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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的、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來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十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共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單位發生火災時,就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持。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擋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補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和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 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的情況。
第五章 火災隱整改
第三十條 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的教育。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 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的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人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 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 獎懲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并對自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規章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云南省建筑消防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消防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公安部《消防監督程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筑消防管理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嚴格執行國家建筑消防的法規和技術規范。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含技術改造和內部裝修)的建筑工程項目,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
駐云南的各單位、國有森林林區、地下礦井部分的建筑消防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實施監督。
違反本辦法的,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法實施處罰。
第二章 城市規劃建設的消防管理
第五條 城市消防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綜合協調。
第六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七條 在進行城市新建區、獨立工礦區的建設和舊城區的改造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通訊等公共消防設施,必須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消防規劃的要求,與城市其他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管理。
第八條 城市供水、燃氣等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設項目建成竣工后,必須將與消防安全有關的竣工文件,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第九條 城建、公用、郵電等部門應當按城市規劃設置公共消防設施并加以維護,保證供水和通訊暢通,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驗收使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在審批城市建設用地和建設布局時,應當執行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規范。
第三章 建筑防火設計的管理
第十一條 建筑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必須執行有關的消防技術規范,對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負責。
第十二條 建筑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項目防火設計的崗位責任制和逐級審核責任制度。
專業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建筑防火設計審核組織,對設計人員進行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培訓指導,負責審核建筑工程項目的防火設計。
非專業設計單位的設計部門主管負責人,應當對建筑工程項目的防火設計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建筑防火設計審核組織和有關主管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把好防火設計自審關,凡未經自審和不符合消防技術規范要求的建筑工程設地,不得上報審批,不準交付施工。
第十四條 建筑工程設計項目需作防火說明,論述消防技術措施。國家和省級的重點建筑工程、重要的高層建筑、外商投資的建筑工程以及其他重要和復雜的建筑工程項目,應當將初步設計、擴大初步設計、施工設計幾個階段的有關設計圖紙和資料,制作防火設計專卷,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建設項目或者從國外引進項目的建筑工程設計,其防火要求必須符合我國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防火設計圖紙等資料,應當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分別送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凡我國現行消防技術規范未作規定而依據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的消防技術規范進行的工程設計,必須將防火設計圖紙和所依據的消防技術規范等有關資料報設計審批機關會同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查,同意后方能施工。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必須選用取得國家頒發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消防設備和產品;國家還未實行生產許可證的,必須選用經省級以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生產的消防設備和產品。
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必須選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并符合建筑工程項目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構件、配件及裝飾材料。
第四章 建筑工程建設施工的消防管理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在對建筑工程項目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同時編制消防設施計劃;在進行初步設計時,必須將消防工程所需經費列入工程概算。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項目,必須設置與火災危險性、建設規模、功能相適應的防火、滅火設施和器材。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設計審批機關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批準的防火設計圖紙進行建設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如因材料、設備等原因,需要變更原設計時,施工單位必須及時與設計、建設單位協商,并報原設計審批機關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
變更原設計需選用進口材料和產品的剛愎自用咸先將所選產品有關資料送交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查,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健全和落實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制度,并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負責。在施工中,使用噴燈、電爐或者進行焊割等明火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消防自動化系統工程(即自動報警、滅火系統等),應當由取得建設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并經省公巡消防監督機構驗證考核合格的建筑工程單位負責安裝。其他單位不得承擔消防自動化系統工程的施工和安裝。
第二十二條 安裝消防自動化系統的單位,應當配備技術力量維護消防自動化系統的正常運行。沒有維護能力的單位,可以委托經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認可的單位負責維修保養。
第二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技術資料、圖紙和隱蔽消防設施資料及驗收情況記錄等整理建檔存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的消防監督
第二十四條 基本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共同做好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根據建筑工程規模及使用性質,分級負責消防監督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有本條規定的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的職責。
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為:
(一)指導全省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監督工作。
(二)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圖防火設計審核:
1、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
2、《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所列一類高層建筑;
3、大型公共娛樂場(館),城市地下人防工程;
4、重要的涉外工程項目;
5、應當由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的其他工程項目。
(三)參加前項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負責處理有關工程違章事宜。
地(州、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為:
(一)對本地區建筑設計防火審核工作實行監督和業務指導。
(二)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圖防火設計審核:
1、地(州、市)重點建設項目;
2、《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所列二類高層建筑;
3、易燃易爆、大型物資倉庫、公共娛樂場(館)工程項目;
4、一般涉外工程項目。
(三)參加前項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處理有關工程違章事宜。
(四)參加城市詳細規劃的審查,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具體建設方案。
縣(市、區)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為:
(一)承擔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項目的施工圖防火設計審核工作,參加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處理有關工程違章事宜。
(二)參加城市詳細規劃的審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具體建設方案。
第二十六條 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的內容包括總平面設計、單體建筑設計、消防供水、通風空調、采暖、防排煙、電氣防火設計、裝修工程設計、自動化消防系統及其他消防工程的設計等。
第二十七條 規劃、建設等單位在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過程中,應當征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重點建設工程和甲、乙類危險性工業工程項目在選址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派員參加。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在組織建筑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時,應當將有關設計圖紙和資料發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征求意見。有關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及時進行防火審核,并反饋審核意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與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有意見分歧時應當協商解決。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階段的防火設計圖紙和資料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同意。在施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到相應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領取并填寫《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連同設計單位及本單位審核后的防火設計圖紙以及方案高計、初步設計、擴大設計、施工設計、執行消防技術規范的單獨防火說明書等書面材料,一并送相應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
第三十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根據建設單位申報材料、現場勘察情況、設計圖紙、設計單位自審意見及有關文件、資料等,依據國家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規范進行審核,審核后發給《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
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同意后,建設單位持《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手續;未經審核或者審核后提出問題尚未整改的建筑工程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施工手續。
第三十一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應當進行定期檢查。發現火險隱患,應當及時填發《違反建筑設計防火審核通知書》,限期整改,到期復查。
第三十二條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并填發《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驗收意見書》。驗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項目,不準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條 建筑工程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設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對其消防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建筑工程評優評獎,必須把消防安全程度評定作為評比的重要條件之一。凡不符合消防技術規范的建筑工程設計,不得評為優秀工程設計;消防設施安裝未通過驗收的,不得參加評選優良工程。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本辦法,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報請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對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由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云南省消防管理處罰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作出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或者主管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或者主管公安機關自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一個半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長期以來,學校傷害事故一直影響著學校教育的順利開展。在學校傷害事故中尤以體育運動傷害事故出現的頻率最高,因此,一直以來法律界、體育界圍繞著體育傷害事故的責任確認、賠償實現爭論不休。由于人們對問題認識的模糊,相關的法律法規又存在著諸多盲點,導致實踐中的司法處理呈現許多分歧。事實上,體育傷害事故本身就是一個很棘手的問題,也因為傷害事故的頻頻出現導致了學校體育工作健身性、趣味性大大降低,從而失去體育課的本質意義。2002年9月1日,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正式實施,使學校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有了有力的政策依據,但是體育傷害發生時賠償主體的確立仍然是難以清晰明確的問題,這也嚴重制約了高校體育活動的開展。那么究竟學校在此事件中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本文就此展開討論與論證。
1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概念、范圍
1.
1高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概念
高校體育中學生傷害事故屬于學生傷害事故的一個特殊類型,它是指在高校體育教學、體育課外活動、體育運動訓練和體育競賽中發生的致使學生死亡、傷殘、組織器官損傷等人身后果。它具有多樣性、突發性和復雜性的特點。
1. 2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范圍
2002年出臺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了學生傷害事故的范圍: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學校規定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也適用這一范圍。
2體育傷害事故之“校方責任”確立的法理分析
2. 1適用于高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三種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是否都適用與解釋體育傷害事故呢?有的學者認為三種歸責原則均有適用的余地;有的學者認為應適用過錯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后者的觀點也就是我國法律界目前處理校園體育傷害事故時普遍使用的歸責原則。所謂公平責任原則,又稱衡平責任,是指當事人在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現代各國的侵權行為法大多是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并存,而公平責任原則是產生于這兩個歸責原則之后的另一個歸責原則,已經逐漸被各國立法所采用。
目前就公平原則的適用仍然存在著很大的分歧與困境。首先,我國\}民法通則》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只有國家機關侵權責任、產品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責任、污染環境等幾種情形,其中并沒有學校傷害事故責任LZ。因此,由于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學校在體育傷害事故中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就沒有法律依據。此外,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存在著巨大的弊端,也不符合國際上一般做法,因而存在著法律漏洞和適法困境,必須進行全面考察,合理規范。也就是說,學校不應當依據無過錯責任原則承擔民事責任。其次,從各國立法情況看,公平責任原則雖然與無過錯責任一樣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承擔責任的條件,但公平責任原則又是與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有著本質的區別。過錯責任原則是一般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只適用于法律特別有規定的情況,而公平責任原則只適用于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但根據過錯責任原則處理又顯失公平的案件。可見,公平責任原則的設定,彌補了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缺陷,更有利于受害者。作為高校體育傷害事件的受害人—學生而言,在整個事件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所以,在適用公平責任時,法官所要考慮的因素不是當事人的行為,而是當事人的損害程度和負擔能力。在學校一般比個人有更強的賠付能力的情況下,即使學校沒有責任也應根據公平原則承擔一部分賠償。然而,在應用公平責任原則時,往往會造成學校有無過錯都要賠付的局面,從而給學校帶來不必要的經濟負擔,其實際效果是對學校的不公平。因此,在當前我國處理體育傷害事故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的情況下,適用公平原則。那么隨著專項法的產生,是否仍然要使用公平原則就成為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最后,一般來說,我國在處理校園體育傷害事件都依據過錯責任原則,同樣,美國也將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性質界定為過錯責任,法院并不是對每一起學生傷害事故去追究學校的責任,而僅僅追究由于學校的故意或者過失而導致學生受傷害的責任川。簡單的說,構成過錯責任的必要條件只能是過錯,而不是損害的結果:有過錯就有責任,無過錯就無責任;過錯的大小與責任的范圍相一致。
當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發生后,如何確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成為最棘手也是最為敏感的問題,責任的確立也為后續的賠償奠定了法律依據。在責任確立的過程中既要遵循《民法》中有關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同時還涉及到了許多其他方面的問題,因此在司法解釋還有許多分歧的情況下,確定主體的責任大小仍是個難題。
2. 2高校體育傷害事故之侵權行為的確立
我國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意見(試行)》第160條規定了原則性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傷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由此可見,我國在處理未成年學生在校人身傷害事件中是按照一般侵權行為追究學校責任的。但是,高等學校的學生已經是成年人,與中小學生顯然在法律上是有明顯區別的。于是就有人認為這樣做一是對學校的責任規定明顯過輕,不能使受害人獲得完整的賠償,有違侵權行為法的公平原則川:另外,高校的有完全行為能力人受到的傷害或是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時學校應負的責任沒有做出規定,從而導致司法實踐中屢屢突破該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所以在確定侵權行為后,就應該根據具體的事故發生情況來進行責任與賠償確定。
2. 3確定責任之明確高等學校的性質
無論應用哪一種歸責原則,有一點我們一定要清楚,那就是當前我國學校的性質決定了它不可能承擔過多的責任和行使過多的權利。在某種情況下權利的大小決定了責任的大小,學校作為從事教育活動的公益機構,其民事權利能力是要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的。比如在一些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學校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不得作為保證人,其財產也不得抵押,其目的就是保護這些公益機構的穩定性CsC。因此,如果一所高校因為體育意外傷害事故不斷的賠償,勢必會給體育教學帶來不小的影響,而且在《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體育法》關于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民事責任只字不提,對是否承擔其他法律責任也未及一筆。顯然是為了保護學校這樣的公益性教育機構。所以,以此為出發點,在學校無過錯的前提下,體育傷害事故中公平原則的適用顯然是充滿矛盾的。
2. 4確定責任之明確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學校作為實施教育教學的場所,其基本職能是實施教育管理,傳授文化科學知識,因此,學校的法律地位較其他法人、單位、機構特殊,這是它鮮明的公益性決定的。所以,高校與學生只能是教育者與被教育者的關系。學校應當關心學生、愛護學生,應當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促進學生在體質、品德方面的和諧發展。高校作為教育機構,既要有責任使在校學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護學生在活動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在學校有人員管理的場所,比如運動會、體育課中受到傷害,學校有過錯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一般的說,以享受閑暇時光作為一種興趣參與體育活動的參與者與學校之間不產生基于合同法上的特別關系。因此若出現傷害時,就要根據我國民法中的過錯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確定賠償主體。當然,還有許多J情況下,學校與學生的關系不能單純的理解為教育與被教育的關系,如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比賽時受傷,就需要事前簽定合同,從而產生基于合同法上的特別關系。因此,有學者認為高校與學生還應該是合同關系,合同一旦生效將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s7,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教育與被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可見,在高校體育傷害事故引發的民事責任中,存在著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竟合關系。日本的《民法》是處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經濟索賠時依據的主要法律之一。其《民法》第415條是關于債務不履行責任,其中規定:“債務者未能按照其本旨履行債務,債權者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關于這一條文,不少日木學者認為,校方相當于債務者,學生相當于債權者川。因此學校負有保證學生在接受教育過程中的健康、生命安全以及對物、人、環境完備的義務,學生在學校中發生包括體育傷害事故在內的事故,說明學校沒有完全履行義務,應當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因此,學校與學生的關系應該是處理體育傷害事故責任主體的前提條件。 2. 5確定責任之明確高校事故中承擔的責任
在高校體育傷害事故中一般都是根據《民法》的規則進行處理,將傷害事故定為一般侵權責任事故,之后的責任認定原則與賠償也都是按照侵權責任來進行。對于一般的體育傷害事故而言多數適用于侵權行為解釋,但是在判斷高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責任時還應有其他法律責任,那就是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a}。刑事責任適用于情節嚴重,事故后果影響比較大,帶有故意人身傷害的事件,具體的司法定義與處理有待于法院的判定。對于行政責任就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行政責任就是有過錯的學校及教師對國家和社會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而言就是高校及其教師因違反《教育法》、《教師法》、《高等教育法》、《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不履行行政義務而承擔的法律責任。這種行政責任的追究也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于過錯的判斷就是看高校及其教師是否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是否履行了義務。其中學校有過錯的,對學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2. 6高校體育傷害事故的分類與責任承擔
2.6.1高校體育的特點
高校體育具有群眾性、對抗性、人身危險性和開放性。此外,高校體育傷害事故相當部分都是意外發生,因此根據其特點高校在承擔責任時分為直接責任、間接責任與無責任事故。
2.6.2高校直接責任事故
學校的過失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學校承擔責任的客觀依據。對于這類事故,學校要承擔主要甚至全部的責任:(1)學校有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運動場館倒塌;(2)體育教師體罰學生或變相體罰學生;
2. 6. 3高校間接責任事故
這類事故一般不在學校內發生,而是在學生之間,或學生本人,或其他一些非學校因素等,但在事故發生過程中,學校由于某些過錯或措施不利,客觀上為事故的發生或傷害程度的加重提供了條件,對于這類事故主要由肇事方承擔責任,學校可以視具體情況承擔責任。此種情況有:(1)學校或有關人員在教育過程中有某些過失,但不直接導致學生傷害:(2)在正常的體育教學時間內,教師讓學生隨意離開;(3)在學校組織的校外體育活動中,事故的直接責任為校外部門,但是學校組織管理措施有不完善之處;
2. 6. 4學校無責任事故
有些情況之下學校沒有任何過錯,因此不承擔任何責任:(1)活動中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況;(2)學生體質特殊或疾病復發,學校事先又未得到家長和學生的通知;(3)學生在教學場地內自傷、自殺;(4)學生在往返活動場所的路上發生交通事故;(5)無論是學校組織的課外體育活動還是教學,在學校與教師完全盡到管理監護的條件下,由于校外人員造成學生傷害。
3安全對策
在我國傳統經濟體制下,缺乏其他社會救濟手段,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我國逐漸建立起社會保險制度,在這樣的條件下,再讓無過錯的學校承擔賠償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應該樹立這樣的意識:社會是有風險的,體育運動由于特殊性所具有的風險更大,只能風險降低到最低程度,但不能消滅風險。因此最好的解決途徑就是保險,要通過社會保險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解決體育傷害事故所帶來的風險C97
一、一事不再罰原則
我國的《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這條規定的出現使得“一事不再罰”原則成為了行政處罰過程中所必須要遵守的原則,這也給消防執法上帶來了一定的執法依據。在運用這一原則進行執法行為時,應對“一事”以及“不再罰”兩個概念進行掌握,以保證執法的完整性以及公平性。
(一)一事的界定
“一事”按照標準不同分為三種形式,包括單純一事,法定一事以及處斷一事。單純一事是指在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只與一個構成要素相同,但是由于行為的多種特性而容易被誤解成為多事。法定一事是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即法律賦予某些多事形為為一事形為的一種法律規定。處斷一事與法定一事的特征幾乎相同,只是在處罰上對于多事行為,以一事形為的方式進行對待。對于“一事不再罰”這個原則,要明確同一違法行為的概念,具體包括以下三點。第一點是對違法構成界定。在進行當事人違法構成界定時,看當時人的行為有幾個特征,只符合一個違法特征時,才屬于一事的原則。第二點是違法發生界定。違法發生是指違法形為是否發生,當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構成違法形為的全部要素時,即視為發生形為,可看作為“一事”。反之,則是未遂。第三點是連續違法行為界定。連接違法行為是一種較為惡劣的形為,是指當事人已經違法的前提下,故意地再進行多個獨立的違法性為。如果當事人受到處罰后再違法,則可以視為“一事”。若未受到處罰而繼續違法,則視為連續違法行為。
(二)不再罰的界定
不再罰原則是指相關的執法行政單位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后,不得再進行第二次及以上的處罰。進行這個概念的界定時,重點掌握三點。第一點是當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進行第一次處罰后,不得再進行二次及以上的處罰。第二點是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只能選擇一種處罰形式,不得選擇兩種及以上的處罰形式。第三點是,不再罰指不得給予行為人兩次以上的罰款,不包括在一次處罰中給予行為人兩種以上的處罰.
二、一事不再罰的法理分析
“一事不再罰”原則來源于西方發達國家的人權保障的觀念,即國家的發展以人民的權力作為基礎,國家的所有權力皆來源于人民的支持。國家只是作為人民的公仆形象出現,進行著日常工作的服務。然而,權力也有被肆意使用的時候,國家所擁有的權力也有可能成為掌權者以權謀私的工具,給人們的生活帶來負擔。為了保持人民與國家平等自主的關系,當國家做出的政策有錯時,人民可以通過合法的渠道進行自由建議的訴求。當人民的做法違反公序良俗時,國家也可以對人民進行相應的處罰。國家可以對人民進行處罰的依據來源于當公民的形為已經給社會的利益造成損失以及秩序遭到破壞時,由于“破窗效應”的存在,會導致更多的人模仿這一錯誤的形為。因此,國家給以這部分人進行的處罰,以倡導正確的社會形為。由于國家的處罰權對于公民的基本權利有一定的侵害性,故國家只能對同一個違法形為進行一次性的處罰,以保證正面性。這種觀念的產生形成了當下的“一事不再罰”原則,這不僅僅是對國家權力的有效制約,也是對人權的基本保護。
三、一事不再罰原則在消防執法上的運用
消防執法是為了提高人民的防火意識,從源頭上消除整個火災的隱患,使人民的財產以及國家的利益不受侵犯。行政單位在進行日常工作時,應該遵守處罰法定,公正公開,一事不再罰,處罰與教育結合,保障權利等五項基本原則。其中,“一事不再罰原則”具有較強的技術性以及難以操作。由于消防環境的復雜性使得當事人在進行違法形為時,執行人員的意見難以統一。同時,我國在進行行政處罰上一直存在著重復處罰的問題,這給違法當事人帶來了較大的損失。這種問題的存在一邊是因為相關執法部門亂用職權所導致的,另一邊是由于我國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使各個行政單位在面臨著違法現象處罰時,按照自己的原則以及法律進行處罰,這必然導致了重復處罰的發生。下面通過三個典型的案例說明“一事不再罰”原則在消防執法中的應用。
(一)單位存在火災隱患且不及時整改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對某娛樂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場所消防設施和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且不能當場進行有效整改,消防機構依據《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對該場所進行了罰款處罰并按照《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的要求對該單位下發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此時罰款的案由是“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到期復查時發現該單位仍然沒有整改火災隱患,消防部門依據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規定對該單位拒不整改火災隱患的行為再一次進行了罰款的行政處罰,此時罰款的案由是“不及時整改火災隱患”。以上案例是消防機構在執法過程中經常發現的問題,執法人員對此問題也有不同看法,有的認為兩次罰款的行政處罰行為違反了“一事不再罰”原則。筆者認為,上述案例中的兩次行政處罰針對的并不是一事,第一次罰款針對的是該單位存在火災隱患,第二次罰款針對的是不整改火災隱患,兩次處罰所保護的法益并不一樣,因此兩次行政處罰針對的是兩個違法行為,不存在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
(二)一個違法結果由數個具有關聯的違法行為組成
某娛樂場所設在某一類高層建筑的第二層,娛樂場所未經開業前檢查擅自投入使用,所在的一類高層建筑未按照《消防法》要求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在這個案例中提到的三個違法行為分別是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前未進行開業前檢查,一類高層建筑未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擅自施工,未進行消防竣工驗收擅自投入使用。這三個違反行政許可規定的行為存在關聯行為,消防設計審核是消防竣工驗收的前提條件、消防竣工驗收是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前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假如該娛樂場所和所在的建筑業主相同,請問對該娛樂場所能不能分別按未經消防設計擅自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擅自投入使用、未經開業前檢查投入使用的案由分別依據《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在實際工作中也確實有很多消防執法人員是按照這種思路進行處理,并且這種依據是消防執法的主流意見。筆者要對這種執法提出異議,原因很簡單,雖然看似是三個違法行為,但這三個違法行為的目的最終只有一個,就是促成該娛樂場所的開業,將這三個違法行為串聯起來看后其實就是一個違法行為,并且如果在這三個階段當然的任何一個階段,消防執法機構介入后都可能導致后面違法行為的終止,如果違法單位不仍然放任后續違法行為的發生,那么對三個違法行為分別進行處罰當然沒有問題。某網吧在沒有取得相關的消防部門審批通知后,私自在三樓進行營業。消防部門對于網吧出示了整改通知書后,網吧依然沒有進行相應的整改。隨后,消防部門進行處罰行為。這體現了“一事不再罰”原則中的法安定性原則。由于人們所處的環境在不斷的變化,對于將來的不確定性給人們帶來一種不安定的心態。建立符合人們生活的社會秩序是科學進行以及人類發展的必備要素,在這種客觀條件下,法安定性原則的出現給人們的心理帶來了更多的穩定性。由法律主導人們的生活,使人們在一定地規則下規范自己的行為,不給別人帶來損失。“一事不再罰”原則以法安定性原則作為基礎,要求相關的行政部門可以進行處罰,但是這種處罰權只可以使用一次。多次使用會造成法律權力的濫用,給人民的生活帶來不利的影響。法安定性原則的出現使得國家的原則即具有一定的法治安定性,又具有相應的實質正義,使處罰者即得到了相應的處罰,又使得國家權力不被濫用,找到了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力之間的平衡點。
(三)比例原則
一、中西方會計研究方法比較
(一)西方會計研究方法發展歷程
西方國家在1986年以前的會計理論研究方法是以規范研究為主。在對原有的會計理論研究基礎上,西方學者采用歸納演繹法等規范會計研究方法對會計理論研究成果進行歸納和描述,取得了很多研究成果。美國著名會計學家斯普瑞格所著的《賬戶原理》(1907)、佩頓編著的《會計理論》(1922)、麥克尼爾的《會計中的真實性》(1939)、利特爾頓所寫的《會計理論結構》(1953)、利特爾頓和齊默爾曼的《會計理論與創新》(1962)。這些著作都采取規范性的研究方法對現有的資料加以歸納總結并描述相關理論研究成果,促進了會計理論的發展,為后來的實證會計研究奠定了一定的理論基礎。20世紀70年代后實證研究法主導會計理論研究。實證研究方法經歷了一個形成的過程,19世紀50至70年代孔德和斯賓塞提出實證主義思想,繼其之后馬赫提出馬赫主義思想,而后到20世紀20至30年代石里克等人提出了邏輯實證主義思想,后來波普爾提出樸素證偽主義,其學生拉卡托斯(I.Lakatos)在他研究基礎上提出了精致證偽主義思想。然而,會計實證研究方法的首次出現是以1968年鮑爾(ball)和布朗(brown)在《會計研究雜志》發表的《會計收益數據的經驗性評價》和貝費在其增刊《會計中的經濟研究:論文集》發表的《年度收益報告的信息含量》為標志的。他們首先提出相關假設,然后利用已有的數據加以證明,開創了會計實證研究的先河。從此會計研究從規范會計過渡到實證會計研究,實證會計研究的成果也越來越多,促進了會計理論的研究,有效指導了會計實踐活動。
(二)我國會計研究方法發展歷程
相對西方國家會計理論研究來說,我國會計理論研究由于受到時代特征、經濟社會環境、理論研究等客觀條件的限制,一直落后于西方國家。1978年三中全會后廣大學者開始審視我國理論研究的實踐性和真理性。國內學者加大了對會計職能、會計本質、會計目標等的研究。到80年代初期,國內大部分研究成果還仍然采用規范研究方法。例如楊時展教授提出的會計控制論觀點;孫寶厚博士論文《會計系統論》;裘宗舜教授出版《會計信息論》等。在20世紀80年代及以前,我國會計理論實證研究成果很少。1988年裘宗舜、王平發表的《會計改革若干問題――一張有意義的社會問卷調查表》第一次使用會計實證研究方法研究會計。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急需使用實證研究方法來促進會計理論的研究。1990年陳少華和黃世忠等翻譯了瓦茨和齊默爾曼的實證名著《實證會計理論》,為我國會計實證研究掀起了浪潮。1996年沈藝峰的《會計信息披露和我國股票市場半強式有效性的實證分析》開創了我國會計界“真正意義上”的實證研究(劉玉廷,2000)。之后關于會計實證研究的論文層出不窮,秦榮生(1997)的《談我國會計實證研究方法的應用》,張朝宓和蘇文兵(2001)的《當代會計實證研究方法》等。在此之后,我國會計實證研究進一步發展,研究成果也越來越多,實證研究成為我國會計理論研究的趨勢。
(三)中西方會計研究方法選擇比較
借鑒國內關于中西方會計研究方法選擇文獻對比中西方會計研究方法的差異。劉亭立、寧凱蒙(2013年)選取2001年至2011年我國《會計研究》論文研究方法使用情況和2001-2011年美國《Accounting Review》論文研究方法使用情況進行對比分析。從統計結果可知:我國2001-2011年《會計研究》論文研究方法絕大部分都是使用規范性研究方法,而2001-2011年美國《Accounting Review》論文研究方法則大部分使用實證研究方法。劉亭立、寧凱蒙認為規范研究與實證研究是《會計研究》刊發論文的主流方法,在《會計研究》刊發論文中,規范研究與實證研究兩種方法有此消彼長的關系。我國與西方國家資本市場和證券市場發展程度不同,市場數據信息的有效性和對會計研究方法的研究時間長短不一樣,導致我國這一時期會計理論研究成果絕大部分為規范研究,而會計實證研究成果較少。
二、我國會計研究方法選擇存在的誤區
(一)我國會計研究方法存在的錯誤認識
我國會計研究方法一直處在規范會計研究占主導地位的階段,雖然從20世紀90年代后實證主義研究方法在會計理論研究上得到很大的發展,并已經成為現在會計研究方法的大體趨勢,但是實證會計研究發展仍然很慢。在會計研究方法選擇上,很多學者存在錯誤的認識,有些人認為會計研究方法的選擇就是要在規范會計研究方法和實證會計研究方法之間二選一,其實不然。劉玉廷(2000)認為,會計實證研究和規范研究兩種研究方法之間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互為補充的,實證研究可以驗證規范研究所得出的結論,而規范會計研究的結論為會計實證研究提供了必要的基礎和前提。
我國對于會計基礎理論的研究已經比較成熟,而對于實證會計研究還缺乏系統的思想體系,很多照搬西方國家。許多學者認為再進行會計基礎理論的研究很難出成果,于是將國外會計實證研究成果翻譯轉換成自己的研究成果。著名會計學家于玉林先生認為實證研究及其論文的固定文體是西式八股的典型代表。實證研究方法沒有明確的指導思想,基于偏頗的基本理論指導,研究目標不明確,經驗實證絕對化,操作方法有局限性,引進吸收不夠,消化不良或停滯沒有創新。對于會計研究方法的選擇必須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選擇合理的研究方法,不可一味追求西方國家的實證主義研究。
(二)我國實證研究缺乏必要的理論基礎
(四)以保證信息質量為基礎選擇會計研究方法
受西方會計研究方法的影響,加之國內的學術生態使得我國會計理論研究也朝著實證研究方向發展。實證研究強調“是什么”,是一種比較精確、可靠的研究方法。但是這種可靠性是建立在進行實證研究時所獲取的數據是真實可靠的、及時的、可獲得的。否則,利用滯后的、虛假的、沒有操作性的數據信息所做的實證研究,也只會變成為了作實證而作實證,為了做研究而做研究。我國規范會計研究取得比較大的成就,現在更多的是朝著實證會計理論研究發展。保證實證會計研究數據信息的質量需要相關部門規范市場信息的,提高市場信息的可靠性、可獲得性、及時性等,減少和防止信息的扭曲。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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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信息技術課程必將逐步成為小學的一門獨立的知識性與技能性相結合的基礎學科。筆者下面將試圖探討如何在小學信息技術課程中滲透創新教育的問題,如何利用信息技術教育這一舞臺,唱出一臺創新的好戲,談幾點看法與同仁們商榷。
1.優越的“舞臺”
好奇是孩子們的天性,計算機中有太多奇妙的東西,在這個領域中,信息以驚人的速度更新,能夠極大滿足學生的求知欲;計算機是一個虛擬的世界,在這個充滿幻想的空間里,學生可以盡情放飛想象的翅膀;計算機是一個互相交流的平臺,合作與溝通的主題貫穿始終;計算機世界里充滿了聲音與色彩的交響、智慧與靈感的碰撞,創新思維的火花隨時被激發;信息技術課程有它獨有的特點——不斷更新的資訊、實踐性強、富有意想不到的挑戰、豐富的多媒體感官刺激等,這一系列極富魅力的因素決定了信息技術課程在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創新能力方面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這也決定了廣大信息技術教師有了一個令人羨慕的施展才華的空間。信息技術是一門動手操作性很強的課程,它比以往任何一門課程更強調學生的動手操作能力,而動手操作往往是創新的必要條件。這一切都深深地吸引著孩子們的注意力,其他學科無法比擬,信息技術課程與創新教育之間有一種天然的互相促進的影響力。
2.“劇本”的選擇
由于缺乏明確的課程標準和相對統一的教材,加上各個學校的硬件與師資條件的差異,各個學校課程的設置都不一樣,選擇的教學內容差異很大。小學信息技術課程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極其優越的“舞臺”,在這個“舞臺”上演出什么“劇目”呢?這是一個爭論很多的問題。有的側重于游戲性與娛樂性軟件教學,如“金山畫王”,重點培養學生的興趣并滲透藝術教書;有的側重于應用軟件教學,如Microsoft office系列,注重技術與應用方面的教學;還有一部分可能隨意性很大,沒有走上正軌。筆者認為,從培養學生創新意識的角度出發,小學階段尤其是中低年級的信息技術教育應該把重點集中在培養學生興趣方面,至于學生要掌握多少技術層面的東西,應該放在次要的位置,要訓練學生用兒童的思維方式來操作計算機,而不要用計算機的方式來思考問題。基于以上考慮,我認為類似于“金山畫王”、“超級小雪”這樣優秀的軟件應該進入小學信息技術課堂,高年級可以將“東方網頁王”、“我形我速”等這樣比較直觀但又有一定深度的多媒體與網頁制作工具納入教學內容。教學的重心應該落在“學有所用”上,即要求學生能夠利用所學知識制作出自己的作品來。筆者認為,在小學階段不宜將計算機語言納入教學內容(高年級可少量接觸HTML語言),過于抽象,過于枯燥,過于嚴謹,不符合小學生的思維習慣,會損害學生學習計算機的興趣。客觀說,現在我們選擇“劇本”的余地很小,適合小學信息技術課程要求的優秀軟件少之又少,還有待于廣大小學信息技術教師去創造、去開發。
3.“導演”的策略
有了好的“舞臺”與“劇本”,還需要一個優秀的“導演”,才能夠演出一臺好戲。小學信息技術課程屬于一門新興的學科,其教學法還處于探索階段,似乎少有可供借鑒的現成經驗與模式。這就決定了作為一個小學信息技術教師除了要求技術過硬之外,還必須具有較強的探索精神與創新意識,走出一條有特色的小學信息技術教學的路子來。在教學實踐中,筆者總結出幾點心得,供大家探討。
3.1 點到為止。
學生在信息技術方面的接受能力和自學能力永遠出乎教師的意料,灌輸式的教學方式只能招致學生極其厭煩的回應,教師只需要點到為止即可,甚至“心有靈犀不點通”。筆者相信學生自有一套理解計算機的獨特方式,有一種與計算機溝通的先天的靈性,其高效性與合理性是成年人所不及的,因此,我們絕對不可強迫學生去迎合教師的思維方式。更重要的是,點到為止的教學方式讓學生在未知世界中自由探索,為學生的創新預留了廣闊的空間,讓學生體驗到發現的快樂,而灌輸式的教學則只會束縛學生的想象,扼殺學生創新的火花。“點到為止”是一門藝術,更是一種對學生的信任,是對學生主體地位的尊重。
3.2 廣泛交流。
師生的交流非常重要,學生之間的相互交流更加重要。IT領域是非常強調交流與合作的,信息技術課程中也應該滲透這樣的學習模式,教師每一節課的新授時間應該控制在10分鐘左右,而學生自由探討、交流與操作至少需要20分鐘的時間,應該鼓勵學生大膽的說出自己獨特的想法與解決問題的方案,培養學生相互交流的習慣,我們要努力創設一種充滿了研究氛圍的民主的課堂。相互交流是一種能力,是未來社會對人才的基本要求,要學會傾聽同伴的意見,同時學會闡述自己的觀點,這是對學生創新性人格的一種培養。
3.3 充分展示。
每一節課都應該安排一個固定的環節對學生的作品進行展示,并讓學生對這個環節產生期待,找到自己學習的目標。教師們必須認識到這樣一個問題,評價一堂信息技術課的優劣,絕對不僅僅是看教師教得如何,更重要得是看學生學得如何,看學生是否能夠拿出像樣的作品來。教師在平時的教學中應滲透一種“作品意識”,而充分展示學生的作品正是對這種意識的強化。
3.4 自由作業。
其他學科的作業常常有一題多解,計算機作業也是一樣,為了達到某一特定效果或解決某一問題,也可以采用多種不同的操作方法。比如,讓學生用計算機自制一張課程表,并要求學生對表格進行裝飾與美化,不限制工具與格式,相信每一個學生都會上交一份與眾不同的答卷。這樣的作業對于每個層次的學生來說都是可以完成的,每個學生都能找到一個適合自己能力的定位。
【中圖分類號】:G41【文獻標識碼】:A
高校政治理論課是對青年學生進行政治理論教育,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的主陣地,在國家和社會的共同關注下,在廣大高校教育者的共同努力下,當前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效果有了明顯的提升。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學生不愛學,一些課堂缺乏吸引力,教學效果不佳的問題,如何進一步提高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實效性是一個大課題。教學方法上的改革與創新是增強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實效性的重要途徑,而準確把握教學方法改革的原則和發展趨勢是對教學方法改革具有巨大的指導作用的。
一、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方法改革應遵循的原則
1.遵循“以人為本”的原則。以人為本就是在研究教學方法改革的過程中把人放在第一位,主張把人作為教育教學的出發點,順應人的稟賦,提升人的潛能,完整而全面地關照人的發展。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以學生為主體,以教師為主導,教學方法改革遵循“以人為本”的原則要求在探索教學方法的過程中既關注學生,又要關注教師。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以大學生的全面發展為目標。為了實現這一目標,選擇和探索教學方法時就必須體現學生的主體地位,研究那些有利于調動大學生主動學習的教學方法,讓學生真正參與到教學活動中來,充分發揮學生學習的主動性積極性,改變傳統的單純講理論知識,單純引導學生理解知識的教學方法。在幫助學生解答存在的困惑,弄清模糊認識的過程中傳授理論知識,提升學生的政治素養。整個教學過程突出學生的主體地位,注重學生的自我教育。教師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論教學過程中處于主導地位,教學方法改革必須關注教師的發展,探索能有效激發教師作用的教學方法和教學模式,以利于更好地發揮教師的主導地位。
2.遵循以能力培養為核心的原則。培養高素質的社會主義建設者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育的主要任務和中心環節。因此,教學方法改革過程中必須以培養學生能力為核心。在課堂講授理論知識的過程中注重學生辯證分析問題,綜合分析問題和全面分析問題能力的培養,注重學生思想道德素質和教育科學文化素質的提高,注重學生社會責任感的增強。在社會實踐教學過程中,注重學生動手操作能力和團隊組織協調能力的培養,注重理論知識的理解和應用,提高學生的創新能力,激發學生學習政治理論,關注社會的主動性和自覺性,提高學生的政治鑒別力。
3.遵循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學方法是多樣性的且在不斷發展的。遵循理論聯系實際的改革原則就是教師在研究和應用教學方法的過程中不僅要掌握基本教學方法,還能靈活運用所掌握的教學方法,能根據教學條件,學生的狀況,教學內容的設置及自身的素質選擇合適的教學方法。對新的教學方法,絕不能因其“新”而盲目照搬;對傳統教學方法,決不能一概否定。
教學有法,教無定法。研究教學方法是為了使教學活動擺脫固有模式的限制,結合具體教學活動,創新出更符合教育規律的教學方法,更好地貫徹教學目的。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在實際的教學過程中,應該針對學生的實際狀況,結合教學內容,選擇能夠最大程度調動學生積極性和主動性的教學方法,靈活地組織教學活動。同時要緊跟科技和社會發展的步伐,在尊重教學規律的前提下,遵循以人為本,以能力培養為核心和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進行教學方法的改革和創新。
二、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方法改革發展的趨勢
1.教學方法的現代化趨勢。伴隨著電子信息技術和現代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大量運用新興媒體的教學手段隨之產生,推動了教學方法的現代化。因此,在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教學活動中,教師必須緊跟時代的步伐,充分發揮各種新型媒體在教育教學中的作用。比如在教學過程中應該充分利用已有的多媒體設備,恰當選取新聞圖片、影視資料、錄像資料等等,這些資料不僅可以直觀地呈現一些歷史與現實的鏡頭,使抽象的理論知識具體化、形象化,幫助學生理解所學理論,提高學習效率,而且可以彌補傳統教學方法枯燥、單調、死板的不足。因此,更加廣泛地推廣和應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是教學方法改革的必然趨勢。
2.教學方法的多樣化趨勢。教學方法不是單一的,隨著時代的發展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方法變得更加的豐富,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當前,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在教學過程中除了使用講授、討論、案例、多媒體、社會實踐等常用方法外,出現了體驗教學法,專題講授教學法,參與式教學法,啟發式和探討式教學法,直觀式教學法等等。實踐證明,針對思想政治理論課理論性較強的特征,靈活多樣的教學方法是調動學生學習的興趣,完成教學任務,提高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實效性的重要因素。
3.教學方法的綜合化趨勢。隨著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實踐的發展,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方法也呈現出綜合化的趨勢。首先,隨著政治理論課教學實踐的豐富和發展,政治理論課教師素質的提高,必然對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方法進行綜合化運用。其次,隨著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內容的綜合化,勢必要求對教學方法進行綜合的運用。當前,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內容包含了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法學等領域的知識,因此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中必然借鑒這些社會科學領域的方法。
4.教學方法的隱型化趨勢。顯型思想理論教育教學方法,是指教育意圖能讓教育對象明顯感覺到,即把道理、觀點、要求開誠布公地告訴教育對象的一類教育方法,“具有系統性和全局性的特征”。而隱型思想理論教育教學方法,則是指教育意圖不為教育對象明顯感覺到的教育方法,其“優點在于能夠有效避免教育對象產生逆反情緒,增強工作的吸引力、愉悅感,延伸工作空間和時間。”[1]隨著教育學心理學等學科理論的深入和發展,我們日益認識到在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中只重視顯型教學方法是片面的和有局限性的,為了更好地發揮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教育功能,必須高度重視隱型教育教學方法,比如通過研討一個熱點話題使學生自主地澄清一些模糊的認識;通過一則新聞報道呈現一定的社會價值取向等等,在潛移默化中實現教學目的。教學方法的隱型化是符合教育規律的是教學方法改革的一種趨勢,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忽視或否定顯型教學方法的作用。
總之,為了適應時展、素質教育和學生個性發展的需要,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方法改革勢在必行。改革的發展趨勢就是實現教學方法的現代化,多樣化、綜合化和隱型化。
結語:改革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方法是完成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任務的重要環節,是實現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育人功能的重要途徑。因此,我們必須堅持以人為本,以培養能力為核心和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遵循現代化、多樣化、綜合化和隱型化的發展趨勢對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方法進行改革,推動教學方法的創新,并要結合教學過程中的其他構成因素去靈活運用,從而進一步提高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的實效性。
【參考文獻】
近些年來,我國各類火災事故頻繁發生,如河南洛陽東都商廈“12•25”特大火災事故、遼寧阜新市“11•27”特大火災事故等,給國家及人民群眾造成巨大的生命財產損失。引發火災的原因眾多,但我國刑法中關于消防責任事故罪的規定也沒有起到應有的預防和懲處作用。因此,對當前我國關于消防責任事故罪的有關規定加以完善勢在必行。
1 消防責任事故罪的構件
1.1 客體要件:消防責任事故罪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及國家的消防監督制度。消防工作關系到國計民生及社會的穩定,因此單位、個人必須嚴格遵循相關的消防法規,消除火災于未然。
1.2 客觀要件:消防責任事故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消防條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高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消防管理法規,經過而拒絕執行,導致嚴重后果發生的行為。
1.3 本罪主體:本罪的主體是指對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應加以采取和改正負有責任的行為人,包括自然人、年滿16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的人,還有相關單位。
1.4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引起的過失及過于自信的過失,并由此以致發生嚴重后果。
2 消防責任事故中的定罪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刑法第139條規定:“觸犯消防責任事故罪的直接負責人員,應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者,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當前校方責任事故中的定罪方面主要存在下列幾個問題:
第一,消防責任事故罪的客觀要件是“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這包括三個要素:(1)違反消防管理法規;(2)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3)造成嚴重后果。依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企業單位及個人都應嚴格遵循和執行相關的消防法規,若有違反,即使未發生火災,或發生火災單位造成嚴重后果,均應追究相關的責任負責人、單位的行政責任。若應違反消防法造成重大、特大火災,必須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在消防責任事故中的定罪中,將上述第二點作為定罪的前置條件,違背了“違法必究”的原則與現行的消防法規相抵觸,故很多時候,該法條形同虛設。
第二,關于“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這點在實踐中可操作性差,主要表現在證明相關責任人接收到“改正措施”及消防監督機構發出“改正措施”難度較大。如果消防監督機構沒有發出整改通知或者事故責任人不承認接收到“改正措施”時,就難以對犯罪責任人加以懲罰。此外,若將“改正措施”作為追求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這必將引起國家機構的無限膨脹,降低辦事效率,違背效率原則。
第三,“嚴重后果”與“后果特別嚴重”沒有形成統一的司法解釋。
當前,對于“嚴重后果”及“后果特別嚴重”的定位沒有形成統一的司法解釋。例如,在黑龍江省對于“嚴重后果”的解釋是:(1)死亡人數三人以上;(2)重傷1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傷人數10人以上;(3)燒毀房屋90間以上或燒毀戶數在30以上;(4)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然而,在山東省關于“嚴重后果”的定位是:(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2)直接財產損失在30萬元以上;(3)受災居民10戶以上;(4)重傷1人,同時直接財產損失20萬元或者受災居民5戶以上;(5)重傷2人,同時直接財產損失10萬元或受災居民3戶以上。兩省關于“嚴重后果”的定位差異較大,這個現象在全國不同省市地區十分普遍。各地所規定和執行的標準不統一,必然導致不同后果在不同地方得到相同的處理結果,同一后果在不同地區懲處也不盡相同。這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準則,不利于法制的統一。
總之,當前的法條存在許多漏洞,導致實際生活中消防事故責任人無法以消防責任事故罪加以懲處的現象時有發生,使得我國刑法中的第139條喪失其基本的預防和懲處犯罪的威懾作用。
3 關于當前消防責任事故中定罪的改進措施
3.1 修正并完善當前對于消防責任事故罪的定義
當前的消防責任事故罪具有明顯的計劃經濟印記,已不再適合當前加快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為此,可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中的“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刪除,或者將刑法中第139條更改為“對于違反消防管理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者,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以致造成嚴重后果的,從重處罰。”以此,不僅可以避免消防事故責任人員逃避法律的懲罰,還能增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威嚴性,保證國家財產安全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3.2 統一危害結果的司法概念
當前,在我國,不同省市對于“嚴重后果”及“后果特別嚴重的”的評定標準還沒能統一,導致法制統一性得到損害,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因此,國家必須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統一量化“嚴重后果”與“后果特別嚴重”。同時,在本罪的司法解釋中,“嚴重后果”與“后果特別嚴重”應進行細致的劃分量化,覆蓋人員傷亡情況及財產損失情況,并與其他責任事故罪的立案標準相協調。
3.3 建立并完善我國的消防法律體系
消防法律體系是一個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我國的消防法律體系存在著許多問題,包括:《消防法》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地位低下、《消防法》缺乏必要的立法依據、相關法律責任設置不符合科學原則、消防法律體系內容不夠全面等一系列問題,嚴重影響著消防責任事故定罪的科學性原則。為此,應采取如下措施:
3.3.1 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組織法》。參照西方國家的做法,結合我國當前的國情,盡早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組織法》。明確消防機構的性質、體制、編制、職能、隸屬關系等根本性問題;明確相關國家機關、團體、企業及事業單位的權利、義務及消防職能;規范公民的消防行為。
3.3.2 加強對《中華人名共和國消防法》的完善工作。以適應當代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嚴格按照“違法必究”的憲法要求,去掉對消防責任事故中的定罪問題的前置條件;完善公安消防部門內部執法程序;對于外企、外商、外資,其應享受與國民一般的待遇;明確對消防安全評估、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等相關專業術語的法律含義和應遵循的原則。
3.3.3 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實施細則》等消防行政法規制定與完善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實施細則》是在落實層面對《消防組織法》及《消防法》的細化,使每個行為的操作性更強。逐步制定社區消防管理、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消防安全評估等規章。
3.3.4 向西方發達國家學習,以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的消防技術標準。西方國家早在20世紀八九十年代就提出了性能化設計方法――一種全新的建筑防火設計方法,以及相對應的性能規范。這大大促進了消防安全設計的科學化、合理化及成本效益最優化,產生重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對促進整個消防科學技術的發展起著重大的意義。為此,我國應展開相關的研究工作,我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適合當前中國國情的性能規范提供必要技術支持。
4 總結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長足發展,傳統的消防責任事故中的定罪問題所暴露的弊端愈發明顯,不能很好的擔負起維護國家、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使命。本文主要對當前我國消防責任事故中的定罪問題加以討論,并提出相應的改進措施。
參考文獻:
現階段,消防工作在社會發展中發揮著較大的作用,只有加強消防工作,才能為人類的安全提供多一重的保障。消防法制建設,是消防工作開展的重要憑證,只有加快其建設進程,才能提高消防事業的依法行政水平,進而促進消防部門更為深入的開展消防工作。然而,從消防法制建設現狀看,存在許多問題,不能推動消防工作的深入,因而,有關人員應加強對該問題的分析,以提出解決問題的有效策略,推進消防法制建設的進程。
一、消防法制建設中的主要問題
伴隨社會的發展,消防工作日益受到重視,有力的推動我國消防法制建設的進程。然而,從消防法制建設的現狀看,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首先,消防法律體系的地位并不高,且在立法過程中存在著周期長、體系不完善等諸多弊端,可能導致消防工作得不到有效開展。同時,關于消防工作的法制體系不具獨立性,故在執行中可能面臨許多矛盾問題。其次,針對消防事故的處理工作,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不能為工作人員提供明確的依據,降低消防工作效率。再次,現行的消防法律法規之間,有矛盾沖突存在,且缺乏明確的監督機構進行有效的管理。最后,我國消防法制建設中,重視對行為模式的規范,忽視后果模式,且消防安全設計標準與國際相差較大[1]。
二、解決消防法制建設問題的對策
縱觀我國消防法制建設實踐,存在著許多的問題,對消防事業發展有不良影響。所以,立法機關、政府部門等,應結合實際情況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加快消防法制建設,提升實施效果,為消防事業的持續發展指明方向。
(一)完善相關法律
在解決消防法制建設問題時,應完善相關法律,同時遵循民主與法制的原則,確保相關部門能夠充分利用職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而開展消防法制建設工作。首先,結合消防機構的實際性質,構建完善的職業消防體制,并對相關隸屬關系加以明確,為促進消防法制建設創造有利條件。其次,消防法制建設與完善中,必須對消防部門人員的具體職能、消防機關的實際工作等內容加以明確,以確定個部門的職責、權力,為國家消防部門更好落實消防工作提供依據。再次,完善消防法制建設中,應針對消防部門執法效率的提高問題加以明確,應保證消防部門有效開展消防執法工作,加大消防法律的執行力度。最后,針對公民行為進行明確的規范。在完善相關法律的同時,應引導公民自覺參與到消防社會活動中[2]。
(二)重視法律法規條例的修改工作
隨著我國消防法制建設進程的推進,法律法規條例并非一成不變,而是應伴隨社會發展加以改變,以增強法律法規條例的適應性。所以,有關人員重視法律法規條例的修改工作是必要的。首先,從立法視角看,完善消防法制體系建設,可提高消防法制建設效率,建議有關人員對《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內容進行修訂,旨在處理法律條文制定和執行之間的矛盾問題,規避弊端,提高法律法規條例的適應性。其次,從條款視角看,根據消防法制建設的實際需求,對相關條款進行必要的增刪,以提高消防執法水平。最后,從消防審批機制的視角看,應推進消防審批機制的改革,精簡審批流程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避免一切腐敗行為。只有對法律法規條例的修改工作給予高度重視,才能更好的推進國內消防法制體系的完善[3]。
(三)完善消防行政法規
在制定和完善《消防法實施細則》時,能夠從落實層面對相關法規進行細化,這在一定程度上為消防法制的落實提供規范性依據。為切實執行消防行政法規,對以下方面給予重視:首先,有計劃、有目的的制定和完善進出口消防產品監督管理條例,對消防產品的材質、性能等基本質量指標加以查驗,確保產品質量過關。其次,對進出口貨物進行明確的消防安全管理。再次,在城市發展中,應完善消防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確保能夠在火災隱患發生時,消防基礎設施資源可得到充分利用,同時也應對社區消防管理工作加強重視,保證社區消防安全。最后,針對消防部門,應要求其組織系列消防安全活動[4]。
(四)提高消防技術標準
我國消防法制建設中,要推進其建設進程,有必要提高消防技術標準。早在20世紀末,西方國家提出建筑性能化的防火設計,該設計不僅實現了消防安全設計的目標,而且也能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效益,對我國消防法制建設具有借鑒性意義。為此,我國在消防法制建設中,應提高消防技術標準。首先,從消防安全目標看,應力求保證全體人員安全逃生或者被救援。其次,從性能要求看,針對城市建筑,應合理設計安全出口,保證數量、寬度、安全疏散距離,并配備齊全的防火滅火系統設施和設置明確的標志,為人員逃生指明方向。再次,從功能要求看,應設置安全區域,并且為消防工作的順利開展而提供充足的空間,一旦火災隱患發生,消防人員能夠迅速開展消防救援工作。最后,在消防法制建設中,應對建筑的消防安全設計制定明確的消防技術標準,鼓勵施工單位對建筑采取功能化的設計,修改現行消防技術規范,提高其技術標準要求,為促進消防系統的完善奠定基礎。
三、結語
在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進程中,完善消防法制建設和促進消防工作的深入開展是尤為重要的,這不僅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證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且也有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和發展。由于消防法制建設仍然不完善,存在許多問題,所以,作者提出系列解決問題的對策建議,分別為:完善相關法律、重視法律法規條例的修改工作、完善消防行政法規、提高消防技術標準。只有這樣,才能創造良好的消防法制環境,提高消防工作水平。
作者:孫廣志 單位:山東省青島市公安消防支隊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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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of fire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the outstanding issue that exists in job proceed with, serious research, in-depth analysis, combined with the new fire law enforcement, as well as the concret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there may be problems one one to carry on the analysis, trying to find out the problems and these problems deep reasons behind and put forward their countermeasures. Discussion on the new fire supervis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subject, from the establishment of long-term mechanism of community fire safety sets out, put forward to strengthen the fire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main body management certain suggestions.
Key words: fire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ve subjects for law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ve penalty
引言
近年來,各級公安消防機構在科學發展觀的統領下,狠抓規范化執法,嚴格依法行政,從整體上保證了消防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然而隨著改革開放不斷的發展,社會職業、分工的不斷復雜化、新型產業多樣化、消防工作的社會化、消防監督國際化趨勢、違法手段技術化、相關法律健全更新滯后等諸多因素,使得公安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執法面臨更多更復雜因素,面臨更嚴峻的新形勢和新任務,同時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與挑戰。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形勢下,加強消防法制建設推行依法治火是依法治國的主要組成部分,也是強化消防工作發展消防事業的必由之路。隨著消防法制、執法體系的日益完善,社會消防安全責任制的逐步落實,我國消防監督執法環境將更加理順。只要消防監督隊伍的領導和全體同志們全身心地投入到消防監督工作中,重視工作過程中出現的難點、熱點問題,并及時予以解決和糾正,消防監督執法水平一定能夠進一步地提高,消防監督工作一定會向更完善、更有效的方向發展。
但是,我們在消防執法中仍然存在很多不容忽視的問題,這些問題一方面影響了我們消防部隊的形象,另一方面影響到法律的權威性、嚴肅性。因此,我們必須找出這些問題并加以分析解決,進而使我們的消防行政執法工作更趨于合法化、規范化。
1.消防監督執法主體的現狀
1.1消防監督執法人員少,工作繁重
近幾年,消防監督執法隊伍建設有了很大的發展,監督檢查任務日益繁重,新《消防法》等法律法規不斷出臺,監督檢查的要求越來越高,可是執法人員的數量卻增長緩慢,與快速發展的經濟和社會消防安全保障需求不相適應。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的職責工作有日常監督檢查、建筑工程的審核、驗收、消防安全檢查、大型活動舉辦前檢查、社會培訓、行政處罰、產品檢測、火災調查、處理、宣傳教育等等,除此以外還要開展社會化宣傳、派出所指導、城市社區和農村消防工作等,可以說每名監督干部都要身兼數職。有限的消防監督人員面對著日益增加的管理單位,經常疲于應付日常監督檢查、隱患督促整改和火災調查,工作壓力、工作責任、工作量超出極限,不可避免的造成工作質量下降和失控漏管。
1.2消防監督人員配置不合理
專業人才缺乏由于現役體制的限制,基層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普遍編制人員較少,干部都比較年輕。
1.3裝備建設相對滯后,執法信息化建設進展緩慢
近年來,盡管監督執法裝備建設大大改觀,但是與實際需要相比,仍然相對滯后。一是經費不足,消防監督檢查儀器設備配置率不高,許多大隊的配置還不足。二是由于監督人員怕儀器設備使用起來比較繁瑣,而且有的儀器不會使用,監督檢查儀器設備的利用率不高。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消防監督制度和公共安全。消防工作是全民同火災作斗爭的事業,關系到國計民生和社會的安定,涉及到各行各業、千家萬戶。我國對消防工作實行嚴格的監督管制,專門制定了《消防法》、《消防監督程序規定》等消防法規,其中規定,我國消防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實施監督,縣以上公安機關設置消防監督機構,消防監督機構發現有重大火災隱患的,應及時向被檢查的單位或居民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發出《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被通知單位的防火負責或公民,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并將整改的情況及時告訴消防監督機構。每個單位和公民都必須嚴格遵守消防法規,認真搞好消防工作,及時消除火災隱患。而有些單位和公民片面追求經濟效益,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因而發生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嚴重破壞消防監督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給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帶來巨大損失。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且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的行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而造成嚴重后果,是這種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征。
1.所謂違反消防管理法規,是指違反了我國《消防條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高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等。
2.經消防監督管理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如行為人只是違反了消防管理法規,但沒有接到過消防監督機構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則即使造成了嚴重后果,也不構成本罪。消防監督機構,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的專門負責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的機構。
3.違反消防管理法規與嚴重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嚴重后果是由于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的行為引起的。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的行為與嚴重后果之間沒有因果聯系,則不構成本罪。
嚴重后果,通常是指造成了人身傷亡、死亡或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后果特別嚴重,一般是指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的巨大損失。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和有關規定,所謂重大傷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所謂嚴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傷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一般掌握在五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雖不足上述規定的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失的,也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行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單位。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這里所說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而言。行為人主觀上并不希望火災事故發生,但就其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而言,則卻是明知故犯的。行為人明知是違反了消防管理法規,但卻未想到會因此立即產生嚴重后果,或者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后果。
二、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消防事故的界限
區分兩者的關鍵在于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必須造成嚴重后果。而一般消防事故,雖然發生了事故,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但未達到嚴重程度,故不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失火罪的界限
本罪是行為人在存在火險隱患的情況下拒不執行消防監督機構關于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致使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失火罪是行為人在日常生活與生產活動中用火不慎,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如果單位的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致使發生火災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則屬于法條競合,按照本法第397條第1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的規定,應以特別法條即本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說,對犯罪行為人應以消防責任事故罪論處,而不應以玩忽職守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