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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江蘇省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反思;對策
一、江蘇省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存在的問題
2007年,江蘇省證監局貫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開展加強上市公司治理專項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開展上市公司治理專項活動。各上市公司在網上披露了《關于加強上市公司治理專項活動的整改報告》。江蘇省境內確認上市公司為117家。其中1家已依法注銷。2008年7月后上市的兩家未披露《關于加強上市公司治理專項活動的整改報告》,因此最后確認研究江蘇省審計委員會運作的上市公司為114家。
(一)江蘇省未設審計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未正常運作的上市公司較多
在江蘇省境內A股上市的114家公司中,未設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為37家,占所有上市公司的32.5%。具體見附表1。
在江蘇省境內A股上市的114家公司中,審計委員會未正常運作的上市公司為33家,占所有上市公司的28.9%。這里提到的“未正常運作”,是指“工作未獨立展開”,“尚未正式運作”,“無實質性運作”,“運作沒有正常化”,“尚未召開過會議”等。具體見附表2。
在江蘇省境內A股上市的114家公司中,未設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為37家,審計委員會未正常運作的上市公司為33家,共70家,占所有上市公司的61.4%。具體見附表3。
從表3可以看出,江蘇省境內A股上市未設審計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未正常運作的上市公司中,2003年占92.3%,1997年占91.6%。2006年占80%,1993年占75%,2004年占66.7%,2005年占66.7%,2008年占66.7%,1999年占62.5%,1998年占50%,2001年占50%,2007年占50%,2000年占375%。1996年占36.4%,2002年占33.3%,1994年占20%,1995年占0%。
(二)江蘇省審計委員會設置不規范問題不少
1公司財務總監(總會計師)擔任審計委員會成員
從我們收集的資料分析,公司財務總監(總會計師)擔任審計委員會成員共18家上市公司,占整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15.8%。
應該指出,華西村已意識到這個問題并作了改正,該公司《第三屆第二十一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和《第四屆第一次董事會決議公告》都披露了財務總監為審計委員會成員,但在2009年3月9日的《第四屆第九次董事會決議公告》中審議通過《關于調整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人選的議案》。議案修正為:“鑒于XXX先生為公司財務總監,不適合兼任公司審計委員會委員,現將審計委會員成員調整為YYY擔任。”可惜其他17家還未調整。
2審計委員會成員中的獨立董事無財會專業人士
從我們收集的資料分析,審計委員會成員中的獨立董事。無財會專業人士的共有5家上市公司,占整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4.39%。
3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未占多數
從我們收集的資料分析,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未占多數的共有8家上市公司,占整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7.02%。所幸的是在8家上市公司中已有3家在江蘇證監局開展上市公司治理專項活動得到調整,其中兩家在2008年,1家在2009年。
4大學在職的主要校級領導擔任獨立董事,有的還是審計委員會成員
從我們收集的資料分析,大學在職的主要校級領導共有6位在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占整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5.26%。
2004年9月30日,教育部黨組的《關于部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六不準”規定的通知》第五條規定:“主要領導不準擔任社會上經營性實體的獨立董事。”“以上規定,其他普通高等學校可以參照執行。”江蘇境內最著名的兩位主要校級領導在《通知》后相繼辭去了獨立董事職務。
5獨立董事超期履職,審計委員會不及時更新
某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報告》中披露,兩位獨立董事分別從2000年9月和2001年6月擔任,上述兩位獨立董事到2009年換屆,明顯超過證監會規定的六年任期,其中2001年6月擔任的獨立董事為審計委員會成員。
(三)江蘇省審計委員會運作不規范問題很多
前面已涉及到,在江蘇省境內A股上市的114家公司中,審計委員會未正常運作的上市公司為33家,占所有上市公司的28.9%。此外還有:
1外部審計機構不是由審計委員會而是由財務總監提議聘任
某上市公司2008年5月9日的《2007年度股東大會會議資料》披露:“XXX總監作如下報告:董事會續聘安永大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審計機構的議案。”同時,在《2007年度股東大會會議資料》顯示:“XXX,2004年至今任江蘇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2審計委員會與會計師事務所的溝通由公司財務總監負責協調
某上市公司2009年4月10日的《第六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決議公告》顯示,通過的《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議事規則》修改事項是:原第十五條:“公司財務負責人負責協調審計委員會與會計師事務所的溝通事宜。”修改為“第十五條公司財務總監負責協調審計委員會與會計師事務所的溝通事宜。”
3未成立內部審計機構,審計委員會與之如何溝通
從收集的資料分析,未成立內部審計機構共有20家上市公司,占整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17.5%。
4內部審計機構與財務機構合設,或由財務總監領導而非審計委員會領導
從收集的資料分析,內部審計機構與財務機構合設,或由財務總監領導的共有7家上市公司,占整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6.14%。
5未成立審計委員會卻審計委員會的履職情況匯總報告
據某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報告“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的履職情況匯總報告”項目中披露,該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于2008年3月5日向董事會提交了“關于江蘇公證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對公司2007年度審計工作的總結報告。”而該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決議公告》顯示,在2008年4月17日召開的第四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才成立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1S集團公司財務總監委派制現狀
S集團公司是當地一家規模較大的省屬國企。近年來,隨著國資國企改革的深入推進及當地政府對S集團的戰略定位日益清晰,S集團公司規模日益壯大,各類全資及控股或參股子公司數量明顯增加,對子公司管控難度也逐漸加大。為加強內部管控和財務監督,規范子公司財務行為,防范財務風險,推進業財融合,在服務子公司經營發展的同時維護集團公司整體利益,S集團于2015年開始正式推行財務總監委派制,并獲得一定成效,但在實際施行過程中也出現各種問題,還需不斷在實踐中總結經驗得失,逐步改進。
2S集團公司財務總監委派制存在的問題
S集團公司目前財務總監委派的范圍主要為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二級公司,二級公司向其所屬公司根據管理需要選擇是否委派。從目前實踐情況來看,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2.1人員選撥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下屬子公司眾多,公司內部符合選拔為外派財務總監要求條件的財務人員數量有限;且因子公司管理環境氛圍參差不齊,而集團內部人員對企業各方面情況相對了解,管理難度大、復雜程度高的公司更難有合適的人員選派。集團公司不得不通過社會招聘,以期選擇合適的人才。因集團自身發展要求,希望能招聘更多的高素質人才,對學歷、專業水平等各方面條件要求較高;并出于對干部隊伍年輕化的考慮,對年齡也有較高限制。但各方面能滿足條件要求的人才畢竟有限,難以招到真正合適的人選。另外,由于從社會新招聘的委派財務總監對集團公司此前并不太了解,入職以后便被派往下屬公司,鑒于外派財務總監工作性質的特殊性,其工作受集團公司和所委派公司的雙重管理,需要同時適應和融入集團及所委派兩個公司的工作氛圍和節奏,這對多數新聘財務總監都是一個相當大的挑戰。有些由于實在難以適應便選擇退出,集團公司只能重新選派人員,由此導致人員的頻繁變動,對集團公司和子公司的管理都帶來一定的困擾。
2.2制度層面存在的問題
從S集團實行的財務總監委派制度來看,也存在一些需要思考和改進的地方。
2.2.1三年固定任期可能會帶來的不利影響
S集團公司財務總監委派制度中明確規定委派任期一般為三年,任期屆滿經考核合格實行崗位轉任。三年時間看似較長,但對于企業的發展來說,也可以說是瞬忽即逝,尤其對于S集團的某些子公司,原從國資系統重組而來,本身層級較復雜、管理難度較大,且很多業務需要轉型,所需更多的是對未來戰略和各方面資源配置的思考。但由于面臨的困難較多,管理關系也一時難以理順,可能會導致委派財務總監只顧及眼前事務的應付、難以從企業的長遠發展考慮如何規范財務管理,促進企業的下一步發展。
2.2.2對委派財務總監的職責界定要求過高且缺乏相應的保障措施
S集團財務總監委派制度中對財務總監有關于內部控制建設職責及重大財務事項監管職責等要求,但其中有些要求過高,本不是財務總監所能承擔的職責卻要求財務總監承擔,導致實際工作中職責界定難以明確;另外,某些職責的履行缺乏相應的保障措施,也使其往往難以真正落實到位,也為外派財務總監的工作帶來壓力和困擾。
2.2.3委派財務總監的考評體系的建立
S集團對委派財務總監的履職考評設置了一系列考評程序和指標體系,但基本都屬于定性指標,多數基于主觀評價,難以合理量化。
3S集團公司財務總監委派制存在問題的有關對策
3.1外派財務總監選拔過程的完善
財務管理工作更多偏重于實踐經驗的積累。年輕人學歷可能較高,后續培養潛力更大,但可能會存在實踐能力不足的問題;實踐經驗豐富、資歷較高者可能年齡、學歷條件無法達標。鑒于此種狀況,集團公司在招人選人上需從實際工作需要出發,合理把握相應尺度,確定選拔外派財務總監相對合適的條件。集團公司應建立長效的財務總監人才培養機制。財務管理部和人力資源部經過充分的溝通和優選,從外部招聘財務總監儲備人才進行一定時間的培養,一方面可近距離從多方面考察所招人員的素質狀況和合適度,另一方面也可讓其利用此段時間融入集團公司整體工作氛圍和企業文化,再將其派往下屬公司,這樣對集團公司后期對外派財務總監的的管理和溝通都將會帶來不可估量的作用和良性影響。
3.2對外派財務總監履行職責的保障措施
3.2.1對于重大事項參與權的保障
S集團公司在制度中明確委派財務總監對于公司重大投資、兼并收購、資產劃轉等重大事項具有參與權,但并未對子公司該類事項具體哪些環節需財務總監參與、參與到何種程度明確界定。鑒于委派財務總監“外部人”的特殊身份,很可能會導致子公司在某些重大事項的前期擬定過程中有意識或無意識地避開財務總監,而在基本塵埃落定、只剩最后履行程序的會議環節才讓其參與決策。對于子公司可以說也是遵照相關規定在執行,但財務總監卻是在并不了解詳情下而被動參與形式上的決策,只能被動承擔責任。集團公司應在對子公司該類重大事項的相應管理制度和規則中明確指出財務總監應參與盡職調查、相關談判等過程管理,確保財務總監能夠充分履行監管職責,并更好地發揮專長,為公司決策提供相對更全面、客觀的意見和建議。
3.2.2對于內部控制建設職責界定的明晰
該集團在外派財務總監制度中做出規定,財務總監負責建立和有效執行與財務報告的真實可靠、資產的安全完整密切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根據我國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配套指引的相關規定,董事會負責企業內部控制建設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性,財務總監主要負責監督管理職能,難以承擔此職責。
3.2.3對于重大事項的聯簽
S集團公司要求委派財務總監在重大財務活動事項中實行聯簽,和所在公司總經理聯簽意見不一致時,由所在公司董事長裁決,同時向集團財務管理部報告。該集團較多子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為一人兼任,如果在此種情況下,聯簽意見不一致時會面臨無人裁決的狀況,如果只能向財務管理部報告再通過其他程序解決可能會導致大動干戈,給財務總監增加有效、平穩解決問題的難度,財務總監很有可能會出于這種心理壓力而選擇服從。集團應根據公司法和企業內部控制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并完善子公司管理架構,因特殊情況一時難以解決的,應有相應的內部控制補償措施。
3.3對委派財務總監考核評價體系的完善
集團公司對委派財務總監的履職考評指標設計中,應盡可能更多地設置量化指標,剔除較多主觀性判斷,便于合理、客觀地對委派財務總監的工作業績和成果進行評價。
4結語
總體來說,S集團公司在財務總監委派制實施過程中獲益良多,既有效促進了對子公司的管控、維護了集團公司整體利益,也對子公司財務隊伍建設帶來良好的效應;在防范了子公司財務風險的同時,也借此有力地推進了集團公司業財融合的進程和步伐。與此同時,該項制度實施過程中也還有很多需要完善和思考的地方,有待進一步改進,為集團公司管控體系的有效運行發揮更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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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認為財務總監是公司全局管理者、戰略領導者、價值踐行者、內部控制監督者等等。國有股份制保險公司省級公司的財務總監,既擔負著總公司財務條線賦予的使命,對總公司下發的各項財務考核指標負責;又歸屬省級公司總經理的領導,為當地的業務發展、經營管理和風險防范服務。
(一)財務總監要牢記委派身份,不辱使命。對于總公司的財務控制系統而言,財務總監在規制省級公司不規范財務行為,解決財務報告舞弊方面,扮演著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對于省級公司經營者的不誠實或欺詐行為,財務總監具有監督、制約和反映的職責。特別是在與省級公司經營者的思路和措施與總公司整體思路發生偏離時,財務總監應當發揮關鍵作用,從公司大局出發,對經營者的決策判斷施以積極有效的影響,保持上下經營戰略和措施的一致性。
(二)財務總監要放眼全局,做好參謀和助手。作為總公司委派到省級公司的財務負責人,財務總監要擺正自己在省級公司高管中的位置,做總經理的得力助手和合作伙伴,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兩者的工作目標是一致的,共同研究設計高效的理財方案,共同追求企業財富的最大化,保證所有者的資產安全有效地運行。因此,財務總監要配合好省級公司的整體經營工作,既要全面充分的反映公司經營成果,更要及時提示風險,積極提供建議,全力配合支持總經理的工作,全面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為總經理的決策提供科學、準確的參考依據。
(三)財務總監要統籌兼顧,促進公司經營目標的實現。省級公司財務總監雖然委派自總公司,但要避免狹隘的條線觀念,做到始終堅持一個信念:只有扎根和服務于省級公司的業務發展和經營管理,才能通過省級公司經營成果的不斷優化來回饋總公司,得到總分兩級公司的認可。所以,作為省級公司財務總監,必須科學有效的分配各項公司資源,為公司業務發展和經營結果提供最有力的后援支持。一方面,要協助總經理監控和完成好總公司下達的各項KPI指標,統籌配置各項資源;另一方面也要積極配合其他班子成員做好銷售、承保、理賠、客戶服務等工作。
二、當前省級公司財務總監履職現狀和問題
(一)職責不清,角色定位不準確。部分財務總監在日常工作中,自身職能和角色定位不準確,所領導的財務條線職責不清,沒有很好地規制省級公司不規范財務行為,甚至存在協助財務報告舞弊等方面違規行為,沒有很好地發揮監督、制約和反映的職責,也沒有做好主要負責人的參謀助手,積極為業務條線部門發展提供決策支持和資源配置方面的協助,使得財務工作沒有很好地發揮支持省級公司健康有序發展的作用。
(二)因地制宜完成工作任務的能力有待加強。作為委派制的財務總監,如何結合地方特點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手段,既與總公司管理要求保持一致,又能卓有成效地完成工作,這是部分省級公司財務總監在工作沒有認真深思的問題。如近年來保險企業中普遍推行的財務集中,由于不同地區經濟水平和人文特點差異較大,保險公司各地市的基礎也參差不齊、情況迥異,財務集中面臨著如何處理共性與個性、一般與特殊、效率與風險等諸多問題。而作為財務總監,面對復雜多變的環境和不斷提高的管理要求,就應堅持理論結合實際、因地制宜的原則開展各項工作。
三、如何加強省級機構財務總監的履職能力
作為總公司財務戰略下達與執行者,同時又作為省級公司財務工作的重要決策者,省級公司的財務總監如何有效履行崗位職責,充分利用可資利用的資源,正確處理總公司與省級機構、財務條線與專業條線、省級公司與地市公司的關系,進而有效保證財務工作執行力,是省級公司整體經營管理工作順利推進的重要保障和關鍵所在。
(一)與主要負責人保持順暢及時的溝通,綜合把握主要負責人的觀點和思路。通常來說,省級公司的主要工作都是以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公司決策管理層來開展的,主要負責人的思路和觀點大都代表著公司的價值取向和發展方向。因此在省級公司層面,財務總監所扮演的為公司經營及發展做財務支撐的角色決定了要站在主要負責人的立場思考和解決問題,通常情況下要以主要負責人的觀點和思路為出發點及落腳點。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為公司的短期和長期經營目標服務,為公司的可持續價值增長打好基礎。當然這種以主要負責人為中心開展工作的方法也不是無原則的教條適用。當主要負責人和財務總監的意見相左時,作為財務總監一定要冷靜思考并找出問題所在,如果是原則分歧而主要問題在于負責人時,那么堅持原則、充分溝通、及時匯報最佳處理方式。
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是現代企業制度的特征,“兩權”的分離即產生了委托關系,作為委托方由于不能及時掌握方的信息,而委托方和方的利益目標、風險態度上并不完全一致,加之經濟環境的不確定性、信息的非對稱性,方很容易為追求自身收益而不惜犧牲委托方的利益。因此對經營者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必要的監督與約束是降低成本、維護所有者利益的有效途徑。通過委派財務總監可以對經營者的重大經濟行為如擔保、舉債、投資等活動實施監督,從而確保所有者的資產安全。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與所有者職能聯系在一起。伴隨改革開放后國有企業二十年來“放權讓利”、“政企分開”等的歷程,經營者逐步獲得了充分的自,而政府在退出對國有企業直接管理的同時,也放棄了以所有者身份對人進行產權監督的職能,形成了我國國有企業所有者缺位、經營者越位的獨特現象。以至于會計信息失真,國有資產流失現象嚴重。那么,政府該如何以國有資產所有者身份實施對人的監督與約束呢?財務總監委派制度與外部審計一樣,也是一種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而財務總監能更側重于對經理人履行受托經濟責任情況的全過程監控。國家作為所有者,不但需要外部審計人員對財務信息進行驗證,進行事后控制,更需要財務總監利用其自身的會計專業知識,對經營者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過程控制。所有者與財務總監之間的關系,是以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為前提的,財務總監的存在,為維系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提供了保障。
二、推行財務總監委派制度的必要性
《會計法》第4條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公司法》第50條規定“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并在行使職權中規定“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結論:要求單位負責人對法律負責,單位其他人員對單位負責人負責;財務負責人、總會計師及其他會計人員由單位負責人任用,屬于企業內部人;會計人員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以提供財務信息的形式服務并參與企業經營管理,他們在組織上、經濟上依賴于經營者。因而,可以認為,會計人員不具備監督經營者的職能。
以會計人員為監督主體的內部會計監督,主要是對企業內部經辦人員行為的監督。要由企業內部會計人員來監督其領導――經營者,并不具備有效的操作可行性。財務總監由國有資產所有者委派,屬于企業外部人,受所有者的直接領導,工資福利待遇由所有者決定,業績考核和評價由所有者負責,與企業經營者之間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在企業中具備完全的獨立性。因而,不存在受經理人控制的、與經理人“合謀”的動機,也不會處于受其脅迫的弱勢地位。
三、完善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度
1.明確財務總監的職權,防止政企不分
財務總監既然是代表所有者派駐國有企業,實施對國有企業經濟活動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過程監督和控制,是否又回到了政府直接管理而有政企不分之嫌呢?因此,財務總監的職能應與企業的經營分離,不能阻礙企業經營者自的正常實施,必須合理界定財務總監的職責權限,正確處理財務總監與企業經營者之間的合作關系。財務總監制度的核心是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防止企業弄虛作假,違規操作,不是干預企業的正常經營,不會導致新的政企不分。一句話,委派財務總監在派駐企業主要采取重大事項與總經理實行聯簽制度及定期報告制度履行職責,對派駐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財務信息及其他情況享有知情權、檢查權、建議權、報告權及評價權,一般不直接干預經營者的經營管理,以防止陷入政企不分的模式。
財務總監在實踐中的定位應進一步明確。依照目前有關的文件規定,財務總監享受企業行政副職待遇,這種定位較為模糊。在財務總監進駐企業以后,不少企業僅從待遇出發,給予相應的待遇,使財務總監難以全面介入企業經營管理活動。資產經營公司必須明確規定財務總監為企業行政副職,使財務總監更好地履行財務監督職責。
此外,從現行規定中可知,財務總監的職權僅定位在一級企業上,對二級企業的監管則沒有具體的內容,并且財務總監沒有一個具體的部門和個人供其管理,是單槍匹馬在企業工作,工作難以細化,難以深入。為了使財務總監工作落在實處,加強對二級企業的監管,可通過董事會推薦財務總監分管內部審計工作。這樣可以促使四方面的結合: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相結合;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相結合; 監督職能和服務職能相結合;一級企業監督和二級企業監督相結合。
2.加強財務總監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財務總監委派制產生了新的委托關系,也會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發生。我們不能想當然地假設財務總監是完全的利他主義者,能夠及時地掌握信息并反饋給委托人。從派出財務總監的資產經營公司角度看,要使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到位,必須對財務總監進行管理,促使財務總監認真履行職責,防止越權違規,。
要加強對財務總監的考核,通過審閱財務總監工作報告、聯簽專項抽查、所屬企業調研等方式,掌握財務總監工作是否到位、是否履職、是否越權、是否違規等情況,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主客觀分析,既指出財務總監工作的不足,又積極為財務總監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保證財務總監到位履職。
要加強對財務總監的獎懲。應該根據財務總監述職報告、任職企業綜合評價、年度審計報告等對財務總監進行獎勵和懲罰。對財務總監也可以像對經營者一樣實行年薪制。關鍵在于與解決其他問題一樣,也要設計一套激勵約束機制。財務總監的報酬宜采用固定工資加獎金的結構,不宜采用股票贈與及股票期權等形式。
另外,在法律法規中應明確規定,財務總監不得收受委派企業任何經濟利益,以及失職的相應法律責任。此外,建立財務總監市場,也可提高財務總監聲譽,并有助于降低發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可能性。
3、給予財務總監以理解和支持。
支持應是全方位的,主要是兩個層面的:一是領導支持。領導在各種會議和場合強調委派財務總監的重要性,為財務總監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了良好的工作環境和組織保證。二是基層配合。財務總監的工作離不開基層經營者的理解與配合。國有企業應該向財務總監提供聯簽事項、會計資料以及和生產經營管理有關的一切文件、合同等;接納財務總監參加或列席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以及經濟、投資、財務和審計等會議;保證財務總監能夠檢查企業對外投資、對外擔保、產權運作和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不應該有意回避財務總監的監督,甚至設置重重障礙逃避監督;更不應該堵住財務總監的嘴,束住財務總監的手,使財務總監聽命于企業,喪失監督。
4、提高財務總監的個人素質。
從財務總監本身角度看,要使工作到位,更要不斷提高和完善自身素質。除了應具有堅持原則、奉公守法、客觀公正、光明磊落、清正廉明、嚴以律己等基本素質外,還應具有熟練的財會技能、豐富的法規知識和較強的組織能力。
委派財務總監的職責是產權代表在財務管理方面職責的體現,其職責定位具體有三:一是監督;二是服務;三是溝通。作為產權代表的派員,財務總監的主要作用是監督職能。通過對企業的重大經濟事項如處理呆壞賬等經濟活動的監督,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性,促進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確保所有者利益。財務總監要擺正自己的位置,牢固樹立服務宗旨的思想,既要對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堅決制止,對不合理的經營行為予以抵制,又要主動參與,提出合理化建議,不做局外人。實踐中,委派財務總監作為財務方面的資深專業人士,完全可以在不干預企業經營的前提下為所派駐企業提供專業服務,作為其監督職能的拓展。比如完善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企業的會計基礎工作,保證企業的會計信息準確,對經營者提供高效的理財方案等,也是委派財務總監在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率方面的工作方向。作為產權者的派出代表,委派財務總監對企業的經營狀況十分了解,能在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架起溝通橋梁。委派財務總監通過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報告,使所有者及時和經營者溝通,不斷改善企業經營狀況。這就要求財務總監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及專業素質,需要不斷進行知識更新和思想提高,培育拓展視野和拓寬思路的能力,符合現代企業管理發展的需要。
四、財務總監委派制度實施的具體經驗
某市自來水公司實施了基層財務總監委派制這一重要舉措。一年來,財務總監按照總公司提出的目標和要求,對基層財務會計活動履行管理、監控職責,提升了財務管理層次,發揮了財務監管作用,為公司步入經濟良性循環奠定了基礎。
1.財務總監委派制度的具體做法
首先,按條線分工,明確工作目標。根據供水企業的特點,結合財務總監的經驗與特長,將公司所屬基層單位劃分為三條線。財務總監始終圍繞著總公司的工作目標,對基層單位進行財務監管工作,特事特辦,急事先辦,靈活機動,使之納入有序的軌道。
其次,制定計劃,確立監管課題。財務總監根據分管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年度工作計劃,確立監管課題。主要內容有:(l)盤活水表廠資產存量,賦予企業生產活力;(2)閥門廠廠房搬遷資金的可行性研究;(3)制水系統除本增效,為公司步入良性循環作貢獻;(4)多渠道籌措資金,改變泵站設備落后的現狀;(5)降低產銷差,提升管理層次等。
最后,深入調研,寫出專題報告。深入調研是財務總監對會計活動履行管理和監管職能的基本做法,可用“聽、看、問、寫”來歸納。“聽”:是深入基層聽取企業法從會計人員及生產骨干對企業基本概況、生產經營活動現狀以及財務狀況的介紹和評價,主要形式有開座談會、參加基層經濟活動分析會議、個別談心等;“看”:是查閱會計報表、賬冊、憑證等原始會計記錄、內部控制制度及其他各項管理制度,從中分析會計數據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性,評價企業經營和資產保值增值情況;“問”:是對“聽、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從而理順思路,“寫”出專題報告。實施財務總監委派制以來,共向總公司提供了十幾篇專題報告,為總公司宏觀決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據。
2.實施財務總監委派制的成效
(一)盤活資產存量,增強企業活力。為盤活水表廠的資產存量,公司經理室委派財務總監對該廠的資產進行實地調研。水表廠擁有固定資產綜合樓和辦公樓的資產凈值424萬元,占總資產凈值的52%。經濟體制改革使水表廠的人員和生產規模發生了很大變化,兩幢大樓的利用率也隨之逐年降低,每年還必須照提折舊,既增加了成本支出,又占用了資金。鑒于上述狀況,財務總監采取的方法是:將水表廠閑置的房屋有償調撥給總公司,總公司物業部門再將其向外單位出租;水表廠則通過部分固定資產變現的方法,將一部分資金用于投資外省市水表聯營企業,另一部分資金用于再生產,從而盤活資產存量,增強企業活力。
(二)強化流動資金管理,加快資金周轉速度。
(1)企業不但要想方設法開拓銷售市場,更要千方百計及時收回銷貨款,產品既要滿足市場需求,又要“壓儲”,才能保持企業經營活動的順暢,如果沒有足夠的資金投入再生產,企業將會面臨難以為繼的困難。水表廠當年應收賬款余額近700萬元,存貨近800萬元,兩項共占用流動資金1500萬元。應收賬款按賬齡及分布地域分析,其金額之多,地域之大,加上水表積壓,造成了水表廠資金嚴重匱乏。企業面臨著巨大的經營風險。針對上述癥結,財務總監提出了下列措施:(1)對應收賬款進行信用分析和賬齡分析,適當調整外省市的銷售對象,將主要銷售渠道定為各省市的供水企業及有信譽的集團公司,如長春一汽、大慶伊春等。(2)建立激勵機制,銷售人員的業績與經濟效益掛鉤。(3)調整產品儲備結構,抓緊對庫存呆滯物資的處理。經努力,應收賬款余額逐月下降,存貨周轉率加速。
(2)營業所是公司實現銷售收入的窗口,上年底應收水費余額高達5900萬元,巨額的應收水費嚴重地影響了公司正常資金周轉。為了追回舊欠水費,營業所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是各辦事處根據供水區域將500元以上欠費單位列出清單,摸清情況,落實到人,負責追回。二是與欠費在800元以上的單位簽訂欠費認定書,各辦事處的簽約比例不得低于80%。三是所長室不定期地到辦事處抽查舊欠水費回收措施的落實情況。經營業所上下共同努力,第二年中應收水費余額已降低到3,300萬元,以前年度舊欠水費回收近430萬元,達到了預期的目標。
(3)管線工程公司工程結算周期過長、結算速度過于遲緩的弊端,影響了該企業利潤的真實反映。當年在建工程項目達200余項,在高達19000萬元的在建工程成本中,至少有60%是已竣工、待決算的項目。造成工程結算不及時的主要原因有:人員變動很大,影響竣工結算速度;審核人員人手緊,項目多,影響審核速度;施工企業竣工資料提供不及時。經財務總監調研分析,解決工程決算的關鍵是:企業內部必須提高編制竣工項目決算的速度和質量;對周期較長的工程實施按進度辦理結算;公司專業部門應抓緊辦理工程決算的審核工作;對四個區域性公司的排管資金進行清理,提請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目前,四個區域性公司貼費排管工程項目的賬已理清,資金已劃轉。管線工程公司半年進行竣工結算的項目共二十二項,實現利潤201萬元。
(三)降低產銷差,提高管理質量。產銷差是供水行業的一項綜合性指標,是反映企業經營狀況的重要方面。產銷差居高不下,一直困擾著供水企業。財務總監對營業所的產銷差進行了專題調研,分析營業所售水量結構現狀:工業用水和居民用水列售水量的前二位,占總售水量的85%,新建工房漏損水量和違章用水罰沒水量列第三、四位,占總售水量的12.5%。分析水量漏損的主要原因發現加強表務管理和用水管理是降低產銷差的重中之重。為降低產銷差,財務總監提出公司在銷售、輸配等各個環節上,全方位落實降低產銷差的措施:(l)擬訂水表管理辦法,實施水表“戶籍”管理;(2)設立“抄表電話聯系中心”,取消“貼條”抄表;(3)加強對綠化、消防、動拆遷等的用水管理,加大無表用水和私接水的查處力度;(4)全力以赴查堵管網漏損,對城市輸水管網進行地毯式普查,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網漏損;(5)加大考核力度,完善考核指標體系,將水費收入、售水量、單位售價和水費回收率作為營業所的主要考核指標。半年共追補水量2466萬立方米,計人民幣918萬元,產銷差的實際完成數為17.31%,較去年同期下降了2.58%,取得了可喜的成績。
綜上所述,財務總監派出制度在實際工作中尤其是國有企業的經濟活動中對于改善會計信息失真、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健全企業內部約束機制起到了很大作用。財務總監委派制度是對會計過程的監督,不僅可以提高會計監督的效果,進行實時控制,而且可以對經營者起到更大的監督約束作用。設置財務總監加強了國家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外部監督,而且財務總監發揮了承上啟下的作用,應該在國有企業中推廣,在改革的過程中煥發國有企業的活力。
(作者單位:中能電力工業燃料公司)
會計委派制是國家以所有者身份憑借管理職能對企業事業等單位的總會計師、財務總監、會計機構負責人和主管會計進行委派的一種制度,在現階段,對國有企業進行會計委派,亦即是由國家資產管理機構向國有企業派駐會計人員,委派人員代表國家資產管理機構對國有企業的各項經營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他們的各種人事考核、任免、獎懲、工資和福利待遇均由委派機構按不同形式進行管理。
為進一步完善區屬國有公司會計管理體制,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南京市下關區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于2011年7月起,在區屬國有公司實行委派財務主管制度,兩年多的實踐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會計委派制的模式
從目前的會計委派形式來看,主要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和國有企業主管會計委派制兩種模式。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委派對象為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財務總監,委派部門為財政或財政與國資局聯合委派,財務總監以國有股東代表人身份進入監事會、向出資人負責,獨立行使財務管理監督權,并列席公司董事會。財務總監的工資、津貼及獎金納入財政預算,設立工資基金專戶,由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和發放。國有企業主管會計委派制委派對象主要是財會負責人,主管會計,有的還包括出納,委派部門是財政和主管部門,一般由政府發文,財政委派,管理體制是按照“統一管理、統一委派、分職任免”的辦法,對會計人員的人事檔案,職務任免晉升,工作調動統籌實行統一管理。
下關區實行的會計委派制主要采用向國有企業主管會計委派模式,區政府以國有資產所有者身份,由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授權指定的國資控股公司向所投資的國有全資公司或國有控股公司委派財務主管。受委派人員代表委派部門參與被委派單位的會計行為和經濟活動,行政上受被委派單位領導,負責被委派單位的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工作,依法履行財務監督職責。
二、會計委派制的主要內容
1、成立會計委派領導小組,加強會計委派工作管理
區政府成立區屬固有企業財務主管委派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對區政府所屬國有控股企業實施財務主管委派工作。具體包括:委派財務人員的選派、業務培訓、工作業績考核以及履職情況監督等。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國資辦,負責委派工作的日常管理。區國資辦下設管理公司具體負責委派人員的人事管理、工資發放、社會統籌、醫療保險繳納以及業務培訓等后續管理工作。
2、明確會計委派人員資格、條件和主要工作職責
委派財務主管人員的資格和條件:有較強的政治思想覺悟,自覺遵守會計人員職業道德,熱愛財會事業,堅持工作原則,積極進取,忠于職守,廉潔自律。掌握國家財經、稅收等法律法規政策,熟悉企業財務管理、會計核算,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具有會計、審計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和5年以上專業工作經歷。具有較強的企業經營決策知識和協調溝通能力。
委派財務主管的主要工作職責:認真貫徹執行《會計法》和財經法規、規章。依法組織實施企業會計核算工作,行使財務監管職能。按照領導小組要求,對企業會計核算行為進行監督,確保會計資料、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建立健全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認真組織好企業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防范和化解財務風險。列席企業領導班子經濟工作等相關會議。參與企業經營計劃方案制定、對外投資、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方面的重要決策。對已確定的企業經營計劃、對外投資、產權轉讓及資產重組等方案的執行情況進行財務控制,履行財務監督職責。組織企業及其所屬單位會計人員學習國家財經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財會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素質。并對企業及其所屬單位會計人員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向領導小組報告制度。報告分月(季)度報告、年度報告和專項報告。報告主要對被委派單位在月(季)度、年度內的經營活動、財務收支狀況、資產管理情況等進行客觀分析。對產權變動、對外投資及擔保等重大事項提交專項報告。對企業違紀、違規行為和可能造成公有資產損失的行為,應及時發現和制止并向領導小組書面報告。
3、委派會計實行崗位輪換制度,明確勞務雙方權利和義務
委派企業財務主管實行定期崗位輪換制度,委派期限為3-5年。輪換工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區國資辦與被委派企業簽訂勞務派遣服務協議,確立勞務報酬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委派財務人員的勞動合同由本人與管理公司簽定。管理公司負責委派人員的人事管理、工資發放、繳納社會養老統籌、公積金及醫療保險統籌等。委派人員工資實行績效考核工資制度。委派人員調離該委派崗位后即予以調整或取消。基礎工資、崗位津貼由管理公司按月發放;績效獎勵由領導小組根據委派人員年終績效考核情況發放。委派財務主管人員不得領取被委派單位工資獎金及任何福利待遇。
4、委派會計人員的監管
委派企業有權向領導小組或管理公司反映、舉報委派財務主管人員的越權、違法和失職等行為。
區國資辦、管理公司要加強對委派財務主管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不定期地組織其參加財會理論、會計業務和資產監管等相關業務知識的學習培訓。
委派財務主管人員在任期內須接受管理公司的年度任期考核,并按照考核結果實行獎懲。考核工作由管理公司負責組織,被委派單位予以配合。委派財務主管人員未能通過年度考核或因違紀、失職等原因,管理公司應及時終止該委派人員繼續履職,調整其工作崗位或終止勞動聘用關系,重新委派財務主管。
三、會計委派制實施的成效
下關區會計委派制已實施2年多的時間,通過委派會計審核不合理開支近千余份。會計委派制的實施擺脫了會計人員與單位之間的依附關系,強化了會計監督職能,將監督貫穿于企業經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全過程,促進了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對違法違規的行為起到了較好的監督作用,防止了國有資產的流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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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行財務總監制是完善國有公司治理結構的客觀需要
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在治理結構上,不設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目前,國有企業的監督方式多種多樣,例如:工會、黨委、職代會、監事會、審計、財務總監、稽查特派員、以及委派會計人員等,在這眾多的監控方式中,絕大多數都是事后的、暫時的監控,唯有由董事會(或派出機構)派出的財務總監是長期坐鎮于企業,強調出資人對企業經營活動的財務監控,加之與總經理的聯簽制度,能夠較好地對企業實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財務控制。因此,實行財務總監制符合我國《公司法》和《會計法》關于公司治理結構和財務監管的原則,是完善國有公司治理結構的客觀需要。
2、實行財務總監制是協調不同利益主體財務關系的客觀保證
企業價值最大化雖反映了所有者及其債權人、經營者和職工的權利與利益、風險與報酬諸多方面的關系,但更多的是反映了所有者的利益,與經營者的直接利益關系不大。
對所有者來說,他們追求剩余要求權,而經營者所得是所有者付出的成本。對于經營者來說,他們追求“享受成本”,希望在提高企業價值和股東財富的同時,改善工作環境,提高成本。由于經營者和所有者是相對獨立的個體,二者的利益并不總是相同的,經營者直接參與經營管理,與所有者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性,存在人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為此,所有者有必要委托財務總監共同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協助經營者規避風險,減少損失,最大限度地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對于債權人來說,由于所面臨的風險與收益的不對稱性,除了自身應該采取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外,還要求企業提供客觀、真實的財務信息。但目前會計信息失真,企業盲目貸款、投資、提供擔保,轉移國有資產,攜款外逃等事件屢屢發生,不僅給所有者造成巨大損失,也使債權人遭受巨大損失,所以,債權人要求企業財務總監出面審核貸款擔保事項,提供真實會計信息,有效防范和抵御風險,最大限度地減少債權人的風險。
此外,財政、稅務部門以及與企業有經濟關系的其它單位和個人,也要求企業出具財務總監審核的客觀、公正、真實的會計信息,為宏觀經濟預測和決策提供真實可靠的基礎數據,保證社會經濟秩序的正常進行。
3、實行財務總監制是對經營者的客觀保護和支持
財務總監依照《會計法》賦予的職權開展工作,通過參與經濟過程,參與企業重大財務預測和決策,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金融風險和財務風險,代表所有者履行其對經營者的保護和監督職能。監督既是對所有者權益的保護,又是對經營者的保護。缺乏監督產生的腐敗例子屢見不鮮,而腐敗的惡果是一批國有資產被流失。財務總監通過審核聯簽會計報表,審核擔保事項,參與對外投資論證,糾正違規操作事項,指導內部審計工作,強化二級企業管理等活動參與企業經營過程,客觀上幫助經營者充分認識、有效規避和防范來自各方面的風險。一方面,從效益與風險方面協助經營者實現企業目標,規避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另一方面,在經營者自覺不自覺地向不法利益伸手時,隨時向經營者發現警示信號,規避道德風險,防患于未然,是對經營者的最大保護。一個優秀經營者的成功,一半在于身邊有一個精明的財務人,財務總監是CEO的最好參謀和得力助手。
二、財務總監的職業特點
財務總監職業化發展的客觀性,決定了財務總監具有以下特點:
獨立性。財務總監委派制是一項以產權關系為紐帶,既具有監督職能,又具有內部管理和服務職能,與經營者都是作為者參與企業經營過程,突出為產權主體服務的財務監控制度。財務總監的一切利益關系都獨立于企業,他們的薪酬、業績考核、續聘與解聘權等人事檔案管理由委派機構決定,所以,財務總監參與企業的經營活動具有獨立性,不受經營者的權利和企業的利益所左右。
權威性。從委派財務總監開始,委托人就賦予了財務總監以特殊的權利。主要表現在:①知情權。財務總監有權參加企業重要的經營管理會議,知曉企業重大的經營管理舉措。②聯簽權。企業重大的財務事項必須經財務總監與總經理聯簽后,方可有效。③建議權。財務總監有權從財務管理的角度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對財務管理人員的任免、獎懲、對企業主要管理人員違反財經紀律、損害出資人利益等行為進行及時制止并向董事會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處理的建議。④檢查權。有權對企業財務及重大資產進行檢查。
雙向負責性。財務總監在企業中是行政副總,其職能是作為所有者的代表來監督、控制企業的重大經營活動,防止“內部人”現象。財務總監在行政上服從總經理的領導,對總經理負責;在業務上向董事會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為保證財務總監職能的順利實施,應賦予財務總監對企業財務系統中的關鍵部門和管理人員有足夠的管理權力。
專業性和經常性。外派監事會制度旨在強化企業外部監督,但不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也不插手對企業的內部微觀管理。與監事會的監督相比較,派駐企業的財務總監有著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豐富的財務管理能力,精通財務和審計業務,他們參與企業全方位、全過程的經營活動,在其履行管理與監督職能的同時,努力營造一個健康的內部理財環境,寓監督于管理之中,可見,財務總監的監督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經常性。
三、財務總監的定位
沒有確切的定位,財務總監的職能就無處體現,也就失去了委派的意義。
1、財務總監與企業總經理是同等的委托――關系
從委托――理論分析,總經理是受所有者委托負責管理和經營國有資產的職業經理階層;財務總監是受所有者委托、保護所有者權益的職業監管階層。從這一點分析,所有者與企業總經理和財務總監都是以產權為紐帶的委托――關系,都是在同一個企業共事,二者各負其責,各為其主,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為了保證財務總監順利履行職責,在其人事管理上,由派出機構負責獨立于企業和經營者之外。
2、財務總監應該是企業名副其實的副總
生產經營活動決定企業財務活動,財務活動影響和制約生產經營活動。按照生產經營活動與財務活動的關系,財務總監應該是企業名副其實的副總。財務總監是企業財務的職業監管人,財務總監管理與監督職能的有效發揮,是以相應的職務和必要的權力作保證的。所謂行政副職待遇,是一個沒有內容的虛職,無法保證財務總監正常行使其管理與監督的職能。
3、由財務總監取代企業的總會計師崗位,避免職權重疊,從組織上保證財務總監到位、履職
財務總監與總會計師的職責本質上并無多大區別,都是對企業財務和會計活動進行管理和監控的高層管理人員。總會計師是由企業廠長經理提名的,其各種利益關系在企業,在行政和業務上都受到企業和經營者的約束,在對待和處理企業的一些違規違紀的財務活動和不正確的經營決策時,會受到許多限制,絕大多數表現為無力或不便制止,財務監管弱化。而財務總監由公司董事會(或派出機構)聘任,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負責,在財務管理和監督上有其獨立性和權威性。因此,財務總監能起到制衡經營者(總經理)和維護所有者權益的作用,這些正是總會計師力所不及的。由財務總監取代總會計師的職務,財務總監主管財務和審計兩個部門,具體的財務活動的組織、管理、日常控制由部門的業務主管負責,才能使財務總監職務到位。這樣,一方面給財務總監一個具體業務管理工作,另一方面沒有了財務總監與總會計師的矛盾和摩擦。經財務總監聯簽的各項財務事項及會計信息要具有法律效率,財務總監對其真實性及可靠性負有法律責任。
筆者認為:財務總監委派制是一種適應多種產權投資主體的公司制企業的財務監控模式,是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客觀需要,是對總會計師制度的重大改革,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參考文獻]
1、《積極探索突出重點不斷推進財務總監委派》,上海市財務總監委派辦法。
一、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財政檢查體會
為了加強對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資金的管理,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水利廳聯合組織此次財政資金專項檢查,現就檢查過程中的幾點體會,總結分析如下:對河南18個地市現有的小型病險水庫加固項目實行重點抽查的方法,從資金撥付情況、政府采購制度、工程款支付及時性、資金使用規范、財務管理與資金使用規范性五個方面,對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及項目建設的進度、質量等進行監督檢查并評分考核。檢查前期,檢查組隊對路線安排、人員分工、資料收集、現場勘查等進行統籌規劃,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工程存在的問題
(1)前期工作質量情況:設計變更不及時或者不規范;某些部位投資超批復投資較多。(2)項目建設管理:部分縣成立建管局,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復;招投標制方面主要是委托監理單位沒有經過上級部門批準;工程監理制方面主要是人員資質不完整、人員變更圍攻資質證明;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晚于開工時間;設計合同簽訂不規范;質量管理方面水庫溢洪道護砌邊坡裂縫、下游壩坡填土下沉;建設管理其他程序:部分水庫預備費動用但未報批、質量監督手續正在辦理。(3)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方面,資金撥付大都存在有專項資金不到位的情況;政府采購均未通過招投標方式進行;存在有工程款結算滯后現象;未建立健全基建財務會計制度,專項資金未專賬管理單獨核算。(4)工程驗收及后期管護防備方面:項目完成總投資與賬面實際投資支出概念不清,工程所報資料無法反映項目完成總投資情況;存在超規模建設項目;動用預備費未見批復;存在因資金撥付不到位,工程完工滯后;工程初步驗收滯后,未進行單項驗收及進行質量評定;存在項目變更較多未報批現象;存在工程結算滯后現象。
三、項目資金的財務監管
根據往期項目積累的檢查經驗,從本次檢查結果來看,更需加強財政專職監督的職能作用,更需突出全過程的財政監督。在日常工作中,通過對項目單位的聯簽制度、例會制度、報告制度等的依法履職,達到規范項目單位財務行為和項目總監監管行為的目的,推動項目建設更好更快更安全發展。項目財務總監按照職責依法對項目資金進行財務監管,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是從源頭上把關,強化項目工程招投標及建設質量管理。財務總監從源頭抓起,直接參與基建項目招投標活動,與業主單位一道就各投標人提供的標書從資費、資格、資質、質量、信譽、規模等方面進行審核,確定代建公司,以便從源頭上保證工程質量。同時,要參與工程材料驗收、參與工程質量檢驗。其二,強化項目日常監督管理。通過對工程進度審核程序和資金支付審核程序的規范,形成相互制衡的機制,財務總監掌控工程進度,嚴格控制工程款的撥付。其三,事后監督不放松,規范項目財務管理。
在制度管理上樹立寓監督于管理的理念,促進財政監督與管理相結合。要從監督的角度積極參與財政管理,將財政監督與財政管理有機結合,及時反映財政資金管理使用和基層的實際情況,及時反饋財政監督結果和財政政策執行效果同時,充分發揮監督機構在整個監督工作中的牽頭協調作用,組織、協調各業務機構發揮業務管理職責,從管理角度搞好財政監督,自覺從工作環節和工作機制上與監督相融合,通過監督提升管理水平和效能樹立收支并重的理念,重點做好預算執行進度監督檢查。在監督實踐中,無論是工作計劃安排、監督力量調配,還是工作方式方法的改進,都要統籌考慮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的整體設計,始終堅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相結合的要求,積極實現財政監督貫穿于財政管理全過程的目的,將監督貫穿于財政資金運行的每一個環節,融會于財政管理的方方面面,為財政資金的安全、規范和有效使用提供保障和服務。樹立績效監督理念,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專項監督檢查,研究建立對政策落實和項目實施效果的長效監督機制,推進投資項目績效監督。
《中央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7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李榮融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規范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促進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有效防范企業經營風險,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是指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工作經驗,在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分工負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過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為總會計師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工作職責是指總會計師在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以及企業投融資、擔保、大額資金使用、兼并重組等重大財務事項監管工作中的職責。
第五條 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按規定建立和完善總會計師管理制度,明確總會計師的工作權限與責任,加強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職位設置
第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配備符合條件的總會計師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符合條件的各級子企業,也應當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
(一)現分管財務工作的副總經理(副院長、副所長、副局長),符合總會計師任職資格和條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轉任總會計師,人選也可以通過交流或公開招聘等方式及時配備。
(二)設置屬于企業高管層的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等類似職位的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可不再另行設置總會計師職位,但應當明確指定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
第八條 企業總會計師的任免按照國資委有關規定辦理:
(一)已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的總會計師,應當經董事會審議批準,并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二)未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的總會計師,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第九條 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各級子企業實施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委派等方式,積極探索完善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監督管理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第十條 擔任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政治素養和政策水平,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誠信至上、遵紀守法;
(二)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應當具有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等職業資格,或者具有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類似職稱;
(三)從事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工作業績;
(四)分管企業財務會計工作或者在企業(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任正職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業或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國家財經法規、財務會計制度,以及現代企業管理知識,熟悉企業所屬行業基本業務,具備較強組織領導能力,以及較強的財務管理能力、資本運作能力和風險防范能力。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總會計師:
(一)不具備第十條規定的;
(二)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有弄虛作假、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重大違法行為,被判處刑罰或者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三)曾因瀆職或者決策失誤造成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對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經營成果嚴重不實負主管或直接責任的;
(五)個人所負企業較大數額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黨紀、政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任職或者工作應當回避:
(一)按照國家關于干部任職回避工作有關規定應當進行任職回避的;
(二)除國資委或公司董事會批準外,在所在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關聯企業擁有股權,以及可能影響總會計師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項目投資、招投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工作中,涉及與本人及本人親屬利益的。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結合董事會建設,積極推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逐步規范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財務機構負責人的職責權限,促進建立分工協作、相互監督、有效制衡的經營決策、執行和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 總會計師的主要職責包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和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
第十五條 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守國家財經紀律,運用現代管理方法,組織和規范本企業會計工作;
(二)組織制定企業會計核算方法、會計政策,確定企業財務會計管理體系;
(三)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核算與管理,開展財務收支的分析、預測、計劃、控制和監督等工作,組織開展經濟活動分析,提出加強和改進經營管理的具體措施;
(四)組織制定財會人員管理制度,提出財會機構人員配備和考核方案;
(五)組織企業會計誠信建設,依法組織編制和及時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六)推動實施財務信息化建設,及時掌控財務收支狀況。
第十六條 企業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企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財務戰略,組織擬訂和下達財務預算,評估分析預算執行情況,促進企業預算管理與發展戰略實施相連接,推行全面預算管理工作;
(三)組織編制和審核企業財務決算,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長短期融資方案,優化企業資本結構,開展資產負債比例控制和財務安全性、流動性管理。
(五)制定企業增收節支、節能降耗計劃,組織成本費用控制,落實成本費用控制責任;
(六)制定資金管控方案,組織實施大額資金籌集、使用、催收和監控工作,推行資金集中管理;
(七)及時評估監測集團及其各級子企業財務收支狀況和財務管理水平,組織開展財務績效評價,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定期稽核檢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東會或者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和相關部門報告企業財務狀況和經濟效益情況。
第十七條 企業財會內控機制建設職責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促進建立健全企業財會內部控制體系;
(二)組織評估、測試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組織建立多層次的監督體制,落實財會內部控制責任,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財務監督和控制;
(四)組織建立和完善企業財務風險預警與控制機制。
第十八條 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審核企業投融資、重大經濟合同、大額資金使用、擔保等事項的計劃或方案;
(二)對企業業務整合、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改革改制等事項組織開展財務可行性論證分析,并提供資金保障和實施財務監督;
(三)對企業重大投資、兼并收購、資產劃轉、債務重組等事項組織實施必要的盡職調查,并獨立發表專業意見;
(四)及時報告重大財務事件,組織實施財務危機或者資產損失的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賦予總會計師有效履行職責的相應工作權限,具體包括: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建議權,以及企業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
第二十條 總會計師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是指總會計師應參加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者企業其他重大決策會議,參與表決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具體包括:
(一)擬定企業年度經營目標、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企業發展戰略;
(二)制定企業資金使用和調度計劃、費用開支計劃、物資采購計劃、籌融資計劃以及利潤分配(派)、虧損彌補方案;
(三)貸款、擔保、對外投資、企業改制、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決策和企業資產管理工作;
(四)企業重大經濟合同的評審。
第二十一條 總會計師對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具體包括:
(一)按照職責對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的重大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企業的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向董事會或者總經理辦公會提出內部審計或委托外部審計建議;
(三)對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權是指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參與組織財務部門負責人或下一級企業總會計師的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總會計師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是指企業按規定對大額資金使用,應當建立由總會計師與企業主要負責人聯簽制度;對于應當實施聯簽的資金,未經總會計師簽字或者授權,財會人員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條 企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有權拒絕簽字: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
(二)違反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三)違反企業經營決策程序;
(四)對企業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五條 總會計師對企業作出的重大經營決策應當發表獨立的專業意見,有不同意見或者有關建議未被采納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第四章 履職評估
第二十六條 為督促企業總會計師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應當建立規范的企業總會計師工作履職評估制度。
第二十七條 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分為年度述職和任期履職評估。年度述職應當結合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財務預算工作,對總會計師年度履職情況予以評估;任期履職評估應當結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總會計師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 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總會計師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向董事會述職,董事會應當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議,董事會評議結果及總會計師述職報告應當抄報股東會或者出資人備案;未建立董事會的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將述職報告報送出資人,出資人根據企業財會管理狀況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估。
第二十九條 總會計師年度述職報告應當圍繞企業當年重大經營活動、財務狀況、資產質量、經營風險、內控機制等全面報告本人的履職情況,對本人在其中發揮的監督制衡作用進行自我評價,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做好對其各級子企業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
第三十一條 對總會計師履職情況評估,應當根據總會計師在企業中的職責權限,全面考核總會計師職責的履行情況,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會計信息質量,以及企業財務預算、決算和財務動態編制工作質量情況;
(二)企業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資金管理和成本費用控制情況;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業財務風險控制情況;
(四)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中的監督制衡情況,有無重大經營決策失誤;
(五)財務信息化建設情況;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為充分發揮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監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企業應當保障總會計師相應的工作權限。
第五章 工作責任
第三十三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領導責任;總會計師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管責任;企業財務機構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直接責任。對可能存在問題的財務會計報告,總會計師有責任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討論糾正,有責任向董事會、股東會(出資人)報告。
第三十四條 企業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主管責任:
(一)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
(二)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合理性以及財務管理合規性、有效性;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機制的有效性;
(四)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財務會計事項。
第三十五條 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相應責任:
(一)企業管理不當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二)企業決策失誤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三)企業財務聯簽事項形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第三十六條 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于企業出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以及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的,應當依法追究企業總會計師的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中,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行為,總會計師不抵制、不制止、不報告的,應當依法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企業總會計師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企業財務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
(二)企業財務基礎管理混亂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力的;
(三)企業出現重大財務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
第三十九條 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過程中,總會計師未能正確履行責任造成失誤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撤職等處分,或給予職業禁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企業總會計師認真履行職責,成績突出的,由本企業或者由本企業建議國資委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 對于企業總會計師,造成企業財務會計工作嚴重混亂的,或、、以及其他瀆職行為致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在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時,發現企業負責人、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關責任的,一并進行工作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 企業未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或者未按規定明確分管財務負責人及類似職位人員兼任總會計師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的,或者企業總會計師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權限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的,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作責任應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條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是指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工作經驗,在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分工負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過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為總會計師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工作職責是指總會計師在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以及企業投融資、擔保、大額資金使用、兼并重組等重大財務事項監管工作中的職責。
第五條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按規定建立和完善總會計師管理制度,明確總會計師的工作權限與責任,加強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職位設置
第七條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配備符合條件的總會計師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符合條件的各級子企業,也應當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
(一)現分管財務工作的副總經理(副院長、副所長、副局長),符合總會計師任職資格和條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轉任總會計師,人選也可以通過交流或公開招聘等方式及時配備。
(二)設置屬于企業高管層的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等類似職位的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可不再另行設置總會計師職位,但應當明確指定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
第八條企業總會計師的任免按照國資委有關規定辦理:
(一)已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的總會計師,應當經董事會審議批準,并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二)未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的總會計師,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第九條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各級子企業實施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委派等方式,積極探索完善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監督管理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第十條擔任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政治素養和政策水平,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誠信至上、遵紀守法;
(二)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應當具有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等職業資格,或者具有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類似職稱;
(三)從事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工作業績;
(四)分管企業財務會計工作或者在企業(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任正職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業或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國家財經法規、財務會計制度,以及現代企業管理知識,熟悉企業所屬行業基本業務,具備較強組織領導能力,以及較強的財務管理能力、資本運作能力和風險防范能力。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總會計師:
(一)不具備第十條規定的;
(二)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有弄虛作假、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重大違法行為,被判處刑罰或者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三)曾因瀆職或者決策失誤造成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對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經營成果嚴重不實負主管或直接責任的;
(五)個人所負企業較大數額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黨紀、政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任職或者工作應當回避:
(一)按照國家關于干部任職回避工作有關規定應當進行任職回避的;
(二)除國資委或公司董事會批準外,在所在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關聯企業擁有股權,以及可能影響總會計師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項目投資、招投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工作中,涉及與本人及本人親屬利益的。
第三章職責權限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結合董事會建設,積極推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逐步規范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財務機構負責人的職責權限,促進建立分工協作、相互監督、有效制衡的經營決策、執行和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總會計師的主要職責包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和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
第十五條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守國家財經紀律,運用現代管理方法,組織和規范本企業會計工作;
(二)組織制定企業會計核算方法、會計政策,確定企業財務會計管理體系;
(三)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核算與管理,開展財務收支的分析、預測、計劃、控制和監督等工作,組織開展經濟活動分析,提出加強和改進經營管理的具體措施;
(四)組織制定財會人員管理制度,提出財會機構人員配備和考核方案;
(五)組織企業會計誠信建設,依法組織編制和及時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六)推動實施財務信息化建設,及時掌控財務收支狀況。
第十六條企業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企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財務戰略,組織擬訂和下達財務預算,評估分析預算執行情況,促進企業預算管理與發展戰略實施相連接,推行全面預算管理工作;
(三)組織編制和審核企業財務決算,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長短期融資方案,優化企業資本結構,開展資產負債比例控制和財務安全性、流動性管理。
(五)制定企業增收節支、節能降耗計劃,組織成本費用控制,落實成本費用控制責任;
(六)制定資金管控方案,組織實施大額資金籌集、使用、催收和監控工作,推行資金集中管理;
(七)及時評估監測集團及其各級子企業財務收支狀況和財務管理水平,組織開展財務績效評價,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定期稽核檢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東會或者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和相關部門報告企業財務狀況和經濟效益情況。
第十七條企業財會內控機制建設職責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促進建立健全企業財會內部控制體系;
(二)組織評估、測試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組織建立多層次的監督體制,落實財會內部控制責任,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財務監督和控制;
(四)組織建立和完善企業財務風險預警與控制機制。
第十八條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審核企業投融資、重大經濟合同、大額資金使用、擔保等事項的計劃或方案;
(二)對企業業務整合、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改革改制等事項組織開展財務可行性論證分析,并提供資金保障和實施財務監督;
(三)對企業重大投資、兼并收購、資產劃轉、債務重組等事項組織實施必要的盡職調查,并獨立發表專業意見;
(四)及時報告重大財務事件,組織實施財務危機或者資產損失的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賦予總會計師有效履行職責的相應工作權限,具體包括: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建議權,以及企業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
第二十條總會計師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是指總會計師應參加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者企業其他重大決策會議,參與表決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具體包括:
(一)擬定企業年度經營目標、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企業發展戰略;
(二)制定企業資金使用和調度計劃、費用開支計劃、物資采購計劃、籌融資計劃以及利潤分配(派)、虧損彌補方案;
(三)貸款、擔保、對外投資、企業改制、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決策和企業資產管理工作;
(四)企業重大經濟合同的評審。
第二十一條總會計師對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具體包括:
(一)按照職責對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的重大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企業的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向董事會或者總經理辦公會提出內部審計或委托外部審計建議;
(三)對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權是指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參與組織財務部門負責人或下一級企業總會計師的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總會計師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是指企業按規定對大額資金使用,應當建立由總會計師與企業主要負責人聯簽制度;對于應當實施聯簽的資金,未經總會計師簽字或者授權,財會人員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條企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有權拒絕簽字: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
(二)違反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三)違反企業經營決策程序;
(四)對企業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五條總會計師對企業作出的重大經營決策應當發表獨立的專業意見,有不同意見或者有關建議未被采納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第四章履職評估
第二十六條為督促企業總會計師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應當建立規范的企業總會計師工作履職評估制度。
第二十七條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分為年度述職和任期履職評估。年度述職應當結合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財務預算工作,對總會計師年度履職情況予以評估;任期履職評估應當結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總會計師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總會計師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向董事會述職,董事會應當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議,董事會評議結果及總會計師述職報告應當抄報股東會或者出資人備案;未建立董事會的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將述職報告報送出資人,出資人根據企業財會管理狀況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估。
第二十九條總會計師年度述職報告應當圍繞企業當年重大經營活動、財務狀況、資產質量、經營風險、內控機制等全面報告本人的履職情況,對本人在其中發揮的監督制衡作用進行自我評價,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十條企業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做好對其各級子企業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
第三十一條對總會計師履職情況評估,應當根據總會計師在企業中的職責權限,全面考核總會計師職責的履行情況,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會計信息質量,以及企業財務預算、決算和財務動態編制工作質量情況;
(二)企業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資金管理和成本費用控制情況;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業財務風險控制情況;
(四)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中的監督制衡情況,有無重大經營決策失誤;
(五)財務信息化建設情況;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為充分發揮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監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企業應當保障總會計師相應的工作權限。
第五章工作責任
第三十三條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領導責任;總會計師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管責任;企業財務機構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直接責任。對可能存在問題的財務會計報告,總會計師有責任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討論糾正,有責任向董事會、股東會(出資人)報告。
第三十四條企業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主管責任:
(一)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
(二)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合理性以及財務管理合規性、有效性;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機制的有效性;
(四)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財務會計事項。
第三十五條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相應責任:
(一)企業管理不當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二)企業決策失誤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三)企業財務聯簽事項形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第三十六條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于企業出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以及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的,應當依法追究企業總會計師的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中,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行為,總會計師不抵制、不制止、不報告的,應當依法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企業總會計師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企業財務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
(二)企業財務基礎管理混亂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力的;
(三)企業出現重大財務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
第三十九條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過程中,總會計師未能正確履行責任造成失誤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撤職等處分,或給予職業禁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企業總會計師認真履行職責,成績突出的,由本企業或者由本企業建議國資委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對于企業總會計師,造成企業財務會計工作嚴重混亂的,或、、以及其他瀆職行為致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在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時,發現企業負責人、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關責任的,一并進行工作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企業未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或者未按規定明確分管財務負責人及類似職位人員兼任總會計師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的,或者企業總會計師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權限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的,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作責任應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
第六章附則
(一)加強學習,提高素質
自擔任財務總監以來,我一直自覺堅持把政治理論學習放在首位。我深感不學習就要落后,不學習就趕不上時代潮流,不學習就不能創先爭優。因此,我堅持和全體干部成員一起學習公司制定的財管理規定,會計核算暫行辦法,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等各項規章制度,熟練掌握會計核算的各個環節,認真學習新企業會計制度,研討新問題,努力提高自身獨立解決各種問題的能力。
(二)履行職責,強化服務
工作中,作為財務總監,我率先垂范,樹立競爭意識、責任意識,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不斷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務質量。
一是加強財務管理制度建設,提高財務信息質量
根據我公司原制定的各類財務管理內控制度的實際執行情況,為進一步規范財務工作、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對原定財務管理制度體系進行了完善,包括:財務組織機構和崗位職責、財務核算制度,采購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發票管理制度、欠費管理制度。通過對財務人員的職責分工,對我公司的各類報表從報送時間及時性、數據準確性、報表格式規范化、完整性等方面做了比較系統的規定,從而逐步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為領導決策和管理者進行財務分析提供了可靠、有用的信息。平時通過開展的交流會的形式,解決前期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布置后期的主要工作,逐步規范各項財務行為,使財務工作的各個環節按一定的財務規則、程序有效地運行和控制。
二是加強預算核算管理,提高財務工作執行力
2014年,在上級主管部門的大力指導下,采取四項措施,強化財務預算支出管理,提高了財務工作的執行力。一是一是加強預算執行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建章立制,把預算管理工作切實抓好,確保完成全年支出任務;二是準確編報用款計劃。加快了項目工作進度,全面完成項目基建預算。在部門預算編制的基礎上,按時完成了2014年公司采購實施計劃草案編報工作,全面完成了2014年度預算編報工作,認真做好了集中支付賬戶用款計劃編報工作,將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按月、季度的用款計劃合理分配,力求達到均衡預算,均衡支出;三是完善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將上級主管部門的“支出控制預警提示”有效地利用到日常財務工作中,做到時時監控、提醒。定期開展預算執行情況分析,查找存在的問題,認真剖析原因,提出解決方案,對影響預算執行進度的潛在問題有預見性和應對措施;四是加強財務支出管理。嚴格履行財務支出審批程序,按照本公司擬定的《公司財務支出管理辦法》對每月發生的人員工資和日常公用開支以外支出項目均嚴格執行事前審批手續,且支出票據統一要有經手人、審核人、主管財務人三人簽字后方可報銷。及時清理應付未付款項,按月或按季結算各項支出,當期費用在當期結算。需要履行公司采購程序的支出項目,早做準備,按時支付款項,確保公司采購的順利實施。
三是運用財務管理軟件,做好會計輔助核算工作
扎實做好網絡版財務管理軟件會計輔助核算業務仿真演練和推廣應用工作。組織財務人員認真學習會計輔助核算業務操作流程,熟練業務操作方法;結合實際擬定我公司會計輔助核算業務項目,充分利用計算機資源和網絡版財務管理軟件,及時進行憑證錄入、記賬、報表數據生成上報工作,認真地進行季度預算執行分析,關注日常公用支出增減變化原因,強化財務分析效果,努力提高預算管理水平,優化了核算流程。通過使用會計輔助核算模塊,堅持“優先保證”原則,優先安排了人員基本支出和保運轉的日常公用開支,嚴格壓縮招待費、會議費、車輛費用支出,力爭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達到了科學管理,提高效益,減少行政運行成本、推選定額管理的目的。
四是加強日常的財務管理,嚴格控制成本費用
根據公司年初下達的經濟責任指標,我們在分解收入指標的同時,下達了我公司成本費用計劃。隨著我公司新業務的不斷推陳出新,業務規模不斷擴大,無形中增加了財務的工作量,應收帳款、費用及各項開支不斷增大,對財務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部門加強了日常管理,主要措施有:1.嚴格執行財務制度,規范財務行為,堅持收支兩條線,加強財務核算和財務監督。加強了日常公用經費管理,壓縮三項經費,落實減排節能工作。堅決杜絕不合理開支,加強應收款項的回收,盡量減少不必要的損失,為我公司增收節支。在實際工作中做到每周出應收報表,各類流水帳目做到日清月結,與市場部人員緊密配合,積極有效的回收資金。2.各項收支做到帳帳相符,帳實相符,支出要考慮合理性,做到出有憑,入有據,費用報銷具有實效性,做到監督有力。在實際工作中,大額報銷實行提前早通知,報銷金額與票據符合。倡導大家明白一個道理,集體的利益高于一切,集體與員工是同呼吸共命運的,公司的發展離不開大家的支持,大家的利益是通過集體的成長來體現的。從而增強員工主人翁責任感,人人為增收節支,開源節流做貢獻。3.嚴格執行我公司成本定額管理辦法,每季通報,加強了考核,杜絕一切不合理的開支,有效控制了支出。
五是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實現“陽光”財務建設
積極按照公司年度審計計劃安排,組織專人全面完成財務審計自查任務,及時上報財務審計自查報告。并就審計的問題和建議認真地進行剖析,找出存在問題原因,及時地進行整改,并將整改落實情況上報市公司財務科。成立專門的“小金庫”清理自查領導小組,扎實做好“小金庫”自查自糾及“回頭看”工作。根據公司年初制定的政務公開實施方案,實現“陽光”財務建設,對財務管理的重大問題和干部關心的重要事項按照省公司財務公開辦法中明確的財務公開程序、范圍、時限要求,通過會議傳達、公司內網站等多種形式適時進行公開,提高財務工作的透明度和辦事效益,實現財務管理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相結合,切實加強對財務項工作的督促和指導。
六是加強固定資產管理,認真做好固定資產清理工作
加強日常管理是做好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基礎。健全了固定資產管理帳簿、憑證、報表,認真執行固定資產購進、出售、調入、調出、報廢、等手續,切實加強固定資產日常管理。對公司符合條件的財產均納入固定資產進行管理,正確運用網絡版財務管理軟件中的固定資產管理系統進行業務核算,定期報送固定資產報表。優化公司資產配置,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年度內凡是符合固定資產管理范圍的新增資產,當月一律按其購置發票或資產調撥單登記固定資產賬簿進行管理使用。
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回顧一年的工作,工作中的風風雨雨時時在眼前隱現,我不僅能在工作時埋下頭去忘我地工作,吃苦耐勞,富有團隊合作精神,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和交際能力,且面對困難從不氣餒,能夠冷靜、果斷和全面的去處理,有著強烈的上進心和永不服輸的干勁。雖然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同時,我也清醒地認識到自己的不足,個人方面主要是:思想解放程度還不夠,學習上還不夠,業務上缺少創新。財政部門方面主要是:一是隨著公司做大、做強,各項管理制度有待完善。二是風險控制力度欠缺。三是公司內部各職能部門銜接不緊密,人員整體素質有待提高。四是外部銀行、稅務關系有待進一步改善。
三、2014年工作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