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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3-01 16:34:21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房地產開發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房地產開發論文

篇1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面風險管理的方法

全面風險管理方法是風險管理流程實施的具體手段,建立風險管理方法體系有助于各個流程的具體執行。經過多年的發展,項目風險管理的方法更加成熟和多樣化,為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風險的全面分析提供了可能。房地產開發項目風險管理方法體系猶如一個方法庫,將各個流程的風險管理方法匯總起來,比較各種方法的優點和缺點,找出其在房地產開發項目風險管理中的適用范圍,在進行項目風險管理時,可以針對各個階段的特點快速選擇有效的方法進行風險的定性和定量分析。

在全面風險管理框架中目標體系是核心,所有的人員、流程和方法必須圍繞風險管理的目標制定和執行;組織體系是基礎,從組織制度上保證風險管理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培養全員風險管理的氛圍;流程體系是關鍵,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過程的風險都要按照風險管理流程進行風險識別、風險分析、風險處理和風險監控;方法體系是手段,促進全部風險的管理。四大體系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了一個相對完整的房地產項目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各個體系的具體關系(如圖1)。

2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面風險管理的流程

2.1房地產開發項目風險識別

房地產開發項目風險識別是風險管理的基礎。主要用來確定風險來源和進行風險分類的過程。風險識別是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工作分解的基礎上進行的,即針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不同階段,進行風險識別。不同階段的風險因素不同,風險分類和分組的依據也不同。

2.2房地產開發項目風險評估

房地產開發項目風險評估是通過對風險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估計房地產開發項目風險發生的概率和可能產生的后果,在此基礎上將風險按照高、中、低風險對風險進行排序,編制風險列表,最后根據風險的程度進行專題風險研究的過程。值得注意的是,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進度、成本、質量風險分析的范圍比建筑工程項目的進度、成本和質量的范圍要寬,應該從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規劃設計、建設和經營各個階段的工作特點來對其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分析。

2.3房地產開發項目風險監控

房地產開發項目風險監控是對風險應對計劃執行情況的修正和提高的過程,也是房地產開發項目風險管理有效實施的保障。風險監控不僅僅依據風險應對計劃采取風險應對措施,還應該隨著項目的深入,對風險識別、評估的結果進行修正,對風險應對計劃進行修改,即風險識別、評估、應對、監控和再識別的循環過程。

3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面風險的應對策略

3.1風險回避

風險回避是根據風險預測評價,經過權衡利弊得失,采取放棄、中止開發項目,或改變開發項目條件,以避開風險源地,從根本上消除風險隱患的措施。通常潛在威脅發生可能性太大,或可能損失后果太嚴重,又無其他風險管理措施可用時,常采用風險回避。風險回避的做法大體可分為兩種:一種是放棄或終止某項可能引起風險損失的活動;另一種是改變活動方案,或改變工作方法。可以看出,風險回避是一種消極的防范手段,有些迫不得己的意味。因為回避風險雖然能避免損失,但同時也失去了獲利的機會。所以,在選取風險應對措施時最好慎用風險回避這種防范手段。

3.2風險控制

風險控制是指在風險事件發生前、發生時及發生后,采取的降低風險損失發生概率,縮小風險損失程度的措施。根據風險控制目的,風險控制可以分為風險預防和風險抑制。前者以降低風險損失發生概率為目的;后者以縮小風險的損失程度為目的。風險控制從主動采取預防措施入手,消除和減少風險隱患,降低損失發生頻率和損失程度。因而,它是一種積極的風險管理措施。由于風險控制措施成本低、效益好,不會產生不良后遺癥。因此對于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的種種風險,應優先采用風險控制措施。3.3風險轉移

風險轉移是指開發商在開發過程中,有意識地將自己不能承擔或不愿承擔的風險轉嫁給其他經濟單位承擔所采取的措施。風險轉移與風險回避不同,它不是放棄或中止項目開發,而是將開發活動中風險可能所致損失的法律責任轉嫁給他人承擔。風險轉移也不同于風險控制,它不像風險控制那樣是直接調節風險因素達到降低風險損失概率和程度,而是將風臉轉移出去而間接達到降低自身的損失程度。

風險轉移的主要途徑有合同、保證、期貨和保險。合同形式有固定總價合同、成本報酬合同、單價合同等;保險有財產保險、責任保險和人身險。各種合同的對開發商和承包商的風險影響程度不同,開發商可以根據項目的情況,采取適當的合同形式,合理轉移風險,參見表1。

風險轉移一般在以下情況下采用:(1)風險的轉移方和被轉移方(風險接受方)之間的損失可以清楚地計算和劃分,否則雙方之間無法進行風險轉移;(2)被轉移人能夠且愿意承擔適當的風險;(3)風險轉移的成本低于其他風險管理措施。

3.險自留

風險自留是房地產開發者自己承擔風險事件所致損失。在房地產開發中,對一些無法回避,難以控制和轉移的風險,或因冒該風險可能獲得較大利益時,在不影響開發者根本利益、大局利益的前提下,常采取風險自留措施。風險自留可分成兩大類:計劃性風險自留和非計劃性風險自留。計劃性風險自留是主動風險自留,其具體措施有:(l)自己保險;(2)專屬保險;(3)損失攤銷;(4)借款補償;(5)自負額保險。非計劃自留是被動自留,通過風險應急準備金來應對。風險自留對策應與風險控制對策結合使用,實行風險自留對策時,應盡可能地保證重大項目風險己經保險或實施了風險控制計劃。風險自留對策也應與保險對策相比較,以便做出更利于節約風險管理成本的決定。

3.5風險利用

風險利用是指開發商利用人們懼怕風險、追求安全的心理,通過參與確實存在風險的開發活動,依靠自身扎實的風險管理工作,興利抑弊,謀求自身最大收益的行為。風險利用是風險管理的較高層次,對風險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要求較高,必須具有豐富的項目經驗,嫻熟的技巧和高度的應變能力,才能對風險的可利用性和可利用價值進行分析,有效利用。例如在當前的土地市場化的條件下,經營性土地必須通過招拍掛的方式取得。但是有些精明的房地產開發商卻另辟蹊徑,從土地一級開發入手,通過爭取某地塊土地一級開發的開發權,為獲得二級開發權打基礎。因為如果進行了土地一級開發,就從某種程度上提前對土地的相關信息進行了了解。在進行土地進入二級市場上市交易時具有先天的優勢,獲取二級開發權的幾率就更大。即所謂的“曲線拿地”,就是很好地利用了政策風險。

4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面風險應對中注意的問題

4.1制定風險應對計劃應具有針對性

風險應對計劃的制定是風險管理的關鍵環節,由于項目的獨特性和唯一性,在制定應對措施時不可能照搬現有的模式,必須根據項目自身的條件和項目風險識別、評估的結果,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同時在制定應對計劃時必須克服僥幸心理,為了減少費用支出,不對風險做有效的防范。

4.2注重應對管理方法的組合

無論是風險控制、風險轉移還是風險自留等,每種風險應對措施都有它的局限性,面對復雜多變的風險,應注重多種方法的組合,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做出多種方案,按照優先級進行排序,避免單一方案無效帶來的措手不及。

4.3注意應對管理的經濟性

為了避免或減輕風險獲取較高的回報,必須付出一定的代價。但是本著節省的原則,有必要對應對措施的有效性和經濟性做一個綜合評估。比如在應對不可預測的風險時,往往可以采取保險或風險自留的方法,但是哪個方法更

經濟有效呢,就可以根據投保的費用和風險預留金的支出做一個比較,從而選出更加經濟有效的措施。

參考文獻

[1]陳蕾.當前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特點及政策效應思考[J].中國城市經濟,2007,(8).

篇2

房地產開發一般則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贏利為目的投資開發房地產項目,從立項、規劃、土地出讓或轉讓、拆遷、建設、到銷售等一系列經營行為。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條對房地產開發下的定義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建設,房屋建設的行為。

2城市規劃與房地產開發的行為特點

城市規劃是一種政府干預行為,規劃方案多由政府部門組織編制,具有很強的計劃性和政策性,考慮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要建設好城市,必須有一個統一的、科學的城市規劃,并嚴格按照規劃來進行建設。城市規劃是一項政策性、科學性、區域性和綜合性很強的工作。它要預見并合理地確定城市的發展方向、規模和布局,作好環境預測和評價,協調各方面在發展中的關系,統籌安排各項建設,使整個城市的建設和發展,達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骨、肉”協調、壞境優美的綜合效果,為城市人民的居住、勞動、學習、交通、休息以及各種社會活動創造良好條件。

而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對地上、地下基礎設施和房屋進行的綜合開發與配套建設,是一種商品生產和管理的行為。房地產開發多是企業或個人的經濟行為,以謀求最大利潤為目的,受市場經濟規律的制約。這決定了城市規劃與房地產開發的不同特點。

3城市規劃與房地產開發的矛盾

城市規劃的整體最優和房地產開發的個體最優城市規劃考慮整個城市甚至更大區域范圍內用地的合理組織,以求達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一,具有全局性的特點。房地產開發是個體經濟行為。開發商從自身利益出發,總是選擇區位條件最好的地段,采用收益最大的開發方式,要求更高的容積率。

兩者的出發點不同導致城市規劃與房地產之間產生的必然的矛盾:城市規劃在尋求城市發展的整體最優模式,立足于長遠考慮。而房地產開發的投資者和開發商最為重要的是如何使投入資金在最短時間內。獲得最大利潤,市場經濟成為衡量項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據。房地產開發更加著重于經濟開發,有利于城市的經濟發展。

以上的根本矛盾導致了現代城市建設中經常發生的一些問題。比如,對公共開發的冷落,公共設施是城市發展的基礎和必不可少的前提,為社會的利益服務。但以市政設施、綠化、道路等公用設施為主體的公共開發。由于缺少直接的經濟利益,很少有人參與建設。而商品房樓盤則存在過度開發現象,開發方為提高出房率,盡可能增大建筑密度,簡單的行列式密集排列,往往導致居住區面貌單調,日照不足,居住環境質量下降等。

如果過份強調長遠利益,會失去經濟發展的機會;過分強調短期效益,則可能加重未來城市的負擔和損害城市公眾利益。那么如何協調發展兩者之間的矛盾,協調長遠利益與短期利益的關系,使城市規劃的宏偉藍圖通過房地產開發的短期活動來實現,城市得到穩步、協調的發展是我們重點思考的問題。

3.1城市規劃必須有超前意識。城市規劃超前不僅能使房地產開發部門有一定的時間和思想、物質準備按照規劃進行開發建設,而且能影響房地產開發的投資方向、策略,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

3.2開發方則應在委托規劃設計時,在審查資質的基礎上,設計輸出除符合法律、法規外,一定要符合城市規劃和開發企業的設計意圖。無論是單體建筑,還是聯片開發,都應和周圍的建筑及環境相協調,并體現出設計規劃總體意圖的建筑藝術。加強自己身服務城市的意識,給市民提供一個舒適、幽雅的生活空間。不能只顧自身經濟效益,而不顧社會效益。

3.3在市場經濟中,城市規劃在城市發展過程中始終不具有開發的決定權,而只具有否決權,這導致了規劃部門對城市建設的一些被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職能的更應該強調主觀能動性,在控制性指標范圍內適當的來控制劃定地塊的用地性質、開發強度和建筑形態。控制性詳規的各項控制指標應有一定的彈性和靈活性,也賦予開發方更大的設計方面的自由度,同時又符合規劃要求,更好的吸引投資。

3.4房地產開發要服從城市規劃,同時將開發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情況及時反饋給城市規劃部門,雙方共同協調解決問題。

4城市規劃與房地產開發的統一目標

篇3

一、虛增無形資產和開發成本

2004年8月31日以前,土地交易未實際公開競價,房地產開發企業大多利用政策空間,以“危房改造”或“開發經濟適用房”的名義取得土地,并先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然后設法改變土地用途,聘請評估機構對原取得土地按商業用地或商品住宅地進行評估,且一般要求高估,形成大額的土地評估增值。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評估價值進行賬務處理,虛增了無形資產。房地產開發企業對該土地進行開發時,將該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開發成本,而開發產品成本中所含的土地成本為土地評估價值,而不是該土地的取得成本,違反了存貨計價的“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原則,虛增了開發成本。

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高估土地使用權的問題,建議審計時應將企業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與當地土地市價進行對比,對高于市價的部分提請企業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對于轉入開發產品成本的土地使用價值的確認問題,企業會計制度未明確規定,筆者認為應按歷史成本計價的原則,在將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轉入開發產品成本時,先將評估增值部分沖轉,按實際取得該土地所支付的價款和費用減去無形資產攤銷后的余額記入開發產品的成本。

二、人為調節經營收入

(一)將預收售房款長期掛賬,延遲確認收入。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的預售房款,在商品房已竣工驗收,與購房人辦理商品房交付使用手續后即應確認收入。但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了調節收入,通常人為延遲商品房竣工決算,以商品房未辦理竣工決算為借口將預收售房款長期掛賬,不確認收入。

(二)隱瞞收入,私設小金庫。房地產開發企業除自行開發業務外,還經營合資開發、委托代建、待售商品房出租等業務。由于這些業務不受國家規劃制約,可操作空間大,成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小金庫收入的主要來源。比如,在投資比例分配開發產品的合資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往往對分回的開發產品不入賬,而將其賬外銷售,收回銷售收入賬外存儲,形成小金庫;在委托代建業務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往往將代建工程收入不入賬,資金體外循環,或只作往來核算,形成賬內小金庫;在待售商品房出租業務中,對收取的租金不入賬,賬外另存,形成小金庫。

(三)將開發產品用于投資、償債、捐贈、分利、自用、職工福利及以房換地,不作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按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產品用于對外投資、抵償債務、捐贈、分配利潤、職工福利和作為固定資產自用的,應視同銷售進行賬務處理,按規定計繳營業稅及附加。但房地產開發企業往往只按成本價作存貨減少處理,未作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

(四)將出租房、周轉房銷售的收入直接沖減出租房、周轉房的改裝修繕支出。商品房、出租房、周轉房三者之間變化頻繁,審計難度較大。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出租房、周轉房時,往往不按規定進行商品房銷售核算,而是將出租房、周轉房銷售收入直接沖減出租房、周轉房的改裝修復費用支出,既虛減經營收入又造成開發成本和銷售費用不實。

對于上述調節經營收入的行為,建議審計時除應認真審核經營收入明細賬、往來明細賬和相關原始憑證外,還應審查《商品房買賣合同》、銷售不動產發票存根、動遷房發票存根、《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房屋代建合同》、《合資開發項目合同》、《房屋租賃協議》等相關資料,查閱企業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歷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將經營收入與“銷售不動產發票存根、動遷房發票存根”相核對;將經營收入各分類明細賬分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代建合同》、《合資開發項目合同》、《房屋租賃協議》等相核對;將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與董事會會議記錄中涉及工程竣工驗收、投資、償債、捐贈、分利、職工福利等事項的決定與相關賬簿記錄及原始憑證相核對;同時采用查詢、觀察、分析性復核等審計方法,查實企業人為調節收入的問題。

三、人為調節開發成本和經營成本

(一)隨意提取公共配套設施費,調節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竣工決算時,對于尚未完工、不能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通常采用預提辦法將所需配套設施費預估計入開發產品的成本中,預提標準由企業根據建筑面積或投資比例自行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了調節利潤,往往根據需要隨意確定配套設施費的提取標準,多計或少計開發成本。

(二)不遵循借款費用的計量原則,隨意分攤借款利息。根據借款費用的計量原則,企業在確定每期專門借款利息的資本化金額時,應將其與每期實際發生的資產支出數相掛鉤,根據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乘以資本化率計算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確認開發項目的借款費用時,不是按規定的方法計算分攤,而是根據企業利潤情況和財務報告的需要,在開發成本和財務費用之間為劃分,調節當期利潤;對于計入開發成本中的借款費用,在各開發項目中的分配也未經過認真計量,而是隨意分攤,造成各開發項目之間負擔借款費用不合理的現象。(三)不同類型商品房的經營成本計算不合理。房地產開發企業同一項目開發的不同類型的商品房,如底商、住宅、寫字樓等,在銷售價格上相差懸殊,其經營成本也應該各不相同。而企業在開發成本的核算中,一般以開發項目(同一塊土地上同期開發的各類商品房)為對象進行成本歸集,在結轉經營成本時統一按平均成本進行結轉,造成住宅、寫字樓、底商之間單位成本相同或相近、利潤率高低懸殊的現象。還有的房地產企業在項目開發完畢,進行銷售時,將先期銷售的商品房多結轉經營成本,后銷售的商品房少結轉經營成本,形成同一開發項目同類商品房的單位經營成本前后不一。

(四)擠占和虛增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企業是當前的高收入、高利潤行業,為了少繳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房地產企業往往將自行開發的辦公用房、職工宿舍、自用辦公場地的開發成本和代建房屋、代建工程的建設成本擠入商品房開發成本中,增大商品房開發成本和經營成本;此外,企業還通過虛報工程結算,虛報堪費、虛報回遷安置費、虛報土地征用補償費等方式,虛增商品房開發成本和商品房經營成本,以降低開發產品增值率,少繳土地增值稅;虛減經營利潤,少繳企業所得稅。

對于以上問題,建議審計時除應認真審查開發成本、開發費用明細賬、短期借款明細賬、應交稅金明細賬、往來明細賬及相關原始憑證外,還應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使用證、項目開發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立項批文、工程項目概、預算資料、當地政府部門頒布的城市基準地價表或平均標定地價資料、政府部門的關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的規定和項目投資費用估算資料等,還應查閱企業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董事會會議記錄。將開發成本、開發費用明細賬中的各項成本、費用發生額與工程項目概預算、項目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投資費用估算資料及當地地價、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標準等資料相核對;將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董事會會議記錄中涉及投資、籌資、堪察設計、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工程施工等事項的決議與相關賬簿記錄和原始憑證相核對;同時運用單位指標估算法、工程量近似匡算法、概算指標估算法及類似工程經驗估算法等方法對房地產開發項目中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工程配套設施費等進行估算;運用查詢、分析性復核等審計方法,根據總投資或預計總收入的一定比例,對規劃設計費、開發間接費、期間費用等進行估算;根據借款費用的確認原則對借款利息的資本化金額進行匡算;以合理認定開發產品的開發成本和經營成本,審查出人為調節成本的數額,并提請企業調整賬務,按規定補繳稅金。

四、漏繳規費

(一)漏繳土地出讓金。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各種關系以危房改造、開發經濟適用房等名義取得劃拔土地后,并未按規定僅于回遷安置和按經濟適用房開發出售,而是開發成高檔商品住宅、寫字樓和商業用房出售。根據國家規定的土地出讓金繳納標準,出讓不同用途的土地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數額相差懸殊,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后改變用途的,應按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但實際上,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危改房用地和經濟適用房用地用于建造商品房后,一般都未按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造成國家土地出讓金的流失。

(二)漏繳配套費、增容費及教育附加費等規費。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開發過程中除交納土地出讓金外還需交納多項規定費用,如公共設施配套費、水電增容費、消防配套費、人防工程配套費、消防設施監督金、綠化保證金、施工用電保證金、教育附加費等等,由于以上費用名目繁多,繳納程序不透明,存在關系操作空間和政策利用空間,房地產開發企業往往利用各種關系,采取緩繳、欠繳或關系減免等方法,漏繳各種規費。

對于上述問題,建議審計人員應詳細了解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經營過程,掌握相關法規和各項費用上繳標準,將企業已上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各項規費與國家及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應繳數進行對比,查出漏繳金額,提請企業按規定補繳或披露。

五、套取銀行信用,違規貸款

房地產開發投資金額大,建設周期長,需要大量外部資金的支持,銀行貸款則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融資的主要途徑。具體做法有以下幾種:

(一)將實際上已不擁有產權的資產抵押給銀行,套取銀行信用。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未曾開發時屬于企業的無形資產,可用于抵押貸款;在對該土地進行開發時,其土地使用權應從無形資產轉入開發成本,此時,該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已轉化為房屋的成本,實質上已不具有價值。但房地產開發企業往往將已進行開發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銀行,辦理抵押貸款。

篇4

二、建筑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現場施工技術管理方法

(一)明確現場施工技術管理原則。第一,明確科學化管理原則。在建筑施工現場,每一項管理工作都應當具有科學性與合理性。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施工過程的安全,保證施工質量。無論是資源的利用還是人員的安排,都不能存有浪費現象。施工現場的設置也要具有科學性,充分考慮時間與空間需求,解決施工問題。在施工流程的安排上,要優先考慮施工質量,之后再考慮施工進度,以此來提高施工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充分調動每一份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讓最合適的人在最合適的崗位上工作,才能保證施工現場工作效率的整體提升。第二,明確規范性原則。施工現場技術管理工作要具有規范性,本著行業標準以及企業內部原則落實施工行為。現場施工具有復雜性,施工工作的完成需要多位人員的配合與多個環節的緊密相扣。只有嚴格遵守規范,才能完成共同的管理目標。沒有規范的管理工作不僅會影響工程的施工進度,還會影響各個部門之間的契合度,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二)做好現場施工質量技術管理工作。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現場施工技術管理工作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質量管理工作。本著提高施工質量的原則,做好多個技術環節的處理與管理工作,才能實現管理目標。在施工過程中,控制施工質量是重要環節。首先,管理者要重視施工工藝的管理。目前,在建筑行業快速發展,建筑企業不斷強大的過程中,施工工藝也逐漸豐富起來。根據房地產項目的需求選擇最佳方案,并根據施工方案確定管理方案,使管理工作能夠滿足施工的實際需求。在優化施工工藝管理工作的同時,了解施工技術要求,分析施工技術要求,才能將質量管理與技術管理融合在一起。其次,建立明確的施工技術管理制度。在施工現場,每一項制度都會成為管理者的指導思想。施工技術管理制度應當包括材料檢驗制度、現場技術資料管理制度以及圖紙設計與管理制度等。在工程的建設過程中,涉及到的一切內容與項目都應當有明確的制度規定與指示。施工技術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夠幫助管理人員更好的利用材料了解工程質量,促進技術驗收,把握好施工進程,研究施工方向。在工程完成之后,管理人員也可以結合技術性材料加強工程的維護與擴建,做好后期維護工作。(三)做好現場施工材料設備管理工作。施工材料管理工作對于施工技術優化以及施工質量提高都十分重要。在現場施工技術管理工作中,重視材料管理工作,才能讓現場施工技術管理工作更上一層樓。在施工開始之前,管理者就應當先檢查施工需要使用的材料,并明確材料的使用量。根據施工需求驗證材料儲備數量、儲備環境,并檢查材料的材質,明確計算與規劃施工中應當使用的材料量。材料的領取過程也需要加以優化。在施工現場技術管理工作中,很多管理人員忽略了材料的領取過程管理。在定量施工材料入場之后便無人看管,有需要便直接取走使用。建立明確的材料領取規定,申請領取材料時需要注明材料的使用數量以及具體的使用方法。如果領取的材料不足以滿足施工要求,可以申請材料管理部門補發,并明確標出超出使用量的原因。管理者要隨時了解材料的庫存情況,明確每一種材料的使用數量以及存儲數量,定時更新材料。所有有關于建筑施工的原材料都要保證質量,在審查材料質量時,要嚴格按照行業規定以及工程要求檢查,絕不能為了減少施工成本而忽略材料質量。只有合格的產品才能進入到施工現場,也只有二次檢驗合格的產品才能應用到施工實踐當中。質量,是建筑企業發展的根本,在原材料上把好質量關,才能提升施工整體質量。除此之外,施工者還要及時發現材料應用過程中所出現的問題,發現材料與施工技術之間的匹配度,為之后的材料選擇與使用提供豐富的經驗。(四)做好現場施工人員管理工作。人員管理是現場施工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人員管理主要包括施工操作者管理、施工組織者管理以及施工指揮者管理。施工人員的專業素質以及職業素養水平直接影響著施工質量。在部分企業的施工現場,一些施工操作者文化素質不高,缺少專業的建筑知識,經常出現違規操作。也有施工單位缺少專業的技術人員,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為操作者提供技術指導,卻無法在施工現場中解決所有技術難題。在現場施工技術管理工作中,管理人員一定要重視人的作用,同時做好人員管理工作。通過定期培訓來提高施工操作者與技術人員建筑業務水平,重視人員理論知識豐富的同時,也要重視職業素養水平的提高。認識到施工質量的重要性,才能建立終身學習的理念。除此之外,建筑企業還要做好施工現場指揮者的管理工作。他們明確自己的職責,才能幫助現場建立完善的管理機制,將好的管理技術應用到現場施工技術管理中。

三、小結

綜上所述,在建筑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現場施工技術管理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做好施工現場技術管理工作,才能促進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科學化。作為管理者,不僅要關注行業所提出的管理要求,更要結合施工現場的實際需求,落實精細化管理理念。通過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的落實,促進房地產項目經濟利益的最大化與社會利益的最大化,在實現企業發展目標的同時,推進社會進步。

參考文獻:

[1]郭祖良.淺談建筑工程施工技術管理[J].科技創新與應用.2012(13)

篇5

房地產開發一般則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贏利為目的投資開發房地產項目,從立項、規劃、土地出讓或轉讓、拆遷、建設、到銷售等一系列經營行為。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條對房地產開發下的定義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建設,房屋建設的行為。

2城市規劃與房地產開發的行為特點

城市規劃是一種政府干預行為,規劃方案多由政府部門組織編制,具有很強的計劃性和政策性,考慮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要建設好城市,必須有一個統一的、科學的城市規劃,并嚴格按照規劃來進行建設。城市規劃是一項政策性、科學性、區域性和綜合性很強的工作。它要預見并合理地確定城市的發展方向、規模和布局,作好環境預測和評價,協調各方面在發展中的關系,統籌安排各項建設,使整個城市的建設和發展,達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骨、肉”協調、壞境優美的綜合效果,為城市人民的居住、勞動、學習、交通、休息以及各種社會活動創造良好條件。

而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對地上、地下基礎設施和房屋進行的綜合開發與配套建設,是一種商品生產和管理的行為。房地產開發多是企業或個人的經濟行為,以謀求最大利潤為目的,受市場經濟規律的制約。這決定了城市規劃與房地產開發的不同特點。

3城市規劃與房地產開發的矛盾

城市規劃的整體最優和房地產開發的個體最優城市規劃考慮整個城市甚至更大區域范圍內用地的合理組織,以求達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一,具有全局性的特點。房地產開發是個體經濟行為。開發商從自身利益出發,總是選擇區位條件最好的地段,采用收益最大的開發方式,要求更高的容積率。

兩者的出發點不同導致城市規劃與房地產之間產生的必然的矛盾:城市規劃在尋求城市發展的整體最優模式,立足于長遠考慮。而房地產開發的投資者和開發商最為重要的是如何使投入資金在最短時間內。獲得最大利潤,市場經濟成為衡量項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據。房地產開發更加著重于經濟開發,有利于城市的經濟發展。

以上的根本矛盾導致了現代城市建設中經常發生的一些問題。比如,對公共開發的冷落,公共設施是城市發展的基礎和必不可少的前提,為社會的利益服務。但以市政設施、綠化、道路等公用設施為主體的公共開發。由于缺少直接的經濟利益,很少有人參與建設。而商品房樓盤則存在過度開發現象,開發方為提高出房率,盡可能增大建筑密度,簡單的行列式密集排列,往往導致居住區面貌單調,日照不足,居住環境質量下降等。

如果過份強調長遠利益,會失去經濟發展的機會;過分強調短期效益,則可能加重未來城市的負擔和損害城市公眾利益。那么如何協調發展兩者之間的矛盾,協調長遠利益與短期利益的關系,使城市規劃的宏偉藍圖通過房地產開發的短期活動來實現,城市得到穩步、協調的發展是我們重點思考的問題。

3.1城市規劃必須有超前意識。城市規劃超前不僅能使房地產開發部門有一定的時間和思想、物質準備按照規劃進行開發建設,而且能影響房地產開發的投資方向、策略,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

3.2開發方則應在委托規劃設計時,在審查資質的基礎上,設計輸出除符合法律、法規外,一定要符合城市規劃和開發企業的設計意圖。無論是單體建筑,還是聯片開發,都應和周圍的建筑及環境相協調,并體現出設計規劃總體意圖的建筑藝術。加強自己身服務城市的意識,給市民提供一個舒適、幽雅的生活空間。不能只顧自身經濟效益,而不顧社會效益。

3.3在市場經濟中,城市規劃在城市發展過程中始終不具有開發的決定權,而只具有否決權,這導致了規劃部門對城市建設的一些被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職能的更應該強調主觀能動性,在控制性指標范圍內適當的來控制劃定地塊的用地性質、開發強度和建筑形態。控制性詳規的各項控制指標應有一定的彈性和靈活性,也賦予開發方更大的設計方面的自由度,同時又符合規劃要求,更好的吸引投資。

3.4房地產開發要服從城市規劃,同時將開發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情況及時反饋給城市規劃部門,雙方共同協調解決問題。

篇6

對于房地產開發業,土地和資金都是必不可少的資源,缺了任何一個,開發無從談起。即使是神通廣大的房地產商,也經常面臨擁有土地使用權但缺乏資金或資金充足但沒有土地的窘境。于是聯合開發應運而生。聯合開發作為紐帶,促成了資金和土地的結合,盤活了諸多房地產項目,對房地業的發展功不可沒。但同時,聯合開發引發的糾紛也不在少數,且糾紛一旦發生,往往標的數額巨大,案情錯綜復雜(例如,每年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中,此類案件都占很大比例)。因此,如何界定聯合開發的性質,如何確保聯合開發行為的合法有效,如何從法律角度預防糾紛的發生等問題,就成了房地產業內人事和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律師們的重大課題。筆者也嘗試著對這些問題做了點思考,現呈現給各位方家,希望能起到拋磚引玉之效。

一、聯合開發房地產行為的法律性質和特征:

所謂聯合開發房地產,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由一方提供建設用地使用權,另外一方提供資金、技術、勞務等,合作開發土地,建筑房產等項目,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房地產開發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我們稱之為供地方;另一方則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我們稱之為建筑方。這種意義上的聯合開發房地產是狹義的。從廣義上講,任何由兩方合作進行房地產項都可以納合開發房地產的范疇,不限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也可以雙方共同出資;不限于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也可以是建房自用;不限于雙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自然人或自然人之間合作;不限于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進行建設,也可以是在集體土地上聯合建房。

從概念的界定我們不難發現聯合開發房地產屬于《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聯營,具有如下特征:

(一)、主體特定性。體現在聯合開發雙方中必須有一方以上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定了較高條件: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規定。以確保進入該領域的公司具備相應的開發能力。

(二)貫徹責、權、利統一的原則。

實踐中,有很多聯合開發行為就是因為違反了聯營個這一基本原則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比如,甲公司與乙公司簽定的聯合開發協議中約定:甲公司僅負責提供建設用地,不參與項目的建設管理,不論項目是否贏利,乙公司均應向甲公司支付若干收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此類條款屬于聯營合同的“保底條款”,應認定為無效。需要指出的是,所謂的責權利統一,是從整個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角度而言的,是指從宏觀上看,雙方權利和義務向統一,并非指在開發的任何環節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均等的付出和收益。比如說,在項目的建設工程中,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的公司往不參與具體管理工作(或者僅派人監督),而是由房地產公司全權負責,這并不意味著違反了該原則。

(三)法律關系復雜。

聯合開發房地產涉及多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首先是合作雙方的關系,如上文所說應屬聯營關系,而聯營又分為法人型聯營和松散型聯營,組織形式和權利義務分配都需要仔細約定(文將詳細分析);其次是聯合體與政府主觀部門的關系,開發房地產的各個環節,立項、到規劃、開工、預售、驗收都離不開政府部門的監督,最直觀的表現就是要申請辦理若干個許可證或批準文件。而聯合開發更需要向政府部門做好審批工作,辦理證件或批文都應以合作雙方的名義辦理,只要這樣聯合開發行為才能獲得法律的認可。由于沒有做好聯合開發的審批工作而導致某一方的權利受到損害或合作合同被法院認定無效的案例俯首皆是,教訓非常慘痛。再次是聯合體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關系,包括與建筑承包商、拆遷安置人員、購房業主、貸款和按揭合作銀行等。

二、選擇恰當的合作方式是順利進行聯合開發的組織保障。

根據《民法通則》中關于聯營的規定,聯合開發房地產可以采取三種方式:

(一)、組建新的法人。即雙方出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該條對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提供了法律保障。)成立項目公司,以項目公司的名義進行開發,雙方按照出資比例承擔風險、獲取收益。以項目公司方式開發的優點是責任明確、相對而言可以減少糾紛發生的概率。同時其不足之處也很多:比如組建項目公司需要一定的時間,成立規范的管理機構,費用較高且容易錯過商機;再比如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手續,而當土地使用權是劃撥取得時這一手續就無法辦成;更重要的是項目公司的利潤只能在交納所得稅以后上交聯合開發各方,對合作者來講這當然是不合算的。

(二)、組建聯合管理機構。即合作雙方各自派遣若干人員組成聯合管理機構,實踐中有的叫“聯建辦公室”,有的稱“聯合管理委員會”不一而足,其職責是協調雙方的關系,對合作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策,具體運作開發項目。聯合管理機構與項目公司的最高區別在于它僅作為內部機構,并非獨立民事主體,不具有締結合同等民事權利能力,也不能對立承擔民事責任。實踐中,曾出現過某建筑施工企業將某項目的“聯建辦公室”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案例,顯然是列錯了被告人。而另外一則案例就不那么簡單了:某項目聯合開發雙方組建的“聯合管理委員會”不但行使內部只能,而且堂而煌之地掛起排子,刻制印章并簽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最終后因拖欠工程款施工單位將聯合開發雙方都告上法庭。為了不出現這種情況,聯合開發雙方必須對聯合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有清晰的認識,并且注意避免對外使用聯合管理機構的名義。

(三)、不成立聯合機構,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履行義務。這種方式主要使用于相對簡單的項目。

上述第2、3種方式(統稱非法人型聯營)中,除了合作雙方之間容易產生糾紛外(下文將詳細論述),實踐中爭議較大的還有一個問題:即聯合開發雙方是否對因項目產生的一切責任(不論以合作任何一方的名義直接產生)都承擔連帶責任?有一種觀點對此持肯定態度,理由是聯合開發的項目最終由雙方共同收益,本著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雙方應對任何一方因該項目的產生的對債務負連帶責任,至于雙方在聯合開發協議中對各自責任做的劃分不能產生對外效力,只能作為內部追償的依據。還是以上述建筑工程款糾紛為例,按照這種觀點,法院只要能認定該欠款是因聯和開發項目產生,就可以判令聯合開發雙方承擔連帶責任,而不必考慮該合同是哪一方簽定的,也不受聯合開發合同中關于各自責任的劃分的影響。

筆者認為,對此問題不能一概而論,應做具體分析。如果聯合開發合同明確約定了雙方互負連帶責任,自然應以該約定為準。如果聯合開發合同沒有約定雙方互負連帶責任,則要正確界定聯合開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和合同性質。聯合開發房地產合同是一種無名合同,當事人人約定的內容不同,合同的性質就會不同。如果合同重在雙方約定出資,即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出資金,雙方在項目完成后,共同出售,共同出售,共同分享利益,則此類合同就是合伙合同,雙方對聯合開發項目產生的債務應當互負連帶責任;如果合同重在建筑方為供地方完成一定的建設工作,且進行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的交換,則此類合同為加工承攬與互易的混合合同,雙方對各自的行為獨立承擔責任。

二、簽定完備的聯合開發合同是避免糾紛的關鍵。

聯合開發房地產合同內容復雜,標的巨大,履行期限長,雙方利益針鋒相對,極易引發糾紛;而一旦產生糾紛,由于目前我國相應的法律規定尚不具體,實踐中對其法律性質認識不一,訴訟周期一般都很長,后果難以預測。因此,簽訂聯合開發合同一定要謹慎。結合實踐經驗,筆者認為以下幾點尤其應當重視:

(一)、要明確劃分雙方的責任。對每一項義務的履行方式、時間、地點做詳細的約定,杜絕“爭取做到”“大約在某年某月”等模糊用語。建議使用附件、附圖等方式作出具體描述。供地方應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位置、面積、使用年限、使用權性質、批準文件或證書等準確信息并對此承擔責任,建筑方主要應對資金支付事宜作出明確承諾。

(二)對雙方分得房產的面積、位置作出明確約定。聯合開發的最終目的是獲取收益,一般以分配房產的方式體現。到了這一階段雙方的利益沖突表現的最為尖銳,因此也是矛盾多發的環節。房產的價值與所處的位置有很大關系,雖然在同一項目中,位置的差異往往導致價值不同。有些聯合開發合同僅僅簡單地約定了分配比例,而對具置只字不提,在分配時出現糾紛就不難理解了。另外,由于規劃變更等原因也往往出現聯合開發合同約定的面積與世紀竣工面積的差異,如何處理,也應事先作出約定。

(三)、重視約定違約責任。房地產項目的周期一般都較長,過程復雜。詳細具體的違約責任不當能夠起到督促當事人人善意履行義務,而且也能夠保證項目順利進行。比如,如果供地方沒有按約定時間提供符合“三通一平”條件的土地,而合同又缺乏響應的違約條款,不但會造成供地方沒有壓力,而且容易引發建筑方對其履約能力和誠意的嚴重質疑,進而矛盾激化,合作破裂。而如果約定了明確違約責任,比如遲延一天,相應減少若干平方米的房產分配,遲延超過若干天,對方可以杰出合同,并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四)、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確實表達合作的意圖,而不能借聯合開發房地產項目之明,而行借貸之實。例如某聯合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出資方僅負責提供資金,不承擔其他義務,由對方在項目完工后返還(當然要高于原出資數額)。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金融法規,禁止企業間互相借貸收取利息,因此上述合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對此,雙方當事人在簽定合同時,要倍加注意。

篇7

我國加入WTO后,房地產業將會面臨新的競爭和挑戰。國外房產商將憑借較強的融資能力、較高的技術裝備水平和管理水平以及靈活的經營機制等優勢進入我國市場。而國內大部分房地產開發商手頭的流動資金非常有限,即使有很大的一筆流動資金在手,他們也不愿輕易被“套牢”。因此,在新的市場面前,精明的開發商除了要學會腦筋急轉彎,從規模化、集團化、品牌化等方面發展自己外,尚應從內部著手,通過加強工程質量管理與監督,嚴格控制工程成本,爭取以最低的投入,獲得最佳的經濟效益,從而提高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能力。而控制工程成本的關鍵就在于合理確定與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對房地產開發商而言,如何有效地確定與控制建設工程的造價問題,是每一個房地產商面臨的重大問題。一般來講,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可分為四個階段,即決策階段、設計階段、施工階段、竣工階段。要合理確定與有效控制工程造價,就必須從這四個階段入手。

1決策階段的造價控制

可行性方案的選定和投資估算的定位是建設項目的核心,這一階段不僅關系到目標實現時間的長短、質量的優劣,也是全過程造價控制的源頭,對以后各階段的造價控制起指導作用。如何在這一階段把質量、造價和工期結合好,就需要進行充分的市場調研、詳細的資料收集和反復的方案比較,盡可能選出最佳組合,作出科學的決策。

1.1完善投資決策機制

要成立投資策劃部門,造價工程師根據公司現有的資金、土地儲備情況及融資能力,結合當前市場行情,進行必要的、專業的分析論證,確定項目的可行性。

1.2建立項目審查制

公司內部員工做的投資分析報告還應聘請專業咨詢公司的有關專家進行審查。謹之又謹,慎之又慎,取長補短,提出自己相應的改進措施,供決策層決定。

1.3隨行就市,及時修正

隨著決策內容的一步步深入,投資估算也要隨之調整。造價工程師必須密切注意決策報告中的每一條建議及修改情況,及時地調整因此而產生的價格的變化。只有做好了這一點,投資估算才能真正起到有效控制工程造價和正面影響決策的作用。

2設計階段的造價控制

優秀的工程設計是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的前提,因此,筆者認為可從以下五個方面來控制:

2.1實行設計方案招投標制度

在市場經濟的今天,開發單位在委托設計時應大力引入競爭機制,加強管理工作。通過設計招投標來選擇優秀的設計單位,從而保證設計的先進性、合理性、準確性,避免因設計質量問題出現的工程洽商。同時通過招投標還可能選擇到優秀的設計方案,避免因建筑產品設計落后,影響銷售,造成資金長期得不到回收,經濟效益無法保證的事情發生。

2.2實行限額設計

項目設計的優劣將直接影響建設費用的多少和建設工期長短,同樣也影響建設項目今后的使用價值和經濟效益,對于一個建設項目,發商要做到心中有數。而作為設計單位,在設計中凡是能進行定量分析的設計內容,均要通過計算,要用數據說話,充分考慮施工的可能性和經濟性,在設計技術與經濟分析上要改變設計完后再算賬、功能決定造價的習慣做法、開發商應對設計方案提出限額設計要求,并為之創造外部條件。

2.3開展價值工程的應用

價值工程是用來分析產品功能和成本關系的,是力求以最低的產品壽命周期成本實現產品的必要功能的一種管理方法。一般來悅,提高產品價值的途徑有5種:一是提高功能,降低成本。這是最理想的途徑;二是功能不變,降低成本;三是成本不變,提高功能;四是功能略有下降,但帶來成本大幅度降低;五是成本略有升漲,但帶來功能大幅度提高。運用價值工程原理,在科學分析的基礎上,對方案實行科學決策,選擇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建設方案。價值工程的主要特點是:以使用者的功能需求為出發點,對所研究對象進行功能分析,使設計工作做到功能與造價統一,在滿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降低成本。

2.4加強圖紙會審工作

加強圖紙會審,將工程變更的發生盡量控制在施工之前。在設計階段,克服設計方案的不足或缺陷,所花費的代價最小,可取得的效果最好。我們在工程施工前,組織總工辦、工程部、經營部和預決算部,對施衛圖紙技術上的合理性、施工上的可行性、工程造價的經濟性進行審核,從各個不同角度對設計圖紙進行全面的審核管理工作,以求得提高設計質量,避免因設計考慮不周或失誤給施工帶來洽商,造成經濟損失。

2.5加強洽商管理

杜絕不合理的設計洽商。對確實必須發生的設計變更,我們采取的方法是審核會簽制,組織公司各部門討論決定。這樣可以大大減少由于設計人責任心不強所發生的洽商,給工程增加成本。杜絕施工單位利用設計洽商增加工程造價。

3施工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

3.1嚴格工程合同的簽訂與執行

簽訂工程合同時,最重要的要根據各工程的特點,應選擇恰當的發包方式和價款調整條件,因為不同的發包方式和價款調整條件,直接關系工程造價的控制效果。

合同文本應盡可能選用由國家頒發的通用性合同文本,再根據擬建工程的特點和招標文件以及發包人承包商雙方談判結果來起草。合同文本必須準確表達雙方談判確定的意思,做到條款不漏項;標的物表達清楚、標的額計算準確;質量有標準,檢驗有方法;包裝物、提(交)貨或移交工程成品、運輸方式和結算方式明確;違約責任及違約金(或賠償金)計算方法準確;文字表達嚴謹,不使用模棱兩可、含糊不清詞語。

工程造價一般是由工程招標合同價及合同外項目價款(即工程增項、施工索賠、材料調價、費用調整等)所構成。合同價是承發包雙方充分運用價值規律,反復進行價格比較,實現個別勞動消耗和社會必要平均勞動消耗的統一,基本上是等價交換的價格。它高于社會必要勞動耗費時,對承包方有利,低于社會必要平均勞動耗費,對發包方有利。但不論承包方獲得利益或發包方節約投資,都要通過市場競爭來實現,并符合價格規律的要求。工程現場施工條件受到種種復雜因素的影響和干擾,使工程造價波動的幅度也非常大。施工合同中的合同價款包括了國家及地方定額管理部門頒發的標準定額中的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管理費用及政策性調價外,凡是由承包方負責的,其費用必須全部無一遺漏地包括在工程價款中。承包方承諾的條件和費用一般在雙方招投標過程談判,雙方依據工程的承包方式予以確認并在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時,據以確定工程的合同價款在工程結算時還能否進行調整。

3.2嚴格材料、設備的定價和訂購

一般來說,鋼筋、水泥、木材、磚、砂、石這些主要用于主體施工的材料,價格相對穩定,市場透明度大,以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公布的信息價再結合市場行情進行適當的調整即可。但市場裝飾材料品種繁多,價格差別大。對于這部分材料,一般由甲方訂購或者由施工單位推薦三種以上的同類型材料的品牌和價格由甲方確認后,方可購買。這樣,才能既控制造價又保證工程質量。安裝專業中預埋、預留的管線等一般都是由施工單位購買,但設備主要由甲方采購的。設備造價涉及金額大,占整個工程造價的30%以上。設備訂購計劃必須與工程實際進度緊密配合,以免影響工期。

3.3工程款的控制

目前,建筑市場競爭激烈,僧多粥少,開發商一般不需支付工程預付款,甚至要求承建商對工程主體進行部分或全部墊資。這樣,既緩解甲方的資金占用壓力又能考察施工單位實力,還對約束施工企業如期按合同履約起到積極作用。另外,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比例是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容忽視的問題。通用做法是:①按每月實際已完工程造價的80%支付工程進度款;②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總造價的85%;③工程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甲、乙雙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結算,再支付至總造價的97%的工程款,留3%作為工程保修款,待保修期滿后支付乙方保修金。

4竣工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

竣工結算是工程造價控制的最后一個階段,它是反映建設項目實際造價和投資效果的文件,也是竣工驗收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嚴格把關。根據本人這幾年的工作經驗,認為重點應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1)嚴格核對合同條款,防止重復計算及收費等問題。

(2)檢查隱蔽驗收記錄及施工日記,確認隱蔽驗收手續是否齊全,是否按圖施工。

(3)落實設計變更及簽證,檢查這些設計變更是否符合既定的程序,是否經設計單位及建設單位的同意批準,并且嚴格查實變更簽證,防止一些莫須有的簽證、重復簽證等。

(4)按圖嚴格核實工程量。一般而言,施工單位均會有意高估工程量,建設單位的審核人員必須嚴格把關,按實結算。

(5)嚴格執行投標過程中所報的單價或簽證價格,禁止高套單價的情形出現。

(6)嚴格按規定和合同套取計費程序,計取各項費用。

(7)認真審查、復核,防止各項計算誤差。綜上所述,工程造價控制是一個系統的、全面的動態管理過程,只有對工程建設的每一個階段采用科學的、系統的管理方法加以嚴格控制,才能達到全面控制工程造價的預期目的。

工程竣工時,根據合同文件中計價方式及允許調整費用范圍的規定,發包方對承包方提出的竣工結算文件必須要進行認真的審核,避免承包方在工程結算中高估冒算,以便合理的確定工程造價。

5結語

總而言之,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是一門博大精深的學問,本文所論及的僅是筆者幾年來的工作體會,一得之愚而已。隨著我國造價理論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造價工程師制度的推行,提高投資效益的要求將使合理確定與控制工程造價的地位更加重要。

參考文獻

篇8

本文針對影響工程造價比較大的設計階段、招標投標階段、施工階段、竣工結算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發表一點拙見,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供廣大同行商榷:

一、設計階段的成本控制

設計階段是房地產項目成本控制的關鍵與重點。盡管設計費在建設工程全過程費用中比例不大,一般只占建安成本的1.5%-2%,但對工程造價的影響可達75%以上,由此可見,設計質量的好差直接影響建設費用的多少和建設工期的長短,直接決定人力、物力和財力投入的多少。合理科學的設計,可降低工程造價10%。但在工程設計中不少設計人員重技術、輕經濟,任意提高安全系數或設計標準,而對經濟上的合理性考慮得較少,從根本上影響了項目成本的有效控制。例如:某高層住宅每層電梯井走廊僅十多米的距離,其間又無防火分區,就設了三只消防箱,而按消防規范要求,只要兩支水槍同時到達室內任何部位即可。這種設計不合理,造成了一定浪費,顯然是對工程的各種經濟指標不夠重視。因此,設計階段對項目投資的影響是極其重要的。特別是擴初設計階段對項目經濟的影響達70-%95%,實際上,當擴初設計批復之后,存在的技術問題、費用問題都很難解決,因此必須重視擴初設計,以避免“先天不足”。

推行設計招標,擇優選擇設計單位

積極推行建筑方案與經濟方案相結合的設計招標方法,盡量將工程主體及配套的圍護、綠化等均放在一起進行招標,采用多家競投,組織有關專家綜合評比,這樣既可優選出好的設計單位,又可促進設計方在項目整體布局、建筑造型使用功能上開拓創新,在降低工程造價上下功夫。

開展限額設計,有效控制造價

積極推行限額設計,健全設計經濟責任制。設計人員應熟悉掌握建筑工程預算定額及費用定額,熟悉建筑材料預算價格,然后按項目投資估算控制初步設計及概算,再用初步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設計及概算。因此,各專業在保證功能及技術指標的前提下,必須制定雙贏策略,合理分解和使用投資限額,融施工圖設計和施工圖預算為一體,把技術和經濟有機結合起來。嚴格控制設計變更,以保證投資限額不輕易突破。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工程造價管理人員應與設計部門積極配合,及時提供可靠的工程基礎資料。

當前普遍存在著設計不精、深度不夠的情況。這是增加工程造價的不確定因素。由于設計頻繁變更,給工程造價控制帶來一定的難度。依據開發經驗和投資估算的要求,必須有效地確定設計限額(造價、三材消耗指標等),并建立獎懲考核激勵機制。對哪個專業或哪一段突破了造價指標,必須分析原因,用設計修改的辦法加以解決。克服那種只顧畫圖、不顧算帳的傾向,變“畫了算”為“算了畫”。并利用同類建筑工程的技術指標進行科學分析、比較,優化設計,降低工程造價。

采用合同措施,有效控制造價

針對目前設計人迥經濟觀念淡薄,設計變更隨心所欲。筆者認為應在設計合同經濟條款上,增加設計變更及修改的費用額度限制條款,如設計變更費超出施工合同價的某一比例(如5%)時,則扣罰一定比例的設計費(設計質保金)。采取一定的約束力是對設計規范、設計標準、工程量與概預算指標等各方面控制的一種舉措。

二、招標投標階段的成本控制

項目招標過程中的成本控制

工程招標投標包括設備、材料采購招投標和施工招投標兩個方面,通過招投標開發商擇施工單位或材料供應商,這對項目投資乃至質量、進度的控制都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筆者認為,在招標過程中成本控制,業主方應注意與加強以下幾點:

(1)招標工作應遵循公平、公開、公正、誠信的原則。招標前,應嚴格審查施工單位資質,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避免“特級企業投標,一級企業轉包,二級企業進場”等不正常現象,這對項目成本控制非常不利。

(2)做好招標文件的編制工作,造價管理人員應收集、積累、篩選、分析和總結各類有價值的數據、資料,對影響工程造價的各種因素進行鑒別、預測、分析、評價,然后編制招標文件。對招標文件中涉及費用的條款要反復推敲,盡量做到“知己知彼”,以利于日后的造價控制。

(3)合理低價者中標。目前推行的工程量清單計價報價與合理低價中標,作為業主方應杜絕一味尋求絕對低價中標,以避免投標單位以低于成本價惡意競爭。所謂合理低價,是在保證質量、工期前提下的合理低價。

做好合同的簽定工作

應按合同內容明確協議條款,對合同中涉及費用的如工期、價款的結算方式、違約爭議處理等,都應有明確的約定。在簽定的過程中,對招標文件和設計中不明確、不具體的內容,通過談判,爭取得到有利于合理低價的合同條款。同時,正確預測在施工過程中可能引起索賠的因素,對索賠要有前瞻性、有效避免過多索賠事件的發生。此外,應爭取工程保險、工程擔保等風險控制措施,使風險得到適當轉移、有效分散和合理規避,提高工程造價的控制效果。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是減少工程風險損失和賠償糾紛的有效措施。

三、施工階段的成本控制

施工階段是資金投入的最大階段,是招投標工作的延伸,是合同的具體化。加強施工控制,就是加強履約行為的管理。房地產開發產業是隨著國家住房分配供給體系的改革而產生的。雖然與基建項目具有共性,但也會不可避免地發生“三超”現象,但“三超”的超額必須由企業的贏利來彌補,如果控制失衡,會使企業經營虧本。因此,房地產企業的盈利目的決定了項目投資必須實現預期的目標。該階段成本控制的主要工作為:

抓好合同管理,減少工程索賠

在施工階段成本控制的關鍵是對工程變更實行有效控制。針對目前工程量清單報價,施工單位往往采取“低價中標,索賠贏利”的方式承攬工程。作為業主方造價管理人員要做到事前把關,主動監控,嚴格審核工程變更,計算各項變更對總投資的影響,從使用功能、經濟美觀等角度確定是否需要進行工程變更,減少不必要的工程費用支出,避免投資失控;另外,對施工單位及材料供應商不履行約定義務及時提出反索賠,使成本得到有效控制。

從管理模式上著手,建立建設監理制,追求項目投資的有效控制按照監理規定和實施細則,完善職責分工及有關制度,落實責任,從工程管理機制上建立健全的投資控制系統。同時做好月度工程進度款審核,避免投資失控。工程進度款的審核,對經監理方確定的工程量,按合同約定的計價依據,套用材料單價及費用定額進行核價后支付相應的工程進度款。

從技術措施上展開項目投資的有效控制

對主要施工技術方案做好論證的基礎上,廣泛應用新材料、新工藝、新辦法等等,想方設法在技術上實施項目投資的有效控制。技術措施是實施項目投資的必要保證。據統計,材料費一般占直接工程費的70%左右。同時,直接費的高低影響到間接費的高低,因此,選用新工藝、新材料,是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縮短工期的有力保證。

從經濟措施上展開項目投資的有效控制

嚴格控制現場經費和總部管理費,合理使用廣告策劃費、銷售費等,減少銷售成本,最大限度降低靜態投資。例如:占道費、綠化賠償費和其他補償費等,對大宗材料或大型設備按合同要求可直接進行甲供,以達到降低造價之目的。

甲供材料須根據工序及施工進度安排進料計劃,盡量降低存儲成本。另外,加強甲供材料的現場管理,合理堆放,減少搬運及損耗。

四、竣工階段的成本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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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建筑安裝的成本等可以直接歸屬于各個開發產品當中,這是比較明確的。但是對那些拆遷補償款、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和配套設施費用等間接費用來說,財會[2013]17號文件第四十三條規定應當選擇占地面積比例、預算造價比例、建筑面積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標準,分配計入成本核算對象成本,但每家房地產開發企業都會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劃分和分配的標準。總的來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成本和費用的分配任意性較強,在實際中還沒有形成科學統一的標準來對該行業進行約束和管理。

(二)成本核算周期模糊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工程量大,持續的周期比較長,也不存在明確的標準來確定開發項目的核算周期,這為成本核算提出了巨大的挑戰。

(三)竣工決算拖延

成本核算應遵從及時性,這樣能及時獲取開發項目的開發成本,與收入相配比,計算出項目的利潤,結清相關稅費,避免與稅務部門長期糾纏。同時,也有利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時對項目進行評價,指導未來的項目開發。現實情況卻恰恰相反,有些房地產開發企業由于資金緊張原因,人為有意地拖延項目結算,還有如小區的個別配套設施沒有完成,公共設施暫時不能建設等等,這些問題對于整個開發項目并不重大,卻影響了整個開發項目的決算時間。這樣既不利于企業的成本管理和成本控制工作,同時也會與國家的有關政策和稅收制度相沖突。

二、加強房地產開發成本核算的對策

(一)明確成本核算對象

第一,以規劃部門審批的總平圖確定的開發期數為成本核算的對象進行成本的歸集。這種方法適用于那些開發規模較大、開發期較長并且采用分期開發的形式進行規劃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第二,以產品的開發形態作為成本核算的對象。這種方法適用于那些開發產品多樣的房地產企業,這樣成本的核算比較具有一定的可比性。第三,以單個的產品作為核算對象。這種情形適用于那些雖然開發規模大,耗費較多,但是開發出來的產品只有一種。按照上述原則進行核算對象的確定,有利于企業對成本費用的監控,對開發產品價值的評估。

(二)合理確定成本費用分配的方法

對于建筑安裝成本來說,其有明確的歸集對象,但是對于間接的開發成本費用來說,則需要按照科學合理的方法對其進行歸集和分配,比如說,按照受益原則和配比原則等。對于房地產企業,它們可以采取的方法有個別認定法、價值分配法、占地面積比例、預算造價比例、建筑面積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標準進行分配,但是對于同一家房地產企業來講,該種方法已經確定,應當保持它的一致性。個別認定法可以說是成本費用分配中最好的形式,這樣能使成本費用較為準確地分配到產品當中,但是其耗費的人力物力也較多。對于那些開發完成后,就直接成塊出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可以采取按照面積比例進行分配的方法。而對于按價值分配的方法,企業應當對開發產品的價值進行評估,并作為成本費用分配的依據,這也是現實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對成本費用的合理分配,能幫助企業更好地進行利潤的評估和管理,因此,應當使用合理的方法對其進行歸集和分配。

(三)合理確定成本核算周期

確定開發項目的周期,應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來決定。如果項目的規模較小,持續時間較短,那么可以按照整體項目的周期來確定成本核算的周期,這樣既能與項目的建設期進行匹配,又能及時做好成本核算工作。但是,如果項目的規模較大,持續期間較長,按照整體項目的建設周期來確定成本核算周期就不太合適,這樣削弱了成本信息的時效性,目前,實踐中的操作方法是以規劃部門審批的總平圖確定的開發期數施工期來作為成本核算的周期,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正在開發占地100畝、容積率為2,建筑密度為30%的商品房住宅區,該項目規劃部門審批的總平圖確定的開發期數分3期進行施工。第1期開發用地50畝,施工期(含:建安工程、景觀綠化工程、小區道路及基礎設施配套工程等)為3年,第2期開發用地30畝,施工期為2.5年,第3期開發用地20畝,施工期為2年。各期項目的實際建設期即為成本核算周期。

(四)及時進行竣工決算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決算前,必須擁有已經發生的成本費用的細致、全面的記錄,對于未建設完成的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可能發生的成本費用進行估計,企業應加強對成本預估人才的培養,提高會計人員相關的業務素質。在會計核算方面,可以通過“預提費用”科目將尚未實施的工程預算計入成本,使項目決算能按計劃進行,以后待工程完成再按實際支出調整項目成本。由于這部分工程支出通常在項目總投資中所占的比例很小,這樣做對項目的總成本和單位成本不會造成較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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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產企業項目立項應考慮的稅收籌劃

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籌劃是一個涉及全局的、統籌性的財務管理活動,因此在房地產項目立項階段進行的稅收籌劃最為重要。

1、選擇合適的建房方式

大部分房地產經營企業傾向于自行建造并銷售房地產,這種方式的籌劃空間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則籌劃空間較大。

(1)房地產的代建行為。這種方式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客戶進行房地產開發并向客戶收取代建收入的行為。就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終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其收入屬于勞務報酬,為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是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疇。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利用這種方式減輕稅負,但前提是在開發之初就能確定最終用戶,實行定向開發,從而避免開發后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

(2)合作建房方式。根據《營業稅問題解答(一)的通知》的規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雙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再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的,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也不征收營業稅。企業可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政策,實現共贏。

舉例來說,上海某家房地產公司有幾家股東合資組建,其“一致行為人”實際為兩家股東A和B,準備籌資興建一幢五星級酒店、兩幢甲級寫字樓以及部分配套商業。公司欲將酒店建成后自留經營使用或整體轉讓,寫字樓及商業取得銷售許可證后面向市場銷售。正常的操作模式應是五星級酒店建成后,如某一股東自留或整體轉讓,則按照一定售價視同銷售并轉讓產權,繳納相應稅金,但這樣需要繳納巨額稅金。可以考慮的避稅方案是,在審批報建酒店時,特別是在土地拍賣時拆分為兩家公司共建進行立項申請,其別注明A公司參建酒店并自留,B公司只是參建。這樣酒店項目作為A公司自建固定資產按成本計價,并裝飾后經營,定向轉讓酒店時僅需轉讓A公司股權,物業的利潤由A公司股權轉讓溢價體現,并減少酒店物權轉移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等稅金,可節約大量稅負,實現了房地產企業和股東雙方的共贏。同樣,寫字樓及配套商業報建時,預先立項明確一定面積作為自建物業。待實現銷售后,尾盤物業也同樣可以以轉讓B公司股權實現物權轉移。

當然,以上稅務籌劃的關鍵點是報建手續應完備,包括土地拍賣時應該預先明確A公司的酒店屬自建自營。因為根據稅法,預先確定自營資產后轉為再出售是可以的;但是假若報建時為出售,再轉為自建自營固定資產投資則為時已晚,稅務清算需要按照市場價視同銷售轉為自有資產。

2、開發多處房地產

房地產公司在同時開發多處房地產時,可分別核算也可合并核算,兩種方式所繳納的稅收不同,這為企業選擇核算方式提供了稅收籌劃的空間。一般來講,合并核算的稅收利益大一些,但也存在分別核算更有利的情況,具體如何核算,需要企業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分析比較。

例如:某房地產公司同時開發兩處位于城區的房地產,第一處房地產出售價格為10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扣除的費用為400萬元;第二處房地產出售價格為15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扣除的費用為1000萬元。如果企業選擇分別核算,第一處房地產的增值率為600÷400=150%,應該繳納土地增值稅600×50%-400×15%=240萬元,營業稅及其附加1000×5.5%=55萬元;第二處房地產增值率為500÷1000=50%,應繳納土地增值稅500×30%=150萬元;營業稅及其附加1500×5.5%=83.55萬元。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不考慮其他稅費)1000+1500-400-1000-240-55-150-83.55=571.45萬元。如若合并核算,兩處房地產的出售價格為25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可扣除費用為1400萬元,增值額為1100萬元,增值率為1100÷1400=78.5%。應該繳納土地增值稅1100×40%-1400×5%=370萬元,營業稅及其附加2500×5.5%=137.5萬元。不考慮其他稅費,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2500-1100-370-137.5=892.5萬元。該稅收籌劃減輕稅收負擔892.5-571.45=321.05萬元。

二、房地產企業項目建設中應考慮的稅收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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