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0 15: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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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于2007年12月先后在山東、四川和河南三省對冰箱、彩電和手機三類產品,開展“家電下鄉”試點活動,隨后遼寧等1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被納入推廣地區范圍。2009年2月,家電下鄉繼續向全國推廣。“家電下鄉”活動對農村消費者品牌意識的培養作用,農村消費者品牌意識的提高將會對我國經濟產生怎樣的影響,如何通過“家電下鄉”進一步提高農村消費者的品牌意識,本文對此進行探討。
1家電下鄉提高農村消費者品牌意識的原因探析
“家電下鄉”活動之前,農村消費者對家電產品的要求更多的是價格低廉而且實用,即實用性消費和價位性消費,對品牌的高低端之分沒有太多的了解和要求。因此大量的低端品牌的家電充斥農村市場。近年隨著“家電下鄉”活動的逐漸推廣,一方面農村居民對家電的數量需求不斷增加,另一方面對家電的品牌意識也日益提高。品牌家電在農村市場銷量日增,而一些雜牌家電卻逐漸淡出了農村市場。“家電下鄉”提高農村消費者品牌意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國家嚴格的招投標制度保證品牌家電下鄉
對于“家電下鄉”產品的選擇,國家采取的是招投標方式,為保證試點產品的供應、銷售及維修服務,國家對中標的生產和流通企業在生產、配送、銷售、維修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確要求。嚴格的招投標制度使入圍家電產品都是國內外知名的品牌。例如,生產企業有海信、海爾、長虹、新飛等,銷售企業有國美、蘇寧等,外資知名品牌有松下、西門子、惠爾浦、三洋等。和一些雜牌的家電產品相比,入圍的品牌產品有政府的擔保,質高價廉,農村消費者對這些品牌越來越認可,并逐漸形成了品牌意識。
(二)入圍企業對產品進行改造升級以適應農村消費者需求
除了高標準的準入門檻外,國家在“家電下鄉”活動中引入的競爭機制還體現在同種產品多個品牌入圍。不同的入圍品牌之間的競爭,激勵入圍企業根據農村居民的需求對產品和服務進行改造升級,以期得到更大的農村市場。如“海信”電視中標的15款產品全部針對農村特定的消費環境,專門設計了防雷、防潮、超寬電源、超強接收、適合高強度運輸、待機功耗小以及說明書簡易化等適應”;康佳的部分產品增加了內置萬年歷、農歷節氣等功能;在液晶平板電視方面,三星取消了省級商;西門子對蘇寧提供專項資金支持,用于西門子系列家電產品在農村市場的推廣。這些知名品牌在更大程度上迎合了農村的實際需求,樹立了品牌形象,使一些不知名的品牌遠離了農村消費者的視線。
(三)示范效應
農村消費者消費心理的另一最大特點是“眼見為實”,這也是廣告等促銷手段在農村效果不太理想的主要原因。下鄉知名品牌家電的優異性價比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應,真正做到使廣大農村消費者眼見為實。一個農民購買、使用了下鄉知名品牌家電后滿意的笑臉,就是最好的宣傳和引導,很快就會擴散到周邊人群。據有關調查顯示,有大約23.66%的農村消費者是聽熟人介紹或依據口碑而購買家電的。入圍的知名品牌受到追捧,并正在進一步向周圍擴展,農村消費者的品牌意識得到了普遍提高。
2提高農村消費者品牌意識對我國經濟的影響
(一)促進廠商對產品進行升級,提高我國家電業國際競爭力
國際知名的管理學家邁克爾•波特有一句名言:挑剔的消費者是培育國際知名品牌的搖籃。“家電下鄉”引發的農村消費者(中國最大的消費者群)品牌意識的覺醒和提高,對我國家電業國際競爭力提升的戰略意義怎么說都不過分。農村消費者數以十億雙挑剔的眼睛,是我國家電業走向世界的最好的“磨刀石”,這種效果在家電下鄉過程中正在顯現,它可以直接促進廠商對家電產品在質量、性能等方面進行升級,提高了我國家電業與國際知名品牌相競爭的能力。
(二)加速農村消費結構的升級,從質的方面拉動內需
政府對農民購買下鄉家電產品給予銷售價格13%的補貼,不僅實際增加了農民的收入,讓農民擁有了購買知名品牌家電欲望和購買能力,而且隨著村消費者品牌意識的增強,農村居民的消費結構也會產生質的提高。在當前經濟環境下,國家正在大大拉動國內需求。財政部曾會同有關部門測算認為,家電下鄉財政補貼政策實施四年,預計累計實現銷售6億臺(件),拉動國內消費約16000億元,對我國經濟的穩定增長有著持久的重要意義。
3進一步提高農村消費者品牌意識的建議
(一)拓展三、四級消費市場
我國經濟的二元結構是比較突出的,許多生產和銷售企業大都把產品投放在一、二級市場,對三、四級市場消費者的投入遠遠不夠,許多農村的消費者沒有獲取信息的有效途徑,使得很多農民消費者的品牌意識相對較低。下鄉家電及其它行業應投入更多的力量,建立直接面向三、四級市場的銷售渠道、信息渠道。以期引導和培育農村消費者的消費習慣,提升他們的品牌意識。各級地方政府應該進一步規范和拓展農村消費市場,清除假冒偽劣家電產品,讓農村消費者在享受較低價格的同時,享受下鄉品牌家電貨真價實的實惠。
(二)樹立品牌維護意識
入圍“家電下鄉”大多是有影響的知名品牌,產品的質量和售后服務系統比較完善。然而有些企業在產品質量上不夠重視,有的打著家電下鄉的“幌子”,把一些舊的家電進行翻新,欺騙農村消費者,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山寨版”的下鄉家電產品,這種短視行為危害極大,會使下鄉家電企業信譽掃地,最終失去農村市場。企業要樹立品牌的維護意識,時刻不忘提高產品的質量,加強營銷理念和品牌意識。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大社會責任感,嚴格監管農村家電市場,控制價格的同時也要加強質量監督,加大打擊假冒偽劣產品的力度,增加農村消費者對家電產品尤其是名牌家電產品的信賴度,使他們牢固樹立品牌意識。
(三)增加農民的收入
要想從根本上提高農村消費者的品牌意識,最關鍵的還是要增加農民的收入。農村沒有好的經濟基礎,提高品牌意識也只是空中樓閣。國家一直在推行各種惠農政策,發展農業經濟,千方百計增加農民收入。現在的農村經濟發展還遠遠不夠,需要國家予以更多的政策導向和資金扶持,各地部門要因地制宜,搞活農村市場,切實以農民利益為出發點,提高農民的消費水平,這樣農村消費者的品牌意識就會有更大的提升空間。
4結論
政府和企業要依據農村居民品牌消費意識的變化,準確把握農村市場未來動向,在照顧農民切身利益的基礎上實現家電銷售的持續增加和品牌的不斷延伸。目前,包括“以舊換新”在內的各種“家電下鄉”活動正在積極開展中,這對我國農村居民品牌消費意識無疑有著重要的提升作用,并將會對我國經濟發展產生了拉動效應。而且農村家電市場出現了國內外品牌競爭日益激烈的局面,相關的家電生產和銷售企業紛紛加大產品的改造升級,以應對農村消費市場的需求。政府的公信和擔保將成為連接消費者和企業之間的紐帶,農村消費者可以享受到活動帶來的優惠,并加強了品牌消費的觀念,對今后農村家電市場的消費和生產結構產生了一定影響。
參考文獻:
1.袁昭許,楊青普.農村需要這樣的下鄉家電[N].連云港日報,2005
文藝復興是歐洲歷史上一個偉大的轉折時期,傳統基督教所倡導的生活方式及其觀念受到強有力的沖擊,作為“歐洲近代長子”的意大利,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物質文化的豐富多樣,人們的消費方式和消費觀念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本文就意大利人炫耀式消費觀形成的原因,以及在吃、穿、住等方面的表現來簡要敘述一下其消費觀及其所產生的影響。
一、炫耀式消費興起的原因
意大利資本主義的發展
意大利地處亞歐非三大洲的交界處。憑借著優越的地理位置,意大利的商業在歐洲最為繁榮,商人足跡遍及整個地中海世界,甚至遠達北非和亞洲。意大利人在上古時期就與東方各國保持著頻繁的商業聯系。東方的香料、絲綢和珠寶等奢侈品很早就通過意大利傳入歐洲。14世紀上半葉,一個意大利商人弗朗切斯科?佩科羅蒂寫過一本《經商指南》,書中廣泛涉及歐亞非三洲的商品集散地和商路,歐洲的城市是意大利商人活動最頻繁的地區,意大利本土自不用說,地中海沿岸、大西洋沿岸的主要城市都有意大利商人的常駐之地。除歐洲的城市外,他還提到土耳其、蒙古和中國的商業城市,甚至還精確地計算出從克里米亞的卡法到元朝的大都(北京)的旅程需要250天。?在長期的國際貿易中,意大利人積累的巨額的財富,“在十三世紀初,商業利潤一般是20%-50%;即使在黑死病之后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也達到5-8%”,在商業繁榮時期,利潤則高的驚人。因此,意大利成為地中海世界繁榮的商業中心。
巨大的商業利潤刺激的意大利城市的繁榮與復興。意大利式歐洲資本主義萌芽最早的國家之一,到1350年,意大利半島上的城市已是星羅密布,形成了一個新的城市體系。佛羅倫薩、威尼斯等城市都是以手工業生產而聞名的,前者的紡織業和后者的造船業在歐洲都是遙遙領先的,隨著商業的繁榮,行業不斷增多,手工業規模不斷擴大,也為意大利人積累了巨大的財富。此外,隨著商業經濟的發展和繁榮,在中世紀晚期,意大利城市中出現了新興的銀行業,到了文藝復興時期,銀行業得到很大的發展。在意大利的商業活動中,銀行業非常活躍,佛羅倫薩在十四世紀便擁有100多家銀行,各國上繳教廷的稅款均存于當地銀行。歐洲三大貨幣經營家族巴爾迪、佩魯齊和阿奇烏里都出自意大利。據估計,十四世紀至十五世紀期間,在歐洲通行的9億枚金屬貨幣中,意大利就占5億枚,即超過歐洲其他國家貨幣總和的25%。佛羅倫薩的銀行主要從事存款和放貸業務,且銀行利潤極高,例如對外放貸,通常收取7-15%的利息,若是外國人則高達30%的利息;同一時期,銀行的利潤遠遠高于工業利潤,如1435年-1450年期間,美第奇家族經營的銀行利潤竟達26萬佛羅琳,而當時該家族操控的工業生產取得的收益只有2.9萬佛羅琳。銀行業的巨大利潤,也為意大利人斂聚的大量財富。
可見,巨額財富以不同的方式源源不斷地流入意大利,文藝復興時期,社會財富已經積聚到十分驚人的地步。意大利出現了一批巨商豪富。在15世紀中葉,柯西奠?美第奇和喬凡尼,盧西萊依的家產都在10萬佛羅琳以上,是全歐最大的富翁。殷實的家產逐漸地改變了商人、企業主、銀行家的社會地位,也逐漸影響其消費觀念及其消費方式。城市的富裕對社會的消費產生了重要影響,這時人們的生活已經完全不同于中世紀的節儉,逐漸轉向奢侈和享樂方面。
二、炫耀式消費的表現
(一)飲食方面
文藝復興時期,意大利人的飲食消費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食物種類變得豐富,人們對食物質量要求也越來越高,對餐具和烹飪技術的要求更加講究,更為注重宴請賓客的排場。這些充分體現了人們在餐飲方面的享樂、奢侈化趨勢,而這種趨勢在威尼斯、佛羅倫薩等大城市更為明顯。
由于東西方商品貿易的發展,人們財富的日積月累,意大利周邊城市已經不能滿足城市的需要了,只有通過大規模的進口來滿足城市對食品的需求。每年收獲季節,大批運載食物的商船在意大利往來穿梭,無論窮人還是富人都大量消費。所以在意大利隨處可見來自歐洲其他地方的農產品,奧當西歐?蘭第在1550年出版的《意大利奇聞異事錄》中羅列了意大利各地額佳肴美食:博洛尼亞的香腸、莫德納的夾心肘子、費拉拉朱圓餡餅、勒佐的■醬、皮亞琴察的奶酪和蒜味烙面、錫耶納的小杏仁餅、佛羅倫薩的三月奶酪、蒙扎的細香腸和肉糜、齊亞威娜的野雞和栗子、威尼斯的魚和牡蠣、帕多瓦的精致面包和各種美酒。而且人們在烹調時大量使用各種香料,像胡椒、丁香、豆籠、肉桂、杜松、姜等輔佐材料來增加食物的風味和刺激食欲。不過,從總體上看,十五世紀早期曾頒布“禁奢令”,人民的消費觀念還是比較質樸。但在十五世紀中期前后,一股消費的熱潮或“奢侈之風”開始在富有的城市顯貴和市民當中彌漫開來。1470年,那不勒斯國王的私生女萊奧諾拉到達羅馬時,舉行的宴會的瘋狂之舉讓人嘆為觀止;克萊芒五世繼位時的賀宴花費1.5萬金幣;佛羅倫薩每年要消費掉4千頭公牛和牛犢,6萬頭羊羔和綿羊,2萬頭山羊,3萬頭豬,佛羅倫薩住在城里的人每天要消耗140莫吉亞的谷物,每年有5.5萬加侖的酒運進城里。而且一度被視為奢侈品的蔗糖,在同時期的歐洲,只有少數貴族和富商才有機會使用,意大利人在十五世紀也曾大量使用。
另一方面,餐桌禮儀亦逐漸發展起來。上菜的順序、餐桌的擺放朝向和客人就坐秩序都有合理的安排。在15世紀時,人們漸漸以刀叉代替雙手吃飯,到16世紀時,意大利人餐桌上已經出現做工精細的陶瓷餐具。比較講究的人吃飯時,還放著音響,隨興吟詩、助興,偶爾也會招來一兩個陪侍。一些歐洲人到意大利旅行時,看到其餐桌上成堆的食物和餐具都大為驚嘆。
(二)服飾方面
作者:范華勝
糧食行業如何把握居民口糧變化的趨勢,緊緊抓住糧食生產、儲藏、加工和銷售整個產業鏈的各個環節,采取相應的措施,為消費者提供優質、新鮮、營養的糧食產品呢?生產環節近年來,各地糧食部門在糧食產業化發展的過程中,通過“公司+基地+農戶”、“訂單收購”等形式,帶動糧食、油料生產的專業化、集約化、規模化;增強企業的科技自主創新能力,培育知名品牌,實施品牌戰略;服務“三農”,帶動農民增收致富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糧食企業應在此基礎上,充分利用國家的有關政策,加快糧源基地建設,培育優質糧源。尤其是對一些地方存在的傳統名優品種,糧食企業應與當地政府和農戶聯合,建立種植基地并與有關科研單位合作進行遺傳學研究,提高產量,擴大種植面積,實行壟斷經營。比如,我國的五常大米擁有足以同泰國茉莉花香米和日本優質大米相媲美的品質,2006年才開始進入中國大米產業的外資糧食企業益海嘉里集團,自2007年起,就在中國優質大米產區積極開展訂單農業,累計約77萬畝,其中就包括黑龍江的五常。正是由于看好包括五常大米在內的黑龍江優質的水稻資源,2010年6月,益海嘉里集團和黑龍江省政府簽訂了投資額達65億元的《戰略合作伙伴關系》。未來的糧食產業,誰控制了糧源,誰就控制了市場。國內的糧食企業一定要密切注視市場變化,及時調整經營戰略,搶戰市場先機。否則,就可能被市場淘汰。儲藏環節糧食在儲藏期間,要保持糧食的品質、延緩糧食陳化速度,主要應考慮倉房設施和儲糧技術。1.倉房設施。大型糧庫儲糧大都使用近年來修建的高大平房倉。該種倉型相對過去使用的房式倉具有倉容量大、儲糧性能穩定、倉儲作業方便等優點。但倉頂隔熱仍然較差,尤其夏季糧面溫度仍然較高,糧堆面層糧食極易陳化,影響儲糧品質。近年修建的高大平房倉,通過架空倉頂、安裝無動力風機排除倉頂積熱,墻體采用夾層空氣隔熱并采用加氣磚等新型建筑材料,使高大平房倉的儲藏性能有了很大提高。因此,對早期修建的平房倉可適當進行改造以提高這類倉房儲糧的穩定性。2.儲糧技術。對儲糧技術的使用,應盡可能采用低溫、氣調、機械通風等方法控制糧堆溫度和濕度,盡量不用化學藥劑熏蒸。不同品種的糧食要采用不同的儲藏方法,對小麥采用趁熱入倉密閉,不僅可以防治儲糧害蟲,還可提高儲糧品質。但稻谷入倉后采用密閉儲藏,經多年的實踐證明會加速糧食的陳化,今后不宜再繼續使用。
不斷增加品牌內涵,樹立品牌特色,努力在產品質量、品牌效應等方面形成核心競爭力。由于產品的這種特色,可提高顧客對產品的忠誠度,增加產品的價格彈性,給企業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近年來,市場上出現的“天價大米”就很好地說明了這一點。二要充分利用媒體的作用,擴大產品的影響力。在傳媒業高度發達的今天,一個好的產品其影響力的擴張是非常迅速的。在糧食產品的銷售過程中,應充分借助媒體的力量,擴大其影響力。如我國產自黑龍江五常地區的稻花香品種擁有足以同泰國茉莉香米和日本優質大米相媲美品質,但一直未能取得如泰國大米和日本大米般的市場地位,其中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宣傳不夠。三要利用網絡營銷策略,增大產品的銷售量。網絡營銷策略(Networkmarketingstrategy),是以國際互聯網絡為基礎的一種營銷模式。2007年上半年,我國內地網民總人數超過1.62億,涵蓋了眾多高端品牌的主要目標,利用數字化的信息和網絡媒體的交互性來輔助營銷目標實現的一種新型的市場營銷方式受眾,網絡營銷在國內企業中的應用正逐步走向深入,但是相比國際優秀企業,國內的應用才剛剛起步。隨著網絡經濟對于傳統經濟的不斷滲透,國內糧食企業,可有效地利用低成本高效率的網絡營銷的手段,擴大產品的影響,增大產品的銷售量。四要開發具有功能特色的小品種糧食,增加糧食供應品種。很多小品種糧食不僅具有很好的營養價值,而且具有特殊的保健功能。比如小米具有特殊的安眠、補虛的功效;黑米具有補血、治療貧血的功效;燕麥具有降低血脂、維護心腦血管健康的功效;蕎麥具有擴張血管、降低血脂、防止動脈硬化和血栓形成的功效;綠豆具有清熱解毒、消暑利尿的功效;自從小品種糧食放開以后,糧食部門基本放棄了對這些糧食的經營。從糧食產業鏈的培養以及滿足人們對營養需求的多樣化來看,做好這些品種的生產和銷售似乎顯得越來越重要。
我國居民口糧消費持續下降,膳食結構發生了明顯變化,糧食這種特殊商品僅僅承載解決溫飽的功能已經喪失,糧食的質量和品種已顯得更加重要。未來糧食產業應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標志品牌為紐帶,龍頭企業為主體,基地建設為依托,農戶參與為基礎。緊緊抓住糧食生產、儲藏、加工、銷售等各個環節。密切注視我國居民口糧需求的變化,不斷調整產業發展戰略,為消費者提供優質、新鮮、營養的糧食產品,才能保證糧食產業的持續發展。
二、后現代文學的發展與消費趨勢分析
西方后現代主義是繼現代主義之后,于20世紀50年代末60年代初,受社會的現代性影響,主要是西方社會進入后工業化時代所形成的產物。其鼎盛時期是20世紀70年代和80年代。受這一思潮影響,在西方當代文學中又形成了存在主義文學、荒誕派戲劇、新小說、黑色幽默、垮掉的一代、元小說、魔幻現實主義、投射詩、具體詩、語言詩等在內的不同文學流派。存在主義最早興起于法國,其后擴展到整個歐美;荒誕派戲劇和新小說最早也是始于法國,繼而漫延到整個西方文學界;“垮掉的一代”和黑色幽默源于美國;魔幻現實主義則由拉丁美洲開始,繼而影響到整個世界文學;具體詩產生于德語國家和拉美國家,而語言詩則興于美國;元小說的興起地域要廣得多,包括英國、法國、美國以及阿根廷等歐美國家。借助于全球化的力量,這些形成于歐美的西方后現代主義創作思潮很快就影響到世界各個民族的文學,并在東西方文學之間形成了相互碰撞、影響和滲透。后現代文學的藝術消費已經不僅僅滿足于文學本身的價值和意義,而是將消費對象逐漸鎖定于文學的附加值上面。這種消費模式雖然并沒有改變文學作品的使用價值,但卻經過包裝加工,大大改變了其內在的價值。人們就是借著此種消費方式,來提升自我的存在感和認同感,強調自我或社會地位的確認和證明。當今社會,所有的社會消費或者說經濟消費,特別是文學的消費,都有一種欲望性消費的趨勢,追求的是沒有內涵的,膚淺的快餐文化,更強調的是一種身體或精神上的暫時性的獲得和壓力釋放。
三、對后現代主義文學的消費現狀的反思
文學對于人類自身來講何以如此重要?隨著時代的變化,存在多種不同的解釋。但是,無論有多少種解釋,文學所具有的基本意識形態價值、審美價值和文學意義都是無法被抹殺的。文學的后現代性是當代世界各民族文學發展進程中的共同特征,是全球化發展的必然結果,屬于文學共生與發展的產物。同世界上所有的事物一樣,歐美后現代文學的藝術消費趨勢具有典型的時代特征,是整個世界經濟和文化發展到一定階段所必然產生的產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逆轉性。首先,最為引人注目的是后現代文學創作方法的多元性,使世界文學呈現出各個流派多元發展的態勢,進而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文學與各國文化的交流。其次,受高科技發展的影響,網絡文學的發展必定是利大于弊。雖然網絡文學是對精英文學的化解,但網絡文學的快捷性和娛樂性可以加快人與人之間思想交流的速度,在當代人快速與多元化的生活方式中,網絡文學對后現代文學的傳播具有積極意義。第三,電子和網絡技術的高速發展,雖然是對紙質圖書市場和印刷業的極大沖擊,但是,圖像式和網絡式的文學作品對于人們的視覺可以產生更加強烈的沖擊力并以更加快捷的傳遞方式傳遞給讀者和觀眾。因此,以圖像和網絡形式出現的后現代文學,新穎的表現形式無疑為文學的發展開辟了更加廣闊的空間。一方面歐美后現代文學消費的產生和發展,對世界文化的傳播交流和發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促進作用,唯有消費才有發展,這是眾所周知的不二定理。消費將原本高處不勝寒的,只屬于貴族階層欣賞的文化,向社會底層的文化素養不高的民眾展開了雙臂。在這里,無論高深還是膚淺,無論庸俗還是高雅,所有的文化、文學內容都被打碎打亂,并重新柔和形成了一種可以被所有階層都欣賞和喜歡的文化形式。同時,歐美后現代文學的藝術消費對于人類文明的傳承和發展也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另一方面,歐美后現代文學的消費也不可避免地帶來消極的影響。首先、人們對于文學的創作,需要濃厚的文化積累和創作靈感的碰撞,同樣,文學的修養也要經過一定時期的累加和積淀。但是隨著消費趨勢的大行其道,直接就導致了文學作品的程式化生產,追求的是快速,以滿足消費者對快餐文化的需求。以迎合大眾,追求庸俗膚淺的商業化過程,對于文學的價值提煉和積淀是非常不利的,偏離了健康、積極的方向。歐美后現代文學的藝術消費趨勢對于人們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文學讀者來講,進行了消費至上,甚至拜金主義的價值觀輸出,從而攫取了大量社會財富。
農村購買力是中國消費市場的一支重要力量,然而在我國宏觀經濟政策中卻重視不夠,嚴重影響了以啟動經濟為目標的宏觀經濟政策的效果。啟動經濟必須重視農村消費市場,啟動農村消費市場必須提高農村購買力。
一、地域購買力差異
購買力是人們支付貨幣購買商品或勞務的能力,或者說在一定時期內用于購買商品的貨幣總額。它是消費者能對公司施壓降低其產品及服務價格的能力,同時也反映該時期全社會市場容量的大小。一切不通過貨幣結算的實物收支和不是用來購買商品和勞務的貨幣支出,如歸還借款、交納稅金、黨費、工會會費等,均不屬于社會商品購買力范圍。要形成購買力須具備三個基本要素:一是品牌產品的特點及優勢;二是消費者需求及承受力;三是品牌產品對于消費者需求的滿足程度。眾所周知,消費者的購買力與其經濟承受力是分不開的。考察消費者的經濟承受力主要看他們的收入以及消費者為各項改革和物價上漲的付出。由于收入差距的存在,購買力也存在地域差異。這種地域購買力的差異性表現在:一是地區間購買力的差異。東部地區農村居民家庭對彩電、洗衣機、電冰箱、摩托車需求量與20世紀80年代末相比呈明顯上升趨勢,錄像機、空調、組合音響已進入部分率先富裕的家庭;中部地區農村居民對彩電、洗衣機、電冰箱等較高檔次的耐用消費品的需求潛力巨大;西部地區農村居民對耐用消費品的需求將進入數量增長型擴張階段。因此,在需求的質和量方面都表現出較大的差異。二是地區間消費環境的差異,除基礎設施狀況不同外,更主要表現在我國是一個多地貌的國家,平原、山區、丘陵、高原、草地、沙漠,江、河、湖、海,不同地形的地區居民即便對同一產品的需求也會有所不同。三是同一地區內不同農戶之間的購買力差異。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加大,一部分先富裕起來的農民與尚處于溫飽階段的農民在需求上自是不可同日而語。導致地域購買力差異的因素主要有:文化差異、社會差異、群體差異和經濟差異。
二、農村消費市場需求的主要特點
與城市不同,我國農村市場基本上還處在比較典型的功能性需求階段,即比較強調產品的實際使用價值和物質利益,而不太注重產品的附加價值和精神享受。從調查的情況看,農民對產品的要求主要表現在如下幾方面:一是價廉。在保障產品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價格越低越好。基本功能相同的產品,農民幾乎無一例外地選擇低價產品。二是實用。強調產品的使用功能,并適應農村的消費環境,而對產品形式需求要求不高。如,目前家電產業紛紛推出的純平彩電系列,比一般的平面直角顯像管彩電的價格提高了將近1/3,這對于廣大農民用戶來說,僅僅只是外觀上的不同,沒有什么實質性的區別。因此,農民往往會選擇平面直角彩電。三是簡便。與價格低廉相適應,要求產品實現其基本功能,而不需過多的奢侈功能。同樣以彩電為例,基本只要圖像和聲音清晰就可,而麗音系統、畫中畫、超重低音、環繞立體音等功能則可以省略。再如農村使用的固定電話,要求按鍵簡便、數字清晰、通話無干擾等基本功能,而不需來電顯示、通話計時、按鍵多色背景燈等較多功能。簡便的另一個要求是操作簡單,使用方便,易學易修,越復雜的產品在農村越不受歡迎。四是牢固。農村的消費環境復雜,要求產品有很強的適應性和可靠性,如電器要能適應低壓或電壓不穩,交通工具要能適應不同的地形和天氣等。同時,要求產品有較長的使用周期、耐用抗損。當然,使用牢固并不等于注重丑陋,愛美是每個人的追求,但如果兩者發生矛盾,則寧愿選擇前者。
同時,農村消費市場需求有明顯的層次性:一是農村與城市消費時間上的差距,如一些在城市已趨飽和的家電產品在農村才剛剛進入消費高峰期。據有關專家分析,我國農村與城市之間的消費差距約十年,也就是說城市市場十年前消費的主力商品將會是農村市場十年后消費的主力商品,這是一個大致的規律。二是沿海、中部與西部地區消費的梯度性,即產品消費基本有從沿海到中部再到西部逐步輻射的趨勢。三是農民消費結構的層次性,在重要商品需求方面,農民選購的先后次序大致為:首先是生產需要,如化肥、農藥、種子、飼料、農用薄膜、農用機具等;其次是建房需要,如建筑材料,裝飾材料等;然后才是考慮耐用消費品等方面的需要。
據國內貿易局調研組針對12省、市、區農村進行的調研結果顯示,近兩年內,農村家電市場消費仍將是一種穩定增長態勢,但不會出現對某些商品集中熱銷的現象,預計消費品零售總額年均增長8%左右。以下幾類商品將成為農村市場消費的重點。一是建筑材料。建房是農民畢生的追求,只有建房的需求滿足后,才會轉向其他日用品及耐用品。二是農機農資。國家關于土地承包50年不變的政策,無疑給廣大農民吃了一顆定心丸,其投資熱情增高。農用運輸車、拖拉機、噴灌設備、高效肥料、良種、農藥、溫室設備材料和技術等將成為消費重點。三是耐用消費品。經濟發展快的農村地區,已開始進入中低檔耐用品普及更換期,有些農戶一旦有了購買能力,開始講究“一步到位”。電風扇、電飯煲、燃氣具、熱水器(太陽能)、中檔家具、彩電、冰箱、洗衣機、電話、音響設備、摩托車將是農村消費重點。四是方便食品。農村生活消費商品化趨勢將明顯加快,食品半成品、方便面、火腿腸、大眾糕點、飲料也將步入農村市場。
此外,要開發農村消費市場,不僅要著眼于農民購買力、農村市場需求,還要研究和了解農民消費心理,即弄清農民的消費習慣、心理偏好及審美情趣。中國農民不太注重形式,講求東西實在。在數量與質量之間,明顯更看重數量。可這并不是說企業可以放棄產品質量,去注重外在的“花哨”,而是更多的追求產品內涵。此外,中華民族傳統的克勤克儉生活習慣牢牢扎根于農民消費者身上。調查顯示,家電產品在農村市場銷售的主要障礙不是經濟原因,而是農民的消費觀念與新一代家電產品以提高生活品質為訴求的理念不協調。因此,企業在開拓農村家電市場的同時,要向農民消費者灌輸一些新的消費理念,應當著手強調產品的必需性,訴求的重點是讓農民消費者覺得這種產品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而不是強調“提高生活品質”、“豪華”、“時尚”等對農村消費者來說比較空洞的概念。同時,在審美情趣上,農村與城市也有很大的不同,如在色彩上農民比較偏愛深色,尤其是紅色,在名稱上比較講究吉祥等。另外,農民對耐用消費品的消費多集中春季,而結婚多集中在冬季和春季。只有了解農民的這些消費習慣和消費心理,我們才能有效確定自己的目標市場,從而制訂出可行的推廣和行銷策略。
三、提高農村購買力。大力開啟農村消費市場
(一)大力促進農民購買力的提高
一、 網絡購物的概念及特點
網絡購物,不同于現實中的實買實銷,是建立在網絡平臺之上的一種購物過程。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在網絡上相關信息,消費者通過網絡了解,經過雙方對買賣的溝通確認,買方(消費者)支付,賣家(網絡經營者)確認發貨,最終消費者取得商品或者服務,而網絡經營者獲得貨款。這個過程中最明顯的不同就是快遞或物流公司的介入,成為買賣成立的一個不可或缺的因素。而且不同于傳統的購物,消費者在實際收到貨物之前不能對其直接進行驗貨,承擔了相應的風險和責任。
不可否認的是,目前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消費觀念發生了轉變,省時、便捷的購物方式成為了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的消費選擇。尤其是一些大型購物網站的建立,網絡支付方式的快速方便,全民網購逐漸成為趨勢。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 2014年7月的《第34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4年6月,我國網絡購物用戶規模達到3.32億,較2013年底增加2962萬人,半年度增長率為9.8%。與2013年12月相比,我國網民使用網絡購物的比例從48.9%提升至52.5%。
新興事物帶來便捷的同時也會產生一系列的問題,其中網絡購物的消費者維權問題也日益凸顯出來。我國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主要適用領域還是傳統購物,一些法律空白使得網絡購物消費者維權于法無據。雖然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網絡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上側重于對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及個人信息受保護權的保護以及對于格式合同的濫用及舉證難問題在一定程度上的解決。但一些更為具體的措施仍需要進一步在立法上予以規范,來進一步解決網絡維權難的問題。
二、 網絡購物中常見的侵權問題
因網絡購物的虛擬性,決定了消費者的網絡購物中承擔了更多的風險,知情權、隱私權、消費安全及公平交易權的可能會在網絡購物中受到侵害,常見的侵權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消費者的知情權
網絡購物的虛擬性決定了在網絡消費中,消費者主要依賴于經營者自身對其商品或服務的描述,這本身就是消費者和經營者的信息處于不對稱狀態,部分商家為了追求利潤,進行不實的虛假宣傳,或者通過刷信用等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欺騙消費者。消費者的知情權面臨挑戰。雖然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第20條中,對于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經營者如實提供商品或服務信息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網絡購物中,購物過程的虛擬性及信息的不對稱性,使消費者處于“弱者”地位。
(二) 消費者的隱私權
網絡購物中不可避免的需要提供消費者的支付信息,個人姓名、電話及郵寄地址等等個人信息,信息安全也成為網絡購物中侵權的常見問題。這里的隱私權其實也包含了消費者個人在線支付賬戶的安全問題,此時如果被一些不法分子加以利用,很有可能導致財產損失。除此之外,一些商家利用便利條件,收集消費者的相關個人信息來轉讓,進行牟利。因為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泄露,平時一些垃圾郵件或者宣傳廣告會大量浪費消費者的時間和精力。此時消費者的個人隱私則受到了極大的侵犯,且存在追責難,舉證難,甚至連責任主體都難以確定,極大地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
(三) 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明確規定了,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但在網絡購物中,由于無法真實的鑒定貨物是否符合質量安全,達到質量標準,所以在收到貨物后,消費者面臨退換貨方面的問題。我國2013年新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于網絡購物中經營者應當承擔的7天無理由退換貨的義務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就是為了保障在網絡購物這一特殊購物環境中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但這其中還存在問題,商家會推卸相關責任,不積極配合消費者的退換貨要求,人為地設置障礙,要求消費者承擔不合理的舉證責任,甚至于通過一些格式條款免除其應當承擔的責任。在此過程中,消費者的退換貨成本大大增加,導致一些消費者不得不承擔相應的損失。而且,因為當前我國對電子商務監管的缺失,消費者在維權時往往無法獲悉網上經營者的真實信息,更無法通過法律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且是否適用欺詐、假冒偽劣等雙倍返還價款的處罰,如果適用,如何保障消費者的相關維權渠道。
(四) 消費者的人身、財產權
網絡購物中,消費者購買的產品或者服務,所造成的消費者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追責問題,也對網絡購物這一新興事物提出了挑戰。由于職能部門在監管上的缺失,網絡購物中產品質量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存在爭議。在之前的網絡購物中,就出現過三無的減肥藥致人死亡事件,消費者追責難,且相關權益得不到保障。
三、 對網絡購物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制度建設
針對網絡購物中常見的侵權問題,分析其產生的原因,筆者對我國的網絡購物中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強立法及制度完善
目前我國消費者權益相關法律法規中,并沒有專門針對網絡購物的專門法律,相關立法的規定缺乏針對性。我國應當在消費者權益立法中加強對于網絡經營者的告知義務、隱私保障義務及7天無條件退換貨義務(除特殊情況不適用無條件退換貨的情況)作出更加有針對性的規定,明確其義務的標準以及違反相關義務后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同時也應當建立起國家相關部門對于電子商務的監管制度,建立起電商經營的強制性準入門檻及信息登記制度,或者對于網絡經營者收取相應的保證金,從制度上確保消費者相關權益的實現,使消費者的維權的責任主體能夠明確。對于侵犯消費者相關權益的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二)建立網絡維權途徑
網絡環境的復雜和開放,造成了消費者和經營者現實距離較遠,維權成本過高的問題。目前我國解決網絡購物糾紛常見的方式主要是通過網絡平臺的在線投訴,這種方式一是缺乏強制性,而且消費者在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時,往往會舉證困難,相關權益很難得到保障。在網絡上建立第三方的在線調解或者快速仲裁機制,使網絡維權方便快捷,通過在線提交相關信息,免去現實仲裁或訴訟的累贅。當然網絡維權途徑的建立要以相關的保證金等制度為前提,以使相關賠償責任可以實現。
(三)加強相關行業自律
行業的發展關乎行業內具體商戶的發展,一個發展成熟的行業,也必然是行業體系相對成熟的行業。作為網絡購物這樣一個新興的行業來說,如果想有更大的發展前景,其自身的建設也是至關重要的。就像成熟的行業有其自身的行業標準,市場準則一樣,網絡商戶也應當建立起這樣一種行業自律體系。通過推廣成熟網絡電商平臺的經驗來使網絡購物這樣一個新興的事物,新興行業能夠盡快的發展。目前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使得電商行業的參差不齊,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有利于其更好地發展。建立統一的電子商務行業自律協會,指定統一的行業標準,進行行業管理,既有利于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也有利于電商行業權益的保障,實現共贏。并且在產生糾紛或者侵權行為的時候,其行業內能夠形成一套快速的解決或者協調理賠程序,配合網絡維權途徑,更好更快地解決糾紛。這不僅有利于電商的自身發展,同時也有助于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國家的行政監管
一、引言
2008年濫觴于歐美之金融風暴席卷世界,由于受到金融體系和資金流動全球化的影響,使得單一金融機構之信用風險,迅速擴大至全市場之系統風險,尤其造成一般民眾財產巨額損失,或有退休金血本無歸者、或有相信金融機構販賣保本理財產品,卻血本無歸者。此后,無論歐美金融先進國家或新興國家,學界聚焦于“金融消費者”概念之討論,希望能加強對于金融體系底層的投資人保護,由本次損失慘重的風暴中獲得些許經驗,綜觀金融消費者討論之文獻,學者對于賦予底層投資人(通常是零售投資人)更多傾向性保護有一致性的共識,即使是主張自由經濟市場、降低政府干預及管制的學者,亦強調必須加強“信息披漏”的要求。
因此,在金融法規范不足之現實下,我們不得不尋求規范目的相似的法領域以求解決已經發生爭議之個案,這是探討能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原因。另盤點現行對于得以提供零售消費者傾向性保護之法律,即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最為接近,故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能對于金融消費者爭議提供適當的保護,則相關立法論無繼續討論之必要;如不能,方繼續討論究竟應修訂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之概念,或另行重新訂定專法加以保護。
在討論的順序上,本文先界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所保障之主體、行為及目的范圍,確定其保障之范圍后,再將確定后之保障范圍適用于金融消費領域,依照其既有之文義確定消費者保護法如適用于金融消費領域,其保護之主體、行為及范圍為何。亦即,從法律文義解釋出發,劃定何種金融商品交易爭議適用于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的范圍為何?其后才討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否已能完全規范所欲規范的爭議?如不能,應該做如何的調整?是調整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抑或有重新立法之必要?不同于目前國內文獻在該問題的討論上,大都先定義法無明文之“金融消費者”,然后削足適履地穿著不合腳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但容易混淆法規范的實然面和應然面,并且導致目前自陷于“金融消費者”莫衷一是的定義爭議。
二、界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保障之主體、行為及目的范圍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雖然本條并未直接明定屬于消費者之定義,但國內學界已形成共識,[1]根據該條提煉出三要素:一是主體為“自然人”;二是行為為“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三是目的“為生活需要而消費”。
關于消費者是否限定其主體為自然人,事實上法律并無明文規定,學界雖有認為無論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社會組織都可以成為消費者,[2]但由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目的在保護人們生活性消費過程中的安全,所以無論購買商品之締約相對人為自然人或法人,最終使用消費之人必然為自然人,故個人認同通說關于主體限于自然人之見解。
關于消費者定義三要素中,最容易引起爭議的是何謂“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費”?所謂“為生活消費”是對立于“為生產或為經營消費”而言,在經濟學上,消費包括生產消費與生活消費兩大類,生產性消費的直接目的是延續和發展生產,生活性消費的直接目的是延續和發展人類自身。[3]消費者之所以需要特別保護,其原因在于現代社會分工逐漸細化、專業化,消費者對于商品之熟稔度遠及不上生產者或經營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別于民法之一般規范,而采用傾斜式的規范保護消費者,其最終目的不在彌平因職業不同所造成的專業落差,而是在于確保商品及服務符合一般水平,進而保障消費者之身體及財產安全,減低消費者檢查商品的成本,維持市場秩序。至于在非商品之服務領域,可以將生產者與消費者之劃分,轉化為服務提供者與服務接受者二類,由于服務提供者對于所提供之服務具備專業知能,故相當于生產或經營者,相對的,服務接受者即屬于消費者。故“消費者”系相對于生產者或經營者而言。
需注意的是,或有見解將“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費”誤解為消費動機,然后在錯誤的理解下,將消費動機又區分為“為了生活之需要”與“為了營利之需要”兩種,雖然消費者的消費動機通常屬于“為了生活之需要”、生產或經營者的消費動機亦符合“為了營利之需要”,但這只是通常情形的附隨結果,若直接以生活/營利之消費動機為標準,則在個案中容易產生區別困難或混淆的情形,下列多起實務見解即為事例。
實務上關于“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費”之認定十分紊亂,個案中呈現標準不一之情形,判決中明確表示非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費之案例,如:“購買板材為了加工銷售”、“簽訂接受法律服務之合同”、“簽訂接受醫療服務之合同”等。[4-6]至于“專業打假人購買商品行為”較早的見解認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并不妨礙其作為一名公民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屬于消費者,但晚近的實務見解則多認為專業打假人不屬于為生活而消費之情形,因此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7-8]上述第一則意見認為“加工銷售”不屬于為生活消費,恰因為加工銷售屬于為了生產之目的而消費之情形,是典型的生產性消費,該實務意見正確的區分生活目的之消費與生產者或經營目的之消費。然而,在第二則及第三則案例關于接受法律服務與醫療服務為何不屬于“為了生活目的而消費”,則因為欠缺說理無從得知,若簡單的以服務提供者/服務接受者二分觀察,上述兩例皆屬于服務接受者之地位,即使以生活/營利之消費動機加以觀察,接受法律服務和醫療服務亦非基于營利目的,并且依照一般生活經驗,為了解決爭議至律師事務所請求法律服務和患病上醫院接受醫療服務,其目的屬于為了滿足生活需要蓋無疑義。至于專業打假人是否屬于消費者實務見解分歧,需要留意的是較早的實務意見認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無礙其為消費者之地位”,較正確的區別消費目的與消費動機之不同,亦即,打假之動機雖然在于獲得數倍賠償,有營利之性質,但其目的仍然為生活性消費而非生產性消費,故無礙其為消費者之事實。
三、從法的解釋論出發,界定金融交易爭議之適用范圍
依照前面所述,現行學者通說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定義之三要素,依次為自然人、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為了生活而消費。將金融交易爭議涵攝至該三要素時,在前兩項自然人、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并無問題(許多發生交易爭議的主體為“自然人”,金融商品雖為無形物但無礙其屬于“商品”之性質,至于給予投資建議、經紀等屬于“服務”怠無疑義),容易引發爭論的在于購買金融商品接受金融服務是否屬于“為了生活而消費”?目前提出“金融消費者”概念之學者,多數采取肯定見解,其理由略分為三:其一認為購買金融商品或接受服務是現代為了追求較高生活水平所需之家庭生活消費;其二認為投資人在經濟上或金融市場中屬于弱勢地位應予以特殊保護;其三從因金融商品創新導致事實上銀行、保險亦販賣投資型商品的角度,說明目前混業經營模糊了原本銀行的存款人或借款身份、保險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身份、證券的投資人身份之區分。[9-11]分析上述三種立論,第一種站在現代生活水平提升的角度,解釋金融消費屬于為了生活需要之消費型態,但卻錯誤的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為生活消費”當成消費動機加以解釋,所以得出購買投資型金融商品屬于追求較高生活水平所需之家庭消費之結論。第二種為了調整經濟上弱勢地位及第三種行業界線模糊屬于立法論上的說明,即給予法規范上應然面的理由,并非現實上法規范能否適用的實然面說明。
個人認為,若緊扣消費者與生產者或經營者二分模式,購買投資型商品屬于“為了生活而消費”殆無疑義。為了追求轉售利益而購買投資型金融商品的投資人是屬于消費者,相對于此的生產者,則是利用財務工程技術設計生產金融商品的金融機構,而經營者則是代銷代售該金融商品的金融中介機構。誠如前述,學者陷于營利目的或者是生活目的的討論是錯誤的混淆消費動機與消費目的之不同,若緊扣消費/生產或經營二分模式,則投資型商品之購買人相對于商品設計者而言,顯然是屬于消費者。由于投資型金融商品與一般商品的“使用方式”有很大的差異,一般商品的使用方式是消耗折舊,但投資型金融商品的使用方式則在于轉售,因為該使用方式之不同,所以一般商品的消費模式含有最終使用的結果,而生產者或經營者的消費模式通常伴隨轉售及營利,但投資型金融商品則而一般投資人購買投資型商品是為了出售而賺取價差,并以追求營利為目的而非為了最終使用,由于一般商品和投資性金融商品使用方式的差異,以及對消費目的和消費動機的混淆,造成學界對于投資型金融商品是否能涵攝于消費者的定義中爭論不休,若緊扣消費/生產或經營二分模式,則上述爭議可迎刃而解,投資人購買投資型金融商品本質上屬于為生活而消費之情形,符合消費者之定義,該特殊使用方式不影響其為消費者之本質。至于非投資型的金融服務,如:存貸款、信用卡申辦、一般非投資型保險,或者純粹接受投資建議或委托代為操作投資等,則屬服務接受者,基于前述服務領域區分為服務提供者和服務接受者二分的角度,接受此等金融服務之人亦屬于消費者。是以,在不變更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于消費者之定義下,將購買金融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務涵攝至前述大前提后,所能適用之主體為自然人,所能適用之金融商品類型,包含投資型金融商品及存貸款、信用卡申辦、非投資型保險、接受投資建議及委托代為投資之金融服務。
在目前法規范欠缺的背景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毫無疑問成為金融消費糾紛發生時,唯一能提供民事請求權基礎的現行法規。在不變更該法對于消費者定義之前提下,藉由解釋論厘清金融商品或服務得否涵攝于該法之適用范圍,遠比變動既有解釋重新定義金融消費者更為迫切。依照上述討論,得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者,包含購買所有投資型與非投資型之金融商品、接受所有金融服務之自然人,排除法人之適用。
四、金融消費者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能產生的問題分析
1、金融消費是否屬于“為生活需要而消費”易生爭執
如上述,一般民法學者對于定義消費者的要件“為生活需要而消費”的解釋,系以目的解釋方法導出生產(經營)/消費二分的方式,亦即非生產者或經 營者即屬消費者。從民法學者的解釋方式雖可以解釋“金融消費者”符合消保法第二條,從而得出金融消費者可納入消費者保護法的范圍,但透過解釋學將“投資行為”劃定為“為生活需要而消費”,文義解釋上恐逸脫出一般人對于“為生活需要”的概念。
此外,姑不論一般消費者爭議的案例中,法院對于“為生活需要”的判斷屢屢出現分歧,且執掌行政消費爭議的北京市工商局亦曾表示,股民、基民的行為從嚴格意義上說,最終目的是一種投資經營行為,并非消費者,故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保護,此認定無異讓本以難解的金融消費者定義,更是含混不清。[12]
2、保護主體僅及于自然人不及于非專業投資機構之一般法人,恐生保護不足之弊
由于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消費者在生活性消費過程中的安全,并調整經濟地位強弱懸殊之現狀,所以通說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保護主體僅及自然人而不及于法人。惟目前金融交易已漸趨復雜,即使是法人并不意味一定具有能力搜集信息、了解信息,舉例言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于2010年4月16日向紐約聯邦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控告高盛在次級抵押貸款業務金融產品(cdo)涉嫌詐欺一案,造成投資人高達10億美元的損失,其中損失最慘重的是荷蘭銀行與德國工業銀行。臺灣地區各大銀行于2015-2016爆發販賣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案件,由于大多數買受該契約之人均為一般非金融機構之法人,而非自然人,其資力雖然較一般自然人高,惟其投資經驗、金融知識未能與專業機構投資人相當,但由于臺灣地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保護主體僅為自然人,故一般非專業法人即被排除于保護范圍之外,造成重大損失。由此可知,即使是具備專業能力之金融機構,仍有可能在信息不足的情況下遭受到權益損失,傳統上發生信息不對稱的相對人,已經不限于自然人。如要調整該信息不對稱之現象,促進金融市場之進步和穩定,無論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均應賦予其要求接近信息之權利。
此外更需注意的是,投資人保護的終極目標仍在促進金融市場的效率和穩定,如果無法完善金融機構的義務內涵,諸如根據相對人的專業程度建立不同的披露義務,則對于金融機構而言,相同的義務負擔或者是不明確的義務負擔,均會不利于金融市場的效率和發展。個人建議引進歐盟mifid指令建立彈性客戶分層機制,其優點在于金融機構能依照商品的風險性大小,販賣給不同專業程度的相對人,風險大、復雜性高的比方客制化的衍生性商品的賣給專業投資人,反之風險性小的、復雜性低的股票,賣給一般零售投資人或稱金融消費者,如此金融機構才能明確販賣商品的風險,以免動輒被訴。
3、金融商品本質上屬于無實體之權利,可能造成法規適用之I格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然不限制所規范之商品必須屬于有體物,但從法條內容可知其規范基礎系以有體物為主軸,例如:第22條經營者應保證正常使用下之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23條包修、包換、包退責任;第11、18、35、41、42條有關人身損害之規定;第44條造成財產損害應負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之責任;第49條欺詐行為應負商品價款或服務費用的一倍。上述保護手段均是針對有體物所為之設計,但對于金融商品發生損害時的保護手段則付之闕如,未來若要將金融消費者引進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勢必需要做相對應的法規調整。
另外應予注意的是,存貸款或者接受投資建議屬于接受服務的范疇,但證券、期貨、基金、或其它衍生性商品本質上屬于權利,權利瑕疵和制造或設計上之瑕疵系屬不同問題,故金融商品所造成之損害方式,除了權利瑕疵以外,通常為附隨義務之違反(例如:未盡說明義務),商品本身不會發生設計、制造之瑕疵,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條文適用上容易發生I格。
4、欠缺完整的爭訟途徑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僅規定,發生爭議可以透過五種途徑加以解決: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向法院提訟。條文中并無規定適用順序,故消費者應得自由選擇前列五種程序進行爭議處理。
相較于英國關于金融消費爭議已建立一套完整的金融公評人制度(fos),前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范密度稍嫌不足。金融公評人制度分成四個層次,首先強制要求金融業者必須受理申訴案件;其次規定申訴人和金融業者協商和解方案;和解不成進入第三個階段,即由初階裁判人調處做成初階決定;若有不服,再由公評人做成最后決定;最后仍然無法解決爭議才能進入司法救濟。此外,現行消費者爭訟之五種途徑是否足以應對金融糾紛高度專業化之需求,亦值得注意。
五、結語
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所劃定之范圍,“金融消費者”如直接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其主體應為自然人、行為為購買所有投資型及非投資型之金融商品及接受所有金融機構之服務。此與目前國內唯一出現“金融消費者”一詞之成文法――2013年所頒布試行之《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管理辦法》第四條定義大致相同:“本辦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買、使用金融機構銷售的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服務的自然人”。
【注 釋】
[1] 梁慧星.中國的消費者政策和消費者立法[J].法學,2000.5.26;王利民.關于消費者的概念[J].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3.3.3;潘靜成,劉文華.經濟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265;李昌麒.經濟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28-329.
[2] 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65-70.
[3] 王利明.消費者的概念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J].政治與法律,2002.2.7.
[4]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粵高法民四終字第85號.宏俐投資有限公司.(HONGKONG TREASURE INVESTMENT LIMITED)等與惠州合正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5] 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安民三終字第131號.黃秀英與張劉鵬等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上訴案.
[6]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鄭民二終字第565號.郭新軍與登封市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
[7] 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1997)玄民初字第270號.吳進文訴南京大慶煙酒食品商店買賣案.
[8]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鄭民一終字第399號.王進府與鄭州悅家商業有限公司其它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9] 郭丹.金融服務法研究: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視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9.
[10] 呂炳斌.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之構建[J].金融與經濟,2010.3.4-5.
[11] 何穎.金融消費者芻議[J].金融法苑,2008.75:20-24.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歷史與我國消費權益保護的現狀
1.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發展。1891年,世界上第一個旨在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組織:紐約消費者協會成立;1898年美國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全球性消費者聯盟。1960年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簡稱IOCU)成立。
1983年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將每年的3月15日確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1984年9月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作為我國第一個消費者組織率先成立,1984年12月中國消費者協會由國務院批準成立。之后,各省市縣等各級消費者協會相繼成立。中國消費者協會于1987年9月被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接納為正式會員。上海市在2004年初率先將消協更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更好地體現了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的趨勢。
2.消費者權益合法化、規范化。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的狀況如何,已經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社會文明發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設完善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在我國,1994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權利,即: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獲知權、受尊重和監督權。目前,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實際,我國重點突出消費者以下權利。(1)選擇權。選擇權是確保消費者在消費生活中行為自由、生活自主的法律保障,也是消費者實現自身消費意愿的基本保證。(2)公平交易權。一是消費者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準確等公平交易條件。二是消費者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3)安全權。一是消費者人身安全的權利,即消費者享有其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權利。二是財產安全的權利,即消費者享有其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利。(4)知情權。知情權是消費者了解商品和服務,避免因盲目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而遭受損害的法律保障。(5)索賠權。索賠權是法律賦予消費者在其權益受到損害時的一種救濟權,使消費者所受損害得到經營者的賠償,既是對消費者的適當補償,同時對經營者的欺詐行為進行懲罰。(6)受尊重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接受服務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
二、近年來我國消費者投訴熱點與結構變化
1.投訴總量增幅平緩,部分傳統投訴熱點總量有所下降。
2.投訴范圍與結構有較大變化。發展型和享受型,尤其含服務類的消費投訴比重繼續上升;生存型消費投訴比例下降。相關含服務類的投訴繼續呈上升趨勢,主要體現在:壟斷業、電信、郵政服務、攝影沖印、洗染、美容服務等糾紛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時,購物權益受到損害;一些地方的商場、服務場所仍然發生對消費者無故搜身的問題。
另外,值得關注的是汽車成為近年來投訴增幅最大的商品之一。
3.投訴難點變化不大。(1)商品房投訴明顯增多,群體投訴案件上升。(2)高新技術的產品和服務,消費者知情權難以保障。(3)部分壟斷、公用行業的規則欠公平。(4)汽車售后服務合同履行差。(5)農資產品質量問題仍很突出。(6)新商品和服務不斷涌現,但有關規定、標準的出臺卻明顯滯后,給消費者維權帶來很大不便。
三、完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幾點建議
1.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
(1)完善相關立法,尤其是服務領域的相關立法。我國雖然已先后頒布了一系列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但是涉及服務領域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卻很少。而且有些法規和條例在實踐中缺乏一定的協調力,法律效力也不高,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件處理和打擊的力度不夠。
(2)加大執法力度。目前,少數中介組織(如鑒定單位)執法人員自律性差,更有甚者知法犯法,使消費者投訴取證極為困難,因此,一方面要加強中介、執法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另一方面逐步實行中介組織、執法人員執業后果的連帶責任制度,增強其執業的風險成本。
(3)加強行政職能部門的協作和配合,做到以較小的社會投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4)抓緊制訂消費者援助制度。由于消費者的弱勢性,訴訟費用影響了消費者的訴訟能力。實施消費者援助制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行政機構可以向法院,要求給予違法者以民事處罰并賠償受害者的損失,也可以支持消費者,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法庭也可以對特殊消費者實行訴訟費用救濟制度,體現在司法程序中保護弱者的原則。
(5)加大法律知識普及力度。
2.提高消費者自身素質
(1)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消費者維權效果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消費者維權意識的覺醒,取決于消費者自身捍衛合法權益的積極性與主動性。因此,要逐步普及全民族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的宣傳,增強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
(2)提高消費者權益自我保護能力。消費者應加強相關商品知識的學習,了解有關商品信息,積極做好消費前的準備工作;購物、消費過程中消費者一定要索要并保存好有關證據,以作為消費權益受損時的投訴依據。
3.加強監督工作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
(1)加強政府的監管工作。①加強專業執照管理。②強化產品安全標準。③嚴歷制止、打擊具有外部負效應的消費行為。
(2)加強新聞監督,實行舉報有獎制度。
(3)加強社會監督作用。廣泛宣傳消費者維權意識,自覺抵制假冒偽劣商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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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消費者權益概述
(一)銀行消費者的界定
消費者是與經營者和生產者相對的概念。學界一般認為,消費者是指為滿足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
但是在金融領域,金融商品和服務的特殊性決定了其不可能具有直接的生活消費目的。筆者認為,銀行消費者是非基于商業、營業的目的而購買銀行產品或接受銀行服務的個人。
(二)銀行消費的特殊性
銀行業作為金融服務業,具有其他行業所沒有的特殊性,這些特殊性與銀行消費者權益遭受侵犯有重要聯系。
1.接受格式條款是消費的前提
普通消費基本都是一手交錢一手提供貨物或服務的過程,而銀行消費者獲得銀行提供服務的前提是要接受格式條款或合同,合同格式條款的內容消費者無力改變,造成了雙方地位不平等。
2.消費過程具有嚴格的程序性
銀行消費者在接受銀行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時,必須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銀行條款規定的一些程序。
3.銀行消費者要向銀行提供詳細的個人信息
銀行為降低自身風險,在個人成為銀行消費者之前,銀行都會要求提供詳細的個人信息并進行嚴格審查。這就為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埋下隱患。
4.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性
銀行提供的金融產品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對于沒有專業知識的普通消費者來說,大多數情況下只能聽取銀行的一面之辭,這樣,對于交易的真實情況銀行消費者很難全面了解。
(三)銀行消費者權利
《消法》第二章詳細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基本權利,上述銀行消費的特殊性決定了銀行消費者應在以上權利的基礎上享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殊權利:
1.安全的權利
《消法》第18條規定,安全的權利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人身和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一般商品的消費者重視人身安全權的保護,金融服務的特殊性決定了銀行消費者更重視財產安全權的保護。
信息安全又稱為“金融隱私權”,是消費者在向銀行購買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過程中,對其金融信息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權利。由于金融隱私涉及了銀行消費者多方面的個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將對消費者造成嚴重影響,因此,保護銀行消費者的金融隱私權顯得尤為重要。
2.獲取信息的權利
獲取信息的權利,又稱金融知情權。普通消費者也有知情權,而在金融商品的交易中,銀行與消費者信息不對稱現象十分嚴重,金融知情權顯得尤為重要。銀行消費者大多都不具有金融專業知識,為了使其更好地享有金融知情權,銀行要認真履行告知義務。
3.請求銀行先付權
普通商品交易中如果出現問題,往往要在查清事實,明確責任的前提下,再進行賠付。源于銀行與銀行消費者實力對比懸殊的現實需要,需要賦予銀行消費者請求銀行先付的權利。
二、銀行消費者保護國際經驗
(一)美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
美國被認為是世界上銀行消費者保護制度最健全的國家。可供我國借鑒的經驗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完善的法律體系
其聯邦和各州都有大量關于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且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規定銀行業務應該公開透明,禁止歧視消費者。
2.建立消費者金融保護機構
金融危機使美國政府認識到消費者在金融系統中的核心地位,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對提高公共信心、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在金融監管改革方案中,提出要建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CFPA),來負責保護除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美國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監管領域之外的金融市場上的消費者。
(二)英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
英國民眾的金融知識和金融素質相對較高,形成了強制性和自律性機制相結合的保護體系。可供我們借鑒的經驗包括以下方面:
1.務實的法律規范
英國的法律法規建設雖然稱不上完善,但法律規范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在處理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的爭議方面,英國金融監管機構有著一套“事前控制——事中解決——事后彌補”的操作性極強的法律法規。
2.暢通的投訴程序
為了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行業服務水平,英國設立了統一的金融服務消費糾紛解決機構——金融行業調查專員公署(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s, FOS),并制定了完善的投訴程序。
3.嚴格的行業自律
行業自律是英國銀行監管的一大亮點。所有主要銀行和房屋貸款協會都會自愿同意遵守《銀行營運守則》,營運守則提煉了銀行必須做出承諾的主要事項,這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有著重要意義。
三、我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相對于銀行而言,消費者依然處于信息和交涉的弱勢地位,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情況也時有發生。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銀行消費者安全權得不到保障
安全權包括人身安全權、財產安全權和信息安全權。對于銀行消費者來說,財產安全權和信息安全權的保護顯得尤為重要。但是許多銀行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信息得不到維護,極易造成銀行消費者資金損失,現行法律對銀行的責任承擔也沒有明確規定。
(二)銀行消費者的知情權實現不足
由于金融商品的復雜性和專業性,消費者作為缺乏專業知識的個人,在與銀行交易的過程中處于被動地位,信息不對稱問題嚴重。
(三)銀行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受到損害
1995年銀行體制改革后,我國銀行變成了市場經濟的一員,但長期以來在計劃金融體制和銀行壟斷政策影響下,形成的銀行與消費者地位不平等的現象仍然存在。銀行消費者濫用優勢地位,漠視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主要表現在銀行卡收費問題和銀行格式條款等方面。
(四)消費者的求償權難以實現
我國目前缺乏消費者投訴等糾紛解決機制,當發生糾紛時,一般只能訴諸訴訟解決,但是消費者在訴訟中面臨著巨大的成本問題,即使提起訴訟,消費者在取證、舉證等方面也十分困難,也阻礙了求償權的實現。
四、我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制度構建
(一)構建我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體系
1.增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權威性法律,其規定具有概括性和普遍適用性,隨著新行業的出現,新的消費類型也隨之產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需適應現實的發展,增加特殊行業的規定。
2.運用《反壟斷法》保護銀行消費者
在我國,反壟斷法不僅在總則中規定維護消費者利益是反壟斷法的目的之一,更在一些具體制度中規定把消費者利益作為判斷是否構成壟斷行為或是否給予豁免的重要標準。⑤所以,我國要在具體的執法或司法活動中將這些規定投入實際操作。
(二)建立健全相關機構
1.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應明確賦予銀監會保護銀行消費者權益的職能,在內部設立銀行消費者保護機構,并建立相應投訴機制,專門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有關事務。
2.消費者保護協會(簡稱“消協”)
消協是我國法定的消費者保護團體,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消協應配備專業人員調解、處理銀行與消費者的糾紛,并設立對銀行消費者進行教育的機構。
3.銀行業自律機構
創意產業可分為生產性創意產業和消費性創意產業,不管是直接服務于消費市場的或是間接服務于消費市場的創意產業,它都通過重構產品概念、引導消費理念、提供對比信息、強化符號差異等多種途徑培養更加細分的消費者群體及更加成熟、挑剔的終端消費者。創意產業是在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人們的消費價值觀念由追求物質產品向精神產品轉變過程中出現的一種產業經濟形態,它反過來又進一步刺激了人們對創意生活的追求和創意產品的喜愛。
創意產業改變消費需求彈性
必需品需求缺乏彈性,而奢侈品需求富有彈性。隨著我國人均GDP3000美元時代的來臨,人們不再滿足對生活必需品數量的占有,而是向更高層次消費欲求轉變,向生活產品的品質、品味、風格等方面轉變,這就為創意產業的生存提供了廣闊的消費市場。同時,隨著創意設計對消費產品的逐步滲透,對消費產品外觀品質和功能設計個性化的要求不斷提高,將進一步刺激人們對創意設計的需求和依賴。目前,這種消費需求同創意設計相互促進的良性互動,將首先在我國的一線大城市形成。
社會發展水平決定創意需求狀況。在人均GDP不足1000美元時,大多數人對創意設計及其產品基本上沒有消費的能力;在人均GDP1000美元-3000美元之間,社會發展非常活躍,部分受惠者的社會財富積累迅速,開始具備了接受創意設計和消費創意產品的能力;在人均GDP超過3000美元后,創意設計和創意產品開始服務社會大多數,進入大眾消費視野,成為大眾消費產品。
創意產業刺激人們的消費欲望。當前部分消費行為的產生不是基于消費需求,而是在消費欲望的刺激與引導下產生購買行為,創意產業對消費市場的影響力將成倍擴大。激發人們消費欲望的信息有三種渠道:一是,源自電視、網絡、報刊或其他媒體的廣告信息;二是,源自電視節目、電影、會展或各種書刊雜志帶來的消費概念信息;三是,也可能源自某一產品信息或者消費符號長期過度放大刺激的緣故。從消費欲望刺激程度上區分,奢侈品消費等彈性消費受刺激引導性強,高強度的信息刺激很容易改變人們對某種奢侈品的消費態度;食物、日用品等剛性消費品受信息刺激引導程度較低,但消費者在購買日用品時,仍然受到廣告等諸多信息的影響,在單品選擇方面,在比對品牌、性能、價格方面仍有較大的選擇權。
創意產業改變人們的消費欲求。高消費能力同高生活質量并不存在必然的聯系,而是消費選擇決定了其生活質量,創意設計通過改變人們的消費選擇進而改變人們的生活品質。一方面,創意設計產品提供美的享受。創意設計本身就是對美探求的過程,無論是創意設計理念、設計過程或者設計成果都離不開對美的追求,創意設計通過其理念或者成果滿足人們對美的追求。另一方面,創意設計改變人們的消費觀念。
創意產業改變消費選擇過程
消費者購買的發生過程,是一個在外界參照因素作用下形成最終消費選擇的過程(見圖1)。購買動機與個人消費偏好之間相互影響,二者同時受到參考因素的影響,并發生一定的變化,它們的變化將影響到消費行為是否發生,以及購買哪個品牌。消費者就是在參考因素的影響下,不斷調整消費偏好,并最終做出消費與否以及消費哪個產品的選擇。
從消費發生的動機看,消費者的消費動機形成是受多種外在誘導因素影響的,比如女孩購買衣服,漂亮的衣服是她們購買的動機,她們經常逛街就是對當下或者將來流行色彩、款式的收集和整理過程,當然也通過網絡、影視劇、各種廣告來收集關于衣服“漂亮”的相關信息。潮流創造“漂亮”,“漂亮”成為一部分人創造出來的東西,購買“漂亮”衣服的動機也是可以創造和引導的。
從個人偏好的形成和變異看,個人購買偏好的形成受多種因素的影響,既受教育程度、個人價值取向以及個人審美水平等內在因素影響,也受消費動機、消費能力、廣告刺激、他人意見等外部因素影響。同時個人偏好也具有穩定中的變異特性,它因受外部參照因素的影響而發生變異。多種載體的創意廣告就能很好地影響個人的消費偏好形成和變異。
從消費選擇的結果看,不論消費者選擇購買與否都受到創意設計的影響。消費者做出購買或者不購買的選擇,并不是唯一的、不可逆的選擇。消費者選擇不購買僅僅是現在的不購買,如果消費條件成熟,他還會產生新的消費動機和消費選擇過程。消費者選擇購買,同時也為下次購買打下基礎,為下一次購買選擇提供更多的經驗參照因素。創意設計在完成影響消費者一次消費選擇之后,繼續影響著消費者的消費選擇。
創意產業改變市場容量拓展模式
消費者在對產品進行消費時會產生大量新的需求。消費者需求就是市場需要,消費者的取向變化直接影響到市場容量和市場需求的變化。創意設計在城市經濟發展中刺激并培養了大量成熟的、挑剔的消費者,迫使企業不得不不斷改進生產工藝、推出新的產品以滿足消費者的需要,進而形成由創意設計參與并引導的生產與消費的良性互動。
創意設計促進新品開發,擴大市場供給。隨著產品同質化加劇,企業要培養消費者的品牌忠誠度,就必須樹立其獨特的產品品質,如更高的性價比、更時尚的產品、更快的產品升級等。同時,企業在產品更新和新產品開發方面傾注更多的心血,用更多的科技成果和最先進的科技設備,投入更多的廣告預算,來迎合消費者的消費需要,引導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企業在主動迎合消費者的消費需求的過程中,創造出了更多新產品、更快速的產品更新進度、更高的科技含量、更人性化的設計等方面的產品,需要創意設計的積極參與,這些產品有根據市場需要推出的主導產品,也有為引導市場需要推出的概念產品。這些產品的推出,在滿足市場消費的同時,也在創造著市場消費,正因為此,馬克思提出“生產創造消費”。
創意設計引導消費時尚,促進產業升級。消費是生產的目的,企業生產的最終目的是讓消費者購買并消費,商品也只有在消費過程中才能實現自身的價值。因此,企業生產什么產品并不是由企業自身說了算,而是由市場需求決定。創意設計可以在生產、交換、消費等幾個環節中發揮其重要作用,如在產業鏈中,很多企業并不直接面對終端消費者,他們是產業鏈中的一環,通過價值鏈的增值而實現自我的價值利益。從經濟學的角度講,他們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需要顧及終端消費者感情喜好。但是產業鏈終端生產企業需要了解、滿足消費者的興趣、喜好和品質要求,企業需要根據市場需求及時調整生產策略,這就要求產業鏈上游其他企業能夠做出相應反應,共同應對市場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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