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23 10: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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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消費者訴訟與通常一對一對抗式訴訟的顯著區別,為了充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有效打擊違法經營者,各國針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都規定了特殊的訴訟救濟方式。
1.集團訴訟。就語意而言,所謂集團系指成員間彼此利害關系相同的團體。此種集團并非由受害人刻意組成,而系純因利害關系相同,法院為求一次實現多數人利益,而使其在訴訟上結合為團體,但此種集團的成員對其他成員的長相姓名甚至完全不知。集團訴訟制度肇端于英國,植根于19世紀英國的衡平法。除1966年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對集團訴訟的規定外,美國的很多州也都以該規則為基礎制定了自己的集團訴訟規則。此外,英國、加拿大也都相應地設立了自己的集團訴訟制度。它具有兩大優點;(1)與消費者個人單獨提訟相比,能簡化訴訟程序,節約時間與費用,給予消費者程序的保障;(2)因集團人數眾多,聲勢較大,容易引起公眾注意,從而喚醒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威懾違法的經營者。但同時,集團訴訟存在著當事人的適格、當事人范圍的確定以及法院的通知能否保障程序的正當性等問題。
2.團體訴訟。此處的團體系指相對穩定的,有一定組織形式、章程的社會團體。例如,消費者保護協會以及其他福利性社團。團體訴訟是指為了使某一團體組成成員的利益能夠得到司法保護,法院規定該團體組織有權代表成員或應訴,其判決對團體組織的成員有拘束力的一種訴訟制度。團體訴訟的意義在多數人受害的場合,最能顯現。(1)能有效地實現司法保護。團體訴訟以團體為他人利益之代表或代辦人來操作訴訟程序,不僅可以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也可以使加害人受到民事制裁;(2)使多數人訴訟更加經濟。它將因同一事實或法律上的原因而有共同利害關系的多數人分別提起的多個訴訟變為由團體統一提起的單一訴訟,大大減少了訴訟開支,節省了法院和當事人的人力、物力和時間;(3)團體訴訟避免了因適用代表人訴訟而帶來的大量的復雜的訴訟技術問題。團體訴訟以團體組織為當事人,訴訟實質上仍是一對一的結構,只存在對外的單一關系,不存在內部關系,避免了代表人訴訟中遇到的通知、送達、訴訟費用的分擔、和解、上訴等方面的問題。但團體訴訟也存在著對損害賠償的救濟無能為力、適用范圍過于狹窄以及團體資金籌措方面的難題。
3.選定當事人訴訟。選定當事人制度系利用英國法之訴訟,以信托法之原理而制定之制度。我國臺灣地區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因同一消費關系而被害人之多數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請求損害賠償者,法院得征求原被選定人同意后公告曉示,其他之被害人得于一定之期間內以書狀表明被害之事實、證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并案請求賠償。其請求之人,視為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選定”。此項規定要求受訴法院,應更積極對于因同一消費關系而被害的多數利害關系人,賦予相當機會,使其能及時參與訴訟程序,即利用選定形式上當事人之方法,使自己成為訴訟進行實質上當事人,以防免自行時所可能蒙受之程序上不利益,而平衡追求實體利益,致力于克服消費者訴訟所遇勞費上障礙及訴訟進行資格短缺等難題,并且與消費者保護團體賠償訴訟制度并存,擴充了消費者選擇程序的機會,可被評價為同時具有認知程序選擇權法理的意義。但因其以每一消費者個人損害賠償請求權分別構成訴訟標的并轉讓訴訟實施權為前提,引發了同團體損害賠償訴訟中同樣存在的資訊不足、證明困難及勞費負擔過重等問題。
4.小額法庭。最早倡議建立小額索賠法庭的是美國社會法學派的法學家龐德。目前,美國、加拿大的很多州都建立了小額索賠法庭;創立小額索賠法庭的原意是為了幫助消費者,但是在實際審理中卻出現了兩大問題。(1)商店和公司反而利用這種法庭來催收賬單,它們成了原告,消費者反而成了被告。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美國的一些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以及澳大利亞的一些州完全禁止工商業主在小權利索賠法庭;(2)小額索賠案中,消費者一般沒請律師,而工商業主則聘請了律師,因而消費者在訴訟中處于不利地位、能言善辯、諳熟法律的律師出庭肯定會影響到審理的最終結果。因此,有些國家禁止雙方當事人在小額索賠法庭中聘請律師。
除了以上幾種制度以外,為減少訴訟上的障礙,方便消費者,一些國家還進行了其他一系列訴訟程序上的改革,如允許檢察長或官方的消費者保護機構代表消費者提訟等,使消費者索賠權的實現要有法律上的保障。
二、我國的消費者訴訟救濟方式
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對消費訴訟作特殊規定,實踐中解決消費爭議除單個消費者提起的普通民事訴訟之外,主要適用的是代表人訴訟。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消費者權益;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一、金融消費者
(一)定義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構成消費者需具備的三個要素:自然人;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勞務。
我們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對個人辦理金融業務的行為進行判斷:第一,個人辦理金融業務,符合“自然人”的標準。第二,從個人的銀行存取款業務,信用卡業務、購買保險、基金、股票等行為,都是為了改善目前的生活,實現個人或家庭財富的保值、增值,這些財富歸根結底還是用于個人消費。因此,符合“為生活需要”這一標準。第三,金融業屬于服務行業,個人辦理金融業務符合“購買商品或接受勞務”的標準。綜上所述,“金融消費者”是消費者概念在金融領域的擴展和延伸,對金融消費者的界定理應遵從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的規定。
(二)理論基礎和現實意義
1.理論基礎
(1)消費者與經營者理論。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最早提出了“消費者”的思想,指在經濟活動中,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偏好在市場上購買所需的產品。隨著科技發展和現代化大生產的興起,生產者的規模越來越大,并以一種有組織的形式出現,有能力采取多種方式讓消費者按照自己的品種、價格、質量來購買商品,形成了經營者。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均衡的市場才是有效的市場,只有消費者利益和生產者利益都得到實現才能保證市場的效率。然而,在現代經濟金融環境下,壟斷造成的賣方市場,使得經營者處于強勢地位,消費者無實質的,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了侵害,嚴重的損害了市場充分、有效的發展。
(2)信息不對稱理論。在信息不對稱的狀態下,擁有信息的一方可能會濫用其優勢地位侵害另一方的利益,而不擁有信息的一方可能因為處于信息的弱勢而做出非理性的判斷。在金融市場上,信息不對稱問題更為顯著,主要表現在: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不充分;信息收集成本高;消費者理解能力差。
(3)弱者保護理論弱者保護理念是指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弱者享有特權,使之與前者交易中擁有同等的條件,維護自身的權益,以達到實質的公平。按照弱者保護理念,金融消費者的弱者地位顯而易見:第一,結構弱。金融消費者是分散的,勢單力薄。第二,實力弱。單個金融消費者的經濟實力是無法與金融機構相匹敵的,即使是金融消費者團結起來也很難達到金融機構的綜合實力。第三,手段弱。金融消費者缺乏保護自己的手段。
無論對于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是基于何種理論,金融消費者遭受侵害的現象已成為共識,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刻不容緩。
2.現實意義
(1)有利于維護金融消費者個體的根本利益。金融消費者是金融市場的血液,普通群眾越來越多的參與金融交易,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讓更多的普通民眾共享金融改革與發展的成果,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要舉措;
(2)保護金融消費者有利于金融機構提高自身服務水平,增強核心競爭力。隨著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程度加深,金融產品多樣化,金融消費者的需求、偏好極大的影響著金融產品的設計。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范圍:金融消費者群體
(一)普通金融消費者
根據個人參與金融業務內容的不同,可以將普通金融消費者簡單的劃分為:
(二)個人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或者說自然人投資者包含于“金融消費者”,其合法權益應納入到金融消費保護的范圍之內。人投資者無論是購買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還是購買股票、期貨等具有明顯投資色彩的金融產品,其交易行為本身都具有消費和投資的雙重性質。
(三)不包括機構投資者
消費者保護理念本身是為了保護自然人,即便延伸到金融領域也是同樣的道理。關于金融消費者界定的重要標準之一也是自然人。其次,在與金融機構的博弈中,機構投資者有能力捍衛自己的利益,甚至獲得壟斷利益,不處于絕對的劣勢,機構投資者理應將其高額收益的一部分作為保護自身權益、防范侵害、彌補信息與專業劣勢的成本。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核心:金融消費者權益
(一)基礎性權益
1.受教育權。受教育權指金融消費者有權獲得所購買金融產品或服務的相關知識;有權獲得政府及金融機構提供的宣傳教育與培訓;有權明晰保護自身權益的知識與途徑。無論是現實的金融消費者還是潛在的金融消費者,具備一定的金融知識是他們維護自身權益、提高金融行為能力的重要手段。
2.受尊重權。受尊重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服務時依法享有姓名、名譽、肖像、人格尊嚴、風俗習慣等受尊重的權利。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壞金融消費者的形象、侮辱金融消費者的人格。
3.隱私權。隱私權指金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賬戶信息、交易信息等依法受到保護的權利。金融機構不得過度收集、不當儲存、私自披露金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更不能以此謀取利益;其次,金融消費者享有私人生活安寧的權益,金融機構未經金融消費者允許,不得私自通過電話、郵件等方式向其推銷其它金融產品。
4.監督權。金融消費者依法享有對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價格、類型、服務態度等涉及自身權益的相關情況進行監督;依法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有權對不恰當的保護工作做出批評。
(二)發展性權益
1.安全權。安全權是金融消費者享有的首要發展性權利,它包括生命安全安全、健康安全、財產安全。其中財產安全包括金融消費者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時本身財產安全;實際財產利益安全;可預期財產利益安全等。
2.知情權。金融消費者享有的知情權是其能否順利行使自由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的前提條件。指金融消費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全部、真實、準確信息。金融機構有義務披露所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幫助金融消費者作出理性的選擇。
3.自主選擇權。金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包括自主鑒別金融產品或服務;自主選擇金融機構;自主選擇金融產品或服務的種類。金融機構不得實施強買強賣、捆綁銷售等行為,侵害金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4.公平交易權。公平交易權包括公平的交易條件,如準確的計量、合理的價格;對金融消費者一視同仁,不得歧視金融消費者或用不同的標準將金融消費者區別對待;金融機構不得利用自身優勢免除自己的責任,推脫自己的義務。
(作者單位:阜陽師范學院信息工程學院)
本論文是下面校級項目的階段性論文
校級項目:《中小民營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機制研究-以安徽省為例》
項目編號:2015FSSK06
參考文獻:
[1] 張為華.美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
一、網絡團購及其發展現狀
1、網絡團購概述
團購是一種電子商務模式,即團體采購,也稱集體采購或團體購買,早期又稱集體采購或合作消費,即為一個團隊聯合起來向商家采購某一商品或服務。論文大全,團購模式。
互聯網及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和普及,使得分散在不同角落、互不認識的消費者能夠很容易地集體采購某一品牌的某種產品,網絡團購應運而生。論文大全,團購模式。所謂網絡團購,就是認識的或者不認識的具有相同購買意向的零散消費者聯合起來,向廠商進行大批量購買的行為,從而加大與商家的談判能力,以求得最優價格的一種購物方式。根據薄利多銷、量大價優的原理,商家可以給出低于零售價格的團購折扣和單獨購買得不到的優質服務。
2、網絡團購的現狀
在市場交易時,消費者與賣方間的不對稱信息導致作為消費者的買方處于市場的弱勢地位,為了改變自身在交易中的不利條件,部分消費者買方一直以來努力尋求最大化的顧客總價值以保障自身的消費利益,在這種境況下,團購消費形式越來越受到消費者們的青睞。目前國內網絡團購機構有很多,對于消費者而言,團購價格低于一般的市場價格,使消費者得到實惠;而對于商家來說,薄利多銷加快了貨物和現金的周轉,也可以降低商家的銷售成本。因此形成了雙贏的局面。
但是從目前中國網上團購運動發展的實踐來看,由于其經歷時間并不太長,其本身還有許多的矛盾和問題有待解決,尤其是在其營銷運作模式上還有必要進一步的完善和優化。目前這些網絡團購機構的處境不容樂觀。大宗商品的網絡團購組織很多,規模參差不齊,很多小型團購網站只有一個軀殼,實際經營的商品很少,每天的交易量也很少;而一些規模較大的團購網站雖然注冊會員有幾萬人,但每日的交易量仍十分有限,難以達到團購要求的規模效應。汽車、房屋、裝修材料團購稍好一些,但單個組織的規模和影響力不大,發展緩慢。
二、網絡團購的可行性
1、中國互聯網普及率逐年提升
截止到2009年底,中國互聯網普及率已超過世界平均水平,互聯網普及率達到28.9%。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中指出,中國互聯網普及率近年來增長迅速,但是與一些互聯網發展較為發達的國家如美國、日本等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但是毋庸置疑的是,中國互聯網絡具有很大的內在發展潛力。論文大全,團購模式。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的《中國互聯網狀況》白皮書表示,中國政府將繼續致力于推動互聯網的發展和普及,努力在未來5年使中國互聯網的普及率達到45%,使更多人從互聯網受益。
2、中國互聯網網民人數增長迅速,并逐步向各層次人群滲入
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發表的第25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中指出,截至2009年12月30日,中國網民規模達到3.84億,網民規模較2008年底增長8600萬人,年增長率為28.9%,農村網民的規模也持續增長,達到10681萬,占整體網民的27.8%,同比增長26.3%,互聯網逐步向各層次的居民擴散。
其中商務交易類應用的用戶規模增長最快,平均年增幅68%。其中,網上支付用戶年增幅80.9%,在所有應用中排名第一,旅游預訂、網絡炒股、網上銀行和網絡購物用戶規模分別增長了77.9%、67.0%、62.3%和45.9%。中國互聯網應用的消費商務化特征走強趨勢明顯。
3、消費者追求利益最大化為網絡團購的生存提供了可能
在市場買賣交易中,商品信息擁有程度的不對稱導致現實市場中長期普遍存在著的“價格歧視”現象,以及過多營銷渠道的傳遞導致的消費終端商品價格偏高,這些原因都會導致消費者在與商家的買賣博弈中始終處于劣勢地位。但是,消費者們并非都會被動地接受這種不公平的狀況,部分消費者為維護自身權益,必然會選擇一些新的途徑和方式來最大化自己的購買總價值,這就為網上團購行業的生存提供了可能,網上團購將使消費者從以往被動的弱勢地位向主動的強勢地位轉化,是可以切實保障消費者權益的一種消費方式。
4、網絡團購型服務企業網站運行情況良好
從一些知名的網絡團購型服務企業網站平臺的運行情況來看,不論是注冊會員數、每日的在線人數還是每日平均成交的訂單量,都相當驚人,而且這一數據還在不斷增長刷新。這從一個側面也反映了網絡團購受普通消費大眾熱捧和認可的程度。
三、網絡團購的電子商務模式分析
1、消費者自發組織的網絡團購管理模式
自發團購主要是由那些有購買某種商品欲望的專業或業余自然人發起,在網站沒有提供相關商品團購信息的前提下,利用網絡工具如BBS、新聞組等建立起針對該產品的團購主題,召集一些具有相同購買意向的人加入,共同購買,形成一定的規模效應,從而增加消費者與企業談判的籌碼,最終達到以團體的優勢獲得較為優惠的購買價格的目的。
自發團購是網絡團購的最初產生形態,具有以下特征:(1)發起人自己參與購買,有較高的購買分辨能力和價格談判能力,并且愿意為團體爭取更好的價格而付諸勞動;(2)發起人與其他團購網友是同一利益整體,在發生團購糾紛時,發起人會堅決站在消費者一邊,維護參與者的利益。論文大全,團購模式。
自發團購由于發起人的局限,也存在著以下缺陷致使其未能在網上廣泛流行:(1)非規范性。發起人為一般消費者,團購運作不規范,團購會員所需遵守的規范沒有約束力。(2)偶然性。未能形成具有持久性的網絡團購團體,購買對象及產品由發起人主觀確定,交易完成后項目撤銷。另外,自發團購組織中會員加入與退出網絡團購團體的隨意性大,難以保障團購目標的實現。
2、第三方網絡商業團購模式
由于消費者自發組織的松散性,因此現在的團購活動一般由第三方或銷售方組織與管理。目前在網上盛行的主要是網絡商業團購模式。網絡商業團購一般由專業的商業網站提供第三方服務平臺,也稱團購中介,一方面根據網站自身業務現狀和目標市場需求設置團購主題,采用會員制的方式吸收參與團購的消費者;另一方面利用大量需求的優勢與廠商協商產品價格,最后形成比較規范的團購流程。論文大全,團購模式。這種模式具有對團購商品或服務的專業性及其操作流程的規范性.相比消費者自發組織的團購有更好的質量與服務保障。論文大全,團購模式。
這種團購模式具體來說,也就是團購組織者通過專業網站,為團購成員和特約商家“牽線搭橋”,將產品信息如型號、團購價格折扣等放在網絡上,消費者達成一定規模后,與商家聯系完成交易。團購網站則負責對商家誠信進行有效監督,并接受消費者實時投訴、維護網站數據庫、審批新加盟商家和二級城市站點等等。
3、廠商組織團購模式
網絡團購電子商務模式的成功運作,吸引了眾多生產廠商的眼光,使得網絡團購模式進一步發生變化,商家變被動為主動,開始自行發動組織各種各樣的團購活動,以低價作為促銷的原則,深受消費者歡迎。
在網絡營銷團購模式中,廠商取得網絡團購的主動權,即作為網絡團購的發起方組織自身產品的團購,將網絡團購納入自身網絡營銷體系從而形成網絡營銷團購模式。通過這一模式,廠商可以較好控制團購的價格、規模、靈活地采用多種方式從而平衡多方利益。
參考文獻
一、理論介紹
為了保護消費者合法利益,我國建立了產品召回制度。因為召回有高額的成本,企業不愿意主動實行產品召回。而隨著消費者要求企業及時召回有缺陷產品的意愿卻日漸強烈。這就涉及到了企業和消費者的一個博弈過程。博弈論是研究一些個人、一些團隊或組織面對特定的環境條件,在一定的規則制約下,依靠所擁有的信息,同時或先后,一次或多次,從各自允許選擇的策略進行選擇并加以行動,并從中各自取得相應結果或支付的過程的理論。動態博弈是指博弈的規則是有多階段、有先后順序的。本文將利用動態博弈理論,分析在產品召回過程中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二、博弈模型構建
當企業不選擇主動召回時,消費者可以通過法律等手段申請強制召回。論文提出如下假設:(1)企業和消費者都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2)企業主動召回信譽會增加;(3)企業不主動召回要承擔信譽損失;(4)訴訟所有的成本全部由失敗的一方承擔;(5)訴訟成功的概率φ;(6)訴訟成功消費者還有額外的賠償。根據假設,我們設定博弈過程中企業和消費的損益情況,如表1:
表1 博弈過程中的參數設定
為了簡化模型,本文根據成本、賠償、收益的實際情況,作出如下合理的假設:(1)產品維修成本為S1,訴訟成本為S2,消費者申請的額外賠償為S3;(2)T1=C2=Q2=C3=Q3=T4=0;(3)S1=C1=Q1=T2;(4)T3=-(S1+S2);(5)C4=-(S1+S2+S3);(6)Q4=S1+S3;(7)企業各種情況下的信譽關系如下:W4=4W3=4W2=2W1=4W。根據進一步的假設,可以得到修正后的參數設定,見表2:
三、博弈均衡分析
按照逆向歸納法,首先考慮最下面的子博弈。當企業不主動召回,且消費者選擇申請訴訟時,消費者的期望收益:V3=φ(S1+S3) -(1-φ)(S1+S2)(1)。企業的期望收益: U3 =-φ(S1+S2+S3+4W)-(1-φ)W(2)。
如果消費者選擇不申請,則消費者的期望收益為:V2=-S1(3);企業收益為: U2 =-W(4)。因此,如果消費者要選擇V3,則應當滿足: V3>V2 (5)。由(1),(3),(5)可得,臨界條件:φ> (6)。所以當(6)式被滿足時,消費者的期望收益為(1)式,此時企業的期望收益為(2)式;否則,消費者的期望收益為-S1,企業的期望收益為-2W。根據上面分析可得:p=P(φ>■),即p為滿足(6)式的概率,所以綜合起來,當企業不主動召回時,消費者的期望收益為V’=(pV3+(1-p)V2),企業的期望收益為U’=(pU3+(1-p)U2)。再回到第一個博弈,當企業主動召回時,企業收益為:U1=2W-S1 (7);消費者收益為: V1=S1(8);如果企業選擇主動召回,則應滿足: U1≥U′ (9);此時是一個均衡點。
四、結論
根據上面的分析,如果很看重自身的信譽,企業會傾向于主動召回的。為了保護消費者利益,政府應該通過企業征信體系等措施讓企業更加注重企業信譽,降低消費者訴訟的成本,讓消費者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參 考 文 獻
一、權利沖突與消費者權的法律邊界
(一)權利沖突及其原因消費者權利的法律邊界包括法律內部邊界和外部邊界,內部邊界是指消費者相對于經營者、政府、社會組織等義務主體的權利限度,其基本含義是在法律所允許的最大范圍內某些消費權利是可以自由行使的,并且可以收到權利仲裁調解機構的權利行使輔助;而外部邊界則是指消費者權利與其他主體相關權利之間的區分。消費者權利的邊界超越就會引發權利沖突。
當前權利沖突已經在消費生活、法律生活中普遍化。權利涉及到人與人的關系,它是對人在社會中所得利益的認可和保護,權利沖突就是人與人的沖突,是由人的利益侵犯行為引發的。因此,權利沖突的本質就是利益沖突。
權利沖突的原因主要有:人與人的利益沖突;社會資源的有限性;權利限制性;規則的模糊性;責任與權利的不易界定性等。
(二)消費者權利與經營者經營自由經營者的經營自由與消費者權益之間的矛盾是權利沖突的根源所在。該矛盾宏觀方面是指消費者權利保障的不確定性與經營者經營自由度的不確定性。在實際消費活動中主要表現是消費者權利保護與特定經營者行為自由維護之間的沖突。
消費者權益包括知情權、自由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監督權等。經營者經營自由同消費者權利受法律保障一樣受到法律的維護。市場經濟中經營者作為經營個體有相當程度的自由,包括經營地址自由、經營時間自由、經營方式自由、私生活不被打擾的自由等眾多自由權利,同時我國法律還賦予了依法自主定價權、依法結社權、平等競爭權、公平交易權等,這些都是屬于經營者個體基本自由的構成部分。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消費者權利與經營者自由權利都做了相關規定,力求對消費者的權利與經營者的經營自由權予以平衡對待。
(三)權利沖突的解決關于權利沖突的解決,目前法律界主要堅持四項原則說法,分別是;一權利邊界說,主要內容是權利有其行使界限。而且權利邊界可以通過司法解釋、社會習俗、立法完善來劃定,劃定權利界限以后在行使權利的時候守望邊界就會減少權利沖突。二是權利位階說,主要內容是將權利進行位階劃分。該學說針對權利的交叉現象,主張根據權利的價值來排列權利,法益較大的權利優先。三是合理義務損害說,主要內容是主張容忍他人合理損害作為一項權利人義務被列入法。該學說認為為了維護社會安定,法律應該規定行為人對造成他人的合理損害不承擔責任。四是利益均衡說,主要內容是權利體系中存在著權利差別,各種權利的類型不可能均得到均等的保護,所以解決權利沖突不能夠只參照權利的價值衡量,而是進行個案分析。
上述的四種學說都有其可取之處。對于權利沖突的解決,首先要明確消費者權利的保護范圍及經營者自由,經營者的義務規定也要考慮其可行性。例如,第三人加害消費者時,經營者場所安全責任的合理邊界包括:防范設施有效、警示明確醒目、制止侵害果敢、保全證據妥善等,與此個案中經營者對消費者及相關公眾應負有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責任。
針對消費者知情權與經營者商業專利保密權等的沖突,協調該沖突應嚴格各自的權利邊界并堅持個案利益衡量原則。如在許多合同糾紛中合同服務條款中規定的義務履行告知問題,于此類個案中的消費者知情權是被法律保障的,消費者針對經營者條款履行而未被告知的消費權利受到侵害的沖突,進行起訴是合理的。但是還要考慮到經營者自由權,保證消費者知情權與經營者經營自由權之間的平衡。
消費者或經營者受到合理輕微損害的沖突,我國法律鼓勵消費者借助法律維權。消費者權益受損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是有些情況下,這個界限會有相關調整,消費者要承擔容忍合理損害的義務。我國法律之所以要求消費者承擔一定的合理損害義務,是因為在市場經濟中賦予消費者權過多保護,會影響到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積極性,也會在損害經營者利益的同時推動經營者不合理轉嫁損害,將消費者置于不公平地位。
二、權利不得濫用與消費者權的法律邊界
消費者權的法律界限問題還涉及到權利不濫用原則。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了“公民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社會利益及其他公民的權利。”該規定即對權利不濫用原則的法律規定。
消費者權濫用主要表現為:消費者行使權利的時候故意損害他人權利;以直接有害他人的方式行使權利;行為人給別人造成的損害大于權利行使所得利益;行使權利脫離立法目的等。消費者惡意退貨行為便是一種消費者權濫用行為。消費者惡意退貨行為實際是對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損害,屬于消費者權利的濫用。消費者權濫用同樣會損害到經營者的整體利益,所以國家法律中嚴格限制消費者反悔權的行使,以從源頭上防止消費者權利的濫用。
權利濫用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主要根據濫用程度來決定消費者所負的責任。其法律后果主要包括:消費行為無效、消費者權利被限制、損害賠償,甚至嚴重的消費者權濫用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因此,消費者在行使權利的時候要考慮他人的利益,并且在權利行使正確時虛心接受別人的表揚,權利行使對他人構成侵權時要虛心接受批評。消費者要保證消費者權的行使,杜絕權利濫用的情況。
三、消費者權限制
消費者權主要受實體性限制與程序性限制,其中程序性限制主要是對消費者的訴訟行為要受到法律程序限制,對于惡意濫訴或者有敲詐企圖的訴訟,法院不予應訴。
(一)消費者權的程序性限制消費者在遭受到消費侵權的時候,可以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獲得相應的賠償。在向法院起訴是消費者的一項重要的權利,但是要接受相應的侵權案件審查,該項活動就是對消費者權的程序限制。
法律實施過程中有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私人等共同執行法律。消費者維權有時要訴諸于行政機關,但是有時對于一些個案,行政機關由于自身的體制缺陷無法有效處理消費侵權案件。這時需要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也可以通過私人或公益社團進行調節。
需要注意的是,消費公益訴訟當時會產生負面影響,比如會出現濫訴現象,一些消費者追求高額賠償,在無法獲得期望賠償金的情況下會不斷選擇公益訴訟進行起訴,這樣會影響訴訟工作的正常進行,出現濫訴。
(二)消費者權的實體性限制在實體法中,侵權責任法會起到保證消費者權利的作用。此外還有消費活動中的消費合同也能保證消費者權利。經營者使用的消費合同中不得包含對消費者不公平的條款。同時違反合同的一方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消費者權受到的實體限制就在消費侵權歸責制度上顯現出來。在處理侵權案件的時候侵權責任的界定涉及侵權行為、損害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等。
2015年度遼寧經濟社會發展立項課題zixxje-90
1 引言
本文為了使農業生態安全與農產品質量安全得以實現,建立了農業發展的運行機制。農業生態安全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系統包括消費者、生產者、農業組織、政府等各個微觀主體的存在和發生作用,而相關主體的參與方式對農業發展的實現有著重大影響。為了運行農業生態安全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發展的內在邏輯的全面設計與構建,不但要啟動系統內部協同促進機理,周時也應做好外部導向工作,并相關主體參與機制進行重點的關注,使系統之間相互協同,運行機制向高效演進,以取得更好的效應。
2 運行機制的組成
多角度、多層次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與農業生態安全發展運行機制運行機制有以下五個系統組成:
2.1 目標系統政策
為了消費者的消費需要和生產者的利益訴求得以滿足,農產品質量安全系統要發揮其經濟功能,充分體會到生產者生產過程對農業生態安全系統的反饋功能,把消費者的消費半徑和生產者的生產過程要素控制在農業生態安全系統闕值內;農業生態安全系統也扮演生產者、消費者和環境吸納者的角色,依靠政府政策的影響約束去規范和管制相關主體行為,把生產者與消費者這兩個微觀主體利益極大化,用來決策農產品質量安全與農業生態安全的實現,進而實現農業產品安全的長期和可持續發展。
2.2 利益系統的政策
農產品質量安全與農業生態安全是兩個發展進化過程中相關利益的主體,在農產品質量安全與農業生態安全運行機制演進的過程中,生產者追求最大的利潤,消費者追求最大的消費實惠,政府希望得到公共管理的高效率,因此,各個主體的利益本身就有著相輔相成而又的聯系。因此,推進農業生態安全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發展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各主體之間的利益必須統一,也可以理解為相關主體的利益一定要得到保障的前提下進行公共管理手段的選擇和制定。既可以保證生產者利益的保障、環境資源的合理配置以及消費者生活質量的提高,又可以體現社會公正和文明程度的提高。
2.3 技術系統的政策
科學技術的進步使人類能用有限的耕地養活了日益膨脹的人口。而科學技術進步在提高人類生存能力的同時也使人類的生態環境得到的嚴重破壞,人類生存必須的農產品數量尚未完全解決,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成了人類進步又一桎浩。因此,農業技術改進、農業技術發展和農業技術研究與推廣工作是農業生態安全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發展運行過程中的不可分割的重要內容。如果政府管理得當,可以在保障生產者經濟利益的同時,促進農產品質量安全與農業生態安全的協同實現,并產生慣性的良好趨勢,推動農業技術的良性循環。
2.4 信息系統的政策
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是農產品供應鏈各個環節存在的嚴重信息不對稱的表現。為了促進農業生態環境安全的實現,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生產者、消費者等主體的自發約束功能,促進環境資源安全投入要素選擇和安全的農產品供給,由于農產品質量安全與農業生態環境安全發展中的信息主要是要通過信息平臺建設,因此上要促進農業生態環境安全與生產者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實現,農產品的信息也應該走“三位一體”的道路。政府應該做到搭建平臺,并負責提供服務,也可以培育農產品的信息提供單位和家產品的供給機構,進行服務外包;做好農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生產產地認證;培育消費者有理性消費文化,讓消費者參與到農產品的信息供給和社會監督中來,政府應定期向農產品的消費者購買信息,促使農產品生產者調整行為。
2.5 組織系統的政策
政府的宏觀政策取向和農產品的生產者利益極大化行為直接影響農業環境生態安全與質量安全的發展。通過對現有的農業生產單位的整合,培養新的農產品生產者、使生產者與消費者成為理性的政策受體,通過對現有農產品經營企業的規范和引導,把運作規范、管理科學、相對成熟的農業生產單位、農產品銷售中介組織、農產品生產合作社等作為農業生態安全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發展政策的直接受體,政府制定出激勵和管制政策,各個主體協同運作,使生產者、消費者及政府到合理利益,借用農業生產品生產組織的福射和帶動功能,更快更好地協整農產品生產者的行為,讓政府制定出的相應政策資源發揮最大的效力,促進各個主體之間長期的戰略協同和發展協同。
3 結論
本文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從生產者的產品、消費者的消費、政府的政策規定等主體的行為研究拓展到農產品生態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業發展的運行機制的系統性研究,同時研究生產者和消費者這兩個微觀主體利益擴張到宏觀政策受體問題,在交叉學科應用方面做了有益的嘗試。以系統的觀點關注了農產品生態安全與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在系統架構分析基礎上論證以質量與生態為導向的農業發展的必然、機理和運行機制,把消費者和生產者這兩個微觀主體行為和一般意義上的經濟分析擴張到了社會、環境、文化、法律等視角下,構建了農業生態安全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業發展的理論框架,運用系統、協同、發展的思想解決復雜的社會、經濟和環境問題。
參考文獻
【關鍵詞】余額寶,證券投資,法律,網絡化
2013 年 6 月 13 日,余額寶正式推出“余額寶”這一業務,余額寶用戶將資金轉入余額寶內,既可以隨時用于余額寶消費、付款等支出,同時也能夠購買貨幣貸款投資收益,獲得增值。余額寶的操作流程并不復雜。用戶將自己余額寶中的資金轉入余額寶用戶,后者中的資金平時用于投資金融產品,而當用戶需要用錢時,可直接從余額寶用戶提取。
余額寶實際上是將貸款機構的貸款直銷系統內置到網站中,用戶將資金轉入余額寶的過程中,余額寶和貸款機構通過系統的對接將一站式為用戶完成貸款開戶、貸款購買等過程。而目前僅有天弘貸款“增利寶”一家貸款機構作為余額寶的對接貸款機構。
用戶存在余額寶的投資所獲取的利益并非是銀行利息,而是投資貨幣貸款的收益,銀行利息至少在國內是無風險的,而投資貨幣貸款盡管投資風險極小,但并不屬于無風險投資。貸款機構抵御流動性風險的能力較弱,一旦貸款出現大幅縮水或投資者集中贖回投資的情況,而貸款手中所持流動性資產又不敷支出時,曾在 2006 年就出現過這種現象,這將是對貨幣市場貸款重要一擊。貨幣市場貸款必將面臨嚴重的被動局面,這種情況在 2006 年就曾出現過。
T + 0 交易適用于用戶的不固定性,同時余額寶可以給用戶貸款,使用戶可以用此筆錢投資、消費,更多的消費者會選擇使用余額寶。以前對于現金的管理一直以傳統貨幣獨占鰲頭,但是因為傳統貨幣不夠方便,在 2012 年,貸款機構就要用投資者擁有或借用的資金來替客戶先墊付資金,此時是最早的 T +0 產品的贖回過程。
雖然省略了傳統貨幣帶來的不便捷,但如果銷售量增加,對于中小型的貸款機構的資金流動量是重大壓力,此時需要貸款機構提出高效的營銷方式來度過難關,不論是哪里信用體系沒有 100%完善的,雖然淘寶推出天貓利用成交數建立信任度,但是對于信用體系依然不是完全靠譜的,信用體系需要國家政策的制定和支持。
如此看來,消費者通過電子商務平臺購買小額價值、數量較少的商品后由作為第三方的直接余額寶墊付,操作流程簡單、方便,快捷。而增利寶則是作為一種貨幣貸款在電子商務平臺上直接被消費者購買。
相對于用余額寶購買商品只能在網絡上進行的局限性,用戶將資金存放于銀行零風險,以及購買商品的平臺不受約束。由此而來,更多的人信賴有實力的貸款機構名而非排名 50 名左右中小型貸款機構,大型貸款機構介紹的產品也更受歡迎。
證券投資貸款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貸款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貸款托管人托管,由貸款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炒股、債券等金融手段投資。人們平常所說的貸款主要就是指證券投資貸款,它是一種間接的證券投資方式,投資者通過購買貸款的方式來間接投資于證券市場。
證券投資貸款的設立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是通過發行貸款股份成立投資貸款機構的形式設立,通常稱為機構型貸款; 二是由貸款管理人、貸款托管人和投資人三方通過貸款契約設立,我們通常將其稱為契約型貸款。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國的證券投資貸款基本都是契約型貸款。
隨著網絡在社會應用中的普及,網絡已經成為大眾化的工具,網絡也逐漸深入到金融行業中,銀行銷售的產品也將目光轉移到互聯網上,其中也包含貸款。銀行以往的收入來源主要依賴于儲戶的存入銀行的錢來獲得利息差額,像余額寶這樣的新式業務漸漸融入老百姓的生活,影響老百姓傳統的投資、理財理念,雖然現在這種新的網絡貸款形式沒有像銀行的存蓄業務一樣被大眾完全接受,但是作為網絡的金融界勢必會對傳統的商業銀行造成嚴重沖突,同時網路上的金融行業一定有更加開闊的發展空間和市場,必將成為金融 IT 及大數據挖掘機構的新寵兒。
雖然我國在證券方面法律不斷加強如《證券法》、《證券投資貸款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規,但是依然不及貸款業法律。liuxue86.com
證券投資貸款的法律依然不夠完善,沒有以此為主導的相關法律法規,甚至連較為相配套完善的規范性文件都沒有,沒有一套完善的證券投資貸款法案,對于在貸款中產生的問題,政府即使參與進去監管,但是沒有完善的法律體系作保障,政府也很難有效擔任起監管的重任,監管的操作性差,監管力度便跟不上去,國外的證券投資貸款具有延續性,法律法規相對健全,而我國到現在為止,監管貸款行業的機構如中國證券業協會主要要求大家以自律為主,沒有行政處罰的權利,一次監管的力度一定會受影響。
目前,我國網絡證券投資貸款的法律制度還處于空白狀態。我國2012 年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貸款法》,及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部門規章均未出現與證券投資網絡化相關的條文,這也讓目前的網絡證券投資者的利益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缺乏相關保障難以適應不斷發展的社會投資現狀。
這要求有關國家權力機構盡快完善相關法律規章的制訂,彌補我國法律在這方面存在的空白,真正做到與時俱進,盡量規避法律的滯后性。從而,為調控證券投資網絡化中出現的各種法律關系提供法律上的支撐。同時,我們也應當完備相關執行、監督體系,確保相關法律得以準確適用、實施。
余額寶的一經投入市場,便以驚人的迅猛速度發展,從中我們不難看出未來網絡證券投資貸款將會為我國金融界注入一股新的力量,注入新的生機與活力。在我國金融界發展創新的同時,法律應當與時俱進,跟進時代的發展步伐,適應社會的廣泛需求。
參考文獻:
[1] 歐麗君,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成長性評價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2008
[2] 王怡,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成長性影響因素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2007
消費者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動力,然而其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濟,將阻礙市場經濟的發展,因而對消費者維權的障礙進行分析并提出對策和建議顯得十分必要。
一、消費者維權的障礙分析
(一)從消費者來說
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其維權障礙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維權意識不足。我國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然而廣大的消費者對這些法律知之不多,積極主動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權益的意識還很薄弱,加之消費者長期受中國儒家思想的影響,抱著 “遇事忍為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態,通常會選擇放棄維權。第二,維權成本過高。一是維權所支出的費用、時間、人力、精神損耗等成本過高;二是消費者得到的賠償十分低,我國法律未健全懲罰性賠償制度,使得消費者獲得的賠償十分低,且間接和無形損失得不到賠償,即便是在勝訴的情況下,其賠償金還不足以支付維權費用,消費者往往是“得不償失” 。尤其是在面對小額的爭議時,大部分人會因維權成本過高而放棄維權。
(二)從經營者來說
從經營者的角度來說,消費者維權的障礙主要有:第一,極低的違約成本。我國消費者的維權概率低,不健全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和信用記錄制度等的缺失致使經營者的違約成本十分低,面對此種利益的驅使,經營者毫不猶豫的選擇違約而放棄守法。第二,經營者的強勢地位。經營者利用自身的強勢地位制定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和霸王條款束縛、妨礙消費者依法進行維權,同時經營者故意隱瞞有關商品的信息,使消費者獲得的信息不對稱而不能做出正確的決策。
(三)從法律制度來說
從法律制度的角度來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障礙:第一,小額訴訟制度的缺失,致使消費者只能適用繁瑣的普通訴訟程序,使得救濟總是姍姍來遲而得不到真正的救濟。第二,擇一賠償范圍的限制。我國在“違約—侵權”兩分法民事責任的體系下,發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采取的是擇一的方式,這種擇一的方式因賠償范圍的限制會導致消費者的損失無法得到周全的法律救濟。第三,公益訴訟制度的缺失。近年來在食品、汽車、電子產品等領域常發生大規模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而公益訴訟制度的缺失,使相關受害的消費者權益得不到有效救濟。
二、消費者維權的的對策
(一)凈化消費維權環境
消費者維權的發展,建立一個良好的消費維權環境是不可或缺的。首先,加強消費維權意識教育,消費者在權益遭到侵害時,敢于利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同時樹立正確的消費觀,理性選擇;其次,要求經營者樹立 “消費者是上帝”的理念,尊重消費者的權益,經營者也要杜絕格式合同和霸王條款的制定,不濫用其強勢地位侵犯消費者的權益。最后,加大消費維權執法力度。執法者要堅持“執法為民”的理念,對消費者的投訴和訴訟采取及時有效的措施,并最終落實到最后的執行環節,從程序上和最終結果上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二)降低訴訟成本、提高違法成本
小額訴訟程序是與簡易程序相分離的單獨的一種審理程序。它具有比簡易程序更加簡便、訴訟標的額更小、案情更簡單的特點。當今美國、英國、日本等越來越多的國家都建立了獨立小額訴訟程序,大幅度地降低了消費者的訴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及時和有效的司法救濟。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獨立的小額訴訟程序,降低消費者訴訟維權的成本,消除維權成本障礙,激勵消費者積極主動維權。目前我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只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有規定,但其制度還不健全,不能充分發揮其補償、制裁、威懾和鼓勵的功能。通過擴大懲罰性賠償范圍,增加懲罰力度等措施來完善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增加經營者違約成本,迫使其最大限度地履行義務。
(三)重構侵權和違約責任的賠償范圍
我國采取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擇一方式,無論是選擇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都無法完全彌補消費者的損害,不能有效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不符合公平的精神。面對此種維權困境,我們需要重新構建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賠償范圍。消費者在選擇違約之訴時,將其賠償范圍擴大到因違約造成的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同時增加消費者因維權而支出合理費用的賠償;消費者在選擇侵權之訴時,賠償范圍增加毀損標的物本身,這樣消費者的損失才能夠得到全面的賠償,從而切實有效的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四)建立公益訴訟制度
公益訴訟是指特定國家機關、團體、社會組織或公民個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訴訟活動。面對越來越多的大規模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傳統的一對一式的訴訟模式已經不足以保護眾多的受害者,懲罰致害者。面對此情形,世界各國都逐步建立和完善對消費者群體受害的保護,發展了公益訴訟,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起著重大作用。在我國的實踐中,應盡快建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公益訴訟制度,在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時,允許特定的機關、組織甚至任何人提起公益訴訟,充分發揮其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并能夠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的和諧進步。
參考文獻
[1]范大平.陳蓉淺談提高違約成本降低維權成本的必要性及措施.民商法,2007(1).
消費者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動力,然而其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濟,將阻礙市場經濟的發展,因而對消費者維權的障礙進行分析并提出對策和建議顯得十分必要。
一、消費者維權的障礙分析
(一)從消費者來說
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其維權障礙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維權意識不足。我國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然而廣大的消費者對這些法律知之不多,積極主動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權益的意識還很薄弱,加之消費者長期受中國儒家思想的影響,抱著 “遇事忍為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態,通常會選擇放棄維權。第二,維權成本過高。一是維權所支出的費用、時間、人力、精神損耗等成本過高;二是消費者得到的賠償十分低,我國法律未健全懲罰性賠償制度,使得消費者獲得的賠償十分低,且間接和無形損失得不到賠償,即便是在勝訴的情況下,其賠償金還不足以支付維權費用,消費者往往是“得不償失” 。尤其是在面對小額的爭議時,大部分人會因維權成本過高而放棄維權。
(二)從經營者來說
從經營者的角度來說,消費者維權的障礙主要有:第一,極低的違約成本。我國消費者的維權概率低,不健全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和信用記錄制度等的缺失致使經營者的違約成本十分低,面對此種利益的驅使,經營者毫不猶豫的選擇違約而放棄守法。第二,經營者的強勢地位。經營者利用自身的強勢地位制定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和霸王條款束縛、妨礙消費者依法進行維權,同時經營者故意隱瞞有關商品的信息,使消費者獲得的信息不對稱而不能做出正確的決策。
(三)從法律制度來說
從法律制度的角度來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障礙:第一,小額訴訟制度的缺失,致使消費者只能適用繁瑣的普通訴訟程序,使得救濟總是姍姍來遲而得不到真正的救濟。第二,擇一賠償范圍的限制。我國在“違約—侵權”兩分法民事責任的體系下,發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采取的是擇一的方式,這種擇一的方式因賠償范圍的限制會導致消費者的損失無法得到周全的法律救濟。第三,公益訴訟制度的缺失。近年來在食品、汽車、電子產品等領域常發生大規模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而公益訴訟制度的缺失,使相關受害的消費者權益得不到有效救濟。
二、消費者維權的的對策
(一)凈化消費維權環境
消費者維權的發展,建立一個良好的消費維權環境是不可或缺的。首先,加強消費維權意識教育,消費者在權益遭到侵害時,敢于利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同時樹立正確的消費觀,理性選擇;其次,要求經營者樹立 “消費者是上帝”的理念,尊重消費者的權益,經營者也要杜絕格式合同和霸王條款的制定,不濫用其強勢地位侵犯消費者的權益。最后,加大消費維權執法力度。執法者要堅持“執法為民”的理念,對消費者的投訴和訴訟采取及時有效的措施,并最終落實到最后的執行環節,從程序上和最終結果上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二)降低訴訟成本、提高違法成本
小額訴訟程序是與簡易程序相分離的單獨的一種審理程序。它具有比簡易程序更加簡便、訴訟標的額更小、案情更簡單的特點。當今美國、英國、日本等越來越多的國家都建立了獨立小額訴訟程序,大幅度地降低了消費者的訴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及時和有效的司法救濟。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獨立的小額訴訟程序,降低消費者訴訟維權的成本,消除維權成本障礙,激勵消費者積極主動維權。目前我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只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有規定,但其制度還不健全,不能充分發揮其補償、制裁、威懾和鼓勵的功能。通過擴大懲罰性賠償范圍,增加懲罰力度等措施來完善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增加經營者違約成本,迫使其最大限度地履行義務。
(三)重構侵權和違約責任的賠償范圍
我國采取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擇一方式,無論是選擇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都無法完全彌補消費者的損害,不能有效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不符合公平的精神。面對此種維權困境,我們需要重新構建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賠償范圍。消費者在選擇違約之訴時,將其賠償范圍擴大到因違約造成的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同時增加消費者因維權而支出合理費用的賠償;消費者在選擇侵權之訴時,賠償范圍增加毀損標的物本身,這樣消費者的損失才能夠得到全面的賠償,從而切實有效的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四)建立公益訴訟制度
公益訴訟是指特定國家機關、團體、社會組織或公民個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訴訟活動。面對越來越多的大規模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傳統的一對一式的訴訟模式已經不足以保護眾多的受害者,懲罰致害者。面對此情形,世界各國都逐步建立和完善對消費者群體受害的保護,發展了公益訴訟,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起著重大作用。在我國的實踐中,應盡快建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公益訴訟制度,在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時,允許特定的機關、組織甚至任何人提起公益訴訟,充分發揮其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并能夠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的和諧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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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大平.陳蓉淺談提高違約成本降低維權成本的必要性及措施.民商法,2007(1).
一、引言
近期發生的“毒豇豆”、“毒豆芽”、“毒韭菜”、“毒大米”等等諸多食品源頭安全事件引起了消費者對我國食品安全的極大擔憂,并且使政府在食品安全領域管控效力備受質疑和指責。因此,如何有效防止類似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防止農藥的濫用,重新樹立公民對我國食品安全的信心成為全社會關心的話題。
西方發達國家為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大多采用加強機構設置、制定完整法律措施和充分發揮第三部門的積極作用等等,并在此基礎上大規模推行HACCP(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體系及可追溯系統來對食品安全進行全方位監控和明確責任。近幾年,我國學者結合國際成功經驗從本國具體國情出發,對此問題進行了大量的具體研究和有益探討,比如,范春光認為,應當借鑒國外經驗,建立起全過程的信息披露制度,實現食品安全的監管目標[1];學者劉亞平從政府與市場關系的角度進行研究認為,破解中國食品安全監管的困局,不只是監管機構撤并的問題,而是要重構政府與市場關系, 反思現有監管模式[2];沈紅則通過近幾年對市場隨機抽查的結果匯總分析得出,要在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評價體系、食品安全信息監測、通報和的網絡體系[3]這四個方面入手進行解決,除以上四個方面畢業論文提綱,學者徐曉新認為應充分發揮中介組織作用、促進消費者的參與[4];劉為軍等人指出,由于外部性、人的有限理性及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存在的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等原因,市場本身無法解決當前存在的各種食品安全問題,必須通過政府管制來解決[5]。
以上研究及實踐表明“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監管是政府實現保障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而農產品則始終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源頭和基礎,農產品質量安全得不到保證, 食品的質量安全也不可能從真正意義上得到保障[6],因此農田管理理應成為我們監管過程中首要高度重視的問題,然而學術界對此問題的相關研究較少。根據2008年全國第二次農業普查的數據,至2006年末,我國共有農業經營戶2億多戶,農業經營單位39.5萬個[7],全國耕地面積約18.2574億畝[8],戶均耕地面積僅有9畝左右,小規模經營農戶在各類農業生產經營主體中占有非常大的比重。如此多的散戶經營,使農田管理方面存在諸多問題。顯然,如果沒有良好的農田管理,食品安全后續監管過程的努力只能付諸東流。因此,對農田管理相關問題的深入研究意義重大,而農田管理的一個最重要、最主要的方面就是農藥的使用。
二、農產品安全的市場失靈和政府失敗原因分析
(一)農產品源頭的安全隱患——農藥的使用
農藥作為一種可以增加產量的藥劑為各國所普遍使用,關于它的爭議從來沒有停止過,其中最重要的是農藥濫用問題,盡管目前還沒有完整的資料客觀反映這一情況,但每年農藥中毒事件頻頻見諸報端的事實不可否認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相對于我國建國后才開始推廣使用農藥而言,國外使用農藥的歷史較早,因此,對農藥所帶來的負面影響認識更為深刻。澳大利亞學者Clevo Wilson和Clem Tisdell通過數據分析認為,農藥的使用不僅對人體會造成一定的損害,而且對環境的污染是長久的,其成本大于收益,最終將不利于農業的可持續發展[9]。美國學者JohnS. Wilson和TsunehiroOtsuki則從公共健康的角度出發認為糧食生產必須在安全和經濟之間的進行適當取舍,要全力清除農藥濫用及制定更為嚴格的農藥使用標準[10]。加拿大則大力推行有機農業,盡量避免使用農藥[11],由此可見,農藥的負面影響是確定無疑,發展生態農業是趨勢。
但是,根據相關專家的說法畢業論文提綱,通常情況下施用農藥后因病蟲害引起的農作物的損失會保持在35%左右,而不施用農藥則損失可能會達到70%左右[12],因此,一方面,農藥的使用在保證我國糧作物供給上功不可沒,就目前來說農藥的大規模使用是必須的;另一方面,如果減少或不使用農藥,農民損失是相當大的,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農民收入還非常低的情況下不可能讓其自覺的控制農藥的使用,但這也成為了農產品安全的最大隱患。徐曉新甚至指出由于農民的素質比較低和利益趨使,農民購買并使用劇毒的農藥,這是食品安全問題最初的源頭[13]。
就我國國情而論,農藥在農業生產過程中的大范圍使用是不可避免,但重要的是如何保證農藥的使用在安全的范圍之內以及如何鼓勵農民去生產綠色有機產品從而逐步擺脫農藥對農民收入的制約,使農民保證農產品安生的情況下利益仍然能得到保障或補償。
(二)市場失靈原因——不能區分農產品品質的好壞
眾所周知,市場之所以能發揮其作用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信息的生產能力,消費者在消費之前必定通過市場來獲取與之相關的可用信息來確定其是否購買某種商品。但是就我國農產品市場來說信息生產能力嚴重不足從而產生了賣者和買者的信息不對稱,其結果是不能以質定價。具體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就農產品本身而言,其產品本身是具有經驗品和信用品的雙重屬性[1],也就是說,從農產品的農藥殘留(食用后有不良反映)、口感、新鮮程度等方面的品質特性來說是經驗品,因為這些方面消費后是可以明顯感知的;但是如果從其農藥殘留(食用后人無明顯反映,但確實對人體有傷害)狀況、是否含有激素、內部營養元素的構成及含量上講又是信用品,消息者消費后一般不可感知。農產品所具有的這兩種屬性,特別是其具有信用品的特點是有利于生產者隱瞞一些負面信息而使購買者事前不能獲取與商品相關的全部資訊,從而導致信息不對稱情況的發生,出現了市場失靈。市場失靈一方面使得消費者難以區別農產品品質的好壞;另一方面促使農戶使用各種農藥去提高農產品產量、改變產品外觀觀感和提高口感度等等,而忽視其真正的內在品質,諸如高營養,無公害等等,使優質與劣質農產品相混淆,使得農民因生產安全農產品所付出的代價不能得到補償,最終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現象的發生。
就消費者而言,與其它商品一樣畢業論文提綱,對農產品品質及食用安全的評價是根據其價格[14],與此同時,消費者也偏向“價格優先”,綠色消費意識不強[15]。對于一些農產品,消費本身并不能從外觀上或其品質上區別孰優孰劣,從而視為同一檔次,所以也出現了以價格優勢為標準進行選擇的行為,盲目追求所謂的“性價比”,使市場失靈現象更為嚴重。總之,消費者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從而不能做出正確的選擇。
(三)政府失敗原因——不能有效監管
政府作為市場主體之一,其主要職責便是監督、糾正市場的失靈,對可能或已經出現的市場失靈進行內部性政府管制,消除信息不對稱,使市場機制能夠順利的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但是頻頻出現的食品特別是農產品安全問題反映了政府在管制并未達到預期目的,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第一, 管制成本過高。
從理論上講,對每一種食品從田間到餐桌的每一個環節都進行全面監控,是最完全的監
控,但相關的監控成本將是政府所承擔不起的[16]。因為政府為了保證食品安全就必須實現對農產品的全程監督、就必須對農產品進行嚴格的檢疫檢驗和要求農戶及時的信息披露,但是上文已經指出我國小農經濟的分散性使得各地方政府不可能做到到家到戶的監督,政府所做出的種種監管決策不能真正有效落實,農藥濫用現實仍較為普遍。而西方發達國家則早已完成了農業產業化轉型,大模型標準化生產成為其一大特點,加之各類第三部門的廣泛存在,使得政府監管對象集中、監管壓力較小,決策易于落實,所以其政府監管也較為成功。
第二,處罰執行成本過高。
對于一些違反食品安全的行為,政府都有相應的法律處罰措施,但是,我國農產品銷售渠道非常靈活,根據我們調研的情況來看,不論村莊多么偏僻,都會有小商小販開車進村收購,然后再集中賣給其它中間商。就整個農產品收購過程來說大多沒有實現對農產品安全的檢測畢業論文提綱,即便是進行了檢驗,也是集中收集后再檢測,導致出現了問題也很難區分具體責任人,追溯到農戶個人的難度較大,從而使不少人懷有僥幸心理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也正是因為這樣,國外流行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制度以及HACCP在我國難以大規模推行。此外,緊縮農藥的使用,會減少農民的收入,其后果可能會使農民與政府監管部門產生較大摩擦,甚至會演化成對抗問題,使農產品安全更加不能保障。
可以假設一下,如果政府真正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去落實對農產品的全程監督及對每一違法行為進行懲戒,其結果則很可能將高昂的監管成本轉嫁到農產品成本上,這反而促使農民想各種辦法人為去增加產量以實現預期收入,其中最為主要的辦法就是使用各種不安全的農藥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決市場失靈和政府失敗的有效組織
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需要建立中介組織。這個組織不但可以使分散的小農聯合起來,統一管理、合作經營、共同面向市場,又能夠代表農戶利益,使農戶利益和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得到統一,這個組織形式就是農民專業合作社[17]。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有利于解決市場失靈
首先,合作社可以通過注冊商標品牌來將自身與他人相區分。
農產品市場是一個近似于完全競爭的市場,市場中有大量的買者和賣者,每一個人所生產的產品基本同質,這樣的產品市場使單個農戶不可能去宣傳自己所提供的商品的優越性,因為不僅效果不佳,而且成本過高。但是合作社則可以發揮其規模大、標準化生產、安全高效等等方面的優勢,進行商標注冊,一方面可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反過來又促使合作社更為注重其品牌聲譽,進一步提高農產品內在品質;另一方面讓消費者掌握更多的購買決策信息,降低了信息的不對稱所帶來的決策風險,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市場失靈給消費者和農戶造成的損失,實現優質優價。
其次,合作社能實現對農戶的利益補償,推進綠色產品的生產。
保證農產品安全,盡量少使用農藥是全社會的共識畢業論文提綱,但在中國的許多農村地區,促進經濟的發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仍然是最緊迫的任務。經濟主導型的特征是行為主體的經濟行為以獲取最大收益為目的。綠色農產品的生產所創造的額外利潤是驅使他們安全、無公害農產品的最根本動力,因為誰也不愿意為了提高農產品安全而去放棄本可以獲取的利益。只有當一部分農民在發展綠色農業的過程中得到更大收益時,在市場利益的驅使下,就會使得更多的農民參與進來,推動農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從而從更大程度上保障農產品安全。而合作社就可以做到保證綠色農產品生產的同時,補償農戶由于減少農藥的損失,并提高農民的收入。它通過為農戶提供農資產品購買、農業技術和產品銷售服務來降低成本,提高產量,增加銷售收入等方式彌補農民為生產綠色產品而產生的損失;它可以聯合農戶開發地理標志產品、地域著名產品,注冊登記農產品品牌,通過優質優價,或獲取品牌收益,來提高農民收入;而大型合作社還有較強的議價能力,使農民在農產品銷售鏈上得到更多的經濟利益,從而吸引更多的農戶參與到合作社中進行綠色產品的生產。
案例:隆豐農產品產銷專業合作社是甘肅省民勤縣的第一家注冊合作社,該合作社主要從事的是洋蔥的生產和銷售,并且是當地最大的一家洋蔥產銷合作社,實行標準化生產,統一購銷。為了便于與其他洋蔥生產者相區別,合作社不僅注冊了商標,而且將其商標品牌印刷在其專門定制的紅色包裝袋上,在洋蔥的銷售過程中必須用這種包裝袋。在市場上不僅中間商很容易將其識別,而且據了解,其品牌也在消費者中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力,認可程度逐年上升。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有利于緩解政府失敗
首先,合作社將分散的農戶有機相聯,減少了監督及執行成本。
各農戶通過合作社易于迅速集中,使得政府的農業服務部門透過合作社向農戶進行監管,節省了政府機構與分散農戶聯系的成本,而合作社進一步通過統一農資采購、統一技術規范、統一使用肥料、統一治蟲施藥和統一農產品檢測及銷售來實現對合作社成員生產全過程監督,從而在很大程度上確保所生產出來的是綠色、無公害的優質產品,使政府難以靈活實施的各種監督舉措內部化畢業論文提綱,極大降低了政府監管的成本,也減少了不必要的溝通摩擦所帶來的爭執,將政府在農田管理上所面臨的種種困難得到較為有效的解決。
其次,利益相關者的一致壓力從很大程度上遏制成員農藥濫用。
雖然政府機構無法掌握分散農戶使用農藥的情況,但處于同一村莊的農戶對鄰居生產用藥情況有較為充分的信息。同時,處于一個相對狹小范圍內的農戶之間的關系是一種“熟人社會”關系:如果某合作社成員隱瞞了使用烈性農藥的情況,極有可能出現的農產品安全問題會使整個合作社的聲譽和收入遭受損失,該農戶不僅受到來自于合作社的懲罰,而且還要承受周圍人群施加的道德譴責,其社會地位受到嚴重削弱。總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具有極為廣泛的聯系基礎,能夠糾正農藥濫用問題中政府監管失敗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
案例:民勤縣金光高效農業產銷專業合作社成立于2008年,該合作社主要從事的是蔬菜的產銷。為了保障農產品安全,合作社嚴格掌控農藥的使用,統一農藥采購及使用,并對農藥的使用請專家進行指導;合作社本身有育苗中心,一直積極探尋更為優質的品種。上級主管部門每次只隨機抽檢部分農戶便可以掌握全部成員使用農藥情況,政府也經常利用合作社定期及不定期的社員大會來宣講各種農業政策,加強與農民的聯系與溝通。
四、多中心治理——政府、合作社、其它社會組織三者缺一不可
由奧斯特羅姆等一批學者發展的多中心治理理論認為:對公共事物的良好治理不僅僅依靠于政府,而且還需要吸納更多的社會組織(第三部門)參與其中,強調自主管理,只有這樣才能提高管理效率,解決實際問題。因此,對于農產品安全,政府、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它社會組織三者缺一不可。只有明確各方職責,相互配合在創造有利的市場環境,讓市場機制充分發揮其的調節作用才能解決農產品安全的源頭問題。
三者關系如圖一:
圖一
政府應該在法律法規上進行完善,其主要職責是制定相應的農產品安全生產的標準以及違反該標準的嚴厲懲罰措施,使安全生產成為農戶的自律行為;支持和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引導和強化其在安全生產上以及將分散的農戶聯合為一體的優勢,讓合作社成員形成更為緊密的利益共同體,從而更利于政府的監管,并積極推進合作社的品牌建設;定期食品安全檢測公告,推優警劣;扶植其它社會組織的發展等。為農產品安全生產創造良好的體制環境。
合作社作為一種有效的社會組織,更應該發揮其貼近治理對象的優勢畢業論文提綱,成為農產品安全保障的主體,發揮其在產供銷上的一切影響力,保障農產品生產源頭的安全,將政府在農田管理中管不了、管不好的方面盡量內部化,并積極擴大其影響力,帶動更多的農戶,追求更高品質;合作社也應該配合政府的監管行為,積極提供便利,自覺帶頭遵守《食品安全法》中的相關規定;并且應該加強與其它社組織,如合作社聯合會、消費者協會等等協會之間的聯系,共同為農田管理出謀劃策、承擔起農產品安全生產的主力軍。
其它社會組織,如消費者協會、養豬協會、蔬菜協會、金融保險機構等等。消費者協會應該發揮其聯系消費者和生產者的功能,探索調節二者之間矛盾的積極解決方案,成為聯接雙方的橋梁;各種行業協會則應該積極探索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以及推廣,彌補政府在食品監管中的死角,分擔政府的工作壓力,并且定期或不定期的組織各種培訓提高合作社成員的生產技術能力,以及介紹引進品質高、效益高、無農藥依賴的優質農產品品種;此外,應該充分利用保險機構的風險保障機制,將一部分保質期短、易變質、產品運輸風險大的綠色農產品進行投保從而確保農戶利益并生產出更多的市場信息以利于消費者選擇。
五、總結
農田管理作為農產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線,其重要作用不言而喻,而農田管理中最為關鍵的問題是農藥濫用及殘留問題。但是存在的“市場失靈”和“政府失敗”現象使農產品安全問題更為突出,農產品不能因其品質高低而獲取相應的社會認可及收益。本文認為必須明確政府、合作社、其它社會組織在確保農產品安全中的職能定位,特別是要發揮合作社為作為一個主體在解決該問題上的獨特優勢,三者相互配合、各司其職才能解決在食品安全中難于解決的瓶頸問題——監管及農民利益補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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