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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蔣曉蒲 張斌 單位:保定職業技術學院 保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這些舉措從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醫療保障資金不足的問題,但是沒有根本的解決問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運營的無力,醫療保險基金不能用在實處,都造成了城鎮居民“看病難,看病貴”。醫保基金到底要怎樣運營,怎樣分配,從而提高其安全性和效率,才能真正發揮醫療保障的作用,才能為更多的人提供保障,至今還沒有很好的解決辦法。社區醫療衛生服務機構不能分擔大醫院的患者流從一方面來講,社區醫院無論從設備、人才引進還是管理體制來說都存在一定問題;另一方面講,這正說明了政府對社區醫院的投入不足、重視不夠,就體現不出社區醫院建設的初衷——便民、惠民、利民,從而也就不能充分發揮社區醫院在城鎮居民醫療保障中的健康促進作用。
適當提高最高賠付標準,涵蓋大學生的普通門診醫療保障。發展社區衛生服務事業我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特點是:大醫院人滿為患、坐享其成,社區小醫院門庭冷落、為生存而擔憂。在今天全民醫保的大背景下,國家應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事業,為城鎮居民提供機構完善、方便快捷、經濟合理的社區衛生服務體系。目前,保定市共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103家,基本建立起“15分鐘衛生服務圈”,社區衛生服務街道覆蓋率已達98%以上。可以說,社區衛生服務取得了長足進展。但是從體系構建、政策制定和服務內容上都還存在一些問題。1、從體系構建上看,應不斷探索全科醫生、護理人員的培訓模式滿足社區醫療衛生服務的人才需求。還應加大對社區醫療衛生資源和設施的政府財政投入力度,充分利用民間資本,實現醫療衛生資源的優化配置。2、在政策制定上,要實施高效靈活的首診制度,放寬準入制度。同時首診醫院必須明確責任,包括住院、轉院、報銷等各個環節,保證醫療保險過程的合理和完整。3、在社區醫療衛生服務的內容上,應包括健康保險。同時需要配套建立和完善上述人群的社區健康檔案,為社區居民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原始材料,并定期通知建立健康檔案的人員定期復查和定期體檢等。在這方面,保定市正在探索。
加強立法,依法管理從國際上一些先進國家對醫療保障立法的特點來看,我國醫療保障立法應該從以下幾點出發:1、保障覆蓋人群的普遍性。也就是說要從法律上把全體國民納入醫療保障體系內。對于特殊困難群體,國家立法中應明確規定醫療救助的范圍和程度,并在醫療保障繳費中結合定性定量的方法,明確規定補助范圍。2、把強制參保作為醫療保障法律的重要原則。只有強制規定人人都必須參加醫療保障,才能使醫療保障真正實現在不同利益人群中的公平分配,更好地分擔風險。3、立法的大方向應該和我國的醫療保障模式相匹配。雖然我國當前醫療保障還僅僅是低水平的保障,但從長遠來看,我國應當借鑒采用保險型和福利型兩種模式國家立法的經驗。4、立法必須和其它社會保障項目相銜接。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的信息系統建立這樣系統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個完整的能夠記錄所有參保居民的就醫程序,利用對藥品的全國統一定價來規范和監督醫療衛生服務供給者的行為,同時對我國醫療衛生服務的費用進行實時測算,為我國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基金的運營提供數據信息,這個系統也可以解決異地參保居民的就醫問題,實現較大區域內的統籌管理。另外,建立這個信息系統也可以簡化報銷程序。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障信息系統的另一個優點就是可以對城鎮居民的健康起到促進作用。這個系統中一定要包括對居民進行的定期健康體檢,至少要對特殊年齡階段的居民進行定期健康體檢,這樣不僅可以完成對疾病的治療,而且還可以預防和控制疾病,從而促進疾病康復。建立健全我國城鎮居民醫療救助體系1、建立健全靈活透明的醫療救助體制。社區要建立全民健康水平和經濟水平檔案,落實困難家庭的就醫問題。在申請和落實醫療救助資金的程序上,堅持公開、透明、簡潔的原則,使有限的資金實實在在的幫助確實需要幫助的困難群體,建立健全完整統一的社區個人信息系統。2、重視小病救助和健康保健檢查。對于貧困家庭(“三無”人員、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的貧困家庭、軍烈屬等)進行小病、小額救助,防患未然,對于常見病和幾種人群易發的同種疾病,進行大范圍健康檢查和篩選,并在貧困地區進行定期的義診,由醫療救助機構提供相應的檢查費用,從而對城鎮居民健康負責。3、建立和完善醫療救助資金籌集機制。對于醫療資金有限的問題,除必要的公眾繳費和政府補貼外,有必要廣泛發動社會力量,多渠道籌集社會資金。4、發展慈善事業,提高全民慈善意識。慈善事業是一個公益性事業,政府需要充分發揮慈善機構在城鎮居民醫療衛生服務機構中的作用,對慈善機構進行扶持和監管。政府還應建立健全義工服務制度,對城鎮居民中的特殊群體提供醫療救助的義工服務。
1.覆蓋城鄉的基本醫療保險體系建立
遼寧地區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第一階段即是建設覆蓋城鄉的醫療保險體系。2000年5月,大連市在遼寧地區率先啟動了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到2002年底遼寧地區全省范圍內實施了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自2004年7月遼寧省在臺安、桓仁、大洼、法庫、長海等5個縣進行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起,到2009年底全省已經全面建立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現縣、鄉、村的全覆蓋;2007年8月,遼寧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啟動,在沈陽、大連、葫蘆島三個城市進行試點工作,截至2009年底,全省14個市級和47個縣級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已經全部開展,以政府補貼與居民個人繳費相結合的方式,將原有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覆蓋之外的全部城鎮未參保居民,包括少年兒童、在校學生、未參保老年居民及其他未從業人員等,全部納入到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范圍。截至2013年底,遼寧地區人口總數約為4390萬人,其中城市人口2917.2萬人,占人口總數的66.5%,農村人口1472.8萬元,占人口總數的33.5%;2013年全省參加醫療保障的人數為4302.3萬人,占總人口98%以上,其中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人數為1624.8萬人,占37.77%,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數為708.5萬人,占16.47%,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人數為1969萬人,占45.76%。
2.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內部市級統籌
遼寧省在完成覆蓋城鄉的基本醫療保險體系的建設后,則著手進行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建設的第二階段工作,即實現各項基本醫療保險的制度內市級統籌。2011年4月,遼寧省在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的指導下,了《關于推進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工作意見》,提出從2011年起在全省范圍內全面啟動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工作,從2012年開始,全省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及相關的輔助制度基本實現市級統籌,做到市級行政區域內繳費標準、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經辦模式、信息系統的統一。沈陽、大連、遼陽3個城市作為試點城市,先期實現了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市級統籌。2012年1月1日起,其他各地也相繼開始了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目前,遼寧地區各市基本實現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市級統籌。
3.啟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
(1)農村居民大病保險
2013年3月1日,遼寧省農村居民大病保險正式啟動。遼寧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商業保險實行市級統籌管理,各市保費標準從15元到22元不等;全省統一補償標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自負金額1萬元以上部分均按50%賠付,不設賠付封頂線,并且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的一站式服務,實現醫療機構墊付、患者出院即時結算;統一承辦機構,通過公開招標,確定了中國人壽遼寧分公司承辦遼寧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保險業務,統籌辦理全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報銷;統一監督管理,引入保險機構監督管理模式,強化了審核準確性,控制了資金風險。
(2)城鎮居民大病保險
遼寧省城鎮居民大病保險于2014年1月起已經在全省范圍內全面推開。遼寧省內凡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只要住院看病結算時自負部分超過當地的起付線,就都可以享受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待遇。大病保險將不設病種限制、不設地域限制、不設報銷上限,居民參保也無需繳納任何費用。城鎮居民大病保險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延伸和補充。城鎮居民只要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即享受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待遇,不再另行繳費。
4.完成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市級統籌試點工作
2014年,遼寧省在繼續深入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支付方式改革的同時,探索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市級統籌。遼寧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市級統籌試點工作于2013年7月1日在遼陽市開始的,遼陽市7個縣(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全部納入市級管理,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實行市級統籌,按照各縣(市)區經辦機構實行市、縣兩級共管、以市為主的運行模式,遼陽市落實“兩個統籌”,一是統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管理,將各縣(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業務工作全部納入市級統籌管理,實行全市統一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政策和經辦業務;二是統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將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劃歸市財政專用賬戶管理,專款專用,同時統一補償政策,實行統一支付。
5.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試點工作
2012年5月,沈陽市于洪區成為遼寧省首個統籌城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均等化試點區,進行城鄉基本醫療保障一體化試點工作。于洪區作為遼寧省統籌城鄉發展綜合配套改革示范區,隨著全區城市化進程發展的加快,于洪區不斷擴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提高居民的醫療保障水平,同時創新思路、借鑒其他省市經驗,探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統一,建立統籌城鄉的基本醫療保險體系。目前,于洪區已經將農民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疇,按照政府、集體、個人3:4:3的比例,為農民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現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同等待遇。街道還為城鄉居民發放了融合城鎮居民養老和醫療保險、新農保、城鄉低保、糧食直補、綜合繳費等多項功能,各類保障一卡繳費、一卡支取的“幸福卡”。
(二)遼寧城鄉基本醫療保險一體化建設現狀評析
總的看來,遼寧地區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統籌整體體現為統籌層次偏低。醫療保險統籌層次是指醫療保險資金征集、管理和發放的范圍。醫療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低,基金管理風險控制就難以符合醫療保險“大數法則”,從理論上講,醫療保險的統籌層次越高,其抗風險能力就越強,資金的安全性及保障能力就越高。目前遼寧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層次偏低一方面是體現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市級、縣級的低統籌層次,基金規模小,抗風險能力差,管理風險難控制,進而影響基金的合理調配和使用;另一方面是體現在各統籌地區間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差異大,各項制度獨立運行,難以適應人口流動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異地就醫受到嚴格限制,目前遼寧省大多數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卡都僅局限在本區域內使用,異地居住人員無法在所居住城市使用醫療保險卡購藥和門診治療,而異地住院則必須先辦理異地就醫關系轉移手續,并且參保人在異地就醫時,需要先墊付醫療費,回到參保城市再憑單據報銷,報銷手續繁瑣,報銷時間遲滯,而起付標準往往也要高于本地就醫標準。與全國其他省份橫向對比,遼寧地區的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統籌水平也相對落后。目前,全國已經有天津、青海、山東、重慶、廣東、寧夏、浙江等七省(直轄市)完成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整合,建立了統一的、城鄉一體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遼寧地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目前只在沈陽市于洪區開展試點工作。
二、遼寧城鄉基本醫療保險一體化發展的障礙分析
(一)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二元化
城鄉經濟的二元化發展水平是影響遼寧地區統籌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發展進程的主要因素之一。由于建國初期我國“重工業輕農業”的歷史原因和城鄉地域差異的自然原因,造成我國經濟發展上的城鄉二元結構,最直接的結果就是我國城鄉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平衡,城鄉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費能力差距懸殊。2012年遼寧地區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3222.67元,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9383.72元;城鄉居民消費支出方面,2012年遼寧地區居民消費支出為7894.4億元,其中,城市居民消費支出為6560.6億元,農村居民消費支出為1333.8億元,城鄉居民消費支出構成比例為83.1和16.9,差距較大;再看人均消費支出水平,2012年遼寧地區人均消費支出為17998.7元,其中城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23064.9元,而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8651.7元,差距也是十分懸殊的。差異懸殊的城鄉經濟發展水平,是遼寧地區統籌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的一大絆腳石。一方面,城鄉居民收入和消費能力差距巨大,使不同群體的投保支付能力相差懸殊,農村居民的低收入水平導致其投保支付能力的低下。以沈陽市為例,目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籌資金額為500元,如果要將農村居民的個人籌資金額由70元提高到500元,對于年人均收入不足萬元的農村居民來說,很多農村居民將難以負擔而放棄投保。另一方面,在農村收入水平較低前提下,僅依靠提高農村居民個人籌資金額難以實現籌資標準的統籌,地方財政必須發揮作用,加大補貼金額,然而遼寧地區農村人口數量龐大,2012年,遼寧省農村人口為1494萬人,僅靠財政補貼實現籌資標準的統籌,對于地方財政的壓力是巨大的。
(二)三項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差異較大
三項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制度分設、管理分離,其籌資標準和補償水平差異顯著是遼寧地區城鄉基本醫療保險難以統籌的另一個原因。一方面,三項基本醫療保險中保障水平最高的是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體現在籌資標準最高、補償水平最優、保障范圍最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次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整體保障水平最低。如果以現有各自的籌資水平將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籌,醫療保障待遇均等化,無疑會影響原來保障水平較高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因此,要提供同樣的保障水平,必須要統一籌資水平,然而,縮小三項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水平差距也并非是一夕之功,受經濟發展水平、群眾心理承受等多方面因素影響。另一方面,三項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基金運營和管理由不同部門分治造成制度間銜接困難。因為三項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運用和管理各自獨立,平臺建設不銜接,信息互通有限,加大了部門間的協調成本,增加了運行和管理成本;另外制度間的難以對接,即使兩項制度在籌資和補償上逐漸加強銜接,銜接的行政成本也會很高。這些均從不同程度上阻礙了遼寧地區的城鄉基本醫療保險一體化發展。
(三)醫療衛生資源配置不合理
遼寧省各地區間、城鄉間所提供的公共醫療衛生存在很大差異,這也阻礙了遼寧地區城鄉基本醫療保險一體化的發展。城鄉二元化發展使得衛生資源分配不合理,優質醫療資源和人才更多的涌向城市,而農村地區的基本醫療設備和醫療技術人員與城市相比,具有明顯差距。2011年,遼寧省擁有醫院數量為831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038家,鄉鎮衛生院990所。擁有醫院和衛生院床位數為198577床,每千人擁有醫院和衛生院床位數為4.67張,每千人擁有醫護人員數為4.46人。而其中鄉鎮衛生院擁有床位數為26995張,人員24780人,每千人農村人口擁有鄉鎮衛生院床位數為1.30張,每千人農村人口擁有鄉鎮醫護人員數為1.19人。不均等的醫療資源分配除了會導致資源的低效率利用,無法滿足農村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求外,同時也阻礙著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發展的步伐。以沈陽市為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投保居民在鄉級醫院住院的報銷比例為70%-85%,區級醫院為65%-80%,市級醫院為45%-50%;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一、二、三級醫院住院的報銷比例在75%-90%左右。如果統籌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比例,以現有遼寧地區城鄉醫療衛生服務的供給結構,人們更愿意選擇醫療條件和醫療服務更好的更高級別的醫院,這樣無疑會給醫療機構造成巨大的壓力,同時也會影響城市居民的醫療衛生服務現狀。所以,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對遼寧地區城鄉醫療衛生服務均等化水平也提出了挑戰。
(四)信息平臺與載體建設滯后
信息化系統建設滯后,信息系統不兼容也影響了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資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目前,遼寧地區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信息化系統建設進度參差不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衛生部門、財政部門之間的信息系統不對接,使得各部門間的醫療保險信息及數據無法共享,醫療保險機構和衛生部門都要相應地設立經辦服務窗口,各自配備人員和建立網絡信息平臺,造成了嚴重的重復建設,增加制度的運行成本,造成人力、財力、物力的浪費,也使得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經費緊張,不利于經辦機構管理效率和服務效率的提高。另外,站在管理基礎工作的角度,部門間對賬等仍是以半信息化手段為主,基金繳撥和劃轉不及時、資金在途時間長以及支出戶延壓資金等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更是成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籌的根本。
(五)基層財政困難
社會保障水平應該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即社會保障事業需要政府的財力支持。然而遼寧地區的基層財政困難是阻礙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統籌進一步發展的障礙。目前,遼寧地區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是由政府主導、財政補貼的社會保障制度。對于財政補貼的部分由各級政府共同出資,然而更多的出資任務落在省以下基層政府身上,特別是縣鄉級基層政府。分稅制之后,由于我國多數地區實行的分稅制不完善,導致地方政府的財權與事權不對稱,省級政府財力集中度高,轉移支付力度不足,造成省以下政府間分配不均衡,各級政府縱向財力差距過大。基層政府要以較低的財力去承擔較高的出資任務,這就使得地方政府在基本醫療保險資助的配套資金方面很吃力,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水平也無法得到快速的提高,更不要說去支持對于地方財力要求更高的統籌城鄉基本醫療保障了。
三、推進遼寧地區城鄉基本醫療保險一體化建設的對策建議
(一)遼寧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一體化建設的總體思路
1.各項基本醫療保險內部的市級統籌
首先應該實現各項基本醫療保險的內部市級統籌,目前遼寧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已經完成了各地的市級統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應該加快步伐,早日實現市級統籌。
2.分階段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在完成各項基本醫療保險內部市級統籌后,應該探索基本醫療保險進一步統籌的路徑。根據其他地區的經驗來看,目前普遍的做法是,整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即將農民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這主要是因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保障對象都是沒有工作的居民,并且籌資方式都是個人出資、財政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具有一定的共性。然而,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要因地制宜,統籌過程要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即使一些地區有成功的經驗,但是也不能照搬成功地區的模式,因為不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同,無法適應同樣的模式。遼寧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一般,城鄉發展差距較大,如果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進行“一步式”統籌,對于原本就不富裕的地方財政來說,壓力太大。因此,遼寧地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應該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可以先放開選擇,不以戶籍作為農村居民的限制條件,有條件的農村居民可選擇加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第二階段,伴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差距的逐步縮小,再將全部農民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現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市級統籌。
3.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并軌,實現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
因為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籌資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同,是由單位和個人共同出資,其保障水平也高于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整合的難度和復雜程度最高,因此將其最后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真正實現統籌城鄉的基本醫療保險體系。4.實現遼寧地區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的一體化在市級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后,就要探索全省一體化的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越高層次的制度整合和資金統籌,其保障能力也越大,公平性也越高。因此,省級城鄉基本醫療保險一體化無疑是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發展所奮斗的目標。然而一體化,并非是籌資水平和保障待遇的完全均等化,以遼寧地區目前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來看,更應該選擇“一個制度、多種費率、多種待遇”的分層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的一體化。一個制度,多種費率及待遇選擇,居民可以根據自己情況選擇,這樣一方面可以減輕財政負擔,另一方面,居民也能夠享有機會均等的基本醫療保障待遇。
(二)整合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和經辦機構
三項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和經辦機構目前是分立的,整合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和經辦機構是統籌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的前提和基礎。因此,應盡快整合各醫療保障管理機構,實現統一管理。由一個部門統一管理,這樣可以避免財政重復投入,加大政策執行力,同時降低行政運行成本。更重要是可以統籌各項醫保基金,實現基金之間的流動與互助,便于各項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銜接。如韓國和臺灣地區在實現全民醫保之后,城鄉醫療制度統一劃歸社會福利與衛生部管理,釋放了大量人力和經費,行政運行的效率得到顯著提高。再以江蘇省蘇州市的常熟、張家港和吳江等地為例,他們的做法是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一到當地衛生部門主管,也取得了明顯成效。鑒于遼寧地區城市人口占2/3以上,城市化程度較高,建議將現有三種基本制度都并入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管轄范圍,改變過去由衛生部門和人社部門分而治之、衛生部門既是執行者又是監督者的不合理局面。
(三)支持城鄉基本醫療保險一體化的財政措施
基本醫療保險的公共產品屬性,決定了政府在其籌措資金上的主導地位。因此各地財政能力的均等化是城鄉基本醫療保險一體化建設的基礎。一方面是合理劃分各級地方政府的事權,根據事權配置相應的財力,破解城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一體化的資金瓶頸問題;另一方面,加大轉移支付力度,把體現公平性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醫療衛生事業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專項轉移支付作為重點內容。
(四)平臺建設
1.衛生服務平臺
增加農村醫療衛生事業投入,縮小城鄉衛生水平差距,搭建城鄉均等化的醫療衛生服務平臺,對于促進城鄉基本醫療保險一體化發展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對于大多數農村居民來說,受地域和交通條件的限制,選擇去鄉村醫療衛生機構更為便利,并且往往鄉村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平均醫療費用更低,但仍然有許多農村居民因為考慮到鄉村醫療衛生服務能力有限,而放棄就近就醫,選擇更遠更貴的大醫院,農民對鄉村醫療機構缺乏信心主要是因為目前鄉村醫療衛生資源不足,體現在硬件的短缺、技術的落后和醫療服務水平的低下。所以,在財政投入上向鄉村基層衛生機構傾斜,大力更新醫療設備配置、支持業務用房建設和增強技術力量,從根本上改善鄉村醫療衛生機構的就醫環境,逐步實現城鄉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的均等化。這不僅能夠方便農民就近及時看病,有效降低農民的醫療負擔;而且在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的一體化后才不會造成農村居民因城鄉醫療衛生服務有所差異,而大量涌入城鎮醫院,造成城鎮醫療機構和鄉村醫療機構一個超負荷運載、一個閑置浪費的現象。因此,搭建城鄉均等化的醫療衛生服務平臺是保障城鄉基本醫療保險一體化發展的保障條件。
二、統籌我國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對策建議
1.加大政府財政投入,完善保障立法
城鄉醫療保險制度作為一種社會利制度,其本身的發展需要政府強力機構的介入,以社會財富的再分配形式,為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活動提供資金支持。所以政府加大投入是實現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發展的主要推動因素,是必然要完善、提高的,具體而言國家應該加大資金的補助力度,補齊城鄉醫療保障的資金缺口,同時應該合理分配城鄉之間的補助資金分配,保證城鄉醫療保險的公平。同時在城鄉醫療保險制度完善以后,為了保障醫療保險制度的有效貫徹實行,應該完善相應的法律體系,為醫療保障制度建立法律保障和執行標準。
2.統一管理機構,提高經辦能力
在當前我國城鄉經濟融合性逐漸提高的實際情況下,鑒于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與新農合在籌資、補償、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方向的相似性,應該將兩家醫療服務管理機構合并,在其基礎上形成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制度統一管理體系。站在我國醫療保障制度的整體角度,實現醫療保障的統一籌款、統一補償、統一醫療服務,管理機構的統一不僅能夠極大降低醫療保障的成本,而且能夠最大限度地提升醫療保障機構的經辦能力,為城鄉居民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醫療保障服務。
在近幾年的發展之中,蘇州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已走上正軌愈發完善,蘇州農村養老保險的制度創新已經取得了顯著成效,并且建立了獨特的優勢,但是在蘇州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中,解決了一些老問題,也出現了一些新問題,等待解決與完善。首先就是政府的公共政策還不夠完善,主要體現著一下幾個方面:
1.政策缺乏發展的可持續性和指導性雖然蘇州政府已經指定了許多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制度,但是這些政策制度缺乏可持續性。比如,伴隨農民收入的不斷提高,養老金能否及時跟上收入提高的速度,農村養老保險金是否具備抗風險能力,農村養老保險是否能和家庭養老、土地養老相互連接相互作用等等。缺乏政策指導還會帶來一個問題就是廣大群眾不了解政策,不清楚自己應不應該參保,能夠得到怎樣的保障。
2.法律、法規的相對滯后法律法規的強制性有助于政策的更好執行,也有助于完善保障體系。但是,全國性的法律法規除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意外,尚未明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并且,目前蘇州的制度設計并沒有法律上的保證,所以制度的推行仍然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
3.歷史原因,舊思想根深蒂固在我國長期的歷史發展中,逐漸形成的是城鄉二元結構,相對于農村,城鎮有著更加完善的養老保險體系,而農村養老保險相當不完善,保險制度多樣化,保障水平多層次,不同地區有不同的養老保險模式,貧困地區還沒有得到實施農村養老保險,由于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沒有統一的法律規范和一個全國性規范化的規章制度,導致了其脫離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阻礙一體化推行的進程。
(二)蘇州一體化養老保險改革的運行障礙
在蘇州一體化養老保險改革的推行過程中,各種問題也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漸暴露出來,主要體現在:
1.保障水平偏低“廣覆蓋、低門檻、低標準、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的基本原則是蘇州政府所遵循的。目前,農村養老保險的人均月發放額在100一130元之間,和蘇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200元還有一定的差距。和城市相比,蘇州城市養老金發放額平均在1000多元而農村養老金才100多元。蘇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籌資繳費工資基數上參照城鎮標準的50%,但養老金的待遇不到城鎮的20%,不能體現社會公平原則。
2.基金管理不規范,保值增值難為了農村養老保險的持續不斷發展,以及面對各種各樣的風險,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和管理顯得極為重要。基金管理的問題不僅農村存在,城鎮同樣也顯得緊迫。目前蘇州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仍作為預算外資金采用“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辦法,這種方法可以增加財政收入,但是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繳的社會保險基金和發放情況是否屬實,財政和銀行部門就難以把握。
3.管理技術目前,蘇州存在著大量的農民進城務工,由于農民工工作場所和收入都不穩定,必須建立一套適合流動人口的養老保險體制,來適應人口的流動性。但是蘇州還沒有建立起統一的養老保險賬戶,蘇州各地沒有實現社保機構的網絡資源共享,不能做到養老保險的轉移,這些都給流動人口的養老保險帶來一定的影響和麻煩,同時也阻礙了城鄉養老保障一體化的實現。
二、完善蘇州城鄉一體化養老保險改革的對策
針對于蘇州城鄉一體化養老保險改革中存在的種種問題,應加快制定有利于蘇州城鄉一體化進一步完善和發展的對策,逐步解決存在的問題,使蘇州城鄉一體化養老保險制度愈加完善,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1.在城鄉一體化的指導下大力發展農村經濟,促進農民增收。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是農村養老保障的基礎。目前蘇州農村養老保險金的籌資主要是靠農民交納保費、各類企業扶持、政府補貼的形式實現,但是農村經濟發展壯大和農民收入逐步提高才是養老保險發展的長久之策。所以,蘇州政府應大力支持農村經濟的發展,推動現代農業,推行惠農政策。
2.提高政府責任,加大財政支持。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是政府應當承擔的基本責任,養老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是政府財政的重要支出項目。蘇州經濟近些年來的飛速發展中,農村與城市的發展相較不成比例,農村發展相對滯后,與城市差距越來越大,這種差距不利于社會穩定與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所以政府應加大財政支持,提高重視,提高養老保險金水平以及抵御風險能力,保證農民的參保積極性。
3.加強基金監管力度,建立基金監管體系。養老保險基金必須得到規范的監督管理,使得養老保險基金確實用之安全得當,穩定保值增值。蘇州市政府應設立專門專業的基金監管機構,設立由繳費人、受益人以及社會公益組織共同組成的非官方監督機構相結合的政府、社會、事業經辦機構之間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全面監督的養老保險監督機構,保障基金安全。
關鍵詞: 工程項目;道德風險;合謀;罰款;資質管理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moral hazard;collusion;penalty;qualification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TU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16-0009-04
0 引言
近年來,由承包商道德風險行為引發的工程項目質量問題層出不窮,引起了眾多學者的關注,并對如何通過激勵機制解決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進行了研究[1]-[2]。但在工程項目中通常由監理作為業主的負責監督工程的施工質量,因此監理和承包商之間是否形成有效地監督和被監督關系尤為重要[3]-[4]。然而監理制度的不完善仍可能引起項目的質量問題,即項目出現問題時,監理可能利用自身信息優勢選擇不向業主匯報而與承包商合謀謀求私利。雖然已有學者分析了建筑行業氛圍[5]、監理報酬[6]-[7]以及監督罰款[8]-[10]對抑制監理和承包商之間合謀的作用機制,但忽略了合謀對承包商的道德風險的影響。本文運用多期動態博弈模型分析承包商與監理合謀引發承包商道德風險行為的內在機制,指出承包商和監理事后合謀可以使承包商不需承擔其事前道德風險行為引起的返工成本,從而引發承包商的道德風險行為。在此基礎上分析監理有限責任條件下罰款政策的有效性和局限性,并研究監理資質管理制度對抑制監理和承包商合謀乃至承包商道德風險的作用機制。
1 承包商和監理合謀模型
1.1 基本假設 模型分n(=+∞)期進行,第1期為項目實施期。第1期的初始階段,業主和承包商簽訂合同,合同中規定了合同價格R。承包商在簽訂合同之后選擇努力水準ei(i=H,L),eH表示承包商嚴格按設計要求施工,eL表示承包商私自更改設計或偷工減料,沒有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施工。針對不同的努力水準ei(i=H,L),承包商的努力成本為Ci(i=H,L)。假設CH?叟CL且
R?叟CH (1)
若R
業主在項目初始階段委托監理對承包商進行監督和管理,假設監理有θG和θB兩種類型,θG類型監理的貼現因子為δG,θB類型監理的貼現因子為δB,且δG>δB。即θG類型的監理較看重自身的聲譽及未來的利益,而θB類型監理較多考慮現在的收益。監理的類型為監理自身的私有信息,業主無法觀察到。為了簡化模型,假設本項目中監理獲得利潤為0。監理雖無法觀察到承包商的努力水準,但是會對階段性成果進行檢驗。若承包商選擇努力水準eH,項目質量不會出現問題。若承包商選擇努力水準eL,在階段性成果檢驗中會發現質量問題,需要返工,成本為M。假設
CL+M?叟CH (2)
式(2)的左邊表示承包商選擇eL時項目的期望成本,右邊表示選擇eH時項目的期望成本。根據假設(2),eH是社會最優的努力水準。項目完工后,業主向承包商支付合同價款R,項目結束。
第2期,監理和承包商的合謀被發現的概率為r,此時,監理須接受罰款H。雖然貼現因子θj(j=G,B)為監理的私有信息,但是承包商可以通過與監理的日常交往獲得該信息,因此監理和承包商之間不存在關于監理貼現因子δj(j=G,B)的信息不對稱。從第2期開始,假設監理每期獲得T的利潤。由于本研究的目的是分析如何對監理進行規制抑制承包商和監理之間的合謀,因此不考慮2期以后承包商的收益狀況。
1.2 納什討價還價解 首先考慮監理和承包商之間進行討價還價決定行賄額Bj(j=G,B)。假設監理和承包商談判力相同。由于監理第2期以后的收益T與討價還價無關,雙方討價還價破裂時的不一致同意點(status quo)為[0,R-M]。根據納什討價還價理論[11],最大化納什積求解行賄額Bj(j=G,B)。
max■B■-δ■rHR-B■-(R-M) (3)
求得討價還價解為
B■■=■ (4)
1.3 均衡解 采用逆向歸納法求解子博弈完全均衡解。首先考慮監理決定是否與承包商合謀。監理接受合謀或不合謀時獲得的期望收益分別為
∏■■=B■■-δ■rH+δ■T+δ■■T+…+δ■■T (5)
∏■■=0 (6)
因此,監理接受合謀的條件為
∏■■-∏■■=B■■-δ■rH+■?叟0 (7)
根據(4),(7)可以轉換為
δ■rH?燮■+M (8)
接下來考慮承包商是否選擇向監理行賄。根據假設,承包商在選擇eH時不發生返工成本,因此行賄只可能在承包商在選擇eL的情形下發生。承包商行賄或不行賄的期望收益分別為
∏■■=R-B■■-CL (9)
∏■■=R-M-CL (10)
根據(4),承包商選擇行賄的條件為
δ■rH?燮M (11)
根據(7)和(11),針對不同類型的監理,承包商和監理合謀的條件為rH?燮■ (12)
以下,根據式(12)成立與否分析承包商如何選擇努力水準。由于δG>δB,以下按照rH
①rH
此情形下若承包商選擇eL,對于任意類型的監理,承包商和監理事后必然選擇合謀。承包商選擇ei(i=H,L)時的期望收益∏■■(i=H,L)分別為
∏■■=R-CH (13)
∏■■=R-B■■-CL (14)
因此,承包商選擇努力水準eH的條件為
∏■■-∏■■=B■■+CL-CH?叟0 (15)
∏■■=R-CH?叟0 (16)
式(15)表示承包商選擇eH的激勵條件,式(16)則是承包商選擇eH的參加條件。根據假設(1),式(16)必然滿足。因此,根據式(4),針對不同類型的監理,承包商選擇eH的條件為■?燮rH
其中,ΔC=CH-CL。相反承包商選擇努力水準eL的條件為
∏■■-∏■■=B■■+CL-CH
∏■■=R-B■■-CL?叟0 (19)
式(18)表示承包商選擇eL的激勵條件,式(19)則是承包商選擇eL的參加條件。根據假設(1)及激勵條件(18),參加條件(19)必然成立。因此,針對不同類型的監理,承包商選擇努力水準eL的條件可以歸納為
rH
②■?燮rH
此情形下,承包商僅和θB類型的監理發生合謀。若監理類型為θG,則不發生合謀。承包商選擇努力水準ei(i=H,L)時的期望收益為
∏■■=R-CH (21)
∏■■=R-CL-M (22)
因此承包商選擇eH的條件為
∏■■-∏■■=CL+M-CH?叟0 (23)
∏■■=R-CH?叟0 (24)
其中式(23)為承包商選擇eH的激勵條件,式(24)為參加條件。根據假設(1)、(2),式(23)、(24)必然成立。因此,若監理類型為θG,承包商必然選擇eH。
接下來考慮監理類型為θB的情形。根據式(15)、(16),承包商選擇eH的激勵條件和參加條件分別為
rH?叟max■,■ (25)
∏■■=R-CH?叟0 (26)
根據假設(1),式(26)必然成立,因此承包商選擇eH的條件為式(25)。相反,根據式(18)、(19),承包商選擇eL的條件為
■?燮rH
∏■■=R-CL-■?叟0 (28)
式(27)表示承包商選擇eL的激勵條件,式(28)則是承包商選擇eL的參加條件。根據假設(1)和(27),式(28)必然成立。因此,承包商選擇eL的條件為式(27)。
③rH?叟■的情形。
此情形下,無論監理的類型如何,承包商和監理之間不發生合謀。根據上述分析結果,承包商必然選擇努力水準eH。
綜合以上分析,得到如下均衡解。
監理類型為θG均衡解1 e*=eH,B*=0均衡解2 e*=eL,B*=■
監理類型為θB均衡解3 e*=eH,B*=0均衡解4 e*=eL,B*=■
以上均衡解的成立條件為
均衡解1 rH?叟max■,0均衡解2 rH
從以上均衡解中可以看出,不同的監理類型需要不同的罰款政策抑制承包商和監理之間的合謀及承包商的道德風險。均衡解1和3表明只需rH?叟max■,0即可激勵承包商選擇努力水準eH,抑制承包商和監理之間的合謀。因此得到以下命題。
命題1 針對不同類型的監理θj,僅在期望罰款金額滿足rH?叟max■,0的條件下才能抑制承包商道德風險的發生。
命題1表明承包商選擇怎樣的努力水準與監理的類型θj、期望罰款rH及承包商選擇努力水準eL時的返修成本M有關。根據式(4)和式(15),若rH一定,返修成本M越大,行賄額B■■越大,激勵條件(15)越容易滿足。當M?叟2ΔC時,承包商選擇努力水準eL時的期望成本B■■+CL大于選擇eH時的期望成本CH,因此無需罰款(rH=0)即可抑制承包商的道德風險。相反,當M
1.4 罰款政策分析 命題1表明針對不同類型的監理需采用不同的期望罰款金額來抑制承包商與監理的合謀以及承包商的道德風險。然而,政府無法觀察到監理的類型,因此罰款金額的設定需考慮能夠同時對兩種類型的監理有效。期望罰款金額rH取決于合謀被發現的概率r以及罰款金額H的大小。業主或政府可以通過加大監督強度提高概率r,然而r的增加會伴隨著監督成本的增加。以下假設合謀被發現概率r不變的情況下,考慮政府設定能夠同時抑制θG和θB類型監理與承包商合謀的罰款金額H*。根據均衡解1和3的成立條件,政府設定罰款金額H*為M?叟2ΔC時H*?叟0,M
即可有效地抑制不同類型監理和承包商之間的合謀及承包商的道德風險。因此得到如下命題。
命題2政府設定滿足式(29)的罰款金額H*便能抑制承包商道德風險的發生以及承包商和不同類型監理之間的合謀。
2 監理的有限責任和資質管理政策分析
2.1 監理的有限責任 根據式(29),最優罰款金額H*大小取決于努力成本的差ΔC,返工成本M及監理的類型θj。若監理(或監理公司)的有限責任使其能夠承擔的最大罰款額為H
監理類型為θG均衡解1′ e*′=eH均衡解2′ e*′=eL
監理類型為θB均衡解3′ e*′=eH均衡解4′ e*′=eL
監理類型為θj {均衡解5′ e*′=eH
以上均衡解的成立條件為
均衡解1′ M
均衡解2和4中,由于承包商的有限責任罰款政策無法抑制承包商的道德風險以及承包商和監理之間的合謀。根據以上分析,得到如下命題。
命題3 若監理的有限責任使其能夠承擔的最大罰款額r■
2.2 資質管理政策分析 考慮政府對監理公司進行資質管理。根據監理公司的規模、資金、人員配置、過去是否發生過事故等因素政府將監理公司分為不同的甲乙丙等資質等級。若將甲級資質的監理單位等同于θG類型的監理、乙級或丙級資質的監理單位等同于θB類型的監理,業主在選擇監理單位時可根據監理單位的資質判斷監理的貼現因子。如命題1所示政府可根據監理單位的資質制定不同的罰款標準。然而如命題3所示,監理公司的有限責任可能使罰款政策失效。以下導入黑名單政策對資質管理政策和罰款政策進行改進。假設監理和承包商之間的合謀被發現后,被列為黑名單,規定在以后m年內取消資質及監理資格。由于被取消資質期間每年監理公司的損失為T,則承包商的行賄額■j由以下決定
max■■■-δ■r■-δ■T-δ■■T-…δ■■TR-■■-(R-M)(30)
求得納什討價還價解為
■=■ (31)
監理接受合謀或不合謀時獲得的期望收益分別為
■=■-δ■rH-δ■T-δ■■T-…-δ■■T+δ■■T+… (32)
■=0 (33)
因此,監理不接受合謀的條件為
■-■=■-δ■rH-■+■?燮0(34)
根據(34),只要設定m*滿足
■?叟M+δ■rH(35)
即可抑制承包商和監理之間的合謀,進而抑制承包商道德風險的發生。
命題4 若監理和承包商之間的合謀被發現,根據監理資質的不同,政府規定滿足式(35)的m*年內取消監理資格可以避免由于監理的有限責任導致的罰款政策失靈,可以有效地抑制監理和承包商之間的合謀和承包商的道德風險。
根據命題3,監理的有限責任導致M+δ■rH
3 結論
本文通過構建納什討價還價模型分析了承包商和監理的合謀條件,在此基礎上運用多期博弈模型分析了建設工程項目中承包商和監理合謀導致承包商道德風險行為發生的內在機制。承包商和監理的合謀可以使承包商避免承擔道德風險行為引起的返工成本。若承包商對監理的行賄額小于返工成本,合謀可以引發承包商的道德風險為。通過引入對監理的罰款政策可以部分抑制承包商和監理的合謀,然而監理的有限責任可能導致罰款政策失靈。此時監理資質管理可以起到對罰款政策補充的作用,從而有效地抑制監理和承包商之間的合謀及承包商的道德風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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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當前制度設計上看,我國初步形成了較全面的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構建了較完備的醫療保障框架,低保群體“看病難、看病貴”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碩士論文,醫療保障。但在實踐過程中,低保群體最容易滑入醫療“貧困陷阱”,“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也是屢見不鮮。碩士論文,醫療保障。
一、低保群體醫療保險的基本狀況及分析
現以豐城市原始調研數據為依據,分析我國低保群體的基本狀況及低保群體醫療保障體系中存在的問題。
1.調查基本情況與初步分析
我們共調查了豐城市100戶低保家庭,城市和農村各50戶。(1)年齡結構:低保群體多數是中老年人,60歲以上高達38%。說明低保群體老齡化問題相當嚴重,給國家帶來低保救濟和老人供養的雙重壓力。碩士論文,醫療保障。碩士論文,醫療保障。(2)致貧原因:致使他們成為低保戶的原因,主要是常年性的低收入;其次是其他原因,如家庭主勞動力早逝、下崗、家園遭受自然災害等;然后是多年重病和傷殘。(3)月人均收入:低保戶的月人均收入主要在100至300元之間,其中大部分來自政府發放的低保金及子女給予的贍養費。然而,這只能維持他們的基本生活,若遇到疾病風險,他們將陷入巨大困境,甚至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4)年人均醫療費用:在100戶被調查低保戶中,有一半以上的被調查者的年平均醫療費用在500元左右,超過四分之一的被調查者的年平均醫療費用超過1000元,其中有三戶超過5000元以上。
2.存在的問題:(1)醫療費用報銷比例低,難以解決低保群體“看病貴”的問題。在調查的100戶中,平均每年的醫療費用支出在1000元左右,而這些醫療費用支出是在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和城鄉療救助報銷之外的。據被調查的低保戶反映,其醫療費用的報銷比例在40%~60%之間。對于大部分的低保戶來說,這部分報銷之外的醫療費用是一個沉重的負擔,占其生活總支出的35%以上。(2)報銷范圍過小,只能在定點醫院才能報銷。報銷醫療費用的范圍僅僅局限于國家規定的醫藥目錄,很多疾病的相關治療藥物被排除在報銷范圍之外。低保戶普遍反映不住院就不能報銷醫療費用,而住院各項醫療費用又比外面一些診所貴,即使報銷了一些費用也不劃算。在豐城,定點醫院偏少,僅有豐城市人民醫院、豐城市中醫院以及豐城市紅十字會醫院三家是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對于地理位置相對偏僻的地方,特別是農村地區來說,“看病難”問題十分突出。碩士論文,醫療保障。(3)報銷手續過于繁雜,報銷花費時間過長。調查發現,低保戶對現行醫療保險體制不滿意的一個主要原因是手續太多、程序太繁,他們希望政府能簡化手續,減少程序。比如,豐城市的醫療救助首先要向居(村)委會申請,然后通過鄉鎮、縣市民政以及醫保、新農合等相關部門的審核,手續繁瑣,審批時間長達一個多月。
二、政府為低保群體采購商業醫保的政策設計
1.模式借鑒:(1)江蘇江陰模式:自01年起江陰的農村醫保就由太平洋保險公司江陰支行管理,實行27元保費,2萬元補償的方案,太保可以從醫保基金中提取10%的管理費,征繳、管理、監督三權分立。(2)河南新鄉模式:自04年起河南新鄉的新農合作就委托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新鄉分公司管理,當時國壽提取的管理費為保費的1%,07年為2%。2008年新鄉開始將城鎮居民和職工基本醫保委托給壽保公司經辦或部分經辦。
2.政策設計及建議:(1)政府通過招標方式引入商保競爭機制,與實力雄厚,專業化水平高的保險公司合作,將低保群體的醫療保險循序漸進地委托給商保公司管理,由商保公司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采集原始數據并通過精算確定保費率及補償額。(2)實行“征、管、監”分離制度,政府負責醫保方案制定和出臺相關政策等工作;民政部門負責資金籌集,向保險公司支付保費和監督等工作;保險公司以第三方管理者的身份,受托承辦低保群體醫保運行管理中的報銷,結算和審核等工作。(3)政府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從醫保基金中提取1%—10%的管理費用,具體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4)政府將低保群體的醫保基金劃撥到保險公司專項賬戶,采用信托方式運作,實現醫保基金和政府其他資金的有效隔離。保險公司按照收支兩條線統一管理,實現專項資金和分公司其他費用分開核算。
三、政府為低保群體采購商業醫保的政策論證
1.政策成本分析:09年我國低保總人數為7107萬人,根據豐城市的調查數據,低保戶期望的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為80%,每人平均每年醫療費用支出約為1000元,則
總成本:71.07億元
低保戶期望報銷額:56.856億元(71.07×80%)。
其中:城鎮基本醫保和新農合負擔額:28.428億元(56.856×50%)(50%為全國平均水平)
其他補充,如城鄉醫療救助等負擔額:17.0568億元(56.856×30%)
商業醫保負擔額:11.3712億元(56.856×20%)
即政府實行為低保群體采購商業醫保的政策,共需籌集資金11.3712億元,此即為其政策成本。
2.政府財政可承受性分析
低保戶自繳保費:0.94547億元(城市2347.7萬人×20元/人=0.46954億元;農村4759.3萬人×10元/人=0.47593億元)。
政府因引入為低保群體采購商業醫保政策后,可以精簡政府機構,減少工作人員,節省財政經費:按河南新鄉模式,工作人員由544人減少到50人,財政經費由千萬以上較少到不過150萬元,可測算節省額至少有2億元。
政府因引入為低保群體采購商業醫保政策后,可以降低不合理的醫療費用支出:按江蘇江陰模式,不合理的醫療費用從一般水平的30%下降到了15%,可以測算節省額至少有1千萬元。
其他,如社會慈善捐助:1億元。碩士論文,醫療保障。
則政府財政還需負擔7.32573億元。
可設計,中央財政負擔60%:4.395438億元;地方財政(省級)負擔40%:2.930292億元。
《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測算2009—2011年各級政府投入8500億元。因而政府因引入為低保群體采購商業醫保政策后由政府財政負擔的7.32573億元,可以得到確實保障。
參考文獻:
一、珠海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發展歷程
城鄉一體化全民醫療保障制度是指在將城市和農村作為統一的整體進行制度設計安排,通過提供保險、救助等形式向全體公民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一項醫療保障制度。由于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社會結構,我國現行醫療保障制度也呈現出二元化、碎片化的特征,在城市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農村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再加上不完善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基本上實現了“全民享有醫保”這個基本目標,但二元醫療保障體制的弊端已成為制約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一大瓶頸,構建城鄉一體化全民醫療保障制度,
實現全體居民公平、有效的享受醫療保障已成為了當務之急。
珠海由于改革開放,已由一座海濱小縣城發展為如今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珠海在改革發展過中沒有像深圳一樣大量引進外來人口醫療改革,再加上珠海政府對珠海的城市形象定位,珠海一直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及較少的人口總量。珠海沒有體制包袱、人口少、經濟發展相對均衡,被選為醫療體制改革的試點城市之一。珠海于1998年啟動醫療保險改革,經歷十幾年的發展,珠海醫改取得了長足的發展,觀其發展歷史,我們可以將其概述了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初步建立了職工醫療保險制度
1998年,珠海作為醫療改革試點城市為響應國家號召,實施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確定了醫療保險繳費由國家、單位及職工個人三方共同承擔,以及基本醫療費由個人、社保醫療統籌基金共同分擔的新型醫療保險方式。2000年,珠海作為貫徹醫改試點城市,率先把外來工大病統籌納入社會醫療保險體系,制定了外來工大病醫療保險辦法。同時還把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人員及下崗特困工也納入了醫療范疇。
(二)第二階段:建立了新型農村醫療保險制度
2003年,珠海正式啟動了新型農村醫療保險,截止到2007年全市新農合參保率為93%,形成了嚴密的農村醫療保障網,讓廣大的農民享受到醫療保障的福利核心期刊。該制度在2008年隨著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出臺而被正式廢除。
(三)第三階段:建立城鄉一體化全民醫療保障制度
2006年,珠海率先出臺了未成年醫療保險辦法,打破戶籍限制,外來人口的子女與本市未成年享有同等醫療待遇。
2007年12月推出了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外來工大病醫療保險和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之外的城鄉居民全部納入醫療保險范疇,以家庭為單位繳費和政府補貼的方式建立醫保統籌基金,對住院醫療以及部分門診病種(目前為32種)進行醫療保障。基金的籌集標準為每人每年400元醫療改革,其中參保人繳費250元,財政補貼150元。參保人住院核準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1]根據持續繳費時間確定的參保人醫保待遇限額。
2007年12月5日珠海市政府又《關于建立全民醫療保障制度推進健康城市工程的實施意見》,正式啟動城鄉一體化全民醫療保障制度。而后相繼頒布了《珠海市推行“小病治療免費”實施試點方案》、《珠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及《珠海市實施城鄉醫療救助試行辦法》等三個配套文件。標志著珠海進入了“大病統籌救助,中病醫療保險,小病治療免費”的城鄉一體化全民醫療保障制度的新時期。
二、珠海市城鄉一體化全民醫療保障的現狀
(一) 珠海市醫療保障概述
珠海市人口(包括外來人口)總計145萬,其中參加醫療保險的人數已達120萬人,其中基本職工醫療保險與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參保率均達95%以上。全民醫保目標在珠海得到了實現。珠海市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全面覆蓋城鄉居民,推行“大病統籌救助、中病進入保險、小病治療免費”的全民醫保的三角架構模式,涵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與基本醫療救助制度。目前珠海市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還針對外來務工人員與未成年設立了外來勞務人員大病醫療保險制度、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制度。此外還推出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覆蓋更多的困難群體。形成了“四基本一救助”模式。
1、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四基本”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繳費及待遇標準如下列表所示:
表1:珠海市各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
險種
繳費方式
繳費比例
備注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
按月(每人)
按繳費基數:
單位6%,個人2%
參加門診統籌:
統籌基金50元+個人賬戶50元
外來勞務人員大病醫療
按月(每人)
按繳費基數:
單位2%,個人不繳費
參加門診統籌:
統籌基金安排100元,個人不繳費
城鄉居民醫療
按年(以家庭為單位)
一般居民:參保人每人每年250元,政府補貼150元
參加門診統籌:
統籌基金50元+財政補貼25元+個人繳費25元
“特殊人群”:參保人每人每年25元,政府補貼375元
參加門診統籌:
個人不繳費,由財政補貼
未成年人醫療保險
按年(每人)
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大學生):每人每年60元
參加門診統籌:
統籌基金50元+財政補貼25元+個人繳費25元
備注:社保年度是指當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
特殊人群:指享受低保待遇居民、重度殘疾居民、農民和被征地農民
(四)建立多層次的全民的醫療保障制度
“全民醫保”目標在珠海已成為了現實。構建了“小病治療免費,中病醫療保險,大病統籌救助”的城鄉一體化全民醫療保障制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均達到95%以上,各級財政對城鄉居民醫保的補助水平也由現在的每人每年175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85元),提高為每人每年200元以上,并著重解決靈活就業人員、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就業人員及大學生的基本醫療保險問題,醫療救助覆蓋了困難家庭和個人,免費為公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為民眾編織了一張嚴密的醫療保障安全網。
(五)構建城鄉一體化醫療保障體系
珠海醫改最大的亮點在于整合了城鎮居民醫保與農村醫保兩大醫保體系,消除“二元體制”,實現城鄉醫保統籌,構建了城鄉一體化醫療保障體系核心期刊。珠海市新醫改把城鎮居民、農民和被征地農民一并納入保障范圍醫療改革,統一標準繳費,享受同等待遇,獲得相同的財政補貼,消除了農村與城鎮的差別。全面構建起統籌城鄉、公平高效的醫療保障體系,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障的目標。
四、對珠海醫保模式的思考
為了鞏固和完善珠海城鄉一體化全民醫保改革的成果,結合醫保改革的實施現狀,對現行的珠海醫保改革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加大對社區診所資源的投資力度
對社區診所的醫療設備、人員引進方面給予補貼與支持,推行“全科醫生”制度,形成在基層以全科醫生為主體的醫療衛生隊伍。通過提高基層社區醫療衛生服務水平吸引群眾,分擔公立醫院的資源負擔,完善醫療資源配置效率。
(二)加強疾病的預防與保健工作
民眾普遍有“重治輕防”的錯誤觀念,政府在積極推進醫療改革的同時,應更多關注疾病的防控。通過加大對各種疾病預防重要性的宣傳,普及疾病防治知識,對本區域內的人口做好疾病防范和監控工作,降低疾病發病率,有效節約醫療資源。
(三)完善醫保誠信監督機制
首先引導群眾樹立正確的醫保觀,通過信息化建設對參保人的就醫行為進行實時監控與誠信記錄,有效避免參保人的道德風險。其次,健全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控體系建設,完善對醫療機構的誠信等級評價制度,規范定點醫院與定點藥店的醫療服務行為。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間通過推行科學的醫療費用結算方法,采取多樣化、立體化的費用結算醫療改革,最大限度減少違規行為。再次,通過對公立醫院的配套改革,有效減少醫院和醫生由于利益需求而產生的道德風險。最后,改革藥品流通機制減少藥價虛高現象,加強藥物監管,減少藥品的濫用及提高用藥安全性。
珠海在根據自身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的同時,借鑒了國內外醫療改革的成功經驗,通過加大政府轉移支付,發展基層醫療衛生事業,擴大保障面和提高保障待遇,消除城鄉差距,實現了城鄉一體化的全民醫療保障制度,獲得了巨大的成功,也給全國范圍內的醫療保障事業改革發展提供了有效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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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平等與效率的抉擇問題,一直是全球關注的熱點。本文所討論的平等與效率,僅僅只從經濟角度分析,這不是否認政治、文化或者社會等其他領域二者的重要性,而是其他領域中平等與效率的問題也都扎根于經濟領域。
改革開放后的中國,經濟迅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也日益提高,然而在我國經濟迅猛發展的同時,越來越多的社會問題急劇涌現。現如今,如何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成為制約未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關鍵,而農民工作為社會保障制度下的“弱勢群體”,他們的醫療保障問題不容忽視。本文從宏觀現象出發,通過對不平等和低效率的分析,試圖找出我國現行農民工醫保制度的根本問題,并給出適當的解決方案。
二、文獻綜述
關于平等和效率的問題,經濟學家們總是爭論不休,不管是亞當斯密的《國富論》中“看不見的手”引出的關于市場機制達到資源最優配置的理論,還是米爾頓弗里德曼對于貨幣現象的高度重視和關注.都反映出效率或者說市場機制的重要性;而一部分其他經濟學家,包括瓊羅賓遜對于剝削問題的認同以及對工人的高度同情、空想社會主義者們對于社會主義美好藍圖的構畫、無產階級的靈魂人物馬克思關于資產階級無償占有勞動工人剩余價值等相關理論的闡述,都反映出他們對于平等的堅持和擁護。
三、阿瑟奧肯平等與效率思想的簡述
(一)關于平等與效率的界定
效率,在奧肯看來,即多多益善,但這個“多”必須在人們所愿意購買的范圍內[1]。話句話來說,即效率必須激發人的意愿,而不是靠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手段強制達到目標的經濟活動。
平等,奧肯將它劃分為權利平等、收入平等和機會平等。關于權利的平等,其實是現代國家制度和國家憲法法律所默認的,爭執不下的其實是關于權利平等的執行問題;而關于收入平等,在奧肯看來,這是個相對而不是絕對,收入均等要考慮需求、補充性來源、資源的非貨幣犧牲以及非貨幣津貼等因素,而這些因素又是因人而異的;至于機會平等,奧肯提及了這樣一句話,源于機會不平等的經濟不平等,比機會均等時出現的經濟不平等,更加令人不能忍受(同時,也更可以補救)[2],可見,機會均等的可行性遠遠超出收入均等的可行性,而相比較權利平等的抽象而言,機會均等則更能轉化為具體可操作的政策。
(二)關于平等與效率的抉擇
奧肯關于平等與效率的追求,其實是一條不斷妥協的道路[3],而妥協的一個重要前提就是公正。我認為,以公正為前提的妥協和我們所說的“折中”或者“中庸”有著本質的區別,平等與效率的妥協其實是一個不斷權衡的過程,而公正正是平等與效率這個蹺蹺板的支點。在應對具體的情況時,選擇將會是艱難而必須的,即平等或者效率有一方必須做出讓步,而不是一味的中庸。現實的經濟活動告訴我們,有時候取中間值的做法往往會導致低效率和不平等。
(三)關于平等與效率抉擇的做法
對于如何在一個有效率的經濟體中增進平等,奧肯引入了漏桶實驗[4],分析了在進行收入再分配時的效率損失,包括行政管理成本、工作積極性、儲蓄和投資和社會經濟的漏出量;同時他又引入了注滿漏桶的概念,通過所得稅和政府支持的改變尋回了損失的效率。奧肯總結現實,得出的結論是在有效率的前提下,改善社會的平等程度是有可能的,而且也是必須的。
四、我國農民工醫保制度存在的非效率和不平等
(一)我國農民工醫保制度的簡介
我國先存的農民工醫保制度,大致分為三類,一種是把農民工納入流動所在地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障,參照當地職工的標準繳費和享受醫保服務;第二種是專門針對農民工群體,建立大病統籌的醫保制度,主要是針對住院治療;第三種是默認農民工在原籍地參加新農合,附帶一些工傷保險和額外工資補貼等。這三類醫保制度在全國各地都沒有形成統一,導致了所謂的“碎片化” [5]現象。
(二)我國農民工醫保制度存在的低效率
1.退保率高
一個新的醫保政策的出臺往往會吸引農民工的注意,對醫療服務的需求以人們本能的好奇心會使得大部分人嘗試加入,這也解釋了各大省市那些引以為傲的高參保率的由來。然而,我認為,參保率永遠不能作為衡量醫療保障制度效率的標準,反而退保率和使用率才是標準的一個重要方面。這一點從調查中不難發現,在我們訪問的120個武漢市農民工中,參加過醫保后又退出的占了65%,而堅持參加醫保的只有20%,如果從最初的參保率來看,85%大約可以讓人滿意, 65%的退保率卻暴露了現行制度的低效率。
2.實用性低
我國現存的農民工醫保制度另一個低效率則表現在實用性方面,而實用性無疑是衡量社會保障制度的另一個重要標準。一般來說,進行打工的都是青壯年,他們身體素質較好,生大病的可能性不大,這就使得大病統籌的醫保制度缺乏針對性;相反,惡劣的工作環境使得農民工常常患有腸炎、胃病等一般性疾病,門診治療則是必不可少的,這一點大病統籌和新農合都顯得不太實用。
3.缺乏有效激勵
我國現行的農民工醫保制度普遍缺少激勵,這個激勵不僅僅是對農民工的激勵,更多的則應該是對用人單位的激勵。激勵,按照史蒂芬羅賓斯的定義,是指通過高水平的努力實現組織目標的意愿,而這些努力以能夠滿足個體的某些需要為條件。[6]農民工作為醫保制度的直接受益者,在制度設計合理的情況下往往具備較高的行動力,而用人單位作為制度的執行者,承擔了大部分的醫保費用,自身所獲取的收益則往往是隱性的,這就需要國家制定相關政策激勵用人單位,這也是目前我國農民工醫保制度所缺少的。
(三)我國農民工醫保制度存在的不平等
1.對農民工身份界定的不平等導致農民工醫保畸形化
對農民工身份的界定模糊,直接導致了農民工醫保制度的混亂。“農民工”這個稱呼,不僅帶有歧視性,從根本上來說則是城鄉二元戶籍制的產物。農民工,作為城市的建設者,其實就是工人的一份子,這跟戶籍所在或者從事農民的工作沒有任何關系。既然農民工就是工人,那么就應該享受職工醫療服務,而服務水平的高低則由工人不同的收入水平決定。只有對農民工的身份界定清楚,才能把他們放到平等的環境下討論醫保制度的問題,才有可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醫保制度的問題。
2.農民工參保普遍存在機會不均等的現象
都是作為城鎮的建設者,農民工享受到的醫保福利相比城鎮職工、居民而言,差距較大,存在機會不均等的現象。首先,缺乏適合農民工人群的醫保制度,導致農民工一直處于醫保制度的盲區;其次,全國統一的大病統籌醫保制度難以滿足農民工的日常生活需要,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看病難,看病貴”的現象;最后,全國各地農民工醫保制度“碎片化”的狀態,使得轉移接續的問題難上加難。
3.農民工醫保制度問題的根源是權利不平等導致的收入不平等
所有農民工問題的根源,都離不開收入分配,農民工醫保也不例外。這里的平等,不是“平均化”,而是指與城鎮職工相比較,農民工遭到的差別化待遇,包括正式工與臨時工的身份導致的工資、津貼、福利等一系列差別,而導致這些差別的原因不是工作效率,而是戶籍制度。戶籍制度的存在,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就是對平等權利的扭曲。可見,農民工醫保制度可以看作是一個收入分配的問題,但是從更深層次的來看,卻是關系到農民工平等權利是否得到保障的問題。
五、阿瑟奧肯平等與效率思想和我國農民工醫保制度的改革
建立一個有效率的農民工醫保制度,并且在這個制度下保證平等,是我們改革農民工醫保制度的最佳思路。
(一)全國統一醫保標準,參照收入水平把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醫保制度
農民工作為城市的建設者,應該和普通職工一樣享受城鎮職工醫療服務,而具體醫療服務水平的應該和職工的收入水平相掛鉤。全國統一把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醫保制度,不僅僅突破了城鄉二元戶籍制度,更是有效解決了全國醫保制度“碎片化”問題。同時,農民工也可以享受日常門診醫療服務,這對于長期處于惡劣工作環境下的農民工而言更為實用。
(二)嚴格審查各地農民工醫保參保率、退保率和使用率
確認一個制度是否有效,必須明確考察制度運行效率的標準。前文已經提及,農民工醫保制度的有效性不僅僅表現在參保率,同時還必須細致考察退保率和使用率。因此,一旦制度確立后,政府應該設立監察部門對農民工醫保制度進行考察,包括參保率、退保率和使用率,尤其是使用率更是農民工醫保制度有效性的重要指標。
(三)農民工醫保制度運行要求對用人單位進行激勵
農民工醫保制度關系到三方的利益:農民工、用人單位以及政府。要想保住用人單位嚴格貫徹農民工醫保制度,必須制定相關政策激勵用人單位,具體措施可以是稅收或者補貼等;同時,還應制定具體的懲罰措施,對違反農民工醫保制度的用人單位進行處罰,這些都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操作。
(四)保障農民工權利平等和收入平等
建立一個有效的農民工醫保制度,只能保證農民工享受醫療服務上的機會平等,而至于權利平等和收入平等則涉及到更深層次的社會問題。收入平等需要政府提供更多培訓和教育渠道,提高農民工素質,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權利平等需要社會從思想上扭轉對農民工的歧視,需要徹底消除城鄉戶籍二元制。雖然這些都不是短期可以做到的,但是從長遠來看,又都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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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阿瑟奧肯:《平等與效率》,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73頁。
[3]阿瑟奧肯:《平等與效率》,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86頁。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進程的逐漸加快,工業化程度越來越深,農村出現了大量的剩余勞動力。他們在從事農業生產之外,有大量的剩余勞動力,紛紛涌入城市從事第二、三產業的勞動。對這種“身在城市從事非農業工作的農村戶口的工人”,我們簡稱為農民工。由于我國城鄉二元體制在一段時間內的長期存在,農民工在城市從事最艱苦的工作,卻不能完全融入城市醫療保障體制,大部分農民工在家鄉參加的新農合醫保不能在各省市地區之間自由轉移接續。
一、農民工醫療保險轉移接續的含義。
“農民工”一詞最早出現在 1984 年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通訊》中,隨后這一稱謂因比較準確、簡潔、符合我國國情,并且約定俗成而被廣泛引用。借助于一般社會常識,我們主要從職業與地域方面來界定農民工:一是職業,農民工從事的是非農職業,或者以非農工作為主要職業,他們的絕大部分勞動時間花在非農活動上,他們的收入中相當一部分來自非農活動;二是地域,農民工來自農村,是農村人口。
醫療保險是指當勞動者因患病、生育或身體遭到傷害時,社會對其所需要的醫療費用提供的物質幫助,是屬于社會保障的一個種類。農民工醫療保險實際上是針對農民工這一特殊群體,因疾病、生育或遭遇意外傷害時,對其需要治療和花費的醫療費用提供補償。農民工醫療保險接續轉移就是要在適應農民工不穩定性的基礎上,使其即使在短時間的失業期仍能夠獲得所迫切需要的基本醫療保障。
二、城鄉醫保關系轉移接續的國際比較。
城市化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國外也有許多進城務工人員,下面有借鑒性的分析和研究幾個國家在進城務工人員醫療保險轉移接續方面的做法,總結其經驗教訓,對解決我國當前面臨的社會實踐有所啟示。
(一)德英醫保關系及轉移接續。
德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醫療保障制度的國家。1881 年德國頒布《黃金詔書》,開始對工人因事故和傷病造成的經濟困難進行保障。1883 年德國國會通過《疾病保險法》,規定保險費用由雇主和雇員共同承擔,雇主承擔其中的絕大部分。1972 年,德國頒布《農民醫療保險法》,該法規定,法定農業醫療保險機構有義務為農民及其家庭成員提供醫療保險。只要是繳納了一定費用的農民及其共同勞動超過 15 年的家庭成員都可以是醫療保險的受益人。同時,政府為減輕農民負擔為農民醫療保險提供津貼,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的具體承受能力確定。德國的醫療保險實行法定強制參與,其醫保體系由社會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共同構成,其中社會強制保險覆蓋了德國 91%的人口。
英國的農村人口流動始于工業革命時期。為解決大量人口從農村涌入城市,英國政府頒布了一系列法律和制度。從 1871年通過了《地方政府法》到 1948 年英國國會通過并實施了《國民救助法》,該法規定沒有收入或是收入太低的英國居民,可以領取國民救助金。1948 年,英國建立了國家保健服務制度,對包括農民在內的全國居民實行免費醫療保健服務。
由此看來,德英兩國都建立了健全的醫療保障體系,在轉移接續方面,人口流動到異地只需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二)日本醫保關系及轉移接續。
日本是亞洲最早實行醫療社會保險的國家,早在 1916 年日本出臺的《工場法》就規定,15 人以上的工場,場主應當為雇員提供療養費。1938 年,日本制定的《國民健康保險法》首次針對包括農村居民在內的自雇人員,這標志著農村居民開始有了基本的公共醫療保險。到 1961 年,日本強制實施全民醫療保險制度。20 世紀 50 年代以后,農村勞動力的流動日益頻繁,為了較好的解決轉移接續問題,政府設計了“多層次的醫療保障+全國統一管理”的制度體系。日本全國各級政府都設立獨立的醫療衛生主管部門,實行“戶籍隨人走”的制度,人口流動的同時享受當地的所有福利,從而實現了轉移接續。尤其是出臺了網絡戶籍登記制度之后,醫保關系的轉移接續更加順利。
(三)美國醫保關系及轉移接續。
美國是商業最發達的國家,但是 20 世紀 30 年代的經濟危機使得社會保障成為現實和緊迫的問題。1935 年,美國國會通過的《社會保障法》和 1939 年通過的《立法補充》奠定了美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二戰后美國的醫保水平不斷提高,直至克林頓執政后,首次提出建立全民醫保計劃,并且主張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保險費用。總的來看,美國實行的是市場主導模式,政府僅負責老年人、貧困人群和特殊群體的醫療衛生服務。在商業保險的前提下,各地都建有醫療保險分支機構,公民醫療保險的轉移接續不因地域的變化流動產生影響。
三、我國農民工醫保關系及轉移接續的緊迫性和改善對策。
首先,流動人口的固有特性要求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能夠轉移接續。流動人口的突出特點是流動性強以及由此引發的低收入、行業的高危性。較低的工資收入使大多數流動人口面臨醫療服務供給不足、異地報銷困難等問題。患病后流入到地縣級以上醫院就醫者不到 70%,近一成選擇回老家治療,僅有26.8%的參保人員表示可報銷部分醫療費,超過六成的人員仍需全部自己支付。可見,現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未能對流動人口發揮應有的保障功能,流動人口的基本醫保需求并沒有得到滿足。其次,實現流動人口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是保證制度持續運行的內在要求。各地外來人口退保頻發的現象表明,醫療保險關系無法跨地區轉移接續尤其是無法跨省轉移接續是主要原因。可見,醫療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的范圍擴展程度將直接影響參保人數的增長和覆蓋面的擴展程度,從而影響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持續發展。特別是在我國醫療保障體系面臨城鎮化、就業形式多樣化和勞動力流動日益頻繁等諸多因素挑戰的形勢下,實現流動人口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對制度持續運行的重要性愈發突出。
最后,城市化發展目標迫切需要建立流動人口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機制。我國正在實施的城市化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戰略的主要目的是轉移農村富余勞動力,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但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機制的缺失嚴重阻礙著城鄉之間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從而延緩了城市化進程。2010 年 10 月 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頒布,使人人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有了法律支持,流動就業人口理應在社會保障方面享受平等的待遇。因此,建立和完善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制度政策,維護流動人口的醫療保險權益,理應成為醫療保險制度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
受我國戶籍制度的影響,城鄉社會經濟發展二元化分立長期存在,直接影響了農民工醫療保險轉移接續的順利完成。《社會保險法》規定了我國公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分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三類。該法的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第三十二條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但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致,具體政策和細化制度各有差異,配套措施尚未完善,致使農民工醫療保險轉移接續水平仍然比較低,尤其是跨統籌區域轉移轉移接續時,顯現出較差的便攜性。
為更好的解決實際中農民工醫療保險轉移接續存在的問題,實現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醫保”的戰略目標,我們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立法上,雖然《社會保險法》對醫保關系的轉移接續有所規定,但是這些規定過于籠統,缺乏實際可操作性,還需進一步制定《醫療保險法》、《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法》等一系列基本法律,在立法層面實現統一的權利分配和制度設計,克服不同利益集團的沖突。第二,在具體操作上,加強政府職能,由政府主導制定符合本地方具體情況的制度框架,在現存醫保關系轉移接續由市(縣)級統籌的基礎上,逐漸提高統籌層次。建立廣泛的信息共享系統,克服局部地區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在統一的信息網絡管理下,實現各地的醫保信息兼容,提高農民工在不同區域間流動時醫療保險的便攜性。第三,構建行政、司法、社會監督三位一體的監督體制。農民工的醫療保險轉移接續制度的運行是一個復雜的體系,涉及很多個環節和專業性很強的業務辦理,單靠某一種監督方式顯然不能對這一制度的運行形成有效的全面的監督,因此需要依靠行政、司法和社會的多種手段、多種途徑進行,才能保證這一制度的合理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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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國外醫療保險制度看中國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 大學生醫療保險制度現狀研究 淺談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國外農村醫療保險制度及對我國的啟示 國外醫療保險制度對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啟示 國外醫療保險制度及給予我國農村醫療保障的借鑒 《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問答 《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出臺 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現狀與發展方向芻議 勝利油田醫療保險制度的現狀及完善對策 醫療保險制度發展現狀、存在問題及對策探析 河北省大學生醫療保險制度運行現狀分析 破解城鎮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難題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探析 新舊醫療保險制度的比較分析 日本醫療保險制度對中國的啟示 關于完善軍人醫療保險制度的構想 建立中國全民醫療保險制度的思考 重慶城鄉醫療保險制度比較 建立大學生醫療保險制度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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