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0-26 08:13:44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稅費制度,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對于一個問題的研究,首先應該從其一般理論入手,進而進行更深入的分析,最后得出結論。我國環境稅收法律制度的研究也不例外。科學合理的構建我國的環境稅收法律制度,充分發揮環境稅收作用,離不對環境稅的概念、特征等一般理論的研究。這些問題的界定,是環境稅收法律制度構建中應該研究的基本問題。
一、環境稅的界定
環境稅作為解決環境問題的一種手段,其本質上是國家依靠其統治階級的力量,運用強制力,以經濟調控的方式作用于環境保護中,即用稅收的形式對自然環境進行保護。每個人都應該保護環境,使用環境要繳納使用費;對環境造成破壞要進行經濟補償;破壞環境造成一定惡性結果的出現,則要對造成的結果進行補償,從而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環境稅是稅收體系中與環境資源保護和利用有關的各種稅種和稅目的總稱。環境稅不僅包括污染排放稅、自然資源稅,還包括為實現特定的環境目的而籌集資金的稅收,以及政府影響某些與環境相關的經濟活動的性質和規模的稅收性質。
在我國的環境保護過程中排污收費和環境資源稅的征收是非常重要的。然后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關系越來越復雜,我國的排污收費和資源稅收制度落后,不能滿足保護環境的需要,凸顯了一些缺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排污收費制度的缺陷
首先,當前的排污收費制度的征收范圍過窄,收費不盡科學。排污收費的征收窄主要包括收費的對象和征收的范圍兩個方面。征收對象過窄是指對于第三產業以及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向環境排污沒有全面做出收費的規定,對居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收費也是空白;范圍窄,比如電磁波輻射、熱源污染等對環境破壞嚴重的新的污染物質,然而未將其例如征收范圍。這些空缺實際上違背了 “污染者付費”原則,急需改革。其次,各地環境容量計算不從實際出發。國家統一規定了排污標準,然而各個地方的環境容量不同,這個統一的標準無法滿足各個地方的環境保護需求。另外,環境稅費制度的合規不盡合理,科技發展在某些領域無法處理已經造成或者潛在的環境破壞。
(二)資源稅制的缺陷
資源稅對環境保護體現出越來越重要的價值,但是,資源稅也存在以下弊端:(1)資源稅征收范圍過窄,計稅標準比較低。我國目前的資源稅僅對礦產資源和鹽的生產征稅,而對于大量有開發和利用價值的資源,比如森林、草原、河流、地熱等沒有納入資源稅的征收范圍,使資源稅的調節作用沒有發揮出來。(2)資源稅的計稅依據不合理,計稅方法陳舊。資源稅的計稅方法陳舊,計稅一直沿用的依據是定額稅率,即依據采量或者銷售量計稅。這樣一來,如果僅以銷售量計稅,而對開采浪費掉沒有銷售的部分不做處理,則會加大開采的浪費,造成資源的更加短缺。
三、完善我國環境稅費制度的具體措施
(一)完善排污收費制度
排污收費具有無償性和強制性,同時對污染者具有負擔性。排污費征收作為環境保護的重要手段,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完善:(1)重新確立排污費征收的標準,擴大征收范圍與繳費主體。可以借鑒國外一些成熟的經驗,通過對各類污染物治理成本的調查研究,確定新的排污費征收標準。另外,排污費標準應按不同的地區分別制定。我國幅員遼闊,各個地方的環境差異大,經濟狀況、環境容量、物價水平等都影響排污收費對保護環境的效果,因此,地方應該從本地實際出發制定符合本地區的排污費征收標準。(2)對各地的環境進行摸底與資料儲備,并及時更新。各地方定期對本轄區的環境資源進行詳細的調查登記,尤其工業發達的城市,應當進行環境承載能力的計算,考慮各種因素,比如工業是否在水流的上游等等,以便根據環境的承載力更加合理的征收排污費,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3)加強環境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的基本素質。我國法制還不夠健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時有發生。表現在環境管理方面,就是環保部門不能及時完備的核查排污者的排污行為,不能及時發現對環境所造成的損害。因此,提倡加強執法人員的素質教育,使得執法人員有較高的責任心。另外,還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技能培訓,可以從高素質人才中選拔人才,才有能力應對日趨復雜的環境問題、稅額計算,使排污收費工作全面、正確的貫徹執行。
(二)改革現行資源稅制
我國人口基礎龐大,自然資源的利用率高。我國人口基數龐大,對自然資源的采利用率很高。自然資源中的大部分是可消耗盡的、不可再生的,資源的節約利用是必然的選擇。為了科學合理地開發和利用資源,實現資源合理優化配置,必須進一步完善和改革資源稅。現對我國現行的資源稅提出以下完善建議:(1)擴大環境稅費的征稅范圍,合理確定計稅標準。借鑒世界各國的經驗,擴大資源稅的征稅對象,應涉及礦產、土地、水、森林、草場、河流、海洋、地熱等資源。同時,確定合理的計稅標準。(2)完善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目前,部分學者提出的按照開采方儲存的一定單位內的資源作為稅收標準,這種方法能促使開采企業合理有效地開采資源,力求一定單位量的資源可以開采出較多的產品,單位產品的開采成本相應的降低,企業可以獲得較多的利潤。
(三)全面實現“稅制綠色化”
綠色稅制又被稱作環境稅收,是指對于環境污染所征收的稅費或者對環境保護所制定的稅費制度。它既包含對環境保護為直接目的的稅費制度,也包含不以環境保護為直接目的,但是其行為后果對環境有有益的影響的稅制。除此外還包括對于致力于防治環境的污染的納稅人給予的稅費減免優惠政策。國外的“綠色稅收”主要可以劃分排污稅、資源消耗稅、城市環境污染行為稅。具體來講,在環境稅制進行綠色化改革中要充分落實貫徹環保理念,要求做到實施部分“費改稅”項目,開征新的環境稅收,優化環境稅費的具體內容,多制定鼓勵性的稅收和收費措施,由懲罰性收稅向鼓勵性收稅轉變,鼓勵環保產品的生產、使用,促進環保產業的發展。環境稅費制度的完善,使得企業自發的開始向低能低耗轉變,甚至投入一部分資金研發適合本企業排污的有效途徑。對此類產品的研發、生產、使用國家都應該給予必要的支持,共同創建可持續發展經濟。
四、結語
社會經濟高速發展給環境和資源帶來了巨大的壓力,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已成為一項迫在眉睫的重任。建立合理的排污收費制度,防止環境污染的加劇和惡化,完善資源稅制度,促進不可再生資源的有效利用。完善的環境稅費制度可以有效保護環境,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人與資源的和諧相處,從而走上可持續發展道路
參考文獻
[1] 呂忠梅.超越與保守――可持續發展視野下的環境法創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 李摯萍.環境法的新發展――管制與民主之互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3] 王小龍.排污權交易研究,個環境法學的視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 朱家賢.環境金融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5] 伍世安,王萬山.收費補償原理與優化機制[J].財經研究,2002(11).
當局非稅收入的現狀分析政府非稅收入是指當局用收費、基金、罰款、攤派、贊助等要領籌集的用于推行當局職能的收入。現在,我國各級當局部門都存在著大量的收費、基金等非稅收入,在當局全部的大眾收入中(不光范疇于當局預算內、外收入)占據了很大的比重,對微觀經濟運行和國家宏觀經濟的調控都具有龐大的影響。
當前上至中心各部門,下至屯子鄉鎮當局各機構,亂收費、攤派等屢禁不止,團結現狀可大略地概括為“多、亂、難”三個字。具體標題有:
(一)執法部門多,項目繁多,收費要害多,數目巨大,當局對總體情況駕御不夠
當局非稅收入重要源頭于以下三部門收入:
1財政預算內的非稅收入。包羅(1)國有企業上繳利潤;(2)國家能源交通重點配置基金收入;(3)種種專項收入,如教誨費附加收入;(4)底子配置貸款送還收入;(5)國家預算調治基金收入;(6)奇跡收入、公產收入;(7)罰充公入;(8)行政性收費收入。這部門預算內非稅收入在項目、數目、辦理上都比力范例。從統計數字來看,其在整個當局非稅收入中比重不大,小于10%。
2財政預算外的非稅收入。重要包羅:(1)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計委答應設立的行政奇跡性收費和基金;(2)由省級人民當局或省級財政、籌劃部門答應設立的行政奇跡性收費和基金。據財政部1995年統計,中心當局及有關部門答應的收費項目共369項(272項納入預算外,97項納入預算內)。省級當局及有關部門的收費和基金項目則更多,據預計項目達千余個,金額達2000億元。
3游離于財政之外確當局各部門的收費和集資、攤派。據湖南省漣源市人大不久前對全市個體工商戶的稅費抽樣視察,漣源市156個副科級以上單元中,實驗收費的單元和部門有
144個,收費項目竟達1230個。該筆非稅收入納入預算外,其項目及數目不明確,占有些省的調研表明,我國中部地域鄉鎮當局的收費和集資已高出其當局財力的1/3。反面兩部門收入是當局非稅收入的主體,也正是這兩項收入造成了當局非稅收入的雜亂狀態。建國初期至改造開放前,預算外資金中只有為數較少的稅收附加和零星的收費收入。1953年,預算外資金只有891億元,相當于預算內收入的42%。改造開放后,預算外資金的范疇開始迅速膨脹起來。1978年天下預算外資金為347億元;1992年為3855億元,相當于當年預算內收入的977%,其總量增長了10倍。1996年,天下開展預算外資金的整理查抄,共查出1995年預算外資金3855億元,約為1994年查出的27倍。1996年預算外資金決算數為3893億元,仍相當于財政收入的一半。
字串4
(二)當局非稅收入辦理雜亂,地方當局越到下層,收費和集資舉動越缺乏束縛,收費主體多元化緊張在中心和省兩級當局上,預算外和財政外的非稅收入的設立辦理上較嚴酷,近幾年中心發表允許收費的項目只有130多種,而地方上實驗的收費項目多達1000多項。在市縣鄉三級當局,其非稅收入設立辦理束縛力垂垂弱化,分外是鄉一級當局,屯子分配干系底子上處于多頭辦理的無序狀態。鄉鎮統籌資金制度從辦理權限和體制上沒有理順,農業部劃定鄉鎮統籌資金由鄉鎮屯子相助經濟布局籌謀辦理部門認真辦理,財政部劃定由鄉鎮財政辦理,現實上是鄉鎮財力實驗鄉鎮財經所、鄉鎮農經所、鄉鎮其他機構的多頭辦理。實驗“一事一費”,沒有一個專門部門實驗數目控制,而且沒有一個統一的收費尺度,缺乏監視。疏散辦理之中,貪污糜爛不行制止,浪費流失更是緊張。
(三)財政和物價部門對收費項目的辦理尚處于范例和整理歷程之中現在當局對收費及基金的辦理底子上明確了項目的答應權限在中心和地方各級當局,財政和物價部門分管項目審批和收費尺度。收費和基金的現實出入、付出使用情況,都沒有顛末立法情勢創建辦理體制。1996年《國務院關于增強預算外資金辦理的劃定》,明確了預算外資金國家全部的性子,劃定各預算外資金應交財政專戶儲存,實驗“出入兩條線”辦理,將13項大基金納入預算,對大部門收費和基金要求實驗財政專戶辦理,這些制度劃定在落實歷程中困難很大。本年頭的稅費改造首先從交通、房地產等方面入手,其目的是低沉汽車、房屋的價錢及其使用價錢,以配合當局拉動國內需求。我們知道,斲喪決定于收入,只有全面地整理整理差異理的收費與基金,從而前進住民的真實收入程度,才氣發動斲喪。稅費改造是一項龐大的體系工程,涉及各個范疇的稅費改造和稅費辦理標題,在統一范疇也同時涉及到各個方面的優點干系調解和制度配置。
字串4
當局非稅收入的負面影響及其整理來自:
大開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石油工業對外開放程度很大,石油勘探活動主要以產量分成合同或者租讓制為基礎,石油稅收對內對外實行兩套標準。采用這類模式的國家主要是一些開放較早的發展中國家,其石油勘探活動主要是以產量分成合同或者租讓制為基礎的。雖然國家對外國石油企業主要征收公司所得稅和礦區使用費,但是國家有大量的來自產量分成和政府參股的非稅收入。因為這些國家一般都有國家石油公司,所以政府對其設置的稅收沒有實際意義。
小開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對外開放的范圍小,其石油稅制結構簡單,主要征收公司所得稅。采用這類模式的國家主要是一些開放比較晚的幾個大的石油輸出國,特別是中東地區的沙特阿拉伯、科威特以及拉美地區的委內瑞拉和墨西哥。這些國家的石油工業主要靠國內的石油公司在支撐,稅收主體也主要是國內的石油企業。盡管國家對外國石油企業征收公司所得稅和油氣出口稅,但是這些稅額在國家財政收入中所占比例很小。
國外石油財稅制度類型
政府獲取石油稅費的方式主要體現于石油財稅制度。石油財稅制度是指一個國家的油氣稅收和合同安排,它囊括了構成資源國政府與外國石油公司關系的所有合同和財稅因素,其主要內容是與成本回收和利潤分配有關的財稅條款和規定。目前,世界上大多數產油國都擁有專門針對油氣勘探與開發的財稅制度。
世界上石油財稅制度主要有兩大類型,一種是租讓制,一種是合同制。租讓制允許私人獲得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礦產所有者將礦產權轉讓給石油公司,而石油公司向礦產所有者支付礦區使用費。合同制政府保留礦產的所有權,而石油公司可通過產量分成合同或服務合同獲得油氣產量或其銷售收入的分成權。合同制又細分為服務合同和產量分成合同,二者之間的差別在于承包公司所獲得的報酬是現金還是實物(原油)。其中,在服務合同下,勘探開發成果歸政府所有,承包公司只能根據合同約定以現金形式回收成本并獲得一定報酬;在產量分成制下,承包公司除回收成本外還可獲得產量分成。服務合同又進一步分為風險服務合同和單純服務合同。二者的區別在于是否根據利潤收費。在風險合同下,承包公司可根據利潤收費,而在單純服務合同下,承包公司的收費與利潤無關。
租讓制與合同制的根本差別在于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處理不同。在租讓制下,石油公司可以得到礦產權;在合同制下,礦產權仍然歸政府所有。
不同石油財稅制度下有不同的石油稅費項目。租讓制下的稅費項目主要有定金、土地租金、礦區使用費、所得稅、生產稅或開采稅及其它稅。產量分成合同稅費項目主要有:定金、礦區使用費、產量分成、稅收及政府參股。石油稅費在不同階段,征收項目也不同。在油氣發現前,政府主要獲取定金和土地租金;發現油氣后,政府開始參股;在開始生產后,首先征收礦區使用費及生產稅和從價稅,然后是產量分成,最后是所得稅,各種附加稅均在所得稅后征收。通過對國外石油稅費項目、征收途徑和過程分析可知,不僅稅費種類和費率對石油公司的行為產生影響,稅費項目的性質及其征收順序對石油公司的行為也同樣產生影響。在上述稅費項目中,定金和礦區使用費大多具有遞減性質,并且是首先征收,這就人為地抬高了石油公司的成本,從而使低品味的儲量難以得到有效開發,而政府的收益也難以隨著油田效益的提高而提高,這是使用具有遞減稅性質的稅費項目所存在的主要問題。
國外油氣礦業主要稅費種類
國外重要產油國石油稅費基本上由兩大部分構成:油氣礦業特有的稅費,如權利金、資源租金稅、礦業權租金等;適用于所有工業企業的普通稅費,如所得稅、增值稅等。
權利金。權利金也稱“礦區使用費”,是指采礦權人向油氣資源所有權人因開采和耗竭了不可再生的油氣資源而進行的支付,是油氣資源所有者經濟權益的體現,其所調節的是油氣資源所有權人與油氣資源開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資源租金稅。資源租金稅也稱“資源稅”,是指對石油企業超過基本的投資收益水平以上的利潤征收的稅收,從性質上看,屬于應由采礦權人返回給油氣資源所有權人的一部分或全部的超額利潤。資源租金稅是作為權利金制度的一種必要補充,體現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經濟權益中的級差地租部分,目的在于調節因不同石油企業的資源豐度等自然條件不同而造成的采礦權人收益上的顯著差距,保證公平競爭。
礦業權租金。礦業權租金也稱礦業權使用費,是指礦業權人依法向油氣資源所有權人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其租金費率各國都不一樣,一般根據礦業活動的類型按面積收費。礦業權租金雖然是按照所占土地面積征收的,但它與土地權無關,而是礦地租金,也是源于礦產資源的所有權,體現的是油氣資源所有權人與礦業權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
所得稅。所得稅是最重要的一個稅種,通常按應稅所得的一定百分比計征。不同國家所得稅稅基的確定方法不同,所得稅稅率也各不相同。所得稅稅率較多采取單一稅率制或累進稅率制。
增值稅。增值稅的類型有消費型、收入型和生產型三種。但國外基本上都采用消費型增值稅,稅率一般為20%左右,如丹麥、瑞典稅率為25%,芬蘭為22%。其特點是,在計征時允許將固定資產購置時,已納稅款一次性全部扣除。
結論
石油勘探開發是一個具有特殊性質的行業,諸如投資開采的高風險性、開采與輸送的巨額資本需求、相當長的投資準備期及投資償還期、儲量的可耗竭性等。因此,在制訂石油稅費制度時必須認真考慮和研究石油工業發展的特點。經過多年的實踐,世界各國逐步完善并形成了以所得稅和權利金為主的較有特色的石油稅費制度。
與石油勘探開發有關的財稅制度是一套由稅法、石油法及其附屬法規、投資法、國家資源政策及能源政策或特別法等組成的復雜體系,是調整石油生產經營過程中諸多經濟關系的法律、法規、條例乃至管理體制的總和。
石油勘探開發是一項具有高風險性、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活動,其稅制既要服從一般性的稅制規定與要求,又要體現這一行業的特殊性及政府對其發展給予的鼓勵政策。為此,大多數國家在制定稅制時給予這一行業諸多的優惠。
石油勘探開發業是資金密集行業,其稅制多體現以下特點:允許投資有適當的收益率;對于籌集的風險資金所支付的利息和股息在計稅時有合理的扣減;允許通過加速折舊等各種辦法盡可能早地收回投資。
石油是不可再生資源,開采公司為了補償日益耗竭的儲量,必須投資于勘查,不斷尋找新的接替儲量。為此,許多國家在稅制中采取了“耗竭補貼”制度,這種耗竭補貼的實質是通過降低公司的應稅收入而減少公司的稅負。
對天然氣的消費,雖然各國都規定了較高的消費稅或增值稅稅率,但對商業性用氣均規定有“可以返還”的優惠,以體現對天然氣工業發展和消費的鼓勵政策。
由于石油工業本身發展具有周期性以及世界石油市場變化頻繁,石油稅收政策調整的頻率因此大大加快;同時由于石油勘探和開發條件惡化,石油工業國際競爭日益激烈,使得稅收條件相對寬松。
參考文獻:
1.單衛國.國外石油稅制研究(上)[J].國際石油經濟,1996(3)
2.杜吉家.國外石油稅費分析及調整國內石油財稅政策建議.經濟師,2007(3)
稅費執法風險存在的根源,一是執法依據不規范,給稅費執法帶來風險。國家稅費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范性文件,是稅務機關稅費征繳的依據。但這些依據也存在一些問題,給稅費執法帶來一定風險。稅法體系不健全,法律級次低。至今沒有稅收基本法和稅收組織法,稅收執法機構、稅收職能等基本性問題,只散見于《稅收征管法》之中。法律級次過低,由最高權力機關立法的稅收法律,目前仍只有《稅收征管法》、《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三部,《社會保險法》仍在審議過程中。程序法的規定過于原則,給稅費執法帶來遵循難度。
二是社保費征繳主體地位不明,執法風險大。社保費收入在不少省、市、縣已占當地地稅機關總收入的半壁江山,但執法主體地位一直不明。《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雖然全國20多個省市區明確由稅務機關征收,但不少地方登記、變更、申報等仍歸勞動部門管理,容易導致責任不明,征繳難度加大。
三是實體法內容滯后,操作難度大。現行稅收實體法,大多是上世紀90年代出臺的,明顯滯后于形勢的發展。有的稅種稅目設計復雜,部分法律法規規定過于簡單,賦予執法人員較大自由裁量權,也給執法增加了操作難度。
四是規范性文件不嚴謹,實施效果差。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本身存在漏洞,影響實體法的實施效果。有的政策存在難以把握的因素,造成稅務人員執法存在不確定性。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僅以法律、法規為依據,規章作參照,規范性文件在行政訴訟中沒有效力,據此作出的執法行為,其執法風險不可避免地存在。
防范和化解稅費執法風險,安徽省巢湖市地稅局在實際工作中進行了探索和實踐。總結工作實踐,筆者認為應該依靠制度抓防范。
對于社保費執法中存在的風險,建議國家盡早出臺《社會保險法》,提升立法級次,賦予稅務機關對社會保險費實行稅收式征管的權力,確立地稅機關的征收主體地位,賦予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的職能。明確授予稅務機關社會保險費參保登記、申報繳費和計費工資基數核定以及檢查、處罰等征收管理各個環節完整的管轄權。
同時,稅務部門應建立完備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包括執法責任、考核評議、過錯追究等一系列執法管理制度;建立票證管理、發票管理、登記管理、稅款核定、申報征收、稅費同查、稅費減免等一整套征收管理辦法;建立規范性文件管理、稅收執法評議員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稅費執法檢查等一整套監督管理機制。
國外石油稅費制度模式
完全開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國家石油工業對內對外完全開放,石油稅收對國內外各類石油公司都采用單一標準,一視同仁。政府所得主要來自以所得稅為中心的直接稅。采用這類模式的國家主要是發達國家,其石油勘探開發活動主要是以現代租讓制為基礎的。同時,這些國家往往實現分稅制,即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都有權征稅。
大開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石油工業對外開放程度很大,石油勘探活動主要以產量分成合同或者租讓制為基礎,石油稅收對內對外實行兩套標準。采用這類模式的國家主要是一些開放較早的發展中國家,其石油勘探活動主要是以產量分成合同或者租讓制為基礎的。雖然國家對外國石油企業主要征收公司所得稅和礦區使用費,但是國家有大量的來自產量分成和政府參股的非稅收入。因為這些國家一般都有國家石油公司,所以政府對其設置的稅收沒有實際意義。
小開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對外開放的范圍小,其石油稅制結構簡單,主要征收公司所得稅。采用這類模式的國家主要是一些開放比較晚的幾個大的石油輸出國,特別是中東地區的沙特阿拉伯、科威特以及拉美地區的委內瑞拉和墨西哥。這些國家的石油工業主要靠國內的石油公司在支撐,稅收主體也主要是國內的石油企業。盡管國家對外國石油企業征收公司所得稅和油氣出口稅,但是這些稅額在國家財政收入中所占比例很小。
國外石油財稅制度類型
政府獲取石油稅費的方式主要體現于石油財稅制度。石油財稅制度是指一個國家的油氣稅收和合同安排,它囊括了構成資源國政府與外國石油公司關系的所有合同和財稅因素,其主要內容是與成本回收和利潤分配有關的財稅條款和規定。目前,世界上大多數產油國都擁有專門針對油氣勘探與開發的財稅制度。
世界上石油財稅制度主要有兩大類型,一種是租讓制,一種是合同制。租讓制允許私人獲得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礦產所有者將礦產權轉讓給石油公司,而石油公司向礦產所有者支付礦區使用費。合同制政府保留礦產的所有權,而石油公司可通過產量分成合同或服務合同獲得油氣產量或其銷售收入的分成權。合同制又細分為服務合同和產量分成合同,二者之間的差別在于承包公司所獲得的報酬是現金還是實物(原油)。其中,在服務合同下,勘探開發成果歸政府所有,承包公司只能根據合同約定以現金形式回收成本并獲得一定報酬;在產量分成制下,承包公司除回收成本外還可獲得產量分成。服務合同又進一步分為風險服務合同和單純服務合同。二者的區別在于是否根據利潤收費。在風險合同下,承包公司可根據利潤收費,而在單純服務合同下,承包公司的收費與利潤無關。
租讓制與合同制的根本差別在于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處理不同。在租讓制下,石油公司可以得到礦產權;在合同制下,礦產權仍然歸政府所有。
不同石油財稅制度下有不同的石油稅費項目。租讓制下的稅費項目主要有定金、土地租金、礦區使用費、所得稅、生產稅或開采稅及其它稅。產量分成合同稅費項目主要有:定金、礦區使用費、產量分成、稅收及政府參股。石油稅費在不同階段,征收項目也不同。在油氣發現前,政府主要獲取定金和土地租金;發現油氣后,政府開始參股;在開始生產后,首先征收礦區使用費及生產稅和從價稅,然后是產量分成,最后是所得稅,各種附加稅均在所得稅后征收。通過對國外石油稅費項目、征收途徑和過程分析可知,不僅稅費種類和費率對石油公司的行為產生影響,稅費項目的性質及其征收順序對石油公司的行為也同樣產生影響。在上述稅費項目中,定金和礦區使用費大多具有遞減性質,并且是首先征收,這就人為地抬高了石油公司的成本,從而使低品味的儲量難以得到有效開發,而政府的收益也難以隨著油田效益的提高而提高,這是使用具有遞減稅性質的稅費項目所存在的主要問題。
國外油氣礦業主要稅費種類
國外重要產油國石油稅費基本上由兩大部分構成:油氣礦業特有的稅費,如權利金、資源租金稅、礦業權租金等;適用于所有工業企業的普通稅費,如所得稅、增值稅等。
權利金。權利金也稱“礦區使用費”,是指采礦權人向油氣資源所有權人因開采和耗竭了不可再生的油氣資源而進行的支付,是油氣資源所有者經濟權益的體現,其所調節的是油氣資源所有權人與油氣資源開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資源租金稅。資源租金稅也稱“資源稅”,是指對石油企業超過基本的投資收益水平以上的利潤征收的稅收,從性質上看,屬于應由采礦權人返回給油氣資源所有權人的一部分或全部的超額利潤。資源租金稅是作為權利金制度的一種必要補充,體現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經濟權益中的級差地租部分,目的在于調節因不同石油企業的資源豐度等自然條件不同而造成的采礦權人收益上的顯著差距,保證公平競爭。
礦業權租金。礦業權租金也稱礦業權使用費,是指礦業權人依法向油氣資源所有權人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其租金費率各國都不一樣,一般根據礦業活動的類型按面積收費。礦業權租金雖然是按照所占土地面積征收的,但它與土地權無關,而是礦地租金,也是源于礦產資源的所有權,體現的是油氣資源所有權人與礦業權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
所得稅。所得稅是最重要的一個稅種,通常按應稅所得的一定百分比計征。不同國家所得稅稅基的確定方法不同,所得稅稅率也各不相同。所得稅稅率較多采取單一稅率制或累進稅率制。
增值稅。增值稅的類型有消費型、收入型和生產型三種。但國外基本上都采用消費型增值稅,稅率一般為20%左右,如丹麥、瑞典稅率為25%,芬蘭為22%。其特點是,在計征時允許將固定資產購置時,已納稅款一次性全部扣除。
結論
石油勘探開發是一個具有特殊性質的行業,諸如投資開采的高風險性、開采與輸送的巨額資本需求、相當長的投資準備期及投資償還期、儲量的可耗竭性等。因此,在制訂石油稅費制度時必須認真考慮和研究石油工業發展的特點。經過多年的實踐,世界各國逐步完善并形成了以所得稅和權利金為主的較有特色的石油稅費制度。
與石油勘探開發有關的財稅制度是一套由稅法、石油法及其附屬法規、投資法、國家資源政策及能源政策或特別法等組成的復雜體系,是調整石油生產經營過程中諸多經濟關系的法律、法規、條例乃至管理體制的總和。
石油勘探開發是一項具有高風險性、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活動,其稅制既要服從一般性的稅制規定與要求,又要體現這一行業的特殊性及政府對其發展給予的鼓勵政策。為此,大多數國家在制定稅制時給予這一行業諸多的優惠。
石油勘探開發業是資金密集行業,其稅制多體現以下特點:允許投資有適當的收益率;對于籌集的風險資金所支付的利息和股息在計稅時有合理的扣減;允許通過加速折舊等各種辦法盡可能早地收回投資。
石油是不可再生資源,開采公司為了補償日益耗竭的儲量,必須投資于勘查,不斷尋找新的接替儲量。為此,許多國家在稅制中采取了“耗竭補貼”制度,這種耗竭補貼的實質是通過降低公司的應稅收入而減少公司的稅負。
對天然氣的消費,雖然各國都規定了較高的消費稅或增值稅稅率,但對商業性用氣均規定有“可以返還”的優惠,以體現對天然氣工業發展和消費的鼓勵政策。
由于石油工業本身發展具有周期性以及世界石油市場變化頻繁,石油稅收政策調整的頻率因此大大加快;同時由于石油勘探和開發條件惡化,石油工業國際競爭日益激烈,使得稅收條件相對寬松。
參考文獻
稅收是國家實現宏觀調控的天平與杠桿,國家的稅收制度往往會對產業的發展做出宏觀的約束與要求[1]。稅收制度能直接影響煤炭企業的發展方向與進度,同時煤炭企業的稅收也對我國經濟的安全有所影響。因而建立符合煤炭企業的稅收制度是很必要的,不僅可以實現對煤炭企業的宏觀調控,還能進一步保障我國經濟的安全、平穩發展。
(一)增值稅比重過高
表1就是對我國的煤炭稅費制度與外國煤炭稅費制度的比較,可以很直觀的看出我國的稅收制度存在的問題,促使我國的稅收制度不斷改革,從而促進煤炭企業積極探索與創新。
(二)行業定位不準確
與其說煤炭企業的稅收制度制定不合理,不如說是對煤炭行業的行業定位不夠準確。煤炭是我國能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未來的發展中,煤炭資源仍將發揮重要的作用,但是直到2013年年底為止,對于煤炭企業的定位一直是將它作為第二產業來管理,因而導在進行管理與發展的時候也采用的是第二產業的管理方式與標準,而不能做一單獨的歸類與定位。目前的煤炭企業采用的稅費制度本質上是針對加工制造業的,與煤炭企業的性質不符,如果仍舊采用舊式的稅收制度,會徒然增加企業的負擔,對經濟發展造成不小的阻礙,最終致使煤炭企業生產經營陷入舉步維艱的境地。
(三)稅收負擔較重
從歷年來的煤炭企業稅費情況來看,在煤炭企業的稅收中,除了增值稅的比重較高,還存在著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較高的問題,在不同程度上加大了企業發展的阻力。從1998年開始截止到2014年,我國對于煤炭行業的增值稅的稅率從5.36增加到10.38,增加了4.74個百分點,漲幅增加了近150.7%,但是同樣作為基礎能源的石油業的漲幅只有88.43%,電力行業的漲幅甚至下降了38.62%,不僅如此,針對煤炭企業的教育附加費也從3%躍升至10%。由此可見,煤炭行業承擔的賦稅是很重的。而且國家在制定稅收政策的時候沒有考慮到煤炭行業的特殊性,所得稅中可以扣除的項目比較少,導致企業沒有足夠的資金在技術創新與設備上進行投資,也就限制了企業的創新與發展。
(四)低稅額和稅基高重疊
因為對煤炭行業的定位不夠準確,因而稅收制度也不夠全面與完善。所采用的以增值稅為主的稅收政策,導致出現雖然征收的稅費較低,但是稅基重疊率較高的現象。從2004年以來,我國還針對主要的煤炭產區先后提高了資源稅的征收,更加劇了煤炭企業的稅基重疊問題。企業不僅要承擔依據噸煤比例的礦產資源稅,還要根據具體的銷售額上繳1%的資源補償費。這種稅收制度的沿用,致使部分煤炭企業為了獲利對煤炭資源展開不可再利用的開采,造成了不小的資源浪費,并且引起了一系列的環境、社會問題。雖然試圖用資源補償費來控制企業對于資源的瘋狂開采,但是收效甚微,甚至在部分地區起了適得其反的作用。根據2012年的煤炭資源調查數據資料顯示,我國的礦區回采率的平均值不足30%,在一些地區甚至不足10%。除此之外,關于煤炭企業的稅費種類名目繁多。有很大一部分的企業繳費數額一直居高不下,取得的實際效益并不高,企業的發展負擔也在不斷的增加,就導致企業的發展比較遲緩,不能滿足現代社會對于資源產業的要求。
二、煤炭企業稅費整體改革的具體措施與建議
為了使煤炭企業的發展更加的健康、穩健,需要對煤炭企業的稅費制度作出整體改革,使稅收制度不斷推動煤炭企業的發展,從宏觀上對企業的發展方向作出指導。針對煤炭企業的稅費整體改革具體措施如下:
(一)針對增值稅做出改變
因為增值稅在煤炭企業的稅費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因而稅費整體改革的第一個目標就是改變增值稅的稅收制度。首先要降低增值稅的稅率。一般來講,國家征收的增值稅應該同原稅保持負增長關系,但是煤炭企業的增值稅在實行改革后仍舊上升了8%,沒有實現改革稅負水平的要求。因而,國家要充分考慮到煤炭業的特殊性,在政策上予以優惠,盡量讓稅負水平保持在5%之內。其次,要擴大增值稅中可抵扣的范圍。可以允許煤炭企業在穩定保持國家制定的增值稅返還政策的基礎上,將增值稅可抵扣范圍擴大至19%,至于從其他途徑買入的石子等生產資料,可以當做農產品的12%進行抵扣。而煤炭企業自產自銷的產品就可以不劃分到納稅范圍,減少企業的納稅項目能減輕那稅負擔。
(二)對煤炭企業的稅費制度改革
從2014年12月1日起開始在全國征收的煤炭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稅率幅度確定為2%-10%,實現了稅費合一,更加凸顯出了煤炭資源的國有屬性。這樣一來國家就能通過財政稅收來對煤炭資源的開采利用做一個合理的調整,同時明確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權益。
其次,擴大稅收的征收幅度。目前雖然對煤炭企業設立了名目繁多的稅收政策,但是每一項征收的幅度較小,對煤炭企業造成的影響較小,因而對于開采市場的監管力度就不夠強,導致濫采浪費的現象頻頻發生,也不能準確的反映資源的地域性。通過提高稅收的整體幅度,不斷對煤炭行業做出新的要求,提高了煤炭行業的標準,對于形成良性有序的煤炭市場也很有幫助。但是增加幅度是要根據不同的區域和煤炭資源的豐富程度決定的,要根據層級的不同來調整稅收的征收幅度,盡量不給企業帶來額外的經濟負擔。
進入21世紀,農村水利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和機遇,如何抓住當前的有利時機,認清形勢,制訂目標,實施跨世紀農村水利工作戰略,是一個大課題。各級政府的工作重點要從花費很大精力去層層組織發動轉移到抓規劃、抓政策、抓法制、抓引導、抓服務上來,從注重規模聲勢轉移到更加注重實效、注重質量上來,從以往只講投入、不講產出轉移到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上來。筆者認為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搞好規劃,明確目標
制定規劃時,要認真貫徹經濟體制和增長方式的兩個根本性轉變和科教興國與可持續發展兩大戰略,從單純為農業服務轉到為農業、農村全面服務;從過去以新建外延為主,轉到以配套改造內涵為主;從開源為主,轉到以節流為主、開源節流保護并舉的可持續發展上來;從做好以供水為主的管理轉到做好以需水為主的管理上來;從粗放落后的管理逐步轉到依靠科技、信息化、現代化的管理上來。
浙江省根據水利部和省政府的部署,已先后著手編制了《浙江省灌溉面積“十五”發展計劃及2015年發展規劃》、《浙江省節水灌溉“十五”發展計劃及2015年發展規劃》等一系列專業或單項規劃,將組織專家會審,報請省政府批準后付諸實施。
2增加投入,研究政策
農田水利事業要迅猛發展,關鍵是投入,要建立一個多元化、多層次籌資渠道,進一步深化“水利為社會,社會辦水利”的觀念。1996年,浙江省出臺的“五自”政策,是改革水利投資體制,實現多元化籌資的重要舉措。今后,還需要進一步開拓投資渠道,積極利用國內銀行貸款和國外資金,積極組織農民使用國家貼息貸款和小額貸款。鼓勵集體、個人興修和經營小型水利工程,進一步加大對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的扶持力度,要把支持農業放在重要位置,對農業的補助要逐步轉到以水利為重點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上來。
加強農田水利、鄉鎮供水、節水灌溉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研究,使農村水利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盡快走上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軌道,同時加大新形勢下開展農村水利工作的研究力度。
3深化改革,理順體制
浙江省將側重抓好四項改革:一是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產權制度改革,通過“拍賣、租賃、承包、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等方式,明確所有權,放開建設權,搞活經營權,盤活存量資產,調動農民群眾投資興辦小型水利工程的積極性,實現小型水利工程建、管、用和責、權、利的統一,逐步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和滾動發展的投資機制。二是大型灌區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的改革,包括管理體制、投資機制、運行機制、人事及分配制度的改革,通過改革,實現減員增效、加強管理、提高效益和增加灌區發展后勁的目標,使大型灌區走上良性運行和滾動發展的軌道。三是農業灌溉水費的改革,通過用水戶參與管理和組建農民用水戶協會等方式,將專管與群管相結合,明確產權和義務,完善管理制度,逐步改變水費偏低和計收難的狀況。四是城鄉供水管理體制的改革,在發展城鄉供水的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城鄉水資源的統一管理,通過各項改革制度來理順城鄉水資源管理體制,推進城鄉一體化供水進程。
4培養一支特別能吃苦、特別能戰斗的隊伍
(一)純公共物品與稅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財政,與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生產建設性財政相比,最大的不同點就是公共財政。公共財政的基本職能就是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所謂公共需要,指的是社會作為一個整體,社會公眾在生產,生活和工作中的共同需要,主要由純公共物品保障供給。純公共物品具有以下兩方面的特征:一是消費的非排他性,即無法將一個不繳費者排斥于對該公共物品的消費之外;二是消費的非競爭性,即每個人對這種物品的消費并不會導致其他人消費的減少。純公共物品消費的非競爭性,意味著純公共物品消費的邊際成本為零。這樣,根據邊際成本定價原則,政府在向社會提供純公共物品時不應也無法向使用者直接收費。另一方面,純公共物品消費的非排他性特征,意味著政府很難確定純公共物品的收益者群體和受益大小,因而就無法確定純公共物品的價格和付費對象,即無法通過收費彌補成本。因此,對于純公共物品,既無必要也不可能向其使用者直接收費,只能通過強制征稅方式彌補其供給成本。稅收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征,決定了它的使用主要是為了滿足公共需要,不以盈利為目的無償性支出。這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與市場關系的具體體現。即凡是市場能夠發揮調節作用的領域,首先由市場調節,也就是說,凡是能通過市場進行合理定價和回收成本的商品和勞務,均由市場提供,如私人物品;對市場不能有效調節或者無法調節的商品和勞務,由政府直接或參與調節。否則,如果政府直接參與市場競爭,就極有可能影響正常的市場秩序。而財政資金在盈利項目方面的“越位”和在公共物品領域的“缺位”,不僅降低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也會降低社會經濟的整體運行效率。因此,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財政職能范圍必須嚴格按照公共物品理論確定。
(二)準公共物品與收費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承擔的資源配置職能主要涉及以下兩種公共物品的供給:一種是純公共物品,如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等;另一種是準公共物品。準公共物品是指既具有公共物品的某些特征又不完全具有公共物品特征的物品,例如教育、衛生、文化等。這些物品一方面具有公共物品消費的局部公共性或外部性,另一方面,又具有私人物品消費的局部可排他性和競爭性等特征。準公共物品消費的局部公共性和外部性,表明在一定范圍內準公共物品不能由市場提供,或由市場提供較無效率,從而需要政府部門的介入。例如,若通過市場定價方式由私人提供教育,由于私人部門往往并不考慮教育的外部效益,而只是根據私人邊際成本與私人邊際收益相等的原則提供這些服務,易導致教育的供給量低于社會最優水平,造成社會福利損失。準公共物品消費又具有競爭性的特點,這意味著其消費的邊際成本并不絕對為零,這樣根據邊際成本定價原則,在特定情況下有必要向其使用者收費,以免因免費供給而導致人們對該公共物品的過度消費。同時,準公共物品消費還具有可排他性特征,這意味著對其收費具有實際操作上的可行性。因此,可通過收費方式供給準公共物品,更符合經濟效率原則。
此外,對于某些具有壟斷性質的私人物品,如水、電、暖等公用事業部門,及具有信息不對稱的私人物品,如醫療、保險等,雖然也可通過市場定價的方式提供,但由于存在壟斷、信息不對稱等情況,由市場提供易導致消費和生產的無效率,因而在實踐中往往也是由公共部門提供。由于這些私人物品同樣具有排他性及競爭性的消費特征,因而公共部門在提供這些物品時應該也可以實行收費制度。
(三)規范性的稅費關系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公共財政,稅收作為主要收入形式,主要用于純公共物品的提供;同時,準公共物品和壟斷性質私人物品的存在,收費又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另外,從一般意義上說,稅和費都是政府取得財政收入的形式。政府取得財政收入,可以采用稅收形式,也可以采用收費形式。由于稅收形式的規范性、客體的廣泛性、征收的法律強制性,較之于其他收入形式有著無可比擬的優點,稅收已成為各國普遍運用的取得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并成為貫徹政府政策目標的重要手段。但是,稅種的設置和稅款的征收也有其特定的約束條件,對于某些經濟活動的調控或公共產品、公共服務成本的補償,有時不適合采用征稅方式,政府便采用較為便利和靈活有效的收費方式,作為其取得財政收入、調節經濟活動的必要補充。從財政收入的構成看,各國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數量的收費,但無一例外地將其納入預算統一管理。
在這方面,市場經濟比較完善的國家稅費關系的大致格局為我們提供了借鑒。從一般的情況而言,在世界上主要的市場經濟國家中,預算內的稅收(即所謂“正稅”),是以法律為依托的、規范的政府主要籌資方式和調節經濟與社會生活的主要手段;同時,各級政府還可以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開征一些規費,即政府機關對居民或法人提供特定服務時收取的手續費或工本費(在全部政府收入中只占很小部分)。地方政府在提供區域的或社區的某些公共服務項目時,還可按“使用者付費”原則向接受服務者收取一定數量的使用費,如高速公路、地鐵的收費,污水或垃圾處理的收費等(也要經過法定程序確定收費條款,此類收入有時可占地方財政收入不小的比重)。正稅、規費、使用費收入,都應反映在政府預算收入中。同時,企業也可以有“收費”(在我國即經營性收費),但這屬于商業行為,與政府財力運作系統無關。
二、政府收費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現行政府收費的基本分類及改革取向
從收費部門和單位分析,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黨政機關、司法機關、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學會、行業協會等,幾乎所有的部門都收費。目前大致分五類:一是國家機關為特定對象提供專門服務,而收取的證照工本費、注冊登記費、環境補償治理費和訴訟費等。這部分收費具有補償性質,屬規費收入,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也普遍征收,不存在“費改稅”問題,今后主要是納入預算,依法管理,并嚴格控制在一定范圍內。二是國家機關進行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務時,為彌補機關經費不足收取的管理費,如鄉鎮企業管理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福利企業管理費、減稅免稅保稅物品海關監管費等。這部分收費主要是因為部分國家機關經費不足引起的,應逐步取消,經費不足問題應由財政撥款和其他辦法解決。三是公益服務費,包括教育、醫療、環衛、殯葬等。這部分收費不能轉變為稅收,應在分清政府和市場責任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政府和市場雙重補償機制。四是中介服務收費,包括評估、鑒定、檢驗、、公證、律師等服務收費。這部分收費應從國家機關收費中分離出來,按照市場原則進行管理。五是以籌集建設資金為目的而設立的各種使用費、附加費、建設費、基金等。這部分收費具有強制性,征收范圍和標準相對穩定,數額一般較大,具備稅收的一般特征,可把這部分合理的收費(基金)改征稅收。
從收費項目的管理分析,大致有3種情況:(1)納入預算管理。國務院決定,自1996年起,將養路費、車輛附加費、鐵路建設基金、三峽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事業附加費、郵電附加、港口建設費、市話初裝費、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等13項數額較大的收費(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2)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主要包括: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及財政、計劃(物價)部門審批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務院以及財政部審批設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用于鄉鎮政府開支的鄉自籌和鄉統籌資金等。這部分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專戶儲存。(3)游離于財政預算之外,脫離人大、財政監督,實際上處于管理的“真空”狀態。這是亂收費、亂攤派最集中的領域。這部分收費大都是各部門、單位越權擅自設立或非法擴大原收費項目范圍、提高收費標準而形成的。其收入構成本部門、單位的“小金庫”。據有關典型調查,除小部分用于有關事業發展外,相當部分資金用于職工福利、公款吃喝玩樂,甚至通過各種途徑進入個人腰包,成為助長腐敗現象的根源。
關鍵詞:外部性;資源稅;礦業權;和諧社會;煤炭財稅政策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176X(2007)02-0075-06
我國經濟長期保持著8%―10%的增長速度,但經濟增長也帶來了越來越大的資源、環境壓力。據統計,從1980年到2000年,我國是用能源供應翻一番來保證GDP翻兩番目標實現的;2003年,我國占全球的GDP和出口總額約為4%和6%,但卻消耗了全球31%的原煤、27%的鋼材、20%的鋁和30%的鐵礦石[1]。和諧社會不僅是人與人和諧相處的社會,而且也是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從深層次理解,和諧社會必然是資源節約型社會,應該將節約的理念貫穿于生產、流通、消費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也包括在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依據自然資源的特點,進行適時、適量、適度的開采和使用。我國是世界上少數幾個以煤炭為主要能源的國家,煤炭是我國重要的基礎能源和原料,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本文從資源開采的源頭入手,利用經濟學原理和比較分析的方法,對和諧社會背景下,如何提高煤炭資源在生產領域的利用效率進行研究。
一、 煤炭開采外部性的經濟學分析
長期以來,我國的煤炭生產一直呈現出這樣的一種悖論,一方面從資源供給上看,我國的人均煤炭占有量已經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資源危機迫在眉睫。另一方面,煤炭生產仍然處于十分粗放的狀態,掠奪式開采、采富棄貧、采易棄難等現象已經成為煤炭企業的通病。據測算,我國煤炭資源的平均回采率僅為30%,相當于采1噸扔2噸,資源浪費現象十分嚴重。
從經濟學角度進行分析,上述現象屬于一種典型的“公地悲劇”現象,在成本核算、市場影響和產權模糊等因素的約束下,產生了生產的外部性[2],煤炭資源開采的私人成本遠小于社會成本,無形中助長了資源的掠奪性開發和使用,導致資源在開采階段的驚人浪費,同時也帶來了安全隱患、環境污染等一系列問題。
1.我國煤炭行業的市場結構
在由梅森(Marson.E)、貝恩(Bain.J)等學者創立的哈佛學派中,“結構―行為―績效”(SCP)分析范式奠定了現代產業組織學的基礎,按照這個分析范式,市場結構決定行為,行為產生市場績效。從市場結構上看,集中度指數的高低反映了產業內企業規模的不對稱程度和企業間的壟斷競爭關系,如果有限數目的企業控制了市場的大部分份額,則市場結構是寡頭壟斷結構;如果同樣數量的擁有最大市場的企業只能控制很小比例的市場份額,則市場結構是集中度較低的壟斷競爭或自由競爭。
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鄉鎮煤礦發展迅速,煤炭生產由國有重點煤礦為主逐步轉向國有重點煤礦、地方國有煤礦和鄉鎮企業煤礦三分天下,最終演變為鄉鎮煤礦占據半壁江山的局面,成為煤炭供應的主力軍[3]。目前我國有2 000多家重點煤礦和2 300多家鄉鎮小煤礦,據調查,2004年全國煤炭企業產量前8名的企業生產總量只占全國總產量的19.96%,而美國的煤炭生產企業只有200家,前8名企業在全行業的產量卻在45%以上[4]。因此,從市場集中度可以看出,我國的煤炭采選業非常接近于完全競爭市場,其重要特征是產品的品牌效應弱,價格成為主要的競爭手段,沒有任何一家企業占有顯著的市場份額,也沒有任何一家企業能對整個產業具有重大影響。
2.煤炭企業的生產短期行為
在完全競爭市場,假定煤炭生產的邊際企業成本和邊際社會成本分別為MC和MSC,由于生產外部性給社會帶來的是負效應,故邊際企業成本小于邊際社會成本:MC
3.煤炭供需關系對價格和產量的影響
在供需關系上,我國煤炭工業的發展歷程經歷了如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這一時期對應我國煤炭生產的計劃經濟時期,由國家統一安排配置各煤礦的產量,各煤礦按照計劃數量進行生產,并按照需求計劃統一調撥分配至社會經濟各領域。
第二階段,20世紀90年代開始,國家逐步放寬對煤炭生產的控制,假定在市場化初期,煤炭行業的供給曲線為S1,需求曲線為D1,市場均衡位于E點(P1,Q1)(如圖1所示)。在這一階段,由于煤炭開采的邊際企業成本(MC)低于邊際社會成本(MSC),煤炭供應規模擴張,煤炭行業的供給曲線由S1右移至S2,最終市場均衡位于F點(P2,Q2)。整個煤炭市場處于過度競爭和惡性競爭時期,其中地方鄉鎮小煤礦的產量增幅很快,它們與國有大礦爭資源、爭市場,煤炭價格逐年降低,很多煤炭企業陷入虧損的境地,特別是國有大礦由于社會負擔沉重,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紛紛破產倒閉。這也是我國20世紀后10年,煤炭企業生存狀態的真實寫照。
第三階段,進入21世紀以來,由于我國工業化進程的加快,經濟發展不可避免要增加對資源的使用,而資源利用效率低下以及存在的浪費現象,進一步刺激資源消費的增加。煤炭行業的需求曲線由D1右移至D2,最終市場均衡位于H點(P3,Q3),P3>P2,Q3>Q2。呈現煤炭生產供不應求,價格攀升的現象,這又激發了煤炭企業的新一輪超規模開采、掠奪性開發,許多已經關閉的小煤礦死灰復燃,導致安全事故頻發。
由以上分析可知,由于煤炭開采外部性的存在,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國內煤炭供應規模急劇擴張,導致我國煤炭市場形成過度競爭的市場結構,煤炭價格不斷下跌,煤炭生產企業在損害社會利益的同時,也將自身推入了困境。從21世紀初開始,由于世界能源供需形勢的變化以及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對煤炭的需求量增大,包括出口在內,呈現產銷兩旺的態勢,煤炭價格走高,煤炭資源供不應求,但在繁榮背后仍然難以掩蓋危機,在巨大利益的誘惑下,煤炭企業掠奪性開采的現象仍然十分嚴重,甚至愈演愈烈,煤礦安全事故增多,尤其是煤炭資源的回采率過低,不僅不符合我國和諧社會的基本國策,而且還會影響到我國長期的能源戰略安全。
4.國外煤炭資源稅費制度借鑒
在西方國家,礦產資源的開發歷史長,礦產資源所有權以及礦產資源財產權制度建立較早。其中,與礦產資源所有人和礦業權人有關的資源稅費包含權力金(Royalty)、資源租金稅(Resource rental tax)、固定費(Mineral fixed fee)、紅利(Bonus)、資源耗竭補貼(depletion allowance)等[5-6],我國煤炭資源稅費和西方國家的資源稅費制度比較[5],如表1所示。
由以上分析可知,西方國家的煤炭稅費制度從礦業權出讓(轉讓)、絕對地租(權力金)和級差地租(資源租金稅)的收取,以及資源補償機制等方面都已經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的體系,基本上保證了煤炭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我國的煤炭資源稅費制度與國外相比存在以下不足:(1)資源稅費設計未遵循地租理論,費率和稅額偏低,無法遏制“采富棄貧”、“采易棄難”的短期行為。(2)礦業權作為一種他物權沒有人格化,輕易取得的資源往往不懂得珍惜,資源浪費嚴重。(3)政出多門,各自為政,各項稅費之間缺乏協同和調節作用。
煤炭企業生產的外部性給社會福利帶來損失,使經濟體系偏離帕累托最優狀態。按照福利經濟學第二基本定理所述,“假定多個人和生產者都是利己的價格接受者,倘若恰當的一次總稅負和轉讓施加于個人和企業,幾乎任何帕累托最優均衡都能通過競爭機制來實現[7]”。從中可知,征稅和一次性轉嫁的方法就是政府以強制手段實施,基于市場機制的外部性內部化處理方法,從而減少社會福利損失,恢復帕累托最優。
二、 煤炭資源稅與和諧社會構建
利用西方經濟學完全競爭市場中廠商和行業市場均衡的分析手段,對煤炭資源稅和礦業權在和諧社會構建中的作用做進一步的分析。
1.廠商和行業供給曲線分析
按照我國資源稅的征收原則,假定對煤炭企業按所生產的單位產品征收某一固定數量的從量稅――資源稅,單位稅額為t,圖2顯示征收資源稅前后,企業平均成本與邊際成本以及行業的供給曲線的變化。
假定在所討論的期間內,市場需求不變。征稅前,煤炭行業的供給曲線為SS0,需求曲線為D,市場價格為P0。稅前廠商的平均成本和邊際成本分別為AC和MC,廠商利潤最大化的均衡點在F(P0,Qi0)點,均衡產量是Qi0。征稅后,邊際成本和平均成本分別提高到MCt和ACt。由于行業供給曲線由廠商供給曲線疊加而成,廠商作出的最初反應是將產量降至邊際收益(P0)與邊際成本(MCt)相等的點Qi1。廠商產量的減少將會導致整個行業的供給減少,供給曲線由SS0左移到SS1,與需求曲線D相交于E1點,形成新的市場均衡價格P1。按照新的市場均衡價格,煤炭廠商利潤最大化點在K(P1,Qi2)點。因此,從短期均衡看,征收資源稅后,煤炭廠商和煤炭行業的均衡產量都下降了。
從長期均衡來看,由于征收資源稅,部分按價格P1生產的廠商將發生虧損,并退出煤炭行業,行業內的廠商數量減少,市場供給曲線將在SS1的基礎上進一步左移,整個行業的產量降低,價格提高。維持生產的煤炭廠商將在價格調整至與長期平均成本(LACt)相等時,達到長期的穩定均衡。
2.分析結論及政策建議
從以上分析可知,資源稅在礦產資源有償開采的改革探索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征收資源稅后煤炭產品供應量下降,價格提高,既可以體現煤炭資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又有利于鼓勵并促進人們節約資源,提高煤炭資源使用效率。
我國現行的資源稅政策仍存在一些不盡如意之處,為構建和諧社會,本文對煤炭資源稅的配套改革提出如下建議。
首先,現行的煤炭資源稅單位稅額明顯偏低。國家雖然在2005―2006年提高了12個省區的煤炭資源稅稅額,但仍低于近兩年的煤炭價格上漲幅度,煤炭開采中的暴利現象仍然存在。如,山西省重點煤礦噸煤平均售價由2003年165元/噸,上漲到2006年3月份317元/噸,漲幅92.1%;而國家稅務總局調整后山西煤炭的資源稅稅額為3.2元/噸,僅占煤炭價格的1%。由圖2可知,如果資源稅單位稅額與價格相比微不足道,煤炭企業對資源稅額上調的反映就不會敏感,稅收的調控作用有限,無法遏制煤炭企業的無序生產和惡性競爭。本文認為,在資源稅的改革上應體現系統性和配套性,一是煤炭資源稅費的改革應具有系統性,西方國家普遍實行權力金為主的資源稅費制度,從而體現國家對絕對地租的所有權,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只能反映劣等煤炭資源與優等資源的級差收益,從長期來看,我國的資源稅改革應通過資源稅參與煤炭資源價格的形成過程,使資源的絕對地租部分能充分收歸國家所有,改變無償開采和使用的狀況,如將礦產資源補償費納入資源稅,實行稅費合一等;同時,資源稅還要能夠調節煤炭開采企業的級差收入,將級差地租Ⅰ的部分(指因資源自然條件好、運輸條件好而形成的)收歸國有,這也是保護不同類型的資源同等條件開采的一個重要前提。二是煤炭資源稅費改革與增值稅、所得稅改革的配套性,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煤炭增值稅稅率13%,不予抵扣固定資產所含的增值稅。而煤炭工業位于產業鏈的前端(在國外列入初級產業),外購資產中原材料所占比重小,固定資產所占比重大,因而可抵扣的購進額僅占產品銷售收入的20%左右[6],遠遠低于一般工業產品70%左右的比重,課稅過重,不利于煤炭產業的健康發展,因此,資源稅的改革必須與增值稅、甚至所得稅的改革同步進行,在探索建立消費型增值稅,將固定資產納入進項稅抵扣范圍,降低煤炭企業增值稅實際稅負的同時,適當提高資源稅的單位稅額,保證煤炭企業整體稅負的平衡。
其次,現行的煤炭資源稅費制度沒有起到促進資源節約的作用。在計稅依據上,既沒有區分某一礦山的富、貧礦段,也沒有考慮某一礦體開采的時間階段,開采1噸富礦與1噸貧礦,1噸難采儲量和1噸易采儲量繳納同樣的資源稅,無法從源頭上遏止煤炭企業“采富棄貧”、“采易棄難”的短期行為。從理論上分析,資源稅從量計征,可以作為計稅依據的“量”有儲量、產量、銷量三種,理想的資源稅應以儲量為計稅依據,即按照煤炭資源已探明的地質儲量的動用量計稅。這樣,開采企業如能節約利用資源,等量的資源儲量消耗可以生產出較多的產品,單位產品負擔的稅額也就相對較少,可以相應得到較多的利潤,這就能促使企業節約、有效地利用資源。但是這種方法在實踐中不易操作,難度很大,不僅要求對煤炭資源地質儲量勘探準確無誤,而且要求有很高的征管技術水平,但其確是煤炭資源稅征收管理的改革方向。如果進一步加以分析,最符合資源稅立法精神的計稅方法,應該是在按照儲量計征的基礎上,以從量差額計征,將單位稅額與回采率掛鉤,通過制定完善煤炭資源開采技術標準,將資源儲量與實際的開采量掛鉤,對回采率高的煤炭企業給予降低稅率等優惠待遇;反之,實行懲罰性稅率,直至其虧損破產,退出行業市場。
三、煤炭礦業權與和諧社會構建
1.廠商和行業供給曲線分析
礦業權的出讓與稅收不同,它相當于一次性轉嫁的總付稅,不隨產量或價格的變化而變化,是對煤炭企業征收的一筆固定費用,增加企業的平均成本。
采取礦業權出讓的方式獲取采礦權,廠商的邊際成本MC保持不變,而平均成本由AC提高到ACt,廠商對一次性征收總付稅的最初反映仍舊是生產Qi0的產量(如圖3所示),因為在這一點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相等。如果征收一次性總付稅后每個廠商都能夠彌補平均變動成本,則行業市場供應量維持Q0的水平不變。如果某些煤炭廠商因征稅后不能彌補其平均變動成本而停產,則行業市場的供應量將低于Q0,這是短期均衡的情況。
長期來看,由于部分煤炭廠商不能彌補虧損,退出該行業,市場供給將減少,行業供應曲線由SS0左移至SS1,最終整個行業的均衡點在E1(P1,Q1)。而煤炭廠商的均衡點在B(P1,Qi1),形成新的市場均衡價格(P1),它能夠彌補留在該行業內的廠商因征稅而增加的長期平均成本。因此,煤炭礦業權有償出讓導致市場均衡價格提高了,留在行業內的廠商的產出水平提高了,但是,由于部分廠商的退出,導致整個行業的產量減少。另外,采取出讓方式獲得礦業權,廠商總的固定費用增加,平均成本增加,從產業組織上看,大的煤炭廠商由于規模經濟因素,更容易生存下來,小的煤炭廠商逐步被淘汰,有利于提高整個煤炭行業的產業集中度。
2.分析結論及政策建議
礦產資源的的產權可以分解為所有權和礦業權,后者又細分為探礦權和采礦權。我國《憲法》和《礦產資源法》都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在市場經濟下,為使礦產資源得到充分合理利用,必須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由于礦業的勘探與開發是一項需要大量資金和專業技能的工作,由國家或所有權人親自行使探礦、采礦的職能是低效率的,所以,一般實行所有權與礦業權分離。
據有關資料顯示,截至2004年,我國14萬個礦業企業中90%以上的采礦權仍然是無償取得的,而擁有采礦權的主體與實際生產經營者也不是統一的,80%的地方國有煤礦持有采礦權許可證,而投資及生產經營者是民營企業甚至自然人[7]。我國礦業權的制度安排起步較晚,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通過合理的產權安排提高煤炭資源的使用效率,需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首先,合理評估礦業權的價值。礦產資源的價值歸屬與補償,使得資源使用者能夠獲得未來收益的穩定預期,從而在當期和遠期的開采效用中做出理性選擇。礦產資源的總價值是經濟價值(Economic Value)、存在價值(Existence Value)和環境價值(Environmental value)的總和,隨著可持續發展觀的推行,后兩種價值會越來越大。在我國,按照國土資源部礦業權評估的相關規定,采礦權的價值是以礦產資源儲量為參數,確定的礦產資源在投資開發后每年獲得的總收入,扣除了各種投資成本及稅費和合理的收益之后剩余的部分的現值之和。可見現行的采礦權價值不包括礦產資源的后兩種價值,是以部分價值取代了全部價值,特別是協議出讓的采礦權,從理論上就造成了礦產資源價值的缺失,由圖3可知,由于采礦權無償或低價獲得,煤炭生產企業需要攤銷的固定費用少,進入壁壘偏低,這是民營礦山、個體礦山與國營礦山之間長期惡性競爭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煤炭資源礦業權評估時,必須選擇科學的方法,對其各種價值予以充分考慮,并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出讓,以反映煤炭開采企業真正的資源成本,增加成本約束的作用,促進其走上集約生產的道路。
其次,完善礦業權二級市場。國際上礦業權流轉制度總的特點是:一級市場是礦業權流轉的初始交易,由國家壟斷,出讓的原則主要是權力和義務一致,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二級市場是礦業權的再交易,由礦業權的受讓人再行轉讓,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礦業法規主要是調整資源所有權人、礦業權人之間的利益關系。而從我國的情況來看,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規定,國家收回煤炭資源一級探礦權,有利于資源的長遠規劃,而礦產資源的隱蔽性,決定了勘查投資的風險性(包括市場風險和資源風險),在二級市場上,通過設置礦業權,并以探礦權有償轉讓為基礎,國家可以將探礦的風險轉移到礦業權主體的身上,配之以高收入(包括優先獲得采礦權等)作為回報,實現了風險與收益的一致;采礦權是礦產資源所有權派生出來的,是礦產資源的使用權,采礦權的有償轉讓也十分必要,把礦產資源當作國家一項特殊資產,以一定的程序和合法形式通過評估價值出讓給業主,在保留國家名義資源所有者身份基礎上,使業主獲得實質意義上的開采權,還有變賣本塊段“資源”的資產的處分權。也就是礦業權由國家流轉給業主、業主還可以再次流轉。只有如此,業主會才會放心地按需投入、合理規劃、合理開發。
最后,公平分配資源租金。自然資源的價值(租金)獲得市場實現后,將由所有者、使用者、各級政府和當地居民共同分享[8]。所有者分享租金的權力來自于對自然資源法定所有權,是對其部分讓渡自然資源產權的機會成本的補償。使用者通過與所有者簽約獲得自然資源的一部分使用、收益、處置權,并在經營管理過程中以利潤的形式分享租值。各級政府則通過征稅分享租值,假如政府同時是自然資源的所有者,它還可以依據所有權收取租金。如果自然資源的開采和使用增加了當地居民的就業機會,使他們的收入提高,則提高的收入可以看作是當地居民從中分享的部分資源租金。并非所有的租值都能實現,由于各種制度性因素,在自然資源使用和租金分配的各個環節,租金消散(Rent dissipation)的現象極為常見[11],這一點恰恰是需要國家在煤炭稅費改革中統籌考慮的。因此,明晰產權的基礎上,在中央、地方、礦業集團和當地居民等利益相關者之間建立合理分享資源收益的機制是非常必要的,包括使各級政府在資源租值的分配中獲得更大的份額,實施財政資助、耗竭補貼政策鼓勵礦業集團尋找新礦體,保證其可持續發展等等。
參考文獻:
[1] 謝浩然.GDP再翻兩番,能源供應也翻兩番嗎[N].經濟日報.2003-02-26.
[2] 宋冬林,趙新宇.不可再生資源生產外部性的內部化問題研究[J].財經問題研究.2006,(1):28-32.
[3] 張米爾.市場化進程中的資源型城市產業轉型[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114-115.
[4] 仵自連.煤炭產業過度競爭的原因及對策[N].光明日報.2006-07-20.
[5] 楊人衛.促進我國環境資源可持續利用的資源稅費體系改革研究[D].浙江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23-24.
[6] 李國平,張云.礦產資源的價值補償模式及國際經驗[J].資源科學.2005,(5):70-75.
[7] 王世軍.我國礦業問題的制度分析[J].中國礦業,2005,(4):24-27.
[8] 馬.資源稅與區域財政能力差距[J].經濟學動態,2003,(6):38-41.
[9] Dennis J.Mccarthy.Mining Taxation:A global survey[M].Taschenbuch:Coppers & Lybrand Natl Tax,1991:3-7.
當前,我國正在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努力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已成為全社會的共同目標。然而,一些惡性的環保違法事件仍時有發生。雖然中央多次出臺政策進行治理,但情況仍然不容樂觀。而我國目前實施的環保措施主要是以收取各項費用為主,征稅為輔,并且這些少量的稅收措施還是零散地存在于資源稅、消費稅、增值稅、耕地占用稅等有關規定中,很難發揮遏制環境污染的合力作用。因此,對我國現行環境稅費制度進行必要的改革,完善原有稅種并開征專門的環境稅,讓環境污染者、資源過度使用者付出更大的經濟代價,通過稅收手段來解決我國環境保護中的一些深層次問題,是我國改善環境治理現狀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選擇。
一、對我國現行環境稅費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環境稅費包括環境費與環境稅。其中,環境費主要是排污收費;而環境稅是國家為了保護環境與資源,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其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壞環境資源的程度征收的一種稅。 我國現行的環境稅費制度體系是以排污費為主體,包括資源稅和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其他稅(例如消費稅、增值稅、耕地占用稅等)在內的一個整體。這一現行制度體系在其本身的設計和實際的施行方面均存在較多的缺陷。因此,對環境稅費制度進行改革的首要任務是建立完善、合理的環境稅收制度,改費為稅,或至少以稅為主、以費為輔,以稅收來促進“兩型”社會得以順利發展。
(一)現行環境稅費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對現行環境稅費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存在以下幾點必要性。
1.現行排污收費制度亟待改進。排污收費制度是我國環境稅費制度的核心,是我國一項重要的環境管理制度,也是我國籌集環境保護資金的主要渠道之一。但目前排污收費制度存在諸多弊端,比如缺乏強制性、收費隨意,協商收費現象嚴重;費用征收不力;費用被挪用和資金使用效率低下等。同時,高比例返還往往使企業怠于治理污染。這種“只收費,不治理”現象,嚴重偏離了政策制定的目標。
2.企業形成合理價格機制需要反映環境成本的稅收政策。企業現行價格機制,主要考慮產品的生產成本,沒有將環境資源等外部成本“內在化”,無法改變生產者、消費者破壞環境的行為,無法激勵環境治理,不能真實反映經濟增長的資源環境代價。同時,原有的排污費可以計入企業的生產成本,而稅收卻要從企業利潤部分征收,從而對企業的收入產生更直接的影響。
3.我國現行稅制結構中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性稅種,即環境稅。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稅收對污染、破壞環境行為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用于環境保護的稅收收入來源。有關環境保護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還比較單一,主要限于減稅和免稅,并且由于調節面窄,力度不夠,成效也不顯著。總體上看,現行稅收政策對調控企業和個人環境行為的作用有限。
(二)現行環境稅費制度改革的可行性
1.排污收費制度的長期施行為開征環境稅奠定了基礎。通過多年的實施和改革,我國排污收費制度已經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征管體系,包括收費對象、征收范圍、計費標準、征收環節等,為我國開征環境稅積累了經驗。我國開征環境稅,可以在排污收費基礎上,按照稅收的模式進行改革。在保留少量容易變動項目、非主要污染物采用收費方式的基礎上,將碳化物、硫化物、噪聲污染以及部分一次性消費品納入環境稅收范圍,同時,將與機動車、船有關的稅費進行整合,突出燃油稅的作用。
2.稅收政策調整為開征環境稅提供了契機和空間。1994年開始的財稅改革取得了成功,已經基本建立適合于市場經濟的稅制。目前的改革重點正在轉向地方稅收體系的改革以及費稅改革。這對引進環境稅來說是一個良好的契機。同時,所得稅改革減少稅收收入近千億,增值稅轉型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企業稅收負擔,增加了引入新稅種的可接受性,為環境稅的引入提供了征稅空間。
3.經濟實力增強為開征環境稅提供了物質基礎。經濟的增長為實施環境政策奠定了基礎,使增加環保投入成為可能;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增強了企業和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
4.開征環境稅的外部環境比較成熟。環境稅作為一種有效的環境經濟手段,在發達國家得到大量應用并取得良好效果,從而在我國開征獨立的環境稅有了很好的國際借鑒經驗。同時,我國公眾的環境意識逐漸增強,參與環境保護的程度普遍有了明顯提高。
在這種內部和外部的有利形勢下,進一步改革現行的環境稅費制度,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環境稅費制度,是貫徹科學發展觀,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具體表現。
二、我國環境稅費制度改革的指導原則和具體制度設計
現行的環境稅費制度改革是通過經濟刺激的方式,讓市場充分發揮促進資源合理、有效的配置,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促進“兩型”社會順利發展。
(一)指導原則
根據中國國情,中國環境稅費制度的設計應遵循以下原則。
1.環境稅收法定原則。該原則主要包括課稅要素法定、課稅要素明確和程序合法三項內容。在環境稅費改革中更多地強調將現有的一些不合理的收費項目予以清除,將具有稅收特征的某些收費項目稅收化、法律化,以防止亂收費。
2.稅收中性原則。稅收中性是指在確定環境稅費征收標準時應該公平、合理、適中。既不能過高,稅率過高可能會讓生產者承擔過多成本,進而將成本轉嫁給消費者,使低收入家庭無力負擔;也不能過低,使其對污染者產生不了約束力,對環境產生不了實際的影響。稅費的合理配置,能以更少的征收成本獲得更好的征收效果。
3.污染者負擔、利用者補償、受益者付費原則。該原則是指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失及治理污染的費用應當由排污者來承擔,而不應轉嫁給國家和社會;開發利用環境資源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補償和生態補償責任;環境公共產品的受益者應當為維護生態環境平衡支付相應的費用。
4.公平與效益原則。生態環境是一種公共產品,人們在對環境資源的使用過程中要始終堅持公平原則,對利用環境資源帶來的負外部性使其盡可能公平的內部化。這種公平既包括代內公平,也包括代際公平。在稅費的設計中應盡量使其在產生收益方面取得最佳效益,并產生最少的扭曲行為。
5.專款專用、統收統支的原則。環境稅收有其特殊性,其征收的目的不是基于財政目的,而是基于環境目的。正因為如此,環境稅收收入不應像一般稅收收入那樣統一納入財政。相反,應當實行專款專用,更不能應用于補貼污染。同時,為了避免稅收的過度剛性和低效率,應當將專款專用原則制定在宏觀水平上,即環境稅收根據整個國家和地區的總體環境狀況,綜合地應用于各個環境項目,而不宜設立過多的專項稅。
(二)我國環境稅費體系的構建
構建我國環境稅費體系可以有不同的方式,政府既可以在現存的環境稅費體系中引入環境稅,也可以在現存體系之外重新建立一個新的環境稅制體制。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方式。
1.改費為稅,開征新稅。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作為稅收的補充而設置少量收費確有必要,但由于其缺乏效率,且征收成本過高,盡可能減少收費數量是各國的共同發展趨勢。目前,在我國存在著稅費混雜、費多稅少、稅費結構不合理的現象。這就需要涉及到取消某些收費或費該稅。至于廢或改的標準主要是看收費事項的屬性是否是為公民提供純公共服務品。是,則應通過收稅來解決,反之,則亦為費。
2.增補舊稅。在現有稅費體系中,增加幾種新的稅收項目,以彌補原有稅制系統環境功能的欠缺。我國現行的環境稅費體系中,還有許多領域是稅費都未涉足的,而這些領域環境公共物品的特征明顯,有必要通過稅收的方式予以調節,如生活垃圾就是典型一例。
3.調節舊稅。將環境保護原則融入現有的稅費體系中,對現行稅制進行一些調整。這一方式在我國現有的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一系列的其他相關稅種中普遍適用,主要通過對現有稅種的計稅方式、稅率和稅收減免等稅制要素進行修訂以實現稅制綠色化。
4.替代舊稅。進行徹底的生態稅制改革,對現行稅收制度進行重新設計,用生態稅收全面替代現存稅收。生態稅制的建立是一個極其漫長的過程,而要實現這個過程,還不能一步到位,只能按部就班。
因此,構建環境稅費體系應當采取先易后難、先舊后新、先融后立的策略。首先消除不利于環保的補貼和稅收優惠;其次綜合考慮環境稅費結合;再次實施融入型環境稅方案對現有稅制進行綠色化;最后設立環境稅、直接污染稅和污染產品稅等獨立型環境稅。
(三)具體制度設計
基于以上體系,理想的改革后的環境稅費法律制度設計如下。
1.設立幾種獨立的環境稅稅種
(1)排污稅。這一稅種是環境稅的核心稅種,是在我國原有的排污費的基礎上進行改進而來。其征收原則是污染者負擔。征稅主體為國家,但由于其特殊性,可以由國家授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征收。此外,對于家庭生活用水所排放的污水的排污費,可由供水的自來水公司代扣代繳;納稅主體應為一切向我國境內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征稅對象為向大氣、水體排放污染物以及向環境排放固體廢物、噪聲的行為;稅基應以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為計稅依據,采用超額累進稅率。此外,可根據污染物在不同地區對自然界的邊際影響程度,設計不同地區的差別稅率。該稅種亦可規定當排放量達到特定的廢水、廢氣、廢渣量的標準時,可以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以此鼓勵排污者積極減排。具體稅目可以考慮初步設計為:大氣污染稅、水污染稅、固體廢物稅、噪音稅,今后進一步擴大到放射性物質排污稅。
(2)污染產品稅。該稅是指對在使用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和危害的產品,如有毒性、含重金屬和氯烴類等污染產品所征的稅。其征收原則為使用者補償。它的設置目的在于,促進消費者減少有潛在污染的產品消費數量,或者鼓勵消費者選擇使用無污染或低污染的替代消費品。污染產品稅一般可分為兩種:一是燃料環境稅,二是特種產品污染稅。該稅種的征稅主體為稅務機關,納稅主體為在我國境內應稅污染產品的單位或個人;征稅范圍可以包括能源燃料、含磷洗滌劑、汞鎘電池、臭氧耗損物質、過度包裝材料、化肥、農藥、一次性方便餐具、家用辦公電器等;稅率可實行定額或比例稅率;課稅環節應選擇在銷售環節最佳。但要注意的是,如果適用了污染產品稅,則必須取消相應的消費稅目,以免重復征稅。
(3)資源稅。我國現行環境稅費體系中已存在資源稅這一稅種,但其規定比較繁雜和零亂,且立法層次較低,因而需要進一步改革完善。資源稅的征稅主體為稅務機關,但在考慮某些資源的特殊情況下,可以由某些單位代扣代繳;納稅主體應規定為在我國境內開采利用礦產品、鹽、水、森林、草原、法定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個人);征稅范圍在現有的礦產品和鹽的基礎上擴大到淡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和法定野生動植物資源。稅率也要相應提高,應該將資源的稀缺性和生態補償與恢復的成本費用納入稅額中,同時,也可考慮不同地區實行差別稅率。
(4)環境收入稅。該稅即一般所稱的環境稅,是指為了籌集環境保護資金而向環境保護的受益者所征收的一種稅,它是“受益者付費原則”的具體運用。對這一稅種的設計,可以考慮將現行的某些行政事業性收費并入該稅種,同時取消其中一些不合理的規定。該稅種的納稅主體為按所得稅法規定應繳納所得稅的單位和個人,但設計的總稅負不應超過現有的水平。在稅率形式上,可沿用我國現行的所得稅的稅率模式,對單位采用比例稅率,對個人采用累進稅率。此外,環境收入稅稅款應列入環境保護專項基金,貫徹專款專用的原則,并實行宏觀調控,綜合運用于各個環境項目。
2.對其他相關稅收制度的綠色化改進
(1)增值稅的綠色化。取消一些不利于環境保護的稅收優惠和補貼措施。比如現行的增值稅規定中將農膜列為低稅率范圍,對農藥、化肥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等等,這實際上鼓勵了對這些物品的大面積使用,非常不利于環境保護。同時,應增加對城市廢物貯存設施、危險廢物處理設施等的減征或免征增值稅的規定,并可進一步擴大對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增值稅減免優惠幅度。
(2)消費稅的綠色化。在現行的消費稅基礎上進一步擴大環保的稅目、對使用綠色環保燃料的汽車設置減免稅條款、提高部分污染環境或浪費資源的應稅消費品的稅率等等,但如前所述,要厘清與污染產品稅的關系。
(3)所得稅的綠色化。在所得稅上應充分體現出對環境保護方面的優惠措施。比如對企業投資于帶有水土保持性的工程項目、投資于生產環保產品的項目、有償轉讓環保科技成果及提供相關的技術服務而取得的收益等均應給予減免稅、加速折舊和稅額抵免等優惠政策。
(4)車船稅和車輛購置稅的綠色化。我國現行的車船稅和車船購置稅中對環保車輛并未有稅收優惠規定,對此應予以增設。此外,對用于環保用途的車輛(比如環保或環衛部門的特殊車輛)也應給予稅收優惠措施。
(5)關稅的綠色化。為適應WTO中對環境問題作出的諸多規定,我國一方面要遵守國際社會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則;另一方面也要加快建立健全綠色稅收法律體系,強化“綠色關稅”。 在出口關稅方面,應取消部分不利于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的出口退稅政策;在進口關稅方面,對一些污染環境、影響生態環境的進口產品加征進口附加稅,或限制、禁止其進口。
(6)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綠色化。該稅種為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了資金來源,具有環境保護的功能和作用,但還需進行完善。一是擴大該稅的征收范圍,將鄉鎮也納入征稅范圍,并更名為城鎮維護建設費;二是適當提高該稅的稅率。
(7)營業稅的綠色化。對現行的營業稅改革,主要是對木材、稀缺動植物等容易破壞生態環境、引起環境污染的產業規定較高稅率;同時,降低那些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消費自然資源較低的產業的稅率。
(8)耕地占用稅的綠色化。耕地占用稅是土地占用環節的唯一稅種,對其進行完善,是從源頭上抑制耕地迅速減少的關鍵。該稅的綠色化改革首先是要擴大征收范圍,將新菜地建設基金、耕地開墾費等并入其中,林地資源也應納入征稅范圍,并可考慮改名為農用地占用稅。其次,改財政機關征收為稅務機關征收;稅率相應提高;進一步嚴格免征范圍,取消一些不利于耕地保護的稅收優惠規定。
(9)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的綠色化。將現行的房地產保有環節的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合并,對土地、房產開征統一的物業稅。統一內外稅制,納稅人為內、外資企業單位、經濟組織和個人。同時適當擴大稅基,將物業稅擴大到農村。計稅方式上以房地產評估價值作為計稅依據,以客觀反映房地產價值和納稅人的承受能力。
【參考文獻】
[1]王伯安,吳海燕.建立我國環境稅制體系的研究[J] .稅務研究,2001(7):27.
[2] 徐豐果.循環經濟和環境稅費制度改革[J] .求索,2008(2):36.
[3] 何振一.中國土地價稅費問題和改革對策[J] .中國地產市場,2004(4):71.
[4] 李慧玲.環境稅費法律制度研究[M] .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259.
[5] 綠色稅收:環境稅初露雛形 專家提出三種方案[EB/OL].http:∥news.省略fortune2005-1201 content_386171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