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1-04 14: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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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落實貫徹《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完善信用監管機制、強化對企業公示的信息監管,使工商部門對企業公示的信息抽查工作更加規范,轉變工商部門對市場監管的方式,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及《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等法規及國務院相關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本文擬對工商部門抽查監管制度的內容、意義及在落實貫徹抽查監管制度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作粗淺的探討。
一、抽查監管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工商部門對企業公示信息抽查監管的定義
根據《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所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抽查監管,是指工商部門從工商登記數據庫中通過隨機抽樣的方式抽取一定比例的市場主體,對被抽取的市場主體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信息的真實性開展監督檢查的活動。
(二)抽查監管制度的基本內容
1.抽查的方式和內容
抽查的方式有定向和不定向抽查兩種。定向抽查是指工商機關依照企業所在的地理區域、行業、類型和經營規模等特有的條件來確定監督檢查的名單,對企業實施的檢查。不定項抽查是指通過隨機抽樣方法來確定檢查名單,工商機關對企業進行檢查。抽查內容是企業公示的信息,主要包含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第一,企業年度報告公示的信息,其中包括企業的聯系地址、電話、郵編、電子郵箱等;發起人或股東實繳及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時間等信息。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企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利潤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主營業務收入、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合計、銷售總額、納稅總額、凈利潤等信息是否公示由企業決定。如果企業不公示,這些信息就不在抽查范圍之內。第二,企業即時公示的信息,包括:公司的發起人或股東實繳和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時間等信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等變更信息;行政許可的取得、延續、變更信息;受到行政處罰以及其他應該依法公示的信息。
2.檢查的方式
依據《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的規定,工商機關檢查企業公示的企業信用信息可以采用實地核查、書面檢查、網絡監測等方式。如果企業公示的信息涉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工商機關可以向政府相關部門核實。如果企業公示的信息專業性強,如負債總額、資產總額、實繳出資額等信息,工商部門可以委托相關的專業機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進行驗資、審計、咨詢等的工作。
3.檢查結果的處理
《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該把對企業檢查的結果公示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并在企業公示的信息中作出記錄。對于檢查中沒有問題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該在結束檢查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把結果記錄在該企業公示的信息中。對在檢查中發現有違法問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4.被抽查企業的配合責任
《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規定了被抽查企業的配合責任。工商機關依法進行檢查,被檢查企業應該配合,接受調查、詢問,如實反映企業情況,并根據檢查的需要,提供審計報告、會計相關資料、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許可證明、場所使用證明等有關材料。企業不配合的,工商機關可根據情節把不配合檢查的企業情況向社會公示。
二、抽查監管制度的意義
(一)有利于保證企業公示信息的真實性,促進企業自律。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企業對自己公示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工商機關對企業公示的信息內容不作審查,而是通過舉報、抽查等方法對企業公示的信息進行檢查,加強對企業公示信息的虛假、隱瞞等情況的信用約束,促使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準確及時地公示信息,履行信息公示義務,促進企業自律。
(二)有利于保證檢查的公平公正,克服檢查的隨意性。
《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規定,抽查采用隨機抽樣的辦法,任何一個企業都面臨被抽種的可能,基本消除了抽查的隨意性。另外《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規定,國家工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局應當依照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隨機的方法,在轄區內抽取一定比例的企業,確定檢查名單。這一規定使抽查工作更加公平和規范。
(三)有利于發揮工商職能作用。
目前我國的市場主體激增,而工商部門對市場的監管人員有限,在這種情況下,工商執法人員不可能對市場主體實施百分之百的執法監管,對企業公示的信息采用隨機抽查的監管模式,使執法的針對性進一步增強,尤其是定向抽查,使工商機關更能掌握檢查的重點,用更多的執法力量主要解決群眾關心的熱點、重點問題,更好地發揮工商部門的職能作用。
三、工商部門落實貫徹抽查監管制度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明確抽查程序
為了解決抽什么?怎么抽?怎么查?等問題,國家工商總局應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及《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全國統一的《抽查企業公示信息工作程序》,這一抽查工作程序應包括抽查工作所要遵循的法定步驟與方式,使抽查工作更加科學、規范。
(二)建立綜合評價體系
市聯社直屬企業、基層供銷社、機關各科室應當于每年3月3 1日前,通過本級政府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渠道、方式公布本聯社機關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二、報告的內容
市聯社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涵蓋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 2月3 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應當具體體現以下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1.本單位全年在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方面所開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本單位所設立的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的工作情況;
3.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總數,各分類政府信息數量(具體分類見附件表1);
4.全年通過各種政府信息公開方式、渠道分別公布政府信息的數量;
5.公開查閱場所查閱政府信息的人數,本級政府網站中政府信息公開專欄頁面訪問數量。
(二)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情況及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1.年度內本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開展情況,包括場所建設、完善、維護及工作運行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程的執行情況;
2.年度內共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件數;
3.年度內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件數; .
4.年度內已答復的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件數。
(三)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收費及費用減免情況。
1.年度內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收取的費用總額;
2.年度內是否存在違規收費情況。
(四)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情況。
1.年度內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行政復議的件數,其中包括:
(1)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件數;
(2)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件數。 .
2.年度內共引發有關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的件數,其中包括:
(1)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的件數;
(2)判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件數;
(3)判決變更的件數。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1.上級聯社機關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說明原因及改進措施;
2.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民主監督和社會評議中發現和反映的問題,說明原因及改進措施;
3.如本單位年度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引起行政訴訟的,除復議決定維持、判決維持的以外,其他引起行政訴訟的行為要說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4.如本機關年度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形成公民投訴的,說明造成投訴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5.本機關自身發現的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所采取的具體改進措施。
(六)年度內澄清虛假信息、不完整政府信息的情況;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八)附表。
三、附則
其他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也應當編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報送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附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有關表格
附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有關表格
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統計
指標 單位 數量 全年主動公開信息數 條 ? 通過各種渠道公開政府信息數 其中:I.政府網站 條 ? 2.新聞會 條 ? 3.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公開 條 ? 4.通過政務公開欄公開 條 ? 5.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 條 ? 公開查閱點查閱人數 人次 ? 網站中政府信息公開專欄頁面訪問量 人次 ?
企業年度報告制度即將實施【2】
自工商登記制度改革以來,一年一度的企業年度檢驗制度在今年有了新變化,從10月1日起改為了企業年度報告制度。在此,河西工商部門提醒廣大企業要改變企業年檢的傳統觀念,及時報送企業信息年度報告。
2014年8月7日國務院頒布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
(一)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二)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三)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
(四)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六)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投資類企業的登記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投資類企業,是指經企業登記機關核定的名稱、經營范圍中含有投資、投資管理、投資咨詢、投資信息服務等字樣的企業。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聯席工作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加強對投資類企業監督管理、風險預警和違法行為的處置工作。
第四條 投資類企業不得從事以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第五條 投資類企業名稱應當與其經營范圍相對應。以投資及投資咨詢、投資信息服務為主要業務的,在名稱中必須標明投資或投資咨詢、投資信息服務字樣。
第六條 投資類企業經營范圍按照其所從事的具體行業投資或項目投資核準,并標注“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凡經營范圍中含有金融咨詢、金融投資、金融中介、理財及融資等容易引起公眾誤解內容的,一律不予核準。
第七條
投資類企業應當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并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應當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將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企業信息向社會公示。
縣級政府要初步實現工商部門、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之間的信息實時傳遞和無障礙交換。區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實施對企業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環節的分類管理,依法予以公示,并將有關信息記于相對應企業名下。通過構建雙向告知機制、數據比對機制,把握監管風險點,將證照銜接、監管聯動、執法協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機貫通,支撐事中事后監管。各部門要建立健全與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司法機關之間的信息共享和協調合作機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含賦予履行工商職責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資類企業臺賬。通過“雙隨機”抽查、專項檢查、投訴舉報等渠道收集信息,對發現的涉嫌違法線索,向相關部門通報或移送,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對非法金融機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及非法集資,一經發現,應當立即調查、核實;經初步認定后,應當及時提請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
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資金和財產,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轉移資金、財產。
根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四種情形。一是未按規定時間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二是具有應當公示信息而未按規定時間進行公示;三是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四是企業無法聯系。企業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滿三年的,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通過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銀行可查詢到商事主體是否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以及載入事由。以往銀行的貸前調查主要通過到客戶經營場所實地調查,對客戶身份、業務主體資格、財務狀況、違法記錄進行資料核查,客戶、員工直接面談,銀行同業、政府部門等外部調查再進行綜合評估,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通過上網查詢“經營異常名錄”,可以掌握企業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以及企業的經營動態,有利于銀行在短時間內對廣大客戶進行初步甄別篩選,提高對客戶準入判斷的準確性以及風險評估,也不用銀行工作人員奔跑于各行政部門之間搜集各類企業信息,大大地節約了銀行做好貸前資料收集工作、進行信貸審查的時間和審查成本,有效提高信貸審查效率。
2.第二法寶:年度報告制度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4號),明確規定企業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門提交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示。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接受社會監督。工商部門對企業的年度報告不定期開展抽查。一旦發現企業不按規定報送、或弄虛作假,載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填報內容包括:企業聯系方式、備案事項、對外投資、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情況、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名稱、網址、經營情況、許可文件及委托證明。社會公眾可通過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官網查詢企業年度報告信息。據數據顯示,2013年度深圳市應提交年度報告的商事主體共有559814戶,其中內資企業53122戶,外資企業28589戶。內資企業提交率為92.59%,外資企業提交率為96.44%。可見,銀行可通過查詢企業年度報告公示信息掌握深圳市九成企業的“出勤率”,以及注冊資本認繳實繳的增減,經營場所、法人股東、經營范圍等登記事項的變動情況,有利于銀行對企業進行動態評估,從而實現貸前調查評估、貸時審查核實、貸后跟蹤管理,進一步監測企業信貸風險,控制化解風險。
3.第三法寶: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平臺
除了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年度報告信息,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平臺包括了商事主體登記及許可審批信息、備案信息、企業公示即時信息、商事主體信用信息以及行政處罰信息。工商部門將通過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對企業年度報告信息和企業公示即時信息進行監督檢查。抽查總量不少于3%-5%。經統計,深圳市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平臺現有3.8億條企業信息,有關信息還在不斷地充實完善中。銀行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平臺,在掌握企業官方信息的同時,還可以查詢企業的即時信息。信用信息平臺的建立有利于銀行掌握行業動態,制定相應的貸款計劃;有利于銀行更充分地進行貸前調查,對存在行政處罰信息的企業進行客觀判斷,杜絕違法企業蒙混過關的現象;有利于銀行全面審核企業,通過對企業變更信息、動產抵押登記信息、股權出質登記信息把握企業的償債能力及信用狀況,提高審核效率;有利于深化企業信用守法意識,客觀上達到褒揚誠信經營、懲戒失信行為的效果,對進一步提高我國的社會誠信建設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辦法所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條 動產抵押登記的設立、變更和注銷,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為代表到登記機關辦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雙方共同委托的人到登記機關辦理。
當事人應當保證其提交的材料內容真實準確。
第四條 當事人設立抵押權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情形的,應當持下列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人、抵押權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第五條 《動產抵押登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名稱(姓名)、住所地等;
(二)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三)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四)抵押擔保的范圍;
(五)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六)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姓名、聯系方式等;
(七)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
(八)抵押人、抵押權人認為其他應當登記的抵押權信息。
第六條 抵押合同變更、《動產抵押登記書》內容需要變更的,當事人應當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變更書》;
(二)抵押人、抵押權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第七條 在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或者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下,當事人應當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注銷書》;
(二)抵押人、抵押權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第八條 當事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設立、變更、注銷,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形式要求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予以辦理,在當事人所提交的《動產抵押登記書》《動產抵押登記變更書》《動產抵押登記注銷書》上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并注明蓋章日期。
當事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設立、變更、注銷,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機關不予辦理,并應當向當事人告知理由。
第九條 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動產抵押登記變更書》《動產抵押登記注銷書》設立動產抵押登記檔案,并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及時將動產抵押登記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動產抵押登記書》《動產抵押登記變更書》《動產抵押登記注銷書》各一式三份,抵押人、抵押權人各持一份,登記機關留存一份。
第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有關動產抵押登記信息,也可以持合法身份證明文件,到登記機關查閱、抄錄動產抵押登記檔案。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證據證明登記機關的動產抵押登記信息與其提交材料內容不一致的,有權要求登記機關予以更正。
登記機關發現其登記的動產抵押登記信息與當事人提交材料內容不一致的,應當對有關信息進行更正。
第十二條 經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登記機關可以根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對相關的動產抵押登記進行變更或者撤銷。動產抵押登記變更或者撤銷后,登記機關應當告知原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
第十三條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推動動產抵押登記信息化建設工作,通過建立互聯網動產抵押登記系統、設立動產抵押登記電子檔案等方式,為當事人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動產抵押范圍我國的動產抵押制度并沒有一般性限制條件,僅除《擔保法》第37條規定的不可抵押的財產就沒什么了。也就是說我國的動產抵押的標的物范圍很廣,有如下幾類:
關鍵詞:
第三方支付;信息披露;制度安排
近年來,隨著網絡科技和信息技術的進步,作為互聯網金融重要內容和基礎的第三方支付飛速發展。第三方支付企業在創新支付方式、服務民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時第三方支付企業在高速發展中也暴露出風險意識薄弱、客戶權益保障機制缺失等問題。如何發揮市場約束作用,加強對第三方支付企業的監督管理,已成為當前金融監管部門的重點工作。完善的信息披露機制,不僅能滿足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充分發揮市場的監督作用,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還能豐富監管手段,提高監管工作效率。
一、第三方支付發展現狀
近年來,我國電子商務和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為第三方支付提供了巨大的發展空間。支付寶、財富通等第三方支付企業的成功,刺激了大批企業紛紛涉足第三方支付。為規范第三方支付市場有序發展,2010年6月,央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將第三方支付正式納入監管范圍。從事第三方支付的企業必須取得央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截至2015年6月底,全國共有270家非金融機構獲得央行頒發的支付牌照,從事網絡支付(包括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等)、預付卡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等第三方支付業務。2014年,包括互聯網支付、移動支付、預付卡支付、銀行卡收單等業務在內的我國第三方支付市場規模達到42萬億元,較2013年增長90%。一方面,第三方支付業務規模快速增長,創新層出不窮,為廣大社會公眾提供的多元化、差異化、個性化的支付服務,已經滲入到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成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支付方式。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企業在發展中也暴露出不少問題,普遍存在“重發展、輕合規”,“重市場,輕風險”等問題,容易引發生道德風險,甚至發生系統性風險。例如,浙江某家第三方支付企業由于違規挪用客戶備付金,損害客戶利益,于2015年7月被央行注銷了《支付業務許可證》。
二、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目前,規范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較少,僅有《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尚未建立完善的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制度體系和機制。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相關制度辦法還有待建立健全。《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是針對所有企業,規定公開披露的信息量有限。《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作為目前第三方支付監管的基本依據,對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僅做出了原則性規定,缺乏系統性、規范性和強制性。二是披露內容較少,信息不充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公示的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地址、存續狀態、股權轉讓等企業基本信息。《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第三方支付企業披露的內容有: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支付服務協議的格式條款等。沒有相關制度對第三方支付企業需要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項如公司盈利狀況、創新業務發展、可能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等內容作出披露規定。三是信息披露形式較為簡單,缺乏規范性。僅要求第三方支付企業在營業場所和互聯網網站主頁進行披露,沒有針對不同情形規定具體披露形式及其時間。
三、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的作用及必要性
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的作用及必要性主要體現在3個方面。第一,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途徑。支付業務的金融屬性決定了第三方支付企業的服務方式、客戶備付金管理等直接關系到社會公眾的切身利益,第三方支付企業進行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能夠增加業務透明度,加強對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保護。第二,是實施金融監管的重要手段。金融監管部門要求第三方支付企業及時、充分披露信息,有助于提高監管工作的針對性,從而有效規范第三方支付企業經營活動,防范支付風險。第三,是強化市場約束的重要環節。完善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機制,有利于客戶、相關社會中介機構和新聞媒體充分開展社會監督,促進第三方支付企業依法合規經營。
四、建立和完善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機制的建議
(一)信息披露的制度安排鑒于目前第三方支付企業發展及信息披露的現狀,應在研究借鑒國內外銀行及相關機構信息披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第三方支付企業業務及發展特點,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制度。應以《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為基礎,研究出臺《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第三方支付企業披露相關信息的責任和文務,細化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形式,規范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行為,滿足社會公眾的需求,發揮市場的約束監督作用,促進第三方支付企業健康發展。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第三方支付企業披露的信息主要應包括:財務會計信息、風險管理狀況、業務系統運行、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內容。1.財務會計信息。財務會計信息是第三方支付企業經營和財務狀況最直觀的體現,也是社會公眾關注的重要內容之一。第三方支付企業應將單位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公開披露。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第一,會計報表,該部分須反映第三方支付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現金流量、利潤收益及所有者權益等財務狀況。第二,會計報表附注,用以補充說明和解釋會計報表本身未能充分表達的項目。第三,財務情況說明書,應在其中說明第三方支付企業經營的基本情況、利潤分配情況以及其他能嚴重影響財務情況的事項。2.風險管理狀況。作為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由于涉及資金的管理,與一般企業相比,承擔的風險和責任更大且更具復雜性。第三方支付企業必須科學有效地進行風險管理,確保經營安全。風險管理主要包括業務風險和系統風險。第三方支付企業應詳細披露每項業務處理流程、風險環節及風險管理措施,并對系統運行中存在的風險情況及應急管理進行說明。3.客戶備付金管理。客戶備付金是客戶為辦理支付業務而預先轉入第三方支付企業的貨幣資金。備付金的所有權屬于客戶,備付金的安全,涉及到廣大客戶的切身利益,第三方支付企業有責任和義務妥善管理備付金,客戶也有必要了解第三方支付企業的備付金管理情況。第三方支付企業應對備付金存管銀行及數量、備付金管理及使用情況、風險準備金提取和備付金利息收入進行定期披露。4.公司治理。在現代企業中,治理結構和管理情況將直接影響一個公司的發展前景,社會公眾有必要了解第三方支付企業的管理水平,作出合理的選擇。因此,第三方支付企業還應披露股東大會的召開情況,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構成及工作情況,以及內部的部門及分支機構的設置情況。5.年度重大事項。重大事項是指影響第三方支付企業業務開展或涉及客戶權益,牽涉面較大、有重要影響的事項。例如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合并與分立、發生重大系統安全事故等。6.消費者權益保護情況。作為向社會公眾提供支付服務的企業,第三方支付企業應切實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加強客戶備付金、交易信息、客戶知情權、隱私權等方面的權益保護,并公開披露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所盡的職責和做出的努力。7.其他信息。除上述披露事項外,如遇重大事項或緊急情況,第三方支付企業應主動披露相關信息。監管部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第三方支付企業披露相關信息。
(三)信息披露的形式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可采取首次披露、定期披露和臨時披露等形式完成。第三方支付企業應在取得央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后的一定時期內進行首次信息披露,方便監管部門和廣大社會公眾的信息需求。定期披露是指第三方支付企業應當在每年度結束后的一定時期內,按規定的披露內容,公開披露相關信息。臨時披露是第三方支付企業臨時發生變更或重要事項,或根據監管部門的需求公開披露相關信息的情況。為增強信息披露透明度,方便社會公眾查閱,第三方支付企業應在公司互聯網主頁顯著位置披露信息。同時,監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也可考慮建立統一的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網站,要求所有第三方支付企業在該網站披露信息。在統一的網站披露信息,一方面能夠規范信息披露方式,提高披露的質量。另一方面,也能方便利益相關群體第三方支付企業進行比較、分析和研究,促進第三方支付企業更主動地接受市場約束和社會監督。
(四)信息披露的監管為確保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充分發揮信息披露的作用,要建立一個由監管部門、外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公眾三位一體的監督約束機制,加強對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的監督管理。1.監管部門。細化央行對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的監管職責。央作為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監管主體,要對第三方支付企業披露的財務報告、風險管理、備付金使用、重大事項公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信息,通過非現場或現場檢查、調查分析等手段審查其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并對違規行為提出整改要求或依法懲處,確保披露信息的合規。2.外部審計。充分發揮外部審計機構對第三方支付企業披露信息的補充作用,強化對信息披露的監督約束。外部審計機構對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的關注角度可能與監管部門不同,但是,注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對第三方支付企業財務報表編制是否符合會計準則,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發表審計意見,其審計意見可以提高第三方支付企業財務信息的可信賴程度,有助于監管部門和社會公眾判斷第三方支付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3.投訴機制。建立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投訴舉報制度,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第三方支付企業客戶備付金安全及自身業務發展涉及廣大客戶的切身利益,為維護自身利益,社會公眾有監督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的動力。通過建立投訴機制,鼓勵客戶揭發、投訴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違規問題,促進第三方支付企業真實、合規披露信息。4.違規處理機制。為保障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執行,要建立健全違規處理和處罰機制,對未按規定執行披露要求或披露虛假信息的第三方支付企業和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理和處罰,確保披露信息的真實、完整、合規。
參考文獻:
[1]巴曙松,楊彪.第三方支付國際監管研究及借鑒[J].財政研究,2014年第2期.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進一步轉變市場監管方式,強化市場主體信用監管,促進社會共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信息摘要。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及時、規范的原則。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制作行政處罰信息摘要附于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行政處罰信息摘要的內容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行政處罰當事人基本情況、違法行為類型、行政處罰內容、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日期。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行政處罰信息保密審查機制。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應當刪除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以及自然人住所(與經營場所一致的除外)、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等個人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予以公示的,應當報請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除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要求進行刪除處理的以外,內容應當與送達行政處罰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致。
第八條 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行政處罰當事人行政處罰信息將向社會進行公示。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依法注冊登記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政處罰當事人登記機關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改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信息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政處罰當事人登記機關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改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行政處罰信息發送至當事人登記機關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其協助在收到行政處罰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信息通過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決定出現因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原因被變更、被撤銷或者被確認違法等被改變情形的,應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以醒目方式進行標注。標注內容包括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等決定的作出機關名稱、內容、作出日期等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其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更正。
第十四條 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5年的,記錄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但不再公示。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時完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供操作便捷的檢索、查閱方式,方便公眾檢索、查閱行政處罰信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快完善執法辦案管理系統,保證數據的準確、完整。
第十六條 除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的外,其他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通過門戶網站或者專門網站等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門戶網站或者專門網站等公示本部門作出的各類行政處罰案件信息。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履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職責,按照誰辦案、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內部審核和管理制度。辦案機構應當及時準確錄入行政處罰信息。負責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機構應當加強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十八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和監督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制定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的有關標準規范和技術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轄區內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并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依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這些數據既是消費者和監管部門所喜聞樂見的,也是廣告市場主體責任意識增強的體現。隨著時間的推進,電子商務等廣告載體的多元化發展,行政機關對于廣告違法行為的關注點是否有所轉變,其適用的處罰依據又有哪些,處罰力度如何?本文將從行政處罰的角度淺析這些商家們在廣告活動中可能較為關注與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廣告違法行為的類型
此處所說的廣告法其實是一個大概念,涉及了商品服務宣傳中的各種違法行為。其市場主體涉及廣告主、廣告經營者、者乃至代言人等商業廣告活動中的多方參與者。
而從廣告違法行為的分類來看,較為常見的類型大致可以分為:虛假廣告、使用最高級等絕對化用語、數據等引證內容不真實、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代言、使用醫療用語的非醫藥廣告、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醫藥廣告中的代言人推薦、使用國家機關名義、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廣告,以及食品、保健食品、醫藥、煙草、酒類、房地產、化妝品、教育培訓、有投資回報預期等特定商品服務的廣告違法、有獎銷售等促銷行為違法、價格違法、最終解釋權等合同違法、未作網上營業執照公示等網絡交易違法、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等僅出現在互聯網廣告活動中的違法及其他廣告違法行為。
除諸如最高級用語等新《廣告法》頒布時即倍受關注的廣告違法行為之外,一些易于被忽視的違法類型需要引起相關市場主體的警惕。
例如文首提及的水晶廣告,其行政處罰依據即水晶制品并非藥品或者醫療器械產品,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之規定。雖然水晶在礦物學上的定義是指透明的石英,是貴重礦石,而并沒有所謂的消除大腦疲勞等功效,但是通過互聯網搜索,仍能找到不少關于水晶能夠實現對人體健康的功效甚至能夠轉運、招財的文章說明等。此前亦有知名電子商務企業因在宣傳其瑪瑙產品時使用了“驅邪避災”等宣傳語且缺乏真實依據而被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反不正當競爭法》認定為構成對商品的性能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另外,商品和價格標簽作為商品廣告中時時呈現的內容,一旦其標注標識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的規定,就極易被發現或舉報。例如,某網店因其在網上銷售的蘆薈食品未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標注“幼兒慎用”的內容而被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相關產品。再如,某超市在產品價格標簽上標注錯誤的商品產地,而被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為對商品的產地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從而被處以罰款。
二、處罰依據、處罰機制與力度
廣告違法涉及諸多法律法規,《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均涉及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及相應的處罰機制。《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廣告管理條例》、《醫療廣告管理辦法》、《食品廣告暫行規定》、《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房地產廣告規定》等新舊法規規章也在不同程度上規定了處罰機制或引用了《廣告法》等上位法中的處罰規定。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產品質量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等雖未直接涉廣告行為,但通過對促銷條款、產品標識、產地、認證標志、網站宣傳等廣告活動或宣傳行為的規制,在某種程度上也與廣告違法行為相關。
廣告違法行為的處罰機制根據適用法條和處罰對象的不同有警告、停止或改正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公開更正、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直至吊銷營業證照、廣告登記證件等不同方式,多可見于前述各項法律法規和《行政處罰法》。當然,行政機關也會在當事人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情形下減輕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行政處罰信息等企業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行政處罰信息等企業信息;企業應當自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由此,行政處罰決定將通過網絡以書面形式公諸于眾,對被處罰的當事人而言,此種公示方式帶來了一定的負面社會影響。
就處罰力度而言,當事人是否明知故意而為、在被發現違法行為后當事人是否配合整改、對消費者及社會造成的影響等情節嚴重程度、罰款計算依據、適用法條以及當事人所在地的經濟狀況等各項因素均被納入考量處罰輕重的范圍內。單就罰款計算依據一項,涉及虛假宣傳(虛假廣告)一種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就有《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一f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法》中的下至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上至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前,某牙膏廣告因宣傳產品的牙齒美白效果而被處以超過600萬的罰款,從而成為廣告處罰案件中金額最大的一起,雖然該案處罰在新《廣告法》實施之前,但依據舊《廣告法》也有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的類似規定。2016年央視《3?15 晚會》上曝光的某二手車電商因使用了“無差價”、“透明成交快”等宣傳用語,經查與實際不符,而被處以200萬元的罰款,由于這些宣傳用語由該電商自行制作及,無法計算廣告費用,因此行政機關直接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廣告法》中規定的法律責任中所述的具體罰款金額進行處罰。
三、處罰對象
如前所述,廣告市場主體涉及多方參與者,單從《廣告法》的角度就存在以下處罰對象:
(一)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簡言之,即廣告中的商品服務的經營者,但有些經營者根據其市場地位的變換,既可能是廣告主,也可能成為廣告經營者和/或者。
(二)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者。分別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服務和為廣告主或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前者如廣告公司等服務提供商,后者如電視臺、報刊出版社等單位。
(三)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廣告法》中對于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或造成消費者損害的虛假廣告,規定了廣告代言人的連帶責任,而在醫療、保健食品等廣告中作推薦證明或為未使用過的商品作推薦證明的,廣告代言人均將成為行政處罰的對象。此處對于法定代表人代言自己商品服務涉嫌違法以及在此情形下該法定代表人是否被視作代言人尚無定論,筆者不在此處作深入探究。
(四)其他主體。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淘寶等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違法廣告未予制止的,也將成為行政處罰的對象。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等單位在以廣告經營者和者的身份被監管的同時,也受到廣告登記機制的制約;并且,這些單位以新聞報道、介紹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醫藥、保健食品廣告的,也會受到處罰。而違法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廣告法》別規定此類主體自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互聯網作為當今廣告主流媒體之一,其廣告活動倍受關注。盡管《廣告法》中明確規定了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適用該法規定,但基于網站、應用程序等廣告媒介的多樣化,彈窗等廣告形式的創新發展,電子郵件、付費搜索等廣告類型的特殊性,單從《廣告法》角度難以全面具體的涵蓋。因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新《廣告法》實施一年之際,自2016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一部專門針對互聯網廣告活動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從而更全面地規范線上廣告,監管互聯網廣告參與者。
在互聯網廣告活動中,廣告主自行廣告是極其常見的,在這種情形下,除廣告主違法情形下成為處罰對象外,由于互聯網特有的鏈接跳轉功能,提供鏈接服務的互聯網廣告者和廣告經營者如未盡合理審查義務也將受到相應處罰。例如,某文化傳媒公司因未按照相關程序對互聯網上的一則餐廳廣告進行審查,而受到了當地工商質監部門的處罰。
程序化購買廣告是互聯網廣告活動所特有的一種經營模式。此種經營模式連接了廣告主與眾多中小網站和應用程序,其間涉及到廣告需求方平臺經營者、媒介方平臺經營者、廣告信息交換平臺經營者、媒介方平臺成等新興廣告主體,這些主體之間基于互聯網廣告合同產生聯系。此處要求通過程序化購買廣告方式的互聯網廣告,廣告需求方平臺經營者應當清晰標明廣告來源,否則將成為處罰對象;媒介方平臺經營者、廣告信息交換平臺經營者以及媒介方平臺成員未盡到查驗互聯網廣告合同對方的主體身份和建檔等義務的,也將成為行政處罰對象。
人民幣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年檢,是指銀行在賬戶管理工作中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銀行應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對存款人開戶資料的重新核實。通過年檢,銀行可以及時掌握存款人的基本情況,對不符合規定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予以撤銷;對經核實的資料變動情況,應及時向人民銀行核準或備案,確保其開戶資格的合規性。
為規范賬戶年檢工作,沈陽市在2009年制定了《人民幣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年檢辦法(試行)》,該辦法實施以來有力推動了沈陽市賬戶年檢工作的進行,確保了開戶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合規。隨著年檢工作的逐年開展,以及2014年工商營業執照年檢制度的改革,賬戶年檢工作也開始面臨新的問題。
一、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年檢工作中的問題
(一)賬戶年檢需要存款人配合,手續繁瑣
按照《沈陽市人民幣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年檢辦法(試行)》,存款人在進行賬戶年檢時,應提供年檢申請表、開戶許可證、經年檢后的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書、稅務登記證、經年檢后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等。開戶銀行留存以上年檢資料的復印件,在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賬戶系統)中做年檢業務處理,并為存款人出具《賬戶年檢結論書》。
按照上述流程,對于開戶行來說,在年檢期間面對大量客戶,需復印留存每一戶的年檢資料,柜面壓力較大。而且年檢資料的逐年累積也增加了賬戶檔案保管的成本和重復性。
對于存款人來說,每年賬戶年檢期間企業需攜帶相關資料到銀行柜面辦理年檢,如在多個銀行開戶往往奔波于多個銀行辦理。隨著工商部門發放營業執照的門檻降低和工商年檢改為上傳年報給企業帶來了極大方便,傳統的銀行賬戶年檢方式容易引起存款人的不耐煩和對銀行的不滿。
(二)對未年檢賬戶處理中的問題
目前,沈陽市對未年檢或年檢不合格賬戶的處理方式可以概括為:對一年內發生收付活動的銀行結算賬戶,停止對外支付;對一年內未發生收付活動的賬戶,轉為久懸。問題有以下三個方面:
1.個別經辦人員將年檢不合格賬戶作年檢合格處理。目前,沈陽市大部分商業銀行在行內生產系統中對未年檢賬戶進行了設置。當未年檢賬戶要發生支付業務時,系統會自動彈出對話框提示“賬戶未年檢”提醒經辦人員停止辦理賬戶的對外支付。通過系統自動提示有效促進了存款人的配合,保障年檢工作的順利進行。
但在檢查中發現存在個別經辦人員不認真對待年檢,即年檢結論書標明年檢合格,但實際開戶資料卻并不合規的現象。或是年檢結論書日期在開戶資料年檢日期之前,明顯是為應付檢查后補資料。
2.久懸賬戶數量增大帶來的問題。對于一年內未發生收付活動同時未年檢的存款人,大多數屬于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通過賬戶年檢進行梳理,將其加注久懸。但是,這類久懸賬戶由于聯系不到存款人往往難以被注銷。從賬戶系統的數據來看,久懸戶數量越來越大。而賬戶系統又規定存款人有久懸賬戶的不得辦理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變更業務,隨之出現了因重名而影響新企業開戶的情況。
3.商業銀行不愿加注久懸。由于商業銀行在賬戶系統中加注久懸標識后無法注銷久懸,加注久懸后只能銷戶。因而開戶行從挽留客戶或是簡化手續的角度考慮,不愿在賬戶系統中加注久懸標識。
(三)工商年檢制度的改革后,賬戶年檢內容應如何變化
2014年,《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規定“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一石激起千層浪,對于賬戶年檢工作來說,之前的年檢主要是查看營業執照上的年檢貼。而工商營業執照上不再加貼年檢標識后,賬戶年檢應該核驗什么呢?
同年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八條規定“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據此,未來的賬戶年檢可以依據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來進行。但是,我們是否可以認為企業沒有上傳年報就意味著年檢不合格從而停止賬戶的對外支付呢?
按照《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未按照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由工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向社會公示;滿3年未履行公示義條的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公示。但無論哪種情況,企業營業執照只要在有效期內都是有效的,銀行沒有理由認定其開戶證明文件不合規而拒絕為企業辦理業務。
所以,只查看企業是否上傳年報是不夠的,還應通過查看企業信息是否有變更等其它方式來完成年檢工作。
二、相關建議
(一)改變賬戶年檢方式
將要求企業主動上門年檢改變為銀行通過公示系統主動查詢企業狀態進行年檢。目前,在公示系統中可查詢到的企業信息有:工商公示信息、企業公示信息和其他部門公示信息三個大類。其中,工商公示信息包含注冊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注冊資金等信息;企業公示信息是指企業上傳的年報信息。銀行可通過查詢該系統核查企業信息完成賬戶年檢工作。同時,對于未上傳年報的存款人,工商部門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銀行可以據此自行規定限制其辦理某些業務。
(二)簡化賬戶年檢手續
在年檢中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對于查詢到的企業信息和年報可以通過打印紙質憑證保存記錄,也可通過電子媒介進行保存。既保證年檢資料的留存又減少紙質材料復印和保存的工作量。
(三)加強對賬戶年檢工作的現場檢查
一方面加強對商業銀行的培訓,使之了解賬戶年檢的意義;另一方面加強現場檢查力度,既掌握賬戶年檢的具體情況,又起到監督管理的效果。
(四)完善久懸賬戶的撤銷機制
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中規定,工商營業執照被吊銷滿3年后該名稱可重新被核發。因此建議久懸期滿3年,視同單位自愿銷戶,以緩解賬戶系統中久懸戶數量越來越大的壓力。另外,由于銀行主動銷戶時賬戶內資金無法退回給存款人,銀行主動撤銷和存款人主動撤銷在賬戶資金的轉出上不同,因此建議在賬戶系統中對銀行主動撤銷久懸戶后的賬戶狀態標識為“協議撤銷”,與普通的銷戶相區別,待賬戶資金退回給存款人時再將賬戶狀態改為普通的“撤銷”。
(五)賦予商業銀行注銷久懸賬戶的權限
建議在賬戶系統中對商業銀行開放重新啟用久懸賬戶的權限,便于商業銀行加注和注銷久懸,使商業銀行行內系統與人民銀行賬戶系統更好的匹配。
(一)積極宣傳發動,營造深厚氛圍。印發《致全區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一封信》2萬余份,設立公示牌,同時提醒到工商窗口辦理設立、變更、注銷等登記事項的經營者,按時完成信用信息公示,做好抽查迎檢工作。專門召開了“雙隨機”抽查培訓會,企業注冊局、信息中心和各工商所抽查人員參加了培訓,詳細講解了“雙隨機”抽查工作機制及操作流程,抽查的主要事項、操作規程及工作紀律。
(二)落實監管責任,確保抽查實效。按照省工商局《全省工商系統2015年度企業年報和投資擔保類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施方案》的要求,本次抽查共涉及395家市場主體,其中包括合作社3家、個體戶265家、企業125家、投資類企業2家。通過“雙隨機”搖號配對,將個體工商戶、企業、農民合作社及投資擔保類企業分別分配至8個工商所28名抽查人員,按照“誰抽查、誰錄入”的原則,要求抽查結果必須全部公示,公示程序清晰規范。
(三)探索創新模式,提高抽查效能。在抽查過程中,探索實施了“1+X”綜合監管模式,即通過“雙隨機”方式,在年報信息抽查中,將需要多次完成的抽查事項一次抽查完畢,抽查內容由單項業務改為綜合業務。此次抽點為企業公示信息、合同違法行為、商標使用管理、商標侵權假冒、廣告違法行為等情況,按照各項檢查內容的不同要求,逐項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匯總,真正落實“雙隨機”抽查機制。抽查結果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統一公示,對發現企業具有經營異常情形的,依法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檢查中發現其他違法線索的,依法依責處理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截至2016年10月20日,395家市場主體的“雙隨機”抽查任務全部完成。經檢查發現,通過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企業3家,個體戶28戶,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4家。上述市場主體已按規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二、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一)法律依據不健全。目前,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工作適用的主要依據是《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但兩者均未對“雙隨機”制度有所表述。“雙隨機”抽查制度,也僅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中有所提及,沒有具體規范。導致部分基層執法人員在抽查過程中,只注重專項抽查規定內容,對專項抽查未列入的違法經營行為缺乏重視,導致該發現的經營異常行為未被發現。
(二)業務素質不適應。“雙隨機”抽查涉及注冊登記、商標、廣告、合同、競爭行為等工商行政管理全方面的業務,對執法人員業務要求較高。而目前隊伍老化、知識儲備不足的現實,使得該項制度的全面落實還需要一定過程。一線監管干部不熟悉企業財務會計業務,只能核對企業提供的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與公示信息是否一致,而難以通過核查企業財務信息來判斷公示信息的準確度,并發現違法違規經營線索,由此也導致履職風險高,很多干部有畏難情緒。
(三)抽查工作不到位。“寬進”使市場主體數量迅速增加,隨之需要抽查的企業數量也迅速增加,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和精力,而目前的人員配置看,一個工商所能夠抽出參加抽查工作的人員往往只有一兩個人,一線有限的監管力量難以適應迅速增加的市場主體抽查任務。由此導致部分基層執法人員在抽查過程中存在應付情緒,在核查年報公示信息和檢查經營行為時走過場,未能充分履行職責,無法發現問題,造成列入異常名錄的比率偏低。
(四)執法成本上升。實施“雙隨機”制度通過執法人員和被檢查對象的隨機組合,實現了抽查異地化,但由于“跨區”檢查,檢查人員對市場主體總體情況和具體分布不熟悉,往往要花費較多的時間和精力查找企業地址,或需由當地監管人員引領,從而增加執法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此外,檢查人員對被檢查企業基本情況缺乏應有了解,給告知檢查目的、開展實地檢查增加了難度,導致被檢查企業配合度不高。若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審計費用由委托機關承擔)企業年報信息,每戶企業審計費用平均約為2000元,在目前基層經費保障情況下,難以落實。
三、相關對策建議
(一)完善法律法規,健全抽查機制。建議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對“雙隨機”抽查制度予以明確,對適用主體、抽取基數、檢查方式、操作流程、結果處置等具體事項予以規范,進一步提高“雙隨機”抽查制度的法律層級。同時及時總結“雙隨機”制度在企業公示信息抽查監管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基礎上,逐步將該制度推廣延伸到其他監管執法領域,不斷調整和完善抽查機制和細則,合理安排抽查計劃,指導各基層部門根據人員配備和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可行的操作規程,在實踐中檢驗和完善雙隨機抽查機制。
(二)充實執法力量,確保抽查效果。建議進一步充實基層執法力量,引入新鮮血液,加大基層保障,強化業務知識培訓,提升執法能力水平,切實打通基層隊伍老化、人員短缺和專業結構不合理等癥結,為全面落實“雙隨機”制度提供堅實的隊伍保障。完善參與隨機抽查的執法人員數據庫,實現檢查企業與檢查人員隨機組合、有效匹配。同時,要在執法人員隨機抽查系統下設立法律、會計、商標、廣告、不正當競爭、網監等類型執法人員子庫,以便于根據不同的專項檢查需要抽取不同類型的人才,防止出現檢查人員不熟悉檢查領域而延誤檢查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