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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從政府監管責任的承擔和厘清上,報告是對國家公共安全責任的自我剖析;二是從具體航空公司的運作上看,報告要給消費者一個清晰和完整的交代,不能時過境遷。調查報告要在內容和形式上完成這些任務。
過往的公共事故,絕大多數都是“一事一議”,過去就過去了,對于企業在市場運營中提供健康與安全的責任甚少提及。更有一些事故被隱瞞糊弄過去,政企不分的情況非常普遍,造成政企的邊界模糊,對于建立可以永續的商業運行環境毫無建樹。
類似于伊春空難的調查報告,除了回應輿論的探詢,也可以看到內在邏輯的展示:一個公司是如何罔顧法律的風險規范,如何不回應公眾的要求,從而造成不可挽回的生命損害的。把企業背離社會責任的過程寫清楚,展示給公眾看,有助于反向重建那些被模式的與被傷害的。
航空公司的存在基礎就是提供安全的航空器及其服務,而與商業公司混合并行構成航空安全保障環境的行政機構,比如氣象、督導等政府部門,則同樣要對安全消費的鏈條崩潰負有責任。用社會責任的觀點看,調查報告的意義就浮現出來了,這是重建安全的前提。
在伊春空難的調查報告之前,國務院批復的另一個重大事故的報告是關于溫州動車追尾的。兩個報告相比,前者在行文上更簡潔,對于商業公司的責任認定占據更多比例;而動車追尾事故中劃分公司商業失察的動機明顯不足。
一、事件回顧
2011年7月23日20時30分05秒,甬溫線浙江省溫州市境內,由北京南站開往福州站的D301次列車與杭州站開往福州南站的D3115次列車發生動車組列車追尾事故,造成40人死亡、172人受傷,中斷行車32小時35分,直接經濟損失19371.65萬元。7月24日,鐵道部對發生“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的上海鐵路局局長龍京、黨委書記李嘉、分管工務電務的副局長何勝利予以免職,并進行調查。7月24日22點45分,鐵道部在溫州召開新聞會,鐵道部新聞發言人為事故道歉。然而在此之前,此次特大交通事故于24日凌晨便已經宣布救援行動結束,24日下午就開始處理出事車廂、清理現場;在鐵道部召開的新聞會上,發言人王勇平“這是生命的奇跡”“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等草率的言論,更被網友戲稱為“高鐵體”,不禁使公眾對鐵道部的認可程度大大下降。
2011年7月25日,國務院批準成立了國務院“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調查組。7月27日,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第165次常委會議,專題研究事故調查處理和鐵路安全工作,并對事故調查工作進一步提出明確要求,并強調要按照科學、嚴謹、依法和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僅要查清直接原因,還要追根溯源,依照法律法規嚴肅追究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的責任,并要接受群眾監督和社會監督,給人民群眾一個真誠、負責任的交代。然而直至2011年12月28日,國家安監總局才公布了對此次溫州動車特大交通事故的調查報告。
二、事件反映的問題
“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發生后,我國政府在處理事故全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高度重視、敢于擔當,積極回應,特別是首次通過網絡對事故調查報告的全文公布等一系列舉措,無不表明我國政府提出的“給人民群眾一個真誠、負責任的交代”的基本理念絕非僅僅停留在口號層面,但在整個事件處理過程中,也不可避免的暴露出了我國在公共危機處理和善后的過程所存在的一些問題和弊端:
(一)、草率結束救援工作、清理現場,違背公共危機處理的目標
政府部門作為公共事務的管理者,其處理公共危機的最高目標是,在危機發生的緊急情況下,穩定社會,維持社會經濟系統的正常工作,而在危機事件發生的緊急情況下,維持穩定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開展積極有效的救援。但是在“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發生后,救援工作于24日凌晨便宣布結束,并且在救援行動結束后的24日下午,還陸續發現了不少遇難者遺體,甚至發現了幸存者小伊伊。在如此重大的事故發生之后,救援工作只持續幾個小時便宣布結束,甚至在很多遇難者遺體未能抬出車廂的情況下,鐵道部就下令將廂體掩埋,如此草率的救援及現場清理方式,在使政府公信力下降的同時,也反映出相關部門在處理公共危機的過程中,忽視和違背了公共危機處理的基本目標。雖然安監總局在2011年12月28日的調查報告中,對過早結束救援工作的問題進行了解釋和說明,但時隔半年之后才來的解釋并未對當時公共危機的處理起到積極作應,反而進一步揭示了我國在處理公共危機方面存在缺陷。
(二)、事故信息不及時、不準確,未滿足公眾知情權
在發生公共危機的緊急情況下,政府相關部門及時事故信息,一方面是爭取公眾的理解和配合,另一方面也是引導公共輿論向政府希望的方向轉移。并且在危機發生的24小時內,關于事件真實、可靠的信息不多,社會上甚至會出現流言甚至謠言,因而相關部門及時權威、真實、可信的信息顯得尤為重要。但在溫州動車事故發生后,鐵道部在2011年7月24日晚才召開新聞會,沒能把握好最佳時機,加重了公眾的猜忌、疑慮和擔憂。除此之外,新聞會上,鐵道部發言人對于媒體和公眾的所關心的事故發生原因、事故處理進展以及對救援的疑問沒做出正面回答,甚至還出現了諸如 “關于掩埋,后來他們(接機的同志)做這樣的解釋。因為當時在現場搶險的情況,環境非常復雜,下面是一個泥潭,施展開來很不方便……所以把那個車頭埋在下面蓋上土,主要是便于搶險。目前他的解釋理由是這樣,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關于小伊伊我只能說那是個生命的奇跡”等不負責任的言論,引起輿論一片嘩然,對危機的控制和處理也造成了負面影響。
除了新聞會未能達到預期效果之外,相關部門還有為了掩飾問題嚴重性、減輕自身責任而謊報信息的嫌疑。例如鐵道部第一次的官方死亡人數為35人,而此時其他消息顯示遇難人數已達38人;當鐵道部將遇難人數數據更新至38人時,網絡媒體統計已有40人遇難;直到官方最終確認死亡人數為40人時,媒體和公眾關于此次特大事故的確切遇難人數還是說法不一。政府越是刻意掩埋和擅改信息,就越容易喪失公信力,而一旦公眾對政府部門的信任度降低,相關部門在控制和處理公共危機的過程中遇到的阻力也會越大。“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未能及時準確事故相關信息,未能滿足公眾的知情權,亦暴露出我國在公共危機管理的控制和處理機制存在弊端。
(三)、善后處理措施欠妥,未達到穩定公眾、安撫遇難家屬的理想效果
一般對公共危機善后處理的措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恢復機構正常工作;資料記錄與保存;事故調查;損失的清算以及補償損失;穩定人心。在溫州動車事故發生后,政府部門也采取了一些列的善后措施,但在這些措施的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問題。
首先,鐵道部在事故發生不到36小時之后便下令通車的做法不妥。動車追尾不是天災而是人禍,盡快通車固然重要,但在事故原因還未查明、安全隱患并未排除的情況下就下令通車,實則可能對今后鐵路事業的發展埋下更大的隱患。同時,在事故未完全處理完畢的情況下通車,也會給輿論造成“政府不關心公眾安危”的傾向,給事故調查帶來負面能影響;其次,對遇難者和傷者的賠償問題也暴露出我國的公共危機善后處理機制不健全。在事故發生后,溫州方面安排了57個工作小組一對一接待遇難者家屬,進行安撫接待工作,穩定遇難者家屬情緒,然而僅僅在情緒上的安撫還不夠,一套完備、詳細的賠償方案才是重要的。然而在賠償問題上,此次事故卻出現了所謂的“早簽協議可獲獎勵”的荒謬說法和賠償費從17.2萬到50萬再到91.5萬的“三級跳”現象,將我國缺乏完備的危機安撫機制的弊端暴露無遺;最后,關于此次事故的調查結果,也就是對大部分公眾來說所謂的“說法”和“交待”也是遲遲得不到落實,從7月26日成立調查小組到8月10日調查小組成員變動,再到調查結果初定時間由9月份一拖再拖,直到12月28日調查結果“千呼萬喚始出來”,長達半年的調查時間也使得本該得到及時處理的公共危機事件成為了一直壓在公眾心中的石頭。并且事故調查報告在分析事故原因和存在問題的時候,將大部分原因歸結于技術因素, 可能也會造成調查報告的公眾的認可度偏低、穩定人心效果不明顯的現象發生。
三、事件啟示與解決方法
綜上所述,我國在公共危機的控制處理和善后上還存在一定的問題,通過對“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的反思,我們應當進一步完善公共危機管理中的處理與善后,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努力:
(一)、完善公共危機管理的預防機制,盡可能的防范和杜絕引發危機的隱患。公共危機具有無序性的特征,因此我們應該加強對公共危機的預防,建立健全相關機制,盡可能的防范和杜絕引發危機的隱患。以本次溫州動車事故為例,事前未對鐵路運行信號技術加以驗證和人員調配存在問題是因為悲劇的原因之一,如果事前對通號設計進行了詳細的監測和檢查、鐵路局嚴格落實人事制度,可能就不會有這次事故的發生。因而完善公共危機管理的預防機制,對危機的處理與善后起著先決的、重要的作用。
(二)、堅持處理公共危機的基本目標。一方面開展積極有效的救援,盡量控制事態的發展,搶救傷員,把損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另一方面及時事故的相關信息,安定民心,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在“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中,政府部門草率結束救援工作、為及時準確事故相關信息,造成了媒體和公眾對政府部門的質疑和不滿,在影響政府公信力的同時,也對危機管理造成了一定負面影響。因而在處理公共危機的過程中,相關部門應做到盡快確認危機、確保決策正確、迅速做出反應、及時信息避免群體盲思、信息公開透明等,在爭取公眾理解和配合加快危機解決的同時,引導公共輿論向政府希望的方向轉移。
(三)、健全公共危機處理過程中的新聞發言人制度。新聞發言人制度作為政府公共關系框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致力于向媒體和公眾及時提供信息,同時努力塑造良好形象,獲取媒體和公眾的支持和認可。在危機事件發生后,媒體和公眾迫切希望從政府口中了解準確的消息,因而新聞發言人制度在這里起著重要的作用。溫州動車事故發生24小時生,鐵道部才召開新聞會,而當時作為鐵道部新聞發言人的王勇平,面對媒體和公眾的質疑和提問,非但沒有從正面回答和解決問題,反而說出了一些后來被網友們稱為“高鐵體”的言論,使得政府部門錯失了通過召開新聞會穩定人心、贏得公眾認可的機會,這一事件的發生,也是我們認識到健全公共危機處理過程中的新聞發言人制度是至關重要的。
(四)、完善公共危機管理的善后處理機制。控制處理危機階段的結束,并不意味著危機管理過程已完結,而是危機管理進入善后處理的階段。善后處理階段中,一方面要對危機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另一方面也是對事件發生過程的調查及反思。完善公共危機管理的善后處理機制,必須做到“真誠”,在給危機受害者進行精神補償和物質補償的同時,也要公眾中加強思想教育,總結經驗教訓,減少心理震蕩,增強對政府的信任力。溫州動車事件在善后過程中所反映出的沒有完備賠償制度、事故調查報告一拖再拖等現象,再次充分說明了我國需建立完善的公共危機管理的善后處理機制,我們可以借鑒西方國家的一些經驗和教訓,為我所用,在危機的善后階段,做到穩定人心、增強危機免疫力。
總體來說,“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所揭示和反映的我國在公共危機處理和善后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僅僅這其中的一小部分,要想真正健全和完善我國公共危機處理和善后機制,我們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希望政府相關部門一此次特大事故為警醒,充分總結和反思,在突發性公共危機的處理和善后上有所改進。
參考文獻
[1]肖鵬軍.公共危機管理導論[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2]章月芳,葛國曙.公關危機管理和應對――“7?23”溫州動車事故啟示[J].蘭州教育學院學報,2012(1).
第一,數字化管理要尊重生命的尊嚴。《“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為《調查報告》)沒有指明事故發生后鐵道部的責任,鐵道部對于事故的責任更多的是事前的領導責任。但在事故發生后,現場處理或許是先收到了類似務必24小時恢復通車的命令,然后才有救援安置的安排。“不管你信不信,我是信了。”這種猜測也并非純屬空穴來風:一是鐵道部新聞發言人說預計7月24日15時恢復通車,這一預計的通車時間是如何計算、如何保障呢?二是鐵道部負債2萬億元,為了紓解自身的經濟壓力,政企不分的鐵道部對于迅速恢復通車具有迫切需求。當然,恢復交通本身也是一種公共利益。《鐵路法》第57條規定,“發生鐵路交通事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關于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辦理,并及時恢復正常行車”。《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鐵路事故條例》)第19條也規定,“事故造成中斷鐵路行車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但恢復通車的企業效益和旅客安全之間存在著沖突。“及時”、“盡快”的判斷標準至少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生命的價值不容忽視,營救人員、妥善安置遺體、遺物的現場處置需要時間。眾所周知,在鐵路部門停止橋下搜救后,又發現了一個生命的“奇跡”。遺體和遺物的處置不得等同于普通的物,而必須給予應有的尊重、妥善的安排。二是安全的價值不可缺位,要查清安全隱患,至少在這一鐵路段查清楚以后再通車才有合理性。當然,查清原因不等于提交了《調查報告》。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29條規定,一般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按照《鐵路事故條例》第27、28條規定,除技術鑒定或者評估所需時間外,特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60日。該期間設置是否妥當姑且不論,從成立調查組到《調查報告》實際共計180天。周期如此之長,無論是鐵路部門還是貨運、旅客等均無法承受。《調查報告》顯示,7月24日23時30分后,鐵道部組織有關技術專家對橋梁主體結構進行了檢測,確認具備安全行車的條件。7月25日9時31分恢復通車。應當說,除了橋梁狀況外,尚應對鐵軌狀況、火車設備隱患等進一步檢查。在作出初步的安全結論后,即可恢復通車,這是在通車安全與經濟效益作出合理權衡后的選擇。
第二,數字化管理要尊重客觀的事實。當時網上有一個傳言,35人死亡是要對省部級行政問責的標準線。實際上,按照《鐵路事故條例》第9條第l項的規定,特別重大事故的標準是造成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億元以上的直接經濟損失。在黨政干部的問責規定中,發生特大事故確實可以追究省部級領導的責任,但這應當取決于影響面和損害程度,而不僅僅是死亡的數量。但數字化的指標在安全生產中頗為有效,它迫使有關主體采取措施,減少死亡降低損失。在煤炭生產等領域確實有“死亡指標”(安全生產控制指標,2004年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確立),國外也有采用。每年有一定的死亡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每一個生產企業,看起來雖然非常不合理,我們應當以“一個都不能少”的態度去對待每一個生命,但亦有其合理之處,因為礦山生產必有礦難,有礦難必有死亡。但死亡指標用于國內后,結果卻產生了毀尸滅跡或者轉移尸體的欺上瞞下現象。這不能簡單地歸咎于社會風氣,而是要正視事實本身,反思制度設計的合理性。罔顧客觀事實,而要追求刻板的數字,這本身就是錯誤的做法。如果死亡不可避免,死亡指標的意義就在于努力查找原因,盡量減少死亡;在死亡的事實發生后,尊重事實,而非動輒“一票否決”。在制度設計上,將超出死亡指標的嚴厲制裁改為對沒有超出死亡指標者適當激勵,或許是可取之道。這種事后的責任追究制度變革會反饋到事先的安全生產管理中。
第501號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07年6月27日國務院第18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總理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鐵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規范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與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牲畜及其他障礙物相撞,或者鐵路機車車輛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等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鐵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的各項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負責組織、指揮、協調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條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日常的鐵路運輸安全監督檢查,指導、督促鐵路運輸企業落實事故應急救援的各項規定,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參與、協調本轄區內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分工,組織、參與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條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遵守鐵路運輸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發生。
事故發生后,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地報告事故情況,積極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事故應急救援、鐵路線路開通、列車運行和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章事故等級
第八條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列車脫軌輛數、中斷鐵路行車時間等情形,事故等級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繁忙干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三)繁忙干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的;
(四)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五)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的;
(四)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的;
(五)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的。
第十二條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一般事故。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補充規定。
第十三條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章事故報告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的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或者公安機關。有關單位和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事故發生地鐵路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鐵路管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并立即報告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或者有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鐵路管理機構還應當通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區間(線名、公里、米)、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
(二)發生事故的列車種類、車次、部位、計長、機車型號、牽引輛數、噸數;
(三)承運旅客人數或者貨物品名、裝載情況;
(四)人員傷亡情況,機車車輛、線路設施、道路車輛的損壞情況,對鐵路行車的影響情況;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六)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七)具體救援請求。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七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事故報告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四章事故應急救援
第十八條事故發生后,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停車,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對無法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進行處置。
為保障鐵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運輸需要不宜停車的,可以不停車;但是,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接到報告的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應當立即進行處置。
第十九條事故造成中斷鐵路行車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必要時,鐵路運輸調度指揮部門應當調整運輸徑路,減少事故影響。
第二十條事故發生后,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事故等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必要時,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機構。
第二十一條現場應急救援機構根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實際需要,可以借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設施、設備和其他物資。借用單位使用完畢應當及時歸還,并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條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鐵路旅客和沿線居民的,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救治和轉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或者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事故救援的實際需要,可以請求當地駐軍、武裝警察部隊參與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并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將相關證據移交事故調查組。因事故救援、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的,應當做出標記、繪制現場示意圖、制作現場視聽資料,并做出書面記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第二十五條事故中死亡人員的尸體經法定機構鑒定后,應當及時通知死者家屬認領;無法查找死者家屬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鐵路管理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事故調查組對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進行調查。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等單位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認為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事故調查,并在下列調查期限內向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一)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30日;
(三)較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調查期限為10日。
事故調查期限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處理,需要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或者對鐵路設備、設施及其他財產損失狀況以及中斷鐵路行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評估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或者評估。技術鑒定或者評估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后,報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同意,事故調查組工作即告結束。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應當自事故調查組工作結束之日起15日內,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制作事故認定書。
事故認定書是事故賠償、事故處理以及事故責任追究的依據。
第三十條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事故的處理情況,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由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事故賠償
第三十二條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人身傷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屬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
第三十三條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
鐵路運輸企業與鐵路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于前款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
第三十四條事故造成鐵路運輸企業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除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賠償。
第三十六條事故當事人對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者請求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組織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鐵路運輸企業及其職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造成事故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及其職工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行政機關未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再審申請書范文1再審申請人:__市____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__市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x,經理。
再審被申請人:____x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__x大廈。法定代表人:__x,董事長。
原審被告:__市____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____x號。法定代表人:__x,經理。
原審被告:謝__,男,19__年x月1x日生,漢族,住__市______x
原審被告:韓__,女,19__年x月x日生,漢族,住__市濱______
原審被告:山東__市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法定代表人:__x,董事長。
原審被告:__市__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號。法定代表人:__x,總經理。
原審被告:__x,男,__x年12月14日生,漢族,住__市濱城區黃河五路__x
原審被告:__x,男,____年4月29日生,漢族,住__市濱城區北鎮辦事處__x
原審被告:__x,男,____年9月11日生,漢族,住__市濱城區黃河八路____
原審被告:劉__x,男,__x年5月9日生,漢族,住__市x區x路x號x號樓x單元x室。
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因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____)魯商終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現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六)項之規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 審 請 求
1、請求撤銷(____)魯商終字第__x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再審訴訟費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和理由
一、再審被申請人____x擔保有限公司(下稱__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實際出借人,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違法放貸,《借款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1、關于“代__”的身份。
“代__”是再審被申請人__x公司的法人股東(____投資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員工。在借款人謝__與再審被申請人的商談借款的過程中,代__的身份是受再審被申請人的安排的職員。況且,代__本人沒有巨額資金,假如代__有巨額閑散資金,完全可以與謝__自行聯系借款事宜,沒有必要經過再審被申請人這一中介環節。
其實,涉案爭議焦點之一就是要查明代__的資金來源,即可確定實際借款人是再審被申請人,代__只不過是再審被申請人的關聯企業的一個職工。無能力進行民間借貸。
2、關于“代__”資金賬戶。
一審中,謝__、再審申請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調取代__資金來源的申請,并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遺憾的是一審法院拒絕調取。
二審中,再審申請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調取代__資金來源的申請,同樣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闡明了該證據為查明出借借款事實的關鍵證據。再次遺憾的是,二審法院拒絕調取。
關鍵證據“代__”資金賬戶問題,一、二審均未查清。
3、關于新證據。
因案情復雜,再審申請人再次調查后,獲取以下新信息證據:再審被申請人__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__。__又是____投資有限公司股東之一。____投資有限公司是再審被申請人__x公司的法人股東。并迅速遞交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沒有開庭質證,武斷作出不予采信的決定,致事實不清。
二、借款人謝__與再審被申請人故意隱瞞解除房產抵押的事實,惡意串通、欺詐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人依法不承擔反擔保責任。
1、借款人謝__在一、二審庭審中,明確認可與再審被申請人一起,欺詐再審申請人作反擔保人的事實,并提交了書面證據材料。
一、二審法院無視該重要的證據存在,避而不提。
2、“代__”與借款人謝__、韓__以公證方式,在____年10月31日簽訂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一年(____年10月31日至____年10與月30日止),借款人謝__、韓__以其自有四套房產作抵押。
但,以上當事人又與____年11月13日簽訂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證),借款期限變更為1個月的時間即:____年11月13日至____年12月12日止。
以未公證的后借款合同變更公證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審判決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認定。
3、____年3月19日,借款人謝__、韓__借款逾期。
再審被申請人突然與謝__、韓__簽訂《承諾書》和《委托保證合同》,從實際借款人的身份變更又為保證人。明知謝__、韓__的借款逾期、四套房產被解除抵押以及山東__市__汽貿有限公司、__市__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狀況惡化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保證,這一行為的本身就存在主觀上的欺詐。
4、再審被申請人在提供格式反擔保合同時,要求再審申請人等人進行提供反擔保。
但是在,簽訂反擔保合同時后當日下午,借款人謝__、韓__按照與再審被申請人已商定的意見,將四套房產進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證了再審被申請人、代__、謝__、韓__惡意串通的事實。
原因是,在提供反擔保時,借款人謝__、韓__告知再審申請人已有房產抵押,房產價值遠遠大于借款數額,反擔保無風險。基于信任,再審申請人才決定提供反擔保。謝__、韓__借款數額巨大,如果知道房產隨即將被解除抵押,再審申請人根本不會為其提供反擔保。
再審被申請人與謝__、韓__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權益。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反擔保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
三、反擔保合同第3.2、3.3條款,因違反擔保法的規定,屬于無效條款。
1、擔保法及物權法對于債務人以自有財產設定抵押和有保證人保證并存時,明確規定了實現權益的法定順位。
法律依據為:《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2、本案中,代__、再審被申請人均放棄了對借款人謝__房產抵押,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作為反擔保人在再審被申請人喪失抵押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3、再審申請人及其他反擔保人均沒有書面承諾繼續提供擔保。
四、二審對上訴費的處理不妥,再審申請人上訴時,二審法院是按照兩個案件立案的,收取訴訟費也是按照兩個案件收取訴訟費的,而二審判決卻只判決了一份訴訟費。
綜上所述,請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此 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__市____有限責任公司
____年12月26日·
再審申請書范文2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李介有,男,×歲,漢族,農民。住內蒙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吳再富,男,×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荊樹貴,男,×歲,漢族,干部,住中和鎮庫堤河村一街。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偽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
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于惡意,應于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后,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為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的關鍵證據;
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的事實是偽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并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后,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
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
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民案終審:
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判決維持,違背《民訴法》第152條“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詢問當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和第179條一款10項“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規定情形。
民案再終審:
對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足以推翻原判的關鍵證據仍不質證認證;覆轍原判錯誤,主觀臆斷做出駁回再審訴求的判決。
綜上所述:
兩級法院,對債務案的“兩審一再”的審判,是在故意違背房產抵押買賣基本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情形下做出錯誤判決的。
被申請人,違背依法訴權,惡意訴求;本訴與本訴之外均沒有證據證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擾破壞司法公正,陷無辜的申請人于訴訟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慘重損害與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須賠償。
惡意訴訟,禍國殃民法理不容!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惡意行為,彰顯正義維護法律尊嚴;故此依法訴求。
此致
再審申請書范文3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單位的法定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責任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系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列法同上)
__×(申請人名稱)因與__×(被申請人名稱)__糾紛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____)__×第__號民事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
2、
申請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內容列明)
申請理由
1、再審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2、再審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綜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自然人簽名或法人公章
×年×月×日
再審申請書范文4申請人:______工程有限公司,地址:__經濟技術開發區十三號街__號,法定代表人:康__董事長,組織機構代碼證: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一:____建設集團有限公司__分公司,地址:__省__市__大道__大廈四樓,企業負責人:余__,組織機構代碼證: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二:____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地址:__省廣州市天河區天河路351號__外經貿__廈14樓,法定代表人:曾__x,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三:__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地址:__市__區新洋路民主大廈,法定代表人:__,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
申請人不服__省__市中級人民法院于____年6月25日作出的案號為(____)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的民事判決書,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撤銷__省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支持申請人一支付申請人工程款人民幣2517745.83元和利息人民幣253337.68元(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____年11月18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現暫時計算至____年6月30日,共計589天),申請人二對上述申請人一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申請人三依法承擔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的清償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由三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之間簽訂的《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屬于違法分包,其已經通過其后續的默認行為同意了該分包工程,符合《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工程施工合同》關于分包的約定,應被認定為有效。
首先,在____年10月10日申請人提交的《幕墻過程分部分項報驗申請表》、《幕墻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經被申請人的監理機構__宏達過程顧問有限公司簽收確認認可,被申請人三在該監理機構簽收確認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議,應視為對申請人幕墻工程的認可。其次,在長達兩年之久的施工過程中,被申請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請人三的監督下進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議,也在積極配合申請人施工。申請人自____ 年5月17日簽訂《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后參與__文化館幕墻施工,并在____年5月竣工,在這兩年的時間內,申請人一直積極參與工程的施工,并多次進行了工程的增補,而且每項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請人三和其監理單位申報驗收,在這種情形下被申請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請人承包了幕墻工程的施工,因此,對被申請人三的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默認和許可,而并非違法分包,《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應屬合法有效,綜上,在不違反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情況下,應遵從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認定該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請人二作為被申請人一的總公司,應對其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申請人三作為發包人,應依法對申請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被申請人二系申請人一的總公司,依據法律規定,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申請人三作為本案的發包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規定,被申請人三應對申請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關于工程款如何確定的問題,原審法院應依職權組織雙方對工程款數額進行確認,不應以工程款無法確定為由駁回申請人的訴求。
首先,工程款的確定不是單方就可以確認的,申請人在竣工后已經多次向被申請人一請求對工程進行結算,但被申請人一一直不予結算。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見證據4《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墻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匯總表》),申請人已于____年12月15日向被申請人一提交了相關的結算資料,但至始至終被申請人一直無動于衷,既不對申請人提交的結算資料進行審核,也不否認其真實性。之后,申請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問題,其中證據可見申請人給被申請人一的《律師函》(備注:上有林x的簽收確認(字跡不清,暫時以x代之),但被申請人一以各種理由進行拖欠。現申請人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目的在于通過法院的公權力對工程款進行強制確定,以便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三簽訂的《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第14條第14.2、14.3條款的約定,在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及相關竣工驗收報告后,被申請人應在21日內組織進行驗收并提出修改意見,如未在規定的期限提出,即視為同意。因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定,本案中的工程結算款完全可以參照申請人提交的《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墻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匯總表》進行結算。
最后,原審法院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駁回申請人的訴求明顯適用法律不當,上述規定適用于基本事實認定的舉證,而在本案中,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一拖欠申請人工程款的事實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只不過在關于工程款數額的確定上雙方無法協商確定,對于雙方無法協商確定的,法院應依職權組織雙方對該工程款的實際造價進行評估,促成本案的解決,化解雙方之間的矛盾,而不是駁回申請人的訴求,浪費司法資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審法院以申請人無法確定工程款實際數額就駁回申請人的請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第二條款的落實,使得本條款成為紙上的條文,而無實際意義。依據該條款,如果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的,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應參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確定工程款的依據還是要看雙方合同的約定,而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簽訂的《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補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補報價書三套都對工程造價作了明確的約定,具體金額為11917729.86+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審法院對此卻視而不見,既不組織雙方對工程款的數額進行確認評估,也不參照雙方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數額,在被申請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結算的情況下,對工程款的確定法院應積極主動依職權對工程的造價進行評估,這樣才能懲罰被申請人一賴賬的行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彰顯法律的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生產的正常秩序。
綜上,原審法院在不顧被申請人事后默認事實的情況下,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簽訂《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為違法分包,為無效合同,屬于事實認定不清,應依法予以撤銷。另雖然原審法院審理查明了建設施工的相關事實,認定申請人為__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墻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但卻以實際工程結算款無法確定為由,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駁回申請人的訴求,屬于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以撤銷。因此,懇請貴院能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撤銷__省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人的訴求,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再審申請書范文5申請人:李國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漢族,三輪車司機,住岳陽市芋頭田社區居委會,電話:13501386270
委托人:朱木軍,北京市佑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岳陽市梅溪橋洞口,電話: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年8月1日作出的(2011)岳中民一終字第227號民事判決,現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再審,糾正原判錯誤;
2、撤銷(2011)樓民初字第460號民事判決和(2011)岳中民一終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3、駁回原審原告的無理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湖南省岳陽市兩級法院的審判違背基本法律原則和精神,違法認定相關事實和證據,審判程序嚴重違法,而且在審判中粗俗地對待申請人,該案的審判人員法律職業道德缺失,法律業務水平低下,不僅使申請人為本不應該受理的訴訟所累,還錯誤地判決申請人承擔責任,這是對法律的褻瀆,是對申請人利益的嚴重侵害。
一、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其起訴是濫用訴權,立案時應不予受理,受理后應裁定駁回其起訴。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從事雇傭活動受到傷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申請人是死者雇主,是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不是受害人,其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當然之意就是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且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本案中的被申請人,是侵權行為的加害方,其作為原告起訴,與法律的精神原則不符,是濫用訴權的行為,人民法院對其行為應予以制止,立案時應不予受理,受理后應裁定駁回起訴。
2、被申請人作為雇主行使追償權的前提不存在。
《解釋》第九條:……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可見雇主行使追償權的前提是承擔了連帶責任。需要強調的是:連帶責任是一種判決責任,通過訴訟由法院判決承擔。被申請人私自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不構成連帶責任的承擔,其行使追償權的前提不成立。
二、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其判決缺乏事實依據
(一)民事責任認定錯誤
1、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本案歸責可能涉及的責任主體有:被申請人、申請人、死者張海波,定作人許國祥,一審法院僅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進行責任劃分與認定,違背了相關法律;
也正因為一審原告訴訟主體的不適格,才導致民事責任認定的錯誤。
2、一審法院確認民事責任的證據無效
一審法院確認民事責任的唯一依據為《12·22高空墜落死亡事故調查報告》,該調查報告在內容和形式上存在諸多瑕疵,明顯系人為炮制,不能作為本案審理時劃分民事責任依據
(1)事故調查報告屬于行政機關內部行文,不具有公示公定效力,
不得作為有效證據在民事訴訟中予以采信。
(2)《調查報告》是被申請人違法取得的證據,不具有合法性: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二十八條規定,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可見事故調查報告是不對外的,被申請人取得程序違法。
(3)《事故調查報告》明確了申請人的責任人卻未給予其申訴權利,依照行政法相關理論,該調查報告對申請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4)事故調查程序違法,調查報告不具有相應法律效力:①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參加;②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三十條規定,事故調查組成員應該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字。然而遺憾的是,被申請人提交的事故調查報告其調查沒有檢察院參加,事故調查組成員也沒在調查報告上簽字,是一份不具備法律效力的調查報告。
(5)事故調查報告用語模糊,所謂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重要原因”及“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等概念很明顯是人為炮制的產物,非正常的事故原因分析和責任劃分。
(二)賠償數額認定違背法律基本原則和精神
(1)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民事協議具有嚴格的相對性,不得以協議對抗第三人。被申請人與死者張海波家屬私自達成的賠償協議,該協議并未得到申請人的認可,對申請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一審法院以該協議確定的賠償數額為基礎,要求申請人分擔賠償責任,違背基本的法律原則和精神。
(2)一審法院已給了明確的舉證期限,然而質證時被申請人卻未提交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其所提交的賠償協議為復印件,申請人當即予以了否認,一審法院竟然以復印件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
三、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錯誤百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二審應當發回重審。
1、被申請人于2011年1月28日起訴,法院應在收到起訴書狀之日起7日內立案,而判決書寫明2011年3月11日才立案,違反了法律規定。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
本案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則其審理時限早已超過。
3、送達程序違法。
《民事訴訟法》規定:直接送達法律文書的,應交由受送達人簽收。一審法院在申請人送達第二次開庭傳票時,采取的是直接送達的方式,但沒有被上訴人的簽收;且送達行為粗俗,嚴重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4、開庭程序違法。
《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在開庭前三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一審第二次開庭沒遵照此規定,頭天通知第二天開庭,致使申請人人無法參加訴訟。
5、舉證質證程序違法。
一審法院給予了明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屆滿后被上訴人未提交有效證據,一審法院竟在法庭辯論結束后又安排質證,違反了《證據規則》有關規定。
6、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而一審判決確定的案件受理費是按普通程序收取的,與法律規定不符。
四、本案中申請人對死者家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1、被申請人應對死者家屬承擔賠償責任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從事雇傭活動受到傷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可見,被申請人對死者家屬承擔賠償責任是基于法律直接規定,其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
(2)被申請人主客觀上都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依照相關規定,承攬家庭居室裝修應具備相應資質,且其從業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被申請人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屬于違規承攬工程;其雇工也不具備從業資格和高空作業資格;施工現場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施工人員也無任何安裝裝備,現場指揮人員缺失,因此被申請人應對事故的發生承擔賠償責任。
2、申請人對死者家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只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才承擔賠償責任。對過失認定采取義務違反的客觀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已是不爭的事實。本案中申請人為個體運輸工人,非被申請人長期雇工,也不具備防盜網安裝的專業技術,對安裝工程只是起協助作用,且是按被申請人雇傭的專業安裝人員的指令進行施工,并無違反任何義務性規定,因此申請人對損害發生主觀上不具有重大過失,對死者家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一審法院的違法錯誤判決,申請人及時予以了上訴,然而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的錯誤,不依法予以糾正,而是維持原判。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公正性,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申請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此致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 用人單位工傷認定申請須知
基本材料:
1、 濟南市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
2、 用人單位工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寫明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等)
3、 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4、 職工社會保險證明(參保者附受傷當月社會保險費代扣繳明細表,未參保者附勞動關系證明)
5、 職工個人工傷認定申請書(寫明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等,蓋手印)
6、 兩人以上證人證言(分別提供原件,蓋手印)
7、 受傷職工初診病歷、醫療診斷證明蓋章及復印件(死亡者附死亡證明)
相關材料:
1、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鑒定書
2、 公安部門對機動車事故的認定結論
3、 安全生產監督部門重傷亡事故處理報告
4、 民事賠償資料
5、 其他(如法院、公安、民政等相關部門證明)
6、 職工直系親屬提供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有效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二、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工傷認定申請須知
基本材料:
1、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
2、職工個人工傷認定申請書(一份蓋手印),寫明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等;
3、職工身份證及復印件;
4、勞動合同書及復印件或者事實勞動關系證明;
5、 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單位工商注冊登記詳細情況清單;
6、受傷職工初診病歷原件及復印件、診斷證明書(蓋診斷專用章);死者附死亡證明
7、證人證言(兩人以上,附身份證復印件)。并注明證人的身份、工作單位、聯系電話、家庭住址、與申請人關系等基本情況。
相關材料:
1、 重傷、亡事故應附安全生產監察部門處理報告;
2、 因機動車事故的,須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結論或證明;
3、 患職業病的,須提供職業病診斷證明、診斷病歷及復印件;
4、 直系親屬代表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有效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5、 其他相關材料(如公安、法院、民政等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當場進行調解。
二、24小時內
1、對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時起24小時內辦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續。決定立案的,應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交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審批。
2、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爭議各方。
3、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事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24小時內,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繼續處理的決定。
4、對于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的,交通警察應當在24小時以內對肇事人、其他當事人、證人進行訊(詢)問。
三、1日前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1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四、2日內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2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2、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五、3日內(3日前)
1、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
2、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3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
3、對接到報案后,經調查不立案的在3日內將不予立案的依據,當事人的權利等事項,送達報警人。
4、對需要檢驗、鑒定的,應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3日內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調卷公函后,應當在3日內或者按照其時限要求,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移交給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
六、5日內
1、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2、檢驗、鑒定完成后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七、7日(7日內、7日后)
1、對未知名尸體,7日內無人認領或身份無法確定,應當及時在地(市)級報紙上刊登啟示。
2、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7日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獲案件后7日內,向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八、10日(10日內,10日后)
1、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2、檢驗、鑒定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10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3、報紙刊登未知名尸體認尸啟事,登報后10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
4、檢驗完成后,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5、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10日后仍不領取(事故車輛)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條的規定處理。
6、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逃逸人和車輛后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未查獲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可以在接到書面申請后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7、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8、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10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喪葬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九、14日(兩周)
對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嫌疑人從立為刑事案件之日起經兩周工作未能抓獲,符合刑事拘留條件的,按照規定辦理上網通輯手續。
十、20日內
檢驗、鑒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10日。
十一、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至作出處罰決定為止。
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需要吊銷當事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移送案件之前,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
十二、1年(一年后)
對未知名尸體的骨灰存放一年,存放證留檔備查,一年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殯葬部門處理骨灰。
十三、交通事故案卷保管期限
1、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為2年。
2、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為5年。
生產安全應急預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在事故發生第一時間內迅速、有效地撲滅火災、搶救傷員、疏散人員、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把事故傷害降到最低點,特制定本預案。
1.2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婺源縣森源服飾有限公司各生產加工車間、班組、生活區的初級火災事故和應急保障方案。
1.3應急預案體系
本預案包括綜合預案、火災事故、電氣設備事故專項預案和受傷人員現場處置方案。
1.4應急工作原則
事故應急救援原則:快速反應,統一指揮,專業搶險救援與單位自救相結合的原則。
2 危險性分析
2.1危險源與風險分析
2.1.1 服裝加工企業車間作業現場人員密集, 電氣線路復雜,易燃物品多,一旦出現火源,易蔓延引起火災造成群死群傷。
組長(總指揮):***
副組長 : ***
組員: ****************************** ***
********* ***
職責:①啟動和終止火災應急預案。
②指揮各組現場排險工作。
③向工業園區管委會報告。
④組建應急隊伍,組織實施和演練。
⑤負責向到達事故現場的公安消防隊、工業園區管委會匯報災情,并移交現場指揮權。
(2)應急搶救組﹙義務消防隊﹚ 組長: *** 副組長 : ***
組員:何**江** 畢**袁**龍**洪**汪**
石**李**戴**程**俞** 余**黃**汪** 職責:
①現場滅火、搶救受傷人員。
②清理爆炸危險源,控制火災蔓延。
③隨時向總指揮報告滅火、搶救進展情況。
(3)應急疏散救護組
組長:江** 副組長:齊**
組員:潘** 俞** 于**何**
職責:
①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暢通。
②疏導現場員工按序從安全出口有序疏散至安全區域。
③核實疏散人員是否疏散至安全區,并向總指揮報告。
④對受傷人員進行簡單的包扎和處理,聯系救護車并護送到醫院進行搶救。
⑤隨時向總指揮報告疏散、救護進展情況。
(4)應急后勤保障組
組長:陳** 副組長:奚**
組員:饒**曹**葉** 劉** 職責:
①拉好警戒帶,做好警戒和保衛工作。
②控制現場秩序,控制無關人員進入火災現場。
③搶險救災人員,食品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
④落實搶險救災及裝置、設備搶修、恢復生產所需的物資。
⑤隨時向總指揮報告后勤保障情況。
(5)通訊聯絡組
組長:金**副組長:汪**
組員:程**余**
職責:
①應急預案啟動后,按照總指揮的命令,負責通知各應急組、各應急組前往現場救援。
②記錄事故信息相關內容,并上報政府及有關部門主管領導。
③在搶救過程中的聯絡、搜集各組進展情況,隨時向總指揮如實報告情況。
④在搶救過程中,負責傳達總指揮的最新命令。
⑤保證信息暢通。
4 預防與預警
4.1 危險源控制
(1) 單位辦公室每月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①對車間、倉庫、生活區、食堂等進行經常性的安全防火檢查。
②電源系統正確配置安裝短路器和漏電保護裝置。易燃場所安裝帶報警裝置的漏電保護器。
③對車間、倉庫易燃區域做好禁煙禁火標識。
④嚴格控制明火作業、杜絕吸煙現象。
⑤電熱用具專人負責管理。
4.2 預警行動
⑴發現易產生火源的隱患,立即排除。
⑵發生火險立即報告。
⑶撲滅初級火災。
4.3 信息報告與處置(1)第一目擊者發現火情,立即用手邊通訊工具(手機、座機)向辦公室報告,并向周圍的人員報警,使用就近滅火器立即撲滅初級火災。
(2) 辦公室接到報警電話,詳細記錄火災發生具體地點、火情,并同時將信息報告總經理或單位安全負責人進行處置。
(3) 總經理或單位安全負責人根據現場情況和事態的發展,命令通訊
聯絡組撥打火警電話 119 報警,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情況應急時,事故現場人員可以直接向有關部門報告。
(4) 事故發生后,如有人員傷亡情況, 1 小時內用電話方式向婺源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
(5) 報警時講清著火單位名稱、詳細地址、發生的時間、著火部位、著火物質、火情大小、報警人姓名、報警電話號碼。
5應急響應
5.1 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1)初期火情現場處置
①報警:
a. 當發生火災事故征兆時,迅速終止明火作業,熄滅火花,防止產生火災火源。
b. 對于電氣線路發生接地故障和斷路開關異常動作時迸發出火花,立即停電檢修,排除電路故障,更換失靈的電氣裝置;
c. 發現有煙霧及燃燒的異味,迅速找到發生煙霧及燃燒的異味地方,
排除即將釀成初級火災的源頭。
d. 現場發現人用手機向應急指揮小組報告,同時告知現場人員有序撤離。
②接報:值班領導消防中控室值班人員接報后,攜帶應急包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了解情況,組織人員進行自救滅火。并報告企業負責人或應急指揮部,做好現場應處置工作。
③火情已被撲滅,應做好現場保護工作,待有關部門了解情況調查火情事故完畢后,經同意做好事故現場的清理工作。
(2)火災處置
①接到報警后,應急指揮小組迅速到達現場,火情擴大迅速通知各組負責人并趕赴事故現場。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迅速啟動火災應急預案,指揮各組現場排險工作。 (組長因公不在單位,由副組長擔任總指揮職務及履行職責)
②根據現場情況,立即向公安消防隊報警,并向本地街道(地區)辦事處報告。派人接迎消防車輛。
③應急搶救組 ﹙義務消防隊﹚接到災情報警 , 帶上滅火器材趕到現
場進行滅火、搶救工作。如遇有明火時,應將頭發和衣服澆濕以防著火上身,如身上已著火,應迅速就地澆滅。
④應急疏散救護組
a. 接到災情報警 , 立即趕到現場,負責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暢通。按
總指揮要求,負責疏導現場員工按序從安全出口有序疏散至安全區。并逐房檢查,核實疏散人員是否疏散至安全區,并向總指揮報告。
b. 火災發生后,事故現場人員不要驚惶失措,就近尋找濕毛巾蒙住口
鼻彎腰方法,盡快沖出濃煙區段,以避免有毒氣體對人身造成危害。火災撲救人員在撲救火災時,應當加強自身防護,盡量穿戴好防護用品,現場有條件的尤其不可忘記戴防毒面具,防止再發生中毒事故。
5.2 電氣設備著火現場處置
(1)若發生電氣設備著火時,首先要將電氣設備的電源切斷,及時關閉電梯,防止人員從電梯疏散。
(2)若發生帶電設備著火時,在現場工作人員中要熟悉帶電設備的人
員進行指揮或帶領下進行滅火。滅火應當使用干式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 1211滅火器等滅火,不得使用自來水、泡沫滅火器滅火。
(3)若發生 變壓器、油開關等注油設備著火時,應當使用泡沫滅火器或干燥的砂子等滅火。
帶電設備現場滅火時,滅火人員未穿絕緣鞋和戴絕緣手套的情況下,不能直接用水滅火,否則可能發生觸電事故。
(4)常用滅火器的正確使用;
干式滅火器的使用方法:使用時一手握住噴嘴,對準火源,一手向上提起拉環,便會噴出濃云般的粉霧,覆蓋燃燒區,將火撲滅。
泡沫滅火器的使用方法:使用時一手握提環,一手托底部,將滅火器顛倒過來搖晃幾下,泡沫就會噴射出來。注意泡沫滅火器不要對人噴,不要打開筒蓋,不要和水一起噴射。
使用 1211滅火器的使用方法:使用時首先拔掉安全銷,一手握住壓把,一手將噴嘴對準火源根部,壓桿即開啟,左右掃射,快速推進。
5.3 搶救受傷人員
(1) 被救人員衣服著火時,可就地翻滾,用水或毯子、被褥等物覆蓋
措施滅火傷處的衣、庫、襪應剪開脫去,不可硬行撕拉,傷處用消毒紗布或干凈棉布覆蓋,并立即送往醫院救治。
(2) 對燒傷面積較大的傷員要注意呼吸,心跳的變化,必要時進行心臟復蘇。
(3) 對有骨折出血的傷員,應作相應的包扎,固定處理,搬運傷員時,以不壓迫傷面和不引起呼吸困難為原則。
(4) 可攔截過往車輛,將傷員送往附近醫院進行搶救救治。
(5) 搶救受傷嚴重或在進行搶救傷員的同時,應及時撥打急救中心電話,由醫務人員進行現場搶救傷員的工作,并派人接應急救車輛。
5.4 應急結束:
(1) 應急終止條件:
①事故已得到控制,沒有導致次生、衍生的事故,或導致次生,衍生的事故隱患已消除。
②沒有被困人員,事故現場人員已疏散到安全地帶。
③受傷人員已全部從事故現場救出,并送到醫院進行救治,沒有失蹤人員,包括參加應急救援處置的人員。
(2) 應急結束
①應急處置結束后,企業已進入恢復階段,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應急可以終止時,由總指揮決定并宣布應急終止。
②擴大應急響應,應急處置結束,應由上級指揮中心、總指揮確認應急可以終止時,由指揮中心總指揮決定并宣布應急終止命令。
(3) 應急結束后:
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事故發生的原因,經濟損失、人員傷亡等情況進行認真調查,吸取教訓、寫出事故報告。報送縣安監局,上級主管等相關部門。
②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向事故調查組提交有關事故現場受傷人員及其他應移交的資料。
③事故現場的清理,搶修受損設備,盡快恢復生產經營活動。
④寫出事故應急工作總結報告。
6、信息
6.1 事故單位應急指揮部應對事故進行分析總結, 向企業職工通報事故原因,處理結果和避免事故發生的預防措施。
6.2 對較大的事故需要對媒體的, 應由本單位指定發言人,通報事故信息。
7. 后期處置
經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后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和事故防范措施積極落實,立即進行生產秩序恢復前的污染物處理、必要設備設施的搶修、人員情緒的安撫及搶險過程應急能力評估和應急預案的修訂工作。
8 保障措施
8.1 通訊與信息保障
單位:辦公室聯系人:金 **電話: 139********
備用聯系人:汪 ** 電話: 139**********
8.2 應急隊伍保障
(1)組成各應急小組,配備人員明確職責。
(2)定期培訓和演練。增強應急能力。
8.3 應急物資裝備保障
⑴滅火器型號: 4 公斤 ABC貯存式干粉 數量: 118 只管理責任人:陳** 聯系方式:電話: 1887********* 存放位置:各樓層指定位置壁掛
辦公樓: 安全出口處
數量: 1 管理責任人: 金**
車 間:安全出口處
數量: 2 管理責任人: 尹**
庫 房:門口處
數量: 2 管理責任人: 孫** 吳** 黃**
宿舍樓:樓道兩端及樓道中間處 數量: 2 管理責任人: 汪**食 堂:灶臺邊 滅火器 數量: 1管理責任人: 從**
⑵消防栓數量:36 存放位置:宿舍、車間樓層 管理責任人:各樓層負責人
8.4 經費保障
應急專項經費由專項款項支出。
使用范圍:更換、購買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培訓及演練、隱患整改
技術措施等。
9. 培訓與演練
9.1 培訓
年初制定生產計劃時,同時制定應急突發事故培訓計劃。
9.2 演練
(1)班組或車間每年開展一次事故應急演練。
(2)各搶救小組成員必須熟悉各自的職責,做到動作快、技術精、
作風硬。根據實際演練情況,查找不足,總結經驗,不斷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結束后對演練進行評估及總結,及時修正及彌補應急預案制定的缺陷。
10. 應急組織機構的紀律
(1) 遇到有毒有害物質或有其它潛在危險時,必須有防范措施或請專業隊伍進行搶險工作。
(2) 在搶險救災過程中,必須聽從指揮。
11. 獎懲
11.1獎勵
(1) 在搶救過程中,表現勇敢、機智、成績突出人員應給予表揚或獎勵。
(2) 在搶救中,受到傷害的員工,按照工傷條例處理。
11.2懲罰
(1) 對于在搶救過程中,無故不到位或遲到及臨陣逃脫者,將給予處罰行政處分。
(2) 在搶險救災過程中,不服命令的,將給予處罰。
12.附則
12.1 應急預案備案
本預案報總經理(法人)審閱批準實施,留廠安全負責人或辦公室備案。
12.2 維護和更新
每次演練結束或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規的頒布及人員設置變動情況及時修改、補充預案。
12.3 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安全生產主管負責人制定,由辦公室解釋。
《廣州日報》報道:張大千的徒孫安云霽因“船震門”事件欲“全體網民”。12月28日,安云霽對自己的言論表示道歉,他說這番話是因為他不懂網絡是什么東西。網友在帖子中“類似貓的聲”的描述更是讓他名聲掃地,真實情況是,“當時邊上真有一只貓”。――幸虧是只貓,如果邊上有頭豬,豈不哼得更熱鬧?
《京華時報》報道:山西官員之子出獄洗白身份并變身副處長。山西運城交管處原副處長仝霄1995年獲刑十年,刑期未滿即被釋放,之后在交管處被提拔。仝霄的父親曾是運城市委副書記,在仝父的運作下,仝霄的檔案中已無犯罪記錄,其學歷證明也是偽造的。――這么牛咋也暴露啦?說明啥呢?
《新京報》報道:男子后索要發票,遭拒后將女殺死拋尸。案發前,二十四歲的周某是北京某公司總經理的專職司機。今年3月6日凌晨一時,周某因資糾紛與十九歲女子趙某發生爭執,他扼壓趙某的頸部致其死亡。后周某駕車將尸體拋棄于順義區通順路附近的一水泥井內,并拿走趙某隨身攜帶的手機一部。――現在就連外國紅燈區的小姐都會用蹩腳的中文招徠顧客:“嗨!來玩兒,有發票。”連發票都沒有還敢做生意,太不敬業了吧?難道不知道領導司機的開銷也是能報銷的?
中國廣播網報道:民工兩度主動讓座,女子以“怕得病”為由拒絕。在石家莊一輛公交車上,一位農民工小伙子,看到一位女子抱著孩子,趕忙起身,好心給他們讓座,誰知女子并不領情,瞟了一眼小伙子說:“不坐。”小伙無奈只好坐下。誰知女子懷中的孩子央求媽媽要坐,小伙子立刻又起來,準備讓孩子坐。那女子沖著小孩發火:“坐什么坐,不嫌臟,不怕得病啊?”――這女子病得不輕。這社會病得不輕。
為了維護廣大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車輛交通事故的發生,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響,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及時處理好公司發生的特大交通事故(死亡3人以上),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規的規定,制定交通事故應急預案。1事故類型和危害程度
車輛交通事故以車禍最為常見,如行人、自行車被機動車撞傷,汽車翻車傷及車內人員受傷等。嚴重的車禍可導致人員作傷亡,傷情以顱腦外傷、脊椎骨折、胸部損傷為主,多發骨折,同時伴有燒傷等復合傷。其死亡的主要原因為頭部損傷,嚴重的復合傷和碾壓傷。2應急處置的基本原則
按照以人為本、預防為先、統一領導、快速反應、協同作戰的原則,強化搶險意識和大局觀念,服從指揮,各盡其責,保證處置工作高效、快速、有序進行。3組織機構及職責3。1應急組織體系
本項目的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的應急反應組織機構分為一、二級編制,項目部設置應急預案實施的一級反應組織機構,工程施工隊設置應急預案實施的二級反應組織機構。項目部一級反應組織機構領導小組人員及聯系方式見附件。
組織機構圖
公司車輛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辦公室設在安質部,并安排有關人員24小時值班。
項目部設置的二級應急反應組織由項目經理擔任組長,明確人員組成及職責。
3。2指揮機構及職責
3。2。1一級反應組織機構的職責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的法規、法令、決議,制定本項目車輛交通事故應急預案以及安全防范制度,負責車輛交通事故應急組織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
(2)制定預防事故發生措施和救援方案,檢查應急準備和各項決策落實狀況;
(3)指揮、協調應急反應行動,與企業外應急反應人員、部門、組織機構進行聯絡;
(4)直接監察應急操作人員的行為,最大限度地保證現場人員和外援人員及相關人員的安全;
(5)協調后勤方面以支援現場的應急反應組織;3。2。2項目部的應急反應組織機構及職責
(1)綜合協調組:負責組織安全檢查,制訂和組織實施對重大隱患整治計劃,組織制訂安全生產的規劃,認真檢查督促落實狀況;全面了解事故綜合狀況;負責向上級報告事故綜合狀況;協調解決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及通信聯絡工作。
(2)事故調度處置組:負責事故現場救護及現場保護工作;負責維護現場的交通秩序;調查事故原因,報有關上級部門。
(3)善后工作組的職能和職責:
1)做好傷亡人員及家屬的穩定工作,確保事故發生后傷亡人員及家屬思想能夠穩定。
2)做好受傷人員醫療救護工作的跟蹤工作,協調處理醫療救護單位的相關矛盾。
3)與保險部門一齊做好傷亡人員及財產損失的理賠工作。
(4)物資調運組:負責搶險救護物資的采購、調撥和運輸工作;管理物資儲運和分配。4預防與預警4。1危險源監控
4。1。1危險源分析與監控:
發生車輛事故的原因主要有駕駛員疲勞駕駛、酒后駕駛、危險地段行車(陡坡地段、急轉彎地段)、無證駕駛等。
對引起車輛交通事故的危險源進行全面的大檢查,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4。1。2預防措施
4。1。2。1車輛交通安全防范制度
⑴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在工程開工前,編制車輛交通事故預案,并嚴格執行編、審、批手續程序;務必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制定的應急預案務必有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防范措施。
⑵安全崗位職責制:明確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對車輛管理工作應負的職責,建立嚴密的保證體系,做到定崗、定位、定責。
⑶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所有職工都要在工前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使每個人員掌握車輛運輸及車輛事故搶險的相關知識。
⑷建立生活、施工用車審批制度:生活車輛出車前務必履行審批制度,未經辦公室批準,嚴禁任何人私自駕車外出;施工車輛出車務必經施工隊長批準。4。1。2。2勞動安全保護制度
⑴根據作業的特點,給現場工人配備相應的勞保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安全帶等。
⑵為每個搶險的職工購買一份意外傷害保險。
⑶項目部設立救援組,出現緊急狀況,做好現場救護。4。1。2。3透過復雜地段的安全注意事項:
⑴透過危險陡坡時,應先換入低速檔,持續足夠的動力。
⑵透過依山傍水地段時,應選取道路中間或靠山的一側謹慎行車;轉彎時應隨時提防對方來車和注意路旁狀況,遇有來車,選取安全地帶會車。
⑶駛近彎道時務必做到“減速、鳴喇叭、靠右行”,要注意路邊是否堅實可靠。
⑷山地駕駛注意持續車距,下坡與前車距離不少于75米,上坡不少于50米。若遇陡坡,應在前車透過后,再行爬坡。4。1。2。4炎熱條件下行車的安全注意事項:
⑴行駛中隨時注意水溫,不要使水溫超過95℃。⑵冷卻水沸騰時,不要立刻熄火和急于加添冷水。
⑶熱車開啟散熱器蓋時,須用手套或手巾裹手,同時臉部避開加水口上方,慢慢旋轉散熱器蓋。
⑷經常注意輪胎氣壓,如發現氣壓過高,應停車休息,待正常后再行車。⑸在高溫下不可頻繁使用制動,以免造成制動失靈。4。1。2。5雨霧天行駛安全注意事項:
⑴透過引起打滑地段時,務必嚴格控制車速,不要急轉方向,避免使用腳剎,防止車輛側滑。
⑵選取安全路面行駛,會車時應注意,防止路肩坍塌造成翻車事故。⑶遇到濃霧天氣,應等到大霧散去后再行行駛。4。1。2。6夜間駕駛安全注意事項:
⑴會車時要注意預選平坦、安全的交會地點。
⑵車輛出現故障時,停車燈不亮時,應用手電筒或簡便用具顯示停車位置,避免其他車輛觀察不清發生意外。
⑶禁止疲勞駕駛。4。1。2。7其它安全措施:
⑴車輛下坡時,禁止空擋溜車。⑵施工現場內行車限速5公里。⑶禁止無證駕駛,禁止超載。4。2預警行動
現場安全員、管理人員應對施工車輛交通事故隱患地段及時發出危險警示信息,加強道路安全宣傳教育。并及時安排人員對車輛交通事故隱患地段進行綜合治理,消除車輛交通安全隱患。要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預警機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督促檢查。5信息報告程序
一旦發生車輛交通事故,現場人員應及時報現場負責人、安全長、安全員、項目負責人及車輛事故應急辦公室,現場負責人接警后立即組織開展救援工作。根據現場車輛事故態勢決定是否尋求外部支援,如果需要及時撥打110、120、122請求支援,并上報公司應急救援預案領導小組。6應急處置6。1響應分級
Ⅰ級應急響應。適用于發生交通事故死亡1人以上或重傷3人以上及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事故。由項目部按照重大事故報告規定以最快方式向上級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地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檢察、勞動部門報告,并上報建總。由集團公司負責應急響應,現場用心開展應急救援。
Ⅱ級應急響應。適用于發生交通事故輕傷5人以上或重傷1-2人及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交通事故。由項目部報公司應急領導小組,由公司負責應急響
應,并按照事故報告規定上報集團公司。但項目部要用心現場開展應急救援。6。2響應程序
6。2。1公司總部的事故應急救援程序
值班人員接到車輛交通事故報警后,立即報告車輛交通事故應急預案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并報告當地主管部門,由組長或副組長開展工作。6。2。1。1立即組織相關人員,迅速趕赴出事現場;
6。2。1。2迅速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匯報簡要案情及后果,并根據事故現場狀況,請消防、衛生、保險、交通等部門配合,協同進行傷員搶救和現場勘察、施救等工作。
6。2。1。3封閉、保護現場,必要時能夠申請當地交通主管部門中斷交通,但應設立明顯標志,標明車輛通行路線。
6。2。1。4采取搶救、滅火等緊急措施。搶救傷者應盡量就近、集中,尸體轉移應注意停放條件。
6。2。1。5由公司公安干警或項目部人員協助當地交警負責對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進行拍照、測量、提取、勘驗和記錄工作。
6。2。1。6協助交警負責走訪事故知情人和見證人,收集證人證言,監視當事人。6。2。1。7由公司應急辦公室人員負責后勤安排,接待受害者親屬等工作。6。2。2項目部的事故應急救援程序
6。2。2。1發生車輛交通事故后,現場安全負責人務必立即報告,同時組織自救,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事態的擴大和蔓延。
6。2。2。2項目部接到報告后,迅速組織各相關人員以及機械設備參加現場救援,盡可能縮小影響及損失,并根據事故性質及趨勢,向有關部門匯報,尋求社會緊急救援(如撥打110、120、122求援)。
6。2。2。3救援人員到達現場后,先查明人員傷亡狀況,并以最快速度交由醫務人員進行搶救,或急送醫院救治。
6。2。2。4用心配合政府的交通事故調查工作,開展交通事故處理和善后工作,成立事故調查組,查明原因和損失狀況。
6。2。2。5交通事故處理后,項目部應及時寫出調查報告,組織人員進行總結經驗教訓,追究相關人員的職責,對此進行舉一反三教育,預防類似狀況的發生。
6。3處置措施
車輛交通事故發生或可能發生時,項目部應急反應小組應在第一時間及時、主動、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組織救援,并將事件和有關先期處置狀況按規定在同一時間上報公司應急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