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8-04 11:13:22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鄉村振工作報告,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二、抓好陣地利用,服務人民群眾
自《條例》頒布后,鄉黨委第一時間組織全體鄉干部進行了學習,同時組織xx關村兩委干部及新村聚居點自管委成員對《條例》全文學習,確保下一下落實小區管理有依可循,有規可依。xx鄉xx關村兩委并于xx月xx日組織新村聚居點內的xx戶農戶進行《條例》內容的傳達學習,讓每一個農戶都知曉聚居點管委會有哪些職責,農戶自身有哪些義務,確保在下一步具體實施《條例》的過程中,讓小區管理有序推進,使小區環境優美,小區居民幸福。
二、 貫徹《條例》 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1.新村聚居點自主管理委員會組成情況和履職情況及存在的困難問題。xx關村新村聚居點自管委在村兩委的領導開展小區管理工作,自管委成員均由小區農戶推選產生,共有人員xx名,其中管委會主任由支部副書記兼任,成員xx名,管理會成員按照分工負責小區內的環境、公共設施和場地等的管護。存在的主要問題:管理服務上有待提高,缺乏創新意識;小區農戶的自覺性和主人翁意識還需增強。
2.新村聚居點管理經費籌措基本情況。經費來源主要是農戶籌資和村委會運維資金兩個方面,每年每戶農戶交納xx元的管理費,不足部分由村委會運維資金中列支。
3.聚居點內公共服務設施的管理情況。及時對公共設施進行維護,確保安全有效使用,滿足群眾的需求。
4.新村聚居點內居民管理公約制定情況。自管委牽頭制定了《小區管理制度》,對涉及的房屋、公共設施維護運行、環境衛生以及小區居民遵守的規章制度等內容進行了規范,在小區落實門前五包,做好房前屋后環境衛生,強化了住戶的文明意識,促進了良好氛圍的形成。
5.聚居點內自主管理員委員會刻有印章,由管委會主任具體管理。
1、土地問題
在當前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問題作為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因素有了新的表現形式,這就是“征地補償”。隨著道路建設的發展和工業開發、小城鎮建設的推進,建設性項目征地范圍逐漸擴大,但由于不同期項目的補償政策不統一,就容易引起農民的不滿情緒。征地補償問題牽扯到農民的切身利益,農民在這個問題上是空前團結的,在形式上往往表現為集體上訪或越級上訪,如果處理不妥,將可能會激化為。從我鎮形勢來看,反映土地方面問題的占相當一部分。村干部在這個問題上基本上沒有發言權,因為群眾認為他們是政府代表,替政府講話,因此對他們不信任,有發言權的往往是村中真正德高望重的人。我們在處理涉及征地事件時,一定要千萬謹慎。
2、農村村務公開問題
農村村務公開、財務公開是農民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一項重要舉措,大多數農民對于這項關系自身利益的事情相當關心。但是,在有些村組,村干部卻對這項工作并不熱心,所以造成村務尤其是財務的公開不規范、不徹底,甚至是流于形式,引發群眾上訪造成農村社會不穩定。
3、農民法制意識問題
雖然法制建設在農村逐步加強,但受觀念影響,部分農民還不習慣用“法”來解決爭端,而依靠單純的“私力”解決,明明違了法,還不知道自己錯在哪里。
4、農村干部的工作問題
一方面有些鎮村干部工作作風飄浮,群眾觀念淡薄,工作方法簡單,激化了矛盾,造成了干群關系緊張;另一方面由于某些考核制度的不合理,逼得下面要么弄虛作假,要么侵犯農民的利益,把干部直接推向農民的對立面。
5、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問題
隨著經濟的發展,加上農村文化的相對缺乏,賭博迷信、**等違法犯罪活動在一些農村地區發展蔓延,已成為誘發多種犯罪的社會毒瘤。
6、勞資矛盾問題
我鎮屬于工業經濟發展鎮,基本上每家農戶都有人在企業工作,農民與企業主之間因工作、報酬引發的矛盾逐年增多。同時由于目前辦企業的門檻較底,“開關”廠比較多,勞動法律制度執行不徹底,企業職工(農民)的權益不能有效保障,導致了群眾性事件的加劇。
7、外來人員管理問題
近幾年,我鎮的外來人口逐漸增多,由于制度和力量的缺乏,我們明顯感覺到社會穩定工作的壓力,主要包括流氓惡勢力、衛生防疫和計劃生育等。
二、引發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
1、經濟上的因素
經濟的發展,拉大了貧富差距,加上外來人員大多從經濟欠發達地區而來,巨大的差異特別是暴富的榜樣激發了人們對財富的欲望,與此同時,人們的致富能力卻顯得不足。這種欲望與能力的不相稱,促使一些人鋌而走險,通過種種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這就導致不講信用、坑蒙拐騙和偷盜搶劫丑惡現象的增加,引民不穩定因素。
2、政治上的因素
小平同志曾經指出:“如果沒有小民主,那就一定要來大民主。群眾有氣就要出,我們的辦法就是要使群眾有出氣的地方,有說話的地方,有申訴的地方。……總之,要讓群眾能經常表達自己的意見,使他們有意見就能提,有氣就能出。有小民主就不會來大民主。群眾把氣出了,問題盡可能解決了,怎么還會有在民主呢?”而從目前來看,鎮村干部下組入戶少了,針對農民的會議也開得少了,與農民面對面的溝通少了,群眾直接向干部和組織反映情況的機會也少了,農民參與政治的渠道相對變窄了。這就使得農民對政府的了解下降、信任下降,不尋求正規渠道、手段解決問題,造成群訪、圍堵公路等的增長。
3、文化上的因素
為使山核桃少施藥,他想方設法
前些年,臨安市昌化、昌北兩昌地區一直流傳著一句話:現在人藥蟲,將來蟲藥人。
據不完全統計,為了追求高產量高效益,臨安農戶每年要施5萬多斤農藥、10萬多擔化肥在山上,隨著大雨沖洗,這些有害殘留物都會流入溪溝,污染當地居民的日常生活用水。“長久下去,生態環境遭到破壞不說,還將危及周邊百姓的生命健康,這也就是人們所說的‘蟲藥人’。”對此,李軍躍感到前所未有的焦慮。
更令人擔心的是,2005年夏天,由于農戶濫用“草甘膦”等除草劑,致使山上草根滅絕、樹根霉爛,高山陡坡土質疏松。強臺風過后,島石鎮新二村的10余棵即將采摘的山核桃樹被連根拔起,附近房屋遭到毀壞,直接經濟損失達30余萬元。
“絕不能讓農戶世代種植的山核桃樹就這樣毀了。”李軍躍緊急召集村班子成員和農戶代表召開座談會,并邀請市林業局、森防站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經過林業干部對病蟲害防治、水土保持、科學管理等知識的普及,農戶們一致表示,今后將全面禁用除草劑,改用燈光誘殺食葉害蟲。
2006年6月,新二村作為全市第一個示范點,率先安裝了50盞頻振式殺蟲燈,僅4個月時間,就消滅飛蟲350多公斤,有效控制了食葉害蟲的危害。
2007年初,李軍躍向臨安市十四屆人大一次會議提交了《關于要求推廣安裝殺蟲燈的建議》。
作為建議承辦單位,市林業局當年就派專人到山核桃主產區舉辦病蟲害物理、生物、生態防控技術培訓班,指導農戶安裝殺蟲燈、使用割草機。臨安市政府也及時出臺扶持政策,規定凡購買頻振式殺蟲燈的農戶,可獲得購買價格20%的經濟補貼。
截至目前,全市山核桃林地已安裝頻振式殺蟲燈978盞,有效防控食葉害蟲的蔓延,使生態化經營的理念日漸深入人心。
除此之外,每年隨之而來的大量強堿性山核桃蒲殼,也嚴重污染了當地生態環境。每年白露時節,堆積如山的廢殼腐爛發臭,產生了毒性、腐蝕性強的有害液體,毒液所及之處,寸草不生。
“李書記,你看看,這條溪流雖然清澈,卻看不見魚,其實就是山核桃蒲害的。”臨安產山核桃已有百年歷史,可大量廢山核桃蒲的處置問題始終困擾著農戶。
“如果山核桃蒲再得不到有效處置,那林區的生態環境、農戶的健康、山核桃產業的可持續發展都將受到很大的影響。”自2009年起,李軍躍連續兩年向人代會提交關于要求解決山核桃蒲處置問題的建議,明確要求政府部門進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積極探索山核桃蒲的處置方法。
2010年,臨安市清潔辦終于制訂了詳細的實施方案,在山核桃開竿前趕制了9萬只清潔袋分發給村民,要求農戶統一袋裝山核桃蒲,并堆放在指定堆放點,然后再交由活性炭生產企業分運消化。
當年,新二村作為整治山核桃蒲污染袋裝化試點村,13輛農用車每天連軸轉,把千余噸山核桃蒲全部運下了山。
為讓山核桃少沾“血”,他直抒胸臆
“白露到,竹竿搖”,這是臨安民間對采摘山核桃最樸實的表達。由于山核桃樹高,且一般生長在陡峭的山崖上,很難通過機械方法進行采收,至今依然沿用著最原始的方法——爬到樹上用竹竿打果,這極易造成傷亡事故。
2009年,共有7人在采摘山核桃過程中死亡,108人受傷;2010年,共有16人死亡,200多人受傷;2011年,開摘僅8天即有9人死亡。
這一組組血淋淋的數字,使素有“天下美果”之稱的山核桃又多了一個血腥的名字:帶血的果子。
“2006年,安徽人陳某在幫我打山核桃時摔死了,當時法院判下來要我賠償15萬元,我家經濟條件不好,這筆債我整整還了6年!”村民劉尚云至今仍心有余悸。
“如何降低山核桃采摘過程中的傷亡事故,如何減少傷亡事故對林農造成的損失。”帶著這些問題,李軍躍不厭其煩地走訪農戶、查閱資料、請教專家,其調研目的只有一個——讓山核桃少沾點“血”。
在2007年初召開的臨安市十四屆人大一次會議上,臨安市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要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開展山核桃、糧食、生豬、蠶桑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確保參保率達到50%以上。
“如果把山核桃采收意外傷害也列入政策性農業保險,就能最大限度地減少老百姓損失。”在代表團審議政府工作報告時,李軍躍第一個搶到了話筒:“政府部門要對參與山核桃采收的人員進行強制性保險,指導農戶和民工簽訂勞務合同,并推廣使用安全帶等采收工具。”
市政府對此高度重視,2007年6月便專門出臺山核桃采收人身意外傷害互保救助辦法,規定每年每戶交納互保金150元,意外傷害死亡及殘疾救助金額最高獲賠10萬元整。
但此后每年的山核桃采摘季節,仍有不少農戶向李軍躍反映,“一旦發生傷亡事故,10萬元的賠償費用只是杯水車薪!”
2011年初召開的人代會上,李軍躍再次提交建議,要求政府部門提高山核桃采收人身意外傷害互保金和人身傷害救助金。
作為建議承辦單位,市林業局專門組織人員對山核桃主產區的鎮政府、重點村和有關從業人員進行調查、走訪,并詳細了解山核桃采收外聘人員的工資、傷亡事故等情況。最終,有關部門采納了李軍躍的建議,將每戶每年交納的互保金提高至225元,意外傷害死亡及殘疾救助金額也從最高10萬元提高至15萬元。
2009年,一個意義非凡的起點,全球金融海嘯的影響,給重慶的新年裹上了一層寒冰。
《政府工作報告》,歷來被視為政府未來的執政方略風向標,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惠民生,一份不足兩萬字的《報告》,寫滿政府責任,更迸發出濃濃“情”字,在這個冬天里,暖風頻吹。
透過一個個“向上”的指標,我們可以看到,在2009年這個關鍵的年頭,風云變幻中,“重慶號”梳理思路,堅定信心,破冰前行。
投資盆地 打造金融危機“避風港”
重慶破局
12%。
前來參加“兩會”的代表、委員們,對這一百分比深感振奮。
現在,全國在提“保8”,也就是GDP要力保增長8%,重慶市市長王鴻舉在《報告》中卻提出力保2009年全市GDP增長12%。
重慶提出這樣的目標是有底氣的。2008年,在全球金融危機的背景下,重慶風景這邊稍好。王鴻舉說,2009年,重慶將爭取更大份額的中央投資,完成重點項目投資1500億元,推動一批國有控股集團和民營企業上市融資,力爭新引進跨國公司10家、中央企業10家、國內知名企業20家。
《報告》中少見地用了“力保”一詞,這說明,這是一個需要“跳起來”才能摘到的果子。《報告》指出,要加大招商引資力度,不僅要把重慶營造成投資洼地,還要營造成投資盆地。此外,擴大投資規模應與優化結構并舉,利用危機倒逼機制,加快產業結構優化升級,著力自主創新,積蓄發展能量。
“危機中,我們只要應對得當,完全可以逆勢而上,打贏這場經濟‘止滑促增’攻堅戰!”逆境中保增長,正是“重慶號”追趕東部發達地區的最好時機,市長的聲音讓我們信心勃發。
“兩會”聲音
新增投資應向交通、文化設施、城市形象設計、市政管網等薄弱環節傾斜。同時可以通過科學的規劃、合理的建設,來改善農村的面貌和村民的居住環境等。
――人大代表張睿(重慶市規劃局總建筑師)
政府提出鼓勵自主創新,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給點錢、發貸款就了事”。政府更應該營造環境,引導新產品、新技術消費。環境好了,企業自然愿意花錢去做創新,這方面,韓國、日本汽車業強勢崛起,政府引導功不可沒。
――政協委員朱華榮(長安汽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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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億元 完成重點項目投資1500億元
1200億元 新增貸款超過1200億元
1600億元 完成工業投資1600億元
100個 實施100個企業技術創新重點項目
擴大消費 拉動經濟的另駕馬車
重慶破局
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內,重慶經濟增長主要靠投資拉動。金融危機把我們發展方式中存在的問題凸現出來,同時也提供了用消費拉動的經濟模式轉換的重大機遇。
《報告》指出,要千方百計擴大消費,并提出了家電下鄉、積極發展住房、汽車和旅游消費、加快城鄉商貿網絡建設等許多新措施。
此外,“改善消費環境”、“抓好產品質量和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加強價格監測預警”等一系列保護措施將鼓勵市民勇敢地把錢掏出來,大膽消費。
在重慶,消費拉動與投資拉動間的距離正在縮短。
“兩會”聲音
家電下鄉在執行時要注意:一是不要讓質量低劣的產品流入農村;二要防止腐敗,防止一些官員把好產品留給自己,把款式陳舊、質量低劣的產品賣到農村。
――人大代表吳永年(渝中區人大常委會主任)
將消費券直接平均發放到每個人手中,只能用來消費,不能換現金。老百姓有了消費券,不得不去消費,那么很多積壓的產品將被出售,很多廠家的機器可以轉動起來。還可以向返鄉農民工等發培訓券。政府確定一些資質、信譽度都好的培訓企業,作為培訓券指定的培訓機構,培訓機構則用這些培訓券,到政府換錢。
――政協委員陳萬志(重慶市政協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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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個 新建和改造20個區縣農貿(專業)市場,培育20個商業示范社區
5個 建設5個百億級旅游主題公園
5個 打造5個百億級商圈
繼續開放 占領內陸最開放高地
重慶破局
2008年,重慶未來的發展定位被確立為:中國內陸的開放高地。
在全球性危機面前,重慶還要不要繼續擴大開放?《報告》給出了肯定的回答:2009年,在促進經濟增長中借力開放,在全方位開放中提速發展。在此之前,重慶甚至立法建容錯機制,促內陸開放。
除了把區縣作為擴大開放的主戰場、推動企業“走出去”、對接沿海地區產業轉移等重心外,拿下國內首個內陸保稅港區,讓重慶離“內陸最開放城市”更近了一步,下一個步驟是,打造繼上海浦東新區、天津濱海新區之后的“中國第三區”。
重慶的發展,已超出了重慶本身的意義,它體現了一種國家戰略。盡管擁有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的政策扶持,但要實現“增長極”和“經濟中心”的夢想實屬不易。 在重慶的開放策略中,必須誕生更多的下一步……
“兩會”聲音
重慶今年出口貿易的思路有了明顯拓展,不再一味緊盯歐美發達國家,把注意力更多地轉移到其他國家、周邊和東部沿海地區,招商引資更趨實際。另外,重慶金融環境在整個西部最健康,不良貸款比例最低,這對重慶吸引內外資非常有利。
――人大代表翁振杰(重慶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董事)
在金融危機下,重慶企業應逆市而動,開拓新的市場。可以先占領不發達國家的市場,時機成熟時再進軍發達國家;農業和能源替代項目是有前景的,到國外做農業項目,最好企業聯合起來做,而且,要爭取國家支持。
――政協委員王濟光(重慶市外經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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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外貿出口總額增長10%
18% 實際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增長18%
25% 利用內資增長25%
12個 建設12個加工貿易承接示范園
20% 服務外包總收入力爭增長20%以上
統籌城鄉 重慶探索開啟新格局
重慶破局
統籌城鄉是重慶的機遇,也是一個難點和熱點,更是一個重慶走出困局的突破口。
“扎實推進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報告》部署,將組織實施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總體方案,在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實現突破,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區域協調發展。重點領域,包括新農村建設,區域協調發展,土地、林地產權制度改革等方面。
此前一周,國務院通過了推進重慶綜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意見。我們可以預見,新一輪的改革,將會觸及更深層次的矛盾,重慶的探索也會更具現實價值。
“兩會”聲音
鼓勵城里人下鄉去建房。農民出地,城里人出錢,一起把房子修漂亮點,既可以改善農村居住條件,城里人也多一個度假休閑的地方。建議在政策上有一定突破,可以為這種房子辦產權。合伙人互相協商,各辦理一部分,可以對半分,也可以三七開、四六開等。
――人大代表徐曉玉(西南大學教授)
將石柱西沱鎮劃給渝中區,創建“渝中新區”。這樣,可將渝中區的各種資源、資金、技術、人才、高科技等優勢,轉移到“渝中新區”,把擁擠的渝中區解放了。同時,可以通過“渝中新區”,帶動石柱甚至整個渝東北的發展。
――政協委員畢麥(重慶市武陵山珍經濟技術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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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個 完成200個貧困村整村脫貧
1000個 組建1000個農村專業合作社,完成1000個新農村建設規劃
8000公里 新建和改建農村公路8000公里
10億元 整合市級資金10億元,支持小城鎮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項目
越冬送暖 情傾弱勢群體
重慶破局
“著力解決群眾最急切、最關心的就業、社保、住房等切身利益問題”、“引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顧全大局,盡量少裁員、不裁員”……《報告》處處體現著以民為先的理念,字里行間,滲透出濃濃的民生情懷。
2009年,宜居重慶、暢通重慶、森林重慶、平安重慶、健康重慶等“五個重慶”的奮斗目標,可謂宏大,與控制失業率在4.5%以內、新增就業崗位22萬個、新轉移農村富余勞動力30萬人、城鄉居民收入分別增長11%和12%等分量十足的“民生清單”緊緊關聯。不論主城還是其他區縣,不論城鎮還是鄉村,對于弱勢群體,重慶的視角沒有偏差,不論多么邊遠的角落,重慶會更加呵護不會忽視。
我們有理由相信,有了政府的承諾,2009年,等待我們的將是更多的“好日子”,而我們每個人也會收獲更多希望。
“兩會”聲音
政府挺銀行,采取適當行政措施,降低銀行發放貸款的門檻;銀行挺企業,幫助企業渡過難關,不要收縮放貸;企業挺工人,盡量不裁人。
――人大代表劉放(重慶旅游商會會長)
設立重慶市大學生創業孵化中心,進行創業指導、就業創業信息咨詢、就業創業技能培訓、就業創業模擬訓練等。而且,依托創業孵化中心平臺,與企事業單位形成長期有效的合作機制,為大學生提供實踐基地。
――政協委員彭靜(重慶靜升律師事務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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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應屆大學畢業生就業率將不低于90%
80% 農民工創業貸款貼息比例提高到80%
90% 群眾安全感保持在90%以上
300天 主城區空氣質量優良天數力爭達到300天
申明:本網站內容僅用于學術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權益,請及時告知我們,本站將立即刪除有關內容。 長沙縣正在啟動碳排放權的模擬交易系統,將從虛擬交易到實體交易,進而推廣“零碳”模式,實現商業化運作。圖為長沙縣鳥瞰
57歲的雷學軍從未想過,他會與唐代詩人白居易所著的《賣炭翁》扯上關系。
“唐代賣炭翁燒炭送溫,我則是為了大氣降溫。”自從有了“賣炭翁”這個外號,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教授雷學軍,對自己也有了新定位。
2007年,雷學軍便開始研究如何捕獲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植物在生長過程中進行光合作用要吸收二氧化碳,具備固碳功能。除了節能減排,植樹造林一直是國內外減少二氧化碳的重要途徑,但樹木生長緩慢,種植速生草本植物可否代替植樹造林?
在與湖南長沙縣主要負責人的一次思想碰撞中,現實版的“賣炭翁”雷學軍找到了答案。
“零碳”和GDP賽跑
作為省會長沙市的郊縣,長沙縣毗鄰主城區,地處長株潭“兩型社會”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核心地帶。在2014年全國中小城市科學發展百強縣、縣域經濟基本競爭力排名中,長沙縣分別躍居第七位和第九位,均居中部地區之首。
在通常的認知中,這個被稱為經濟強縣、工業大縣的地方,如果被冠以“能耗大縣”、“排碳大縣”之名,似乎并不令人意外。
就在雷學軍開始研究捕捉二氧化碳技術的同一年,長沙縣提出“南工北農、項目入園”原則,由過去簡單的“工業三廢治理”發展到“區域環境綜合整治”和“自然生態保護”并舉,同時,關停了一批高污染的化工、水泥企業。
“之后,我們不斷探索環境治理,直到2013年,我們提出創建零碳發展模式。”長沙縣委常委、縣委辦主任王國良告訴《t望東方周刊》。
也是在2013年,長沙縣邀請了國家和省市環保部門共同對轄區的碳排放進行首次普查。
數據顯示:2012年長沙縣的碳排放總量是550.64萬噸、萬元GDP碳排放量是0.626噸;2013年長沙縣的碳排放總量是555.46萬噸、萬元GDP碳排放量是0.569噸。
與2012年相比,雖然2013年的GDP總量增加了近100億元,但碳排放總量只增加4.82萬噸,也就是說,萬元GDP碳排放量不僅沒有增長,反而呈現出下降趨勢。
“零碳”思路從何而來
通過碳普查發現,長沙縣年度碳排放量在經濟高速增長的背景下,控制增長是比較困難的,所以,要積極尋求新的辦法。
“這時,雷學軍教授發明的‘速生草碳轉化刈割封存降碳除霾技術’進入了我們的視野。”長沙縣委書記楊懿文告訴《t望東方周刊》。
楊懿文介紹,經過論證,長沙縣確定了搞零碳縣的思路,“我們完全有可能把排放在大氣中多余的二氧化碳捕集回來,加上節能減排、倡導兩型社會的生活方式,形成一個長沙縣的零碳發展模式”。
以2013年為例,長沙縣碳排放量為555.45萬噸,其中55%被生態系統吸收,節能減排消化掉21%,新能源替代消化掉20%,碳產品封存消化掉4%(約22萬噸)。
“我們只需要購買15萬噸碳產品(約22萬噸碳排放量),就可以實現碳源與碳匯代數之和等于‘零’。”楊懿文說。
取得初步成效后,長沙縣意識到“零碳”模式的可行性。
2014年初,長沙縣成立了由縣委書記任組長,區產業環保局、發改局等17個部門為成員單位的“零碳縣”發展模式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縣財政安排專項資金1000萬元。
長沙縣發改局一名負責人介紹,小組成立后召開了多次會議,“零碳縣”試點方案已基本成型,重點實施“零碳工業”、“零碳交通”、“零碳建筑”、“零碳旅游”、“零碳農業”和“零碳家庭”六大工程。
長沙縣還特意聘請了環保部環境規劃院、中國質量認證中心,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要求,編制了《長沙縣“零碳縣”創建實施方案》。
2015年初,長沙縣“兩會”通過創建“零碳縣”的政府工作報告,長沙縣“零碳革命”正式揭幕。
構建產業鏈
在楊懿文看來,長沙縣的“零碳”,不應是單純地為“零碳”而“零碳”。“我們是要走出一條可持續發展道路,既要發展,又不污染,有污染,就治理,同步發展。”
他介紹,眼下進行的零碳建設,不僅不會犧牲經濟發展速度,而且還會催生出一個新的零碳產業,甚至衍生出一個新的零碳產業集群。
但其中的關鍵要靠完整的碳產業鏈。能否依靠市場機制實現商業化運作,是創建“零碳縣”工作能否取得成功的關鍵。長沙縣正式啟動創建工作之前,就已經明確,如何解決好種植、生產、交易三個核心問題。 雷學軍正在查看速生草種植基地
雷學軍向本刊記者介紹,農民種植、企業生產的積極性都不是問題,“農民種植速生草,每畝土地每年純收益在1600元左右,速生草可以應用于造紙、建材、包裝、肥料、化工、發電等多個領域,既可以制成儲碳產品進行封存或用于交易,又可以制成能源產品替代化石能源。”
而針對碳產品的市場交易,目前長沙縣正在成立環境資源儲備交易管理所,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
“環保局有一個污水排放模式,每年多排的要交錢,現在我們已經申請環保廳將碳排放權交易納入排污權交易范疇。”楊懿文透露,先期由縣財政每年安排一定引導資金,補助企業用于購買碳產品,然后逐步過渡到企業根據自身排碳量自主購買碳產品,“開始政府給企業買,之后是買一半,然后是四分之一,最后全部由企業買,企業多排,就要多交錢。”
長沙縣“零碳辦”負責人向本刊記者介紹,長沙縣將建一個百萬級標準的碳倉庫,最后整個標準碳倉庫要進入期貨交易思路:先買碳后排碳,沒買碳不排碳,跟污水處理方式幾近相同。
同時,長沙縣將建一個生物質電廠,利用生物質能源作為燃料,用生物質能源替代燃煤。
當地政府認識到,碳的交易無法完成,零碳模式就無法推行。所以,目前長沙縣正積極爭取設立輻射中南地區和西南地區的碳交易市場。
本刊記者了解到,為打造“零碳”產業鏈,自2015年開始,長沙縣將確定3~5個試點企業啟動碳排放權模擬交易系統,如排放一噸二氧化碳,就要購買0.68噸的標準碳產品,通過這種買碳賣碳的“碳稅”市場運作模式,實現固碳項目的有效運轉。
“走向零碳經濟”
長沙縣“零碳”辦負責人介紹,2014年12月,由國務院國資委新聞中心主辦的第十四屆中國經濟論壇上,長沙縣作為唯一受邀的縣,與國內外專家、學者一同談論了零碳這一話題,他們的做法得到了與會專家、學者們的認可。
楊懿文對長沙縣實現“零碳”也信心滿滿。“以2013年為例,財政收入大約為1.8億元。每年拿1%購買碳產品(400元/噸)3.3萬噸,即1485萬元,就可實現年度碳排放為零。”
【關鍵詞】:收養法、事實收養、問題特征、主要原因、解決途徑
【正文】:
前不久,一位陳姓老人到民政部門反映,多年前他在自家門口撿拾到一名女嬰,出于好心收留了她并撫養至今,但一直未辦理過任何收養手續。去年女孩在本村一位同學家闖了禍后被老人當面教訓了一頓,女孩一氣之下離家出走再沒有回來。后來老人多方打聽才知道,原來女孩已被其親生父母找到并接回了家。老人上門理論,好話講盡,但他們始終不放女兒,老人只得救助于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此事件后來經過調解后,老人得到了一定的補償,孩子的生父母也接受了處罰,但孩子再也不回老人身邊了。這是本地自收養法修改后所遇到的許多事實收養案件中的一件,也是一起典型的因事實收養引發的民間糾紛。
據有關部門介紹,由于民間收養歷史悠久、情況復雜,加之群眾生活水平相對不高,法制意識不強,社會上隨意棄嬰和收養的現象屢有發生,尤其在事實收養情況上更是問題突出、矛盾不斷。去年五月,市計生、民政、公安等部門曾聯合開展了一次事實收養專項調查和清理整頓活動,共查出全市事實收養1867例,其中:農村收養家庭達到1863戶;98.9%的被收養人屬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另外,清理中查出超生后私自送養親戚或辦假證明收養自己生育的子女等違規收養事件有3起(注1)。調查顯示,事實收養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和特點:
一、事實收養的主要特針及存在問題。
收養是將他人子女作為自己子女,使原來沒有父母子女關系的人之間產生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事實收養則是僅有客觀存在的收養事實,而未辦理一定的法律手續的收養,是介于合法收養與違法收養之間的一種特殊的收養關系,并具有“當事人須以父母子女關系相待;須有共同生活的事實;須群眾和親友公認;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權利義務關系”四個特征。(注2)一方面他因具有擬制的血緣關系而成為收養行為一種,另一方面又因欠缺有效要件而得不到法律認可。正是由于上述特點這些特殊關系,使得現實中事實收養情況與問題復雜、突出。從本地情況看,事實收養主要有以下特點:
1、事實收養發生地主要集中于農村,受遺棄者多為女嬰。
經調查,事實收養現象有99%發生于農村,越偏遠的地區情況和問題越突出,如建德市兩個經濟落后、交通不便的偏遠鄉鎮,共4萬人口,人均年收入不足5000元,存在事實收養的家庭卻達到5‰,遠遠高于全市0.3‰的平均數。經濟基礎薄弱、生活條件落后,加上傳統生子傳代的封建觀念,使女性被遺棄者比例極高,占全市事實收養家庭中的95%以上,另有2.8%的棄嬰為殘疾或有生理缺陷者,正常的男性棄嬰不到1%。另據民政部門統計,去年全市共辦理各類收養登記150人,其中女性被收養人也占到93%以上,(注3)這也說明在廣大農村、尤其是偏遠地區重男輕女的封建思想仍十分突出。
2、被收養人主要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
收養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有明確送養人的收養,包括親屬間送養、無能力撫養而送養、到社會福利機構領養;另一種是收養撿拾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前一種行為一般來說收養和送養雙方都有明確的行為意向,而且一般都主動選擇辦理登記。因此,情況最多也最復雜的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約占整個事實收養家庭的95%,而且92%的棄嬰主要是收養人從自家或親屬家門前撿拾后收養。發生這種情形大多是因為違規生育、未婚生育或生下的嬰兒存在生理逃避責任。由于很多生父母在違法棄嬰時有著明確的選擇地點或對象,很不利于事實收養家庭今后生活的穩定。如文中開頭所提事件就是此類似問題的一個典型。更有甚者,一些棄嬰甚至存在著被遺棄并“轉手”多次的現象,嚴重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權益,為棄嬰及其收養家庭今后的生活埋下了禍根。
3、絕大部分事實收養缺乏任何證明手續,依法登記的比率很低。
據民政部門統計,全市清理出的事實收養家庭中,真正補辦登記手續的只有80余戶,一半以上的家庭因不符合條件而無法辦理,只能通過計生部門征收社會撫養費后再給孩子辦戶口,有的至今不接受處罰,也不辦理任何手續,嚴重影響了清理整頓工作。另外,對于符合條件的收養家庭來說,有的覺得孩子已大登記太麻煩也沒必要、有的怕讓孩子了解真象后影響雙方感情、也有的甚至還想自己再生育,因此真正要求登記家庭的并不多。根據收養法規定,“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因此,僅通過清理處罰解決孩子戶口問題已很難從根本上保障事實收養家庭今后生活不再遇到麻煩。而且,許多至今沒辦戶口的棄嬰早已開始面臨上學、醫療保健等問題的困擾。如今年4月有一戶事實收養家庭因女方收養人年齡未滿三十周歲,不能辦理登記,棄嬰戶口無法落實,影響了孩子讀書和打預防針,最后吵到了有關部門。
4、清查后的事實收養現象仍屢禁不止。
盡管1999年《收養法》修改后適當放寬了收養條件,各地也根據實際出臺了具體處理措施。如在建德市,凡2004年5月以前發現的事實收養可通過補辦登記、特別清理等程序處理。但據了解,今年一到六月,又有十余起擅自收養事件被發現,而且被收養人均為2004年5月以后出生,其中有7起因不符合條件未登記(注4)。另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透露,他們也收到過不少舉報,反映一些鄉村有非法收養情況,并向有關部門作了匯報,但由于強制執法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而且一些收養家庭在經過數月的共同生活后已彼此建起了較深的感情,就算強制移收效也不會很大,極易在當地群眾中產生影響,傷害收養家庭的感情。應該說,本地政府在解決棄嬰和孤殘兒童的生活問題確實投入了大力精力,除政府每年拿出十幾萬元資金專門用于棄嬰和孤殘兒童的生活安置外,新建的社會福利院更是設施齊全,可同時收留上百名棄嬰,但真正在院的大多是殘疾兒童,而且通過福利院送養的每年也只有七十余名,與社會上存在的大量事實收養現象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二、產生事實收養問題的主要原因
作為一種民間傳統,收養可謂歷史悠久、影響深遠。從古時的立嗣、過繼,到現在的立法登記,收養行為不斷從民間走向法制并逐步完善。尤其是1999年收養法修改后,以維護收養人權利、保護兒童最大利益為立法宗旨的收養制度為發揮民間優勢、減輕政府負擔、維護社會穩定提供了法律依據,并與《婚姻法》、《繼承法》一起共同構筑了我國民事親屬關系的法律基礎。但是,由于民間收養情況多樣、行為復雜,加之當前人民生活水平相對不高,封建習俗尚未根除,法制建設不盡完善,社會上隨意收養更是屢禁不止、矛盾不斷,從一定程度上為社會的良性發展制造了許多不穩定因素,也給事實收養家庭和受遺棄兒童今后生活帶來了隱患,更對收養制度的進一步貫徹和落實提出了挑戰。
(一)法律不承認事實收養是產生事實收養現象的法律根源。
1、形式上,收養法阻斷了收養這一連續行為在成立前后的法律界限,并使收養登記前收養行為的合法性受到質疑。收養法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以登記作為建立收養關系的唯一法定形式,其主要目的是突出收養登記的法律效力,并通過對收養法定程序規定指導當事人建立合法的收養關系,防止違法收養的發生。但它否認了收養行為前后的連貫性,混淆了成立與生效的時間界限,客觀上違背了收養這種民事法律行為所體現的平等自由和意思自治即始成立這一基本要求。反映在事實收養問題上,即使某一收養最后得以確認,但也僅是登記以后的關系,此前的行為始終無法得到支持,從而使那些好心收養的人在登記前無法正當地行使其監護的資格,并意外地負擔了受損害的風險,使權利與義務失去對等,也無形助長了棄嬰行為的發生。
2、實質上,收養法阻止了不合條件的收養行為得到法律確認,進而形成事實收養問題的存在。“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是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的基本條件。調查顯示,未能辦理登記的事實收養家庭中以已有子女者居多,其次為收養人年齡不滿三十周歲,因收養能力或疾病問題不能登記的幾乎很少。從立法上講,“無子女”限制雖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中國計劃生育的需要和不能生育家庭收養子女的愿望,但忽視了實踐中收養家庭的感情存在。一般說來,收養人收養時更多是出于一種愛心與義憤之舉,但時間一長感情就成了決定性因素,甚至不惜一切地加以維護。因此,只顧及政策而無視這種感情的存在,客觀上割舍了法理與情理的統一,抑制了人們的善良愿望,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棄嬰行為,收養法的價值取向也由此受到質疑和破壞;另一方面,大量事實收養的存在和無法根治,必然引起社會問題。而且,收養法規定“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也使得社會上通過福利機構進行“中轉”達到實施規避法律制裁、進行非法生育和收養等行為成為可能,制約了“無子女”條件的實際作用。另外,對收養年齡“一刀切”的限制也在在夫妻雙方共同收養情形下更是問題突出。一方因年齡偏大急于收養孩子,而另一方卻因年齡不夠無法登記,最終形成事實收養,這種情形在建德市事實收養調查中較為多見,其中年齡差距最大的競達十六周歲。
3、內容上,收養制度的不完善使現行收養制度在解決事實收養糾紛上出現困難。首先,被撫養人成年后對撫養人的贍養義務上,對事實收養家庭來說,由于收養關系無法承認,其被收養人的贍養義務在實際履行上就易發生偏差,甚至為可能發生的被收養人不履行這一義務的行為制造了借口,影響了收養人受贍養的利益;其次,對未成年被收養人的監護責任承擔上,由于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生父母之間在被收養人監護責任問題上存在著責權不一致的客觀現實,因被收養人過錯引發的相關責任應該由誰來最終承擔。換句話說,一旦生父母找到,收養人可否通過追償得到補償,這在收養法中也未能體現,而這種情況又確實在事實收養家庭大量存在,并成為引發事實收養糾紛的一大因素;另外,收養法中在收養能力上規定收養人要“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但收養能力具體內容是什么,收養法對此沒有規定,相關法律也沒有作出具體解釋。據調查,在建德市的事實收養隊伍中,就有多戶家庭屬于農村最低保障對象,以他們的收入和生活狀況,可能很難夠得上有能力收養。這些問題的出現,已給現實中解決事實收養糾紛帶來了諸多不便。
(二)計生政策與收養制度的矛盾沖突是造成事實收養屢禁不止的主要因素
計劃生育是國策,這是我國當前的一項“鐵”措施。收養法在制定上似乎也更多地考慮到了這一點,如:收養法明確規定的“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收養人必須是“無子女”且“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等。但是,由于計劃生育政策調整的是行政法律關系,而收養則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兩者調整的對象不同,因此,實踐中經常會發生沖突。調查中發現,不少人都存有想自己生育,又割舍不下懷中已養育多年的棄嬰的現象。如,有位劉姓未婚婦女去年剛滿三十周歲,事實收養一女嬰多年,未婚夫是一位已生有一名女孩的離異青年,兩人本打算今年結婚,按規定該婦女符合辦理單生收養條件,但在登記前他們了解到婚后將不能再生育的事實時,該婦女考慮再三最后放棄了辦理收養登記,但又不肯放棄已養育多年的這名棄嬰而成為事實收養。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應與婚生子女同等對待,而收養法規定“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無關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只收養一名的限制”,從而產生先生育后收養和先收養后生育這兩種現象盡管情況一樣,僅次序有別,但實際結果使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仍存在很大差別。如建德市計生政策規定,對夫妻雙方均在農村且只生育過一胎女嬰的,經批準可再生育一胎。許多農村家庭在生育了一女嬰后,選擇不再生育而改為收養,但在辦理登記時卻遇到了收養法規定必須“無子女”才能收養,最終不能辦理登記形成事實收養,并影響了計生政策和收養制度的進一步貫徹落實。
(三)傳統習俗與家庭觀念是產生事實收養問題的現實理由。
保護兒童最大利益是各國在建立收養關系上的根本立法宗旨,也是我國制定和實施收養法的一個最高原則。但作為一個擁有五千年悠久歷史的文明古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一直被作為一種優良傳統在民間延傳至今。同時,根深蒂固的“家本位”、“親本位”觀念也使得子女被視為了家族和父母的私有財產。盡管今天“子女本位”原則在我國的立法上得到一定體現,但在法律的具體制定和實踐上,視子女為生父母的私有財產的思想禁錮仍未完成擺脫,剝奪不負責任的父母的監護權的規定仍不夠徹底,程序上也極不完善。尤其在收養制度上,雖然考慮了怎樣保護孩子的利益,但還是體現了父母權利本位的指導思想。只規定對生父母棄嬰行為的處罰,卻對其監護權問題只字不提,只重親情,認為孩子由生父母撫養合情合理,其遺棄行為再嚴重也要保留其對子女的監護權利資格,這種血濃于水的傳統觀念,在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的立法模式下,使被遺棄孩子和收養人的正當利益不斷受到侵害,為違法遺棄行為開了綠燈。
(四)群眾法制意識不強、收養法宣傳和貫徹不力是產生事實收養問題的關鍵。
調查顯示,有一半以上的事實收養家庭并不知道其收養行為是否合法,也不知道要辦理登記。據統計,自去年五月事實收養清理至今,全市仍發現新增事實收養數11例,其中被送往當地福利機構的只有2名。究其原因,這既有制度本身的缺陷,也存在宣傳和落實上的不力。突出反映在,盡管收養法規定遺棄嬰兒要由公安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事實上,遭到法律制裁的遺棄者卻寥寥無幾,在建德市更是少之又少。盡管收養法規定收養人在登記前必須進行報案和查找公告,但真正能找到生父母的幾乎沒有。這一方面受到當事人手段隱密、有關部門取證困難、偵查力度有限的限制,另一方面,一味追求限制收養而忽視對違法棄嬰的打擊,客觀上也造成了非法棄嬰行為的發生。普及宣傳不夠,公眾對積德行善的個人收養行為的觀注程度遠遠大于打擊違法遺棄行為本身,沒有清楚地意識到棄嬰行為的違法犯罪性質,反而把棄嬰送子行為看作是他人的私事,甚至對棄嬰者存有一定的寬容、惻隱之心,導致了遺棄者在實施犯罪行為后很快銷聲匿跡,逃脫了法律制裁,助長了棄嬰事件的發生和事實收養問題的出現。
三、解決事實收養問題的主要途徑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享受親情是每個人的權利。面對那些權利受到侵害、生命脆弱的無故受遺棄嬰兒和一片真誠實施人道救助而陷于無法自拔的事實收養家庭來說,如何運用法律和道義武器公平、正義地維護他們的正當利益,把情、理、法三者真正統一并體現到解決事實收養這一現實問題中,不斷把民間收養納入到法制軌道,切實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國,必須從加大法制宣傳和落實、完善收養立法等方面著手,立足當前,著眼未來,真正把收養的好事辦好、管好。
(一)協調部門關系,加大宣傳與執法力度。
對于合法收養,目前我國已基本形成了“計生證明、民政登記、公安落戶”的一整套辦事流程。而對于事實收養,目前主要是通過限期移送福利機構或經計生部門征收社會撫養費后再由公安落戶,辦法簡單,過于偏執。因此,可采取建立一個專門的清理整頓小組定期展開調查和討論,針對不同情況制定不同處理辦法。如:對年齡不夠等問題暫時不符合條件登記的事實收養家庭,通過家庭寄養等形式準其撫養,等條件成熟后再予以登記;對收養時間長、關系穩定、被收養人即將成年的家庭,可采取特批登記或協議、法律證明等形式確認;對收養條件差撫養有困難的家庭,應主動勸其送交社會福利機構;其中對收養關系惡化又不肯送交福利機構的,可按法定程序實行強制移送,最大限制地保護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在此基礎上,加大收養法制的宣傳貫徹,著重從規范收養行為、打擊違法事件著手,一方面應大力提倡助人為樂、珍重生命的道德良知,通過細致的思想工作和多形式的普法宣傳,使當事人明白即使是合理行為也應當在法律框架下行使,不使棄嬰行為有機可乘;另一方面,要制定專門的社會棄嬰管理辦法,加大對棄嬰行為的查處力度,提高偵查辦案效率,并把棄嬰查找和公告交由公安部門作為其偵查職能來行使,克服把棄嬰查找公告等措施當成是為辦理收養登記才實施的消極思想。同時,以基層組織為基礎加強農村和城市流動人口監控,鼓勵舉報和監督,運用社會、公眾和輿論力量共同建立起有效的監督機制,從源頭上遏制棄嬰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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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一步放寬收養條件,降低登記門欄。
不少人擔心放寬收養條件后,會沖擊計劃生育政策,造成更多的棄嬰行為和倒賣棄嬰牟取暴利事件的發生。但是,正如我們不能因擔心“蒼蠅”進屋就關起門來講改革一樣,我們也不能因為擔心發生棄嬰或影響計生政策就關上收養的大門,畢竟這是兩個層面的問題。我們知道,收容遣送制度的取消和救助制度的出臺并未使流浪乞討行為泛濫成災影響城市管理,反而體現了政府以人為本的人文化治國方略;新的婚姻法對登記審查條件的放寬也沒有給社會和家庭生活帶來沖擊。同樣,作為解決民事收養關系的收養法應更多地關注棄嬰、殘疾兒童和孤兒的合法權益,體現人文化收養理念。至于打擊棄嬰和其他違法犯罪事件,還須更多地依賴于政府管理和專門的法律約束。因此,對現行《收養法》進行必要的修改并適當對收養條件的限制,就解決當前事實收養問題的一條有效途徑。
1、取消《收養法》對已婚家庭收養年齡的限制。既然婚姻法已明確規定了結婚年齡,對已婚家庭來說,只要其辦理了合法的結婚手續,就意味著他們應當享有生育的權利,自然也應享有收養的權利。至于登記時間上,畢竟已婚家庭事實收養的是已客觀存在的棄嬰而非自己生育,因此,放寬這一限制不僅不會沖擊現行計生政策,反而有助于這一政策的真正落實,鼓勵民間正當收養,解決因暫不符合收養條件而產生的事實收養問題。
2、逐步取消《收養法》對“無子女”條件的限制。既然收養是起源并發展于民間的民事行為,作為確認民間行為依據的收養法也應更多地體現民事行為的法律特征,關注對棄嬰兒童和家庭利益的保護。縱觀國外和港澳臺等地區,幾乎很少有把是否有子女作為收養的必備條件,因此有步驟地放開無子女條件的限制,必然是今后收養法制的必然趨向。
3、明確《收養法》中對“收養能力”的限制,并通過《實施細則》來加以具體和完善。由于各地經濟、社會、生活習慣差距較大,對收養能力的界定也有所不同,直接影響到收養家庭的穩定。因此,通過地方性立法或制定相關政策來加以明確和限制,以此作為保護被收養人利益、發揮計生國策的導向作用是一種有效的措施。如對條件較好的家庭應鼓勵其收養,對人口多、生活差、收養能力弱的家庭,則通過這一具體規定對其收養行為加以限制,充分保護好被收養人利益和家庭生活的穩定。
4、徹底放寬《收養法》對成年子女的收養限定,允許事實收養所有已成年子女。一般來說,子女一旦成年,以往的收養關系已經確定,即使法律規定其不得收養,當事人之間的民事關系仍可通過協議贍養和繼承等形式得到確認,此時收養法中有關收養條件的限制事實上也成了空話,不利于保護收養家庭的各方利益。另外,允許事實收養已成年子女也是對其多年收養行為的一種法律認定和補救,有助于緩解因事實收養行為帶來的社會壓力。
(三)增強司法救濟,適度認可事實收養,保護好棄嬰和事實收養家庭的正當權利。
收養是一種民事行為,當然要受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與事實婚姻相比,事實收養也同樣具有重內容、輕形式等特點。從各地來看,事實收養盡管情況繁雜,但絕大多數形成于《收養法》頒布和修改以前,由于事實收養不被承認的最大受害者往往是那些無辜的孩子。因此,他們的未來會如何完全取決于這種情、理、法之間的沖突能否得到妥善解決。而適度承認事實收養的合法性,有利于維護既成和睦的家庭關系,解決因事實收養問題引發的各方矛盾,保持社會和家庭的基本穩定,保障事實上已與收養人共同生活多年、有著牢固擬制血親關系的被收養人的基本權利。近幾年,民政部和各地政府紛紛出臺了大量的規章,肯定了事實收養的存在,并允許和鼓勵事實收養人補辦登記手續,這些做法完全符合當今世界家庭關系多元化趨勢的要求。(注5)因此,在不違背有關法律的基礎上,對符合法定內容的事實收養關系應盡可能地給予保護,允許其在一定條件下按收養關系確認和對待,并規定行為成立時即為有效。對其中矛盾較大、社會影響面廣而又無法得到法律確認的事實收養關系,可通過司法和救濟途徑加以認定,等同于合法收養,同時在收養法中明確規定對無效收養行為的救濟途徑和辦法,促進以保護人權為主、符合社情民意的法律價值最終得到實現。
(四)整合計生與收養政策使之不斷協調完善。
如前所述,盡管計生政策與收養制度調整的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對象,但兩者維護各方利益、確保社會穩定和發展的目標是一致的,不應彼此割絕、相互沖突。尤其在解決事實收養問題上,更可以相互補充、相輔相成。首先,應適當調整現行收養制度,增加收養政策的彈性,使之既能符合計劃生育的目的,又能體現“非婚生子女視同婚生子女”的收養原則。對符合生育條件但自愿放棄生育而實施收養的家庭,無論其有無子女均應準其收養,既可促進計劃生育工作,又鼓勵了民間收養行為,減輕了國家負擔;其次,分清政策之間的界限,在維護社會公德、保護收養家庭合法權益的同時,對不符合收養條件而非法收養的,要認真按照計劃生育規定的政策處理。對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以假收養或假遺棄嬰幼兒掩蓋違法事實的,和以假收養名義拐賣兒童、棄嬰、溺嬰、出賣親生子女構成犯罪的,更要嚴厲打擊,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五)建立以家庭收養為主、政府介入為輔的新型收養關系體系。
1、建立家庭收養試養期機制(注6)。由法院先確定是否適合收養,并附于收養人一定的監護權,通過收養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后再通過司法途徑確定其收養關系是否成立。試養期限可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裁定,但不宜過長。這種方式在英、美等發達國家和一些拉丁美洲國家早已付諸實踐,聯合國《兒童宣言》中也明確規定:“在收養以前,兒童福利服務組織或收養機構應對被收養兒童與預期養父母之間的關系進行觀察和調查。各國立法應確保被收養兒童成為收養家庭的合法成員并享有一切相關的權利”。我國目前盡管還沒有明確規定,但在事實收養現象中卻已廣泛存在,如在符合條件正式辦理收養登記前,收養雙方事實上已經開始共同生活,一旦條件成熟,收養人仍可自主決定是否繼續收養并辦理登記,其客觀上就是一種試養形式,對此可通過法定程序和條件加以明確。
2、在政府主導下積極開展家庭寄養、委托收養、集中撫養。要通過制定有效的政策和法規,鼓勵各地積極開展多形式的撫養,并以城市為基礎建立社會福利院或城市社區寄養站。同時,按照城鄉并舉、集中與分散寄養相結合的辦法,建立農村家庭寄養基地,切實改變農村收養混亂、矛盾突出的現狀。尤其在解決事實收養問題上,對那些暫不符合收養條件的家庭,應通過家庭寄養等形式先準其收養,待條件成熟后再辦理登記。
3、加強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管力度,不斷發揮其在收養中的調節作用。要鼓勵民間組織和民間資金的積極介入,大力開展民營化管理的新路子,減輕政府在收養制度上面臨的壓力。同時,加大對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收養和撫養行為,鼓勵和引導它們不斷走向社會化、市場化、國際化。
4、建立收養家庭調查和評估制度,增強國家監督和管理。通過設立民間收養評估員制度,對已建立事實收養關系的家庭進行追蹤調查,了解被收養人成長情況和家庭環境,進行綜合評估并向有關部門提交意見,作為是否同意辦理正式收養登記的參考依據,更好地維護被收養人的合法權利。
引文注釋:
(注1)本文中各調查數據,除有專門注明外,均來源于建德市計生局《關于1995年建德市事實收養專項調查和清理整頓情況匯報》。
(注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
(注3)此數據出自《建德市民政局2004年工作報告》。
(注4)此數據來源于《建德市審批中心民政窗口2005年上半年工作報告》。
(注5)根據建德市計生局等部門、建計生局(2003)50號《關于對我市事實收養問題依法進行清理的意見》規定,對不符合收養條件的收養家庭可通過事實收養清理辦法辦理被收養人落戶口等手續,此種對象僅限于2002年9月3日以前發生的事實收養家庭。
(注6)蔣新苗、余國華:《國際收養法走勢的回顧與展望》第三部分和廣州《新快報》2004年11月16日《廣州上百家庭爭養20名孤殘兒 30名已實現試寄養》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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