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7 18:10:35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金融扶貧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與傳統普惠金融擔保貸款不同,特惠金融扶貧信用貸款就是一種由政府與金融機構合作推出的,由簽約金融機構從政策性金融機構取得低息支農或扶貧再貸款資金后,在政府扶貧資金財政貼息、風險補償、扶貧獎勵等措施保障下,按照存入風險擔保基金總額的1:10左右的杠桿比例,向扶貧部門推薦的扶貧對象(建檔立卡貧困戶或扶貧經濟組織)進行授信審查、簽訂貸款協議而發放的特別優惠的扶貧信用貸款。在特惠金融扶貧信貸法律關系中,簽約金融機構基于政府財政政策、金融政策和產業政策的支持,與借款方(建檔立卡貧困戶、扶貧經濟組織)形成的信用貸款關系,主要包括貧困戶直接或間接通過扶貧經濟組織獲得簽約金融機構的小額信用貸款、扶貧經濟組織通過公益擔保或保險從簽約金融機構獲得信用貸款等關系,但不包括基于直接擔保而形成的非信用借貸關系。在我國特惠金融扶貧信貸中,政府的政策態度是決定金融扶貧能否成功或者能否可持續的核心因素。政府通常以相關政策的顯著傾斜,支持金融扶貧信貸的超常規發展:加大對貧困地區支農再貸款對扶貧信貸的支持力度,擴大扶貧信貸規模、降低扶貧信貸利率;完善扶貧貼息貸款政策,放寬扶貧貼息貸款監控標準,適度從寬進行授信審查、盡量從優給予貼息待遇、從速從寬核銷壞帳損失;防范扶貧信貸潛在風險,健全風險損失分擔機制,對風險損失補償75%,按照貼息標準補助扶貧貸款的擔保、再擔保、保險等費用;完善金融扶貧激勵機制,強化扶貧貸款政策激勵力度,提高貸款增量獎勵、貸款績效獎勵、定向費用補貼等激勵標準。
二、特惠金融扶貧信貸中的風險構成體系
特惠金融扶貧信貸風險的形成根源于農民的社會心理道德屬性、農業的自然條件依賴性等農村信用軟約束力環境。由于農民抵御農業自然災害的能力較弱,一旦發生自然災害或劇烈的政策變化等,在農村信用軟約束力環境下,簽約金融機構就面臨著貸款本、息無法收回的風險。這些風險從來源上看,包括農民誠信道德造成的信用風險、農業產業特性決定的市場風險、農村金融信貸屬性的管理風險、財政介入扶貧的政策風險[1]。一是農民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作為借款人、擔保方不愿或無力履行信貸合同還本付息條件而構成違約,致使信貸銀行遭受貸款本息損失的可能性。盡管貧困農民貸款人不能履行還款責任的原因有兩種:一是客觀上可以償還但主觀上不愿意償還;二是主觀上想努力償還但客觀上不可能償還。但嚴格來說,在特惠金融扶貧信貸關系中,貧困農民貸款的信用風險主要是指客觀上可以償還但主觀上不愿意償還造成的信用風險,這是貧困農民的履約意愿、誠信品格出現了問題,貸款人品格是指貸款人不僅要有償還債務的意愿,而且具備在負債期間能夠主動承擔各種義務的誠信責任感。這種情況通常根源于農村信用基礎環境較差,一些貧困農戶在生存問題尚不能很好解決的情況下,信用意識淡薄,賴債、逃債思想較重,依約還款意識薄弱。二是農業市場風險。這主要是由于開發項目產品或原材料的市場價格和市場供需變動引起的借款人投資項目預期收益損失的可能性。由于信貸雙方市場信息不對稱引致借款人無法準確地預期產品或原材料市場規模、結構、價格變化,不能充分利用遠期交易、期貨交易、期權交易等避險機制規避的市場異常變化,可能導致的貸款償還困難與損失。此外,由于信貸機構在追求短期商業目的和長期發展目標的系統化管理過程中,因為不適當的戰略決策,如盲目追求規模的不斷擴大,或因過度競爭而過度降低授信、利率條件等,導致貸款機構形成影響未來發展的潛在戰略決策風險。自然災害風險(不可抗因素)作為農業市場風險的特例,是由于開發項目建設運營中出現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因素(旱災、泥石流、凍災和冰雹等自然災害)導致開發項目不能如期開工建設、正常有效運營而使貸款本息償還困難。三是經營管理風險。由于金融機構內部扶貧貸款管理控制機制不完善,管理人員變動銜接不到位、資金劃轉流動程序不嚴謹,對風險控制制度、流程規范控制、責任追究機制不重視,沒有對貸款滋生風險的環節進行有效控制和監督,調查分析和風險識別評估方法落后,難以正確評估貸款風險程度,導致貸款風險增長。扶貧貸款業務具有較大的特殊性,通常要求從事信貸管理的人員具有較高的專業知識水平和素質水平,但客觀上從事扶貧貸款業務的人員素質往往相對較低,缺乏良好的業務開發與拓展能力,甚至還使優秀的人才難以得到提拔和重用,這就增加了扶貧貸款風險的概率。四是財政政策風險。政府特惠金融扶貧的財政風險也可能經由銀行與財政的特殊關系機制傳導轉變為簽約金融機構扶貧信貸政策風險。政府推動特惠金融扶貧信用貸款導致的財政風險,是政府財政在不確定外部環境因素影響下,由于有限的扶貧投入不能充分滿足金融扶貧貸款的貼息與風險損失補償等支出需要,導致政府財政扶貧收支的正常運轉造成消極影響的潛在隱患。特惠金融扶貧信用貸款的貼息與風險損失補償等硬性財政支出機制,使政府財政面臨一系列的支出責任,包括直接扶貧資金、扶貧項目資金、扶貧互助資金、扶貧貼息資金、扶貧風險補償資金、財政支農資金、扶貧獎勵資金等[2]。雖然簽約金融機構提供的扶貧性金融服務是政府金融性公共產品的一個方面,由此導致的公益性成本損失代價應當由政府買單。但是,政府財政能力也不是無限的,超過一定限度,就會導致財政風險,進而形成扶貧信貸的財政政策難以實現的風險。現行特惠金融扶貧信貸資金與財政補貼資金都缺乏長遠可持續的內生性投入增長機制,信貸資金主要依賴政策性支農再貸款,財政補貼資金主要來自于財政扶貧預算支出項目。這種完全由外部治理結構階段性博弈結果決定的扶貧資金臨時性供給模式,具有很大的政治治理政策波動性風險,極易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產生財政保障資金供給逐漸枯竭的風險,無法彌補龐大的信貸資金貼補缺口。同時,由于現行財政扶貧支出種類繁多、管理分散,難以精確進行收支預算與平衡,在地方政府風險補償資金明顯不足的情況下,其風險極易隨著財政支出規模迅速增長而急劇增長。由于《擔保法》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地方財政對扶貧信貸的風險保障機制是否具備法律效力值得懷疑,在地方政府償債儲備資金明顯不足以對金融扶貧信用貸款支出責任進行兜底時,這勢必轉化為金融機構的信貸風險。
三、特惠金融扶貧信貸的風險控制機制
面對特惠金融扶貧信貸的風險種類、基本特性、形成原因,簽約金融機構應當積極主動地構建具有現實針對性風險防范與控制機制,努力將風險扼殺在初級的萌芽階段,或者控制在能夠承受的水平。
1.強化信用制度建設,化解農民信用風險。從內外兩個方面提升農村金融市場信用水平,化解農村金融扶貧貸款的信用風險。一方面,通過扶貧信貸誠信教育、信用法紀教育、貸款契約教育、信貸政策教育,提高貧困人口的整體素質,提高貧困人員對金融扶貧貸款的認知度,從內部增強扶貧借款者的信用水平,推動扶貧金融機構自主發放更多的扶貧貸款。另一方面,通過強化借款人信用評價工作,建立信用制度、動態調整機制、差別待遇機制,據此對貧困農戶的信用風險進行有效控制。為此,銀行應加強對借款信用的評價工作,注重貸后誠信的評價管理,健全誠信評價的調整機制,充分發揮農戶信用的貸款價格決定機制,讓借款貧困戶基于信用優化或者惡化結果對借貸價格的影響,形成良好信用可以持續優先獲得貸款、或以較低利率獲得貸款的好處,讓借款農戶通過衡量違約與守約之間的貸款條件差別待遇作出理性的決策與行動,鼓勵農戶爭取較高的信用,對農戶可能導致信用受損的行為進行約束[3]。
2.充分利用金融工具,降低農業市場風險。雖然從產業發展角度看,農戶扶貧貸款投資的成功率和收益率是影響農戶扶貧信貸安全性的關鍵因素,加強政府的農業產業化規劃水平與農戶的農業生產經營能力,是提高農村金融扶貧貸款抗風險能力的政治經濟基礎,政府必須積極正確引導農戶根據市場需要開展經營活動,提高農戶對產業市場前景的預見性,積極指導金融機構、農業扶貧企業和農民利用現代金融市場利率期貨、期權、互換等金融衍生工具有效轉移農產品生產經營的市場風險[4],但從金融風險控制的角度來看,由于貧困農戶抵押貸款受到貧困條件的客觀局限(合格抵押物少、抵押物變現難、執行成本高),有必要通過設計替代抵押擔保機制,開發更多更適用的扶貧信貸擔保新產品,創新貧困農戶相互聯合擔保、互助資金會存單質押擔保、扶貧經濟組織留置擔保等相結合的扶貧貸款替代擔保風險分擔機制,分別根據不同扶貧對象,推出不需要貧困戶直接提供抵押物的、替代性貧困戶互相聯合擔保貸款、農戶關聯公司留置擔保貸款、互助社存款單質押擔保貸款等信貸產品,破解扶貧信貸的擔保困境。充分利用保險市場,推出扶貧產業市場風險保險、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貸款保證保險、農產品保險、價格保險等商業保險產品,構建多層次、多環節的市場風險保險化解機制。其中,最重要的是設計扶貧產業市場風險保險產品:由省級扶貧部門通過向簽約商業保險機構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委托商業保險機構對本省范圍內的扶貧產業風險提供商業保險。簽約商業保險機構由根據扶貧產業面臨的市場經營風險特征,設計不同類型的新型農業產業保險產品,引導和鼓勵扶貧企業根據各自產業的市場風險程度,自主地購買相應類型的農業產業保險產品,對全省范圍內的扶貧產業農業保險統籌管理,有效解決扶貧產業容易遭受自然災害的后顧之憂,分散產業扶貧信貸資金的市場風險。
3.健全內部風險控制,控制經營管理風險。在金融扶貧特惠信貸業務過程中,由于貸款申請、授信調查、審查評估、簽約審批各環節工作職責相對分離,分別由不同部門和崗位承擔,金融機構必須強化各環節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貸款風險責任分擔機制,將調查人直接責任、業務部材料真實性初審責任、風險部風險提示責任、分管領導材料再審和風險預測責任和最終批準人決策責任,科學合理的明示出來,并加以相互監督制約;針對信貸管理風險產生的關鍵環節,重點審查與風險密切相關的借款主體合法性、資金投向的合規性、還款能力的可靠性、擔保資格的代償性、貸款手續的完備性、貸后經營的風險性和逾期處理的嚴肅性等問題,確保日常基礎性經營管理風險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機構還要根據特惠金融扶貧信貸政策風險構建扶貧信貸政策風險控制制度,應對扶貧貸款規模不斷擴大的情況下可能出現的整體經營收益大幅度下降的經營管理風險。簽約金融機構要爭取在完善支農再貸款政策的基礎上,通過設置專項扶貧再貸款項目,以比支農再貸款更加優惠的利率政策與資金保障,有效協調扶貧貸款優惠利率(基準利率)與商業銀行必須維持基本貸款收益率的市場規則之間的矛盾。盡量將特惠扶貧貸款規模控制在能爭取到的政策性再貸款的總額度之內,確保特惠貸款資金來源于利率較低的政策性資金,使總體利潤率維持在合理區間。
4.強化風險補償制度,預防財政政策風險。通過健全金融扶貧風險補償金機制,構建金融扶貧貸款政策風險的防火墻。特惠金融扶貧的信貸風險與財政風險是性質完全不同兩類風險,但在財政、金融產權邊界法律界定不清的情況下,政府的財政風險與非政府的金融風險有可能在特定條件下相互演變轉化。為了有效化解財政扶貧資金收支平衡的政策風險問題,有必要在強化不斷增長的年度扶貧預算支出保障機制的基礎上,將各項財政扶貧資金整合到風險補償基金上來,逐步建立健全扶貧風險補償基金制度。雖然財政扶貧貼息是解決貧困農戶貸款貴問題的重要措施,但金融扶貧成敗的關鍵不在于財政貼息,現行扶貧貸款適用的優惠的基準利率水平,完全在貧困戶可承受范圍之內,財政貼息不是金融扶貧正常運行的必要條件。一個強大的風險補償基金,才能有效地補償因重大自然災害等重大風險因素造成的農業產業市場的重大損失,才能有效地提升貸款金融機構、扶貧經濟組織、產業農民的生存發展能力。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產業市場風險補償的財政風險,還應當建立健全扶貧風險補償的債務評價預警體系,加強對扶貧風險補償基金運行安全性的動態監測與防范,避免因風險補償金嚴重不足造成的基層政府巨額財政負債問題。針對《擔保法》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所導致的財政風險補償金制度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的存疑,應當依法通過相應解釋,明確允許財政扶貧資金可以作為金融扶貧信貸風險補償金的問題,推動特惠金融扶貧工作穩步向前發展[5]。
作者:全臻 全承相 全永海 單位:華中科技大學 湖南財政經濟學院 湖南省扶貧辦
參考文獻:
[1]翟劍虹.開發性金融機構在甘肅省扶貧開發中的風險管理探討[J].金融視界,2014,(12).
[2]王有美,馬繼洲.博弈與均衡視角下欠發達地區金融扶貧激勵機制完善與創新[J].甘肅金融,2012,(4).
[2] 唐顯武,劉國偉.探索校本課程的特色之路.遼寧教育研究,2005(1).
[3] 覃章成.農村學校校本課程開發的背景、價值與策略初探.教育理論與實踐,2004(9).
[4] 張波.新課程背景下農村學校校本課程開發及特色學校創建.濟南:山東師范大學,碩士論文,2005.
[5] 曾煜.多元文化課程開發模式的演進及其啟示.云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與社會科學版),2007(1).
[6] 廖輝.多元文化課程開發:基本理念、特征與意義.西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6(5).
似乎小的時候,男孩子都有英雄夢,但是像孫飛這樣因為英雄夢就開始非專業習武的好像并不多。立志成為英雄的小孫飛開始堅持每天早上5點起床,練習武術,然后早讀,一切都是那樣的自然。回想那段生活,孫飛說:“沒想到當時的愛好,在我以后的工作和學習中起到了這么大的作用。”習武的過程使他的身心得到了鍛煉。同時,早起習武也讓他有了更多的時間晨讀,鍛煉、學習兩不誤。這也讓少年時的孫飛一方面是學習上的好孩子,一方面又是壞孩子的“頭頭”。當然,他這個“頭頭”是不會去欺負別人的,只是因為他的武功很好,所以,很多調皮的孩子都圍在他身邊。
孫飛以優異的成績進入了中學,生活也在安寧和計劃中一天天過去。但是到了高中,生活出現了小小的改變。高中增設了哲學這門學科,孫飛一下子就被哲學的辯證思維吸引了。他也一直夢想著可以上北大哲學系。但是高考的時候他發揮失常,考試成績不理想,他被調劑到了當時的北京商學院,也就是現在的北京工商大學,在技術經濟系的物流管理專業學習。高中時,孫飛接受的是簡單的經濟學理論學習,大學里可以接受到更全面更系統的學習。這樣,孫飛開始寫一些簡短的文章,發表在校報上。
大學時期,孫飛以最高票當選為校學生會主席,這也讓孫飛擁有別人不可能有的鍛煉平臺和機會。而大學的實習,孫飛又是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度過的。這讓他近距離了解最新經濟信息。一個偶然的機會更讓孫飛找到了發展的方向。一天,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現代企業導刊》在北京舉辦了首都金融界知名人士招待會,他們的交流讓孫飛感到金融是一個充滿神秘與魔力的行業,也讓他有了對金融行業研究的沖動。孫飛說:“原本我畢業后可以去中央部委工作,但是由于我對金融感興趣,最終選擇了到中國建設銀行。”
實踐理論雙豐收
在建行的工作使得孫飛可以更好地將理論和實踐結合起來,也為孫飛的發展提供了第一個舞臺。
工作后的孫飛開始潛心研究金融發展,并且開始發表大量的文章。這個時候,信用卡開始在我國萌芽,孫飛通過自己對信用卡性質的了解,把它與我國傳統文化相結合,采用集體智慧,提出了“龍的傳人用龍卡”、“我的臉就是信用”等膾炙人口的宣傳口號。雖然這些口號現在看來并不是很潮,但是在當時卻起到了很積極的作用。
到建行半年之余,被作為重點后備干部培養的孫飛就到了廣東進行農村基層建設,也就是下鄉扶貧。那時的扶貧是把技術、資金和新思維帶給當地的人們,促進當地的經濟發展。此時的孫飛一方面進行扶貧建設,一方面還進行著金融方面的研究,發表文章上百篇,其中《中國農村的核心問題――農民的利益問題》發表于《中國改革》雜志。
由于扶貧成績突出,孫飛被評為農村基層建設優秀工作隊員。因為人才短缺,特別是金融領域人才更是短缺,而孫飛不僅實踐工作做得好,又在金融方面潛心研究,建行廣東分行的領導就希望他擔任團委書記一職。通過投票選舉,孫飛以最高票當選,當時他23歲。
建行的舞臺顯然沒有讓孫飛滿足。1995年,那時的商業銀行業務比較傳統,證券市場充滿了挑戰和創新。這時對證券業產生濃厚興趣的孫飛又主動調入了中國民族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孫飛作為核心負責人籌建了證券總部,處理很多投資銀行業務與證券經紀業務,如西寧特鋼、延邊公路上市輔導及主銷商,等等。
在這期間,孫飛并沒有停下自己充實理論的腳步,他在職攻讀了中國社科院財貿系貨幣銀行學專業的碩士研究生。
2000年,孫飛被調入全國游樂園龍頭企業北京石景山游樂集團,進行掛職鍛煉。為了使自己的理論跟得上新世紀的腳步,孫飛報考了排名全國第一的中國人民大學國民經濟學專業在職博士,師從我國著名經濟學家、一級教授胡乃武。
通過這次學習孫飛收獲的不只是專業知識,人大厚重的學術氛圍更是陶冶了他的情操,讓他可以在喧囂的城市中堅定自己的方向。在這期間,他發表了很多文章,很多是發表在核心期刊上,特別是金融方面的,厚厚幾箱的文章他一直珍藏著。
工作了一段時間后,石景山區領導打算讓孫飛擔任石景山區發改委或研究室的領導。孫飛說:“我覺得石景山區的空間太小了,而且我還是更喜歡與金融打交道。”當時正值重慶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重組,公司總裁很欣賞孫飛,聘請他去做公司總裁助理,同時擔任公司北方區的黨支部書記,主管北方業務并大力拓展信托及投資銀行業務。
信托――又一個馳騁的舞臺
孫飛開始了他在信托業務領域的馳騁。用孫飛的話說,原來的信托公司有點不務正業,一直做商業銀行的存貸款業務和證券業務,信托的“一法兩規”出臺之后,信托公司才開始真正做信托業務。孫飛說:“這時,我一方面做大量的信托研究,另一方面做了很多金融及房地產信托的創新。”在信托界孫飛提出了許多新的理論,也將這些理論成功地運用到了公司的業務中。2002年孫飛親手操刀,完成了我國第一單上市公司的信托收購――四川美豐股權信托收購。之后,孫飛又首創我國第一例準REITS――北京景龍國際公寓股權投資信托計劃與國內首例“信托+銀行”模式典范――世紀星城股權投資信托計劃,這些也奠定了孫飛在金融信托界的聲望。
在事業發展的上升期,孫飛還對金融市場優化理論進行了創新,針對我國金融市場存在的一些問題,如一行獨大的現象嚴重,金融監管屬于高度管制,對民營資本的進入門檻較高,他提出了“風險投資VC+私募基金PE+信托+銀行+海內外資本市場”的金融優化發展路徑。多年來,發表文章800多篇,主筆了大量書籍,代表作有《現代工商管理》、《信托治理優化論》、《金融風暴啟示錄》、《中國經濟大趨勢》等。
這時,香港沿海投資集團找到孫飛,希望他擔任公司的執行總裁,主持集團金融、地產、礦產資源投融資及收購信托公司工作,收購信托公司完成后出任CEO。這也與此時孫飛的想法不謀而合,他主持成功收購了一家信托公司并換發了新牌照,累計運作資金60億元。但是由于信托公司股東不和,使得孫飛無法出任信托公司的CEO。
之后,孫飛開始打造國巨資本,之后經北京金融工作局批準,籌備組建了國巨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始自己當老板。現在又同時擔任中國企業海外發展中心主任、東中西部區域發展和改革研究院副院長、國際財務策劃標準聯盟協會副主席、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理事、世界資本市場控股集團副董事長、美國萬通投資銀行控股集團副董事長、中國國際資本有限公司首席經濟學家、昊朗體育控股集團執行董事、美國格林證券公司首席經濟學家、華興銀匯資本董事長等眾多經濟職務與國際及國家社團的領導及專家職務。
雖然擔任了很多的社會職務,也有很多的演講要參加,很忙碌,但是孫飛依然堅持每天潛心學習,瀏覽大量信息,更好地把握外面的世界。他說:“網絡是我獲取信息的最主要方式,每天花在網上的時間都會在1~2個小時,我可以獲取很多高端信息,在每一次演講或是講課前一天,我也都會上網查閱是否有關于演講內容的最新動態和政策。”
在專家、總裁、董事長的身份之外,中國社科院及菲律賓比立勒國立大學、太歷國立大學、美國美聯大學博士生導師是他的又一身份。如今的孫飛已有8位博士生畢業了,他們或是政府官員或是企業家。他總是告訴學生要有宏觀的思維、戰略家的眼光、國際化的視野、實干的精神和實操的經驗才能夠成就一番大業。教學中,孫飛看重的不是教給學生某種觀點,而是交給學生分析的方法,能起到舉一反三的效果,這才是重要的。在論文方面,孫飛的要求也是嚴格的:“我都是按人大的標準來要求學生的論文寫作,通常開題報告我都會打回去好幾次,我希望我帶出的學生的論文要有原創性。不是簡單拼湊就可以了。”
“現在的我都快成為空中飛人了,但是我很喜歡這種忙碌,要是讓我閑下來,反而覺得無所事事。當然,我會把所有的事情處理得很好。”孫飛的博客幾乎是由他的助理和秘書來打理,很多是機構邀請他開的名人博客,或是已經開好只要他發表觀點就可以了。當然,還有很多事情是別人不能代替的,那就是金融研究,做課題,寫著作。
現在步入中年的孫飛正是年富力強的時候,現在和今后最想做的還是將理論和實踐更好結合,將自己在金融學方面的觀點運用到實際操作中,自己的公司也給予了他這樣的實踐平臺。另外就是希望可以在復雜的環境中,提出更適合中國發展的理論,更好地為金融業的優化發展作出自己的貢獻。
孫飛博士簡介
著名金融信托專家、經濟學家、投資銀行家、高級經濟師、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博士。中國企業海外發展中心主任、東中西部區域發展和改革研究院副院長、國際財務策劃標準聯盟協會副主席、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理事、世界資本市場控股集團副董事長、美國萬通投資銀行控股集團副董事長、中國國際資本有限公司首席經濟學家、昊朗體育控股集團執行董事、美國格林證券公司首席經濟學家、華興銀匯資本董事長。
在中央及省級報刊發表理論文章600多篇,40多篇論文獲獎,并著有以《現代工商管理-中國MBA經典》、《信托治理優化論》、《金融風暴啟示錄》為代表的若干著作,主持了《國有企業重組基金研究》等多項大型課題研究,以及改制上市、并購重組、項目融資、財務顧問、信托創新等工作。
2003年入選《中國專家人名辭典》第12卷, 2004年4月入選《中華名家》,2004年8月入選《當代中華優秀兒女》,2004年9月入選《中華優秀人物大典》,2004年10月獲中國城建與房地產科學發展“50位突出貢獻人物”榮譽稱號,2005年1月入選《世界名人錄》,榮獲2005年度“中國發展百人獎”、“學術創新獎”,全球華人博士十大經濟人物,2008年1月當選“影響中國進程100位杰出企業家”,2009年1月當選“世界十大杰出華人投資銀行家”,2009年8月榮獲“世界經濟十大華人杰出投資風云人物獎”,2010年1月被授予“關注公益事業愛心人士”榮譽稱號。
主持或參與的大型課題:
1.國企重組基金可行性研究(國家級)
2.國家科技攻關課題:西部大開發科技與經濟協調發展戰略研究(國家級)
3.企業集團組織布局與北京制造業發展(省部級)
國際上對小額信貸并沒有一個唯一的定義,一般意義上來講,小額信貸指的是向中低收入人群提供小額資金支持的持續性信貸活動。這一概念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目標客戶特定,針對低收入或者貧困客戶群體,并對這一客戶群體提供適合的信貸服務,這一層面是小額信貸與傳統金融服務以及扶貧項目的本質區別;二是小額信貸機構對目標客戶提供資金支持,要求其自身財務獨立,并有可持續發展的目標,這一層面構成了小額信貸機構的資金支持活動與政府或扶貧組織的傳統扶貧項目的差異。小額信貸的產生和發展主要基于下列理論。
一、金融抑制理論及金融深化理論
金融抑制理論和金融深化理論在1973年由美國經濟學家麥金農和肖提出。他們同時還提出了關于發展中國家的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的模型。他們認為,由于金融體系存在著二元性的特征,即現代金融和傳統金融部門并存的約束,使得中低收入人群(大部分為農村居民)大部分被排斥在金融市場之外。然而,這部分人群又亟須生產資金來改善貧困的生活狀態。因此,農村發展面臨著嚴重的資金不足的問題,并且,農村金融市場的金融市場失靈現象還十分普遍。在麥金農和肖的理論中提出,在諸如農村等地區的不發達經濟中,普遍存在著金融市場割裂和金融抑制的現象。作為一種弱質產業,農業生產具有周期性和風險性的特征,并且,由于缺乏有效抵押物,導致了其融資的困難。這些特性使得農業獲得的政府信貸支持較少。然而,貧困人口大部分為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口。因此,貧困人口對信貸的需求和其自身條件匱乏所帶來的信貸政策上的約束,使得金融抑制情況存在嚴重,迫切需要一種有效的融資渠道,使得貧困人口能夠獲得足夠的金融資金支持來改變狀況,而小額信貸正是這樣一種較為高效的配給方式。
二、不完全競爭理論
20世紀90年代以來,前蘇聯的解體帶來了一系列東歐國家經濟體制轉變,在經濟轉制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問題,拉美洲與東南亞一些國家經濟危機頻發。這一系列問題表明,現存的市場機制并非萬能的。在完善有效市場機制的過程中,仍然需要政府承擔一些非市場要素的支持。針對這一現象,斯蒂格利茨提出了不完全競爭市場理論。在斯蒂格利茨的理論中認為:農村金融市場是一個不完全競爭的市場,農業產業的弱質性以及正外部性在農村金融領域體現的極為明顯。金融機構無法充分掌握借款人的情況,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不能完全依靠市場機制建立一個完全競爭市場。因此,在農村金融市場中,政府應承擔一定的作用。
三、交易費用理論
科斯提出的交易費用理論認為:任何經濟行為都會產生交易費用。交易費用理論對農戶和金融機構的經濟決策都產生影響,因此可以用來解釋為什么一方面金融機構即使有大量的資金也不愿意為貧困農戶提供貸款,另一方面農戶存在大量的貸款需求卻貸不到款。對于銀行來說,貧困農戶貸款額度小、居住分散,通常銀行很難完全掌握貸款戶的真實情況,評估貸款風險;對于農戶來說,由于金融機構網點不夠分散,在很多農村地區無法方便的辦理業務,且貸款審批手續繁瑣,還不一定能夠獲得貸款,因此,很多時候他們寧愿支付更高的利息向附近的高利貸貸款,也不愿意向正規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四、制度變遷理論
制度變遷理論指的是一種制度對另一種制度的替代、轉換或者交易的過程。它既可以理解為一種制度對另一種制度的替代過程,也可以理解為一種新的制度的產生過程,還可以理解為在人與人的交易活動中,制度結構的改善的過程。它是一種更有效率的制度的產生過程。按照制度變遷方式的不同,可以將制度變遷分為誘致性變遷和強制性變遷。誘致性變遷是一種自然演進的過程,由國家法律、法規或命令等承認其的存在。誘致性變遷存在以下特點:一為盈利性,即制度變遷是逐利的,只有當制度變遷帶來的預期收益大于預期成本時,相關群體才會推進其發展;二為自發性,當原有制度存在利益的不均衡分配時,相關群體會自發的推動制度的變遷,促使其向更公平的方向發展;三是漸進性,誘致性變遷是一種由點到面、自下而上、由局部到整體的漸進式變遷過程。與此不同,強制性制度變遷是一種通過國家強制力來實施的變遷。國家作為權力主體,通過頒布法律法規來推行新的制度。通過國家壟斷力來促進新制度的實施。同時,國家在制度供給上相比一般的組織具有規模優勢。
1941年1月6日,在美國國會大廈的國情咨文 講中,羅斯福總統首次提出了“四大自由”的論斷,將“免于匱乏的自由”(freedom from want),定義為人類的基本自由之一。1944年1月11日的國情咨文 講中,羅斯福進一步將“免于匱乏的自由”具體化,將“不言自明”的社會經濟權利(學界稱之為第二權利法案)――既將保障公民具有擺脫貧困、不受物質匱乏困擾,享有廣泛的社會經濟權利的自由,第一次認定為政府的基本責任。而且“免于匱乏的自由”也早在1948年就被寫進了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我國在82憲法第四十五條也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然而,貧困幾乎遍布世界的各個角落,反貧困已成為困擾人類社會發展的世界難題。盡管許多國家,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不論是社會主義國家,還是資本主義國家的政府為扶貧解困作了許多努力,但貧困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國家所呈現的狀況皆不同。在我國,扶貧開發已從解決貧困人口的基本生存和溫飽問題為主要任務的階段,即不受基本物質匱乏困擾的絕對貧困階段轉入使人們享有更廣泛的社會經濟權利的相對扶貧階段。《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提出,未來十年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目標是“到2020年,穩定實現扶貧對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義務教育、基本醫療和住房。”這一目標被輿論簡稱為“兩不愁、三保障”。為此,中國政府已作出了極大努力。但新時期扶貧開發工作面臨著新挑戰,相對貧困凸顯,扶貧對象因扶貧目標改變人數不減反增,特殊貧困矛盾突出,因病、因災、失業返貧壓力大等,這使新階段扶貧開發工作任務更為艱巨。扶貧解困需要投入的資金更大,國家民政部門每年掌握的扶貧款主要靠行政預算劃撥, 捉襟見肘。由此,單靠政府和政府設立的中國扶貧基金會提供公益利主義金融扶貧――輸血式扶貧已遠不能滿足目前扶貧工作的需要,只有拓寬融資渠道,創新金融扶貧機制,推行公益性制度主義扶貧,以商業化運作模式融通公益性扶貧資金,對弱勢人群進行造血式扶貧,合法有序地引導社會各類閑散資金參與扶貧開發,實現有效的產業扶貧,才能建立援助貧困地區經濟發展的具有約束和激動機制的金融法律服務體制,通過制度誘導作用,使金融資產流向貧困人群,發揮更好的資源調配功能。
一、我國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的現狀
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是當前國際社會的主流模式。其與公益利主義金融扶貧相比,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相同點在于:兩者都具有公益性,都不追求以盈利為目的。但兩者也有較大差別:公益利主義金融扶貧追求直接融資給貧困者個人,其運作經費多來源于國家財政或捐贈,不追求服務者自身的可持續發展,如果“斷炊”大有“殺雞取卵之嫌”(如國家扶貧辦、中國扶貧基金會對貧困戶的貼息貸款);而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以市場為依托,既直接服務于貧困者個人,也直接服務于有一定規模的貧困者群體,同時注重服務者自身的可持續發展。目前,我國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主體主要是中國扶貧基金會旗下的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和農信)和約100多個活動于中西部貧困縣的小額信貸組織、村鎮銀行。
(一)中和農信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的現狀
中和農信是由中國扶貧基金會于2008年底成立的社會企業,專門負責農村地區小額信貸扶貧項目的管理和實施。其前身為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信貸部,從1996年起一直致力于為無法從傳統金融機構獲得貸款支持的農村中低收入、弱勢農戶提供無抵押的小額信貸服務,并致力于提升他們的自立與自我發展能力。盡管中和農信公司不以盈利為目的,其公司總部費用由基金會承擔,但公司收入必須足以支付銀行貸款利息和基層機構的營運成本,以保持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十幾年來,其累計向15萬多農戶發放小額貸款近6億元,共有60多萬貧困人口直接從中受益。其中2008年共發放小額貸款3.8萬多筆,放款超過1.8億元(戶均貸款不足5000元)。目前,中和農信的小額信貸扶貧項目已經成為國內非政府組織中規模最大的小額信貸扶貧項目。已成為中國最大的公益性小額信貸機構。
(二)小額信貸組織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的現狀
上世紀60年代,一些發展中國家政府和國際組織嘗試為窮人提供信貸服務,創立了小額信貸模式。后其目的轉為消除農村貧困。1995年世界銀行發起并經多方資助者的努力,國際扶貧協商小組成立。標志著小額信貸開始為國際社會所接受。我國小額信貸模式受孟加拉國格萊珉銀行小額信貸模式的影響,1994年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業發展研究所在河北易縣創辦了第一個小額信貸項目,被稱為扶貧經濟合作社,后 變為北京市農發扶貧基金會。此時,在政府以及國際NGO支持下,公益性制度主義的小額信貸機構在中國迅猛發展,數量巨增,據了解,最多時曾覆蓋全國80%以上的省、市、自治區,受益人口高達3000萬。為扶持和規范小額信貸組織,2008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出臺了《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但由于融資受阻、經營范圍受限,身份尷尬,風險控制等多種因素的制約,小額信貸組織日趨式微。代之以村鎮銀行,但基于商業利益的考量,村鎮銀行的運作逐漸偏離了公益性的目的。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為解決資金難題,P2P(個人對個人)小額信貸平臺應運而生,2008年由兩個25歲的美國女孩兒創設的――“我開網”就是一個小額貸款機構,其號召美國人把自己的閑錢捐獻出來,專門為每天生活費不足1.25美元的中國貧困人口提供貸款。該網站曾為200多名中國窮人募集了近10萬美元資金。但由于籌資遇困,2012年5月“我開網”關閉。2009年宜信公司推出了宜農貸平臺,采用一對一地將富余資金出借給貧困地區的扶貧對象。2014年5月銀監會下發了《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擬解決制約小貸公司發展的這幾大問題。
二、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的法律困境
目前,我國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仍呈現出可持續發展趨勢。但不可否認其也面臨著一些法律困境。
一是主體法律資格、法律地位界定不明確,相關立法嚴重滯后。盡管《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中有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以多種方式參與扶貧開發的表述,但其仍只強調扶貧開發以政府為主導,對其他參與者的主體資格、法律地位都沒有作出清晰、明確的規定。究竟是工商企業?還是公益性社團組織?抑或金融機構?其法律地位是否具有相對獨立性?至今中和農信公司都僅僅是公益性的社團法人,都未能得到監管部門發放的正式金融業務執照或許可證。不同的法律地位,將影響這些主體扶貧職能的發揮,政府的過份干預,會導致政府的權力尋租,滋生腐敗,進而影響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的可持續發展。
二是融資方式、融資渠道受現行法律的限制和制約嚴重,資金來源受限,難以滿足我國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的需要。由于法律地位缺失,各類扶貧主體融資渠道面臨舊法律機制的阻礙。如銀監發〔2008〕23號《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不吸收公眾存款,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且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這就嚴重阻礙了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渠道,提高了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成本。新的基金管理條例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與非公募基金會兩類,實行分類管理。二者的區別在于基金的來源:公募基金會可以向公眾募集資金;非公募基金會的基金來源于特定個人或組織的捐贈,不得向公眾募集資金。同時《條例》第29條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但他們必須接受社會的監督,定期向外公布信息。我國的私人公益機構政府是不與撥款的,人員工資福利等需要資金維持,如果特定個人或組織的捐贈不足,又不得向公眾募捐,那么錢從哪來?1999年出臺的捐贈法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應厲行節約、降低管理成本,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從利息收入中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開支。但公益機構的利息收入,受其公益性的限制。即使法律允許向其他金融機構獲取貸款,但融資成本過高與服務于低收入人群之間無法匹配,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就難以為續。
三是缺乏有效的法律約束和激勵機制。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由于以商業化運作模式融通公益性扶貧資金,是用商業、金融的手段,創新性地解決社會問題,其追求的是自身可持續發展和扶貧的雙重目標。因此,必然進行金融創新,但無論其采取何種創新運作模式,如果沒有有效的風險控制和法律監管機制,都極易產生風險,造成管理混亂,再加之缺乏合法的可持續的制度性的融資渠道,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要么如無源之水,逐漸枯竭,要么在商業資本逐利本性的指引下,今后必然存在偏離社會公益使命的隱患,不再服務于貧困人群的自力解困,也無法滿足貧困人群的金融服務需求。
三、尋求多層次推進新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的有效法律機制
基于上述法律困境,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一路走來幾經起伏。2007年1月30日中國銀監會《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引導和鼓勵主發起行批量化發起設立村鎮銀行,2009年6月9日中國銀監會印發《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的通知,雖然解決了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主體的法律地位問題,擴大了融資渠道,但由于獲得扶助資金的貧困群體難以提供有效擔保,融資難仍然成為阻礙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發展的瓶頸。盡管“格萊珉銀行模式”在1993年就引入了中國,但依然無法阻擋一般商業性金融機構、小額信貸公司、村鎮銀行等出于盈利考慮,偏離公益目的,只為一些大農戶和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支持,不再面向農村、面向貧困人群提供信貸服務。由此,我國至今還沒有一家像格萊珉銀行那樣的真正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的小額信貸機構。要使我國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可持續發展,我們只能在借鑒“格萊珉銀行模式”的基礎,探尋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多層次推進的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之路。我國是大政府,小市場的發展中國家,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只有尋求政府、專門以貧困人口為服務對象的公益性小額信貸機構或銀行、公益組織三方合作,形成多層次的可持續、可推廣的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創新體系,并通過有效的多層次的法律機制來推進其發展,為其保駕護航。這就要求:
(一)厘清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各法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法律地位。
眾所周知,扶貧解困,提供物質幫助是現代政府的憲法責任。為弱勢群體和經濟組織謀求發展實現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普世價值觀。但這并不意味著單一的政府救助是唯一的扶貧手段。中國政府幾十年來的扶貧實踐已證實,單一依賴有限的政府財政扶貧資金進行這種供血式扶貧,一是資金有限;二是極易產生權力尋租、貪污腐化,使扶貧資金難以到達貧困者手中,不具有可持續性、全面性、發展性。而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正好摒棄了這些弊端,改變了政府在扶貧解困工作中絕對、壟斷的地位,用看得見的手和看不見的共同來調控和助推扶貧事業的向前發展,這已達成社會共識。《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年―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就明確規定,“繼續完善國家扶貧貼息貸款政策,積極推動貧困地區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鼓勵開展小額信貸貸款,努力滿足扶貧對象發展生產的資金需求。”不難看出,《綱要》肯定了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的方向,間接界定了政府、貸款人(銀行)、扶貧對象三者之間的關系,明確了政府在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中應起到的引導和補充作用。貸款人(銀行)保持相對獨立的市場經濟地位,精準扶貧,真正為貧困人群提供資金幫助。并通過制定單行法規來具體界定其他各主體的法律關系和法律地位,規制其市場準入,引導投資方向,避免其偏離公益扶貧的方向。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根據《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是獨立的企業法人。由于小額貸款公司是經工商注冊的商業性企業法人,依法不能經營存貸款業務,融資渠道受限,后多數改制為村鎮銀行。2014年5月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下發《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稿》在融資限制、業務范圍等方面邁出實質性步伐。原《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對“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的限制都將取消。但仍將其作為一般性工商企業對待,未明確小貸公司的金融機構法律地位,但在實踐中小額貸款公司已在嘗試發行債券、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業務。其法律地位應界定在非銀行金融機構。隨著網絡金融的興盛和發展,P2P的小額信貸模式出現,但由于貸款主體法律地位法律未明確界定,應盡快納入法律調整軌道,如同小額貸款公司,法律應作出明確規制。
(二)借鑒BOT項目融資方式,創新金融扶貧模式,以政策、制度、法律等多層次的法律規制體系,助推專為扶貧對象服務、實現機構可持續發展的、可復制、可推廣的公益性制度主義新金融扶貧體系的建立。
其法律鏈接如下;首先由參與產業扶貧開發的農民組建產業發展專業互助組,然后設立一家項目公司,充分發揮政府財政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以政府財政產業扶貧專項資金為資本金,通過中和農信發起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項目公司、產業發展專業互助組出少量資本金,撬動社會資金共同扶持和參與產業扶貧,向項目公司出資,再以項目公司的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簽訂貸款協議,但基于物權變現難的風險考量,銀行一般不愿意接受貧困戶以山林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及農村房產設定抵押,因此我們不妨以項目公司的資本――政府中和農信、產業發展專業互助組出資及其社會捐贈或出資資金,加上項目公司未來的收益向銀行設立浮動擔保,簽訂擔保協議及產品預售合同,這樣銀行可以完全按商業化運作,控制風險。具體操作交給項目公司中的專業互助組去做,項目公司將貸款拆分成小額貸款,具體發放給參與產業開發的扶貧對象,由于專業互助組與扶貧對象之間相互熟知,建立起了相互間的信任關系,這就等同于為扶貧對象提供了聯保,為防范風險,項目公司還可以要求扶貧對象提供以山林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及農村房產設定抵押的反擔保。這樣就形成了有效的法律鏈接,把風險控制到了最低點。同時再建立相應的法律輔助體系,完善稅收、保險和捐贈法律制度,助推公益性制度主義新金融扶貧體系的建立。
參考文獻
[1]張木蘭.小額信貸扶貧的中國路徑[N].公益時報[微博] http:///a/20130123/000008.htm#p=12013-01-23.
[2]楊心宇.必須建立健全的扶貧法律機制[J].探索與爭鳴,1996,(9).
[3]龍玉洪.我國扶貧開發過程中的法律問題研究[D].重慶:重慶大學碩士論文,2010.
【中圖分類號】F833 【文獻標識碼】A
小額貸款是農業專項資金融資渠道中一個重要環節,主要面向的是農、牧、漁民,為其提供的一種期限短、額度小、程序簡單的小額資金扶持的貸款。小額貸款對于農民而言,這種無抵押的金融服務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其經濟狀況,能夠為農業發展提供支持。中印兩國均是農業大國,在農業小額貸款的發展、管理及規模上有相似之處,印度成功的經驗值得我們學習與研究的。
印度農業小額貸款管理模式
小額貸款制度起源于20世紀70年代,由?尤努斯在孟加拉發起的“反貧困、促發展”運動,在1977年,尤努斯創辦了孟加拉農業銀行鄉村試驗分行,小額信貸制度由此形成。尤努斯創辦的這種小額信貸制度的發放對象一般是農村低收入群體,額度小,程序簡單無抵押,在很大程度上滿足了這些群體的需求,這種放貸模式得到了第三世界國家的廣泛認可,很多欠發達國家紛紛效仿,尤其是在印度取得了較大的成功。
互助小組―銀行聯結(SHG,Self Help Group-Bank Linkage)模式。印度的小額貸款的運作采用的是小組互助式放貸模式,即參加信貸小組的成員之間具有聯保連帶責任。互助小組一般是由20戶農村較為貧困的農戶組成,這些農戶一般月收入不超過250盧比(大概50元人民幣),每戶擁有的土地不超過2.5英畝(約15畝)。①互助小組農戶必須先建立小組儲蓄資金,小組儲蓄資金以小額貸款的形式發放給有需要的成員。小組成員儲蓄數額依照小組的規模大小而確定,一般是每戶20~100盧比不等。互助小組應該以小組的名義在銀行建立儲蓄賬戶,銀行根據小組賬戶資金多少以及小組成員家庭收支狀況進行綜合信用評估,評估后進行等級授信。互助小組成立半年之后,銀行根據先前的授信等級直接向小組發放貸款,小組得到貸款后再根據小組成員的需求將貸款再發放給成員,還貸也需以小組名義,個人不能直接對銀行還貸,從而減少了銀行的風險。銀行對小組發放的貸款是無抵押的,貸款數額通常是小組在銀行存款的4~5倍,貸款的利率通常比普通貸款要低。互助小組對其成員發放貸款的利率也是由小組集體決定,通常與銀行給小組的利率是一樣的。在印度有很多金融機構辦理這種對農戶小組的小額貸款,一般的商業銀行、政府機構、非政府組織及政策性金融機構都可以向農戶小組發放貸款。印度已經建立起比較完整的農業金融信貸體系,在信用風險管理上也結合了農民、農村的實際情況。
商業性小額信貸機構的聯保貸款(JLG,Joint liability Group)模式。商業性小額貸款模式近年來發展迅速,雖然上述第一種模式還是占主導地位,但是商業小額信貸模式有其自身的優點。印度的商業性小額信貸機構包括多家金融機構,主要有信托基金會(Trust)、各社會團體(如農村婦女與兒童發展組織)、合作社(Co-operation)和非銀行金融機構(NBFC),這些機構都可以直接向農民發放貸款。其中,最為農民熟知的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印度有很多小額貸款公司,這些非銀行的金融機構基本上是由非政府組織演變而來的,以前作為非政府組織是非營利性的,成為小額信貸公司后,就變成了商業營利性質,這是這些NBFC的商業化過程。另外,還要一部分商業銀行也設立了相應的獨立性的專營小額信貸業務的機構,當然這類機構不占主導地位。
印度的商業性小額信貸JLG模式也是模仿孟加拉鄉村試驗銀行的操作方式,只不過在運作的過程中,JLG這種聯保貸款并不和某家銀行相連,而是直接從商業性小額信貸機構中獲取,在貸款的發放上也不同于“互助小組―銀行”模式,貸款不發放給小組,而是直接發放給個人,但是小額信貸機構需要對個人信用記錄予以評估、追蹤,以最大程度上降低貸款的風險,但是在“互助小組―銀行”模式中,銀行并不直接追蹤某個人的信用記錄,只關注整個互助小組。因此,JLG模式與“互助小組―銀行”模式相比還是有一定優勢的,在JLG模式中,貸款更容易獲得,程序上相對來說更簡單,更靈活,從這個角度看,對農民而言更具有吸引力。所以,這種貸款模式的發展對“互助小組―銀行”模式是一種沖擊,也是一個競爭對手。截止到2012年,印度小額信貸行業協會做了一個初步的統計,大概在印度全國范圍內,這樣的機構大約有252家,覆蓋了印度的近500個村鎮,服務于1500萬貧困農村人口,累計發放貸款7億盧比。②
印度小額貸款的效果及特點
效果。印度小額貸款的發展目標是在2012年之前使印度三千萬農村貧困家庭脫貧,使農村近一半的家庭能夠享受到正規的金融服務,據國際復興開發銀行2012年的分析資料顯示,從20世紀90年代至今,印度的小額貸款雖然也經歷過信用危機的影響,其運作遠遠沒有達到完美的程度,但是近年來確實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改善農村貧困,提高農村弱勢群體的地位等方面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第一,SHG快速發展,基本上滿足了農戶的貸款需求。農村互助小組增長迅猛,截止到2012年3月,全印度已經有253萬個互助小組和3500萬成員,能夠輻射到農村近1.3億人口。SHG在印度南部地區發展尤為迅速,南部地區的SHG占到了全國的一半以上。目前,印度農村人口中大概平均1500人左右與銀行相連結的SHG數量全國平均為120個左右,而南印度大概為420個。截止到2012年3月,互助小組的聯系銀行發放的貸款總數為1990億盧比,這些貸款中的不良貸款為低于3.5%,每個SHG平均貸款為37791盧比,每個小組成員的平均貸款為2419盧比。印度小額貸款致力于改善農村貧困的目標正在逐步實現,效果良好。
第二,印度小額貸款降低了利息負擔,間接地增加了農民收入。在印度小額貸款推廣之前,農村的貧困農戶在農業生產中需要資金,一般就會求助于當地的放貸者,往往會承受高利息的盤削,這種盤削關系的存在,是印度農村一直較為貧困的一個重要因素。從而農村的放貸者越來越富有,農戶則越來越貧困,陷入了惡性循環。印度小額貸款模式的推廣,減少了農戶對農村私人放貸者的依賴。雖然現在在SHG計劃和JLG計劃中各金融機構的利率不盡相同,但是都大大低于農村高利貸者的放貸利率。2012年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的研究顯示,未參加印度小額貸款的農戶平均向銀行或農村放貸者借款的利率為18%左右,而參加了SHG計劃或通過JLG模式取得的貸款的年平均利率僅為2.5%。不少農民開始利用小額貸款的閑余資金來進行餐飲、捕魚等小型商業活動,大大提供了農民的收入。截止到2012年3月份,印度全國農戶家庭純收入的年增長幅度為30%左右,對減少貧困,改善農民生活的作用明顯。
第三,提高了女性的能力與地位。女性在家庭、社會中的地位較低可以說是印度長期以來的傳統,SHG計劃的推行,開始使得很多的農村婦女走出家庭,大膽地接觸外面的世界,利用銀行貸款的資金發展服務產業及農產品加工產業,經濟地位提高明顯。JLG計劃有專門的農村婦女與兒童發展組織參與其中,這些機構直接向農村女性發放貸款,程序簡單,手續方便,很多女性利用這些資金,積極發展農產品加工、農村紡織業,增加了女性的收入,提高了女性的社會地位。
另外,印度小額貸款在改善農村教育、醫療等領域也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對農村的弱勢群體,尤其是婦女、兒童的教育、健康的改善是明顯的。
特點。雖然近年來印度小額貸款模式遇到了一定的信用危機,發展速度有所減緩,但是,從總體上印度小額貸款還是取得的成就較大,在發展過程有一些明顯的特點,這能夠成為我們借鑒的經驗。
第一,小額貸款定位準確。小額貸款自20世紀孟加拉創立以來,一直是以反貧困被世人所熟知,政府往往在此期間發揮重要的作用。但是印度的實踐表明,小額貸款并不是政府扶貧,財政資金在直接扶貧中往往由于程序的不透明而引發很多消極的后果。合理正確的政策與商業化小額信貸機構的有機結合,是印度小額貸款運作的基本模式。政府不宜直接發放貸款,但是政府可以調動社會資源投入到小額貸款運作之中,在印度,不僅有商業銀行的參與,也有國家政策性銀行的參與,還有社會團體及合作組織的參與,同樣也有民間信貸機構的參與,政府扮演的只是監管職能。
第二,小額貸款用途特定。在印度,小額貸款不僅僅是貸款,更多的是一種綜合性的金融服務,包括存款、貸款及其他風險管理工具等。實際上,小額貸款的定位是改善農村貧困,提供農戶收入,金融機構如何通過金融服務來提供農戶的收入,那么貸款的用途就很重要,正所謂“好鋼要用在刀刃上”。農戶無論是在SHG還是JLG模式中,均需要給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用款計劃與意圖,金融機構通過互助小組或自身去監管貸款的用途是否實現,在監管的過程中充分發揮綜合金融服務的功能。
第三,貸款風險管理機制特殊。任何貸款,對金融機構來說,最重要的是風險的防范。在印度的SHG模式中,互助小組成員之間承擔連帶責任,銀行不直接面對農戶,只面對互助小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金融機構的風險,互助小組是農戶與銀行之間的橋梁。在JLG模式中,雖然金融機構直接面對農民,但是在這種模式中,有很多社會合作組織及社會團體的參加,這些社會合作組織或社會團體對農戶是知根知底的,了解農戶的信用狀況的,在發放貸款之前也需評估風險,而不是盲目發放。
第四,非政府組織在小額貸款中作用明顯。在JLG模式中,非政府組織如合作組織、社會團體可以發放貸款,直接為農戶提供金融服務,在一定程度上分擔了銀行的職能。在SHG模式中,非政府組織也在積極參與,尤其是民間資本控制的金融機構參與貸款服務,這本身也體現了非政府組織在該模式中的作用。而且,這些非政府組織在動員農民方面具有優勢,幫助其培育互助小組及互助小組的制度建設,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使得小額貸款有更多地良性互動。
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的小額貸款起源于20世紀90年代,最初是一些國際金融機構和一些國家非政府組織為了幫助我國的扶貧事業,在扶貧過程中,小額貸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后來我國開始在部分地區進行試點,最后才全面推廣。從整體上說我國農村小額貸款起步較好,但是我們還應該結合我國的國情,在實踐中借鑒印度的一些成功經驗。
正確定位小額貸款的性質。農業小額貸款與政府的扶貧項目是不同的,扶貧項目是一種政府行政行為,而小額貸款則是一種金融服務。作為金融服務,其服務的對象就應該更為廣泛,并不完全是面向窮人,只要是有資金需求的農民都可以享受這種服務,否則就會限制小額貸款的發展。比如,在我國有些地區通過政府行為,農村信用社在扶貧辦的指導下工作,將小額貸款作為一種扶貧措施,發放貸款非常隨意,管理也比較混亂,對貸款人的信用也不予評估,導致了貸款及利息回收率低,造成了信用社不良資產的增大。因此,我們需要參照印度的經驗,在印度不管是“互助小組―銀行”聯結模式還是商業小型信貸機構的聯保模式,都是以市場為導向的,是一種商業性質的貸款業務,不是政府行為,政府扮演的角色是監管,不是干預。
擴大需求層次。我國目前農村整體經濟發展水平顯然已經超越了印度,現在我國推行的小額貸款數額已經不能滿足農民的需要,即使在欠發達的西部省區,農民需求的數額也在增加。印度的“互助小組―銀行”聯結模式貸款額度一般是5萬盧比,約合1萬元人民幣,JLG模式的額度稍微大一些,也不超過2萬人民幣。據清華―匯豐農村金融項目調查組對新疆、河北、甘肅、青海等地的調查情況來看,結果顯示需要3000元以下貸款的農戶僅為20%,3000~10000元的占到36%,10000~25000元的占到20%,25000~50000元占到13%,50000元以上的占到了11%。③從這個調查的情況來看,大多數農戶認為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及農業銀行提供的貸款數額過小,不能滿足農民擴大再生產的需要。所以,小額貸款是多層次的需求,有的農戶是需要解決溫飽問題,有的農戶是需要擴大再生產,有的農戶是需要實行農業產業化,小額信貸需要提供多樣化的金融服務產品,以滿足不同層次的農戶對資金的需求。
吸收民間資本的進入。目前,民間有很多閑置資金,由于傳統農村小額信貸帶有扶貧性質,在這一領域完全被國家所壟斷,而且扶貧性質的小額信貸,本身不太具有獲利性,對社會閑散資本吸引力不大。前些年在山西試點的小額金融信貸公司,其利率可以在同期信用社利率的3倍范圍內浮動,使得民間閑置資本覺得有利可圖,對農民發展生產的資金需求是有幫助的。同時我們應該看到小額商業信貸公司對貸款的信用管理、風險預防、不良資產的管理上有優勢,可以杜絕目前國有金融機構在這方面的缺陷,因此與國有金融機構相比,這些小額信貸公司具有更明確的產權和更合理的管理制度。
建立信用評估機制,加強政府監管。信用機制是否健全,是關系到貸款發放、回收的重要標準,這方面,印度的互助小組的連帶責任就是比較好的借鑒,茅于軾教授曾經在小額貸款的研究中指出,讓鄰里之間互相監督,造成一種外向型的社會壓力,對農村的熟人社會是具有極大約束力的,比財產抵押具有更好的效果。④雖然,小額信貸公司建立了一種運轉較好的擔保制度,但是我們看到農村土地、房屋產權的特殊性質,這種擔保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旦發生糾紛,難以找到執行的法律依據。長久之計,還是建立一種良好的授信機制,確立農民的信用評定等級,這是推行小額貸款長期有序發展的根本辦法。政府在此過程中,需要發揮監管作用,預防金融風險,組織農民學習市場金融知識,指導農民調整生產結構,監督小額貸款的用途,確定定期向銀行報告制度,從而最大限度地建立健全農民的信用機制。
(作者單位:河南牧業經濟學院金融系;本文系河南省政府決策研究招標課題“河南省金融生態環境綜合評價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2014344)
【注釋】
①李慧:“從印度金融機構對農村發展的支持看中國農村金融”,《世界農業》,2013年第8期,第105頁。
②許瑩瑩:“印度小額信貸發展及其對我國的啟示”,西南財經大學2011年碩士學位論文。
一、農村資金互助社面臨的違約風險性質分析
在中國的傳統鄉村社會中,社區內或是家族內存在著較穩定的合作基礎,以共同合作,共同分享為特征,這種基于合作規范的結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一種生產和保險共同體,其運行的基礎是非制度信任。非制度信任既包括私人之間的信任關系,也包括社群信任。社群信任廣泛存在于特定的社會群體之間,社區中的人員相互信任,互不戒備。中國民間的信任一般沿以下路徑拓展:首先是家庭成員之間的信任,然后是宗族(村)信任,鄉親(地緣)信任,朋友圈中的信任,再是正規及非正規組織,如合會、商會、錢莊等組織中的信任。民間自發創新的農村資金互助社,大多產生于一個村莊或幾個村莊之間,社員相互之間熟知,在經濟互助的基礎上發展出資金互助,這種基于私人之間的非制度信任的信用環境有著深厚的社會基礎。
在社區規范中,由于成員的違約成本極高,使農村資金互助社能夠在缺少擔保或擔保不足的情況下運行下去。由于社區信息傳播速度快,基本趨于完全信息市場,社會嵌入性誘發的交易域和社會交換域的關聯度強,鄉村社區主體的聲譽價值高從而使得違約的社會成本高昂。鄉村社區主體因為懼怕其他社區成員將其視為“壞人”而付出巨大的社會成本農業論文,因此從主觀上來講,社區成員會千方百計的避免違約。這種違約成本在很多情況下可以作為擔保和抵押的替代,降低了資金供給與需求雙方因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可以作為農村資金互助社成功運作下去的非制度基礎。由于資金互助社貸款只在社員之間發放,經濟文化的緊密聯系和違約的高成本將使貸款違約率非常低,信息上的優勢和社員的相互信任使其相對于非合作金融機構更能滿足農戶和農村小型企業的需求。
因而在正常情況下,農村資金互助社面臨的違約風險是比較小的,但是農業是弱質產業,受自然因素的影響比較大,如惡劣氣候、病蟲害、疫情等都可能對產量造成嚴重影響,且農產品價格往往呈季節性大幅波動特征,可能對農民預期收入帶來重大影響并減少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由于農業生產收益不穩定又沒有充分的補償機制,一旦發生風險將直接影響農戶還款資金的安全免費論文。此外,農村社會保障比較落后,借款人一旦遭受到意外傷害,在缺乏完善的社會保障的情況下,會喪失還款能力,所以農村資金信用社面臨的違約風險主要來源于由于自然災害和人身意外傷害而帶來的還款能力的喪失。針對這種情況,可引入農村小額信貸保險,鎖定農民生產經營活動的風險和由于遭受人身意外傷害而信用違約的風險,降低其收入來源的不確定性,最大限度的減少農村資金互助社面臨的違約風險。
二、引入農村小額信貸保險的意義
國際上通常把對城鄉低收入家庭或個人提供保費低廉、繳費靈活的小額保險保障的商業保險服務稱為微型保險(Microinsurance),在我國普遍稱為“小額保險”。農村小額信貸保險是近年來在發展中國家受到廣泛重視的創新型保險業務,其主要面向農村低收入群體,采取低費率、廣覆蓋、靈活多樣的組織與銷售形式,旨在減少風險,為低收入農民提供一定經濟保障。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球該類保險已覆蓋不發達國家近8000萬農村人口。作為一種政策性金融扶貧手段,農村小額保險是解決農村貧困人口基本保障問題的有效方式,具有多險種、低價格、面向低收入群體等特點。為幫助廣大農民,特別是低收入農民獲得保險保障,避免因疾病、自然災害和意外傷害致貧,中國保監會已于2008年6月下發相關通知,鼓勵各大保險企業開展農村小額保險新產品的研發工作。目前,小額信貸保險在全國很多地方已經開始實施了,產品品種主要有小額農業和財產保險、小額壽險、小額意外險、小額健康險等,其中小額農業和財產險險種產品已達160多個。對于農村資金互助社和農民來講,引入農村小額保險有很大的積極意義。
(一)農村資金互助社可通過農村小額保險業務降低信貸風險。由于農業產業的弱質性和高風險性,以及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健全,農村資金互助社在實際操作中往往面臨較高成本,缺乏足夠信貸保障手段,使資金互助社面臨的風險較高。引入保險手段,可有效強化貸款的擔保機制,減少其中一些客觀因素造成的貸款損失,雖然正常情況下,農戶貸款違約的可能性并不大,但如果遇上自然災害和借款人疾病、人身意外傷害等情況農業論文,資金互助社就可能面臨較高的信貸違約風險。資金互助社資金主要來源于社員,資金實力有限,因此轉移這種風險對資金互助社的可持續發展有著重大的實際意義。
(二)農戶可在保險和信貸兩方面獲得收益。農村小額保險可以增強農戶的信用,通過發展農村小額保險,可助推農戶小額信貸,從而在農村建立以信貸保險為核心、包括一系列相關保障的保險服務體系,小額保險通過為農戶提供低成本、全方位的保險服務,能有效解決農戶貸款難問題,因為違約風險降低,可減少對農戶貸款利率的上浮幅度,切實降低農戶貸款成本。
(三)有利于探索支農的新方式。發展農村小額保險,助推農戶小額信貸,使保險業參與支農體系,國家財政還可以通過補貼保費這種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方式對發展農業生產實行間接的資金補貼,這都有利于形成金融部門支持農業生產的新方式。
三、農村小額保險與資金互助社相結合的運行模式
當前在農村可將農村資金互助社與農村小額保險結合起來。在具體操作上,目前有的地方是由涉農金融機構提供農戶小額信貸的相關信息,并利用其網點進行保險營銷。資金互助社可借鑒這一做法,在農戶自愿原則基礎上,由保險公司收取一定保費后對農戶還款行為進行擔保,各級財政則對保費給予補貼。在發生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造成農戶出現違約或貸款逾期時,由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以涉農信貸機構作為第一受益人,使農戶小額信貸獲得充分保障手段,減輕涉農資金互助社面臨的經營風險。發展農村小額保險,助推農戶小額信貸必須有有效的實現途徑,這就需要保險公司和農戶的積極參與,此外還需要各級政府部門在政策上予以協調配合。
(一)農村資金互助社應加快業務創新步伐,加大人員培訓力度。在新模式下,農村資金互助社不僅是農戶小額信貸資金的發放者和管理者,還是保險公司與農戶的中間方。資金互助社可向保險公司提供有投保需求的農戶小額信貸信息,并根據不同的需求主體,將農戶貸款需求與投保需求結合起來,提供不同利率與保費標準的信貸產品予以定價銷售;同時,應根據風險定價原則,簡化投保后農戶小額信貸的程序,降低貸款利率,以節約管理成本免費論文。此外,還要充分利用自身網點和人緣等優勢,加大對業務人員的保險知識培訓力度,大力宣傳農村小額保險業務,培育農民的風險防范意識,提高農民選擇和運用保險產品規避風險、獲得貸款的能力。
(二)保險公司應積極發展農村小額保險業務。要加強對農戶小額信貸保險市場的研究,開發符合農業生產特點、能夠滿足農民需求的保險產品,力爭以多樣化的保險品種贏得利潤空間和廣大農村市場。同時,要探索農村小額保險多元化的營銷渠道,深入農村,及時了解農民對保險產品的需求特性農業論文,向廣大農民宣傳并推銷農村小額保險,提高保險的滲透力和覆蓋率。同時,保險公司也要加強營銷體系的創新,加大對涉農保險的宣傳力度,培育農民的風險防范意識,提高農民選擇和運用保險產品規避風險、獲得貸款的能力,力求使農村小額保險成為農民規避市場風險和人身風險的重要風險防范手段。
(三)增強農戶投保的積極性。將農村小額保險與農戶小額信貸相結合,對農戶而言,除支付貸款利息外還要額外增加一定數量的保費支出,部分農戶的投保積極性可能會受影響。具體辦法可通過資金互助社和保險公司的宣傳引導,輔之以實行優惠貸款利率和保費費率,同時提供其他小額財產保險服務,調動農戶投保的積極性。
(四)各級政府應積極加大支持力度。作為支持新農村建設的倡導者,政府應積極為推行農村小額保險與農戶小額信貸相結合的模式創造有利條件。政府部門應按照政策性保險的相關規定,對農村小額保險的保費給予財政專項差額補貼,在稅收上給與優惠措施,減免部分營業稅和所得稅,提高保險公司介入農業保險的積極性。同時,加大對農村地區注入扶貧資金的力度,加強農村信用環境建設,努力改善農戶小額信貸的外部環境。此外,還要加強對涉農信貸機構和保險公司的監管,嚴格規范農戶小額信貸營銷機構的行為,確保農村保險市場的有序發展,以達到增加對農戶保險服務和方便農戶貸款的政策目標。
參考文獻:
[1]何廣文.農村資金互助合作機制及其績效闡釋[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7(4)
[2]溫鐵軍.把合作金融還給農民[J].江蘇農村經濟,2007(6)
[3]段飛.對發展農村資金互助社的幾點思考[J].2010(11)
[4]王曙光.首家農民資金互助合社考試察[J].農村金融,2008(7)
[5]周慧.小額信貸保險初探[J].企業導報,2009(3).
[6]岳靜.對我國農村小額信貸信用風險的探討[J].北方經貿,2008(1).
一、小額信貸及其在我國發展的現實意義
1、小額信貸的概念
小額信貸從國際流行觀點看,是指專向中低收入階層提供小額度的持續的信貸服務活動。通過適當的組織形式和有效管理,以合理的利率向窮人貸款,幫助更多窮人增加收入。在我國,農村小額信貸具體是指基于農戶信譽,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向農戶發放的一種不需要抵押、擔保的貸款。它是在吸收和借鑒國際上小額信貸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
2、我國發展農村小額信貸的現實意義
許多報告都指出,目前我國農村金融的主要問題仍是供給問題,而小額信貸組織可以作為農村金融供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發揮積極作用,并同時擔負著社會扶貧、保障的責任。
(1)發展小額信貸是我國農村金融“借貸輸血”的一劑良藥。農民貸款的低利率、不確定風險都使正規金融機構部門的諸多業務“趨利避害”,轉戰“非農”。同時,正規金融部門的高門檻,也使得廣大農民望門止步。在這種情況下,農村小額信貸依據自身額度小、限期短、分期還款、不需擔保或具有靈活性擔保形式等特點,專門向農村中低收入農民提供貸款,為農村貸款提供了巨大的支持。小額信貸靈活的擔保形式或不需擔保的特點降低了我國農民貸款門檻。
(2)我國農村小額信貸業務肩負著解決好“三農”問題的三大功能。經濟杠桿功能。農村小額信貸業務發展,有利于改善農村貸款難的困境,為地方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同時,農村小額信貸業務的發展又促進了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經營狀況的改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在通過辦理該業務推動縣域以下地方經濟發展的同時,自身也能得到長足發展。政策性支農功能。在我國,小額信貸扶持的主要是社會的弱勢產業,服務對象普遍是社會的弱勢群體,額小面廣量大,管理成本高,很大程度上承擔起黨和政府的政策性支農服務功能,帶有一定的扶貧性質,這也是國有商業銀行紛紛從農村撤走機構的基本原因。社會保障功能。目前在我國的農村小額扶貧貸款、國家助學貸款、下崗工人再就業貸款等社會保障性質的貸款,大多通過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以小額貸款的方式進行發放。在操作上采用“政府+銀行+扶貧組織”的運作模式,小額貸款在一定程度上承擔了扶貧組織的責任。
二、我國農村小額信貸發展的現狀及面臨問題分析
1、基本現狀
(1)放貸主體。在我國,小額信貸的放貸主體有三類:一類是以國際資助為資金來源,以民間或半官半民組織為運作機構的小額信貸試驗項目,包括一些國外扶貧信貸投資和接受國外捐贈,還包括民間自發的借貸融資。其中,民間借款融資一般占地區融資總量的20%-25%之間;第二類是以國家財政資金和扶貧貼息貸款為資金來源,以政府機構和金融機構為運作機構的政策性小額貸款扶貧項目,一般由農業銀行發放。貸款金額在2萬元以內,利率相對較低,期限在1-3年,此類貸款占農村地區小額貸款的8%左右;還有一類是以農村信用社存款和央行再貸款為資金來源,以農信社為運作機構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聯社貸款。貸款額度在萬元以下,期限在一年左右,貸款性質為商業性質。在農村小額貸款比例中占較大比重。依不同地區有不同比例,一般達到30%至40%之間。
(2)發展形勢。我國農村小額信貸總體來說有發展速度快、總體數量大、涉及面廣等特點。為推動農村小額信貸業務的發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陸續出臺了相關小額貸款管理辦法和指導意見,早在2000年前后提出農村信用社要適時開辦農戶小額信用和農戶小額聯保貸款,簡化貸款手續,方便農民借貸。在中央銀行再貸款政策、農村信用環境建設、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等推動下,全面試行并推廣小額信貸活動在2001年以后得到了迅猛發展。據統計,至2007年9月末,全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各項貸款31619億元,其中農業貸款14498億元,分別比2001年增19648億元、10081億元,增幅分別為164%、228%,全國2000多個縣中幾乎所有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都開辦了農村小額信貸業務,在增量貸款中有90%以上是靠小額貸款的增長。最新資料顯示,目前全國農村小額貸款覆蓋面已達32%,在部分經濟欠發達地區小額貸款受益面更高。農村小額貸款有效解決了農村中低收入群體貸款難、融資難問題,成為廣大農民脫貧致富的法寶。
2、我國農村小額信貸的發展的障礙
小額信貸在中國農村的發展雖然獲得成功,但是可持續發展率較低,而可持續發展率的高低,是國際上衡量小額信貸業務發展的一個重要標志。通過歸納總結,我國農村小額信貸業務發展困境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法律體系、相關政策及機制建設等外部條件不完善:第一,關于小額信貸的法律地位問題始終困擾其發展;第二,功能定位不清晰導致發展矛盾重重,只有明確功能定位問題,才能確定小額信貸組織創立管理的主體、資金來源、信貸產品設計、風險監管等一系列問題;第三,保障機制、政策體系不完善加大行業風險。目前農業災害補償制度等政策性扶持和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不同程度上也制約了農村小額信貸的發展。
(2)資金來源和后續資金得不到有效保障:增加農民收入,推動農村農業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而當前農村信貸資金不能實現有效配置,農村資金分流仍然嚴重。正如前文所述,農民貸款難的問題始終不能得到解決,小額信貸在農村的資金支持同樣難以得到保障。
(3)自身特性的限制:小額信貸具有額度小、期限短、分期還款、不需擔保或具有靈活多樣的擔保形式等特點,這些特點,促使它能夠較好較快地適應我國農村的貸款市場,但同時,貸款利率偏低、貸款品種單一、額度小、風險大等一些問題也阻礙了小額信貸的進一步發展。
(4)管理困境:第一,外在金融監管力不從心。有關部門對具體監管方式未做出統一規定,協調小組并非專門的監管組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另外,商業性小額信貸組織的投資人又多為非金融專業人才;農行和政府部門兩者的責任和權利關系不清楚或信息不對稱,也造成了金融監管的困難。第二,商業性小額信貸公司內部治理經驗不足。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是農村小額信貸組織成功并走上可持續發展道路的關鍵,商業性小額信貸組織的組織架構、制度框架在央行指導下已初步建立,但在內部管理授權、職責劃分、激勵約束等方面存在薄弱環節。
三、農村小額信貸組織發展的建議
針對上文所提出的發展中存在的相關問題,要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普遍推廣小額信貸,實現小額信貸組織的可持續發展可采取以下措施。
1、確保資金來源,保證充足的后續資金,是實現我國農村小額信貸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條件
(1)建立全面的小額信貸發放體系,依據不同目標實行不同政策。首先,國家應整合對農村的資金投入,用少量的財政補貼引導社會資金流向農業和農村;其次,中國農業銀行要以全面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綜合性銀行為目標,主要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綜合性金融服務;再次,運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妥善解決信用社的累積虧損和呆壞賬,進一步增強支農能力。
(2)建立多元化融資渠道。多元化的資金來源是商業性小額信貸組織開展經營的基礎。在市場條件成熟或小額信貸組織自身實力足夠強時,可以將其發展成為地區性或社區型商業性金融組織。另外,可以嘗試改變小額信貸組織只貸不存的風險控制模式,在完善金融機構法制環境基礎上放寬農村小額信貸機構吸納存款的限制,確保資金的來源充足。
2、良好的宏觀環境,健全的法律體制、政策保障是實現我國農村小額信貸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外部條件
(1)加強立法,明晰借、貸主體,建立弱勢群體便利融資的法律支撐。國家應該在條件成熟時制定關于小額信貸的法律、法規,運用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國家關于小額信貸的立法首先要依法明確小額信用貸款的發放對象;其次要依法明確承辦小額信貸業務的存款及非存款金融機構,并且在條件成熟的地區組建城、鄉風險投資公司。同時,要依法加大社會信用治理力度,對一切不守信用的行為和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明確功能定位,因地制宜發展政策型或商業型或政策+商業型小額信貸。依據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的現實條件,按照所在地信用社改革模式、金融機構的性質,因地制宜的開展“政策型”小額信貸、“政策、商業結合型”和“商業型”小額信貸,實現政府扶貧和小額信貸經營的分工與協調。依據不同功能定位來確定小額信貸組織創立管理的主體、資金來源、信貸產品設計、風險監管等一系列問題。
(3)建立完善的政策支持體系和風險保障系統。借鑒國際小額信貸的通用做法,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小額信貸風險補償基金,并建立起完善的小額貸款政策保障制度、新型農業保險和農業貸款擔保制度,以增強農民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同時減少信用社在小額信貸上的風險。
(4)創造良好的信用環境。一是加快農村征信體系建設,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二是進一步加強以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創建為主體的“信用工程”建設,提高全社會的誠信意識;三是法院、銀行、政府密切配合,堅決打擊一切形式的逃廢債行為;四是建立有效的監管方式,防范和控制風險的發生。
3、完善、創新組織機制,提高部門管理效率,增強我國農村小額信貸可持續發展的內生活力。
(1)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新農村建設進程的加快,國家對農村小額貸款對象、額度、利率、用途、期限、程序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放寬小額貸款對象、提高小額貸款額度、科學確定小額貸款利率、拓展小額貸款用途、靈活確定小額貸款期限、簡化小額貸款手續,進一步提高貸款便利程度。
(2)提高部門管理效率,重視對組織成員及農民群眾的培訓。加強內部管理:農村小額信貸組織要按照國際慣例,參照業內經驗并結合自身實際,完善內控機制建設,強化整章建制;其次,有關部門應為農村小額信貸組織建立信息監測系統,幫助其對業務潛在的風險做細致的研究,不斷提高風險的識別、評估、控制水平;培訓組織成員,不斷提高組織內金融人才處理業務的能力;最后,農村小額信貸組織要完善激勵機制,科學制定小額貸款發放、管理和收回責任目標及考核獎懲措施,充分調動信貸人員的積極性。通過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避免操作風險,確保健康發展。
四、結束語
關于農村小額信貸建設的內容十分豐富,本文只是在大量閱讀相關文獻的基礎上,著重從其發展意義、發展中的問題及發展建議三個方面構建了分析框架,對如何促進我國農村小額信貸業務可持續發展做了初步的總結和探討。農村小額信貸對發展我國農村金融有積極的意義,擔負著政策支農和發揮經濟效益兩大基本功能。本文基于這一指導思想,希望通過對我國農村小額信貸業務可持續發展的研究,為使其成為解決農村金融困境、促進解決三農問題的戰略支點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1]佘傳奇:我國農村小額信貸發展亟待解決的問題及對策[J].中國農村經濟,2005(3).
[2]杜曉山:我國農村小額信貸的實踐嘗試[J].中國農村經濟,2005(8).
建設現代農業,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任務。而近幾年來,農民收入增長減慢,城鄉收入差距進一步拉大是我們面臨的新問題。云南是一個高原山區省份,全省地勢由西北向東南呈階梯狀逐級下降,海拔高低相差極大,地貌類型多樣,氣候類型復雜,比起國內的其他省份,農業生產的自然條件欠發達。同時又由于經濟政策等多方面原因,使得農業的投入少,農村一直處于不利的地位,農業增效難、農民增收難、農村社會進步慢的問題未能得到有效的解決。要發展農村經濟,就要先增加對農業的投入,改變投資結構,使投入主體、投入渠道以及投入形式更加多元化,不斷完善農村產業投資體系。
一、云南省農業產業投資構成
云南省涉農產業資金來源主要有:政府、金融機構、社會投資等。其中支農財政投入,政府擔負著建設農村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的職責,故應重點投資于那些風險較大、收益期長,對農業發展起著保護和促進作用的大中型項目;銀行等金融機構起到的是調節社會余額資金的作用,因而對農業的貸款主要應用于生產經營用的暫時周轉資金;而社會投資從目前發展的情況來看,由于受多方面的原因,投資額還比較小。
目前,云南省政府對農業的投資,主要有財政預算內安排的支農資金、基本建設資金、專項扶貧資金以及對農民的直接補貼。農業投資中很大一部分是由政府拿出來的,主要用于投資農田的水利建設、農業科技推廣、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起到了維持農業發展外圍環境的作用。2007、2008兩年全省的財政支出總額為1135.22億和1470.24億元,而財政支農支出分別為 127.60億和177.77億[1],農業支出所占財政支出比例分別是11.24%和12.09%,表明財政支農支出的增長速度略加快。
各金融機構對農業的貸款是農業投資中另一個較大的來源。2007和2008兩年,我省金融機構發放的農業貸款分別是444.6億元和747.2億元[1]1,這主要來自國有商業銀行,說明國有商業銀行是金融機構中對農業投資的主體論文格式范文。
農業投資中社會投資目前規模不大、影響范圍較小。農戶投資僅限于種籽、化肥、農機具等方面,由于資本積累額的限制,他們往往沒有能力開辦第二、三產業,故農戶投資對農村產業結構的優化所起作用不大[2]。因而要通過投資結構的變動來影響農村產業結構,主要還要依靠財政支出和銀行農村信貸。
二、云南省農業產業資金來源:
(一)財政投入
財政對農業的投入主要是指政府運用財政政策工具對農業發展提供的資金支持,既包括政府通過財政預算安排的直接用于農業發展的財政資金,如農業基本建設支出、農林水利氣象等部門事業費支出、支援農村生產支出等,也包括政府通過其他渠道安排的間接支持農業發展的財政支出,如各種用于農業的財政補貼支出、農業稅收減免等[3]。財政投入是國家支持農業發展的重要資金來源,財政對農業的有效投入是促進農業經濟發展和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措施之一。歷年省委省政府都將農業作為重點,采取各種投資方式,提高農業產值,增加農民收入。
通過表1我們可以看出,財政對農業的支出保持著不斷增長的趨勢,從1998年的34.66億元上升到2008年的177.77億元,上漲了約5.13倍,其中漲幅最大的為2007年,該年的財政支農資金較上年增長了52.16%。漲幅最小的為2005年,該年的財政支農資金僅比上一年增長了2.23%。從農業支出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看,財政農業支出占整個財政支出的比重在不斷上升,1998年為10.57%,2000年為9.47%,到2003年這一比例降到了8.34%,2004年出現恢復性增長,為10.83%支農財政投入,到2008年為12.09%。但是從另一個方面考慮,農業作為我省的支柱產業,每年的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均小于20%,由此可見,財政對農業的投入力度依舊較小,不能夠適應農業的快速發展。
表1云南省歷年財政總支出與農業支出對比情況
年份
地方財政一般預算
支出(億元)
農業支出
(億元)
農業支出增長
比重(%)
農業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比例(%)
1998
328.00
34.66
2.48
10.57
1999
378.05
36.59
5.57
9.68
2000
414.11
39.20
7.13
9.47
2001
496.43
45.26
15.46
9.12
2002
526.89
46.35
2.41
8.80
2003
587.35
48.99
5.70
8.34
2004
663.64
71.90
46.76
10.83
2005
766.31
73.50
2.23
9.59
2006
893.58
83.86
14.10
9.38
2007
1135.22
127.60
52.16
11.24
2008
1470.24
一、農村信貸需求層次分析綜述
需求跟進型的經濟決定金融理論認為:真實經濟的增長對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產生額外的需求,金融部門為滿足經濟增長需求而跟進的金融服務促進金融發展。即現代金融機構的建立,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形成以及相應金融服務提供的水平和數量是由真實經濟對金融的需求所決定的。因此,金融服務是經濟發展催生的,也體現出金融服務領域的消費者主權。所以現階段農村金融發展水平直接取決于農村經濟發展狀況,農村金融需求對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安排有著重要的影響。要提高農村金融水平,首先要正確認識農村地區的金融的有效需求。【6】
隨著農業經濟的不斷發展,新農村建設的深入推進,農村借貸需求從整體來看呈現出不斷上升的趨勢,史清華對山西745戶農戶的調查發現, 2000年與1996年相比,發生借貸行為的農戶比例由29. 6%上升到40. 7%。朱守銀通過對安徽亳州的217戶農戶的調查也發現,農戶借貸的發生率由1999年的31%上升到2001年的51. 3%,農戶借貸資金規模由1999年的27. 8萬元上升為2001年的69. 7萬元,農戶借貸次數由1999年的1. 57筆/戶上升到2. 05筆/戶。
各地區由于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農村產業結構的差異等原因,農村信貸需求體現出越來越大的差異性和層次性,針對性的農村信貸需求調查在各地展開。在以往的農村信貸需求層次性分析中,普遍采取以信貸需求主體的不同層次分析的基礎。收入是影響信貸需求的主要因素之一金融論文,不同收入水平對信貸的需求規模、條件等都會有所不同。如何廣文、李莉莉(2005)曾將農戶信貸需求的層次性分成貧困農戶、一般種養殖農戶和專業型農戶三個類型。對目前我國農戶的多層次性信貸需求特征進行剖析,進而為信貸產品的開發提供了指南和方向;還有些以行業為標準將主體劃分為按種植業、養殖業、漁業、餐飲及旅游業等分析;此外還有以組織結構標準進行分析的,如將需求層次劃分為農戶、農村經濟聯合體、農村企業、政府機構等主體(楚爾鳴,2007),對各主體的融資次序進行調查分析;以及微觀主體構成按規模和特點可分為下列五個層次:地方骨干型企業包括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一般民、私營企業;專業經濟合作組織;專業戶、種養大戶和普通農戶。由于上述經濟主體的所有權、經營規模、產品及運行模式不同,在經營活動中具有各自的特點,對金融服務的需求個性明顯,層次性強烈。另外根據農戶的貧富狀況又可以分為貧困戶、溫飽型農戶和市場型農戶。不同層次經營者對金融需求的形式、特征和滿足金融需求的手段與要求是不一樣的。(人民銀行鹽城市中心支行課題組,2008)。主體的層次性對應著需求層次性,在數量、方式、時間上也有著明顯的特征,因此,基于主體層次性的分析是目前主要的分析方法。基于資金用途或信貸需求動機的分析中,王雨舟(2004)將農村信貸需求層次從資金用途上劃分為生產性信貸需求、消費性信貸需求、農業綜合開發性信貸需求等。生產性信貸需求主要包括農業生產向規模化、專業化、多元化和產業化發展而產生的金融需求;消費性信貸需求主要是農戶因修建房屋、醫療看病、婚喪嫁娶、子女教育而產生的信貸需求;農業綜合開發性信貸需求主要是農村扶貧、農業綜合開發、農村基礎設施和小城鎮建設而產生的信貸需求。周立(2004)以同一區域的農村內部為出發點,認為同一區域的農戶之間對金融需求也存在差異。
與基于需求主體的層次分析不同,基于需求動機的層次分析其觀點在于對信貸的需求是為了滿足某種目的,基于目的性考察信貸的需求進而設計信貸的供給模式將更有利于提高信貸供給效率,提高信貸的有效供給。此外由于不同類型的需求主體在需求動機上往往有交叉重疊,基于需求動機的考察可以避免不同需求主體的相同動機分析。立足于需求動機,結合需求主體的層次性,全面把握農村信貸需求特征,從而為農戶信貸產品開發和服務拓展提供更好的理論指導。
二、馬斯洛需求理論在農村信貸需求層次性分析中的適用性
1、馬斯洛需求理論的介紹
亞伯拉罕.H.馬斯洛(Abraham.h.maslow)提出的需求層次理論研究表明,人有一系列復雜的需要,按其優先次序可以排成梯式的五個層次:①生理需求。包括對食物,水,空氣和住房的需求等,它們是人們最基本的需求。②安全需求。是指對于安全穩定,無憂慮和一個有結構的,有序的環境的需求。一般表現在安全的工作條件,公正和明確的規章、規定、工作保證,輕松自在的工作環境,退休和保險計劃等。③歸屬需求。是指對社會交往、感情、愛情、友誼的需求,包括在工作中的交往、協作等機會和發展新的社會關系的機會等。④尊重需求。是指人們需要從別人那里得到尊重,也需求自尊,包括獲得能產生成就感和責任感的機會。⑤自我實現需求。指一種最充分地發展個人的真正潛力,以一種最高程度的個人方式表現個人的技能、才干和情緒的愿望。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包括四點基本假設:(1)已經滿足的需求不再是激勵因素。人們總是在力圖滿足某種需求,一旦一種需求得到滿足,就會有另一種需要取而代之;(2)大多數人的需要結構很復雜,無論何時都有許多需求影響行為;(3)一般來說,只有在較低層次的需求得到滿足之后,較高層次的需求才會有足夠的活力驅動行為;(4)滿足較高層次需求的途徑多于滿足較低層次需求的途徑。【2】
2、馬斯洛需求理論在農村信貸需求層次分析中的適用性
馬斯洛理論認為金融論文,人在不同的階段需求會有所不同,體現一個由低層次需求到高層次需求的漸進過程,也是一個從物質需求到精神需求的漸進過程。該理論比較客觀、準確地揭示了人類需要產生的客觀規律,被廣泛用于各行各業。同樣在農村信貸需求中也適用。
農村信貸需求主要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產品需求、服務需求以及關系需求。產品需求是信貸需求中的最基本的需求,主要包括信貸規模、信貸條件以及信貸渠道等方面。信貸市場作為一個特殊商品的市場,產品的需求是最主要的需求;服務需求是高一級層次的需求,包括服務環境、服務態度、服務獲得的便利性等方面。但由于信貸市場的特殊性,也往往會與產品需求相結合;關系需求則應被看做是信貸需求中最高層次的需求,客戶在購買了稱心如意的產品、享受了舒適的服務基礎上,如果能同時擴大社會關系網,獲得穩定的關系,將能夠獲得最大的滿足感。因為“關系”對一個客戶的價值在于獲得社會的信任、尊重、認同,是一種情感上的滿足感。信貸需求中的關系需求則是指客戶通過信貸需求獲得穩定的關系,獲得最大程度的社會認同感和自我滿足感。
在農村信貸需求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產品需求也可以利用馬斯洛需求層次分析法來進行分析。農村信貸的需求主體主要有農戶和企業組成,根據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金融論文,將需求層次劃分為金字塔式的3個層次:生存性信貸需求、發展性信貸需求以及特殊性信貸需求。由于兩大主體有所不同,我們分別來進行分析。對于農戶而言可將改善住房條件、傳統農業需求作為生存性需求;將子女教育需求、生產經營需求作為發展性需求;將看病、婚喪等其他需求作為特殊性需求。【3】對于企業而言,結合企業成長周期理論,可將企業有效信貸需求動機劃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的生存性需求,如交易需求,主要存在于發育期和成長初期。第二層次的發展性需求,如企業擴張,主要存在于高速成長期和成熟期。第三層次的特殊性需求,如投資需求,屬較高層次需求,是個性化需求,大多存在于成熟期企業。【4】
基于需求層次理論的農村信貸需求分析以各階段需求動機的不同,進而需求特征的差異對各階段的需求進行深入分析,由于信貸提供目的就是為了滿足信貸需求,形成信貸有效供給金融論文,因此在對不同層次信貸需求把握的基礎上設計的信貸供給模式,無論是從規模大小、用途以及信貸條件等方面都更能適應農村對信貸的需求。如針對農村多元化的信貸需求,金融機構可對信貸產品進行分級,形成不同種類的信貸產品體系,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農村經濟發展的需求層次不同,分級為生存性信貸、發展性信以及特殊性信貸3級,以此形成能夠適應不同需求特點的信貸產品體系,實施不同級別的準入門檻、信貸流程、風險控制、管理制度等,使信貸支持區別對待、有的放矢,從而不同的農村信貸需求均能獲得滿足。
三、結論
農村信貸市場存在 “三層重疊邏輯”的典型特征:第一層是農村經濟弱質低效、分散閉塞的特征,它是農村經濟中最基本的決定力量;第二層是農村信貸供給,它基于農村經濟的特征,從而也就決定了它的主體結構和政策取向,正是由于農村信貸供給是基于農村經濟特征而不是基于農村信貸需求,從而產生了諸多難以調解的矛盾;第三層是農村信貸需求金融論文,它基于農村信貸供給,供給什么就只能需求什么,正是由于這種需求是基于供給而不是基于農村經濟發展,從而產生供給抑制型供需缺口和非均衡就是必然的。【11】
因此,如果能夠基于農村經濟發展來分析農村信貸需求,金融機構的信貸供給基于農村信貸需求,利用農村信貸的有效供給來服務于農村經濟發展,則可以進入經濟與金融良性互動與循環。而在此過程中,農村信貸需求的分析起到重要作用,立足于農村經濟發展特點,針對農村信貸需求的層次性特征,需求層次分析理論為農村信貸需求分析提供了一個新的切入點。
參考文獻:
1.人民銀行鹽城市中心支行課題組.構建和諧農村金融研究:需求層次性及路徑選擇[J].金融縱橫.2008.6.(11-16)
2.王汝志.人身保險需求---基于Abraham.h.maslow需求層次理論的實證分析[J].浙江金融.2007.09.(48-49)
3.肖新軍.基于需求角度的農村信貸供給體系重構[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8.11.(60-63)
4.刁欽義.山東中小企業有效信貸需求差異性分析及對策研究[J].金融發展研究.2008.11.(11-14)
5.龔大宇,朱秋蓮.淺論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在金融業管理中的導入[J].湖南教育學院學報.1999.12.(52-57)
6.俞建雄,林振東.我國農村金融需求的有效性和層次性分析[J].閩西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6.03.(58-82)
7.楊偉坤,王立杰.河北省農戶小額信貸需求實證研究---基于河北省農村地區的調查分析[J].財政研究.2009.12.(58-63)
8.曹鄧,季鈺.論我國農戶小額信貸需求的層次性[J].價格月刊.2007.08.(36-39)
9.劉衛鋒.農村信貸需求與農村金融改革創新[J].湘潭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01.(66-69)
10.王雨舟.農村信貸供給與資金需求的差異性及整合建議[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4.12(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