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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法實施細則模板(10篇)

時間:2022-10-03 10: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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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安排農產品質量安全經費,用于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服務體系,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第六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由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潛在危害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第七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

第八條國家引導、推廣農產品標準化生產,鼓勵和支持生產優質農產品,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第九條國家支持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行科學的質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廣先進安全的生產技術。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引導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

第二章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是強制性的技術規范。

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和,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應當充分考慮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聽取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的意見,保障消費安全。

第十三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水平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需要,及時修訂。

第十四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章農產品產地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根據農產品品種特性和生產區域大氣、土壤、水體中有毒有害物質狀況等因素,認為不適宜特定農產品生產的,提出禁止生產的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調整,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產品基地建設,改善農產品的生產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進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標準化生產綜合示范區、示范農場、養殖小區和無規定動植物疫病區的建設。

第十七條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區域生產、捕撈、采集食用農產品和建立農產品生產基地。

第十八條禁止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農產品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農業生產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體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九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獸藥、農用薄膜等化工產品,防止對農產品產地造成污染。

第四章農產品生產

第二十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的指導。

第二十一條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獸醫器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許可制度。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結果。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條農業科研教育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者質量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第二十四條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動物疫病、植物病蟲草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收獲、屠宰或者捕撈的日期。

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二年。禁止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

國家鼓勵其他農產品生產者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

第二十五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防止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

禁止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第二十六條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檢測機構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第二十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產品行業協會對其成員應當及時提供生產技術服務,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加強自律管理。

第五章農產品包裝和標識

第二十八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農產品,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識的,須經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后方可銷售。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按照規定標明添加劑的名稱。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所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

第三十條屬于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農產品,應當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標識。

第三十一條依法需要實施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附具檢疫合格標志、檢疫合格證明。

第三十二條銷售的農產品必須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生產者可以申請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農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優質農產品標準的,生產者可以申請使用相應的農產品質量標志。

禁止冒用前款規定的農產品質量標志。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二)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第三十四條國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抽查結果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予以公布。

監督抽查檢測應當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件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費用,抽取的樣品不得超過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數量。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抽查的農產品,下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第三十五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

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依法經計量認證合格。

第三十六條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對監督抽查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五日內,向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檢。

采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因檢測結果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發現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農產品銷售企業對其銷售的農產品,應當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經查驗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不得銷售。

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相關的檢舉、揭發和控告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可以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調查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對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

第四十條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控制措施,及時向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中,發現有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應當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理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十二條進口的農產品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進行檢驗;尚未制定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依法及時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參照國家有關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人員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測資格;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出具檢測結果不實,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害的,并撤銷其檢測資格。

第四十五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農產品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使用農業投入品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的農產品未按照規定進行包裝、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責令停止銷售,對被污染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銷售的農產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銷售,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農產品銷售企業銷售的農產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處罰。

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銷售的農產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對農產品銷售者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罰。

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冒用農產品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處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處理、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對行政處罰及處罰機關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處罰。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生產、銷售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列農產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銷售的農產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消費者可以向農產品批發市場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銷售者責任的,農產品批發市場有權追償。消費者也可以直接向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要求賠償。

篇2

1引 言

“景德鎮瓷器”于1999年注冊原產地證明商標,2005年獲得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經過幾年努力,雖然扭轉了“景德鎮瓷器”被其它產地陶瓷肆意仿造、假冒的局面,但景德鎮陶瓷行業內部仍然處于一種低端仿制、低價傾銷的無序競爭狀態。由于我國原產地保護制度不夠健全,對內部不當競爭行為不能起到制約作用,導致“景德鎮瓷器”無形價值不斷下降。

2 “景德鎮瓷器”原產地保護制度的主要內容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批準對景德鎮瓷器實施原產地域保護,于2005年4月15日頒布了《景德鎮瓷器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公告》。其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景德鎮瓷器原產地域范圍

景德鎮瓷器原產地域范圍為江西省景德鎮市珠山區、昌江區、樂平市、浮梁縣現轄行政區域。

第二,質量技術要求

(1) 品種:青花瓷、玲瓏瓷、高溫顏色釉瓷、粉彩瓷、新彩瓷。

(2) 制作工藝

選用保護范圍內所產的原料:高嶺土、瓷石、釉果、釉灰。高嶺土含鐵量在0.7%至1%,瓷石含鐵量0.4%至0.7%。要求原料精選,漂洗干凈。使用傳統工藝,原料經破碎、研磨、過篩、除鐵、陳腐制成坯泥、釉料。根據不同產品器型,分別選用可塑法、澆注法、手工技藝法成形。根據產品不同器型,分別選用湯釉、浸釉、沾釉、噴釉、涂釉等方法。釉層厚薄得當,均無缺損。采用高溫一次氧化-還原焰燒成。

(3) 外觀特色及理化指標

1) 外觀特征:青花瓷色調青翠欲滴;紋樣清新明麗、幽靜雅致;釉面晶瑩柔潤、白里泛青。玲瓏瓷顯現透亮釉紋圖案,玲瓏剔透,碧綠透亮。高溫顏色釉瓷釉面如鏡,五彩繽紛。粉彩瓷畫底有層玻璃白,畫浮玻璃上,“脂粉”柔和,紋樣凸起。新彩瓷彩料直接附著瓷面,料薄而鮮艷明快,畫面明亮逼真。

2) 理化指標:①瓷體吸水率不大于0.5%。②熱穩定性:(指餐飲器皿)從160℃至20℃熱交換一次不裂。③鉛、鎘溶出量:鉛溶出量不大于1.0mg/L,鎘溶出量不大于0.2mg/L。顯微結構游離石英含量8%至22%,莫來石含量20%至30%,玻璃相含量為50%至60%。

第三,專用標志使用

在景德鎮瓷器原產地域范圍內的生產者,須向設在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報機構提出申請,經初審合格,由國家質檢總局公告批準后,方可使用景德鎮瓷器“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

3 “景德鎮瓷器”原產地保護制度的缺陷分析

3.1 我國原產地保護存在的制度缺陷

我國尚無原產地名稱保護的專門立法,現階段主要通過《對外貿易法》及《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商標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實現對原產地名稱的法律保護。

3.1.1 《對外貿易法》及《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

《對外貿易法》第27條“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活動中”不得有“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第23條規定“騙取、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作為海關放行憑證的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的,處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海關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條例》第3條還規定“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的貨物,以該國(地區)為原產地;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參與生產的貨物,以最后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地區)為原產地”。這些規定中的“原產地”,也與原產地名稱根本不同,其主要宗旨是進行外貿統計、實施對外貿易保護需要,而并不涉及產品獨特質量。

例如長期以來,我國大量輸往美國的服裝產品均是由在香港裁剪的布料在中國大陸縫制而成的。根據美國原來的“裁剪地”標準,服裝產品的原產地為香港;為達到占用中國大陸原本就十分有限的紡織品及服裝配額的目的,美國又采用“縫制地”標準,則原產地變為中國。可見,《對外貿易法》及《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中的“原產地”并非根據產品的獨特品質與特定地理環境相聯系的事實來確定,而是依據國家對外貿易保護政策的需要確定,具有相當的靈活性。

3.1.2 《商標法》

《商標法》第3條規定證明商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因此可將原產地名稱通過注冊為證明商標的形式得到保護。商標與原產地名稱都是與商品有關的識別性標志,但二者有明顯區別:(1)原產地名稱的主要功能是表示產品的地理來源;商標的功能主要是用以識別不同的具體商品或服務的生產者或提供者;(2)原產地名稱權具有局域共有性,商標權則具有絕對獨占性。

根據商標權之效力,只能禁止相同或近似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使用。而WTO-Trips在第22條第2款中禁止的是“不論以任何方式,在商品的名稱或表達方面, 明示或暗示有關商品來源于并非其真正來源地”。如法國的伊夫?圣?洛朗公司為其生產的香水注冊了“Champagne”(香檳)商標, 若依據商標法對此不能加以禁止。所以商標法保護水平達不到WTO-Trips協議要求。依據商標處分權,商標專用權人可按照自己的意愿處理其商標專用權,可依法轉讓,也可依法許可他人使用。但原產地名稱不可轉讓,也不能許可他人使用。

3.1.3 《產品質量法》

《產品質量法》中規定的“產地名稱” 不能理解為“原產地名稱”。因為“產地名稱”只能表示商品從何而來;而原產地名稱除表示商品的產地以外,同時具有標示產品質量、信譽的功能,標明商品具有與產地的人文地理條件所確定的特定質量和特色。《產品質量法》從立法宗旨來看,之所以“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是因為便于識別判斷經過多次市場銷售渠道以后的產品的生產者是誰,從而使其承擔產品質量責任。而“原產地名稱”的質量,與特定地理環境相聯系的產品的獨特質量無關,而是指符合行業、國家、國際標準或合同約定標準的產品質量。原產地名稱所有人如果依據《產品質量法》第5條向法院侵權人,則侵權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或“行政處罰”,這些制裁后果屬行政責任范疇,而原產地名稱所有人希冀的乃是通過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方式,以彌補自己的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我國現階段用于原產地名稱的法律保護的《對外貿易法》及《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商標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都達不到WTO-Trips協議要求的高度,在法律制度建設中尚存在一定的缺陷。

3.2 “景德鎮瓷器”原產地保護制度的缺陷

3.2.1缺乏對“景德鎮瓷器”知識產權的保護機制

盜用“景德鎮瓷器”外觀設計、名人名作的案件屢見不鮮。中國工藝美術大師何叔水力作“國色香遠”版權被侵案,侵權者以貼花作贗的方式非法獲利50萬元;而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劉遠長創作的雕塑瓷名作“哈哈羅漢”的仿制品更是隨處可見,價格低至每件二三十元。大多數仿制者清楚自己侵犯了別人的著作權,依然仿制成風,主要是由于“景德鎮瓷器”知識產權的保護機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預防及懲治的措施,僅憑企業或作坊自律,無法有效保護“景德鎮瓷器”的知識產權。

3.2.2 缺乏經國家認可的實施細則和操作規范

日用陶瓷現有國家標準44項,其中產品標準16項、方法標準22項、基礎標準3項,目前有9項標準已列入國家標準修訂計劃項目。但由于近年來我國日用陶瓷產業發展迅速,出現了很多新品種,卻缺乏與之配套的產品標準和測試方法標準,如高強度陶瓷、高石英質瓷、鈉長石質瓷,合成骨粉制成的新骨質瓷、白云陶、抗菌陶瓷、納米陶瓷、低溫無鉛釉陶瓷、微晶陶瓷等,因此新產品的標準制定工作顯得尤為重要,需要大力加強這方面的標準制定工作。除此之外,那些已不適應陶瓷行業發展現狀的現行標準也需要進行修訂,尤其是具有中國傳統特色的陶瓷,以中國為主制定的標準還沒有得到國際組織的承認,在安全、衛生方面也達不到國際標準。因此,不同企業生產的日用陶瓷品質差異較大,而非專業的消費者很難識別。

3.2.3 不能有效約束產地內陶瓷企業及作坊的不正當競爭

“景德鎮瓷器”產地內同質企業雖然在原產地名稱上的利益具有一致性的一面,但由于市場容量的有限性,同質企業之間競爭的客觀存在和利益沖突必然不可避免。由于“景德鎮瓷器”產權的不明晰,使其在產地內具有局域共有的特征,主要表現在:①“景德鎮瓷器”的非競爭性,即當一個企業在使用“景德鎮瓷器”這項無形資產時,無法排斥產地內其他企業使用它;②“景德鎮瓷器”的非排他性,即產地內企業不會因為某種原因而被拒絕使用這項無形資產。區域品牌的這種性質給企業提供了一種“免費搭車”的激勵:企業可以盡情地享用區域品牌帶來的好處,而不必承擔維護和提升區域品牌的成本。集體理性和個人理性的沖突會導致企業對區域品牌的濫用,損害區域品牌的聲譽和形象,“公地悲劇”便會由此而生。

4逐步完善“景德鎮瓷器”原產地保護制度的對策

4.1 建議制定專門的《原產地名稱法》

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除了事后救濟保護,還應包括積極主動式事前調整的層面,如公布生產廠家,增強消費者的辨認能力,從而減少被侵權的可能性;嚴格規定生產條件,從而始終保持獨特質量,維護在消費者中的信譽。制定原產地名稱保護的專門法,積極全面地維護原產地名稱所有人的權利,也是構建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慣例相適應的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步驟。

參照WTO-Trips協議第45條,應以過錯原則為主,適當條件下適用無過錯原則。法律責任以民事責任為主,同時輔以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吊銷營業執照、罰款等。根據WTO-Trips協議第61條規定“全體成員均應提供刑事程序及刑事懲罰,至少對于有意以商業規模假冒商標或對版權盜版的情況是如此”,“成員可規定將刑事程序及刑事懲罰適用于侵犯知識產權的其他情況”等條文,刑事責任可借鑒并規定“處以足夠起威懾作用的監禁,或處以罰金,或二者并處”,適用于原產地名稱權受到“有意侵權并且以商業規模侵權”的情形。

4.2 制定與完善經國家認可的實施細則和操作規范

為防止“公地悲劇”的產生,必須由政府授權的行業協會進行修訂,頒布經國家認可的實施細則和操作規范,以確保原產地域產品的品質。“景德鎮陶瓷”實施細則和操作規范包含產品分類、原料要求、加工方法、外觀要求、水份要求、顆粒度要求、色差、體膨脹系數、軟化點的要求、雜質、設備和儀器、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與食物接觸的陶瓷制品鉛、鎘溶出量允許極限等。實施細則和操作規范是強制性的,必須實行。使用原產地標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登記備案、編號、注明廠名廠址、產地、日期、產量、銷往地等,并設密碼防偽。產品如果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則不允許使用“景德鎮陶瓷”原產地標識;如果消費者購買了不符合規格的“景德鎮陶瓷”時,購買者可以退貨,這時制造者要受到法律的處罰。

4.3 地方政府應切實履行維護公平競爭的職責

地方政府的主要職責是提供公平競爭的平臺,降低企業的交易費用,促進企業之間的合作,維護“景德鎮瓷器”的品牌形象。對侵權行為進行認定,通過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方式,以彌補被侵權人的經濟損失。需要強調的是,不能只是一罰了事,更重要的是停止侵害、消除影響,維護“景德鎮瓷器”的品牌價值。就目前的情況而言,對“景德鎮瓷器”品牌價值傷害最大的因素是仿制品的泛濫,政府應重點加強對仿制品的規范。

仿制品可以細分為兩類,一類是仿古代名家作品,一類是對現代名家作品的仿制。不同的仿制品,由于其著作權的屬性不同,因此要區別對待。由于現代名家作品的著作權屬性為私有,仿制首先要獲得著作權所有者的授權,仿制者要向著作權所有者支付轉讓費(由雙方協商決定),著作權所有者獲得轉讓費收入要向國家繳納版稅。而古代名家作品的著作權屬性為公有,為了維護仿制品市場的穩定,實現可持續發展,因而也不能無限制仿制,政府應對此實施限額管理,對申請仿制的企業每年發放一定的配額。政府對仿制品的合理管制,其結局必定是多贏。

參考文獻

1 古小東,劉明偉.WTO-Trips協議中地理標志在我國的法律保護研究[J]. 企業經濟, 2006,(7):172~175

篇3

去年4月23日,豐臺工商分局在豐臺鎮陽光四季小區2號樓1207室查獲九陽通醫療技術開發部銷售冒牌“海藍化工”消毒液。經過調查,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在當日從天津市天大化學試劑廠以每斤14元的價格購進了過氧乙酸溶液3.3噸,運至北京后粘貼上冒用的“海藍化工”標識后,以每斤22元至31元的價格出售,妄圖借“非典”時期牟取暴利。工商部門依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對當事人處以了10萬元罰款,并沒收了全部3.3噸冒牌消毒液。

-[案例2]京日日用化工廠制售假消毒液案

去年4月30日,房山工商分局查獲北京京日日用化工廠利用偽造的衛準批號,制售“強力新84消毒液”。工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當事人予以處罰:沒收偽造消毒液136箱,共計2720瓶,全部予以銷毀。同時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2560元,罰款12000元,并吊銷其營業執照。

-[案例3]世尊制衣廠制售劣質防護服案

去年5月29日,北京市工商局執法大隊經調查發現,北京市世尊制衣廠在去年5月1日至7日期間,在未取得《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生產醫用一次性隔離防護服和醫用鞋套。市工商局執法大隊依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當事人處以罰款13490.54元,沒收一次性隔離防護服6878件,鞋套13雙,沒收銷貨款21187元。

-[案例4]盛東陽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銷售劣質口罩案

去年4月25日,密云工商分局查獲盛東陽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將非醫用口罩冒充醫用口罩銷售案。執法人員現場查扣紗布口罩4230個。同時該公司還銷售未經衛生部門批準生產、未取得衛生許可批件,且沒有標明生產單位、生產地址、生產日期等應有的說明的0.3%過氧乙酸消毒液。執法人員當場查扣1.5公斤裝的0.3%過氧乙酸97桶。工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口罩4230個、0.3%過氧乙酸消毒液97桶,并處罰款12900元。

-[案例5]苑煥榮制售假醬油、醋案

苑煥榮自去年2月18日起,通過對購進的散裝醬油、醋加入白開水、鹽、味精等,勾兌加工成假冒“金獅”醬油、“龍門”米醋。截至去年3月11日被查封時止,其共加工假冒“金獅”醬油、“龍門”米醋1950桶。房山工商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沒收假冒成品醬油、醋1950桶及未加工的散裝醬油、醋2噸、塑料空桶1800個,罰款人民幣16000元。

-[案例6]亨益冷飲廠制售假冒“伊利”牌小布丁雪糕案

北京市亨益冷飲廠在去年6月18日至8月11日期間,在本市石景山區模式口地區,生產假冒“伊利”小布丁雪糕。截至被查獲時,該廠共生產假冒“伊利”牌小布丁雪糕2500箱,共計15萬支,全部銷往了天津,獲利5000元。工商部門依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沒收非法所得5000元;沒收假冒包裝箱2300個,罰款5000元。

-[案例7]東莞佐丹詩木器北京分公司以古夷蘇木冒充條紋烏木案

2002年5月16日,東莞佐丹詩木器制品有限公司北京銷售分公司賣給消費者孫玉橋8套家具,其中一套8件套戰國沙發和一套218西式酒吧門電視柜都在合同中注明了材質為條紋烏木,總價格152800元。消費者對這兩套家具材質有所懷疑,經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木材工業研究所鑒定,其實際材質為古夷蘇木,而非條紋烏木。此后,西城工商分局又會同經營者、消費者將家具再次送檢,檢驗結果也非條紋烏木。經調解,經營者賠償消費者55000元。同時,工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以假充真的家具,并處罰款10萬元。

-[案例8]莊勝崇光百貨商場銷售手機以舊充新案

去年12月23日,北京莊勝崇光百貨商場賣給趙某一部西門子SL55手機,價格為3880元。這位消費者隨后發現該手機內存有三條在購買時間以前不同時間、不同手機號碼的短信息,懷疑該手機為被人使用過的舊手機,購買當天即找到經營者要求退機,并要求賠償7760元。但經營者只同意退貨,不同意賠償。經宣武工商分局調查后發現,莊勝崇光百貨商場銷售給趙某的手機確屬使用過的商品。經過調解,商場經營者最終同意為消費者退貨,并賠償購機價款的一倍,共計7760元。同時,工商部門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當事人罰款1000元。

-[案例9]李紀光銷售假冒“南孚”電池案

李紀光于今年1月5日從上門推銷人手中購進了840節標有“南孚”字樣的電池,在自己經營的店內銷售。截至1月8日接受檢查時,他共銷售出這種電池816節,經營額1254元。經過南孚電池生產廠家鑒定,他所銷售的電池均系假冒產品。工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管理條例》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沒收、銷毀銷售剩余的24節電池,罰款1500元。

-[案例10]奧順乳業有限公司商標侵權案

北京市奧順乳業有限公司在未經瑞士雀巢產品有限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從去年1月開始擅自將與雀巢“力多精”近似的“力多健”商標用在其奶產品上,且包裝裝潢也與雀巢“力多精”近似。截至去年7月5日被查獲時,該公司共生產這種奶粉555箱,已經售出515箱。工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管理條例》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銷毀印有“力多健”等字樣的剩余產品40箱,及剩余包裝箱50個,包裝袋6125個,罰款26000元。

-[案例11]梁玉發銷售糧食缺斤短兩案

篇4

原產地名稱是地理標記的一種,但它不是僅僅表示產品來源的普遍地理標記,而是一種不僅表明產品來源于某地,而且還表示該產品質量或特點完全或主要取決于該地域的土壤、氣候、水質、原料、傳統制作工藝、加工技術等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的特殊地理標記。

原產地名稱通常是由“地理名稱+商品名稱”構成,如“吐魯番葡萄”。由于原產地名稱與產品的特定質量和特點密切聯系,實際上就是一種質量保證書。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當今,對生產者和經營者來講,原產地名稱不僅是他們獲得更高的經濟效益的工具,而且也日益成為他們可以利用的一種重要的競爭手段。對于原產地來講,原產地名稱的利用有助于推動地區經濟、特色農業的發展,促進農業生產的產業化進程。而對于日益注重生活質量的消費者來說,可以滿足他們對高檔、優質產品的需求。原產地名稱的這種功效正是其商業價值的體現,也是它成為工業產權保護對象的原因所在。然而實踐中,對于原產地名稱的使用卻存在幾個急需解決的問題:

1、假冒原產地名稱的行為猖獗。所謂假冒原產地名稱是指原產地以外的企業在同類產品上冒用原產地名稱,例如,“河南XX食品廠”在其生產的醋類產品上使用“山西老陳醋”字樣。這種假冒原產地名稱的行為,損害了原產地生產者的利益,欺騙、誤導了消費者,造成了市場秩序混亂,使許多久負盛名的原產地名稱的信譽一落干丈。所以,打擊假冒原產地名稱的行為,與打擊假冒偽劣商品一樣重要和緊迫。

2、忽視原產地名稱的商品質量。原產地名稱是基于原產地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和產地的世代勞動者集體智慧積淀的結果,是產地勞動者的集體財富,它是一種集體權利,所以,凡原產地的所有企業和個人,只要其產品符合傳統工藝、質量、特點等要求,都有權使用。但實際中,許多使用原產地名稱的企業片面強調產地的真實性,忽視了原產地名稱對產品質量的內在規定性,僅憑一個知名的原產地名稱就希望得到可觀的利潤。這種對原產地名稱的濫用,既損害了原產地名稱的信譽,也損害了所有使用該原產地名稱的企業的信用,同時也損害了原產地名稱的知識產權價值。

3、對原產地名稱的管理和保護不力。我國在很長時間里缺乏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法律規定,致使不少原產地名稱被產地內甚至被產地外的企業申請了商標注冊,這些商標注冊人不僅有權獨占、使用其注冊商標,還有權許可他人使用或依法轉讓。這種做法必然剝奪了原產地內的其他企業甚至所有企業使用原本屬于他們的原產地名稱的權利。

二、保護原產地名稱最有力的手段是將其注冊為證明商標

目前,我國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法律主要有《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等。

《產品質量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生產者、銷售者或經營者不得偽造產地,違反規定的,依法處理。這兩個法律所規定的“禁止偽造產地”,當然包括“禁止偽造原產地”。但是,“偽造產地”與“偽造原產地名稱”不是一個概念,在偽造原產地的情況下,為了騙取消費者的信任,違法者還往往偽造原產地名稱,此時,兩種行為就發生了競合,如河北出產的醋類產品,標上了“山西老陳醋”和“清徐縣醋業有限公司制造”的字樣。但不管怎樣,偽造產地不等于偽造原產地名稱,有了禁止偽造產地的規定也不等于就有了禁止偽造原產地名稱的規定。所以,《產品質量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是有缺陷的。

《商標法》第8條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這一規定,禁止將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劃的原產地名稱作為商標注冊,但是卻并不禁止縣級以下的行政地名(如“道口”燒雞)以及不屬于行政區劃名稱的地理名稱、歷史地名(如“山海關”、“三峽”、“王府井”、“三晉”)作為原產地名稱進行商標注冊。這就為原產地外企業合法卻不合理地將這類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自己的商標提供了可乘之機,也為原產地名稱保護埋下了隱患。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6條規定,“經核準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訂。”依據該條授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2月30日頒發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給保護原產地名稱提供了一個強有力的法律后盾,它規定“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其中的“原產地”表明原產地名稱可以注冊為證明商標。當原產地名稱被注冊為證明商標以后,該商標就被稱為原產地證明商標。從上述內容看出,《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都有很大的局限性。

相比之下,《商標法實施細則》和《辦法》規定的可以將之注冊為證明商標的內容才是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最有效的辦法,特別是《辦法》,雖然屬于部門規章,法律效力層次較低,但卻是比較具體地規定了證明商標的注冊條件、使用管理規則、轉讓、保護等問題的唯一的一部法規,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能夠緩解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一些問題。具體來講:

1、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證明商標,有利于防范和打擊假冒原產地名稱的侵權行為。《商標法》第3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該法第7章“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既規定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各種情況,又規定了侵權行為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責任。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證明商標后,就取得了與普通商標同等的效力,當然受《商標法》保護,同時也受《辦法》、《產品質量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的全面保護,這無疑有利于打擊各種侵犯原產地名稱的行為。

篇5

原產地名稱是地理標記的一種,但它不是僅僅表示產品來源的普遍地理標記,而是一種不僅表明產品來源于某地,而且還表示該產品質量或特點完全或主要取決于該地域的土壤、氣候、水質、原料、傳統制作工藝、加工技術等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的特殊地理標記。

原產地名稱通常是由“地理名稱+商品名稱”構成,如“吐魯番葡萄”。由于原產地名稱與產品的特定質量和特點密切聯系,實際上就是一種質量保證書。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當今,對生產者和經營者來講,原產地名稱不僅是他們獲得更高的經濟效益的工具,而且也日益成為他們可以利用的一種重要的競爭手段。對于原產地來講,原產地名稱的利用有助于推動地區經濟、特色農業的發展,促進農業生產的產業化進程。而對于日益注重生活質量的消費者來說,可以滿足他們對高檔、優質產品的需求。原產地名稱的這種功效正是其商業價值的體現,也是它成為工業產權保護對象的原因所在。然而實踐中,對于原產地名稱的使用卻存在幾個急需解決的問題:

1、假冒原產地名稱的行為猖獗。所謂假冒原產地名稱是指原產地以外的企業在同類產品上冒用原產地名稱,例如,“河南XX食品廠”在其生產的醋類產品上使用“山西老陳醋”字樣。這種假冒原產地名稱的行為,損害了原產地生產者的利益,欺騙、誤導了消費者,造成了市場秩序混亂,使許多久負盛名的原產地名稱的信譽一落干丈。所以,打擊假冒原產地名稱的行為,與打擊假冒偽劣商品一樣重要和緊迫。

2、忽視原產地名稱的商品質量。原產地名稱是基于原產地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和產地的世代勞動者集體智慧積淀的結果,是產地勞動者的集體財富,它是一種集體權利,所以,凡原產地的所有企業和個人,只要其產品符合傳統工藝、質量、特點等要求,都有權使用。但實際中,許多使用原產地名稱的企業片面強調產地的真實性,忽視了原產地名稱對產品質量的內在規定性,僅憑一個知名的原產地名稱就希望得到可觀的利潤。這種對原產地名稱的濫用,既損害了原產地名稱的信譽,也損害了所有使用該原產地名稱的企業的信用,同時也損害了原產地名稱的知識產權價值。

3、對原產地名稱的管理和保護不力。我國在很長時間里缺乏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法律規定,致使不少原產地名稱被產地內甚至被產地外的企業申請了商標注冊,這些商標注冊人不僅有權獨占、使用其注冊商標,還有權許可他人使用或依法轉讓。這種做法必然剝奪了原產地內的其他企業甚至所有企業使用原本屬于他們的原產地名稱的權利。

二、保護原產地名稱最有力的手段是將其注冊為證明商標

目前,我國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法律主要有《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等。

《產品質量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生產者、銷售者或經營者不得偽造產地,違反規定的,依法處理。這兩個法律所規定的“禁止偽造產地”,當然包括“禁止偽造原產地”。但是,“偽造產地”與“偽造原產地名稱”不是一個概念,在偽造原產地的情況下,為了騙取消費者的信任,違法者還往往偽造原產地名稱,此時,兩種行為就發生了競合,如河北出產的醋類產品,標上了“山西老陳醋”和“清徐縣醋業有限公司制造”的字樣。但不管怎樣,偽造產地不等于偽造原產地名稱,有了禁止偽造產地的規定也不等于就有了禁止偽造原產地名稱的規定。所以,《產品質量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是有缺陷的。

《商標法》第8條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這一規定,禁止將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劃的原產地名稱作為商標注冊,但是卻并不禁止縣級以下的行政地名(如“道口”燒雞)以及不屬于行政區劃名稱的地理名稱、歷史地名(如“山海關”、“三峽”、“王府井”、“三晉”)作為原產地名稱進行商標注冊。這就為原產地外企業合法卻不合理地將這類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自己的商標提供了可乘之機,也為原產地名稱保護埋下了隱患。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6條規定,“經核準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訂。”依據該條授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2月30日頒發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給保護原產地名稱提供了一個強有力的法律后盾,它規定“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其中的“原產地”表明原產地名稱可以注冊為證明商標。當原產地名稱被注冊為證明商標以后,該商標就被稱為原產地證明商標。從上述內容看出,《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都有很大的局限性。

相比之下,《商標法實施細則》和《辦法》規定的可以將之注冊為證明商標的內容才是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最有效的辦法,特別是《辦法》,雖然屬于部門規章,法律效力層次較低,但卻是比較具體地規定了證明商標的注冊條件、使用管理規則、轉讓、保護等問題的唯一的一部法規,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能夠緩解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一些問題。具體來講:

1、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證明商標,有利于防范和打擊假冒原產地名稱的侵權行為。《商標法》第3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該法第7章“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既規定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各種情況,又規定了侵權行為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責任。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證明商標后,就取得了與普通商標同等的效力,當然受《商標法》保護,同時也受《辦法》、《產品質量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的全面保護,這無疑有利于打擊各種侵犯原產地名稱的行為。

2、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證明商標,有利于對使用原產地名稱的商品質量的監督。《商標法》第6條規定:“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第31條規定:“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辦法》第14條規定:“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履行控制職責,致使證明商標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務達不到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注冊人承擔賠償責任。”這些規定,對于使用原產地證明商標的商品質量監督會發生積極的作用。

3、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證明商標,有利于企業的品牌宣傳和消費者認牌購貨。現代企業的廣告宣傳很大程度上是商標的宣傳,使用原產地證明商標的企業通過宣傳,能夠向社會公眾表明該產品所擁有的與原產地相關的特殊品質,這是普通商標宣傳所不具有的特點。

4、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證明商標,有利于維護原產地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發展地方經濟。如前所述,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證明商標,有利于防范和打擊假冒原地產地名稱的行為,這就在客觀上維護了原產地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從宏觀上看,原產地證明商標就是地方產品中的“名牌”。實踐證明,充分發展原產地證明商標所指示的產品,對于推動地方經濟的發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三、做好原產地證明商標的宣傳、注冊、管理工作

證明商標是我國商標領域的新問題。做好證明商標工作,現提出幾點建議:

1、做好證明商標的法律、法規宣傳工作。

目前,社會上相當一部分人包括原產地的生產經營者由于缺乏商標基本知識,對證明商標知之甚少,要糾正對證明商標認識上的偏差,特別是生產者和經營者對證明商標認識的淡漠,就必須通過各種形式大力宣傳有關證明商標的基本知識、重要作用、注冊和管理辦法等,讓產地的生產經營者摒棄傳統觀念,依法注冊、使用、保護證明商標,也使投機者懾于法律的威力,而走上正當經營之路。

2、擇機注冊原產地證明商標。

在原產地名稱標示的眾多名優產品中,有的在全國乃至全世界都家喻戶曉,像“山西老陳醋”;有的在本省聞名,如山西“柳林紅棗”;有的在本地區或本縣知名,如山西“聞喜煮餅”。不管這些產品的享譽范圍有多大,只要具備特殊的品質,符合《辦法》規定的條件,就可以考慮將原產地名稱申請注冊為證明商標。申請證明商標注冊的,申請人除具備普通商標注冊申請人的資格條件外,還應提供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說明申請人對某種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備監測和監督權力的證明文件,同時附送該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3、加強對已注冊的原產地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

(1)使用原產地證明商標的產品與使用原產地名稱的產品一樣都必須與原產地有密切聯系,所以只有原產地內的生產者才有權使用原產地證明商標,原產地外的生產者不論其產品的質量特點是否與原產地證明商標特定的要求一致,或者采用了與原產地內生產者相同的原料或技術獲得了同種產品,這個產品也不能使用該原產地證明商標。

(2)遵循原產地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存在不同之處,這就是普通商標的基本功能是區別商品的不同生產者,而證明商標除了能指示商品的來源外,消費者傳送的最強信息則是該商品或服務擁有經過商標所有人檢測的特有品質,是足以依賴的。正是這一特殊的功能,決定了證明商標必然也必須有自已獨特的使用管理規則。按照《辦法》第5條第2款的規定:“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①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②該商標證明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定品質和特點;③使用該商標的條件;④使用該商標的手續;⑤使用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該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這就告訴我們原產地名稱獲準注冊為證明商標后,即使是產地內的企業,其商品和服務已經達到證明商標規定的條件,也不能隨意使用,而必須向注冊人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使用規則所定條件,履行了相關手續后方可使用,否則,即構成侵權。另一方面,產地內的企業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證明商標規定條件的,注冊人不得拒絕其使用。

篇6

原產地名稱是地理標記的一種,但它不是僅僅表示產品來源的普遍地理標記,而是一種不僅表明產品來源于某地,而且還表示該產品質量或特點完全或主要取決于該地域的土壤、氣候、水質、原料、傳統制作工藝、加工技術等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的特殊地理標記。

原產地名稱通常是由“地理名稱+商品名稱”構成,如“吐魯番葡萄”。由于原產地名稱與產品的特定質量和特點密切聯系,實際上就是一種質量保證書。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當今,對生產者和經營者來講,原產地名稱不僅是他們獲得更高的經濟效益的工具,而且也日益成為他們可以利用的一種重要的競爭手段。對于原產地來講,原產地名稱的利用有助于推動地區經濟、特色農業的發展,促進農業生產的產業化進程。而對于日益注重生活質量的消費者來說,可以滿足他們對高檔、優質產品的需求。原產地名稱的這種功效正是其商業價值的體現,也是它成為工業產權保護對象的原因所在。然而實踐中,對于原產地名稱的使用卻存在幾個急需解決的問題:

1、假冒原產地名稱的行為猖獗。所謂假冒原產地名稱是指原產地以外的企業在同類產品上冒用原產地名稱,例如,“河南**食品廠”在其生產的醋類產品上使用“山西老陳醋”字樣。這種假冒原產地名稱的行為,損害了原產地生產者的利益,欺騙、誤導了消費者,造成了市場秩序混亂,使許多久負盛名的原產地名稱的信譽一落干丈。所以,打擊假冒原產地名稱的行為,與打擊假冒偽劣商品一樣重要和緊迫。

2、忽視原產地名稱的商品質量。原產地名稱是基于原產地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和產地的世代勞動者集體智慧積淀的結果,是產地勞動者的集體財富,它是一種集體權利,所以,凡原產地的所有企業和個人,只要其產品符合傳統工藝、質量、特點等要求,都有權使用。但實際中,許多使用原產地名稱的企業片面強調產地的真實性,忽視了原產地名稱對產品質量的內在規定性,僅憑一個知名的原產地名稱就希望得到可觀的利潤。這種對原產地名稱的濫用,既損害了原產地名稱的信譽,也損害了所有使用該原產地名稱的企業的信用,同時也損害了原產地名稱的知識產權價值。

3、對原產地名稱的管理和保護不力。我國在很長時間里缺乏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法律規定,致使不少原產地名稱被產地內甚至被產地外的企業申請了商標注冊,這些商標注冊人不僅有權獨占、使用其注冊商標,還有權許可他人使用或依法轉讓。這種做法必然剝奪了原產地內的其他企業甚至所有企業使用原本屬于他們的原產地名稱的權利。

二、保護原產地名稱最有力的手段是將其注冊為證明商標

目前,我國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法律主要有《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等。

《產品質量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生產者、銷售者或經營者不得偽造產地,違反規定的,依法處理。這兩個法律所規定的“禁止偽造產地”,當然包括“禁止偽造原產地”。但是,“偽造產地”與“偽造原產地名稱”不是一個概念,在偽造原產地的情況下,為了騙取消費者的信任,違法者還往往偽造原產地名稱,此時,兩種行為就發生了競合,如河北出產的醋類產品,標上了“山西老陳醋”和“清徐縣醋業有限公司制造”的字樣。但不管怎樣,偽造產地不等于偽造原產地名稱,有了禁止偽造產地的規定也不等于就有了禁止偽造原產地名稱的規定。所以,《產品質量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是有缺陷的。

《商標法》第8條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這一規定,禁止將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劃的原產地名稱作為商標注冊,但是卻并不禁止縣級以下的行政地名(如“道口”燒雞)以及不屬于行政區劃名稱的地理名稱、歷史地名(如“山海關”、“三峽”、“王府井”、“三晉”)作為原產地名稱進行商標注冊。這就為原產地外企業合法卻不合理地將這類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自己的商標提供了可乘之機,也為原產地名稱保護埋下了隱患。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6條規定,“經核準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訂。”依據該條授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2月30日頒發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給保護原產地名稱提供了一個強有力的法律后盾,它規定“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其中的“原產地”表明原產地名稱可以注冊為證明商標。當原產地名稱被注冊為證明商標以后,該商標就被稱為原產地證明商標。從上述內容看出,《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都有很大的局限性。

相比之下,《商標法實施細則》和《辦法》規定的可以將之注冊為證明商標的內容才是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最有效的辦法,特別是《辦法》,雖然屬于部門規章,法律效力層次較低,但卻是比較具體地規定了證明商標的注冊條件、使用管理規則、轉讓、保護等問題的唯一的一部法規,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能夠緩解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一些問題。具體來講:

1、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證明商標,有利于防范和打擊假冒原產地名稱的侵權行為。《商標法》第3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該法第7章“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既規定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各種情況,又規定了侵權行為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責任。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證明商標后,就取得了與普通商標同等的效力,當然受《商標法》保護,同時也受《辦法》、《產品質量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的全面保護,這無疑有利于打擊各種侵犯原產地名稱的行為。

2、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證明商標,有利于對使用原產地名稱的商品質量的監督。《商標法》第6條規定:“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第31條規定:“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辦法》第14條規定:“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履行控制職責,致使證明商標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務達不到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注冊人承擔賠償責任。”這些規定,對于使用原產地證明商標的商品質量監督會發生積極的作用。

3、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證明商標,有利于企業的品牌宣傳和消費者認牌購貨。現代企業的廣告宣傳很大程度上是商標的宣傳,使用原產地證明商標的企業通過宣傳,能夠向社會公眾表明該產品所擁有的與原產地相關的特殊品質,這是普通商標宣傳所不具有的特點。

4、原產地名稱

注冊為證明商標,有利于維護原產地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發展地方經濟。如前所述,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證明商標,有利于防范和打擊假冒原地產地名稱的行為,這就在客觀上維護了原產地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從宏觀上看,原產地證明商標就是地方產品中的“名牌”。實踐證明,充分發展原產地證明商標所指示的產品,對于推動地方經濟的發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三、做好原產地證明商標的宣傳、注冊、管理工作

證明商標是我國商標領域的新問題。做好證明商標工作,現提出幾點建議:

1、做好證明商標的法律、法規宣傳工作。

目前,社會上相當一部分人包括原產地的生產經營者由于缺乏商標基本知識,對證明商標知之甚少,要糾正對證明商標認識上的偏差,特別是生產者和經營者對證明商標認識的淡漠,就必須通過各種形式大力宣傳有關證明商標的基本知識、重要作用、注冊和管理辦法等,讓產地的生產經營者摒棄傳統觀念,依法注冊、使用、保護證明商標,也使投機者懾于法律的威力,而走上正當經營之路。

2、擇機注冊原產地證明商標。

在原產地名稱標示的眾多名優產品中,有的在全國乃至全世界都家喻戶曉,像“山西老陳醋”;有的在本省聞名,如山西“柳林紅棗”;有的在本地區或本縣知名,如山西“聞喜煮餅”。不管這些產品的享譽范圍有多大,只要具備特殊的品質,符合《辦法》規定的條件,就可以考慮將原產地名稱申請注冊為證明商標。申請證明商標注冊的,申請人除具備普通商標注冊申請人的資格條件外,還應提供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說明申請人對某種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備監測和監督權力的證明文件,同時附送該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3、加強對已注冊的原產地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

(1)使用原產地證明商標的產品與使用原產地名稱的產品一樣都必須與原產地有密切聯系,所以只有原產地內的生產者才有權使用原產地證明商標,原產地外的生產者不論其產品的質量特點是否與原產地證明商標特定的要求一致,或者采用了與原產地內生產者相同的原料或技術獲得了同種產品,這個產品也不能使用該原產地證明商標。

(2)遵循原產地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存在不同之處,這就是普通商標的基本功能是區別商品的不同生產者,而證明商標除了能指示商品的來源外,消費者傳送的最強信息則是該商品或服務擁有經過商標所有人檢測的特有品質,是足以依賴的。正是這一特殊的功能,決定了證明商標必然也必須有自已獨特的使用管理規則。按照《辦法》第5條第2款的規定:“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①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②該商標證明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定品質和特點;③使用該商標的條件;④使用該商標的手續;⑤使用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該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這就告訴我們原產地名稱獲準注冊為證明商標后,即使是產地內的企業,其商品和服務已經達到證明商標規定的條件,也不能隨意使用,而必須向注冊人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使用規則所定條件,履行了相關手續后方可使用,否則,即構成侵權。另一方面,產地內的企業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證明商標規定條件的,注冊人不得拒絕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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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管理,規范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安檢機構)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以及對安檢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和規程等技術規范要求,對上路行駛的機動車進行檢驗檢測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安檢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接受委托,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并向社會出具公正數據的技術機構。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對全國安檢機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安檢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檢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廉潔、高效的原則,依法對安檢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安檢機構應當嚴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規定的檢驗項目以及檢驗標準和規程等技術規范對機動車實施檢驗,并對檢驗結果負責。

第二章 安檢機構設置規劃和資格管理

第六條 安檢機構的設置,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方便檢測、數量控制的原則。

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需要,提出本行政區域的安檢機構數量、規模等設置規劃,報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后執行;設置規劃未經國家質檢總局批準,不得設置安檢機構。

第七條 國家對安檢機構實施檢驗資格許可制度。

檢驗資格分為常規檢驗資格和特殊檢驗資格。取得常規檢驗資格的安檢機構可以承擔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時的初次檢驗和定期檢驗;取得特殊檢驗資格的安檢機構可以承擔肇事、改裝和報廢等機動車的特殊檢驗。

第八條 安檢機構必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規定,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格考核,取得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書,方可在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相關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

未取得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書的,不得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

第九條 申請取得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取得計量認證證書,并在認證合格有效期內;

(三)有12名以上具有相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業務知識,并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的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技術人員;

(四)有嚴格完備的工作管理制度,有完整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和規程等技術規范文件資料;

(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已通過合法有效的型式認定,在用計量器具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計量檢定合格,并在檢定有效期內;

(六)具備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信息聯網的設施;

(七)有相應的停車場地、行車跑道和檢驗制動器的駐坡臺,進、出、停車場地標志標線明顯,出入口視線良好,不影響公共交通;

(八)檢驗廠房寬敞、明亮、防雨,通風照明設備完好,消防安全設備齊全,檢測線布置合理,便于流水作業;

(九)擁有申報所承擔的檢測車輛類型和項目所需的側滑、燈光、軸重、制動、排放、噪聲、速度等必要的能夠滿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設備及其校準設備。

申請取得安檢機構特殊檢驗資格許可,除具備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與從事特殊檢驗相適應的2名以上高級技術人員和必要設備等條件。

第十條 安檢機構的常規檢驗資格由安檢機構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查和決定;安檢機構的特殊檢驗資格由安檢機構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許可申請的受理,由國家質檢總局實施許可申請的審查和決定。

第十一條 申請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法人證明;

(三)計量認證證書;

(四)安檢人員考核合格證明及復印件;

(五)計量器具檢定證書及復印件;

(六)檢測線配置明細以及檢測設備清單;

(七)檢測用廠房及地理位置、場地平面圖,相應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及復印件;

(八)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關于許可受理的規定,根據申請不同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對應當由國家質檢總局實施審查和決定的申請,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第十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受理申請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人進行審查,審查包括資料審查和實地考察。

第十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申請人進行審查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關于許可審查和決定的程序、期限等規定,作出是否批準檢驗資格的決定。

第十五條 對批準安檢機構常規檢驗資格的,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為申請人頒發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證書和檢驗專用印章;對批準安檢機構特殊檢驗資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為申請人頒發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證書和檢驗專用印章。

安檢機構常規檢驗和特殊檢驗資格證書的編號、式樣、印制,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 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

安檢機構檢驗資格有效期滿,繼續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的,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內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重新提出申請;申請的受理、審查和決定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安檢機構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 安檢機構應當在許可的檢驗資格范圍內,依法接受委托,嚴格按照檢驗標準和規程等技術規范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并及時向委托人出具檢測結果,不得偽造檢測數據。

第十八條 安檢機構應當保持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電子監管信息系統聯網通暢,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信息準確、及時、可靠。

第十九條 安檢機構應當確保在用設備正常完好,在用計量器具依法進行計量檢定;并按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要求定期參加檢驗能力比對試驗。

第二十條 安檢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檢驗結果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第二十一條 安檢機構應當加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培訓和內部管理,不斷提高檢驗服務水平。

第二十二條 安檢機構應當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每年12月底之前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年度工作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法人注冊等有關基本情況;

(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業務開展情況以及收費情況;

(三)在用設備的使用情況和計量器具檢定情況;

(四)檢驗人員考核情況;

(五)其他遵紀守法情況。

第二十三條 安檢機構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中發現普遍性質量安全問題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安檢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檢驗費用。

第二十五條 安檢機構獨立接受委托、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不受任何第三方影響。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轄區內安檢機構及其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聯網監察;

(二)查閱原始檢驗記錄、調取檢驗報告;

(三)檢驗能力比對試驗;

(四)審核年度工作報告;

(五)聽取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委托人以及社會對安檢機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評價;

(六)調查處理投訴案件。

第二十七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在安檢機構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依法進行處理;對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匯報。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委托人可以就安檢機構行為規范以及檢測活動中存在的問題,向安檢機構查詢;也可以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接受投訴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負責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安檢機構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中,給受檢車輛委托人或者所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安檢機構未取得檢驗資格證書擅自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業務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予以取締,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超范圍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業務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安檢機構檢驗資格。

第三十一條 安檢機構未按照規定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未按照規定參加比對試驗,拒不接受監督檢查和管理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安檢機構資格。

第三十二條 安檢機構聘用未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警告,并處安檢機構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安檢機構檢驗資格。

第三十三條 安檢機構在用計量器具未經計量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未檢定,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安檢機構不按照檢驗標準和規程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出具虛假檢測結果,偽造檢測數據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人員在檢驗活動中接受賄賂,以職謀私的,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撤銷其合格考核;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三十六條 質量技術監督工作人員在安檢機構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承擔進出口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機構的監督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篇8

一、服裝產品質量抽檢存在的現狀

服裝質量抽樣檢驗是服裝監管的重要措施,相關質量監督部門在進行監督檢驗工作時,為了可以較為準確的獲取監督檢驗的結果,一般選用的方法是從總體中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樣品,從這些樣品中得到的檢驗結果來判斷所有產品質量的合格情況。因此,所需樣品的數量的合理程度成為影響判斷生產產品合格水平的關鍵因素之一。相關的《產品質量法》中明確的說明了:“檢驗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然而,很多抽樣人員在進行抽樣時經常做不到合理的抽樣,有時不是抽樣數量過多,造成產品不必要的損失浪費,有時就是抽樣數量過少,樣品的質量情況不能準確的反應總體質量的合格情況。再者,抽樣人員在抽樣的過程中對樣品的信息不掌握、記錄不齊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司令》第133號文規定,抽樣過程中,抽樣人員要使用規定的抽樣文書詳細記錄抽樣信息。抽樣單中所記錄確認的樣品信息是對生產者、銷售者利益的一種保護,也是檢測機構開展檢驗工作和監管部門后續根據抽查結果做出相應處罰的依據,因此,相關的服裝抽樣人員就要加強對樣品信息的掌握和抽取方案等方面的思考,如何才能做好服裝的抽檢工作。

二、質量檢抽方法的分類

服裝抽檢從性質上可以分為三種:抽查分監督抽查,驗收抽查和交易抽查三種。

1、監督抽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對各類服裝進行產品質量專項監督抽查。一是針對各類服裝產品生產的專項監督檢查,比如校服,嬰幼兒服裝等等,二是工商市場流通領域方面的抽查,就是質監的工作人員要配合工商部門對市場流通銷售的各類紡織服裝、服飾、床上用品等a品的專項監督抽查,比如針織內衣、女式內衣(如文胸、塑身內衣、腹帶等)、羊絨針織品(如羊絨衫)、羽絨服裝、運動(休閑)服裝、皮革服裝、床上用品;三是紡織服裝風險監測方面的抽查。《2016年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計劃》,監督抽查分季度監督抽查、專項監督抽查和聯動監督抽查3種形式,監督抽查的對象包括生產企業、經銷企業和網絡銷售企業。

2、驗收抽查

驗收抽查的步驟(1)采用GB/T2828.1-2012一次抽樣檢驗標準。(2)檢驗水平:為一般檢驗水平,檢查的嚴格度為正常檢查。(3)接收質量值AOL。(4)界定不合格產品。

考慮各批次之間想要存在的質量差異程度。如果想要批間存在的質量差異程度較小,并且每一批次的驗收結果都屬于合格產品批次,應該選擇采用較低水平的檢驗,相反如果想要批次之間的質量差異較大,則適合選用較高水平的檢驗。

3、交易抽查

根據《工商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網絡交易商品質量抽查檢驗的意見》要求。主要針對天貓、京東、蘇寧易購、一號店、唯品會、有貨網、好享購、中郵快購、云中央等9家電商平臺上銷售的服裝、泳衣、童裝、家紡產品、鞋子5類商品進行抽查,不斷的完善商品質量管理制度。

三、制定服裝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方案

制定監督抽查方案是開展質量監督抽查的前提條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方案是判定產品質量合格與否的重要依據。產品的質量檢驗工作和監督抽查的規范要求都必須遵循抽查方案的規定來執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方案規定了抽查的實施細則,細則的內容主要包括了產品的分類、術語和定義、企業規模劃分、檢驗依據(產品標準)、抽樣的型號或規格、抽樣方法、抽樣基數、抽樣的數量和要求、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的分類、檢驗應注意的問題、判定的原則、異議處理復檢等。此外,相關的質量監督檢測部門在制定檢測抽樣的方案的過程中還要充分考慮所涉及到的各種各樣的原因,比如考慮服裝產品自身的結構、制作材料、物理性質、復雜情況等產品特性以及檢驗的指標大小、檢驗項目的重要程度、采用檢驗方法的具體標準、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等。

四、根據抽查方案,正確把握抽檢

抽樣人員依據產品質量抽查方案對產品進行隨機抽樣檢驗,不僅要控制好抽樣整個流程的規范性,而且自身要注重對產品標準、產品質量抽查控制理論的學習和研究。

1、確認樣品的信息

國家和各省市監督抽查管理辦法中都規定:“抽樣要員應當準確完整地記錄抽樣信息,字跡工整,清晰”,在抽樣過程中,抽樣人員在抽樣單記錄樣品信息時,務必核對樣品使用說明上的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樣品的名稱、樣品的號型規格、樣品的執行標準、樣品的質量等級等相關內容,如果抽樣單上記錄的信息和樣品使用說明上的內容不一致或記錄錯誤,那么就會直接影響后續的檢驗工作以及抽查結果。

2、正確理解產品標準

產品標準是生產企業與質量監管部門控制產品質量及質量水平的技術文件,紡織服裝的產品標準品類繁多,按大類分可分為針織類和機織類。簡單的理解就是針織服裝必須執行針織類相對應的標準,機織類產品必須執行機織相對應的標準。標準規定了產品質量等級的各項技術指標要求、檢驗規范以及判定原則。質量等級技術指標包括了合格品、一等品和優等品的技術指標,其中合格品的技術指標相對較寬松,優等品的技術指標最為嚴格,在檢驗中是根據樣品的產品使用說明上所明示的質量等級來對應評判的,產品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能準確反映出產品的真實情況,它包含了抽取樣品的數量、抽樣基數和批次的要求和如何判定批次產品是否合格。但產品標準規定的技術指標要求、檢驗規則和判定規則既可以作為生產企業制造產品的指標和要求,也可作為生產企業控制產品質量與質量水平的技術規范,而對于質量監管部門來說,只能作為產品質量指標的要求,不能按其規定的抽樣數量進行監督抽查。因此,判定產品總體不合格是不能按產品標準規定的判定規則,而是必須遵循監督抽查方案的規范要求。

五、確定產品所具有的相關質量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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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國家對名牌的權威認定有“中國名牌產品”和“中國馳名商標”兩種方式,二者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一般而言,“中國名牌產品”必須具有市場知名度高的商標,同樣,馳名商標的載體——產品必須是質量過硬、具有競爭優勢。但是,中國名牌產品和馳名商標在很多方面有明顯的區別:

    1、 二者的法律依據和實施部門不同。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及依據該法律制定的“商標法實施細則”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5號令《關于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企業的馳名商標必須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提出申請,經認定后才為馳名商標并享有馳名商標的各項權利。中國名牌產品的評價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及國務院制定的《質量振興綱要》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2號令《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授權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統一組織實施中國名牌產品的評價工作。

    2、 二者的內涵不同。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中國名牌產品是指實物質量達到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在國內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的產品。

    3、 二者的對象不同。馳名商標的認定對象既包括國內企業的注冊商標,也包括外國企業在華注冊的商標,而名牌產品的評價僅限于我國企業的產品,不受理使用國(境)外商標的產品的申請。

    4、 二者的認定的后果不同。認定馳名商標是解決商標侵權糾紛中一種法律保護手段,它采用的是“個案認定”與被動保護的原則。已獲得馳名商標的產品如果遇到侵權糾紛,可將馳名商標作為受過保護的記錄,提交給商標局進行仲裁。按《馳名商標認定和審議辦法》的規定,離開侵權糾紛,馳名商標對該企業沒有任何意義。而中國名牌產品的評定則主要是為授予企業一種榮譽,屬于國家獎勵機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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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制對企業建立健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的監管,主要采用兩種方式:一是,為企業制度化管理提出法定要求和指引。不過法律的規定仍然是原則化的,在國家法的框架之中應當填充什么樣的具體制度,由企業根據自己生產和產品的特點,以及企業所追求的長遠發展目標,予以具體設計和執行。二是,從給企業設定法律責任的角度提高企業違法成本,督促企業運用包括制度化管理的手段來保障產品質量,履行社會責任。這樣才有利于形成健全、完善的生產和產品制度體系。

1、懲罰性賠償制度

懲罰性賠償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的損害數額的賠償。 現代意義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發端于英國,后被美國繼受,成為美國侵權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為法院采納,大量適用于產品責任。懲罰性賠償制度之所以能夠有助于產品質量安全,是由于其具有賠償、制裁、威懾以及激勵四項功能,這些功能可補救傳統補償性賠償之不足又非行政處罰可替代。

1.1賠償功能。

補償性賠償并不能對受害人的損害予以充分補救,比如在精神損害和在人身傷害很難證明的的場合,以及受害人提訟以后所支付的各種費用,特別是與訴訟有關的費用,只有通過懲罰性賠償才能補救。很多學者認為,懲罰性賠償適用的目的就是為了使原告遭受的損失獲得完全的補償。

1.2制裁功能。

補償性賠償在性質上乃是一種交易,等于以同樣的財產交換損失。這樣一來,補償性的賠償對富人難以起到制裁作用,甚至使民事賠償 法律 為富人所控制。而懲罰性賠償則通過給不法行為人強加更重的經濟負擔來制裁不法行為,從而達到制裁的效果。

1.3威懾功能,也叫抑制功能。

侵權行為制度首要目的是受害者的救濟這一點毫無疑問,但同時也沒有必要否認其事故抑制功能,可以說反倒應該推進這一功能。然而,傳統侵權責任不具有足夠的威懾和抑制作用,因為對損害的不完全補償會使潛在侵害人對侵害行為采取消極預防,只有適用懲罰性賠償,使損害與賠償相當,才能威懾并遏制侵害行為。威懾有兩類,即一般威懾和具體威懾。具體威懾即防止特定侵害人重復進行侵害行為;一般威懾是指防止特定侵害人以外的其他人進行類似侵害行為。美國的大多數法院認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目的在于威懾不法行為。具有民事責任性質同時又不乏威懾力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無疑是現階段強化侵權法抑制功能,實現侵權法發展的最佳選擇。

1.4激勵功能。

消費者維權的訴訟成本往往過高,除了耗費時間、精力外,還需支付進行訴訟所需的必要費用,這些常常超過勝訴所能得到的賠償金額。因此,許多受害者會放棄對加害人的追訴,而這種放棄則導致了加害人以支付金錢來作為侵害他人的代價,形成侵害整個社會的惡性循環。懲罰性賠償的高額賠償正可以從外部克服受害人的這種困境,激勵受害者積極提訟。

2、企業產品質量管理制度

法律 《產品質量法》對企業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建設提出了總體性要求和具體指導。首先,總則第3條以明示的方式規定了企業負有建立健全包括質量管理、質量責任、質量監督和質量考核四個要素在內的基本質量管理制度的法定義務。第6條以默示方式規定了鼓勵企業進行高質量的質量管理制度建設。其次,分則從三個層面對企業的質量管理制度建設提出了具體指導性意見:1.第14條規定了國家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質量管理規章制度是認證機構進行認證審查,以確認是否符合相應標準的要素之一,這表明企業建立完善科學的質量管理制度是國家鼓勵和推行的高水平質量管理的內容之一。2.第27條規定了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企業在制定標準程序或者作業指導書等文件時應加注意。3.第33條規定了銷售者負有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在內的產品質量責任。

法規和規章 在行政法規層面,主要有《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和《產品質量監督試行辦法》等。此外,質監主管部門還了大量部門規章,針對具體產品或者質量監督的具體環節做出規定。

3、企業標準化管理制度

核心法律是《標準化法》,配套的規范性法文件主要有行政法規《標準化法實施條例》,部門規章《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和《標準化法條文解釋》,特別是《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對企業如何進行標準化管理做出了非常詳盡的指引,是企業制定標準和標準化管理制度必須仔細研讀的規范性文件。這些企業標準化相關法主要解決以下問題:1.制定標準的對象范圍。《標準化法》第2條明確了哪些技術要求應當制定標準。2.國家積極推行國際標準的政策。根據《標準化法》第4條,企業可以結合國際標準,如ISO9000族國際標準,制定適用于本企業的質量控制選擇和使用標準規范。3.企業標準的制定要求和建議。體現于《標準化法》第6條、《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17和19條中。《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更以專章的形式規定了企業標準的制定,它們是企業制定標準化管理制度的直接國家法依據。4.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5.企業標準的實施。6.企業的標準化管理。前述三個事項都由《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以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專章形式作出規定。7.企業未按要求制定標準的法律責任,即相關主管部門可以在職權范圍內責令企業限期改進,并可通報批評或給予責任者行政處分。

4、企業計量管理制度

核心法律是《計量法》,配套的規范性法文件主要有行政法規《計量法實施細則》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部門規章《計量標準考核辦法》、《計量法條文解釋》和有關部委就特殊行業企事業單位計量管理工作的規章。這些計量相關法中規定的企業制定計量管理制度必須注意的法律問題主要有:1.《計量法實施細則》第4和7條規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是企業使用計量基準器具、計量標準器的必備條件。2.該法第12條規定企業有建立計量檢定管理制度的責任。3.《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企業有強化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使用并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的責任。4.《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第6條規定了計量管理制度是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計量標準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5.《計量法》第12條、《計量法實施細則》第17條規定了對于制造和修理計量器具的特殊企業,完善的計量規章制度是通過認證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6.《輕工業計量工作管理辦法》第四章“企業事業單位計量工作”專門就輕工業企業計量管理制度的有關內容作了規定,內容涉及企業計量職能機構的設置和職責、計量人員的配備和待遇、計量工作在企業管理經營中的地位等,這些是相關企業制定計量管理制度時應當遵循的內容。7.《中小企業計量檢測保證規則》中的4.1.3“管理制度”,就中小企業建立計量管理制度的必備內容作了詳盡的指引,是中小企業建立計量管理制度框架的直接參考。8.其他部委對特殊行業企業計量管理工作的專門規定。這些規章絕大多數都是集中于20世紀八九十年布的,它們是特定行業企業制定計量管理制度的直接依據,對于特定行業企業而言具有直接指導意義。

5、結語

建立健全產品質量安全體系是人類生存的必要條件,也是法的重要價值。人之所以需要產品質量安全體系乃是因為我們生活在一個復雜的社會系統中,社會要能正常運行,就必須要有相對穩定的結構、能夠正常施行和維護的社會規范,并且能夠把無序和沖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圍,社會的這種有序狀態和動態平衡就是秩序。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無疑是對社會正常秩序的破壞,懲罰性賠償制度通過制裁和威懾作用的發揮能夠使不正常的社會秩序得以恢復正常。

參考文獻:

[1] 楊靜毅.懲罰性賠償金的經濟分析[J].東岳論叢,2011.3

[2] 陳聰富.美國懲罰性賠償金的發展趨勢---改革運動與實證研究的對峙[J].臺灣《法學叢刊》第169期

[3] 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結構,200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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