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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3-02 1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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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論文

篇1

在瑞士,除了最主要的FBC和FOPI(這兩個機構目前監管著大約330家銀行和200多家保險公司),金融市場的監管職責還由很多監管機構承擔。

(一)監管機構框架

1.聯邦銀行委員會(FBC)。(1)組織結構:FBC由7至11名成員組成,由聯邦委員會選舉產生。FBC在行政上隸屬于瑞士聯邦財政部(以下簡稱FDF),但獨立于聯邦委員會的指示。FBC基于其獨立性對金融部門的各個部分的監管擁有絕對權威。(2)監管活動:瑞士的銀證監管是采取兩級監管體系,銀證監管是基于作為國家監督機關的FBC和一些得到授權的審計公司之間的任務分工。在這兩層監管體系下,FBC委托授權的審計公司進行現場審查,而自己保留負責全面監督和執法措施的權利。FBC只有在非常罕見的情況下才進行直接現場確認審查。由于大銀行集團在瑞士金融體系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FBC需要自己親自對瑞士兩大銀行—瑞士聯合銀行(UBS)和瑞士信貸銀行(CS)實施直接監管。同時,為確保監管體系的活力,FBC對授權的審計公司開展質量控制和檢查,有時FBC會直接監察審計公司對銀行或證券交易商的審計程序。(3)運行費用:為了維持運作,FBC每年向受其監管的機構征收監管費。監管費的多少是比照FBC上一年度的支出來征收的。因此,監督機構的活動經費是獨立于邦聯的財務預算的,同時也不用納稅人承擔。

2.聯邦私營保險業監管局(FOPI)。FOPI受聯邦委員會委托對瑞士私營保險業:壽險、意外險、損害保險和再保險進行監管。它的主要權限有給保險公司頒發經營許可;對人壽保險公司和醫療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進行審批;審查保險公司遞交的年報;為保險業起草有關法律文件;代表瑞士保險業簽訂國際協定等。此外,作為對聯邦社會保險局(FSIO)監管的補充,FOPI開始監管可以接受的健康保險。從2006年初開始,保險中介機構也納入FOPI的監管范圍。

FOPI實施監管的費用由被監管的保險公司承擔,該辦公室每年發票的稅收額就可以完全涵蓋監管當局購置的保險設施所帶來的成本。

3.反洗錢控制局(AML-CA)。AML-CA行政上附屬于FFA組織,AML-CA有四個部門:自律監管組織(self-regulatingorganizationsSROs)部門,直屬金融中介(financialintermediariesdirectlysubordinatedDSFIs)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以及審查部門。審查部門協助其他三個部門完成工作設在聯邦財政部財政事務管理局,負責直接或通過行業自我監督組織監管所有其它非銀行系統的金融中介機構和個人。另外根據FATF的要求成立了洗錢報告處(MROS),隸屬于聯邦司法部,負責報告洗錢嫌疑問題,也是瑞士的情報中心。

4.瑞士國家銀行(SNB)。SNB在他的職責范圍里,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SNB必須按照憲法和章程的規定以國家利益為首位,其首要目標是確保物價穩定,同時考慮經濟發展。

(二)監管規則體系

瑞士監管當局的監管權利有法律保證,同時必須嚴格遵從法律規定。監管當局實施監管,對金融問題進行裁決必須有法律依據,嚴格依法執行監管行為,從法律上保障了監管權威性。

在瑞士,金融部門是多層次的,反映在金融監管規則上也是如此。瑞士聯邦行政局有權參與聯邦立法,除了憲法、聯邦法以及聯邦條例以外,監管規則架構里還包括監管當局的通告和通知。規則架構的完整性還包括指示:指示自律規則在監管范圍不同程度的執行。這些指示部分是基于法律的授權委托(如股票交易的自律規則就是基于聯邦股票和證券交易法),另一部分是通過達到監管機構授權的準標準化條件作為最低標準(如SFBC的某些通告)。自律規則比較貼近市場,在瑞士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國際層面上,有許多與金融監管規則相關的雙邊以及多邊協議,如與歐盟、WTO/GATS的雙邊協議。

二、監管體制特點

(一)監管主體高度獨立性和權威性

1.金融監管當局擁有高度獨立性是國家金融體制健全的表現之一,瑞士金融監管擁有的高度獨立性主要表現在行政獨立和財政獨立上。(1)行政獨立。在瑞士擔負銀行監管職能并不是國家的中央銀行,而是銀行委員會。銀行委員會的七名成員由瑞士聯邦委員會選舉產生,七名成員除主席外,其余均為兼職成員。由于銀行委員會的特殊性質,銀行委員會成員不能在銀行和金融機構中任職,其現任成員多為瑞士著名金融專家和經濟學者,每月定期舉行會晤,研究談論金融監管的方向性、戰略性問題,每年向聯邦委員會提交本年度工作報告。銀行委員會的成員雖然由聯邦政府任命,但聯邦政府卻對銀行委員會沒有指示權,無權插手銀行委員會的監管工作和內部事務,亦無權過問銀行委員會對具體案件的處理結果。這種高度的自主性無疑成為銀行委員會有效、充分地行使監管職能的前提。(2)財政獨立。瑞士監管當局實施監管的費用不是來自聯邦財政部的統一配置,而是向被監管機構收取費用來彌補監管成本,維持機構運行。并且監管當局獨立編制本機構的財政預算以及財政支出,這樣監管當局通過財政獨立而擁有充分的監管行使職能。

2.瑞士銀行委員會擁有絕對金融監管權威。FBC每年向銀行公告,對銀行、投資基金、證券交易的有關法律條具體闡述和解釋;銀行委員會有權在聯邦法律框架的基礎上,起草、制定涉及金融監管的具體實施細則和規定,經聯邦委員會批準即生效執行;在監管工作中,如果遇到難以參照現有法律條款解決的問題,或根據新的國際條約必須對瑞士現行的部分法律條文進行修改和調整,即由銀行委員會牽頭,會同國家銀行、瑞士銀行家協會等機構,共同組成專家工作組,制定出相應的補充管理規定或法律條款修訂草案,送交聯邦委員會審批。FBC有權根據法律獲得全面的信息,即使是銀行保密法也不能例外,但是審計公司例外,因為其信息來源需要多方面的審批,通知規定,通訊及其他機關的報告,客戶或第三方、以及媒體報導等。除審計機構必須向銀行委員會提交審計報告外,各銀行對銀行委員會有諸多的報批義務和申報義務;各銀行在一個營業年度結束的60天內必須匯總所有核心數據,直接提交銀行委員會,以便銀行委員會及時掌握銀行業最新動態,盡早察覺薄弱環節。在銀行違反銀行法規以及出現其它弊端的情況下,銀行委員會有權采取措施,以維護金融秩序并消除弊端。措施的嚴厲程度視違規情節輕重而逐步升級,例如:指出銀行的違規行為并予以警示性告誡;責令銀行重新制作年度財務報告;指示銀行進行機構變動,乃至明令將某人開除出銀行董事會或業務領導層等。在債權人的債券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銀行委員會有權將審計公司人員派到該銀行作為觀察員,對該銀行業務進行深入監督,這種監督對銀行的業務有時會構成直接干預。銀行出現違法行為時,銀行委員會將報告給聯邦財政部,由財政部對銀行進行跟蹤調查。在銀行已不能再履行其基本義務,或對法律構成嚴重侵害的情況下,銀行委員會將撤銷其營業許可,任命清查人員對該銀行進行強制性的停業清查。銀行委員會必須本著公平、適度、誠信的原則采取上述措施。銀行若對銀行委員會的決定持有異議,可以向聯邦法庭上訴,但聯邦法庭一般都賦予銀行委員會極大的權衡及操作空間,而且通常留置對專業問題的評判。

(二)重監管人員的高素質培養

瑞士監管當局一直注重人才的培養,每年投入大筆資金用于行業培訓,造就了一大批高素質的金融管理人員。不但如此,它們還從國外招納大量人材,以彌補本國市場上人力資源短缺的弱點。瑞士監管機構的就業人員一向以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而著稱,成為了瑞士監管機構在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的一大法寶。同時高素質的監管人員也提升了監管當局的權威性以及監管能力。

(三)監管法律體系完整,提供有力的法制基礎和保障

瑞士的法律體系的完整性不僅表現在法律領域上,同時也表現在法律結構上。

1.瑞士目前的法律體系涉及瑞士現行的各個金融監管領域:銀行,證券,投資,私營保險等,瑞士于1934年公布了《銀行法》,按規定成立銀行委員會,負責監督管理瑞士銀行是否依法從業。隨著金融業的發展和銀行經營范圍的逐漸擴展,瑞士又相繼頒布了《交易所和證券交易法》,以及《銀行和儲蓄銀行規則》、《外國銀行管理規則》、《投資基金規則》、《交易所和證券交易規則》和《洗錢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瑞士監管當局作為國家監管機構所擁有的權限和各被監管機構必須履行的接受監管的各項義務,在各個金融領域使得金融監管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

2.瑞士金融監管當局行使監管職能有不同層次的法律保障,其中最主要的還是憲法、聯邦立法的保障,如瑞士七大法律如《銀行法》、《交易所和證券交易法》、《投資基金法》、《保險監管法》、《洗錢法》,這樣就從高層次上保證了監管的權威性。同時還有各種細則性法規,如《銀行自有資本條例》、《銀行流動資本條例》等又為監管當局的監管提供精確的法律尺度,保證監管的有效性。

三、監管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瑞士的分業監管以及兩級監管體系形成了一套對個人、企業和金融機構的立體監管制度,同時打擊黑錢和各種恐怖融資活動。此外,加上監管主體的高度獨立性和權威性以及法律的保障使得瑞士的金融部門非常發達,保持了瑞士作為國際著名金融中心的地位。根據瑞士銀行家協會提供的數字,瑞士的金融業掌管著全球三分之一的私人境外資產,幾家著名的銀行和保險公司在世界同行中享有極高的聲譽。

雖然瑞士的監管體系對瑞士作為國際金融中心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隨著國際監管政策背景的改變以及國內金融的動態發展,瑞士現行的監管體制逐漸暴露出了不足,主要表現在首先有些監管規則的適用非常良好,但是缺乏法律基礎,如審計公司的審計程序,以及洗錢報告處的信息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這樣就減弱了監管主體的權威性;其次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各種新興實體和集團實體的出現,比如銀保集團等,在目前的分業監管體制下對該類新興實體和集團就存在著監管真空和監管重復問題;再者,與國際監管規則相比,現行的監管手段單一,效率不高,不適應防范金融發展帶來的新風險防范的需要;監管主體在監管過程中由于信息不足而無法實施有效的監管以及對被監管機構的不公平對待等。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有所降低,同時瑞士為了穩定其金融中心,加強其國際地位,需要緊跟當前的發展,重新審查和調整現行金融市場監管體系。

四、結論

基于以上分析的瑞士金融監管現狀,同時瑞士金融市場正在發生急劇變化,各種新興集團實體出現,創新的節奏加快,跨境資金流動加速,國際金融業務競爭壓力增強,以及應國際協定和監督標準要求等。為了穩定瑞士的金融中心,加強其國際地位,需要緊跟當前的發展,重新審查和調整現行金融市場政策。

金融市場監管體制對金融市場極其重要,它可以增強市場穩定性,增加國內外公眾信心。假如沒有合適的金融監管體系,那么瑞士的金融中介機構就無法在國際規范的環境中運作,那么瑞士的金融中心就無法生存。因此針對動態環境,不斷優化監管架構是不容置疑的。這個結果使得監管當局不僅具有額外義務,而且必須改善和簡化現有的監管框架。

參考文獻:

1.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改革與金融安全”課題組.金融監管與金融改革.中國發展出版社,2002

篇2

二、金融監管方式:原則導向監管

互聯網非正規金融目前還遠未定型,發展方向和模式仍有待觀察。鑒于發展初期的現狀,金融監管部門實施監管時,應對出現的一些問題適當保持一定的容忍度和彈性,采取原則導向監管方式,充分吸收以往新金融行業發展初期的監管經驗和教訓,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現象,在報章金融系統性風險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金融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穩步發展。

三、金融監管制度:走規范化經營路線,建“安全港”制度

作為資金借貸的中介平臺,P2P網絡借貸以及眾籌融資必須做到不違反規定吸收貸款,不得進行資金放貸業務,其所承諾的利率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紅線,這是P2P網絡借貸以及眾籌融資合法經營的最低標準??v觀網絡借貸平臺的運營模式可以清楚地發現,在我國,互聯網融資平臺風險問題不斷,與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相互交織,因此在互聯網融資監管方面構建“安全港”制度,厘清互聯網融資活動合法與非法的邊界,將之與非法集資活動區分開來,意義重大,其應包含以下四項核心機制:

1.構建會員邀請機制,避免不特定性。互聯網融資平臺具有天然的涉眾性,容易被界定為非法集資中的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會員邀請機制的構建為這一問題的破解提供了出路。會員邀請制度包括三個步驟,即會員注冊、會員篩選和會員邀請。首先,招募會員注,開展風險評估,評估內容可包括投資經驗、年齡、收入狀況等因素;其次,依據風險評估結果,篩選出合格投資者;最后對合格投資客戶發出相應投資邀請,并開展投資人身份核查。經過三個步驟的處理,互聯網融資平臺面對的就是特定的合格投資者,避免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的法律風險。

2.構建資金第三方托管機制,避免集合資金?;ヂ摼W非正規金融的融資領域,無論是P2P借貸還是眾籌,其扮演的都應是信息中介而非資金中介角色,在業務中都不應承擔任何中轉客戶資金的角色,資金池模式更應成為,否則,互聯網融資臺將成為非法集資工具。實行資金大三房托管制度有利于解決這一問題。有了第三方托管后,借款人的資金進出根據用戶指令發出,且每筆資金的劉董都需要有用途和記錄,這樣就能有效防范借貸平臺挪用客戶資金或者卷款跑路的風險。

3.構建簡易信息披露制度,保護投資人權益。P2P借貸和眾籌融資與證券發行交易具有類似性,都屬于直接融資的概念范疇,但在監管方面,目前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基本毫無規則制度可言,而證券市場的運行則具有一套縝密的制度安排,而其中信息披露制度在證券制度中處于核心地位。互聯網融資平臺作為信息中介,融資人作為資金使用方,都具有如實披露融資信息的義務,以確保投資人做出投資決策之前有獲取真實、準確信息的機會。

篇3

二、宏觀審慎監管政策維度及工具

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的首要目的是應對信貸過度創造、流動性以及陷入困境銀行的持續經營等,根本目標在于應對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政策工具也可以大體可以從時間維度和空間維度來劃分。

1、從時間維度上看

從時間維度上來看,要關注總體風險如何隨時間演變及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的相互作用,原則是削弱金融體系的內在親周期性。

(1)逆周期的最低資本要求管理。實施逆周期資本緩沖管理是針對最低資本要求,讓銀行在經濟繁榮時期積累逆周期資本,在經濟低迷時釋放逆周期資本,為經濟衰退期留足超額資本和撥備。

(2)逆周期的流動性的管理。巴塞爾協議Ⅲ還設計了杠桿流與新的流動性要求以應對順周期效應,包括流動性覆蓋比率(LCR)和凈穩定融資比率(NSFR)。

(3)降低預期損失撥備的順周期性。貸款損失撥備的計量標準對于金融體系的順周期性具有明顯影響。鼓勵銀行提高貸款損失撥備的前瞻性,增強對貸款損失的提前預期,改變撥備的計提時點,改善損失的估算方法,提高計提標準,擴大納入撥備的貸款范圍和相關層級,積累充足的貸款損失撥備,緩解危機到來時的順周期金融行為。

2、從空間維度上看

從空間維度上來看,關注在某一時點時風險在金融體系內的分布及金融機構間的相互作用,原則上是對系統重要性程度不同的金融機構采取差別化監管政策以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健性。

(1)對具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SIFIs)的監管。系統重要性機構監管要求達到兩個目標:減少SIFIs的系統相關性和降低SIFIs破產的概率。第一個目標可通過隔離業務活動實現。可以將核心支付活動和自營交易與銀行的其他業務相隔離,以限制危機時期關鍵銀行業務的傳染性。第二個目標可通過附加的審慎性要求實現。一是根據金融機構對系統性風險的貢獻,增加一項與其系統地位相應的附加資本要求;二是對SIFIs增加額外的流動性資本要求,為銀行間市場關鍵貸款人的流動性提供保險,使它們對流動性沖擊更具有彈性;三是考慮到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具有的系統重要性不同,可以區分金融機構的類型適用哪種宏觀審慎監管。

(2)系統稅收制度。在應對一般的信用創造過程中,除了資本要求外,還可以通過金融交易稅或補貼體系。BianchiandMendoza(2011)針對潛在過度借款,提出了一個借款金融交易稅或股利補貼體系。在他們的模型中,借款者并不負責將資產拋售對其他機構產生的負的外部性內部化,因此,借款往往超過了從社會角度看最優的水平。為了使借款者的借款規模滿足社會最優水平要求,可以通過對債務征收大約1%的狀態依存稅或提供大約0.5%的股利補貼來實現。

(3)衍生品交易與集中清算。擔保債務憑證(CDO)和信用違約互換(CDS)這些衍生產品的交易基本上脫離了監管,一旦出了問題,清算很復雜。目前的改進措施有兩種:一是建立中央對手方(CCP),所有的交易都跟中央對手方進行,對所有的交易進行記錄;二是建立集中的清算系統。

三、主要發達國家宏觀審慎監管政策框架體系

1、美國穩健型宏觀審慎政策體系

(1)改革金融監管法案。2010年7月21日,美國通過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這是美國自1929—1933年“大蕭條”以來最龐大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該法案明確提出了要建立一個有效的宏觀審慎監管政策體系。

(2)授權組建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FinancialStabilityOversightCouncil,FSOC)。FSOC的法定職責有三:一是識別危及美國金融穩定的各類風險;二是促進金市場的自我約束,降低對政府救助的期待和道德風險;三是有效應對危及美國金體系穩定的各類新風險。

(3)對所有大型、業務交叉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實施穩健監管。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加強了那些在金融體系的支付、結算環節中占據關鍵角色,與其他金融機構聯系緊密的,具有大型、綜合、高杠桿性的金融機構的監管,不僅監管資產超過500億美元的銀行,還監管所有具有系統重要性的證券、保險、金融控股公司。美聯儲將依據規模、杠桿率和相互連接情況,要求那些破產或倒閉將會給金融體系帶來嚴重威脅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不管其是否具有存保險機構)都要接受美聯儲嚴格、統一的穩健性監管。

2、英國針對順周期的宏觀審慎監管框架

(1)創建新的宏觀審慎監管機構?!陡母锝鹑谑袌觥诽岢鼋⒁粋€新的監管機構用于對系統性風險的監控,該機構命名金融穩定理事會(CFS),由財政部長任主席,具體由英國財政部、英國金融服務局和英格蘭銀行幾個機構的代表組成;主要職責是加強金融體系的抗風險能力并降低系統性風險。并且金融政策委員會(FPC)將在國際上與類似關注系統性風險的當局合作,就宏觀審慎政策進行協調。

(2)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和金融體系的順周期性進行宏觀審慎監管。新金融監管方案的主要政策有:對金融機構的總杠桿比率設定最高上限;對銀行資本的數量和質量將實施更高的要求;對交易賬戶的資本金要求增加并進行嚴格審查。在對順周期性的監管上,新的金融監管方案的具體政策有:建立逆周期的資本緩沖機制;在對銀行信貸的風險評估上,用“全周期”法取代“時點”法對信貸風險進行評估;抵消在公布賬戶中的親周期效應;采用壓力等方法加強對流動性的監管。

3、歐盟宏微觀結合的監管框架

在宏觀監管方面,成立了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ES-RC),負責監測整個歐盟金融市場上可能出現的宏觀風險,及時發出預警并在必要情況下建議應采取的措施。其成員由歐盟成員國的中央銀行行長組成。在微觀監管方面,建立了歐洲金融監管系統(ESFS),包括按金融行業分別成立的三大監管局———歐洲銀行局、歐洲保險與職業養老金局以及歐洲證券與市場局。ESFS主要負責微觀金融機構各方面信息的采集,將可能引起金融不穩定的各種風險和波動情況上報給歐洲系統風險監管委員會(ESRB),ESRB通過對泛歐經濟體系內的宏觀經濟的再判斷,具體甄別和判定系統性風險的存在與否和強弱大小,并通過歐洲金融監管系統(ESFS)的信息渠道及時對相應國家和組織機構發出風險預警,對風險進行干預。

篇4

在世界經濟的快速發展的推動下,再加上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世界各國間的貿易往來越來越多,這使得世界不同經濟體之間的關系趨于多樣化。目前世界經濟的發展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世界金融監管國際合作部門在金融風險預防方面、治理上存在一定的不足。目前形勢下國際組織對于危機處理的應急性比較關注,危機出現之后才實施治理,這樣就會給世界經濟帶來一定的損失,這與當下社會發展將危機制止于萌芽中的要求不相符。除此之外,在對金融危機實施處理的時候,通常情況下是幾個國家臨時組建一個機構,就一些金融危機實施商討,一旦危機過后,此種合作就會消失,這就使得目前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穩定性有所缺失,對于世界經濟的健康發展極其不利。

2.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管理不到位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作為國際金融合作中一個主要的金融組織,然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是基于美元而組建,在那個年代下對世界經濟的快速發展有一定的益處,在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的推動下,國際貨幣及基金組織的原則與世界經濟的發展需要已經不相適應了。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當中,主要是以美國、日本和歐盟經濟為主體,約占貨幣基金組織的56.09%份額,但是發展中國家占有國際基金組織份額不到50%,這就使得在發達國家中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可以很好的發揮作用,而對于發展中國家卻存在一定的阻礙,這就需要加強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的管理。

二、促進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機制的方案

1.強化各個國家之間的聯合,對國際投機資本流動實施有效的監控

國際間金融合作的實質是對國際投機資本流動實施有效監控。國際投機資本的瘋狂是使得金融危機出現的主要原因,當前國際金融市場的總交易額急劇上漲,以實現每天1.5萬億美元以上的交易額,市場上的投機資本已經高于7.2萬億美元,然而金融投機者一直在尋找漏洞,伺機制造風波,以追求高額的利潤。當前國外的經濟學家倡導金融自由化,對于監控與管制的重要性有所認知了。所以,一定要強化各個國家中央銀行之間的信息交流,促進各個國家之間資金的融通,以更好的應動流動性危機,這樣可避免金融投機者鉆空子,對國際金融市場薄弱環節實施有效的監控。

2.確保國際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與協調趨于完善

眾所周知,世界上目前所有的國際金融監管機制發揮著重要效果,推進了世界經濟的發展,然而在其使用的過程中依舊存在一些不足,比方說,在溝通與協調機制方面的缺失。在1987年和2001年的《巴塞爾協議》、《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還有以后陸續召開的相關會議使得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的溝通與協調得到些許進步,推動了世界經濟的健康發展。目前世界經濟全球化進程在不斷的加快,世界各個國家有了較頻繁的貿易往來,因為各個國家之間的意識形態有所差異,同時世界形勢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這就需要各個國家要實施聯合,以實現對經濟危機進行很好的解決,保證世界經濟的健康發展。國家與國家的相處都是靠利益來維持的,為渡過金融危機,國家之間的溝通、協調一定要本著公平的原則,這有助于促進國際金融監管機制的不斷完善以及改革。

3.確立多邊信息資源交換與共享制度

在區域經濟和國際金融逐漸一體化的影響下,應該確立多邊范圍的國際金融監管信息儲備中心,就相關文件、資料進行必要的交流與溝通,例如可通過監管聯席會議,的召開,對主要的問題實施交流,一起來探討解決問題的良方,實現國際金融監管的成本的降低。與此同時要加強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聯系,將銀行監管的灰色區域減少,創造銀行海外機構的多層次、多方位的有效監管機制。

4.建立統一金融監管國際標準

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的國際標準是國際監管組織的重要目標,同時也是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核心內容和有效形式。當然這個統一標準也應充分考慮不同經濟體制、不同發展水平國家的實際。但是,包括巴塞爾協議,IOSCO標準,IAIS標準在內的國際金融監管標準,都是為成熟的市場量身定做的,然后在對其進行修改,試圖滿足發展中國家的需要。歷次發生在新興市場的金融危機證實,這種修補后的標準未能滿足發展中國家的需要,并在一定程度上使這些國家成為世界金融監管體系中的最薄弱關節。因此,在制定金融監管的國際標準時一定要考慮到不同國家的適用性問題。

5.加快實現全球性綜合并表監管

目前,在歐共體成員國與十國集團內已經實現了并表監管。按照國際通用的會計準則對現行會計準則作必要修改。對于并表監管內容,針對銀行跨國經營的特點,可就資本充足性、貸款集中程度及國家風險優先考慮,而對目前尚不能實現并表的項目,也必須從綜合監管的角度出發,對整個銀行集團綜合評估。

篇5

二、加強我國金融監管的策略探討

由美國的次貸危機出現的原因可以看出,金融監管不力是導致次貸危機出現的重要原因,加強金融監管,有助于加強對金融市場發展過程中的各種風險的防范,從而促進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

(一)加強金融監管觀念的轉變

加強金融監管時,最重要的是要對金融監管觀念進行轉變。在新的時代背景下,金融行業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時的觀念已經不再適用,必須要針對當前的經濟環境以及金融監管過程中的風險類型等,對風險進行積極的管理和控制。首先應該要實現從單純追求成本控制向實現全面內部控制轉變。長期以來,我國很多金融行業在發展過程中都將成本控制作為一個重要目標,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成本的控制固然重要,但是金融行業的內部控制占據的比重越來越大,除了對成本進行控制,還要對現金流、物流、人力等眾多方面進行控制,金融行業管理的范圍變得更加廣泛,對于傳統的單純追求成本控制的理念應該要及時轉變,以金融行業發展的全局著手,加強內部控制。其次,應該從經驗性金融監管決策向科學性金融監管決策轉變。在現代經濟環境下,金融監管成為金融行業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重要手段,市場經濟的發展對金融行業的金融監管決策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金融行業的金融監管決策是否合理也會影響金融行業全體人員對金融監管決策的重視程度,從而會影響金融監管決策的有效性,因此在金融行業的不斷發展過程中,應該要加強金融監管傳統的依靠經驗進行金融監管向科學、客觀金融監管決策理念的轉變,為金融行業發展過程中的風險防范進行有效的控制。最后,還應該要積極加強對監管人才的培養,人才和技術才是促進企業利益累積的重要因素,原有的金融監管觀念已經不適應當前的時展,金融行業在追求經濟效益的過程中,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降低,現代金融行業進行金融監管時,針對傳統的監管方式和理念,應該要向實現綜合效益的方向轉變,同時加強對各種資本運營的重視程度,為金融行業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加強信貸風險管理,對證券化風險防范法律制度進行完善

次貸危機的出現,從表面上看是由于美國的房價持續走低而且美國的利率一直上漲造成的,但是根本原因是美國的資金供應方對于信貸的門檻降低,并且對于風險的管理重視程度不夠造成的,一次你導致需求方借貸過度,反復進行各種抵押融資造成的,這種金融危機出現的風險通過證券化的方式可以分散,但是這些風險并沒有完全消失,一旦外界的條件具備了就有可能會出現風險,而且這種證券化的渠道也變得十分廣泛。有學者認為,中國按揭貸款實際上比美國次級債券的風險要高。如果我國的房地產價格出現了較大的逆轉,則這種潛在的問題也會暴露出來,我國的很多銀行面臨的危機會比次貸危機產生的影響更大。因此在我國的金融市場的發展過程中,應該要不斷完善房地產信貸及其證券化風險的防范以及相關的法律制度的建設和完善,避免我國的金融市場也出現與美國市場一樣的狀況。首先應該要積極加強信貸風險的管理,提高住房按揭貸款的各種信用門檻,防止一些不合格的用戶進行貸款。我國在2007年時頒布了一部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即《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其中對于購房貸款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在次貸危機的影響下加強對住房消費過程中的信貸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文件的控制,表明我國的相關的監管部門已經意識到了住房按揭貸款市場的風險,監管層也積極加強了信貸風險的管理。其次,在金融行業的發展過程中應該要積極完善住房按揭貸款證券化風險的防范法律制度。近年來我國金融行業改革的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的發展過程就是金融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的過程對于交易過程中的各種風險的防范都有重要的意義,比如交易結構風險、信用風險、利率風險等。在監管過程中應該要積極對資產證券化的各個參與主體進行統一的管理,對風險管理要求進行確定,從而強調金融機構的內部風險隔離以及風險揭示問題的處理,對于金融機構而言,應該要積極建立有效的內部風險機制,在我國的金融市場發展過程中,建立內部風險機制,可以借鑒國外資產證券化發展過程中的一些經驗,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各種問題進行相應的處理。

(三)對金融金融機構籌資的方式進行合理的組合與安排

金融機構籌資過程中,金融機構籌資方式和渠道對金融機構籌資效率有很大影響,如果對于籌資的渠道和方式選擇不當,就很可能會帶來金融機構籌資風險。一些貸款機構在進行籌資的過程中,要對各種金融機構籌資渠道和方式進行安排,采用適當的金融機構籌資策略,盡量長久地滿足的金融機構的資產需求,與此同時,貸款的用戶應該也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合適的還款計劃,保證能按時還款。此外,在各種金融機構籌資的過程中,要先考慮債務金融機構籌資,然后進行股權金融機構籌資,可以保證金融市場發展過程中的風險防范能力,增強金融機構的財務風險預防能力,減少企業金融機構籌資過程中的風險。與此同時,還應該要積極提高金融機構的資產的流動性。金融機構在不斷發展的過程中應該要積極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加強對各種資產的管理以及運用,在對各種資產進行周轉時應該要盡量縮短周期,提高盈利的水平。如此一來可以有效地降低企業籌資過程中的風險程度。

(四)加強監管成本意識

美國出現次貸危機之后對金融行業進行監管時的監管機制實際上是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的一種混合,監管機構在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一種橫向與縱向的網狀監管模式,這種模式下的監管工作很容易導致金融風險的出現。因此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應該要積極加強對金融監管的各個機構之間的協調。美國的次貸危機給我們很大的警示,即中國必須要加強適合本國國情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建立,尤其是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下,加強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建立顯得十分迫切,應該要加強金融監管的成本意識的建立,考慮到進行金融監管工作時增加的成本費用以及應該要采取何種措施對成本的數量進行控制。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過程中,應該要積極加強凌駕于“一行三會”之上的機構的建立,可以通過中央銀行的權利對金融監管調諧的職責進行確定,并且對金融機構進行金融監管時的工作進行落實。

篇6

我國加入WTO后,金融對外開放的步伐明顯加快,國際金融環境的變化,使我國金融機構對混業經營需求日益增強,政府對分業經營的限制開始松動,開始嘗試逐步向混業經營模式轉變或為混業經營預留空間?;鞓I經營已呈不可阻擋的趨勢。這就為我國的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課題——金融監管何去何從?

1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現狀與問題

1.1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歷程與現狀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監管模式。1983年,工商銀行作為國有商業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實現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分離,標志著現代金融監管模式初步成形。當時,人民銀行作為超級中央銀行既負責貨幣政策制定又負責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督。這時的專業銀行雖然對銀行經營業務有較嚴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對銀行分支機構辦理附屬信托公司,并在事實上成為一種混業經營模式。1984~1993年,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特征十分突出。20世紀90年代,隨著金融衍生產品的不斷增加,以及資本市場和保險業的迅速發展,1992年10月26日中國證監會成立;1998年11月18日,中國保監會成立,進一步把對證券、保險市場的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剝離出來;2003年初銀監會的成立,使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框架最終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國“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制。其中,銀監會主要負責銀行業的監管,包括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三家政策性銀行和十大股份制銀行,以及規模不一的各地近百家地方金融機構;保監會負責保險業的監管;證監會負責證券業的監管;人民銀行則負責貨幣政策制定。2004年6月,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公布了《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明確指出三家監管機構建立“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和“經常聯系機制”?!秱渫洝愤€提出,可以邀請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以及其它相關部委參加“聯席會議”和“經常聯系”會議。《備忘錄》的公布標志著監管聯席會議機制的正式建立,并確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制度?!秱渫洝分刑岢?,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仍應堅持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對金融控股集團的母公司按其主要業務的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對子公司和各職能部門,按業務性質實行分業監管。

1.2我國當前金融監管模式的缺陷

(1)缺乏信息共享和行動的一致性。由于“三會”彼此地位平等,沒有從屬關系,各監管者可能對本部門的市場情況考慮的較多,而對相關市場則不太關心。盡管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更多地表現為部門之間利益的均衡和協調,信息溝通和協同監管仍比較有限。

(2)可能產生跨市場的金融風險。當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越來越廣、涉及多個金融市場時,分業監管的模式使得同一金融機構雖在不同的金融市場上經營,但卻面對不同的監管者,缺少統一金融監管的約束,故在決策時缺乏全局利益考慮,容易滋生局部市場投機行為。因此,綜合經營趨勢與分業監管的不匹配可能產生一些跨市場的金融風險。

(3)致使金融創新乏力。在分業監管模式下,由于各個監管者都選擇直接管制的監管方式,對所監管范圍內的市場風險過于謹慎,對所有創新產品進行合規性審查,強制金融機構執行其規定的資本要求,從而增加了金融監管的社會成本;而金融機構創新產品研發成本居高不下,同時又需要背負沉重的創新產品審查成本,則抑制了金融創新的動力。

2金融監管模式的國際比較分析

2.1美國模式

在混業經營前提下,美國仍然采用分業監管模式,既沒有合并各監管機構成立一個統一的監管當局,也沒有設立專門針對混業經營的監管部門。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美國仍然采取機構監管的方式,集團下屬的銀行子公司仍然由原有的(聯邦或州)主要銀行監管機構進行監督和檢查。為了從總體上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督,《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規定,美聯儲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傘型監管者”,從整體上評估和監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時對銀行、證券、保險等子公司擁有仲裁權。同時,該法案規定當各具體業務的監管機構認為美聯儲的監管措施不當時,可優先執行各監管機構自身的制度,以起到相互制約的作用。在協調性和兼容性方面,要求美聯儲、證券管理機構與保險管理部門加強協調與合作,相互提供關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各附屬子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和經營信息。美聯儲在履行監管職責時,一般不得直接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屬機構,而應盡可能采用其功能監管部門的檢查結果,以免形成重復監管。

2.2德國模式

德國金融系統的穩定性是大家公認的,這自然也與它的金融監管制度有關。德國實行的是全能銀行制度,即商業銀行不僅可以從事包括銀行、證券、基金、保險等在內的所有金融業務,而且可以向產業、商業大量投資,成為企業的大股東,具有業務多樣化和一站式服務的特點。德國的全能銀行能夠滲透到金融、產業、商業等各個領域,在國民經濟中起著主導作用。為了減少和控制風險,德國政府對全能銀行的經營行為進行了嚴格的監管和一定的限制。例如,規定銀行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對債務負責的資本總額;代客戶出售證券可以賣給銀行自己,但價格不得低于官價;代客戶買入證券可以收購銀行自有的證券,但價格不得高于官價等。德國雖然實行全能銀行制度,但仍實行分業監管。德國的聯邦金融監管司下有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監管局,獨立運作,分業監管。德國銀行監管的法律基礎是《聯邦銀行法》和《信用制度法》(KWG)?!堵摪钽y行法》目的在于保障銀行業的穩定性和債權人的利益,它規定了聯邦銀行在金融監管方面的權力。《信用制度法》規定了從事信用活動的金融機構,要在哪些方面接受監管。根據規定,德國的金融監管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即聯邦金融監管局和德國聯邦銀行。聯邦金融監管局是德國聯邦金融業監督的主要機構。德國聯邦銀行是德國的中央銀行。由于聯邦金融監管局沒有次級機構,具體的金融監管工作由聯邦銀行的分支機構代為執行,執行效果反饋給聯邦金融監管局。聯邦金融監管局和聯邦銀行的職能界定為:主管權屬于聯邦金融監管局;在制定重大的規定和決策時,聯邦金融監管當局必須和聯邦銀行協商并取得一致;聯邦銀行和金融監管局相互共享信息。

2.3英國模式

英國的混業經營采用了金融控股集團模式。英國金融控股集團的母公司多為經營性的控股公司,且一般經營商業銀行業務,而證券、保險等業務則通過子公司來經營。同時,英國的金融控股集團內部有較嚴格的防火墻制度,以防止各業務的風險在集團內部擴散。英國的監管體系已由分業監管過渡到統一監管。1998年,英國整合了所有的金融監管機構,建立了金融服務監管局,由其統一實施對金融機構的監管。2000年又頒布了《金融服務和市場法》,從而實現了由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的轉變。2001年12月1日,FSA依照《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規定,正式行使其對金融業的監管權力和職責,直接負責對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的監管。FSA也獲得了一些其前任監管機構所沒有的監管權力,例如關于消除市場扭曲或濫用、促進社會公眾對金融系統的理解和減少金融犯罪等。

2.4日本模式

日本戰后5O多年的金融監管體制一直是一種行政指導型的管制。大藏省負責全國的財政與金融事務,把持對包括日本銀行在內的所有金融機構的監督權,大藏省下設銀行局、證券局和國際金融局。銀行局對日本銀行、其他政府金融機構以及各類民間金融機構實施行政管理和監督。證券局對證券企業財務進行審查和監督。國際金融局負責有關國際資本交易事務以及利用外資的政策制定與實施。這種監管體制的行政色彩十分濃厚,大藏省在監管中經常運用行政手段,對金融機構進行干預。1997年,日本政府進行了金融改革,取消了原來對銀行、證券、信托子公司的業務限制,允許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進行混業經營。同年6月,日本頒布了《金融監督廳設置法》,成立了金融監督廳,專司金融監管職能,證券委也從大藏省劃歸金融監督廳管轄。1998年末,又成立了金融再生委員會,與大藏省平級,金融監督廳直屬于金融再生委,大藏省的監管權力大大削弱。2000年,金融監督廳更名為金融廳,擁有原大藏省檢查、監督和審批備案的全部職能。2001年,大藏省改名為財務省,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監管的職能也分別歸屬給財務省和金融廳。金融廳成為單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從而形成了日本單一化的混業金融監管體制。

比較以上四種模式,美國模式可以稱為“雙元多頭金融監管體制”,即中央和地方都對銀行有監管權,同時每一級又有若干機構共同行使監管職能。聯邦制國家因地方權力較大往往采用這種監管模式。德國、英國模式基本可以劃為“單元多頭金融監管體制”,其優點是,有利于金融體系的集中統一和監管效率的提高,但需要各金融管理部門之間的相互協作和配合。從德國、英國的實踐來看,人們習慣和贊成各權力機構相互制約和平衡,金融管理部門之間配合是默契的,富有成效的。然而,在一個不善于合作與法制不健全的國家里,這種體制難以有效運行。而且,這種體制也面臨同雙元多頭管理體制類似的問題,如機構重疊、重復監管等。雖然德國和英國同劃為“單元多頭金融監管體制”,但是德國模式和英國模式相比,更加強調其銀行監管局、證券監管局和保險監管局之間既要相互協作而且還要保持各自的獨立。而日本的金融監管事務完全由金融廳負責,因此日本模式可以劃為“集中單一金融監管模式”,其優點:金融管理集中,金融法規統一,金融機構不容易鉆監管的空子;有助于提高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效率,克服其他模式的相互扯皮、推卸責任弊端,為金融機構提供良好的社會服務。但是,這種體制易于使金融管理部門養成官僚化作風,滋生腐敗現象。

3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的建議

3.1我國的混業監管的模式選擇

通過國外模式的分析比較,筆者認為德國模式值得我國借鑒,即建立一個統一的監管當局,下設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實行一種混業監管和分業監管的混合模式。

這種模式的優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監管部門相互獨立,各部門對自己的職能范圍較為明確,有利于各部門進行專業化管理。同時各部門之間可以形成一定的競爭,從而有效地提高監管效率。其次,由于三個監管部門統一在一個監管當局下,因此有利于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合作,能夠同時對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從而避免出現監管的真空和重疊,同時也有利于根據金融市場的變化在各部門之間合理分配監管資源。再次,我國金融混業的主要形式,即金融控股集團,具有“集團混業、個人分業”的特點,而德國模式下的監管機構設置與這種金融機構設置相對應,因此其監管效果會更好。最后,這種混業監管模式的建立是將我國現有的三個監管委員會進行整合,不需要重新設立或撤銷機構,既能減少現行體制下機構和功能重復設置導致的資源浪費,又使得改革的社會成本最低。

具體對我國來說,首先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一個分部,專門負責處理全國金融監管事務,并從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抽調人員和資源設立一個協調委員會。該委員會受人民銀行管轄。其主要職能是:三個監管委員會收集的各種信息和數據匯集到協調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整理和分析,建立相應的金融信息數據庫,結果由三個監管委員會共享,并且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部委的數據庫進行實時的交流和互換;協調委員會沒有監管權力,僅負責三個監管委員會之間的協調與合作,負責召集聯席會議和經常聯系會議,并由協調委員會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相關部委進行溝通和聯系。為了節約成本,可以成立協調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進行日常協調。

3.2建立適合我國混業監管模式的途徑

(1)對現行的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等進行修改,確立混業經營的合法地位,為金融機構進行混業經營預留空間,并鼓勵金融機構進行金融創新。針對現行的混業經營的機構和方式,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得監管機構有法可依。

(2)構建適應《新巴塞爾協議》的銀行業風險監管框架。盡管巴塞爾委員會并不具備任何凌駕于國家之上的正式監管特權,也并不強求成員國在監管技術上的一致性。但是,由于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原則影響到全球主要國家的跨國銀行,因而這些原則在事實上成為許多國際性銀行遵守的共同原則。中國作為國際清算成員國,尤其是加入WTO后,隨著外資銀行的大量涌入,金融全球化、一體化的步伐加快。在新的形勢下,我國必須按照《新協議》的要求,針對《新協議》的原則和監管框架及時采取措施,以適應國際銀行業監管發展的需要。

(3)轉變監管理念,加快監管創新。一是要調整監管目標,二是將監管重心轉移到新業務、新品種的監管上來;三是監管手段要創新,改變目前金融監管“救火隊”的現狀,實現專業化的監管;四是加強金融立法的創新,一方面對中國現行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進行系統清理,另一方面,補充制定新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

(4)注重金融監管專業人才的培養和選拔。在這里,我們不得不承認和尊重監管的專業性。金融業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其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相當復雜,是最體現技術性與專業性的領域。金融監管專業化是必然選擇,其運作離不開強大的專家體系。因此,選拔專業監管者必須極度看重專業能力。在機構、人員設置上摒棄“官本位”。

(5)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和存款保險制度。由于金融業的高風險性,出現金融機構破產倒閉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和存款保護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這兩種制度的存在,才能將金融機構破產倒閉的發生率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從而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的穩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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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2010年達沃斯經濟年會上,金融監管成為人們討論的的焦點。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性金融海嘯給各國金融監管當局上了生動的一課,改革現有的金融監管機制,特別是強調對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重視,已經成為國內外眾多專家學者的共識。然而,對于如何構建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組織結構,不同的學者看法不一,但大多數是強調要進一步發揮政府公共監管機構的作用,而對于私人監管機構的媒體,獨立評級機構等卻很少提及。本文認為,構建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組織結構,離不開私人監管部門,只有將公共監管與私人監管相結合,構建公一私復合監管的組織結構,才成真正發揮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作用。

公一私復合監管的理念最早是應用于保險業,后來不斷擴展到整個金融業,其就是讓私人部門來幫組衡量公共部門的監管要求,并充當應對監管者與銀行業相勾結或掩蓋事實的制約力量。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主要是建立在“一行三會”的政府公共監管部門之上,代表私人監管的存款保險機構,獨立資信評級機構才剛剛起步,都很不完善。私人監管部門的缺位使得公共監管部門失去了一個外部監督的力量,金融監管協調成了純粹的政府公共監管部門間的內部“行政調整”,這制約了監管協調機制的有效性,以及金融市場的公正,公平,公開。

二、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組織結構缺陷

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協凋機市}J主要提:建立在“一行三會”的公共監管機構之間,然而,在金融市場不斷創新的今天,公共監管在監管協調方面的不足引起了人們的擔比:

(一)部門利益嚴重

我國的監管協調機制建立在“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格局之下,但近些年來,隨著金融全球化加快,金融業務不斷創新,金融業逐漸由分業走向混業經營。我國加人WTO后,金融市場變得更加開放,國內金融機構為增強自身競爭力逐步嘗試混業經營。在政績為先的行政文化驅使下,各監管機構為了促進自身部門利益的發展,一方面鼓勵業務上的創新,突破自身領域,不斷與其他部門形成業務交叉;另一方面又出于風險的考慮在監管方式和監管標準方面各執己見,各行其是,導致監管重疊和監管不一致,增加了協調的難度。

(二)部門間具體安排不完善

一是聯席會議安排不完善。盡管在2004年,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就聯合公布了《三大金融機構銀行業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然而,從實踐的效果上看聯席會議制度并不盡如意,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仍然大量存在。這一方面是因為聯席會議的參與主體過于狹小;另一方面是聯席會議的權威性不夠,協調后達成的安排沒有法律約束力。二是信息收集的渠道,方式及標準不統一,導致監管部門間的信息不對稱,重復檢查、重復處理,監管合力不大。

(三)部門內存在“道德風險”

監管“俘獲說”認為,監管措施在實行之初可能還是有效的,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當被監管者變得對立法和行政的程序極其熟悉時,情況開始變化,監管機構會逐漸被它所監管的行業控制和主導,被后者利用來給自己謀求更高的收人。金融業是個高回報率的行業,資本的逐利性,使得擁有特許經營權的監管者,特別是一些監管高層容易與相關金融機構形成龐大的利益鏈條,2008年6月證監會前副主席“事件”以及受“事件”連帶出來的“肖時慶”案、“涌金系”案就是例證,這嚴重削弱了防"i周的效果。

(四)部門的行政色彩過于濃重

在進行監管協調時,協調的主體過于單一,都是政府性公共監管部門,協調的行政色彩過于濃重,私人監管部門,如獨立資信評級機構,新聞媒體等沒有參與其中。參與協調的主體過于單一使得協調的內容過于狹隘,協調的信息不充分也不全面,隱藏的問題不能及時發現,降低了協調措施的針對性和科學性。

三、措施建議

由于公共監管存在問題,本文認為進行金融監管協調應充分發揮私人監管機構,如獨立的評級機構,體等的作用,將公共監管與私人監管相結合,建立公一私復合監管的組織結構。

1、要放寬獨立評級機構參與監管評級的限制,鼓勵其參與金融監管協調。信用評級應該是個包括多個角度評價的體系,不同的評級機構評定的側重點不盡相同,從各自的角度對金融機構做出評價也不一樣,這樣才能夠促成對金融機構全方位認識。針對我國獨立評級機構的現狀,本文認為一是要進一步為資信評級機構的發展創造條件,放寬商業評級機構的市場準人限制,打破“玻璃門”和“彈簧門”,或者適當引進境外著名評級機構進行參股,提高我國資信評級機構的專業性和權威性。二是保證資信評級機構的獨立性,完全按市場來運營。

篇8

(一)我國現有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制度缺陷

1.有效銀行監管的基礎沒有建立起來,缺乏社會聯合防范機制。金融機構上級行對下級行缺乏科學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導致下級行經營者強化內部控制的激勵不足。同時,作為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重要內容的稽核監督體系隸屬于各級行經營者,沒有有效獨立出來,其監督職能也容易流于形式。由于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導致有效銀行監管的基礎薄弱,中央銀行忙于外部監管,其結果,往往是投入了很多人力和精力,但監管效果不明顯。此外,社會信用秩序不健全,地方政府行政干預金融運行的問題仍然存在,金融機構惡性競爭多,規范化的金融互律機制不健全,一個地方政府關心和支持、強化行業自律和社會力量參與監管的機制還沒有建立起來。

2.缺乏一整套系統性的風險預警、處置、緩沖、補救機制。金融監管沒有形成有效的金融風險監測、評價、預警和防范體系,缺乏早期預警和早期控制,監管信息沒有有效利用,風險防范工作忙于事后“救火”;在當前機構市場退出主要采取撤銷(關閉)和破產等方式的情況下,穩定的市場退出和保障機制(包括存款保險制度和完善的破產關閉程序等)沒有建立起來,導致金融機構市場退出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銀行采取行政性的手段加以解決,國家財政和中央銀行為此投入了大量資金,同時,也帶來了一些不穩定的因素。總體而言,系統化的事前預警、事中靈敏處置和緩沖化解、事后及時補救的風險防范和控制機制沒有建立起來,不利于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3.基層中央銀行尚缺乏一套科學嚴密的監管制度和監管方法,監管工作具有被動性,監管權威有待于進一步加強。由于商業銀行報送數據可用性較差,中央銀行非現場監管體系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管相結合的現代監管方法體系沒有建立起來。從現場監管情況看,檢查走過場、應付上級行任務、工作主動性差等現象仍然存在。同時,對監管工作中發現的未達到監管標準和違規違章的機構和人員,有的沒有依法嚴肅處理,監管工作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時有發生,降低了金融監管的嚴肅性和中央銀行的監管權威。

4.金融監管存在分散性或孤立性問題,系統性和持續性監管不到位。人民銀行金融監管仍然是分層監管,沒有實現按法人的集中監管,無法全面系統掌握金融機構經營的整體情況;人民銀行內部監管職能分散,監管工作孤立,各部門協調配合的合力監管工作機制沒有建立起來。同時,監管內容不全面,監管手段在許多方面仍然停留于手工操作,監管標準隨意,監管操作規范化、法制化程度不夠,社會中介機構參與監管、并表監管等持續性監管手段沒有建立起來,缺乏靈敏、準確、高效的監管信息系統,無法實現對金融機構的全過程系統監管。另外,分業監管使各監管機構自成系統,缺乏配合,存在監管工作漏洞,出現分業監管與跨業違規經營的矛盾。

5.金融監管的核心仍然停留在合規性監管。我國金融監管仍然把重點放在機構的審批和經營的合規上,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尚未全面展開,對市場退出前的監管基本空白。在現行監管中存在著重審批、輕管理,重國有銀行、輕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重傳統的存貸款業務、輕表外業務及其他創新業務等問題。

(二)建立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基本框架

建立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基本框架包括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體系、金融機構內部治理體系、金融業行業自律體系、社會聯合監管防范體系四個層次。

1.人民銀行監管體系是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核心。金融監管職能是一種政府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金融業行政主管機關。因此,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體系理當成為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核心,其內容包括:(1)人民銀行內部各層次、各部門之間的職責明確、縱橫結合的合力監管組織體系;(2)過程連續、銜接有序、運作規范、方法科學的現代化金融監管操作體系;(3)內容可靠、傳遞及時、部門共享、目標明確的金融監管信息體系;(4)預警超前、處置快捷、靈敏有效的系統化風險防范控制體系;(5)以風險防范為核心的金融監管指標體系,等等。

2.金融機構內部治理體系是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基礎。如前所述,現代金融監管體系重視發揮市場約束的作用,而市場約束依賴于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其中,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包括股東或者所有者對銀行的監督約束體系以及由此形成的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稱之為金融機構內部治理體系,是在信息充分披露的情況下金融機構實現自我約束的保證,因而是市場約束的實質。因此,金融機構內部治理體系是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內容之一。

建立金融機構內部治理體系要求加強所有者或上級行對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管職能。因為,所有者或上級行對金融機構負有監管責任??偡帚y行體制下,分支行是總行或上級行的派出機構,在總行或上級行的授權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并不是獨立的責任和風險承擔主體??傂谢蛏霞壭凶鳛榉种械乃姓?,必然負有監管責任。

3.金融業行業自律體系是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補充。行業自律是指各類金融機構通過行業協會或同業公會等自律性組織進行的自我監督、自我約束和自我保護。金融同業協會在維護金融秩序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優勢,是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補充。x=B.TJ!N+~z{t[+ef8elG,;=7旅游管理論文EC?2sy(,fe_ei29=sH

4.社會聯合監管防范體系是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環境保障。金融活動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誘發金融風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復雜的。加強金融監管,防范金融風險,沒有全社會各個方面的參與是不可能的。以各級地方政府為核心,包括人民法院、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新聞宣傳部門、會計或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以及廣大社會公眾等在內的社會聯合監管防范體系,構成有效銀行監管的外部環境。全社會廣泛參與的聯合監管防范體系是建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環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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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對策研究

(一)建立中央銀行有效金融監管體系,充分發揮其監管的核心作用

1.合理劃分職責,強化合力監管,努力構建監管與再監管相結合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一是建立職責明確的縱向組織體系。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根據本轄區情況,建立和健全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三級監管體系,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監管、部門落實、責任到人”的工作制度,合理劃分各級行的監管職責,使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縱向監管組織體系中,要逐步實現監管操作與監管政策制定的分離,合理進行監管分工,提高金融監管效率。二是建立合力監管的橫向組織體系。建立人民銀行橫向金融監管組織體系的核心是建立以金融監管職能部門為主、其他職能部門為輔的職責明確、部門聯動的合力監管工作體系,達到金融監管的及時性、全面性和有效性。要探索建立金融監管領導協調小組和工作協調會議制度,促進部門間的協調,使之形成監管合力。金融監管領導協調小組是各級行金融監管核心和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協調各監管部門的業務,就共同的監管事項制定統一規劃;根據轄區風險情況和監管實際,制定監管政策;負責創建金融安全區;與政府及其各部門、保監會、證監會聯系溝通信息。成員由行長、分管副行長以及金融監管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在領導協調小組下,由分管行長協調監督各相關處(科)室,形成從金融監管領導協調小組、分管行長、部門負責人至具體責任人的四級組織體系。工作會議制度采取定期會議制度和重大事項通報制度兩種形式。金融監管領導協調小組要通過協調會議,建立起人民銀行內部各部門在監管操作和監管政策兩個層次上的協調機制。同時,要結合完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實施信息共享制度,建立監管工作流程等,進一步探索建立人民銀行內部各部門、各崗位的合力監管工作機制。三是積極探索建立對監管部門和人員的再監管機制,切實防范監管工作中的道德風險。要建立監管業績考核制度.結合年度考核、年度評優,加強對監管部門和人員的績效考核。建立金融監管責任追究制度,對因監管失誤或監管不力導致金融風險事件發生的部門和人員進行處罰。進一步健全對監管人員的社會舉報制度,對被舉報部門和人員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為促進監管部門加強金融監管,提高監管積極性,可以依據金融監管指標體系對人民銀行分支行及其各監管部門進行責任考核。

2.建立和完善系統連續、銜接有序的全過程監管操作流程,實現金融監管的規范化、系統化、電子化。要通過建立全過程的監管操作流程體系,真正使金融監管成為一個由市場準入、日常營運、風險防范與控制、跟蹤監控和市場退出等各要素和環節構成的系統、連續、完整、循環的過程。建立監管操作流程,要在各部門之間以及各部門內部各崗位之間做到工作銜接有序、運作規范、職責分明,使各環節能夠自動配合、自動運行。

在監管操作的各環節上,要注意建立規范化的監管操作文本規范。金融監管文書體系包括:(1)《金融監管操作手冊》。內容包括監管組織體系、監管職責、監管流程、操作方法等。(2)非現場分析報告和現場檢查報告。(3)金融監管報告。同時,適應金融電子化、網絡化發展趨勢的要求,要不斷加強監管操作的計算機軟件開發,逐步實現監管操作的電子化和網絡化,提高金融監管效率。要加強計算機安全管理,為金融監管提供安全的現代化的技術保障。

3.建立科學的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和金融監管數據庫,充分發揮非現場監管在風險預警中的基礎性作用。一是建立科學的風險預警指標體系。要按照區別對待原則,對不同的監管對象建立不同的預警指標體系。對于政策性銀行,重點監測信貸資產質量;對作為非法人機構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重點監測信貸投向和資產質量、流動性、效益性,不考慮資本充足性指標;對法人機構包括城鄉信用社實行全面監測;對非銀行金融機構重點監測風險性和合規性指標。非現場監管部門要采用一定的分析方法,如水平分析法、歷史分析法、同業分析法等,對上述指標進行單一和組合分析,并根據預警指標在不同的變化區間所預示的風險狀況,對金融機構的風險作出評價,判斷其所面臨的風險狀況。要探索建立金融分析師制度,實現非現場監管分析預警的專業化,為金融監管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提高金融監管效率。二是建立金融監管數據庫。充分發揮非現場監管的作用,必須建立金融監管數據庫。監管數據庫是風險預警、處置、補救等風險防范體系的前提,是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基礎。建立科學的金融監管數據庫,必須實現預警指標的數據采集、匯總、加工、傳遞的電子化、網絡化。金融監管數據庫要在金融統計數據庫的基礎上,按金融監管預警指標體系的內容需要建立,由金融統計部門負責建設。條件成熟后,連通人民銀行監管數據庫與金融機構業務經營數據庫,使人民銀行能夠調閱金融機構主要業務數據,從而可以更加科學準確地分析、評價金融機構經營情況,使風險預警更加客觀。三是建立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實性責任追究制度。為確保監管數據真實可靠,要建立金融機構對人民銀行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實性責任追究制度。金融機構必須按人民銀行的要求報送有關報表、報告,對人民銀行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須按要求披露。主要簽字負責人對有關報告、報表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人民銀行發現虛假行為,要追究簽字負責人責任。4.建立非現場監管與現場監管相統一的監管方法體系,實現金融監管的持續性、計劃性、超前性。非現場監管為現場監管提供分層次的早期預警信號,現場監管據以制定檢查計劃,采取層次不同的檢查措施。非現場監管與現場監管相輔相承,互為補充。非現場監管部門根據金融監管預警指標體系和其他信息,從資產安全性、流動性、資本充足性、效益性等,對金融機構風險情況和經營情況進行監測,作出評價,提出預警報告,傳遞給相應的專業監管部門。專業監管部門根據專項檢查方案和非現場監管部門的初步評價和風險信號,通過質詢、談話、現場檢查、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等手段,對風險進行確認核實。同時,結合對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管理水平、市場風險水平等的分析評價,對金融機構進行綜合分析預警,提出整改措施。要強化現場檢查,根據檢查的目的、范圍和重點,對金融機構開展全面檢查或專項檢查、常規檢查或非常規檢查。全面現場檢查要涵蓋被檢查金融機構的各項主要業務和風險,以及管理內控的各個領域,要對金融機構的總體經營和風險狀況作出判斷。專項檢查要針對金融機構的一項業務或幾項業務進行重點檢查,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對金融機構的常規性全面檢查應定期進行;非常規或專項檢查的頻率視具體情況而定。對關注的高風險或有問題的金融機構,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應更高。同時,在日常監管工作中,監管人員要注重與金融機構建立經常性的聯系制度,要建立社會中介機構參與監管工作制度,要建立跟蹤監控工作制度,要強化對法人金融機構的并表監管和集中監管,逐步克服當前分層監管工作中因“各管一段”所帶來的監管信息零散或者不綜合的問題。

5.建立靈敏快捷的系統性風險防范控制體系,按分類處置原則,有效防范化解地方中小金融機構金融風險。在建立前面所述的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風險預警體系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信號傳導和風險控制處置體系。監管部門要在風險綜合預警后,及時發出風險警報。對一般問題警報,應采取鞏固性或改善性措施,包括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某一業務領域的風險控制,糾正違規行為,進一步改善和優化業務結構及資產負債結構,提高資本充足率和流動性比例等,由專業監管部門監督金融機構執行。所采取的監管行動可以是非正式的,包括向金融機構發出信函、備忘錄和協約等,指出問題所在,提出整改措施或要求。如果信函或者備忘錄沒有產生明顯效果,特別是銀行管理層未給予積極配合,人民銀行可以采取正式的監管行動,包括正式簽發停止辦理有關業務的命令,要求其立即增加資本、調整主要負責人等。對重大問題警報,要區別情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救措施。包括重組,政府出資,動用存款準備金,資金拆借,人民銀行緊急再貸款,人民銀行接管。二是市場退出。包括兼并或收購,行政關閉、破產。

6.建立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努力提高金融監管效率。金融監管信息系統是持續性監管的基礎,是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的重要手段。金融監管信息系統要在完善金融監管數據庫的基礎上建立,內容包括:非現場監管的報表、報告資料;現場檢查報告和處罰記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檔案,其中包括有關部門的處罰記錄;市場準入和退出的有關資料;金融監管報告。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主要功能是:為金融監管提供連續、系統、動態的信息服務;通過信息共享制度,節省各監管部門監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監管效率。監管信息系統實行集中管理與分散管理相結合的管理辦法。重要監管信息實行集中管理。監管職能部門和監管員對所轄業務資料進行分散管理。有關信息管理責任人員對金融監管的有關政策規定、領導批示、重要調研報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資格檔案、市場準入監管資料、有關數據,均應科學分類,建檔保存。原件需送出的,應復印保存(規定不易保存的除外)。必須注重監管資料的積累,保持監管資料的歷史連續性。各類信息資料應統一口徑,實行電子化、網絡化管理。實行監管信息共享制度,凡是經過正當途徑、手續齊備的,需要調閱有關監管資料,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和協助,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資源的利用效率。

要注重建立各職能部門之間協調通暢的信息傳遞渠道。各監管部門之間要在監管領導小組的組織下就市場準入、日常營運和市場退出監管的情況互通信息,就存在的問題共同研究解決對策,將有關信息傳遞給金融監管信息系統。

7.建立金融監管指標體系,制定年度金融監管規劃,努力提高金融運行質量。金融監管指標應根據轄區金融風險情況,按“立足現狀、區別對待、簡單明確、突出重點、全面實用”的原則設立。監管部門要根據金融監管指標體系,制定年度金融監管規劃。要根據上年度金融監管指標完成情況,確定本年度金融監管指標值,作為本年度金融監管工作目標。監管部門根據監管目標,制定本年度監管措施規劃,根據規劃展開本年度金融監管。

(二)建立以央行監管促進、所有者責任追究為核心的金融機構內部治理監督體系,夯實中央銀行有效金融監管的基礎

如前所述,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約束能力差嚴重制約了中央銀行監管工作的有效性。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必須強化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監督體系建設。要通過建立中央銀行監管促進和所有者責任追究等制度,促進金融機構健全內部治理體系,以中央銀行外部監管,促進金融機構內部監管職能發揮。

1.建立對金融機構內控監測制度和備案制度。細化金融機構內控指標體系,包括重要單證印鑒保管制度、崗位牽制制度、內部操作規程科學性、結算紀律、貸款審批程序、財務管理制度、“三防一?!贝胧炔繉徶酥贫纫约皟瓤亟M織體系嚴密性等。依據細化指標,對金融機構內控制度進行跟蹤監測,發現問題,督促金融機構采取措施,及時解決。同時,建立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備案制度,金融機構實施新的內控制度必須事先報人民銀行同意。

2.建立對有內控問題和金融違規問題機構的上級行責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對有內控問題和金融違規問題金融機構的雙重處罰制度。即在對有問題金融機構進行處罰的同時,要對有問題金融機構上級行進行處罰,追究其監督不力的責任,以此增強金融機構上級行對下級行執行人民銀行監管制度的信號傳導,增強對下級行的監督約束力度。

如前所述,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約束能力差嚴重制約了中央銀行監管工作的有效性。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必須強化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監督體系建設。要通過建立中央銀行監管促進和所有者責任追究等制度,促進金融機構健全內部治理體系,以中央銀行外部監管,促進金融機構內部監管職能發揮。

1.建立對金融機構內控監測制度和備案制度。細化金融機構內控指標體系,包括重要單證印鑒保管制度、崗位牽制制度、內部操作規程科學性、結算紀律、貸款審批程序、財務管理制度、“三防一保”措施、內部審汁稽核制度以及內控組織體系嚴密性等。依據細化指標,對金融機構內控制度進行跟蹤監測,發現問題,督促金融機構采取措施,及時解決。同時,建立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備案制度,金融機構實施新的內控制度必須事先報人民銀行同意。

2.建立對有內控問題和金融違規問題機構的上級行責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對有內控問題和金融違規問題金融機構的雙重處罰制度。即在對有問題金融機構進行處罰的同時,要對有問題金融機構上級行進行處罰,追究其監督不力的責任,以此增強金融機構上級行對下級行執行人民銀行監管制度的信號傳導,增強對下級行的監督約束力度。

如前所述,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約束能力差嚴重制約了中央銀行監管工作的有效性。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必須強化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監督體系建設。要通過建立中央銀行監管促進和所有者責任追究等制度,促進金融機構健全內部治理體系,以中央銀行外部監管,促進金融機構內部監管職能發揮。

1.建立對金融機構內控監測制度和備案制度。細化金融機構內控指標體系,包括重要單證印鑒保管制度、崗位牽制制度、內部操作規程科學性、結算紀律、貸款審批程序、財務管理制度、“三防一?!贝胧炔繉徶酥贫纫约皟瓤亟M織體系嚴密性等。依據細化指標,對金融機構內控制度進行跟蹤監測,發現問題,督促金融機構采取措施,及時解決。同時,建立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備案制度,金融機構實施新的內控制度必須事先報人民銀行同意。

2.建立對有內控問題和金融違規問題機構的上級行責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對有內控問題和金融違規問題金融機構的雙重處罰制度。即在對有問題金融機構進行處罰的同時,要對有問題金融機構上級行進行處罰,追究其監督不力的責任,以此增強金融機構上級行對下級行執行人民銀行監管制度的信號傳導,增強對下級行的監督約束力度。

3.建立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核通報制度。人民銀行每年要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業績、遵紀守法、金融違規行為及其處罰、個人處罰記錄、個人素質等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通報金融機構的上級行或其股東、董事會,使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能夠被其上級行或所有者所了解,以強化監督約束。

4.建立金融機構違規責任人處分建議制度。對金融機構違規責任人除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處罰外,記入其任職資格檔案。同時,對違規程度較重、尚不足以取消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由監管部門起草《金融機構違規責任人處分建議書》,與紀檢監察部門會簽后,經行黨委(組)討論決定,由行長簽發,送有關違規責任人的任用機關。同時,要求任用機關反饋處罰措施。

5.將商業銀行各級行的內部監督體系獨立出來。即在金融機構總行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將金融機構各級行內部稽核部門分離出來,直接隸屬于該審計委員會。各分支機構的內審或稽核人員由上一級內審或稽核委派,其人事關系不受分支行行長領導,工資待遇由上級行確定。在此基礎上,建立內審或稽核人員的異地交流制度。

6.強化金融機構的市場信息披露,強化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要創造條件,逐步實行金融機構的市場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機構經營透明度,從而逐步強化債權人和股東單位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提高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能力。

(三)建立銀行同業自律體系,強化金融機構的相互監督和自我約束機制

篇9

隨著經濟的發展,金融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日顯重要。國際上,金融市場動蕩不定。如墨西哥金融危機,東南亞金融危機,巴林銀行倒閉等等。這些都告訴我們加強金融監管,規避金融風險,使經濟健康快速地發展是一項重要的任務。明斯基認為金融體系具有內在的不穩定性的特征,所以金融體系風險大,動蕩不穩定??唆敻衤J為貨幣供給是導致金融動蕩的原因,金融危機爆發的機制是貨幣政策不協調。從這些經濟學家的觀點看來,金融體系中存在著一些缺陷,所以有必要對金融體系進行監管。本文將講述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論述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缺陷,及有效的監管措施。

1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金融危機的爆發啟示我們,正是由于人們對金融體系缺乏有效的金融監管,才使經濟遭受重大損失。鑒于金融體系存在著脆弱性,金融監管當局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防范和減少金融體系風險的產生與蔓延。所以金融監管是有必要的。

1.1信息不對稱

信息不對稱分為事前的逆向選擇和事后的道德風險。在金融交易發生之前,貸款人可能害怕由于對借款人的情況了解不夠而遭受損失,兩者在價格上無法達成一致。在金融交易發生之后,借款人可能用貸款人的資金從事風險更高的業務,以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在這種情況下,金融體系的運行是缺乏效率的。由于信息不對稱,貸款人對借款人的信息不完全了解,監管要付出成本,以及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信息的真偽難以辨別,使得貸款人的利益和風險受到影響。相對于零散的投資者,金融中介有相對的優勢處理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但是這種優勢業只是相對的。金融中介監管作用的發揮也受儲蓄者對金融中介的信心以及金融中介對借款人監管的效率兩個條件的制約。

1.2金融主體的非理性

在金融市場上金融主體絕大部分是有限理性的,一旦其決策失誤,就會遭受損失。在日常經濟生活中,金融市場的主體可能會盲目跟隨主流,就像羊群中的羊一樣,這就是“羊群效應”,也是金融主體非理性的表現之一。在金融市場上,人們常常對市場上的信息會忽視。當市場受到某些不良因素的影響時,人們往往不敢根據信息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而且他們對自己的投資決策懷有僥幸的心理狀態。正是由于市場主體容易做出非理性的判斷,就加劇了金融市場的風險,使金融市場變得復雜而動蕩。因此就更加需要對市場進行監管。

1.3金融資產價格的波動性

利率、匯率、股票的價格是很容易變化的。一些國家為了不受國際上的因素的影響采用固定利率和固定匯率制。當他們所采用的固定水平難以維持下去時,就蘊藏了極大的金融風險。有些國家采用的是浮動利率和浮動匯率制,不對其限制,這樣就會導致金融資產價格的過渡波動,過渡波動也會使金融市場受到沖擊。而且各個金融機構之間的聯系也非常緊密。當一方的價格發生變化時,多方的價格也會受其影響而產生波動。所以金融資產價格的波動具有很強的傳染性。從東南亞金融危機我們就可以看出危機的傳染力度。只有事先采取措施,才能防止危機的發生。

2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缺陷

我國目前實行分業監管,形成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對金融機構的準入、經營以及退出進行監管。王兵、胡炳志認為,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不是一種有效監管,而只是一種存在諸多缺陷的權力監管。石全虎認為,由于我國正處于經濟轉軌時期,市場化程度還不高,金融體制和企業制度還不夠完善,因此銀行監管制度也存在一定缺陷,使銀行監管的有效性打了折扣。我國的金融體系確實存在很多缺陷。

2.1我國的金融體系缺少新的金融監管理念

由于長期以來我國處于計劃經濟體制下,中央對金融機構的運作管理過多,致使金融機構缺乏應變能力和創新能力。這對金融業健康地發展起到了阻礙作用。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質量差,造成了大量的不良資產,增加了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為了剝離不良資產,我國成立了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但還是有很多新的不良資產產生。由此看來我們的監管方法還是落后的。所以我們要用新的理念來應對不斷變化的情況,嘗試用新思路來管理我們的金融市場。讓金融機構變被動為主動,提高自身的風險防范能力。

2.2我國目前的金融法律法規還不完善,金融市場缺少約束力

由于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所以各個金融主體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護。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這是導致金融市場混亂的重要原因,這也是導致信息不對稱的重要因素。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使金融市場運行非規范化,市場上就會產生很多非公平的交易和不正當的競爭,經濟主體的利益遭受損失,欺詐行為時有發生,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虛假信息、做假賬。我們應從法律上保證經濟主體的利益,使金融市場在良好公平的環境下運用多種手段,提高盈利水平,應對國際競爭。

2.3信息披露不完全,信息公開性差

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對金融監管的作用時非常明顯的。準確、及時、全面地獲取和處理各種信息對于金融業的監管和風險管理至關重要,它是對金融業實施有效管理的一個基本前提,也是市場公開原則的集中體現。因此,一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內容和程度應與該國的市場化程度相適應。鑒于我國經濟目前所處階段,信息的公開程度是很差的。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披露不完全,有的甚至做假賬。由于沒有建立健全的管理體制,金融機構的報表數據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監管當局的分析就會有一定的誤差,所以其提供的信息缺少參考價值。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成為金融發展和監管的一個重要趨勢。

3實現有效金融監管的措施和建議

3.1改進監管方式,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

參照西方的監管制度,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我國的監管體系要形成一套責權分明、平衡制約、規章健全、運作有序的監管機制。加強金融機構的自律監管。金融機構應該提高自身的風險意識,建立內部監控制度,為了實現金融機構的安全性,充分發揮各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在加強金融機構自律監管的同時,發揮行業互律組織的監管作用,防止不正當的競爭,規范金融行為,實現外在約束和內在自律的統一,使金融機構有一個良好的經營環境,把經營風險降到最低限度。按國際化標準建設。建立符合國際要求的監管制度和監控指標體系,培養一大批監管專家,按經濟區域設立分支機構,淡化地方政府干涉,提高監管效率。以面對國際金融市場上日益復雜的金融環境。

3.2完善法律法規,加大執法力度

近年來我國的金融法制建設取得了很大進展,先后頒布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以及《保險法》、《票據法》、《擔保法》等,初步建立了金融法制框架。但當前金融法規還存在著前瞻性不強,缺乏全面性和系統性等問題。某些重要領域還處在空白階段,如基金法、期貨法,是有待加強的金融監管重點。從而為制度化、規范化金融監管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礎。制定的法律細則要具有可行性。如果制定出來的法律沒有可操作性,那就失去了其真正的意義。所以我們要根據不斷變化的情況修改法律,對不適用的法律條款進行修改和刪除,以及增加新的法律條款。我們還要加大金融執法力度,對于違規違章的操作要嚴格按照法律規章處理。金融監管部門要忠于職守、整頓紀律。提高金融隊伍特別是管理層的素質。為金融業健康發展提供一個公正、公平的競爭環境,保證金融體系安全、高效、穩健運行。

3.3加強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建設,完善市場約束機制

金融市場的主體對市場信息的了解程度對其經營決策是非常重要的,也是衡量市場發達程度的標準。加強信息披露可以改變信息不對稱的狀況,這對金融企業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經營效率也產生了強大的市場約束力和推動力。同時,通過收集、評價和金融機構的經營和信用信息,增強了信息的透明度,也為金融監管部門進一步加強金融風險監管提供了可靠的依據和有效的信息載體。在這種金融市場參與者了解信息的市場機制下,經營狀況優良,信用水平高的金融機構比較容易獲得和擁有廣泛的客戶;而資產狀況差,信用水平低的金融機構難以拓展市場,并有可能失去已有的市場份額,最終將退出市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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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一行三會”金融監管體制屬于典型的分業監管,監管領域確定而單一。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著證券業、銀行業、保險業,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能是維護金融穩定、執行貨幣政策、進行外匯管理和反洗錢活動。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而言,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形成較晚。從2003年實行分業監管體制以來,我國制度性的缺失、改革相對滯后和經濟金融體系的不斷深化發展等,導致金融監管體制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監管真空和監管重疊現象嚴重。一方面,分業監管格局不能完全覆蓋一些新型的金融機構,可能促使其將某一特別的服務項目或產品置于監管成本最低或監管最寬松的領域,從而產生“監管套利”現象。另一方面,由于不是統一監管,各個部門的協調性無法提高,在缺乏有效的溝通機制的情況下,造成大量的重復監管。金融監管措施落后、監管知識不足、水平不高,導致效率偏低。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規模和市場綜合化水平正在迅速提升,現行的金融機構準入審批制度早已不能滿足現實的監管需求。同時對應復雜多元的金融混業背景下的法律規則尚未健全,現有金融監管機構人員的能力和素質也跟不上金融業的發展。法律制度不完善。一方面,金融市場部分領域無法可依,信用制度、評估制度尚未建立,全面的、深層次的監管法律也未及時更新。另一方面,監管的隨意性大,主觀性強,實施細則和其他規章制度不配套,監管規定普遍缺乏科學的量化標準,實際執行中尺度不易把握,操作性不強。金融監管缺乏獨立性。我國雖已建立了系統的監管機構,制定了較健全的規定,但是缺少嚴格遵守規則的執行力,往往某些行政手段就可以打破金融監管,那么監管規則就形同虛設,不能充分發揮應有的監管職能。金融服務的國際競爭力不足。隨著金融業對外開放程度的逐步提高,大量混業經營的外資金融機構進入我國,監管當局管控混業經營風險的能力受到巨大挑戰,既不能滿足市場監管的需要,也不利于本國金融機構在全球競爭中的發展,難以與國際大銀行開展競爭。針對消費者的保護規范有局限性。當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存在利益沖突時,監管者往往偏重于保護強大的金融機構方而忽視弱小的消費者,無法創造和維護金融業公平競爭的環境,同時保險機制的缺乏使消費者在面臨巨大風險時得不到基本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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