形,即:“司法當局也應有權責令侵權人向權利持有人支付全部費用,可包括合理的律師費。在適當的時候,即使侵權人不知道、或無合理理由知道自己正在從事侵權活動,締約方也可以授權司法當局責令其返還所得利潤,或令其支付法定賠償額,或二者并處。”

對于TRIPs協議上述規定的理解,筆者認為,應該從兩個方面來考慮:一方面,從現代侵權法的發展現狀來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仍然是極其有限的,主要是涉及高度危險和產品責任等行為。在知識產權侵權領域,一般也認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仍然有國內法與國際法的依據。盡管如此,對于知識產權來說,其最重要的特點是“無形”,權利人往往只能在其主張權利的訴訟中,才能顯示出自己是權利人;權利人之外的使用人因不慎而侵權的可能性大大高于有形財產的使用人。而且,與這一特點相聯系,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原告要證明被告有過錯往往很困難,而被告要證明自己無過錯又很容易。因此,對于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如果按照一般過錯責任原則來處理,顯然制裁不力,不足以激發人們創新或創作的積極性,對社會經濟的發展是不利的;如全面適用無過錯原則,則打擊面過寬,容易造成權利人在市場上的壟斷,從而阻礙生產力的進步。另一方面,從TRIPs的現有規定的結構來看,第45條第一款規定的是以侵權人主觀上“知道”或“應該知道”為條件,該規定放在該條款的首要地位,其指向應該是明顯的;第二款則規定在某些“適當的時候”侵權人返還所得利潤或支付法定賠償費用,它不以主觀上是否知情為條件,其適用范圍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從條款的法律性質看,第一款是強制性條款,成員方應在國內法中加以確認;第二款則是一個選擇性條款,成員方不采取這一規則,并不能認為違反了協定。因此,認為TRIPS協議確認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原則,依據是不足的。在筆者看來,結合侵權法的發展現狀、知識產權的自身特點以及Trips的上述規定,將TRIPs的歸責原則理解為“以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為主,特定條件下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是較為合理的,也具有現實的意義。

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已經根據TRIPs協議的上述要求進行了修改。1992年的《專利法》規定了善意使用原則,使用或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的,不視為侵權行為。修改后的《專利法》對此作出了限制,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62條)新《商標法》也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56條)可以看出,這些修改限制了免責事項范圍,在侵權的損害賠償方面,確立了根據主觀有無過錯而區別對待的原則,與TRIPs協議的要求保持了一致。

第二、在“即發侵權”理論引入法律方面

“即發侵權”被認為是對傳統民事侵權行為理論的一種超越。“即發侵權”,英文稱為ImminentInfringement,是指在侵權活動開始之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某行為很快就會構成對自己知識產權的侵犯,或該行為的正常延續必然構成侵權行為,權利人可依法予以。這類可訴行為就是“即發侵權”。“即發侵權”的理論依據在于知識產權的特殊性:一是,知識產權的權利是“無形的”,它不能象有形財產的所有人那樣,通過占有來達到保護其財產的目的;二是,知識產權的客體具有“開發難而復制易”的特點,它較其它財產權更容易受侵害,一旦受到侵害,其損失也往往巨大。因此,當今許多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均明文規定了“即發侵權”,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規制,不再僅局限于侵權行開始之時,而是擴展到侵權行為開始之前,即從事后救濟轉向事前防治,以更為有效地保護權利人的利益。

TRIPS協議第50條第一款規定,對即將發生的侵權行為,權利人有權提出申請,“司法當局有權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以“(1)阻止任何侵犯知識產權的發生。(2)制止侵權貨物流入市場,或經海關檢查扣留制止其進口或出口。(3)保護侵權訴訟的證據,即訴訟保全。”根據這一規定,WTO的成員應授權司法當局采取及時有效的臨時措施,一是頒發臨時禁令,以制止即將發生的侵權行為;二是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獲得的證據可以采取緊急措施加以固定和保存。這種規定顯然是引入了“即發侵權”理論的結果。

我國知識產權法律中原來對“即發侵權”并無規定。原則上講,只要侵權未真正開始,權利人即無權訴訟。1992年的《專利法》要求對侵權的認定必須以已經造成的實際損害為條件,強調對已構成侵權行為的處罰,并未對“即發侵權”作出相關規定。對于專利侵權案件的臨時保護,主要依賴于民事訴訟法中的“訴訟保全”和“證據保全”兩種方式,但都不能在之前禁止侵權行為。我國立法機關已經根據TRIPs協議的相關規定,在法律的修改中及時地引入了“即發侵權”理論,增加了訴前的三種臨時措施,包括“訴前禁令”(也即“臨時禁令”)、“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其內容是: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專利法》第61條、《商標法》第57、58條、《著作權法》第48條)“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權利人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商標法》第58條、《著作權法》第50條)這樣,經過修改后的知識產權法,全面引入了TRIPS協議中的“即發侵權”規定,突破了民事訴訟法的限制,擴大了對權利人的保護,完善了臨時保護措施,使得侵權行為能夠得到及時、有效地制止。

但是,立法仍有不足。上述修改僅就訴前臨時措施作了規定,而對于在訴訟中發生的當事人請求法院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頒發“禁止令”制度,卻未能作出相應規定,提供訴訟中的保護。而在實踐中,專利案件的審理時間往往較長,權利人在這段時間里仍面臨著持續的或不可挽回的侵害的威脅。

第三、在知識產權的權利范圍方面

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由科學技術而產生的知識產權在國際經濟、國際貿易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位置。知識產權的突出特點在于,它作為智慧財產,要想突破、創造它十分困難;但是,一旦有所突破,他人要模仿、假冒它卻十分容易。因此,對于這種無形財產的保護,便成為國內法和國際法調整的重點。對于知識產權的權利范圍(也即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客體),存在著不同的見解,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公約》的規定。該公約第2條將知識產權定義為發明、發現、作品、商標、反不正當競爭等“一切”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這種規定顯然屬于廣義的知識產權。但目前各國立法中,大多采用狹義的、或稱傳統的知識產權,它包括工業產權與版權兩部分;其中,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禁止不正當競爭中的商業秘密權等,版權則包括作者權與傳播者權等。

TRIPS協議所說的知識產權,是特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從貿易的角度出發,TRIPS協議主要突出以下內容:明確將計算機軟件作為文字作品予以保護;強調對馳名商標、地理標志的保護,尤其是酒類地理標志的保護;強調對幾乎所有的發明給予專利保護,統一專利的保護期為自申請之日起的20年。除此之外,還突出了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其中,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是第一次納入國際公約的范圍。具體來講,TRIPs協議所涉及的知識產權范圍是:(1)版權與鄰接權;(2)商標權;(3)地理標志權;(4)產品外觀設計權;(5)專利權;(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7)未披露的信息專有權。

加入WTO以后,我國立法對知識產權權利保護的范圍作了調整,使得我國知識產權權利體系更為完整,其主要的變化有:

第一、完善了原有三部知識產權法律的權利體系。在專利法中,增加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而進行“許諾銷售”的行為屬于侵權的規定(第11條);在商標法中,增加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將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從己注冊的商標擴展到了未在中國注冊的商標(第13條),以及作出了馳名商標持有人申請撤銷惡意注冊商標的時間“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的特別規定(第41條),以及增加了對地理標志的保護(第16條),明確規定地理標志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注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6條);在著作權法方面,擴大了作品的范圍,增加了“雜技藝術作品”、“建筑作品”、“模型作品”等。更為重要的是,突出加強了對網絡環境的知識產權保護,增加規定了作品、表演和錄音錄像制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第10條)以及對“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的保護規定(第47條第6、7項)等。

第二、在新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將計算機軟件的保護延伸到“最終用戶”。所謂“最終用戶”,就是計算機軟件的實際使用者。最終用戶侵權,主要是指購買、使用、復制非法軟件,也包括將合法購買的正版軟件未經授權擅自復制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行為。這種規定突破了以往將計算機軟件盜版主要界定為非法復制的界線,其影響是深遠的。

第三、新增加了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過去我國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知識產權從法律上未予以保護。新頒布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根據Trips的要求,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提出了三個層次的保護要求:布圖設計本身、含有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以及含有布圖設計集成電路的物品,包括設備儀器等。這意味著不僅非法使用他人的布圖設計來制造集成電路產品是侵權,利用侵權的集成電路組裝其他產品也是侵權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調整盡管反映了TRIPs協議的要求,但并非以TRIPs協議的七項權利簡單地取代我國原有的知識產權體系,它是我國積極履行國際義務以及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向國際標準進一步靠攏的體現。

但是,目前我國知識產權法中還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對于商業秘密權的保護,TRIPs只要求商業秘密具有“商業價值、是秘密的、權利人采取了保護措施”這三個條件;而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則規定,商業秘密除了以上三個條件之外,還必須是“實用的”,這種保護顯然低于TRIPs的標準,需要予以研究和解決。

四、在侵權損害賠償制度方面

侵權責任是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它反映出法律對侵權行為的否定性評判。在民法上,各類侵權行為的責任形式,歸結起來,有停止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和消除影響等,其中的損害賠償具有重要的地位。在知識產權侵權中,由于“損害”在知識產權侵權的構成要素中不占有核心地位,損害賠償在知識產權侵權責任體系中的位置就不如一般的民事侵權。在實踐中,許多情況下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不法利益或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往往難以計算,因而如何確定賠償范圍和賠償額便成為審判機關的一大難題。而如果侵權損害賠償的問題解決不好,又會在事實上不能真正有效地制裁和制止侵權活動。

TRIPs協議的執法部分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并不多,大量條款都集中在停止生產、停止侵權銷售活動、銷毀冒牌及盜版產品等方面。但是TRIPS協議中,多次提及法定賠償額問題。TRIPs執法條款第45條規定,“成員方可以授權司法當局責令侵權人返還所得利潤或令其支付法定賠償額,或二者并處。”這種“二者并處”,實際上是一種懲罰性措施。為了表明懲罰性賠償是對故意侵權行為的懲罰,TRIPs還在第45條第1款中突出了“明知故犯地(knowingly)或有理由認定知道(withreasonablegroundtoknow)”的侵權活動的較為嚴格的賠償標準,即“支付足以補償因他侵權而受到的損失”的賠償金,而且還要“支付有關費用,包括律師費在內”。可見,TRIPs協議確立了知識產權侵權的法定賠償制度。

我國原來的知識產權法中對損害賠償的規定是不完善的。舊《專利法》并未規定損害賠償,新修改的《專利法》吸納了法定賠償制度。該法明確規定了侵犯專利權的賠償額,即“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第60條)新《商標法》和《著作權法》除了規定損害賠償額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外,還明確規定,前述“因侵權所得利益”或“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商標法》第56條、《著作權法》第48條)。可以看出,以上規定充分反映了TRIPs法定賠償制度的要求,也使我國的知識產權侵權法律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

結語

TRIPS協議的主要內容集中在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上,而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又必須依賴于國內法對侵權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在入世之前以及入世之時,中國已經廣泛地按照TRIPS協議的要求對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進行了及時、大幅度的修改,同時加快了對新法律的立法,力求使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符合WTO的基本要求。在司法實踐方面,中國的法院在入世之前,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也已經總體上適用了TRIPS協議的規定,中國法官通過司法實踐完善和豐富了知識產權的侵權理論,高度重視過錯推定原則在確定侵權的民事責任中的運用,并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審理中逐步形成了若干共識。可以毫不夸張地說,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在中國的整個法律體系中,是最為先進和最為接近國際水平的。

無庸諱言,中國入世后在知識產權的實施方面,如何切實而有效地保護本國和他國的知識產權,仍然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它不僅涉及立法、行政和司法,還涉及全民族的知識產權意識,這方面還存在著一些不盡人意的地方。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世界貿易組織的一些成員,尤其是一些西方發達國家,可能會以中國沒有認真完全地執行或實施TRIPS協議為由,發起針對中國的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程序,甚至以訴諸貿易制裁相威脅。對此,我們應該給與足夠的重視并及早研究對策。

但是,筆者認為,在按照TRIPS協議的基本原則和規定來進行立法和司法的時候,我們也要注意深入透徹地研究TRIPS協議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定,務求使我國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既符合TRIPS協議的要求,又與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有學者在總結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時,尖銳地指出我國立法和司法中已經存在對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以及保護水平持續攀高的問題。因此,在確定我國知識產權侵權法的歸責原則、保護范圍以及損害賠償等問題時,仍然需要我們認真理解TRIPS協議對侵權界定的最低標準和其它相關規定,加強對國際、國內知識產權侵權以及知識產權發展的關注和研究,避免在立法和司法中出現違背公平原則,過高保護知識產權的現象,以減少可能出現的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負面或消極的影響。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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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eReflectionsonTrips’EffectsonChina’sTortLaw

篇3

公民因建筑物上拋擲之物遭受損害,如其能確定真正的拋擲者,此時僅構成一般的侵權責任,根據過錯責任原則,由拋擲人對自己的過錯的拋擲行為負責,這在法律上應無疑問。但受害人在途經建筑物旁時,一般不會料到自己會遭此飛來橫禍,因而在受損害之前大多不會也可能對其將來所受的損害來自何方預先作出判斷;而在遭受損害之后,又因被砸傷、致殘,或張皇失措,或神志不清,在導致死亡的場合更是不可能對拋擲物來自何處進行舉證,而真正的拋擲者也多半不會主動承認自己是真正的加害人。問題因此而生,主要集中于以下幾點:第一,若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損失,根據通常的法律情感,總覺對其不公;若由相關業主為個別業主的不負責任的行為而“買單”,則一者無異于是對真正行為人的放任,二者對絕大部分業主來說也不公平。從價值判斷上看,究竟應在此二者間作何權衡?第二,從請求權基礎上看,受害人究竟應以何種理由為根據來判決相關業主承擔責任?有認為可基于共同危險行為,有認為可基于建筑物責任,有認為可基于公平責任,或者,有觀點干脆認為這里根本不存在所謂的侵權責任問題。這時又涉及如何處理價值判斷(受害人保護)與法律邏輯的問題。

筆者以為,上述問題雖相互交織,但最終可歸于這樣的問題:對拋擲物責任,法律有無規定?若有規定,則只是一個如何解釋的問題;若無規定,則可否經由漏洞補充而獲得較為妥當的結論?找法的過程大體是一個遵從法律邏輯的過程,而解釋或漏洞補充則主要涉及價值判斷。那么,拋擲物責任在現行法中有無明文規定,現行理論能否對其進行解釋?

二、拋擲物責任與現行法[2]

如前所述,若能確定真正的行為人,所謂的“拋擲物責任”僅是一個一般侵權的問題,沒有任何特殊之處。而本案所討論的“拋擲物責任”的特殊性正在于,受害人很難或者不能確定真正的行為人即拋擲人。這里的“很難或不能”是以特定時空環境中的當事人的一般能力為判斷標準的,是以“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規則為預設前提的。極端地說,任何事情都是可以查明的,不存在“不能”的問題;且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偵察手段的日益先進,在窮盡可能的手段之前,很難說某一個案子就是“很難查明”的。但需要指出的是,民事案件因其一般僅涉及私人利益,大多不會也不應導致公權力的干預,因而舉證能力應以特定時空環境中的當事人的一般能力為準,而不能以全知全能、無所不能的“上帝”的能力為準。之所以說這里的“很難或不能”以“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規則為前提,是因為若法律無需原告舉證證明加害人,而逕行根據損害事實予以推定,則根本不存在“很難或不能”的問題。如何判斷“很難或不能”確定行為人?是由受害人舉證達一定程度而確定,還是法律基于拋擲物責任的這一特點,出于對受害人的保護,在法律上采取舉證責任的倒置?當然,不論如何,這都屬于立法對策問題,與拋擲物責任本身的特點不能等同。

從無法確定真正的行為人這一點上看,拋擲物責任與共同危險責任有相同之處,這是否構成類推使用共同危險責任的理由?本案判決顯然遵循了此種邏輯。但嚴格來說,二者是不同的。在共同危險行為中,實施危險行為的人是確定的,不確定的是真正的行為人。如在數人在一起放煙花爆竹,不知何人的爆竹致人損害的場合,參與危險行為的人,即放煙花爆竹者是確定的,只是不能確定究竟何人的爆竹致人損害。但在拋擲物責任場合,行為人一般只有一個,真正的行為人也只有一個,其他被判決課與責任的業主根本沒有實施任何危險行為,在本案中,他們與真正行為人的關聯性也許僅在于他們與該行為人住在同一樓層或住在一棟樓的同一側。所以,以共同危險行為為依據責令其他業主承擔責任并不妥當。至于是否可類推適用共同危險行為的法理,值得研究,下文將予詳述,此處暫從略。

另一種與拋擲物責任可能有關聯的責任形式是建筑物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建筑物責任是一種古老的侵權責任形態,關于其性質及適用范圍,各國法的規定不盡一致。對《民法通則》規定,我國學者的理解學者也不一致,其原因在于:按照對法條的字面的理解,只能得出一般過錯推定的結論;而根據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以及依據法理,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無過錯的危險責任也許更為合理。但撇開這些爭論不談,至少從理論上看,二者的區別是明顯的,主要表現為:第一,就性質來看,建筑物責任屬作為物件致人損害責任的一種,學說上認為其屬于嚴格責任;而拋擲物責任雖然真正行為人不明,但這不能否定其屬于“行為”致人損害責任的性質。[3]第二,建筑物責任的責任主體是確定的,他或者是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而拋擲物責任的真正行為人在法律上則很難確定。第三,建筑物責任中的“物件”可以是建筑物,也可以是附屬于建筑物并與其密不可分的擱置物、懸掛物;而拋擲物責任中的“物”一般不是建筑物的附屬部分,其范圍極為廣泛,理論上說,可以是任何物件。但也不排除二者重合的情形,如一塊磚頭,既可能構成建筑物責任中的“物件”,也可能構成拋擲物責任中的“拋擲物”,此時對二者作出區分就顯得尤其必要。在此情況下,所謂的行為責任與物件責任的區分恐怕僅具有理論的意義,而真正具有實踐意義的是看能否確定責任主體,不論是行為主體還是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筆者以為,實踐中可以從建筑物所有權的歸屬角度進行判斷:若該建筑物屬于區分所有的建筑,又缺乏明確的管理者,此時既很難找到真正行為人,又找不到可以承擔責任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則不能根據建筑物責任來處理。相反,即便找不到真正的行為人,但若該棟建筑物屬于同一所有人所有或歸同一管理者管理時,可以按照建筑物責任,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即便所有者或管理者可能不是真正的行為人(在可以證明拋自擲物系來某層或某幾層,而該層或幾層又同屬一人所有或管理時,亦同)。

綜上,拋擲物與共同危險責任并不相同,拋擲物雖然與建筑物責任從理論上說涇渭分明,但從實踐上看,筆者以為,部分拋擲物責任可以根據建筑物責任的規則解決。除此之外,建筑物責任在現行法及理論上還沒有明確的規則或理論對其加以規制或闡述,這也許是與現代社會高層建筑普遍化以及與其密不可分的建筑物區分所有的普遍化密切相關的。

三類推:在價值與邏輯之間

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根據一定的案件事實,需要確定大前提,即確定將要適用的法律,其結果無非是或者找到了可資使用的法律,或者法無明文。在前者場合,該法律或者可以直接適用,此時對其用語的解釋僅涉及狹義的法律解釋;或者若適用該法律會帶來違反法律基本精神的后果,此時雖有條文,仍與后者情形一樣,存在法律漏洞,需要進行漏洞補充,即造法。狹義解釋與漏洞補充的區別就在于法律是否具有直接的可適用性以及對其用語的解釋是否在其“射程”范圍內。由于現行法缺乏對拋擲物責任的規制,所以對法官來說,此時存在如何進行漏洞補充的問題。

在眾多的漏洞補充方法中,首先被提及的是類推適用。在拋擲物責任場合,爭議也在于是否可以類推使用共同危險責任的規則。“類推適用是指將法律明文之規定,適用到非該法律規定所直接加以規定,但其法律之重要特征與該規定所明文規定者情形相同之案型。”[4]其所依據的是“相同案件應為相同處理”的法理。這里所謂的“相同”是指二者在實質的規范意旨上的相同,而非次要部分的相同。那么,拋擲物責任與共同危險責任之間是否具有實質的相同性呢?筆者以為,法律之所以在共同危險場合課與所有的危險參與人以連帶責任,價值上固然是出于對受害人的保護,但真正的原因恐怕還在于:行為人參與危險行為本身就意味著其是有“過錯”的,此時對危險行為人沒有特別保護的必要;加上相比于受害人,危險行為人可能更清楚真正行為人的是誰,因為他們自己是危險的制造者。正因為如此,在共同危險行為場合,法律推定所有的危險行為人負連帶責任,除非其能夠證明真正的行為人。共同危險行為絕非僅基于受害人的保護,它是在綜合了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之后所作出的一種制度設計。

應予指出的是,法律不應無故地讓行為人承擔責任,否則動輒得咎,人們將無法預測自己的行為后果,因而將無任何行為自由可言。近代以來的過錯責任在糾正這一弊端上其進路都是一致的:在一般侵權場合,行為人承擔責任必須以其有過錯為必要,而過錯必以義務的違反、權利或利益的侵害為必要,雖然在過錯的內涵上有主觀過錯與客觀過錯的分歧,在過錯與違法性的關系問題上也未盡相同。[5]但在拋擲物責任中,其他被課與責任的業主雖然并不能逃脫嫌疑,但很難說他們是有過錯的,因為他們并未實施任何不當行為。如果非要說他們有過錯的話,他們的過錯也許僅在于,他們與某一個如此不負責任的鄰居住在同一棟或者同一層樓的同一側,而更為糟糕的是,連他們自己都不知道這個粗心甚至是素質低下的鄰居是誰。進一步說,在事發之前,即便其他業主知道自己的鄰居是素質很差的鄰居,他們也不享有任何禁止該鄰居亂扔拋擲物的權利,因而也就不存在任何防免的可能性。當然,如果事前某一主體有義務禁止業主亂扔拋擲物,則在發生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場合,可以認為該主體未盡對他人的保護義務,受害人可以此為由對其提出賠償請求,此時不存在拋擲物責任的適用問題。也就是說,拋擲物責任問題的提出,本身就意味著受害人不能向一個明確的、單一的主體來提出賠償請求,且業主之間相互不具有監督、制約的可能性。

漏洞補充勢必涉及法律價值與邏輯的協調問題。對法律漏洞的補充不能不顧及法律的價值,因而補充法律漏洞的過程也是一個價值判斷、價值衡量的過程。但法律的價值不是外在于法律體系的,因為概念本身就承載、儲存著價值,所以不能將基于概念而進行的演繹視為“純邏輯”的演繹過程。但是過分注重外在概念的推演,而忽視概念所承載的規范功能,可能會導致概念的“自價值剝離”,[6]從而產生與立法者預期目的相反的結果,這就是概念法學之所以被詬病的根源,所以有了所謂的利益法學、目的法學對其的糾正。但這種糾正應理解為是一種辨正的否定,而非全盤否定,也就是說,是在注重法律的邏輯體系的基礎上,盡可能結合法律的精神或價值來解釋或適用法律。這就意味著,價值判斷是內在于概念體系的,某種價值也只有當它能與某種邏輯結合,融于既有的概念體系之中時,才能獲得真正的認可,具有生命力,狹義的法律解釋、漏洞補充概莫能外。以共同危險行為為例,法律保護受害人的政策當然是共同危險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價值上的根源,但光有此還不夠,所謂“蒼蠅不叮無縫的雞蛋”,如果共同危險行為人不具有可歸責性,那么為什么是要共同危險行為人而不是其他人承擔責任呢?

這就有必要進一步探究作為損害賠償法的基礎的原理。某人遭受了損害,為什么要他人為其承擔損害?在這里,首先需要樹立這樣的觀念:在侵權法上,撇開社會救濟、國家福利的考慮,原則上人們需自擔風險,而將所受損害移轉給他人是自擔風險原則的例外。也就是說,在侵權法上,并不是每一種損害都是可以獲得救濟的,尤其是并不是每一種損害都可以請求(特定的)他人給予賠償的。正是因為如此,所以,法律規定了侵權法的構成要件,并原則上要求受害人對其予以舉證,只有在侵權人的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并且受害人能夠舉證時,才能對侵權人施加某種民事責任。此時,損害的移轉,是因為侵權人具有可歸責性。在一般侵權行為場合,此種可歸責性是過錯;在危險責任場合,此種可歸責性是責任人對危險的可控制性或從危險中獲利。共同危險行為場合,基于對共同危險行為的不同的認識,或可認為參與危險行為即可推定為有過失;或可從危險責任的角度加以解釋,但這都不影響可歸責性本身的存在。這樣,侵權法的價值在可歸責性中獲得了邏輯上的合理性。但在拋擲物責任場合,對其他業主課與民事責任,其邏輯依據不足,難以令人信服,理由已如前述。

讓我們進一步檢討存在于我們頭腦中的所謂“優先保護受害人”的政策性理念。通說認為,隨著近代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化,民法越來越注重對公平正義的維護,更加注重實質正義,注重對弱者的保護。在侵權法領域,出現了諸如過錯客觀化、過錯推定或嚴格責任、公平責任等現象,這一切都是基于“受害者往往是弱者”的基本認識,體現了“優先保護受害人”的法律政策。上述說法誠為有理,但需要明確的是,“優先保護受害人”不是絕對的、不需條件的。如前所述,將受害人的損害移轉給他人是自擔責任的例外,因而他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應以其具備可歸責性為前提,“優先保護受害人”的說法即便可以成立,也不過是意味著移轉責任的可歸責性要件的放松而非徹底放棄,過錯的客觀化、危險責任的出現無不體現了這一點。客觀過錯相比于主觀過錯,雖然更利于受害人舉證,但它并沒有從根本上否定舉證責任的承擔;在危險責任場合,對行為人的道德責難性雖然已經淡化甚至淡出,而對受害人補償的成分更強,但這也決非意味著對責任人可歸責性的放棄。總之,只要承認移轉責任(即由他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是作為自擔責任的例外情形存在的,那么“優先保護受害人”的政策再強調也不過是自擔責任原則所體現的行為自由價值的例外情形,是第二位的價值。質言之,如果說“優先保護受害人”的政策體現的是實質正義,自擔責任所體現的是行為自由、形式正義,那么實質正義只有在其是作為形式正義的揚棄的場合,才具有合理性,才是可以理解的。而揚棄本身意味著“優先保護受害人”的政策本身并非侵權法的基石,行為自由本身才是更為基本的。

保險尤其是責任保險加以分散,由多數人分擔。責任保險制度雖促進了嚴格責任的產生,[7]但能否說責任保險決定了嚴格責任的產生,從而得出“侵權行為法的危險分擔法趨勢”的結論?不可!且不談此種所謂的趨勢對傳統的一般侵權行為是否適用,即便是通說所謂的基于危險分擔機能而產生的危險責任,依王澤鑒先生的論述,也只有在“內部化”后才能分散損害,而內部化的依據何在?還是可歸責性的問題!雖然作為一種制度設計,損害在事后能否加以分擔是一個重要的因素,但從邏輯上看,決定從事危險作業的企業承擔嚴格責任的依據仍是其具有可歸責性,因而損害移轉功能在嚴格責任場合也并沒有被損害分散功能替代。至于第二步的所謂的轉嫁功能,筆者未作深究,但此種轉嫁是必然與危險責任相連還是僅與企業作為責任主體相連,以及轉嫁是否真的存在,筆者仍持懷疑態度,鑒于本文主旨,不予詳述。總之,危險分擔較之于損害移轉是第二位的、補充性的,因而所謂的“侵權行為法的危險分擔法趨勢”是不存在的。在拋擲物責任場合,首先仍要從可歸責性的角度尋求可歸責的責任人,而不能徑行去尋找危險分擔人。有人或許會以共同危險行為為例加以反駁,但在此場合,已如前述,共同危險行為人是存在可歸責性的,其責任的承擔是可歸責性與責任分擔共同作用的結果,決非僅是危險分擔作用的結果。

綜上所述,筆者以為,法律上的價值只有內化為某種邏輯后,才具有正當性。與此相對,也只有從邏輯體系的角度著眼,才能得出正確的價值判斷,切忌想當然的進行判斷。

四:關于公平責任的思考:代結語

雖然無法為拋擲物責任尋求一個合理的邏輯起點,但同情弱者的樸素的法律良知與情感,自覺或不知覺地在驅使著我們的民眾以及部分法官、學者,使其基于公平的理念作出了由相關可疑業主承擔責任的判斷,此時,其理論依據是所謂的公平責任。對此,我們不禁要問,在侵權責任中,是否存在外在于可歸責性的一個獨立的公平責任?毫無疑問,法律應追求公平正義的價值,不追求公平正義的法律,甚至不能說是真正的法律。但如前所述,良好的立法,必定是價值與邏輯的結合,價值借邏輯獲得體現,也就是說,公平正義的理念借助于具體條文而得以體現。在侵權行為法中,導致責任移轉的只有可歸責性,責任人具有過錯或控制危險或從危險中獲利具有可歸責性大體應無疑問,但在所謂的公平責任場合,“責任人”并無任何可歸責性,因而令其承擔責任僅僅是出于一種外在于責任移轉邏輯的公平理念。從這個意義上說,公平責任并不是與過錯責任或無過錯責任(危險責任、嚴格責任)相并列的責任,而是基于公平的理念或原則而產生的責任。

篇4

【關鍵詞】醫療侵權 醫療服務合同 過錯賠償 責任歸屬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problems about medical tort, the current law has many scholars are studying. In the policy of our government are also actively promote the medical reform, its primary purpose is to make you sick can see, sick, sick can cure to afford. The current medical tort cases are mostly concentrated in the decision the responsibility, especially a medical institution party's responsibility, rational decision responsibility is to solve the medical tort disputes, only do important procedure fairness, impartiality, the next step fault compensation to make.

Medical tort compensation case is complicated, it is not only related to medicine and law of the cross area, and if the judgement inference, a slight deviation light is cannot make victims get due protection, but also both sides a fair, more will make two groups opposition, sharpened contradictions. We now this kind of "diversity" way to settle disputes the authority of the lack of overall, especially about compensation, and therefore must be timely to establish a strict compensation system, will both sides of the fault situation and whether it involves compensation do a definition.

Keywords: medical tort medical service contract fault compensation responsibility

一、 現階段醫療侵權狀況之背景

我們任何一個人的生活都會與醫院產生聯系,承擔著救死扶傷重任的醫院本來應當是一個挽救生命于水火的純凈之地。令人遺憾的是,現階段,紛繁復雜醫療糾紛成為社會生活當中的一大問題,我國學理界的通說是將醫生對患者的診治中所構成的法律關系界定為一種服務合同,即為醫療服務合同,這種說法在實際的操作中存在很大的隱患。一方面,將醫療合同定為服務合同使得很多的患者的訴權無法得以實現,無奈之下只能通過人身侵權的問題提訟來進行解決,而作為醫院這一方,患者與醫院的交涉,迫于醫院的壓力無法得到實際的補償,與此同時,對于醫院來說,在確實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之下,迫于縮小其所帶來的消極影響以及醫院的聲譽的維護等方面的原因往往試圖以相當數額的金錢息事寧人,當醫院確實存在著沒有過失的情形時,患者由于自然的原因(例如并發癥、或本身體質較弱)死亡或病癥進入晚期,如癌細胞已經擴散等造成的必然死亡或造成某種損傷的時候,醫院出于同情等人道主義因素,面對這樣的死傷者家屬,多數皆不得不放棄自身的權益而對其家人予以補償。作為醫生在沒有醫院保護之下,獨自承擔著道德、職業前途等方面的損失,還要受到患者家屬對醫生家屬的騷擾和人身侵害,我國曾多次發生此類案例。患者本身作為弱勢群體,自身權益在大多數情況下無法得到保障,這種社會矛盾將會損著社會的發展會越發突出,

本文的擬從服務合同這一基本原理入手,對于平衡醫院、醫生、患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歸屬做一個簡單的評論,希望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這一社會沖突和社會矛盾,為大家提供一點意見和建議。目的在于呼吁在醫療侵權糾紛發生時,能夠平衡醫院、醫生與患者或患者家屬之間的權利義務,做到權責明確,定分止爭,重要的是就患者一方所提出的索賠能夠在立法上予以規制,確立相對統一的標準,從法律的角度來化解雙方在糾紛發生時由于不理智而造成矛盾進一步激化的局面,維護雙方的基本權益。

二、關于本論題國內外的研究現狀

我國著名民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楊立新教授在一次題為“醫療事故侵權責任”的講座中提到對于醫患之間的的法律關系界定問題。他認為醫患關系的基礎是醫療服務合同關系,醫療糾紛的基礎是醫療服務合同。醫療糾紛的性質具有雙重性,既具有違約責任性質,也具有侵權責任性質,構成請求權競合。同時,楊教授認為在醫療機構和患者之間的利益平衡方面,應該小心翼翼的尋找一個利益的最佳平衡點,給醫院太多的責任是不對的,給責任不夠也不對。比如說,象這樣簽字之類的事情,責任應該是很大的,但是又存在一個問題,如果給醫院過多責任的話,就會造成絕大多數患者的侵害。這種規避風險的成本最終還會轉嫁給患者身上,因為羊毛還是出在羊身上。

我國民法學者王利明教授曾在其發表的論文中談到對于一次美容手術的失敗,患者提訟要求賠償,適用侵權責任法或合同法會導致不同的結果,盡管該案中存在醫療合同關系。但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一直將其作為侵權案件處理,并要求按醫療事故進行事故鑒定。

再俯瞰整個美國侵權法體系,我們不禁會驚奇地發現,過失侵權行為當之無愧的才是美國侵權法體系中最具代表性、最值得尋味同時理論形態也最為精細的一個組成。過失侵權憑借著工業大革命的東風,乘載著講求靈活與實用,旨在恢復社會正義的現代侵權法的思維路線,成功取代了故意侵權長期以來在侵權法審判實踐中的主流地位,一改古老英國法以令狀為基礎的僵化的救濟模式,獨辟出一條充滿荊棘的博弈之路。

過失侵權作為一種單獨的法律責任最早被適用于一些公共服務性的行業,比如大眾承運人、旅館服務員、外科醫生等等。這一類人被認為既擁有一定的專業技能,又面向社會公眾提供普遍的服務,從而使得公眾對于他們的行為自然而然產生安全與質量上的期待與信賴,因此當他們出于非故意的原因未能提供符合專業水準的服務并傷害到顧客的利益時,過失侵權責任的承擔也就在所難免了。當然,與此同時這也就為一些新興抗辯事由的出現提供了契機,如自冒風險、原告過失以及同工原則,從而對整個過失侵權法理論體系的良性發展起到了某種有益的制衡作用。

1939年《美國侵權法重述》(第一版)一書的問世,標志著以過失侵權責任為主體的現代美國侵權法體系的最終穩定與成熟。由此可見,在美國醫療侵權是屬于過失侵權范疇的,因此,我們在對醫療侵權加以討論時,勢必不能偏離過失侵權所設定的行為基調。

三、本文主要觀點、重點及難點

本文通過從合同違約以及侵權等法理分析入手,聯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行為法》(以下簡稱《侵權行為法》),結合我國當前在醫患糾紛中使用的解決方法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提出個人的一些完善性的建議。

本文的主要觀點體現在以下幾點:

首先,聯系我國現行《侵權行為法》,筆者發現,《侵權行為法》針對醫療賠償方面的條文規定甚少;并且,還存在對于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關于醫療過錯的規定不盡合理的問題。例如:我國(侵權行為法)第六十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然而,作者在對大型醫院醫患診療案例的調查實踐中,發現有不少的患者在通過非專業途徑了解關于自身疾病的某些“診療方案”,之后再通過熟人介紹去找專家,而在看病時卻總是拿自己從別處掌握的“診療方案”在于醫生進行“博弈”,大有測驗醫生專業水平的意味,仿佛是兩個內行在探討病例。更有個別患者及其家屬要求醫生在治療中做出百分百治愈的這種違背醫療科學規律的承諾。如此等等的情形已經讓我們的醫生深切的感受到:這個患者根本不信任我,要么拿別人的診斷結果與我爭辯,或是提出不切實際的要求,他是否真的誠心想找我看病?!試問,這樣的情況下,醫生的治療要如何進行?其中的過錯有從何談起呢?

其次,關于醫療事故鑒定方面,由于原告、被告以及法官三方對于醫學知識和法律知識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欠缺,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就有不可避免的內在缺陷。而法官如何在這些雙方似乎對立的證據中明細各自的責任。另外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在醫療服務合同的糾紛中和判斷醫療醫療事故所引發的人身損害的賠償中所起到的作用也是不同的。針對當前的醫療事故鑒定的方式存在多種問題的現狀,本文也將用較大的篇幅來進行論述、分析以及提出一些作者認為可行性的建議。這也是本次畢業論文的一大重點問題。

在人身損害鑒定賠償的問題上,通過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張新寶教授撰寫的《人身損害鑒定制度的重構》一文的閱讀,我們已經知道我國現行的人身損害鑒定制度存在性質繁多、主題繁雜、管理混亂等問題。而司法實踐中目前醫療事故鑒定則處在了一種尷尬的境地,出現了嚴重的公信危機。醫院一方努力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納入醫療事故鑒定的軌道,而患者一方則將此視為“陷阱”,它一度成為惡化醫患雙方關系的導火索,諸如此類。今后要重構一個怎樣的鑒定制度體系是一個焦點問題。

再次,提到醫療事故鑒定就會涉及證據的問題。許多的糾紛實際上本不會發生。令我們感到遺憾的是,許多病人家屬前腳剛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后腳在發生術前談話所講的可能的并發癥而引起病人死亡后和醫院鬧,認為醫生沒有盡力醫治。現在的情況是:患者無法證明醫院有過錯,而醫院卻也拿不出確鑿的證據患者的質疑,因為口頭證明和術前同意書不能形成所謂的證據鏈條,但結果是病人確實死在了手術臺上或是術后若干天內。醫院的結果是給那些患者家屬“撫慰金”,誰對誰錯不了了之。這絕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途徑。必須盡快完善證據制度,使得整個醫療過程力求清楚明白、沒有死角,責任到人。

本文的難點在于面對當前牽涉到醫療糾紛諸多法律例如的《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然而這些法律卻沒有在現期階段真正起到維護當事人雙方切身利益的作用。而如何將這些法律予以重構,建立健全這一領域的理論與實踐緊密契合的司法體制,是法律學者要認真思考的問題。

四、思路及邏輯

作者擬從合同法意義出發,以法理作為切入口來討論對醫療合同的理解認知和近年來醫療行業的相關違約索賠問題。

首先,作者將從法律專業角度明晰對醫患之間的關系做一個定位,由于絕大多數學者認同將醫患之間的關系認定為醫療合同關系,那么,我們要討論的就是,如果再去細分,醫療合同究竟屬于哪一類合同?

本文分兩種性質來討論,筆者認為從醫師的診療本身來說它應當是一種是醫療技術服務合同,那么就從醫療技術服務合同的一些要件來證明。所謂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而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合同標的是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項目。第二,履行方式是完成約定的專業技術工作。第三,工作成果有具體的質量和數量指標。第四,有關專業技術知識的傳遞不涉及專利和技術秘密成果的權屬問題。

其次,是關于技術服務合同所引出的違約索賠問題。我們如果將醫療合同納入醫療技術服務合同的范疇,從文章寫作目的出發,必然就要涉及索賠的問題。

這是我們所做的一種分析,但目前學界有不同的說法,除了上文所提到的服務合同說,還有承攬合同說、委托合同說和雇傭合同說等其他的定性。例如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的周榕,作為醫務部門的人員,長期從事處理醫患矛盾,他認為對醫療服務合同的性質應當從整體把握,將其視為由委托(特別情況為承攬)、買賣、租賃等部分組成的混合合同。我們同樣要進行甄別。

再次,在進行上述的定位之后,我們要討論的就是關于醫療服務合同中對于責任的歸屬和人身侵權的相關問題。2009年筆者曾以醫療過失中的歸責原則為題撰寫了本科畢業論文,但鑒于當時《侵權責任法》尚未問世,部分學術概念模糊,并且有字數要求,無法展開論述,故不論研究范圍、系統性或是深度都有大的欠缺。此次在碩士論文中將從合同及侵權兩法入手,結合司法實踐,提出本人的一點見解。

第四,在醫院對于醫療服務中有過錯并導致患者出現損害的情況下,就需要啟動醫療事故鑒定,這也是我國現今處理醫療事故的一般性程序,其鑒定結論也是日后在醫療侵害訴訟中會被法院采納的重要證據之一。我們在這里將就醫院醫療事故鑒定程序立法、被侵害人訴權保護的程序立法、對于醫生保護和醫院名譽的實體法(特別是對于近年來新聞媒體方面侵害或者變相損害醫院、不客觀理智的丑化醫生形象的侵權)這幾個方面來進行論述。

上文中提到只有在診療過程中力求責任清楚明晰,才能切實做到定紛止爭。那么我們如何做到呢?這里面涉及到多方面的問題,包括醫生在手術中如何為能夠證明自己的診療沒有過錯,開的處方有否存在嚴重瑕疵;護士如何證明自己在送藥和打針的過程中沒有失誤。還有一點也是重點,患者及其家屬在診療過程中是否有不遵醫囑、任意停藥或未通知主管醫生擅自離院導致病情中途復發造成傷亡。

另有一點,建議醫院今后利用現在的高科技為手術,尤其是術前家屬存有疑慮的手術保存現場錄像。若日后產生糾紛,這不僅是醫生為自己準備的有利的證據,也是法官判定責任歸屬的重要參數。

張新寶教授在他撰寫的《人身損害鑒定制度的重構》一文中對于涉及到醫療行為、交通事故、以及食品藥品缺陷等事件中發生的對于人身損害的鑒定,曾寫道:“在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由交通事故和醫療行為引發的訴訟占相當高的比例,多數損害都離不開人身損害鑒定。但遺憾的是,目前我國人身損害鑒定存在諸多的弊端,嚴重影響到案件事實的查明和侵權糾紛的解決,在此情況下,亟需對現行人身損害鑒定制度進行重構。”

看到張教授的這篇文章,令筆者深受啟發,盡管意識到我國的鑒定體制存在著缺陷,但對于人身損害鑒定的重構所需要的完善性建設,由于理論水平所限,不能夠做到如張教授那樣的深入具體。通過進一步的學習和探討,在正文中也將對此問題談出個人的觀點。

最后,針對我國現行《侵權責任法》中的不完善之處提出一些建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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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J60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7-0125(2014)03-0286-01

地處河北省東北部的秦皇島市,擁有上萬年的人文歷史。深厚的文化底蘊孕育了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其中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占據了很大比例。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古老的民間音樂文化資源逐漸脫離現代生活,如果不及時采取措施加以保護,這些寶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必將成為歷史永遠脫離人們的視野。

一、秦皇島音樂類非物質文化資源概況

秦皇島市豐富的民間音樂文化資源主要包括昌黎地秧歌、昌黎民歌、昌黎皮影、滿族寸子秧歌、青龍猴打棒、青龍皮影戲、撫寧鼓吹樂、撫寧太平鼓、北戴河的任家班鼓吹樂、山海關喇叭等。目前,一部分民間音樂文化資源還有演出的空間,但多數都由于生存環境的變化,已經逐漸脫離人們的視線,如果不加以保護,遲早會淡出現代生活。

二、音樂類非物質文化產業化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使音樂類非物質文化實現產業化發展,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成功的。在產業化發展過程中,存在諸多現實問題需要一一解決。

(一)民間藝人缺乏產業化發展意識。民間音樂文化的傳承人主要是民間藝人,由于民間音樂文化多在民間傳播,民間藝人多數不具備產業化發展的意識,要將民間音樂文化引上產業化發展之路,需要民間藝人扭轉陳舊觀念,針對現代社會人們的欣賞需求,創新傳統音樂藝術的表現形式和發展思路,同時也不能失去原有的藝術精髓。

(二)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業化相關政策尚不完善。作為區域經濟的重要方面,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文化產業的重要內容已經引起了秦皇島市各級政府的普遍重視,但是針對音樂類非物質文化產業化發展的相關政策還不夠明確。作為民間音樂文化資源,如果缺乏政策扶持,很難順利實現產業化。

(三)針對音樂類非物質文化的投入和開發力度不夠。對于還處于產業化發展初級階段的音樂類非物質文化來說,投入力度大小直接決定著其是否能夠得到充足的發展資本,而充足的資本則是一個新興業態順利發展的關鍵。目前,秦皇島區域的音樂類非物質文化產業發展上需要有關部門給予足夠的資金和政策支持。

另外,秦皇島區域豐富的音樂類非物質文化資源多數還沒有被開發出來,這些散存在民間待開發的音樂文化資源造成了資源的閑置和浪費。

(四)音樂類非物質文化的市場空間還有待進一步拓展。雖然秦皇島的音樂類非物質文化資源非常豐富,并且具有獨特的風格魅力,但是不少民間藝人仍然過著貧困的生活。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民間藝人市場意識薄弱,不會將資源轉化為商機;2、缺乏系統的組織機構,沒有一個帶頭人將本地的民間音樂文化表演組織起來,打開市場;3、政府對于民間音樂文化的市場開發不夠重視;4、民間音樂文化主管部門的宣傳力度不夠,當地豐富的民間音樂文化資源沒有得到外界的充分認識;5、當地缺乏統一的規劃和協調機構,沒有形成針對民間音樂文化市場的宏觀調控措施;6、有文化產業經營管理經驗的人才又不懂民間音樂,復合型人才相對較為匱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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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云計算,是近年來新興的一種信息應用方式,是由用戶、分布式服務器和數據中心經由互聯網組成的系統。分布式服務器和數據中心由各種網絡服務商提供,被許可的用戶可以從世界任何地方經由互聯網訪問并運用儲存的信息。與傳統信息應用方式相比,云計算最大的特點在于信息的存儲與調用方式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云計算所依托的數據和信息不是基于個人電腦的存儲,而是由互聯網所連接的遠程數據庫。云計算系統根據用戶的指令按需調用信息資源,通過網絡將分布在不同位置的硬件、軟件等資源集中起來組成虛擬主機供用戶使用。

但必須注意的是,云計算在帶來信息共享極大便捷的同時,一旦被犯罪分子利用,其所造成的社會危害也將被放大。同時,由于云計算的虛擬化與動態化特征,導致犯罪行為很難與某一特定的物理空間形成直接、必然的聯系,使得一旦發生嚴重侵權構成犯罪時,難以明確其犯罪地。

例如,用戶如需在線觀看電影,云計算系統根據用戶指令向若干分布于不同地域甚至不同國家的網絡設備尋找該視頻作品,然后按照某種算法或網速快慢從這些網站上分別獲得該視頻某部分或片段,加以排序或重組,再傳遞到用戶設備中。此種情況下,用戶所在線觀看的視頻并非來源于某一個網站而是若干網站,其中既可能有來源合法的,也有侵權的,或者全部片段都涉嫌侵權但分布在不同網站上。雖然目前尚未出現此類型的嚴重犯罪,但隨著云計算的大規模廣泛應用,必須重視云計算環境下知識產權的刑事保護。

云計算環境下信息的存儲與調用方式的變更雖然對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的地域管轄提出了新挑戰,但并不意味著云計算環境下犯罪行為完全無跡可尋。由于云計算系統中的活動依賴于多臺連接互聯網的計算機,而每一臺計算機都有唯一的網絡空間地址,即IP地址。由此可以通過確定犯罪者進入的IP地址,找到所在服務器的地理位置,從而為云計算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與現實物理空間建立對應的地域聯系,并由此確定其地域管轄。同時,盡管技術新穎,形式多樣,但本質上云計算服務提供者仍然屬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范疇。按照其服務種類,云計算服務提供者可以劃分為提供基礎設施的服務者,提供平臺的服務者和提供軟件的服務者三種類型。

提供基礎設施和提供平臺類型的云計算服務提供者通常并不直接提供作品、音像制品等,而是為用戶提供信息存儲、服務器、操作系統、搜索、鏈接、傳輸等中間服務,一般不承擔直接侵權責任。但如果知道用戶利用其服務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可能構成犯罪。其中,“知道”的主觀狀態包括“明知”和“應知”,即云計算服務提供者自行知道或經通知知道用戶利用其服務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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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肩負著維護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重要職責,每天都要直接面對眾多的交通參與者。近年來,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妨礙公務行為日趨嚴重,拒絕、妨礙交通警察執法的情形屢見不鮮,威脅、圍攻、漫罵、甚至毆打、傷害交警事件也時有發生。因此,分析妨礙交通警察執法行為發生的主要原因,并對妨礙交警執法行為的預防措施進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它有助于確保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和交通警察的人身安全。

一、妨礙交通警察執法行為的認定和產生原因分析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交通警察執法行為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將有關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適用到具體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相對人,并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而妨礙交通警察執法行為,則是指行為人拒絕、阻礙交通警察執行職務的行為;拒絕,是指行為人拒不服從交通警察的指令;阻礙,是指行為人不但不服從交通警察的指令還采用暴力或者非暴力手段干擾交通警察執法的行為。

在道路交通活動中,下列行為均屬妨礙交通警察執法公務行為:

(1)在道路交通管理活動中拒絕、阻礙指揮疏導的;

(2)在道路上拒絕、阻礙對違法行為進行糾正處理的;

(3)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生法律效力的拘留、吊扣、吊梢機動車駕駛證處罰裁決拒不執行的;

(4)拒絕、阻礙公安交通管理人員依法暫扣車、牌、證和有關證件、物的;

(5)交通事故發生后一方當事人違法扣留另一方當事人車、牌、證件、人員、貨物的,不聽從事故處理人員勸阻的;

(6)違法者、交通事故責任者拒絕傳喚或家屬、親朋等阻礙傳喚的;

(7)對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交通警察進行困攻、漫罵、毆打的;

以上幾種情況在交通警察現階段的執法過程中均時有發生,特別是前4種行為出現尤為頻繁,對交通警察的正常執法造成了嚴重影響。上述行為的產生是受多方面因素影響產生的,主要可以歸納為以下四個方面:

(一)主觀因素

從主觀方面來看,一是交通警察整體專業知識水平不高,雖然目前全國公安隊伍中,民警的文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但真正具有交通管理專業、法律專業學歷的民警卻只占一小部分,大部分人在工作中無法有效做到文明規范執法,而且由于培訓不及時,覆蓋不全面,導致部分民警對新頒布、修改的法律、法規了解不足;二是少數交通警察在交通管理業務工作中執法隨意性較大,重實體、輕程序,不按法律原則辦事,以言代法、以罰代教、以罰代刑時有發生,有時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嚴重破壞了法律的嚴格、公正性;三是基層交通警察的安全意識、自我保護意識不強,有些交通民警有麻痹大意思想和僥幸心理,執勤時行為不夠規范,有時較為隨意,警惕性不高;四是警力不足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受限于交通管理部門人員編制、人員流動機制等原因,在基層交通管理部門警力不足,或者說一線執勤警力不足,隊伍老齡化問題嚴重。在基層警隊,除去領導及各種內勤、窗口等二線人員以及高齡、病休人員,能夠參與一線路面執勤的民警只占一小部分,但要承擔最繁重的工作,因此很多地方使用協勤人員甚至臨時人員直接參與執法,導致執法不規范的現象增多。

(二)客觀因素

從客觀方面講,一是部分群眾法制觀念淡薄,不能夠清楚的認識自身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頒布施行后,由于宣傳力度的不足等原因,造成群眾對執法活動的理解不夠,遵章守法意識不強,對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所應負的責任和義務認識不足,有的群眾分辨不清情與法的關系,從同情弱者的角度出發,片面同情被處罰人,使交通警察的執法活動無法獲得足夠的支持;二是較差的交通安全意識和個人素質,一些人在交通出行過程中只關注自身利益,缺乏公民意識,只片面強調權利,不愿接受管理,沒有公正心和正義感,只要觸及自身利益,則認為是警察找事,而不是在維護他的人身安全,有的甚至辱罵、攻擊民警,有些圍觀群眾不但不制止,還集體起哄,煽風點火;三是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我國法律對警察執法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刑法》、《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中,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國執法環境發生了根本的變化,現行法律對警察執法的保護作用顯得有些不足。

(三)體制因素

從體制方面來看,一是目前部分基層交通管理部門只在工作部署和業務管理上接受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在辦公經費、人事任免等方面接受當地公安機關黨委領導,基層交警部門在此種管理和領導機制下,在一

定程度上對交警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造成了影響,容易出現執法工作缺乏系統的組織領導和安排部署上級命令執行困難、交警支隊培訓得不到充分支持和保障使交警的職業教育培訓組織培訓流于表面,得不到很好落實等問題;二是長期以來,公安機關在對警察教育過程中,過多地強調了警察的責任和義務,否認和忽視了其正確行使權利的教育,這種重義務、輕權利的片面性教育,造成民警對自我保護的權利認識不足,加大了妨礙交通警察執法行為的發生。

二、妨礙交通警察執法行為的預防措施

面對日益惡化的交通執法環境,應從立法上、保障上、宣傳上等多方面采取切實可行的針對措施,提高全社會的守法意識,嚴厲打擊妨礙交通警察執法行為,保障廣大交通警察的執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

(一)完善法律法規,從根本上為交通警察執法行為提供法律保障

應當在現行法律的基礎上,參照國際通行的對警察執法遇到威脅時賦予警察強力自衛權的做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內容進行修改、完善,或者研究制定全新的《警察權益保護法》等針對性法律法規,明確賦予人民警察更大的執法自衛權,為民警正常執法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并刑法中將警察與一般國家工作人員區別對待,當警察受傷害時,對加害警察的犯罪分子予以重懲。其次,應當充分重視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和危險性,建立和完善警察權益保障機制,加大對警察因公受傷、致殘甚至犧牲的補償和撫恤力度,提高相關待遇。

(二)加強對交通民警的培訓力度,形成長效機制,提高隊伍整體素質

在現有培訓工作基礎上,采取集中、分散、輪訓等多種方式,進一步加大對交通民警培訓、教育力度,有針對性的強化實戰技能,要形成長效機制,最好定期采取脫產的方式,保證每名民警的學習時間,使民警增強學習意識,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主動提高自身的理論水平和文化修養。通過培訓,使多數民警做到業務精通、法律精熟、技能精湛,在面對人民群眾時,能夠曉之以理,與執法對象良好溝通,使其能夠相互理解、主動配合,在遇到突發事件或拒不配合的情況時,能夠沉著冷靜、機智,果斷地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自身安全,維護法律尊嚴。

(三)完善法律法規的普及和宣傳機制,增強執法透明度

進一步加大對現有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力度,提高群眾的法制觀念,使群眾熟悉法律法規,了解執法程序,在明白自身享有權利的基礎上,明確自身應當履行的義務和違法所要承擔的責任,從而理解民警執法的現實意義。在宣傳手段上可以采取多種方式,例如通過與屬地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社會團體的聯系,通過對單位相關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形成長效機制,產生示范帶動作用,逐漸提高道路交通參與者整體的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

(四)規范執勤執法行為,爭取群眾理解

加強交通民警執法規范化建設,使民警端正執法思想,從思想上明確為誰執法,為誰服務的問題,打牢思想基礎,從規范值班、值勤、出警、執法等每個環節入手,切實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努力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執法環境。完善培訓考核機制,使民警熟練掌握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牢固樹立依法辦事的觀念,掌握法制信息、動態,不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在執法工作中做到以法服人,執勤執法注意嚴格依照程序,對待群眾主動熱請服務,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從而獲得群眾的理解和信任。

(五)規范警務、勤務活動,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要嚴格按照《人民警察法》中“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等規定,支持民警在職權、義務和權限范圍內履行職責;要以對黨、對人民、對民警負責的態度,高度重視民警的維權工作;要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不參與任何超出法定職權范圍的警務、勤務活動,避免激發黨群關系矛盾,影響警民關系,損害黨和政府形象。交通警察只要是依法行政,就應理直氣壯,要不斷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和技巧,提高自我安全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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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務處組織校內各二級教學單位進行了期中教學檢查。各二級教學單位從聽課、教學大綱撰寫、評估發現問題跟蹤整改、學生試卷和畢業設計(論文)歸檔情況、師生座談會等方面,對教學工作進行了全面檢查,現將檢查情況總結如下:

一、教學整體秩序良好

各學院普遍比較重視教學工作,加大了教學管理工作力度。院系領導、青年教師、教學督導按照學校要求開展聽課。多數教師能夠在開學初向學院提交教學大綱,一些學院建立了院系兩級審核制度。對上學期評估中發現的學生試卷和畢業設計(論文)不規范問題,已責成相關教師予以改正。課堂教學方面,大部分教師上課認真,內容新穎充實,教學方法得當,注重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教學輔助環節落實基本到位。

檢查中也發現還存在著一些問題。校區上課教師調課率偏高。部分教師對課程教學目標如何與畢業要求相對應理解不到位,教學設計比較空洞。一些課程教學大綱更新不夠,沒有很好地體現教學改革理念和課程建設成果在教學中的運用。外聘教師教學大綱提交情況不佳。

二、各學院教學工作穩步開展

(一)文傳學院

1、一些教師嘗試手機終端進課堂,借助互聯網技術,開展課前預習、課中師生交互、課后輔導答疑等,豐富教學手段,拓展延伸課堂教學活動。

2、在新生中持續開展青藍講壇,開闊學生視野,培養學生的專業素養。

(二)教育學院

1、建立學院督導聽課、教學管理人員巡查、學生信息員反饋構建的教學秩序管理網絡,確保日常教學秩序穩定。

2、XXXX級音樂系新生舉辦入學專業技能匯報音樂會,使新生快速進入專業學習氛圍。

3、要求高年級學生采風、報告、展演一體化匯報課程學習成果,充分展示學生運用專業理論和實踐技能的綜合能力。

(三)環建學院

1、制定實踐教學大綱模板,完善學院實踐環節課程教學大綱,對教學大綱進行院系兩級審核。

2、對原化環學院和建筑系的管理制度進行梳理和整合,完善學院教學激勵機制,匯編完成《生態環境與建筑工程學院管理制度匯編》。

(四)機械工程學院

1、堅持每周一院系領導、實驗中心主任聯席會議,討論并解決教學中出現的問題。

2、部分老師開通微信公眾號加強與學生互動,分享學習資源。

(五)思政部

1、開學第一周教師將課程教學大綱提交課程組長初審,然后再提交教學副院長復審,第二周教學大綱全部上網。

2、制定試卷裝訂情況檢查表,重點考察試卷裝訂的規范性、完整性,考試成績提交時間等,要求任課教師自查,再小組全面審查,督促教師養成規范保存教學檔案的習慣。

(六)計算機學院

1、組織大一各專業核心課程集中輔導答疑,在線答疑與現場答疑相結合,周一到周五每天安排教師團隊輔導學生課外學習。

2、制定項目類課程、課程設計教學檔案規范;建立教師定期尋訪、學生分散實習網上跟蹤機制。

三、評估問題整改

針對前期專項評估中發現的一些問題,各學院制訂整改措施,積極查漏補缺,進一步規范教學過程。廣電專業存在教學設施落后,實踐教學檔案管理不到位的情況,已起草實驗室建設計劃到學校相關部門,同時核查整改了實踐教學檔案中的問題。電智學院對評估中發現的實習過程管理檔案不全、實驗報告批閱、畢業設計題目難易度不合適等問題進行了整改。經管學院進一步規范了實驗室開放管理制度,對校內仿真實訓條件不佳的現狀,提出了嚴格選擇實習單位,明確實習計劃,規范實習指導書,強化學生日常專業寫作訓練的要求。環建學院建立一整套實習管理規章制度,明確了實習課程檔案歸檔要求,實現了全過程管理,有效地保障了實習質量。

部分學院制定檢查表,通過教師自查、系初審、學院復審等多個環節,查找和規范學生試卷和畢業設計(論文)中的問題,針對相關問題進一步完善學院實踐各環節規章制度,嚴格執行質量標準。

問題自查自糾工作報告二

根據通知要求,xxx鎮組織人員對去冬今春的綠化工作進行檢查,檢點為津保路和大廣高速兩側種植的樹木,同時對各村村內綠化情況進行檢查。現將檢查結果回報如下:

一、樹木成活率

通過加強對去冬今春綠化工作的檢查、及時督促各村進行澆水等措施,現在轄區內樹木成活率良好,均在85%以上,樹木長勢良好,其中郭家營村、石家營村成活率超過90%。

二、病蟲害防治情況

開春時鎮政府統一發放藥物,組織各村進行了春尺蛾防治工作,成效良好。氣溫回暖以來,發現有小范圍春尺蛾爆發現象,針對這一情況,鎮政府積極行動,組織人員,對發現春尺蛾的千里堤、xxx二村等集中噴灑藥物進行防治,效果顯著。

三、存在的一些問題

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有部分村民和工作人員對綠化工作的重視程度仍有待提高。有部分村民存在管種不管養的心態,致使部分地塊存活率低于平均水平。

四、下一步工作計劃

一是加強病蟲害監控。加大對春尺蛾、美國白蛾等病蟲害的監控力度,一旦發現后,及時組織進行藥物防治,將病蟲害的損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二是加強對已植樹木的養護和管控力度。在各村明確專人負責綠化樹木的養護和管控工作,對死亡樹木及時進行補植,保證樹木成活率。

問題自查自糾工作報告三

根據省人民政府糾正行為不正之風辦公室《關于對部分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進行重點評議的通知》精神和要求,我隊自月日起,結合當前開展的執法規范化建設和“發揚傳統、堅定信念、執法為民”“鑄造忠誠警魂、樹立良好形象”主題教育實踐活動,認真開展自查自糾活動,堅持以加強政風行風建設為核心,以強化隊伍管理為重點,認真組織,強化責任,廣泛征求意見,深入查擺問題,切實改進作風,扎實開展重點評議政風行風自查自糾活動,現將主要情況匯報如下:

一、周密組織部署自查自糾工作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為了把此項工作落到實處,確保不走過場,大隊成立了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和部署政風行風自查自糾自改活動。制定了《x大隊迎接省糾紛辦重點評議方案》,及時召開民警、協警動員大會,使全體民警、協警清醒地認識到此次查擺整改活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積極認真地投入到重點評議活動中。

(二)開門評警,廣納民意。一是召開廉政監督員座談會。為切實找準交通管理工作和政風行風建設方面存在的不足,我隊采取“自已找,群眾提”等形式,邀請轄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客運企業領導、駕駛人與群眾等各行業代表召開廉政監督員座談會,與群眾進行零距離接觸,廣泛征求廉政建設、依法辦事、履職效率、管理效能、服務質量、服務環境等方面存在突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二是發放問卷調查。組織民警深入轄區企業、學校等向群眾發放測評表。

(三)自我梳理,認真查擺。各中隊、股、車管分所按照糾紛辦的要求,積極查擺自身存在不足,正視自己的缺點,比較客觀的查擺自身存在的不足,并有針對性的提出整改措施及作出工作承諾。

二、分析查擺隊伍存在的問題

一是民警法制意識較淡薄。部分民警法律法規知識貧乏,執法水平、業務能力不強,表現在糾正交通違法行為運用條款不熟練,辦案證據收集不齊全,工作耐心程序不夠等。

二是服務意識不夠。表現在路面執法中的文明用語、執勤執法手勢不規范,如糾正違法時不敬禮等。

三是個別民警工作責任心不強。個別民警工作作風不夠扎實,工作缺乏主動性、積極性,對困難的工作相互推諉或馬虎應付,工作效率低,質量不高。

四是少數交通協管員法制意識不強,組織紀律性相對低下,業務技能不精。

五是對個別路段的管控不力。近年來,我縣的交通流量不斷增加,人、車、路的矛盾日益突出,民警承受著趙來越大的工作壓力。由于受警力限制,特別是鄉鎮道路秩序始終得不到有效管控,鄉鎮駕駛員交通安全意識有待提高,加強交通安全知識教育。

三、多措并舉,邊查邊改

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我隊在對隊伍思想狀況進行全面、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加大管理整治力度,堅持立說立行立改的原則,加強隊伍建設和存在的問題整改。

一是加強教育,提高覺悟。以“重點評議”、規范執法和“主題教育”活動為契機,繼續加強民警的政治思想教育,牢固樹立民警的宗旨意識,做到警鐘常鳴,教育不松、力度不減。

二是加強管理,防患未然。實行量化考核制度,加強隊伍的管理和監督。認真貫徹落實《公安機關窗口單位服務規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規范》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范》,牢固樹立廣大民警的宗旨意識、法制意識和服務意識,打牢執法為民的思想基礎。同時,要求窗口民警認真貫徹落實好便民利民措施,做到辦事文明、說話和氣,努力提高人民群眾的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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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以及公安邊防部隊執法執勤職能需要,特別是近年來發生在部隊內部一些違法違紀問題,讓我們深刻認識到,在公安邊防院校開展法律課程,培養學員法律思維,筑牢學員法律基礎,提升學員遵紀守法意識對于部隊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樹立正確的教育理念

(一)注重法律教育與素質教育相結合

培養高素質的邊防警官是教員義不容辭的責任與義務。教學中,教員應嚴格落實 “一崗雙責”制度,結合部隊安全形勢現狀,加大對學員遵紀守法和警示教育,強化學員學習落實新條令條例意識,增強學員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能力。應與學員隊齊抓共管,注重對學員思想道德素質、文化素質、專業素質和身體心理素質培養,要將“依法治教”與“以德治教”及“以德育人”緊密結合起來。教員應從自身抓起,從關心學員的點滴生活做起,教育學員不僅要做一名有思想、有道德、有理想的合格學員,更要做一名善于學習、善于提高、善于超越自我的優秀學員。

(二)強化職業道德教育,樹立執法為民思想

通過法律教育對學員產生理念上的影響,使他們樹立正確人權觀念和法律至上理念,深刻領會“權力”和“權利”兩者之間關系與內涵,使其摒棄特權思想,將愛國愛民、嚴格執法、廉潔奉公等優良政治品質和職業道德內化為自身的一種信仰,形成一種較為穩定的品格和作風。

二、明確法律教育的角色定位

邊防院校法律教育實質是一種職業教育,其目的不僅為學員傳授所需要的法律知識,而且讓學員全面理解和掌握立法精神,幫助學員樹立法律至上的執法理念,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三者的有機統一,從而更好地開展各項工作,更好地實現“愛民固邊戰略”。

三、科學的教學方法和手段

(一)加大新教員培訓力度,確保授課質量

聽課、備課、試講、教學指導委員會測評等一系列考核是新教員正式走上講臺必經程序。要以老帶新、民漢結合、專人負責、集體評議等多種方式,為新教員成長創造良好環境并打下堅實的基礎,促進新教員迅速成長。

(二)加大集體聽課備課力度,提高教學效果

要避免教學中熱點難點問題講不細、講不透的情況發生,以及對一些有爭議問題研究有失偏頗,教研室應建立集體備課的長效機制。通過開展集體備課的形式,集思廣益,共同探究便于教員教和學員理解掌握的有效方法。應建立集體聽課制度,針對教學過程中方式、方法予以評議,促進教學過程的不斷完善。

(三)創新教學模式,確保授課精細化

以往授課由一名教員負責《邊防法律基礎》的全部課程,課時量大,任務重,存在對各部門法研究不深不透的情況,既不利于教學的開展也不利于教員自身研習和形成教學成果。應根據各個教員專業背景、知識結構、特長愛好進行科學民主分工,采取以部門法的形式進行授課,確保授課更加精細化,追求授課質量的精益求精。

(四)注重理論聯系實際,打牢學員執法根基

法學既是一門古老的學科,也是最貼近現實生活的社會科學。教學中要將“黨的十”、“兩會”法治精神、執法規范化建設等富有時代特征的問題引入課堂,緊密結合基層部隊執法實際,通過及時介紹學科的前沿信息、理論動向和執法、司法動態,開闊學員視野,筑牢其思想根基,促進學員學習法律知識的熱情,將學員思想上積極性和主動性內化為守法、學法、用法實踐中去,為其日后執法過程中規范化、人性化提供強大精神動力,實現法律教學的目標和價值。

(五)突出實踐教學環節,增強學員處理問題能力

教學實踐是學員法律意識、法制觀念、法律素質形成與提高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學員只有通過參加實踐教學,才能增加感性認識,才能利用所學法律知識思考、辨析所遇到的實際問題。因此,要豐富實踐教學形式,優化實踐教學效果。要積極嘗試新的實踐教學形式,如創建“法律診所”,鼓勵學員充當授課“小教員”,在某些實踐教學環節中突破常規,改集體進行模式為分組進行等;要將實踐教學進一步系統化,按照不同模塊,如將實踐教學分模塊(課內模塊、社會模塊、綜合模塊)、分階段(法律體驗、畢業實習),保證實踐教學有計劃、按步驟、可持續的進行;要將實踐教學效果納入到學員考核體系中,進一步增強學員參與實踐教學的積極性,真正體現實踐教學在人才培養中的價值。

(六)完善教學方法,提高授課藝術

古人云:“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教員授課不是單純地告訴學員某個問題及其答案,而是以各種方法加以引導。因此,教員要將案例式、啟發式、討論式、模擬訓練式、情景式等教學方法,合理、科學地融入教學中去,使得教學內容更加系統、生動、形象、有吸引力,使學員的思想認識、分析問題能力、解決問題能力得到有效提高,這樣才能使“死”的知識“活”起來,達到教學方法、授課藝術、教學效果的完美結合。

(七)調動學員學習積極性,發揮其主體作用

要改變傳統填鴨式授課方式,充分發揮課堂中教員的主導作用和學員的主體作用。使課堂不再是僅由教員講學員被動學習過程。課堂中要充分發揮“小教員”的作用,請學員發表自己對所學知識的理解、看法。要利用多媒體課件,大力開展視頻案例討論,熱點問題辨析,難點問題解析等活動,啟發學員思維,調動學員學習熱情,促進學員對知識理解和把握。課后,可以以班為單位成立學習興趣小組,充分發揮班長的骨干帶頭作用,營造良好學習氛圍。

篇10

一、偵查專業學員所需掌握的知識技能

偵查專業學員所屬的普通執法執勤類崗位是公安機關常規的工作崗位,其工作的主旨在于對刑事案件的查處以及對社會治安的防范與管控。

(一)對偵查專業普通執法執勤類學生的培養目標:培養熟悉我國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掌握偵查技能并能從事普通執法執勤工作的應用性專門人才。

(二)專業核心能力:本專業學生主要學習偵查專業普通執法執勤方面的基本理論和基礎知識,具備現場勘查、一般刑事案件查處、偵查技術與技能等方面的基本能力。

(三)畢業生應獲得以下幾方面的知識和能力:l.熟悉普通執法執勤的方針、政策和法規;2.掌握普通執法執勤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3.掌握普通執法執勤類業務技能;4.具有獨立辦案的基本能力;5.掌握查緝、擒敵、射擊、駕駛等警察技能;6.會偵查、調查取證、審訊、制作法律文書、運用證據定案、緝捕人犯、網上辦案;7.具備做群眾工作的能力。

二、構建適應偵查工作需要的辦學模式和培養方案

(一)加強公安教育改革背景下的課程建設

1.訂單培養模式下的課程建設合作化課程建設合作化體現在學校與公安實戰部門雙方合作進行課程開發、課程設計、課程實施、課程評價等。要求實戰單位較早地介入學校,根據崗位需求,學校與用人部門雙方合作,實施系統的課程設置與課程內容開發;對課程的結構、內容、比例和總體課時做系統地安排、調整、更新和改造;按照專業培養目標,合作開展專業教育、教學和培訓。將“準警察”職業教育融入到教學過程中,及時傳授反映公安工作中的新技術、新理念,使學生較早熟悉公安機關的規章制度和警察文化,強化學生對公安工作的認同感,培養學生的責任感和敬業精神,提高學生的動手能力等。

2.訂單式培養模式下的課程結構模塊化課程模塊化結構更有利于知識、技能體系的合理構建,有利于高技能人才的培養。課程模塊化是將對實現職業培養目標有重要作用的各學科知識,分解成一個個知識點,再將知識點按內在的邏輯整理成相對獨立的知識單元,相關單元組合成同一模塊,不同模塊組合成不同目標的課程,以專業技術訓練為主,組織教學內容,著眼于能力的培養。課程設置為“基本素質模塊+專業必修模塊+選修模塊+實踐模塊”四大模塊。基本素質模塊是為了提高學生的基本職業素質,課程主要包括思想道德、身心健康、法紀素質等;專業必修模塊是為了滿足刑事偵查崗位核心能力需要,圍繞專業核心能力構建課程體系,主要課程包括必修的專業課程;選修模塊是為了拓寬和加深學生的專業技能、增強綜合應變能力和創新發展能力;實踐模塊是為了提高學生的實踐動手能力。

3.訂單式培養模式下的教學組織形式課程教學應采用靈活的“學校與實戰部門合作、師生互動、學用交替”的教學組織形式,以滿足用人單位對人才培養的需要。學生在校以理論學習為主、輔之以實驗、實訓和在公安機關實踐,二者交替進行,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學用結合,讓學生在職業訓練中學習,在學習中進行職業訓練,強化學生技能,增強動手能力,提升職業素質;采取“請進來”、“走出去”的方式,邀請公安機關的業務骨干和行業專家給學生開設專題講座,傳授最新業務知識,開展技能培訓,介紹警察文化,組織學生走出校門到公安實戰一線去實習、實踐。

(二)構建職業能力培養模式

1.知識技能體系偵查能力是公安機關刑事偵查工作中所必須運用的專業技能,是分析犯罪活動和認定犯罪的關鍵,也是專業性與技巧性都很強的業務活動。從此定義我們就知道偵查學教學培養的人才與傳統的公安人才在功能上將有所區別,更側重的是對偵查學技能的培養。

2.教學方法偵查專業學生的教學以實踐教學方法為主,再輔之以其他的教學模式。偵查實踐教學一是能提高學生的動手與分析能力,能迅速將偵查技能轉化為戰斗力。理論講授解決的是認識問題,實踐教學解決的是能力問題。經過精心設計的實踐訓練,每個學生都能正確進行現場勘驗,運用各種方法開展案件的查處。二是實現了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偵查學教學理論來自實踐,又指導和服務于實踐。如何讓學生既打下較為扎實的理論功底又掌握偵查的具體技能,是偵查學教學長期研究的課題之一,偵查教學的實踐訓練解決了二者的結合問題,讓學生在學習期間就提前體驗偵查工作,增強學生對偵查工作的感性認識,抽象的理論細化為可操作的具體案件、具體工作,避免了偵查教學的閉門造車、紙上談兵。

(1)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就是在學生學習和掌握了一定的理論知識的基礎之上,通過解剖具體的案例,讓學生把所學的知識運用于相關的“實踐活動”中,以提高學生發現、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一種教學方法。案例教學具有培養學生開放式思維方式,鍛煉學生的溝通、協調能力,有助于培養他們的團隊精神等優點。案例教學為培養偵查學教學專業人才提供了良好的教學環境。

(2)實驗教學法。建立偵查學教學實驗室,通過基礎實驗、單項實驗、綜合實驗、研究性實驗等實驗安排,提高學生偵查技能應用的基本操作能力、對偵查學基本知識的運用能力以及研究創新能力。

(3)情景教學法。情境教學法是教師運用各種教學手段和工具再現課本中所講述的情境,使學生仿佛置身其中、如臨其境的一種教學活動。在偵查學教學中,采用情境教學法,需要教師模擬一個與現實相同或相近的情境(一個案件),為學生提供解決問題的模型(現場勘查、案情分析等),展開與現實問題相類似的探索過程,使學生在獲取感性認識的基礎上,通過實際操作領會相關知識與理論的運用。#p#分頁標題#e#

(4)多媒體教學法。組織教師運用多種軟件制作教學課件,運用多媒體的優勢,展示實戰案例;并定期組織教師集體、相互聽課,課后評課、議課,進行討論,進一步探討多媒體教學與傳統教學方法的互補關系及其最佳結合點。

(5)現場觀摩教學法。現場觀摩教學是提升學員直觀感受的最佳途徑,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與公安實戰部門簽署合作協議,為開展現場觀摩教學活動提供堅實的平臺,如讓學員觀摩審訊、現場勘查等。同時在觀摩教學現場,結合豐富的專業介紹,增加學生的感性認識,在潛移默化中消化理解理論知識,使學生增強職業認同感。

(6)網絡教學法。在學校校園網站中設“精品課程”欄目,為師生查閱包括偵查學教學課程在內的學校精品課程的教學資料提供便利。也可以在校園網站開設在線測試和在線答疑,為師生的教與學提供堅實的互動平臺,開展網上解疑、網上提交作業、網上留言等,實現教師與學生、學生與學生間的自由互動交流,提高教與學的針對性和選擇性。

(三)構建切實可行的學員能力評價模式

新的能力培養模式要求采取新的能力評價模式跟蹤培養效果,評價學生的能力發展程度。傳統的考試方法主要是考察學生對知識的掌握程度,而公安工作需要的是具有扎實的專業知識基礎及良好的溝通協調、分析判斷等能力的偵查學專業人才。傳統的考試方式基本以筆試為主,考試內容多是教材中所涉及的基礎知識,學生的評價全靠分數,極大地限制了學生個性的發展及創造性的發揮。偵查學教學專業強調學生綜合能力的培養,在考試形式、內容上可以更加多樣化,在一定比例的筆試基礎知識的考核外,主要考核學生的實踐應用能力。采用傳統的問答式考核與分析研究式考核并重,在考核內容上摒棄死記硬背,重點考察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和運用能力。

1.使用“多媒體考試課件”進行“多媒體考核”充分利用多媒體課件的直觀、具體、形象表現力強的特點,制作多媒體考試課件,進行多媒體考核。例如:偵查學系列課程里的現場勘查、偵查措施、案件偵查、偵查程序等都可以運用多媒體再現案件進行考核。

2.進行課堂提問法考試、考核課堂講授式教學是理論教學的基本方法之一,學生是否用心聽講,課堂紀律是否有序,教與學是否互動,都直接影響教學質量,適時進行課堂提問法考試、考核,可起到非常好的效果;同時有利于學生的課前預習、課后復習,及時消化、鞏固所學的內容。

3.與實戰相結合,采用個性化考核方式針對本課程具有的很強的實踐性,摒棄死記硬背,靈活應用所學知識進行案例分析,加大平時成績尤其是實踐能力成績在總成績中的比例,如以勘查一個模擬犯罪現場制作現場分析報告來代替閉卷考試,以分析一個案例來代替閉卷考試,因為考核方式的不同,會影響學生學習的積極性,甚至影響學生的學習方向。

三、建設能適應公安教育改革的偵查學教師隊伍

(一)建立院校教師和一線業務骨干雙向交流機制偵查理論與實踐的有機融合實施的關鍵是教師,因此建設一支既精通專業理論,又通曉實戰業務的素質優良的教師隊伍是公安教育轉軌工作的重中之重。合格的偵查專業教師必須是既有深厚的理論知識,同時又具有實際操作能力的“專家型”教師。從我院的情況來看有相當一部分教師來自普通院校,長期脫離實踐,知識陳舊,實踐能力不足,因而很不適應警察職業教育需要。要敢于打破師資隊伍的穩定性,不斷更新教官隊伍,因此可根據專業教學的需要,按照公開考試、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從公安實踐部門遴選政治素質高、實踐經驗豐富的優秀人才,充實公安教育崗位。

(二)專任教師輪換制專任教師經常性地去實戰部門實踐或掛職,通過具體的公安實踐活動,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與實戰能力。專任教師下派鍛煉的時間一般為一至兩年。

(三)聘任行業專家制在偵查專業職業訓練教學中,一些課程尤其是實務教學與操作性訓練項目還可以從行業專家中聘任,如從公安機關聘請知名偵查專家授課等等。專兼結合加上內外結合,可以優化教師隊伍,提高職業教學水平。

四、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更新教育思想和教育觀念,著力培養學員的忠誠意識、責任意識、及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意識,著力改革教學方法和訓練手段

(一)培養學員的忠誠意識民警的忠誠意識體現在對黨忠誠、對人民忠誠、對事業的忠誠和對法律的忠誠上。因此人民警察忠誠教育必須堅持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以鑄就忠誠警魂為根本,以忠于黨、忠于祖國、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忠誠教育為重點,以思想道德建設為基礎,以人民警察全面發展為目標,努力做好人民警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只有這樣才能為國家培養政治上忠誠可靠的公安專門人才。對人民警察的忠誠教育要圍繞磨礪忠誠的品格、增強忠誠的能力、打造忠誠服務的品牌、營造忠誠的環境方面下功夫.

(二)培養學員的責任意識所謂責任,是你的行為對別人的事情有因果聯系,通過你的付出給別人帶來一定的利益。一個人的行為對他人的影響,叫做負責任。當一個人感覺他的行為對其他人有影響的時候,他就有了重要感,有了價值感。當警察被賦于責任時,就感覺自己絕對重要,有了重要感就有了自律,自律就意味著主動。責任心是一個人生命的纖繩。有了責任心、一個人才能把自己的生命與別人的生命聯系起來,才會產生自我價值感。一個沒有責任心、沒有價值感的民警,找不到自己的生命在社會中的地位與重要性,便會感到迷惘,因而就會失去創造成就的動力,而容易為其他一些物質性的輕浮的事物所吸引,沉溺其中,平庸地混過一生。在對警察的教育中要貫徹“責任重于泰山”的理念,因為公安工作關系著國家、社會、群眾的利益,任何不負責任的行為都會損害國家和群眾的利益。在教學中可以通過案例剖析、組織討論,通過正反兩方面典型的事例等對學員進行教育,把責任意識根植于民警心中。

(三)培養學員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意識隨著經濟的發展、法制的健全,公安機關作為一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權力機構,面對新情況,加強對民警的法律教育,強化執法監督力度,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完成神圣的使命,最根本的就是要嚴格執法、公正執法,保持對法律負責的高度精神,讓人民群眾滿意。嚴格執法是對執法人員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貫徹落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一法制建設基本方針的重要內容之一。實踐告訴我們,只有嚴格執法,才能糾正違法行為,保護公共利益和群眾利益,才能體現法律的尊嚴。公正執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所謂公正執法,就是要求在執法活動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一切主體、一切形式的違法犯罪行為毫無情面地進行法律追究,決不允許任何違法犯罪分子逍遙法外。同時,以對人民的利益高度負責的精神,糾正執法活動的偏差和失誤,有效地保護人民的合法利益。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意識的培養可以通過開展專題教育、座談討論、撰寫論文、演講考試等形式進行。采取教師講課、邀請專家學者和在公安戰線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模范人物作報告、座談討論等方式方法,把教育搞活。在教育中開展“以案析理”活動,強化學生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意識。可以組織力量認真編寫正反兩方面的典型案例,挖掘、整理一批民警身邊發生的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服務和諧社會建設的正面典型和違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反面典型案例,對照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要求逐一加以點評,匯編成冊發給每一位學生并組織好學習閱讀。#p#分頁標題#e#

(四)注重教案的編寫在教學中要編寫為培養警察各種能力服務的小冊子、活頁教材,制作“教學軟件包”(包括教學大綱、實訓大綱、教師講義、學員手冊、評估標準、多媒體課件、必要的參考資料等),使公安工作中最鮮活的實戰內容能夠及時反映到課程中來,走出“講書本、抄書本、背書本、考書本”的誤區。

(五)注重教學訓練方法的開發

認真貫徹貼近實戰、精講多練、學以致用的原則,積極開展教學訓練方法的研究活動,改變課程實施過于強調接受學習、死記硬背、機械灌輸的教學現狀。既要發揮教師在教學過程中的主導作用,變注入式教學為啟發式教學,變脫離實際的教學為貼近實戰的教學,變教學內容的程式化呈現為生動化呈現,實現教學方法的多樣化、科學化、有效化,真正做到提高教師“教”的質量;更要突出學員的主體作用,變被動學習為主動學習,變個體學習為合作學習,變枯燥學習為趣味學習,變封閉學習為開放學習,培養學員自覺參與、探索公安工作的能力,真正做到提高學員“學”的質量。以“積極開發、綜合應用”為原則,進一步發揮現代教育技術在教學中的重要作用,實現教學手段的現代化、多樣化,并以此為抓手,突破傳統的課堂教學模式開展教學活動。在建立、健全現代教育技術環境的同時,實施教師角色、學員地位、教學過程的轉變。

(六)注重實踐教學模式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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