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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規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1-08 14:28:25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稅收法規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稅收法規論文

篇1

對于礦業領域內的投資者或潛在投資者,了解并熟悉現行法律法規甚至是地方性規定對于礦業稅收的具體要求,是極為重要的。因為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或影響著投資者投入成本與資本回收之間的比例,資金壓力大小,以及收回成本時間等諸多方面,進而左右著投資者是否進入礦業領域或具體進入哪個礦種領域。

礦山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需要繳納多項稅收。歷經多次稅收政策改革,對于礦業領域內稅收的征收種類,征收范圍,征收幅度等,我國已經建立了相對完備的法律體系。盡管相關政策從理論層面仍然存在諸多爭議,實踐操作上也受到眾多質疑。然而,從實務角度來講,相關法律政策并不因為爭議或質疑而不被執行。一旦在稅收方面出現漏洞,礦山企業將會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

二、現行礦產資源開發稅收法律政策體系概覽

對于礦山企業來說,其需要繳納的稅種既包括一般企業可能面臨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以及營業稅等稅種,也包括只有本行業內企業才需要繳納的資源稅,具體來看,礦山企業需要繳納的主要稅種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筆者將于下文這些稅種的征繳的范圍以及征繳標準等諸多問題進行詳細闡述。

(一)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顧名思義,只有取得所得,才需要繳納該稅種。詳細來講,就是企業就其每年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向稅務機關繳納企業所得說,目前內外資企業的稅率統一調整為25%.如果外國企業在華從事礦產資源的勘探開發,持續時間超過該外國企業所在國與中國在雙邊稅收協定中約定的期限,則從稅法角度來看應視其已在中國設立了機構場所,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同樣為25%.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外國企業在華從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等生產經營活動,通常應到區域主管的海洋石油稅務分局而不是普通的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

(二)營業稅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對于礦產勘查企業來說,如果接受委托對外提供除鉆孔打井之外的簡單勘探服務,則應按照“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稅目繳納營業稅,稅率為5%.如果企業接受委托從事地質鉆探、打井、爆破等其他工程作業以及為礦山企業提供建筑物、構筑物、礦井、與礦山不可分割的采礦機電和其他機器設備修繕所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建筑業”稅目來繳納營業稅,稅率為3%。(三)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只要在境內銷售貨物,就是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增值稅,普通稅率為17%.如果銷售的產品為煤氣、石油液化氣、沼氣或者居民用煤炭制品,稅率則為13%.國家為了鼓勵某些行業的發展,還專門制定了增值稅的減免政策。例如,自1994年稅收體制改革以來,我國對黃金礦山、冶煉企業生產、銷售的黃金一直免征增值稅。

(四)資源稅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從事特定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需要繳納資源稅,征收范圍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金屬原礦,鹽等。現行政策對上述不同的礦種實行不同的稅率政策,從量征收,銷售產品的量越大,需要繳納的資源稅越多。

資源稅稅率一覽表礦種稅率原油14—30元/噸天然氣7—15/千立方米煤炭0.3—5元/噸其他非金屬礦原礦0.5—20元/噸或者立方米黑色金屬礦原礦2—30元/噸有色金屬礦原礦0.4—30元/噸固體鹽10—60元/噸液體鹽2—10元/噸盡管,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只有國務院才能決定資源稅稅目以及稅額幅度的調整。但是現實中,很多地方稅務部門都向國家財政部以及國稅總局申請調整某一種或多種礦產資源的資源稅稅額。例如,山西省境內的煤炭資源稅稅額于2004年就已經調整至3.2元/噸,今年新疆境內的煤炭資源稅稅額也調整到3元/噸。

篇2

會計與稅法屬于不同的領域,雖然從細節問題上,比如租賃的分類標準、壞賬的計提范圍等,二者可以做到盡可能一致,但由于其根本目標和服務對象不同,必然存在著分歧與差異。而會計與稅法的協調直接影響著國家稅收的征管,對我國的財政收入有重要的影響,所以,作為從企業角度出發的會計界人士,應當將如何洞察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分歧,如何促進兩者的協作,進而實現兩者共同發展作為一項義不容辭的責任。

一、會計與稅收的基本關系

會計和稅收作為經濟體系中不同的分支, 是市場經濟領域中既緊密相關又存在區別的兩大工具,共同服務并作用于現代市場經濟。相比而言,會計立足于微觀層次而又影響到宏觀領域,而稅收立足于宏觀層次而作用于微觀領域;會計直接面向企業但也與整個社會經濟運行相連,而稅收首先基于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需要而對具體的企業實施征收管理;而會計的目標是向會計利益相關者提供有利于決策的財務信息,稅收的目標是及時征稅和公平納稅。

二、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關系的發展歷程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模式下,我國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無論盈利還是虧損只需對政府負責。因此,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目標基本上是一致的,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掛鉤,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大體保持一致。同時,企業也從方便的角度出發,不是以真實反映企業經營狀況為主要目的,而是以滿足稅務當局的要求為其會計處理的基本出發點,盡量避免或減少由于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法要求的不同而需單獨解釋的內容,進而按照稅收法規進行會計處理。隨著改革開放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稅收法規和會計制度的關系(稅會關系)也由計劃經濟下的高度統一轉變為按照各自的目標和方向不斷進行改革調整。1993年的“兩則、兩制”出臺意味著稅法與財務會計制度的徹底分離,2001年起實施的《 企業 會計制度》中新增加的各項減值和損失準備計提,使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開始擴大。這些差異必然帶來了一系列的負面影響,如果兩者關系“過度”分離,必然使稅收和會計在一定程度上均不能很好地實現各自的目的和功能。

三、會計與稅法的主要差異

1.會計與稅收在原則上的差異

(1)對于謹慎性原則有不同的認識

首先,會計準則對謹慎性原則的解釋是,在面臨不確定性因素時,既不高估資產或收益,也不低估負債或損失。稅法對謹慎性原則的理解著重強調避免偷稅漏稅行為的發生,減少稅收收入流失現象的發生。其次,會計準則充分體現了謹慎性原則的要求,規定企業可以計提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短期、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等八項減值準備。但稅法僅對壞賬準備的計提做了規定,而沒有對其它七項減值準備做出相應的規定。總之,稅法對謹慎性原則基本上持否定態度,謹慎原則已成為所得稅差異產生的一個重要根源。

(2)對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理解不同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承認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而如果稅法承認巨額壞賬準備,將會嚴重損壞所得稅稅基,因此稅法一般不接受會計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3)對于權責發生制原則認識不同

新會計準則認為會計核算的基礎是權責發生制,企業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來計算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而稅法在收入的確認上傾向于權責發生制,在費用的扣除方面則更傾向于采用收付實現制,權責發生制增加了會計估計的數量,稅法會采取措施防范現象的發生。

(4)對可靠性原則的重視程度不同

會計在一些情況下會放棄歷史成本原則,為確保會計信息是相關的,公允價值倍受關注,越來越多地被引入會計準則,已經成為一種潮流、一種趨勢;稅法始終堅持歷史成本原則的運用,因為征稅屬于法律行為,其合法性必須有可靠的證據做支撐,與公允價值相比歷史成本的相關性較弱,但可靠性很強,在涉稅訴訟中能夠提供強有力的證據,因此,稅法對歷史成本最為肯定。二者對歷史成本和公允價值的不同觀點、不同態度,必然會帶來大量的差異,進而要進行大量的納稅調整工作。

2.會計與稅法在損益計量方面的差異

會計與稅法在損益計量方面一直存在差異,新會計準則施行后,這兩者之間的差異還進一步擴大,產生了一些新的差異。首先表現在對取得固定資產的計量方面,會計對固定資產進行入賬時依據的是其取得時的成本,而稅法對固定資產的確認并沒有作理論性的規定。新會計準則施行后,對固定資產預計棄置費計入固定資產,并提取折舊。稅法對預計負債要進行納稅調整。 另外,損益計量方面產生了一些新的差異,如新會計準則規定對合同或協議銷售商品后獲得的價款的收取按照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金額,而稅法仍利用銷售商品的名義價格來確認銷售收入并計算應該繳納的稅金。

三、如何對會計與稅法進行協調與應用

對于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我們既不能一味強求二者的一致,也不能使其完全分離,在不損害會計體系完整和稅法原則準確的基礎上對稅法與會計制度的關系進行充分地協調,應用于實踐是我們必然選擇。

1.會計與稅法應主動互動,相互協調

(1)會計應主動與稅法協調

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會計應主動與稅法協調。因為如果稅收政策不變,不論會計準則發生什么變化,納稅人還是按照會計從稅的原則納稅,因此,應對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差異的調整方法進行規范,減少會計方法的種類,簡化稅款計算方法。另外,對會計處理還不規范、甚至存在規制空白點的業務類型,要規范和完善會計制度的建設,并同時考慮與稅收的協作問題。

(2)稅法也應該與會計主動地協調

①積極推進增值稅的轉型。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對企業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予扣除,它使得企業在更新設備、改造技術、增加對高新技術投資的增值稅負稅較高,效益下降,風險增加。因此,應盡快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型,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

②稅法應有限度地許可企業對風險的估計。稅法如果無視企業風險的存在,一味強調保證財政收入,其結果只能是進一步降低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最終傷及稅基。為了防止企業利用風險估計有意進行偷和延遲納稅,可對計提各種準備的條件和比例做出相應的規范。

我們無論是制定會計制度、會計準則還是稅收制度及其他相關經濟制度,都應有計劃、有目的、有組織地開展相關課題的研究,廣泛吸收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集思廣義、反復論證,使制定的制度有充分的理論依據和現實基礎,使它們更加科學、合理、可行,減少相互間的矛盾。這樣兩者才會更好的結合起來并應用到實踐中去。

2.企業應根據新會計準則選擇較為合理的稅收籌劃空間

稅務籌劃是應納稅企業在充分利用自己的經驗和對稅收法規的熟練掌握,并且在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的降低稅負的行為。合理的稅收籌劃是一種理財行為,會計政策選擇的空間、公允價值的利用空間以及新業務的籌劃空間是新會計準則下稅收籌劃的主要三大空間。

(1)在各種稅收籌劃中,會計政策的影響是最為明顯的。企業通過會計政策的選擇,可以充分享受稅收優惠,實現稅后利益最大化;可以達到遞延納稅,獲取資金的時間價值效果;可以縮小應納稅所得額,達到少納稅的目的。新會計準則較原來的準則有了更多的會計政策,固定資產折舊、存貨計價方法等會計政策的稅收傾向不同,為實現籌劃節稅需要合理的選擇會計政策,因此,企業在納稅時,應對會計政策對納稅的影響進行充分的考慮,然后選擇出有益于節稅和納稅的會計政策。

(2)在公允價值的利用空間內,企業資產、負債的確認與計量受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影響,而稅收是以資產和交易的計稅基礎為依據,不承認公允價值的。新會計準則引入了公允價值概念,對稅收籌劃也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

(3)在新業務的籌劃空間內,現行稅收并未明確對新的準則規范的新業務的相關稅務處理,因此在這些領域,稅收籌劃存在著很多新的空間來供企業選擇。

3.企業會計和稅務機關應加強信息溝通,并完善稅收監管體制中的漏洞

(1)我國會計制度建設加快針對宏觀管理目標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建設,使會計信息得到全面、充分、準確的披露。披露方面的不足和缺失,使會計不能為稅收提供所需的信息,而稅收也不可能及時地將信息需求反饋到會計信息系統, 這樣無疑加大稅務部門的信息獲取成本, 從而降低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效率。稅務信息的非公開性也使稅會關系的相關研究面臨很大的數據障礙,進一步的探索尤顯艱難,應利用數據分析優勢使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協作研究進一步深入。這就要求稅收監管部門對會計與稅法之間的差異進行分析和總結,尋找一個能夠滿足供需雙方需求的信息披露體系,全面準確的披露會計信息,保證為稅收監管部門提供的會計信息是真實可靠的,從而提高工作效率。

(2)現實中稅收監管工作量大,人手少,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而且稅收監管制度存在漏洞,為納稅主體逃避納稅提供了空間,新會計準則施行后,稅務部門更應該完善監管體制的漏洞,稅收管理的精細化勢在必行,對會計行為的稅務監督必將加強,會計信息的質量就有了更堅實強大的外部監督機制。

會計與稅法總存在一定的差異,而新會計準則的實行擴大了這種差異。為同時發揮會計與稅法的作用,必須合理分析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的之間差異,并且結合我國自身國情選擇最可行的協調方式,進一步完善我國的企業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

參考文獻:

[1]張愛珠:新會計準則實施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J].稅務研究,2007,(260).

[2]劉小濤: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差異及協調研究[D].中國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2008,(01).

[3]張連起:新會計準則對企業稅務之影響(一)――利潤影響因素的稅務處理規定[J]中國稅務, 2006,(12).

[4]王曉梅:企業所得稅制度與會計準則的協調[J]稅務研究, 2007,(01).

[5]李 勇:實施新《企業會計準則》對所得稅的影響以及與稅法的協調[J]會計之友(下), 2007,(02).

篇3

會計是稅收的微觀基礎,稅收從法律與制度層面影響會計發展。稅收法規的權威性要求會計制度不同程度地遵從稅法,即在會計制度的安排和會計實務的處理中,要充分體現稅收法規要求,優先滿足國家作為宏觀經濟管理部門對會計信息的需要,根據會計制度確定的收入和利潤直接作為計稅依據,基本不允許會計與稅收的背離,這種形式下稅收制度對會計制度的發展產生著重大影響,國家主導了會計信息的提供和使用,這體現了會計制度對稅收制度的內在遵從。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又要相對獨立發展,稅收法規不影響會計信息的生成和提供,不影響會計信息的獨立、公允和完整,僅在納稅事項發生差異時,根據稅法規定作相應的納稅調整論文下載。

研究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關聯及差異的意義

首先,有利于減少會計改革與稅制改革中的制度變遷成本,鞏固改革成果。在我國三十余年的改革進程中,制度變遷多屬于自上而下的人為選擇,往往單項制度安排雖然高效,但與其他制度安排沖突而導致制度結構低效。會計制度和稅收準則作為經濟制度結構中的重要組成,同樣存在制度摩擦,因此加強稅收制度與會計準則的耦合,才能減少稅收征納雙方的制度變遷成本,充分發揮制度的應有功能。

其次,有利于減少差異帶來的效率低下和稅收流失。在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由于兩種制度差異的存在,可能會造成同一納稅人的同一經濟業務受不同制度管轄,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相互牽制降低稅收征管效率。為避免效率損失,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在實踐中應該相對協調。另外,一些納稅人傾向于利用差異帶來的漏洞少納或者不納稅,造成稅款流失,這更加強了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協調的必要性。

再次,有利于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稅收制度相對于會計準則而言,具有強制性和高度的法律權威性,能夠保證在編制的納稅申報表中提供更真實的財務信息。在企業納稅真實的前提下,只有認清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之間的差異并采取適當的辦法進行調節,會計信息質量才會得到保障。

最后,有利于提高社會效益。在實務中正確處理二者的差異,減少會計核算成本和稅收運行成本,可以達到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差異現狀

(一)收入類項目的差異分析

企業會計制度從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和謹慎性原則出發,不考慮收入的風險問題,不考慮納稅人潛在的負債的可能性。由于會計制度與所得稅法規出發點不同,目標和角度不同,造成二者對收入的確認產生較大的差異。

會計準則中對收入的定義是指企業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形成的、導致本期內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稅收制度中未對收入給出一個一般性的定義,而是針對各具體稅種分別規定了應稅收入的內涵,在稅收制度中與應稅收入相關的概念有“銷售額”、“營業額”、“收入總額”等多種表述方法。概括地講,應稅收入的范圍要比會計收入寬。一般來說,會計與稅收在收入確認上的差異主要表現在: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折扣與折讓、建造合同收入、視同銷售業務、銷售回購業務、非貨幣易收益、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無法支付的款項、資產評估增值、補貼收入及技術轉讓收入等幾個方面。

(二)成本費用類項目的差異分析

在對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協調時,必須把握好差異程度,既不能片面強調縮小差異,簡化會計核算工作,便于稅收征管,而忽視會計信息失真可能給投資者決策帶來的影響,也不能一味強調擴大差異,而導致企業會計核算更加靈活,忽視可能造成的大量避稅和偷漏稅款現象,給稅務部門征管增加難度,進而影響財政收入和提高稅收額外負擔及征稅成本。在政策設計與制定中,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只要對稅收收入影響不大,或者只要不對政策執行和稅收征管有大的妨礙,就盡可能將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相協調一致;對不能消除或雖能消除但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差異部分,通過在會計制度中明確稅收的會計處理規定來如實、充分地反映相關會計信息,供企業財務報告使用者決策所需。

會計制度建立的主要目的是規范會計行為,給經濟主體經營管理者、所有者、債權人以及潛在的投資者等提供準確的會計信息、有用的會計資料,以資本保全為基礎,對成本、費用加以確認;稅收制度則是為了確定納稅人一定期間的納稅凈所得,確保國家的財政收入,因此稅收制度根據公平合理和保護稅基的要求對成本、費用加以扣除。目的和原則不同致使二者在成本、費用扣除上存在一定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營業成本的差異。營業成本的差異主要表現在:銷售成本、固定資產成本的差異(以債務重組方式換入固定資產計價的差異、以非貨幣易方式換入固定資產計價的差異、固定資產折舊的差異、固定資產維修支出的差異)等等。

2.管理費用的差異。管理費用的差異主要表現在:壞帳及壞帳損失、存貨跌價損失、技術開發費、總機構管理費、業務招待費、無形資產及開辦費攤銷等。

3.銷售費用的差異。銷售費用的差異主要表現在:廣告費用支出、業務招待費支出、傭金支出、保險費支出等。

4.財務費用的差異。財務費用的差異主要表現在:借款費用資本化、非金融部門借款利息處理、關聯企業借款費用處理、投資利息處理等。

5.資產損失和營業外支出的差異。資產損失和營業外支出的差異主要表現在:資產減值準備、營業外支出項目(非廣告性贊助支出、罰款、捐贈支出、資產盈虧和毀損以及其他項目等)。

(三)資產處理的差異分析

會計準則中對資產的定義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能帶來企業的經濟利益。稅收制度上沒有對資產給出一般性定義,而是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項目分別給出定義。資產的基本概念原則上與會計準則給出的概念相同。在新會計準則引入公允價值計量屬性以后,資產的稅務處理與會計準則有了顯著的區別。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對資產處理的差別涉及資產確認、計價、價值轉移和資產的處置等幾個環節。

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協調思路

(一)會計制度要加強會計信息的披露

會計制度除了加強業務處理的規范,還有必要加強會計信息的披露,以便會計信息得到充分、全面的揭示。一些企業會計業務處理中不能完全體現出來的事項,通過會計信息的披露,便于會計報表使用者的理解,也便于稅務機關查核。這是對稅收征管的支持,同樣也是企業發展的必要。

(二)盡可能縮小會計政策的選擇范圍

眾所周知,不同會計政策的選擇和調整直接關系到一個企業的經濟利益。企業組織和所有制形式的差別、發展階段的不同、企業管理人員對企業會計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同、企業會計人員業務水平的參差不齊以及其價值或利益取向不同等等因素都會誘導他們對會計政策的選擇千差萬別。這種對會計政策靈活的選擇一方面必然導致會計信息質量良莠不齊,甚至對信息使用者產生誤導,另一方面必然產生大量的納稅調整問題,違背了成本與效率原則。因此,在倡導稅收制度在會計政策選擇上做出讓步的同時,會計核算制度也應盡量縮小會計政策的選擇范圍。例如:會計核算制度可以在稅收制度適當縮短折舊年限和允許有限采用某幾種加速折舊方法的前提下,主動與稅收制度保持一致,以簡化所得稅核算。又如企業可以直接用稅收制度規定的各種準備計提的條件和比例規范會計核算,以使得二者的讓步達到二者利益的平衡點,共同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

(三)稅收法規應放寬對企業會計方法選擇的限制

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和技術進步的加快,企業的固定資產在實物形式上的磨損和技術上的無形磨損都迅速的增加,會計制度在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上給予了更多的選擇性,從企業的角度,出于對資本保全的觀點,更傾向于縮短折舊年限和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作為稅收制度限制企業會計政策的選擇,其目的在于防止企業利用會計政策的選擇達到偷漏或延遲納稅的目的。但是,目前稅收制度對于企業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的限制性規定過死。這些規定是與“涵養稅源”的觀念相違背的,不利于企業的技術進步和增強競爭力,同時也增加了會計工作的難度。稅收制度目前應降低對折舊年限的規定,如機器設備應規定5年折舊年限并允許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方法。為防止企業利用會計政策的變更而達到調節納稅的目的,可以規定當企業發生會計政策變更時,必須報請稅務機關批準或備案,并且一經確定在一定年限內不得變更。

對于時間性差異,從會計的角度看,資產、費用的攤銷時間問題,屬于會計估計的范疇,取決于相關的行業會計政策的指導及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對企業而言,資產一旦形成,費用一旦發生,資產和費用就成為沉沒成本,企業更關心的是資產所能帶來的產出效益,資產的折舊所能影響的只有企業損益表中的利潤。鑒于稅收的強制性特征,無論企業選擇何種折舊年限,其某一會計期間繳納的所得稅必須是按稅法規定調整計算的,也就是說折舊年限的不同不影響企業的現金流。會計制度中較為重要的一種理論是實質重于形式,從這一理論出發,僅時間性差異引起的會計與稅法的不同完全可以解決。稅法在充分考慮企業實際和國情的情況下,制定出比較合理的資產的折舊方法和年限,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保持一致,既便于會計人員理解和執行,也可以減少年終納稅調整的工作量。對于費用性質的資產,如開辦費,新準則之所以要求在企業開始營業的當月一次計入損益,目的是遵循會計的謹慎性原則,減少企業資產中的泡沫部分,使企業會計報表提供的信息能真實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取消稅法與會計的時間性差異后,會計按稅法的規定對費用性資產進行攤銷,如開辦費按開業后的5年攤銷,應在年報附注中注明資產負債表中的長期待攤費的費用性質,提醒報表使用者企業可用資產應為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總額減去費用性質的資產。

永久性差異產生于會計和稅法在計算收入、費用、損失時的口徑不同,這種差異在本期發生后,不會在以后各期轉回。永久性差異直接影響著企業某一會計期間的所得稅金額,企業賬務處理按會計準則,年終按稅法進行調整繳納所得稅。從理論上講,對于永久性差異主要是通過納稅調整的方式進行稅會協調,相對來說從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本身的協調不是太多。但筆者認為,可以盡量減少永久性差異的事項,以減少納稅調整事項,減輕征納雙方人員的工作量。

綜上,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的差異與協作是一個不斷博弈的過程,二者的協作一般要以其中一種規范為主要參照,從而做出合理的調整。具體協作過程中,可以根據不同的業務性質以及其差異情況采取不同的標準和協作方式。總之會計制度體系的制定與實施,遠非僅為會計界“份內”的事。宏觀經濟管理部門若欲充分發揮監管職能,對會計制度的合理運用是至關重要的。稅務法規在制度層面上應當積極謀求與會計制度的協調,會計制度也需要關注監管部門的信息需求。

參考文獻:

1.張杰.新企業所得稅法下會計準則與稅收制度的關系探析.山東商業會計,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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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全球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已成為一個不可避免的話題。歐美發達國家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法規方面早已有所行動,而發展中國家如印度、新加坡也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法規方面做出了嘗試。美國國會于1998年通過了《互聯網免稅法案》,對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提供的網格接入服務暫不征銷售稅或使用稅;對在網上銷售而網下無等同物的商品與服務,如數字化產品及勞務,暫不征稅。此外,美國還力推將因特網宣布為免稅區,凡無形商品經由網絡進行交易的,無論是跨國交易或是在美國內部的跨州交易,均應一律免稅。歐盟國家的電子商務發展沒有美國成熟,主要致力于推行現行的增值稅。印度則于1999年一項規定,對在境外使用計算機系統,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國公司支付的款項,均視為來源于印度的特許權使用費并在印度征收預提稅。針對當前各國逐步規范電子商務稅收管理制度這一現象,已經參與全球經濟運作的中國也應考慮制定有利于我國經濟和電子商務行業發展的電子商務稅收法規,以使我國電子商務行業及電子商務法規能跟上其它國家的發展步伐。國家也已意識到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是勢在必行的。國務院辦公廳2005年出臺的《關于加快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快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費優惠政策,加強電子商務稅費管理”。而國家發改委、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2007年6月25日聯合的我國首部電子商務發展規劃——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也指出,相關部門需研究制定包括網上交易稅收征管在內的多方面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本文試圖對中國當前的電子商務相關稅收規定及其存在的問題進行一定的探索,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中國現行電子商務稅收管理體

2007年7月,全國首例個人利用B2C網站交易逃稅案一審判決,被告張黎因偷逃稅款,被上海市普陀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這個簡單的案件,由于其特殊性——我國首例網上交易逃稅案,引起了全社會對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特別是稅收法規的關注及思考。雖然當前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問題處于比較模糊的狀態,也沒有專門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法。但如果參照傳統的稅法,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并非無法可依。本文分以下三種電子商務征稅對象來考察當前的稅收征管辦法。

(一)電子商務企業賣家

根據電子媒介是作為傳遞商品或服務的媒介,還是僅用來處理訂單、廣告和提供輔助的媒介,可以將電子商務分為直接電子商務和間接電子商務兩種。間接電子商務是指涉及商品是有形貨物的電子訂貨。交易的商品需要通過傳統的渠道,如郵政業的服務和商業快遞服務來完成貨物運輸。直接電子商務是指涉及的商品是無形的貨物和服務。如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等的電子信息傳輸和交易。因為間接電子商務只是相當于利用了網絡手段來聯絡和達成交易,而貨物的運輸有時甚至包括貨款的支付仍需通過傳統的交易手段來完成。因此,一般認為,對于間接電子商務與傳統交易的稅收征管區別不大,進行間接電子商務的企業賣家仍需與傳統企業一樣繳納相關的稅收。我國首例網上交易逃稅案的審判結果也表明,這類電子商務企業賣家須按傳統稅法規定繳納相關的稅收。對于直接電子商務企業賣家是否需和傳統企業一樣繳納相關稅收,我國稅法還未有明確規定。直接電子商務企業在銷售電子軟件、電子圖書等無形商品時,到底是把它歸為銷售貨物還是歸為提供服務也存在著爭議。

(二)電子商務個人賣家

特別地把C2C的個人賣家單列出來,是因為對于C2C是否應征稅及如果要征稅的話如何征稅等問題是目前學術界討論較多的話題之一。按照現有法規,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銷售全新的商品需要繳稅。現行傳統個體商戶銷售貨物的增值稅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不等。具體參照各個省市的規定,增值稅稅率為4%。如果參照這一標準,網上個體商戶月銷售額超過2000~5000元的也應繳納增值稅。2007年3月6日的商務部《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中,對于網上交易參與方作出如下規定:法律規定從事商品和服務交易須具備相應資質,應當經過工商管理機關和其他主管部門審。然而在目前的工商登記法規中,并沒有對”網上交易”這一領域進行規定,但原則上網上交易是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既然從事網上交易需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和辦理營業執照,則電子商務個人賣家也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然而在現實中,由于對網上個體商戶的監管存在較大困難,監管成本較高,收益也不是很可觀,所以一般網上個體商戶都不會繳納稅收。

(三)電子商務服務提供企業論文

電子商務服務提供企業可分為平臺服務提供企業和輔助服務提供企業。后者包括為買賣雙方提供身份認證、信用評估、網絡廣告、網絡營銷、網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險等輔助服務的企業。在我國,目前多數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都注冊于各地的高新技術園區。這些企業大都擁有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其營業執照上限定的營業范圍很廣。這些企業被認定為生產制造企業、商業企業還是服務企業,將直接決定其稅負情況。在企業所得稅方面,高新技術企業、生產制造型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減免稅優惠。而服務性企業則通常適用營業稅。那么,被定性為什么樣的企業就成為關鍵問題。因此,電子商務企業在設立時,就可以通過擴充、縮減營業范圍,使自己被認定為理想的企業性質。

綜上可見,雖然中國當前沒有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但根據當前的法律規定,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和傳統企業是一樣需繳納相關稅收的,而從事電子商務的個人賣家如果其完成的交易達到一定的數額,也應繳納相關稅收。至于為何大家都認為國家在對電子商務進行稅收優惠,其主要原因是我國沒有對電子商務企業和個人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或者至少可以說是監管較松,致使大部分電子商務企業及個人利用電子商務無紙交易的特點進行偷漏稅,而這就是所謂的“稅收優惠”。也即,中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并非來自于相關稅收政策,而是來自于監管的放松。稅務部門監管的放松減少了電子商務企業及個人的納稅。

二、中國當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不存在專門針對電子商務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當前法規本質上不存在任何針對電子商務企業的優惠,法規仍要求從事電子商務交易的企業與傳統企業繳納相同的稅收。而當前我國很多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可以不交稅或者少交稅。這不在于法律的規定,而在于稅務部門的放松管制。但畢竟管制的放松不等于稅收的優惠。另外,對于電子商務服務提供企業,除了部分企業可以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身份獲得一定的稅收優惠外,稅法并未給予電子商務服務提供企業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所以,整體來看,我國還不存在專門針對電子商務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稅收管制的放松不利于企業間的公平競爭,不利于電子商務行業的健康發展

根據前文的分析,從事網上交易的企業和個人也應繳納相關的稅收。對于大型電子商務企業,其公司運營和管理都比較規范,一般也會與傳統企業一樣繳納稅收。而對于從事電子商務的中小型企業,因為國家對網上交易稅收管制較松,再加上電子交易的無紙化,他們很可能利用電子商務進行一定的逃避稅。而事實上也確實存在這樣的情況。首例網上交易逃稅案就是一個再簡單不過的例子。在這個逃稅案中牽涉到的黎依公司的偷稅行為并不是在稅務部門查稅時發現的,而是在警方偵查一起詐騙案時被意外發現。如果沒有這起詐騙案的話,黎依公司可能還在通過網上交易偷漏稅。這種對中小型電子商務企業較松的稅收管制,一方面,可以說是變相的“稅收優惠”,有利于鼓勵中小型企業積極參與電子商務,也有利于電子商務在一定程度的快速發展;另一方面,也可以說是變相地鼓勵企業進行偷漏稅,不利于企業的公平競爭,也不利于營造一個秩序良好的電子商務交易環境和誠信體系,長期看不利于整個電子商務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法規的不健全不利于我國電子商務行業與國際接軌

2007年8月28日,我國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寶在香港宣布進軍海外市場。據介紹,支付寶將與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合作,代替賣家人民幣購得外幣,再結算給海外賣家,解決用戶在國外網站購物時貨幣不同的問題。此項業務將支持包括英鎊、港幣、美元等在內的十二種海外貨幣。無獨有偶,阿里巴巴在2007年9月17日召開的阿里巴巴第四屆網商大會上,也宣布了該公司進軍海外市場的計劃。其國際化路線圖為先中國香港、接著是中國臺灣、然后是日本。這一系列我國企業欲開拓國外市場的舉措,意味著我國電子商務企業開始走上國際化的道路。巨大的國外市場將給我國部分實力雄厚的電子商務企業更大的機遇。而我國國內不完善的管理體制及稅收體制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我國電子商務行業的國際化。電子商務行業的國際接軌也要求國內管理體制與稅收體制的國際接軌。另外,眾多國外電子商務巨頭也正計劃或已進人中國巨大的市場,如何對跨國電子商務進行稅收管理也是我國不能回避的一個問題。

三、中國的對策

雖然當前中國的電子商務行業發展還不成熟,對電子商務方面的一些概念也較難界定清楚,制定一部全面的電子商務基本法存在諸多困難。但這并不意味著不能在某些方面先對電子商務浮現出來的一些問題加以規范。特別是在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方面,筆者認為有以下問題亟需解決。

(一)與國際接軌,逐步建立健全電子商務稅法和其它法規

隨著全球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的貿易問題也被各國和一些國際組織如WTO所關注。電子商務的多邊貿易問題也被納入了WTO的多哈貿易談判中。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同時在考慮我國電子商務具體發展情況的基礎上制定相關的電子商務法規,有助于規范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也有助于我國在將來的電子商務多邊貿易談判中處于有利地位。當然,在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尚不成熟的時候制定全面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也存在一定的困難。對此,我國可以就某些方面如電子商務企業賣家、跨國電子交易出臺部門法規,并在此基礎上逐步規范和完善電子商務稅收管理體制。

(二)加大對電子商務服務行業的政策扶持和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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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收籌劃的必要性 

企業要發展,就必須盡量節約成本、擴大收益,稅金也是企業的一項成本,通過合理、合法的納稅籌劃少繳點稅,實際上也就是增加了企業的收益。每個企業都可以通過對稅收法規的研究,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各種稅收優惠政策,選擇使用對企業更有利的稅法條款。 

2稅收籌劃的前提和原則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自身的經營或投資活動的適當安排,在不妨礙正常經營的前提下,達到稅賦最小化的目標。財務工作者要切實做好稅收籌劃工作,必須深刻理解稅收籌劃的前提和原則,在掌握相關稅法知識和財經制度的基礎上,以守法、合規為前提,以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為目標, 科學 合理地進行納稅統籌。唯有如此納稅籌劃活動才安全可行、符合國家法規要求,否則就有可能與偷稅、漏稅混為一談。 

2.1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扣除的前提 

(1)真實性是納稅人稅前扣除的首要條件。真實性是指能夠提供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任何不是實際發生的費用,也就沒有繼續判斷其合法性與合理性的必要。 

適當憑據的適當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定。根據《票據法》和《發票管理條例》的規定,必須提供發票的,發票就是適當的憑據;可以自制憑證的,如工資費用表、折舊費計提表等也是適當憑據。 

(2)合法性是指符合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即使費用實際發生,也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比如一些按照財會制度規定可以作為費用的支出項目。 

2.2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扣除的原則 

稅前扣除的確認應當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相關性原則、確定性原則。 

(1)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扣除項目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即凡在當期取得的收入或者當期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已經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或費用;凡不屬于當期的收入或應當負擔的費用,即使款項已經收到或已經當期支付,都不能作為當期的收入或費用。 

(2)配比原則。①因果配比,即將收入與對應成本相配比;②時間配比,即將一定時期的收入與同期的費用相配比。 

(3)相關性原則。指納稅人可扣除項目的內容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直接相關。 

(4)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可稅前扣除的項目,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對于 會計 人員進行的職業判斷和估計稅收上是不認可的。 

3如何做好壽險公司日常經營中納稅籌劃工作 

目前,由于壽險公司的經營范圍主要局限于人壽保險業務經營和保險資金運用,而保險資金運用權限又集中在總部,各分支公司均無權進行任何形式的資金運用操作,故人壽保險公司納稅籌劃的重點應在于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3.1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職工薪酬在 現代 企業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企業成本費用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按照規定,保險公司雖然不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但卻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稅法規定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的義務。保險公司對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主要包括員工工資收入和人手續費、傭金收入。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1)盡可能平均地發放員工的每月工資,避免一次性的大額獎金發放,相對降低員工應納所得稅的稅率。(2)由公司提供相關費用,降低應納稅所得。按照現行稅法規定,不納入個人所得稅,可作為企業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的項目主要包括撫恤金、救濟金,誤餐補貼,企業和個人按規定比例交納的住房公積金、社會統籌金,企業為某些無住房員工提供住宿,實報實銷 交通 費,電話費用據實憑票報銷,差旅費津貼等。 

3.2 企業 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重點一般包括準予從收入額中扣除的項目、免于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和減免稅優惠項目等三個主要方面。人壽保險公司同其它企業一樣,同樣可以采用成本、費用的充分列支減輕稅賦進行納稅籌劃。 

合理開支日常經營費用,有效降低應納稅所得額,可以達到合理避稅之目的。 

(1)經費計提規范準確,列支憑據真實有效。現行稅法規定,職工工會經費、職工 教育 經費應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和1.5% 計算 扣除,企業按規定提取向工會撥交的工會經費,必須附有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否則不可在稅前扣除。財務人員應充分理解其含義:工會經費計提除應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外,對超過計稅工資標準部分的工資、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均要作為納稅調增項目繳稅。 

(2)實行新的用人管理辦法,合理進行納稅籌劃。將公司保安、司機等人員采用與人力資源管理公司簽訂用工合同、保險公司支付用工費用、人員全部由人力資源管理公司負責管理,所需費用按政策規定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實現了用工方式的首次轉變。這個用工方式的轉變在全國其他地方商業銀行運用比較廣泛,如果壽險公司在試點的基礎上認真 總結 、大膽探索、穩步推進,加快人壽保險公司用工方式的轉變,尤其是對短期合同制員工的聘用,則企業所得稅籌劃工作將出現實質性轉變。 

(3)準確區分業務招待費和會議費,降低業務招待費超標準列支現象。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用于業務招待方面的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繳清算政策規定,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為: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1500萬元以下的為千分之五,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為千分之三,超過規定比例列支的業務招待費不得在稅前扣除,必須作為應稅所得額的增加項加以調整。而會議費是核算企業召開會議所發生的文具、會議橫幅、標語、紙張、會議資料、名冊印刷、會議室租金、參會人員食宿費等支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對此沒有規定扣除比例,即只要是實際發生的會議費支出,可以全額在稅前列支。因此,日常工作中應加強業務招待費預算管理,積極開展會議費籌劃,根據業務實質合理開支會議費和招待費,減少調增應稅所得額。 

(4)重視廣告費開支,確保入賬憑據合規有效,減少不必要的納稅調增。在實際執行中,各單位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日常業務宣傳時,必須取得稅務部門認可的廣告支出費用憑據,使正常經營性支出規避納稅調增處理,促進企業價值最大化 發展 目標的實現。 

(5)加強贊助費和捐贈支出管理,用活捐贈稅前扣除政策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繳清算政策規定,各種贊助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 金融 保險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在符合國家規定、且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5%的標準以內可據實列支營業外支出,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需在年終進行納稅調整。必要從日常基礎工作做起,重視捐贈活動籌劃管理:①要取得捐贈的正式發票;②盡可能地通過稅法認可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進行捐贈活動,確保各項捐贈支出可以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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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記“所得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關于視同銷售業務的計稅所得如何確認的問題,可以能否稅前扣除為標準,分以下幾種情況進行處理:

一、用于可在稅前扣除項目的視同銷售業務

包括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管理部門的非資本性支出,如印刷廠財務部門領用本廠印制的會計賬簿;將自產產品用于公益性、救濟性捐贈、贊助支出,如電視機廠通過民政部門向希望工程捐贈自產的電視機;糧食白酒生產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非糧食白酒廣告及廣告樣品,等等。按照稅法規定,企業一方面應將這部分白產產品作銷售處理,另一方面又會增加可在稅前扣除的管理費、捐贈支出,兩項相抵,計稅所得與會計所得基本一致。不過,這里應注意有關費用、支出的標準不得超出稅法規定的范圍,超過部分應作相應的納稅調整。

例一:某企業領用自產B產品10件作為辦公用品,B產品成本每件50元,銷售價格每件60元。假設該企業低值易耗品實行一次性攤銷,該企業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500

貸:產成品500

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該項視同銷售業務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100元[10×(60-50)],但同時管理費用應當在稅前多列支100元,因此,納稅人應納稅所得的調整額為0;

二、用于不得在稅前扣除項目的視同銷售業務

包括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非生產性機構、集資、職工福利獎勵支出,如家俱廠醫務室領用本廠生產的辦公桌椅等;將自產產品用于非公益性、救濟性贊助、捐贈支出;將自產產品用于本企業生產的糧食白酒廣告及廣告樣品,等等。由于這部分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故應嚴格按稅法規定的計稅價格核定視同銷售業務的納稅所得,會計上按永久性支出的所得稅處理方式作納稅調整及應納所得稅會計處理。

例二:某企業將自產A產品500件用于職工福利,200件用于非廣告性贊助,A產品的成本每件100元,銷售價格每件150元。該企業賬務處理如下(假設不考慮增值稅,下同):

借:應付福利費50000

營業外支出20000

貸:產成品――A70000

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該項視同銷售業務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35000元[700×(150-100)];用于職工福利的部分在應付福利費中列支,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非廣告性贊助支出不得在稅前列支,應當另外調增應納稅所得20000元。

三、形成固定資產,可在以后期間通過計提折舊逐步在稅前扣除的項目。

即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或用于管理部門構成固定資產,如家電公司將自己生產的空調安裝在辦公室使用等。這種情況,因以后年度實際計提的折舊具有不確定性,故當年應比照上述第二種情況進行所得稅處理。為避免因計入固定資產原值金額與稅法規定的計稅銷售額不符,造成以后年度少提折舊,會計上可按稅法規定的計稅價格借記“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科目,同時結轉利潤。

例三:某磚瓦廠將自產空心磚1000000塊用于建造辦公樓,該空心磚成本每塊0.15元,銷售價每塊0.25元。該磚瓦廠賬務處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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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全球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已成為一個不可避免的話題。歐美發達國家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法規方面早已有所行動,而發展中國家如印度、新加坡也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法規方面做出了嘗試。美國國會于1998年通過了《互聯網免稅法案》,對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提供的網格接入服務暫不征銷售稅或使用稅;對在網上銷售而網下無等同物的商品與服務,如數字化產品及勞務,暫不征稅。此外,美國還力推將因特網宣布為免稅區,凡無形商品經由網絡進行交易的,無論是跨國交易或是在美國內部的跨州交易,均應一律免稅。歐盟國家的電子商務發展沒有美國成熟,主要致力于推行現行的增值稅。印度則于1999年一項規定,對在境外使用計算機系統,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國公司支付的款項,均視為來源于印度的特許權使用費并在印度征收預提稅。針對當前各國逐步規范電子商務稅收管理制度這一現象,已經參與全球經濟運作的中國也應考慮制定有利于我國經濟和電子商務行業發展的電子商務稅收法規,以使我國電子商務行業及電子商務法規能跟上其它國家的發展步伐。國家也已意識到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是勢在必行的。國務院辦公廳2005年出臺的《關于加快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快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費優惠政策,加強電子商務稅費管理”。而國家發改委、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2007年6月25日聯合的我國首部電子商務發展規劃——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也指出,相關部門需研究制定包括網上交易稅收征管在內的多方面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本文試圖對中國當前的電子商務相關稅收規定及其存在的問題進行一定的探索,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中國現行電子商務稅收管理體

2007年7月,全國首例個人利用b2c網站交易逃稅案一審判決,被告張黎因偷逃稅款,被上海市普陀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這個簡單的案件,由于其特殊性——我國首例網上交易逃稅案,引起了全社會對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特別是稅收法規的關注及思考。雖然當前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問題處于比較模糊的狀態,也沒有專門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法。但如果參照傳統的稅法,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并非無法可依。本文分以下三種電子商務征稅對象來考察當前的稅收征管辦法。

(一)電子商務企業賣家

根據電子媒介是作為傳遞商品或服務的媒介,還是僅用來處理訂單、廣告和提供輔助的媒介,可以將電子商務分為直接電子商務和間接電子商務兩種。間接電子商務是指涉及商品是有形貨物的電子訂貨。交易的商品需要通過傳統的渠道,如郵政業的服務和商業快遞服務來完成貨物運輸。直接電子商務是指涉及的商品是無形的貨物和服務。如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等的電子信息傳輸和交易。因為間接電子商務只是相當于利用了網絡手段來聯絡和達成交易,而貨物的運輸有時甚至包括貨款的支付仍需通過傳統的交易手段來完成。因此,一般認為,對于間接電子商務與傳統交易的稅收征管區別不大,進行間接電子商務的企業賣家仍需與傳統企業一樣繳納相關的稅收。我國首例網上交易逃稅案的審判結果也表明,這類電子商務企業賣家須按傳統稅法規定繳納相關的稅收。對于直接電子商務企業賣家是否需和傳統企業一樣繳納相關稅收,我國稅法還未有明確規定。直接電子商務企業在銷售電子軟件、電子圖書等無形商品時,到底是把它歸為銷售貨物還是歸為提供服務也存在著爭議。

(二)電子商務個人賣家

特別地把c2c的個人賣家單列出來,是因為對于c2c是否應征稅及如果要征稅的話如何征稅等問題是目前學術界討論較多的話題之一。按照現有法規,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銷售全新的商品需要繳稅。現行傳統個體商戶銷售貨物的增值稅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不等。具體參照各個省市的規定,增值稅稅率為4%。如果參照這一標準,網上個體商戶月銷售額超過2000~5000元的也應繳納增值稅。2007年3月6日的商務部《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中,對于網上交易參與方作出如下規定:法律規定從事商品和服務交易須具備相應資質,應當經過工商管理機關和其他主管部門審。然而在目前的工商登記法規中,并沒有對”網上交易”這一領域進行規定,但原則上網上交易是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既然從事網上交易需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和辦理營業執照,則電子商務個人賣家也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然而在現實中,由于對網上個體商戶的監管存在較大困難,監管成本較高,收益也不是很可觀,所以一般網上個體商戶都不會繳納稅收。

(三)電子商務服務提供企業

電子商務服務提供企業可分為平臺服務提供企業和輔助服務提供企業。后者包括為買賣雙方提供身份認證、信用評估、網絡廣告、網絡營銷、網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險等輔助服務的企業。在我國,目前多數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都注冊于各地的高新技術園區。這些企業大都擁有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其營業執照上限定的營業范圍很廣。這些企業被認定為生產制造企業、商業企業還是服務企業,將直接決定其稅負情況。在企業所得稅方面,高新技術企業、生產制造型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減免稅優惠。而服務性企業則通常適用營業稅。那么,被定性為什么樣的企業就成為關鍵問題。因此,電子商務企業在設立時,就可以通過擴充、縮減營業范圍,使自己被認定為理想的企業性質。

綜上可見,雖然中國當前沒有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但根據當前的法律規定,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和傳統企業是一樣需繳納相關稅收的,而從事電子商務的個人賣家如果其完成的交易達到一定的數額,也應繳納相關稅收。至于為何大家都認為國家在對電子商務進行稅收優惠,其主要原因是我國沒有對電子商務企業和個人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或者至少可以說是監管較松,致使大部分電子商務企業及個人利用電子商務無紙交易的特點進行偷漏稅,而這就是所謂的“稅收優惠”。也即,中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并非來自于相關稅收政策,而是來自于監管的放松。稅務部門監管的放松減少了電子商務企業及個人的納稅。

二、中國當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不存在專門針對電子商務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當前法規本質上不存在任何針對電子商務企業的優惠,法規仍要求從事電子商務交易的企業與傳統企業繳納相同的稅收。而當前我國很多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可以不交稅或者少交稅。這不在于法律的規定,而在于稅務部門的放松管制。但畢竟管制的放松不等于稅收的優惠。另外,對于電子商務服務提供企業,除了部分企業可以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身份獲得一定的稅收優惠外,稅法并未給予電子商務服務提供企業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所以,整體來看,我國還不存在專門針對電子商務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稅收管制的放松不利于企業間的公平競爭,不利于電子商務行業的健康發展

根據前文的分析,從事網上交易的企業和個人也應繳納相關的稅收。對于大型電子商務企業,其公司運營和管理都比較規范,一般也會與傳統企業一樣繳納稅收。而對于從事電子商務的中小型企業,因為國家對網上交易稅收管制較松,再加上電子交易的無紙化,他們很可能利用電子商務進行一定的逃避稅。而事實上也確實存在這樣的情況。首例網上交易逃稅案就是一個再簡單不過的例子。在這個逃稅案中牽涉到的黎依公司的偷稅行為并不是在稅務部門查稅時發現的,而是在警方偵查一起詐騙案時被意外發現。如果沒有這起詐騙案的話,黎依公司可能還在通過網上交易偷漏稅。這種對中小型電子商務企業較松的稅收管制,一方面,可以說是變相的“稅收優惠”,有利于鼓勵中小型企業積極參與電子商務,也有利于電子商務在一定程度的快速發展;另一方面,也可以說是變相地鼓勵企業進行偷漏稅,不利于企業的公平競爭,也不利于營造一個秩序良好的電子商務交易環境和誠信體系,長期看不利于整個電子商務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法規的不健全不利于我國電子商務行業與國際接軌

2007年8月28日,我國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寶在香港宣布進軍海外市場。據介紹,支付寶將與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合作,代替賣家人民幣購得外幣,再結算給海外賣家,解決用戶在國外網站購物時貨幣不同的問題。此項業務將支持包括英鎊、港幣、美元等在內的十二種海外貨幣。無獨有偶,阿里巴巴在2007年9月17日召開的阿里巴巴第四屆網商大會上,也宣布了該公司進軍海外市場的計劃。其國際化路線圖為先中國香港、接著是中國臺灣、然后是日本。這一系列我國企業欲開拓國外市場的舉措,意味著我國電子商務企業開始走上國際化的道路。巨大的國外市場將給我國部分實力雄厚的電子商務企業更大的機遇。而我國國內不完善的管理體制及稅收體制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我國電子商務行業的國際化。電子商務行業的國際接軌也要求國內管理體制與稅收體制的國際接軌。另外,眾多國外電子商務巨頭也正計劃或已進人中國巨大的市場,如何對跨國電子商務進行稅收管理也是我國不能回避的一個問題。

三、中國的對策

雖然當前中國的電子商務行業發展還不成熟,對電子商務方面的一些概念也較難界定清楚,制定一部全面的電子商務基本法存在諸多困難。但這并不意味著不能在某些方面先對電子商務浮現出來的一些問題加以規范。特別是在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方面,筆者認為有以下問題亟需解決。

(一)與國際接軌,逐步建立健全電子商務稅法和其它法規

隨著全球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的貿易問題也被各國和一些國際組織如wto所關注。電子商務的多邊貿易問題也被納入了wto的多哈貿易談判中。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同時在考慮我國電子商務具體發展情況的基礎上制定相關的電子商務法規,有助于規范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也有助于我國在將來的電子商務多邊貿易談判中處于有利地位。當然,在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尚不成熟的時候制定全面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也存在一定的困難。對此,我國可以就某些方面如電子商務企業賣家、跨國電子交易出臺部門法規,并在此基礎上逐步規范和完善電子商務稅收管理體制。

(二)加大對電子商務服務行業的政策扶持和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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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和稅收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企業并購中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方的會計與稅務處理方法進行了分析探討,并針對其不足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

一、會計準則對企業合并的界定及處理              

(一)企業合并的界定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 20 號———企業合并》明確提出,企業合并是指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事項,按照合并中參與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分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的合并,具體又分為新設合并、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新設合并是指參與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后法人資格均被注銷,重新注冊成立一家新的企業,即 a+b=c;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購買方)在企業合并取得被合并方(被購買方)的全部凈資產,合并后被合并方(被購買方)注銷法人資格,被合并方(被購買方)原持有的資產和負債,在合并后成為合并方(購買方)的資產和負債,即 a+b=a;控股合并指合并方(購買方)在企業合并后取得對被合并方(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被合并方(被購買方)在合并完成后仍維持其原有的獨立法人資格且繼續經營,合并方(購買方)確認企業合并形成的對被合并方(被購買方)的投資,即a+b=a+b。

值得注意的是:在企業合并時,合并方取得另一方或多方的控制權時,所合并的企業必須構成業務,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屬于企業合并:

(1)購買子公司的少數股權業務,既不涉及控制權的轉移,也不形成報告主體的變化,故不屬于企業合并;(2)兩方或多方形成合營企業的,合營企業的各合營方中,并不存在占主導作用的控制方,也不屬于企業合并;(3)僅通過非股權因素如簽訂委托經營合同而不涉及所有權份額將兩個或更多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行為,這樣的交易無法明確計量企業合并成本,有時甚至不發生任何成本,因此,即使涉及到控制權的轉移,也不屬于企業合并;(4)被合并方不構成業務的,不屬于合并。

(二)企業合并中會計處理規定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 20 號─企業合并》中規定,按照企業合并中參與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是否為同一方及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在進行會計處理時,分按同一控制下及非同一控制下企業的合并分別考慮。

二、稅法對企業合并的定義及其處理規定                  

(一)稅法對企業合并的定義

按照合并方式的不同,稅法將合并分為新設合并和吸收合并,而將會計上的控股合并劃分為股權收購,分為股權支付和非股權支付兩種形式。股權支付,指合并方(或購買方)將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股份(或股權)作為支付對價的方式(即不付款以股票支付);非股權支付,指合并方以本公司的貨幣資金、應收款項、存貨、固定資產、有價證券(不含合并方及其控股公司的股份和股權)或以承擔債務等方式支付對價。

(二)企業合并的稅務處理相關規定

財稅[2009]59 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 2010 年第 4 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均規定,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按不同條件,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和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股權收購稅務處理,當并購方購買的股權高于被并購方全部股權的 75%(含),且收購公司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股權支付的金額大于交易總額的 85%(含)時,表示該項股權收購已經滿足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并購交易相關各方對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企業合并稅務處理規定,當合并企業在該項企業合并發生時支付的股權的金額大于其交易總金額的 85%(含) 及同一控制下但不需要支付對價的公司合并時,表示該合并事項滿足特殊稅務處理規定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合并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特殊的稅務處理規定處理。并方管理層對該項投資的主要意圖。除存在或有對價計入合并成本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與計稅基礎通常不存在暫時性差異,不存在遞延所得稅的。購買方取得符合條件的各項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通常會產生暫時性差異,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購買方取得符合條件的各項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會產生暫時性差異,不存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購買方取得的符合確認條件的各項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 取得符合條件的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稅法規定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并購交易相關各方對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為便于理解及實際操作,會計專業畢業論文范文歸納如表 2:企業合并稅務處理規定,當合并企業在該項企業合并發生時支付的股權的金額大于其交易總金額的 85%(含) 及同一控制下但不需要支付對價的公司合并時,表示該合并事項滿足特殊稅務處理規定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合并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特殊的稅務處理規定處理。為便于理解及實際操作,歸結納表 3:在處理企業合并稅務時:在一般性的稅務處理中被合并方的虧損不能在合并的企業結轉后繼續彌補;在特殊性稅務處理中可由合并方彌補的被合并企業的虧損金額等于被合并方凈資產公允價值乘以合并業務發生當年末國家發行最長期限的國庫券的利率。

三、企業合并中的會計與稅務處理方法              

(一)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會計準則要求按被合并方原賬面價值作為入賬價值,如被合并方在合并前與合并方會計政策不一致時,合并方應當按照本企業的會計政策對被合并方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國有企業合并還應當以評估后的賬面價值并入合并方,合并不產生損益,差額調整所有者權益。按稅法規定,合并符合一般性稅務處理條件時,以公允價值作為其計稅基礎。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這兩者的計量基礎明顯不同:畢業論文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時,稅法要求以被合并方原計稅基礎作為其計稅基礎,在原計稅基礎與原賬面價值不相同時,兩者仍會產生差異。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會計準則下合并資產和負債以公允價值入賬。按稅法規定,合

--> 并符合一般性稅務處理條件時,其計稅基礎也以公允價值確認,此時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相同;但合并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時,稅法卻以原計稅基礎作為合并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四、企業合并中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建議                

(一)正確選擇并購會計處理方法 企業并購是一種議價的正常交易。

“權益結合法”這個概念雖然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沒有使,但就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實際上我國會計所用的處理方法就是“權益結合法”;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的合并就是購買法。權益結合法的論據強調與歷史成本計價基礎一致,因此,按賬面價值記量企業購并成本是不當的。此外,由于合并會計方法的選擇決定合并企業的價值,也很難區別不同的合并會計方法所產生的會計差異,這樣就使權益結合法的使用對經濟資源的配置產生了不利的影響。加之我國資本市場的監管和融資主要是依賴靠以會計利潤為基礎的監控和財務評價體系,企業能否獲得或保住上市資格,以及配股再融資在很大程度上還主要取決于企業經審計后的會計利潤,因此,企業采用并購方法的選擇就直接影響會計后果和經濟后果,僅規定同一控制以及雖不是同一控制實在難以識別購買方就可以采用權益結合法,這就必然存在較大漏洞但又沒有應進行具體詳細的可操作性規范規定。因此,只有建立在能夠對合并各方的相關利益進行充分考慮,并對稅法以及會計規范進行準確理解之上的企業合并,才能夠真正做出成功的籌劃。

(二)完善有關稅收法規,改變重復征稅在企業合并中不合理現象

為鼓勵我國企業通過合并擴大經營規模和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有能力、有信心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當前,我國企業合并交易存在著涉及金額大但現金流量較小且收入效應滯后的等特點,對其征收太多的稅收,不利于企業做大、做強,也不符合我國十二五倡導的產業結構調整和稅收政策方針。目前,重復征稅的問題主要存在于特殊性稅務處理政策中的股權合并、分立收購、資產收購等企業重組交易事項中,具體來說就是特殊性稅務處理“遞延效應”轉化成“重復征稅效應”。同一控制下的公司控股合并中,股權收購的各方在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經常會比采用一般性稅務處理多交所得稅,這就產生了生重復交所得稅的問題。只有在企業重組的相關方在重組日后各方所產生的可彌補虧損額大于重組日所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時,特殊性稅務處理就不會發生重復征稅問題,此時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遞延效應”就會轉化為“免稅效應”。因此,針對上述不合理問題,建議國家盡快修訂、完善與企業合并相關稅收法律、法規。

(三)取消權益法和購買法的“二元格局”

由于我國會計準則規定的“二元格局”,即權益法和購買法的同時存在,出現了會計后果和經濟后果的剪刀差(price scissors)。為了從根本上解決會計信息的不可比、會計方法的選擇隨意性以及基于會計信息質量特征的問題,建議盡快取消權益法和購買法的“二元格局”,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基本會計原則,真正做到企業合并中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即企業并購中一律采用購買法。同時還應運用好公允價值,公允價值不但能及時體現市場的變動信息,還有助于提供與決策有用的會計信息并能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采用購買法并運用好公允價值,還能促使企業清醒的認識到:要想獲得市場的認可,首先必須從改善自身經營并提高自己核心競爭能力入手,而不應該從會計處理方法選擇上獲得,才能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首先,權益結合法的經濟實質就是權益相結合,其主要觀點就是企業合并后沒有改變原來的經濟關系,只不過是經濟資源規模的擴大和企業法律關系的變化。事實上,企業并購的實際案例中并沒有真正的權益結合,企業合并的所有經濟實質均是購買行為,即便原來的股東權益在企業合并完成后仍存在,但也不再是原來的權益,而是成了合并后企業權益的部分。在企業合并事項中,全部采用購買法體現了《企業會計準則》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要求,合并業務的實質能夠得到真正反映;其次,全部采用購買法對我國資本市場、評估市場的發展具有促進和推動作用,主要原因是采用購買法就會形成對公允價值的巨大需求,而公允價值計量的科學保障就資本市場、評估市場和交易市場的不斷完善,這也符合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路線圖的要求(2010 年 4 月2 日財政部公布);第三,商譽的存在是企業產生合并的內在動力,其價值等于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與其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購買法的會計處理對商譽的確認恰當、客觀地反映了商譽的存在,而權益結合的會計處理無視商譽的客觀存,這明顯不符合會計準則中會計核算客觀性原則;第四,權益結合法會計核算時合并當期的利潤含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已實現的利潤,這就導致一系列與經濟實質不符合的財務指標出現。購買法會計核算時不含被合并方在合并以前實現利潤,反映了企業真正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四)遵循稅收原則,實現意圖和結果的統一

研究稅法不應脫離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如果脫離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去研究相關稅收法規,得出得結論往往是以偏概全。稅務處理必須遵循“實際負稅能力”、“中性”“、不重不漏”等原則 。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出發點就是為企業重組當事各方提供遞延交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卻在無意中導致巨額重復征稅的問題。這與稅收政策制定者的初衷不符,也不是企業重組的各方所愿,應該引起利益相關方的高度重視。

(五)建立會計政策與稅務處理結果的一致性

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是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分類方法,但稅收政策中始終沒有此類劃分方法。但在特殊性稅務處理政策適用范圍中提到了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的概念,這不僅說明稅收政策缺乏概念表述上的清晰性,不具有銜接性,而且也使其難以和企業會計準則之間建立起統一的概念體系。如一項稅收政策因為企業采用不同的會計政策而產生不同結果,就不能體現稅制的公平原則。因此,筆者建議我國稅收政策的起草者應當深刻領悟、研究企業會計準則的精髓,在制定稅收法規時應充分考慮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做到概念表述清晰并具有銜接性,制定有很強服力、并具有良好操作性的稅收政策。

 

參考文獻: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 號、60 號)。

篇9

眾所周知,英飛凌公司是以生產電腦芯片等高科技產品為主的高科技企業,是德國股票指數DAX中的一員,是德國高科技企業中的旗艦式企業,它在德國乃至于世界的高科技領域的地位是很高的。它究竟為何要外遷他國呢?據德國工商協會最近的一項調查表明,籌劃搬遷的公司并非英飛凌一家,有不少于25%的德國企業正在籌劃外遷。讓以英飛凌為主的德國企業外遷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德國政府每年居高不下、不斷增長的稅收支出,而外遷可以降低稅收支出。由此可見,外遷主要是以英飛凌為代表的德國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結果。那么,什么是稅收籌劃?如何進行稅收籌劃呢?

目前,我國稅收籌劃還處于初始階段。在實際工作中,人們對稅收籌劃的內涵及其應用還存在一些認識上的誤區。筆者立足于財務會計原理,并結合工作實際,談談自己的一些粗淺看法。

一、稅收籌劃的內涵

對稅收籌劃的定義,綜述國內外觀點主要有三種:第一種,認為稅收籌劃是通過預先諜劃進行偷稅、漏稅,甚至騙稅和抗稅的違法行為。九十年代以前,大部分國內人士,包括稅企,甚至理論界的一些人都這樣認為;第二種,認為稅收籌劃就是避稅,即通過合法子段減輕稅收負擔。九十年代,當時我們許多人包括一部分稅務干部在內都是這樣認為;第三種,認為稅收籌劃是企業對涉稅事項的計劃安排。具體的說,就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具有法律效力的稅收法規的前提下。以企業最大經濟利益為目標,對涉稅事項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周密細致的計劃和安排的一項涉稅經濟活動。

筆者認同第三種觀點。應該說,稅收籌劃包括通常的節稅(指納稅人利用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優惠政策達到不繳稅或少繳稅,以減輕稅負的經濟行為)、避稅(指納稅人利用法律漏洞或含糊之處來安排自己的經濟活動,以減少本應承擔的納稅數額的經濟行為)和稅負轉嫁(指納稅人通過提高商品售價或壓低商品購價等方法,把稅負轉嫁他人的經濟行為),而與偷稅、逃稅、騙稅等違法行為相對應。顯然,它包括符合立法原則的類似于稅收優惠政策的涉稅經濟行為,也包括因法律的漏洞或含糊之處而不繳或少繳稅額的涉稅經濟行為。它主要具有以下四個特征:

1、不違法性。這是稅收籌劃最基本的特征。不違法不等于合法,但大部分有關的報刊、雜志、專著或網站上,都將稅收籌劃(或納稅籌劃)定位在“合法性”上。筆者認為。這是不妥的。現實中納稅人從事經濟活動的最終目標就是獲取最大利益,而他們在涉稅方面的手段就是堅持一個原則:不違反具有法律效力的稅收法規。另一方面,“合法性”既包括符合立法原則和精神,又包括符合法律條文。但作為稅收法律法規的漏洞或含糊之處,則是不符合立法原則和立法精神的。它是因為政策制定者的疏忽,或是因為當時的條件還不成熟而暫不要求造成的。“疏忽”是因為對情況不了解,而“不要求”則是因為新生事物或特殊現象。疏忽是暫時的,政府會采取措施補救;對新生事物或特殊現象,只要是健康的、有益于社會發展的,當政者不會馬上去制定什么政策阻礙它的發展。即使會這樣,也不可能做得到、因為在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隨時隨地都會有許許多多的新生事物、特殊現象發生。

2、目的性。進行稅收籌劃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取得整體最大利益。有的人認為稅收籌劃的目的是為了實現稅收負擔最小化。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不對的。君不見一些設在我國特區的外資企業,出現了這樣的一種現象運用轉讓定價的方法將利潤逆向轉移到境外的高稅區。原因何在?原來他們在逃避我國的外匯管制,追求其集團總體利益最大化。

5、計劃性。籌劃就是計劃安排,而稅收籌劃是納稅人一種具有計劃性的涉稅經濟活動,而又是一項事前經濟活動。納稅人在進行籌資、投資、利潤分配等經營活動之前往往會把繳稅作為影響經濟利益的一個主要因素來考慮、而納稅行為則是在納稅人應稅經營活動發生后才發生的。比如,企業的交易行為發生之后,才承擔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義務。這就客觀上為納稅人提供了納稅之前進行計劃和安排的可能性。

4、專業性。稅收籌劃者必須首先對現行的稅收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非常熟悉,從法律條文到立法原則和精神;其次要還要對與稅收籌劃相關的法學、財務管理學、運籌學等學科了然于心。從業人員不能是一般的企業辦稅人員或會計人員,必須是經過專門訓練或深刻研究,同時具備稅收學、法學、財務管理學、財務會計學和運籌學等專業知識的人員。

二、納稅籌劃的現實意義

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有利于減少企業自身的“偷、逃、欠、騙、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發生,強化納稅意識,實現誠信納稅。納稅人都希望減輕稅負。如果有不違法的方法可以選擇,自然就不會做違法之事。稅收籌劃的存在和發展為納稅人節約稅收開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這在客觀上減少了企業稅收違法的可能性,使其遠離稅收違法行為。

2、有助于優化企業產業結構和投資方向。企業根據稅收的各項優惠政策進行投資決策、企業制度改造、產品結構調整等,盡管在主觀上是為了減輕稅收負擔,但在客觀上卻是在國家稅收經濟拉桿的作用下,逐步走上優化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合理布局的道路。

3、有助于提高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尤其是財務和會計的管理水平。如果一個國家的現行稅收法規存在漏洞而納稅人卻無視其存在,這可能意味著:一方面納稅人經營水平層次較低,對現有稅法沒有太深層次的掌握,就更談不上依法納稅和誠信納稅;另一方面意味著一個國家稅收立法質量差,如果稅收法規漏洞永遠存在,這又怎能談得上依法治稅呢?

4、有利于完善稅制,增加國家稅收。稅收籌劃有利于企業降低稅務成本,也有利于貫徹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使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達到有機結合,從而增加國家稅收。如稅收籌劃中的避稅籌劃,就是對現有稅法缺陷作出的昭示,暴露了現有稅收法規的不足,國家則可根據稅法缺陷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對現有稅法進行修正,以完善國家的稅收法規。

三、稅收籌劃的方法

要想深入了解稅收籌劃的方法,必須首先了解影響稅收籌劃的主要因素。影響稅收籌劃的因素有很多,概括起來主要包括稅收政策、納稅成本、投資結構、應稅收益構成、時間價值等。因此,我們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該注意:1、它屬于財務會計的管理范疇,其大小是可以通過財務會計來計算和反映的;2、它是一種降低企業經營成本的重要手段,與降低產品成本有著同等重要的經濟價值;3、它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4、稅收籌劃的收益與風險并存。這樣,我們在進一步了解稅收籌劃的方法時,就必須考慮影響稅收籌劃的因素以及一些應該注意的問題。那么,進行稅收籌劃有哪些方法呢?

論文企業稅收籌劃問題探討來自

稅收籌劃的方法也有很多。筆者從財務會計角度考慮,認為可分為兩類:財務管理式籌劃和會計處理式籌劃。所謂財務管理式籌劃是指企業采用財務杠桿手段對其經濟活動進行財務管理技術的稅收籌劃,主要表現在管理方面而會計處理式籌劃是指企業通過會計方式對其具體經營活動涉及的會計事項進行多少的計量和大小的確認來實現稅收籌劃,主要表現在“計量和確認”。具體可分為六個方面:

(一)企業設立、分立、兼并和清算的稅收籌劃方法

1、企業設立的稅收籌劃:包括企業性質、從屬機構、注冊地點等方面的稅收籌劃。企業性質、從屬機構和注冊地點的不同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是不同的。如前所述,企業進行經濟活動的根本目的就是獲取最大利益,稅收籌劃必須圍繞這一目的進行。

首先,從企業設立的性質看。內資、中外合資和外資企業的稅收政策不同,有的地方(包括國家和地區,下同)為了吸引外資,在稅收政策上,給予外資的比中外合資優惠,給予中外合資的比內資優惠,盡管不一定合理;就具體某一稅種來說,比如增值稅,當某個行業的毛利率(以一般商業行業為例,下同)小于4/17(約25.52%)時,申請一般納稅人比小規模納稅人稅負要輕,反之亦然。目前,大多數行業的毛利率小于這個比率。所以,企業都千方百計,找人托關系也要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以便減輕稅負;凡此等等。因此,對于不同性質的企業,國家從政治、經濟角度考慮,它們享受的優急政策是不一樣的,這給企業設立性質的稅收籌劃提供了一定空間。

其次,就企業設立的從屬機構來看。企業的從屬機構主要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和辦事處。這三種形式的從屬機構在設立手續、核算和納稅形式以及稅收優惠等方面是不同的。子公司雖是獨立法人,設立手續復雜,獨立核算和繳納所得稅等,但可以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分公司和辦事處則設立手續簡單,不獨立核算,也不獨立繳納所得稅,由總公司匯總繳稅,稅負較輕,但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因此,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該根據具體情況分析,選擇促使企業獲得最大利益、稅負較輕的方案實施。

再次,從企業注冊地點來看。在稅收政策上,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沿海經濟開放區、“老、少、邊、窮”地區和保稅區比其他非開發區享有更多的優惠。就稅率來講,一般地區是18%、27%,而特定地區是15%、18%、24%;現在的西部開發地區,國家和當地給了更多的包括稅收在內的優惠政策;另外,國際上還有“避稅港”等。它們都是企業稅收籌劃考慮的重點對象。筆者在文章開頭提到的英飛凌公司投資中國就是一個良好的例證。

最后,從企業設立時的投資行業和方式看。一方面,無論是生產性行業,還是非生產性行業,不同行業字有不同的稅收政策優惠,有的享受減稅,有的享受免稅,有的甚至享受退稅,這一點不難理解,尤其是高科技行業。這也就是為什么英飛凌準備在蘇州工業園建立芯片生產基地的原因。另一方面,無論是有形資產投資,還是無形資產投資,或是現匯投資。它們帶來的稅收負擔是不一樣的。如外商進口國內不能保證供應的機器設備、零部件或其它材料投資是免關稅和增值稅的;又如出賣專有技術是要交納相關稅金的,而以專有技術作價投資是可以免除這筆稅金的等等。

另外,根據稅收優惠政策,合理籌劃獲利年度,以減輕稅負,這也是一種重要的稅收籌劃的方法。

2、企業分立的稅收籌劃:分立是指企業因發揮專業化和職能化優勢,擴大整體利益,依法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合法行為。包括兩種:一是企業以部分財產和業務增設一個新企業,原企業續存;二是一分為二,原企業注銷。就目前稅法而言,企業分立從某種程度來講,完全可以在實現企業最大利益的條件下減輕稅負。就拿所得稅來說,一般稅率為33%,而年應稅所得額在3萬以下減按18%征稅,年應稅所得額在3萬至10萬減按27%征稅。因此,企業可根據其所得利潤,事先籌劃,合法分立,以減輕稅負;再比如如上所述的增位稅,當某行業毛利率在25.529%以上、一般納稅人稅負比JJ、規模納稅人稅負重,一般納稅人可在不影響企業生產和經營的條件下,事先籌劃合理分立,以減輕稅收負擔,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

3、企業兼并的稅收籌劃:兼并是指企業因某種合法原因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并成一個企業的經濟行為。包括新設合并和吸收合并兩種,它與分立是相對的,企業分立和合并都是為了其整體利益最大化。因此,也同樣是為此目的。比如盈虧相抵的籌劃獲利能力高的企業可通過兼并虧損企業來盤活其資產,以增大自身競爭優勢和能力,同時還可沖減利潤,少繳稅款。但必須注意:要符合稅法規定(尤其是手續)。再如吸收現金或收購股權的籌劃:企業合并若采取現金吸收合并時,產權關系明確,但被吸收方收到現金時必須繳納所得稅。而采取持有股份,雖不能一次性將全部股份轉移,卻不需繳納這筆稅款。

4、企業清算的稅收籌劃:清算是指企業依法除因合并和分立事由外宣告終止經營活動的法律行為。企業清算必然涉及清算所得和所得稅款,因此就有必要進行稅收籌劃。企業清算的稅收籌劃主要包括:清算所得中資本公積項目的籌劃和清算期限的籌劃。對資本公積中評估增值和接收捐贈項目,發生時不計征所得稅,而清算時應繳所得稅,即可延期繳稅。若其他條件不變。增值部分合法計提折舊,以減少所得稅額,從而實現減輕稅負的目的;一般地,清算期應單獨作為一個納稅年度,其間必有清算費用,如同時有大量盈利,則可籌劃合法適當延長清算期,以沖減利潤,減輕稅負。

(二)企業籌資和投資的稅收籌劃方法

就企業籌資而言,目前常見的籌資方式有:發行股票、發行債券、借款、集資和企業自籌資金等。方式不同,稅負不同,因此就存在很大稅收籌劃空間。一般地。單就稅負而言。自我積累比貸款重,貸款又比企業間拆借重,拆借又比內部集資重;另外,企業聯營和融資也是稅收籌劃常用的方式。聯營和融資均可實現資源配置的優勢互補,前者主要包括場地、人力和設備等全面的配置,以降低資金成本。而后者尤其指取得固定資產等使用權,支付的租金可在稅前列支,從而可以減輕所得稅稅負。總之,各種籌資方式的選擇并無定數,必須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資金成本、稅負和收益等因素,以企業整體利益最大為目標進行選擇。

就企業投資而言,如果有多個投資方案,必須在綜合考慮稅負、時間價值和風險以后才可做出判斷。

(三)價格轉讓稅收籌劃方法

價格轉讓主要應用在關聯企業之間、表現為轉讓定價。轉讓定價各個國家是有嚴格規定的,因此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在稅法規定的限度以內,不得突破紅線,否則構成偷稅、逃稅。具體措施是:關聯企業之間的原材料、產品或勞務等采用“高進低出”或“低進高出”等辦法,將收入轉移到低稅負區,把費用轉移到高稅負區,以達到降低整體稅負的目的。特別是無形資產和內部貸款。無形資產一般沒有市場參考標準,它的價格轉讓比貨物和勞務更自由和靈活;總公司對下屬公司的內部貸款也是一項很好的價格轉讓措施,在許可限度內,對高稅區實行高利率貸款,對低稅區實行低利率貸款,以轉讓利潤來減輕稅負。

(四)存貨計價稅收籌劃方法

根據現行的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存貨可采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毛利率法等方法中的一種或幾種。企業期末存貨與銷售成本成反比關系,并影響企業當期利潤:芳期初存貨不變,期末存貨低,則當期銷售成本高,當期利潤小,所繳所得稅少。不同的計價方法,對企業當期存貨、銷售成本和利潤以及所繳所得稅的影響是不同的一般來說,材料價格上漲,應采取先進先出法多計成本,以降低當期利潤從而降低稅負;若企業處在免稅期,則可選擇有利的存貨計價方式減少成本費用,增加當期利潤,使企業利潤最大化;芳企業處在征稅期,則可先選擇有利的存貨計價方式增加成本費用,減少當期利潤,以降低稅負。從長期來看,存貨計價對企業稅負沒有影響,實繳稅款應該是相同的,但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無異于“無息貸款”,何樂而不為呢!

(五)費用分攤稅收籌劃力法

企業發生各項間接費用的分攤方法主要有平均攤銷法和實際攤銷法等。最常用的是平均攤銷法,它是將一定時期內的全部間接費用進行平均攤銷。從而平均當期利潤,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潤,減少應稅所得額,降低稅負。特別是年度各期盈虧懸殊很大,或年度利潤在數百萬的企業。前者可相互抵消盈利,減少應稅所得額,以降低稅負;后者則可在合法的前提下,將費用提前攤銷,將利潤向后遞延到年終,推遲繳稅時間,實現“無息貸款”。但必須提醒大家:這樣做的前提條件是符合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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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高校后勤實體改革稅收政策規范化

隨著高校“教育產業屬性”的提出,高校后勤不再只是高校內部一個封閉的特殊市場,正日益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稅收角度來說,這就意味著高校后勤經濟實體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人,享受和承擔稅法規定的權利與義務。這不僅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還可以為國家貢獻稅收。同時,高校后勤社會化后,可將主要精力用于教學和科研,減輕我國長期以來計劃體制模式下高校辦學形成的沉重負擔。

1高校后勤實體改革涉及的現行稅收政策

(1)增值稅。對高校后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糧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調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稅;經營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現行規定計征增值稅。對高校后勤實體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免征增值稅;向其他社會人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應繳納增值稅。

(2)營業稅。對從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后勤經濟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及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而獲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對設置在校園內的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獲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3)所得稅。《關于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2006年8月18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100號文《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徹底取消了高校后勤享受的免征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4)房產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收的征收規定。對高校后勤實體,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對在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中因建學生公寓而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對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和費附加,由于是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的同時,也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高校后勤實體改革稅收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法規滯后,政策法規不明確、缺乏連續性,直接了稅收征管工作的有效開展。政策法規不能及時反應和規范高校的后勤改革。2000年以來,以高校擴大招生這一政策背景所帶來的高校大發展和引發高校投資多元化,以高校后勤服務社會化引發的高校資產經營盈利性,在稅收政策層面上開始把高校納稅主體從免征范圍放置于實際征收范圍中去。

嚴格說來,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規,其嚴肅性和剛性都嚴重缺乏。隨著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的不斷發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適應客觀經濟形勢的變化,稅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確問題,難以保證稅收征管及時到位。

(2)高校后勤實體自身的改革不規范、不徹底,客觀上為稅收征管帶來了難度。稅收征管的規范化與否,與高校后勤實體的改革是否規范,是否到位,有著密切的關系。從表面上看,幾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統的剝離,實現了獨立納稅人的過度,但實際上,有些學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過場,實質上并未發生變化。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產權明晰,權責分明,我國高校后勤資產的所有權在國家,占有權在高校,后勤實體對后勤資產只有不完全意義上的經營權,沒有對其所經營資產的占有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后勤實體不是真正的法人主體,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這一切從根本上妨礙了高校后勤改革,客觀上為稅收征管帶來了難度。(3)稅收征管和手段滯后,管理不及時、不到位,漏征漏管現象嚴重。稅務機關對高校后勤活動的稅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對高校后勤對外服務部分,而對于由學校后勤部門直屬的、專門為學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務的機構,這一部分潛在的稅源,未能進行有效的登記和管理,造成該部分稅源疏于監管,造成稅收征管對高校后勤社會化服務的管理不到位。

3高校后勤實體稅收規范化管理的思考

(1)完善稅收、行政法規,為高校后勤社會化稅收規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關于高校后勤實體的稅收立法,應本著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稅、減少涉稅爭議、加強監督管理的原則進行。對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管理,要本著有利于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服務于、服務于社會的原則進行,這樣,才能有效地促進稅收對高校后勤社會化的規范化管理,促進高校后勤組織的規范運轉。

(2)改進稅收征收管理手段,加強稅收信息化建設,逐步使高校后勤實體的稅收征管進入正規軌道。對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規范化管理必須以信息化管理為手段,把稅收信息化建設作為規范化管理的切人點,完善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稅務機關要積極構建功能齊全、提升信息技術的應用水平,加強系統管理,確保信息安全,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3)加強相關部門聯合,健全和完善社會綜合治稅機制,全面加強對高校后勤實體的稅收管理。因為高校后勤實體的經濟活動涉及到工商營業執照的領發,涉及到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多個稅種的稅款征收和繳納,涉及到對高校的財政撥款等諸多問題,涉及到國稅、地稅、財政、銀行、工商等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為了更好地促進高校后勤改革,帶動高校發展,完善稅收管理,需要上述部門之間加強協調與配合,擴大信息交換的范圍,實現社會信息資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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