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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
(一)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
(二)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三)靈活就業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人員。
參加本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后按照本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由政府負責組織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一)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
(二)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三)行政管理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開,執行機構與監督機構分設;
(四)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做實后的個人賬戶基金與社會統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使用,不得相互調劑使用;
(五)逐步實行“省級預算、分級負責,省級調劑、分級管理”的省級統籌,并在對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統一制度、統一支付項目、統一計發辦法、統一管理規程的基礎上,逐步統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繳費)上下限的基準和繳費比例。
第四條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都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時、足額繳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擅自減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降低繳費標準。
參保人員有權向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其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情況,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其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擔養老保險事務。
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以及財政專戶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承擔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責任。
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發生困難時,由同級人民政府通過財政等渠道解決。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分別設立由政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工會和職工代表(包括離退休人員代表)和有關專家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實施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監督。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的登記、申報、變更登記等手續,并持社會保險登記證等證件、資料,到地方稅務機關建立繳費關系。
用人單位與參保人員建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
用人單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注銷時,應當到地方稅務機關結清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再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繳費的基本數據,地方稅務機關依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數據向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出具征收憑證,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實際繳費情況。地方稅務機關在征繳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申報不實的,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實際的工資總額、職工工資收入提供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重新核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地方稅務機關計算的數額,先行繳納當月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征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時、全額繳入國庫,并按照國家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費率,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費。用人單位實際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高于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以本單位實際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為基數繳費。
參保人員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費。其中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個人繳納8個百分點,個體工商戶主為其繳納12個百分點。
用人單位的繳費(包括個體工商戶為雇工的繳費)在稅前列支;參保人員個人的繳費按照規定從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十一條參保人員(不含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的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每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上下限的基準數,按照省統計部門公布的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參保人員工資收入超過基準數300%以上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參保人員工資收入低于基準數60%的,按照基準數的60%確定繳費工資;參保人員工資收入在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上下限范圍內的,按照實際工資收入確定繳費工資。
第十二條鼓勵用人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足額繳費的前提下,為其參保人員建立企業年金。積極發展個人和團體養老保險業務,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通過商業保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計劃。
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號碼,為其建立終身不變和全國唯一的個人賬戶,并核發相關證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檔案。
第十四條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包括:
(一)本規定實施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已有儲存額;
(二)本規定實施后,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部分(個體工商戶主、靈活就業人員為其繳費基數的8個百分點);
(三)國家規定劃入個人賬戶的其他儲存額;
(四)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歷年計息。
個人賬戶逐步做實,并實行個人賬戶基金完全積累。個人賬戶逐步做實的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個人賬戶基金的保值增值,依照國家和省制定的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在個人賬戶做實前,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不低于人民銀行公布的城鄉居民1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利率計息。個人賬戶做實后,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計息。
個人賬戶儲存額計息利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省有關部門。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7月1日應當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結息一次,并及時向參保人員本人出示個人賬戶儲存清單。
第十六條參保人員流動,其個人賬戶和養老保險關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手續。
符合本省規定轉入條件的,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轉入手續。
第十七條參保人員因各種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業而間斷繳費的,其間斷繳費前后的實際繳費年限累積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不間斷計息。
第四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達到國家、省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均按照規定足額繳費;
(三)繳費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8年6月30日前達到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在10年以上。
參保人員退休時,由用人單位、勞動保障機構或者參保人員本人,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證卡和有關材料,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退休手續。
第十九條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參保人員,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定的退休時間之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銀行等機構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不足1年的繳費月數折算為年)發給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本人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確定。計發月數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參保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是指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本人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
參保人員某年繳費工資指數,是指本人當年繳費工資額與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在本規定實施后退休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照參保人員1995年底前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繳費年限的儲存額,再除以120按月計發。
第二十二條從2006年7月1日起5年內退休的參保人員,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一條計發的養老金高于按照原規定計發的數額的,高出部分按照其退休年度所對應的比例發給;低于按照原規定計發的數額的,予以補足。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但未具備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條件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2個月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未達到退休年齡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條件的,應當辦理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發給生活費。
第二十四條在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前提下,根據國家和省統一部署,結合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按照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每年7月1日正常調整基本養老金。
工資負增長時基本養老金不作調整。
基本養老金的具體調整方案,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二十五條參保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單位、社區勞動保障機構或者直系親屬,憑死亡證明書和其他證明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員或者退休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部分的儲存額或者余額,有指定收益人的,發給其指定受益人;無指定收益人的,發給其法定繼承人。
第五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為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包括下列來源:
(一)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收入;
(四)依照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五)上級補助的調劑金;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和財政補貼。
第二十八條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
(一)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基礎養老金、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過渡性養老金、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高出原規定計發數額部分、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正常調整的基本養老金;
(二)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生活費、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以及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個人繳納部分儲存額或者余額中,按照個人賬戶未做實部分所占全部儲存額的比例分攤的費用;
(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按照參保人員1996年1月1日前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2個月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一次性養老金;
(四)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喪葬費;
(五)支付給本規定實施前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和定期生活費;
(六)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畢后,依照有關規定仍應支付的費用;
(七)國家和省規定應當納入的其他支付費用。
第二十九條個人賬戶基金的支付范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生活費、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以及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個人繳納部分儲存額或者余額中,按照個人賬戶實際做實部分所占全部儲存額的比例分攤的費用。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送的支付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用款計劃進行審核,并在社會化發放日之前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賬戶,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及時、足額發放。
第三十一條建立省級調劑金制度。省級調劑金由省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每年年初按照不低于各地上年度用人單位、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的1%下達上解計劃,各地財政部門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中按期上解。
省級調劑金主要用于適當調劑各市、縣當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缺口,并與各地實際工作業績考核掛鉤。具體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存儲、管理和運營,并將所得收益和所得利息并入相應的基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其增值所得,按照有關規定免征稅費。
第三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性質和用途,不得拖欠、截留、挪用或者侵占。
第三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省規定,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審計等管理和監督制度。每年編制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的預決算,按時編制和報送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未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經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轉移、隱匿賬戶等手段妨礙追繳的,由地方稅務機關作出強制征繳決定,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未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利息繳入國庫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基金的;
(三)、、造成基金損失的;
(四)拖欠支付或者擅自減發、增發基本養老金以及其他有關待遇的;
(五)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2015年退休人員養老金怎么計算方法
退休時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二、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進一步落實和完善分級負責、財政支持的保發放機制,健全基本養老金發放定期通報制度、重點監控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三、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
凡本市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及港澳臺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都應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要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為工作重點,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市人民政府繼續實行擴面、征繳目標責任制,納入市、區政府一級績效管理,建立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目標獎懲機制和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市、區分擔機制。各區要切實加強養老保險擴面工作的領導,要根據社會保險擴面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擴面征繳工作專項經費,用于社會保險擴面工作。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任何地方都不得以不參保、不繳費或減免社會保險費作為招商引資、改善投資環境的條件。
四、統一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調整個人賬戶規模,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全市參保企業與單位分別以本企業、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從2007年7月1日起,企業與單位為職工(包括外來務工人員)繳費比例統一為20%。參保企業與單位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8%。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超過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記入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基數。
全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對繳費確有困難的個體靈活就業參保人員,2006年、2007年分別可以按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本人當年繳費基數。2008年至2010年分別可以按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80%、90%為本人當年繳費基數。從2011年起,個體靈活就業參保人員繳費基數統一為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其余部分劃入社會統籌基金,退休后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
按照國家及省統一部署,在中央財政支持下,逐步做實個人賬戶。2006年個人賬戶按3%的規模做實,以后按照省統一部署逐步提高做實規模。
五、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
認真落實《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各項規定,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和征繳制度,凡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社會保險稽核,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力度,把用人單位參保繳費作為重要監察內容,對拒不參保繳費、瞞報參保人數和繳費基數、惡意欠費的企業,要依法處理;要加大欠費的督查、追繳和處罰力度,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收盡收。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擠占挪用。勞動和社會保障、地方稅務和財政部門等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擴面、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要繼續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作用,共同維護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按照國家及省人民政府文件規定,為逐步實現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省統一制度并軌,促進我市企業和單位及職工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與約束機制,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凡按照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企業和單位及其職工,實施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的時間統一規定為1996年1月1日。
(二)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退休(退職)的人員,仍按原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并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三)1996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本人退休時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規定執行(詳見附表)。
(四)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職,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
過渡性養老金標準為:參保人員退休、退職時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1.2%的乘積。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退休、退職時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退休、退職前歷年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2%。
調節金標準為:2006年度退休人員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員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員不再發給調節金。2006年度退職人員調節金標準為5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職人員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職人員不再發給調節金。
(五)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實行本實施意見規定的新計發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與原計發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對比。新辦法計發的待遇低于原辦法的待遇標準,按照原辦法的待遇標準予以補齊;新辦法計發的待遇高于原辦法的待遇標準,在按照原辦法計發的待遇標準基礎上,再按一定比例發給高出的差額部分,2006年度至2010年度分別發給高出的差額部分的30%、50%、70%、80%、90%。2011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計發不再實行新辦法與原辦法對比的規定,統一按照國家及省有關政策和本實施意見規定的新辦法執行。
(六)參保人員在本辦法實施以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不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如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長繳費時間,延長繳費時間最長不得超過5年。累計繳費滿15年的,可辦理退休手續,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
七、嚴格執行國家退休審批政策
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及省有關退休審批政策,切實加強對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嚴格審批權限,規范審批程序,主動接受社會與職工的監督,杜絕違規審批現象的發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參保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及監督檢查,完善退休審批管理政策和管理辦法,嚴格執行退休審批條件及程序,嚴格控制提前退休。凡是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參保人員,須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申報、公示,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后方可退休。
八、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為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家及省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政策規定,適時適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
九、加快提高統籌層次
抓緊做好市級統籌的相關工作,為參加省級統籌創造條件。要以實施本意見為契機,將*經濟技術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社會保險先行納入市級統籌,進一步加強對各遠城區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業務指導,加快金保工程實施步伐,逐步實現全市養老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的統一,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在擴面和確保發放工作中的責任,嚴格考核,建立激勵與約束機制。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科學合理地編制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強化收支預算執行的監管力度,進一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確保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
十、發展企業年金
發展企業年金,對于提高退休人員養老待遇水平、增強企業凝聚力和競爭力、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大力推進我市企業年金。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運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年金的政策宣傳及實施指導,會同有關方面制訂和完善管理辦法,切實做好企業年金方案報備和基金監管工作,實現規范運作,確保基金安全。
十一、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按照建立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繼續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要依托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加快公共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絡建設。要落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化管理服務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民政、衛生、文化、城建、國土和房產管理等部門要相互配合,制定完善為退休人員服務的優惠政策。具備條件的,可開展老年護理服務,興建退休人員公寓,為退休人員提供綜合系列服務。
十二、不斷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強化養老保險管理,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抵抗風險的能力,確保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參加自治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第三條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
(一)統一繳費基數。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應當按照自治區統一規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應逐步實現全區統一。
(二)統一繳費比例。參保單位繳費比例為20%,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為20%。
(三)統一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統一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8%記入,按照自治區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并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四)統一待遇標準。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照自治區規定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逐步實現全區統一;基本養老金執行自治區的調整辦法;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應按照自治區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信息系統。全區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全區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流程經辦養老保險業務,按照金保工程總體規劃,使用全區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對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基礎數據實行集中管理,確保全區基礎數據完整、信息系統運行正常,盡快實現養老保險網絡連接和信息共享,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險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全面推進養老保險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自治區級統籌管理和使用。
(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自治區本級經辦的直接繳入自治區本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盟市、旗縣(市、區)經辦的直接繳入盟市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二)旗縣(市、區)歷年積累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除自治區授權盟市核準可預留一定數額的周轉金外,其余全部上劃盟市級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盟市累計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結余基金,暫不上劃自治區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三)留存在各盟市的歷年積累基金,除周轉金外,各地不得擅自動用。因特殊原因確需動用時,須由盟市提出意見,報自治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經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自治區級預算管理。
(一)預算的編制。每年10月底前,由自治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盟市和自治區本級基金收支實際和預測情況,編制下年度全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算草案。
(二)預算的報批。在每年11月底前,對自治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下年度全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算草案,經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審核,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三)預算的下達。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聯合下達。
(四)預算的調整。遇到國家重大政策調整時,由自治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調整方案,經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審核,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五)預算的執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每月下旬將次月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計劃提供給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每月中旬編制次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用款計劃,經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于當月月底前將次月所需發放的基本養老金撥付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支出戶。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財政部門的撥款后,通過社會化發放的形式,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
(六)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預算管理辦法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負責制定。
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調劑補助。
(一)對盟市的基金補助方案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根據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和各盟市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予以補貼,補貼數額應根據各盟市工作成績、財政狀況、養老保險覆蓋面、養老保險負擔水平、平均替代率、收入增長率、基金征繳率、實際繳費人數比例、基金清欠率、社會化管理率等因素確定。具體補助辦法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另行制定。
(二)對盟市的調劑補助資金主要用于彌補其當年基金預算缺口,其余部分存入盟市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三)對旗縣的基金調劑補助方案,由各盟市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年度基金收支預算和各旗縣(市、區)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確定。
第八條未完成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預算少征繳的養老保險費及違反規定辦理退休支付的費用、自定政策增加的費用,由當地財政負擔。
第九條年度終了,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養老保險財務會計制度,編制本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決算報告,并在規定期限內逐級上報。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完善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大事,要健全管理機制,強化部門責任,層層落實目標責任制。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以及離退休人員。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遵循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統一、保障水平要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第四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一制度、統一標準、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的省級社會統籌。
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按照部分積累制建立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所有權,屬于全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和離退休人員。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集和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給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機構具體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及其基金的服務管理工作。
財政、稅務、銀行、審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財政投入的基本養老保險金;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用人單位分立、合并、終止時清償的養老保險費;
(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國家規定投資獲得的收益;
(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
(七)其他來源。
第八條、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的確定和調整由省人民政府決定并公布。
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每月按規定的時間向政府指定的征繳部門繳納。
第十條、對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可以開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留戶,優先保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確實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特困企業和職工,其繳費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按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作為計征個人所得稅基數。
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待遇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機構應當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建立個人帳戶,具體記入下列內容:
(一)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二)個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從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一定比例記入部分;
(四)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利息;
(五)1995年9月30日前,國家和省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從業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轉移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其轉移。跨省轉移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轉出地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向轉入地的社會保險機構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
第十四條、從業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且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依照有關規定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一)1995年10月1日建立個人帳戶以后參加工作的人員,退休后的月基本養老金由月基礎養老金和月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二)1995年9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并于1998年4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員,退休后的月基本養老金由月基礎養老金、月個人帳戶養老金和月過渡性養老金組成。以上三項之和低于按原規定給付的月基本養老金數額的,對差額部分增發過渡性調節金。
(三)1998年4月1日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仍按原辦法計發月基本養老金。
(四)離休人員的養老金待遇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月基礎養老金,月個人帳戶養老金、月過渡性養老金和月過渡性調節金的計發,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五條、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根據全省企業從業人員上一年度平均工資增長幅度適時進行調整,具體調整時間和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決定并公布。
第十六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領取完后,由社會保險機構繼續給予支付,直至死亡。
第十七條、從業人員或者退休人員死亡的,其親屬應當及時向用人單位和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提供死亡證明,從其死亡的下月起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并在辦理有關手續后,其個人帳戶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給合法繼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八條、達到國家規定退休條件而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從業人員,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四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機構應當為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建立養老保險檔案,對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每年結算一次,并將結算情況書面通知本人。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退休人員有權查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情況,認為其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一條、社會保險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核查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情況進行勞動和社會保障執法年審,用人單位在辦理工商年檢時應當提交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年審合格資料。
第二十三條、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資金的管理和審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由政府有關部門、工會、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代表組成的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負責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運營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日加收用人單位欠繳額2‰的滯納金,到下月1日起,仍不繳納的,按日處以欠繳額2%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侵占、挪用、拖欠、虛報、冒領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追繳。情節嚴重的,可按其侵占、挪用、拖欠、虛報、冒領的資金數額處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親屬繼續冒領基本養老金的,應通過教育使其退回,教育無效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如數追回冒領金額,并可處以冒領金額1至2倍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其上一級機關責令其改正,并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將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入基金專戶的;
(二)違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
(三)擅自放寬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四)違反規定減發或者增發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
(五)無故拖欠基本養老金的;
(六)貪污、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
第二十九條、對依照本條例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轄區內的下列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一)國有企業;
(二)集體企業;
(三)股份制企業;
(四)股份合作制企業;
(五)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
(六)私營企業;
(七)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
第三條 城鎮企業及其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應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四條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逐步實行省級社會統籌,并建立省級基本養老保險調劑金制度。調劑金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五條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保障水平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公平與效率、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設立的經辦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規定具體承辦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收工作。農墾、森工系統(不含伊春林業管理局和已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收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登記和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與管理
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企業拖欠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滯納金;
(五)財政補貼;
(六)其他收入。
第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上一年度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實行省級社會統籌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負擔過重的市、地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確需超過20%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行署)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破產企業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并一次性支付相當于其離退休人員10年基本養老金的費用。
第十二條 職工應當按照本人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以下簡稱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具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逐年確定,最高不超過8%。
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高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低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規定退休年齡為止,職工離退休、退職后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三條 企業和職工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繳納稅前列支;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職工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四條 征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存入銀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預算、決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報上級財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業務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銀行等部門以及工會組織的監督。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對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人應當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證件。
第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調查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違法案件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協助。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可以進行與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第二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及個人賬戶
第二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用于:
(一)支付離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離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公民身份號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終身不變的個人賬戶,并核發《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的11%記入職工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包括:
(一)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職工個人月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計入部分;
(三)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記賬利息。
記賬利率參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確定,并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公布。
職工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后,個人賬戶余額繼續計息。利息的計算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建立職工個人賬戶,并記入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由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中計入部分的全部儲存額予以保留,合并計入本規定施行后的個人賬戶。
第二十五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得提前支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企業應當如實記錄個人賬戶內容,定期向職工公布個人賬戶儲存額,并提供查詢服務。
第二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在統籌區域內調動工作的,不轉移個人賬戶;跨統籌區域調動的,個人賬戶隨同轉移。
省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調入省內的,應當將其個人賬戶隨同轉移到調入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十七條 企業及其職工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職工失業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不計算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不間斷計息。重新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前后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的儲存額累計計算,并補繳間斷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
第二十八條 職工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達到退休年齡;
(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含視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下同)滿15年。
職工離退休年齡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不滿15年的,應當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并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得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增加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前參加工作,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后達到退休年齡的,除按照規定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外,視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半月的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
第三十條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辦法前參加工作,并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每月按照職工退休時市、地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20%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每月按照職工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計發;過渡性養老金每月按照職工本人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乘以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辦法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再乘以1.4%計發。
按照前款規定計算的基本養老金數額低于國家原規定職工離退休費計發標準的,應當用調節金補足。
高于國家原規定職工離退休費計發標準的,按照一定幅度予以限制。
第三十一條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辦法后參加工作,并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每月按照職工退休時市、地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20%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每月按照職工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計發。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離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的計發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企業下崗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下崗前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與下崗后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年限合并計算,達到退休年齡時,按照本規定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三十四條 職工失業以后達到退休年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
第三十五條 職工退休前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未按照規定補繳的,其基本養老金的計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享受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已領取完個人賬戶儲存額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繼續支付基本養老金,直至其死亡。
第三十七條 職工或者退休人員尚未領取或者未領取完個人賬戶儲存額死亡的,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利息)或者余額,一次性支付給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個人賬戶中從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計入部分,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十八條 離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調整增加離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按照職工離退休、退職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賬戶儲存余額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九條 職工出國或者到香港、澳門、臺灣定居的,憑有關證明,經本人申請,可以把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部分(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劃轉計入個人賬戶部分,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離退休、退職人員出國或者到香港、澳門、臺灣定居的,每6個月提供一次生存證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人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其死亡,也可以選擇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含利息)的基本養老金,不再享受調整基本養老金所增加的待遇,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四十條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辦法后獲得勞動模范等稱號的職工,由獎勵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者由本單位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養老金計發標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企業未按照規定繳納或者代扣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并處以欠繳額20%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騙取基本養老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收繳騙取的基本養老金,并處騙取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截留、侵占、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基本養老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追回流失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職工退休時市、地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歷年年繳費工資與當年的市、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的比值的平均值。
本規定所稱視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之前的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
第四十八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應用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決定
(2000年9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號公布)
全文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決定對《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后增加“、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字樣。
二、刪去第二條第(五)項、第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九條。
三、第七條修改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設立的經辦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規定具體承辦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收工作。農墾、森工系統(不含伊春林業管理局和已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收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四、第七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登記和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破產企業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并一次性支付相當于其離退休人員10年基本養老金的費用。”
六、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職工應當按照本人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以下簡稱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具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逐年確定,最高不超過8%。”
第三款修改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規定退休年齡為止,職工離退休、退職后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七、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將“本人”字樣刪去,并增加兩款,作為第一款、第三款:
第一款:“企業和職工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三款:“職工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八、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合并為一條,作為第十四條,修改為:“征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存入銀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九、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預算、決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報上級財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十、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對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人應當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證件。“
十一、第十七條后增加三條,作為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1、“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調查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違法案件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協助。”
2、“第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可以進行與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3、“第二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十二、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將其中“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布的社會保障號碼”改為“公民身份號碼”。
十三、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在“定期向職工公布個人賬戶儲存額”后增加“,并提供查詢服務”字樣。
十四、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在“并補繳間斷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增加“及其利息”字樣。
十五、第二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不滿15年的,應當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并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得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增加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前參加工作,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后達到退休年齡的,除按照規定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外,視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半月的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
十六、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條,并將第二款中“實行省級社會統籌前,調節金的數額由市人民政府(行署)規定。”的內容刪去。
十七、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本規定施行前已經離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的計發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十八、第三十二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職工退休前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未按照規定補繳的,其基本養老金的計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十九、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合并為一款,作為第一款,修改為:“離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二十、第三十八條改為兩條,作為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1、“第四十一條企業未按照規定繳納或者代扣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并處欠繳額20%以下罰款。”
2、“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定騙取基本養老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收繳騙取的基本養老金,并處騙取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二十一、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基本養老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追回流失的基本養老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十二、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十三、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七條,將其中“第二十七條”字樣刪去,并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本規定所稱視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之前的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
二十四、第四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十五、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本規定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應用解釋。”
據統計,截止到2012年9月,全區個體工商戶實有戶數114.46萬戶,私營企業實有戶數21.77萬戶,個體私營企業安排就業人員463.05萬人。2012年1—9月全區規模以上非公有制企業實現增加值2105億元,同比增長19.7%,占全區規模以上企業增加值的67.38%;非公有制經濟固定資產投資總額5023.94億元,同比增長38.33%,占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的61.52%;非公有制經濟進出口總額147.06億美元,同比增長14.45%,占全區進出口總額的76.30%;非公有制經濟提供稅收878.41億元,同比增長11.27%,占全區稅收的72.87%。目前已成為推動廣西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財政稅收的主要增長點,對外貿易的主力軍,吸納就業的重要渠道。其主要有五個特點:一是傳統工業城市非公有制經濟總量日益壯大;二是北部灣經濟區域城市非公有制經濟對外貿易日益活躍;三是固定資產投資日益增大;四是吸納就業能力日益增強;五是支撐保障經濟發展的作用日益加強。
二、廣西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服務的挑戰
(一)隨著廣西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吸納就業能力日益增強。如南寧、桂林、梧州、貴港、玉林、百色、河池等市個體私營企業從業人數占各市企業就業人數的80%以上。截止到2012年9月,全區個體、私營企業安排就業人員463.05萬人,同比增長22.59%,成為廣西吸納就業的主渠道(如表1)。
表2 2012年上半年全區14個市城鎮企業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情況(單位:人)
[\&國有企業
參保職工
期末數\&集體企業
參保職工
期末數\&其他企業
參保職工
期末數\&港、澳、臺及
外資企業參保
職工期末數\&其他人員
參保職工
期末數\&參保職工
期末總數\&總計\&850213\&136913\&788366\&73091\&1042786\&2891369\&南寧市\&199707\&14542\&153274\&18177\&246730\&632430\&柳州市\&92215\&35044\&218511\&14435\&196583\&556788\&桂林市\&137640\&11115\&117921\&14333\&136031\&417040\&梧州市\&72447\&6353\&14747\&9580\&77062\&180189\&北海市\&22545\&8769\&36412\&3827\&41370\&112923\&防城港市\&44724\&7189\&10186\&2866\&19328\&84293\&欽州市\&28052\&7944\&15245\&911\&32114\&84266\&貴港市\&48642\&8960\&17090\&3779\&25090\&103561\&玉林市\&45282\&15334\&54381\&52\&99141\&214190\&百色市\&36203\&5742\&58098\&849\&30510\&131402\&賀州市\&33864\&402\&783\&0\&33311\&68360\&河池市\&35178\&988\&51237\&139\&54594\&142136\&來賓市\&23289\&10690\&14151\&1061\&25365\&74556\&崇左市\&30425\&3841\&26330\&3082\&25557\&89235\&]
從表1、表2數據比對看出,廣西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潛力仍較大,擴面重點在個體、私營企業從業人員,但事實上其參保率低。比如,在北海市參保的四大園區用人單位2012年底止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率還達不到30%,雖然近年來社保經辦機構一直不懈地努力宣傳和推動相關企業的參保登記工作,但收效甚微。一方面有的企業雖然辦理了參保,但只為管理人員和企業技術人員繳納,并沒有為一線工人和農民工參保,另一方面企業員工參保意識相對淡薄。這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何積極引導職工參保,重點擴大園區企業參保覆蓋面提出了挑戰。
(二)全區各市非公有制經濟呈現集聚化發展態勢,園區經濟發展迅速。如南寧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有各類經濟實體4500多家,基本全是非公有制經濟。園區經濟的迅速發展和用工形式的多樣化,給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力量不足提出了挑戰。
(三)政策環境不斷優化,給社會保險經辦執行力提出了挑戰。為了加快自治區重點工業園區建設,做大做強做優廣西工業,促進經濟發展,自治區政府下發了桂政發76號文,自治區人社廳、財政廳下發了《關于在自治區重點工業園區調整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繳費比例的通知》(桂人社發〔2011〕72號,以下簡稱桂人社發72號文)規定:“凡在自治區重點工業園區內的企業,按規定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2011年1月1日起,單位繳費比例暫由現行的20%調整為16%”,“由此產生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減少收入差額由自治區重點工業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擔50%,其余50%由自治區負責解決。”目前,仍有部分市因各種原因尚未執行桂人社發72號文,調整重點工業園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如表3)。
表3的數據反映出,一是自治區重點工業園區企業參加社會保險率低(表1與表3比對);二是執行桂人社發72號文,地方財政負擔資金到位率低;三是社會保險經辦執行力有待提高。
三、廣西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擴面的重點及對策
廣西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已成為推動全區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和吸納就業的重要渠道。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職工特別是園區內企業職工是今后一段時期內廣西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擴面的重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通過目標任務責任化,宣傳稽核常規化,代扣代繳科技化的手段,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職工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務。
(一)加大《社會保險法》宣傳力度,提高企業和個人參保意識。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媒體宣傳社會保險政策,一方面明確企業不依法參保,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時應負的法律責任,使其明白參加社會保險不僅是法律賦予每個職工的權利和義務,更是企業義不容辭的責任。另一方面提高職工的參保意識,督促用人單位及時參保按時繳費,使參保和繳費成為企業應盡的義務,自覺參保并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改進工作作風,創新服務形式,提高社保經辦服務能力和水平。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圍繞自治區黨委、政府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重要工作,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特別是自治區重點工業園區企業做好服務工作。
1.充分把握非公有制經濟快速發展的有利時機,深入工業園區摸清和了解企業招用工情況,掌握擴面空間。要求企業在同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必須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手續。
2.順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呈集聚化態勢,將社會保險經辦服務的鏈條向重點工業園區延伸。通過登門送政策,發放宣傳資料等多種方式將桂人社發72號文件精神傳達到園區內每一家企業,明確告知各有關企業關于重點工業園區調整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及申請業務經辦流程等相關事宜,鼓勵和協助符合政策規定的企業及時辦理有關業務。或采取定期上門的專員式服務方式,依法為企業提供參保登記等社會保險服務。
3.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系統,促進業務協調,提升應用能力,加快建設“網上社保”服務平臺,以經辦管理服務的信息化為支撐,以方便企業和個人參保、繳費、轉續、領取、結算為重點,完善網點布局,實現網上經辦業務管理服務,讓企業足不出戶即能辦理社保業務,為企業和用人單位提供更加高效快捷的服務。
(三)健全相關配套政策和制度,確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承擔制度具體實施過程中的可操作性,以提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力及工作運行效率。
根據上級要求,我縣對做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工作進行了全面調查和測算分析,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全縣做實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測算基本情況
(一)2005年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情況
1、當期征繳收入
期末實際繳費人數13562人,月人均繳費工資350元,年繳費工資總額5700萬元,平均繳費比例24%,征繳率87%,年征繳收入1188萬元。
2、基本養老金支出
期末離退休人數2952人,月平均基本養老金628元,年基本養老金支出2225萬元。
3、基金結余
本年基金缺口1037萬元,至年末累計結余4萬元。
(二)2006年基金收支情況測算
1、做實前當期征繳收入
期末實際繳費人數14212人,月人均繳費工資390元,年繳費工資總額6651萬元,平均繳費比例24%,征繳率85%,年征繳收入1357萬元。
2、做實前基本養老金支出
期末離退休人數3135人,月平均基本養老金690元,年基本養老金支出2596萬元。
3、做實前本年結余
本年基金缺口1239萬元。
4、按3%做實所需資金200萬元。
5、按3%做實后基金缺口1439萬元。
(三)2007年情況預測
1、按3%做實所需資金233萬元。
2、按3%做實后基金缺口1590萬元。
3、按4%做實所需資金311萬元。
4、按4%做實后基金缺口1668萬元。
(四)2008年情況預測
1、按4%做實所需資金363萬元。
2、按4%做實后基金缺口1837萬元。
3、按5%做實所需資金454萬元。
4、按5%做實后基金缺口1928萬元。
(五)企業養老保險情況調查測算
1、2003年實際情況
繳費戶數總計96戶,繳費人數13177人,累計欠費金額1853萬元。當年基金缺口828萬元。
2、2004年實際情況
繳費戶數總計96戶,繳費人數13307人,累計欠費金額2474萬元。當年基金缺口349萬元。
3、2005年實際情況
繳費戶數總計99戶,繳費人數13562人,累計欠費金額3441萬元。當年基金缺口1323萬元。
4、2006年預測情況
繳費戶數總計101戶,繳費人數14961人,累計欠費金額3407萬元。當年基金缺口1385萬元。
5、2007年預測情況
繳費戶數總計103戶,繳費人數15909人,累計欠費金額3423萬元。當年基金缺口1798萬元。
6、2008年預測情況
繳費戶數總計105戶,繳費人數17003人,累計欠費金額3435萬元。當年基金缺口1973萬元。
(六)2005年企業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人員情況
參保人數14249人,其中在崗6454人;工資總額475萬元,其中在崗286萬元。
實際繳費情況:參保人數13562人,工資總額475萬元。其中正常繳費4960人,工資總額286萬元;協議繳費4150人,工資總額112萬元;不正常繳費4452人,工資總額80萬元,年平均繳費月數為3個月。
未繳費人數687人。
截至2005年底累計失業人數1221人。
(七)2005年企業繳費情況
正常繳費企業15戶,其中國有集體控股企業12戶,繳費人數1887人,欠費37萬元,退休人數426人,企業拖欠養老金215萬元;私營企業3戶,繳費人數286人。個體工商戶2787人。半停產企業17戶,繳費人數1878人,欠費1038萬元,退休人數665人。停產企業49戶,繳費人數4032人,欠費1700萬元,退休人數1426人。破產企業18戶,清產核資3066萬元,欠費666萬元,清欠463萬元,退休人數541人。
113戶停產、半停產企業在社會化發放前無能力發放養老金,共欠發2903人710萬元養老金。
(八)擴面人員情況
2004年實際繳費人數2257人,月人均繳費基數370元,月人均繳費金額86元。其中各類用工單位繳費人數43人,月人均繳費基數390元,月人均繳費金額109元;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繳費人數2214人,月人均繳費基數350元,月人均繳費金額63元。
2005年實際繳費人數859人,月人均繳費基數455元,月人均繳費金額107元。其中各類用工單位繳費人數286人,月人均繳費基數475元,月人均繳費金額138元;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繳費人數573人,月人均繳費基數434元,月人均繳費金額78元。
(九)離退休人員情況
2003年實際人數為2703人,月人均養老金510元。
2004年實際人數為2862人,月人均養老金513元。退休人員增長率為6.2%。
2005年實際人數為2952人,月人均養老金585元。退休人員增長率為6.2%。
2006年預計人數為3135人,月人均養老金642元。退休人員增長率為6.2%。
2007年預計人數為3329人,月人均養老金705元。退休人員增長率為6.2%。
2008年預計人數為3535人,月人均養老金774元。退休人員增長率為6.2%。
(十)招商引資企業情況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2005年實際招商項目2個,投資規模17600萬元,用工人數1400人。
2006年預計招商項目2個,投資規模1000萬元,用工人數1100人。
2007年預計招商項目2個,投資規模4300萬元,用工人數1100人。
二、我縣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及做實個人帳戶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從調查情況分析看,我縣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及做實個人帳戶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1、外來投資企業和個體及其它私營企業參保率低。截止2005年底,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參保率為100%,外來投資企業參保率為2.4%,個體及其它私營企業參保率為23%。主要原因在于個體及其它私營企業不重視參保工作,職工維權意識差。部分私營企業為追求利潤最大化而犧牲職工的合法利益,不參加養老保險,或只為城鎮職工投保,不為農民工投保;或只為業務骨干投保,不為普通員工投保。在私營企業就業人員多為下崗失業人員,怕再失業,于是得過且過。部分個體工商戶甚至認為繳納養老保險費是亂收費,有抵觸情緒。部分外來投資企業以政府“改善投資環境、招商引資、發展經濟”的政策為擋箭牌,拒不參保。勞動監察部門唯恐影響招商引資的大局,未采取強硬措施。
2、半停產、停產、破產企業多,欠費嚴重,參保人員中斷繳費情況比較普遍。2005年半停產企業占繳費企業的17%,停產企業占繳費企業的49%,破產企業占繳費企業的18%。這些企業欠費高達2742萬元,占總欠費的80%。從調查情況可以看出,我縣企業養老保險擴面、續保工作普遍面臨“一增一減”的問題,即中斷繳費人數逐年增加,實際繳費人數逐年減少,其主要原因一是企業破產后資產一時不能變現,難以對職工進行清償,其養老保險關系只能暫時保留,使原已參保的部分破產企業職工不得不中斷繳費。二是縣域經濟主要以糧食、供銷、商貿等流通性企業為主,由于近幾年來國家糧食體制改革和流通體制改革,使縣域企業經濟受沖擊大,部分特困企業無力繼續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三是一些停產但未宣告破產的企業,其職工養老保險無人進行管理,也使部分職工的養老保險難以接續。
3、擴面情況不容樂觀。國有和集體企業新增就業人數少,且參保率高,基本涉及不到擴面工作;外來投資企業和個體及其它私營企業新增就業人數多,但擴面參保進展緩慢。私營企業擴面難存在兩方面原因:一是私營企業從業人員構成情況復雜,一部分從業人員原單位仍在為其申報繳納養老保險費(包括不少業主本人),另一部分從業人員是離退休后被業主聘用,還有一部分從業人員是城鎮待業居民和進城打工的農民;二是由于私營企業,人員流動性強,業主未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造成從業人員身份難以確認。
4、做實個人帳戶基金缺口較大。預計2006年按3%做實個人帳戶,基金缺口為1439萬元;2007、2008年按不同比例做實個人帳戶,基金缺口均在1500萬元以上。主要在于基金支付增多,供需結構失調。一是人員老齡化離退休人員增多,增大了開支,二是離退休人員待遇提高,也增大了開支。三是開支項目增多,如死亡后一次性救濟、離休人員遺屬補助等,進一步增大了開支。由于供需結構不合理,致使基金缺口逐步增大。
三、關于做實個人帳戶的有關建議
1、加大園區企業、外來投資企業、個體及其它私營企業的擴面征繳力度。由縣政府組織召開園區企業、外來投資企業、個體及其它私營企業擴面參保工作會議,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深刻理解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做實個人帳戶工作的重要意義。制定獎懲措施,加強督促檢查,積極貫徹落實國家政策法規,切實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
(一)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的法定保險。凡本省境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及其在職職工、離退休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離退休人員,均應納入實施范圍。
(二)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必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范圍。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籌集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全省統一按下列比例籌集。
(一)企業按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2%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私營企業按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0%按月繳納,其繳費基數不得低于所在市、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今后,隨著經濟發展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繳費比例在2001年調整到按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1%按月繳納;在2002年,調整到按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0%按月繳納。
(二)在職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4%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私營企業從業人員按不低于所在市、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按月繳納),今后每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在2003年達到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
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高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個人和企業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低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個人和企業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個體工商戶戶主按不低于所在市、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為其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不低于所在市、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6%為其幫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幫工按不低于所在市、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今后每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在2003年達到所在市、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隨著幫工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個體工商戶戶主為幫工繳費的比例要同步下降。
(四)養老保險移交地方管理的行業單位,按照國發〔1998〕28號文件的規定,用3至5年的時間過渡到全省統一繳費比例。
(五)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繳,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代為征繳。企業和職工(個體工商戶擴其幫工)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并對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日加繳2‰的滯納金。
(六)破產、倒閉、拍賣的企業,資產出售和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優先用于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并一次性劃撥給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七)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困難時,由財政給予支持。
(八)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年檢制度,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列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工商執照年檢項目。
三、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管理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的社會保障號碼(GB11643-89),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個人帳戶。
(二)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全省統一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建立個人帳戶。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記入,其余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今后,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原已按贛府發〔1995〕50號文件規定為職工建立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予以保留,并與本辦法實施后的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合并計算。
(三)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的“記帳利率”,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確定。
(四)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由于各種原因中斷工作的,個人帳戶予以保留,照計利息。再就業時,個人帳戶的儲存額累計計算。
(五)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于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其個人帳戶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職工退休后,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已領取完畢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直至其死亡。
四、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
(一)職工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從批準退休的下月起,按以下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1995年10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按規定累計繳費滿15年的職工,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的月標準為職工退休時所在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2.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和本辦法實施后離休的人員,仍按原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同時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正常調整待遇。
3.1995年9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本辦法實施后退休,連續工齡和繳費年限滿15年的職工,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增發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1995年9月30日以前的本人工齡每滿1年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2%。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120+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2%×19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工齡。
按照此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贛府發〔1995〕50號文件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對差額部分予以補足。
4.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達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70%的,按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計發。
(二)1995年10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三)1995年9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本辦法實施后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時,連續工齡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職工,按本人繳費的月平均工資標準,連續工齡和繳費年限每滿1年,一次性發給2個半月的生活補助費,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四)對國家規定可以提前退休的從事高空、井下、高溫、低溫、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職工,仍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五)本辦法實施后,未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之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的職工,在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之前,退休費由所在企業支付;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六)本辦法實施后,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并將個人帳戶儲存額按規定轉入工傷保險基金。
(七)1995年10月1日前獲得國家規定可享受養老保險優惠待遇的勞動模范等稱號的職工,離退休時仍保留優惠待遇。
(八)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切實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具體調整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審定下達。
(九)養老保險移交地方管理的行業單位職工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將根據國發〔1998〕28號文件精神,結合行業的實際研究制定,并逐步向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過渡。
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
(一)繼續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分級平衡、年度結算、調劑使用。
(二)全省按實際征繳基金的10%統一提取調劑金,其中,實際征繳基金的3%留各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于地市范圍內的調劑,7%上繳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于全省范圍內的調劑及支付與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必要支出。各地、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現已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統一調度。
(三)養老保險移交地方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與所屬單位實行全額上繳、全額下撥的基金管理制度;行業主管部門與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余額上繳、缺額下撥的基金管理制度。
(四)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商省勞動廳制定。
(五)進一步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基金結余額,除預留相當于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嚴格禁止投入其他任何方面。
六、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體制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建立統一管理、集中決策、政事分開、執行與監督分設的基本養老保險管理體制。
(一)省勞動廳負責編制發展規劃,擬訂有關法規、規章、方案、組織、指導和監督有關法規、規章、方案的實施。
(二)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垂直管理。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發放等業務。負責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調度、調劑和經費的下撥工作;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縣(市、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指導和基金調劑工作;市(含省轄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區域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發放。建立和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積極創造條件將目前由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會同有關部門逐步做好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服務工作。
(三)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員經費由同級財政核撥;其他與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必要支出由省財政廳核定所需經費,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安排使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地調劑金的上交情況逐級核撥給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四)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設立行業養老保險管理辦公室,專門負責管理與經辦養老保險移交地方管理的行業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各移交行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五)養老保險移交地方管理行業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員經費由行業自行解決。其他與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必要支出由省財政廳核定所需經費,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安排使用。
(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基本養老保險規劃和法規的實施,監督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建立省級調劑金制度的原則按照《安徽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方案(試行)》的規定,在基本養老保險市、地級統籌的基礎上,實行分級調劑和自我保障相結合,分散支付風險,確保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四條 省級調劑金制度的運作方式實行省建立調劑金和市、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后備基金(以下簡稱“后備基金”)相結合的辦法。對各市、地當年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后的資金缺口,以省級調劑為主,市、地解決為輔。其具體比例為省級調劑金承擔80%,后備基金解決20%。
第五條 省級調劑金的籌集
(一)省級調劑金的征集基數為省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各市、地企業職工工資總額。
(二)省級調劑金的征集比例,根據上年度省級調劑金使用情況和當年實際需要,每年由省勞動廳商省財政廳提出,經省政府批準實施。
1999年省級調劑金的征集比例為上年度各市、地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
(三)省級調劑金在市、地征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實行全額結算,差額繳撥。
第六條 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本方案試行期內,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率,仍按省勞動廳批復各市、地1998年的企業繳費費率執行。
第七條 省級調劑金的使用省級調劑金用于市、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缺調劑。
(一)省級調劑金的計算方式上繳省級調劑金=上年度本市、地全部企業職工工資總額×1%
省級調劑金的上解、下撥及調節系數的具體計算辦法見附件一、二。
(二)市、地養老保險基金收支余缺的計算方式基金收支余缺=職工人數×目標覆蓋率×目標收繳率×職工平均繳費工資×繳費費率-離退休費用總額-應提省級調劑金職工人數為省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各市、地企業職工人數;繳費費率為企業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費率之和;目標覆蓋率、職工平均繳費工資,由省勞動廳報省政府同意后下達。離退休費用系指按國家和省規定發給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及其待遇。各地自行規定發給離退休人員的其他費用,仍由各地負責解決,今后在統一調整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逐步沖減。離退休費用總額的具體計算辦法見附件三。
(三)對各市、地實行養老保險工作目標考核1999年考核的工作目標:
1、基本養老保險目標覆蓋率:
國有企業職工全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要達到100%;
非國有企業職工(包括集體、私營企業職工、三資企業中方職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必須盡快全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1999年,在各市、地上年末實際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必須將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非國有企業職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的50%以上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國有、集體企業及其他各類經濟組織的職工人數,均以省統計局公布的職工人數為依據。
2、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目標收繳率:
各市、地當年實際征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達到應征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90%以上。
3、職工繳費工資:
職工繳費工資應按企業實發工資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繳費工資低于省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市、地企業職工人均工資的,按市、地企業職工人均工資為職工繳費工資。
今后每年考核市、地的養老保險工作目標由省政府組織,對完不成工作目標形成的資金缺口由市、地自行解決。
第八條 省級調劑金的繳撥程序省級調劑金按年初預算分解,按月上解、下撥。
(一)省級調劑金的上解,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帳戶”逐級上解,上解的調劑金轉入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帳戶”,直至上解到省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帳戶”。
(二)省級調劑金的下撥,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省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帳戶”逐級下撥,下撥的調劑金轉入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帳戶”,直至下撥到縣(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帳戶”。
(三)市、地不按時上解省級調劑金,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要求,省財政部門對拖欠省級調劑金的市、地按年等額扣減其財政補貼或稅收返還款。所扣減款額全部轉入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帳戶”。
第九條 省級調劑金的管理和監督省級調劑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建立預、決算制度。
(一)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年度編制省級調劑金收支預算和決算,經省勞動廳、省財政廳審核,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省級調劑金存入省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為了便于周轉,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須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帳戶”中留足兩個月的調劑周轉金。省級調劑金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
(三)省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省級調劑金的監督,確保基金安全。省審計部門定期對省級調劑金收支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報省人民政府。
第十條 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后備基金
(一)按本方案第七條(二)款規定的計算辦法,當年出現養老保險基金赤字的市、地,應按赤字總額的20%建立后備基金,以解決本地當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資金缺口。
(二)后備基金由地級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負責多渠道籌集解決。
第十一條 歷年基本養老保險積累基金仍留存市、地,由各市、地統一管理,主要用于市、地級統籌調劑,以及基金征收困難時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本方案實施后,各市、地使用積累基金須經省勞動廳同意。
第十二條 中央11個行業統籌企業(以下簡稱“行業統籌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移交地方后的管理行業統籌企業移交地方后,其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統一管理,從1999年起調整行業統籌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用3至5年時間統一并軌到地方企業繳費費率。具體繳費費率調整、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和調劑金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經濟效益好的,可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根據原有關規定,其離退休人員離退休金待遇高出國家和省規定的,應通過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辦法解決。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
第十四條 其他
(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單位在遭遇突發事件或重大災害,出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由地級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省直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勞動廳、財政廳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省級調劑金給予專項補助。
(二)嚴格執行各項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對未達到正常退休年齡辦理退休的,不納入省級調劑金調劑范圍;對弄虛作假,少繳、多領省級調劑金的,一經查出,應全額追回少繳、多領款項,并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三)本方案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四)本方案從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差額上解、下撥省級調劑金的計算方法
1、地市當年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含上解調劑金)結余時:
差額繳撥調劑金=上年度全部企業職工工資總額×1%×0.8×調節系數;
2、地市當年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含上解調劑金)赤字時:
差額繳撥調劑金=〔上年度全部企業職工工資總額×1%+基金收支差額〕×0.8×調節系數;
計算結果為正數時,為上解調劑金數額。
計算結果為負數時,為下撥調劑金數額。
附件二:調節系數的計算確定調節系數使用的指標包括全省平均贍養率,全省養老金平均替代率,地、市實際贍養率,地、市實際養老金替代率。具體計算方法為:
1、需下撥調劑金地、市的調節系數計算辦法為:
地市實際贍養率 全省平均養老金替代率
—————————— ×0.2+ —————————————×0.8
全省平均贍養率 地、市實際養老金替代率
2、需上解調劑金地、市的調節系數計算辦法為:
全省平均贍養率 地市實際養老金替代率
—————————×0.2+ —————————— ×0.8
地、市實際贍養率 全省平均養老金替代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