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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模板(10篇)

時間:2023-03-10 1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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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指導思想:以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人為本,安全發展。一旦發生安全生產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實施應急救援,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點,維護社會安全穩定和諧發展。

工作原則: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快速反應,協同應對;整合資源,平戰結合;單位自救與社會救援相結合。

二、適用范圍

凡發生下列安全生產事故,即啟動本預案: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事故。重點是防范各養老服務機構的鍋爐、液化氣、天然氣等危險物品發生泄漏、爆炸而引發的事故。

(二)用火用電事故,主要是各單位室內外用火用電不慎發生的意外事故。重點防護對象是各養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等社會福利機構的入住人員用火用電安全。

(三)食物中毒事故,主要是各社會福利機構的食品衛生安全事故。重點防護對象是各社會福利機構的食物、飲用水質量和食堂環境衛生,防止出現群體性食物中毒事件。

三、事故處理的組織機構與職責

(一)為有效組織領導和處置安全生產事故,縣民政局成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協調指揮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組長由縣民政局局長擔任,副組長由縣民政局副局長胡登峰、曹巖山擔任,成員為祁志國、李永紅、趙連月、俞元芹、祁成尚、梁其玖。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下設綜合協調組、現場救援組、信息工作組、后勤保障組和善后處理組五個工作小組,具體承擔事故救援、處置和善后各項工作。各工作小組人員組成及主要職責如下:

綜合協調組:組長,組員。工作職責為負責承擔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傳達貫徹落實市縣領導對事故救援處置的批示;協調相關力量,全力開展應急救援工作;與現場救援組、事故單位及有關部門保持密切聯系。

現場救援組:組長,組員。負責現場指導和協助事故單位制定救援方案,組織開展好緊急救援工作;核實事故情況,及時向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報告事故情況和救援工作進展;報告受害人員狀況以及事故單位急需要解決的困難,并提出解決困難的意見和建議。

信息工作組:組長,組員。負責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匯總;及時向上級民政部門和縣應急辦匯報事故信息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擬定事故責任追究及撫恤理賠報告和其他需要上報的材料。

后勤保障組:組長,組員。負責應急救援的交通、物資及后勤保障;完成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善后處理組:組長,組員。負責協調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現場勘察、取證,開展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傷亡人員家屬安撫、撫恤理賠等工作,及時、妥善處理傷亡人員的各項善后工作。

(二)各鄉鎮敬老院、局屬各單位均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各單位根據具體工作實際,明確相應的應急范圍和應急措施,明確組織領導分工,做好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詳細計劃,加強應急預案培訓,并適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演練。

四、應急響應

(一)事故報告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事故單位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縣民政局報告。民政局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向縣政府和縣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并同時向市民政局報告。

(二)應急響應

縣民政局接到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后,綜合事故性質、類別、危害程度、范圍、可控情況等因素,分為三級應急響應:

1、Ⅲ級應急響應。發生一般性的安全生產事故,在本單位范圍內,通過利用日常工作中的人力和物力可以應對處置,能及時控制事態擴大,并逐步消除危害的,由本單位根據事故情況迅速進行事故處理。

2、Ⅱ級應急響應。發生較嚴重的安全生產事故,民政系統配合公安、消防、衛生部門可以應對處理,能及時控制事態擴大,并逐步消除危害的,由民政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決定啟動本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協調配合本級公安、消防、衛生部門開展救援工作,采取必要的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3、Ⅰ級應急響應。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當立即向縣政府提出啟動縣級生產安全事故災害應急預案的建議。縣級生產安全事故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后,在縣應急救援總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民政系統積極服從、配合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開展各項救援工作。

(三)應急救援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根據應急響應級別啟動應急預案后,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要立即組織各工作小組和局屬各單位按照預案要求,組織人員進入崗位,做好應急處置的各項工作。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當積極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進行全方位的救援和應急處理,防止事故的擴大,應急救援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四)應急終止

救援工作結束后,根據現場救援情況和事故調查組的意見,確定現場救助成功、事故隱患得到妥善處理,經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請示縣政府和縣安全生產委員會同意后,宣布應急救援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事故現場。

五、預防、預警機制

篇2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轄區內本行業、本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五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六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xx),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十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二條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

第四章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煤礦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抄報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一條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二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

第五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四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二十五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二十七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八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一)生產經營單位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篇3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 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轄區內本行業、本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五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六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 ),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 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十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 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 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煤礦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抄報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一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

第五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二十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二十七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 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一)生產經營單位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 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篇4

應急救援預案是指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為迅速、有序地開展應急行動而預先制定的行動方案。

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編制應急預案或未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將被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將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等7種情形,將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規定,安監總局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分別從總體、專項類型及具體事故類型制定應急措施。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內容全文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轄區內本行業、本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編制

第五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六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十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二條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評審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

備案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煤礦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抄報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一條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二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

實施

第二十三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四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二十五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二十七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八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一)生產經營單位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附則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13〕10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 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十四條 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

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公布和備案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二十二條 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并抄送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中央企業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跨行政區域的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二十八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已經備案。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九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三十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第三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第三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三十四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面臨的事故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問題需要修訂的;

(七)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七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時,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四十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并嚴格按照計劃開展執法檢查。

第四十二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 對于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五)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并重新備案的;

(七)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

第四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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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

2.解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篇6

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和預警機制,進一步明確政府各部門的救援職責,提高政府對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能力,及時、高效地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損失,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貴州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

(三)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條塊結合,依靠科學、協同應對,快速反應、高效處置。

(四)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自然災害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預報、預警信息處置、應急響應和重大事故處置。

災害包括各類危害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嚴重影響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突發性災害和事故,主要指火災、水災、地震、氣象災害,礦山事故、建筑工程事故、公路損毀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鐵路事故、水上事故、環境污染事故,電力、通信、供水、供氣、供熱及其它市政設施損壞事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等。

(五)生產安全事故分級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IV)四個級別。

1、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I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I級):

(1)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蹤),或事故危及到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大面積骨干網絡中斷、通信樞紐遭到破壞等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

(3)造成區域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30%以上,或因重要發電廠、變電站、輸變電設備遭受毀滅性破壞或打擊,造成區域電網大面積停電,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的20%以上,對區域電網、跨區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構成嚴重威脅;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國家處理中心支付、清算系統發生故障或因人為破壞,造成整個支付、清算系統癱瘓的事故;

(5)城市5萬戶以上居民供氣或供水連續停止48小時以上的事故;

(6)造成特別重大影響或損失的特種設備事故。

2、重大生產安全事故(II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II級):

(1)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事故危及到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跨區電網或區域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10%以上、30%以下的事故;

(3)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通信、信息網絡、特種設備事故和城市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氣設施供應中斷,或造成3萬戶以上居民停水、停氣24小時以上的事故;

(4)死亡10人及以上,或重傷2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傷共20人及以上,或受災50戶及以上,或燒毀財物損失100萬元及以上的火災事故;

(5)其它一些無法量化但性質嚴重,對社會穩定、經濟建設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

3、較大生產安全事故(III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III級):

(1)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事故危及到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2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跨區電網或區域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5%以上、10%以下;

(3)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通信、信息網絡、特種設備事故和城市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氣設施供應中斷,或造成1萬戶以上居民停水、停氣12小時以上的事故;

(4)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傷1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傷10人及以上,或受災30戶及以上,或燒毀財物損失30萬元及以上的火災事故;

(5)其它一些無法量化但性質嚴重,對社會穩定、經濟建設造成較大影響的事故。

4、一般生產安全事故(IV級)

事態比較簡單,已經或可能造成一部分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由區政府安監部門負責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

二、組織指揮機構和職責

(一)領導機構

1、區人民政府是全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在區長或分管副區長的統一領導下,成立*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應急指揮部),負責全區生產安全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指揮與協調。區應急指揮部由區長擔任總指揮,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區長擔任副總指揮,辦公室設在區安監局。

2、區應急指揮部由以下人員組成

總指揮:區政府區長

副總指揮:區政府分管副區長

成員: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區政府辦公室聯系安全生產的副主任,區安監局、區應急辦、區監察局、區總工會、*公安分局、區衛生局、*技監分局、區財政局、區交通局、區建設局、*國土分局、區民政局、區環保局、區經貿局、區氣象局、區人勞局、區旅游局、區教育局、*消防大隊、區委宣傳部、區水利局、區城管局、區糧食局、*地電公司等單位和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

(二)區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應急救援命令、指令。

2、組織指揮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

3、按事故報告制度及時上報事故和向有單位通報事故情況,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的,指揮部要及時報告市政府,同時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必要時向上級有關單位發出救援請求。相關部門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在接到事故通報和救援命令后,要緊急調配其救治器材、物資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參與搶救,如需動用當地駐軍進行救援時,由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決定并報上級批準。

4、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三)現場救援專業組的建立及職責

1、成立現場指揮部

在處置一般(IV級)以上級別(含IV級)的生產安全事故時,區應急指揮部在現場設立現場指揮部。

現場指揮部指揮長:區政府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區長或副區長指定的人員。

現場指揮部成員:事發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區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應急隊伍負責人等。

現場指揮部職責:以搶救受災人員生命、控制事態擴大為第一目標,按照本應急預案和現場實際情況,負責受災人員搶救和搶險救災工作;向上級匯報和向社會媒體通報事故情況,必要時向有關單位發出救援請求;組織事故調查,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

2、組織現場工作小組

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指揮部根據現場實際情況,下設若干現場工作小組。現場工作小組組成及主要任務如下:

(1)綜合協調組:由區安委辦牽頭,相關部門配合組成。主要職責:對現場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傳遞和上報,協助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現場協調;準確、及時、統一事故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2)搶險救援組:由*消防大隊牽頭,公安、武警、民兵、工程、專業救災隊伍等涉及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組成。主要職責:營救、搜救、疏散人員;封閉、消除危害源;排除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隱患等。

(3)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組:由區衛生局牽頭,環保、氣象等部門組成。主要職責:救治、護理、轉送傷員;監測、控制疫病;收容、清消污染物等。

(4)治安警戒組:由*公安分局牽頭,武警、人武部等單位組成。主要職責:負責設置警戒區域,維護現場秩序,疏通搶險通道,組織危險區域人員撤離,監控事故重大責任嫌疑人,勸說圍觀群眾離開事故現場。

(5)應急通信組:由區安委辦牽頭,通信企業等部門和單位組成。主要職責:保障處置工作的通訊暢通。

(6)交通保障組:由*公安分局牽頭,交巡警、交通、城管等部門組成。主要職責:交通管制、路橋維修,開設“綠色通道”保障運輸暢通。

(7)應急物資和經費保障組:由區民政局牽頭,財政、發改、交通等部門組成。主要職責:組織、調集、運輸、征用應急物資、設備、食品、藥品、房屋、場地等;保障和落實應急經費。

(8)生活保障組:由當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相關部門配合。主要職責:為應急人員提供食、宿等生活保障等。

(9)新聞報道組:由區委宣傳部牽頭。主要職責:引導媒體宣傳和事故情況、處置進展、預警公告、自救防護等信息。

(10)專家技術組:由區安監局牽頭。主要職責:聯系安全生產事故救援方面專家,根據科學依據,做好技術指導,為應急提供科學、準確的理論依據。

(11)調查與評估組:由區安監局牽頭,公安、檢察、監察、工會等部門組成。主要職責:確定生產安全事故的性質、原因和責任,評估損失,提出處理意見。

(12)善后工作組:由當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民政、衛生、工會、事故單位、保險等單位和社會公益組織組成。主要職責:負責死、傷者親屬及受影響人員的安撫、慰問工作,做好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事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妥善處理好善后事宜,盡快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

(四)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

設立全區安全生產專家組,聘請有關科研人員、專家和具有豐富應急處置經驗的人員組成專家組,為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和智力支撐。

專家組的主要職責:對生產安全事故災難進行分析研究和事態評估;向區應急指揮部提供工作建議、處置措施和決策咨詢。

(五)事故應急救援隊伍

1、*區應急救援隊。由公安、消防、武警、民兵和抽調的城區各單位工作人員組成救援隊,按照生命救助第一的原則,在第一時間迅速、高效地開展生命救援工作。

2、專業救災隊伍。由*消防大隊、區安監局組成。主要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的專業應急工作。

3、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按照生命救助第一的原則,發揮第一時間投入應急救援工作的作用,迅速、高效地開展生命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態發展,減少人員和財產損失。

4、志愿者隊伍。主要從事故發生地的機關、企事業單位、村(居)社區、公益團體等社會力量中動員具有一定救援知識和技能的志愿者組成。主要參與應急工作的后勤保障、疏散安置、宣傳動員等非一線工作。

三、預警和信息報送

(一)監測和預測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有關負有生產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是生產安全監測預測的責任部門。各責任部門要加強監測預報體系建設,全面掌握各類有關生產安全的重大危險源分布狀況及周邊環境,有計劃地開展重大事故隱患調查并利用技術、人工等多種監測手段,實施有效監控,分析有利因素和危險信息,及時組織相關單位、專家對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的監測結果、涉及范圍、危害程度等進行分析預測,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二)信息報送

1、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報送以值班信息快報為主渠道。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級負有生產安全監管責任的部門,是受理報告和向上級報告的責任主體。

2、當地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眾應當迅速向各級政府或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征兆、可能導致發生的各種隱患和現場情況,并有權對相關部門、個人的工作過失和不當處置行為進行舉報。

3、監(預)測和信息報送要點

——基本情況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事故類型、時間、地點、氣候條件、周邊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況,可能引發的次生、衍生事故等。

——危害程度和可能達到的級別,如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不良影響,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的危害等。

——已采取的措施、下步應對措施和相關請求等。

4、信息報送程序和時限要求

——發生或將發生一般(IV級)級別以下或未能確定級別的生產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在接到報告后,應于1小時內報區人民政府、區安監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區人民政府向可能涉及的其它相關縣(特區)人民政府通告。

——發生或將發生一般(IV級)級別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區人民政府和區安監局在接報后2小時內報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向可能涉及的其它相關縣(特區)人民政府通告。對已確定級別較高的生產安全事故,可采取先報基本情況、后報其它情況的方式,以縮短報送時間,爭取處置時間。

(三)預警信息

1、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分級、緊急程度和嚴重性,預警級別分為4級,從輕到重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分別代表發生一般(IV級)、較大(III級)、重大(II級)和特別重大(I級)4個級別的生產安全事故。

2、預警信息的內容主要包括: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名稱、類型、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期起止時間、影響估計、警示事項、應對措施、社會動員及機構等。

3、根據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監測預測部門的報告和預案,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可能發生、發展趨勢和危害程度,經區應急指揮部和上級應急領導機構核實、批準后,由區人民政府藍色預警信息,表示可能發生一般(IV級)的生產安全事故;黃色、橙色、紅色的預警信息,由上級應急領導機構。

4、預警信息的、調整和解除可以使用報紙、廣播、電視、移動通迅網絡、信息網絡、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對特殊人群、特殊場所和宣傳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新聞媒體、通信、人防等部門和單位有義務按各級應急領導機構的要求預警信息。

(四)新聞報道

1、發生一般(IV級)級別的生產安全事故后,必要時,根據現場指揮部新聞報道工作機構提供的情況,在區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向媒體和社會公眾通報生產安全事故的基本情況、應急措施、存在困難和下階段工作部署。較大(III級)、重大(II級)或特別重大(I級)級別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新聞,由上級應急領導機構決策和安排。

2、生產安全事故的新聞形式主要包括授權、舉行新聞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專訪等,并與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有機結合。

3、生產安全事故的宣傳報道嚴格按照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做到準確把握、正面引導、講究方式、及時主動、注重效果、遵守紀律、嚴格把關。

四、預案的啟動與終止

(一)預案的啟動

1、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及時對各鎮鄉(街道)、有關部門報告的信息進行分析,并及時通報給區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必要時報請區應急指揮部批準,立即組織召開全區應急指揮部成員會議,組織聽取有關專家意見,討論決定是否啟動*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對符合本預案規定情況的,區應急指揮部應當立即啟動本應急預案。

3、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工作,各級有關部門根據預案和各自的職責任務承擔責任和義務。

(二)生產安全事故分級響應

1、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IV級)

區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報送信息或請示藍色預警信息。主要應急措施如下:

(1)由區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應急工作;設立現場指揮部指揮應急;區安監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確認和評估,及時采應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現場指揮部按規定向區人民政府報告,提出是否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同時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向有關部門報告、通報。

(2)區應急領導機構可根據現場情況,請求上級支持。

2、較大生產安全事故(III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II級)及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I級)的應急響應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及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由上級政府及上級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區應急指揮部按照本預案全力以赴地組織救援,做好應急處理工作,并及時向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及上級應急指揮部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區人民政府和區級相關部門在上級政府及上級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做好全區范圍內的應急救援工作。

(三)響應的升級和降級

當生產安全事故不斷發展或演變,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事故責任部門應當報上級指揮部審定,及時提升預警和反應級別;對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故責任部門應當報上級指揮部審定,相應降低反應級別或撤銷預警。

(四)響應的終止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終結,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現場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分析,經現場檢測評價確無危害和風險后,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區應急指揮部批準、宣布應急響應結束。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匯總之后的應急處理工作情況報告,向有關部門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和建議。區應急指揮部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責任單位的整改工作進行監督,及時跟蹤處理情況,并隨時通報處理結果。

五、一般生產安全事故(IV級)以上級別(含IV級)的應急處置措施

(一)先期處置

發生或即將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實后,事故發生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負責同志應立即趕赴現場,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組織指揮當地應急隊伍和有關單位進行先期處置。

對即將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按照本預案和有關文件的規定,預測事故類型、危害程度和可能達到的級別;報送信息;請示相應的預警信息。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及事發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控制事態發展。同時,在1小時內向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并組織有關單位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疏散交通等原因移動了的事故現場物件,必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先期到達的區級部門、單位和人員,當地政府要積極配合開展工作。主要任務是:劃定警戒區域;疏散相關人群;救治傷病人員;排除明顯險情;確保處置工作的后勤保障。

(二)事中處置

1、區應急指揮部或現場指揮部,立即通知以*消防大隊、*公安分局為主的救援力量,以生命救助為首要目標,實施救援行動和緊急疏散,避免事態擴大。

2、*消防大隊、*公安分局和社會其它救援力量啟用緊急救援標志,攜帶應急裝備,以最快速度分別抵達指定地點集合,并根據命令派遣部分或全部力量趕赴受災現場。道路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緊急救援標志,為救援隊伍車輛和設備提供區轄區內的交通暢通保障和優先通行。派遣的各分隊必須在規定時限內抵達現場,并服從現場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

3、區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迅速到位,立即啟動事故調查組、事故處理組、醫療救治組、案件查辦組、專家咨詢組、綜合組、現場檢測與評估組、信息組等事故處理機構的工作,及時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部署相關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向區政府或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報送信息;請示上級應急領導機構同意相應的預警信息;立即開始組織后續力量,準備增援。

4、區應急指揮部或現場指揮部啟動專業救援隊伍應急,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設備。現場指揮部按照派遣的救援隊伍和力量,有效地組織現場指揮。

5、事故發生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事故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配合開展一般以上級別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部署的各項應急救援工作。

6、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有關應急救援機構隨時待命,為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提供基礎支持。

7、各救援隊伍抵達現場后,按照現場指揮部的命令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置不同力量,組織現場工作小組,開展施救工作。

8、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向社會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

9、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繼續報送信息。

10、區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有關成員單位或臨時召集相關區級部門及公路、電力、通信等單位組織必需物資,保障救援隊伍和受災人員的供給以及受災地區的交通、電力、通信等暢通;根據事件發展趨勢,組織后續力量增援。

11、區應急指揮部調集轄區內的應急資源供給;必要時請求上級應急機構指導、協調后備隊伍支援。

12、現場指揮部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預案,實施下階段工作;視現場情況,命令區緊急救援隊轉為常規救援隊伍或休整、收隊。

13、生產安全事故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隱患被基本消除后,由預警信息的機構解除預警信息,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三)后期處置

1、善后工作

應急工作結束后,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及相關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級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善后工作。區應急指揮部和區級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指導或會同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部門幫助事故單位開展善后處置;

(1)事故責任單位及有關部門對現場進行清理、監測,繼續排查隱患。

(2)事故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事故中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和家屬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3)事故責任單位依法對征用的應急物資(場所)的所有人給予補償。

(4)事故責任單位和民政部門救濟受災受害群眾,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

(5)向受災受害群眾提供心理輔導及司法援助。

2、社會救助、保險

各級社會公益組織應廣泛動員和開展救助捐贈活動。相關保險公司根據投保合同及損失情況,及時理賠。

對事故責任單位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及善后工作經費,可采取政府審批、財政墊支的方式處理,待處置結束后,事故責任單位應按有關規定承擔。

3、調查、總結

依法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及時確定事故性質、原因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屬于責任事故的,對責任主體提出處理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

區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全面調查、評估和處置結果,總結經驗教訓、積累經驗,形成書面材料上報備案。

區應急指揮部根據現場情況撤銷現場指揮部。

六、保障

各級政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和有關職能部門應根據應急工作職責和任務,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保障工作,提高生產安全事故的快速反應能力。

七、獎勵與責任追究

(一)在事故災難應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災難或搶險救災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遭損失或最大限度降低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二)在事故災難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給予行政處分,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規定制訂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

2、拒絕履行應急準備和應急救援責任的;

3、瞞報、漏報、遲報事故災難信息的;

4、拒不執行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5、盜竊、挪用、貪污應急資金或物資的;

篇7

一、前言

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是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范企業應急管理工作,提高應對風險和各類突發事故能力,保障職工安全健康和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最大限度減少企業財產損失,環境破壞和社會影響的重要舉措。

二、當前應急預案存在問題

應急預案又稱事故應急計劃,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為迅速、有序地開展應急行動而預先制定的行動方案,是應急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急預案是在對危險源辨識與風險分析的基礎上,對應急機構、應急人員職責、應急程序、保障措施等預先做出的安排。

2006年9月20日,國家安監總局頒布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2009年4月1日,國家安監總局頒布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7號),對我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和備案工作形成有效的指導作用。為此,許多企業積極開展了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實施工作,但是由于技術力量的局限性,不少企業在應急預案的編制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1、 內容不完整

目前,有相當一部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只是一份文件或一個規定,簡單地羅列出應急的報告程序、報告對象,以及根據損失大小,對事故的分級,應急預案中應該包括的核心內容卻未能反映。另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將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不少企業只編制了綜合應急預案或者專項應急預案,而應急預案體系中的現場處置方案幾乎沒有編制。

2、 可操作性差

應急預案的核心要素涉及生產經營單位日常應急管理及應急救援的關鍵環節,具體包括危險源辨識與風險分析、組織機構及職責、信息報告與處置和應急響應程序與處置技術等要素。而企業在實際編制過程中,這些關鍵內容往往存在很多漏洞和缺陷,導致預案的可操作性差。比如職責描述不具體,似是而非,容易產生誤解,在緊急狀況下無法各司其職,出現崗位缺員狀態。再如,由于危險源和風險分析不到位,編寫人員在編寫應急處理措施時,難于把握適度的原則,有的應對措施描述過于簡單,沒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缺乏針對性,有的應對措施描述過于具體,不利于緊急情況下的快速操作。

3、 預案銜接不暢

按照行政級別,應急預案分為國家、省、地市、區縣、企業等級別。而作為整個應急體系中的基石的企業級應急預案,如何與上級主管單位以及相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尤為重要。在不少企業的應急預案中,這些內容基本沒有。此外,由于危險源和風險分析能力的局限,不少企業應急預案的行動重點、應急聯系也缺乏相應的銜接,甚至前后矛盾。

4、 缺乏演練

應急演練是應急預案培訓的重要方式之一。通過應急演練可以驗證應急預案的可行性以及檢驗應急隊伍應對各種緊急情況的反應能力和協調程度。尤其是通過演練及時能發現應急預案中存在的問題,進而對應急預案進行修改完善。因此,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要對應急預案進行一次演練。而不少企業的應急預案被束之高閣,鎖進抽屜,或成為應付各級安全生產檢查的“擋箭牌”,缺乏組織演練,有的甚至自應急預案編制以來就沒有進行過任何演練。

5、 缺乏動態管理

應急預案作為生產經營單位在緊急情況下的行動綱領,不是編制完成以后就萬事大吉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工藝流程、設施設備、人員配備等都不是一成不變的,當這些因素發生變化,就要及時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同時,作為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急預案同樣也要遵守PDCA螺旋循環模式,通過策劃(P)、實施(D)、檢查(C)、處置(A]對應急預案進行不斷的改進和完善,使應急預案能夠隨著生產的發展和技術的進步而逐步完善。但實際情況是,不少企業應急預案未能做到動態管理。

三、把握應急預案編制的要素

應急預案的編制一般分為六個步驟:①成立預案編制工作組,②資料收集,⑨危險源與風險分析,④應急能力評估,⑤編制應急預案,⑥應急預案的評審與。具體如下圖所示:

按照編制應急預案的步驟,編制應急預案應該把握好以下要素:

1、危險源與風險分析。危險源與風險分析是應急預案編制的關鍵過程。危險源與風險分析的方法有兩大類。第一大類是直接經驗分析法,主要有詢問法、交談法、現場觀察法、查閱文件記錄法、對外交流法、工作任務分析法、對比法等。第二大類是系統安全分析法,主要有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檢查表(SCL)、預先危險分析法(PHA)、危險與可操作性研究(HA-ZOP)、實效模式與影響分析(FMEA)、故障樹分析(FTA)、事件樹分析(ETA)等。這兩大類方法必須綜合運用,危險源與風險分析才能全面,應急能力評估才具有科學性。而負責危險源和風險分析的人員,應該橫向到底、縱向到邊涵蓋生產、工程、維修、設備、安全、環保,甚至行政后勤、財務各部門,從總經理、部門經理、班組長、基層員工代表,全方位參與。參與的方式可以有會議、討論、調查、內部評審等。應急預案的編制人員應掌握相關的系統安全分析方法,引導應急預寨編制小組成員,結合直接經驗分析法,系統地進行危險源與風險分析。

2、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在眾多的應急預案中都長篇累牘地說明各部門和各類人員的職責,但未明確相關人員指揮鏈條關系,特別是在相關指揮人員無法及時到位的情況下,誰接替指揮,沒有明確的描述。最好能通過網絡管理圖,明確指揮鏈條和信息傳遞鏈條,并明確緊急情況下第一指揮不在現場,誰來接替指揮權。

3、監測與預瞽。在應急預案中必須明確本單位對危險源監測監控的方式、方法,以及采取的預防措施。明確事故預警的條件、方式、方法和信息的程序。監測與預警包括軟件和硬件方面,軟件主要是風險管理、風險預報機制,硬件如應急監測儀器、設備、防護裝備、應急通訊設備,交通工具等。

4、信息報告與處置。緊急情況下,信息的及時準確報告對后期進行應急處置決策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應急預案必須明確事故及未遂傷亡事故信息報告與處置辦法。首先,要明確24小時應急值守電話、事故信息接收和通報程序,其次,要明確事故發生后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報告事故信息的流程、內容和時限,最后要明確事故發生后向有關部門或單位通報事故信息的方法和程序。

5、分級響應。對應急預案進行分級響應管理是應急預案的重要體現。如果沒有進行分級,一次小范圍的事故就要動用全部的人力、物力,必將造成資源的極大浪費。

以下是某企業的分級響應。

6、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應急預案在緊急情況下能否保證正常運轉的根本保證之一,包括通訊與信息保障、應急隊伍保障、應急物資裝備保障、經費保障等保障,要注意克服應急人員通訊方式少、沒有明確專兼職應急隊伍、裝備的底數不清等問題。

篇8

地址

轄區安全監督辦

聯系電話

安全生產責任人

聯系電話

應急救援

隊長

成員

組成人員

組織結構

現場救援組

組成人員

醫療救援組

組成人員

機電救援組

組成人員

通訊聯絡組

組成人員

保安應急組

組成人員

事故處理組

組成人員

報警方式

內線電話及手機

接警提式

內線電話呼叫保安室、由通訊組員速聯絡安全領導小組,簡單說明事發部門位置、傷害性質

救援設備:車輛、木板、急救箱、拆卸工具

引導程序:保安應急報警后,由先行人員第一趕赴現場,指引方向。疏散人員和

通道暢通,派遣保安通訊組留守崗位接應。

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1:機器操作不當引起的人身傷害;機器故障引起的人身傷害.

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2:漏電引起的傷亡;操作過程出現的觸電事故.

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3:工作過程出現的物件坍塌、鉸切、擠壓、摔跌傷害.

當發生事故是時,以最快的速度趕出事現場營救受害人員,細心周密,快速控制事故漫延惡化的局勢,對現場進行維護和警戒,協助傷害者轉移脫離事故現場,送往安全地方救助.

事故發生初始狀態的應急措施和程序:

措施一:簡易止血法:血管、動脈受損破裂出血,用繃帶加壓、指壓、止血法進行

靜脈、毛細血管或小動脈出血用敷料蓋住傷口,然后用繃帶或三角巾用力包扎,達到止血的目的;

指壓用動脈出血時,臨時用手掌或手指壓迫傷口近處的動脈,使血管被壓住,中斷血液的流通,達到臨時止血法.

措施二:骨折固定法:為了使骨斷傷情不再加重,須對骨折正確及時地急救,“捆綁”固定,防止骨折斷端損壞血管、神經和主要器官,預防休克和感染,減輕痛苦和防止至殘.

措施三:傷員搬運法:對于大而積創傷、大出血、骨折以及特殊傷員,應首先進行急救處理,在未處理之前(緊急情況除外)千萬不能隨意撥動,否則會發生休克.搬

動時動作快而輕,盡量減少震動,同時注意傷情變化,根據情況靈活運用不同的搬運工具和方法.

措施四:人員呼吸法:受觸電、中毒、窒息的傷員常發生呼吸突然停止的現象,稍久就會發生死亡.因此,當傷員發生呼吸驟然停止時,必須采取人工呼吸法進行救護.

程序一:有效控制事故發生場合的混亂狀態

程序二:檢查傷害者的傷害原因,控制事態驟變.

程序三:查清受害者的性質

程序四:進行急救處理

程序五:轉移醫療部門救助

程序六:保護現場,因搶救過程中無法維持原狀時,以拍照、標識、記錄為依據,

程序七:事故報告

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助程序和措施:

1、報警:內線電話、手機等通訊聯絡工具

2、報告有關單位:本公司安管會、安全小組、醫療組、處理組、安監辦、社保

3、方法:所有通訊工具

內容:A、事故發生地方、位置、部門

B、事故發生原因

C、事故性質

D、事故態勢

E、需用攜帶救援的用品

4、安全防護和事故處理:

A、現場救援:迅速引導組織現場班組長,根據事態情況,運用急救法控制傷害者向惡化狀態發展,隨時準備轉移現場傷員

B、醫療救援組:人工呼吸由廠醫和機電部熟知救助原理的人員進行.另外,人員組織、車輛搬運,作好轉移醫院搶救工作.

篇9

1范圍

2術語和定義

3應急預案的編制

4應急預案體系的構成

5綜合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

6專項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

7現場處置方案的主要內容

8附件

附錄A(資料性附錄)應急預案編制格式和要求

前言

本標準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北京科技大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鄧云峰、蔣仲安、時訓先、鐘茂華、劉功智、鄭雙忠。

引言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是國家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制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是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規范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管理工作,提高應對和防范風險與事故的能力,保證職工安全健康和公眾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財產損失、環境損害和社會影響的重要措施。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工作,解決目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要素不全、操作性不強、體系不完善、與相關應急預案不銜接等問題,規范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工作,提高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編寫質量,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制定本標準。

應急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生產經營單位的組織結構、管理模式、風險大小以及生產規模不同,應急預案體系構成不完全一樣。生產經營單位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從公司、企業(單位)到車間、崗位分別制訂相應的應急預案,形成體系,互相銜接,并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原則,同地方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急預案相銜接。

應急處置方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基礎,應做到事故類型和危害程度清楚,應急管理責任明確,應對措施正確有效,應急響應及時迅速,應急資源準備充分、立足自救。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編制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程序、內容和要素等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

生產經營單位結合本單位的組織結構、管理模式、風險種類、生產規模等特點,可以對應急預案框架結構等要素進行調整。

2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應急預案emergencyresponseplan

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為迅速、有序地開展應急行動而預先制定的行動方案。

2.2應急準備emergencypreparedness

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為迅速、有序地開展應急行動而預先進行的組織準備和應急保障。

2.3應急響應emergencyresponse

事故發生后,有關組織或人員采取的應急行動。

2.4應急救援emergencyrescue

在應急響應過程中,為消除、減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擴大或惡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動。

2.5恢復recovery

事故的影響得到初步控制后,為使生產、工作、生活和生態環境盡快恢復到正常狀態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動。

3應急預案的編制

3.1編制準備

編制應急預案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a)全面分析本單位危險因素,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及事故的危害程度;

b)排查事故隱患的種類、數量和分布情況,并在隱患治理的基礎上,預測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及事故的危害程度;

c)確定事故危險源,進行風險評估;

d)針對事故危險源和存在的問題,確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e)客觀評價本單位應急能力;

f)充分借鑒國內外同行業事故教訓及應急工作經驗。

3.2編制程序

3.2.1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組

結合本單位部門職能分工,成立以單位主要負責人為領導的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組,明確編制任務、職責分工,制定工作計劃。

3.2.2資料收集

收集應急預案編制所需的各種資料(包括相關法律法規、應急預案、技術標準、國內外同行業事故案例分析、本單位技術資料等)。

3.2.3危險源與風險分析

在危險因素分析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基礎上,確定本單位可能發生事故的危險源、事故的類型和后果,進行事故風險分析,并指出事故可能產生的次生、衍生事故,形成分析報告,分析結果作為應急預案的編制依據。

3.2.4應急能力評估

對本單位應急裝備、應急隊伍等應急能力進行評估,并結合本單位實際,加強應急能力建設。

3.2.5應急預案編制

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編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注重全體人員的參與和培訓,使所有與事故有關人員均掌握危險源的危險性、應急處置方案和技能。應急預案應充分利用社會應急資源,與地方政府預案、上級主管單位以及相關部門的預案相銜接。

3.2.6應急預案評審與

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后,應進行評審。內部評審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外部評審由上級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負責安全管理的部門組織審查。評審后,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并經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

4應急預案體系的構成

應急預案應形成體系,針對各級各類可能發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險源制訂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并明確事前、事發、事中、事后的各個過程中相關部門和有關人員的職責。生產規模小、危險因素少的生產經營單位,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可以合并編寫。

4.1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從總體上闡述事故的應急方針、政策,應急組織結構及相關應急職責,應急行動、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應對各類事故的綜合性文件。

4.2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是針對具體的事故類別(如煤礦瓦斯爆炸、危險化學品泄漏等事故)、危險源和應急保障而制定的計劃或方案,是綜合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應按照綜合應急預案的程序和要求組織制定,并作為綜合應急預案的附件。專項應急預案應制定明確的救援程序和具體的應急救援措施。

4.3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針對具體的裝置、場所或設施、崗位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現場處置方案應具體、簡單、針對性強。現場處置方案應根據風險評估及危險性控制措施逐一編制,做到事故相關人員應知應會,熟練掌握,并通過應急演練,做到迅速反應、正確處置。

5綜合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

5.1總則

5.1.1編制目的

簡述應急預案編制的目的、作用等。

5.1.2編制依據

簡述應急預案編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行業管理規定、技術規范和標準等。

5.1.3適用范圍

說明應急預案適用的區域范圍,以及事故的類型、級別。

5.1.4應急預案體系

說明本單位應急預案體系的構成情況。

5.1.5應急工作原則

說明本單位應急工作的原則,內容應簡明扼要、明確具體。

5.2生產經營單位的危險性分析

5.2.1生產經營單位概況

主要包括單位地址、從業人數、隸屬關系、主要原材料、主要產品、產量等內容,以及周邊重大危險源、重要設施、目標、場所和周邊布局情況。必要時,可附平面圖進行說明。

5.2.2危險源與風險分析

主要闡述本單位存在的危險源及風險分析結果。

5.3組織機構及職責

5.3.1應急組織體系

明確應急組織形式,構成單位或人員,并盡可能以結構圖的形式表示出來。

5.3.2指揮機構及職責

明確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總指揮、副總指揮、各成員單位及其相應職責。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根據事故類型和應急工作需要,可以設置相應的應急救援工作小組,并明確各小組的工作任務及職責。

5.4預防與預警

5.4.1危險源監控

明確本單位對危險源監測監控的方式、方法,以及采取的預防措施。

5.4.2預警行動

明確事故預警的條件、方式、方法和信息的程序。

5.4.3信息報告與處置

按照有關規定,明確事故及未遂傷亡事故信息報告與處置辦法。

a)信息報告與通知

明確24小時應急值守電話、事故信息接收和通報程序。

b)信息上報

明確事故發生后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報告事故信息的流程、內容和時限。

c)信息傳遞

明確事故發生后向有關部門或單位通報事故信息的方法和程序。

5.5應急響應

5.5.1響應分級

針對事故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單位控制事態的能力,將事故分為不同的等級。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明確應急響應級別。

5.5.2響應程序

根據事故的大小和發展態勢,明確應急指揮、應急行動、資源調配、應急避險、擴大應急等響應程序。

5.5.3應急結束

明確應急終止的條件。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事故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批準后,現場應急結束。應急結束后,應明確:

a)事故情況上報事項;

b)需向事故調查處理小組移交的相關事項;

c)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總結報告。

5.6信息

明確事故信息的部門,原則。事故信息應由事故現場指揮部及時準確向新聞媒體通報事故信息。

5.7后期處置

主要包括污染物處理、事故后果影響消除、生產秩序恢復、善后賠償、搶險過程和應急救援能力評估及應急預案的修訂等內容。

5.8保障措施

5.8.1通信與信息保障

明確與應急工作相關聯的單位或人員通信聯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備用方案。建立信息通信系統及維護方案,確保應急期間信息通暢。

5.8.2應急隊伍保障

明確各類應急響應的人力資源,包括專業應急隊伍、兼職應急隊伍的組織與保障方案。

5.8.3應急物資裝備保障

明確應急救援需要使用的應急物資和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責任人及其聯系方式等內容。

5.8.4經費保障

明確應急專項經費來源、使用范圍、數量和監督管理措施,保障應急狀態時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經費的及時到位。

5.8.5其他保障

根據本單位應急工作需求而確定的其他相關保障措施(如:交通運輸保障、治安保障、技術保障、醫療保障、后勤保障等)。

5.9培訓與演練

5.9.1培訓

明確對本單位人員開展的應急培訓計劃、方式和要求。如果預案涉及到社區和居民,要做好宣傳教育和告知等工作。

5.9.2演練

明確應急演練的規模、方式、頻次、范圍、內容、組織、評估、總結等內容。

5.10獎懲

明確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獎勵和處罰的條件和內容。

5.11附則

5.11.1術語和定義

對應急預案涉及的一些術語進行定義。

5.11.2應急預案備案

明確本應急預案的報備部門。

5.11.3維護和更新

明確應急預案維護和更新的基本要求,定期進行評審,實現可持續改進。

5.11.4制定與解釋

明確應急預案負責制定與解釋的部門。

5.11.5應急預案實施

明確應急預案實施的具體時間。

6專項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

6.1事故類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在危險源評估的基礎上,對其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和可能發生的季節及事故嚴重程度進行確定。

6.2應急處置基本原則

明確處置安全生產事故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6.3組織機構及職責

6.3.1應急組織體系

明確應急組織形式,構成單位或人員,并盡可能以結構圖的形式表示出來。

6.3.2指揮機構及職責

根據事故類型,明確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總指揮、副總指揮以及各成員單位或人員的具體職責。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可以設置相應的應急救援工作小組,明確各小組的工作任務及主要負責人職責。

6.4預防與預警

6.4.1危險源監控

明確本單位對危險源監測監控的方式、方法,以及采取的預防措施。

6.4.2預警行動

明確具體事故預警的條件、方式、方法和信息的程序。

6.5信息報告程序

主要包括:

a)確定報警系統及程序;

b)確定現場報警方式,如電話、警報器等;

c)確定24小時與相關部門的通訊、聯絡方式;

d)明確相互認可的通告、報警形式和內容;

e)明確應急反應人員向外求援的方式。

6.6應急處置

6.6.1響應分級

針對事故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單位控制事態的能力,將事故分為不同的等級。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明確應急響應級別。

6.6.2響應程序

根據事故的大小和發展態勢,明確應急指揮、應急行動、資源調配、應急避險、擴大應急等響應程序。

6.6.3處置措施

針對本單位事故類別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危險性,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如:煤礦瓦斯爆炸、冒頂片幫、火災、透水等事故應急處置措施,危險化學品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6.7應急物資與裝備保障

明確應急處置所需的物質與裝備數量、管理和維護、正確使用等。

7現場處置方案的主要內容

7.1事故特征

主要包括:

a)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

b)事故發生的區域、地點或裝置的名稱;

c)事故可能發生的季節和造成的危害程度;

d)事故前可能出現的征兆。

7.2應急組織與職責

主要包括:

a)基層單位應急自救組織形式及人員構成情況;

b)應急自救組織機構、人員的具體職責,應同單位或車間、班組人員工作職責緊密結合,明確相關崗位和人員的應急工作職責。

7.3應急處置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事故應急處置程序。根據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別及現場情況,明確事故報警、各項應急措施啟動、應急救護人員的引導、事故擴大及同企業應急預案的銜接的程序。

b)現場應急處置措施。針對可能發生的火災、爆炸、危險化學品泄漏、坍塌、水患、機動車輛傷害等,從操作措施、工藝流程、現場處置、事故控制,人員救護、消防、現場恢復等方面制定明確的應急處置措施。

c)報警電話及上級管理部門、相關應急救援單位聯絡方式和聯系人員,事故報告基本要求和內容。

7.4注意事項

主要包括:

a)佩戴個人防護器具方面的注意事項;

b)使用搶險救援器材方面的注意事項;

c)采取救援對策或措施方面的注意事項;

d)現場自救和互救注意事項;

e)現場應急處置能力確認和人員安全防護等事項;

f)應急救援結束后的注意事項;

g)其他需要特別警示的事項。

8附件

8.1有關應急部門、機構或人員的聯系方式

列出應急工作中需要聯系的部門、機構或人員的多種聯系方式,并不斷進行更新。

8.2重要物資裝備的名錄或清單

列出應急預案涉及的重要物資和裝備名稱、型號、存放地點和聯系電話等。

8.3規范化格式文本

信息接報、處理、上報等規范化格式文本。

8.4關鍵的路線、標識和圖紙

主要包括:

a)警報系統分布及覆蓋范圍;

b)重要防護目標一覽表、分布圖;

c)應急救援指揮位置及救援隊伍行動路線;

d)疏散路線、重要地點等的標識;

e)相關平面布置圖紙、救援力量的分布圖紙等。

8.5相關應急預案名錄

篇10

二、編制依據

編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七十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發》(主席令第六十九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我委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三、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安全事故或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故(事件)。

(一)根據安全事故或突發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冰、雪、凍災害、大風、冰雹、強對流天氣災害等。

2、事故災害:主要包括工礦、民爆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等。

3、:主要包括涉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群體性的上訪事件等。

(二)按照各類安全事故或突發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

一級:特別重大事故。發生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及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級:重大事故。發生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及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級:較大事故。發生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及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級:一般事故。發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工作原則

1、加強預防。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管理與重點管理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思想和物資的準備,組織準備等。

2、快速反應。堅持效率的原則,建立健全快速反應機制,及時獲取充分而正確的信息,跟蹤研判,果斷決策,迅速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危害和影響。

3、以人為本。把保障公眾健康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凡是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安全事故或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要及時采取果斷措施,優先展開搶救人員的緊急行動,加強搶救救援人員的保護,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和危害。

4、聯動處置。加強與有關部門的配合協作,接受上級部門領導部署,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5、依法規范。堅持依法行政,妥善處理應急措施與常規、常理的關系,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運用范圍和實施力度,使應對安全事故或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五、信息接報、處置及現場救援

1、成立由委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安全的領導任副組長、直屬單位和相關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加強對工礦企業或民爆公司安全生產和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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