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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學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3-14 15:23:33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商法學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商法學論文

篇1

當前,我國的高等職業教育發展迅速。但是,高職法律專業的現狀卻令人堪憂。據(2009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2008年高職高專法律類畢業生就業率為75%,在所有高職專業中排名倒數第一,工作與專業對口率為29%,排名倒數第一。法學專業就業難,有社會大環境的因素,但是學校在人才培養方面,沒有體現職業教育的特色,難以適應社會對高職法律人才的要求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高職法律教育必須結合自身特點找準專業定位,切實強化實踐環節教學,提升其適應社會需求的能力。商法是法律專業的主干課程,商法教學改革是法律專業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結合自己的商法教學實踐,談一談商法的職業化教學問題。

一、高職商法教學存在的問題

首先,高職法律專業以培養具有法律實際運用能力的實用型人才為目標高職商法教學與本科商法教學應當體現出差異性,如果說法學本科應偏重學術教育還是職業教育尚存爭議,對于高職法律專業是職業教育應當沒有異議。培養目標上的差異必然導致教學內容、教學方法上,教科書選擇等方面的差異。但實踐中,高職商法教學成了本科商法教學的縮編版,除內容簡單點,課時少了點外,沒有體現出職業教育的特色。多數學校在教學過程中以講解法律條文、法學理論為主,缺乏與實踐的銜接。學生只重視法學理論的掌握,卻不知在實踐中如何利用這些理論知識,面對個案不知如何著手。而案例教學,小組討論,模擬法庭、法律實訓側成了形式主義走過場,不是在課時上保障不了,就是資金保障不到位,導致教學效果低下。

其次,商法是一門與金融學、經濟學、管理學等密切相關的學科,又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商法的實踐化教學操作起來并非易事,它要求教師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多元化的知識背景。而現在高職法學教師隊伍基本是理論型的而且從發展趨勢看,越來越朝清一色的理論型、研究型發展,這不利于職業教育的發展。教師因為所學專業的局限缺乏對法律之外的經濟專業知識的了解,另一方面沒有律師、法官、公司業務等實務經驗,教學內容與實踐脫節,難以對學生進行職業技能訓練。

再次,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具有扎實的民商法專業理論知識的應用型法律人才在法律人才中的需求比例將越來越大,民商法是有利于學生就業的課程。因此在高職院校應當確立民商法學在教學中的基礎性地位,加大課程比重。但目前的實際情況并非如此。在高職院校,往往重視理論課的開設而輕視應用部門法課程的開設,在部門法課程中,民商法課程所占比重并不大。以我院為例,商法課程為64學時,內容包括商法總論、公司法、破產法、票據法、保險法,內容多,時間緊。教師在教學中講述原理和條文后,往往沒有時間進行實際操作技巧的訓練。

最后,是關于商法教材建設的問題。雖然一些學院根據高職教育的特點編寫了一些教材,但是這些教材或多或少有一些摘抄本科教材的痕跡,教材的內容根本不能突出高職的特點,適應不了市場的需求,跟不上法制發展的步伐。另外,隨著經濟的發展,商法的重心也發生轉變,從貿易法轉到企業法再轉到金融法。公司融資、并購、金融衍生工具的膨脹、電子商務等都成為商法的新課題。與此同時,傳統的票據制度已隨著交易電子化的發展而萎縮,在商法體系中的地位在逐步下降,為適應這種變化,高職商法課程在教材上應體現出來。目前的情況是,教材老化,授課重點不突出,直接影響了教學的效果。

二、高職商法教學改革的建議

商法教學改革應體現出思想性、知識性和實踐性,其實際運用不僅有助于學生學習任務的完成,并且應當有助于學生在學習期間形成對未來工作至關重要的學習能力、理解能力和實踐能力,為了實現這一目標,筆者認為應著力做好以下幾點。

(一)改善商法教學隊伍的知識結構

調整教師隊伍知識結構。高職法律專業培養的是技能型人才,而培養這樣的學生需要有既懂理論又會實務的法學教師隊伍。因此,要使法學職業教育適應這樣的教育目標,就必須改造現行的法學教師隊伍。因此,要加強教師培訓,與其他院校進行交流、合作、學習。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的商法課程是全國唯一的商法國家級精品課,江西財經大學的商業法律網絡模擬課程十分新穎,都值得我們學習借鑒。同時我們要與其他高職法律院校合作,共同探索高職法律教育的發展路徑。鼓勵教師參加社會實踐,允許教師適度兼職,從目前我國的國情看,主要是兼職律師,從發展趨勢看也可兼職法官、檢察官。筆者主張有條件的學校可以培訓一批專職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類似理工科的實驗教師,專門帶領、指導學生從事法律實務模擬訓練。除此而外,還可聘請優秀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擔任兼職教師。

(二)大力加強教材建設

促進教學內容不斷豐富與更新,教學內容要涉及學術前沿,如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引起的法律問題,電子商務,法律全球化等問題。要鼓勵教材不斷更新,強化教材對實踐法律運用技巧的講解。推出更多、更適用的商法案例教材。關于教材編撰的問題,雖然目前統編和自編的商法教材數量很大,但是,深入反映商法實踐中的問題、信息量大、視野開闊、適合高職教學的教材卻為數很少。筆者主張高職院校商法教師應當與司法實踐部門合作編撰適合高職教學的經典化教材。推出符合職業化教育需求的特色教材,除傳統的基本概念說明、主要學說梳理外,特別需要突出判解研究的說理、示范功能,以及重大實務問題的指引和動態研究。

(三)改進教學方法

變教師講、學生聽這種單向的教學方法為教師學生交互式教學方法,應提倡提出問題,由學生自己解決問題,鼓勵學生發表不同的見解,進而改善學習態度,學會自主發展,提高實際能力。課堂講授要從純理論的講授方法向理論結合實際的講授方法轉變。商法教學中應當吸收實踐性的內容,商法教師應當注意收集分析司法實踐中具有新穎性、典型性、可議性的商法案例的裁判規則,把這些典型案例運用到商法教學中去。案例教學法的目標,不僅是使學生通過對案例的討論所得結論來深化對理論知識的理解,更重要的是使學生感受獲得這些法律知識的過程,體驗法律職業的思維方法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具體運用,從而獲得職業技能方面的發展。改進教學手段,教學手段的現代化不僅是解決學時少課時緊的方式之一,更是提高教學質量,培養學生能力的重要途徑。法學的內容包羅萬象,要加強高職法學教學的趣味性和吸引力。同時要充分運用各種教學媒體和教學手段、如幻燈、投影錄像、計算機教學軟件等,這將會大大提高課程的教學質量。超級秘書網

(四)進行商法課程設置改革,提高商法地位

目前看來,商法課程所占課時仍然偏少,急需加強。筆者認為應當把商法分為三門課,商法一(總論、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商法二(證口法、票據法),商法三(破產法、保險法)。每門課48學時,都是必修課,二年級第一學期開設商法一,第二學期開設商法二和商法三,這樣可以把商法各部分講透,也有充裕的時間進行案例教學。除此以外,還應當在三年級開設金融法選修課,內容包括信托法、期貨法、電子商務法、銀行法等內容,以適應商法發展和創新的實際需求。還應當鼓勵開設實踐性、技術性強的法律運用課程,如律師訴訟技巧、商務法律實用非訟處理、談判技巧等課程。

篇2

目前,我國英語界積極提倡高校英語專業從單科經濟式人才培養模式向著寬口徑、應用型、復合型的方向發展,商務英語教學改革面臨新形勢下的巨大挑戰,這就要求我們必須以科學的理論來指導,采用新型的培養模式和教學手段,提高教學效率,培養出具有較高綜合素質和能力的商務英語人才。商務英語(EBP:EnglishforBusinessPurpose)作為ESP(EnglishforSpecialPurpose)的一個分支是區別于普通英語語言教學的。本文根據實際教學實踐并結合商務英語的特點談一談案例教學法和任務教學法結合的必要性。

一、商務英語課程的內容特點及教學方法商務英語是專門用途英語(ESP)的一個分支,而且也是目前專門用途英語中運用最廣泛、發展最迅速的領域。顧名思義,它包含英語和商務兩個方面,所以經貿英語、金融英語、營銷英語、國際商務英語、外貿函電、外貿實務、商務談判等為該專業方向的主要課程。商務英語類課程最大的特點是英語語言技能與商務專業知識(經濟學,營銷學,會計學,金融學,管理學,商法學等)的密切結合,這一特殊性決定了教師在教學中既要注重對學生英語語言能力(聽、說、讀、寫、譯)的培養,同時還應不斷強化學生的商務專業技能。這就嚴格要求教師除了具備較高的語言素養和扎實的國際商務專業知識以外,還應具備熟練運用現代教學手段的能力。因此,在商務英語的教學中必須注重專業英語技能及商務知識的培養。而我們的學生是在校生,談不上有任何實際經驗,只是簡單從書本或雜志等途徑掌握部分理論性商務知識,不可能形成完整的知識結構,更不能很好地實際運用。從英語專業技能來看,他們都可以很好掌握如英語語法、閱讀、詞匯等,但對于真實世界的工作狀況知之甚少,更不會如何將英語語言技能和商務專業知識相結合。原有的英語專業教學體制只是強調語言技能的培養,所以傳統的以教師講授為主的教學法無法使學生的語言能力和商務知識相結合,效果也并不明顯。商務英語教學應該讓語言能力教學為輔助手段,讓商務信息的交流作為主要目標。于是,我們迫切需要找到一種行之有效的教學方法。

二、任務教學法和案例教學法的特點和結合的必要性

1.任務教學法。任務就是人們在日常生活、工作、娛樂活動中所從事的各種各樣有目的的活動。任務型語言教學的核心思想是要模擬人們在社會學校生活中運用語言所從事的各類活動,把語言與學習者在今后日常生活中的應用結合起來。任務型教學把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所做的事情細分為若干非常具體的“任務”,并把培養學生具備完成這些任務的能力作為教學目標。任務型課堂教學模式是將英語的教學目標整合到一個或多個具體的活動任務當中,使學生在使用英語完成任務的同時,不知不覺學會英語,培養學生運用英語的能力。其實質是:英語課堂教學應具有“變化性互動”的各種活動,即“任務”。學生在完成任務的過程中進行對話性互動,進而產生語言習得。如果從認知心理學來解釋,學生英語學習和習得的過程一方面是學生通過完成任務不斷地將所學的知識進行內化的過程,另一方面是學生在完成任務的過程中不斷地將所學過的知識表現出來的外顯過程,而學生的主體性正是通過內化與外顯的無數次交替而逐步形成、發展和完善的。這種教學模式充分體現學生的主體性,是有效改變以往以教師講授為主、學生極少有機會使用目標語進行交際的教學現狀的最佳途徑之一。

2.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主要是對具有一定真實性、實踐性和針對性的典型事例、實例或個案分析通過分析、辯論、演繹、推斷、歸納和總結,以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的一種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法是一種致力于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的面向未來的教學模式。在案例教學中,學生作為教學活動的主體,在討論過程中常能獲得愉悅的心理體驗,師生互動、生生互動所形成的是一種自主學習、合作學習、研究性學習和探索性學習的開放型的學習氛圍。與傳統的以教師為主導的教學法相比,案例教學法有很多優勢,如在改革傳統教學觀念、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促使學生學會學習等方面都有獨到之處。案例教學法具有高度的擬真性、靈活的啟發性、鮮明的針對性等特點。

3.二者結合的必要性。任務型教學法與傳統的英語教學法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任務型教學開始就呈現任務,以學生在任務的驅動下用語言做事;二是為了完成各項學習任務,學生的活動將以意義為中心,盡力調動各種語言資源進行意義構建,以達到解決某個實際問題;三是任務型教學具有目的性、過程性、綜合性和思維的挑戰性等特點,有效地培養學生語言綜合能力。任務型教學法模式,要求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通過“做中學,學中做”全面發展。綜合運用語言能力,以任務為教學策略基礎,強調從運用語言的任務入手進行教學,讓學生完成一項事實的任務進行學習,從而培養學生運用語言的能力。案例教學法與講授法等傳統教學法的不同之處在于:第一,教學材料不同。

傳統教學方法使用的是教科書。教科書是對某一學科基礎知識的系統化的理論闡述,并按照知識的內在聯系來編排。案例教學法則主要使用的是案例材料。案例不是對理論的系統闡述,而是對一個真實情景的描述,這個情景中包含一定的思考題,并要求學生思考、分析、消化吸收。可以說,案例是適應特定的教學目的而編寫的。第二,教學過程不同。傳統教學方法的教學過程主要是教師對知識的系統講授,這種結構式教學通常要求教師的講授力求條理清楚、層次分明、概念準確、邏輯嚴密,而學生則被動地接受知識。而案例教學的過程則主要不是教師講授,而是學生之間的討論和辯論。第三,教學目的不同。傳統教學方法的目的主要是向學生傳授知識。案例法教學的目的主要是培養學生的能力,包括分析技巧、進行辯論和批判性思維的能力、群體與人際協調技巧和溝通能力等。此外,由于將學生置于一種接近現實的情景之中,還能使學生積累一些將來用得上的經驗。從哈佛案例教學模式中可以看出,案例教學把培養能力放在比獲得知識更重要的位置,學生在學校獲得的知識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過時,而針對實際情況學習的能力則能終身受益。所以,案例教學法可以使學生對于實際的案例進行分析,任務型教學可以使學生積極投入到討論中,充分發揮其社會構建主義學習理論中的自律、自我、自信、自主、自擇和互動,有機地融合商務目標任務和英語語用能力訓練,從而能夠有效提高學生的綜合商務運用能力。

4.任務型-案例型教學法的模式。任務型-案例型教學由以下三個部分組成:(1)任務型-案例型的目標(goals)。指通過讓學生完成某一項任務而希望達到的目的。任務的目標可以是培養學生說英語的自信心。案例的目標是解決與課程內容相關的實際問題。在這個環節,教師要設定兩個學習目標并認清二者的關系,不能顧此失彼。(2)構成任務型-案例型內容的輸入材料(input)。輸入案例材料必須具有真實性,應以現實商務實踐中的真實典型案例分析為目的,使學生在一種自然、真實、或模擬真實的情景中體會語言,運用商務知識.從而該學習不應局限于教材。(3)基于這些材料而設計的各項活動(activities)。任務型-案例型的教學設計由簡到繁,由易到難,前后相連,層層深入,形式由初級到高級任務,再由高級任務涵蓋初級任務的循環.并由數個微案例任務(mint-task)構成一串“任務鏈”。在語言技能方面,遵循先輸入后輸出原則,使教學階梯式層層推進。任務型教學充分體現了以學生為主體,以人的發展為本的教育理念。它根據不同層次學生的水平,創造出不同的任務化活動,讓學生通過與學習伙伴合作、協商去完成案例分析任務。學習過程充滿了反思、頓悟和自醒,從而最大限度地調動學生的內因,提高他們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發展他們的認識策略,培養他們與人共處的合作精神和參與意識,并在完成任務中體驗成功的喜悅,獲得成就感,實現自我價值。運用任務型-案例型教學法組織教學,強化了語言交際應用的過程,充分體現了語言的交際本質。

5.任務型-案例型教學過程中應注意的的問題。從任務型教學法來看,它要求學生運用所學語言完成具體任務、并強調學生的主動參與,它強調交際的過程和語言的功能,注重發展學生的學習策略,因而有利于提高學生的創新精神和語言運用能力。當然,任務型教學存在一些不完備的地方,比如任務的選擇并有進行需求分析,任務的等級評定也是任意的,并且任何形式中心的活動在語言教學中都受到排斥,學生以對子或小組的形式來完成任務,教師在其間不直接指導都有待進一步探討和研究。從案例型教學法來看,我國高校教育體制有別于國外發達國家,多數高校為規范和量化教學過程所強制采用的教學大綱及試卷庫雙重衡量和制約機制,仍是一種應試教育模式。案例教學對案例質量的要求較高,與之相對應的卻是案例庫資源供應不足,質量低劣。許多高校盡管重視案例教學的應用,但是在案例的搜集、整理上卻相當滯后,大多采用國外移植的案例,這種案例因不大適合國情,難以使學習者產生身臨其境的親切感和真實感。有些案例直接采自報紙、雜志或傳記文學中的內容,缺乏應有的規范和針對性。這些問題不解決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案例教學的開展。大量的課前準備工作制約案例教學的開展,案例教學的案例需貼近社會,來源于現實生活,這需要巨大的人力、物力、時間、經費的投入,使許多教師望而卻步,找些過時或典型性不強的案例來湊數或干脆遠離案例教學。有些教師對案例教學的認識存在錯誤。

另外,有教師認為,案例教學法就是舉例教學法。其實,二者雖然都要引用實例,卻有很大不同。案例在案例教學中占據中心地位,教學任務都是借助案例來展開的,而舉例在一般教學活動中則處于次要的地位。案例是組織學生進行自我學習、鍛煉能力的一種手段,舉例則是輔助教師說明問題的一種手段。當然,這并不排除舉例也可以使學生鍛煉能力、發展智力。最后,案例教學與舉例說明的指導思想不同。案例教學重點在調動學習者的學習主動性,而舉例說明一般以說明問題為目的。對案例教學法的誤認致使許多教師停滯不前而心態安然。

綜上所述,在實際的商務英語教學中,由于教學方法仍然有待研究,所以商務英語教師必須處理好與其他教學法的關系,以任務型教學為主線,并且提高典型案例的使用效果,充分發揮二者的優勢,提高教學質量。通過任務型-案例型教學法,英語語言能力和商務實踐能力都可以得以提高。但是要想完善該教學法,必須針對各門課程和學生的實際接受能力而稍作調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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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TonyDudley-Evans&MaggieJoSt.John.DevelopmentsinEnglishforSpecificPurposes[M].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8.

篇3

1公共課

公共課也稱為公共基礎課或必修課,指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中學習任何專業的學生都必須學習的課程。高等學校的公共課,主要有政治理論課、德育課、外語課、體育課、生產勞動和軍事訓練等。我校在這些課程中和經濟法有關聯關系的課程有公共基礎課必修課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公共基礎課選修課社會法制。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一般在第一學年第一學期開設,三個學分,以考查課形式考查。而社會法制一般在第二學年第四學期開設,兩個學分,以考查課形式考查。

2專業課

專業課是指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中學習某一專業的學生修習的專業知識與專門技能的課程。我校開設的專業課中和法學相關的專業基礎課有經濟法基礎(經濟、管理類專業)、稅法(會計類專業)、廣告法(廣告類專業)、建筑工程法規(建工類專業)、旅游法規(旅游類專業),專業必修課有廣播電視法規(廣播電視編導類專業)、學前教育政策法規(學前教育類專業)。這些課程不同學院不同專業根據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開設時間、課時要求與考查形式不盡相同。

3實踐課

實踐課是指在教師的指導下,由學生自主進行的綜合性學習活動,是基于學生經驗,密切聯系學生的生活和社會實際,體現對知識綜合應用的學習活動。一般法學專業的實踐課為到法院實習,或組織模擬法庭等。由于我校暫時未開設法學專業,其他專業和法學相關性不是很強,所以暫時沒有法學類的實踐課。

(二)山西工商學院經濟法課程開設情況

1商學院

我校商學院開設經濟法課程的共有三個專業:工商管理專業、市場營銷專業及人力資源專業。其中工商管理專業在第三學年第六學期開設經濟法,周三課時,共計48課時,以考查課形式考查。市場營銷專業在第三學年第五學期開設經濟法,周三課時,共計48課時,以考試課形式考查。人力資源專業在第三學年第五學期開設經濟法,周三課時,共計48課時,也以考試課形式考查。

2會計學院

我校會計學院會計專業的三個方向:會計實務方向、會計應用理論方向、注冊會計方向均在第二學年第三學期開設經濟法這門課程,也均為三課時,共計48課時,以考查課形式考查。

3金融學院

我校金融學院財務管理專業與金融工程專業是在第二學年第三學期開設經濟法這門課程,周三課時,共計48課時,以考查課形式考查。

4建筑工程學院

我校建筑工程學院工程造價是在第一學年第一學期開設經濟法,二課時,共計32課時,以考查課形式考查。

5旅游與酒店管理學院

我校旅游與酒店管理學院旅游管理專業本科層次沒有開設經濟法,酒店管理專業專科層次在第二學年第四學期開設了經濟法課程,周三課時,共計48課時,以考試課形式考查。

6通才教學部

通才教育也稱通識教育或博雅教育,起源于亞里士多德提出的自由教育,旨在培養知識廣博、目光遠大、具有良好道德品質的高素質人才。我院牛三平院長在研究美國通才教育的基礎上,走訪了許多企業,了解其用人要求,掌握了市場迫切需要高級管理人才的信息并結合學校教學改革的需要,于1996年在我院開辦了首屆通才班,實施通才教育。我院通才教育是在四年一貫制的通識教育的基礎上,配合準軍事化的學生管理,完成專業教育,使學生掌握系統的、具有普遍意義的、啟發意義的知識結構,并得以內化,造就良好的人文、科學和道德素養,養成正確的學習方法、科學的思維方式和良好的行為習慣,并終身受益。我校通才教育部開設經濟法課程的目前有工商管理專業和財務管理專業,其中工商管理專業在第三學年第五學期開設經濟法,三課時,共計48課時,以考試課形式考查;財務管理專業第三學年第五學期開設,三課時,共計48課時,以考查課形式考查。

二、山西工商學院經濟法課程開設存在的問題

筆者在我校擔任經濟法專職教師將近三年,為各專業本專科承擔了六學期經濟法教學任務,在教學經驗中總結經濟法課程開設存在的如下問題。

(一)學生法學基礎薄弱

我校學生法學基礎較差,原因有兩方面。第一,我校屬于二本C類學校,所招學生學習基礎和其他本科院校相比略有差距,尤其是初、高中應掌握的政治等學科里涉及法學的知識學生掌握情況差強人意。第二,按照我國相關規定,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非法學專業不再開設法律基礎等公共基礎課,而將法學基礎與思想道德修養課合并,統一開設。這樣一來學生在開設經濟法課程之前接觸法學的機會又大大減少,再加之我校的思想道德基礎與法律修養課程往往由思政方向老師授,導致在學習的過程中法學基礎知識學不透,甚至一帶而過。這就導致在以后開設經濟法課程時,學生該掌握的法學知識沒有掌握,難以和經濟法課程形成有效的銜接。

(二)課程安排不甚合理

經濟法按照我校人才培養方案的規定,屬于專業基礎課一類。專業基礎課,顧名思義,為專業課的開設奠定基礎之課,但是我校不同學院不同專業開設經濟法課程時間和課時以及考查課程的方式卻存在諸多不合理之處。比如,商學院在第三學年第五學期甚至是第六學期才開設經濟法這門課程,此時已經到了學生系統學習專業課的時候,不再開設經濟法為時已晚。大部分學院經濟法課程為周三課時,共計48課時,而經濟法涵蓋內容又較多,課時量難以滿足課程設置的需求。大部分學院經濟法課程為考查課,作為非法學專業的學生,多法學課程本就不是十分重視,再加上為考查課,學習的時候難免會產生不重視課程的心理。從這三方面而言,經濟法課程的開設難以實現其教學目的。

(三)教材質量參差不齊

目前,針對二本C類學校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教材質量參差不齊,有的經濟法教材甚至為非法學專業教師編寫,針對不同專業,經濟法教材內容也沒有大的區別。比如,商學院工商管理專業應偏重于公司法,市場營銷專業應側重合同法,金融專業應側重于金融法、銀行法等方向,而目前經濟法教材還沒有如此細的分類,而要求經濟法教材也難以涵蓋所有法學知識,這就導致在教學過程中,因為教材質量欠佳,經濟法課程的開設和各專業的需求貼合度不高。

(四)實踐教學較難開展

我校是一所新型的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目標的本科院校,在教學中非常注重實踐教學。但是由于我校目前并沒有法學院,開設經濟法課程的均為非法學的專業,由于沒有系統的接受過法學教育,開展法學類的實踐教學比較困難。目前針對經濟法的實踐教學只能停留在案例討論的初級階段,但由于合班授課人數往往在100人左右,案例討論的效果也不是很理想。

三、山西工商學院經濟法課程改革建議

(一)加強基礎法學學習力度,為經濟法開設奠定基礎

目前,全國高校普遍只開設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一門涉及到法學的公共基礎課,額外增加法學基礎課課時量不是很現實,但是建議我校在開設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課程的時候選擇有法學專業,特別是有經濟法教學經驗的教師承擔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課程中法律基礎的部分,為經濟法將來的學習打下良好的基礎。

(二)統一經濟法課程的安排,為專業課學習做好鋪墊

目前,我校本科層次的專業經濟法課時基本為周三課時,針對經濟法內容較多的實際情況,周三課時(總課時48)難以滿足經濟法課程教學需求,建議學校本科層次的經濟法課程增至周四課時(總課時64),且將考查形式統一為考試形式。并且建議全校統一經濟法課程的開設時間,專科層次的經濟法課程安排在第一學年第二學期開設,本科層次經濟法課程安排在第二學年第一學期,這段時期學生學習積極性較高,對于專業基礎課而言也能較好實現其開設目的,為專業課的開設做好鋪墊,并且有利于協調教師課時量的問題,不會出現一學期課多一學期沒課帶的情況。

(三)嚴格把好專業教材質量關,為課程的學習保駕護航

目前,針對二本C類院校的專業教材質量差強人意,教學在選擇教材方面比較頭疼。經濟法教材的選擇問題更加突出,法學專業經濟法教材體系嚴謹內容充實,但選擇法學專業類經濟法教材對于非法學專業學生而言難度偏大,而一些非法學類專業的經濟法教材質量參差不齊,有的體系不嚴謹,有的內容混亂,有的法條滯后,并且不同專業重點不突出,這就需要在選取教材的時候嚴把質量關,或者鼓勵本校教師針對各專業的特點自己編寫教材。

篇4

咬傷常發生在人體的暴露和凸出部位,如()、顏面部、肩部、上肢及胸部等。輕微咬傷一般僅在皮膚上留下膚淺的咬痕,稍重的咬傷可形成皮下出血伴有擦傷,更重的咬傷使皮膚完整性遭到破壞,形成挫裂創,甚至組織器官缺損。咬痕以對稱的半弧形幾個牙印構成圓形或橢圓形較多見;在手指或其他凸出部位,如、鼻、耳等,咬痕可基本對稱地分布在對應的兩側面上,上、下頜牙形成的咬痕不融合,嚴重者組織或器官部分缺失。

由于人體各部位的形態、皮下組織的厚度、皮膚松馳度以及施咬的一方所處位置、用力程度、方式等因素的影響,造成咬痕形態特征各異,某些特征不明顯的咬痕極易與其他類型的皮膚損傷相混淆;再者,咬傷致使組織器官缺損,相應咬傷特征表現不典型。二者都會給鑒定損傷是否為咬傷帶來困難。案例1,筆者結合傷者損傷特征、調查情況進行了綜合分析。首先,傷者自述為咬傷所致,嫌疑人自述系地面玉米茬割傷。二人陳述雖存在差異,但互毆中有兩人抱在一起的過程,存在咬傷的機會。田地里有玉米茬,客觀上也有造成損傷鼻部的可能。其次,從損傷特征分析(1)本例傷者鼻部整體創面及創緣不整齊,符合鈍性暴力損傷所致;(2)從圖1可見新鮮創口創緣及愈合后瘢痕的創緣、創面均不整齊,損傷左右側基本對稱,上方創緣呈弧形;另從愈合后瘢痕上下緣間距的測量結果也在咬傷范圍內,符合咬傷形成的特征;(3)損傷另一個特征是損傷局限于鼻部,未伴有周邊面頰部、口唇及前額等軟組織損傷,創緣周圍亦未伴有明顯擦傷,如為地面損傷通常應伴有周邊組織器官損傷;(4)如為地面或地面玉米茬損傷,分析應為從上斜向下的暴力,從雙方陳述的打架過程及局部損傷特征分析,互毆過程中地面或地面玉米茬不易形成該方向的暴力。因此,對損傷機制、損傷特征及周邊組織器官損傷情況的分析結果,均不支持傷者鼻部損傷系玉米茬割傷所致,最終形成鼻部損傷系咬傷可能性大的意見。本例在鑒定過程中還拍攝了嫌疑人的牙齒的照片,其顯示牙齒完整、無缺損。

案例2,已經明確是咬傷,鑒定時為傷后6個月,且進行了植皮術。法醫學檢查時仍可見其前額組織缺損部位整體呈橢圓形、左右兩側損傷基本對稱等咬傷的一些典型特征。

在人咬傷的法醫學鑒定中,為保證鑒定意見的準確度和可靠性,筆者認為應該做好以下工作:(1)收集案情資料,重點收集傷害過程,調取傷者、嫌疑人(或咬人者)及無利益沖突證人的詢問筆錄等,必要時應由傷者和嫌疑人(或咬人者)詳細向法醫陳述受傷過程。(2)及時留取傷者損傷特征及相關證據。對致傷方式的鑒定,傷后早期、原始和清晰的損傷特征證據至關重要。為避免傷后對致傷方式存在爭議,同時鑒于較輕的咬痕很快消失,咬傷鑒定中應在早期常規通過拍照、錄像或其它方式留取證據,注意多方位拍攝并加貼比例尺。有條件的,還應常規提取咬傷部位唾液斑或其他可以進行DNA檢驗的物質,以備進行個人識別和同一認定。如果咬痕較淺界限不清時,可先用95%酒精棉球在創口處進行輕輕擦拭,干燥后可顯出比較清晰的咬痕。(3)損傷特征檢驗。需要重點關注損傷整體形態及局部形態是否符合咬傷典型特征,尤其關注損傷是否對稱及咬痕整體形態。其次關注周圍軟組織是否伴有損傷。(4)綜合分析。從損傷特征及雙方陳述的受傷過程綜合分析是否符合咬傷,分析損傷特征與損傷過程的符合性。(5)如能確定嫌疑人,應拍攝嫌疑人牙齒照片備查。

作者:郭兆明黃勝才朱曉斌王旭狄勝利單位: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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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改進案例教學在商法教學中的作用

目前,案例教學已經逐步在我國商法教學領域占據比重,但基于案例教學目的缺失、案例資源匱乏與案例教學主體適應性考驗不過關等問題,案例教學在商法教學中并未起到很大的引導作用。為此,在多重教學困境下,兼顧理論與實踐的案例教學對商法教學非常有優勢。因而,筆者提出以下三個針對性解決方案:

(一)首要明確案例教學在商法教學中的作用

商法教學作為我國法律教學體系的重點內容,其引入案例進行教學輔助的目的必須要明確,這也是商法教學的首要任務。這也要求高校在實際商法教學課堂中,要在對學生進行知識傳授的同時多進行實踐操作能力的培養。對此,商法教師可以在法學教學體系的基礎上,整體引入案例并對其做適當的編排,積極發揮案例教學對學生思維能力與表達能力的培養與提高作用。比如,在合同法教學中,適當舉例當前較為大型的房地產違約現象,如不動產登記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等,讓學生從客觀的實例將理論轉化為實踐。與此同時,在學生理論掌握的基礎上,老師還可在課下指導開設自由發言與討論小組、模擬法庭辯論等多種實踐形式,讓學生在“事實”案例分析中把握理論的應用,從而實現課上理論與課下實踐相結合的案例教學目的。此外,教師必須打破理論對應案例的教學方式,多從案例出發,指導學生發現理論所在,并了解理論的實際應用。可以說,只有將理論與實踐結合起來,才能真正實現案例教學在商法教學中的本質目的。

(二)積極整理商法案例資源

在分析案例教學在商法教學中出現的問題時,筆者已經提到案例教學資源缺乏且質量不高的狀況。因而,為了改進案例教學在商法教學中所起的作用,當務之急是建立完整的案例庫。必須注意的是,案例庫是一種大工作量的建設工程,如果單憑個人或某個部門是難以實現的。為此,商法教學者應積極鼓勵全國各地法學教學體系的商法部門,以部門為單位搜集國內外商法案例并合理整理;同時,在整理商法資源時,教師應對每個地區法院整理資料的商字類案號充分了解,從而在匯編與排列時為商法教學提供相關案件容易辨識的條件;而對于某個商法部門內部,需積極搜集較新的法條與案例,且由于這些案例數量并不多,整理工作相對簡單,需規劃好典型案例的排放;此外,在整理商法資源時,教師與商法部門需避免對案例做刪減或增添等加工工作,盡量保持案例原貌,如果判決書證能夠一并納入,案例教學效果將更好。案例庫建設完成,商法教師與商法部門還需定期對其更新,不能大架構完成后即置之不理。目前,在我國法律教學體系內,只有北大法律信息庫已經啟動了商法及其他法律案例整理成庫、成集的建設工作。但資源庫因未采用有序排列,檢索與歸屬等方式未完善,資源匯編整理工作并不健全。因而,若其他商法體系能及時加入,必將有助于商法大資源庫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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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教學的方式介紹

案例教學法一般可以分為兩種形態,一是實證性案例教學法,二是分析性案例教學法。兩種教學方式有各自的特點,在教學過程中應根據不同情況使用。

1.實證性案例教學法。本方法是指在教學過程當中,以實際的案例進行理論方面的說明并且進行對照講解,也就是實際案例教學法。實際案例是將理論當中難以理解的內容、抽象的觀念經由實際的案例加以解釋說明。案例教學法一方面可幫助學生正確理解理論與實務案例之間的應用,解決學生對理論的認知困難以及對實務經驗的理解差距;另一方面,又可以透過案例的實際解說,讓同學們可以用融入案例情境的方式提升關注程度,經由老師的解說與互動提問方式將理論課程變成生活化的議題,提高同學們的學習興趣與實用價值。在案例教學法的實施過程中,結合學術理論的教學內容,以案例介紹的形式介紹同一理論概念中不同企業的實際案例,往往比從理論到理論更容易獲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分析性案例教學法。本方法是指當學生學完成某項主題課程或是一系列的相關課程時,由老師提供與專門領域相關的案例分析中使用,用來觀察學生們對于理論的理解和綜合運用能力。案例內容包括研討主題、相關企業的基本背景資料,案例發生的過程與情境,所要討論的問題等有關附件部分。分析性案例教學法,以培養和提高學生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為目的。在教學過程中,首先將案例交給學生,根據案例的所描述的內容與情境介紹,依據案例所提出的一系列問題,由同學以個人或是分組的方式作準備,在課堂上由老師引導學生對案例進行分析討論。在互動討論的過程當中,可以互相挑戰(challenge)對方的觀點以及回答的內容,由各個人或是小組進行總結并且說明觀點及理由。最后由教師進行總結,將學生的觀點進行歸納、評述,引導學生們在案例索討論的內容當中,帶入理論學術的內容,進行理論實務的結合•明。分析性案例教學法所使用的層次也會有所差異,可以依據所涉及的知識面進行分類,一般又可以分為專題性分析和綜合性案例分析兩種。前者運用某一方面的知識,對某一專門問題進行分析。例如探討員工招聘與甄選的方法,這就是一個專門針對員工招聘與甄選的主題進行案例分析。而綜合性案例分析法是運用某一課程的多方面的知識,對某一案例進行綜合分析。一般來說在企業戰略規劃課程就經常會使用到綜合性案例分析,例如以諾基亞公司作為案例分析,要求同學們進行諾基亞公司的經營戰略分析,就要應用多種不同領域的專業知識,包括品牌運營管理、市場營銷手法、企業財務操作模式、人力資源管理體系、產品設計與開發、全球化運籌物流體系等多方面的專業知識進行案例分析。

三、采用案例教學的問題

案例教學法在各階段的課程教學都已經普遍采用,而且也的確得到比較好的效果。但仍然有些問題是需要進行克服與調整,經過作者與學生溝通交流所做出總結,采用案例教學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1.教師本身不具備企業的實務工作經驗。采用案例教學法的前提條件是教師自身必須具備實際的企業實務工作經驗以及解決問題的手法,實用性要求非常高,教師本身應當具有企業實戰能力以及解決問題的實際能力。但從目前的實際狀況來看多數老師還是一路從學術理論的路徑值接進入到學校教學,欠缺企業的實務工作執行能力與經驗,對于企業真正的執行與運作會發生哪些實際的問題無法進行深入的解說,只能夠從理論的部分給與同學們進行講解。這樣的情況就會發生實務工作與理論脫節嚴重,無法進行有說服力的溝通,因而無法有效地對案例進行研究、判斷、引導學生進行思考學習。在此種情況下采用案例教學法,也只不過是在課堂教學中穿插了某些案例作為教學的補充和說明,從而造成案例點評不夠深入與欠缺實際的觀點,進而影響案例教學法的效果。

2.學生不具備工作經歷與知識層面局限,影響教學效果。案例教學法對教師提出較高要求的同時,對學生的要求也比較高。在運用案例教學方法時,要想取得較好的效果,學生就必須具有一定的理論知識和豐富的閱歷,進而能在案例教學過程中展開討論,相互交流,提出不同的思路與觀點,達到學習的綜合效果(LearningSynergy)。但是在校的本科大學生,因為沒有完整的職場歷練與經歷,往往對于老師課程當中所提到的內容與觀點無法進行有深度的批判與反駁,多數仍然是屬于單向的知識接收與獲取,再加上專業課程的掌握也有限,所以往往效果也就大打折扣。至于社會工作經歷就更無從談起,多數學生即使有實習的經歷,但也都是基層工作執行層面操作為主,談不上太多深入的主題。此外,對于長期接受傳統單向教學方式的大學生來說,以往的訓練都是在封閉式的環境之下進行問進行問題解決,但是在案例教學中提出的問題往往都是開放式的問題,不會僅僅只有一種答案或是解決方案,對于思維模式固化的學生來說就會發現在回答問題時的思路狹隘、答非所問、欠缺邏輯性、不能利用所學的管理知識去解決案例中的問題和現實情況的問題。

3.教科書的案例缺乏本土案例。目前國內的工商管理教科書有許多都是由國外直接翻譯的,而書中的案例也都是使用國外企業的案例,除非是知名度非常高的企業,不然很難引起學生的關注度。從國外直接引進的管理案例可以參考,但在教學應用時,很難真正起到效果,因為東西方管理模式的差異和社會環境與企業制度的差別,對于大多國內學生來說,很難直接借鑒外國案例并從中獲得有用的信息。因為學生對于外國企業的認知程度不高,所以在進行案例講解時很難有親近的認知程度,這也影響了案例教學的效果。

四、教學實踐中針對案例教學問題的對策與效果評量

1.針對教師實務經驗欠缺的部分。案例教學作為一種技巧性、難度性較高的教學方法,要求教師既要有良好的口語表達能力,還要具備激發學生廣泛參與討論的能力,要能引導學生對案例的理論提升,使其對案例中所涉及的問題獲得更透徹的理解。作者本身具備了產業實務的工作經驗,曾經服務過各類不同的企業從科技制造行業、咨詢顧問業、傳統塑料行業、集團化企業、中小企業、外資企業、本土企業,因此在課堂中可以引用大量的實際案例進行主題講解,以自身的行業執行經驗進行解說,將理論與實務進行有效的結合,同時告知學生企業實際在運營執行的過程當中會發生哪些問題?如何進行問題的解決?可以有效地調動起學生的專注程度達到案例教學的學習效果。

2.針對學生欠缺實務工作歷練的部分。針對此部分作者所采用的方式是以案例分組報告的方式讓同學進行練習。由學生進行分組,自行選擇所要分析的個案公司,依據報告的大綱以及框架進行分組報告。當上臺進行報告完成之后,臺下的學生可以針對小組報告的內容進行詢問,針對報告的內容所提供的信息來源及相關內容,分析的模式、提出的解決方案合理性等內容進行批判與討論,而且在報告過程中要求學生參與評分做為小組的報告成績。通過積極參與案例分析討論,學生們可以觀察到每個小組所報告的內容深度與廣度,然后由老師帶領其他同學提出不同的問題,由小組成員進行回答。學生必須總結自己在案例分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在對案例理解和理論上的收獲,并最終形成完整的書面報告提交。

3.針對本土案例欠缺的部分。此部分的不足就由作者自身進行本土企業的案例搜集,藉由平時的財經報導、網絡信息、專業期刊、管理從書出版品等方面進行案例的搜集。經過整理后提供給同學們作為學習的內容。目前大連理工大學出版的管理案例庫(張麗化、余凱程,2000),是針對本土企業所編寫的一本案例專業書籍,可以進一步提高老師在選用案例的質量。吳曉波(2001)所寫的《大敗局》一書,也是教師在進行案例講解的時候一本不錯的本土企業案例書籍。

4.案例教學法學生教評成果。作者2013-2014第二學期一共開了三門課程,分別是績效管理、員工培訓與開發、管理學原理課程。本校每學期末都會進行教師教學評鑒,以了解學生對于課程教師的教學模式與教學方法認同程度,以教學評鑒的方式確任教學質量是否符合要求。作者所采取的課程教學法主要就是以案例教學法進行課程講解與•明。為本學期的期末教評結果。的教評結果看出學生對于作者的課程教學滿意度平均分數高于全學院的總體分數,代表采用案例教學法的教學效果是得到學生的認可,由教學評鑒的結果也可以得知案例教學法的教學效果在工商管理系的教學還是比較理想的教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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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日益加快,跨國商務活動日益頻繁,作為溝通這種國際間的經濟交流和商務活動的語言工具----商務英語正脫穎而成為一門新型的跨學科而綜合性的專業學科,學習商務英語的特點,這對熟練掌握和靈活運用好商務英語有十分現實的意義。

一、商務英語特點

1.專業特點

商務英語的特點主要在于其教學的專業化、口語化和較強的針對性,歸根到底,實用性是商務英語最大的特點。商務英語專業的培養目標要培養具有扎實英語語言基礎和廣博的商務專業知識,能夠熟練運用英語在對外經貿部門及企業單位從事外經外貿實際工作,獨立完成外經貿業務,從事商務活動,勝任翻譯、商務談判、單證處理等工作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

2.學生的特點

(1)大多數學生英語基礎知識較好、但聽說讀寫能力一般。

(2)從心理上看,大多數學生對學習商務英語較感興趣,他們學習的動機較明確,主要是為更好的就業,但對本專業缺乏細致的了解。

(3)從學習能力上看,學生缺乏自主學習的能力和規劃。

3.商務英語語法特點

通過傳授比較系統和完善的英語語法知識,使學生學會運用語法規則指導語言實踐,提高實際運用英語的能力。能熟練運用這些語法的基本規則,分析解釋各種語法現象。

教師面對學生實際狀況,要完成教學任務和培養方案,并為學生今后職業生涯的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必須采用行之有效的教學方法,培養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

二、自主學習的涵義

1.自主學習的定義

國外許多專家對“自主學習”進行了不同的描述。Holec把自主學習定義為“控制自我學習的能力”(theabilitytotakechargeofone’sownlearning)。Dickinson認為“學習者在學習過程中對其學習所作出的一切決策和對實施這些決策要全權負責”。國內教育心理學研究認為自主學習一般是指個體自覺確定學習目標、選擇學習方法、監控學習過程、評價學習結果的過程。

2.培養自主學習能力的意義

培養自主學習能力是素質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學習者為中心”的教學觀點,使培養學習者自主性成為近年來英語教學界的共識。外語積極學習的實質是:教學過程要在教師的指導下,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積極參與耳聽、眼看、動腦、動手的學習習慣,掌握自辨、自治、自理、自學能力,知識技能和運用知識的能力。

因此,明確學習目標和要求,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形成自主學習的能力,在獲取知識和信息的同時,提高自身的交際能力、表達能力及演示能力。三、自主學習模式的實施

自主學習能力的培養要貫穿于英語學習的全過程。心理學家布魯納認為:學習是一個主動的過程。結合學生的認知水平,靈活地、創造性地使用教材,要突出學生的主體性原則、和諧的師生關系則、多樣性原則,科學性評價原則,多層次、多途徑地培養和發展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

1.結合教材,激發自主學習的內在動機

商務英語專業的學生在入學考試時的成績普遍較高,大多數學生能認識到英語的重要性,存在不會學習的現象。學生對這門課程的興趣越濃,其學習的主動性、自覺性就越強。教師在授課過程中有意識地培養學生的興趣。以《體驗商務英語英語語法》教材為例。Unittwo的Pastperfectsimple。看似十分普通的時態,卻有許多值得注意的知識點。教師在授課時運用PracticeA中的內容對此時態的背景進行presentation,使同學們進一步了解和此時態相關的商務信息和常識。學生在這個過程中,已有的語言知識得到激活,激發了求知欲,進而對所學內容產生興趣。

2.引導學生掌握自主學習的基本方法

(1)明確學習目標,優化“預習作業”

“預習作業”包括單元學習目標、學習重點難點、學習策略和方法等。通過完成預習,學生意識到自己是學習的主體,從而產生了學習的愿望,養成了自主學習的習慣,為培養自主學習能力打下基礎。

(2)創造學習機會,變被動學習為主動學習

努力創設良好的語言情景和語用情景,促進學生創新思維的發展。教師應突出以學生為中心的原則,讓學生“敢學”、“敢說”,自主學習的信心得以樹立,自主性這一人格特征得以培養。學生由被動學習轉變為主動學習,提高了自主學習能力。

3.強化訓練,開發自主學習的思維潛能

注重課內和課外的有機結合,根據學生的程度,有意識地給學生布置一些課外任務,訓練學生獨自計劃、實施和完成一項語言任務。鍛煉學生的英語表達、演示能力。筆者在教學過程中從BEC劍橋英語中級練習冊中摘選相應的練習,讓學生在課后完成,在學生完成這些任務時,能及時地對學生的語用能力進行評估和反饋。使學生獲得同一主題的更多詞匯和語言素材。

四、結語

通過對商務英語語法的實踐教學,筆者認為:商務英語專業的學生有期自身的獨特性,因此培養這部分學生的學習能力顯得尤為重要。在英語教學中,教師應根據學生特點,考慮教學目標、選擇教學內容、安排教學活動,要把知識的掌握、技能的提高和學生興趣態度和情感緊密的結合起來,讓他們的學習更加自主和有效,促進學生有特色地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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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son綜合征的法醫學鑒定主要包括損傷程度、傷殘等級和傷病關系的鑒定。但Terson綜合征常見于病情嚴重的蛛網膜下腔出血病例,常因患者昏迷、神經科醫護人員對眼科情況重視不夠等原因漏診而引發爭議,致使Terson綜合征傷病關系鑒定時的難度加大。根據Terson綜合征的形成原因,其傷病關系主要取決于蛛網膜下腔出血的性質。鑒定時需結合腦CT、MRI掃描、腦血管造影等檢查,判斷蛛網膜下腔出血是外傷性還是病理性,對Terson綜合征傷病關系的判斷具有重要的意義。

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是顱腦損傷的伴隨表現,多伴有腦挫傷、硬膜下出血、腦內血腫等,其發生原因是由于腦挫傷部位的實質血管及軟腦膜血管破裂出血,血液進入蛛網膜下腔所引起。影像學檢查常有顱骨骨折、顱內血腫、腦挫裂傷等顱腦外傷。由此引發的Terson綜合征與外傷有直接因果關系。如本文案例1,傷者影像學檢查見硬膜下血腫并腦挫裂傷、蛛網膜下腔出血,屬外傷性顱內出血,其視力下降與本次外傷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可以進行傷殘等級的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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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們討論商法的特殊思維的時候,完全可以基于不同意義,本文只是在私法領域內進行討論。商法特殊性的深厚基礎是商法調整的商事關系本身的特殊性。有的人提出,同是在市場上買蘋果,商人買蘋果和消費者買蘋果有什本文由收集整理么區別?這顯然是對商法特殊性的一種疑惑,也是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然而,這里只是注意到了“買蘋果”,卻沒有注意到商人在買到蘋果后還要將其賣出去。后者,恰恰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以企業為中心形成的特殊物質生活領域里的特殊現象,它集中體現在具有特殊意義的商事關系上。這種商事關系的最大特點就是至少一方當事人具有營利動機。所謂營利動機,廣義的理解是追求資本不斷增值和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不論是商事立法,還是商事審判,都不可能直接保證某一個商事主體營利,但是它可以通過調整商事關系,解決商事糾紛,營造營利實現的一般環境和條件,這就是商法和商事審判應當承擔的任務。

商法不同于民法的特殊思維并非中國獨有。不管一個國家有沒有商法典,它的商法和民法相比較確有特殊的地方。民法強調的是民事主體個別利益的一般保護,商法強調的則是商事主體的營利利益的保護,而營利利益與一般利益不同,并不是人人都從事營利活動。從整個法律體系來講都要追求公平、效益,但相比較而言,它們的側重點不同。民法具有倫理的特點,更偏重于追求公平;商法則更強調追求個別主體營利的效益,更追求交易的安全、迅捷、可靠。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別法。在法律適用中,凡商法有特別規定就應該優先適用。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商法注意其作為基本理念的營利性,基于多種特殊法的考慮,設置了諸多的規定,國外的商事法律如此,我國已頒布的商事法律中也如此。

商法的思維首先要關注商人和商事交易的特殊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有不同的職業,但只有商人以商為自己的職業。商人對商業的規律最為清楚,對商業的判斷也更為精明。而這是從事其他職業的人,包括從事商事審判的法官和從事商法研究的學者都不具有的。在商法中,商人與商事主體的概念容易混淆。商事主體是商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了所有參加商事法律關系的人,不僅僅是商人。商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以商為業的人,即商人。。在我國,凡是商人都要經過工商管理部門登記,取得營業資格。基于權利能力平等的要求,雖然誰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但未獲頒發營業執照的,僅可依法從事一定的營利性活動,而不得以商為業。第二種雖然不是商人,但可依照法律的規定參加以營利為目的的商事活動,從事商事行為。比如,自然人可以依法買賣股票,但其不得直接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必須委托證券公司買入、賣出股票。第三種主體既不是商人,也不是非商人以營利為目的,依法從事商事活動者,而是一般的消費者。一個商事法律關系至少應有兩個主體參加,消費者到商場購物即參加了商事法律關系,但他們顯然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法沒有要求參加商事法律關系的所有主體都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但如果缺少一方主體,商事法律關系就無法建立。因此,商事主體的范圍比商人大,參加商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只有一部分人是商人,以營業的形式從事商事交易,這與非商人依法從事商行為不同,它具有非常明顯的集團性、反復性,并因此導致商人默示產生商業義務等。尊重商事交易的特點,就是要特別注意營業中發生的商事行為與營業外發生的商行為的不同,注意發現和適用商業慣例。

第二,要尊重商人的自治。尊重自治和自治規則是商法適用別應注意的問題。商人的營業自由(也有的國家將其歸于職業自由)是商人自治的集中表現,受到各國商法的普遍保護,甚至,有的國家將其作為憲法權利予以保護。我國憲法和法律雖沒有明確規定營業自由,但商人從事營業,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不得限制。商人營業自由,就是要尊重商人自主決策,自主商業判斷。我國實踐中有一個普遍的說法:商人應“合法經營”,其實這種說法頗值探討。商事交易種類繁多,內容復雜,不可能都由法律做出具體規定。就尊重營業自由的角度而言,怎么可能要求商人每項經營都有法律依據呢!只要商人營業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就可以自由地進行。尤其是新出現的交易類型,在沒有具體法律規則下,原則上應予以尊重。當然,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但是,人們也都充分肯定商法在整個私法發展(包括私法自治)中所扮演的開路先鋒角色。尊重商人自治與尊重自治規則是統一的,自治應接受自治規則的約束與指引。公司章程是典型的自治規則,但自治規則不限于公司的章程,交易所章程、業界自治組織章程,都是自治規則,在商事審判中都應當得到重視并先于法律、行政法規適用。但其前提是,自治規則不得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共利益。實踐中,也應注意自治規則本身的拘束力和適用范圍。如《公司法》規定了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都具有約束力,解決這些人糾紛的時候就可以適用公司章程,如果解決公司與債權人的糾紛,由于公司章程對公司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因而不能適用公司章程。

第三,促進交易,方便交易。商事交易需要無障礙地進行,這是商人實現營利目的的需要。為促進交易、方便交易,商法采取了諸多措施:(1)交易的標準化。在相當大的范圍,交易形態和客體實行定型化,如保險合同、運輸合同、銀行交易等采用標準合同條款等。(2)權利證券化。即基于商事交易發生的權利采用證券的形式,如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利以股票表示,公司債的債權以債券表示,其權利的轉讓分別通過股票、債券的轉讓實現;提單、倉單等證券表示提取物品的請求權等。資產證券化也是權利證券化的一種形式。由于證券流通迅速,權利也隨證券流通而流通,因而權利轉讓也即方便、迅速。(3)商事交易電子化。電子化交易是最現代化的交易形態,但它同時集效率、風險于一體,商法的功能在于提供分擔風險、化解風險的措施,發揮快速交易的作用。

第四,要注意外觀主義的適用,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無疑,外觀主義不是商法獨有的,民法上也有規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外觀主義法理在商法中適用的普遍性,是民法所沒有的。從各國的經驗看,外觀主義的適用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如《票據法》中規定的票據背書連續轉讓;也可以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形下運用法解釋學予以適用。另外,在民法中,往往注意的是在行為上適用外觀主義。但在商法中,不僅在行為上適用外觀主義,在主體上也廣泛適用。比如《公司法》規定股東變更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否則不能對抗第三人。經過股權轉讓,公司股東名冊已經變更股東的姓名和名稱,但未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三人仍可以依照沒有變更的公司登記認定誰是股東。又如,表見董事、擬似發起人等,都是適用外觀主義的。

第五,企業的促成與企業的維持。市場經濟的發展不能沒有企業,企業的存在和發展是市場活力的基礎。如何促成企業的成立?核心的問題是降低企業設立成本,簡化企業設立程序,方便投資,促進投資。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還依賴于企業的維持。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企業是商品的提供者,當今人的衣、食、住、行等生活的各方面都存在著與企業的依存關系。_3]一個企業特別是一個大型企業,不要說破產,即便是一般的解散清算,它的社會影響也是特別值得關注的。一個企業的消滅不僅僅是出資人投資目的無法實現,而且會導致眾多的職工失業,并因此而走向社會,給社會帶來極大的負擔。所以貫徹企業維持精神,既有法律本身的理念問題,也有實踐的需要。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維持不是消極的,從企業設立、存續到消滅,都需要貫徹企業維持精神,近幾年立法中,《破產法》立法政策的變化頗值得注意。過去,人們幾乎僅將《破產法》視為破產還債的法,即使在國外也是如此。但最近20~30年的破產法理念與立法政策有了非常大的調整,不再僅注意破產還債,而是注意到破產企業的保護,特別是企業能否維持的問題,凡是能維持的就不采取破產,而是通過重整或和解程序解決。《公司法》第183條增加了一種公司解散事由,但真正要解散還是要謹慎處之,也需要貫徹企業維持精神。

商主體營業資格應與主體資格相分離 顧功耘

一、現實的困惑與解決的思路

根據我國現行立法的規定,營業執照是一個商主體擁有商事能力的客觀外在表現,同時還是商人主體資格的載體,即營業執照在現行制度安排上擔負著商人主體資格和營業資格的雙重證明作用。

但在實踐中,商人主體登記與營業登記不分的狀況產生了這樣三個問題:第一,法律邏輯上的悖論。目前,我國許多企業在登記時,都涉及到前置審批程序。實踐中,許多部門都希望將自己的審批置于工商登記之前,而且規定了很多嚴格的條件。但是主體成立之前不可能具備這樣的條件,這就造成了法律間的沖突。第二,主體資格問題。盡管在工商管理和司法實踐中,我們已經確認了企業法人資格與營業執照吊銷相分離的原則(即營業執照吊銷后法人資格仍然存在),但是“營業執照”自身“統一主義”的立法模式并未發生根本性改變,造成了企業設立時“主體資格”與“營業資格”二合一,而企業解散(如吊銷營業執照)時“主體資格”與“營業資格”相分離的前后相悖。第三,監管責任與監管績效問題。由于主體資格與營業資格不分,因此,哪些應該屬于主體登記,哪些應該屬于營業登記,這些問題難以厘清,使得監管部門之間互相推諉。同時,由于工商部門的能力所限,對于專業性較強的行業(如環保等),難以真正起到監管作用,使得前置審批制度設計的初衷難以實現。

解決現實問題的基本思路,是將商人的主體資格與營業資格相分離。依照法理,主體資格與營業資格應為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主體資格亦為法律人格,而營業資格(營業權利能力和營業行為能力)是以主體資格的存在為前提。只有先具有了主體資格才談得上營業資格。對于商主體而言,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核心在于營業能力(營業權利能力和營業行為能力)。商主體在取得主體資格之后,尚不具備經營資格之前,雖已是合格的法律主體,基于其主體資格的取得,具備了一般商主體的特征,享有了普通商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而且對所有處于該階段的商主體來講,這些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有相同性和平等性,如商事人格權等,但是它不具備最核心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即營業權利能力和營業行為能力),該營業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取得應當以營業資格的獲得為條件。

基于以上認識,應當將商人的主體資格與營業資格進行嚴格區分。設立登記取得的僅僅是主體資格,它是其取得營業資格的前提,而營業執照不應是主體成立的標志,它是營業資格存在的客觀載體。在這種體制下,營業資格由相關部門進行監管,主體資格由工商部門進行監管。

二、商主體的營業資格

目前,我國企業的經營項目分為許可經營項目和一般經營項目,對于不同的經營項目,應當有著不同的營業資格取得條件和程序。

許可經營項目是指企業在申請登記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而一般經營項目是指不需批準,企業即可自主申請的項目。許可經營在本質上屬于行政許可,從政府管制的角度看,它是政府運用公權力對個人自由、社會經濟活動預防性的事前管制機制,其主要目的在于預防對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可能造成的侵害或影響。從本質上看,許可經營是公權力基于公共利益等價值考量,對私領域的介入和規制,它是一個從:“自由——禁止(公權力作用)——許可(公權力作用)——自由的恢復”的過程。在一般情況下,個人或社會擁有完整的私法上的自由,包括營業自由,這是一個公權力尚未介入的純粹的私法自治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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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當政府基于某種考慮決定對某個領域實施管制時,該私的自由即受到限制。

基于營業自由的法律理念,對于許可經營項目應當嚴格限定其范圍,除非是基于重大的公共利益考慮,如國家安全、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競爭政策等,否則不得隨意將某項業務劃分為許可經營范圍。應當說國家壟斷、限制競爭等這些許可經營只是例外,而開放經營、鼓勵競爭才是一般。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一般經營項目與前置審批的交叉問題。對于一般經營項目,往往也涉及到相關部門的審批。以餐飲業為例,按照現在工商局的要求,開展餐飲業的登記,必須要求有衛生、環保、消防等部門的批準文件,只有具有這些批文,工商局才給進行登記,頒發營業執照。對此,不能因為一旦有前置審批,就一定是許可經營項目。許可經營的制度設計應主要是對一些極少數的特殊行業而言,如金融、軍工等。對于餐飲這些競爭性行業,顯然應當納入到一般經營項目。只是對于這些項目,可能需要一定的營業條件,如衛生、環保等。對于這些條件,申請人應當具備,但并不是說,只要被要求具備這些條件,它就是許可經營項目。

許可經營是國家基于產業政策、行業發展政策的考慮對于私權利的限制,即使商主體具備了相應的經營條件,也不一定就允許其經營,如銀行等金融業,它要考慮市場飽和度、競爭程度等問題;而一般經營項目中的前置審批,卻是只要商主體具有了相應的營業條件,相關行政部門就應當發給其批文,就可以取得營業資格。

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首先,對于許可經營項目,應要求商主體完成注冊登記后,先向有關主管部門或監管機構提出申請,相關部門批準其申請,并頒發營業執照后,申請人才具有了該領域的營業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才可開展經營活動。在我們的設想中,是由相關主管部門或監管機構而非工商局頒發營業執照,相應的,主體存續期間營業活動的監管以及營業者出現違法情況時營業執照的吊銷等,都是相關主管部門或監管機構的法定職權和職責。其次,對于一般經營項目,應分類進行。若申請人從事的行業不需要任何部門批準,則可以在登記后,直接向工商局申請營業執照;而對于需要相關管理部門批準的,如環保、衛生、消防等,則要求商人取得主體資格后,先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其批準后,憑批準文件,向工商局申請營業執照。至于經營過程中,衛生、環保、消防等的具體執行情況,應由相關部門履行持續監管義務,如果發生問題(如環保不再達標、衛生不再合標準等),應由相應的監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罰,嚴重時,可以請求工商局吊銷該主體的營業執照,此時,工商局應當吊銷。這種制度涉及的好處在于可以真正發揮專業監管的優勢,同時,可以實現營業前置程序設置的目的,實現權力、能力、責任的衡平配置,也減輕了工商局的壓力。

目前,國家急需出臺一個營業前置審批的目錄,而且這個目錄應該根據情況隨時更新。在這個目錄中,所涉及的營業前置審批的范圍不應該太大,否則很可能增加設立成本,抑制投資。

三、商主體的營業資格

目前在我國,經營范圍是商主體設立時的必要登記事項。那么,商主體的營業權利能力是否受經營范圍的限制?在實踐中有著不同的看法。有的工商局認為,在不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情況下,對于經營范圍不應限定過死,這樣不利于商人業務的開展,而且實踐中,確實已存在了不限定經營范圍的做法,如《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注冊登記管理辦法》。但也有的認為,經營范圍的登記特別有必要。一方面,這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國家統計局的數據,包括宏觀調控等數據,都是依靠嚴格的“經營范圍”登記;另一方面,不同經營范圍的劃分還涉及到稅收政策。

筆者認為,在不涉及許可經營的情況下,將商人的營業資格嚴格現定于登記的經營范圍,將對商人的營業自由造成巨大傷害。因為,營業自由是企業設立人能夠獨立地獲得財富并防御公共機關利用國家權力非法干預的基本自由和權利。而目前這種嚴格的做法,實際上體現的是“強國家干預主義”。這種“強國家干預主義”限制了商主體可能需要因應市場的變化而及時調整其經營范圍的靈活性。盡管法律允許其經過修正章程、變更登記等方式改變自身經營范圍,但這一程序卻有著極大的時間成本,使其無法靈活應對市場變化。同時,該制度極易造成權利義務設置的失衡,即導致商主體從合同中獲得利益,但是卻可以基于越權原則而拒絕履行義務;同時,如果交易已經履行,它還可能導致對他人財產權利的侵害。

20世紀以來,世界各國已經普遍推行放松企業經營范圍管制的政策。英美法系“越權無效”制度開始陸續廢止,大陸法系國家也開始明確認可經營業活動對經營范圍的突破。在國外這些制度的引領下,我國也已逐步放棄經營范圍對營業資格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指出:“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規定的除外。”從以上規定看來,一般性的經營范圍事實上已經無限制企業能力的功能,惟“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范圍仍然進行比較嚴格的管制,因而,強制要求營業資格限于登記的經營范圍已無太大意義。此外,現行《公司法》也刪掉了舊《公司法》第11條第3項的規定“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這使得公司超越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只要此種超經營行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有關市場準人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與誠實信用原則,就屬合法有效。實際上,目前無論是行政法學界還是經濟法學界、民商法學界都存在一種取消或限制經營范圍全面管制政策的主張,當然許可經營行業除外。

對于營業資格的喪失,無論是主動喪失(即自愿解散),還是被動喪失(即強制解散),學界都沒有爭議,但對于營業資格喪失的時點,應當予以關注。所謂喪失之時點,是指商主體在出現喪失營業資格的情形后,自何時起喪失其營業資格,不得再從事新的營業活動。由于該問直接題涉及到相關主體在喪失營業資格后,仍開展經營活動的法律效力,因而,極為關鍵。筆者認為,該時間點的確定應當因喪失事由不同而分別對待:(1)自愿解散應當自清算組成立之日喪失營業資格;(2)行政解散應自行政處罰決定做出之日起,喪失營業資格;(3)裁判解散應區分情形:對于司法解散、判決歇業、維持原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等情形,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商主體喪失營業資格,而對于破產則應自裁定宣告破產之日起,喪失營業資格。

商業登記法的基本問題 葉林

我國在企業登記上采用“分別立法”模式,頒布了多項登記法規,初步滿足了企業登記的實踐需求。然而,相關法規之體系分散、理念落后、內容陳舊,難以有效解決企業登記遇到的問題。為了保護私法主體的營業權,規范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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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登記活動,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維護市場秩序,促進經濟健康發展,我國應制定統一商業登記法。

一、術 語之爭:堅持傳統抑或合理移植

商法學者通常采用“商事登記”的術語,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采用“企業登記”的術語,少數學者稱其為“商業登記”。筆者認為,商事登記、企業登記和商業登記主要是關于商業組織主體和營業資格的登記事務,也包括相關的權利登記,但不包括單純的權利或財產登記。三個術語的基本含義相似,如何選擇術語,應當斟酌既有的法律體系和表達習慣。

“商業登記”的術語,符合我國既有法律體系。在民商分立國家,商法典有“商”和“商事”的術語,還專門規定“商事登記”制度,形成了“商”、“商事”和“商事登記”的對應關系。民商合一國家雖無商法典,卻經常單獨制定商業登記法,要求營業活動必須辦理登記。我國既無民法典,亦無商法典,采用“商事登記”的術語,缺乏商法典的合理依托。相反,采用“商業登記”的術語,可以避開學術爭議,還可適應多項登記法規并存的現狀。

“企業登記”的含義過于狹窄,“商業登記”符合通常的表達習慣。在字面含義上,“企業登記”無法涵蓋個體工商戶登記。“個體工商戶”是在我國特殊歷史背景下出現的營業形式,它類似于個人獨資企業,卻有獨特的實證法屬性。如果維持個體工商戶的獨特地位,就很難采用“企業”或“企業登記”的術語。商業組織不僅包含了多種企業形態,還包括個體工商戶,更可擴張至各種商業組織形態,其外延必然大于多種企業形態的簡單加總,也更契合于私法主體營業權的本旨。

在我國,“商事登記”缺乏商法典的依托,“企業登記”無法涵蓋各種商業組織。相對而言,“商業登記”和“商業登記法”的術語更準確,它不僅能夠涵蓋“企業”和“企業登記法”等下位概念,還符合我國的語言表達習慣。

二、性質之爭:私法義務抑或行政許可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多數行政法和商法專家也認為,私法主體只有經過法定登記程序,方取得營業資格。筆者認為,在研判商業登記的性質時,要兼顧公法和私法的規定。在商業組織的設立事項上設定行政許可,忽視了商業登記的私法屬性,過度強化了公權力的效用,結論是不周延的。

多數國家經歷過商業自由發展的階段,最初本無商業登記,后來逐漸出現由民間組織或行業協會辦理商業登記的做法。直至近代,在商法本土化進程中,多數國家改變了商業登記上的放任態度,而由行政機關或法院辦理商業登記。然而,商業和商業登記始終帶著自由的傳統基因,自由始終是商業和商業登記的本性,國家管制也必須符合商業及商業登記的自由精神。在此過程中,登記準則主義成為了化解商業自由和國家管制之間矛盾和沖突的重要手段。它肯定了商業自由的主導地位,國家在此基礎上制定具體的管制規則,從而引導并限制商業自由的發展。然而,國家管制也要受到限制,國家管制商業不僅要基于正當理由,還要符合法律的明確規定。經過長期磨合,商業自由與國家管制最終達到了現實平衡。商業自由沒有死亡,國家管制也沒有消亡。

商業登記是對商業自由的承認和限制。確認財產權人具有營業權,并不是國家的賦權或行政許可,而是國家對財產權人營業權的確認。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有權出租財產從中獲利,也有權利用自己的財產營業。我國法律未明定財產權人有權營業,也未禁財產權人營業。按照“法無禁止即為許可”的私法規范解釋規則,除非受到自身性質和宗旨的限制,財產權人有權利用自有財產開展營業。在實證法上,有些權利人因其自身性質而不得營業,此如黨政機關干部或國家公務員不得經商,有些權利人因其宗旨而不得營業,此如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于這些組織或個人而言,除非法律解禁或者許可,否則,不得營業。就此而言,營業是私法主體享有的、衍生于財產權的私權形式,商業登記主要是國家承認權利人權利的特殊方式。

三、效力之爭:創設效力抑或確認效力?

對于商業登記的效力,學者也有不同認識。多數學者強調商業登記的創設和公信效力,有的學者認為它有公示效力,極少數學者認為商業登記具有確認效力。筆者認為,確認效力是商業登記的首要、一般效力,創設效力、公信效力或公示效力僅是商業登記的特殊效力。

創設效力是商業登記引起企業或商業組織設立的效力。商業登記具有創設效力,但絕不是說商業登記是各種企業或商業組織創設的法定必要程序。營業是財產權人運用財產的具體形式,辦理商業登記只是財產權人營業而承擔的法定義務,商業登記無法決定財產權人的營業資格。即使未經商業登記,財產權人仍有權以自己名義和風險開展營業,唯其無法享受法律授予的特殊利益。例如,按有限責任規則,股東僅在投資額或認繳股份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無需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或連帶責任,在此意義上,有限責任實為法律授予公司股東的特殊利益。財產權人在未獲準以有限責任形式開展營業前,若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義開展營業,該財產權人應對營業產生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財產權人不享受有限責任的特殊利益,卻不影響財產權人以無限責任形式開展營業。

可見,創設效力僅指依法創設特定種類公司的效力,而非泛指各種商業組織的創設效力。財產權利人若要采用有限責任組織形式開展營業,必須事先申請取得國家許可。財產權人若以公司名義營業卻未取得公司登記,不僅不得享受有限責任的特殊利益,還應認定其無照經營違反了管理陛規定。如果財產權人選擇以無限責任形式開展營業,則無需先行申請行政許可,而只需履行營業申報義務。

四、立法:分別立法抑或統一立法

我國采用了分別立法模式,即在實體法確認了某種商業組織形式以后,對應地制定商業登記法規。我國有公司法和多種非公司企業法,遂有各自的商業登記法規。對于合伙企業、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國家制定有相關實體法。但是,登記規則相對簡單,實體法亦包含有關登記規則,沒有制定商業登記法規的必要。

國家分別制定針對性較強的商業登記規則,這種做法有助于登記機關按照具體規則辦理商業登記,有助于限制登記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然而,分別立法模式僵化地反射了商業組織類型法定原則,無法反映商業組織的抽象性特征,容易誘發對無照經營的過度控制,因而帶有自身的缺陷。

一方面,按照類型法定原則要求,各種商業組織應采用法律明定的組織形式,不得自創新的組織形式。商業組織類型法定僅為學說主張,卻未載人實證法,因而無需過度強調類型的法定化。其實,商業組織類型法定究竟采用理論抑或實務標準?立法者能否提供有效的商業組織形態?如果無法回答此類問題,類型法定化必然帶有很大彈性,因而,不應僵化地堅守商業組織的類型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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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另一方面,分別立法忽視了商業組織抽象性的獨特價值。財產權人普遍具有營業資格,有權利用自有財產從事營業,此為商業組織或企業的抽象性。依此而生的商業組織或企業,可稱為一般商業組織或一般企業。一旦財產權人決定營業并選定適合的組織形式,可稱其為具體的商業組織或企業。分別立法過度關注商業組織的具體形態,卻無法窮盡各種商業組織。僵化堅守類型法定原則,將限制財產權人自主經營,剝奪財產權人的營業權利,容易誘發對無照經營的過度控制。

筆者主張制定統一商業登記法,同時整合現有企業登記單行法規。先按投資者責任形式,分為有限責任形式的商業組織和無限責任形式的商業組織;再采現有做法,將采用有限責任的商業組織分為公司和非公司企業法人,將無限責任的商業組織分為個體工商戶,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等。采用商業登記法與特別登記法并存的法律結構,既可展現商業組織的一般性與特殊性的關系,又可平衡財產權人營業自由與商業組織選擇權之間的關系,是比較理想的制度體系。

營業轉讓的法律規則需求 朱慈蘊

營業轉讓作為一種將具有一定營業目的、有組織的機能性財產全部或者重要部分進行有償轉讓的商事活動,已在我國商事實踐中廣泛進行,并越來越為商事主體所青睞。這是因為,在現代市場經濟活動中,企業為了進行組織體重構、經營規模再造或者營業活動更新,可以通過受讓他人具有營運價值的營業財產及相關營業活動,快速實現自身擴張、良性循環、獲取盈利之營業目的。

顯然,營業轉讓與企業合并、分立或者股權轉讓、重大資產轉讓等行為有著類似的功能,即維持了業已形成的經營事業并實現了成功的移轉。但是,營業轉讓又不同于企業合并、分立和股權轉讓、重大資產轉讓等行為,其有自己獨特的特點。首先,營業轉讓與企業合并、分立的不同,前者是交易法上的問題,后者是組織法上的問題。當轉讓人將全部營業轉讓而競業禁止時,也可以選擇終止企業,但此時必須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經過清算而注銷。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企業合并、分立引發的企業終止無需經過清算,因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其次,營業轉讓與股權轉讓不同,前者的轉讓主體為企業本身,后者的轉讓主體為企業的出資人。因此,股權轉讓下無需聲明企業債務本文由收集整理的歸屬,企業一切照舊但所有者或者控制人已經易主。而營業轉讓涉及轉讓人企業自身財產形態變化,必然影響轉讓人債務負擔能力,需要對債務歸屬做出規定。再次,營業轉讓與重大資產轉讓不同,前者體現為有組織的機能性營業財產的轉讓,關注其營運價值,強調營業轉讓的范圍和內容,目的在于受讓人必須在全盤受讓轉讓人全部或者部分營業后繼續從事經營,甚至包括全盤接受職工就業安排。同時轉讓人必須競業禁止。后者的重點在于資產本身的數量或者集合,而不強制要求重大資產轉讓受讓人一定要繼續從事該項事業,當然轉讓人亦無需履行競業禁止的義務。因此,重大資產轉讓通常以買賣法(合同法)進行規制,相關債務的轉移以《合同法》規定的通知債權人為準繩。

我們知道,當企業實施合并、分立或者股權轉讓、重大資產轉讓行為時,可以從《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一系列相關規章中尋找相應規則予以遵守,特別是債務問題,如《公司法》要求公司合并、分立時應當通知債權人并進行公告等。但是,迄今為止,企業實施營業轉讓行為時卻沒有專門立法與之相適應,相反,將營業轉讓適用于上述各類法律、行政法規,導致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無法厘清營業轉讓中各種特殊的社會關系,準確地解決糾紛。

那么,營業轉讓具有何種特殊性?為何需要立法專門進行規制。第一,營業轉讓之目的是要服務于受讓人的營利目標,而不是服務于其他目的,即受讓人需要繼續從事相關事業。第二,營業轉讓的財產是被組織化了的財產,如表現為一個企業的資產、一個分支機構的資產,或者一條生產線,它區別于單個物或多個物的聚合。而這種被組織化的財產最突出地表現為其中蘊含的技術性,或者說是被無形財產武裝起來的有形財產的聚合。第三,營業轉讓的財產具有一定的機能性,即具有從事某種營業的機能。伴隨著營業轉讓,受讓人將繼續相關營業活動。因此,根據機能性要求,轉讓人不僅就不動產或動產等具體財產進行轉移,而且需要將使這些財產具有機能性的相關經營資源一同轉移。例如,顧客名單、供應商及融資人名單、合作人名單、商業秘密等非專利技術、客戶數據等,當然,相應的職工必須一同安排。顯然,營業轉讓行為不屬于主體變更,不能簡單地適用《公司法》的規則;同樣,營業轉讓也不能混同于民法上的財產買賣行為,簡單地由《合同法》中買賣規則來規制。對營業轉讓進行統一的系統化的專門立法,使之涵蓋營業轉讓的各個環節和多方主體(轉讓人、受讓人、營業債權人、營業債務人、雇員)利益關系的調整十分必要。

其實,對營業轉讓進行專門立法規制的另一原因與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以及國有企業改制的實踐密切相關。我國自實行經濟體制改革以來,類似于營業轉讓的行為交織在形形的企業改制中,稱呼五花八門,如“債務重組”、“資產出售”、“主輔業分流出售”、“處置不良資產”、“出售主要財產”、“出售重大資產”、“資產置換”、“企業出售”、“產權轉讓”乃至“企業重組”、“企業改制”、“企業并購”、“企業兼并”等,令人眼花繚亂。但是,由于沒有專門立法調整,法院在審理因營業轉讓而引發的各類糾紛時,往往適用其他法律,難免產生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的錯誤。如在中國進出口銀行訴廣州萬寶電器、萬寶冰箱等公司借款糾紛一案中,由于萬寶冰箱按照約定接收了萬寶電器的部分資產與負債,最高法院判決認為其屬于合并分立,并據此得出存續公司(萬寶冰箱)應在所接收資產的范圍內對分立公司(萬寶電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顯然,這是一起營業轉讓案件,而非公司合并分立,萬寶冰箱作為受讓方購買萬寶電器的有效資產,而非全部資產,同時承諾承擔部分債務,這當然與公司合并分立中承擔債務連帶責任完全不同。

綜上,制定營業轉讓法律規則不是人們的幻想,而是存在著充分的現實性和需要。具體而言,營業轉讓法律規則應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內容:

1.對營業轉讓人義務的規制

關于營業轉讓人的義務主要有兩項:一是全面移轉營業的義務;一是競業禁止的義務。就前者而言,應當根據營業轉讓標的的特殊性對移轉營業義務做出特殊規定,既包括列舉的內容,也要求定義式規定,如轉讓人必須按照誠實信用原則,作出根據習慣及被轉讓營業之種類所要求的一切行為。因為營業轉讓是整體轉讓活著的企業的制度,與民法上的物品買賣不同的是,不動產或動產等個別具體的財產轉移的同時,構成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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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企業的事實上的經營資源一起被轉移。下列內容應當明確列舉:(1)交付顧客名單;(2)交付供應商及融資人名單;(3)交付合作人名單;(4)于五年內提供與企業有關之賬簿及信件,以便查閱或復制;(5)交付非專利之商業秘密;(6)將取得人介紹給客戶、供應商及融資人;(7)交付營業繼續所必要的其他事項。這一兜底性條款于轉讓合同沒有明確約定轉讓標的或者合同的列舉有遺漏時最有意義。

就后者而言,轉讓人需自營業轉讓日起一定年限內,不得自行或者通過第三人經營,或者為第三人經營與所轉讓營業相同的營業。但轉讓人于轉讓日前已經自行或者通過第三人經營,或者為第三人經營該營業,且營業受讓人明知者除外。若雙方對營業轉讓人的競業禁止義務有特別約定,從其約定。轉讓雙方也可約定免除前述競業禁止義務。對轉讓人課以競業禁止的義務,其目的是保護受讓人的利益,使受讓人實現受讓營業的目的。但是,該項競業禁止義務還需要注意約束時間宜適當,一般為10年;適用的地域與相關營業的市場范圍為宜;在立法做出一般規制的同時承認約定競業禁止義務的效力。

2.對營業受讓人義務的規制

首先涉及受讓人的營業資質和條件。由于營業轉讓不同于一般財產買賣的關鍵之處在于該項經營事業將通過營業轉讓被承繼,而轉讓人通常對自己創設的事業有著一種特殊的感情,希望營業轉讓后該項事業還能蒸蒸日上,因此,轉讓人對受讓人都會提出營業資質的要求,諸如獨立法人資格、相關行業的資質證明,甚至要求上市公司的身份等。有些營業轉讓人對受讓人提出較高的條件要求,如受讓人應具備的條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凈資產最低數額、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良好等。

其次,受讓人必須認真履行營業轉讓合同中約定的各項給付義務。本來,受讓人支付價款的義務依照民法規定即可,但是,營業轉讓中的價款數額巨大,其付款方式、付款條件復雜,為了保護轉讓人的合法權益,營業轉讓規則強調受讓人依照合同履行是非常必要的。同時,營業轉讓合同除約定價款支付義務外,還往往約定一般買賣合同不可能有的其他給付條款。譬如,為了使營業持續發展,營業轉讓合同還約定受讓人的投資義務、償還已到期債務的義務,甚至約定受讓人繳納轉讓人欠交的稅款等。這些雖都不具有價款的性質,但受讓人在合同中做出了承諾,只要是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應認定該約定的效力,受讓人應依照合同履行。

再次,受讓人需履行雇員利益維護的義務。這是因為受讓方將繼受轉讓方的經營活動,而轉讓方不再從事相同或者類似的業務(即承擔競業禁止義務)。因此,轉讓方必須解散或者轉產,由此引發了雇員權益保護問題:若轉讓方解散,必然引起失業;若轉讓方轉產,則大部分雇員可能因企業轉產而被裁員。這顯然不利于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這一問題在我國尤其明顯。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國有企業出售營業時,受讓方必須繼受既存的勞動關系。但是,在非國有企業出售營業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均未要求受讓方必須繼受勞動關系。因此,有必要進行統一的營業轉讓立法,強制受讓方繼受營業上既存的勞動關系,包括相應的社會保險,并成為一個被人們普遍遵守的規則。至于受讓人是否支付受讓營業前營業轉讓人拖欠的職工工資和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由受讓人在合同中做出選擇。但是,受讓人做出了承諾就應該履行。

3.對營業轉讓中債權人利益維護的規制

從立法論上講,如何處理債務承擔問題,應以營業轉讓的制度價值為依據。這將涉及兩個方面:一是為了繼續營業轉讓之事業受讓人必須承繼該事業原來已有的合約中涉及的全部債權和債務。如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裝公司在營業轉讓時要求受讓人繼續履行原企業對外簽訂的協議至期滿(經協商一致雙方同意提前終止的除外),對原企業承建及開發已竣工驗收、尚在工程保修期內的工程項目,履行保修義務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顯然,這樣的債權債務承繼與營業轉讓事業得以繼續進行的目標一致;另一種債務繼承則是營業轉讓的核心問題,即對已經發生的或者潛在發生的轉讓人之債務如何繼承的問題。

我們知道,就已發生的債務繼承而言,參考境外多數立法例,營業轉讓并不附帶債務的轉移,受讓人僅須受讓全部經營性資產,即可構成營業轉讓。而營業轉讓的制度價值就在于實現資產與負債相分離,為資產“減負”,從而最大程度地發揮營業資產的經營功效。因此,討論營業轉讓債務繼受的一般原則是,營業財產轉讓前已經發生的債務并不必然一同移轉,受讓人不是當然的債務人;對于債權人而言,營業轉讓人仍應對債務負責。所以,營業轉讓的法律規則應為:營業轉讓人不因營業轉讓而免除對營業上所發生債務的清償責任,但營業轉讓人與營業受讓人協商一致并取得債權人同意而變更債務承擔手續的除外。②這種自愿式償債安排的好處,一是有助于簡化對營業轉讓財產價值的評估,尤其是對“潛在負債”這樣的負資產進行評估難度很大;二是有利于提高營業轉讓的效率,不至于使受讓人因擔心負資產過多而在權衡利弊時難以決斷;三是有利于立法對債權人利益維護做出制度性安排,也使債權人主動采取必要措施進行防范和自救。

但是長期以來,我國實踐中存在大量企業利用營業轉讓(企業改制)之機逃避債務,“脫殼經營”,如用有效資產組成新的法人實體,債務由老企業承擔,最終使其破產。有的地區利用政府權力成立專門的舉債公司以承擔原企業債務的方式進行營業轉讓,受讓人債務免除,但舉債公司并無注冊資本,無資產能力承擔債務,最終實現“脫債”的目的;還有的地區未經債權人同意,擅自將債務轉讓給其他企業,接受債務的企業根本承擔不了債務,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③因此,為了防止一些企業利用營業轉讓方式逃避債務,我國司法審判實踐通常采用“債務隨著財產走”的處理方式作為一般原則。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設計了三項債務安排制度,即“企業售出后,買受人將所購企業資產納入本企業或者將所購企業變更為所屬分支機構的,所購企業的債務,由買受人承擔。但買賣雙方另有約定,并經債權人認可的除外”;“企業售出后,買受人將所購企業資產作價入股與他人重新組建新公司,所購企業法人予以注銷的,對所購企業出售前的債務,買受人應當以其所有財產,包括在新組建公司中的股權承擔民事責任”;“企業售出后,買受人將所購企業重新注冊為新的企業法人,所購企業法人被注銷的,所購企業出售前的債務,應當由新注冊的企業法人承擔。但買賣雙方另有約定,并經債權人認可的除外”。由此固化了營業轉讓當然導致債務轉移至受讓人,并由受讓人清償債務的錯誤認識。顯然,營業轉讓應堅持方便債權人行使債權的原則,即營業上的債務并不因營業轉讓而當然免除營業轉讓人(債務人)的清償責任,僅在有特別法律制度安排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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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才由受讓人對債權人履行債務。

那么,哪些場合下受讓人必須承擔轉讓人的債務?第一種是全部營業轉讓的場合,此時伴隨著全部營業轉讓,轉讓人一般將清算解散,如果受讓人不承擔債務,對債權人利益維護十分不利。為此,在受讓人決定全面接受轉讓人的營業時,應特別了解債務負擔程度,合理確認營業受讓價格。第二種是受讓人繼受轉讓人商號的場合,這一規定體現的是外觀主義精神,而不是確認受讓人與轉讓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以受讓人使用營業上的商號的外觀認為債務隨著營業轉到受讓人名下,因而向受讓人請求清償。從保護債權人的外觀信賴而言,應認定其有清償責任,支持債權人的請求。當然,受讓人繼續使用轉讓人商號,但受讓人、轉讓人采取法律規定的措施不遲延地告知債權人,轉讓人繼續承擔債務,受讓人不承擔清償責任。由此,以善意的方式解除了“外觀形式”,使債權人依據真實的法律關系向轉讓人清償債務。第三種是受讓人自愿公告承擔的場合,受讓人雖未繼續使用營業轉讓人的商號,但以廣告或公告表示承受轉讓人因營業產生債務的,則該營業的債權人可以向該受讓人提出清償債務的請求。

此外,還應借鑒公司合并,分立關于事先通知的規則,要求營業轉讓人須于訂立轉讓合同之日起十日內通知營業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營業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轉讓人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商行為的法律適用——關于理性社會、交易預期與規則簡化的宣言 蔣大興

因為不能解釋所有現象、所有問題,人類總是缺乏心理安全感。在我們周遭的生活中,孤獨、寂寞、恐懼總是與影隨行。由于缺乏心理安全感,人類或多或少總會有迷信權威的趨向——無論是在政治社會、經濟生活、社會生活,乃至學術生活中,莫不如此。無論有多少反權威的聲音,在主流社會,“權威”依舊沒有消解,而且——在一定意義上,還構成了風險社會的安定器,構成了蕓蕓眾生行動的方向和指南。

在法學研究的領域,這種“權威迷信”表現在“以立法來裁判理論見解之得失”——在大陸法系國家,總是或多或少地存在著“以立法引導或者裁判學術理路”的問題。因此,似乎順理成章的是一在中國,由于缺乏對“營利”或者“營業行為”的統一規制,商法的研究很容易遭遇困境,更勿言商行為之法律適用。在司法實務中,對諸如商人、商行為、商事關系、商法等諸多理論問題,均存在重大爭議。“沒有人能說清楚民事關系與商事關系的區別”——仿佛已經成為“反對將商行為獨立對待、進行法律適用”的經典質疑。

由于商行為之界定困難,商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也就變得極為復雜。可以說,無論是在法院裁判,還是在仲裁實踐中,商行為之法律適用都未被認真對待,或者至多只是一些“靈光閃現”。在全球遭遇金融危機等偶發災難后,甚至,“商行為的獨立法律適用”還有進一步萎縮的可能。因此,認真研究商行為之法律適用,實有重大意義。

在今天,中國商行為之法律適用存在一個極大的問題,就是對商行為的法律適用過于復雜和飄搖不定,規則的不確定性,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理性社會的交易預期。因此,維護理性社會的交易預期,維護規則與交易之確定性,追求實現規則/法律簡化,應當成為我們調整中國今日之商行為法律適用宏觀立場的關鍵點。為此,我想討論三個問題:其一,如何理解商行為?其二,商行為法律適用的目標是什么?其三,如何實現商行為法律適用的專門化?

一、商行為及其統一調整

什么是商行為?理論上仍有很大歧見。但商行為之界定,是解決其法律適用的前提。在實務調研中,我們發現,一些法官開始注意到商人的營利行為與普通民事行為的區別,開始用商事的眼光評價手中的案件,從諸多方面來解釋商人與一般民事主體、商行為與一般民事行為,以及商事關系與一般民事關系的區別。但這些解釋總是有“瞎子摸象”的缺憾。

關于商行為之理論分析,總是很容易步入難以解說的困惑。但理論之主要功能乃在于“簡化思維”,而非使簡單問題復雜化。簡言之,商行為就是營利性行為,但并非所有營利性行為都由商法調整,法律體系之間有分工合作的關系,商行為以及商事關系不僅受商法調整,還受到其他法律調整,“集中的商法”僅需調整以“商人形態”表現出來的營利性行為——持續進行的營業行為。因此,“商法所應調整的”商行為,主要是指那些持續進行、已“成為營業”的營利性行為。這種營業行為,可能是商人進行的,也可能是非商人以商人形態進行的。例如,未經依法登記,卻以公司形態實施的事實營業行為。對于非商人不以商人形態實施的營利性行為,雖其實質為商行為,但法律應堅持寬容姿態,在商法中不以商行為對待,不進行特別管制,以促進民間資財的流動。

在一個市場化、全球化的社會,基于商人競爭力與國家競爭力的考量,一個國家的商法(無論是商法典,還是其他法典中的商法規范),必須重視“營業性商行為”的統一調整。不關注營業性商行為之統一調整的國家,難以形成公平和有效的競爭秩序。若一國(地區)商事交易已相對發達,則在法體系安排上,更需對商行為作專門(特別)考量。今日中國社會,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執政黨基本路線指引下,可謂“無處不商”——商事遍及社會的各個領域,日益成為社會關系網絡的焦點。因此,在法體系的安排上,迫切需要將商事單獨對待——此種需求的迫切性,甚于中國以往任何時代。

雖然中國在傳統上屬民商合一的國家,但這不能成為對商行為不進行統一規制的理由。民商合一,仍需考量在統一民法典的框架下,如何安排商行為的統一調整的問題。因此,無論是否創制相對獨立的商法法典,中國都有必要以某種形式對營業行為進行統一規制。從可行性角度而言,筆者贊同中國制定專門的《營利及營業行為法統一規制法》,當然,也可將其置于民法典中,成為獨立的一章。基于成文法的穩定性特征,在立法技術上,對商行為做統一界定,有利于明確商法所規范的行為范疇,減少司法實踐中的爭議。

二、商行為法律適用之目標:維護交易的確定性和理性預期

商事交易最重“確定性”。交易之確定性,是商人能否完成理性判斷,實現營利目標的關鍵。在商行為的調控領域,成文法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幫助商人實現交易行為的確定性,進而實現商人的理性預期。例如,根據成文法或者借助法律專業人士,商人可以大體上或者很清晰地判斷某一法律行為的法效果,并進而選擇對己有利的交易形式,實現謀利預期。因此,在遍布規則的法治社會,商人最需要“法律評價”的透明性,如果規則是模糊的,商事交易的人為風險將大大增加。可見,商行為法律適用的核心,是維護交易的確定性和商人的理性預期。一些市場轉軌的國家,所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規則的不透明,商人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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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大大增加。

中國今天也面臨同樣的問題,商行為的法律適用存在很大的模糊性,由于立法以及司法的不確定性,商人往往很難準確判斷其所實施的交易行為的法效果,從而不能根據既定規則趨利避害,實現持續營利。由此,在中國,從事商事交易的法律風險很大。茲舉一例說明。例如,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但何為“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卻存在很大的解釋歧義。為鼓勵交易,限制無效合同之宣告,最高法院在《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中,試圖將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定限縮解釋為“效力性強制規定”,認為只有合同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才會無效,而違反管理性強制規定,合同并不因此無效。由于“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之間的界限模糊,這一解釋導致實務中大量強制性規定被解釋為“管理性強制規定”,而事實上得不到合同當事人的重視和遵守。為避免這種強制性規定消解的現象發生,最高法院在《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009]40號)中,緩和了關于“違反管理性強制規定不影響合同效力的一貫做法”,指出“正確理解、識別和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中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關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維護以及市場交易的安全和穩定。人民法院應當注意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之規定,注意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違反管理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其效力。”同時,該文件還要求:“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法律法規的意旨,權衡相互沖突的權益,諸如權益的種類、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規制的對象等,綜合認定強制性規定的類型。如果強制性規范規制的是合同行為本身即只要該合同行為發生即絕對地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如果強制性規定規制的是當事人的‘市場準入’資格而非某種類型的合同行為,或者規制的是某種合同的履行行為而非某類合同行為,人民法院對于此類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當慎重把握,必要時應當征求相關立法部門的意見或本文由收集整理者請示上級人民法院。”很顯然,按照目前的司法立場,何為影響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定,仍然不是十分明了。這種模糊的規則態度,不僅會影響到強制性規定的實施,而且,會直接影響到商人交易預期的判斷——法院將陷入無休無止的強制性規定的“識別怪圈”之中。面對每一條強制性規定,法院都必須識別其是否屬于效力性規定。對于中國這種“立法尚未定型”的國家,對于每一條新出臺的帶有強制性的交易性法律,法院必須首先識別其是否屬于效力性強制規定,進而再判斷其是否會影響合同效力。這不僅會使司法不斷逾越立法,裁判生活變得無比復雜,而且,由于迄今的司法判斷尚難以排除地域差異,必將影響裁判的形象,以及全國交易秩序的統一。

商人是精通和熟捻交易業務的人群,他們會自己發現商事風險,并努力爭取商業機會。他們也會通過自己的交易行為合理安排私人問的交易秩序。為了實現持續營利的目的,商事交易本身對靈活性、快速性、簡便性和法律確定性的要求比一般民事交往要高。曠日持久、程序繁瑣、乃至僵化模糊的交往模式對商人而言,是不可容忍的。因此,只有確保規則的透明度、司法立場的清晰性、法律解釋的統一性,商人才能準確地識別和防御交易風險。在今日之中國社會,法院透過解釋技術所構造的“私法/合同行為效力模式”過于復雜,欠缺確定性,導致不僅僅是商人,甚至法律專業人士都難以準確推斷某一行為的法律效果,這無疑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商人理性預期的實現。

我主張對流行的私法效力模式進行簡化改造,我們也許應當回到《合同法》第52條的立場——原則上堅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合同即無效”的立法判斷,只在極為例外的情形下,法院才需啟動限縮解釋的模式,不作無效判斷,支持例外交易行為的效力,以拋棄陳舊規則,使落后的法律能適應社會變遷的需要。但在多數情形下,法院是法律的消極守護神,法院應當尊重法律,尤其是在新法的適用和解釋過程中,法院應當有更多的自我約束——“尊重法律”是法院最大的義務/任務。而不要動輒以本來就很復雜、甚至人言人殊的“公平性”判斷去撼動立法者剛剛建構的“法律大廈”。如同一位英國學者所言,在商法領域,

“確定性”的重要性甚至超過了“公平性”。當法院以及法律的知識群體都無法準確地解釋什么是強制性規范時,如何讓法律、交易具有確定性,又如何維護民眾脆弱的法律預期與社會預期?!

市場社會本質上是一種可以計算與衡量的理性社會。當交易變得越來越不能計算、越來越無法預期時,我們需要反思,是不是“人為設計”已經超越了界限?我們必須反思法律以及法院的功能,法律的功能在于使復雜社會有簡規可循,透過統一行為模式,來型構美好社會;而法院的功能則在于促進法律的尊重——透過執行法律,實現法律預設的目標。當法律或者交易被不當復雜化而增大了商人風險,摧毀了社會預期時,我們就要反思司法的基本功能以及法治的含義——司法的基本功能在于通過嚴格‘適用規則,或‘遵循先例’來實現法律,伸張正義。雖然因為社會現實的復雜性、變動性,司法超越舊規甚至成為常態。但我們仍要認識到司法超越的局限性。法治不僅僅等于供給一套復雜的規則系統——法治之設計也在于讓“人之行為”可以超越人治的隨意性,而有相對確定的準據。因此,效力簡化、法律從簡、解釋從簡是今日中國以及世界治療多元風險社會的良方。中國雖是一個偏重“情感理性”的國家,但對于“講求計算”的商法結構來說,如何維護交易主體之理性預期,維護交易之確定性乃解決商行為法律適用之目標。

三、商行為法律適用之專門化:商事法院的未來

如果實現了商行為法律調整的統一,無論該統一是在民法典內部實現,還是以某種單行規范的形式實現,又或者是在法院的裁判行動中實現,商行為的法律適用都將日益凸顯其專門化。在可以想象的未來,也許我們還會迎來一個“商事法院的時代”——日益發達的商行為法律適用行為,會在司法體系中促成商事裁判組織的發達,甚至可能促成商事法院在中國現代的復興。從“人為設計”的角度而言,商事裁判組織的專門化,有兩個極為重要的原因:

其一,商事法院的組設是彰顯國家競爭力的表現。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在現代競爭社會,商事糾紛的解決形式和解決效率,關乎一個國家和社會發展之大局——商事裁判組織的專門化,不僅是法院有效裁判糾紛的需要,更是彰顯國家競爭力的重要一環。商人在全球競爭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一般而言,一個國家越是發達,活躍在世界舞臺上的該國商人就越多;反之,活躍在世界舞臺上的某國商人越多,也就預示著該國可能越發達。交易可以使財富在全球進行再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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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類似于生產創造效益的效果,因此,各國競爭在某種意義上成為商事、貿易的競爭,而不僅僅是生產能力的競爭。亞當·斯密早就發現了這個秘密,近300年來的人類社會發展史,基本上也是由此展開。可以說,誰留住了商人,也就留住了貿易(交易),誰留住了貿易(交易),也就留住了貨幣。而商事法院——乃透過有效化解糾紛來留住商人的重要形式。

其二,商事法院的組設是一種社會治理方式。無論怎么尋求獨立,我們始終無法改變法院作為一種政治結構的角色,中國法院的政治性更為明顯。商事法院的設立,可以更為專業和便捷地處理商事糾紛,緩和經濟領域的社會矛盾,增進商人的幸福感。今日中國之社會問題,不僅體現在國家與公民之間,更體現在國家與商人之間,以及商人與商人之間。商事糾紛不斷遞增的數量、日益增長的復雜性以及基層法院的壓力,無不預示著商事法院現代復興的意義。相反,由于未對商行為進行統一的規整,商事糾紛的解決未被視為一個獨立的領域,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商事創新”。因此,司法改革不僅僅是追求社會正義,司法還是一種社會治理,商事法院的組設有助于實現中國商事社會的良性治理。

總之,當我們不得不要建立一個強勁的商人社會時,我們需要在整體上考量如何對商行為進行統一規整,如何透過商行為的法律適用保障商人以及社會的理性預期,減少法律風險。我相信,商行為的法律適用也許會促成商事糾紛裁判組織的復興——樂觀預計,我們也許會迎來一個商事法院的時代。

商事法為什么要關注經理的地位 錢玉林

在各國的商事法律中,經理都是被作為一項法律制度來構建的,雖然各國的規定存在一定的差異,但都形成了比較完整的規范體系。反觀我國的立法,對經理的規范則捉襟見肘。現行法律法規對經理比較明確的規范,主要見于《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但在司法實踐中,這些規范未能為有效地解決因經理行為而引發的糾紛提供制度支持。理論上,對經理的認識也比較模糊,經理的地位更是處于法律的窘境之中。諸如經理以法人的名義對外實施民事行為是否需要法人的授權,以及法人對經理權的限制是否產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等,判例和學說一直都存在分歧。由于立法上制度供給的不足,有關因經理的原因而發生的法人與第三人的糾紛,往往成為疑難案件。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不同程度地遇到“找法”的難題。為避免陷入拒絕裁判的尷尬局面,有些地方的法官十分智慧地從《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盡力找尋裁判的法源,來解決經理以法人的名義對外實施民商事行為的有關法律問題。然而實踐中,明顯感到僅僅依靠《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不能有效地解決這些問題,難以定紛止爭,尤其是各地法院對《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范難以認同,以致相同的案件存在不同的裁判,招致法制不統一之嫌疑。因此,經理的地位成為立法、司法和學說共同面對的一項課題。

一、商事審判提出了什么問題

商事審判實踐中,對于經理以法人名義對外實施民事行為的效力或責任承擔,各級各地法院大致有兩種裁判思路:一是認為經理以法人名義實施職務范圍內的行為屬于代表行為,應由公司承擔民事責任;二是認為經理與法人之間的關系應適用規則,經理應在授權范圍內法人實施民事行為。第一種裁判思路的依據是《民法通則》第43條的規定,即“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8條的解釋:“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二種裁判思路在司法實踐中又存在兩種不盡相同的觀點:一是認為經理不是法定的代表人,而是法人的人,須在授權委托的情況下得以法人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行為,所以依照《合同法》第48條之規定,認定未經法人授權的行為屬于無權;二是經理的無權行為解釋為表見,適用《合同法》第49條的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以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法院的這兩種裁判思路無疑是學理上有關法人行為能力的不同學說在司法裁判中的體現。長期以來,民法上基于法人本質的不同立場,對于法人的行為能力存在“代表說”和“說”的爭議。基于法人實在說的立場,認為法人與自然人一樣,具有行為能力,代表人的行為即是法人自身的行為;而說則基于法人擬制說的立場,認為法人不具有行為能力,須經其負責人之對內執行事務、對外組織。兩種學說最主要的區別在于:代表說認為法人的代表人與法人是同一個人格,不存在兩個主體,法人機關與法人是部分與全體的一元關系;而在說看來,法人的代表人與法人是兩個主體,法人的代表人對外以法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時,實際上是法人的人,法人的代表人與法人是二元的對立關系。上述第一種裁判思路即是采納了代表說并以此作為判決理由,而第二種裁判思路則顯然是以說作為其判決的基礎,而且把權的根據納入了意定的范疇,排除了法定適用的余地。

二、現行立法制度供給的不足

我國現行立法有關經理及其行為的法律規定較為粗略,主要有《民法通則》第43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及第48、49條的規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商事審判實踐中,對于經理以法人名義與第三人實施的民事行為主要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民法通則》第43條的基本要義是規范了職務行為的“雇主責任”,但從該條并不能直接對經理以法人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行為的效力給出答案。那么,是否意味著制度是解決經理以法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的有效性規則呢?司法實踐中,以說來解釋經理以法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的裁判依據,就是《合同法》第48條和第49條。第48條是對無權事后追認的規定,而第49條學理上一般解釋為所謂的表見。在審判實踐中,行為人持有單位的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及授權不明的授權委托書等,往往是認定構成表見的客觀表象的事實,而僅僅依賴于經理這一職位尚不足以構成表見的表象。然而,在現實社會中,人們在與法人的經理實施民事行為時,一般都確信經理是有權代表法人實施民事行為的,這就造成了合同法上表見規則的表達與實踐的差異。

當經理在民法通則中僅以“其他工作人員”的面目出現時,公司法則明文將經理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在公司組織機構的法律規范中加以表達。《公司法》第5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同時第114條規定:“股份有限轉貼于

公司設經理”。雖然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做出另有規定,但從立法的本旨來看,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理職權一般被視為公司內部對經理權的授予或者限制。在公司與第三人的關系上,公司法并沒有提供有效的規范,同樣,也不能根據公司章程來處理經理與第三人關系的效力,因為通過公司章程來授予經理對外代表公司的職權不僅不切合實際,而且可能增加法律風險。比如,不同的公司章程可能規定了不同的經理代表權,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如何保障;公司章程對經理代表權的限制能否約束第三人;公司章程與實際授權不一致的,如何確認經理的代表權,如何認定第三人的善意;對經理代表權的變更是否一定要修改公司章程,等等。

三、經理權制度性建構的設想

篇10

現代工商管理教學正在逐步形成“以學為主”取代“以教為主”的教學設計模式。要保證整個教學活動進程的前后呼應、連貫完整和各教學要素之間的交互作用及相互配合,作為核心內容與落腳點的工商管理教學方法的設計是影響教學效果的重要因素。有效的教學方法能較好地發揮教學理論具體化和教學活動概括化的作用,它集中地反映了教學設計者的教育思想和主張。最優的教學方法具有動態性、系統性和適用性,是在特定的教學背景下達成特定的教學目標的系統體系。筆者通過教學實踐中的摸索和總結,結合教育科學理論、思想和方法,歸納出以下幾種方法可供工商管理教學借鑒與運用。

11支架式教學方法

這種教學方法來源于前蘇聯著名心理學家維果斯基的“最鄰近發展區”理論。維果斯基認為,在學生智力活動中,對于所要解決的問題和原有能力之間可能存在差異,通過教學,學生在教師幫助下可以消除這種差異,這個差異就是“最鄰近發展區”。支架式教學方法正是從維果斯基的思想出發,借用建筑行業中使用的“腳手架”作為概念框架的形象化比喻,其實質是利用概念框架作為學習過程中的腳手架。這種框架中的概念是為幫助學生對問題的進一步理解所需要的,也就是說,該框架應按照學生智力的“最鄰近發展區”來建立。因而可通過這種腳手架的支撐作用(或曰“支架作用”),不停頓地把學生的智力從一個水平提升到更高的水平,真正做到使教學走在發展的前面。為此,事先要把復雜的學習任務加以分解,以便于把學習者的理解逐步引向深入。支架式教學方法由以下幾個步驟組成:

(1)搭腳手架:圍繞當前的學習主題,按“最鄰近發展區”的要求建立概念框架。(2)進入情境:將學生引入一定的問題情境(概念框架中的某個層次)。(3)獨立探索:讓學生獨立探索。探索內容包括:確定與當前所學概念有關的各種屬性,并將這些屬性按其重要程度順序排列。探索開始時,要先由教師啟發引導(如演示或介紹理解類似概念的過程),然后讓學生自己去分析。探索過程中教師要適當提示,幫助學生沿概念框架逐步攀升。起初的引導、幫助可以多一些,以后逐漸減少,越來越多地放手讓學生自己探索。

最后要爭取做到無需教師引導,學生自己能在概念框架中繼續攀升。

以“管理學原理”課程中“管理職能”部分的教學為例,圍繞“管理職能分析”這一主題,在學生對計劃、組織、領導、控制職能理解的基礎上,進一步搭建起系統性的概念框架,包括各種職能的基本含義、涉及的工作范圍、在管理過程中的體現等。然后給學生設定一個問題情境,給予學生充分的獨立探索的空間,按照教師設定的“效率最高、效果最好”的架構,拿出各自基于合理分析和充分論證的方案。最后,在教師的引導下,經過充分討論后,教師幫助學生選出相對合理的最佳過程。

21拋錨式教學方法這種教學方法要求建立在有感染力的真實事件或真實問題的基礎上。確定這類真實事件或問題的過程被形象地比喻為“拋錨”,因為一旦這類事件或問題被確定了,整個教學內容和教學進程也就被確定了(就像輪船被錨固定一樣)。建構主義認為,學習者要想完成對所學知識的意義建構,即達到對該知識所反映事物的性質、規律及該事物與其他事物之間聯系的深刻理解,最好的辦法是讓學習者到現實世界的真實環境中去感受、去體驗(即通過獲取直接經驗來學習),而不是僅僅聆聽別人(如教師)關于這種經驗的介紹和講解。由于拋錨式教學要以真實事例或問題為基礎(作為“錨”),所以有時也被稱為“實例式教學策略”或“基于問題的教學策略”。拋錨式教學策略由這樣幾個步驟組成:

(1)創設情境:使學習能在和現實情況基本一致或相類似的情境中發生。

(2)確定問題:在上述情境下,選擇出與當前學習主題密切相關的真實性事件或問題作為學習的中心內容(讓學生面臨一個需要立即去解決的現實問題)。選出的事件或問題就是“錨”,這一環節的作用就是“拋錨”。

(3)自主學習:不是由教師直接告訴學生應當如何去解決面臨的問題,而是由教師向學生提供解決該問題的有關線索(如需要收集哪一類資料、從何處獲取有關的信息資源及現實中專家解決類似問題的探索過程等),并要特別注意發展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自主學習能力包括:①確定學習內容表的能力(學習內容表是指完成與給定問題有關的學習任務所需要的知識點清單);②獲取有關信息與資源的能力(知道從何處獲取及如何去獲取所需的信息與資源);③利用、評價有關信息與資源的能力。

還是以“管理學原理”課程為例,在講到“管理者技能與角色”這一知識點時,如果平鋪直敘地介紹管理者有哪些技能要求和角色定位,學生會感到比較枯燥,而且也難以形成較深刻的印象。如果給出一個案例,描述一個出色的技術人員在被提升為中層管理者時遇到的種種煩惱,讓學生反思這種現象產生的原因,這就是一個“拋錨”的過程。教師并不直接告訴學生應當如何解決面臨的問題,而是提供給學生一些線索,如“收集管理者的層次分類”、“管理者的技能要求”和“角色定位”方面的資料,從教材及各種文獻資料中去了解這方面的知識和信息,從而幫助學生確定所需要的知識點清單,進而利用自己認為應當了解的知識并結合案例給出問題的原因分析和解決方案。最終搞清不同層次的管理者應當具備的概念技能、人際關系技能和技術技能是有不同要求的,差別在哪里,角色轉換時產生障礙的本質原因,以及由操作者轉變為管理者應如何把握人際關系方面的角色、決策制定方面的角色和信息中樞方面的角色等。

31隨機進入式教學方法在工商管理教學中,往往存在一些復雜性和多面性的問題,有些問題從不同的角度考慮可以得出不同的理解。這就需要對同一教學內容,要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情境下,為不同的教學目的、用不同的方式加以呈現。換句話說,學生可以隨意通過不同途徑、不同方式進入同一教學內容的學習,從而獲得對同一事物或同一問題的多方面的認識與理解,這就是“隨機進入式教學”。只有這樣,學生才能全面了解和掌握事物內在性質和事物之間的相互聯系。這種多次進入,不是像傳統教學那樣,只是為鞏固一般的知識、技能而實施的簡單重復。這里的每次進入都有不同的學習目的,都有不同的問題側重點。因此多次進入的結果,絕不僅僅是對同一知識內容的簡單重復和鞏固,而是使學生獲得對事物全貌的理解與認識上的飛躍。

隨機進入式教學的基本思想是要提高學生的理解能力和知識遷移能力(即靈活運用所學知識的能力),以“企業戰略管理”課程中“經營戰略分析”部分為例,簡述這種方法的基本過程:

(1)呈現基本情境:向學生呈現與當前學習主題的基本內容相關的情境,如企業基本情況、外界環境、企業戰略制定過程基本情況等。

(2)隨機進入學習:在給出了基本情境的描述后,可以讓學生從企業的市場效應、內部效應、短期效應、長期效應等角度進行分析評價和自主學習,訓練學生對問題全面、系統的認識能力和自主學習能力。

(3)思維發展訓練:在這種方法的應用中,教師應特別注意發展學生的思維能力。①對學生應加強思維方法的指導,向學生提出問題時,應有利于促進其認知能力的發展而非純知識性提問,如“從短期效應來看,企業主要有哪些考慮?”②要了解學生的思維特點,注意建立學生的思維模式,如教師可通過這樣一些問題來建立學生的思維模式:“你的意思是什么?”“你怎么知道這是正確的?”“你對這個問題怎么分析?”“這是為什么?”等等;③注意培養學生的發散思維,如可以問:“還有沒有其他的角度?”“請對A與B做出比較?”“請評價某種觀點”等等。

41啟發式教學方法啟發式教學最早是孔子所創,只有八個字:“不憤不啟,不悱不發。”(《論語·述而》)。按宋代朱熹的解釋;“憤者,心求通而未得之意;悱者,口欲言而未能之貌;啟,謂開其意;發,謂達其辭。”可見“,憤”就是學生對某一問題正在積極思考,急于解決而又尚未搞通時的矛盾心理狀態。這時教師應對學生思考問題的方法適時給予指導,以幫助學生開啟思路,這就是“啟”。

“悱”是學生對某一問題已經有所思考,但尚未考慮成熟,處于想說又難以表達的矛盾心理狀態。這時教師應幫助學生弄清事物的本質屬性,從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然后用比較準確的語言表達出來,這就是“發”。進一步解釋,就是以學生為中心,讓學生在學習過程中自始至終處于主動地位,讓學生主動提出問題、思考問題,等到學生處于“憤”的心理狀態,即遇到思維過程中的第一種矛盾而又無法解決時,教師才去點撥一下。然后又讓學生繼續去認真思考,等到學生進入“悱”的心理狀態,即遇到思維過程中的第二種矛盾且無法解決時,教師再點撥一下,從而使學生柳暗花明,豁然開朗。這種方法致力于讓學生主動去發現、去探索,從中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教師只是從旁邊加以點撥,起指導和促進作用。不難看出,啟發式教學方法帶有深刻的認知心理學基礎,既有利于促進學生的思維、發揮學生的主動性和首創精神,更有利于對知識意義的主動建構。

例如,在“現代廣告學”課程的教學中,在講到“不同種類的廣告媒體”這一部分時,運用啟發式教學法可以讓學生通過主動思考,在應用中挖掘知識點,進而達到掌握該部分知識的目的。首先給出問題讓學生思考:現有10000箱方便面,如何將它變成現金?起初教師要善于發現每位學生發言中的積極因素(哪怕只是萌芽),并及時給予肯定和鼓勵。隨著學生思考的深入,教師要善于發現每位學生暴露出來的對于某個概念(或認識)的模糊或不準確之處,并及時采用適合學生接受的方式予以指出,如從如何利用各種廣告手段加以引導,將學生從毫無邊際的思考中拉到設定的軌道上來。當學生初步了解了各種廣告形式后,會產生初步的想法,這時教師應幫助學生弄清問題的本質,從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當學生開始偏離教學內容或糾纏于枝節問題時,要及時加以正確的引導。進一步幫助學生搭起系統性的概念框架,這包括啟發學生應當從哪些方面深入思考,如不同種類的廣告媒體的運作過程、優劣分析、制作過程、成本、適應范圍、傳播方式及在營銷促進中的效率和效果等方面,讓學生自己去分析、思考,從中找出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案。如果學生在自己設定的情境中遇到困惑,教師可以隨時加以點撥,引導學生向著“可行性、社會效果好、變現效率高”的方向推進。最后,在教師的引導下,學生經過充分討論,選出相對合理的最佳方案。這個過程就是幫助學生發揮主動性和首創精神,獨立分析、思考,主動建構知識框架的過程。學生通過對各種方案的評價,搞清了好在哪里,同時也在對不同廣告媒體的比較中掌握了該部分知識的核心內容。

51協作式教學方法工商管理類的許多課程常常需要在個人自主學習的基礎上,通過小組討論、協商和角色扮演等不同策略,進一步完善和深化對主題的意義建構。這個過程為學習者提供了對同一問題用多種觀點進行觀察比較和分析綜合的機會,這種機會顯然對問題的深化理解、知識的掌握運用和能力的訓練提高大有裨益,而且還能有效地培養對于21世紀新型人才至關重要的合作精神。常用的協作式教學方法有“課堂討論”、“角色扮演”、“競爭”、“協同”和“伙伴”等五種。整個協作學習過程均應由教師組織引導,討論的問題可由教師提出,也可以由學生提出。

(1)課堂討論:這種教學方式可以與啟發式教學方式結合,在自主學習的基礎上開展小組討論、多向交流,以進一步挖掘主題的內涵,促進知識意義的生成。課堂討論中應當注意:①創設能引起爭論的初始問題。②將討論引向深入,并一步步生成后繼問題。③教師要考慮如何站在稍稍超前于學生智力發展的邊界上,引導學生“學會做什么”,切忌直接告訴學生“應該做什么”,即不要代替學生思維。④當討論偏離教學內容或糾纏于枝節問題時,要及時加以正確的引導。⑤對于學生在討論過程中的表現,教師要適時用適合學生接受的方式做出恰如其分的評價(切記使用容易挫傷學生自尊心的詞語)。⑥在討論結束前,應由教師(或學生自己)對整個學習過程做出小結。在工商管理課程中,許多案例教學環節往往是這樣進行的。

(2)角色扮演:角色扮演有助于學生設身處地去體驗、理解學習的內容和學習主題的要求。

可以采取兩種不同形式的角色扮演:一是師生角色扮演;二是情境角色扮演。在學習“公司治理”課程中“公司兼并與收購”部分時,可以采取師生角色扮演的方式。課前讓學生充分做準備,查閱一些兼并與收購的案例,并對其過程做出整理、分析與評價。這不僅鍛煉了學生的主動性和創造性,而且經過師生角色換位,當學生把某個問題給別人作了詳細講解之后,往往會對該問題有新的體會與理解。學習“管理溝通”課程時,讓學生分別扮演溝通事件中的各方,是運用“情境角色扮演”教學策略的很好實例。

(3)競爭:在工商管理的某些課程中,需要貫穿適當的課堂練習以加深和鞏固所學知識時,可以采取競爭的方式。例如,在“項目管理”課程“網絡圖繪制”的教學中,當學生明白了繪制網絡圖的基本原理和規則后,等于在岸上明白了游泳的方法和要領,是否真正學會游泳還要親自到水里實踐。那么,這就需要由教師先提出相關信息,由學生進行一個繪制網絡圖的課堂練習,學生之間看誰能夠首先達到教學目標的要求。學生在練習繪制的過程中,教師可以選擇一個不盡完美的方案,讓學生將自己的方案寫在黑板上,讓大家來評價,鼓勵學生提出更好的方案。其他學生可通過對手實力與自己實力的對比,及時調整和修正自己。在這種全神貫注的過程中,可以使學習效果比較顯著。

(4)協同:工商管理的許多專業課程可以借助案例分析。整個案例分析的過程是多個學生共同完成某個學習任務,在共同完成任務的過程中,學生發揮各自的認知特點,相互爭論、相互幫助、相互提示或是進行分工合作,對學習內容的理解和領悟就在這種溝通與協作的過程中逐漸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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