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28 16:00:58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國稅申報材料,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二是著力解決影響和制約稅收發展的突出問題。針對今年嚴峻的經濟形勢,保持清醒頭腦,進一步加大組織收入工作力度。認真查找管理的薄弱環節,大力構建稅收征管長效機制,牢牢把握組織收入工作主動權,提高稅收征管質量,確保稅收收入增長,切實把管理成效體現到稅收收入上來。
三是著力解決事關納稅人切身利益的稅收服務問題。把納稅人的利益做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切實解決對納稅人的訴求關注不夠、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維護不夠、對征納關系和諧重視不夠等問題,扎扎實實為納稅人做好事、辦實事、解難事。
四是著力改進不利于科學發展的稅收機制問題。圍繞工作實際和管理薄弱環節,全面推進制度、機制和手段創新,不斷完善和改進管理機制,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五是著力解決黨員干部黨風黨紀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強化宗旨意識和群眾觀念,加強黨性鍛煉,嚴格落實廉政建設各項規定和要求,著力解決黨性還不夠強、黨風還不夠好、執行黨紀還不夠嚴等問題,引導黨員干部增強發展信心、促進科學發展。
“轉變工作作風,優化發展環境”
工作作風事關形象和大局。為樹立和弘揚優良作風,增強為社會及納稅人服務的觀念,我們將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為契機,以黨風帶政風促行風,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推動行業作風建設深入開展。
一是堅持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正確認識當前經濟下滑以及稅收政策調整給組織稅收收入工作帶來的不利和有利因素,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加強對國家新出臺的稅收政策貫徹落實情況以及組織收入原則執行情況的輔導檢查,積極處理好組織稅收收入與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經濟發展的關系,確保應收盡收,依法征收,堅決防止虛收和越權減免稅的問題發生,實現經濟稅收和諧發展。
二是樹立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嚴格遵守國家稅收政策,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職責,做到依法行政、程序合法,堅決防止收“關系稅”、“人情稅”以及以補代罰、以罰代刑等問題,為納稅人營造公平、公正的稅收環境。
2、核實指導到位。
3、管理到位。對照各項要求做好指導工作,規范統計臺帳及數據采集辦法,監督申報企業在申報前做好統計基層基礎工作,統計人員持證上崗。
二、申報情況
規上工作企業申報門檻提高,申報材料要求越來越精,規上工業企業申報工作難度加大。申報規上工業企業必須達到的條件:1、是法人企業2、是一般納稅人3、申報時點銷售收入必須達到2000萬元,三個條件缺一不可。這次我縣共上報了7家從規下成長為規上的企業。
從摸底排查中發現,我縣還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年銷售收入已經達到了2000萬元,符合我們申報企業的條件之一,但卻因為營業執照是非法人企業或稅務登記證是小規模納稅人,一直無法申報,即使有的屢次申報都未批,因為這兩個證照在省工商局和省國稅局的外網上都可以查詢,一目了然,來不得半點虛假。我縣的煤礦、水泥粉磨站、電子廠等一批企業早就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了2000萬元,都因為是非法人企業或小規模納稅人一直沒有申報。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針對這次申報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我縣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做好規上工業企業申報工作:
本辦法是為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制定的審定辦法和認定程序。
第二條:根據上級規定和授權范圍,*市科學技術局會同*市國家稅務局負責管理全市集成電路產品的認定工作:
(一)審定、授權我市的集成電路產品認定機構;
(二)監督檢查我市集成電路產品的認定工作,審核批準認定結果;
(三)公布我市集成電路產品認定目錄;
(四)受理對認定結果、年審結果以及有關認定決定的異議申訴。
第三條:經研究,*市集成電路產品認定由*市科技局負責受理,并委托*市集成電路設計創業服務中心具體負責實施集成電路產品認定和年審工作。
第四條:為保證認定工作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市集成電路設計創業服務中心應組建專門的認定專家委員會,其成員應以集成電路行業的專家為主,并得到市科技局與市國稅局的認可。專家委員會負責審查企業的認定申請,提出認定意見。專家委員會對認定意見實行投票表決制,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有效。
第五條:認定機構在認定工作中要遵循公平、公正、科學、高效的原則,并為申請企業保守商業秘密。
第六條:申請認定集成電路產品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對有關集成電路產品的基本規定;
(二)自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包括晶圓片、芯片);
(三)不包括銷售和受托封裝的產品。
第七條:申請集成電路產品認定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集成電路產品認定申報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三)表明型號標識和產品外部特征的實物圖片(指成品電路);
(四)所使用的設計軟件、產品的生產流程、產品特點、技術含量、產品用途等說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出具的有關資料。
企業自主設計而在境內確實無法生產需委托境外加工的集成電路產品,還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產品知識產權的相關材料;
(二)在國內無法加工的情況說明;
(三)境外委托加工合同副本。
第八條:企業申請集成電路產品認定時,提交的材料必須完整準確、真實有效。申報材料要求報送一式三份,并同時報送電子文檔。
第九條:認定機構收到申報材料后首先進行形式審查,如在形式審查中發現申報材料不夠完備應及時通知原申請單位補報有關材料。
經形式審查合格的資料統一整理后交認定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認定機構根據評審結果形成認定意見,上報市科技局與市國稅局核準。核準后的認定結果向社會公布并接受監督。
第十條:對經過認定的集成電路產品實行年審制度。企業應在年審通知規定的時限內報送年審材料。認定機構負責對企業報送的年審材料進行審查,審查結果報市科技局與市國稅局核準。放棄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集成電路產品其認定資格自下一年度起取消。
第十一條:企業對認定結果、年審結果以及認定機構作出的其它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或公告后的60日內,通過原申報渠道提出申訴,并提交異議申訴材料。有關機關應在收到申訴材料的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二條:經認定的集成電路產品,企業憑市科技局與市國稅局的認定批準文件,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享受優惠政策的手續。
第三條申報培養的高端高技能人才須具有國家二級職業資格(技師)或同等技能水平,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與用人單位簽訂不少于5年勞動(聘用)合同。同時,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
(二)全國技術能手、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辦人;
(三)省級及以上政府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級技能大師工作站領辦人;
(四)創新工藝流程成效顯著、形成制造技法填補國內空白的高技能人才,原則上應具有不低于二級的國家職業資格。
第四條申報引進的高端高技能人才須具有國家二級職業資格(技師)或同等技能水平,年齡一般不超過50周歲,具有5年以上在企事業單位關鍵崗位從事技術技能工作或技能人才教育培訓工作的經歷,并取得突出成果和業績。原則上收入(繳納社會保險工資)不低于上年度在崗職工社平工資的2倍。
高端高技能人才為國內全職引進的,應與用人單位簽訂不少于5年勞動(聘用)合同,在連繳納社會保險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續。高端高技能人才為國(境)外柔性引進的,應與用人單位簽訂不少于5年的聘用協議,且每年在連工作不少于6個月。同時,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
(二)全國技術能手、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辦人;
(三)省級以上政府表彰的高技能人才;
(四)大型企業(集團)“首席技師”或“技能專家”;
(五)省級以上政府表彰的,具有較高專業理論素養,掌握精湛技能,能夠從事職業院校理論和實訓一體化教學工作的優秀教師;
(六)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急需緊缺或具有一流技術技能水平或絕技絕活,在本行業有較高聲譽的高技能人才,原則上應具有不低于二級的國家職業資格。
第五條重點產業、行業、工程項目引進的高技能人才須具有國家二級職業資格(技師)或同等技能水平,年齡一般不超過50周歲。具有5年以上在企事業單位關鍵崗位從事技術技能工作或技能人才教育培訓工作的經歷,并取得突出成果和業績。與用人單位簽訂不少于5年勞動(聘用)合同,在連繳納社會保險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續。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依法為申報培養的高端高技能人才繳納社會保險。申報引進高技能人才的用人單位,除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企業提請申報時上一個納稅年度內,國稅、地稅年納稅額合計200萬元以上;
(二)市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重點產業、行業、工程項目;
(三)高職院校、國家級示范性中等職業學校、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市級公共實訓基地。
第七條高技能人才選拔工作程序:
(一)申報受理。用人單位登錄“大連市高技能人才動態信息系統”,填寫申報材料,同時向單位所在區市縣(開放先導區)人社局提交文本申報材料。具體如下:
1.《大連市高技能人才選拔工作申報書》(可在大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下載);
2.培養或引進高技能人才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或護照)、職業資格證書、獲獎證書、學歷學位證書,在原單位擔任重要技能崗位職務的證明和其他有關工作經歷、技能水平的證明材料,其中,引進的高技能人才須提供前一工作城市繳納社會保險號碼;
3.申報單位提供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稅務登記證(公辦職業院校無需提供)、院校辦學許可證、國稅和地稅開具的納稅證明;
4.高技能人才與培養或引進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引進協議(工作年限不低于5年)。全職引進的高技能人才,另需提供申報單位為其繳納的社保證明等相關材料,柔性引進的以護照居留累計時間計算;
5.在技術上有重大發明創造或有重大技術革新,或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應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提供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證明等。
(二)審查推薦。區市縣(開放先導區)人社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分級推薦,需將申報材料一式5份,裝訂成冊,與《大連市高技能人才選拔工作申報情況匯總表》(可在大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下載),在規定時間內一并報送市人社局。
(三)評審遴選。市人社局組織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對申報單位和個人進行資格審查。按照資料審核、實地考察、集中評議、投票表決等程序,擇優確定擬入選高技能人才建設計劃人選。
(四)社會公示。市人社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擬入選人員后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
(五)發文公布。對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入選人員,發文公布。
第八條每年選拔用人單位培養的高端高技能人才20名;引進高端高技能人才30名(含柔性引進5名),重點產業、行業、工程項目需要的高技能人才100名。
第九條高端高技能人才屬用人單位培養的,5年期內,每人每年給予2.4—6萬元薪酬補貼。屬用人單位全職引進的,5年期內,每人每年給予2.4—6萬元薪酬補貼;屬用人單位自國(境)外柔性引進的,可一次性發放1—3萬元薪酬補貼。
屬重點產業、行業、工程項目全職引進的,滿足對應專業需求的高技能人才,5年期內,每人每年給予2—3萬元薪酬補貼。
第十條對確定的高技能人才,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級技能人才類評選表彰,優先推薦申報政府特殊津貼。按規定享受我市引進高技能人才有關優惠政策和待遇。
1 企業申報
依法經營,規范管理是申報高企的前提,堅決杜絕投機取巧,弄虛作假的行為發生。企業申報材料要嚴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真實有效材料,避免濫竽充數多多益善得不良意識存在。目前企業研發費用的歸集財務核算問題比較突出,很多企業沒有完全按照高企認定管理辦法進行收入和費用的會計核算。一方面應加強財務人員培訓,提高財務人員的積極參與意識,做到熟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對研發費用的歸集核算及高新技術產品收入核算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要求。“高企認定辦法”規定企業申報高企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3)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上述六項除第1項是從高企認定管理網上按規定提交打印生成外,其它均屬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中形成的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必備資料,企業應提供真實有效材料,避免濫竽充數,現實工作中很多企業把不屬于高企認定必備材料裝訂進去(如:榮譽證書,人員畢業證等),企業既讓費人力物力不說,還給專家評審帶來不必要的工作量。總之,申報材料應遵循真實,簡約,準確,效用原則,力戒繁冗。
2 評審認定
企業申報資料上報后在滿足評審條件下有專家對企業上報材料按照“高企認定辦法” 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稱《工作指引》)進行評審,目前主要從自主知識產權、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以及資產與銷售額成長性等四項指標評價企業利用科技資源進行創新、經營創新和取得創新成果等方面的情況。該四項指標采取加權記分方式,須達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才能達到高企認定標準。四項指標權重結構詳見下表:
1:在評審過程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30分)`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20分)兩項比較清晰判斷,科技成果轉化能力項下專家評判依據不太一致,應該對《工作指引》關于科技成果轉化能力(30分)進一步解讀,技術成果轉化的判斷依據是:企業以技術成果形成產品、服務、樣品、樣機等。成果轉化量化項目數有些專家簡單等同高新技術產品數,作為企業可能多項成果轉化在同一個產品了,作為評審專家還應對“高企認定辦法”《工作指引》進行精新研讀,從而避免判斷認定不精準,給企業造成不公平。
2:成長性指標中總資產增長(10分)建議修改為凈資產增長,從企業財務的角度,總資產的增長不能很好地反映企業的效益質量,企業逐年增加負債也會保證企業總資產的增長。也是容易人為調控因素之一,作為凈資產增長才能更好的反應企業的發展質量效益。
3:高新技術產品的界定,“高企認定辦法”規定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是高新技術企業必要條件,企業申報材料 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界定要求有中介機構按照“高企認定辦法”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從法律的角度應具有至高權威,除非違規虛假。在實際評審過程中對高新技術產品的界定始終存有爭議,存有主觀臆斷現象,缺乏客觀公正。
4:中介機構審計工作質量還有待提高,管理有待規范。加強中介機構的職業責任,在出具報告的同時,指導企業完善財務管理,保證所出具的報告與企業會計帳表協調一致,報告的數據依據充分合理。多數中介機構在資質上沒有問題,個別審計機構存在著未嚴格遵守會計準則要求,出具了與企業實際情況不符的審計報告,特別在研發費用歸集方面,未能真正有效地指導企業完善相關管理和財務核算,為了使企業的研發占比達到規定比例隨意歸集相關費用。一些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對高企認定政策理解不透徹,如對研究開發費用占總收入的比例進行鑒證過程中,對所認定的研究開發費用是否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項目要求往往難以作出準確判斷。因此,中介機構很難對高新企業的幾大核心要素作出客觀公正地評判。存在利益驅動下的不嚴肅,失去了報告的權威有效性。在今后高企認定工作建議行業管理部門進一步規范中介機構的審計活動,對中介機構應加大檢查力度,督促中介機構加強自律不出違規報告。對有問題的中介機構建議列入不誠信單位,直至取消中介資格。
以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政府推動、部門協作、制度保證、分步實施”的要求,以開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動為載體,建立企業信用信息征集體系、信用市場監督管理體系和失信懲戒制度,全面提高企業的誠信意識和信用管理水平,構建“誠信*”的社會信用體系。
二、主要目標
通過開展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確認活動,達到在內部建設上,引導企業加強信用自律,建立管理機構,制定管理制度,落實信用責任,強化信用考核;在外部監管上,建立和完善信用評價體系、信用征信和信用查詢系統。力爭在三年時間內,在全區范圍內發展國家級重合同守信用企業3戶,省級重合同守信用企業8戶,市級重合同守信用企業50戶,使全區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數達到企業法人數的20%以上,為全面促進企業整體信用水平的提高和企業綜合競爭力的增強發揮重要作用。
三、方法步驟
1、宣傳發動
(1)在《*日報》〈工商專版〉開辟“重合同守信用企業之窗”專欄、大力宣傳《合同法》、《江蘇省合同監督管理辦法》、《江蘇省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正反兩個方面的典型案例,引導廣大企業、企業負責人及其員工增強“守信受益、失信受損”的意識。
(2)由各街道牽頭,區工商分局具體負責,召開轄區內企業負責人會議,制訂培育發展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三年工作計劃,堅持一年培植、二年規范、三年提高的總體要求,堅持標準,做到成熟一戶、發展一戶。
(3)印發《爭創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宣傳資料,公開申報條件、考核標準及其申報與考核的工作程序以及對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優惠政策,使爭創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變為企業的自覺行動。
(4)組織開展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法律法規知識競賽。通過知識競賽,促進企業經營信用意識和綜合素質的提高。
2、組織實施
(1)加強對企業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督促。由各街道牽頭,區工商分局組織專人,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所有企業(含私營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事業法人)信用管理工作,并建立符合行業和企業特點的信用管理機構、人員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企業信用管理檔案,同時要加大引導和積極推行合同管理軟件的應用,進一步做好企業信用(合同)管理的提檔升級工作。
(2)組織培訓。培訓工作為每年的一季度進行。由區工商分局負責對企業信用管理人員合同管理的業務知識進行輔導,聘請市企業信用管理協會領導和重合同守信用管理示范企業負責人召開企業信用(合同)管理的知識講座;區工商分局、區法院、區質監分局、區國稅分局、區地稅分局等部門組織對申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及企業信用(合同)管理人員進行《合同法》、《稅收征管法》、《產品質量法》、《民事訴訟法》、《江蘇省合同監督管理辦法》、《江蘇省標準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知識培訓,并統一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人員發放《培訓合格證》。
3、企業申報
企業通過規范自身的信用(合同)管理,對照認定條件,向企業所在地工商所或直接向區工商分局提交申報材料,各轄區工商所按領導小組下達的具體任務負責向區工商分局推薦并申報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區工商分局統一負責受理申請和材料初審,對符合申報條件企業,及時指導填報《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登記表》和完善相關材料。
4、考核認定
由區培育發展重合同守信用企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法院、質監、國稅、地稅等部門信用數據庫中查詢申報企業的信用記錄,對符合信用企業標準、信用數據庫中無不良記錄的企業,嚴格按照十條標準考核提出推薦意見,報區培育發展重合同守信用企業領導小組審批,考核認定工作安排在每年的二季度進行。
5、區級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公告命名
對符合區級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標準的,經區培育發展重合同守信用企業領導小組審批后,由區工商分局作出認定和命名的決定,同時發放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牌匾及榮譽證書,并在市級報刊上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命名公告。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公告命名安排在每年的三季度進行。
四、有關要求
為使活動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設立楚雄州“誠信楚雄十佳企業評選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組委會由州經貿委、州精神文明辦公室、財政、州工商局、州技術監督局、州醫藥管理局、州發展計劃委員會(物價)、州國稅局、州地稅局、州公安局、州人民銀行及各專業銀行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負責活動的組織、評審、認定工作。組委會下設評審委員會和辦公室。
1、組委會人員名單
名譽主任: 州委常委、宣傳部長
主 任: 州人民政府副州長
副主任: 州委宣傳部副部長
州精神文明辦公室主任
州經貿委主任
州工商局副局長
成 員: 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局長
州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州發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
州國稅局副局長
州地稅局副局長
州人民銀行副行長
州財政局副局長
州廣播電視局副局長
2、辦公室組成人員
辦公室主任:
成
員:
辦公室職責:負責接收登記申報材料;分類審核材料的真實性;整理并向評審委移交參評企業申報材料及材料的得分上報;負責有關工作銜接及協調具體事務,辦公室設在州經貿委。
3、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
主 任: 州經貿委主任、工程師
成 員: 州工商局副局長、州消協會長
州鄉鎮企業局副局長、工程師
州地稅局稅務副局長、經濟師
州工商銀行高級會計師
州農業銀行高級經濟師
中大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
秘書組
職責:本著“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負責對辦公室提出的申報材料組織評審;根據評審辦法,客觀、公平評審;根據評審條件進行量化評價;經評價后進行認定。
二、參評范圍
在楚雄州轄區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集體、非公有制經濟等各種所有制的工商企業(含省屬、中央屬企業)均可參加評選。
三、報名辦法
1、通過楚雄州電視臺、《楚雄日報》刊發公告,各縣(市)宣傳部、經貿局、鄉鎮企業局組織動員企業積極參與。
2、參評企業填報《楚雄州“十佳誠信企業”申請表》,向縣經貿局申請報名,縣(市)組成評審小組進行初評后,提出初評意見,每縣市推薦1至3戶企業到州組委會辦公室報名,報名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楚雄州“十佳誠信企業”申請表》和縣(市)初評推薦意見;
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法人代碼證書復印件;
③申請報告(說明企業近三年經營情況及誠信情況);
④2000年—2002年年末資產負債表及經營情況表;
⑤有關部門頒發的信用資格證書復印件及當地稅務機關的完稅情況證明;
⑥當地工商、質量監督、藥監、安全、環保等部門無重大違法案件處罰的證明材料;
四、報名時間及地點
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8月30日止。
報名地點:各縣(市)經貿局
楚雄州經貿委(楚雄市鹿城北路5號)
聯系電話:組委會辦公室 3122464 3123647
五、評選辦法
1、企業向縣(市)以上初評小組提出申請,(省州屬企業直接向州組委會申請報名;
2、由縣(市)經貿[你閱讀的文章來自:126]局牽頭,組成初評小組,進行評審,推薦1—3戶企業到州組委會辦公室報名;
3、組委會召集評審委員會進行初評,確定30戶左右企業進行調查;
4、在調查的基礎上,按照有關項目量化評分,取得分最高的前十名作為“楚雄州十佳誠信企業”進行表彰獎勵。
六、宣傳及表彰獎勵
1、由楚雄州委、州人民政府授予“楚雄州十佳誠信企業”稱號;
2、發給獎金3000元;
3、11月在桃源湖廣場召開授牌表彰大會;
4、配合表彰大會,在桃源湖廣場舉行千名經營者“誠信”簽字活動和文藝演出,使表彰活動宣傳更具廣泛性;
5、楚雄電視臺、楚雄日報、楚雄電臺設專題進行跟蹤報道。
七、評價指標體系
㈠歷史及現狀:對市場的適應程度和信用狀況
1、人力資源。
A:吸引人才的能力,員工大專以上學歷比。B:例維持人才的能力、員工流動率。C:發展人才的能力,培訓投入率;
2、財務能力。
A:獲利能力:銷售凈利率、資產凈利率、權益凈利率;
B:償債能力: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
C:資產運用能力:總資產周轉率、應收賬款周轉率、存貨周轉率;
D:公司實力:資產、銷售額、市場份額、產品產銷率;
3、社會責任感。
A:對國家社會的貢獻;
B:環保意識:是否達標。
4、公司形象。
A:企業整體形象、企業美譽度、品牌價值;B:產品質量形象,通過或達到類似ISO9000認證。
5、管理水平。
A:信息化建設水平,計算機信息系統;B:組織機構效率:人均銷售額、人均利潤額;C:管理制度合理性。
㈡未來發展
1、發展潛力:行業發展前景、銷售增長率情況;
2、企業自身發展素質及能力:企業文化、銷售增長率、資產增長率、市場份額增長率;
3、創新能力。
A:技術創新,研發投入率、專利數,省州科技獎獲得情況;B:管理創新實績。
八、宣傳報道
1、活動開展前,在楚雄日報、楚雄電視臺以公告等方式宣傳,并報道活動組織情況,對評選過程全程跟蹤報道,評選結果在電視臺、楚雄日報、電臺公布,可以商業運作冠于品牌名稱或開展頒獎活動等形式擴大影響。
2、楚雄州電視臺對“十佳誠信企業”制作專題節目長期播放或送省臺選播。
九、經費預算
1、宣傳費:10000元。其中:電視臺7000元/5次,報紙3000元/6次;
2、十佳企業獎金:3000元×10戶=30000元;
3、評審費、10000元
4、會議費:5000元;
5、辦公經費:5000元;
五項合計60000元,鑒于我州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參評企業不收取任何費用,商業運作吸收贊助解決20000元,請州級財政撥補解決40000元。
附件:一、楚雄州“十佳誠信企業”申請表;
資產損失扣除范圍適當擴大
新《管理辦法》規定,企業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國稅發〔2009〕88號文件和本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與原規定相比,資產損失中的應收及預付款增加了各類墊款和企業之間往來款項及無形資產,且企業尚未實際處置轉讓的資產發生的實質性損害,也可以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例如企業的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或已經超過法律保護期限,已經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損失,就可以按規定申報扣除。
資產損失應在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
審批扣除取消改為申報扣除
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其中,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原企業自行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改為清單申報,原需要報經稅務機關審批的改為專項申報扣除,不再審批扣除,并取消年度終了45天之內報批的期限規定。
明確匯總納稅企業資產損失申報地點
在中國境內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以下規定申報扣除:1.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各分支機構同時還應上報總機構。2.總機構對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3.總機構將跨地區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
資產損失相關的證據不變
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等。辦法對內外部證據予以了列舉,與原規定基本相同。
逾期3年以上應收款項損失可申報扣除
新《管理辦法》規定,企業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企業逾期1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與原規定相比,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即可。
非貨幣資產損失強調資產的計稅基礎
與原規定相比,新規定強調了資產損失認定價值概念的準確性,要求按照各項資產的計稅基礎而不是按企業會計賬面價值確認。同時,新《管理辦法》從實際出發規定,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營業執照、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失蹤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如果上述事項超過3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應出具被投資企業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等的證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說明。
沒有涉及的資產損失事項也可以扣除
新《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本辦法沒有涉及的資產損失事項,只要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文/秦華 陳萍生)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新辦法新在哪里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關于〈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辦法》),以進一步做好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工作。《辦法》共八章五十二條,對申報管理、資產損失確認證據、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非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投資損失的確認和其他資產損失的確認等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研讀這一文件,筆者認為《辦法》有7個亮點值得關注。
資產損失范圍進一步擴大
《辦法》將資產損失范圍擴大至無形資產損失、各類墊付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損失、不同類別的資產捆綁(打包)出售損失、企業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發生的資產損失、因刑案原因或立案兩年以上未追回資產損失等其他各類資產損失。對于《辦法》沒有涉及的資產損失事項,只要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辦法》還取消了國家規定可以從事貸款業務以外的企業因資金直接拆借而發生的損失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的規定,把原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未列明的無形資產、其他應收款等損失均包含其中,解決了實際工作中的爭議。
自行申報扣除及審批制改為申報制
按照國稅發〔2009〕88號文件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在規定時間內按程序及時申報和審批。《辦法》將企業自行申報扣除和審批扣除改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扣除。這是征收管理上的重大改變,是稅務機關轉變行政職能,簡化審批管理,減輕納稅人負擔的一項重要舉措。也就是說,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都要申報,沒有申報的如果出現問題,責任在企業, 而且稅務機關有追查的權利。
對實際與法定的資產損失進行界定
《辦法》首次以文件的形式對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進行了界定。對企業的資產損失區分為實際資產損失與法定資產損失,實際資產損失必須是企業處置、 轉讓時發生的,而法定資產損失強調實際發生或未實際發生但符合辦法限定的條件來計算確認。
新增以前年度未報損的處理規定
對于企業以前年度未報的資產損失處理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有明確規定。《辦法》后,國稅函〔2009〕772號文件被全文廢止。
根據《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的相關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應做專項說明進行專項申報,準予追補到損失發生年度扣除,期限為5年。特殊原因(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對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辦法》明確只能抵扣(可遞延)不能退稅。對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多繳稅款也是只能抵扣不能退稅。此外,法定資產損失只能在申報年度扣除,不能追補扣除。
新增匯總納稅資產損失管理規定
《辦法》第十一條對在中國境內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發生資產損失如何處理進行了明確。這是一項新規定。今后,匯總納稅企業的資產損失應按以下原則處理: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各分支機構同時應上報總機構;總機構對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總機構將跨地區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
報送資料要求有變化
《辦法》對資產損失報送資料的細節性要求作了多項修訂,需要引起納稅人重視的有兩個方面。
一是除了在建工程損失、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外,企業非貨幣資產損失包括存貨損失、固定資產損失、無形資產損失的確認都要采用計稅基礎報送相關材料。《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二是小額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標準統一。《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逾期1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5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上述規定將小額壞賬損失稅前扣除的標準進行了統一,并放寬了額度標準,且不再對某些行業進行特殊規定。此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96號)曾允許從事電信業務的企業,其用戶應收話費,凡單筆數額較小、拖欠時間超過1年以上沒有收回的,由企業統一做出說明后,可作為壞賬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新增獨立交易原則下資產轉讓損失確認要求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對于企業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稅務機關不允許稅前扣除,但對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損失能否扣除,之前并沒有具體規定。此次,《辦法》明確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準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這意味著正在進行中的20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不受《辦法》的影響(有的地方稅務機關規定2010年的匯算清繳即按此規定執行)。從2011年度匯算清繳開始,將必須按照《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因此,企業應及時學習把握《辦法》的內容,平時注意相關資料的收集,避免因執行政策變化帶來的納稅風險。
(文/韋力軍 富勇)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新辦法“新”在哪里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新《辦法》),廢止了《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以下簡稱老《辦法》)等文件,對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新辦法從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對與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相關的稅務機關、納稅人和涉稅中介機構將會產生重大影響。
新老《辦法》存在諸多區別
全國三家5A級稅務師事務所之一的中匯稅務師事務所副總裁孫洋介紹,從新老《辦法》的具體規定看,主要有以下區別:
――擴大了可扣除的資產損失范圍。新《辦法》將可扣除的資產損失范圍擴大至無形資產損失、各類墊付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損失、關聯企業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提供借款形成的債權損失等。
對此,湖南省國稅局所得稅處有關負責人進行了詳細解釋。與老《辦法》相比,新《辦法》明顯擴大了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范圍:一是準予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增加了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無形資產;二是取消了“國家規定可以從事貸款業務以外的企業因資金直接拆借而發生的損失”不能稅前扣除的規定,增加了關聯企業提供借款形成的債權損失準予扣除的規定;三是新增了企業被金融機構收繳的假幣損失準予稅前扣除的規定;四是規定本辦法沒有涉及的資產損失事項,只要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同時,新《辦法》放寬了資產損失確認的條件:一是放寬了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提供相關證據的條件;二是放寬了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資產損失提供相關證據的條件;三是放寬了企業債權投資損失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的條件。
擴大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范圍,放寬損失確認條件,使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更加符合“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更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提出實際資產損失與法定資產損失的概念。新《辦法》規定,實際資產損失是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是指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資產,但符合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對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損失如何處理作出規定。新《辦法》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應做專項說明進行專項申報扣除。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對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實際資產損失才能追補以前年度進行稅前扣除,法定資產損失只允許在申報年度扣除。
――增加了在中國境內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資產損失的管理規定。新《辦法》規定,分支機構要雙重報送,既要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又要向總機構報送。總機構對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原則上以清單申報形式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除以上區別外,尤尼泰(北京)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高級稅務經理李波認為,新老《辦法》還存在以下區別:
――稅務機關對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管理方式發生根本性轉變,由過去的自行計算扣除及審批扣除改為清單申報扣除和專項申報扣除。對于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符合規定的正常的資產損失,稅務機關管理方式由老《辦法》規定的納稅人自行計算扣除,轉變為新《辦法》規定的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清單申報扣除;對于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符合規定的非正常損失,稅務機關管理方式由老《辦法》規定的審批扣除轉變為新《辦法》規定的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專項申報扣除。即新《辦法》實施后,稅務機關對于納稅人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管理方式由審批管理重點轉向申報管理。
――稅務機關的管理程序和職責發生重大變化。新《辦法》刪除了老《辦法》中關于稅務機關資產損失審批管理權限、時限和責任方面的規定,將稅務機關的工作職責定位于稅前扣除資料信息管理、評估、核查及稅務處理,對稅務機關在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過程中責任的規定相對淡化。
新《辦法》體現了對納稅人的尊重和信任
湖南省國稅局所得稅處有關負責人認為,縱觀新《辦法》的規定,有三大亮點。
第一,體現了對納稅人的尊重和信任。新《辦法》第七條規定:“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此項規定無疑是新《辦法》最具突破性的變化。
多年來,稅務機關對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采取審批的辦法。即使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后,老《辦法》仍然規定,除了企業日常損失可自行計算扣除以外,其他的資產損失須在本年度終了之日起45日內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實行審批制,主要是稅務部門認為該領域是重大的稅收風險領域,需要強化源頭控制,堵塞稅收漏洞。這是稅務機關過去重管理、輕服務治稅理念的體現。顯然,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由審批制為主全面改為申報制,大大縮短了納稅人的辦稅時間,同時納稅人、中介機構處理資產損失扣除事項的時間也更充裕了,降低了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成本,體現了稅務部門對納稅人的尊重和信任,更有利于構建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
第二,政策更加明確,更便于操作。新《辦法》對無形資產損失、企業未實際處置資產的損失、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而形成的損失能否在稅前扣除、如何扣除作出了明確規定;對資產損失是否必須在會計上作損失處理后方能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追補確認期限、逾期不能收回單筆數額較小應收款項的執行標準等稅、企、中介機構存在爭議的幾個問題作出了規定,消除了各方對政策理解的分歧。
此外,與老《辦法》相比,新《辦法》還分別列明了債務人破產清算、訴訟案件、債務人停止營業、債務人死亡或失蹤、債務重組、自然災害或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壞賬損失應出具的證據材料,可操作性更強。
第三,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更加趨同,減少了稅務與會計處理的差異。新《辦法》中“會計”一詞出現的頻率高達13次,而老《辦法》中“會計”一詞僅出現3次。總體而言,新《辦法》強調了資產損失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的同步性,減少了稅務與會計處理的差異,突出了“權責發生制”原則,以便企業更真實地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新《辦法》有利于形成稅務風險合理共擔機制
湖南省國稅局所得稅處有關負責人認為,新《辦法》對稅、企、中介機構辦理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業務均有利,具體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有利于企業及時進行會計核算。原來實行審批時,由于稅務機關受理資產損失審批在匯算清繳期間較為集中,少數審批需要20個工作日以上才能完成,而企業要等稅務機關審批后確認的準予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金額進行會計結算和匯算清繳,個別企業還需要為此辦理延期申報手續。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實行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將給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處于輔導期的擬上市公司、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及時開展匯算清繳帶來極大的便利。實行申報扣除制,企業當年的損失可以當年扣除,有利于提高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核算的準確性。
其次,有利于稅務部門改善服務。在審批制下,由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都集中在匯算清繳期間,稅務機關稅政部門工作人員往往加班加點,忙于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資料的審核,對指導企業開展匯算清繳、深入基層開展政策調研等重要事項往往是疲于應付。審批改為申報,稅務機關稅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匯算清繳期間可從繁瑣的資料審核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開展政策研究,更好地指導納稅人和基層稅務部門開展好匯算清繳,提高企業的申報質量和稅法遵從度。
再其次,有利于形成稅務風險合理共擔機制。多年來,由于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實行審批,導致企業相關人員形成了依賴思想甚至僥幸心理。一些企業在辦理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時,并沒有認真收集、審核證據資料,而是依賴稅務機關審批時發現后,再去補充證據資料;少數企業更是抱著僥幸心理,把不符合規定的資產損失也報送審批,為今后埋下了風險隱患;一些財務人員拿到稅前扣除審批文件后就萬事大吉,并沒有把稅務機關的審批意見向企業負責人匯報,并依此加強資產損失日常管理,導致資產損失呈逐年增長態勢。
同樣,一些涉稅中介機構從業者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鑒證過程中,也形成了依賴思想甚至僥幸心理,有的甚至還幫助企業提供虛假的經濟鑒定證明,而不是幫助企業降低或化解稅收風險。
同時,由于實行按資產損失金額分級審批制,各級稅務部門也形成了“看得見的管不著,管得著的看不見”的奇怪現象。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實地核查資產損失的真實性,但沒有審批權;省市區級、市州級稅務機關稅政部門有審批權,但由于各種條件限制,基本上不可能到企業核查,只能是資料審核。這種機制導致稅收執法風險過于向上級稅務機關集中,也使主管稅務機關放松了對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管理。
新《辦法》的實施,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由審批改為申報,同時加強了匯算清繳之后的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顯然有利于在納稅人、稅務機關、中介機構形成合理的稅務風險承擔機制,促進各方從制度上加強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管理。
申報扣除要求納稅人增強風險意識
李波認為,由于稅務機關對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管理方式由自行申報和審批制相結合全面轉為申報扣除制,無論對于稅務機關還是納稅人,都意味著程序的簡化,從而更有利于納稅人資產損失的稅前扣除。但從另一方面來看,在申報扣除制管理模式下,納稅人須對其資產損失情況及申報扣除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風險增大了。因此,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過程中,納稅人應更為謹慎,以避免潛在的稅務風險。
孫洋認為,在申報扣除制下,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所有舉證責任和涉稅風險都轉移給了企業。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由企業負責舉證,企業法定資產損失需要提供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很明顯,申報扣除制增加了企業的涉稅風險,企業需要認證研讀、把握新《辦法》的規定,依法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以避免稅務風險的發生。
稅務專家郭偉認為,新《辦法》將自行申報、審批扣除改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扣除后,如果納稅人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中,通過提供虛假的材料和證據等手段,虛扣或多扣資產損失,一旦被稅務機關查實,稅務機關將按《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理。《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隨著審批的取消,企業被納稅評估和稽查調整的風險、被處罰的風險急劇加大,特別是上市公司以及尚處于輔導期的擬上市公司,這種風險更大。建議企業在選擇涉稅中介機構的時候,一要選擇專業的注冊稅務師事務所;二要注重稅務師事務所的專業素質、執業資質和抗風險能力的大小;三是企業在簽訂委托合同時注意簽署承擔連帶責任條款,以此來幫助企業降低、化解、分散稅收風險。”湖南省國稅局所得稅處有關負責人特別提醒說。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區級農業產業化經營龍頭企業,是指在我區行政區域范圍內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在經營規模、企業效益和輻射帶動能力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經區農業局審定,并報請區級龍頭企業評審委員會批準公布的企業。
第三條區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和監測管理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引進競爭淘汰機制,發揮中介組織作用,不干預企業經營自。
第四條我區企業申請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資格前,必須先取得區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資格。已經獲得市級(或市級以上)龍頭企業資格的企業,自然享有區級龍頭企業資格。
第五條區農業局負責受理區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申報、組織評審、進行資格認定以及監測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凡申報或已獲準作為農業產業化區級龍頭企業的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標準及申報程序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在我區注冊登記、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營業務的企業。包括國有、集體、私營企業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開辦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農業產業化經營企業,均可提出申請。
第八條申報區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應符合以下標準:
1、企業規模:加工、流通企業總資產規模2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規模在1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300萬元以上,年納稅15萬元以上;種植、養殖企業總資產規模在1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規模在6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在100萬元以上。
2、經營效益: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應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企業不虧損、不欠稅、不欠工資、不欠社會保障金,不欠折舊,不打白條。產品轉化增值能力強,有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
3、企業負債與信用。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應低于60%,企業銀行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含A級)。
4、企業帶動能力:以資本、技術、服務等為紐帶,通過合同契約等形式與我區農戶建立了比較健全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100戶以上。從事種植、養殖業的企業,在本區境內形成了較為穩定的、有一定規模的原料生產基地帶動農戶100戶以上;從事加工、運銷的企業,要符合國家環保標準、食品加工衛生標準并有加工基地或生產設施帶動農戶200戶以上。
5、主營產品符合我區農業結構調整方向,對優勢產業促進作用大;科技含量高、市場潛力大;有較健全的市場營銷網絡,產銷率在95%以上。
6、企業產權清晰,資產結構合理。
7、以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為主,主營農產品銷售收入占企業全部銷售收入的80%以上。
8、對目前規模不是很大,但符合產業發展方向,帶動能力強、產品地方特色明顯、科技創新能力強、發展潛力較大,屬于扶優做大的企業,并且能充分發揮當地資源優勢,具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和可扶持發展能力,主營產品外向度高,市場前景好的企業,也可申報區級龍頭企業。
第九條申報材料。申報企業應提供:1、企業的基本情況及企業發展的農業產業經營情況簡介材料;2、企業申報表(見附表);3、有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該企業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4、金額部門出具該企業資信證明和稅務、財政部門出具的該企業納稅納費證明;5、農業部門出具的企業與農戶利益聯結關系證明;6、產品生產及環保方面的證明材料(企業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衛生合格證、以及環評報告等);7、人事勞動局出具的企業職工社保情況證明。
第十條申報程序。1、申報企業嚴格按照申報材料要求作好申報準備,并填寫申報表一式參份,經企業所在地鎮(辦)簽署申報意見后報區農業局。2、區農業局對企業所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然后將相關材料及審核意見報區級龍頭企業評審委員會。
第三章龍頭企業的認定
第十一條區級龍頭企業評審委員會在收到區農業局上報推薦名單及相關材料后,組織評審委員會成員單位(農業局、發改局、經貿局、財政局、衛生局、工商分局、環保分局、人事勞動局、質監局、扶貧辦、信用社、國稅局、地稅局等部門)按照申報標準進行初步認定。
第十二條區級龍頭企業實行“二次公示制度”,第一次是將初步認定名單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7天;第一次公示結束后,根據收集到的相關資料,由區級龍頭企業評審委員會進行最終認定,并將最終認定結果進行第二次公示。
第十三條區級龍頭企業評審委員會開展區級龍頭企業認定工作原則上一年兩次(上下半年各一次),通過認定的區級龍頭企業將由區人民政府發文并頒發函牌。
第四章運行監測
第十四條區農業局牽頭開展區級龍頭企業監測評價工作。具體辦法由農業局編制交區級龍頭企業評審委員會討論,并報區人民政府同意執行。
第十五條對農業產業化區級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競爭和淘汰機制,做到可進可出。
第十六條建立農業產業化區級龍頭企業動態監測制度,及時了解企業的經營發展情況,并進行運行監測評價,為企業的進出提供依據,為有關政策的制定提供參考。
凡派駐窗口的工作人員必須是國家公務員或者是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行政審批職能的工作人員,年齡原則在四十周歲以下;進駐窗口的工作人員必須固定在本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二、統一受理承辦
凡行政審批事項,原則上均在政務大廳統一受理,限期辦結,特殊情況也可以接辦分離,但必須將辦理結果送交政務大廳,由政務大廳窗口崗位進行核查、登記后統一對外發放辦理結果。有政務服務中心分設大廳的在分設大廳辦理,但必須按政務大廳統一規定辦理(建設局房產交易大廳、交通局運政大廳、公安局機動車輛管理大廳和出入境管理大廳、人社局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管理大廳、人才交流就業服務大廳、工商局注冊大廳和國稅局辦稅服務大廳)。
三、一次性告知補正
政務大廳受理申辦事項,需將申辦事項所需資料、標準、程序、時限等內容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凡申請事項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產業政策的,接件人員要即時明確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政務大廳工作人員對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申辦事項,不予受理,但要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避免申請人多次往返。
四、實行并聯辦理
審批事項需兩個以上窗口部門(單位)聯合辦理的,政務大廳將受理的申報材料,同時送達相關窗口,各承辦單位同時并聯辦理。政務大廳工作人員負責跟蹤督促相關承辦部門(單位),按各自的辦理程序在規定期限內辦結。
五、首席責任制
所有派駐大廳的工作人員為部門(單位)首席責任人,首席責任人對申請人要求辦理的事項必須全程負責,直至辦結為止。
六、限時承諾辦結
政務大廳工作人員依據《市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和一站限時辦理規定》,在受理申辦事項時,向申請人明確告知申辦事項的辦理時限,并承諾在規定辦理時限內獲取辦理結果。
七、公開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