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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扶貧方案模板(10篇)

時間:2022-03-06 16: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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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扶貧方案

篇1

二是加強行政監督,規范監管執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杜絕超越職權、、隨意處罰的違法行為。推行輕微違法行政處罰告誡制度,落實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集體討論和備案審查制度;認真實施行政復議制度,及時糾正過錯行政行為,健全責權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力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

三是實施藥品質量標準化工程,指導企業發展。實施藥品質量標準化工程,深入藥品研究機構、院所提供政策咨詢和技術指導,規范研究行為,確保藥品注冊申報資料真實可靠,從源頭上保證藥品安全。監督引導藥品生產企業全面推進以品種為單元實施GMP工作,落實新修訂的《GMP認證檢查評定標準》,將GMP全部條款完整真實地落實到每個具體品種的生產全過程,有效保證藥品生產環節的質量安全。組織好《藥品經營許可證》到期換證和GSP再認證工作,保證藥品經營企業所經營的藥品100%進入經過GSP認證的質量保證體系,切實保證流通環節的藥品質量安全。

四是優化市場環境,支持企業發展。深入開展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創造公平競爭、有序發展的藥品市場環境。

為保證企業服務年活動扎實有效,該局要求:一是省、市、縣三級局均建立“企業服務年”活動領導小組,制定活動方案,建立工作制度,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局面。各級領導小組每月召開1次例會,督促落實服務企業政策措施和計劃方案,協調解決“企業服務年”活動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二是建立各級領導聯系點制度,定期走訪和指導聯系點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與其共商解決問題的良策。三是對企業的質量安全人員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術指導和培訓,監督和引導企業做好質量安全保障工作,促進醫藥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相關信息*省*市食品藥品審批服務窗口網上受理和審批系統開通

近日,隨著*省*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在市行政服務中心正式投入使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服務窗口網上受理和審批系統也隨之啟動。近年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托中心技術平臺,積極建設窗口行政審批網上服務系統,集行政審批網上咨詢、受理、審批和效能監察于一體,全面優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預防審批腐敗。系統啟用后,所有涉及藥品行政審批項目和便民服務事項,將真正實現網上申報、審核、審批,所有資料通過網絡傳輸,并做到對行政審批過程進行實時、全程和自動監控管理。該系統還可以對任何一個行政許可項目,從受理、承辦、批準到辦結發證進行實時監控,無論哪一個環節出現違規

*省進一步部署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活動

為貫徹落實全國和省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第二次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進一步做好全省專項整治工作,2009年3月6日,*省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召開第四次會議。省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劉自林主持會議并講話。會議研究了專項整治抽查評估工作、專項整治督查工作和《*省食品安全整頓工作實施方案》(代擬稿),并就專項整治工作中有關具體事項進行了討論。會議還通報了《關于廣州市“瘦肉精”中毒事件有關情況的通報》,傳達學習了省領導指示精神,要求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把嚴查“瘦肉精”作為工作重點之一,加大對養殖場抽檢的覆蓋面,加大對豬肉用量大的餐飲、食堂等

*省*示范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七條措施做好為企業服務工作

*省*示范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結合食品藥品監管職能,制定七條措施,不斷優化投資服務環境,切實做好為企業服務工作。其做法是:一是認真清理收費項目。對現有收費項目進行一次全面清查,檢查是否存在超出核定項目收費或未按核定標準收費的情況,是否存在所依據的批準收費文件廢止項目。二是簡化工作程序,縮短辦事時限。對受理、審批、備案、檢查、調查、處理、處罰、許可、認證、抽樣、檢驗等程序進行梳理,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不降低工作質量的情況下,進一步簡化合并,實行“一次清”,不讓企業重復跑路。三是根據職能調整,修訂完善《服務承諾書》。四是全面實行政府信息公開,尤其是對涉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部署2009年黨風廉政建設和政風行風工作

篇2

委托人:王建輝,廣東省汕頭市銀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經緯(KOK CHENG WAI),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新加坡籍,高級工程師,住新加坡大牌79克羅赫斯通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梁愛珍(ELENA LEONG OICHUN),女,1955年5月16目出生,新加坡籍,品質協調員,住新加坡大牌79克羅赫斯通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韓祥豐(HAN SIANG FONG),男,1945年3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保險人,住新加坡大牌329實龍崗3道門牌08-364.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思亮(CHONG SER LEONG),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師,住新加坡大牌132芽籠東1道門牌02一239.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美姬(CHOW MAY KEE),女,1958年12月25日出生,新加坡籍,自雇人員,住新加坡大牌132芽籠東1道門牌02一239.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金龍(ANDY QUEK KIMLENG),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師,住新加坡大牌127芽籠東1道門牌03-99.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賽娥(TAY SAI NGOH),女,1942年11月18目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大牌127芽籠東1道門牌03-99.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蘇秀華(SOH SIEW HUA),女,1951年5月8日出生,新加坡籍,圖書管理員,住新加坡大牌7馬林風景路門牌07-15.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蔡清偉(CHUA CHENG WEE),男,1948年11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經理,住新加坡大牌7馬林風景路門牌07-15.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蔡秋河(CHUA CHIEW HOE),男,1957年6月21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長,住新加坡大牌526后港6道門牌05-15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必光(LEE AH KONG),男,1919年4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長,位新加坡大牌25明地迷亞路門牌05-555.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俊龍(LEE CHIN LEONG),男,1947年7月5日出生,新加坡籍,自雇人員,住新加坡大牌101武吉寶美路門牌09-02.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秀妹(TAN SIEW MUI),女,1956年4月13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大牌101武吉寶美路門牌09-02.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高強(LEE KAU KIANG),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船務營業經理,住新加坡大牌46明地迷亞路門牌03-66.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高超(LEE KAU CHAU),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住新加坡大牌46明地迷亞路門牌03-66.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松喜(LEE WENG CHUA),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新加坡籍,點心廠經理,住新加坡大牌106阿裕尼灣門牌07-20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蘇燕君(SOH YAN KOON),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大牌106阿裕尼灣門牌07-20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永良(LEE WENG LEONG),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新加坡籍,股票經紀人,住新加坡大牌252碧山22街門牌11-416.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開春(CHONG HAI CHOON),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財政管理總監,住新加坡大牌252碧山22街門牌11-416.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林寶玉(LIM POH GEOK),女,1935年3月5日出生,新加坡籍,零售助理,住新加坡大牌166史德林路門牌02-123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麗玲(TAY LAY LING SYLVIA),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師,住新加坡大牌1656史德林路門牌02-123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盧耒發(LOH LYE HUAT),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新加坡籍,技師,住新加坡大牌960后港9道門牌09-564.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玉鶴(NG GEOK HO),女,1928年12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1謙道門牌06-08.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書村(NG SOO CHUAN),男,1930年7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121達曼百馬達。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蓮玉(ONG LIAN GEOK),女,1956年5月1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大牌97凱秀路門牌06-08.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潘合耀(PHUA HAK YAU),男,1952年7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技師,住新加坡大牌721勿洛水池路門牌14-468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蔡翠娥(CHUA CHUI NGOH),女,1952年10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大牌721勿洛水池路門牌14-468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沈妙嫦(SIM MIAW CHAN),女,1937年10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師,住新加坡36尼藍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林貴庠(LIM KUI HSIANG)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新加坡籍,網際網絡制作人,住新加坡36尼藍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維深(TAN JUI CHIN),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師,住新加坡大牌48A多實路門牌13-12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秀蘭(TAY SIEW LANG),女,1955年2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助理工程師,住新加坡大牌48A多實路門牌13-12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良天(WAN LIANG TIN),男,1936年11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務員,住新加坡27惹蘭因丹。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袁美玉(BIN MUI JOKE)女,1940年7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27惹蘭因丹。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葉建德(YIP KIAN TECK),男,1935年7月21目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837后港中路門牌12-525.?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國祥(ONG KOK EONG HENRY),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高級技術主管,住新加坡大牌254武吉巴督東4道門牌08-364.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進來(CHOO CHIN LYE),男,1944年5月17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師,住新加坡23華瑪通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慶宗(LEE KENG CHONG),男,1938年1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3立達道門牌04-18.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林作佳(LIM CHAK KIA),男,1949年4月23日出生,新加坡籍,經商,住新加坡大牌286武吉巴督東3道門牌15-415.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惜鳳(TEO SIOK HONG),女,1952年7月3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大牌286武吉巴督東3道門牌15-415.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林樹雄(LIM SEE YONG),男,1937年1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師,住新加坡99凱秀路門牌15-01凱秀嶺。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符玉梅(FOO JEE BUEY),女,1935年8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99凱秀路門牌15-01凱秀

嶺。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順吉(GOH SOON KIAT),男,1946年8月16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長,住新加坡大牌177大巴窯中路門牌04-136.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顏金豐(GAN KIM HONG),男,1954年2月3日出生,馬來西亞籍,部門經理,住新加坡大牌366武吉巴督31街門牌04-267.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亞順(TAN AH SOON PE-TER),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新加坡籍,顧問,住新加坡83博明通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萍珠(TAN PENG CHOO),女,1950年10月15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454實乞納路門牌01-0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亞安(OOI AH AUNRAY-MOND),男,1945年5月28日出生,新加坡籍,經理,住新加坡454實乞納路門牌01-03.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龍昌明(LIANG CHONG BENG),男,1926年9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18馬林臺門牌02-104.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信隆(TIEN SIM LENG),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醫生,住新加坡17-B禾山通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曾燕芳(CHAN EE WANGYVONNE),女,1958年11月3日出生,新加坡籍,會計師,住新加坡17-B禾山通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利穎(TAN LAY ING),女,1949年2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保險助理經理,住新加坡大牌128碧山12街門牌11-235.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愛朱(TIN AI CHOO),女,1951年5月13日出生,新加坡籍,電腦部門經理,住新加坡大牌128碧山12街門牌11一235.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奕鵬(NG YIK PENG),男,1960年8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電腦工程師,住新加坡大牌460宏茂橋10道門牌03-1576.

訴訟代表人:郭經緯、韓祥豐、張思亮,代表上列52位被上訴人。

委托人:高燧濤,廈門英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王桂英,廈門英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香港太平洋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別行政區灣仔港灣道18號中環廣場59層。

法定代表人方潤安,董事長。

上訴人福建東山太平洋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山太平洋公司)為與被上訴人郭經緯等52人、原審第三人香港太平洋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太平洋公司)預售商品房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閩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東山太平洋公司的委托人王建輝,郭經緯等52人的委托人王桂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2年,香港太平洋公司有償取得福建省東山縣金鑾灣911.388畝土地使用權后,設立了東山太平洋公司并由東山太平洋公司經合法審批在該塊土地上開發建設金鑾灣廣場房屋。1993年3月3日,東山縣房產管理處批準東山太平洋公司在境外銷售其開發建設的房屋。

1993年6月,郭經緯等52人與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簽訂了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約定:郭經緯等52人(乙方)向東山太平洋公司(甲方)購買位于福建省東山縣金鑾灣百億新城內金鑾灣廣場房屋43單位,總價款新加坡幣2243461.71元,乙方在合同簽訂時付總樓價的10%,簽訂后30日內付總樓價的20%,其余樓價款于甲方發出入伙通知書后10日內付清;甲方須于1994年3月31日將物業交付乙方使用。如甲方未能按上述日期交付,須按上述日期起第六十天后按以乙方已付樓款之萬分之四向乙方支付利息;本合同書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及有關規定。合同簽訂后,郭經緯等52人按43份合同分別支付了定金、第一期、第二期購房款,共計新加坡幣673016.81元,其中:郭經緯、梁愛珍支付26908.5元,韓祥豐支付16048元,張思亮、周美姬支付26908元,郭金龍、鄭賽娥支付16677元,蘇秀華、蔡清偉支付32022元,蔡秋河支付11115元,李必光支付22509元,李俊龍、陳秀妹支付51000元,李高強、李高超支付16677元,李

松喜、蘇燕君支付65512元,李永良、張開春支付16677元,林寶玉、鄭麗玲支付16677元,盧耒發支付12276元,黃玉鶴支付12951元,黃書村支付13975元,王蓮玉支付16677.9元,潘合耀、蔡翠娥支付12276元,沈妙嫦、林貴庠支付11100元,陳維深、鄭秀蘭支付30016元,黃良天、袁美玉支付16677.9元,葉建德支付16677元,王國祥支付10103.71元,朱進來支付16677元,李慶宗支付11115元,林作佳、張惜鳳支付13828元,林樹雄、符玉梅支付23492元,吳順吉支付21921元,顏金豐支付13563元,陳亞順支付22509元,陳萍珠、黃亞安支付22509元,龍昌明支付8611元,陳信隆、曾燕芬支付16677元,陳利穎、陳愛朱支付16677元,黃奕鵬支付13975.9元。東山太平洋公司分別于1993年7月2日、29日向付款人出具收據、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收據上簽章。1994年年底,金鑾灣廣場工程停工,至今尚未恢復建設。期間,郭經緯等52人多次催促東山太平洋公司及香港太平洋公司按合同交付房屋并按合同約定賠償利息損失,東山太平洋公司曾于1995年8月23日函復購買東山縣金鑾灣廣場之新加坡買方,稱:將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延至1996年6月30日,如再不能如期交付,1996年6月30日以后之過期賠償,將按買家已付款項的日息萬分之八計算賠償,另1995年年底前之賠償按原合同規定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雙方在《商品房購銷合同》的第16條中約定:甲方同意該物業入伙起五年后的一年內以本合同所訂樓價之兩倍價格向乙方回購該物業,屆時乙方對該物業之出讓與否有自由選擇權。但合同簽訂后,雙方對該項約定如何實際履行未再作約定。

1999年2月,郭經緯等52人以東山太平洋公司未能在1994年3月31日交付房屋,已構成嚴重違約,請求解除合同,判令東山太平洋公司及香港太平洋公司返還郭經緯等52人購房款新加坡幣673016.81元、律師見證費新加坡幣126121元,并按東山太平洋公司1995年8月23日的書面承諾賠償利息損失,及其他損失新加坡幣48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東山太平洋公司經政府職能部門批準,在境外銷售其開發建設的東山金鑾灣廣場房屋,香港太平洋公司東山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與郭經緯等52人簽訂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應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東山太平洋公司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郭經緯等52人履行交房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鑒于金鑾灣廣場工程已于1994年年底停建,經郭經緯等52人向東山太平洋公司催告,東山太平洋公司至今仍不能交付合同約定的房屋,郭經緯等52人購買房屋所預期的經濟利益不能實現,故郭經緯等52人請求解除雙方所簽訂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應予支持。東山太平洋公司辯稱郭經緯等52人逾期支付購房款,雙方均違約,合同不應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合同解除,東山太平洋公司應當返還其已收取郭經緯等52人的購房款新加坡幣673016.81元,并按合同及其于1995年8月23日給買方的書面答復,支付賠償金。東山太平洋公司關于按合同及1995年8月23日書面答復,其承諾按日萬分之八支付利息是以合同繼續履行為條件的辯稱,因與雙方的約定不符,不予采納。郭經緯等52人主張東山太平洋公司應支付其合同見證費,因未能提交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證明依據,該項費用不予確認。雙方所簽合同的第16條約定的內容,只是表明雙方的意向,因此郭經緯等52人主張的預期利潤沒有確定性,郭經緯等52人關于東山太平洋公司應賠償其取得該房屋后可實現的、東山太平洋公司回購房屋后的預期利潤新加坡幣48萬元的主張不予支持。東山太平洋公司辯稱,郭經緯等52人提出的見證費及預期利潤48萬元不應保護的理由成立。香港太平洋公司系東山太平洋公司的投資人,其未完全履行投資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第十八條、第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4)4號《關于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第一條第(2)項之規定,判決:一、解除郭經緯等52人與東山太平洋公司簽訂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二、東山太平洋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郭經緯等52人購房款新加坡幣673016.81元并賠償利息損失,其中:1994年5月31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按日萬分之四計算利息,1996年7月1日起至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按目萬分之八計算利息;三、如東山太平洋公司以其自有資產不足以承擔上述還款義務時,香港太平洋公司應在其出資不足的范圍內,對東山太平洋公司履行上述還款義務承擔償付責任四、駁回郭經緯等52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東山太平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我院上訴稱:1、本案涉及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購房者應為53人,即1993年6月3目簽署的SA023《商品房購銷合同》的購房人為LEE AH KONG(李必光)及SOO SIEW ENG(蘇秀英),蘇秀英死亡后,應追加蘇秀英的合法繼承人參加訴訟,一審對此沒有調查,認定“郭經緯等52人分別按43份合同支付了定金”與事實不符,定金及購房款新加坡幣6730I6.81元,不包括蘇秀英的付款份額。2、東山太平洋公司雖承諾逾期交房,從1996年6月30目起按日萬分之八計息賠償,但是,該承諾的條件是在雙方履約交房的前提下對逾期交房的違約行為的損失賠償,不是解除合同的賠償。一審判決按日萬分之四及萬分之八賠償郭經緯等利息損失顯失公平,請求改判。郭經緯等52人答辯:SA023《商品房購銷合同》的共有人之一蘇秀英死亡后,其財產權益應由其夫李必光及兩個兒子繼承,現其兩個兒子均表示放棄繼承(二審期間提交了放棄繼承的公證認證證明),一審期間,李必光參與訴訟,東山太平洋公司對此未提出異議,故一審認定事實無誤,請求維持原判。香港太平洋公司未與應訴。

本院認為,郭經緯等52人與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簽訂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已經福建省東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且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一審判決認定合同有效正確。根據查明的事實,SA023合同的購房人李必光、蘇秀英(夫妻)已按合同約定支付了購房款,在郭經緯等52人起訴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違約時,蘇秀英因死亡未參加訴訟,但李必光參加了訴訟,對此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均未提出異議,且不因此損害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利益,東山太平洋公司上訴提出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依據。二審期間,李必光及其兩個兒子提交了“繼承聲明書”,蘇秀英在SA023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已由李必光繼承,其二子放棄繼承,因而已不存在當事人主體資格的問題。本案所涉及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雖由香港太平洋公司與郭經緯等52人簽訂,但從合同內容看,甲方(賣方)為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付款收據由東山太平洋公司出具,香港太平洋公司收款并在收據上蓋章,由此可以認定,向境外銷售房屋的行為是由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共同實施的,兩公司之間沒有委托合同,一審判決認定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系關系不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郭經緯等52人已按約定支付了購房款,但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沒有按約定交房,且從1994年底工程停工至今五年之久,屬嚴重違約行為,郭經緯等52人為維護自身利益提出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經濟損失,于法有據。一審判決依據東山太平洋公司1995年8月23日的書面承諾賠償郭經緯等損失并無不當。由于東山太平洋公司未被撤銷或歇業,一審判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1994)法復4《關于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被撤銷或歇業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第一條第(2)項之規定有誤。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變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閩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解除郭經緯等52人與東山太平洋公司、香港太平洋公司簽訂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

二、變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閩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郭經緯等52人購房款新加坡幣673016.81元并賠償利息損失,其中:1994年5月31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按日萬分之四計算利息,1996年7月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按日萬分之八計算利息;

三、撤銷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閩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篇3

被告:南通市工藝品進出口公司。

原告南通市工業設備安裝公司(以下簡稱設備安裝公司)的職工仲偉秋(女)與被告南通市工藝品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工藝品公司)的職工張駿(男)原系夫妻。1990年,工藝品公司擬解決本公司職工張駿一家三口的住房問題,條件是設備安裝公司必須提供一部分集資款(不享有房屋產權)。應仲偉秋的要求,設備安裝公司以分房集資款的名義兩次匯給工藝品公司人民幣7000元。此后,工藝品公司將產權屬自己的公房一套分配給張駿夫婦居住使用。1994年1月,仲偉秋起訴要求離婚,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遂判決準予仲偉秋與張駿離婚。該院同時判決:婚生一子張啟煊由張駿撫育,仲偉秋每月負擔撫育費人民幣80元至小孩獨立生活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租住的張駿單位的公房一套由張駿居住使用,張駿一次性貼補仲偉秋租房費用600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沒有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離婚后,仲偉秋以自己是無房戶為理由,向設備安裝公司提出申請,要求分配住房。設備安裝公司則稱公司內部分房條例有規定,凡已向配偶單位集資并在配偶單位分得住房的,不符合在本單位分房的條件。為解決仲偉秋住房的實際困難,設備安裝公司多次與工藝品公司協商返還集資款事宜,未果。1995年5月,設備安裝公司向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工藝品公司返還集資款7000元。

「審判

崇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設備安裝公司曾根據被告工藝品公司要求付給被告單位分房集資款,以解決原、被告單位職工家庭的住房困難。現原告單位職工依法院判決不再享有產權屬被告所有的房屋的使用權,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購房集資款的請求成立。1995年9月15日,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判決:

被告工藝品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將購房集資款人民幣7000元返還給原告設備安裝公司。

判決后,工藝品公司不服,以設備安裝公司給付住房集資款7000元之后,本單位已安排住房給張駿、仲偉秋夫婦居住,現設備安裝公司職工不享有房屋使用權,非本單位行為所致,不同意返還集資款等為理由,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被上訴人設備安裝公司答辯稱:本單位向上訴人交集資款,系為了解決本單位職工的住房。現該職工既然不再享有該住房的使用權,上訴人就應返還該集資款。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上訴人工藝品公司在解決單位職工張駿的住房問題時,向張駿提出其妻仲偉秋所在單位即被上訴人設備安裝公司必須適當集資,后被上訴人根據上訴人的要求,付給上訴人住房集資款7000元,上訴人即按承諾分配了住房一套給張駿夫婦居住使用,故上訴人、被上訴人的此民事行為業已完成。現被上訴人的職工仲偉秋不再享有該住房的居住權,并非上訴人毀約或其他行為所致,而系仲偉秋夫婦的婚變造成;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也并未對集資款的返還問題作過特別的約定,故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返還集資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據此,該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于1996年1月19日判決:

一、撤銷崇川區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

二、駁回被上訴人設備安裝公司的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在審理中存在著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集資款應該返還。理由是:設備安裝公司支付集資款的目的,是為了解決本單位職工仲偉秋的住房,因而,仲偉秋在自己單位給付了集資款以后,就享有了其配偶單位分配的公房的使用權。現仲偉秋與其配偶離婚,依照法院生效判決不再享有該公房的使用權,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對方單位即工藝品公司有退還集資款的義務。

第二種意見認為,集資款不予返還。理由是:被上訴人支付給上訴人購房集資款,是一種贈與,雙方建立的是合同關系(口頭),只不過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訂立贈與合同時,約定了上訴人在接受贈與以后,必須承擔分配公房一套給張駿、仲偉秋居住使用的義務。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在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均按合同規定履行了義務,該合同即依法成立,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現在,設備安裝公司作為該贈與合同一方當事人提出反悔,是沒有道理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依第二種意見所作出的判決是正確的。審理本案的關鍵在于確定當事人雙方建立的是何種民事法律關系以及該民事法律關系對當事人產生什么樣的法律效力。在本案中,“分房集資款”是一個非規范性用語。所謂“集資”,實際上是設備安裝公司向工藝品公司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用作工藝品公司購買房屋價款的一部分。由于雙方約定,工藝品公司使用該款購買房屋以后,設備安裝公司對所購房屋不享有相應的房屋產權;同時,雙方當事人也沒有一致的意思表示表明該款是為建立租賃關系而支付的房屋租金或建立其它民事法律關系而支付的款項。據此,本案中“集資”實際是一種贊助,其性質可以認定為贈與,設備安裝公司與工藝品公司之間建立的是贈與合同關系。至于雙方約定的工藝品公司須分配公房一套給張駿、仲偉秋夫婦居住使用,應視為雙方建立贈與民事法律關系時為受贈方設定的負擔,是合同的重要條款。所謂負擔,是指法律行為生效以履行一定義務為前提。負擔不同于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條件。后者指將來發生的是一種事實,而不是義務。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條件”與民事法律行為中的義務的區別,在于條件不成就民事法律行為不成立,而行為人不履行義務,通常構成違約行為,不影響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

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本案中設備安裝公司和工藝品公司就贈與(集資)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之后,雙方又根據意思表示各自實施了一定的行為,工藝品公司分配了一套公房給張駿、仲偉秋夫婦居住使用,至此,贈與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成立。民事法律行為一旦依法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案仲偉秋在取得被告單位的公房使用權后又喪失了該項權利,并非由于被告單位反悔將公房使用權收回,而是由于仲偉秋、張駿夫婦的婚變,經法院判決造成的。法院判決具有強制力,不以當事人雙方或其它任何單位、個人的意志為轉移。所以,被告單位對于仲偉秋失去公房的使用權沒有過錯,令其承擔民事責任是沒有道理的。

責任編輯按:單位公房有償(集資等形式)分配給職工租賃居住使用,是住房制度改革中出現的新事物。本案這種夫妻雙方不在同一單位,一方所在單位要求另一方所在單位給付集資款后,方可給該夫妻雙方分配住房(使用權),又表現出特殊性。對此,并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來規范這種行為。因此,在夫妻雙方一旦離婚,并被法院判決由其中一方享有該住房的使用權情況下,另一方單位給付的集資款該不該退還,就成為一個法律空白,成為法院處理此類案件的難點。本案一、二審法院的判案結果雖各不相同,但對我們找出解決此類問題的正確方法,都是有益的。特別是二審以贈與關系來認定兩單位之間的給付及收受集資款的關系性質,不失為一種有益的探討,能給我們以啟發。

篇4

政府引導,廣泛參與。充分發揮政府在扶貧開發中的主導作用,加強政策引導和輿論宣傳,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著力推動各類企業和公民個人積極參與扶貧日活動。

上下聯動,互相配合。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織實施省級重要活動,各地各部門結合各自特點組織豐富多彩的活動,形成上下聯動的工作合力和輿論聲勢。

創新機制,精準幫扶。按照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要求,推動建立健全社會力量參與扶貧的機制,突出社會幫扶的精準性,促進精準幫扶到村、到戶、到人。

依法合規,注重實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堅持節儉務實公開透明,務求實效,接受社會各方監督。

在活動內容方面,遼寧省結合本省實際,精心安排了五項活動:

開展健康扶貧活動。組織省內大型醫院對口幫扶15個省扶貧工作重點縣,建立持續的幫扶關系。通過派駐醫療隊、培訓醫務人員、開展遠程會診、組織專家開展義診等多種形式,幫助貧困地區提高診療服務能力,加強對農村貧困人口的健康服務。

開展教育扶貧活動。組織省內高校等優質教育資源開展幫扶貧困地區教育活動,通過培訓師資力量、改善教學條件、落實教育政策等,精準幫扶貧困地區最薄弱領域和最貧困群體,加快貧困地區教育事業發展。

開展民營企業“遼西行”活動。組織引導全省民營企業走訪遼西北等貧困地區,推進民營企業與貧困地區對接,通過投資興業、吸納就業、開發資源、捐贈救助等多種方式,開展扶貧幫困活動。

開展“文化下鄉”活動。實施文化惠民工程,開展文化下鄉,向貧困地區送圖書、送戲曲,組織文藝隊到貧困地區演出等,豐富貧困地區群眾文化生活。

開展專題宣傳活動。在“扶貧日”前夕,組織新聞媒體深入各市、縣,對全省扶貧開發工作進行專題采訪,集中進行宣傳。“扶貧日”當日,在主要媒體、網絡開展專題報道,營造社會扶貧氛圍。

為確保扶貧日活動順利開展并取得預期效果,遼寧省在組織領導方面進行了緊密的安排部署:

精心組織,密切配合。“扶貧日”活動在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領導下開展,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積極支持配合。具體工作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

篇5

 

為切實做好畜牧扶貧工作,發揮畜牧扶貧優勢,按照有關行業扶貧工作的規定和要求,結合2017年支持畜牧業發展資金項目,制定本方案。

一、項目基本情況

    該項目總投資xx萬元,其中上級財政扶貧資金xx萬元(含扶貧資金x萬元),根據有關扶貧要求,其中20%以上財政資金需結合項目用于行業扶貧。

二、畜牧業龍頭企業基本情況

    xx市xx農牧有限公司座落在山東省XX市風景秀麗的xx區。公司興起于九十年代初。公司發展十幾年來,從小到大,從單一到綜合,已初步形成了科研開發、畜禽飼養、飼料生產和動保服務為主營業務的良好發展模式。成為一家集科研、生產為一體的高科技民營企業。

    公司自成立以來,始終堅持“科技、品質、服務為民”的經營理念,在以中國農業大學、中國農業科學院等國內知名院校和研究機構的協助下,不斷進取、致力于高科技產品的研制和開發,服務社會,造福人民。公司擁有不斷狀大的技術人才隊伍,在公司教授小組的指導下,為企業將先進科技轉化為生產力奠定了堅實的人才基礎。

    目前,公司已建成現代化飼料加工車間三處,與新希望六和強強聯合,年生產飼料89萬噸;

建立了專門的科研機構和生物分析檢測中心,具有國內先進的科研力量。所生產系列復合預混和飼料、濃縮飼料、全價顆粒飼料等各類產品銷往山東及周邊省市,在市場上享有很高的聲譽,受到廣大養殖戶的青睞。公司自建商品雞場年飼養1600萬只,公司實行“公司+農戶”的模式,年放養合同雞8000萬羽。

    公司現有職工500多人,公司2016年固定資產8200多萬元,年銷售收入23億多元,實現利潤5000多萬元。公司2017年開始在xx市運營中心試點雞場的糞便無害化處理及有機肥加工項目,取得良好效果。下一步計劃在養殖戶中推廣應用。

    公司努力打造“海天”品牌,在同行業中逐步發展,并不斷尋找新的發展空間。公司發展至今,曾多次榮獲省市級先進表彰,連年被工商局授予“守合同重信用”企業;

被XX市科技局評為“XX市民營科技企業”;

被山東省評為“科技興農省級示范單位”;

榮獲中國技術監督情報協會“國家質量合格達標產品”稱號;

被評為首批“XX市銀行信用最佳企業”;

榮獲“2005年度XX市農業龍頭企業建設貢獻獎”;

2007年被評為XX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2008年度被評為五星級消費者滿意單位。連年被XX市信用聯社與XX市農業銀行評為AA級信用企業。

    三、扶貧資金情況

    根據XX市財政局《關于下達2017年部分市級統籌整合財政涉及資金預算指標的通知》(濰財農指〔2017〕6號)及市政府《關于落實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政策支持脫貧攻堅工作的實施意見》(濰政辦發〔2016〕155號),2017年1月28日XX區財政審計局《關于下達2017年部分市級統籌整合財政涉及資金預算指標的通知》(XX財指〔2017〕158號)下達2017年部分市級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預算支持畜牧業發展資金XX萬元。

四、扶貧對象及所屬地

扶貧對象為登記在冊、建檔立卡的96戶貧困戶涉及48人貧困人口。

五、幫扶措施

項目單位扶貧資金每年應將不低于8%的基本收益用于扶持貧困戶脫貧或鞏固提升確保不返貧;

即項目收益為XX萬元×8%=XXXXX元。項目實施結束后,項目資金如需繼續實施幫扶,將按照協議繼續履行;

如不在實施幫扶或無繼續幫扶對象,項目資金收回至財政專戶,由區財政審計局統籌用于發展畜牧業生產。

六、實施期限

自2017年起連續實施,不低于X年。

七、實施程序

項目實施后,由貧困戶所在街道辦事處、畜牧獸醫局及相關村委共同監督項目單位和受幫扶貧困戶簽訂幫扶協議。

2017年度資金占用期為8個月,分配資金方案為每人發放標準為2000元。自2018年度開始,貧困戶中的死亡人口及戶籍遷出本村人口在下一個分配年度不再享受扶貧資金紅利的發放;

以實際登記人口統一標準發放,每人每年2000元定額發放。年度紅利發放完畢產生的結余資金留存在財政專戶,待累積到一定額度后用于畜牧養殖發展資金項目,具體可由貧困養殖戶提出申請,經貧困戶所在街道辦事處、畜牧獸醫局及相關村委核實后,制定項目實施方案,結余資金作為項目配套資金使用。

扶貧資金發放前,由貧困戶所在街道辦事處、畜牧獸醫局及相關村委核實貧困戶戶數及人口數,根據屆時實際貧困戶戶數及人口數分配扶貧資金。扶貧資金發放由貧困戶所在街道辦事處、畜牧獸醫局及貧困戶所在村委共同組織實施。

八、經營風險分析

目前,XX市XX農牧有限公司運營良好,雖然受行業影響,但該企業抵御風險能力較強。作為保證資金安全,在簽訂協議時加入先償條款,在企業出現破產、重組、出售等風險時,優先保證償還扶貧項目資金。

九、項目效益

通過結對幫扶,增加貧困戶收入,提高貧困戶自我發展能力,使貧困戶早日脫貧;

已脫貧的做好鞏固提升工作,確保不返貧,并進一步提高生活質量。

 

 

 

 

 

 

扶貧資金幫扶協議

 

甲方(項目實施主體):

乙方(受幫扶貧困戶):

丙方(監管單位):**村民委員會、**街道、畜牧獸醫局

根據有關扶貧規定,為進一步明確各方責任和權利義務,經協商同意,簽訂如下協議:

一、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項目實施方案要求和財政扶貧資金的相關規定,以及申報項目時的承諾,做好扶貧工作。

(二)對乙方采取適宜的幫扶措施,在相應期限內(不低于13年)完成幫扶指標任務。以扶貧資金項目投入入股等形式,保證乙方每年固定基本收益  8%  ,負盈不負虧,利潤優先向乙方分紅。

(三)自覺接受乙方、丙方的質詢、監督。

(四)在企業出現破產、重組、出售等風險時,優先保證償還扶貧項目資金。

二、乙方權利和義務

(一)對甲方權利和義務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向甲方或丙方提出質詢或投訴。

(二)按項目實施方案和協議約定積極履行入股參股等有關事項。

(三)遵守甲方有關規章制度,接受甲方舉辦的各類培訓和技術指導。

三、丙方權利和義務

(一)監督甲方、乙方嚴格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二)受理甲方、乙方提出的質詢、投訴。

(三) 調解甲方、乙方履行權利義務過程中產生的矛盾糾紛。

四、其他事項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協商處理,或按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本協議一式五份,甲、乙、丙方各一份。

 

甲方(蓋章):            聯系電話:

 

 

 

乙方(簽字):            聯系電話:

 

 

 

丙方(蓋章):            聯系電話:

 

 

 

篇6

第二條縣政府成立自治縣扶貧專項貸款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專管辦),從縣政府農工辦、縣財政局、縣扶貧辦等單位抽調專人組成,負責扶貧專項貸款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扶貧專項貸款由合作銀行貸給所確定的縣內農業企業,采取產業扶貧模式帶動扶貧開發重點村發展增收產業。

第二章貸款確定及協議簽訂

第四條縣專管辦從縣農業企業中優選出擬承貸主體,提請扶貧專項貸款聯席會初步選定,由評審組評審后報聯席會最終確定。

第五條縣專管辦與承貸企業簽訂《扶貧專項貸款使用協議書》。

第三章貸款管理與使用

第六條縣專管辦監督承貸企業在合作銀行開設扶貧專項貸款戶;合作銀行安排專人負責扶貧專項貸款管理工作,實行專戶、專賬、專人管理和封閉運行,資金流轉一律通過網上支付。

第七條縣專管辦根據承貸企業提交的《扶貧專項貸款使用申請》,結合項目實施情況確定貸款使用額度,向合作銀行開具《放款通知書》;合作銀行根據《放款通知書》及時撥付扶貧專項貸款。

第八條承貸企業要嚴格執行財務管理規定,建立和健全會計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努力提高貸款使用效益;嚴格按照《扶貧專項貸款使用方案》和《扶貧專項貸款使用協議書》條款規范使用專項貸款,縣專管辦及合作銀行要強化貸后監管,規避信貸風險。

第九條實行扶貧專項貸款特派員制度(以下簡稱“特派員”)。特派員分為駐村特派員和駐企特派員,所選派人員報縣專管辦備案。駐村特派員由縣扶貧辦統一派駐管理,從各貧困村對口幫扶工作隊人員中選派;駐企特派員由縣財政局統一派駐管理,從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財務人員中選派。在扶貧貸款項目實施期間,駐村特派員每周駐村不少于3天,并做好資料收集工作;駐企特派員要隨時掌握企業資金流轉動態,每周五前向縣專管辦報送資金流轉情況。

第四章財政貼息制度

第十條縣財政局依據《扶貧專項貸款使用協議書》據實撥付財政貼息資金。

第五章監督與檢查

第十一條各承貸企業要在每月10日前將企業的經營狀況、資金使用情況以及銀行余額對賬資料報送縣專管辦。縣專管辦根據企業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核查,向企業提出整改意見,并整理好相關資料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縣專管辦每半年要對各專戶進行一次檢查;定期召開專題會議,對扶貧專項貸款運作情況、專戶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分析,加強指導、監控和管理,對可能出現的貸款風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承貸企業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審計、檢查以及特派員對項目實施、資金流轉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承貸企業貸款使用及償還情況與誠信體系建設掛鉤。對不按《扶貧專項貸款使用方案》使用資金或出現貸款逾期、拖欠利息等行為的承貸企業,直接列入縣政府扶持黑名單,由縣政府農工辦、縣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取消其項目申報資格;同時,由縣專管辦依法申請對違約企業資產進行封存、拍賣,用以償還貸款本息。

篇7

10月17日當天上午,省扶貧移民局舉行扶貧日自愿捐贈活動,平日里就在扶貧戰線上奔波的工作人員紛紛解囊。而在各省直機關、企事業單位,類似的自愿捐贈活動也在扶貧日前后密集展開。

專業、行業、社會的“三駕馬車”中,社會扶貧曾是“短板”,但近年來,從定點扶貧到東西扶貧協作,從軍隊、武警部隊扶貧到企業、社會各界伸援手,從政府頂層設計到方式方法的不斷創新,四川省社會扶貧亮點紛呈,日益成為脫貧攻堅重要突破口。

“三位一體”扶貧格局加速形成

數據顯示,2015年扶貧日期間,全省公募活動共募集資金8.8億元,其中非定向捐贈資金除用于扶貧光明行動外,省扶貧移民局與省教育廳還聯合實施了“2016年貧困孤兒愛心行動”,一個個項目的實施,實現扶貧日公募善款的精準投放,讓社會大愛落地落實。

近年來,我國的扶貧事業正在吸收各方面資源,越來越多的社會組織、個人正在加入扶貧事業。我國從頂層設計上,為社會扶貧工作做好了制度安排。2013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創新機制扎實推進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意見》,聚焦六項機制創新,社會扶貧便是其一。2014年5月,國扶辦等15部委下發《創新扶貧開發社會參與機制實施方案》,繪就社會扶貧改革藍圖。

四川在全國先行一步,2014年3月率先出臺劍指扶貧六項機制改革的《實施方案》,為社會扶貧框定方向;9月,15部門聯合出臺《四川省創新扶貧開發社會參與機制實施方案》,在政府助貧“唱主角”外,創新機制,引導更多社會資源向貧困地區匯聚,形成政府、市場、社會協同推進的大扶貧工作格局。

2015年7月,省委十屆六次全會明確,必須統籌多方面力量共同參與,形成政府、市場、社會互為支撐的大扶貧格局。10月,我省下發《四川省社會扶貧專項方案》,對社會扶貧資源、各類扶貧主體進行一次超常整合,成為未來5年社會扶貧的操作手冊。今年初,我省又在《四川省社會扶貧專項方案》的基礎上派生出《社會扶貧專項2016年工作計劃》,推出12項社會扶貧專項行動,進一步做深做細。

面對貧困量大、貧困面寬、貧困程度深的現實困難,四川全面動員,加速構建專業、行業、社會扶貧“三位一體”大格局。

扶貧日活動常態化開展

今年扶貧日,評選和表彰了“四川十大扶貧愛心組織”和第二屆“四川十大扶貧好人”,以褒獎愛心善舉,引導更多社會愛心力量向貧困地區匯聚。

“扶貧好人”的接力棒傳到了更多在脫貧攻堅一線工作、奉獻的人手中。“我們要精心打造四川社會扶貧的公益品牌,大力支持扶貧好人、扶貧愛心組織的評選活動,進一步建設好愛心扶貧網,讓一個個榜樣、標桿激勵更多的人加入到愛心扶貧行動中來。”省委常委、省委農工委主任曲木史哈說。

“扶貧日雖然只有一天,但是扶貧日系列活動在今年實現全年化、常態化開展。”省扶貧移民局副巡視員張海鵬表示。

9月30日,870名來自全省多地貧困家庭的學生,在成都機電工程學院參加了四川百工技師工程教育扶貧計劃受助學生開學典禮,之后他們將在這里接受3年免費職業教育。百工技師工程是我省在全國首創的精準智力扶貧項目,主要針對四川建檔立卡貧困戶中的應、往屆初高中畢業生和在校職校生,為其提供全免費優質職業技術教育,培育專業技師、工匠能手,并負責推薦就業崗位或提供創業發展機會,阻隔貧困代際傳遞。

此外,我省有更多的創新嘗試。5月19日,四川省扶貧基金會與優步成都簽署合作協議,優步乘客每坐一單車,優步便捐出5元錢,募集資金將定向捐贈給四川大學華西醫院的患病兒童以及其他建檔立卡貧困戶患病兒童。項目共實施20天,籌集到善款10萬元左右。“通過這種方式,讓精準扶貧與公益變得更易參與,同時將精準扶貧的理念傳遞給更多人。”四川省扶貧基金會理事付玉忠曾表示。

社會扶貧不僅是“捐款捐物”

今年以來,資陽市雁江區中和鎮老龍潭現代農業示范園區與緣聚發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合作,帶動園區內的干溝村和紅光村等2個貧困村,發展柑桔2000畝,370戶貧困戶脫貧有了保障。而這之前,園區每年都會捐款捐物幫扶村里貧困家庭,錢花了不少,但效果卻并不好。

轉變扶貧方式方法的,不止老龍潭現代農業示范園區。近年來,四川省多元化社會力量扶貧,正呈現出新的走勢――盡量避免單一捐款捐物的救濟式扶貧,注重通過產業培育、基金化運作進行精準扶貧,在村民增收這一根本問題上狠下功夫。

社會扶貧,關鍵在于搭建制度平臺,健全完善人人皆愿為、人人皆可為、人人皆能為的社會扶貧參與機制。2015年6月,四川省出臺《關于深入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扶貧開發的實施意見》,通過完善減免稅收等優惠政策的機制建設,就是旨在激勵更多的單位和有識之士參與扶貧開發。

篇8

移民局駐古樓鄉富強村幫扶工作隊

2018年7月27日

 

根據縣脫貧攻堅領導小組關于印發《安化縣決戰決勝脫貧攻堅“一月一主題”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和《脫貧攻堅領導小組會議紀要》[2018]1號文件精神,7月份為全縣產業發展推進月。為使富強村產業幫扶更上一個臺階,我幫扶工作隊認真對照《關于推進龍頭企業參與“千企幫千村”扶貧行動的服務態度通知》和《關于開展貧困村項目覆蓋“清零”行動的通知》主動聯系鄉黨委政府,向牽頭單位匯報富強村目前產業發展的情況,根據富強村產業發展的實際展開如下工作。

一、嚴格落實移民局“家庭副業精準扶持”項目。

   “家庭副業精準扶持”項目是移民局2015年在古樓鄉烈溪村整村推進的產業扶持項目,當時投資15萬元對烈溪村新養的畜類、禽類和新種的中藥材、小水果進行補助,此項目主要是根據群眾種、養的規模進行獎補,主要目的是提高群眾發展產業的動力,鼓勵貧困戶勤勞致富。2017年烈溪村與三青村和蒙棋村合并為富強村后,按照原方案移民局又相繼投資20萬元對三青片和蒙棋片實施“家庭副業精準扶持”項目,此項目共補助受益貧困戶70余戶170余人,最高補助4000元,最低補助200元。

二、迅速跟進村集體經濟收入“光伏發電”項目。

富強村是2017年退出村,去年納入“光伏發電”序列,年底也有了5萬元的集體經濟收入,但我工作隊在側面了解到“光伏發電”收停的消息,我工作隊立即前往發改局和扶貧局咨詢情況。扶貧局表示光伏發電已并網,正準備驗收,發電產生效益后根據產生的效益分紅。

三、根據脫貧攻堅領導小組會議紀要精神,與黨委政府研究“扶貧車間”項目落實。

   我工作隊收到縣脫貧攻堅領導小組關于印發《安化縣決戰決勝脫貧攻堅“一月一主題”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和《脫貧攻堅領導小組會議紀要》[2018]1號文件后,認真學習了文件精神,并及時與政府溝通,向牽頭單位匯報,牽頭單位移民局表示支持村“荷馨生態種養合作社”成立扶貧車間,帶動部分貧困戶以土地流轉、入股分紅和務工的形式增加收入;另外,鄉黨委政府已對富強村進行了扶貧車間務工人員的摸底,準備引進外來企業在富強村建立扶貧車間,具體由政府和村委實施,富強村已報名47人其中貧困戶13人。

四、與黨委政府一起研究落實“產業清零”行動項目。

篇9

“扶貧日”活動期間,湖北將通過舉辦“扶貧日”論壇、召開“扶貧日”新聞會、“扶貧日”公募倡議書、編發“扶貧日”宣傳短信、宣傳“最美扶貧人”先進典型事跡、播放扶貧公益廣告、實時網絡等活動,以全方位、多層次的輿論宣傳,力求家喻戶曉、深入人心,不斷擴大社會影響力。

充分利用市場資源,發動市場主體募捐

湖北將充分挖掘市場在扶貧開發資源動員、籌集、配置和使用等各個環節的作用,引導國有企業、民營企業、金融機構等市場主體積極參與“扶貧日”活動,鼓勵其捐贈扶貧資金,激勵履行社會責任。市場主體捐贈資金主要用于在“千企幫千村”工程中對口幫扶貧困村、貧困戶脫貧項目建設。

依托社會團體,開展公益募捐活動

湖北省紅十字會、湖北省慈善總會、湖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湖北省扶貧基金會、湖北省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等5家具備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將成為2015年省級“扶貧日”活動捐贈受贈人。由這5家公益性社會團體各發起一個公益性扶貧項目,制定項目具體實施方案,明確項目主題、受益對象、運行方式、資助標準、監督管理等內容,向社會公開募集扶貧資源,凝聚社會力量,推動扶貧事業發展。

組織青年學生,開展扶貧志愿者行動

充分利用武漢高校眾多、大學生資源豐富的優勢,由共青團湖北省委、湖北省教育廳牽頭負責,組織廣大青年大學生開展扶貧志愿者行動,以志愿者精神呼吁和引導全社會關心、支持和參與扶貧。

構建網絡平臺,搭建愛心直通車

篇10

一、緒論

根據2010年的貧困標準線(人均純收入元)進行計量,我國存在2688萬貧困人口;按照聯合國規定的每人每天1.25美元標準計量,我國貧困人口高達2.5億。2011年我國將貧困標準線提升到2300元后,貧困人口激增,高達1.28億人。貧困問題一直是我國長期存在的社會問題,社會創業對于解決就業問題、緩解貧困以及穩定社會等方面有重要影響。企業家社會創業作為一種解決社會問題的新方案,受到許多國家與社會組織的青睞。

市場扶貧法是近年來企業家通過社會創業解決貧困問題的主要方法之一。市場扶貧法,是指公司試圖通過開發或銷售的產品及服務,解決低收入人群貧困的社會問題。

西方已有學者基于社會創業和市場扶貧法進行研究,但未提出相關的扶貧模型,因此,本文基于之前已有研究,針對我國貧困問題提出相關解決方案。

二、社會創業研究現狀

(一)社會創業概念研究

有關社會創業的研究最早興起于20世紀后期,北美等發達地區的學者開始提出“社會創業”(social entrepreneurship)這一概念。社會創業源于非盈利機構(Harris,Sapienza和Bowie,2009;Sud,范桑特與Baugous 2009;威爾德納和莫特2006),起著創造就業、提高技能、提高公眾參與度(Smallbone等2001)、緩解社會問題(伯恩斯坦2004;利德比特1997)等方面的作用。社會創業不僅產生社會價值,而且能夠創造就業和財富。關于社會創業的不同定義,本文結合國內外外學者的不同觀點,進行了梳理。

Zahra Arasti,Hadi Zarei和Fatemeh DidehvarReza(2015)在研究中通過對伊朗社會企業家的樣本進行分析,確定了社會創業的調控政策的評價指標。對十四次訪談進行了分析,結果表明,社會創業的調控政策的指標為:福利與社會價值的增長與社會的升華、減少社會不平等、文化促進、經濟繁榮的社會、創造一個社會平臺的增長、人民滿意和國家團結。Dacin P A, Dacin M T, Matear M(2010)對國外學者關于社會創業的不同定義進行了總結,見表1。

錢惠英(2013)在總結西方社會企業家精神研究的基礎上提出,社會企業家的社會責任感內容為我國企業的領導者與管理者提出了新的要求與啟發,要積極轉變成為具有社會創業的新一代社會企業家而不僅僅是企業的企業家,并且櫸怯利組織與公共部門提高經營管理效率提供了啟發。

國內外學者大多將社會創業定義為一個過程或者機會利用過程,通過非營利組織等實現社會價值創造,完成其社會使命。社會創業側重實現社會目標而不是經濟目標的實現,追求創造和實現社會價值。具有社會創業的個人或組織不以實現經濟利潤為最終目標,經濟利潤是實現其社會目標的基礎,所有的盈利性活動都是為實現其社會目標而展開的。

(二)社會創業與貧困問題研究

基于社會創業的定義,雖然學者對于社會創業的定義并沒有形成統一的定義,但是學者大多都強調通過社會創業可以有解決社會問題,創造社會價值,因而,社會創業的研究往往同解決社會貧困問題相關。

Zaefarian等人(2015)以及Rivera-Santos M等人(2015)基于非洲地區的文化背景,對社會創業進行研究。Zaefarian等人(2015)在其研究中根據市場化扶貧法,通過跨國公司在非洲等落后地區的扶貧措施的案例,研究社會創業解決社會問題的維度,并提出了社會創業在創造社會價值方面的模型。Pnina Werbner(2015)通過研究博茨瓦納的手工工人工會創業,總結了社會創業在解決貧困、就業等方面問題的模式,并試圖提出有效的解決策略。Haugh H M, Talwar A(2014)以及Monika Jain(2012)均以印度為背景,研究社會創業對于貧困問題的解決。Haugh H M, Talwar A(2014)的研究結果表明,社會創業有助于推動社會變革和賦予婦女權利,解決當地貧困問題,提高生活質量。Monika Jain(2012)在研究中提到,社會企業家通過商業手段,發展當地刺繡產業,促進創業,解決當地人民就業問題。徐樹(2013)在其研究中提到,社會企業家對于解決中國現在的社會貧富分化、農村問題、環境惡化等問題起著重要的作用,要大力提倡和培育社會創業。

Werbner P(2010)通過開發預測關于貧困、非正式制度、殖民歷史、族群認同與社會創業自我感受風險及其社會使命活動選擇之間的影響模型,研究結果表明族群認同和高貧困水平影響社會創業自我感知風險和社會使命活動選擇。

研究表明,社會創業為社會解決貧困問題提供了解決方案,同時高貧困水平對社會創業在一定程度上有刺激作用。

三、市場扶貧法

市場扶貧法,簡單來說,就是企業運用相關商業手段解決社會問題。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2005),鼓勵跨國企業積極參與解決社會問題,建議企業建立包容性的商業模式,為企業創造新收入流的同時,通過合理的商業運作服務于窮人的需求。市場化扶貧法將商業機會帶到社會最底層的貧困人口之中。

傳統扶貧法認為,窮人無法進行自救,需要慈善機構對其生活進行幫助。雖然,市場扶貧法同樣認為商業活動不一定能夠解決貧困問題。但市場扶貧法同樣認為窮人是消費者和生產者,并且希望通過有效的手段解決自身貧困問題,創造價值。傳統的慈善方式通過直接的公共投資、補貼或其他方法來解決未滿足的需求。雖然這有助于滿足基本需求,但實際上并沒有消除。市場扶貧法的目的是通過新的商業模式,開發解決方案并且以實惠的價格出售新產品。這些解決方案是最終以市場導向和需求為驅動的,可能涉及到市場的發展、混合經營策略、小額貸款、經營或零售,可以為社會創造工作機會,并且增加人民增加收入。通過這種方法,公司開發經濟適用的產品和服務,將貧困人口納入到生產供應鏈中,通過提供就I等方式解決貧困問題。

通過市場化扶貧法,企業可以通過新的商業模式獲得經濟收益。同時為貧困人口提供相應的機會以解決貧困問題,增加社會穩定的同時履行了企業的社會責任,實現了組織與社會的雙贏。

四、相關案例

(一)印度Kotwara地區傳統編制業創業

社會企業家Meera和Muzzaffar Ali通過建立了以“Kotwara”為品牌的國際時裝品牌,提升設計理念,發展當地傳統編制技藝,在發展當地傳統編制技藝和設計行業的同時,向印度Kotwara地區的人民提供就業機會,幫助當地人民擺脫貧困。

Meera和Muzzaffar Ali使用自己的資源、網絡、知識和方法、新思路等資源,使Kotwara品牌成功涌入設計師團隊。Kotwara在當地設置非正式教育機構,Kotwara工作室雇傭印度最好的工匠來對當地人進行培訓與訓練,使當地人用自己的工藝設計作為重要的開發工具。

慈善組織、自愿捐助和政府補貼不再是企業的主要收入來源,變得不再重要,企業可以通過自身的經濟獲取經濟利潤。

Meera和Muzzaffar Ali將當地的房子作為一個工藝生活館。它也可以轉換成一個文化遺產酒店,成為一個阿瓦赫文化、工藝和美食的熔爐。對于Kotwara村莊而言,Meera和Muzzaffar Ali將其視為農村教育中心,并且作為Meera和Muzaffar Ali的工作室、工藝中心及時裝品牌,Kotwara已經成為一個有吸引力的旅游概念,需要定期的推廣和營銷。

通過以上措施,拓寬印度Kotwara地區人民的生活來源渠道,為當地人民提供多元化的就業機會,幫助當地人擺脫貧困。

(二)案例分析

社會創業的方式不同于傳統慈善組織,社會創業依賴于健全的商業原則,使用這種模式的企業不害怕使用銷售和營銷原則來籌集資金,從而增加公眾對他們所做事情的認知。

社會企業家針對系統的轉型變化,解決貧困的根本原因。正如企業家改變企業經營一樣,社會企業家作為社會變革的推動者,抓住機會,改善系統,發明新方法,創造更加合理的解決方案來更好地改變社會。社會創業是對最緊迫的社會問題提供創新的解決方案。

當任何類型的公司創業以解決社會問題、創造社會價值為組織活動核心時,它們可以被認為是具有社會創業的企業。

通過市場化的措施解決貧困問題,公司要學會抓住機遇,在社會獲得先發優勢,通過服務于這個巨大且尚未開發的市場,從而獲得競爭優勢。進入市場時,企業有時會有建立新的公司。例如,跨國企業通過創業活動的基金,建立服務于窮人需求的企業。最后,企業可以通過開發適合于低收入人群的新經營理念來進行自我更新。

當企業解決弱勢群體需求時,他們創造社會價值。企業也可以通過雇傭弱勢群體來創造社會價值,例如,印度聯合利華、印度Kotwara地區傳統編制業創業和新加坡Eighteen Chefs餐廳。

五、結論

基于上述研究及相關案例,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本文提出扶貧模型。

模型中新商業模式是指創辦新企業,或者現有組織通過開發新產品或服務發展新市場。在大型公司中,新業務投資可以參考更正式的自治或半自治的部門或企業形成。在一般情況下,忽略組織規模和新企業的自主水平,新商業模式是指與現有產品或市場相比,創造新的業務領域。

企業利用自身知識、融資能力、技術、網絡等資源開發新的商業模型,通過新的商業模型為個人提供就業機會,個人通過出賣勞動力獲得生活來源,并且形成購買力,促進企業的發展。企業發展壯大之后,不斷更新現有的知識、技術、網絡等資源,提高自身的融資能力,不斷發展壯大,逐漸開拓其他新的商業模式,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逐漸形成可持續發展模式。

本文的研究僅限于文獻綜述。未來的研究可以擴展該項研究,對數據進行收集并測試本文的相關模型及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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