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3 11: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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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自然保護區,是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的陸地、陸地水體或者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和管理自然保護區,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國家采取有利于發展自然保護區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將自然保護區的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建設和管理自然保護區,應當妥善處理與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系。
第六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用于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工作的領導。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然保護區內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侵占自然保護區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
第八條、國家對自然保護區實行綜合管理與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
國務院林業、農業、地質礦產、水利、海洋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主管有關的自然保護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自然保護區管理的部門的設置和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第九條、對建設、管理自然保護區以及在有關的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自然保護區的建設
第十條、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建立自然保護區: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以及已經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夠恢復的同類自然生態系統區域;
(二)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
(三)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濕地、內陸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四)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
(五)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其他自然區域。
第十一條、自然保護區分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
在國內外有典型意義、在科學上有重大國際影響或者有特殊科學研究價值的自然保護區,列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除列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義或者重要科學研究價值的自然保護區列為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級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自然保護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后,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并提出審批建議,報國務院批準。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自然保護區所在的縣、自治縣、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并提出審批建議,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跨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有關行政區域的人民政府協商一致后提出申請,并按照前兩款規定的程序審批。
建立海上自然保護區,須經國務院批準。
第十三條、申請建立自然保護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報建立自然保護區申報書。
第十四條、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由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確定,并標明區界,予以公告。
確定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應當兼顧保護對象的完整性和適度性,以及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
第十五條、自然保護區的撤銷及其性質、范圍、界線的調整或者改變,應當經原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自然保護區的界標。
第十六條、自然保護區按照下列方法命名: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加“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加“地方級自然保護區”。
有特殊保護對象的自然 保護區,可以在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后加特殊保護對象的名稱。
第十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全國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的基礎上,擬訂國家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經國務院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國務院批準實施。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或者該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規劃,按照規定的程序納入國家的、地方的或者部門的投資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
自然保護區內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瀕危動植物的集中分布地,應當劃為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除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批準外,也不允許進入從事科學研究活動。
核心區可以劃定一定面積的緩沖區,只準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
緩沖區劃為實驗區,可以進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
原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在自然保護區的劃定一定面積的保護地帶。
第三章、自然保護區的管理
第十九條、全國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技術規范和標準,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職責分工,制定有關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技術規范,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其主管的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檢查者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一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由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自然保護區內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自然保護區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統一管理自然保護區;
(三)調查自然資源并建立檔案,組織環境監測,保護自然保護區內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
(四)組織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自然保護區的科學研究工作;
(五)進行自然保護的宣傳教育;
(六)在不影響保護自然保護區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前提下,組織開展參觀、旅游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管理自然保護區所需經費,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國家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管理,給予適當的資金補助。
第二十四條、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在自然保護區設置公安派出機構,維護自然保護區內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條、在自然保護區內的單位、居民和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的人員,必須遵守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原有居民確有必要遷出的,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條、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
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在自然保護區組織參觀、旅游活動的,必須按照批準的方案進行,并加強管理;進入自然保護區參觀、旅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嚴禁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游項目。
第三十條、自然保護區的內部未分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核心區和緩沖區的規定管理。
第三十一條、外國人進入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接待單位應當事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接待單位應當報經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進入自然保護區的外國人,應當遵守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第三十二條、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造成損害的,必須采取補救措施。
在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地帶建設的項目,不得損害自然保護區內的環境質量;已造成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決定由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作出,被限期治理的 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三十三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護區污染或者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
(二)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三)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
(二)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游項目的;
(三)不按照批準的方案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給自然保護區造成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
第三十九條、妨礙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自然保護區重大污染或者破壞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1園林綠化的特殊性
1.1生命性
園林綠化工程所涉及的工程對象都是具有生命的活體,通過各式各樣的搭配、相互的渲染以及利用花草樹木的特殊功能,實現清潔凈化空氣、降低噪音、降溫除塵、美觀等目的,來美化生活環境,為人民生活增加舒適度。
1.2長期養護
園林綠化工程不僅僅只是施工的過程,還需要在工程結束后的長期規劃管理與養護,種植是短暫的,養護管理是持續性的,要確保工程的成功必須進行不斷的養護,確保樹苗的成活,才能達到園林綠化的最終目的和效果。
1.3 協調性
綠化工程是為了達到與周圍建筑環境相互協調的目的而進行的種植綠化工程技術施工,將園林藝術與建筑結合,體現出完美結合的意境,給人以美的感受。這就需要對設計、施工嚴格控制,以達到人與自然的協調。
1.4 工程復雜性
園林綠化工程子項劃分多,各子項的規模和工程量較小且分散。因此,需要相關技術人員在具備園林綠化專業知識的同時,還需要具備土建施工專業的知識,為做好施工質量控制準備。
2園林綠化管理現狀及控制措施
2.1園林綠化管理現狀
2.1.1 對設計監管不嚴格,綠化效果差。綠化工程不達標現象非常明顯,鑒于一些綠化項目的投資比較分散,多元化方向發展明顯,政府的監管難以掌控。例如,開發商一方面要遵循30%的綠地率的要求,另一方面用綠化來提高周邊環境、適當提高房產價位,投機倒把現象明顯,未按要求請專門的設計單位設計,聘請個體商戶隨意種植樹木、鋪草坪,綠色環境質量低下,綠化效果差。
2.1.2 施工隊伍專業化差。施工企業的綠化隊伍良莠不齊,人員配置復雜混亂,多數都是農民工直接施工,沒有專業的技術人員指導,設計思想和設計思路得不到充分發揮和體現。由于綠化工程的特殊性造成了許多人員對其嚴謹性、技術性的忽視,認為只是簡單的種樹、鋪草、綠化而已,完全忽略了綠化的協調與美觀的要求,機械化的照搬模式泛濫。
2.1.3 施工企業管理缺陷與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長期以來,園林綠化施工企業的經營管理落后,施工管理不到位,無明確的施工組織設計,計劃性差的現象非常嚴重,對現場的施工管理沒有盡到應該有的責任和義務。
2.2加強園林綠化施工管理措施
2.2.1 實施園林工程施工的報批制度。效仿建筑工程的流程,對于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綠化主管部門要重視審查,具有一定設計資質的單位才能設計,還要從美觀、功能、生態環保、協調性等方面全面審查,然后才能向綠化主管部門申報、辦理施工許可證書。此方案有助于提高設計質量、掌握綠化情況,從綠化的源頭把好質量關。
2.2.2 推行施工監管制度。為了提高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質量,推行監管制度勢在必行。任何制度、規程都是在不斷發展中建立集中起來的,隨著諸多綠化工程的進行,監管制度已經涉及到園林綠化工程中,施工質量能夠得到充分保障。園林綠化工程監理以規范制度為依據,實事求是的態度,科學的方法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和管理,維護業主和施工單位的共同利益。施工過程中如果遇到不合理、違章的做法和不合格的材料等及時通報處理,保證施工質量。
2.2.3 加強現場施工管理。首先,控制好施工進度,施工過程中應避免出現工期延誤和搶工現象。工期的控制,對施工質量的好壞有一定的影響,管理人員應對施工進度計劃有一定的安排,通過召開專門的研討會,論證現行方案的可行性。考慮到影響工期的不可抗力因素,制定相關進度計劃表,嚴格執行科學的進度計劃。其次,組織協調好相關人員配置,對人員分配要科學合理。每支施工隊伍要選具有一定施工經驗、素質較高的專業施工人員帶領。
2.2.4 加強后期的養護管理。園林綠化工程的持久性在于后期的養護管理,管理者需要注重對綠色植被的科學性和規范性管理,花草樹木等綠色植物的生長是一個生命的持續過程,及時的對其養護還要體現在其賴以生存的土壤環境,需要專業人員周期性的觀察處理。
3結語
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管理是一個復雜的、全方位的管理過程,不僅需要管理者以求真務實的態度對待管理工作,具備專業技能,能夠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還需要更為詳細全面的管理制度配合管理工作,將綠化工程正規化、標準化。只有這樣才能讓綠化工程在正規的管理模式下正常進行,施工質量也會得到保障,園林工程的藝術性、觀賞性、協調性才能展現在人們面前,建造出實用、美觀的園林綠化環境。
土壤微生物是生態系統的重要成員,在養分循環和能量轉化中起著重要作用,其數量不僅直接影響土壤養分的組成與轉化,也是維持林地生產力的主要因素。土壤真菌的數量及組成是生物多樣性的一種具體體現,同時對于防止某些土壤病害也具有重要意義。由于真菌在土壤中的狀態和分布的多樣性,因此對土壤真菌研究方法的探討尤具意義。為此,本研究對高黎貢山不同海拔的4個樣地的土壤真菌分離技術進行研究,優化分離條件,為該地區生態多樣性的檢測提供方法支持。
1.材料與方法
1.1試驗點概況
依海拔梯度(960、1380、1980和2860 m)選取4個樣地,大小為20×20m。
1.2試驗設計和測定
選擇4種培養基進行真菌的分離:馬丁氏培養基(葡萄糖10.0g,蛋白5.0g,K2HPO41.0g,MgSO40.5g,瓊脂7.0g,虎紅瓊脂8.0g,1%鏈霉素的3.3ml,水1000ml);PSA培養基(馬鈴薯200.0g,蔗糖20.0g,瓊脂10.0g,水1000ml);玉米粉培養基(玉米粉20.0g,水1000ml);PDA培養基(馬鈴薯200.0g,葡萄糖20.0g,瓊脂10.0g,水1000ml)。根據以上結果,選擇效果最好的培養基,進行條件優化,設計了7個不同溫度和pH處理。稀釋平板混菌法測定土壤中的真菌。
1.3數據統計
采用SPSS11.0軟件進行統計作圖和方差分析(P≤0.05)。
2.結果與分析
2.1培養基對土壤真菌分離效果的影響
4個海拔的樣地均以馬丁氏培養基的分離效果最好,真菌數量顯著高于其它3種培養基,其次是PDA培養基,然后是PSA培養基,玉米粉培養基分離的真菌數量最少。
2.2不同培養溫度對分離土壤真菌效果的影響
當培養溫度為25℃時,4個海拔的樣地的真菌數量均為最多;當培養溫度為20℃和30℃時,分離得到的真菌數量也處于較高水平,顯著高于35℃和5-15℃的處理,但是顯著低于25℃處理。
2.3pH值對分離土壤真菌效果的影響
當培養基的pH值為6.5,分離得到的土壤真菌數量最多,顯著高于其它pH處理;當培養基的pH值大于7.5或者低于6.0時,分離得到的土壤真菌菌落數量顯著降低。
3.結論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自然保護區,是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的陸地、陸地水體或者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和管理自然保護區,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國家采取有利于開展自然保護區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將自然保護區的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建設和管理自然保護區,應當妥善處理與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系。
第六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用于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工作的領導。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然保護區內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侵占自然保護區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
第八條國家對自然保護區實行綜合管理與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
國務院林業、農業、地質礦產、水利、海洋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主管有關的自然保護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自然保護區管理的部門的設置和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第九條對建設、管理自然保護區以及在有關的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自然保護區的建設
第十條凡具有下列條例之一的,應當建立自然保護區: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以及已經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夠恢復的同類自然生態系統區域;
(二)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
(三)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濕地、內陸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四)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
(五)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其他自然區域。
第十一條自然保護區分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
在國內外有典型意義、在科學上有重大國際影響或者有特殊科學研究價值的自然保護區,列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除列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義或者重要科學研究價值的自然保護區列為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級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自然保護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后,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并提出審批建議,報國務院批準。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自然保護區所在縣、自治縣、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并提出審批建議,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跨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有關行政區域的人民政府協商一致后提出申請,并按照前兩款規定的程序審批。
建立海上自然保護區,須經國務院批準。
第十三條申請建立自然保護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報建立自然保護區申報書。
第十四條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由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確定,并標明區界,予以公告。
確定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應當兼顧保護對象的完整性和適度性,以及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
第十五條自然保護區的撤銷及其性質、范圍、界線的調整或者改變,應當經原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自然保護區的界標。
第十六條自然保護區按照下列方法命名: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加“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加"地方級自然保護區"。
有特殊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區,可以在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后的加特殊保護對象的名稱。
第十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全國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的基礎上,擬以國家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經國務院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國務字批準實施。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或者該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規劃,按照規定的程序納入國家的、地方的或者部門的投資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自然保護區可以人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
自然保護區內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瀕危動植物的集中分布地,應當劃為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除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批準外,也不允許進入從事科學研究活動。
核心區可以劃定一定面積的緩沖區,只準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
緩沖區劃為實驗區,可以進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
原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在自然保護區的劃定一定面積的保護地帶。
第三章自然保護區的管理
第十九條全國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技術規范和標準,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職責分工,制定有關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技術規范,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其主管的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者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一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自然保護區內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自然保護區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統一管理自然保護區;
(三)調查自然資源并建立檔案,組織環境監測,保護自然保護區內的自然保護和自然資源;
(四)組織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自然保護區的科學研究工作;
(五)進行自然保護的宣傳教育;
(六)在不影響保護自然保護區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前提下,組織開展參觀、旅游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管理自然保護區所需經費,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國家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管理,給予適當的資金補助。
第二十四條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在自然保護區設置公安派出機構,維護自然保護區內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條在自然保護區內的單位、居民和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的人員,必須遵守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原有居民確有必要遷出的,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條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學研的目的,需要進入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
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在自然保護區組織參觀、旅游活動的,必須按照批準的方案進行,并加強管理;進入自然保護區參觀、旅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嚴禁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游項目。
第三十條自然保護區的內部未分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核心區和緩沖區的規定管理。
第三十一條外國人進入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接待單位應當事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接待單位應當報經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進入自然保護區的外國人,應當遵守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第三十二條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造成損害,必須采取補救措施。
在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地帶建設的項目,不得損害自然保護區的環境質量;已造成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決定由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三十三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護區污染或者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
(二)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三)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自然保護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
(二)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游項目的;
(三)不按照批準的方案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給自然保護區造成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
第三十九條妨礙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自然保護區重大污染或者破壞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更為重要的是,我國生態環境法律體系建設邁出重大步伐,先后頒布了《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實施了《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中國濕地保護行動計劃》、《全國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綱要(1996年—2010年)》,組織編制的《全國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總體規劃》,同時,國家先后批準加入了包括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在內的20多項有關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國際公約和條約。為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開展全國野生動植物、濕地資源調查和科學研究,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不斷擴大國際影響,提高了我國的國際地位和影響力。然而目前我國自然保護區的發展速度雖然很快,在“數量”上得到了迅速擴大,但“質量”提升卻相當滯后?!?998】11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中明確指出:“一些地方、部門和單位對自然保護區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認識,片面強調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管理機構不健全,人員不足,全國1/3的自然保護區尚未建立管理機構,基本上處于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的狀態;一些自然保護區名存實亡……”,表現為體制不順、管理不力、經費不足等許多矛盾。
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一、完善有關的法律條文
自然保護區的建立、保護和管理的直接目標是把對人類具有特殊意義的自然資源完整地保護起來,避免人類的直接利用,這就限制人類一些眼前利益。在現實生活中,要順利地達到這一目標,是很不容易的,因為它涉及各種利益的沖突,如國家利益與集體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大局利益、自然保護區利益(代表國家)與社區居民利益、自然保護事業與其他事業之間的沖突和矛盾。自然保護區立法首先是保護國家利益,當然是不影響其他利益的前提下、是漸進式的,因為認識自然、經濟發展、社會進步都是漸進的。當前,我國經濟發展尚處于經濟結構的調整時期,自然保護區法律法規與現實沖突非常明顯,特別是社區的經濟發展需要與嚴格的法律保護之間,如《森林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采伐”,嚴重制約了社區的經濟發展,《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三條“管理自然保護區說所需經費,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币幎俗匀槐Wo區的投入問題,但沒有明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屬哪一級政府安排;而《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中有關分區管理的條款規定,可以在實驗區開展一些經營活動,有利于緩和社區矛盾,帶動社區經濟發展,同時也為自然保護區創造了良好的發展環境 ,更有利于達到保護自然資源的目的。為此,如何根據實際,完善《森林法》、《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制定《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是自然保護區保護和發展的關鍵所在。
二、建立縱向的分級管理體制
針對自然保護區點多面廣、地域偏僻、條件落后的實際,建立一個“虛擬”的管理體系更顯得迫切和重要。這種“虛擬”的管理體系是充分利用數字高速公路建立的能夠下達指令、信息反饋、建立數據庫、又能對社會開放、讓公眾參與的網絡信息系統,只要一臺服務器,各保護區為網絡終端,國家林業局保護司的指令通過網絡辦公系統即時到達各保護區,各保護區也可以即時匯報工作。況且,我們現在資金緊缺,沒有必要把有限的資金用來濟汽車、乘火車去參加一個培訓和幾個小時的會議,因為這個系統為大家開通了網上培訓系統和會議系統。同時,各自然保護區在日常的工作中可以積累大量的數據為自己建立檔案(需要保密的文件資料可加密打包,單向傳輸),網上開展的資源調查,為建立全國的數據庫創造了條件。更為重要的是網絡的社會開放系統,完全有能力完成宣傳教育任務,可以讓更多的人來參與、關心、支持自然保護區事業。
三、認真編制規劃、分步實施
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銜接問題
1、《濕地公約》的宗旨。1971年簽訂的《濕地公約》強調的是對濕地單一生態功能的保護,即對作為水禽棲息地的濕地給予特別保護。盡管公約也承認濕地具有調節水分循環和維持濕地動植物的基本生態功能,具有巨大的經濟、文化、科學及娛樂價值,但考慮其作為水禽棲息地而給予保護是公約最直接的目的和宗旨。
2、保護區的單一保護職能與生態系統整體性之間的沖突。按照公約的規定,目前東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機構和權限的設置以對鳥類資源的保護為中心沒有什么不妥,用當地人及保護區自己的話說,“是管打鳥的機構”。但保護鳥不只是個關于鳥類資源本身的問題,生態系統的整體性決定了土地、魚類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狀況與鳥類資源的保護密切相關。一項問卷調查表明,31.1%的人反映保護區內經常有人捕魚,禁漁期內也有人捕魚;68.9%的人反映漁民用“迷魂陣”捕魚,34.4%的人反映漁民用電捕??梢?,漁政管理方面明顯存在保護不足的問題。過度捕撈,導致漁獲量近幾年來的持續下降,也導致水禽等動物棲息地的破壞,但保護區的職能范圍有限,對此無能為力。這是強調濕地單一生態功能的保護帶來的弊端。
3、由單一生態功能保護走向綜合生態功能保護的設想。如果根據東洞庭湖的實際情況,由保護區同時執行漁業資源的保護職能,可以在不增設管理機構和人員、不增加管理成本的基礎上更好地實現公約目的。這樣處理雖然超越了《濕地公約》的要求,卻有助于提高濕地生態功能的保護效益。這與公約的基本出發點仍然一致,因為《濕地公約》確定的是一個較低水平的保護要求。
《自然保護區條例》的局限
1、《自然保護區條例》(以下簡稱為《條例》)未能解決設立自然保護區與不同利益主體發生沖突的情況下如何協調的問題。
就東洞庭湖而言,濕地保護存在多個方面不同層次的沖突:
(1)經濟利益和環境利益的沖突。這種沖突異常尖銳。具體表現在:第一,濕地利用過濫加劇生態破壞。如漁民的過度捕撈對漁獲量下降的影響;蘆葦場的增加在提高農民收入的同時,加速了東洞庭湖的泥沙淤積,湖床抬高;蘆葦冬季收割和運輸對鳥類棲息地的影響;速生樹種歐美楊的種植有可能加速泥沙的淤積,增加洪水隱患,等等。第二,資源保護本身的成本。如保護區管理機構的設置導致政府的支出增加;停止獵鳥導致收入的減少;稻谷被受保護鳥類啄食導致損失等。這種沖突未得解決的后果之一是自然保護的法律政策失效。
(2)跨行政區劃的濕地保護和利用引發地方利益的沖突。盡管漁業和葦業資源的利用過濫對漁獲量、行洪以及水禽棲息地都已經造成了實際的危害,但保護區受保護鳥類資源單一職能的局限而無能為力。如果保護區同時享有保護魚類資源和其他生物資源的職能,更有利于制約過度捕撈,促進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但這意味著保護區將行使一部分漁政的職權,導致東管會職權的削弱和湖南省岳陽縣既得利益的減少,故很難得到實施。
(3)部門利益的沖突。我國自然保護區采取的是分類型、分等級、分部門的多重交叉管理體制,導致了多頭管理,各自為政,建設與管理脫節的局面。再加上自然保護區本身可能具備多種類型的生態因子,問題就更為復雜。
(4)長遠利益與短期利益的沖突。
第一,“知長行短”的矛盾。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漁民對于魚類資源的保護及其長遠利益是認識有余行動不足:56.7%的人認為應該禁漁,17.8%的人認為禁漁期太短,13.3%的人認為禁漁期太長,只有13.3%的人反對禁漁。其中擁護禁漁的大部分是本地漁民,反對禁漁的多是外地漁民。本地漁民擔心禁漁不徹底,導致洞庭湖的魚在他們這一代手上“絕種”,外地漁民則多是“撈了就走”的心態,洞庭湖的魚絕種與否他們不像本地漁民那樣關切。主張禁漁的漁民表現出矛盾的心理和做法:一方面,他們痛恨害業捕魚,另一方面,他們基本上都使用禁捕工具。68.9%的人反映漁民用“迷魂陣”捕魚,34.4%的人反映漁民用電捕,31.1%的人反映保護區內經常有人捕魚,禁漁期內也有人捕魚。漁民認為,自己不使用害業,別人會使用,東洞庭湖不使用,長江的其他地方會使用,如果不是在全長江流域采取措施,如果禁漁令執行得不徹底,他們都是“吃了眼前虧”。可見,如果欠缺制度的有效約束,漁民出于實際利益的考慮,多會選擇短視的做法而導致資源耗竭的“公地的悲劇”。
第二,不當的管理措施加劇了掠奪式的資源利用。居民反映,主要是水面一年一包的承包經營以及委托代管方式加劇了掠奪式的捕撈。雖然管理層已經意識到了這個問題,但未能普遍禁止。原因是東洞庭湖水域寬廣,管理部門人手不夠,水面承包和分包可以減輕管理壓力,減少管理成本。
第三,《條例》規定的不足。對于上述種種沖突,《條例》是有預見性的(如《條例》第5條、第14條第2款、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但未能提出一個較具操作性的處理方式。在東洞庭湖地區,實踐中涉及不同部門和不同地方的利益沖突,通常是由其共同的上級機關或部門成立臨時性的協調小組(通常是政府主要負責人),召集各方利益代表會談,先聽取各方意見,經過反復磋商,最后由協調小組拍板處理,即時權威有效,筆者認為這種習慣應以立法的方式確定下來,并應允許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使其更具公正、公開、公平性質。
2、《條例》預留公眾參與空間不足。
調查顯示,一方面,民間環境保護團體在當地已經引起部分人的注意;另一方面公眾參與的意識比較樂觀:三到四成的居民認為自己有權參加濕地保護利用和管理活動;近半數的人認為大型建筑工程的興建應向公眾公開,征詢意見;少數人要求舉行聽證和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則表明其參與意識已經達到了相當的高度,只有14.4%的人認為由政府說了算;涉及反對不利濕地保護的工程或舉措上馬的方式:三到四成的人選擇采取積極而有理有節的方式表達自己的異議;另則,從對于東洞庭湖濕地保護的具體舉措和立法建議的問卷調查中,也可看出居民對填注這些答案是很熱心的,對于濕地利用和保護有不少自己的見解。甚至有漁民提出愿意成立一個民間基金組織以輔助禁漁令的實施。《條例》沒有考慮預留一個公眾參與的空間,不能說不是一個缺陷。
3、《條例》未結合綜合利用的需要確定保護區的保護方式。
《條例》第26條規定,“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睎|洞庭湖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大、小西湖卻恰好在一個交通要道上,每天都有不少于數十輛汽車通過。緊挨湖堤的是稻田和居家農戶,種植、放牧、捕撈、養殖等生產活動頻繁。據當地居民及管理人員反映,大、小西湖的魚產量特別高。即便進行封閉式管理,封閉時間也只可能是冬季。因為只有在每年11月到次年4月份時候,成百萬只的候鳥到此越冬;如果全時段封閉生產經營活動,反是當地經濟的一大損失。當地官民都反映,只要不濫捕濫采,有所節制,則可以達到資源的保護和充分利用的效果。由此反觀《條例》這一條的規定,便有失之偏頗之嫌。
國內法之間的沖突
濕地管理體制存在多部門管理,有一部分原因應歸于國內法律、法規內容的沖突。東洞庭湖濕地保護涉及的主要相關法律法規包括:《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自然保護區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根據這些法的規定,基本上是一類資源形成一個管理部門。濕地型自然保護區包含有多種類型的自然資源,從而產生管理部門的交叉和重疊。這些規定對于像東洞庭湖既有陸生又有水生動植物保護對象的濕地自然保護區,多部門的分工負責將會引起權力和經費的不適當分散,管理權限的重疊交叉和空白,不利于濕地的綜合開發利用和保護。
關于自然保護區土地權屬的看法
有學者認為自然保護區的權屬不明導致管理過程中出現爭端。如湖南省岳陽市人大關于對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大、小西湖進行封閉式管理的決議實施過程中,東管會提出,對大小西湖進行封閉式管理的前提是由保護區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補償。自然保護區無力補償,因而封閉式管理也遲遲不能實施。我們認為:
1、自然保護區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依《土地管理法》的確定,權屬是清楚的。如大、小西湖的土地屬國家所有,由國務院代表行使;使用權屬岳陽縣。根據《條例》和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自然保護區用地管理辦法》的規定,《條例》僅解決自然保護區的勘界問題,不當然涉及保護區的權屬問題。從淵源、效力而言,《條例》是行政法規,《土地管理法》是法律,行政法規也不能變更法律的規定。
2、《條例》未具體規定公共權力的行使與私權的行使發生沖突如何處理?!稐l例》設定的是一種行政管制權,屬于公共性質的權力,而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屬于私的權利,二者發生沖突的可能性很大。如《自然保護區條例》第26、27、28條都是禁止性規范,包括禁止自然保護區內的生產性活動,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這一規定即與土地使用權的行使發生沖突。對于這種沖突的解決方式,可以區別保護區的不同范圍而設定:(1)核心區:應由自然保護區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取得使用權。環境管理活動是一種公益事業,其土地的使用屬于“為公共利益需要”目的的使用,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58條的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收回國家土地使用權,并應當給予原來土地權利人以適當補償。補償的主體,宜區別保護區的不同級別而分別為國家或地方政府;補償方式上,可以通過協商靈活采用金錢補償、土地置換或其他為利益各方所認可的方式。(2)緩沖區和實驗區:是否收回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保護區出于資源保護的需要確有收回必要的,也可以通過上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我們認為,濕地保護和可持續利用中許多問題可以在立法層面上得到解決。
自然保護區是保護、研究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重要場所,是人類認識自然、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的科學基地。從 70 年代以后,人們愈來愈認識到對物種和生境的保護要寓于人類的生產和經營活動之中,在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指導下將保護與發展結合起來。從而對保護地的理解和管理思路產生了革新性的變化。
一、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體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規定,自然保護區實行綜合管理和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主管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
根據《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的規定,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屬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管理;屬于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管理。
二、自然保護區和管理機構
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自然保護區內設立專門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配備專業人員,負責自然保護區的具體管理工作。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機構屬于事業單位,其人員編制、基建投資、事業經費等,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分別納入國家和地方的計劃,由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安排。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保護管理工作。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具體任務包括:開展保護自然資源的宣傳教育工作;保護自然保護區生物種源及其自然環境;定期進行動植物資源監測和調查,掌握資源變化情況;開展科學研究,探索自然演變規律和合理利用森林及動植物資源的途徑;進行巡邏檢查,制止亂砍濫伐林木、亂捕亂獵國家和地方保護的野生動物,護林防火,防治林木病蟲害;利用荒山、荒地開展造林育林,擴大森林面積;保護和發展珍貴稀有野生動植物資源;在確保自然資源不受破壞的前提下,帶動和幫助當地居民因地制宜開展多種經營。
三、自然保護區的區劃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區劃管理是指在自然保護區內規劃道路、科研基地、防護設施和旅游點等的管理,以及將自然保護區按其功能和作用的不同劃分為若干個不同的部分,對每個部分實行的管理。自然保護區內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統一管理。
自然保護區是一種“自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規定,在自然保護區內禁止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在自然保護區內從事科學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則必須按照自然保護區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四、自然保護區一般區劃為核心區、緩沖區、實驗區三個部分進行管理
1、核心區。核心區是自然保護區內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瀕危動物的集中分布地,是最能代表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對象的地方。
一般情況下,嚴格禁止任何人進入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研觀測和科學調査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 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其中,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必須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為了保護自然保護區的資源,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的居民確有必要遷出的,應當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以妥善安排。
2、緩沖區。緩沖區是指為包圍核心區而劃定的一定面積的區域。在其區域內只準從事科研觀測活動,禁止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目的,需要在緩沖區內進行非破壞性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征得同意后方可進行,而且要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給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3、實驗區。實驗區是在緩沖區外劃出的區域。在實驗區可以進行科學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和馴化培育珍稀動植物等活動。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來方案,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在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經省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在自然保護區組織參觀、旅游活動的,必須按照批準的方案進行,并加強管理。進入自然保護區參觀、旅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保護管理費。
四、違反自然保護區管理法規的法律責任工
1、違反自然保護區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34條規定,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1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
2、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等活動的法律責任違反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35 條規定,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采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3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罰款。
綜合管理評估考核范圍為省級自然保護區。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相關工作按國家環保總局2006年10月26日公布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辦法》(國家環??偩至畹?6號)執行。市縣級自然保護區綜合管理評估考核由各市縣自行決定。
二、自然保護區綜合管理評估考核工作小組
自然保護區綜合管理評估考核工作由省國土環境資源廳牽頭組織。綜合管理評估考核工作小組由省國土環境資源、監察、海洋與漁業、林業等省直有關部門負責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有關人員和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成員及有關專家組成。
三、評估考核要素和指標
評估要素分為自然保護區管理基礎和管理情況兩方面,評估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現狀及所形成的管護能力、發展潛力和存在的工作差距等。共設置評估考核指標21項,其中“機構設置”、“人員配置”、“日常管護情況”、“管護基礎設施情況”、“規章制度建設與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管理目標與規劃計劃”和“保護對象恢復與繁衍情況”等7項,因其重要性而作為特定指標。
四、評估考核和賦分
評估考核采用打分法,每個指標有4個高低等的分值與其實際狀況相對應,評估考核賦分應恰當選擇其中一個。每個自然保護區20項指標評估考核結果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見附表1、附表2)。
優秀:評估考核總分為86分以上。特定指標須有4項得分為5分。
良好:評估考核總分70-85分之間。特定指標須有3項得分為5分。
合格:評估考核總分60-69分之間。特定指標須有1項得分為5分。
不合格:評估考核總分59分以下,或特定指標有1項得分為0分。
五、評估考核頻度
根據需要每次評估可以是全部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也可抽樣評估部分或某一類型的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評估考核工作一般為四年一次。
1 貴州省林業自然保護區存在的問題
1.1 生態建設與地方建設存在沖突
貴州省管理機構人事權在當地政府,大部分保護管理工作經常受制于地方的發展需求和地方利益;存在管理薄弱、管理執行難度大,責、權、利不明確;管理機構本身沒有執法權,無法直接打擊非法活動,而同時協調執法機構執法存在一定難度;現有執法條例缺乏可操作性。例如《自然保護區條例》中的缺乏具體懲罰措施,或者懲罰措施標準過低,沒有進行改革,仍然是20世紀90年代的處理方式,造成違法成本很低。
1.2 投入經費少,不足以支撐建設
管理機構嚴重缺乏日常保護管理經費,政府對自然保護區的經費投入與自然保護區的重要性以及實際需求不匹配,大大低于有效保護管理的需求;貴州省地處我國西南經濟欠發達地區,再加上地形地貌的影響,當地經濟建設發展受到了嚴重的阻礙,自然而然的只能用有限的資金投入到少量的林區自然保護區建設當中,但是這少量的資金不足以支撐自然保護區的深度建設,嚴重地限制林區自然保護區的發展。
1.3 技術不到位
目前,貴州的很多地區由于經濟不發達導致沒有專業性人才,科學研究工作薄弱,缺乏專業的人員,資金,設備,手段和技術,難以為保護區的政策和管理決策提供信息和基礎資料。貴州省自身的經濟發展導致當地環境差,再加上國家的扶持力度不夠,導致當地缺少技術型人才,管理人員較少,貴州省當地居民沒有專業的技術指導,管理能力和水平難以提高。
2 貴州省建設林業自然保護區的有效性建議
2.1 加大投資力度,改善當地的基礎設施
一個地區的建設離不開政府的扶持,離不開資金的支持。由于貴州省當地經濟條件落后,導致資金缺乏,自然保護區很難進行深入建設。在這個時候,應該多方籌集資金,確保自然保護區的資金投入,完善自然保護區的基礎設施建設,服務措施建設和保護措施建設,改善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條件。籌集資金的途徑有:將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資金列入各級政府國民經濟發展計劃,保障自然保護區的日常保護管理工作;管理經費通過政府部門分級別進行投入,建立自然保護區專項資金制度,專項資金用于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管理相關的建設、管理、評估和監督,不包括開發利用建設經費;多方引介并參與國際合作,申請來自國際或國內的資金支持,向地方報請申請資金等。通過這些途徑籌來的資金可以很大程度上改善貴州省的自然保護區建設,從而加強貴州省的生態環境,生態系統服務功能。
2.2 與經濟建設相結合,開展生態旅游
貴州省在建立林區自然保護區的同時也可以適當地利用此項資源進行經濟建設,但是,切記經濟建設不可以以犧牲環境為前提。在自然保護區開發之前要進行科學的規劃,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不可發展的過急??梢园l展生態農業,綠色農業使用清潔能源,如沼氣,風能等,同時針對當地的地理環境和自然環境,進行生態旅游的開發,大力開發自然保護區的生態旅游。同時適當地對當地農民進行生態旅游教育傳播,使人們增強服務意識和保護意識,鼓勵人們自主加入旅游建設的開發,以此來拉動當地落后的經濟,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和經濟建設。
2.3 加大對自然保護區的認識并予以重視
建立自然保護區是改善貴州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珍稀瀕危物種和現有天然林資源的有效手段之一。政府應該正確的認識到建立自然保護區的積極作用,并積極投身于對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只有政府正確的認識到了自然保護區的積極作用,才能加強宣傳教育,鼓勵當地人們也認清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形成貴州省統一的保護環境,建立自然保護區的群眾戰線,為貴州省的繁榮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2.4 改善生態建設與地方建設矛盾
貴州省應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解決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人員編制;制定明晰的非法活動懲處條例;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執法單位,須在自然保護區內建立相應的執法隊伍,負責自然保護區內的執法工作,并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每個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制定和定期更新管理計劃,經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后對外公開并嚴格實施。
3 結語
加強貴州省林區林業自然保護區建設,從當地的實際情況出發,在資金力度,政府支持力度和技術支持等方面進行改進,盡管困難多多,但我們相信在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下,貴州省的林區自然保護區將建設的越來越好,達到一個全新的高度。
早在上世紀70年代末,我國就開始了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工作,1979年,國務院頒布了《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1986年頒布、2000年修訂的《漁業法》,對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建設進行了規定,1988年頒布實施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明確規定在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區和水域,劃定自然保護區。1994年,國務院頒布了《自然保護區條例》,使自然保護區建設納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1997年,農業部了《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對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建設進行了具體規定,2006年2月,國務院頒布《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在系統總結我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工作經驗教訓基礎上,吸收借鑒國外先進的管理理念和措施,結合我國國情和新時期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工作要求,從國家層面和戰略高度提出了我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奮斗目標以及需要開展的重大行動和保障措施,為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建設工作指明了方向。
長期以來,在各級政府的重視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經過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共同努力,我國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事業得到了較快發展。目前,全國已建立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200多個,其中國家級16個、省級56個、市(縣)級130多個??偯娣e十幾萬平方公里。保護區的數量和面積增加了,保護對象和范圍擴大了,保護區的基礎設施有了明顯改善,保護和管理能力有了較大提高,成為我國生態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多年來,保護區積極與科研單位合作,組織開展水生野生動物人工馴養繁殖科研攻關,一些物種的馴養繁殖在技術上得到突破,為恢復、增殖保護區自然資源創造條件。如張家界大鯢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人工馴養繁殖大鯢獲得成功,從2002年開始,在保護區核心區累計放流大鯢5000多尾。湖北宜昌中華鱘保護區、上海長江口中華鱘保護區和長江水產研究所、葛洲壩中華鱘研究所等研究單位合作,開展中華鱘馴養繁殖和增殖放流工作,截止目前,已在長江放流中華鱘800多萬尾。長江天鵝洲白鰭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已經成功實現了世界首例長江江豚遷地保護,保護區內遷地保護江豚數量目前已達30頭左右。廣東海龜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自1985年建立以來,共保護海龜蛋7萬多枚,孵化稚龜6萬多只,放流幼龜5萬多只,保護區的工作受到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的表彰,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多次到保護區考察、學習,成為中國保護水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良好國際形象的宣傳窗口。廣東海龜保護區積極研究改進繁殖方法,使稚龜成活率從40%提高到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