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4 15: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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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是指經信息產業部批準,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按核定的監理專業從事通信建設監理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系執業資格。具有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者,經聘任可以在通信建設項目中擔任總監理工程師、總臨理工程師代表、監理工程師等崗位職務。
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只能在一個企業任職。
第四條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申請監理的專業分為以下三類:
(一)電信工程:有線傳輸工程、無線傳輸工程、電話交換工程、移動通信工程、衛星通信、數據通信工程、綜合布線工程、通信管道工程。
(二)郵政工程:郵政工藝工程。
(三)通信鐵塔工程。
第五條信息產業部負責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的監督管理,負責審定和頒發《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地區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的初審和復查工作。
第六條《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由信息產業部統一印制。
第二章申報條件及申報程序
第七條申請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者,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遵守監理工作職業道德;
(二)從事通信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在監理單位任職;
(三)身體健康,能勝任現場監理工作,年齡不超過65歲;
(四)具有高級技術、經濟職稱,有2年及以上從事通信建設工程工作經歷;或取得中級工程技術、經濟職稱,有3年及以上從事通信建設工程經歷;
(五)取得信息產業部授權認可的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培訓結業證書。
第八條申請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填寫的《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申請表》(見附表一)一式3份;
(二)申請人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復印件(加蓋所在單位公章),身份證復印件;
(三)申請人取得的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培訓結業證書復印件(加蓋所在單位公章);
(四)申請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張。
第九條申報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工作,每年辦理一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于每年4月底前將申報材料報信息產業部綜合規劃司。
第十條申請人將申報材料交所在單位審查并簽署意見后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將申報材料一份集中報送信息產業部綜合規劃司。經審查合格者,由信息產業部頒發《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信息產業部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每2年對持有《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監理工程師進行復查,并填報復查匯總表(見附表二),后信息產業部備案。
信息產業部每4年對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情況進行復核。
第十二條待復查人員應按規定時間向所在單位提交《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復查表》(見附表三)和《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由單位審查簽署意見,統一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復查。
第十三條復查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二)監理工作業績情況;
(三)有無利用工作之便貪污、受賄、、工作失誤造成質量事故;有無違反職業道德,違法亂紀行為。
(四)能否繼續勝任現場監理工作。
第十四條復查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不在崗三種:
(一)能自覺遵守監理工程師職業道德,有監理工作業績,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及違法行為的,為“合格”。
(二)利用工作之便貪污、受賄、、工作失誤造成質量事故;違反職業道德或發生過違法亂紀行為的,均為“不合格”。
(三)連續2年未承擔過通信建設工程項目的監理工作,或不能勝任現場監理工作的,或年齡超過65歲的,為“不在崗”。
(四)未參加信息產業部規定的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培訓。
第十五條對復查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在其《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上進行確認登記并加蓋“復查合格”印章后發還本人;對復查不合格者,報請原發證單位取消其監理資格并收回證書;對不在崗者,報請原發證單位收回證書。
第十六條凡遺失《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者,需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向信息產業部申請補發。
第十七條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在監理工作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通信管理局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監理資格并收回證書或5年內不再受理監理工程師資格申請。
(一)不能自覺遵守監理工程師職業道德,利用工作之便貪污、受賄、,缺乏監理工作責任心,造成不良影響者;
(二)監理工作失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經濟損失者;
(三)以監理工程師個人名義承接工程監理業務者;
(四)同時在兩個監理單位任職的;
(五)將證書撕毀、污損、轉借、出讓給他人或在證書上涂改者;
(六)以虛假或不正當手段獲得《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