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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申請書模板(10篇)

時間:2022-06-27 15:11:45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國家賠償申請書,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篇1

為何申請精神撫慰金高達1200萬

按照《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0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對于被扶養人應當支付的生活費,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

因此在聶樹斌案國家賠償中,除去已有明確規定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等,在金額上有彈性空間的即為精神損害撫慰金。

此前多位專家學者也表示,根據案件的性質、造成的影響程度、持續的時間等不同,每一個案件中作出的精神賠償會有所不同;聶樹斌案影響大波及范圍廣,或可開辟提高精神撫慰賠償金的先河。

過往的國家賠償案例顯示,1996年以故意殺人罪被判決并執行死刑、2014年被改判無罪的呼格吉勒圖,其父母最后獲得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00萬元;被羈押14年后無罪釋放的錢仁風此前獲得精神撫慰金50萬元;入獄近10年的浙江張氏叔侄拿到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45萬元。

聶樹斌案申請國家賠償人此前也表示,聶案較為特殊,精神損害賠償如果按相關規定會比較低,但是這些年聶樹斌家屬受到的精神傷害又特別大。從聶樹斌案《刑事國家賠償申請書》中看到,申請人就申請1200萬精神損害撫慰金共列出了4條說明,其中提到“公安機關、審判機關的違法行為,剝奪了受害人無辜的生命,在請求人心中留下了永遠無法消弭的精神傷痕,留下了永遠無法撫平的痛楚,請求1200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的是獲得最起碼的精神慰藉、心理平衡和人格尊重。”

河北高院將如何開展賠償工作

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取得國家賠償。涉及刑事案件的國家賠償中,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在聶樹斌案件中,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院作出二審判決: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犯婦女罪,判處15年,合并執行死刑。正因如此,聶樹斌家屬昨日向河北高院申請國家賠償。

按照賠償程序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其中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按規定進行協商。

篇2

我叫___,男,身份證號碼是:__________________系__縣__鎮__村五組村民,是__中學九年級學生___(男,身份證號碼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月參加貴公司學生團體平安保險)()的父親,被保險人___在___醫院被確診患______病,經多方醫治無效,于____年_月__日死亡。

今委托被保險人___的'母親___,女,系__縣___鎮___村五組村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辦理被保險人___的保險理賠事宜,特提出理賠申請 望予以接納辦理

此致

申請人:___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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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交警隊: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聯系電話:住址或單位

請求事項

一、請求___賠償申請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_____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___于____年__月__日__時__分,在________路段發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現請求貴隊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宜進行調解。

此致

__交警隊

申請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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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請求人:盧某某,男,漢族,196_年_月__日出生,貴州省__縣人。住__縣__鎮__村__組__號。聯系電話:151201____

委托人:張紹明,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律師。

賠償義務機關:__縣人民檢察院。住所地:__縣__鎮__路。

法定代表人:___ 職務:檢察長。

請求事項:

1、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某某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因錯誤關押申請人而應當承擔的賠償金(310天_200.69元/天)62213.90元;

2、請求賠償義務機關給予賠償精神撫慰金20萬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原系某某縣__水泥廠的負責人,該企業因經營需要,從而向某某縣農業銀行申請貸款8萬元。__縣農業銀行將貸款發放后,某某縣人民檢察院便對申請人進行立案調查,并于___年8月2日以涉嫌“__罪”為由將申請人及銀行工作人員馮__予以刑事拘留,后于同年8月15日批準逮捕。在關押期間,檢察機關的辦案人員多次對申請人進行了刑訊逼供和人身摧殘,暴力傷害,由于申請人的行為并不構成犯罪,在被錯誤關押了310天之后,2002年6月11日,申請人及馮__均被撤銷案件,無罪釋放。現某某縣人民檢察院已對同案嫌疑人馮__作出了國家賠償決定,并已經兌現。可某某縣人民檢察院卻至今未對申請人作出賠償,且經申請人多方反映無果。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現提出申請,請求進行國家賠償。

篇3

    受害人的賠償請求,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請求。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請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賠償請求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3)申請的年、月、日。

    2、確定賠償方式和數額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確定賠償方式、計算賠償數額。

    3、向受害人賠償

篇4

第二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行政賠償案件,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賠償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依法處理。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行政賠償案件的機構為縣以上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制機構。

第二章賠償義務機關及賠償范圍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其損害的,對于加重部分,復議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共同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賠償的范圍包括: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五)違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第九條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行政賠償案件的處理

第一節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申請行政賠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賠償請求人必須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違法具體行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侵害的公民死亡,其繼續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可作為賠償請求人;受侵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作為賠償請求人。

(二)有明確的賠償義務人,且賠償義務人之一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四)具體行政行為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

(五)在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內。

第十一條賠償申請應當使用書面形式,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可以口頭申請,由被申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記入筆錄。

第十二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對賠償申請進行審查,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符合賠償范圍及有關申請規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

(二)對不符合賠償范圍及有關申請規定的,裁定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

(三)對申請有關要件尚不齊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賠償請求人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能補正,視為未申請。

第十三條賠償請求人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有效申請期限內,就未經依法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單獨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賠償的,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告知其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賠償請求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賠償申請的,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及有關規定,審查其申請,并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十五條賠償請求人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提出賠償申請的,該機關應當及時受理,不得無故推諉。

第二節審理

第十六條法制機構受理賠償案件后,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審理。

第十七條賠償案件審理的內容包括:

(一)賠償義務機關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了損害及損害的程度;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受到的損害與賠償義務機關被依法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有直接因果關系;

(三)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賠償的具體方式及標準。

第十八條法制機構審理賠償案件,應當全面審查、核實相關的證據材料。

對于賠償請求人申請中證據不足的請示部分,可責令其補充有關證據材料。賠償請求人對賠償請求未能或拒絕提供證據的,不予認定。

第十九條法制機構可以根據認定的事實,提出處理意見,報局長或提交局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二十條局長或局長辦公會對法制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審查,可作出予以賠償或不予賠償的決定:

(一)對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未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損失和公民人身損害的,或已被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受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決定不予賠償。

(二)對已被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直接造成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1)屬于本辦法第八條(二)項的,決定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造成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決定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或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按照實際損害確定賠償金額。

(2)屬于本辦法第八條(一)、(三)項實施罰款,追繳、沒收財產或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應當返還財產,對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和責令停產停業的,根據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確定賠償金額。

(3)財產已經拍賣或變價收購的,給付拍賣變價收購價款。

(4)對財產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確定賠償金額。

(5)屬于本辦法第八條(五)項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賠償標準,確定賠償金額及賠償方式。

第二十一條賠償處理決定書應當根據賠償決定制作,包括賠償請求及其理由、賠償義務機關認定的事實、賠償處理決定的內容及賠償請求人的訴權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賠償請求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賠償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先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法予以認定。

經復議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適當,予以維持的,應當在復議決定書中一并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

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變更或撤銷的,應當將復議決定書連同賠償申請書一并轉交賠償義務機關,并告知賠償請求人。

賠償審理期限自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復議決定書和賠償申請書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對應予賠償的案件,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

第三節執行

第二十四條賠償處理決定及有關文書,應當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試行)》中關于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賠償義務機關執行賠償處理決定,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的財務部門在法定期限內按有關規定辦理支付手續;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由原辦案機構負責辦理。

第二十六條執行賠償案件應當制作筆錄,由執行人和賠償請求人簽字、蓋章。

執行文書、票據等材料復印件,應當存入案卷。

第四章行政追償

第二十七條有關個人或組織由于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一)、越權執法造成經濟損失的;

(二)未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準,采取扣押、查封、暫停支付等強制措施,給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復議機關決定原辦案機關停止強制措施,執行機關拒不執行,由此引起經濟損失的;

(四)扣押、查封的物品遺失的;

(五)超期暫停支付相對人的銀行存款而不補辦手續,以及凍結金額超過違法金額造成損失的;

(六)扣押、查封的財物經查志違法行為無關,沒有解除扣押、查封措施而造成損失的;

(七)違反辦案程序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八條追償責任人員經濟責任,由局長或局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對責任人員確定賠償數額時,依據責任大小,追償金額為其月工資的1?10倍。

篇5

銅川市某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器公司)是上海某電器公司產品銅川地區的商。8月21日,銅川市質監局分局將電器公司的單開開關抽樣,送上海某電器公司鑒別真偽。9月22日,在沒有確鑿證據證明電器公司商品有問題、也未向當事人說明理由的情況下,分局執法人員對電器公司的商品進行了扣押。12月2日,分局石副局長告訴記者,之所以扣押電器公司產品,是因為上海方面對其產品的檢驗報告沒有出來。他承認,依此便扣押電器公司商品“依據不充足”。但他強調,一個月后,在電話證實電器公司產品確屬正品時,該局即予以解封了。

“復議”雖勝出 “賠償”卻艱難

電器公司經理周某告訴記者,公司是上海某電器公司指定商,產品均由其直接提供,票據齊全、來路清楚。10月是銷售旺季,在商品被扣押的一個月時間里,正常的經營活動完全停頓損失很大。他到分局討“說法”時,執法人員態度十分粗暴。無奈,10月中旬,他向市質監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11月26日,銅川市質監局發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明確表示,分局對電器公司產品進行扣押的行為,不符合《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撤銷其扣押決定。但對電器公司的賠償申請卻不予支持,原因是:缺乏證據。不符合《國家賠償法》二十八條規定。

經營者可要求“國家賠償”

銅川市質監局法規科程科長告訴記者,行政執法不當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記者問,商家正在銷售的商品被扣押,有人買卻不能賣,算不算直接損失?程科長不置可否。他說,市質監局不支持電器公司的賠償請求,是因為申請書中只有“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的籠統要求,而沒有提出具體的賠償依據。記者問,市質監局能否向電器公司要證據?他回答說,市質監局對復議申請只做“書面審查”,沒有義務為對方提出具體賠償的依據。

12月1日,電器公司拿到《行政復議決定書》。公司經理周某向記者出示了一張清單,記錄了電器公司商品被扣押后造成的損失和費用。他說,據了解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篇6

法定代表人:顧正康,分局長。

復議機關:新疆石河子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張萬順,局長。

1996年3月17日,石河子瑪管處東壩五隊韓紅勝、韓炳山將他們承包放牧的羊群轉包給張先貴,并與之簽訂了書面協議,承包期五年,從1995年8月3日起計算承包期。張先貴對韓紅勝、韓炳山在1995年8月3日至1996年3月17日期間的投資18000元給韓炳山打了欠條,后實際歸還12000元。張先貴承包羊群后,依據合同規定,先后兩次向隊領導遞交報告,要求處理羊群中的羯羊,隊領導均未表示態度。1996年8月3日六時許,張先貴伙同雇用人員將其承包放牧的羊群中的120只羯羊和一只山羊趕到石河子老街個體戶經營張某家羊圈內存放。第三天,張先貴在活畜市場經人介紹認識了鞠培亮,經協商張先貴將120只羯羊以總價款41000元賣給鞠培亮,將另一只山羊以400元賣給另外的人。當時,鞠培亮付給張先貴現金6000元,后又將銀行存款35000元轉存在張先貴的兒子張貴峰戶頭上。在簽定書面協議時,張先貴一再向鞠培亮說明所賣的羊是自己承包的羊群,并在收款后給鞠培亮打了收條。

1996年8月4日,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區分局大泉溝派出所接到報案稱:東壩五隊在120只羯羊、1只山羊被盜竊,張先貴等人不知去向。當天22時,城區分局以盜竊立案。8月6日,大泉溝派出所在鞠培亮家找到張先貴所賣的羊,即對該羊予以扣押,同時將120只羊返還給東壩五隊。8月7日,城區分局決定去張先貴原籍江蘇省豐縣師寨鄉古廟村抓捕張先貴,要求鞠培亮帶一萬元作為辦案經費隨力案人員一同前往江蘇。鞠培亮為此行人員開支差旅費計5800元。城區分局的辦案人員在江蘇豐縣將張先貴帶回新疆石河子,決定將其收容審查。張先貴對收容審查的決定不服,申請石河子市公安局復議。該局復議認為張先貴將承包的羊群賣給鞠培亮,屬違反經濟合同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城區分局遂于同年12月31日對張先貴解除收容審查,并允許張返回原籍。

鞠培亮得知公安機關認定張先貴出賣承包的羊群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并將張釋放回家,便于1997年3月18日以石河子公安局城區分局扣的其買的120只羊違法、給其造成損失為由,向城區公安分局提交申請書,要求其賠償被違法扣押并處理掉的120只羊折價款41000元、利息損失5510.40元和去江蘇支付的差旅費5800元。城區分局收到鞠培亮的賠償申請書后,在兩個月期限內未予答復。鞠培亮于1996年6月30日向石河子市公安局申請復議,該局在兩個月內亦未作答復。1997年9月2日,鞠培亮向新疆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稱:城區分局大泉溝派出所以偵查盜竊案件為由,將我在活畜市場購買的120只羯羊以贓物全部扣押,并要我出資10000元跟他們一起去江蘇抓賣羊人張先貴和追回羊款。路途上所有開支都是我付的,有單據的就有5800元。張先貴被抓到新疆石河子后,因為其與東壩五隊之間存在羊群承包糾紛,張將羊賣給我不屬犯罪行為,城區公安局遂將其釋放回原籍。但該局對因違法扣押我買的羊所造成的損失和我無故開支的差旅費遲遲不予賠償。故此,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請求法院作出賠償決定。

「審判

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經審理認為:張先貴將其承包放牧的120只羊在活畜市場出賣并占有價款,城區分局經立案偵查確認不屬盜竊犯罪,并將已被收容審查的張先貴釋放,這樣張先貴所賣的120只羊不屬贓物,鞠培亮以相應的價款買此120羊也不屬“買贓”。城區分局將鞠培亮買回的120只羊作為贓物,對其采取扣押刑事強制措施,是違法的,應予解除;因此給鞠培亮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城區分局為辦案要鞠培亮承擔5800元差旅費用,無法律根據,也應賠償。該院賠償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項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于1997年11月27日決定如下:

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區分局賠償鞠培亮羊只損失41000元和差旅費損失5800元。

「評析

張先貴通過與韓紅勝、韓炳山簽定羊群轉包合同,合法占有了石河子瑪管處東壩五隊發包給轉包人韓紅勝、韓炳山的120只羊,在轉承包期間將該120只羊賣給了賠償請求人鞠培亮,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區分局(下稱城區分局)經立案偵查認定張先貴出賣承包的羊只是違反承包合同的行為,不屬盜竊犯罪,將已經收容審查的張先貴予以釋放,是正確的。

既然張先貴出賣承包的120只羊不屬犯罪,鞠培亮以41000元總價款購買了該120只羊,也就不能認為是“買贓”,鞠對該120只羊享有合法所有權,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城區分局大泉溝派出所接到所謂120只羊被盜的報案后,在尚未查明120只羊是否屬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贓物,即將該120只羊予以扣押并予以處理,顯然是違法的。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行使偵查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采取扣押措施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城區分局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偵查職權時,對鞠培亮的120只羊采取非法扣押措施,鞠作為受害人當然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那么,鞠培亮應向誰要求賠償呢?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城區分局在行使偵查取權時侵犯了鞠培亮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其應為賠償義務機關,鞠有權要求其給予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違法采取扣押措施的,應當給予賠償。這就是說,賠償義務機關首先要對其采取扣押措施的違法性作出確認。城區分局對其采取扣押鞠培亮的120只羊的違法性雖然未作出確認,但其對張先貴在出賣給鞠培亮120只羊的行為認定為不是犯罪,據此可以認為城區分局實際上已對其扣押鞠培亮的120只羊的行為違法性作出了確認,因此其應當給予賠償。

篇7

發生在2001年5月的湖北“鐘祥投毒案”曾引起全國轟動,但在今年8月,這起案件因為“證據不足”被當地警方撤案,4名一度被當成“犯罪嫌疑人”的老師重獲清白,并已經先后重返教師崗位。

撤案后,潘楷等4名老師于今年8月12日向鐘祥市人民檢察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要求檢察院對3年前“錯誤批捕”行為進行確認,

同時為4名老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精神及名譽損害金20萬元,并支付4名老師從收容審查至釋放期間被錯誤羈押603天的國家賠償金30150元。

10月9日,鐘祥市人民檢察院做出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賠償請求人潘楷的賠償請求依法不予確認。”11日,該書面決定交到潘楷等人手中。

第十七條第一款是什么內容?潘楷等人“故意作虛偽供述、偽造有罪證據”?

昨天,記者得到了這份由鐘祥市檢察院出具的《刑事確認書》,有關“確認結論”部分敘述非常簡單,只有上述短短一句話,對《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具體內容也沒有進行闡釋。潘楷告訴記者,當時他們并不清楚這個條款是什么內容,向檢察院工作人員詢問時對方也沒有解釋。

記者隨后仔細查閱了《國家賠償法》,結果發現該法律第十七條標明“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而第一款的內容則是:“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也就是說,鐘祥市檢察院這次之所以對國家賠償不予確認,是因為其認為潘楷等人自己故意作了“虛偽供述”或偽造了自己“有罪證據”。

得知檢察院拒絕國家賠償的理由后,潘楷非常不理解:“如果說我當初‘認罪’的供述是虛偽供述,但這絕對不是自愿、故意的,沒有人會這么做,更不要說偽造有罪證據了,因為案子撤訴、撤案都因為‘證據不足’!”

實際上,潘楷等人一直不承認自己投毒,他們4人在被捕前曾作了“認罪”的供述,有關部門以此宣告案件告破并對他們進行了逮捕,但后來4人在法庭上當庭翻供,并稱以前“認罪”是因為曾遭刑訊逼供;2001年9月,本報率先對此案提出質疑,2004年6月中央電視臺《新聞調查》節目對此案進行了追訪,發現了當時辦案人員刑訊逼供的相關證據,節目播出后案子很快宣告撤案。

設置相關條款為防止“頂罪” 檢察院賠償科拒絕作出解釋

昨天下午,記者就《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內容向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方面提出咨詢,對方工作人員答復說:“我們沒看到案子的案卷,無法對這個決定作出評論,但是從制定和執行《國家賠償法》的具體情況看,設置第十七條第一款主要是為了防止‘頂罪’行為,比如有的人因為某種原因故意捏造自己有罪的供述或者偽造有罪證據,造成羈押或入獄,而讓真正違法犯罪的人逃脫法律懲罰,這樣就算以后查清了他無罪也絕對不會獲得國家賠償。”

記者隨后致電鐘祥市檢察院賠償科有關負責人,希望了解檢察院方面為什么會根據這個條款拒絕對潘楷等人進行國家賠償。但對方拒絕對此進行解釋,隨后掛斷了電話。

案件回放

2001年5月6日,湖北省鐘祥市原賀集二中(現石牌三中)在早餐時發生嚴重中毒事件,136名師生被送去醫院搶救。當地警方通過現場勘查,認定是人為投毒。

篇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授權,海關的行政職權涉及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強制措施、稅費征收等各類行政執法行為。賠償請求人如果認為海關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可以向海關要求行政賠償。如,相對人認為海關違反《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采取扣留措施或者扣留時間超過規定期限,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要求海關行政賠償。

同時,《海關法》授權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各級海關緝私局)負責對其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履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職責,并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如當事人認為海關緝私局及其緝私警察行使刑事執法權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可以向海關緝私局要求刑事賠償。

此次《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內容很多直接涉及海關執法活動和相關賠償案件的辦理,具體有以下幾方面值得關注。

賠償范圍擴大

《國家賠償法》有關賠償范圍的修改主要有三點:一是將虐待或放縱他人毆打、虐待等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行為納入賠償范圍,無論是在行政賠償還是刑事賠償中,這一點都是新增加的賠償范圍;二是對于刑事拘留的賠償事項作了較大調整,明確對于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包括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應當承擔刑事賠償責任;三是將原來的“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賠償事項改為“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賠償事項。這些修改使關于“錯拘”的賠償范圍更加清晰明確。

賠償程序細化

《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行政賠償的基本程序是: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如果是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由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分別按照《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的程序辦理。如果是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的賠償請求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對賠償處理決定不服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修訂后的《國家賠償法》進一步完善了賠償案件辦理程序:

細化了賠償申請受理程序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明確了賠償協商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等進行協商。

限定了作出賠償決定及送達的時限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此外,刑事賠償程序與行政賠償程序有較大區別。首先,對于刑事執法行為,沒有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救濟渠道,賠償請求人只能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其次,對于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不服的,也不能再向法院提訟,而是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此復議程序不同于行政復議程序)。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修訂后的《國家賠償法》對刑事賠償程序作了較大調整,其中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請求刑事賠償的權利主張和義務履行的主要修改內容有:一是取消了刑事賠償的“確認違法”程序。修訂后的《國家賠償法》不再強調“違法”賠償原則,相應的“確認違法”程序和對確認結果不服的申訴程序被取消。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直接就其行為是否屬于應當予以賠償的情形作出審查認定,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的決定,賠償程序更加順暢。二是明確了舉證責任。賠償請求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但是,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負有舉證責任。三是增加規定,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這是對原規定的“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行”的必要補充,也更加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保護。

賠償時效新算法

請求賠償時效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受害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請求期限內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才能保證自己獲得賠償的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超過法定期限,受害人請求行政賠償的權利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上述時效的起算日由原來的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改為自賠償請求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算。對于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則應當適用行政復議法及行政訴訟法的復議、訴訟時效的規定,即從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并附帶賠償請求,或者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向管轄法院提出行政訴訟附帶賠償請求。

賠償方式新標準

新法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原則,規定對于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這是國家賠償法一項重要的突破。

篇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二)項規定,賠償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除此以外,國家賠償法條文中沒有其它有關證據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下稱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九條規定:賠償委員會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的有關人員或者相關證人提供有關情況、案件材料、證明材料或者到人民法院接受調查。第十條規定:賠償委員會調查材料應當分別進行。除上述規定外,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其它有關賠償案件舉證責任的規定。

顯然,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二)項是對賠償申請書內容的要求,不是對賠償請求人舉證責任的規定。而根據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九條,賠償委員會讓哪一方提供證據,提供什么證據,自己應當調查收集哪些證據,如果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證據應當承擔什么責任,如何處理,均無章可循。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引入聽證程序審理國家賠償案件,山東省法院也于當年制定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賠償案件聽證程序的規定(試行)》(下簡稱聽證程序規定),要求全省法院賠償委員會遵照執行。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聽證參加人享有就司法賠償有關問題進行陳述、申辯、舉證、質證的權利;第十五條又規定,聽證參加人應當履行“如實陳述,依法舉證、質證”的義務。2004年7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實行釋明制度的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要求賠償,除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的情況外,應當提供證明司法侵權損害事實與結果的證據,以及賠償范圍、方式和賠償的法律依據等,不能提供相應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有關事實的,可能面臨不利的法律后果。此規定較聽證程序規定有較大發展,明確了賠償請求人舉證的行為責任,但規定的結果責任是“可能面臨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不是確定的不利后果。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需要聽證,又缺乏必要的舉證責任規范,這是司法實踐的難題。筆者認為,可以借鑒訴訟案件舉證責任的規定采取法律移植手段彌補司法實踐的不足。從行政賠償制度來看,有的國家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解決行政賠償爭議,有的國家適用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行政賠償爭議。這可以作為司法賠償案件移植和借鑒民事、行政證據規定舉證責任的注腳。

二、行政證據規定之于司法賠償案件舉證責任的移植和借鑒

(一)關于被告舉證

行政案件的舉證責任要符合行政訴訟的特點。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李國光副院長在公布行政證據規定新聞會上的講話指出的,行政訴訟是以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為核心的訴訟,合法性審查很重要的內容是審查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認定事實和它所依據的證據,行政訴訟證據具有很強的案卷主義色彩,應當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故而行政證據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如此規定是因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基于已經調查的證據,先調查,后決定——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程序規則” ,“行政審判是一種由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復審,類似于上訴審。行政審判的事實認定是以行政程序搜集的證據為基礎,對其在獲取和處理證據及得出事實結論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進行審查。被告負舉證責任,實際上就是由被告將其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案卷’‘移送’給法院。因此,被告負舉證責任是行政訴訟的復審性質的必然要求。”

在刑事賠償程序中,依照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或者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但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則不需經復議程序,賠償請求人可直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所以一般來說,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的賠償案件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賠償義務機關作出決定的,案件需先經過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程序,有的還經過了復議程序,這類案件類似于行政訴訟案件,具有“復審性”;另外一種是賠償義務機關逾期未作決定的案件,不具有“復審性”。

對于具有“復審性”的司法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在賠償義務機關決定程序中已經提供了證據,按照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司法賠償案件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賠償決定程序中查明事實,作出決定。賠償義務機關在決定程序中已經收集了證據,形成“案卷”,賠償委員會審理這類案件與行政訴訟案件一樣具有復審性,因此這類案件的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提供,經復議的,復議機關亦應提供,而且應當提供其在決定、復議程序中的全部證據。

在行政訴訟中,作為行政機關的被告要對其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證明其行為合法,將承擔敗訴的后果。司法賠償案件中的賠償義務機關是否也承擔這種舉證結果責任呢?我們來分析具體情形。司法賠償案件無非賠償義務機關不予賠償和對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決定不服兩種情形:

—— 對于賠償義務機關不予賠償的案件。此種案件,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決定正確,能夠證明其決定正確的,可以得到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支持,賠償義務機關勝訴,不能證明其決定正確,出現真偽不明情況,按照舉證責任原理,由負責舉證的賠償義務機關承擔敗訴后果,其決定被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撤銷。對賠償請求人來講,既然真偽不明,其主張賠償的請求也得不到支持,與維持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是等價的結果。因此,這種情形的案件沒有一方勝訴,為雙方敗訴。

——對于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決定不服的案件。如果由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決定的正確性負舉證責任,舉證成功決定被維持,舉證不能決定將被撤銷。對于超出決定的賠償請求,讓賠償義務機關舉證沒有根據,舉證不能由對方承擔法律后果不符合舉證責任設置的目的。

所以,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帶有“復審”性質的案件,與行政訴訟案件是不同的,移植行政證據規定讓賠償義務機關承擔舉證責任不妥。其內在原因還是案件屬性決定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可以變更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決定,行政審判不能變更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關于原告舉證

行政證據規定第五條規定:“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一部分,因此這條規定對確定司法賠償案件的舉證責任有移植、借鑒價值。行政賠償訴訟,是因為被告的違法行政行為給相對人造成損害,相對人(原告)提起的賠償訴訟。在行政賠償訴訟中,違法的行政行為或者事實行為經過確認是前置程序。既使在同一訴訟中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與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仍然是兩個案件,必須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法予以確認,該確認可以在行政訴訟程序中解決,適用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規則,確認之后再審理賠償案件。行政賠償訴訟之所以由原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行政證據規定的起草人認為,“區分復審性行政訴訟與非復審性行政訴訟仍然是劃分原告是否需負舉證責任的基本界限。在非復審性行政訴訟中,被告就不能對全部事實負舉證責任。非復審性行政訴訟,無從談起以‘案卷’為基礎的復審。當然,此時即使要求被告負舉證責任,也是出于‘案卷復審’以外的原因,如可能考慮被告有舉證的優勢等。” “在行政程序中,原告處于弱勢一方,特別是在收集證據上更是處于弱勢地位,為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犯,訴訟程序中的舉證、質證及認證方面必須充分考慮這種因素,使原告在訴訟中與被告處于實質上的平等地位。” 由于行政賠償訴訟不具備“復審性”的屬性,所以在行政賠償訴訟中不能采用行政訴訟中的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原則,現行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也是這樣規定的,在理論和司法實務界的認識也一致。賠償委員會審理的司法賠償中“逾期未作賠償決定的案件”也不具有“復審性”的屬性,因此亦不應采用行政訴訟中的被告負舉證責任規則。是否應當由原告對行政賠償訴訟承擔全部舉證責任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三)項規定,原告要“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按照字面解釋,原告須對被訴行政行為與損害事實的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考慮到證明因果關的難度較大,行政證據規定第五條免除了原告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對因果關系的證明責任,只要求其對受到損害的事實舉證。” 這里“原告證明具體行政行為與因果關系難度較大”應該是指的被告有客觀上的舉證優勢,即占有較多信息的優勢,在行政程序中處于優勢地位,而原告占有較少信息、處于弱勢地位,“加之原告對被告一方內部組織、加害公務員情況及損害行為依據等很難完全了解。” 顯然,行政證據規定確定行政賠償訴訟中由原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完全符行政賠償訴訟的案件特點。至于“因果關系”,由于該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因果關系”的證明責任由哪一方負擔,容易造成司法實踐中的混亂。由于司法行為較行政行為具有更強的強制性,司法機關的優勢地位更明顯,賠償請求人的地位更弱,司法機關占有更多的信息,賠償請求人占有更少的信息等特點,因此司法賠償案件應當免除賠償請求人對違法司法行為造成損害事實的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理由更為充分。如被刑事拘留的嫌疑人人身傷害的因果關系,嫌疑人的人身完全被公安機關控制,對于傷害其身體的工具等證據無法提取,免除其對違法司法行為造成損害事實的因果關系舉證責任,符合司法賠償案件的屬性。是否應當由司法賠償義務機關負擔對違法司法行為造成損害事實的因果關系舉證責任呢?本人認為,由司法機關對違法司法行為造成損害事實的因果關系負擔舉證責任也是不妥當的,因為這個因果關系既不是其主張,又對其不利,如果讓其承擔舉證責任,就象刑事訴訟中讓被告人自證有罪一樣,是不恰當的。較為合理的方案應當是:賠償請求人對違法司法行為造成損害事實的因果關系負有初步舉證責任或者稱為釋明責任,也可以叫做合理的說明責任。這個說明責任要求賠償請求人說明損害結果是因為違法司法行為造成或可以造成即可,這個說明可以用證據證明,也可以分析說理,只要令人信服地達到違法司法行為可以造成所指的損害結果即可,而不必達到違法司法行為造成損害的確定結果。

賠償請求人對因果關系的合理說明責任,主要是基于對司法賠償案件的特點考慮,如司法機關的優勢,賠償請求人的弱勢,司法行為的過程由司法機關控制,賠償請求人被動服從,司法行為具有國家強制力保障,司法機關掌握控制信息量大的優勢等。如在刑事拘留中刑訊致傷的事實,如果讓賠償請求人提供證據證明因果關系,賠償請求人除了自己的陳述和自身傷情外,如刑訊工具、證人證言等是沒有可能提供的,但是讓其進行合理說明完全能夠做到。因果關系是構成司法賠償的必要條件,僅由賠償請求人合理說明,就認定存在因果關系,有可能造成一些案件的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距離較遠甚至相反。為了實現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盡量接近,考慮到賠償義務機關在人力、技術、資金、職能上的資源等優勢地位,控制、占有較大量的信息、是責任主體的代表和侵權主體等特點,調動其在賠償程序中的積極、主動性,應當確定賠償義務機關對證明“因果關系”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違法司法行為與賠償請求人提出的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如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或者所提供證據不能充分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則賠償請求人的合理說明成立,認定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系,這就明確了賠償義務機關負有排除“因果關系”的責任。如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等侵犯財產的違法行為,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是司法機關保管,或者是委托他人保管,或者責令賠償請求人自己保管,司法機關仍然具有控制被查封、扣押財產的優勢,決定如何處理、何時處置等,仍然比賠償請求人占有更多的信息優勢,即便是責令賠償請求人保管,司法機關也具有監管義務,如果出現被查封的財產損害(如腐爛等)是違法查封造成的,如超標的查封等,讓賠償義務機關對“因果關系”負排除責任,也完全合情、合理。

三、民事證據規定之于司法賠償案件舉證責任的移植和借鑒

民事證據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這種 “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基于民事訴訟當事人地位平等的特點,賦予當事人均等的舉證責任。由于司法賠償案件的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地位不平等,不能照搬這一規則。但由于司法賠償案件中賠償請求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害與民事案件的人身和財產損害相類似的特點所決定,賠償請求人應當對其主張的損害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民事證據規定第四條規定的八種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的對司法賠償案件具有移植、借鑒價值。第一,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第二,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第三,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上述三類民事侵權的舉證責任都是在“誰主張、誰舉證”一般規則基礎上采取的舉證責任倒置。如原告都應對主張的損害事實、損害結果等負舉證責任,由被告對免責事由、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因,主要是考慮被告的舉證優勢即占有控制證據,相比原告具有技術、資金、知識優勢,損害事實的產生在被告的控制之下等特點。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的幾種舉證責任倒置情形,完成是與這些案件自身的特點屬性相適應的結果。司法賠償案件的特點,與上述幾類民事侵權案件具有類似特點,如司法賠償義務機關控制司法活動的進程,賠償請求人在司法活動中處于被動的弱勢地位,司法賠償義務機關占有、控制大量信息證據,具有強大的資金、人力、物力、技術資源,熟練掌握法律專業知識等等,這些特點決定了在司法賠償案件中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對其違法司法行為與賠償請求人的損害事實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和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實質意義上的公平,也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保護弱者,實現國家賠償法的立法宗旨,兌現憲法的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莊嚴承諾。

四、簡短的結論

綜上所述,司法賠償案件可以移植和借鑒民事、行政證據規定關于舉證責任的有關規定,以彌補司法實踐法律適用的不足。進行舉證責任法律移植和借鑒的要旨可以概括如下:

篇10

賠償請求人:周培林,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唐河縣湖陽鎮湖陽村十一組。

賠償義務機關: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孫同慶,院長。

賠償義務機關:南陽市人民檢察院。

法定代表人:孟水昌,檢察長。

1994年3月4日晚,賠償請求人所在村村民趙明華被毒死于同村村民柳清帥家的牛屋里。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于1994年4月20日以王蘭甫、周培林涉嫌故意殺人決定對其實行收容審查,關押在唐河縣拘留所。同年,7月30日,以劉年祥涉嫌包庇犯罪對其收容審查,關押在唐河縣拘留所。劉年祥于1995年6月8日被取保候審。自收容審查到1996年4月21日,王蘭甫、周培林、劉年祥一直否認參與殺害趙明華。1996年4月22日后,王蘭甫、周培林承認參與殺害趙明華,劉年祥承認,知道王蘭甫、周培林、柳清帥用“敵殺死”毒死趙明華,并從中得到好處。1996年7月2日,王蘭甫、周培林被逮捕,7月4日劉年祥被逮捕,均關押于唐河看守所。1996年9月17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三賠償請求人均否認作案,公安機關筆錄是被逼所作。1996年9月20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1996)南刑初字第156號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蘭甫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周培林、柳清帥死刑,緩刑二年執行,以劉年祥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一審判決后,同案四被告均提起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15日又公開審理此案,三賠償請求人同樣否認作案。1998年7月1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1998)南刑初字第64號刑事判決,以王蘭甫、周培林、柳清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劉年祥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判決送達后,同案四被告又提出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次發回重審,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2日第三次開庭審理了此案,當日三被告轉取保候審。1999年7月15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1999)南刑初字第96號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柳清帥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以王蘭甫、周培林犯故意殺人罪、劉年祥犯包庇罪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為由,判決王蘭甫、周培林、劉年祥無罪。1999年8月18日宣判三賠償請求人無罪。同案犯柳清帥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8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判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南法刑初字第96號刑事判決書生效后,王蘭甫、周培林、劉年祥以南陽市人民檢察院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侵犯人身權為由分別于2000年4月3日、4月22日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南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請刑事賠償。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符合國家賠償受案范圍,及時將賠償申請書送達另一賠償義務機關南陽市人民檢察院。經賠償義務機關查明,賠償請求人王蘭甫、周培林因涉嫌故意殺人犯罪于1994年4月20日被收容審查,1996年7月2日執行逮捕,1999年6月22日后被取保,實際被關押1887天。劉年祥自1994年7月30日以涉嫌包庇犯罪被收容審查,1995年6月8日轉取保候審。1996年7月4日執行逮捕,1999年6月22日被取保,實際被關押1496天。賠償義務機關認為,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南刑初字第96號刑事判決書已經確認了王蘭甫、周培林犯故意殺人罪,劉年祥犯包庇罪證據不足,并已宣判無罪。三賠償請求人要求侵權機關給予刑事賠償,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南陽市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賠償請求人的請求事項應予支持。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于2000年5月18日作出賠償決定如下:

一、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南陽市人民檢察院共同支付王蘭甫被無罪關押1887天的賠償金;劉年祥被無罪關押1496天的賠償金、周培林被無罪關押1887天的賠償金。(賠償數額以作出賠償決定時的上年度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全國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數計算);

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南陽市人民檢察院各承擔賠償請求人應得賠償金的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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