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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管理辦法模板(10篇)

時間:2023-01-09 0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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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 為規范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處方,是指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本辦法適用于與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

第三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醫師開具處方和藥師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

第二章 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五條 處方標準(附件1)由衛生部統一規定,處方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制。

第六條 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

(一)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二)每張處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三)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

(六)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七)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八)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九)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十)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注明臨床診斷。

(十一)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十二)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第七條 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藥飲片以克(g)為單位。

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當注明含量;中藥飲片以劑為單位。

第三章 處方權的獲得

第八條 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應當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第九條 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可以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第十條 醫師應當在注冊的醫療機構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后,方可開具處方。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機構執業醫師和藥師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執業醫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藥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

醫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后,方可在本機構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類藥品處方。藥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后,方可在本機構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十二條 試用期人員開具處方,應當經所在醫療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并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條 進修醫師由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后授予相應的處方權。

第四章 處方的開具

第十四條 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開具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性質、功能、任務,制定藥品處方集。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藥品。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藥品的情況除外。

第十七條 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

醫師開具院內制劑處方時應當使用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名稱。

醫師可以使用由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

第十八條 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第十九條 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醫師應當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第二十一條 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首診醫師應當親自診查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

病歷中應當留存下列材料復印件:

(一)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二)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三)為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除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藥品注射劑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

第二十三條 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

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

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為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條 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條 對于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要求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個月復診或者隨診一次。

第二十八條 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時,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打印的紙質處方經簽名或者加蓋簽章后有效。藥師核發藥品時,應當核對打印的紙質處方,無誤后發給藥品,并將打印的紙質處方與計算機傳遞處方同時收存備查。

第五章 處方的調劑

第二十九條 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第三十條 藥師在執業的醫療機構取得處方調劑資格。藥師簽名或者專用簽章式樣應當在本機構留樣備查。

第三十一條 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

第三十二條 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第三十三條 藥師應當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注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第三十四條 藥師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條 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一)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二)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三)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四)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六)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第三十六條 藥師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

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第三十七條 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第三十八條 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后,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第三十九條 藥師應當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按年月日逐日編制順序號。

第四十條 藥師對于不規范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第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將本機構基本用藥供應目錄內同類藥品相關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條 除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處方外,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處方開具、調劑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處方點評制度,填寫處方評價表(附件2),對處方實施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登記并通報不合理處方,對不合理用藥及時予以干預。

第四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后,仍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第四十六條 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方權由其所在醫療機構予以取消:

(一)被責令暫停執業;

(二)考核不合格離崗培訓期間;

(三)被注銷、吊銷執業證書;

(四)不按照規定開具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規定使用藥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因開具處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條 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及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不得開具處方。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第四十八條 除治療需要外,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處方。

第四十九條 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第五十條 處方由調劑處方藥品的醫療機構妥善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

處方保存期滿后,經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登記備案,方可銷毀。

第五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開具情況,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規格對其消耗量進行專冊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發藥日期、患者姓名、用藥數量。專冊保存期限為3年。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在對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醫師出現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責令醫療機構取消醫師處方權。

第五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對醫療機構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保管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專冊登記的,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印鑒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五十六條 醫師和藥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擅自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

(二)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醫師未按照規定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三)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的。

第五十七條 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一)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后開具藥品處方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

(三)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五十八條 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處方藥品,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并由所在醫療機構或者其上級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管職責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鄉村醫生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范圍內開具藥品處方。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是指按照衛生部《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包括主任藥師、副主任藥師、主管藥師、藥師、藥士。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批準登記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婦幼保健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室(所)、急救中心(站)、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護理院(站)等醫療機構。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處方管理辦法(試行)》(衛醫發[20xx]269號)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衛醫法[20xx]436號)同時廢止。

處方的書寫要求(1)記載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應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每張處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3)字跡清楚,不得涂改; 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處方一律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

a)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

b)藥品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用法的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5)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

(6)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 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7)無論西藥、中成藥處方, 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8)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如布包、先煎、后下)要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9)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 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10)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注明臨床診斷。

(11)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2)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13)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 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醫師可以使用由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 處方管理辦法》)[如 對乙酰氨基酚(通用名)是一種退燒藥,不同藥廠對它生產的制劑商品名有泰諾林、百服嚀、必理通等。因此,必須使用通用名]

(14)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篇2

處方,是指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為規范處方管理,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衛生部日前制定《處方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醫師開具處方和藥師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篇3

第三條根據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以下三種情形應當給予鼓勵。

(一)在藥品零售網點數量不足的地區開辦非處方藥零售經營主體;

(二)現有藥品零售連鎖經營主體或藥品零售經營主體在農村、城鄉結合部商業主體設立非處方藥零售專柜;

(三)鄉村綜合商店、各類旅游景點、旅游賓館等設立非處方藥零售專柜;

第四條設立非處方藥零售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設置非處方藥零售專柜實行批準準銷制度。

第五條非處方藥系指每個銷售基本單元包裝和說明書上印有非處方藥綠色專有標識的藥品。經登記準銷的企業或專柜只能銷售非處方藥,如需銷售除此以外的其他藥品,必須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六條申請設立非處方藥零售企業個體工商戶或專柜,必須委托本州已通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的藥品生產、批發企業或藥品零售連鎖企業供應藥品,不得從其他渠道采購藥品。

第七條從事非處方藥零售的營業人員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經楚雄州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證后,方可上崗營業。

第八條具有與所經營非處方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衛生環境和專門陳列非處方藥的專柜或貨架;

第九條具有保證經營藥品質量的各項管理制度。

第十條申請非處方藥零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寫《非處方藥零售申請書》一式二份(附件2);

(二)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當地居住證明復印件;

(三)營業人員名冊和營業人員的學歷、職稱證明復印件;

(四)經楚雄州藥品監督管理局培訓和考試合格后,核發的上崗證復印件;

(五)經營藥品質量管理制度;

(六)與藥品批發企業簽訂的委托配送協議原件;

(七)普通商業連鎖超市屬委托配送的,需提供委托配送協議原件;有倉庫的,需提交藥品倉庫的《租賃合同》復印件;

(八)普通商業連鎖超市需提供質量管理人員的職稱、學歷證明復印件;

(九)經營地址、經營場所(專柜)。

第十一條申辦程序:

(一)非處方藥零售審批,按轄區屬地管理原則進行管理。

(二)受理申請書的縣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州(縣)藥品監督管理辦公室在收到申請人的《非處方藥零售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按照《楚雄州非處方藥零售驗收標準》(見附件3)進行資料審查和現場驗收。驗收合格的,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非處方藥經營準銷證》。

第十二條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非處方藥的零售企業個體工商戶或專柜,必須經楚雄州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意批準,并取得《非處方藥經營準銷證》,經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法《營業執照》后方能經營,否則按無照經營藥品處理。

第十三條《非處方藥經營準銷證》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銷售非處方藥的,持《非處方藥經營準銷證》的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原批準登記部門申請換發《非處方藥經營準銷證》,經重新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給予換發準銷證。

經營單位終止銷售非處方藥或者關閉的,《非處方藥經營準銷證》由原批準部門注銷。

第十四條經營單位不得超范圍銷售處方藥,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等銷售方式銷售非處方藥。

第十五條經營單位違反本管理辦法管理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六條《楚雄州非處方藥經營準銷證》由楚雄州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楚雄州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附:楚雄州開辦非處方藥零售企業(專柜)驗收標準

(試行)

1、為規范開辦非處方藥零售企業(專柜)現場檢查,保證檢查工作質量,根據《楚雄州非處方藥零售管理辦法》制定本標準。

2、開辦非處方藥零售企業(專柜)檢查項目共13項。

3、現場檢查時,應對所列項目及其涵蓋內容進行全面檢查,并逐項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評定。凡屬不完整、不齊全的項目,稱為不合格項目。

4、結果評定:

*

一、人員

1、從事非處方藥零售的營業人員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經楚雄州藥品監督管理局培訓,考試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證后,方可上崗營業。

2、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并建立檔案,發現患有傳染病等可能污染藥品或導致藥品發生差錯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藥品經營。

3、處方藥零售企業或設置非處方藥零售專柜和個人應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藥品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負責處理好藥品質量的查詢和藥品質量事故或質量投訴的調查處理。

4、自覺接受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辦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專業技術、藥學知識、職業道德等培訓教育。

二、制度與管理

5、非處方藥零售企業或設置非處方藥零售專柜的單位和個人制定的有關質量管理制度應包括:藥品購進的管理規定;藥品驗收的管理規定;藥品養護的管理規定;藥品儲存的管理規定;藥品陳列的管理規定;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審核規定;藥品分類管理制度;拆零藥品的管理規定;質量事故的處理和報告規定;質量信息管理的規定;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規定;人員健康狀況的管理規定。

6、企業應按規定建立藥品質量管理記錄,內容包括:藥品驗收記錄;藥品質量養護、檢查記錄;藥品質量查詢、投訴、退貨、抽查情況記錄;不合格藥品處理記錄;溫濕度記錄;質量事故報告記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記錄;首營企業、首營藥品審批記錄;藥品缺貨記錄;顧客意見表;質量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檢查和考核記錄等。

7、企業應按規定建立以下藥品質量管理檔案,內容包括:員工健康檢查檔案;員工培訓檔案;設施和設備及定期檢查、維修、保養檔案;計量器具管理檔案;近效期藥品催銷表;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表。

三、場地與設施

8、開辦非處方藥零售企業營業場所面積不少于20平方米(藥品專柜除外)。

9、營業場所與生活區應分開或分隔,且環境清潔衛生、無污染物。

10、營業場所整潔、明亮、無污染物,營業間貨架、柜臺齊備,各銷售柜臺標志醒目。

篇4

記者體驗:買藥“二選一”

記者掛號后來到醫院門診二樓消化科診室就診,醫生詢問病情時記者表示自己有胃潰瘍的病史,最近胃口總泛酸,飯后腹部也有疼痛的感覺,隨后醫生仔細詢問了記者癥狀,在電腦里敲打了幾個字,并告訴記者他準備給記者開點治療胃潰瘍的藥物。醫生說:“給你開的藥是西咪替丁,其實就是人們常說的泰胃美,現在醫院要求用通用名開藥,所以都是按藥物成分寫的。現在醫院這種成分的口服藥有兩種,一種是國產的,一種是合資企業生產的,前一種名字叫西咪替丁,1.38元一盒;后一種就是泰胃美,95元一盒,你可以自己選擇買哪種。”記者選擇了相對便宜一些的國產藥品,醫生表示,現在可以拿著掛號條到門診藥房打印處方、交費和取藥了,但最后還要回診室一趟,他要在打印的處方上簽字。在藥房,記者很順利地取好了藥品,也拿到了打印出來的電子處方底聯,上面病情診斷和藥品名都非常清晰。回到診室后,醫生在處方上簽字后表示,買的藥物短時間內如果沒有開封可以到醫院來退換,而且也可以憑打印出來的處方到藥店買藥。

大夫:工作負擔加重了

篇5

醫院藥房晚夜班因工作特點,基本只安排一名人員承擔處方藥品的調劑,并且主要由藥士專業技術職稱的工作人員承擔。按國家《處方管理辦法》規定(簡稱《辦法》),醫院藥房處方調劑管理應嚴格依照辦法相關條款進行管理。《辦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條規定: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1]。因此,目前醫院藥房晚、夜班處方藥品調配管理普遍存在有違《辦法》規定。鑒于此現象是許多醫院藥劑科基本存在的管理問題,特撰文以期引起相關管理部門重視。

1 資料與方法

依據《處方管理辦法》第五章處方的調劑管理規定,探討醫院藥房晚、夜班管理存在的問題。

2 結果

2.1 醫院藥房晚夜班處方調配工作管理情況 對貴陽市大型醫院藥房晚、夜班處方調配工作管理情況進行調查:所有被調查醫院藥房晚、夜班處方調配工作人員均來自藥劑科一線處方調配人員,晚、夜班處方調配工作均只安排一名專業人員承擔,被調查醫院中普遍由具有藥士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承擔。

2.2 導致醫院藥房晚、夜班處方調配管理有違《辦法》規定的因素。

2.2.1 藥房一線處方調配人員專業職稱結構和數量問題 大型醫院一線處方調配人員結構主要由藥士組成,同時藥房一線處方調配人員數量是按《辦法》頒布前確定的編制和崗位,如果按《辦法》要求配備一名藥師和一名藥士共兩名調配人員承擔每日晚、夜班值班調劑工作,那么在處方調劑人員現有數量的基礎上將至少增加1/3左右,否則會極大影響日常處方調配工作,由于藥劑科人員數量的管理需由醫院決定,在不能增加處方調劑人員數量和未有上級管理部門要求必須執行《部分》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只能根據現有條件對藥房晚、夜班值班調劑人員進行管理。

2.2.2 一線處方調配人員年齡及性別問題 按職稱評聘要求:中級專業學校畢業專業人員評聘藥師職稱,需工作7年以上;由于一線處方調配人員多為女性,在獲得藥師職稱時正是大部分人員面臨更大家庭責任期間,其不可能長期承擔夜班處方調配工作。通過被調查醫院藥房對具有《辦法》賦予調劑人員:處方審核、評估、核對、安全用藥指導等權利的藥師工作安排情況的調查結果表明,隨著其年齡或工齡的增加,管理者將其繼續安排在一線處方調配工作將面臨著一定的壓力,因此,隨著藥師年齡的增大,其離開藥房一線藥品調劑部門的機會就越大,對于大型醫院藥劑科門診藥房,晚、夜班值班人員主要由年輕藥士構成,從而導致藥房晚、夜班值班人員工作安排有違《辦法》規定。

2.2.3 傳統管理習慣的影響 目前藥房晚、夜班制度是多年延續的結果,由于現存藥房晚、夜班值班人員工作安排制度有違《辦法》規定,通過對其他省市醫院藥劑科晚、夜班值班人員工作安排情況的了解,藥劑科晚、夜班值班人員工作安排有違《辦法》相關規定,在我國不是個別現象,同時,也并有一家醫院因此受上級管理機構的處理,也沒有相關管理機構要求須按《辦法》規定改革,因此,藥房領導在面臨各種壓力的情況下,只能維持現狀。

2.2.4 受制于傳統處方調配的觀念 “照方配藥”是傳統藥房處方發藥的根本,藥房一線處方調配人員:藥士、藥師甚至主管藥師、副主任藥師等,長期受制于我國傳統的醫院醫療服務模式,接到患者的處方,習慣意識就是“照方配藥”,對于《辦法》只賦予藥師處方審核、評估、核對、安全用藥指導等的責任,沒有深刻的理解,放任藥士承擔藥師應該承擔的工作。

2.2.5 受傳統處方調劑差錯評價方法的影響 藥房調劑人員藥品調配出現“照方配藥”的偏差結果才是差錯事故認定的條件是傳統處方調劑差錯評價方法,這種長期傳統意識不僅根植在藥劑人員的思想中,同樣根植在處方擬訂者醫師思想中,甚至也根植在患者思想中,因此,在醫療糾紛極其嚴重的現在,只要藥品與處方相符而所至的藥療及醫療事件或事故中,藥劑人員所承擔的責任極小甚至沒有,醫師或患者也沒有意識到不具備處方審核、評估、核對、安全用藥指導等工作責任的藥士,完全承擔處方藥品調劑有違《辦法》相關規定。

3 討論

《處方管理辦法》是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2,6]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對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處方權的獲得、處方的開具、處方的調劑、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做出明確規定。其目的是為規范與發揮醫師、藥師在促進合理用藥方面的專業作用,提高藥物治療水平和醫療質量,是國家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各醫院藥劑科應無條件地嚴格按《處方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調整或改革自身管理條件以符合其規定要求。因此,藥士獨自承擔醫院藥房晚、夜班藥品調劑有違《處方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現象,相關管理部門應高度重視。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處方管理辦法[eb/ol]. moh.gov.cn2007.03.12.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eb/ol]. moh.gov.cn 2004.06.04.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eb/ol].moh.gov.cn2006.10.19.

4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eb/ol]. moh.gov.cn200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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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藥房晚夜班因工作特點,基本只安排一名人員承擔處方藥品的調劑,并且主要由藥士專業技術職稱的工作人員承擔。按國家《處方管理辦法》規定(簡稱《辦法》),醫院藥房處方調劑管理應嚴格依照辦法相關條款進行管理。《辦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條規定: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1]。因此,目前醫院藥房晚、夜班處方藥品調配管理普遍存在有違《辦法》規定。鑒于此現象是許多醫院藥劑科基本存在的管理問題,特撰文以期引起相關管理部門重視。

1 資料與方法

依據《處方管理辦法》第五章處方的調劑管理規定,探討醫院藥房晚、夜班管理存在的問題。

2 結果

2.1 醫院藥房晚夜班處方調配工作管理情況 對貴陽市大型醫院藥房晚、夜班處方調配工作管理情況進行調查:所有被調查醫院藥房晚、夜班處方調配工作人員均來自藥劑科一線處方調配人員,晚、夜班處方調配工作均只安排一名專業人員承擔,被調查醫院中普遍由具有藥士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承擔。

2.2 導致醫院藥房晚、夜班處方調配管理有違《辦法》規定的因素。

2.2.1 藥房一線處方調配人員專業職稱結構和數量問題 大型醫院一線處方調配人員結構主要由藥士組成,同時藥房一線處方調配人員數量是按《辦法》頒布前確定的編制和崗位,如果按《辦法》要求配備一名藥師和一名藥士共兩名調配人員承擔每日晚、夜班值班調劑工作,那么在處方調劑人員現有數量的基礎上將至少增加1/3左右,否則會極大影響日常處方調配工作,由于藥劑科人員數量的管理需由醫院決定,在不能增加處方調劑人員數量和未有上級管理部門要求必須執行《部分》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只能根據現有條件對藥房晚、夜班值班調劑人員進行管理。

2.2.2 一線處方調配人員年齡及性別問題 按職稱評聘要求:中級專業學校畢業專業人員評聘藥師職稱,需工作7年以上;由于一線處方調配人員多為女性,在獲得藥師職稱時正是大部分人員面臨更大家庭責任期間,其不可能長期承擔夜班處方調配工作。通過被調查醫院藥房對具有《辦法》賦予調劑人員:處方審核、評估、核對、安全用藥指導等權利的藥師工作安排情況的調查結果表明,隨著其年齡或工齡的增加,管理者將其繼續安排在一線處方調配工作將面臨著一定的壓力,因此,隨著藥師年齡的增大,其離開藥房一線藥品調劑部門的機會就越大,對于大型醫院藥劑科門診藥房,晚、夜班值班人員主要由年輕藥士構成,從而導致藥房晚、夜班值班人員工作安排有違《辦法》規定。

2.2.3 傳統管理習慣的影響 目前藥房晚、夜班制度是多年延續的結果,由于現存藥房晚、夜班值班人員工作安排制度有違《辦法》規定,通過對其他省市醫院藥劑科晚、夜班值班人員工作安排情況的了解,藥劑科晚、夜班值班人員工作安排有違《辦法》相關規定,在我國不是個別現象,同時,也并有一家醫院因此受上級管理機構的處理,也沒有相關管理機構要求須按《辦法》規定改革,因此,藥房領導在面臨各種壓力的情況下,只能維持現狀。

2.2.4 受制于傳統處方調配的觀念 “照方配藥”是傳統藥房處方發藥的根本,藥房一線處方調配人員:藥士、藥師甚至主管藥師、副主任藥師等,長期受制于我國傳統的醫院醫療服務模式,接到患者的處方,習慣意識就是“照方配藥”,對于《辦法》只賦予藥師處方審核、評估、核對、安全用藥指導等的責任,沒有深刻的理解,放任藥士承擔藥師應該承擔的工作。

2.2.5 受傳統處方調劑差錯評價方法的影響 藥房調劑人員藥品調配出現“照方配藥”的偏差結果才是差錯事故認定的條件是傳統處方調劑差錯評價方法,這種長期傳統意識不僅根植在藥劑人員的思想中,同樣根植在處方擬訂者醫師思想中,甚至也根植在患者思想中,因此,在醫療糾紛極其嚴重的現在,只要藥品與處方相符而所至的藥療及醫療事件或事故中,藥劑人員所承擔的責任極小甚至沒有,醫師或患者也沒有意識到不具備處方審核、評估、核對、安全用藥指導等工作責任的藥士,完全承擔處方藥品調劑有違《辦法》相關規定。

3 討論

《處方管理辦法》是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品和管理條例》[2,6]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對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處方權的獲得、處方的開具、處方的調劑、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做出明確規定。其目的是為規范與發揮醫師、藥師在促進合理用藥方面的專業作用,提高藥物治療水平和醫療質量,是國家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各醫院藥劑科應無條件地嚴格按《處方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調整或改革自身管理條件以符合其規定要求。因此,藥士獨自承擔醫院藥房晚、夜班藥品調劑有違《處方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現象,相關管理部門應高度重視。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處方管理辦法[EB/OL]. moh.省略2007.03.12.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EB/OL]. moh.省略 2004.06.04.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EB/OL].moh.省略2006.10.19.

篇7

一、背 景

( 一)基本現狀

獸藥行業是我國農業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是農業領域中工業化、集約化和現代化程度較高的產業。獸藥行業是現代養殖業和水產養殖業發展的物質基礎,直接關系著我國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己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產業之一。我國獸藥行業的大力發展,為動物疫病有效防治提供了強有力的物質保障,促進了安全優質的畜禽及水產產品有效供給和糧食的增值轉化,增強了畜禽水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帶動了農業經濟結構調整、農民增收和農業增效,在國民經濟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獸藥生產、經營企業數量不斷增加,產能不斷提高,從業人員數量不斷增加,行業規模不斷擴大。目前共有獸藥生產企業近1 800 家,年產值超過300 億元人民幣。現有獸藥經營企業5 萬余家。目前我國批準使用的獸藥400 多種,涵蓋獸用化學藥品、獸用中藥和獸用生物制品。的獸藥國家標準有2 500 多個,獸藥產品基本能夠滿足養殖業發展需求。

我國實行獸藥生產、經營準入制度。1987 年頒布《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獸藥GMP),2004 年底全行業基本完成了GMP 改造,獸藥生產條件、管琿水平大幅提高,初步實現了行業產業升級。2010 年頒布并全面實施《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獸藥GSP), 獸藥經營行為逐步規范。在獸藥使用方面,公布禁用藥37 種,了限用獸藥清單和禁止在動物飼料與飲水中使用的藥物清單,制定了30 多種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對300 多種獸藥做出了休藥期規定。在獸藥殘留監控方面,對131 種獸藥制定了MRL 標準,150 種獸藥有殘留檢測方法,建立獸藥殘留檢測方法標準500 多個。特別是新實施的《獸藥分類管理辦法》和《獸用處方藥清單》,為規范用藥,實施休藥期制度和開展殘留監控奠定了重要基礎。

( 二)主要問題

獸藥作為重要的農業投入品,對養殖業健康發展的作用毋庸置疑,但不規范使用的情況依然存在,由此引發的細菌耐藥性和獸藥殘留問題倍受關注。獸藥使用者的規范用藥、合理用藥和科學用藥的意識不強,特別是小規模養殖戶和散養戶亂用藥、違規用藥等情況比較普遍。在我國要避免獸藥使用引發的公共安全問題,就必須按照獸藥使用風險等級進行分類管理。

二、解 讀 《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

( 一)辦法制定的出發點制定辦法的出發點和目的就是為了加強獸藥監督管理,促進獸醫臨床合理用藥,保障動物產品安全。總所周知,獸藥是用于預防、治療、診斷動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調節動物生理機能的特殊商品。合理使用獸藥,可以有效防治動物疾病,促進養殖業的健康發展;使用不當、使用過量或違規使用,將會造成動物或動物源性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因此,加強獸藥監管,出臺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十分必要。

( 二)辦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確保動物源性產品質量安全的必然要求。目前,一些應當嚴格控制使用的獸藥,如獸用抗生素、鎮靜藥等,可以隨意購買。這種自由銷售狀態,導致養殖戶在沒有足夠的專業知識情況下,自行購買、不合理使用獸藥,給畜產品質量安全造成極大威脅。因此,亟待將獸藥分為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兩類進行管理,對安全性和使用風險程度較大的品種,實行處方管理,在執業獸醫指導下使用,減少獸藥的濫用,促進合理用藥,提高動物源性產品質量安全。

二是國際接軌的客觀要求。將獸藥按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是當今各國普遍采用的管理制度。建立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制度,有利于促進我國獸藥管理模式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

三是相關法規的具體要求。《獸藥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和具體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 三)辦法的精髓髄

在借鑒一些國家和地區監管經驗的基礎上,從我國實際出發制定了《辦法》,其主要精髓是確立了五項制度。

一是獸藥分類管理制度。根據獸藥的安全性和使用風險程度,將獸藥分為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獸用處方藥目錄的制定及公布,由農業部負責。

二是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標識制度。按照《辦法》的規定,獸用處方藥、非處方藥須在標簽和說明書上分別標注“獸用處方藥”、“獸用非處方藥”字樣。

三是獸用處方藥經營制度。獸用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方式銷售。獸藥經營者對獸用處方藥、獸用非處方藥應當分區或分柜擺放,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張貼“獸用處方藥必須憑注冊執業獸醫處方購買”的提示語。

四是獸醫處方權制度。獸用處方藥應當憑獸醫處方箋方可買賣,獸醫處方箋由依法注冊的執業獸醫按照其注冊的執業范圍開具。但進出口獸用處方藥或者向動物診療機構等特殊單位銷售獸用處方藥的,則無需憑處方買賣。同時,《辦法》還對執業獸醫處方箋的內容和保存作了明確規定。

五是獸用處方藥違法行為處罰制度。對違反《辦法》有關規定的,明確了適用《獸藥管理條例》予以行政處罰的具體條款。

( 四)具體情況

2004 年《獸藥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后,農業部就高度重視《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的制定工作,由部獸醫局牽頭,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具體負責,組織開展了與辦法制定有關的調研與研討。辦法草案在多次征集意見、反復修改的基礎上形成。歷時近10 年的時間,最終以農業部2013 年第2 號令,從2014年3 月1 日起施行。辦法涉及目的、分類、管理部門、標識、生產、經營、買賣、處方、使用和罰則等10 個方面的條款18 條。

三、解 讀 《獸用處方藥品種目錄(第一批)》

( 一)基本思路

獸藥分類管理在我國是一項新的制度,尚處于探索起步階段。制度的實施必須在充分考慮國情的基礎上, 按照“ 積極穩妥、突出重點、不斷完善” 的原則, 從保證動物用藥安全有效和提高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出發, 實事求是地穩步推進。

( 二)遴選原則

獸用處方藥是由農業部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遴選并批準的。遴選原則主要從五個方面考慮一是屬于國家特殊管制的獸藥品種;二是對動物產品構成安全隱患,需要嚴格限制食品動物使用的獸藥品種;三是使用方法有特殊要求,必須由獸醫根據診斷和臨床評價使用的獸藥品種;四是安全范圍窄、毒副作用大,使用時需要特別注意的獸藥品種;五是其它不適合按照非處方藥管理的獸藥品種。

( 三)分批公布

獸藥分類管理在我國是一項新的制度,尚處于探索起步階段。制度的實施必須在充分考慮國情的基礎上,按照“積極穩妥、突出重點、不斷完善”的原則,從保證動物用藥安全有效和提高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出發,實事求是地穩步推進。因此,第一批處方藥目錄以加強對養殖者自我使用存在安全隱患、易造成濫用引發動物源性產品質量安全的產品管理為重點。隨著制度逐步實施,將不斷對已批準的處方藥和非處方藥進行調整,進一步完善獸藥分類管理制度。

( 四)具體情況

哪些獸藥應作為獸用處方藥管理、哪些作為非處方藥管理,不是由獸藥生產企業或經營企業自行決定的,而是是由農業部組織有關專家經過反復研宄、多次討論后遴選并批準的。截止至2013 年12 月31日前,我國批準使用的獸藥產品共有1 152 個,其中原料藥356 個,制劑796 個。要對眾多獸藥品種進行分類,就必須從我國實際出發,把基本滿足動物實際用藥需求和保障動物性食品安全作為前提條件,依此確定遴選原則。鑒于獸藥分類管理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有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需要建立分批、逐步完善的思路。最終形成的第一批獸用處方藥品種目錄涵蓋9大類共227 個品種。

第一批獸用處方藥品種涉及抗微生物藥、抗寄生蟲藥、中樞神經系統藥、外周神經系統藥、抗炎藥、泌尿生殖系統藥、抗過敏藥、局部用藥和解毒藥九大類。其中,抗微生物藥150 種包括抗生素和合成抗菌藥兩類;抗寄生蟲藥15 種包括抗蠕蟲藥、抗原蟲藥和殺蟲藥3 類;中樞神經系統藥物20 種包括中樞興奮藥、鎮靜藥與抗驚厥藥、麻醉性鎮痛藥和全身麻醉藥與化學保定藥4類;外周神經系統藥物9 種包括擬膽堿藥、抗膽堿藥、擬腎上腺素藥和局部麻醉藥;抗炎藥7 種;泌尿生殖系統藥物9 種;抗過敏藥3 種;局部用藥物8 種;解毒藥6 種。

四、解 讀 《鄉村獸醫基本用藥目錄》

( 一)背景據農業部獸醫局局關于組織編寫《鄉村獸醫基本用藥目錄》的函(農醫藥便函[2013]495 號),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組織召開專家會議進行討論,研宄制定鄉村獸醫基本用藥目錄。

在對《鄉村獸醫管理辦法》中關于鄉村獸醫定位、開展業務范圍等深入分析的基礎上,會議認為鄉村獸醫用藥主要包括兩部分內容,即所有獸用非處方藥品種和部分獸用處方藥品種。對獸用處方藥的選擇,應以非國家特殊管制品種、非預防用生物制品、非人獸共用一線抗菌藥物和不對動物及動物性食品安全構成較大隱患,并能基本滿足鄉村獸醫用藥需求為原則。

依據議定的原則,在《獸用處方藥品種目錄(第一批)》的基礎上,刪去了部分品種,形成了《鄉村獸醫基本用藥目錄》草案,經農業部公告2069 號。

篇8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出版物批發市場,是指以出版物批發為主體的集中經營場所。

第三條出版物批發市場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

第二章批發市場的建立及審批

第四條建立出版物批發市場,必須經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批準,報新聞出版署備案。

第五條出版物批發市場一般設立在直轄市、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其他地區需設立出版物批發市場的,應由當地省級新聞出版局審核,報新聞出版署批準。

第六條出版物批發市場的主辦單位需經當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確認。

第七條出版物批發市場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充足的供批發單位集中經營的固定場所;

(二)有健全的出版物批發市場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

(三)具備基本的辦公、倉儲、通訊設施,能為經營單位提供辦公室、庫房、電話、代辦托運、打字復印、安全保衛、衛生等服務項目;

(四)出版物批發市場管理機構及經營單位能夠全部實行計算機統一管理。

第八條申請建立出版物批發市場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出版物批發市場名稱、地址;

(三)出版物批發市場的主辦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姓名;

(四)出版物批發市場的管理機構及組織章程;

(五)出版物批發市場的平面設計圖和透視圖。

第九條出版物批發市場一經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單位,均應入場經營。

第十條建立出版物批發市場要符合新聞出版署關于出版物市場結構、布局和總量控制的要求。

第三章出版物批發市場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出版物批發市場應成立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參加的出版物批發市場管理委員會,并配備專職的市場管理人員。管理委員會下設市場管理、出版物審讀、治安保衛及后勤服務等部門。

出版物批發市場管理委員會協助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批發市場。

第十二條出版物批發市場凡涉及如安全、消防、保險、衛生、宣傳等事項,應由該管理委員會統一辦理。

第十三條出版物批發市場管理委員會須制定本市場交易管理、出版物審讀、人員培訓、消防保衛和其他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保證市場的良好秩序。

第十四條出版物批發市場管理委員會人員要強化管理意識、服務意識,嚴格執法,不,不得侵犯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要建立監督機制,公布舉報電話。

第四章出版物批發市場的管理

第十五條出版物批發市場的管理機構及場內經營單位應按照要求使用統一的出版物批發市場管理軟件,實行規范化管理。

第十六條出版物零售單位不得進入批發市場經營。

第十七條出版物批發市場的交易活動要公開化、票據化和規范化,禁止非法交易和場外交易行為。市場內的經營單位不得為非法交易活動提供條件。

第十八條出版物批發市場管理委員會要保護合法經營,打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不法交易行為。

第十九條出版物批發市場要建立嚴格的工作制度,制定崗前培訓制度、出版物準銷證制度、統一購銷單制度、出版物準運放行制度等。

第二十條出版物批發市場的出版物廣告、征訂單和宣傳品必須按規定印制和張貼,不得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以及低級、庸俗、迷信的語言或畫面,不得有虛假和欺騙性宣傳。

第二十一條出版物批發市場要保持整潔、衛生的環境,出版物擺放整齊。

第五章經營單位管理

第二十二條出版物批發市場內的經營單位必須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簽發的《出版物發行(批發)許可證》和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的營業執照,并張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三條出版物批發市場內的經營單位必須是一店一證一照。

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不能出借、轉包、轉讓、買賣和出租,不準無證、無照經營。

第二十四條出版物批發市場內經營單位要嚴格遵守“售前送審”制度,不準經營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出版物以及國家規定不能經營的其他出版物。

第二十五條出版物批發市場中的經營單位不得超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定的經營范圍經營,必須從正式渠道進貨,并持有和保留進貨憑證備查。

第二十六條出版物批發市場中經營單位要照章納稅,遵守場內的各項規章管理制度,舉報違法經營活動,服從管理人員的檢查、監督,維護市場內的經營秩序。

第二十七條出版物批發市場中經營單位要按照當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認真參加年檢和重新換證登記工作。

第二十八條出版物批發市場中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持有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簽發的相應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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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6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071(2012)03-0414-01

1 對90后獨生子女的正確引導

現在的90后大多都是獨生子女,從小被父母含在嘴里,捧在手上。他們就像是弱不禁風的小草,需要細致入微的呵護。但是,他們一旦走進了學校的大門,就等于是走出了父母溫暖的懷抱,走入了學校嚴格的課堂。這也許會讓學生產生畏懼,面對這樣的學生,班主任老師不應時時擺出自己作為師長的威嚴,而是應該本著一顆“愛心”來教書育人,以親切的言行去感化學生們的心靈,讓學生覺得在學校與在家一樣能感受到長輩的呵護,避免這些獨生子女產生厭學情緒。另外對于那些由于家長溺愛而長期存在以“自我為中心”心理、有著這樣、那樣壞習慣的初中生,同樣要通過引導來感化。如一些學生自私、蠻橫、常常欺負其他同學,如果班主任對于他犯的錯誤只是一味的給予嚴厲的批評,他會覺得滿不在乎,而且屢教不改,甚至愈演愈烈,久而久之,師生之間關系僵硬,更不利于對學生進行教育。如果老師能夠換一種方式,以平和的態度對這樣的同學“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并對這樣的同學給予更多的關注與呵護,在思想上給予積極的引導,多與之溝通,令其逐漸改掉不好的習慣。由此可見,對于90后學生的管理,要打“心理戰”,動情、曉理,潛移默化的影響和教育學生。

2 憂獎劣罰、賞罰有度

初中的孩子對于學生尚未有自主能力。想要學生積極的學習,興趣必不可少。孩子最喜歡的是表揚、是獎品。因此,班主任要適當的給予一些課堂上表現好的、積極主動的,學習進步的學生給予表揚,同時對于那些課堂之外表現好的,如遵守紀律的、樂于助人的學生以要給予一定的表揚,鼓勵他們再接再厲。此外,班主任應建立一些獎勵政策,以鼓勵學習進步的學生,如在期中或是期末考試后對學生成績進行總結,評出一、二、三等獎,同時設有進步獎,只要是有進步,就會有獎勵,以此告訴學生,獎品不僅僅是為了成績優異的學生而設定的,只要你努力,人人都有機會獲得。獎品是有限的,但是對學生的激勵是無限的,孩子們都有股不認輸的勁兒,我們以獎勵來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效果是十分顯著的。另外,對于那些思想落后,不遵守紀律的同學,應給以適當的處罰。例如,經常不參加值日以及學校組織的集體勞動的同學,可罰其連續值日一個禮拜,讓其認識到自己不參加勞動給其他同學帶來的困擾。但是獎有限,罰同樣要有度,過分的懲罰會讓學生覺得老師沒有人情味,視班主任為洪水猛獸,從而產生叛逆思想,導致師生關系惡化。我們懲罰學生的目的是要讓學生明辨是非,而不是為了懲罰而懲罰,因此,班主任一定要做到賞罰有度。

篇10

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本辦法所稱出租房屋。將其房屋及其附屬物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的房屋,包括住宅出租房屋、營業性出租房屋及其他出租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房屋租賃:

(一)房屋所有權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權為條件與他人合作、合伙經營。不承擔風險而獲取收益的

(二)以其他方式變相出租、轉租房屋的

第三條建立出租房屋綜合管理機制和聯系會議制度。市、縣(市)兩級政府的公安、綜合治理、房地產管理、地稅、工商行政管理、民政、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辦理和查驗暫住證,公安部門負責登記暫住戶口。對于生產、經營、居住場所為出租房屋的應查驗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解掌握房屋承租人變動情況。督促出租房主與公安部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開展經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檢查,消除治安隱患,及時查處和依法打擊出租房屋中的違法犯罪活動。指導居(村)民委員會、社會治安輔助力量協助開展出租房屋和暫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加強鄉、鎮、街道綜治辦和群防群治力量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負責指導各社區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整合各種治安防范力量。組織、協調、督促各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關部門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問題,及時提出解決措施。對各部門開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推進社區建設。協助公安、司法部門抓好居(村)民委員會的治保組織、人民調解組織等群眾自治組織建設,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加強基層政權建設。協助公安部門完善社區治安網絡建設。

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數和基本情況,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出租和轉租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加強對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的管理,規范房屋租賃中介機構行為,保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稅務部門負責出租房屋稅收征管工作。對生產、經營、居住場所為出租房屋的根據征管情況的不同可以查驗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尚可根據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具備條件的暫住人口管理機構或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代征協議予以代收。

查處、取締非法房屋中介機構。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及年審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經營活動。對生產、經營場所為出租房屋的應查驗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對發現沒有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給房地產管理部門。

并對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流動人口查驗房屋租賃及暫住人口證明。計劃生育部門負責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第四條加強出租房屋社會化管理。依托鄉、鎮、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加強出租房屋的登記管理和流動人口管理。廣泛發動群眾,依靠群眾,充分發揮社區責任民警、治保組織、計生專干的作用,落實好出租房屋管理的各項措施,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提供信息咨詢、核實產權、糾紛調解等便民服務。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窗口應當根據租賃當事人的要求。

第五條公安、房地產管理、稅務、工商、計劃生育等部門聯合建立出租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協作機制。開展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租賃當事人信息登記、暫住戶口登記和計劃生育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對房屋租賃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于房屋租賃合同簽訂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

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予以登記備案,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并出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不予登記備案,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備案的理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視為同意登記備案。

第七條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后。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并申報繳納稅款,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責任書》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

第八條下列房屋禁止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于違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有效身份證明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二)發現出租房屋有治安隱患的及時報告公安部門。

(三)發現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員有違法行為或犯罪嫌疑的及時向公安部門或相關部門報告;

(四)發現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員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及時向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報告;

(五)按照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條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實說明租住人數。并如實填寫租住人員信息登記表;

(二)入住后。辦理暫住證;

(三)不得擅自改變出租房屋用途;

(四)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進行賭博、吸毒販毒、、制黃販黃、偽造證件、印刷非法出版物、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窩藏犯罪人員、窩藏和銷售贓物等違法犯罪行為;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傳銷或變相傳銷、違法開辦診所、非法行醫和非法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等違法活動;

(六)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違法從事職業介紹、婚姻介紹、培訓以及房地產中介等活動;

(七)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非法從事生產、儲藏、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活動;

(八)發現出租房屋內有違法行為或犯罪嫌疑人的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九)配合有關部門對出租房屋實施管理及稅收征管工作。

房地產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承租人未辦理暫住人口登記以及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部門;發現承租人無照經營的應當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有消防隱患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消防部門;發現承租人違反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的應當及時通報計劃生育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和年審工商營業執照、公安部門辦理暫住戶口登記及暫住證時。對發現沒有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的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房地產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房屋出租人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或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房屋中介機構受委托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應當出具委托手續。

不得規避或者協助租賃當事人規避管理,房屋中介機構應當依法從事中介經營活動。不得故意隱瞞訂立合同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租賃當事人的利益,不得虛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蒙騙、坑害租賃當事人,不得強迫當事人出租或承租房屋。

第十五條對下列違反出租房屋管理規定的公安機關要按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嚴肅查處:

(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書。依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二)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人員的依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三)明知承租人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及時制止并報告的依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四)明知是贓物而窩藏。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介紹或者容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

(六)為他人進行賭博活動提供出租房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

(七)為他人制作、販穢圖書、光盤或者其他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

(八)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出租房屋。

第十六條已出租的房屋。并依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辦法》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房屋出租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出租人、承租人妨礙公安、工商、稅務、房地產管理等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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