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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安排農產品質量安全經費,用于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服務體系,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第六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由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潛在危害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第七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
第八條國家引導、推廣農產品標準化生產,鼓勵和支持生產優質農產品,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第九條國家支持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行科學的質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廣先進安全的生產技術。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引導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
第二章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是強制性的技術規范。
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和,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應當充分考慮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聽取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的意見,保障消費安全。
第十三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水平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需要,及時修訂。
第十四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章農產品產地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根據農產品品種特性和生產區域大氣、土壤、水體中有毒有害物質狀況等因素,認為不適宜特定農產品生產的,提出禁止生產的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調整,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產品基地建設,改善農產品的生產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進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標準化生產綜合示范區、示范農場、養殖小區和無規定動植物疫病區的建設。
第十七條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區域生產、捕撈、采集食用農產品和建立農產品生產基地。
第十八條禁止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農產品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農業生產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體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九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獸藥、農用薄膜等化工產品,防止對農產品產地造成污染。
第四章農產品生產
第二十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的指導。
第二十一條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獸醫器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許可制度。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結果。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條農業科研教育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者質量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第二十四條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動物疫病、植物病蟲草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收獲、屠宰或者捕撈的日期。
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二年。禁止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
國家鼓勵其他農產品生產者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
第二十五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防止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
禁止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第二十六條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檢測機構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第二十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產品行業協會對其成員應當及時提供生產技術服務,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加強自律管理。
第五章農產品包裝和標識
第二十八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農產品,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識的,須經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后方可銷售。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按照規定標明添加劑的名稱。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所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
第三十條屬于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農產品,應當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標識。
第三十一條依法需要實施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附具檢疫合格標志、檢疫合格證明。
第三十二條銷售的農產品必須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生產者可以申請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農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優質農產品標準的,生產者可以申請使用相應的農產品質量標志。
禁止冒用前款規定的農產品質量標志。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二)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第三十四條國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抽查結果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予以公布。
監督抽查檢測應當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件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費用,抽取的樣品不得超過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數量。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抽查的農產品,下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第三十五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
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依法經計量認證合格。
第三十六條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對監督抽查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五日內,向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檢。
采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因檢測結果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發現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農產品銷售企業對其銷售的農產品,應當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經查驗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不得銷售。
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相關的檢舉、揭發和控告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可以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調查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對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
第四十條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控制措施,及時向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中,發現有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應當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理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十二條進口的農產品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進行檢驗;尚未制定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依法及時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參照國家有關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人員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測資格;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出具檢測結果不實,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害的,并撤銷其檢測資格。
第四十五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農產品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使用農業投入品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的農產品未按照規定進行包裝、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責令停止銷售,對被污染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銷售的農產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銷售,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農產品銷售企業銷售的農產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處罰。
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銷售的農產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對農產品銷售者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罰。
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冒用農產品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處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處理、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對行政處罰及處罰機關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處罰。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生產、銷售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列農產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銷售的農產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消費者可以向農產品批發市場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銷售者責任的,農產品批發市場有權追償。消費者也可以直接向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要求賠償。
文/許曉冰
6月16日,圍繞“尚德守法,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主題,廣州市2015年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活動正式拉開帷幕,活動為期16天,從6月16日至7月2日。
活動現場展出各食品監管部門查獲的假冒偽劣產品,包括假化妝品、假酒、假鹽等,此外,還有近年來十分風行的進口零食。廣州市食藥監局政策法規處處長張建山提到,將于2015年10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可稱為“史上最嚴”,廣州也計劃在其基礎上出臺“落地”細則,突出“風險管理,社會共治”,網店、微商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也將納入打擊范圍。
近年來,食品安全事故頻頻發生,從2008年三鹿奶粉被查出含有三氯氰胺,加上之前蘇丹紅染料用于食品添加劑中、原本是黃色的銀耳被硫化漂白等等,這些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的案件不僅直接給被害人的身體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害,還在社會上產生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嚴重影響了人們對食品安全的信任程度。有許多嬰兒由于食用了添加三氯氰胺的三鹿奶粉還有可能導致肝腎功能損害和大腦發育不全等疾病,這對一個家庭來說是多么嚴重的后果。特別是最近令廣大消費者感到非常震驚的廢舊皮鞋冒充食用明膠制作老酸奶和果凍的事件,更是讓廣大消費者對食品安全失去了最后的信任。
面對如此之多的食品安全問題,以及統計部門所報告的關于食品中毒的各項數據,無一不引起相關部門和學者的密切關注。這些問題帶來的社會影響是非常嚴重的,需要有關部門立即出臺相關的解決措施,以便及時改變這種局面,使人們重新恢復對食品安全的信心。
一、推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必要性
自從2008年3月發生三鹿問題奶粉事件以來,截至2008年10月,共導致49427例嬰幼兒住院治療,并造成4名嬰兒救治無效死亡。這是近年來在我國乳制品行業造成非常大的影響的一次惡性食品中毒事件。食品安全問題的常見表現形式就是食物中毒。根據有關部門的統計報告顯示,每年有上萬人遭遇食品中毒,在04-08年期間,平均每年有225人死于食物中毒,每年食物中毒的報告平均有537起,這些數字無疑是令人非常震驚的,所以有必要采取相關措施,來盡快遏止這種現象繼續蔓延。
1.食品安全問題需要必要的責任保險來協助相關部門進行管理
在人們的日常生活當中,衣食住行,飲食排在第二位,可見食品安全問題需要得到足夠多的重視。食品安全問題是與每個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不僅直接關系到每個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更重要的是需要保障每個公民的人身健康安全;它不止是針對每個消費者的個人問題,更是與整個社會緊密相連的公共問題。
既然是關系到全民健康和經濟利益的社會問題,就需要整個社會都參與到對食品行業的監督中來。在我國現有的食品加工企業中,80%以上都是10人以下規模的小作坊經營企業,單純依賴政府對這些家庭式企業進行監督、懲戒管理,不僅管理力度有限,管理結果也不夠徹底。一旦發生問題,象征性的懲罰根本不足以使違法商販認識到根本性的錯誤。
保險,從本質上講是一種經濟關系,是一種責任與義務的購買,具有經濟補償、資金通融和參與社會管理的功能。責任保險,是以經濟賠償的形式來代替投保人對意外受到傷害的受害人進行賠償,是一種雙重保障機制。責任保險在社會管理中的輔助職能顯得尤為突出。如果相關業務能得以開展,不僅經營食品的商業者自身有了一定保障,受益最大的還是廣大的老百姓。
2.責任保險是最可行的風險轉移方式
通常在食品安全問題發生后,受害人可以從政府和食品經營者兩個方面獲得救助和賠償。但是,通常政府救濟金額較少,大部分需要食品經營者自身支付。但是面對眾多的受害者,食品經營者的流動資金不足以支付眾多受害者的索賠金,所以受害者也不可能在第一時間就拿到賠償款。面對這種情況,食品經營者就可以選擇購買責任保險。因為責任保險雖然經營原則與其他形式的保險是相同的,但是實際運作中具有自己獨特的內容和經營特點。盡管發生風險時,保險費用是賠付給被保險人,但是最終卻是用于賠償被保險人對其他受害者造成的傷害。這樣,就可以有效將食品安全風險進行轉移,從而減輕了政府和食品經營者的負擔。因此,這一保險形式應該得到大力推廣,加快實現其應有的作用。
二、目前我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發展的現狀
繼汽車強制險制度實施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以后,在2009年的人大政協兩會上,已經由多位委員提出加強實施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意見。近三十年來,保險業在我國取得了長足發展,我國自1978年以來國民經濟高速發展,GDP從1978年的3624.1億人民幣增加到2010年的403260億人民幣,平均年增長速度高達9.3%。而保險費收入年平均增長35%,遠高于GDP的增長速度。但衡量一國保險發展水平的不是保費總量指標,而是保險深度(保費收入/國民生產總值)和保險密度(人均保費),2010年我國的保險深度為3.7%,不足世界水平的1/2,保險密度約為165美元,僅為世界水平的1/5,與發達國家平均水平相比,相差甚遠。其中,因食品安全法而出臺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發展狀況更是不容樂觀,愿意主動投保的企業少之又少,甚至不超過一成。
下表是有關部門對某市市民隨機進行的問卷調查,主要目的是評價保險推銷人員對于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熟悉程度和對這類保險的推銷積極性,以此來對這一保險形式的目前現狀的評價提出客觀依據。以下數據來源于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表 某市保險推銷人員對于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熟悉程度和推銷積極性
以上數據來自2011年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關于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調查報告》。
三、發展我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影響因素
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要想在我國食品行業全面推行,面臨著非常大的挑戰和困難。我們首先要分析可能會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再集中精力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解決,是快速推進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在我國食品業大規模實行的基本前提。
1.法律制度的影響
目前,我國關于食品安全責任的法律條文還不夠完善,對于食品安全責任的認定和規定還有很多需要補充的地方。食品安全責任險的具體實施應該有相關法律條文具體規定,使食品經營者認真對待這項風險轉移方案,促使其能夠真正接受和理解這一險種。另外,為了促進食品經營者購買這項保險,就應該從食品安全的賠償金額著手,使其達到需要使用責任保險規避這一風險的數額。就目前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來講,現行的處罰標準過低。例如我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處相關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罰款。這一標準對于違法者來說沒有起到根本性的震懾。
2.保險公司經營戰略的影響
由于我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概念提出的相對較晚,并且具體的實施中,經營力度不夠,取得的經驗和業績都非常有限,沒有借鑒的價值。從表1中可以看出,保險公司的業務重心和銷售人員的積極性上,都嚴重偏離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這一項目。嚴重匱乏的數據無法使保險公司按照保險精算原理進行準確的定價,對于風險也不能進行有效的控制。
3.公眾保險意識的影響
由于以往我國食品安全問題比較少見,加上我國的新聞媒介對于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宣傳有限,致使民眾對于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認識程度和關注度嚴重不足。盡管保險業在我國已經取得長足發展,但是對于大多數百姓來說,購買保險仍然是件比較奢侈的事情。嚴重的資金不足,加上民眾保險意識淡薄,又因為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不被廣大群眾所熟知,種種原因導致這種保險形式沒有受到百姓的重視。
四、大力推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主要措施
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要想全面推行,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借鑒和參考國外和地區的先進經驗和經營方法,以此來全面提高我國保險業在這一板塊的水平。在美國和臺灣等一些國家和地區,其發達的保險業大多獲得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充足的補貼和稅費優惠使得保險業能夠更加完善的發展。在發達國家的保險行業,由于其起步較早,保險業務多種多樣,呈現出百家爭鳴的蓬勃狀態,所以在各個行業的保險形式都得到了充分發展。保險制度透明化、精細化、標準化,是發達國家保險業的主要特征。
所以我國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要想得到更快的發展,就要做到:首先,應該健全我國關于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相關制度,加強相關法律條文的設定和頒發,促進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能夠強制執行,并且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循;加強對違法食品經營者的懲罰力度;同時,政府也應當給予承保食品安全風險的保險公司一些稅收或政策上的優惠,提高保險公司經營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積極性;其次,應該在食品衛生部專門成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工作室,通過專門的組織機構和專門的工作人員,來全面展開推廣、落實、執行工作。然后,作為承保主體的保險公司,應該集中人力、財力加大對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研究、開發和宣傳,搜集數據,制定出更多符合我國市場需求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險種,切實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的職能。最后,應該加強傳媒企業對這一險種的宣傳,提高國民對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基本認識,擴大對食品安全保險的需求。
五、結論
食品安全問題是關乎民生的大事,需要政府和社會各個方面共同關注,并提高解決問題的能力。通過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大力推行,能夠有效降低有害食品對群眾人身財產的傷害和在一定程度上規避食品經營者所面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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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確保食品衛生的絕對安全,酒店根據國家的《食品安全法》制定了一系列的衛生管理制度,從采購、驗收、到生產加工及銷售,形成了上一環節不符、下一環節不收的相互監督機制。質監部每周定期對采購部的采購臺賬及食品索證進行檢查,財務部庫房及個生產加工廚房案板主廚對本工序所使用的各種食品原材料共同進行驗收,爐灶廚師對各種烹飪的半成品進行顏色、氣味、口感方面的鑒定,傳菜員對所出成品嚴格按照“顏色不對不端、氣味不對不端、有異物不端”等的“十不端”和服務員上菜前對成品的最后把關,都確保的食品的安全;
3、為使新員工能夠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進行操作,酒店在每周二、四下午的定期培訓中,專門組織員工學習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細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食品從業人員衛生常識》,從而大大提高了廚房和餐廳工作人員的食品安全意識;
4、我酒店在餐具消毒方面,實行了誰清洗、誰消毒,誰消毒、誰記錄,誰管理、誰負責的餐具消毒責任制,并在每一個消毒點設立了餐具消毒的詳細記錄,質監部定期或不定期地對餐具消毒記錄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使餐具的衛生和消毒合格得到了切實的保障;
5、酒店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老師的指導下,建立并完善了食品留樣制度。要求餐飲部委派專人,對市級領導出席宴會、會議用餐、婚喜壽宴、重要接待或50人以上的多桌宴席進行食品留樣,保證食品留樣專用冷藏,樣品不少于100g,留樣時間48小時,保持溫度在2-8℃,標簽清晰,并認真做好相關的記錄;
6、酒店還定期對企業員工進行了健康檢查,對于新進店員工,要求先持證,后上崗;凡不符合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員工,采取了調往公司其它非酒店類企業工作的措施;
7、為保證食品的絕對安全,酒店要求各生產加工廚房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各種食品添加劑和藥品,規定了采購部不得采購、倉庫不得驗收、廚房不得加工、財務不得報銷,從源頭上堵塞了食品使用添加劑和藥品漏洞;
8、酒店總經理辦公會針對消防、食品安全,在每次會議中都有著重強調,多次重申安全工作無小事,要求各部門對于安全工作,特別是消防和食品安全要實行一票否決。規定執行總經理每天必須親自前往廚房,查看所有的食品原材料,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隨著各地食品安全賠付頻頻曝出,消費者對于問題食品如何界定、如何得到十倍賠償也開始高度關注,食品安全法實施后,消費者與超市“退一賠十”的糾紛開始浮出水面。
記者昨日獲悉,北京麥德龍十里河店出售過期牛柳肉,消費者要求“假一罰十”被拒后,麥德龍目前已與消費者達成協商,“退一賠一”。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麥德龍相關負責人解釋,超市不存在“明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這個基本事實前提,經與消費者協商,達成了“退一賠一”的最終協議。法律人士指出,《食品安全法》并沒有對“明知”的概念做出解釋,目前沒有相對應的司法解釋,具體操作起來非常復雜。
【中圖分類號】 F719.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3)08-041-1
一、餐飲服務單位監管現狀
(一)赤壁市的情況。自2013年6月3日起,按照赤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赤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赤政辦發[2013]20號)要求,赤壁市食藥監局正式履行餐飲服務監管職能。目前,全市共有餐飲服務單位1680家,其中200平方米以上且就餐場所安裝有空調設施的餐飲服務單位134家。這134家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服務單位均需同時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均需接受食品藥品管理部門和衛生監督部門的監管。
(二)全國各地餐飲服務單位監管現狀。在正式履行餐飲服務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職能后,赤壁市食藥監局多次到兄弟市、縣考察學習,目前湖北省有部分市、州、縣對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服務單位同時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等交叉監管問題。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已經下發文件規定,除咖啡廳等特殊場所外,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企業,其經營場所無需再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二、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一)餐飲服務單位監管
1.監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條:縣級以上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衛生部71號令《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2.許可依據:衛生部70號令《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
(二)餐飲服務單位發放《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依據
1.《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本條例適用于下列公共場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等。
2.衛生部80號令《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范,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3.省廳文件:《湖北省衛生廳關于公布湖北省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范圍的通知》(鄂衛規【2012】4號)規定,營業面積200平方米以上餐飲服務單位應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三、問題分析
《食品安全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目的都是要求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因此,衛生部門再對餐飲服務單位的公共場所進行監管,并發放《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已經沒有必要,而且存在下列法律問題:
(一)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并未明文規定200平方米以上且就餐場所安裝有空調設施的餐飲服務單位必須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二)《湖北省衛生廳關于公布湖北省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范圍的通知》關于營業面積200平方米以上餐飲服務單位應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之規定,有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號)第十四條關于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才能設立行政許可事項的立法宗旨。
(三)按照法律優先原則,法律優于行政法規。既然按照《國務院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18號)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條規定,由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負責餐飲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照法律優于行政法規的原則,《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就不應對餐飲服務單位監管作出新的規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也不適用于餐飲服務單位的管理。
四、工作建議
本著一個主體以一個部門為主監管和方便相對人的原則,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結合餐飲服務監管工作實際提出幾點建議:
(一)按照《國務院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18號),建議國務院組織相關部門對食品藥品法規再次進行梳理,對與現行人大制定的法律規定相抵觸的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進行修訂,切實推進依法行政。
(二)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按照分段監管、職責相近、方便相對人的工作方針,本著依法行政、服務民生的原則,各級政府應研究制定并明確監管交叉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并負責抓好落實,完善食品安全監管協調機制。
(三)相關部門制定并出臺相關規定,明確餐飲服務單位由食品藥品監管一個部門監管,今后餐飲服務單位不用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這樣,既理順了部門職能交叉、重復執法、重復許可等問題,又有利于樹立良好政府部門形象。
參考文獻:
據國家質檢總局統計數據公布:2008年查獲的不合格的食品和化妝品共3162批次,2009年共1591批次,2010年共1645批次,2011年1月達140批次。雖然查獲的總量呈下降趨勢,但我們應該冷靜的看到,我國食品安全仍存在著的一系列問題。
一、食品安全問題
近年來發生了很多食品安全事件,例如:三鹿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飲料中含有塑化劑及絕育黃瓜等等。從中反映出了我國食品安全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本文認為,食品安全問題主要是由食品企業自身、國家監管、消費者三方面因素共同導致的結果,具體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食品企業誠信體系的缺失
對于近年來頻發的食品安全問題,同志指出,頻發的惡性食品安全事件背后反映的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道德滑坡。的確,現實生活中一些食品企業往往不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不嚴格執行食品安全生產規范,在健全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產品召回等方面也相當欠缺。以上問題的出現,究其根本是這些食品企業沒有建立起誠信體系。
(二)國家監管方面
1、法律法規不完備
2009年6月1日正式實施的《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領域內最根本的法律。雖然《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的《實施細則》已經公布實施,但仍有很多方面規定不明確。比如規定要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制,該機制具體是什么、如何運作;應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與再監督,但評議和考核的內容是什么,如何確認監管部門是否履行了職責,履行職責的質量如何,如何去監督、誰去監督監管部門也沒有具體規定,這就使監管部門的行為缺少監管,易發生職能缺位和行為。
2、處罰力度不夠
《食品安全法》作為食品安全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其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分別對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具體的處置進行了規定。但是以上條文對食品企業的處罰措施與力度遠遠是不夠的。除此之外,第九十六條現實生活中也比較難操作。僅僅支付價款的十倍,不能真正起到懲罰性賠償的應有作用。懲罰性賠償在法律上是合理、科學的,這一點在西方國家,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在中國,不管是違約損害賠償,還是侵權損害賠償,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只具有單純的補償性。
3、政府監管問題
現階段,我國政府對食品安全的監管模式仍存在著一些問題。政府實行的是分段管理模式,在種植養殖、銷售、加工、流通等環節由農業、衛生、商務、質量監督和檢驗檢疫、工商行政等不同部門在不同的環節分別負責監管。此外,海關、質量監督和檢驗檢疫部門同時監管進出口食品安全。這種模式存在政府職能界定不清,“交叉”與“真空”監管問題突出。①
(三)消費者缺少應有的知情權
理論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都應有權了解所需商品的信息,但實際上消費者卻很難獲悉有關食品質量安全的真實信息。消費者購買食品往往會受一些食品企業的宣傳廣告的影響,但是事實上,很多宣傳都有虛假的成分存在,消費者往往缺少應有的知情權和辨別能力。
二、食品安全問題的相應對策
(一)完善食品企業的誠信體系
誠實信用是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守的重要原則,也是企業社會責任感的重要基礎。對于關乎民生的食品企業,誠信更為重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誠信檔案是完善食品企業的誠信體系的最佳方案。國家要建立起從事食品生產、流通和質量檢測的企業、單位和個人誠信檔案,詳細記錄食品供給主體、檢驗機構的行為信息;劃分食品供給主體、檢驗機構等主體的信用等級,將信用等級通過一定渠道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②該體系的推行,有助于規范食品安全誠信環境,營造食品安全誠信文化,引導食品企業良性發展,并且逐步提高食品企業的社會責任感。
(二)國家監管方面
1、逐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
現有《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仍有一些內容規定模糊,不同部門需要加快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法規和規章的起草。應以《食品安全法》為指導,并結合國外經驗,盡快建立和完善重在防范、科學全面的、系統的與其他具體法規、規章相結合的立體框架式的食品安全法規體系。
2、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
我國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上尚需改進之處比較多,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不斷完善,本文認為應該效仿美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相對其他國家,美國的懲罰性賠償可謂非常嚴厲,主要是針對加害人主觀上有嚴重過錯或根本無視受害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據統計,懲罰性賠償在美國過去20年的最大變化就是數額的顯著增加。1976年最高懲罰性賠償金僅為25萬美元,但在1981年急劇上升到350萬。
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所規定的只是支付價款的十倍,相對于美國的懲罰性賠償可謂是鳳毛麟角。隨著我國國民經濟、政治、文化等各項事業的不斷健全與發展,效仿美國的懲罰性賠償機制,必將是日后我國法律發展的重要趨勢。
3、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模式
現有監管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種:一是多個部門共同管理;二是由一個獨立部門進行管理;三是由一個部門統一協調的綜合性監管體制。我國是由各級部門對食品安全的各個環節分段監管,即按照食品生產、加工、流通、消費等不同環節,各相關部門分工管理。
針對上述監管中存在的問題,有學者提出以下三種方案,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具體方案如下:一是成立一個專門機構負責食品安全監管,按照食品類別進行分工,每個部門獨立地對自己所分管的食品進行全程監管,這樣就可以保證監管部門的獨立與公正客觀;二是建立獨立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將目前農業、衛生、工商等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能劃出來,組建一個新型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局;三是按現有模式,依照食品安全環節進行分工,考慮到原有監管交叉和重復問題,對原來無人監管的盲區需要明確一個部門來具體負責。
(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曝光機制
出于對消費者這一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國家應該加快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曝光制度,對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事件進行及時披露和報道。隨著互聯網的普及以及食品行業信息化水平的不斷提高,相關執法部門可以與電視、電臺、報紙、雜志等宣傳媒體利用網絡建立一個快速、權威的信息披露平臺,向消費者及時提供全面、權威的食品信息,定期召開食品安全新聞會和宣傳講座,正確引導消費者選購放心、安全的食品。
此外,食品安全曝光制度實施的前期還應輔之以食品安全舉報與舉報獎勵制度,讓更多的人參與到食品安全監督中來。食品安全事件出現后應及時以專家訪談、法律咨詢、食品安全年會、食品安全研討會等多種形式,來深度探討食品安全事件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切實有效的解決方案,以增強老百姓的安全防范意識。(作者單位:四川省社科院法學研究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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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趙玉紅、劉佳杰,完善食品安全監管的對策建議,《遼寧經濟職業技術學院、遼寧經濟管理干部學院》2011年第3期
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收集、核準、上報與進口食品有關的進口食品安全信息,建立不良記錄,對有不良記錄的進口食品企業及相關國家或地區的進口食品實施控制措施。
北京口岸首次從進口非轉基因種子中檢出轉基因成分
本刊訊(記者 姜牧悅)近日,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從一批申報為非轉基因的進口“歐洲油菜”種子中檢出轉基因成分――FMV35S啟動子基因,這是北京口岸首次從入境植物繁殖材料中截獲轉基因檢測不合格貨物。
據介紹,該批非轉基因“歐洲油菜”種子來自美國,共15公斤,進口后擬種植于湖北中國農科院油料作物研究所漢川實驗基地,用作與其他轉基因油菜種子進行生存競爭能力比較、生物多樣性影響評估等實驗。
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表示,油菜種子是被列入實施標識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中的一類產品。按照《進出境轉基因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對申報為非轉基因產品,但經檢測其含有轉基因成分的,應對其實施退貨或者銷毀處理。
目前,經征求貨主意見后,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依法對這批種子實施退回處理,并依照相關工作程序出具了《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
南京工業大學與高郵市共建江蘇省食品安全快速檢測產業化基地
本刊訊(記者 姜牧悅)為進一步做大做強生命健康產業規模,提升產業發展水平,近日,高郵市委市政府以食品安全快速檢測為切入點,積極與南京工業大學合作,在江蘇高郵經濟開發區成立“江蘇高郵南工大健康產業研究院”和江蘇省食品安全快速檢測產業化基地。
據悉,該基地以“江蘇省食品安全快速檢測公共技術服務中心”為支撐,建有食品樣品前處理技術研究平臺、食品安全快速檢測技術平臺、食品安全快速檢測中心及食品安全快速檢測技術信息交流和技術人員培訓中心4個平臺,重點轉化南京工業大學、技術服務中心及國內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成果。食品安全快速檢測綜合服務中心預計5月底主體建筑封頂。
高郵市委、市政府重視健康產業的發展,目前,高郵市已經與中科院理化技術研究所、清華大學化學系、中國科技大學化學系、南京工業大學等高校院所建立了長期產學研合作關系。
冷王傾力打造全程冷鏈登陸第25屆中國制冷展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包括事先、事中和事后三個方面,體現在食品生產經營的全過程。這些義務大體上可以分為如下三類。
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我國的食品行政許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食品生產經營的職業許可。“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同時,“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另一類是產品的生產許可。《食品安全法》規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依照法律、法規要求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為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國家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根據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或者高于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的水準制定企業的內部規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控制。如果未能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則構成違法。
建立確保食品安全的制度性保障和組織性保障。制度性保障義務:比如,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等等。企業的組織性保障義務,即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而且將配備這兩類人員作為食品生產經營者取得生產經營許可的條件之一。
政府及其監管部門的責任
行政機關,即狹義的政府,則承擔日常監管的職責。基于法律的不完備性和法庭訴訟的不足,現代國家日益強調政府的監管責任。
制定規則和標準的義務
隨著食品產業分工的日益細化,食品交易范圍的不斷擴大,加之科學技術在食品生產工藝中的運用,食品安全日益成為專業技術性很強的領域,而且變化迅速,需要一種專業的、持續的監管。但正如美國法律經濟學家波斯納所言:“立法機關雖然是最民主的,但其不具備處置具體風險的專家知識、機構能力和時間。”為實現法律對破壞市場的行為的阻嚇作用和對市場失靈的矯正作用,政府及有關監管機構的首要義務就是根據法律制定相應實施細則和規范、標準,增強食品安全立法的可操作性,確保食品安全立法的動態實施。
截至2016年1月,我國關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主要有7部。為實施這些法律,國務院頒布了多部行政法規以及近30件規范性文件;國家衛生計生委和食藥監總局等監管部門頒布的規章、食品安全標準以及規范性文件達400多件。這些法規、規章和標準在增強《食品安全法》的可操作性、確保《食品安全法》的落實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規范和控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義務
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管采用的具體的規范和控制手段包括:風險監測和評估。屬于政府監管責任的包括:制定、調整、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針對食品安全隱患進行調查;等。因最初掌握食品信息的主體是食品生產經營者,所以,政府監管部門的監測與評估實質上是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風險。信息監管。主要通過以下五種方式實現,即食品標簽監管、食品廣告監管、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黑名單和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等。標準控制。“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食品生產經營許可。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在為食品生產經營者賦予取得生產經營許可義務的同時,也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設定了依法許可的義務。食品安全知識普及。政府部門有食品安全知識普及方面的責任。與此同時,“鼓勵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知識普及工作。
法律課責
我國目前關于政府監管的問責主要是針對公務員個人。至于行政機關的法律責任,《食品安全法》僅限于違法實施檢查、強制等執法措施的行政賠償責任,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或違法行使監管權力的情形沒有通過法律規范予以明確課責,存在一定的瑕疵。
社會其他主體的責任
社會其他主體的責任類型
監督義務。監督義務,是社會其他主體在確保食品安全過程中最為重要的責任。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明確了四類社會組織的監督義務: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新聞媒體、食品檢驗機構和認證機構。
廣告禁止責任。廣告的責任承擔主體,首推食品生產經營者。但是,社會其他主體下列行為也違反了廣告禁止性規定:第一,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組織(以收費或牟利方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第二,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為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代言,使消費者權益受損。
法律課責。除廣告禁止責任涉及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組織之外,其余責任皆指向食品檢驗機構和食品認證機構的被動監督法律義務,主要包括以罰款為主的經濟處罰和以撤銷資格為主的行政處分。
消費主體的隱含責任
消費主體基本上不具有責任,尤其是消費者。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消費主體只享有權利,不履行責任。在此僅簡要列舉消費主體權利所隱含的相關義務。
其一,獲取食品安全知識的權利和獲取食品安全風險信息的權利,作為兩種典型的權利,具有請求權的特征,其核心關切在于“消費者借助何種手段獲取知識和信息”,因此,隱含在其中的、指向消費主體自身的相關義務便是:不得使用非法手段獲取信息和知識。
其二,改善食品安全環境的權利,是一種豁免權,亦即消費主體本身并不承擔改善食品安全環境的義務,但是,作為一個具有實踐理性的主體,消費主體被預設了不應該減損食品安全環境這一義務,亦即自保的責任。如果消費主體對食品安全環境的好壞漠不關心,那么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政府監管部門也就沒有改善的責任了。
一、食品安全問題產生的因素
食品的不安全因素貫穿于食品供應的全過程,無論是加工食品還是農畜產品,從生產、加工、包裝、流通到消費,其中的每一個環節都有可能使食品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從而引發食品安全問題,威脅人類健康。導致食品不安全的因素很多,有些因素直接威脅到我國的食品安全。導致食品不安全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 食品自身的制作不符合安全標準
許多食品生產商、經營者貪圖利益、道德淪喪,在食品中添加了大量食品添加劑。從“阜陽劣質奶粉事件”中的大頭寶寶到“三鹿奶粉事件”下的結石嬰兒,從蛋黃里的蘇丹紅到豬肉中的瘦肉精,從遼寧的“毒豆芽”到上海的染色饅頭,這些事件造成的巨大社會危害讓人觸目驚心。此外,食品成分含量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也非常普遍,食品生產者為了降低食品生產成本,獲得高額利潤,在食品的生產過程中,降低食品生產含量,使得食品成分含量不符合要求。如有些奶粉生產商在奶粉加工過程中摻入大量的代用品,蛋白質含量嚴重不足,實質上已不是奶粉,對人體危害極大。
(二)農畜產品種植和養殖過程中的污染
首先,大量使用農藥、化肥、動植物激素等導致了蔬菜水果化肥品殘留物過多,這就影響了食品的安全性。此外,這一過程還可能受到來自大氣、土壤、水的污染而導致的間接污染。倘若是使用不合格的農藥、有害飼料添加劑或是操作上的不規范(如農藥施用時間不合理),則還會導致附加的不安全因素。
(三)假冒偽劣產品
近些年來,出現假冒偽劣產品的現象屢禁不止,一些區域性、集團性的制假銷售越來越突出,從過去的單兵作戰發展為大規模的生產,涉及的種類多、數量大、范圍廣,制假銷售現象不僅對知名廠家產生了嚴重影響,同時也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危害了人類健康,影響了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現行食品安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政府信息披露不及時、不規范
近些年來,食品安全事故頻頻發生,可是在獲得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渠道中,消費者主要是通過看新聞媒體和相互轉告得知的,政府的信息披露總是在沸沸揚揚的傳言后姍姍來遲。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政府的信息披露也存在著不規范、不明確的問題,沒有起到警示和監管作用。
(二)多頭監管,職責不清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最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它只可能監管重大的突發事件, 而地方和日常的食品安全問題仍然由各職能部門承擔。由于立法機構、崗位職責、工作重點、監管手段各不相同,有效的協調機制尚未健全,“多頭分管,職責不清、權責不明、重復監管、監管空白”等問題并沒有得到根本性改善。在調查中,消費者認為,政府的監管力度不夠,執行力較差,沒有承擔起應盡的職責。
(三)食品安全檢測和管理技術相對落后
完善的食品安全檢測技術是保證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可是就目前中國的食品安全檢測水平來說,食品安全檢測水平較低,而且中國的食品生產企業較多,布局分散,食品安全檢測很難覆蓋到全部食品生產領域和地區。此外,食品安全檢測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不高也導致一些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不合格食品進入市場,從而引發食品安全問題。
三、完善我國食品安全保障機制的基本措施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規體系
完善的食品安全法規體系是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力依據。就目前而言,中國的食品安全法規體系還不夠完善,無法滿足現階段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食品安全法》的頒布雖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還需要進一步完善。有關部門應加快制定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實施細則,現有已經不適應當前情況的法規要及時修正和調整,空白和漏洞要及時填補,這樣才能使各部門有法可依。同時對于執法機關來說,要加大食品安全問題的執法力度,對于違反食品安全問題的企業要加強監督檢查,對于一些違法企業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乃至追究刑事責任。
(二)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良好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是保證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證。一方面,食品流通的各個環節都可能受到不安全因素的影響,因此,對食品安全的監管就需要貫徹在各個環節,但是由于涉及的部門過多,需要投入各個環節的力量應該是不相同的。建議可以重點抓住主要環節,這就需要組織專家對各個環節可能出現的危險量以及可能導致的危害程度進行分析,最終得出各個環節的相對重要性,在此基礎上分配各個環節應投入的力量。另一方面,完善食品檢驗標準和食品法規,對不法分子加大懲罰的力度,只有使不法廠商對懲罰的預期機會成本加上其他成本超過了其預期收益,才能有效遏制不法廠商的惡。
(三)建立較為完善的食品安全應急處理體系
就目前情況而言,我國的食品安全處理機制尚不夠完善,從現實生活來看,食品安全事故一定出現,監管部門往往是倉促應對,召開臨時會議,這樣的處理方式是一種事后行為,不能有效遏制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同時也使得公眾對政府的期望落空,我國有必要盡快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應急處理機制,監管部門應加強對食品安全問題的預防管理和完善應急措施,盡量將食品安全問題遏制在萌芽狀態,減少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而不是在發生了食品安全事故之后再想對策。建立并不斷完善食品安全應急處理機制,不僅有助于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解決,還可以加強食品安全執法部門的隊伍建設,增強政府部門的權威。
四、結語
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健全和完善在世界各國被都當作一件戰略性任務、基礎性工作給予高度重視。我國加入WTO后,貿易伙伴的綠色壁壘對我國出口產品的影響也日益顯著。國內外形勢迫使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必須盡快和國際接軌,努力縮短與世界其他國家的差距。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必將在我國的社會生活中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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