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10 10: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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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p>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p>
行政處罰(共34項)
一、社會團體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入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三、社會團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四、社會團體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五、社會團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2.《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第十四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
六、社會團體從事營利性得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七、社會團體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八、社會團體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九、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處罰種類:沒收非法財產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十、民辦非企業單位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十一、民辦非企業單位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十二、民辦非企業單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十三、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十四、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分支機構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十五、民辦非企業單位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十六、民辦非企業單位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十七、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十八、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p>
十九、從事非法民間組織活動的
處罰種類:沒收非法財產
法律依據:
《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第三條:“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對非法民間組織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依法作出取締決定,沒收其非法財產?!?/p>
二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違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的規定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十四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p>
2.《**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定》第五十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市)人民政府民政一發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低??钗铮磺楣潗毫拥?,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十一、受贈人未征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通途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八條:“受贈人未征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通途的,由縣級以上人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經征求捐贈人的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捐贈財產交由與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管理?!?/p>
二十二、挪用、侵占或者貪污捐贈款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九條:“挪用、侵占或者貪污捐贈款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所用、所得款物,并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繳的捐贈款物,應當用于原捐贈目的和用途。”
二十三、擅自對地名更名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地名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擅自對地名更名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p>
二十四、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的,應當支付修復標志物的費用,并由所在地的負責管理該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p>
二十五、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2.《**省婚姻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在撤銷其婚姻登記的同時,可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六、社會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員達不到規定比例、侵犯殘疾人合法利益的、違反稅收減免金管理和使用規定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條:“社會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員達不到生產人員總數35%的、侵犯殘疾人合法利益的、違反稅收減免金管理和使用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限期糾正直至吊銷社會福利企業證書?!?/p>
2.《**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社會福利企業在經營期間職工的殘疾人人數或者上崗率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收繳社會福利企業證書?!?/p>
二十七、社會福利機構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擅自執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者撤銷登記,并按管理權限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擅自執業的?!?/p>
二十八、社會福利機構年檢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者撤銷登記,并按管理權限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年檢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p>
二十九、社會福利機構進行非法集資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者撤銷登記,并按管理權限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進行非法集資的?!?/p>
三十、社會福利機構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超出許可范圍以及其他違法行為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者撤銷登記,并按管理權限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超出許可范圍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
三十一、養老服務機構未經批準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養老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可以處以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開辦養老服務機構的?!?/p>
三十二、養老服務機構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養老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可以處以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的?!?/p>
三十三、養老服務機構拒不接受民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按規定進行的評估、審驗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養老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可以處以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三)拒不接受民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按規定進行的評估、審驗的。”
三十四、養老服務機構年度審驗不合格繼續開展服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養老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可以處以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四)年度審驗不合格繼續開展服務的。”
行政給付(共7項)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法律依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p>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管理審批機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p>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八條第三款:“管理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八條第四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審批機關以貨幣形式發放;必要時也可以給付實物?!?/p>
二、軍人死亡撫恤金
法律依據:
1.《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2.《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二條:“現役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和本人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80個月工資;因公犧牲,40個月工資;病故,20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p>
3.《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定期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可以增發撫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4.《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七條:“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5.《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五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
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p>
三、傷殘撫恤金
法律依據:
1.《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p>
2.《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五條:“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p>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依靠殘疾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可以增發殘疾撫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給予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四、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護理費
法律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九條:“對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為:
(一)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二)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三)因病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未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部隊發給?!?/p>
五、軍隊退休干部無經濟收入家屬、遺屬的醫療補助
法律依據:
《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干部及隨軍家屬、遺屬醫療、生活補助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經組織批準隨軍無經濟收入的軍隊退休干部家屬、遺屬的醫療費用,由軍隊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六、軍隊退休干部的醫療補助
法律依據:
《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干部及隨軍家屬、遺屬醫療、生活補助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軍隊退休干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七、軍隊退休干部隨軍遺屬的生活補助
法律依據:
《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干部及隨軍家屬、遺屬醫療、生活補助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軍隊退休干部去世后,從去世的下月起,給其遺屬繼續發6個月的軍隊退休干部生前退休費。軍隊退休干部遺屬符合享受生活補助費條件的,從第7個月起領取生活補助費。享受生活補助費的軍隊退休干部隨軍遺屬去世后,一次性發放生前6個月的生活補助費,作為喪葬費,包干使用?!?/p>
行政確認(共4項)
一、婚姻關系確認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當注銷其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系。”
第十六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p>
二、收養關系確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p>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二條:“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或者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p>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三條:“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組織作監護人的,在該組織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三、革命傷殘人員等級評定
法律依據:
民政部《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傷殘人員的殘情醫學鑒定,須治療終結后,由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指定的醫院傷殘醫學鑒定小組做出;職業病的殘情醫學鑒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指定的職業病??漆t院做出。”
四、因戰犧牲其他人員的革命烈士評定的具體工作
法律依據:
國務院《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第四條:“革命烈士的批準機關:因戰犧牲的,現役軍人是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其他人員是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因公犧牲的,現役軍人是軍級以上政治機關,其他人員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p>
第六條:“經批準為革命烈士的,由民政部向革命烈士家屬頒發《革命烈士證明書》?!?/p>
行政強制(共3項)
一、封存、收繳印章
法律依據:
1.《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登記證書和印章。”
3.《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五項:“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后,應當及時將全部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封存?!?/p>
第六項:“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應當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其全部印章。”
4.《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對被取締的非法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收繳其印章、標識、資料、財務憑證等,并登記造冊。”
5.《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五項:“社會團體辦理注銷登記后,應當及時將全部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封存。”
第六項:“社會團體被撤銷,應當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其全部印章?!?/p>
二、撤銷登記
法律依據:
1.《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第十三條:“社會團體在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時弄虛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辦法證書》或《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辦法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對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給予撤銷。”
2.《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p>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入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3.《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登記證書和印章。”
4.《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p>
5.《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十二條:“收養關系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收養登記的,收養關系無效,由收養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收繳收養登記證。”
三、對經調查認定的非法民間組織取締
法律依據:
1.《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第九條:“對經調查認定的非法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取締決定,宣布該組織為非法,并予以公告?!?/p>
2.《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p>
3.《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p>
其他行政行為(共15項)
一、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工作條例》第二十七條:“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或者備案;
(二)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p>
二、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
(二)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p>
三、對社會福利機構實施年度檢查
法律依據: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工作進行年度檢查?!?/p>
四、對社會福利企業實施年度檢查
法律依據:
《**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規定》第十五條:“對社會福利企業實行年檢制度。民政、稅務部門每年對社會福利企業驗審一次?!?/p>
五、印章備案、收繳、銷毀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社會團體的印章經登記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備案后,方可啟用?!?/p>
《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一項:“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經登記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備案后,方可啟用。”
《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三項:“社會團體因變更登記、印章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到登記管理機關交回原印章,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p>
《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六項:“社會團體被撤銷,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收繳其印章。”
《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三項:“民辦非企業單位因變更登記、印章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到登記管理機關交回原印章,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需要銷毀印章、資料等,應當經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毀,并填寫銷毀清單?!?/p>
《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八項:“對于收繳和社會團體交回的印章,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造冊,定期銷毀,并將銷毀印章的名冊送公安機關備案。
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確認
法律依據: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管理審批機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p>
2.**省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縣級民政部門及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工作?!?/p>
3.《**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區(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申請人證明材料不全的除外)。”
七、社會福利企業單位登記、變更、注銷登記的初審
法律依據:
《**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規定》第七條:“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企業向所在區(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社會福利企業登記表,并按規定提交有關材料;
(二)區(市)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符合條件的,報市民政部門核準,不符合條件的,書面答復申請人;
(三)市民政部門自收到區(市)民政部門送交的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發給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取得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的企業,應當按規定到稅務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社會福利企業登記項目變更或企業分立,合并,應當按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其中,企業職工中殘疾人的人數和上崗率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回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八、申辦社會福利機構審核
法律依據: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p>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并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九、養老服務機構開辦審核
法律依據:
《**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市和各區(市)人民政府以及非本市組織、個人開辦養老服務機構,申辦人直接向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本市其他組織和個人開辦養老服務機構,申辦人應當向養老服務機構所在地的區(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區(市)民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報市民政部門。
民政部門審查開辦養老服務機構申請的時限為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
十、行政獎勵
法律依據:
《**省優待烈屬軍屬和傷殘軍人規定》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定期檢查優撫工作落實情況,對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p>
《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民政部門對在傷殘撫恤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工作人員,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p>
十一、地名登記備案
法律依據:
1、農民專業合作社受傷人員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獲得賠償。只能按照合作社的規章制度執行,是否有明確工傷后處理的有關規定。
2、農民專業合作社不是社會團體?!渡鐣F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社會團體必須提交業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業務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授權的組織。社會團體實際上附屬在業務主管部門之下。中國的社會團體是社會組織的一種。
3、農民專業合作社也不是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務院頒布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界定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4、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互經濟組織,不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用人單位范圍內,無論從政策依據,還是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實際操作,農民專業合作社都無法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和繳費。即農民專業合作社內工作人員受傷,因用工主體不適合,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來源:文章屋網 )
接到關于對全市2008年以后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落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和清理行政監管事項的通知以后,我局領導高度重視,按照《關于對全市2008年以后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落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和清理行政監管事項的工作方案》的要求,對我局2008年以后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和行政監管事項中有關社會組織的事項認真進行了梳理和自查,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20**年,我局重視和加強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和實施,始終把此項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貫穿于全局之中,建立和健全了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法制科(設在局辦公室)。同時,建立行政執法案件審理委員會,由鄔祖根、祁兆明、洪國清、吳偉東等四位同志組成。調整充實了“四五”普法領導小組,由分管領導任組長,有關科室為小組成員,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并將依法行政、規范管理工作納入民政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
二、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
1996年以來,我局在各鎮民政辦和局各科室中推行了行政執法責任制,有力地推動了行政執法水平的提高。2002年為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制約,進一步提高工作人員的執法水平,切實解決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不足,根據市政府《關于深化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通知》(海政發[2002]25號)精神,及時深化完善了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
為了提高民政行政執法水平,我局把普法作為依法行政的主要環節,以普法促進執法,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學法、用法活動。一是組織局機關干部8人次參加省民政廳、市政府組織的《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和專業性法律知識培訓。目前,我局持有浙江省行政執法證的機關干部有3名。一是組織局機關干部8人次參加省民政廳、市政府組織的《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和專業性法律知識培訓。目前,我局持有浙江省行政執法證的機關干部有3名。二是加強民政業務和法規培訓,03年以來,我局多次舉辦培訓班以及以會代訓等形式對各鎮的民政助理員、對社區居委會干部、村委會主任開展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的培訓和宣傳。局機關多次邀請市法制辦的領導為全體機關干部和局屬各單位負責人舉辦了行政許可法專題講座;3次組織全體機關干部和局屬各單位負責人進行學習交流;訂閱了《行政許可法一百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編發了實施行政許可法簡訊2期,并在**民政信息網上設置專欄刊登行政許可法有關文件資料和清理項目。并按要求對行政許可法相關知識進行書面測試,在此基礎上有18位同志參加了市人事局組織的國家公務員《行政許可法》考試。二是加強了對各鎮民政干部的民政法規培訓。20**年,通過舉辦培訓班以及以會代訓等形式,對各鎮(街道)的民政助理員開展了民政工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宣傳。三是為加強政務公開力度,開展對民政對象的法制宣傳活動。重點加大了對婚姻法律法規和低保工作法規的宣傳力度。為讓廣大群眾了解《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20**年2月,舉辦了全市《婚姻法》知識競賽活動,向市級機關、鎮(街道)、村(社區)發放競賽試卷1000余份。對低保工作的政策法規的宣傳也加大力度,增加低保工作透明度,確?!叭_一監督”(保障標準公開、保障對象公開、審批程序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制度得到嚴格執行。
三、行政執法情況
(一)制訂規范性文件,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開展。
為在我市順利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我局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省政府《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等法規,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修訂了《**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和《**市兵役義務費社會統籌實施辦法》上報市政府,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以市政府19、17號令形式頒布,促進了低保工作和退伍安置工作的開展。
(二)依法行政,切實保障民政的合法權益。堅持在執法過程中,我局處理好嚴格執法與服務大局、服務民政對象的關系,努力做到讓群眾滿意,對法律負責。
1、認真貫徹《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和市人民政府19號令《**市低保實施辦法》精神,扎實做好低保工作,切實保障弱勢群眾的基本生活。按照動態管理的要求,在廣泛調查摸底和審核的基礎上,確定本年度全市低保對象共2817戶6214(年未)人。全年市鎮兩級按月累計發放低保資金355.45萬元。
2、認真貫徹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做好城鎮退伍士兵、轉業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近年來,先后出臺了《**市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市兵役義務費社會統籌實施辦法》、《**市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費補助實施辦法》等地方性政策法規,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2002年全市412名城鄉退役士兵從事自謀職業率達到100%,連續五年被省政府、省軍區評為先進單位。
3、依法組織實施行政區劃調整工作,認真指導硤石、袁花等鎮開展撤村建工作。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指導有關鎮履行好法定手續,召開好村民會議,依法通過撤村建居的有關決議,承辦好撤村建居審批手續;積極指導硤石等10個鎮依法開展社區規模調整工作,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承辦好審批手續。
4、指導全市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舉辦了由各鎮分管民政和民政助理員參加的業務培訓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浙江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規定,出臺了《**市村委會換屆選舉實施方案》,指導各鎮依法直接選舉村委會成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針對撤村建居的實際情況,出臺了《關于認真做好撤村建居中換屆選舉工作的意見》,加強對撤村改建的社區居委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結合社區規模調整,及時指導各鎮開展新社區居委會的換屆選舉和班子調整工作。
5、依法審批民間組織。嚴格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作了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辦理程序和申報材料清單,公開辦事程序,全年共批準登記社會團體4個、民辦非企業單位4個、變更登記7個,批準社會團體注銷登記3個。依法組織開展了社會團體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復查登記工作。
6、依法辦理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婚姻登記辦法》的規定,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指導各鎮辦理婚姻登記。全年共辦理結婚登記4862對,離婚登記450對,收養登記43人。
7、貫徹殯葬法規,加強殯葬基礎設施建設。落實國務院、省人大《兩個殯葬管理條例》。2002年結合“雙整治”依法整治非法建筑性墳墓4498座,建造鎮級骨灰寄存堂8座,村級公益性墓地115個,鎮村投入資金695萬元。
8、貫徹地名法規加強對建筑物名稱命名的管理。制定了《**市城鎮建筑物名稱管理規定》,全年共依法命名道路20條,命名建筑物名稱20個,使城市的住宅小區的建筑物名稱基本實現了規范化、標準化。
四、監督機制運行情況
為保障法律、法規的順利貫徹,我局進一步加大了執法力度,開展了一系列執法檢查與監督,切實樹立法制權威。
1、依法開展民間組織年檢年審工作。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了社會團體2002年度年檢工作,印發了《關于開展2002年度社會團體年檢和換證登記的通知》,召開了由全市社會團體負責人參加的工作會議。年檢中,對逾期未報材料的16個社會團體發出了限期整改的通知書,全市有99%的社團通過了年檢,并換發了新版登記證書。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與市教育局聯合開展了首次年檢工作,通過年檢,對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3個單位作了批評,督促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參檢率達100%。
2、開展福利企業年檢年審工作。按十條標準,加強福利企業資質管理,對63家企業進行了年檢年審。全年共停辦福利企業4家。進一步落實殘疾職工上崗監督機制,新安置四殘人員970人,端正了企業辦廠方向。
商會的性質。國外的商會大體可以分為三類:一種是私法型,又稱英美型,以英國、美國等英美法系國家為代表。在這些國家,商會和行業協會都是非官方的獨立的民間組織,政府一般不介入其活動。外部規范對商會的制約相對寬松,沒有規定其性質、設立和宗旨、組織行為等,商會的成立只要向政府備案即可。另一種是公法型,又稱為大陸型,以法德等大陸系國家為代表。大陸型商會是一個既有工商業者的公共代表機構性質的,又帶有工商行政輔助管理機構性質的組織。如法國1858年頒布的《商會法》規定,商會是政府部門中代表各自管轄區工商界利益的機構,是公立公益組織。德國在1956年頒布的《工商會法》規定,工商會是公法團體。還有一種是介于上述兩種類型之間的商會,以日本和韓國為代表。日韓商會吸收了英美私法商會和法德公法商會的優點和成功經驗。如日本在入會問題上同英美一樣,實現自由自愿入會原則,但同時又仿照法德公法商會的做法,要求特定工商業者每年度到所在商工會議所年檢,即“特定工商業者”制度。
商會的設立模式。不同模式國家的商會設立原則是不同的。在大陸型國家,商會呈傘狀分布,一般按照“一地一會”的原則設立。如西歐許多國家就規定一地只能建立一個商會,它享有向政府咨詢的正式地位?!耙坏匾粫庇欣谏虝莫毩⑿院推湄斦幕A保證,更有利于工商會提高整體代表性,盡量客觀、現實、合理地反映意見。但是,“一地一會”只是一個原則,并非絕對化。比如在德國,除了工商大會是法定機構,企業必須加入以外,還有其他的全國性商會和協會,他們都由企業自愿選擇是否加入。而英美等國家就不是按照“一地一會”的原則來設立商會,商會是自發組織起來的,不分地域和行業,因此,它們不受這些原則限制。
商會的職能。在國外,無論是大陸型商會還是英美型商會,或者是介于兩者之間的日韓商會,商會的職能都比較廣泛。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是法定職能,用法律的形式明確授予。如法國商會法規定:商會可就國家商業和工業利益問題與其他商會管轄區內的行政部門直接對話。俄羅斯工商會法規定,商會有按照國際慣例出具商品原產地證明書以及與對外經貿活動有關的文件;組織國際展覽,保障俄羅斯商品展覽會在國外的籌備和舉辦。二是委托職能。即這些職能原本是屬于政府的,由政府委托商會來行使。如日本《商工會議所》法規定:商工會議所(即商會)可以承辦行政廳委托的事務。三是約定職能。即這些權利是企業的,由于加入商會,企業自愿將作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的一部分權利,交給了商會統一占有、使用和處分。如在實踐中商會幫助企業進行反傾銷訴訟等。
我國商會發展存在的問題
商會的性質。國外的商會大體可以分為三類:一種是私法型,又稱英美型,以英國、美國等英美法系國家為代表。在這些國家,商會和行業協會都是非官方的獨立的民間組織,政府一般不介入其活動。外部規范對商會的制約相對寬松,沒有規定其性質、設立和宗旨、組織行為等,商會的成立只要向政府備案即可。另一種是公法型,又稱為大陸型,以法德等大陸系國家為代表。大陸型商會是一個既有工商業者的公共代表機構性質的,又帶有工商行政輔助管理機構性質的組織。如法國1858年頒布的《商會法》規定,商會是政府部門中代表各自管轄區工商界利益的機構,是公立公益組織。德國在1956年頒布的《工商會法》規定,工商會是公法團體。還有一種是介于上述兩種類型之間的商會,以日本和韓國為代表。日韓商會吸收了英美私法商會和法德公法商會的優點和成功經驗。如日本在入會問題上同英美一樣,實現自由自愿入會原則,但同時又仿照法德公法商會的做法,要求特定工商業者每年度到所在商工會議所年檢,即“特定工商業者”制度。
商會的設立模式。不同模式國家的商會設立原則是不同的。在大陸型國家,商會呈傘狀分布,一般按照“一地一會”的原則設立。如西歐許多國家就規定一地只能建立一個商會,它享有向政府咨詢的正式地位。“一地一會”有利于商會的獨立性和其財政的基礎保證,更有利于工商會提高整體代表性,盡量客觀、現實、合理地反映意見。但是,“一地一會”只是一個原則,并非絕對化。比如在德國,除了工商大會是法定機構,企業必須加入以外,還有其他的全國性商會和協會,他們都由企業自愿選擇是否加入。而英美等國家就不是按照“一地一會”的原則來設立商會,商會是自發組織起來的,不分地域和行業,因此,它們不受這些原則限制。
商會的職能。在國外,無論是大陸型商會還是英美型商會,或者是介于兩者之間的日韓商會,商會的職能都比較廣泛。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是法定職能,用法律的形式明確授予。如法國商會法規定:商會可就國家商業和工業利益問題與其他商會管轄區內的行政部門直接對話。俄羅斯工商會法規定,商會有按照國際慣例出具商品原產地證明書以及與對外經貿活動有關的文件;組織國際展覽,保障俄羅斯商品展覽會在國外的籌備和舉辦。二是委托職能。即這些職能原本是屬于政府的,由政府委托商會來行使。如日本《商工會議所》法規定:商工會議所(即商會)可以承辦行政廳委托的事務。三是約定職能。即這些權利是企業的,由于加入商會,企業自愿將作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的一部分權利,交給了商會統一占有、使用和處分。如在實踐中商會幫助企業進行反傾銷訴訟等。
我國商會發展存在的問題
關鍵詞 群眾體育 民間體育社團 資源約束
資源約束包含兩個層面的涵義,一是組織或個人本來能夠做什么,這是一個應然問題,具有價值判斷的屬性,二是哪些元素限制了其本應該發生的行為,這是一個實然問題。對我國民間體育社團來說,資源約束包含幾個關鍵內涵:(1)是否贊同民間體育社團的發展,這是對民間體育社團的基本態度與基本標識;(2)多大比例的限制,決定了我國民間體育社團的廣度;(3)為什么限制,關系到民間體育社團發展的“自治性”或者“純度”。只有對這些因素進行切實的了解和把握,才能夠準確判斷我國民間體育社團存在和發展的基本規律和未來方向。
一、民間體育社團的“草根性”已得到贊同
對民間體育社團的贊同態度在國家層面的法律法條,如《體育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已經得到了體現。既然國家的政策已經贊同民間體育社團的存在,也就是說,在意識形態層面民間體育社團的存在是具有合法性的。這是一個基本態度,是對我國體育發展多元化,體育功能多元化的一種肯定。不可否認,中國的體育功能具有極強的政治性和上層意識,特別是在國家認同以及教育方面;而承認或者贊同民間體育社團的存在,實際上是對體育“草根性”的認同。當然“草根”本質也是一個政治性的話題。這個詞意味著自發的、自然的組織形式,特別強調與傳統的權利結構之間的差異。“草根”一詞,用在體育上主要是指組織那些最基本的體育形式,任何人都可以參加的體育組織機構。
二、比例的限制決定了我國民間體育社團的廣度
民間體育社團的草根性決定了它所提供的體育服務必須是多元的、多樣的,因為服務對象是多元的、服務對象的體育需求是多樣的。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渡鐣F體登記管理條例》還規定:如果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則對新的申請者不予登記。鑒于法律上的這項規定,我國很多民間體育社團組織實際上在法律上是得不到認可的,那么它的身份和所從事的社會服務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目前,對我國民間體育社團來說,有兩個最重要的利益相關者,分別是體育主管部門,以及社團登記機關。
三、限制理由關系到民間體育社團發展的“自治性”
為什么會有對民間體育社團的資源約束問題?從時代背景分析,隨著體育的社會角色不斷地增強,體育在政治、經濟等領域所發揮的角色越來越突出,這一點從奧運會的影響力就可見一斑。與此密切聯系的是,民間體育組織一直在強調和聲稱體育是一項特殊的社會文化活動,有獨特的管理規律,特別是面對很多法律問題時,體育常常有不同于一般司法的實踐方式。體育活動的自治性和特殊性一直以來都被認為是體育的本質特征。國際奧委會前任主席羅格先生曾經說過國際奧委會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聯合大家一起保護體育的價值觀和特有結構。目前,我國的體育社團大概有以下幾種:官方出資創辦或經營的體育社團、半官半民的體育社團、民間體育社團。從人員編制、經費保障、設施供給、信息分享等幾個方面分析,官方或者半官方的體育社團,都不可能存在社團自治權。而民間體育社團方面,國家權力機關對這種民間體育社團的自治權到底是支持還是不支持的問題上一直沒有明顯的行為傾向,所以真正的民間體育社團自治權的合法性仍然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四、如何破解
對于一個國家的體育發展來說,發展結構的穩定性是最重要的,這取決于一國體育發展的歷史根源和體制慣性。在西方國家,地方性的體育活動都是由民間體育社團組織和運行的,它們發揮著核心作用,如一些志愿者團體,民間體育俱樂部;而同時,政府機構、體育主管部門則負責管理每一個具體的體育競賽、教練員和運動員培訓以及相關活動。在中國,這種體制的轉型已經悄然發生,但我們需要更多的創造性手段和耐心。破解我國民間體育社團的資源約束,核心還在于政府角色、政府職能轉變。我國民間體育社團的生存與發展需要的是一個政策網,而非直線型的政策形態。也就是說,有賴于擺脫過去的歸口管理,而借助更加多元的資源渠道,有效地依賴其他類型的組織,汲取資源。政府要強化向民間體育社團購買公共體育服務的職能,即對體育在國家改革與發展過程中的角色和功能要有一個全新的定位和認識,把體育納入更加廣泛的社會文化活動體系中。
參考文獻:
[1] 徐海柱,馬紅娟.體育社團法治環境與法律保障機制構建[J].西安體育學院學報.2011.28(4):409-412.
(一)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的;
(二)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被撤銷登記后繼續以社會團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
第三條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統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對非法民間組織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依法作出取締決定,沒收其非法財產。
第四條取締非法民間組織,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
涉及兩個以上同級登記管理機關的非法民間組織的取締,由它們的共同上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或者指定相關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
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活動的非法民間組織,由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取締,或者指定相關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
第五條對非法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一經發現,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涉及有關部門職能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對非法民間組織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證件。
第七條登記管理機關對非法民間組織進行調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出具偽證。
第八條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調查非法民間組織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采取記錄、復制、錄音、錄像、照相等手段取得證據。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九條對經調查認定的非法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取締決定,宣布該組織為非法,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非法民間組織被取締后,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十一條對被取締的非法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收繳其印章、標識、資料、財務憑證等,并登記造冊。
需要銷毀的印章、資料等,應當經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毀,并填寫銷毀清單。
(一)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的;
(二)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被撤銷登記后繼續以社會團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
第三條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統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對非法民間組織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依法作出取締決定,沒收其非法財產。
第四條取締非法民間組織,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
涉及兩個以上同級登記管理機關的非法民間組織的取締,由它們的共同上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或者指定相關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
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活動的非法民間組織,由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取締,或者指定相關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
第五條對非法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一經發現,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涉及有關部門職能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對非法民間組織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證件。
第七條登記管理機關對非法民間組織進行調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能拒絕、隱瞞、出具偽證。
第八條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調查非法民間組織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采取記錄、復制、錄音、錄像、照相等手段取得證據。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九條對經調查認定的非法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取締決定,宣布該組織為非法,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非法民間組織被取締后,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十一條對被取締的非法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收繳其印章、標識、資料、財務憑證等,并登記造冊。
需要銷毀的印章、資料等,應當經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毀,并填寫銷毀清單。
(一)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
(二)全國性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四點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會團體的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出具證明,經該社團總部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后,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制發。
(三)地方性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四點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會團體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出具證明,經該社團總部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后,由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制發。
(四)社會團體的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印章的尺寸式樣及制發與其總部印章相同。社會團體的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印章名稱前應冠其總部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后段可以自左而右橫行。
(五)社會團體主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單位按其登記注冊或批準的名稱刻制印章。
二、印章的名稱、文字、字體和質料
(一)印章所刊名稱,應為社會團體的法定名稱。印章所刊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印清晰時,可以適當采用通用的簡稱。
(二)民族自治地方社會團體的印章,應當并列刊漢文和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三)有國際交往的社會團體印章,需標有英文名稱的,應當并列刊漢文和英文。
(四)印章印文中的漢字,使用宋體字并應用國務院公布實行的簡化字。
(五)印章質料,由制發機關自定。
三、專用印章的制發
(一)鋼印直徑最大不得超過四點二厘米,最小不得小于三點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會團體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批準后刻制。
(二)其他專用章,在名稱、式樣上應與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批準后刻制。
四、印章的管理和繳銷
(一)社會團體的印章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啟用。
(二)對社會團體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對其直接責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其主管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
(三)社會團體應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應有專人保管,對于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四)社會團體變更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請,經核準后,刻制新的印章。
(五)社會團體辦理注銷登記,應將全部印章交回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