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1 16:34:35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授權管理制度,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秀水街市場是北京最有影響的國際旅游購物市場,商標權保護問題突出。分局采取打擊防范和引導提升相結合,不斷強化市場主辦單位保護知識產權意識,促使企業轉變經營理念,力推商標授權經營管理制度,使秀水街市場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得以加強。
1,實施商標授權,打造“品牌秀水”
為迎接2008年北京奧運會,全面提升秀水形象,分局和秀水街市場管理公司決定共同打造“品牌秀水”。
打造“品牌秀水”,就必須全力推進商標授權經營,弘揚民族品牌,引進中華老字號和中國當代馳名商標,引入國際知名品牌,將秀水市場打造成為一個品牌市場。
為此,分局通過清理清退涉假商戶,調整整合業態形式,形成了以中華老字號(包括謙祥益、內聯升、盛錫福)為主要特色的中華絲綢一條街和精品走廊,為進一步推行商標授權經營提供了經驗和示范。
2,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專項基金”
商標授權經營的推行,必然涉及商戶經營模式的調整和轉型,亟須資金支持和扶助。為此,秀水街設立“知識產權保護專項基金”,對按商標授權經營要求調整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的商戶給予租金減免,并為知名品牌進入秀水提供信譽擔保,全力推進商標授權經營工作。
3,與國際知名品牌公司簽署《諒解備忘錄》
2006年6月7日,在中國商務部和歐盟高級官員的見證下,秀水街與歐盟20余家國際品牌代表簽署了《關于加強市場管理及時有效制止售假行為的諒解備忘錄》,其內容主要是雙方確定了“二步處理”原則,即市場對第一次被發現銷售侵犯知識產權商品的經營者,予以停業整頓:對第二次被發現銷售侵犯知識產權商品的經營者,終止租賃合同;同時,建立有效保障機制,并協助聯合維權企業追究銷售侵犯知識產權商品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4,匯編《市場管理規范》
在實施商標授權實踐中,進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創新。制定了進貨備案登記制、日常巡檢制、導購違規記分卡制、黃牌警告制和獎勵政策。分局將這些內容進行系統整理歸納。并上升到理論高度,匯編成《市場管理規范》,可供國內同類市場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借鑒。
二、建立商標數據庫。完善商標授權經營制度
為了更好推行商標授權經營管理制度,落實項目管理目標,分局總結團結湖轄區的經驗,進一步建立以“一個核心,四項制度”為內容的商標授權經營管理制度。
一個核心:
指導市場主辦單位進行商標數據收集,建立所、市場兩級商標數據庫,形成以商標數據庫為核心的商標授權經營制度。
為實時掌握商標授權經營動態。我們為每個市場建立一個商標數據庫,把市場內商標信息全部錄入微機。對市場商標工作實施量化管理,截止到2006年10月底共收集商標數據7110條。數據庫由市場情況統計表、注冊商標統計表、未注冊商標統計表、商標統計表、重點監控商戶統計表五部分組成。
商標授權經營制度的核心內容是經營者對其經銷的帶有商標的商品來源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市場主辦單位要在市場內實行商標授權經營管理,完善市場自律體系,積極引導商戶走“品牌”經營之路。要從調整商品結構人手,疏通渠道,積極引進在國際和國內有競爭力的品牌,將假冒品牌、“傍”名牌、信譽差的商品清退出市場,提高市場競爭力。
四項制度:
1,市場商標數據實時分析制度
隨著經濟全球化不斷深化,商標數量也呈現快速增長之勢。為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必須依托商標層級流轉監管機制,利用商標數據庫強大的統計功能,對不同市場做出針對性分析,從而快速準確地發現商標侵權行為,把有限的人力物力更多地投在被侵犯風險系數高的商標上,從而震懾潛在違法者。商標層級的標準是商標的風險系數,該系數可以通過對商標數據庫進行數量分析來導出。
2,數據交換與信息通報制度
該制度幫助T商部門對市場商標工作實行動態管理,發現問題時能及時與商標權利人及商標人取得聯系,實時地做出行政指導:促進經營者、市場主辦單位、商標權利人之間的交流與互動,為三方搭建工商服務平臺:定期對商標授權工作開展培訓,請轄區內示范店介紹經驗。積極幫助質量好、信譽高的未注冊商標注冊,讓質量好、信譽高的商標受到更全面地保護,從而促進經濟發展和市場良性競爭。
由于商戶變更或季節性換貨等原因,商標數據庫內的數據容易滯后于當時的具體情況。因此。我們特別注重數據信息的實時更新,要求市場主辦單位必須將商標變更情況統計列入日常管理工作中,每周向工商所報送市場商標變更情況統計表,工商所每月匯總。工商所市場外勤在日常巡查中也要將商標變更情況列入工作內容。將巡查中所獲得的信息及時錄入數據庫。
3,以商標權流轉層級為依托的商標分類監管制度
根據商標權流轉的不同途徑,分局制定了相應的監管要求。對于注冊商標采取以商標權流轉方式為依據的自有品牌、品牌、多級品牌、進口品牌實施層級監管,經營者對每一類品牌商品來源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對于未注冊商標以國內品牌和進口品牌為劃分標準實施單獨監管。這種模式能夠使市場主辦單位在日常管理中更有效地將侵權商品清理出市場,能夠幫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更及時、準確地打擊商標侵權行為。
4,以戶管標、以標管貨的日常監管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具體包括:
(一)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
(二)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三)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四)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五)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國土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七)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
(八)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區(市)縣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
(九)其他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第三條財政部門、國土部門、地方國庫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相關工作。
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國土部門具體負責土地出讓收入的征收;地方國庫負責辦理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撥付等各項業務,及時向財政部門、國土部門提供相關報表和資料。具體操作為:土地出讓收入入庫當日,地方國庫向財政部門提供入庫款項信息資料,次日,財政部門向國土部門提供入庫款項信息資料。
第四條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在地方國庫中設立專賬,專門核算土地出讓收入和支出情況。
第二章預決算管理
第五條國土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在每年第三季度按規定編制下一年度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預算(以下簡稱預算),納入基金收支預算,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執行。根據預算執行情況,可按預算法相關規定程序對預算進行調整。
第六條編制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土地出讓收入預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讓收入情況、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地價水平等因素編制;土地出讓支出預算根據預計年度土地出讓收入情況,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計劃、拆遷計劃以及規定的用途、支出范圍和支出標準等因素編制。
第七條在預算未經規定程序完成審批前,為保證土地出讓工作的順利推進,可由財政部門根據土地出讓收入的繳庫情況,采取預撥的方式,在國土部門提交撥款申請表后三個工作日內及時將土地成本撥付到國土部門,預撥款不低于入庫土地價款的70%。
第八條考慮到土地出讓項目的不確定性,未在預算中填列的土地出讓項目,財政部門可根據該項目的土地收入繳庫情況,采取預撥的方式,在國土部門提交撥款申請表后三個工作日內將不低于入庫土地價款的70%撥付到國土部門,并按規定程序做好預算調整及相關賬務處理。
第九條財政部門、國土部門和地方國庫要建立土地出讓收入每月定期對帳制度,對應繳、已繳和欠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數額進行定期核對,確保有關數據的準確無誤。
第十條每年年度終了,財政部門和國土部門應按規定編制土地出讓收支決算,納入相應的政府性基金收支決算。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十一條土地出讓收入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由國土部門負責具體征收。
第十二條國土部門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繳納的土地出讓收入具體數額、繳交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三條國土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督促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以下簡稱受讓人)嚴格履行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確保將應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對未按照繳款通知書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并提供有效繳款憑證的,國土部門不予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四條采取協議、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競買者交納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包括劃撥土地預付款和出讓用地預申請資金),由國土部門收取,預付款可用于土地征收補償支出。公開出讓土地使用權成交后,中標者交納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抵作土地成交價款,除用于土地征收工作的預付款外,定金、保證金由國土部門填制非稅收入繳款書繳入國庫,中標者將土地成交價款與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的差額部分直接繳入國庫。未中標者交納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由國土部門不計利息直接退還于競買人。
經批準墊資進行儲備土地一級開發的單位參與后期土地出讓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可只繳納超過所墊成本資金部分的土地價款。
第十五條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若發生退庫事項,財政部門依據國土部門提供的相關材料和有關規定到地方國庫辦理退庫,退庫資金應退付給國土部門,再由國土部門退還給繳款人。
第十七條任何部門都不得以“招商引資”、“舊城改造”、“國有企業改制”等名義減免土地出讓收入,實行“零地價”,甚至“負地價”,或者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以獎、補貼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城市建設支出、廉租房保障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十九條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按照經批準的預算執行。其中,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土地出讓業務支出、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以及其他屬于國土部門的支出,由財政部門依據預算(或采用預撥方式)撥付給國土部門。
第二十條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其他征地補償安置相關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土地開發支出。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財政部門規定的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主要包括:因出讓土地涉及的需要進行的相關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新增建設用地應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征地管理費、耕地開墾費等稅費;銀行貸款利息;土地儲備管理費,以實現土地供應的出讓價為基數,按2%比例確認列支,撥付到土地儲備機構,可用于彌補儲備交易機構日常經費不足。
第二十二條支農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農業土地開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一)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補貼支出。
(二)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支出,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征地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昆政發〔2006〕50號)規定的按3萬元/畝標準建立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全市統籌,專門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三)農業土地開發支出。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使用管理辦法》(財建〔2004〕174號)和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國土資源廳、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云財綜〔2007〕151號)的規定,按照土地出讓純收益的21%計提,主要用于土地整理復墾、宜農未利用地的開發、基本農田建設以及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等。
(四)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農村飲水、沼氣、道路、環境、衛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支出。
在具體工作中,可將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進行統籌安排使用,全額用于對“三農”的投入。
第二十三條城市建設支出。含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以及城市公共設施建設支出。
第二十四條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等。
(一)土地出讓業務費。包括出讓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測費、評估費、公告費、場地租金、招拍掛費和評標費用、其他與土地出讓相關的費用,按土地出讓純收益的2%計提。
(二)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48號)規定執行。
(三)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云政辦發〔2007〕193號)的規定,按照土地出讓純收益的10%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專項用于土地收購儲備支出。
(四)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財政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落實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通知》(財綜〔2006〕25號)和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國土資源廳、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云財綜〔2007〕151號)的規定,按照土地出讓純收益的10%計提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專項用于購建城鎮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等。
(五)保障公交優先資金支出。按照土地出讓純收益的5%計提保障公交優先資金支出,專項用于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優先發展和建設。
(六)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支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支出。
(七)上繳省級土地出讓純收益。根據云政辦發〔2007〕193號文的規定,按照土地出讓純收益的9%計提上繳省級土地出讓純收益,用于全省農業土地開發。
第二十五條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要確保足額支付征地和拆遷補償費、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讓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過程中,涉及的拆遷補償費要嚴格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遷權利人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建立對被征地農民發放征地補償費的公示制度,改革發放方式,減少中間環節,防止被截留、擠占和挪用,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利益。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國土部門、地方國庫和審計部門要建立健全對土地出讓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強化對土地出讓收支的監督管理,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支出嚴格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不按土地出讓合同、劃撥用地批準文件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的,按日加收1‰的違約金,在繳清前取消其參與土地招拍掛的資格。
一、股權轉讓稅收征管現狀及難點
(一)股權轉讓稅收政策不完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投資主體的日益多元化,投資者之間轉讓企業股權的現象日趨普遍,轉讓形式也日益復雜。由于股權轉讓比較隱蔽,納稅人利用現行稅收政策間隙來逃避繳納稅收問題較為突出。我國現行股權轉讓稅收政策散落于各個單行文中,未形成一套系統性的文件,給投資者以籌劃空間,給稅務機關的執法帶來難度。此外,對股權轉讓稅收征管的框架性規定,在執法過程中仍存在著模糊和不確定性,容易導致選擇性執法的存在,造成國家稅收流失。(二)股權轉讓的有效信息難以獲取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企業股東發生變化,要到工商部門作股權變更登記。一些企業雖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了工商變更登記,但由于企業本身稅法觀念淡薄而沒有及時到稅務機關進行變更登記,或者故意不到稅務機關變更稅務登記。而工商行政機關與稅務機關尚未完全實現信息共享,據筆者了解,目前各地稅務機關與工商部門的聯系和協作程度不一,大部分稅務機關與工商部門的協作還是停留在事后告知階段。稅務機關無法及時獲取相關交易信息,難以及時有效介入管理,造成稅收流失。(三)股權轉讓的真實價格難以核定目前,一些股權轉讓方為了逃避相關稅收,往往會達成某種默契,簽訂一份平價轉讓或低于實際轉讓額的虛假股權轉讓合同,稅務機關要取得其真實轉讓價格信息,在調查取證時存在很大難度。而稅務機關對被投資企業股東的投資來源和收益沒有審核權和追溯既往權,造成股權轉讓時大量稅款流失。雖然《稅收征管法》明確了對于計稅價格明顯偏低的情況可以核定計稅價格,?但未明確具體操作手段。通過何種方式確定征納雙方均能接受的合理的股權轉讓價格,是稅務機關的一大難題。(四)故意錯用會計處理方法或稅收政策少繳稅款由于企業所屬行業的差異,其會計處理方法具備多樣性和復雜性,部分企業在股權轉讓過程中不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財務處理,故意混淆,以達到逃避納稅的目的。而稅收與會計本身也存在政策差異,企業不按照稅法相關規定進行納稅調整時有發生。一些企業在股權轉讓中,故意錯用稅收政策,以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五)納稅人違法成本較低一些稅法遵從度低的納稅人為逃避納稅義務在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雙方可能會簽訂兩份價格不同的真假合同,合同中的轉讓價格與真實交易金額相差巨大,征納雙方信息的不對稱造成稅務機關對這類納稅不誠信行為控管的范圍和力度極其有限。對于納稅人而言,偷逃稅的利益是現實的,被稅務機關發現卻是一個小概率的事件。退而言之,即使被稅務機關發現,也不過補繳稅款、滯納金,象征性的處罰了事,偷稅成本仍在納稅人的心理預期內。正因為如此,近年來利用這種方法偷逃稅的現象越來越普遍。
二、完善股權轉讓稅收管理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完善股權轉讓稅收政策國家在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時,應認真貫徹關于保護勞動致富,完善規范分配機制的重要指示精神,在新個人所得稅法中將財產轉讓稅目作進一步細化,增設股權轉讓稅目,區別對待個人勞動所得、正當性投資所得,對投機性所得設置較高檔的稅率或累進稅率。鑒于自然人股權轉讓行為逐漸普遍,建議國家應出臺專門的《自然人股權轉讓稅收管理辦法》,對現存的股權轉讓的有關規定進行整合,并統一自然人轉讓上市公司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的稅收政策,真正做到公平稅負。稅務部門應該制定相應稅收政策,要求股東在進行股權交易時,必須申報交易基本情況,并將其納入日常管理。進一步明確股權變更的財務處理辦法,界定財務管理人員責任,督促其依法核算。(二)加強股權轉讓信息的監控管理為提高股權轉讓征管的質量和效率,稅務機關應建立股權轉讓信息監控系統和信息共享網絡。股權轉讓監控系統應涵蓋從外部信息的采集及自動更新,到動態反映投資者股權結構變動情況,再到定期比對分析各類涉稅數據,篩選、提示并推送疑點,最后由稅務機關根據疑點采取相應的征管措施。同時,股權轉讓的征收管理需要社會各界的通力配合,稅務機關要加強與工商、銀行、土地、房管等部門的信息交換和比對,要以立法的形式,構建固定的信息傳遞系統,多渠道全面掌握個人的收入和財產信息,依靠社會綜合治稅力量實現對該類稅源的及時有效控管。(三)建立股權轉讓價格合理定價機制針對股權轉讓價格真實性難以核實的實際情況,稅務機關應以精干力量基礎,成立專門的機構或部門負責股權轉讓等案件的評估檢查。同時,完善納稅評估指標體系,充分利用納稅評估,加大對股權轉讓的評估力度,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其次要適當引入中介評估定價機制,完善核定征收體系。對于股權轉讓價格明顯偏低的情況,可以借鑒國外的普遍做法,引入中立的第三方中介結構,對股權轉讓價格進行評估定價,減少稅務機關的執法風險。(四)加強對股權轉讓企業財務處理的規范管理目前我國雖然已頒布了新的《會計法》,一些私營企業受利益的驅動,財務會計隨意處理、弄虛作假的現象普遍存在。建議進一步明確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的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進行有明確目標的監督管理,每年組織對企業的會計工作進行檢查,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和會計人員的處罰力度,建議全面推行新會計準則。稅務機關要加強對企業書面備案資料進行審核,防止企業錯用政策規定。并做好后續管理工作,將股權變動信息錄入征管系統,登記好股權轉讓電子臺帳。(五)提高納稅不遵從成本鑒于目前股權轉讓合同的真實性難以鑒別,可考慮向社會廣泛征集股權交易的線索,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與股權轉讓當事人提供的信息交叉比對,經查證后屬虛假合同的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引入股權轉讓所得誠信管理機制。通過全程監控投資者的股權變動,并據此設定相應的誠信等級,對有“不良納稅記錄”的納稅人,稅務部門可以拒開完稅憑證,將其不誠信記錄傳遞給金融機構和勞動部門,還將追究其偷逃稅的責任。二是強化違法處罰力度。對于涉嫌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納稅人,必須嚴格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進行處罰,提高納稅不遵從成本,達到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標準的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作者:張英明勒楓林梁偉萬里虹單位:新建縣地方稅務局
稅收自由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律事實要件確定的情況下,在法律授權范圍內,依據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則,自行判斷行為條件、自行選擇行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決定的權力。實踐證明,稅務行政執法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是稅務機關的一項不可缺少的權力,它的合理、適度運用,將有利于提高稅務行政效率,保護國家、社會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稅收自由裁量權也是一柄雙刃劍,如果對它不加以控制,就會侵蝕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給國家、社會帶來損害,為此我們需要構建和完善相關的制度控制體系。
一、稅收自由裁量權及其制度控制體系
(一)我國稅收自由裁量權的主要體現
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實質是行政機關依據一定的制度標準和價值取向進行行為選擇的一個過程。由于稅務行政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而且我國當前處于社會轉型期,稅收制度處于不斷變化中,國家賦予稅務機關較為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具體包括:
1.權力行使方式的自由裁量。稅收法律法規對權力的行使未作規定,或雖有規定,但比較籠統和原則,需要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行使這一權力或如何行使這一權力,它包括作為及如何作為與不作為。如《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中“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科學的檢查制度,統籌安排檢查工作,嚴格控制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檢查次數。”至于如何“統籌安排”、具體多少“檢查次數”沒有明確規定,給稅務檢查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間,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由決定。
2.權力行使方法的自由選擇。權力行使方法的自由裁量是指稅法對稅收執法權行使的方法未作規定或未作詳細規定或規定了多種方法,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行為的方法。如《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則,積極推廣使用支票、銀行卡、電子結算方式繳納稅款。在稅款征收過程中,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方法。
3.權力適用標準的自由決定。稅法對稅務機關運用權力處理具體事件的標準未作明確、具體、詳細的規定,使用一些語義模糊的詞,缺乏認定標準的法定條件,由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判斷運用權力的標準。如《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嚴重的違法行為可給予2000元至10000元的從重處罰,但什么樣的情節為“嚴重”的標準并不具體明確,而由稅務機關裁量決定。
4.權力適用幅度的自由確定。稅法在稅收執法權的行使上規定了一定的幅度,稅務機關可以在法定的幅度內對特定的事項做出適當的處理。如上例中的“2000元以下”以及“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均系罰款的幅度,在這個幅度內,稅務機關可以酌情決定罰款的具體數額。
5.權力行使時限的選擇。稅收法律、法規對具體行政行為未規定具體的時限,稅務機關在何時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上有自由選擇的余地。仍以《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為例,其中“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稅法對“限期”沒有具體的規定,此時稅務機關享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權。
(二)稅收自由裁量權制度控制體系的構成
綜觀我國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執法體系可以發現,我國稅收法律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創設,主要體現在《征管法》中集中于執法程序中的自由裁量,而非事實要件階段的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其一,在我國稅收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還不能完全適應依法治稅要求的情況下,提出事實要件裁量,可能破壞稅收法治的統一性和公平性;其二,在稅收行政救濟手段和渠道存在阻滯的情況下,相對人的權利和利益可能會受到更多的侵害,很難保證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平衡;其三,對稅收法律中的“不確定概念”和稅收行政執法實踐中發現的新問題可以通過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來解決,而不能由稅收行政機關“自由裁量”;其四,按照行政執法中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事實要件的自由裁量會增加稅收行政機關的舉證責任,加大稅務機關的工作量。因此,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制度控制體系也主要是針對稅收行政程序中的制度創設,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內容:(1)立法程序的制度保證。在立法過程中,為納稅人提供參與意見的機會,并將該程序引申至包括稅收行政法規等各類稅收制度的制定過程中,從源頭上確保納稅人制約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2)執法程序的制度控制。將與納稅人合法權益直接相關的稅收執法程序,如稅收征收程序、稅收檢查程序、稅收處罰程序、稅收行政強制程序等,納入法律規范的控管范圍,實現稅收自由裁量權的程序控制。(3)行政行為的事后救濟。通過稅務機關的自身監督、內部的稅務行政復議、外部(主要是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監督審查對稅務機關因自由裁量失當對納稅人權益造成的損害進行事后救濟,通過責任追查對非法裁量行為進行警示和控制。
二、稅收自由裁量權制度控制的目標
稅收管理實踐充分說明:稅收自由裁量權既有存在的絕對必要,同時稅收自由裁量權的越界行使又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必須建立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制度控制體系。該體系的構建應著眼于實現對稅收自由裁量權以下兩個方面的控制:
(一)合法性控制——稅收自由裁量權有效行使的形式要求
稅務行政的起點是依法治稅,這一目標既是對納稅人管理的要求,也是稅務機關行政的方向。稅收自由裁量權是稅務行政的重要內容和方式之一,也應該以法治為準繩,所以稅收自由裁量權的起點和基本要求即遵守法律規定。合法性控制是對稅收自由裁量行為最基本的要求。對稅收自由裁量權而言,合法性控制主要是審查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形式要件,它要求稅務機關行使行政管理不僅要遵循實體法,還要遵循程序法,同時稅收行政裁量必須在稅收法律法規授權的范圍內進行,按照法律規定的適用對象、條件范圍、行為期限,依法律規定的程序選擇行政方式。
(二)合理性控制——稅收自由裁量權有效行使的實質要求
2004年3月,國務院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綱要》在依法行政中提到了“合理行政”的要求,指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應當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這些要求概括起來就是“合理行政”原則。
隨著行政活動日益復雜,自由裁量權日益得以擴張,形式上的合法不能完全消除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但實質上不合理的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情形。對自由裁量權的更高層次的規范就是稅收行政合理性的保證。它要求執法行為,尤其是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不僅在形式上要合法,而且在實質上要合理,這是對行政執法活動的最終要求。因此,“合理行政”原則相對于“合法行政”原則,是對行政機關更高級的要求。“合理行政”原則,要求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遵循比例適當原則。該原則要求稅務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稅收行政行為應當與相對人的行為事實、性質定位、情節輕重、社會影響相配比。
三、我國稅收自由裁量權運行控制的制度缺失
從我國當前的稅收執法來看,稅收自由裁量權存在被濫用的情形,其原因就在于無論是在稅收立法、執法還是司法上都對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缺乏有效的法律控制。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恣意、專斷和無常行使動搖了稅收法治的根基:一方面,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成為權力尋租和行敗的工具;另一方面,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稅收自由裁量權運行中的制度控制缺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具體方面:
(一)稅收法律體系中缺少稅收自由裁量權控制的法律原則和總體理念
目前世界各國賦予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的方式或是直接明確其基本范圍,或是分散在相關條文中,我國屬后一種情況。就整個稅法體系而言,缺乏一個對整體稅收制度進行規范的基本法律,同時,由于我國歷史文化傳統、社會價值觀以及稅收征管制度的長期影響,稅收自由裁量權缺少個人本位理念的文化積淀和對個人權利的充分尊重,總體表現為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制度體系缺少基本的、公理性的法律原則。法律原則是法律規范的基礎,具有綜合性、本原性、穩定性的特征。法律原則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重要作用:其一,法律原則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體現,直接決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質、內容和價值取向,構成了整個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礎;其二,法律原則是法律制度內部協調統一的重要保障;其三,法律原則對法制改革具有導向作用,是后繼立法的出發點;其四,從法律實施上看,法律原則指導著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可以彌補法律漏洞,限定自由裁量權的合理范圍。在西方國家,行政自由裁量權控制的法律原則十分發達,并且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如英國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則”、美國的“非專斷、反復無常或濫用權力”原則、德國的“比例原則”都是保證自由裁量權公正運行的基本原則。
(二)稅務系統內部缺乏自由裁量的行政準則
由于稅收行政活動的變化性、復雜性、專業性、技術性以及探索性等因素,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不斷擴張。但是現代行政法規出現了兩個主要變化:法律本身的實體性標準日趨抽象公設化和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章內容日漸細則化和明細化。由于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充分了解本領域的行政實踐經驗,從而具有“提煉”本系統內部富有實際操作性和明確統一標準的能力,“為了對行政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進行有效限制,應當鼓勵行政機關通過連續的行政立法,將行政過程中積累起來的理性和智慧規則化”,例如稅務機關為了行使稅收自由裁量權對稅收法律、法規的細化和量化就是在本系統內部不同層級上對稅收自由裁量權的約束和限制。裁量基準一經建立,在稅收科層制管理體系下有利于提高稅收自由裁量的層次,抑制稅收行政裁量行為的恣意和專橫;有利于加強對稅收行政裁量行為的層級監督,制約裁量領域的權力尋租和腐敗。但是,目前我國稅收機關內部自由裁量的行政標準統一層級較低,難以保證稅收行政執法的統一性、公平性和穩定性,也不利于稅務部門內部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和裁決。(三)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程序控制制度不盡完善,理由說明制度缺失
由于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不斷膨脹和擴張,客觀上提出了加強對行政權的制約、防止行政權力濫用的要求,但是事后的司法審查制度往往難以對濫用自由裁量權進行預防性控制,程序控制成為制約、規范稅收自由裁量權的重要舉措。稅收法律程序是稅務機關在行使權力或履行義務的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法定的時間和空間上的步驟和方式。誠如馬克思所言,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內在生命的表現”。程序控制要求稅收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各項程序規則,認真履行告知、聽證、回避、不單方面接觸等制度,通過程序限制稅務行政人員的主觀隨意性。其中,對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起核心作用的程序制度就是行政行為合理性說明制度,該制度能夠敦促行政機關認真考慮問題,制止自由裁量權恣意行使。正如美國最高法院在1971年的一個判決中聲稱的“非正式程序不需要正式的事實裁定,但需要解釋和說明”。對于對行政相對人權利影響較大的自由裁量行為,行政人員有義務說明法律根據和裁量理由,然而在我國在稅收自由裁量的程序制度中并未明示這一制度。
(四)稅收自由裁量失當的事后救濟制度不利于對自由裁量行為的實際控制
因稅收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而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時,可以實行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兩種救濟方式。稅務行政復議制度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一種層級監督機制,是一種內部糾錯機制。與外部的司法審查制度相比,行政復議具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弱點和缺點:其一,垂直管理體制存在弊端,復議機構缺乏中性。稅務行政復議實行條條管轄模式,由于部門間聯系密切、職責相關,甚至利益與共,因此復議監督往往難以保持中立。其二,我國《行政復議法》規定,稅務行政復議一般采取書面審理形式,因此復議過程中沒有言辭辯論、相互質證,不利于通過觀點碰撞認定事實。其三,作為一種內部的糾錯機制和科層制的控制機制,如果外部控制機制不健全,控制力度不夠,稅務行政復議就會存在“激勵”不足的問題,導致規避法律、躲避司法審查現象的出現。其四,稅務行政復議的前提條件提高了事后救濟的門檻。《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不僅規定了復議前置程序,而且對復議前置附加了先行納稅或提供相應擔保的條件,這一規定實際上是限制了相對人的救濟權利,部分自由裁量行為因相對人資格受限而免于審查,不利于實現公正的裁量和從根本解決稅務行政糾紛。
與此同時,稅收自由裁量行為的司法審查也存在履行障礙:一是稅務行政執法專業性強,部分涉稅案件案情復雜,在沒有專業的稅務法院或稅務法庭的情況下,對自由裁量權的司法救濟,顯得力不從心。二是對稅收自由裁量行為的司法審查容易引發司法自由裁量取代行政自由裁量,司法部門因審慎對待而謹慎為之。三是從法律經濟的角度看,救濟費用的高低直接影響到相關主體購買“救濟產品”的積極性,進而影響救濟資源的有效利用。如果通過救濟來“復原”權力的費用過高,以至于把除富人之外的大多數主體都拒之于救濟之外,那么救濟就不能實現。四是司法審查的范圍不利于全面控制稅收自由裁量權。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這個規定也就決定了我國司法審查的對象集中于具體行政行為,標準是合法性審查。
四、完善稅收自由裁量權制度控制體系的建議
(一)稅務行政機關應致力于建立規定裁量基準的內部行政規則
自由裁量權部分歸因于立法者認知能力的局限、語義的模糊特性、固定規則與流動現實的矛盾及執行人的個人原因,然而由于行政機關有大量的行政實踐經驗,有可能進一步“提煉”出具有實際操作性、更細致深入、更明確的裁量標準。因此,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稅收征管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稅務機關依法律、法規規定享有較大自由裁量權的行為,進行梳理、分類,制定具體、細化、量化的實施辦法,縮小自由裁量空間,從源頭上降低自由裁量權被濫用的風險:一是要細化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縮小稅務執法人員自由裁量的空間。二是依托信息平臺,固化自由裁量權。對稅收管理中的自由裁量行為,通過相應的管理模塊創設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制度“刻度表”,變主觀裁量為客觀裁量。三是遵循慣例和先例原則,保持內部行政標準的相對穩定和連續,對同一類稅務行政行為的認定和處理要有一個相對統一的標準,力求相同情況平等對待,同類情況符合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前后事件處理一致。稅務行政內部準則一方面可以確保裁量行為的統一性平等性,另一方面也可以為稅務行政裁量行為的行政復議和司法審查提供參照。
(二)建立以稅務行政行為理由說明制度為核心的理性程序制度
程序理性即程序的合理性。法的合理性分為價值(實質)合理性和工具(形式)合理性,程序理性即二者的統一:一方面,程序的合理性是指通過法律程序所產生的結果從實體角度看是合理的、符合實體正義的;另一方面程序理性是指一個法律程序產生結果的過程是一個通過事實、證據以及程序參與者之間平等對話與理性說服的過程。也就是說,程序在過程上應當遵循通過理性說服和論證做出決定的要求,不是恣意、專斷地做出決定。程序理性是正確行使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前提和保證,稅務執法實踐也充分證明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往往與程序不合法相伴隨。理性程序制度不僅要求稅收行政自由裁量符合法律的形式要件,而且應滿足執法合理性的實質要求。
行政行為理由說明制度是指行政主體在做出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產生不利影響的行政行為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必須向行政相對人說明其做出該行政行為的事實因素、法律依據以及進行自由裁量時所考慮的諸多因素。對于理性程序的運作來說,理由說明制度的重要作用就在于對程序操作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進行一種理性的控制:(1)理由說明制度促使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作出決定的過程中,盡量避免恣意、專斷、偏私等因素,因為只有客觀、公正的理由才能夠經得起公開的推敲,才能夠有說服力和合法性。因此,說明制度是對自由裁量權進行控制的一個有效環節和機制。(2)理由說明制度有助于對決定不滿而準備提起申訴的當事人認真考慮是否要申訴,以何種理由申訴,避免無謂和無效訴訟。(3)理由說明是程序公開的體現,意味著對當事人在法律程序中的人格與尊嚴的對等和尊重,當事人知悉稅務機關自由裁量的動機和原因,有助于其日后行為的調整。(4)理由說明制度在形式上表明行政行為是理性思考的結果,因此有助于增強人們對決定合理性的信心,避免當事人雙方對立。(5)說明制度可以形成慣例和先例,有利于平等保護,有助于行政救濟和司法審查。可見,理由說明制度是程序理性的重要內容和基本要求,是稅收自由裁量權程序控制的關鍵一環,要防止自由裁量權被濫用,就必須要求行政主體在其決定中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
(三)完善稅務行政復議制度,為降低納稅人的權利救濟成本提供制度保障
在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實際行使過程中,由于稅務人員千差萬別,個人素質和價值取向不同,將會導致對法律、規章的理解不同從而也就會產生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所以保障自由裁量的公正行使就必須建立和完善行政自由裁量的監督和救濟制度。與稅務行政訴訟相比,行政內救濟“以其符合專業性、效率性和尊重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優勢,為現代行政救濟制度所廣泛采用”。但如前所述,我國的稅務行政復議制度尚不完善,制約了稅收相對人對稅收自由裁量權的控制作用。今后可以考慮:(1)進一步完善稅務行政復議機構的設置,嚴格實行復議機構的職責獨立、機構獨立;(2)放寬條件限制,實行選擇性復議前置制度,提高救濟方式的靈活性;(3)擴大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減少列舉式立法制造的受案范圍“盲區”;(4)將稅務行政復議資格擴大到間接行政相對人,以更好地保護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5)改革審理方式,試行辯論、質證等開庭審理方式,引入陪審制,提高納稅人對稅務行政復議結果的認同感和信任度。
(四)創新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審查制度
司法審查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審查不是對“行政自治”的總體否定,其目標不是代行行政自由裁量權,而是制約行政自由裁量權,“司法審查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不是因為法院可以代替行政機關做最理想的事,而是因為法院可以促使行政機關盡可能不做不理想的事[6]。”司法審查一方面可以通過糾錯實行權利救濟,另一方面可以形成外部強制壓力,規范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為了充分發揮司法審查制度的控制作用,首先要在立法上擴大司法對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審查范圍,突破審查范圍的限制,避免審查標準的含混不清。其次要提高稅收司法審查人員的業務能力,保證司法監督的有效性。稅務行政訴訟本身的專業性要求我國的行政庭法官必須是通曉稅收、會計、法律的復合型法官,因此,要充分發揮司法審查的監督功能,必須是專職的稅務法官才能勝任。再次,在稅收行政訴訟程序中,要提高管轄級別,防止地方政府對稅收司法審查的干預。最后,應逐步引入行政判例制度,用行政判例的方式確立司法審查的參照標準,彌合成文法的不足。
一、背景
曾幾何時的秀水街訴訟案,使得位于北京市繁華地段的大型商業零售企業“秀水商廈”一度卷入了備受國際關注的知識產權問題的漩渦中。2006年5月,一封律師函來到秀水豪森公司,要求其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制止某些商戶銷售假冒商品的侵權行為。2006年9月15日,5家國際品牌公司將秀水商廈的經營者秀水豪森公司和其下5家商戶作為共同被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訟。狀認為商戶的銷售行為已經構成對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秀水豪森公司不予制止,而且提供經營場所,縱容侵權行為的繼續,因而與5家商戶構成共同侵權。遭到后,秀水豪森公司于9月底解除了與這5家商戶的合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宣判原告勝訴,判決被告秀水豪森公司和5家商戶承擔10萬元的連帶賠償責任。
這一判決意味著國內零售商場經營者將對發生在商場中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承擔更為積極的法律責任。這個只有10萬元賠償額的案件被媒體稱為“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近年來,作為直接面向消費者的整個銷售產業鏈的終端,越來越多的大型商場、超市卷入知識產權糾紛,致使中國的零售業警鐘不斷。批發零售市場的知識產權管理難的問題提到了亟待解決的日程上。
二、知識產權管理的內容
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僅可以促進商場、超市等大型商業零售企業誠信經營,加強監管與規范,杜絕假冒知識產權商品銷售,而且切實維護了權利人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進入商場、超市商品的知識產權管理,凈化經營環境,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商品經營秩序。
第一,加強進貨、收貨及銷售環節的知識產權管理,嚴格把好這三道關卡。在整個商品流通的環節中,尤其是在商品進場前,商品進貨部門首先對商品、包裝、商品說明書進行檢查,對標注專利號、專利標記、商標、版權信息的商品進行確認、登記,建立相關的知識產權商品數據庫。在進貨時可以要求供應商提供知識產權權屬證明文件以證明其商品的合法來源。
對于專利商品,應當審核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標注方式的規范性,是否符合專利法和相關規章的規定。如果僅有專利標記,沒有專利號,則要求供貨方標明專利號。對于標有專利標記或專利號的商品,應當要求供貨方提供專利證書或者專利登記簿副本,最近一年繳納專利年費收據,制造商與專利權人不一致的,屬于受讓他人專利權的,要求提供專利權受讓后的專利登記簿副本,屬于被許可實施專利技術的,要求提供登記備案的專利技術實施許可合同。以上相關證明文件要予以備案。
對于未注冊商標商品,商標標識上不能擅自標注“注冊商標”、“注”、“R”等注冊標記,同時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審核。對于注冊商標商品,要求供貨方提供《商標注冊證》或合法有效的《商標注冊證》影印件,并審核以下相關項目:商標注冊的有效期; 商品包裝上標注的企業名稱,地址應與商標所有人名義,地址一致;商品包裝上標注的商標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應與注冊證上的商標文字,圖形或其組合一致;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應在核準注冊的商品范圍內;商品商標屬許可使用的,應查驗被許可人提供的經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備案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合同副本復印件。
如果供貨方無法提供上述證明材料的,商品進貨部門則應要求供貨方將所標注的專利號、專利標記、注冊商標標記等相關內容消除或者覆蓋后,方可準許上柜銷售。
第二,切實強化合同管理,明晰雙方權利義務及約定知識產權相關條款。商業單位在與供貨方簽訂合同時,應當與供貨方訂立知識產權動態更新的條款,要求供貨方對提供的知識產權商品在發生權利變更(延續、轉讓、放棄、失效)時,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主動更換商品上相應的權利標記。
同時,還應當將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義務和相關內容寫入合同中。知識產權相關的內容主要包括:采購、銷售的商品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承諾;規范使用知識產權標記、標識;知識產權侵權的責任承擔和解決方式。在合同中可以約定商場有權要求供應商在一定期限內提供知識產權證明文件,否則商場有權暫停有關產品銷售。商場一方還有權定期檢查其在售商品的知識產權狀況,也可以要求提供原件以作驗證、糾正標識錯誤等,但須對供應商提交的知識產權有關文件承擔必要的保密義務。為了保護自身的權益,可以在合同中增加“如果商業單位因銷售由供貨方提供的商品而導致知識產權侵權的,由供貨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條款。在合同的“違約責任”中明確,如被行政、司法機關認定侵權,供應商應當按已售侵權商品市場總價格一定比例支付違約金;給商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和嚴重聲譽損害的,商場保留單方面解除雙方租賃合同的權利。
“無規矩不成方圓”,法度立則國家興,制度嚴則,制度嚴則效能高。該企業經過多年的輝煌發展,無論內外環境發生了多大的變化,都十分重視制度建設在資產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堅持以完善制度促進資產管理水平的提高,一落實制度推動資產效率、效能的提升,為資產創效提供了有力的支撐。
一、緊密圍繞企業發展戰略,始終把完善資產管理制度體系建設作為重中之重
資產管理工作是企業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企業資產安全有效運營,推動持續發展的基礎保障。
“滄海桑田”,無論是“分開份理”還是“重組整合”,資產管理在企業的核心地位沒有變,實踐中,我們積極探索公司制企業充分發揮資產管理作用的有效途徑,通過完善資產管理制度體系資產管理制度體系建設,進一步明確了資產管理工作職責,官方向,定政策,摸家底、促發展。增效益,較好地發揮了資產管理核心作用。
1.加強制度建設,發揮制度監督約束效能,規范管理行為。企業進一步強化了資產管理在企業中的重要地位,無論是中央企業還是事業單位都應將完善資產管理的各項制度作為首要工作,以規范和指導本單位的資產管理行為。我們重新梳理部門各項職能、職責,統籌考慮資產管理實際情況,廣泛征求相關部門和各單位資產管理人員意見,經過多次討論、修改,編制并下發一系列管理辦法確保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解決了資產管理由誰抓、抓什么、怎么抓的問題,明確了各級資產管理人員干什么、怎么干、干不好怎么辦的問題。同時,通過加強資產管理制度建設,規范企業的資產管理行為,強化資產管理,為規范管理,科學理財,構建職能明確、職責清晰、統一規范、流程合理、管理高效的資產管理制度體系奠定基礎。
2.以完善重點業務制度建設促進各項工作,強化基礎管理,把資產工作落實到實處。
維護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資產保值增值,效益最大化是資產管理的根本任務,同時,也是資產制度建設中的重點。重點業務制度的建設不僅保證了資產管理核心業務發揮作用,同時有利于發現問題,糾正問題,解決問題。保證資產管理的重要事務、重大決策向規范化、制度化、標準化穩步推進。
3.形成管理創新機制,保證制度建設滿足資產管理發展的需要。
制度是前提,管理是手段。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們已經制定了多項資產管理制度和程序文件。但制度仍然存在真空和漏洞,某些方面職責、責任不明;制度管控不嚴,執行時不到位;執行過程中避重就輕,不真動真格的等問題導致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等現象,也喪失了制度的執行力。因此,實現資產管理中首先應建立完備的“制度防線”。在制度建立和完善工作中,應注意一下幾點:
(1)要健全各項管理制度。通過詳細界定在管理層級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讓全體員工明白資產管理該干什么、該怎樣干、何時干以及干錯會怎樣等等。
(2)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的在過程中,要遵循“橫線到邊、縱向到底,職責不交叉重疊”,“誰直管、誰負責;誰監督、誰負責;誰檢查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上級查出問題由其直屬下級負責”的原則,確保資產管理工作時時有人自覺去管、事事有人主動去問的局面。
(3)在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的過程中,要充分結合本公司的生產實際,按照“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追求制度人性化、可操作性和長遠性,全體員工是各項資產管理制度的執行者,也是我們搞好資產管理工作的根本,過急和過于苛刻的管理制度,不僅其可操作性受影響,也會挫傷員工參與管理的熱情。
二、完善基層資產管理制度,促進資產管理與生產經營的有機融合
基層資產管理制度是企業資產管理工作的重心和基礎。各級資產管理部門從加強基層資產管理制度建設出發,制定一系列規章制度,進一步明確了基層資產的職責、標準,規范了用制度保證了資產工作于生產經營和改革發展的緊密融合。預防資產流失,使資產的到了有效利用。
三、執行制度,科學管理,確保制度規范工作的嚴肅性
發揮資產管理建設的效用,關鍵在于提高制度的執行力,也就是要在提高“制度”的監督實效上求深入。好的制度決不能束之高閣,更不能用以粉飾工作。制度已經建立,就要認真落實。難點就在于如何避免因個人意志或情感的偏移而使適度無法貫徹實施的問題。為此,我們在執行制度方面,圍繞三個重點,保證了制度的有力執行。
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過程中的國家權益收益是指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收益和投資收益,權益管理是礦政管理的重要內容,是維護國家財產權益、調節資源開發中各方利益的重要抓手。目前,我國體現礦產資源國家權益的租稅有:礦產資源補償費、資源稅、礦業權價款、礦業權使用費、以及石油特別收益金(見表1),其征收與分配方式如表2所示。
二、當前礦產資源權益管理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礦產資源權益管理存在名目繁多、名實不符、國家利益嚴重流失、資源收益未惠及全民、資源開發利益分配極度扭曲等問題,造成“國家微利、企業暴利、居民無利”。本文認為產生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真正代表國家礦產資源所有權收益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被邊緣化,改革后的以從價計征的資源稅與礦產資源補償費事實上重疊。二是地方區域性“收費”政策稀釋了國家資源所有者權益,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費率和征收的實際入庫率低,造成國家財產收益大量流失。一方面,地方區域性“收費”如云南征收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新疆增收的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展費、湖南等省征收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等稀釋了國家資源所有者權益。2007—2010年期間,云南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額為4.27億元、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為27.25億元,后者比前者高6倍之多。另一方面,我國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低,平均水平僅為1.18%。根據當時對黃金、錫礦、磷礦、水泥灰巖等21種礦產費率的測算論證,其合理費率標準應在10%左右。根據茅于軾等(2008)對煤炭資源補償費費率的測算,其合理水平應在8%左右。此外,還存在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實際入庫率低、征收管理不到位的問題。近十年來礦產資源補償費占礦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只有0.4%~0.63%。三是礦業權價款和資源稅改革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礦業權投資收益侵占了資源財產收益,而對礦產全面征收的資源稅又失去了調節級差收益的功能。四是80%以上的資源收益歸屬于省級及省級以下政府的財政收入,而大多數資源所在的社區并未享受到應有的權益,沒有體現“公共資源出讓收益全民共享”的原則。這違背了我國基本法律制度,導致在資源管理過程中經濟關系混亂、利益分配失衡。
三、完善我國礦產資源權益管理制度
為了維護國家財產權益,兼顧各方利益,發揮經濟手段的激勵與約束作用,必須以理順資源開發中的經濟關系、深化資源有償制度改革為基本思路與目標任務,建立完善礦產資源權益管理制度。在建立完善礦產資源權益管理制度的過程中,要堅持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維護國家財產權益,改革礦產資源補償費權利金制度,建立浮動費率調節機制,調節礦業投資人收益;強化礦業權有償取得,明確兩權價款性質,正確處理礦產資源所有權收益與投資收益之間的關系,建立探礦權價款征繳后置制度,鼓勵勘查投資;提高礦業權使用費標準和最低勘查投資標準,建立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標準動態調節機制,促進勘查投資與作業,調控資源開采總量;正確處理資源開發與礦地發展之間的關系,兼顧礦區群眾利益,制定鼓勵資源開采企業直接分配給礦地居民的政策措施;改革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礦產資源收益分配關系,適當提高中央政府在資源收益分配中的比重,實現礦產開發反補勘查的經濟機制和宏觀調控機能,地方政府所分配的收益應直接向資源所在地縣級以下政府傾斜,調動地方政府在資源勘查開發監管方面的積極性。當前,為建立完善礦產資源權益管理制度應積極推進以下工作。
1、建立以權利金為核心的資源收益管理制度
按照國際慣例,應改資源補償費為權利金,建立以權利金為核心的資源收益分配管理制度。當前最主要的是要推進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的調整,適當提高費率標準,建立礦產資源補償費動態調整機制,加快制定實施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細則),強化資源補償費征管。此外,還應積極推動礦產資源補償費制度的改革,制定權利金制度改革方案,推動《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向《礦產資源權利金征收管理辦法》改革,為最終建立權利金制度打下基礎。
2、明確礦業權價款和使用費性質,改革價款和使用費制度
一是要改革礦業權價款征繳制度。礦業權價款只體現了國家出資勘查探明形成的礦產地出讓收益,沒有反映地方政府的投資收益,因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礦業權價款收益分配比例應按照礦業權投資比重確定。二是應明確礦業權使用費的性質,探索改革礦業權使用費制度的路徑,適當提高費率標準,建立礦產地租金制度,促進勘查作業健康發展,使礦產資源開采能夠高效運行。
3、調整資源稅改革的合理化方向,建立資源超額租金制度
手術室是醫院中高風險,高強度的科室,很容易發生安全隱患[1]。因此,手術室中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要。本文中在我院2016年4月進行嚴格實行手術室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具體報道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在我院2016年4月進行嚴格實行手術室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其中,在2015年4月到2016年4月期間,手術室共進行5200臺手術,在2016年4月到2017年4月期間共進行6400臺手術。記錄兩年間手術室中出現的護理差錯,并進行比較。
1.2 方法
1.2.1 根據之前手術室中出現的護理差錯,發現其中的安全隱患(1)在手術的過程中,手術醫師對護理人員下達的是口頭的醫囑,而護理人員在記錄中發生遺漏或者記錄不全的情況。(2)洗手的護理人員由于對新的手術的操作不了解,導致不能很好的配合手術醫生進行手術,從而引起安全隱患。(3)由于手術的排班以及人員的安排不合理,我院中手術較多,護理人員的素質具有較大的差異,或者護理人員將負面的情緒帶入到手術中導致出現安全隱患。(4)在護理的過程中,由于護理人員沒有聽清患者的反應或者護理人員不經意間的話,對患者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
1.2.2 在手?g中出現異物留在患者體內(1)由于護理人員沒有在手術前準備好,導致沒有數清物品,導致異物留在患者體內。(2)有少數的醫生具有不良的操作習慣,在手術中將整塊的紗布放入患者體內進行止血,護理人員對此不清楚,出現異物留在患者體內。(3)護理人員在工作中防范的意識較差,如手術包不按照常規放置,沒有清點物品的統一的流程等。
1.2.3 加強安全管理措施(1)將手術中搶救的流程中設計手術記錄單,肢體的觀察單,液體輸注單,口頭醫囑補記單,生命特征的記錄單等,可以減少護理人員的描述和記錄,并突出急救的全面和規范。(2)選取具有事業心,上進心的護理人員進行進修學習,并傳授給醫院的全體護理人員。組織護理人員學習新技術以及新機器,并制定工作流程,在工作間懸掛,讓護理人員記住,消除由于不熟悉工作的情況發生的護理差錯。(3)在手術室的護理工作中排班非常重要。在排班時要根據護理人員的身體的情況,年齡,業務能力,學歷等因素,讓各層次的護理人員達到取長補短的效果,可以有效的提高護理效率。(4)在護理中要注意以患者為中心,認真聽取患者的訴說,認真觀察患者的反應,防止出現護理的差錯。(5)在手術前需要嚴格的清點物品,并由護士長進行檢查以及考核。在清點物品時做到醫生與護理人員相互監督的情況。(6)將手術的器械包,敷料包的內容物進行規范,將內容物的清單貼在包上,并將清點的過程程序化,在操作臺上貼上清點的程序。
2.結果
在2015年4月到2016年4月一共做了5200臺手術,其中有1臺發生事故,有20臺出現不良的事件。在2016年4月到2017年4月一共做了6400臺手術,其中有0臺發生事故,有2臺發生不良事件。嚴格實施手術室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后,手術室中護理差錯的發生率小于實施前,差別具有統計學意義(P
巨災債券是一種混合性金融產品,不能直接適用傳統金融商品稅法規范。只有在充分揭示巨災債券的全部運作結構,而不是強調證券化的某一環節才能對巨災債券準確定性。因此,在研究巨災債券課稅規則之前,分析巨災債券的運作結構是非常必要的。
巨災債券的發行一般是通過保險人或再保險人發起設立的特殊目的再保險人(special purpose reinsurance vehicle,SPRV)進行的,巨災債券證券化的流程借鑒了傳統證券化的技術。巨災債券的運作流程可做如下概述:第一,創立特殊目的機構(SPRV),并使其破產隔離;第二,SPRV向投資者發行債券,募集所需資金;第三,SPRV與創始機構(原保險人或再保險人)訂立再保險合同,并收取保費;第四,將債券募集資金和保費用于投資;第五,確保SPRV及其投資運作安全;第六,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及利息,如有巨災事故發生時履行再保險合同下的賠付義務。
二、我國巨災債券的稅收理念
(一)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分擔巨災債券交易主體從事金融創新的風險
巨災債券問世至今不到二十年,其間發展并非一帆風順。迄今為止,只有美國、日本、臺灣等少數國家或地區發行過巨災債券。巨災保險風險證券化是借用了傳統證券化技術將巨災保險風險轉移至資本市場的一項金融創新,制約該金融創新產品發展的因素很多,包括產品定價、投資者的接受度、監管制度、稅收制度等方面。對巨災債券參與主體來說,從產品的設計、證券化載體的設立、債券發行、資金管理等環節,均面臨不同的風險。一方面,在具體巨災債券設計過程中存在各種不確定因素,該金融創新可能無法取得預期的成果;另一方面,即使取得產品創新設計成果,由于實施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如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巨災債券證券化的實施也有可能受到阻礙或使實施的經濟效果嚴重偏離預期。金融創新的風險越高,市場主體從事創新的意愿越低。 因此,政府應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分擔金融創新風險,增強巨災債券交易主體風險承擔的能力。
(二)運用稅收工具增加具有準公共產品屬性的巨災債券的供給
我國主要運用財政資金對巨災損失進行救助,至今仍未建立巨災保險制度。我國是巨災多發的發展中國家,政府財政能力有限,不能有效補償巨災給災區人民造成的巨大損失,而政府主導型的巨災保險財稅政策模式一般適合經濟發達、政府財力雄厚的國家采用。因此,我國加快建立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多層次巨災風險管理體系對于災害預防和災后重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提供巨災風險管理服務是政府提供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的應有之義。巨災再保險是巨災風險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近年來巨災再保險供給不足,以巨災債券為代表的新型風險轉移機制起到了很好的再保險補充功能。可見,巨災債券的公共產品屬性是非常強的。稅收政策存在的正當合理性就在于通過稅收優惠或稅收懲罰,對納稅人的經濟行為或其他行為進行干預和誘導,從而實現公共利益。由于保險與生俱來的公益性與社會保障性,各國對保險業一般都采取扶持的政策,對保費收入征收比較低的貨物和勞務稅。巨災債券作為替代性風險轉移機制,通過設計復雜的交易結構與保險技術,運用資本市場廣大投資者的資金為巨災保險的被保險人提供保障,減輕了政府動用財政資金的負擔,減少了全體納稅人的支出。因此,給予巨災債券稅收優惠有助于實現社會整體利益,不僅減少了巨災債券參與人稅收負擔,也有利于災區人民生產生活和國家經濟社會穩定。基于我國巨災保險事業急需發展的客觀現實,我國應盡快出臺巨災債券的監管及稅收政策,區分不同產品類型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鼓勵金融主體勇于創新,為社會提供更多的巨災風險保障產品。
三、巨災債券投資者的稅收制度
利息與股息的區分除關系到公司層面的可抵扣性外,也影響到接受者的稅率。對于投資者收到權益型證券的償付視為獲取股利,機構投資者要繳納所得稅;而對于收到債權型證券的償付則視為利息收入,金融機構的投資者除繳納所得稅外可能還要繳納營業稅。SPRV定位于特殊目的再保險人,其組織形式一般是公司,巨災債券的投資者則包括銀行、保險及其他機構投資者。巨災債券面世時間不長,尚無權威機構就巨災債券的性質和稅收待遇做出明確規定。巨災債券的債務特征不僅對最大限度降低SPRV的納稅義務是至關重要的,巨災債券的債務特征或權益特征的認定也是確定投資者稅負的基礎。
(一)債務與權益的區別
基于稅收目的對巨災債券進行分類時,須仔細考慮不同情況下區別債務和權益的不同標準。巨災債券是債務性的還是權益性的定性問題主要依賴于投資者的經濟風險和潛在收益的權衡結果。美國關于債務或權益認定的規則主要體現在《國內稅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IRC)、美國國內稅務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的規定及司法判例中。
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第385(b)節規定了如下五個方面需要考慮的因素:第一,是否存在無條件付款承諾,該承諾存在充分對價,依照要求或在指定日期按固定金額及固定收益率付款;第二,是否優先或從屬于公司其他債務;第三,公司的債務融資與股權融資比例;第四,是否有可轉換債券;第五,持股與獲取利息的關系。美國國內稅務局(IRS)就如何為債券恰當定性也作了相關規定。在的Notice 94-47, 1994-1 C.B. 357中,IRS指出,某具體證券是債務還是權益取決于證券發行的外部事實,以下因素是應該考慮的:第一,證券發行人是否有無條件付款承諾,承諾按要求或在將來可以合理預見的到期日付款;第二,證券持有人是否具有要求強制執行本金及利息的權利;第三,證券持有人的權利是否從屬于一般債權人的權利;第四,證券是否賦予持有人參與發行人管理的權利;第五,發行人是否弱化資 本;第六,在證券持有人與發行人的股東之間有否有識別標志;第七,在非稅收目的情況下,包括為監管、評級、財務會計的目的,證券是否被視為債務或權益。
在金融工具的定性上,美國判例法發展出一些被廣泛援引的、非常重要的因素,其中部分已在Notice 94-47中得到體現,這些因素分別有:
第一,有權強制執行。債務與權益的一個關鍵區別是違約時是否有權強制執行。發行人未支付到期款項時,債權人有權起訴發行人,而股東一般沒有起訴要求分配收益的權利。第二,收益的固定化。有權收取固定收益而不考慮盈虧是債務的顯著標志。如果利息支付是不確定的,則該金融工具更像是股票。第三,確定的到期日。第四,權利的從屬性。如果債券的權利并不從屬于其他債權人的權利,則法庭傾向于認定為債務工具。第五,當事人的意圖。可通過證券的名稱及證券在納稅人賬簿中的處理來考察。第六,對公司收益的參與程度。
盡管債務與權益的區分有多種維度,但很難列舉出一個全面的判斷標準,也很難說哪一個判斷因素是最重要的,能起到決定性的作用。以“無條件付款承諾”判斷標準為例,一般認為,本金保證型巨災債券符合“支付一個確定數額的無條件的承諾”標準,而本金沒收型巨災債券不符合該標準,不屬于債務融資,但有許多機構認為或有債權工具在繳稅目的上可看作債務,最終支付的不確定性不能成為否定債務特征的決定性因素。 對于或有債權工具是否應像固定收益債券那樣來對待的問題,美國財政部雖承認債務數量是不確定的,但認為債務就是債務,并為持續增長的或有利息的扣除制定了規則。債務與權益難以劃分的障礙主要有兩點:一是同時具有債權和股權特征的混合型金融工具的普遍發展;二是看似固定利率的債權工具在金融業實踐中具有高度變動性。
(二)我國巨災債券投資者的稅制設計
稅收工具可以調節資金流向,改變金融市場規模和產品結構。失當的稅收政策會激化金融創新風險,對巨災債券的稅收政策干預應保持合理限度。首先,明確巨災債券的定性標準。權益型證券和債權型證券的稅務處理規則是不同的。我國立法應在考察巨災債券不同交易結構的基礎上,借鑒美國判斷債務或權益的標準做出相應規定。其次,區分巨災債券類型,實行差別稅率。我國損失賠償型巨災債券基差風險小,有利于保險人經營穩定,而參數型與指數型巨災債券基差風險較大,故前者的稅收激勵力度要大于后者。可規定投資者投資于損失賠償型巨災債券享受與投資國債相同的稅收待遇, 即免征交易所得稅和印花稅;對投資于參數型與指數型巨災債券的投資者給予免征印花稅和減征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四、巨災債券中SPRV稅收制度
目前,巨災債券證券化的載體大部分設立百慕大(Bermuda)、開曼(Cayman Islands)等低稅區或免稅區。2001年,美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NAIC)為吸引保險風險證券化的載體在美國國內設立、運作,制定了《特殊目的再保險人示范法》(Special Purpose Reinsurance Vehicle Model Act),在目前看來,收效甚微,根本原因是缺乏相應的稅收政策配套。由于離岸保險證券化(offshore insurance securitization)存在效率損失和監管損失問題,我國應在吸取他國經驗與教訓的基礎上,積極立法,便利巨災債券證券化在我國的開展。
(一)SPRV的稅收地位
美國關于在岸保險證券化(onshore insurance securitization)中SPRV的稅收地位存在爭論,對爭議相關問題進行分析有助于我國進行SPRV的稅制設計。美國有關SPRV稅收問題的主要爭議之一是SPRV在聯邦稅收方面是否可以享受過手(pass-through)稅收優惠待遇。在岸SPRV的倡導者希望將SPRV支付的利息作為稅收抵扣項目,從而使SPRV免于征稅。在巨災事件未觸發時,SPRV不需要向原保險人支付款項,其應將本金及利息支付給投資者。為鼓勵在美國國內設立SPRV,NAIC也贊成給予在岸SPRV免稅實體的待遇。反對SPRV享有稅收優惠的觀點認為,給予在岸SPRV特殊稅收優惠將損害美國本土再保險公司在再保險市場上的競爭力,因而是不公平的。從某種意義上說,向SPRV投資者的利息支付非常近似于向再保險人的股東的股利支付,因此,為什么要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是個需要進一步澄清的問題。
在傳統再保險中,再保險保費對再保險人來說屬于應稅收入,原保險人則可以稅前抵扣。如果再保險人依據再保險合同向原保險人支付理賠款,則該款項列入再保險人的經營成本,同時屬于原保險人的應稅收入。再保險人的應稅凈收入為收入與支出的差額。再保險人的稅后利潤可以分配給其股東,其股東也應納稅。就再保險人的股東而言,其承受兩次納稅。
如果給予SPRV過手稅收待遇,由于機構投資者是SPRV的融資工具的所有者,是SPRV資本的主要提供者, SPRV在一個特定年度內取得的收入可以作為利潤向機構投資者分配,并構成該投資者的應稅收入。該機構投資者應就其凈收入繳納公司所得稅,而該機構向其股東分配的股利,股東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假如向SPRV提供資本的投資者是個應稅公司(taxable corporation),傳統再保險與在岸SPRV之間基本不存在稅收差異。如果不給于SPRV過手稅收待遇,則會出現不公平,因為SPRV向投資者支付的利息不能抵扣,SPRV將納稅。因此,巨災債券交易將需承擔三層稅負:SPRV所得稅,巨災債券投資者及其股東的所得稅。相對再保險人的股東承擔兩層稅負而言,在岸SPRV交易在稅收上處于不利地位。
好的稅法應是簡單、公平、中性。給予SPRV過手稅收優惠待遇并不違反這些原則。為便利資產證券化交易,在美國稅法典中,已經存在類似的安排。例如,信用卡應收賬款證券化中的FACITs(Financial Asset Conduit Investment Trusts)、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化中的REMICs(Real Estate Management Investment Conduits )以及共同基金中的RICs(Regulated Investment Conduits )均就其收入享受過手稅收待遇。在此基礎上,賦予SPRV過手稅收待遇并不會實質上增加稅法的復雜性。IRS看待一個公司,注重其經濟實質而不是法律形式。對于股權融資比例很低而債權融資比例很大的公 司,IRS可能會認為債權人實質上是股東,進而會把本可以稅收抵扣的債務利息支出調整為公司的應稅收入。再保險人資本雄厚,即使發行很大額度的債務證券,也不會存在此種問題。SPRV注冊資本較低,如果享受過手稅收待遇,則不用追加股權資本也可以避免此種問題。賦予在岸SPRV過手稅收待遇是中性的,不會導致不同風險轉移機制的過度替代。只要稅法規則設計得當,監管有效,在岸SPRV稅收政策的調整不會損害傳統再保險人的利益。理由如下:第一,巨災債券證券化的首要驅動力是資本效率而不是稅收;第二,監管者能夠確保SPRV交易合法、目的正當;第三,財稅主管部門有動力確保巨災債券交易不會被濫用,規避稅制。 因此,只要科學立法,嚴格執行,在岸SPRV稅制的改變不會損害傳統再保險人。
(二)對我國巨災債券中SPRV稅制的構想
有學者提出減輕資產證券化SPRV的所得稅負涉及以下因素: 一是SPRV 的組織形式;二是SPRV 的注冊地是否為避稅天堂;三是發行證券的形式。巨災債券與一般資產證券化存在諸多差異,資產證券化的減稅途徑難以為巨災債券所用。資產證券化的組織形式多樣,可以是合伙、信托、公司等。巨災債券證券化所移轉的巨災保險風險,SPRV定位于再保險人,其組織形式一般是公司,故難以通過選擇SPRV的組織形式來減輕稅負。雖然在避稅天堂(如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等地)設立公司可以免交所得稅, 但鑒于離岸保險證券化難以監管、國際層面也在限制離岸管轄區的稅收優惠行為及我國存在嚴格的外匯管制等因素,通過離岸巨災風險證券化融資并不符合我國巨災風險管理的長期目標。SPRV 通過選擇發行證券的形式固然可以降低稅收成本,但巨災債券的交易結構及發行證券的形式應由經濟效率所決定,而不應被稅收制度所束縛。
SPRV是巨災債券證券化的核心,SPRV稅負高低直接影響了巨災債券的交易成本,稅負過高將會影響SPRV的發起人從事巨災債券證券化的積極性,甚至會放棄設立SPRV。我國巨災風險管理機制落后,再保險業欠發達,再保險供給缺口很大,因此,我國應該給予巨災債券交易較大的稅收激勵,對巨災債券中SPRV免稅或規定很低的稅率,以鼓勵巨災風險管理機制的創新。■
(責任編輯:張恩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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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開發行量在5000萬股(含5000萬股,下同)以上的新股均可向基金配售,公開發行量在5000萬股以下的,不向基金配售。具體配售比例按如下方式確定:
1.根據配售新股的公開發行量確定。公開發行量為5000萬股?1億股的新股,配售比例為10%;公開發行量為1億股?2億股的新股,配售比例為15%;公開發行量在2億股以上的新股,配售比例為20%。
2.如果各基金對某一新股申請配售的總量超過按上述配售比例計算的配售數量,則進行比例配售。否則,按實際申請量配售。
3.每只基金申請配售新股的數量不得超過該只新股公開發行量的5%。
4.每只基金一年內用于配售新股的資金,累計不得超過該基金募集資金總額的15%。
三、基金配售新股的工作由新股發行主承銷商具體實施;新股發行主承銷商必須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做好基金配售新股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1.為使新股配售與公開發行有機銜接,保證新股發行信息充分披露,新股發行公告應在招股說明書刊登次日刊登。招股說明書應按照中國證監會發行部的有關規定,對向基金配售新股一事進行說明,提醒股票投資者注意次日發行公告中的實際公開發行量。
2.擬申請配售的基金須在招股說明書刊登當日中午12點之前,由基金管理公司以傳真文件形式,向該新股發行主承銷商提出配售新股的申請。
新股發行主承銷商應在招股說明書刊登當日5點之前,將向有關基金配售的股票數量通知相應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上網發行的證券交易所,并報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和基金部備案。
3.基金配售新股的繳款登記等事宜,按新股發行公告的有關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