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19 14:24:22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注銷公司決議范本,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一、公司登記情況,包括公司名稱:×××;公司類型:×××;法定代表人:×××;住所:×××成立時間:×年×月×日;注冊資本:×××;股東姓名(名稱):×××;股東出資額:×××;出資比例×××。
二、公司清算組已于×年×月×日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并取得《備案通知書》(文號X)。清算組成員由股東×××、×××、×××等人組成,由×××擔任清算組負責人。
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情況。公司清算組于×年×月×日通知公司債權人申報債權,并于×××在×××報公告公司債權人申報債權。
四、截止×年×月×日,公司資產總額為×××元,其中,凈資產為×××元,負債總額為×××元。附《資產負債表》。
五、公司財產狀況。附《財產清單》。《財產清單》內容包括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等。
六、公司債權債務狀況。×××
七、公司資產總額為×××元,并按以下順序進行清償:
1、清算費用;×××
2、所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稅款;×××
4、債務;×××
5、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截止×年×月×日,公司債權債務已清算完畢,剩余財產已分配完畢,實收資本為零。
清算組成員簽字蓋章:
×××公司清算組
經全體股東審查確認,一致通過該清算報告。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公司(蓋章)
×年×月×日
注:
1、本清算報告內“x”部份由公司應根據各自實際清算情況填寫。
2、以上格式供參考。
公司注銷清算的流程
一、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決議后15日成立清算組。清算開始之日(決議解散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登記機關、稅務部門、勞動部門及開戶銀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清算指南》、《清算報告書寫格式》、《清算備案申請書》等表格,辦理清算組備案。
自清算開始之日起15日內向市工商局清盤管理處報送備案材料:
(1)股東會關于公司解散的決議;
(2)清算組成立文件;
(3)清算組各成員的基本材料;
(4)有社會中介機構專業人員參加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附:修訂后《公司法》第173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組核定債權后,應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債權人。
4、在工商局認可的報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書面通知和清算公告應包括企業名稱、住址、清算原因、清算開始日期、申報債權的期限、清算組的組成、通訊地址及其他應予通知和公告的內容。
5、制作清算開始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6、辦理國稅、地稅完稅證明。
7、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清算財產撥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1)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稅款;
(3)企業債務。
(4)企業未到清償期的債務,也應予以清償,但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
(5)清算方案應經股東會確認;清算財產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投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6)因債權爭議或訴訟原因致使債權人、股東暫時不能參加分配的,清算組應當從清算財產中按比例提存相應金額。
8、由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報股東確認。
二、注銷登記程序
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申請公司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2、股東會通過的關于公司注銷的決議;
3、股東會確認的清算報告;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由__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__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范本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范本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__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_________,以_______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股東乙:__________,以______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
股東乙: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乙: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0.%。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 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二00三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做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重慶*****廣告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重慶市永川區萱花路230號
第四條 公司由2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股東名稱(姓名)證件號(身份證號)
甲*** *********************
乙*** *********************
第五條 經營范圍:從事各類廣告的制作、。(涉及經營許可,憑許可證經營)
第六條 經營期限:20年。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實繳資本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的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股東名稱(姓名)認繳情況 實繳情況
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 認繳期限實繳出資額 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貨幣 實物貨幣 實物
甲
乙
第九條 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個公司注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個執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想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出資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的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并根據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二、 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五、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時有優先認購權;
六、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四條 股東的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五條 出資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二、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資格和義務
第十六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用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后股東會由執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七、 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經理;
十、對發行公司的債券做出決議;
十一、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一)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對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
(二) 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保存。
第六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 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 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理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 向股東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七、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五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跨機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七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會計賬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九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條 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第四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五條 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六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等有抵觸的,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全體股東簽章: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一、公司章程范本僅供參考。當事人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進行修改,但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必要條款不得刪減,公司組織機構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必須在章程中明確。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由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公司依法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
第六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公司宗旨:
第九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______
股東乙:______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______,以______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股東乙:______,以______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參考范本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單獨出資,設立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注: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注:最低限額為十萬元人民幣)。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_____股東,出資額為_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100%;(其中:貨幣出資額為_______萬元人民幣;以實物作價出資額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八條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注: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下列決定時,采取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成員為______人,由股東書面決定產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董事會的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__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_____:______(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公司也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十六條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執行董事或經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東以書面決定方式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設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企業管理機制,規范本有限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是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力、承擔民事義務的法人企業,其行為 受法律約束,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公司住址: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30萬元
第六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
20xx年6月6日至20xx年6月6日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國內旅游。法律、法規未經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應經審批的,未獲批準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禁止的,不得經營。
第三章 股東的名稱,住址和身份證明
第八條 股東的名稱: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股東的權利:
1. 股東對其出資享有所有權;
2. 股東按其出資比利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優先認繳;
3. 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會報告,監督公司經營,提出建議質詢;
4. 股東可依法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5. 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事;
6. 公司終止后,依法享有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條 股東的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股東應按期足額繳納章程中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3. 股東在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其出資;
4. 股東不按前款規定繳納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支付注冊資本的10%違約金。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各股東出資合計人民幣30萬元,以此作為本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股東的出資額:
出資12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40%
出資12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40%
出資6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20%
各股東應在本章程簽字之日起7日內繳清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三條 股東轉讓的條件: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能購買該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它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職權
第十四條 股東創立大會選舉產生董事,董事由2人組成。 董事: 執行董事:
第十五條 董事任期每屆不得超過三年,但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屆期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六條 全體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會決議;
3. 決定本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5. 制定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 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7. 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方案;
8.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解決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為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并主持股東會議;
2、 檢查股東決議執行情況,并向全體董事報告;
3、 指導公司的重大經營活動;
4、 提名經理人選;
5、 全體股東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執行董事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可授權其他董事負責。
第十九條 公司執行全體董事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經理對全體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議決議;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設置方案;
3.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6.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當由股東會議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設監事1人, 監事成員由駱之強組成,監事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產;
2. 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監督;
3. 當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議。
第二十一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章 財務會計,審計及利潤分配
第二十二條 公司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審計以及稅收的規定,搞好財務管理,制定一切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四條 公司會計應認真編制各種財務報表及上一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提交股東會議審議通過。
第二十五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審計人員,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公司嚴格執行國家的稅收政策,依法繳納稅款。 第二十七條 利潤分配。
公司稅后利潤首先彌補上年度的虧損,然后按下列比例分配:
1. 提取公積金10%
2. 提取公益金5%
3. 支付股利30%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以上各項分配比例,全體股東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經營情況。發展需要調整。
第二十八條 股利(分紅基金)每年支付一次,按各股東的股份占注冊資本比例進行分配。在公司年終決算后執行。
第九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條 公司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規,在公司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行招用職工,并與職工簽定勞動合同,報勞動管理部門備案。全權實行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全體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作息時間。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作息時間的職工予以處分直至辭退或者開除。
第三十二條 公司招聘的職員有辭職的自由,但須在辭職前可一個月內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經公司按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離去,未經批準擅自離職應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三十三條 公司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四條 公司執行按勞分配的原則,在國家政策規定的范圍內實行工資,獎金,福利待遇與公司效益及個人表現相掛鉤。對為公司做出貢獻,工作表現突出的給予獎勵;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勞動紀律或者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第十章 公司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五條 公司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終止。
1. 因遇有特大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受到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的;
2. 經營失誤,導致嚴重虧損而破產的;
3. 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4. 股東大會決議終止;
5.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6.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第三十六條 公司終止時的清算
終止時的清算,其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清算組織應在決定終止時的十五內,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成立。
第三十七條 清算組織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債權人應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債權。
第三十八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 清理公司財產;
2.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 清理所欠稅款;
5. 清理債權、債務;
6.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織在規定的時間內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條 清算結束后,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
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一條 公司清算后的財產,應先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和清償公司債務,剩余財產,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解釋和終止程序
第四十二條 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章程。
第四十三條 公司如出現變動因素,致使公司章程需要修改時須由全體股東提出修改章程條款,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報公司登記機關審核備案。
第四十四條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終止日期為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之日。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全體股東。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債權而提出接管公司的財產及其它利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經股東會會議轉讓。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全體股東議定。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公司全體股東審議通過,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20xx年6月3日
公司法章程范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共同出資,設立資中青年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
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住 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游業務。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4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
式如下:
1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的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
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議批準股東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或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或主持。
2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按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經理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或支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為朱美靜,股東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3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股東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有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有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或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
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八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為葉燕。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 4
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股東、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股東、
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股東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股東、高級管
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條 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三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起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永久,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 股東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四)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4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
年 月 日
公司法章程范文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銅鼓縣正清旅行社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定江東路步行街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五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旅行信息咨詢、工藝品、特產、辦公用品銷售、旅游觀光服務、旅游資源及旅游景點的開發利用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自然人獨資)
第七條 本公司的股東:曹玉東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八條 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人民幣
現金以貨幣出資萬元,出資時間:20xx.01.02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 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 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準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 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條 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六條 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l、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
4、破產。
第二十二條 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舌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萬案,并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昔、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營業期限為20xx年,從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會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存檔一份,股東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印章):
年 月 日
定邊縣吉順達機械工貿有限公司
聘用經理的證明
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第十四條規定,股東決定聘用為xxxx本公司經理。
此任職條件符合《公司法》有關規定。特此證明
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定邊縣吉順達機械工貿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委派的證明
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條件和本公司《章程》第十一條規定,經股東委派 為本公司執行董事。享有執行董事的職權并承擔相應義務。
該執行董事的任職條件符合《公司法》有關規定。
特此證明
受讓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經營失誤,造成企業資不抵債,現經全體股東討論決議,擬對該公司進行注銷,并把公司的全部財產( 包括土地資產、房屋、技術、設備設施、辦公用具及原甲方公司的有關權力等)進行轉讓,各股東全權委托 _____________辦理有關轉讓手續。乙方為擴大經營規模,自愿受讓,現雙方本著平等、公正、自愿的原則,經 協商一致,依法訂立本協議書。
一、甲方轉讓財產范圍為______________。有形資產由甲方造具詳實清冊,經乙方簽字認可。雙方約定于____ 年_____月_______日按清冊和帳面實物核實正式移交乙方,交接時所有設備要求能夠正常運轉,能生產出原有 產品并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___年___月____日前甲方協助乙方完成試生產。雙方移交完畢,財產 所有權即轉讓歸乙方所有。
二、乙方按約定價格受讓財產后,設立一家____________生產企業。
三、轉讓成交價及付款期限
1.經雙方商定,該企業財產轉讓成交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2.付款期限:乙方應在公告期滿后,約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支付給甲方人民幣________萬元,即全部轉讓 價的______%(包括銀行貸款本金部分轉戶及墊付的應付款),其余部分甲方允許乙方在公告期滿后______天內,約____年___月____日付清剩余的_______%,即人民幣________萬元。
四、債權債務處置方式
1.甲方經營期間所發生的債權債務(含應收、應付款及對外擔保)均由甲方自行承擔處理,與乙方無關;
2.甲方以財產、設備抵押及擔保的銀行貸款________萬元債務,自本協議達成生效后在總價范圍內由乙方為其 墊付,解除抵押等手續,乙方在支付財產轉讓總價金額內扣除。
3.甲方必須依法妥善地處理好鼎力公司自身的債權債務,不得影響乙方財產受讓后在該場地上的正常生產 、經營管理。如發生因催討甲方債務等原因導致乙方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甲方同意乙方在緩付款中扣除相應 的損失費用。
五、該財產轉讓后,乙方在該地塊上發展造紙生產,由甲方協助并提供乙方所需的必要文件資料,乙方自行申 請辦理,其辦理登記所需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供水問題:原取水井保持原狀不變,由乙方長期使用。
2.出入道路:車輛出入道路必須按原狀范圍暢通無阻。
3.甲方企業目前用地性質為集體土地,但正在按工業用地出讓審批要求辦理相關手續,本協議簽訂前,甲方應 向乙方提交有關該地塊相關手續的前期審批資料、文件,由乙方繼續辦理。
4.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并申請富陽市公證處公證,雙方必須嚴格信守,認真履行,任何一方違約 ,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市公證處、當地鎮人民政府各執一份備案,副本若干份。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全體股東簽名: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公證方:___________
聯系: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補充協議]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對資產轉讓協議作如下補充:
一、應付帳款處理
1.應付帳款由甲方列出應付款明細帳單并通過法律程序刊登公告確認。
2.應付帳款不超過資產轉讓總價的,乙方根據甲方所列的清單給予墊付(付后在轉讓款中扣除),應付帳款超 過轉讓總價時由甲方自行處理支付。
3.應付帳款超過轉讓總價金額較大,甲方不能妥善處理時,乙方拒絕受讓(即原協議不成立)。
二、資產交接與產權登記過戶的辦理
1.協議簽訂,經過三個月公告確認后,雙方按甲方所列乙方確認的資產清單辦理移交。
2.土地產權因甲方在轉讓時尚未辦理好產權證,但已辦部分手續,轉讓時甲方必須提供向村里征用土地的協議 ,已付清土地款的有關書面資料、已辦理的相關資料,及在辦理過程中必須的與村里相關的書面資料。
3.房屋產權及其它資產產權,由甲方提供必須的資料,乙方自行辦理登記。
三、投資入股與補助
1.乙方同意原甲方股東王錫良把轉讓款支付應付款后剩余的資金投入乙方作股金,具體金額以實際剩余資金為 準,另立憑據(投資額不超過壹佰伍拾萬元人民幣)。
2._____投入資金為無風險投資,不參與經營、股本金不變值,只提投資回報。乙方按年回報率___%支付給___ ,支付時間每年年底(不到___個月時折算為月計算)。
3.________在中途需拆資時,乙方應予以同意,但需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乙方。
4.乙方資產受讓后每年給王錫良補助____萬元人民幣,補助款共支付____年,即累計_____萬元人民幣。
四、本補充協議一式四份,與原協議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全體股東簽名: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公證方:___________
聯系: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財產轉讓協議范本【范本二】
甲方(轉讓人):xx,x,xx歲,x族,xx人,身份證號:xxxx
乙方(受讓人):xx,x,xx歲,x族,xx人,個體業主,身份證號:xxxx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精神,為確保實現各自目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特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就xxxxxxxxxxx轉讓事宜,訂立如下協議,以咨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財產說明。
二、財產交付乙方,乙方的義務。
三、甲方之前的財產債務問題。
四、乙方接收之后的財產債務問題說明。
五、甲方保證采取切實措施為乙方辦妥門市部和制作部商鋪使用權轉讓手續,辦理轉讓手續所需費用開支由乙方承擔。
六、如甲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本協議或者履行本協議有瑕疵,須對乙方承擔違約責任,責任范圍以能補償乙方為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為限;如乙方無正當理當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須對甲方承擔違約責任,責任范圍以能補償甲方為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為限。
七、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均保證全面切實履行。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愿協商的,雙方同意交由xxxx人民法院處理。
八、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協議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協議。
如有未盡事宜,須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協議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受讓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經營失誤,造成企業無法經營運作,現經全體股東討論決議,擬對該公司進行注銷,并把公司的全部財產( 包括客戶資源、設備設施、辦公用具及原甲方公司的有關權力等)進行轉讓,各股東全權委托 _____________辦理有關轉讓手續。乙方為擴大經營規模,自愿受讓,現雙方本著平等、公正、自愿的原則,經 協商一致,依法訂立本協議書。
一、甲方轉讓財產范圍為______________。有形資產由甲方造具詳實清冊,經乙方簽字認可。雙方約定于____ 年_____月_______日按清冊和帳面實物核實正式移交乙方,交接時所有設備要求能夠正常運轉,能生產出原有產品并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___年___月____日前甲方協助乙方完成試生產。雙方移交完畢,財產所有權即轉讓歸乙方所有。
二、乙方按約定價格受讓財產后,設立一家____________生產企業。
三、轉讓成交價及付款期限
1.經雙方商定,該企業財產轉讓成交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2.付款期限:乙方應在公告期滿后,約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支付給甲方人民幣________萬元,即全部轉讓價的______%(包括銀行貸款本金部分轉戶及墊付的應付款),其余部分甲方允許乙方在公告期滿后______天內,約____年___月____日付清剩余的_______%,即人民幣________萬元。
四、債權債務處置方式
1.甲方經營期間所發生的債權債務(含應收、應付款及對外擔保)均由甲方自行承擔處理,與乙方無關;
2.甲方以財產、設備抵押及擔保的銀行貸款________萬元債務,自本協議達成生效后在總價范圍內由乙方為其 墊付,解除抵押等手續,乙方在支付財產轉讓總價金額內扣除。
3.甲方必須依法妥善地處理好鼎力公司自身的債權債務,不得影響乙方財產受讓后在該場地上的正常生產 、經營管理。如發生因催討甲方債務等原因導致乙方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甲方同意乙方在緩付款中扣除相應 的損失費用。
五、該財產轉讓后,乙方在該地塊上發展造紙生產,由甲方協助并提供乙方所需的必要文件資料,乙方自行申 請辦理,其辦理登記所需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供水問題:原取水井保持原狀不變,由乙方長期使用。
2.出入道路:車輛出入道路必須按原狀范圍暢通無阻。
3.甲方企業目前用地性質為集體土地,但正在按工業用地出讓審批要求辦理相關手續,本協議簽訂前,甲方應 向乙方提交有關該地塊相關手續的前期審批資料、文件,由乙方繼續辦理。
4.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并申請富陽市公證處公證,雙方必須嚴格信守,認真履行,任何一方違約 ,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市公證處、當地鎮人民政府各執一份備案,副本若干份。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全體股東簽名: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公證方:___________
聯系: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補充協議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對資產轉讓協議作如下補充:
一、應付帳款處理
1.應付帳款由甲方列出應付款明細帳單并通過法律程序刊登公告確認。
2.應付帳款不超過資產轉讓總價的,乙方根據甲方所列的清單給予墊付(付后在轉讓款中扣除),應付帳款超 過轉讓總價時由甲方自行處理支付。
3.應付帳款超過轉讓總價金額較大,甲方不能妥善處理時,乙方拒絕受讓(即原協議不成立)。
二、資產交接與產權登記過戶的辦理
1.協議簽訂,經過三個月公告確認后,雙方按甲方所列乙方確認的資產清單辦理移交。
2.土地產權因甲方在轉讓時尚未辦理好產權證,但已辦部分手續,轉讓時甲方必須提供向村里征用土地的協議 ,已付清土地款的有關書面資料、已辦理的相關資料,及在辦理過程中必須的與村里相關的書面資料。
3.房屋產權及其它資產產權,由甲方提供必須的資料,乙方自行辦理登記。
三、投資入股與補助
1.乙方同意原甲方股東王錫良把轉讓款支付應付款后剩余的資金投入乙方作股金,具體金額以實際剩余資金為 準,另立憑據(投資額不超過壹佰伍拾萬元人民幣)。
2._____投入資金為無風險投資,不參與經營、股本金不變值,只提投資回報。乙方按年回報率___%支付給___ ,支付時間每年年底(不到___個月時折算為月計算)。
3.________在中途需拆資時,乙方應予以同意,但需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乙方。
4.乙方資產受讓后每年給王錫良補助____萬元人民幣,補助款共支付____年,即累計_____萬元人民幣。
四、本補充協議一式四份,與原協議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全體股東簽名: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公證方:___________
一、相關法律現狀及所產生的困境
(一)有關公司不參與年檢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具體規定
1994年由國務院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8條規定,公司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檢查;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查的,吊銷營業執照。1988年由國務院的《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企業法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或者不按照規定報送年檢報告書辦理年檢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1996年國家工商局的《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19條規定,企業未參加年檢不得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登記主管機關對年檢截止日期前未參加年檢的企業法人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仍未申報年檢的,吊銷營業執照。
(二)該制度實施后所產生的問題分析
公司是市場經濟的最基本主體,它們應該依法“出生”,也應該依法“死去”,那種作為主體的公司在法律上“半死不活”的狀態會給市場體制帶來弊端。上述不參與年檢就被吊銷執照的制度實施后,眾多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且不被清算,其營業執照和印章等證明公司主體資格的文件和證章也無法收回。這既對已然和未然的債權人的保護產生障礙,還會給市場帶來過多的不確定性,導致市場的運營成本增加,最終既降低市場效率,又損害市場的安全機制。
1.已然債權人保護的障礙。由于被吊銷的公司眾多,而公司清算又是一個相當復雜而費時的工作,工商部門沒有能力做這項工作,其原因有二,其一,工商部門沒有足夠的人力,其二,工商部門沒有足夠的信息。因為在這些被吊銷的公司中,絕大部分公司的經營場所、其法定代表人、股東是很難找到的,所以即使工商部門有足夠的人力來做這項工作,也會因為信息上的問題而不能成就。雖然根據規定,在被吊銷的單位中,依《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債權債務由股東組織清算組清算;非公司企業法人的債權債務由主辦單位、投資人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算。這個規定似乎使清算有了著落,但眾多被吊銷公司多年不參與年檢也有他們自己的考慮。大部分被吊銷執照的單位是故意逃避年檢,其中有的是經營不景氣自行倒閉后,嫌辦理注銷手續麻煩;有的是為了逃避債務、應納稅款;有的可能參與了經濟詐騙及一些非法經營活動。所以較多的被吊銷公司基于自己利益的考慮在吊銷之前本來就不打算進行清算。因此眾多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而不進行清算的現象也就在所難免。這在實踐中會產生重大弊端,即不利于保護善意的債權人的利益,當債權人欲就其債權尋求司法保護之時,就會因主體資格問題而不能成就,因為被告不可能是被吊銷的公司,公司在法律上已不存在,也不可能是被吊銷公司的股東,因為公司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在一般情況下不可能由其股東來承擔。所以導致債權人因不能找到合格的被告而實現其債權。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對此作出了一個司法解釋,認為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只是一種行政處罰,這種行政處罰不應該影響到公司及其股東的民事責任的承擔,所以原公司的民事責任可以由其投資者來承擔。我們認為,在現行的公司法律制度框架下,這是一種最好的解決辦法。但這種實用主義的作法與公司法理論明顯不符,會引起公司法理論的混亂。本文的研究主要在于制度如何通過引導把失蹤公司的數量降低到社會可以接受的最低限度,而不在于如何更好地確定訴訟主體的問題,故在此對其不予詳述。
2.未然債權人保護的障礙。吊銷營業執照是對不參與年檢企業的行政處罰,但對這類失蹤的企業來說,并不必然遵守處罰決定,工商部門因此很難收繳營業執照和印章。如2000年山東省某縣吊銷了377家企業的營業執照,工商部門收回22家企業的營業執照和98個印章,只占吊銷企業的17%。未被收回的執照和印章往往會成為經濟糾紛的源泉,雖然工商部門吊銷執照需要進行公告,公告也具有法律效力,但這種公告一般只在當地報紙上刊登,相關信息的傳遞一方面在區域上過窄,另一方面在時間上也過短,所以往往導致絕大部分的市場主體不知情。在信息不對稱的情形之下,這類已經失效的真的執照和印章使詐騙的猖獗成為可能,從而損害潛在的債權人利益。
3.給市場增加過多的不確定性,從而增加市場主體的防御性支出。這種“只在形式上被宣告死亡但沒有料理后事”的公司的大量存在,猶如恐怖分子的存在會增加民眾的安全防御支出一樣,會誘發市場各主體防御成本的急劇提升,從而減少交易數量,增加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效率。就整個市場的運行來說,這類公司的存在會增加公司之間在進行交易時的不信任感,從而增加交易支出。這對好的公司主體而言,會增加其自我證明責任,即要證明自己是真的公司而非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對交易對方而言,也會增加其認定對方主體資格的責任,如一般情況下,只需檢查交易對方的營業執照,而在這種不確定性過多的情形之下,該公司就必須去工商部門查詢其交易對方的公司資格,從而既增加其交易成本,又有可能使其喪失應有的交易機會。
(三)對該制度缺陷及克服路徑的初步分析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都是其自己作出選擇的結果。如公司選擇虛假出資進行登記是因為其認為該違法行為的收入會大于預期違法成本;公司不參與年檢而等待被吊銷執照或對吊銷持放任態度也是因為被吊銷比主動注銷對其更有利。制度的目的因此在于通過利益引導使公司作出遵循制度的選擇。但因違法行為而被吊銷營業執照和因不年檢而被吊銷營業執照有著相當的區別。因違法行為而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對工商部門而言有著良好的信息前提,工商部門正是了解了公司的違法行為后才對其作出處罰決定的,所以,這種處罰的執行及處罰后續事務(如清算、收繳執照和印章等)的辦理都可以在工商部門的掌握之下完成;而因不年檢被吊銷執照的處罰對工商部門而言則沒有完成處罰后續事務的信息前提,因為處罰的對象本身處于失蹤狀態,這類公司實質上已經處于工商部門的掌管之外。所以,雖然對兩種不同的情況都可以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決定,但具體的制度應該有所區別。現行的法律對因不年檢而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制度安排顯得過于簡單化、過于理想化。目前大量公司不參與年檢的現象,與現行法律有著密切的關聯。我們認為,如果有合理的制度,不參加年檢的公司數量會大大減少。公司如果在正常經營,則當然不希望被吊銷營業執照;只有在公司已經停業或基本停業,而營業執照被吊銷又對其不會產生不良后果的情形之下,公司才會對營業執照被吊銷持放任的態度,而這正是現行制度使其作出的最佳選擇。因此解決這些問題還得從公司法本身著手,通過制度變遷完善公司法,使這類目前被大量吊銷執照的公司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三種選擇,其一,促使公司主動參與年檢;其二,促使公司經營者自行申請公司注銷。其三,促使投資者合法成立公司并合法經營,使之在年檢時能夠輕易地準備年檢資料。但如何促使公司經營者及投資者主動作出這種選擇?這是相當值得研究的事,這首先需要我們對人和制度作出綜合的深入分析。
二、對人和制度的法經濟學分析
(一)經濟人與行為選擇
目前不同的學科對人展開不同視角的研究,因而產生了諸如經濟人理論、道德人理論、社會人理論、政治人理論等。我們無力評價這些理論的是是非非,但有一點可以正確地指出,經濟人而非道德人理論是法律的邏輯起點。經濟人是指時時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它雖是一種理論抽象,但它是對現有生產力條件下人性的最普遍反映,在經濟領域,人的這種特性表現得更加明顯。經濟人對利益的追求本身就是正常的,天經地義的,但對利益的極端追求則需要法律所禁止的,法律的目的正是在于禁止經濟人進行損人利己的利益追求,確認和保護經濟人追求利益的權利。法律與經濟人理論之間的關聯由此可見,所以經濟人理論是我們研究法律績效的切入點之一。經濟人理論表明,人既是規范遵循者,也是理性最大化者。經濟人時時刻刻會對遵循制度的收益和不遵循制度的收益進行比較,如果不遵循制度的收益明顯大于遵循制度的收益,則該行為人有更大的可能做出不遵循該制度的理性選擇。人的這種特性使我們必須分析需要人遵循的制度對人的成本與收益的影響。
(二)對法律的遵循成本和不遵循成本的分析
法律的成本主要包括形成法律的成本、實施法律的成本和遵循法律的成本等。形成法律的成本是影響法律是否能形成的因素之一;實施法律的成本是決定法律是否得到有效實施的因素之一;而遵循法律的成本則是決定法律是否被民眾選擇遵循的主要因素之一。法律的形成成本的承受者主要是公權機關,而法律的遵循成本的承受主體則主要是受法律規制的民眾。法律的遵循成本具體包括遵循者的機會成本和程序成本,其中程序成本的大小一般由法律自身所決定,而機會成本的大小則因每個人情況的不同而不同,但法律也能對其產生影響, 以我國古代的徭役制度為例,如果政府把征發徭役的時間定在農民的收割時節,則農民不遵循該制度的可能性相對就會大些,而有大量莊稼待收割的農民比只有少量莊稼待收割的農民具有更大的可能性不遵循該制度。當然,實踐中是否遵循該制度還會受到其它因素的影響。上述兩種成本在不同規范中的構成也是不同的,對禁止性規范的遵循主要涉及到機會成本,而對命令性規范的遵循則不僅涉及到遵循者的機會成本,還涉及到遵循者積極行為的程序成本。
經濟人不遵循法律同樣會存在成本。這種成本包括行為成本和法定成本,其中,行為成本是指經濟人以積極行為不遵循法律時在資源和時間方面的支出,這種成本只有對違反禁止性規范者具有分析的意義,因為對以消極的不作為而不遵循法律者而言,這種成本根本不會發生;法律成本是指法律外在地給予不遵循法律者的一種成本,這種成本主要由法律責任的形式加以體現。通過法律責任的設定增加行為人不遵循法律的成本。研究這種法定成本時,需要關注三點,其一,不同的人對法定成本的估價會不同。與窮人相比,富人對同樣額度的罰款的估價會低一些;公眾人物對涉及名譽的法律責任會比非公眾人物作出更高的估價。其二,法定成本并不是一種必然成本,而只是一種或然成本。雖然我們一直認為“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但這只是我們的一種美好愿望,總有一些違法行為不能被“天網”網住,亦即,違法行為與法律責任的實際承受之間并不存在一種百分之百的關聯,受制于各種因素,總是有一定數量的違法行為得不到法律的懲處,這就使法定成本變成一種或然成本。這種成本的或然性對潛在的不遵循者而言有兩種不同的影響,持有僥幸心理的人有可能會把這種或然成本排除出不遵循法律時的成本范圍,從而使其主觀認定的不遵循成本大大降低;對純粹的經濟人而言,他們在進行行為選擇時,會把這種或然成本轉換成一種預期成本,這種預期成本在量上是法定違法成本與違法行為被查處的概率之間的乘積,所以如果違法行為被查處的概率越低,則預期的違法成本就越低。法律的有效實施能提高違法行為被查處的概率,從而降低違法成本的或然性,進而提高違法者的預期違法成本。其三,對不遵循法律者而言,還有可能會承受因法律責任的存在而產生的一些成本。如恐懼成本和機會成本,前者指因害怕被“天網”網住而產生的精神上的不安;后者指在逃避被“天網”網住的過程中原有獲利機會的喪失。這種緣起于法律責任的成本往往不被作出不遵循法律選擇之人所考慮。
在上述眾多公司執照被吊銷的問題中,公司為什么選擇吊銷而不選擇注銷?這在一定程度上與制度對注銷成本與吊銷成本的安排失當有關。需要指出的是,工商部門并沒有對公司注銷行為進行收費,此處的注銷成本是指公司為能被順利注銷而履行注銷前各種程序發生的金錢和時間上的支出。吊銷成本則是指吊銷行為給公司和相關自然人帶來的法律上的代價。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2)法院破產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3)股東會或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根據有關規定和解釋,上述第(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主要包括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前的三次公告證明等。這其中,清算程序最復雜,最耗時,較多的支出在這個程序內發生,如清算費用、公告費用以及公司對其債務的清償等。而執照被吊銷則無須公司的任何行為,且法律上所設定的不良后果很少。這是一種明顯的對法律的遵循成本和不遵循成本的安排失當。這種法律內部的安排失當使法律很容易受到經濟人的藐視。
(三)制度如何引導行為?
法律雖然直接規定了人的行為規范,但它對人的行為的影響并不是直接的,它只是通過改變人的行為的成本—收益結構來影響人的行為,并促使其做出某種預期的行為。法律規范與人的實際行為之間并不能劃等號,因為雖然存在法律的具體規定,但最終做出選擇的還是人自身,事實上,行為人與立法者、執法者之間一直在進行博弈,立法者和執法者力圖使行為人的行為達到其設定的目標,而行為人則有其自己的選擇,這種選擇既有可能是遵循法律,也有可能是違反法律,還有可能是規避法律。博弈的結果是否盡如己意則要視立法者、執法者和行為人各自的行為、信息、能力等而定。如立法者對行為人要求的回應程度;執法者良性執法的動力和能力;行為人的價值取向,純粹的物質利益在行為人的選擇項中的重要程度等。所以,對立法者而言,如果沒有合理的工具和路徑,法律的功能就不會主動實現。我們認為,法律實現其功能的關鍵并不在于其強制力,而在于其引導力。法律的引導力是指法律通過改變人的成本—收益結構而使其得到遵循的能力。從法經濟學分析的視角考察,如果法定成本的設定失當而沒有有效改變經濟人的成本結構,使經濟人遵循法律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收益要小于不遵循法律的不作為或作為的收益,則不遵循法律是經濟人的理性選擇。[1]“如果不服從的成本使個人在任何場合的最大化選擇都是奉行現存的社會或法律規范,他服從該規范就是完全理性的。”[2]這是法律規則對人發生作用的基本機理。
制度引導人的基本路徑有兩種,其一,改變人的成本結構。制度遵循成本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種制度被遵循的障礙,制度對這種障礙的排除主要從積極和消極兩方面著手,積極的排除是指制度應該最大可能地降低經濟人對其遵循的程序成本,并且應該使經濟人的遵循制度的機會成本最小化;而消極的排除則是指設定不遵循制度的成本,并且最終要使經濟人實際所核算的遵循制度的收益略高于不遵循制度的收益,通過這樣的制度安排和制度引導,才有可能把經濟人的行為引導到遵循制度的框架下來。其二,改變人的收益結構。如為了禁止地方政府部門的亂收費,可以考慮改變這些亂收費用的歸屬,使地方政府部門無利可圖,從而促使其主動放棄這些行為。制度通過上述兩種路徑改變人行為的凈收益而對其行為選擇產生影響。具體言之,對命令性規范而言,行為人如果以積極的行為予以遵循,則會承受相應的行為成本;如果以消極的不作為不予以遵循,則不作為者雖無須承擔行為成本,但會承擔法律所給予的違法成本。對禁止性規范而言,行為人如果以消極的不作為予以遵循,則會導致不作為者某種獲利機會的喪失;如果以積極的作為不予以遵循,則行為人雖能獲得某種利益,但須承受行為成本和違法成本兩種成本。所以我們必須基于遵循制度對遵循者的代價和不遵循制度對不遵循者的收益之上進行制度建設,理想的制度應該促使人在該作為時,則作為,在該不作為時,則不作為。對于不被普遍遵循的制度,我們在進行制度變遷時,應該考慮降低行為人的守法成本,并盡可能地提高行為人的守法收益,還應提高行為人的違法成本,使絕大多數的人守法收益大于違法收益,從而制度得到遵循。
需要強調的是,法律的引導作用的實現并不在于行為規范本身,而在于這種規范是否實質性地、有效地改變了人的凈收益結構,之所以要實質性地改變,是因為沒有后果模式的禁止性規范和命令性規范對行為人的收益根本不會有絲毫改變,故不會對人的行為選擇產生大的影響;而之所以要有效地改變,是因為這種改變不能僅僅停留在字面上,更重要的是要在實踐中使這種改變成為現實,從而影響行為人的選擇。如果制度不能實質性地、有效地改變人的凈收益,則該制度會起到反向的引導作用,這種反向的引導的直接后果是出現該制度的目標之外的種種行為,從而對社會的秩序、效率、公平產生不良影響。數量眾多的不年檢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就與這種制度的反向引導作用有關。所以,對不年檢而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問題,我們應該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實質性地、有效地改變相關主體的利益結構,把這些原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的行為引導到或參與年檢、或主動注銷、或合法成立等三方面,這正是公司法所要達到的目的。
三、克服路徑分析
公司的注銷和吊銷都使公司喪失主體資格,但公司的注銷是公司消亡的最主要方式,絕大多數公司經由經營者的申請而被注銷,所以法律應該有良好的制度設計使這條渠道更加暢通;公司的營業執照被吊銷的直接后果是公司在法律上的消亡,但法律不應把吊銷營業執照僅僅作為一種使公司喪失主體地位的手段,更重要的是,還應把它作為一種懲罰違法行為的工具,只有這樣,需要被吊銷的公司數量就會大大減少。根據上述綜合分析的結論,對幾種企業的不同情況我們需要作出不同的制度回應。在決定解散的企業中,有小部分企業平時合法經營但因嫌注銷程序麻煩而不申請注銷其營業執照,對這部分企業的行為,可以從兩方面作出制度回應,其一,考慮現行制度所確定的程序是否過于繁雜,如過于繁雜,則予以簡化,以使其不再感到麻煩;其二,既然這些企業嫌正常的程序麻煩,就應該通過法律責任的設定和完善,給予其更大的麻煩,以使其主動接受相對更小的麻煩。在不參與年檢的企業中,有一部分企業對其執照被吊銷持放任態度,制度的回應應該增加其放任的成本,促使其作出或注銷執照、或主動年檢的行為選擇。在不參與年檢的企業中,還有一部分企業平時有一些輕微違法行為,其違法的程度和行為的危害性尚不足以吊銷其營業執照,但其違法行為使其不能在申請營業執照注銷時遞交制度所要求的資料,或會導致其在準備資料時有過多的支出,從而使其不申請注銷營業執照。對這部分企業,制度的回應主要應該從提高其不主動注銷的代價著手,這種代價應該足夠的大,以至于企業在成立之時及平時經營的過程中,都會考慮到這種代價,從而對其當時的行為產生影響。總之,我們應該在以下二個方面進行制度創新,改變公司注銷和公司被吊銷的利益結構,從而引導公司主動作出良性行為。
(一)進行以降低注銷成本為目的的制度創新
其主要方式有注銷程序的簡化、注銷費用的降低等。這里存在一種交易安全與交易便捷的均衡關系。注銷程序的設置是為了確保市場主體能夠正常地死亡,這種程序的設置是相當有必要的,企業因履行這種程序而承受相關費用也是相當正常的,但這種費用應該在一定的限度之內。就注銷費用的降低,目前可以考慮的主要有兩點:其一,對小規模公司的清算,設置簡易清算程序;其二,政府主管機構不僅在公司設立過程中要提速,在公司注銷過程中也要提速。
甲方(轉讓人):XX,X,XX歲,X族,XX人,身份證號:XXXX
乙方(受讓人):XX,X,XX歲,X族,XX人,個體業主,身份證號:XXXX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精神,為確保實現各自目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特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就XXXXXXXXXXX轉讓事宜,訂立如下協議,以咨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財產說明。
二、財產交付乙方,乙方的義務。
三、甲方之前的財產債務問題。
四、乙方接收之后的財產債務問題說明。
五、甲方保證采取切實措施為乙方辦妥門市部和制作部商鋪使用權轉讓手續,辦理轉讓手續所需費用開支由乙方承擔。
六、如甲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本協議或者履行本協議有瑕疵,須對乙方承擔違約責任,責任范圍以能補償乙方為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為限;如乙方無正當理當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須對甲方承擔違約責任,責任范圍以能補償甲方為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為限。
七、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均保證全面切實履行。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愿協商的,雙方同意交由XXXX人民法院處理。
八、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協議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協議。
如有未盡事宜,須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協議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轉讓人(甲方): 受讓人(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xx年財產轉讓合同范本(二)
轉讓方: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經營失誤,造成企業無法經營運作,現經全體股東討論決議,擬對該公司進行注銷,并把公司的全部財產( 包括客戶資源、設備設施、辦公用具及原甲方公司的有關權力等)進行轉讓,各股東全權委托 _____________辦理有關轉讓手續。乙方為擴大經營規模,自愿受讓,現雙方本著平等、公正、自愿的原則,經 協商一致,依法訂立本協議書。
一、甲方轉讓財產范圍為______________。有形資產由甲方造具詳實清冊,經乙方簽字認可。雙方約定于____ 年_____月_______日按清冊和帳面實物核實正式移交乙方,交接時所有設備要求能夠正常運轉,能生產出原有產品并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___年___月____日前甲方協助乙方完成試生產。雙方移交完畢,財產所有權即轉讓歸乙方所有。
二、乙方按約定價格受讓財產后,設立一家____________生產企業。
三、轉讓成交價及付款期限
1.經雙方商定,該企業財產轉讓成交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2.付款期限:乙方應在公告期滿后,約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支付給甲方人民幣________萬元,即全部轉讓價的______%(包括銀行貸款本金部分轉戶及墊付的應付款),其余部分甲方允許乙方在公告期滿后______天內,約____年___月____日付清剩余的_______%,即人民幣________萬元。
四、債權債務處置方式
1.甲方經營期間所發生的債權債務(含應收、應付款及對外擔保)均由甲方自行承擔處理,與乙方無關;
2.甲方以財產、設備抵押及擔保的銀行貸款________萬元債務,自本協議達成生效后在總價范圍內由乙方為其 墊付,解除抵押等手續,乙方在支付財產轉讓總價金額內扣除。
3.甲方必須依法妥善地處理好鼎力公司自身的債權債務,不得影響乙方財產受讓后在該場地上的正常生產 、經營管理。如發生因催討甲方債務等原因導致乙方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甲方同意乙方在緩付款中扣除相應 的損失費用。
五、該財產轉讓后,乙方在該地塊上發展造紙生產,由甲方協助并提供乙方所需的必要文件資料,乙方自行申 請辦理,其辦理登記所需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供水問題:原取水井保持原狀不變,由乙方長期使用。
2.出入道路:車輛出入道路必須按原狀范圍暢通無阻。
3.甲方企業目前用地性質為集體土地,但正在按工業用地出讓審批要求辦理相關手續,本協議簽訂前,甲方應 向乙方提交有關該地塊相關手續的前期審批資料、文件,由乙方繼續辦理。
4.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并申請富陽市公證處公證,雙方必須嚴格信守,認真履行,任何一方違約 ,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市公證處、當地鎮人民政府各執一份備案,副本若干份。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全體股東簽名: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公證方:___________
聯系: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20xx年財產轉讓合同范本(三)
本協議由下列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稱“中國”)_________市訂立:
轉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鑒于:甲方系依據中國法律合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乙方系依據中國法律合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外商獨資企業;甲方、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共同進行協作和配合,促使甲乙雙方之間資產轉讓的順利完成。就甲方資產轉讓事宜,甲方和乙方在此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定義
1.交割評估基準日:指為確定轉讓價格,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的,對轉讓資產進行最終評估、審計的日期。即滿足本協議第八條第1款規定的所有條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2.交割日:指本協議所述的轉讓資產由甲方轉移至乙方所有的日期,即滿足本協議第八條第4款規定的所有條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3.評估基準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資產評估報告: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為評估基準日的轉讓資產的資產評估報告(副本見附件一),由_________資產評估公司編寫。
5.轉讓資產:依據本協議第三條,甲方應轉讓給乙方的所有資產,包括于資產評估報告列明的有關企業的(固定資產及土地使用權以及未列入資產評估報告,而乙方擬向甲方收購的流動資產)和與資產相關的經營業務。
6.相關期間:自評估基準日(含評估基準日)至交割日(不包括交割日)之間的期間。
7.工作日:即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
8.附屬企業:就本協議各方而言,由該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任何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控制是指任何人士籍著持有股權、出資額,行使投票權、董事任命權或依據合同或其他方式所擁有的決定另一方決策及事務的權力。
9.有關物業:資產評估報告內列明的有關企業擬轉讓予乙方的,有關企業已或將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或房屋所有權的土地和/或房屋,其詳情見附件二。
第二條 資產轉讓
1.根據本協議的約定,甲方同意在本協議所規定的交割日將有關企業的轉讓資產轉讓予乙方。
2.乙方同意根據本協議的約定自甲方受讓有關企業的轉讓資產。
3.自本協議第八條第4款所規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為該轉讓資產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擔與轉讓資產有關的一切權利和義務,甲方則不再享有與轉讓資產有關的任何權利,也不承擔與轉讓資產有關的任何義務和責任,但本協議另有規定者除外。甲方有義務盡量協助乙方完成有關的必要的法律手續。
4.自交割日起,乙方及其授權人士將完全接管轉讓資產,并使用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條 轉讓資產
1.固定資產:甲乙雙方同意,有關企業所擁有的擬向乙方轉讓的全部固定資產包括列載于本協議附件一的資產評估報告內,于評估基準日的全部固定資產。甲乙雙方確認,在交割日,甲方將上述全部固定資產作為轉讓資產向乙方轉讓,包括:
(1)列載于資產評估報告內的有關企業的所有機器設備、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2)列載于資產評估報告內的有關企業的土地使用權。
2.流動資產:為了生產持續性發展的需要,本協議甲方同意向乙方轉讓,而乙方同意受讓甲方擁有的有關的庫存材料、產成品、在制品及配件倉庫存零配件。
第四條 產品售后安裝及其它售后服務的安排
1.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在本協議所述的交割日前,對甲方簽署的并已履行交貨義務,但依據合同、協議的規定或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合同、協議并未有規定),甲方仍處于承諾履行產品的售后安裝或其它售后服務義務期間的銷售合同、協議,自交割日后,應由乙方代替甲方持續履行上述產品的售后安裝及銷售合同、協議所約定的其它售后服務。
20xx年財產轉讓合同范本(四)
轉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共同進行協作和配合,就甲方資產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1、甲方同意將位于XXXXXXXXX甲方所有的資產轉讓予乙方。
2、有關甲方所擁有的擬向乙方轉讓的全部固定資產包括列載于本協議附件一的資產評估報告內,于評估基準日的全部固定資產。甲乙雙方確認,在交割日,甲方將上述全部固定資產作為轉讓資產向乙方轉讓,包括:
(1)列載于資產評估報告內的有關企業的所有機器設備、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2)列載于資產評估報告內的有關企業的土地使用權。
3、雙方協商一致的轉讓交割日為:20xx年12月 日
4、自本協議規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為該轉讓資產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擔與轉讓資產有關的一切權利和義務。
5、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根據資產評估結果,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以_________萬元人民幣作為固定資產轉讓價格;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全額支付。(以甲方銀行到賬為準)
6、甲方在此向乙方聲明、保證及承諾如下:
6.1甲方是根據中國法律正式設立和合法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權利、權力及能力訂立及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和責任;而本協議一經簽署即對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約束力。
6.2甲方保證合法擁有其目前正在擁有并在本協議所述交割日之前繼續擁有的全部轉讓資產。除已向乙方作明確的書面披露者外,并不存在任何對上述資產及權益的價值及運用、轉讓、處分這些資產及權益的能力產生任何不利影響的抵押、擔保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權利或其他限制。
6.3除已向乙方作明確的書面披露者外,甲方沒有正在進行的、以甲方為一方的或以甲方的轉讓資產的任何部分為標的的,如作出對甲方不利的判決或裁定即可能單獨或綜合一起對轉讓資產狀況或業務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理程序。
6.4甲方在交割日之前對其所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補交任何稅費,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交割日前對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擔或履行的義務或責任。
6.5甲方將按照國家法律及有關政策的精神與乙方共同妥善處理本協議所述資產轉讓過程中的任何未盡事宜。
7、乙方承諾、聲明及保證:
7.1 乙方妥善維護使用受讓的資產,從事合法的經營活動。
7.2乙方承諾若再次轉讓所獲得的資產時,甲方或甲方指派的代表人有絕對優先回購的權利。
7.3乙方將按照國家法律及有關政策的精神與甲方共同妥善處理本協議所述產權轉讓過程中的任何未盡事宜。
7.4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向甲方支付轉讓價款。
8、保密條款:除中國有關法律、法規或有關公司章程的明文規定或要求外,未經他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協議所述交易完成前或完成后,不得將本協議的有關內容向本次交易參與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9、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的任何聲明、保證和承諾,或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全面和足額的賠償。
10、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及加蓋雙方公章即生效。
11、爭議的解決
11.1.凡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的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協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11.2.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如果本協議任何條款由法庭裁決為無效,不影響本協議其它條款的持續有效和執行。
12、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雙方因履行本協議而應繳納的任何稅款或費用,均應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
13、本協議所有附件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本協議以中文書就。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___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20xx年財產轉讓合同范本(五)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現雙方本著公平互惠、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轉讓_________公司的全部資產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一、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國有資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國資局)現依法授權甲方向乙方出售______公司資產,乙方在_________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_________政府)提供優惠政策的前提條件下,同意購買該資產。現雙方議定資產整體出售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該價格包括甲方轉讓的全部資產價款及乙方應向土地管理部門繳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及在轉讓過程中應由乙方承擔的一切稅費。
二、______公司資產包括如下:
1.位于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街_______號,地號為_______的_______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_______年。
2.座落于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街_________號的______公司院內平方米房屋所有權。
3.現存于______公司上述廠址內所有機器、設備、設施(包括設備資料及所有原公司檔案資料、備品備件及辦公用品)。設備、房屋清單明細詳見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市審計事務所雙審驗字_________年_________號驗資報告之所附關于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總公司的資產明細,其中被評估資產確認明細表_________頁,被評估資產確認匯總表_________份。
4.______公司所屬“_________”牌、“_________”注冊商標。
三、原_____________總公司在本合同簽訂前所發生的一切的債權債務(其中包括欠職工工資、社會統籌保險金及稅費)不在本次協議簽訂的轉讓資產以內,由甲方自行處理。如發生由此所引起的訴訟和糾紛,由甲方予以處理,如影響乙方正常經營,由甲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甲方保證以上轉讓的資產權屬無爭議、無抵押、并無查封,并且甲方對該資產擁有完全的所有產權。如發生由此引起的相應有關所購資產產權及協議簽字前所有______公司一切糾紛,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由此所造成的乙方損失。
五、在本協議簽訂后,乙方并將約定第一期款項到位后,甲方承諾在十五日內負責為乙方辦理新成立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相關的工商登記注冊、稅務登記、衛生許可證、銀行開戶、用電、用水過戶、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及國資局劃拔整體資產劃撥單、環保等新公司權屬無爭議及生產經營所需相關證照,并注銷原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總公司工商、稅務、土地等相關產權登記。
六、_________市政府提供的優惠政策:
1.乙方新設企業自投產之日起享有以下稅費優惠政策:
(1)水資源費_________年不征收。
(2)環保涉及收費項目,除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外,由環保部門負責辦理環保手續,涉及環保治理的,從低從寬收取費用。
(3)保證滿足乙方所需水、電等能源供應,同時保證單位價格為當地最低水平。
(4)有關稅收的優惠條件以合同協議附件_________為準。
(5)享受_________市最新優惠政策。
2.貨源保證供應方面,_________市政府承諾:
(1)貸款發展地方_____飼養業,扶持_____,建立固定、集中的享有獨家__________。首先保證為乙方新辦企業日提供生產用原料_____________噸以上,若達不到上述標準,_________市政府負責補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但如市場發生變化,導致乙方新辦企業______________噸上下浮動_________%時,乙方新辦企業應提前_________天書面通知_____協議約定的_________市政府有關部門予以具體調整。收購價格隨行就市。
(2)負責協調處理乙方新辦企業與其他企業間因_____供應方面發生的問題,如出現其它企業有壟斷性傾向、惡意擠壓或以不正當的手段爭購_____時,_________市政府應依法干預制止,保證乙方新辦企業以合理價格收購_____,該合理價格應以__________及周邊地區同期平均收價為參考價確定。政府應支持乙方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_________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與乙方簽訂鮮奶供應協議(協議見附件_________)。
3.負責協調商業銀行根據企業發展需要提供貸款。
4._________市政府允許乙方對所受讓的資產進行利用和再開發:
(1)由于占地面積受限、建筑物設計布局老舊,乙方在經營過程中需要擴大發展,在_________境內擴(新)建工廠需要征用土地時,_________市政府承諾以最優惠的政策和配套條件為乙方提供。
(2)由于現廠址所處地理位置,乙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在適當的時候可以改變土地使用功能,并享有再開發收益權,但需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以上優惠政策_________市政府召集有關主管部門協調落實,并以市長辦公會議紀要形式予以確認。
七、付款期限及資產轉讓交接手續。
1.本協議簽訂后,乙方將第一期款項_________萬元付至_________市國有資產管理局。
2.待新設立_________有限公司成立后企業改造試車正式投產同時日產________噸時,乙方向甲方付第二期現款_____萬元。
3.甲、乙雙方共同承認的甲方銀行貸款_________萬元。雙方約定,待_________有限公司正式運行后,甲方安排由銀行與新公司另簽訂新的一年期以上的轉貸合同,乙方承擔并支付簽訂新的轉貸合同本金及同期銀行貸款利息。此轉貸沖抵總收購資本,在三年內付清本金及利息。
4.收購______公司金額款項_________萬元的剩余款每________年付一次,_________年內全部付清(另有還款明細)。
5.如甲方能幫助乙方在銀行辦理一年期以上貸款,其中_________%付給甲方做為充抵收購款,另_________%由乙方使用,全額利息由乙方支付。有關權證轉讓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乙方配合(工本費由乙方負責)。資產清點工作雙方共同進行,甲方應提供資產明細清單,清點應有書面記載,以上工作在協議簽訂_________天之內完成。
八、其他約定
1.為保護和促進_________市經濟建設發展和維護經濟穩定,乙方承諾在新設立企業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置原企業職工,新設立_________有限公司具有獨立用工權。
2._________總公司對外簽訂的三份資產租賃合同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即終止,由乙方新辦企業與原承租方另行簽訂租賃合同,合同主要內容按原租賃協議基本不變。如遇乙方新辦企業遷址或擴建廠房,租賃合同即行終止,具體辦法依新簽訂協議為準。
3.乙方在付給甲方_________萬元后,另投入_________萬元對設備進行改造、維修。
九、違約責任
本協議生效后,雙方均應誠信履約,如有任何一方違反協議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如甲方不能依法轉讓資產,并在約定期內辦理完善相關合法資產憑證,則甲方應按資產轉讓總額_________%承擔違約責任。
2.甲方應保證有關奶源協議的落實,如由于未能落實影響乙方正常經常,則甲方應按乙方正常收購價格按天數賠付乙方。
3.乙方應保證在約定期內按時支付協議所約定的款項,如仍不能交付,則乙方按同期應付額_________%計賠損失。
4._________政府應保證乙方奶源的供應,如有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十、本協議設附件七份,附件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也是本協議生效的必備條件,附件包括:
1.國資局出具的授權甲方轉讓國有資產委托書。
2.轉讓資產明細清單。
3.土地使用權屬證明(權證和土管局證明)。
4.房屋產權證明(權證和房管局證明)。
5._________市政府市長辦公會議紀要。
6.有關稅收的優惠條件。
7.鮮奶供應協議。
十一、本協議的履行地約定為乙方所在地和甲方所在地,若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不能協商解決,則提出異議的一方可選擇其中一個履行地為管轄地向法院起訴。一方起訴后,另一方約定履行地自動取消。
十二、本協議未盡事宜及需變更事項,經協商后以補充協議形式確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協議正本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份,副本_______份,相關部門各執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方:交通銀行___________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應借款方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提出的借款申請,貸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資產外匯貸款。借貸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以及交通銀行的有關業務辦法的規定,經過平等協商,現達成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借款幣種、金額和期限
1.1 借款幣種:____________
1.2 借款金額: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其中備付利息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
1.3 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為____________年,自第一筆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條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備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設期各期利息。
第三條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條規定的借款額提款或/和開立信用證均必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后方可進行:
(1)已提供借款項目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證明;
(2)已提供合營各方注冊資本已按規定繳足的驗資報告或出資證明;
(3)已提供貸款方認可的項目預(概)算資金已全部落實的證明,包括撥款和發行股票、債券的批準件;各類已簽署生效的融資合同副本;注冊外投資或/和自有資金已落實的證明等;
(4)已提交董事會有關借款、財產抵押的有關決議及法人代表授權書;
(5)已提供貸款方認可的還款擔保;抵押合同已辦妥登記及公證手續;
(6)自籌資金已按貸款方要求或按計劃投入使用或到帳;
(7)未發生第9.1條款所列任何一種違約行為;
(8)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提款期限為______個月。自本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算。每次提款額為____________萬的整數倍,但后一筆提款除外。
3.3 在提款期限內,借款方應按下列分年提款計劃提款:
計 劃 提 款 金 額 年 季 月
3.4 各年(季)度提款計劃借款方應在當年(季)第一筆提款前一個月提交貸款方。
3.5 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計劃如需調整,應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經貸款方同意。
3.6 借款方辦理提款,應提前______個銀行營業日提交有效借款憑證。
3.7 提款期到期,未提貸款部分即自動注銷,但事前已經貸款方書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條 利息和費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為__________________
利息每______計收一次,結算日為______.
計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為一年,按貸款余額和實際用款天數計收利息。
4.2 承諾費。貸款方有權在提款期內向借款方收取承諾費,承諾費費率為年率______;承諾費起算日為______,并在______日計收。
計費方法:以三百六十天為一年,按未提金額和實際未提天數計收承諾費。承諾費由貸款方主動從借款方存款帳戶中扣收。
4.3 管理費。借款方應在第一次提款時按合同借款金額的______%向貸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費,管理費以人民幣支付(以支付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中間價折算)
4.4 凡因簽訂與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而發生的其他費用均由借款方承擔。
4.5 借款方應于結息日主動支付利息,如結息日為非銀行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個銀行營業日支付。屆時未付,貸款方有權主動從借款方的存款帳戶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方可計收復利。
4.6 除4.3條款項下費用外,其他各項利息、費用均以所借幣種支付。
第五條 還款
5.1 還款來源為____________及其他可用于還款的資金。
5.2 借款方應在第1.3條款規定期限內以所借幣種歸還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歸還一次,分______期還清;第一期還款在第一筆提款之日后______個月進行,各期還款金額見下表:
期
序 金 額 序 數 年 季 月 幣種: 第1期 第2期 第3期 第4期 第5期 第6期 第7期 第8期 第9期 第10期 第11期 第12期 第13期 第14期 第15期 第16期 第17期 第18期 第19期 第20期
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內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應在計劃還款日前一個月提出調整還款計劃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并對第5.2條款作出修訂后執行。貸款到期(指分期還款計劃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各觀因素無力歸還,最遲應在貸款到期日一個月前提出展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貸雙方對本合同中的貸款期限、利率和還款計劃部分作出補充和修訂,展期貸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應利率檔次確定。
5.4 借款方未按第5.2條款規定的分期還款計劃按期如數還款,又未經貸款方同意調整還款計劃,對未還貸款部分,貸款方有權從計劃還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訂利率基礎上加收20%的利息。
5.5 借款方提前還款應經貸款方同意方可辦理,并應提前____________個銀行營業日通知貸款方,提前還款應在結息日并應按第5.2條款所列還款期序的倒序進行,而不能低沖即將到期或下一期的還款。
第六條 擔保
6.1 本借款由____________提供還款擔保(具體擔保內容見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約,貸款方可行使上述擔保項下的權利。
6.2 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將第8.5條款所述本貸款項下所有各期保險單項下的權益無條件抵押給貸款方。保險單以貸款方為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正本交由貸款方保管,貸款方有權參與定損定責及索賠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發生保險賠償時,貸款方有權從保險賠償金中扣收貸款本息。
第七條 陳述與保證
(1)借款方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登記注冊的、獨立的企業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資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辦妥簽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準和授權手續,并切實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3)簽署和履行本合同與對借款方資產具有約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權并無抵觸之處;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報表、資料和情況是真實準確的,且向貸款方提出本貸款申請以來,借款方的綜合財務狀況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或未損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影響貸款方權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b.未結案的訴訟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擔保、權益和資產抵押以及各類債務承諾;d.各類舉債、欠債;E.其他重大事件。
7.2 第7.1條款所述每一項陳述與保證,亦作為借款方在每一筆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所作出的陳述與保證。
第八條 約定事項
8.1 借款方應按貸款方要求開立往來戶或/和專戶。本合同項下開證、付款等應在貸款方辦理,并接受貸款方的審核。
8.2 如貸款方認為某項設備訂購
應實行公開招標,借款方應遵照辦理。
8.3 本合同簽訂后,借款方應按計劃對外訂貨,進口訂貨清單應交貸款方審核。貿易合同副本應交貸款方,貸款方憑以開證、付款。
8.4 借款方同意無條件接受貸款方的信貸監督和檢查,并為之提供工作便利。貸款方有權參與招標、商務談判、竣工驗收等活動,有權參加借款方有關工程建設、生產經營、計劃財務等方面的重要業務辦公會議或列席董事會,有權參與貸款方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重大活動和會議。借款方應將上述重要活動和會議事先通知貸款方。借款方應按貸款方要求及時報送與項目建設、貸款使用和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類重要設計文件、統計財會報表、各年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書面報告、董事會重大決議和決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應保證上述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貸款方有權調閱原始憑證,審查借款方的資產和財務狀況。
8.5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在借款方建設和經營期間,借款方應將本貸款項下財產以所借幣種向貸款方指定的保險公司按期連續投保有關險種。保險額應為財產原值的110%.如原值低于市場價時,應按重價投保。借款方如中斷保險,貸款方有權主動代為保險,一切費用由借款方負擔。
8.6 借款方同意將本貸款項下未參與周轉的全部折舊基金和不低于______%的其他專項基金存入貸款方,將不低于______%的各類結算業務交由貸款方辦理。
8.7 借款方和未能按第5.2條款規定還款,則不能進行紅利分配。
8.8 借款方對本貸款和其他同類債務的清償,應按照比例平等原則進行。如果今后為其他建設項目采取抵押擔保方式籌措建設資金,借款方應同比例地向貸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能與第三方簽訂任何有損貸款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或影響借款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協議。
8.9 借款方發生下列事件應事先征求貸款方的意見:(1)合資(作)合同、企業章程的任何變更;(2)為其他建設項目向境內外舉債。
8.10 借款方發生下列事件應事先征得貸款方同意:(1)以資產和收入為其他單位提供信用擔保或設定抵押權;(2)出售、轉讓、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以本貸款購置的設施、設備、器具及其他任何固定資產。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事件,借款方即構成違約;
(1)未能按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按期如數支付各項應付款項;
(2)未按第二條規定使用貸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項下應由借方履行和遵守的任何約定事項,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發生之后30天內沒有得到補救或糾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陳述與保證,或在遞交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陳述與保證被證明其在作出、重復作出時,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實、不準確、或使人誤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與第三者簽訂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資合同中的義務而被采取信貸制裁措施。
(6)擔保人喪失擔保資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現值比原估價減少15%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貸款方有關通知后一個月內又未按貸款方要求提供或補充新的還款擔保。
(7)停止項目建設或生產經營;
(8)借款方(被)申請破產。
9.2 貸款方未能按提款計劃及時供應貸款即構成違約,但由于國家經濟政策和信貸政策變更者除外。
9.3 如借款方違約,貸款方有權立即同時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種或數種措施:
(1)從借款方在貸款方的任何帳戶中主動扣收欠款;
(2)對第9.1(2)條款所述違約事件,將挪用部分從挪用之日起在原訂利率基礎上加收50%的罰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貸款;
(3)對第9.1(3)9.1(4)9.1(6)條款所述違約事件,從違約之日起按違約發生日借款余額和違約天數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違約行為糾正之日止。對其中無法糾正的行為則按違約發生日借款余額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違約金。
(4)中止或終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權利;
(5)宣布貸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償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貸款方因追索貸款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損失應由借款方負責。對貸款方采取上述任何借施,借款方無條件放棄抗辯權。
9.4 如貸款方違約,借款方可從違約之日起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天向貸款方收取不高于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違約行為糾正之日為止。
第十條 其他事項
10.1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申請書、年(季)度提款調整計劃、借款憑證、 還款付息憑證、財產權益抵押合同、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協議、催收貸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借貸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10.2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補充均須雙方協商并訂立補充條款或修改協議;修改、補充協議無論是否明示,均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對借貸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并絲毫不影響本合同未變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對借貸雙方以及各自的繼承人和受讓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貸款方可自主決定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但應及時通知借款方。未經貸款方書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轉讓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行為均屬無效。
10.4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貸款方規定辦理;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另行協商訂立補充條款。
10.5 借貸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有爭議,應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圓滿解決時,應向貸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訟。
10.6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全部應付款項清償完畢之日失效。
10.7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份,借貸雙方各執______份,擔保人執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 貸款方:交通銀行_______行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簽字人:__________ 簽字人: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