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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簡易注銷申請書模板(10篇)

時間:2022-05-25 12: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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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簡易注銷申請書

篇1

二、行政審批申請與受理制度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審批申請的,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由局相關業務科室向申請人提供行政審批申請書格式文本。

2、申請人申請行政審批事項,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3、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審批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5)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當場受理行政審批申請。

對于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審批申請,一律出具加蓋我局公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4、我局推行電子政務,在局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網上查詢、下載表格、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審批申請。

三、行政審批審查與決定制度

1、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依法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審批責任人必須在規定工作日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審批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局指派專人進行核查。

2、依法應當先經我局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審批,3個工作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

3、明確內部層級審批流程:相關業務科室受理科長審核分管領導審批相關科室發文。

4、對于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審批事項,審批責任人不能作出審批決定,要提出個人意見并及時提交向主管領導反映并作出決定。

四、行政審批科室內部處理制度

將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全部下放到科室一級審批,局主管領導實行監督管理。各科室行政審批項目受理人主要職責是審查申請項目是否屬我局審批范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和合乎要求。接受申請人的行政申請后,受理人要及時轉交審批責任人。對能及時辦理的項目,實行“AB崗”管理制度,即誰在崗位誰受理誰審批,方便群眾辦事。

五、行政審批分類管理制度

篇2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稅收征管資料是指國稅機關在稅收征收管理活動中,受理納稅人報送和內部形成的,用以記錄和反映納稅人具體納稅行為并具有利用和保存價值的憑證、報表、賬冊、文書、文件、證明等各類資料的總稱。

第三條稅收征管資料管理包括稅收征管資料歸集、整理、移交、歸檔、保管、調閱、銷毀等環節。

第四條稅收征管資料管理遵循科學規范、安全集中、系統完整、簡便實用、真實準確的原則,實現資源共享,提高利用效能。

第五條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征管部門是稅收征管資料管理的主管部門。稅收征管資料管理本著“誰受理、誰生成、誰保管”的原則,實行分工負責制。

稅收征管資料管理分歷史檔案管理和當年檔案管理。辦稅服務廳、稅源管理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負責當年受理資料的歸集、錄入、整理、裝訂、歸檔等工作。

稅源管理部門包括縣(市、區)國稅局所屬稅務分局和內設的稅源管理科(股)。其他業務部門指除辦稅服務廳以外的縣(市)區國稅局內設職能科室。

第二章稅收征管資料的內容和歸集

第六條稅收征管資料的歸集由各級國稅機關根據工作職責和業務環節分工負責。

第七條稅收征管資料歸集的內容包括:

(一)稅務登記類資料:包括設立登記、重新稅務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資料,驗證、換證資料,外出經營報驗登記資料,非正常戶處理資料,遺失稅務證件報告資料,存款賬戶賬號、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報告資料,納稅人跨縣(區)遷入、遷出資料等。

(二)認定管理類資料: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資料,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資料,稅務資格認定、年審資料,委托代征資格認定管理資料,納稅申報方式核定審批資料,一般納稅人簡易辦法征收申請審批資料,匯總申報申請審批資料,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資料等。

(三)發票管理類資料:包括發票領購、印制、代開、驗舊、繳銷、核銷、丟失、被盜、流失、稽核、擔保等環節依法形成的發票管理資料,以及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資料,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抵扣憑證審核檢查資料等。

(四)申報征收類資料:(1)申報類資料:包括各稅種申報表及其附表、財務會計報表,代扣、代收、代征稅款報告表,延期申報申請資料,出口貨物退稅申報資料、委托金融機構代扣稅款協議書等;(2)核定類資料:包括核定財務不健全納稅人的應納稅額資料,核定征收納稅人納稅定額調整資料等;(3)征收類資料:包括催報催繳資料,稅款征收憑證,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資料,欠稅管理資料,納稅人合并(分立)情況報告、欠稅人處置不動產或大額資產報告資料,注銷清算資料,稅收會統資料等;(4)減免退稅類資料:包括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資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申請資料,企業所得稅涉稅事項申請審批資料,納稅人稅務事項備案資料,多繳稅款退付利息申請審批資料,其他退稅處理資料等。

(五)納稅評估類資料:包括評估對象確定、疑點問題分析、約談舉證、實地核查、評估處理各環節形成資料等。

(六)稅收法制類資料:包括催報催繳資料、違法違章處理資料,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資料,納稅人提起行政復議、賠償的申請書、附報材料及行政訴狀副本,國稅機關受理、審查行政復議、賠償案件的調查材料及相應的處理決定書,國稅機關向法院提交的答辯狀、上訴狀、強制執行申請書等文書資料。

(七)稅務執行類資料:包括一般稅務執行資料,納稅擔保資料,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資料等。

(八)其他稅務文書類:指除上述文書資料外的其他稅務資料。

第八條:辦稅服務廳、稅源管理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各相關業務崗位將本環節歸集形成的稅收征管資料于當月月底前移交本部門檔案管理人員。

第三章稅收征管資料的整理、歸檔

第九條辦稅服務廳、稅源管理部門應建立當年資料室(柜),各業務管理部門應建立資料柜,并設兼職資料管理員進行管理。

第十條稅收征管資料分為長期資料和年度資料。長期資料包括稅務登記類資料、認定管理類資料、發票管理類資料,以及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報告書、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表等不涉及所屬年限長期使用的資料。

第十一條稅務登記類、認定管理類、發票管理類和申報征收類資料,企業和個體建賬戶實行按納稅人逐戶設置制式檔案資料盒,建立單戶檔案;個體“雙定戶”實行按類別設置制式檔案資料盒,建立綜合檔案。

納稅評估類、稅收法制類、稅務執行類資料不論企業或個體一律按類別設置制式檔案資料盒,建立綜合檔案。

第十二條紙質稅收征管資料的整理、歸檔一般按以下流程操作:分檢資料—確定歸檔范圍—分類整理—裝訂—編制檔案號—裝盒—編目—上柜。

第十三條歸檔資料必須是稅收征管業務流程各環節和綜合征管軟件各崗位辦理完畢后的正式資料。資料應文字清楚、內容完整、手續齊全。

第十四條凡涉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需簽字、蓋章的文書必須以紙質形式保存。經省局同意取消納稅人紙質申報資料的除外。

第十五條稅收征管資料歸檔時應按稅收征管環節、時間順序依次排列,并按要求整理、裝訂成《稅收征管檔案》(附件1),案卷各部分的排列順序是:案卷封面、卷內目錄、資料、卷內備考表、封底。

(一)案卷封面包括目錄號、檔案卷號、分冊號、納稅人名稱、保管期限、形成年度、形成單位,在歸檔時應逐項按規定填寫清楚準確。

(二)卷內目錄包括順序號、檔案內容、頁號、備注,歸檔時要按順序填寫卷內目錄。

(三)稅收征管檔案卷內資料要按規定的順序進行科學排列,并依次編寫頁碼。同時,對密不可分的資料依次排在一起,即: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復在前,請示在后;結論性資料在前,依據性資料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卷內資料內頁編號一律編在檔案資料的右上角處。

(四)卷內備考表包括本卷情況說明、立卷人、檢查人、立卷時間。有關備考表中的內容,都應逐項填寫在備考表內。若無情況說明,也應將立卷人、檢查人的姓名和時間填上,以示負責。

第十六條資料管理人員在整理、歸檔稅收征管資料時,發現資料短缺不全的,應督促經辦人補齊,補齊后的才準予歸檔。

第十七條稅收征管檔案裝訂實行左側固定線裝,采用“三眼一線”裝訂法,以左、下邊整齊為主。裝訂好的檔案應做到資料齊全、順序規范、目錄清晰、裝訂整齊牢固。

第十八條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原則上應統一設置歷史檔案室,負責歷史稅收征管檔案的保存。長期資料和當年的納稅人資料由所屬稅源管理部門、辦稅服務廳按誰受理誰保管的原則分別負責保管在各自的資料室(柜)。次年三月底之前,將當年的納稅人資料(注銷納稅人包括長期資料和當年資料)移交本級局歷史檔案室保存。

對條件確不具備的縣(市、區)局,具有征收職能的全職能稅務分局形成的歷史檔案資料可由稅務分局保管,但要有專門的歷史檔案室,并明確專人負責管理。

資料移交時,應填寫《稅收征管資料移交清單》(附件2),列明資料名稱、份數,交接雙方清點核對、簽章(簽字)、注明移交、接收時間。

第十九條對稅收征管檔案的案卷,以主管國稅機關為單位編制案卷目錄,以歸檔范圍的排列順序編制流水號。單戶檔案卷號按照便于查詢的要求,結合稅務登記編號編制。綜合檔的檔案卷號為檔案類別的順序號,稅務登記類為DJxx(xx為順序號。下同)、認定管理類RDxx、發票管理類FPxx、納稅申報資料類SBxx、納稅評估類PGxx、稅收法制類FZxx、稅務執行類ZXxx、其他稅務文書類QTxx。

第二十條稅收征管資料按所屬年度歸集、整理,跨年度的月份或四季度申報資料歸檔到所屬年度資料中,企業所得稅年度報表資料應歸入次年的稅收征管資料中。納稅評估資料按稅款入庫時間進行歸檔。

第四章稅收征管資料的保管

第二十一條稅收征管資料歸檔后,必須妥善保管,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稅收征管檔案的保管必須做到“三專”、“六防”,即:專人、專柜、專庫(室),并有防火、防盜、防蟲、防潮、防塵、防高溫等項防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稅收征管檔案的保管期限按其類別的不同,要求如下:

(一)一般稅務行政處罰案件,保存期為十五年。

(二)其他稅收征管檔案,保存期為十年。

稅收征管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從檔案所屬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計算。長期資料自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日期所屬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計算。

第五章稅收征管資料的調閱

第二十三條稅收征管資料的調閱包括查詢、借閱、調用。

第二十四條有關單位和人員調閱稅收征管檔案時,應填寫《稅收征管檔案調閱單》(附件3),按檔案管理制度履行有關調閱手續。

(一)本機關國稅人員調閱稅收征管檔案,由檔案管理部門同意;國稅系統其他單位人員調閱稅收征管檔案,由縣(市、區)國家稅務局主管局長簽署意見。查閱稅收征管檔案的,應在指定的場所進行;借閱、調用稅收征管檔案的,應按規定的時限及時歸還。

(二)國稅機關以外單位調閱稅收征管資料,須持本單位介紹信,并出具有效身份證明,經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審批同意后方可辦理。查閱稅收征管檔案應當在檔案室進行,調閱人要為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和國稅機關保密。

(三)調閱稅收征管檔案時,檔案管理人員應在現場,并做好登記和調閱資料記錄,填寫《調閱檔案登記簿》(附件4)。

第二十五條調閱人調取稅收征管資料,應妥善保管,不得損毀、丟失或更改相關內容。

第二十六條調閱人歸還調取的稅收征管資料時,檔案管理員要認真檢查所調取的資料是否完好、齊全。如發現有丟失或損毀的,責成調閱人負責補正。

第二十七條超過期限未歸還的,由檔案管理員負責督促歸還,歸還時應辦理核銷手續。

第六章稅收征管資料的銷毀

第二十八條稅收征管資料在保管期限內,任何人不得擅自銷毀。

第二十九條稅收征管檔案保存期滿后,應嚴格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編制檔案銷毀清冊、實行監銷制予以銷毀。具體工作程序為:由檔案管理人員提交稅收征管檔案銷毀報告并編制銷毀清冊,報請縣(市、區)國稅局局長審核批準后,指定兩名以上的監毀人員進行銷毀,并在銷毀清冊上簽字。

失去保管價值、雖未到保存期限的稅收征管資料,需要銷毀的,按上述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銷毀可采取粉碎、燒毀等方式進行。

第七章稅收征管資料的檢查及責任

第三十一條各級國稅機關應建立和實行稅收征管資料檢查考核及責任追究制度,制定資料管理的質量標準,每年按照要求對基層單位征管資料進行專項或綜合檢查,并將檢查考核情況作為征管質量考核的主要依據。對未按資料檔案管理規定執行或未達標的,視不同情況分別追究當事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應定期對稅收征管資料的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其主要內容及標準為:資料收集是否齊全、完整;整理、裝訂是否統一、規范;歸檔、使用是否符合規定;保管是否實行“三專”、“六防”;調閱、銷毀是否履行了必要手續。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市、區)國稅局、上級國稅機關可以視情況,根據相關規定對其責任人追究相應責任。

(一)收集錄入稅收征管資料不及時的;

(二)隱匿稅收征管資料、不完整移交的;

(三)保管不善,造成稅收征管資料檔案毀壞、遺失的;

(四)擅自銷毀稅收征管資料檔案的;

篇3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海事訴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本法。本法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本法對涉外海事訴訟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條海事法院受理當事人因海事侵權糾紛、海商合同糾紛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海事糾紛提起的訴訟。

第五條海事法院及其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海事案件的,適用本法。

第二章管轄

第六條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下列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以下規定:

(一)因海事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二)因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由轉運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交船港、還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四)因海上保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保賠標的物所在地、事故發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五)因海船的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船員登船港或者離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六)因海事擔保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擔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因船舶抵押糾紛提起的訴訟,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優先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第七條下列海事訴訟,由本條規定的海事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沿海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

(三)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開發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轄。

第八條海事糾紛的當事人都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法院管轄的,即使與糾紛有實際聯系的地點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法院對該糾紛也具有管轄權。

第九條當事人申請認定海上財產無主的,向財產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請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處理海事事故主管機關所在地或者受理相關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第十條海事法院與地方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他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十一條當事人申請執行海事仲裁裁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海事仲裁裁決的,向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沒有海事法院的,向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章海事請求保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二條海事請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為保障其海事請求的實現,對被請求人的財產所采取的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當事人在前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應當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十四條海事請求保全不受當事人之間關于該海事請求的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約束。

第十五條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應當向海事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海事請求事項、申請理由、保全的標的物以及要求提供擔保的數額,并附有關證據。

第十六條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請求保全申請,可以責令海事請求人提供擔保。海事請求人不提供的,駁回其申請。

第十七條海事法院接受申請后,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請求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對不符合海事請求保全條件的,裁定駁回其申請。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申請復議一次。海事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利害關系人對海事請求保全提出異議,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解除對其財產的保全。

第十八條被請求人提供擔保,或者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申請解除海事請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應當及時解除保全。

海事請求人在本法規定的期間內,未提訟或者未按照仲裁協議申請仲裁的,海事法院應當及時解除保全或者返還擔保。

第十九條海事請求保全執行后,有關海事糾紛未進入訴訟或者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就該海事請求,可以向采取海事請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提訟,但當事人之間訂有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除外。

第二十條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請求保全錯誤的,應當賠償被請求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第二節船舶的扣押與拍賣

第二十一條下列海事請求,可以申請扣押船舶:

(一)船舶營運造成的財產滅失或者損壞;

(二)與船舶營運直接有關的人身傷亡;

(三)海難救助;

(四)船舶對環境、海岸或者有關利益方造成的損害或者損害威脅;為預防、減少或者消除此種損害而采取的措施;為此種損害而支付的賠償;為恢復環境而實際采取或者準備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費用;第三方因此種損害而蒙受或者可能蒙受的損失;以及與本項所指的性質類似的損害、費用或者損失;

(五)與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毀沉船、殘骸、擱淺船、被棄船或者使其無害有關的費用,包括與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毀仍在或者曾在該船上的物件或者使其無害的費用,以及與維護放棄的船舶和維持其船員有關的費用;

(六)船舶的使用或者租用的協議;

(七)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的協議;

(八)船載貨物(包括行李)或者與其有關的滅失或者損壞;

(九)共同海損;

(十)拖航;

(十一)引航;

(十二)為船舶營運、管理、維護、維修提供物資或者服務;

(十三)船舶的建造、改建、修理、改裝或者裝備;

(十四)港口、運河、碼頭、港灣以及其他水道規費和費用;

(十五)船員的工資和其他款項,包括應當為船員支付的遣返費和社會保險費;

(十六)為船舶或者船舶所有人支付的費用;

(十七)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應當支付或者他人為其支付的船舶保險費(包括互保會費);

(十八)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應當支付的或者他人為其支付的與船舶有關的傭金、經紀費或者費;

(十九)有關船舶所有權或者占有的糾紛;

(二十)船舶共有人之間有關船舶的使用或者收益的糾紛;

(二十一)船舶抵押權或者同樣性質的權利;

(二十二)因船舶買賣合同產生的糾紛。

第二十二條非因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海事請求不得申請扣押船舶,但為執行判決、仲裁裁決以及其他法律文書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法院可以扣押當事船舶:

(一)船舶所有人對海事請求負有責任,并且在實施扣押時是該船的所有人;

(二)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對海事請求負有責任,并且在實施扣押時是該船的光船承租人或者所有人;

(三)具有船舶抵押權或者同樣性質的權利的海事請求;

(四)有關船舶所有權或者占有的海事請求;

(五)具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請求。

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對海事請求負有責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在實施扣押時所有的其他船舶,但與船舶所有權或者占有有關的請求除外。

從事軍事、政府公務的船舶不得被扣押。

第二十四條海事請求人不得因同一海事請求申請扣押已被扣押過的船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請求人未提供充分的擔保;

(二)擔保人有可能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擔保義務;

(三)海事請求人因合理的原因同意釋放被扣押的船舶或者返還已提供的擔保;或者不能通過合理措施阻止釋放被扣押的船舶或者返還已提供的擔保。

第二十五條海事請求人申請扣押當事船舶,不能立即查明被請求人名稱的,不影響申請的提出。

第二十六條海事法院在或者解除扣押船舶命令的同時,可以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書應當載明協助執行的范圍和內容,有關部門有義務協助執行。海事法院認為必要,可以直接派員登輪監護。

第二十七條海事法院裁定對船舶實施保全后,經海事請求人同意,可以采取限制船舶處分或者抵押等方式允許該船舶繼續營運。

第二十八條海事請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為三十日。

海事請求人在三十日內提訟或者申請仲裁以及在訴訟或者仲裁過程中申請扣押船舶的,扣押船舶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船舶扣押期間屆滿,被請求人不提供擔保,而且船舶不宜繼續扣押的,海事請求人可以在提訟或者申請仲裁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請拍賣船舶。

第三十條海事法院收到拍賣船舶的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拍賣船舶的裁定。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申請復議一次。海事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期間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三十一條海事請求人提交拍賣船舶申請后,又申請終止拍賣的,是否準許由海事法院裁定。海事法院裁定終止拍賣船舶的,為準備拍賣船舶所發生的費用由海事請求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海事法院裁定拍賣船舶,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公告。拍賣外籍船舶的,應當通過對外發行的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公告。

公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拍賣船舶的名稱和國籍;

(二)拍賣船舶的理由和依據;

(三)拍賣船舶委員會的組成;

(四)拍賣船舶的時間和地點;

(五)被拍賣船舶的展示時間和地點;

(六)參加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

(七)辦理債權登記事項;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拍賣船舶的公告期間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三條海事法院應當在拍賣船舶三十日前,向被拍賣船舶登記國的登記機關和已知的船舶優先權人、抵押權人和船舶所有人發出通知。

通知內容包括被拍賣船舶的名稱、拍賣船舶的時間和地點、拍賣船舶的理由和依據以及債權登記等。

通知方式包括書面方式和能夠確認收悉的其他適當方式。

第三十四條拍賣船舶由拍賣船舶委員會實施。拍賣船舶委員會由海事法院指定的本院執行人員和聘請的拍賣師、驗船師三人或者五人組成。

拍賣船舶委員會組織對船舶鑒定、估價;組織和主持拍賣;與競買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辦理船舶移交手續。

拍賣船舶委員會對海事法院負責,受海事法院監督。

第三十五條競買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拍賣船舶委員會登記。登記時應當交驗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身份證明和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并交納一定數額的買船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拍賣船舶委員會應當在拍賣船舶前,展示被拍賣船舶,并提供察看被拍賣船舶的條件和有關資料。

第三十七條買受人在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后,應當立即交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船舶價款,其余價款在成交之日起七日內付清,但拍賣船舶委員會與買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后,原船舶所有人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于船舶停泊地以船舶現狀向買受人移交船舶。拍賣船舶委員會組織和監督船舶的移交,并在船舶移交后與買受人簽署船舶移交完畢確認書。

移交船舶完畢,海事法院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第三十九條船舶移交后,海事法院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公告,公布船舶已經公開拍賣并移交給買受人。

第四十條買受人接收船舶后,應當持拍賣成交確認書和有關材料,向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手續。原船舶所有人應當向原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船舶所有權注銷登記。原船舶所有人不辦理船舶所有權注銷登記的,不影響船舶所有權的轉讓。

第四十一條競買人之間惡意串通的,拍賣無效。參與惡意串通的競買人應當承擔拍賣船舶費用并賠償有關損失。海事法院可以對參與惡意串通的競買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除本節規定的以外,拍賣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執行程序中拍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可以參照本節有關規定。

第三節船載貨物的扣押與拍賣

第四十四條海事請求人為保障其海事請求的實現,可以申請扣押船載貨物。

申請扣押的船載貨物,應當屬于被請求人所有。

第四十五條海事請求人申請扣押船載貨物的價值,應當與其債權數額相當。

第四十六條海事請求保全扣押船載貨物的期限為十五日。

海事請求人在十五日內提訟或者申請仲裁以及在訴訟或者仲裁過程中申請扣押船載貨物的,扣押船載貨物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船載貨物扣押期間屆滿,被請求人不提供擔保,而且貨物不宜繼續扣押的,海事請求人可以在提訟或者申請仲裁后,向扣押船載貨物的海事法院申請拍賣貨物。

對無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費用可能超過其價值的物品,海事請求人可以申請提前拍賣。

第四十八條海事法院收到拍賣船載貨物的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在七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拍賣船載貨物的裁定。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申請復議一次。海事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期間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四十九條拍賣船載貨物由海事法院指定的本院執行人員和聘請的拍賣師組成的拍賣組織實施,或者由海事法院委托的機構實施。

拍賣船載貨物,本節沒有規定的,參照本章第二節拍賣船舶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海事請求人對與海事請求有關的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申請海事請求保全,適用本節規定。

第四章海事強制令

第五十一條海事強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為使其合法權益免受侵害,責令被請求人作為或者不作為的強制措施。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在前申請海事強制令,應當向海事糾紛發生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五十三條海事強制令不受當事人之間關于該海事請求的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約束。

第五十四條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強制令,應當向海事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理由,并附有關證據。

第五十五條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強制令申請,可以責令海事請求人提供擔保。海事請求人不提供的,駁回其申請。

第五十六條作出海事強制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有具體的海事請求;

(二)需要糾正被請求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行為;

(三)情況緊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強制令將造成損害或者使損害擴大。

第五十七條海事法院接受申請后,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作出海事強制令的,應當立即執行;對不符合海事強制令條件的,裁定駁回其申請。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申請復議一次。海事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利害關系人對海事強制令提出異議,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海事強制令。

第五十九條被請求人拒不執行海事強制令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第六十條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強制令錯誤的,應當賠償被請求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第六十一條海事強制令執行后,有關海事糾紛未進入訴訟或者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就該海事請求,可以向作出海事強制令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提訟,但當事人之間訂有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除外。

第五章海事證據保全

第六十二條海事證據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對有關海事請求的證據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強制措施。

第六十三條當事人在前申請海事證據保全,應當向被保全的證據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六十四條海事證據保全不受當事人之間關于該海事請求的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約束。

第六十五條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證據保全,應當向海事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請求保全的證據、該證據與海事請求的聯系、申請理由。

第六十六條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證據保全申請,可以責令海事請求人提供擔保。海事請求人不提供的,駁回其申請。

第六十七條采取海事證據保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海事請求的當事人;

(二)請求保全的證據對該海事請求具有證明作用;

(三)被請求人是與請求保全的證據有關的人;

(四)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證據保全就會使該海事請求的證據滅失或者難以取得。

第六十八條海事法院接受申請后,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證據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對不符合海事證據保全條件的,裁定駁回其申請。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申請復議一次。海事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被請求人申請復議的理由成立的,應當將保全的證據返還被請求人。

利害關系人對海事證據保全提出異議,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海事證據保全;已經執行的,應當將與利害關系人有關的證據返還利害關系人。

第七十條海事法院進行海事證據保全,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對證據予以封存,也可以提取復制件、副本,或者進行拍照、錄相,制作節錄本、調查筆錄等。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取證據原件。

第七十一條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證據保全錯誤的,應當賠償被請求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第七十二條海事證據保全后,有關海事糾紛未進入訴訟或者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就該海事請求,可以向采取證據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提訟,但當事人之間訂有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除外。

第六章海事擔保

第七十三條海事擔保包括本法規定的海事請求保全、海事強制令、海事證據保全等程序中所涉及的擔保。

擔保的方式為提供現金或者保證、設置抵押或者質押。

第七十四條海事請求人的擔保應當提交給海事法院;被請求人的擔保可以提交給海事法院,也可以提供給海事請求人。

第七十五條海事請求人提供的擔保,其方式、數額由海事法院決定。被請求人提供的擔保,其方式、數額由海事請求人和被請求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決定。

第七十六條海事請求人要求被請求人就海事請求保全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與其債權數額相當,但不得超過被保全的財產價值。

海事請求人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于因其申請可能給被請求人造成的損失。具體數額由海事法院決定。

第七十七條擔保提供后,提供擔保的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減少、變更或者取消該擔保。

第七十八條海事請求人請求擔保的數額過高,造成被請求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和先予執行等程序所涉及的擔保,可以參照本章規定。

第七章送達

第八十條海事訴訟法律文書的送達,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向受送達人委托的訴訟人送達;

(二)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分支機構或者業務代辦人送達;

(三)通過能夠確認收悉的其他適當方式送達。

有關扣押船舶的法律文書也可以向當事船舶的船長送達。

第八十一條有義務接受法律文書的人拒絕簽收,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經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法律文書留在其住所或者辦公處所的,視為送達。

第八章審判程序

第一節審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規定

第八十二條原告在時、被告在答辯時,應當如實填寫《海事事故調查表》。

第八十三條海事法院向當事人送達狀或者答辯狀時,不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完成舉證。當事人完成舉證并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舉證說明書后,可以申請查閱有關船舶碰撞的事實證據材料。

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能其在《海事事故調查表》中的陳述和已經完成的舉證,但有新的證據,并有充分的理由說明該證據不能在舉證期間內提交的除外。

第八十六條船舶檢驗、估價應當由國家授權或者其他具有專業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承擔。非經國家授權或者未取得專業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所作的檢驗或者估價結論,海事法院不予采納。

第八十七條海事法院審理船舶碰撞案件,應當在立案后一年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第二節審理共同海損案件的規定

第八十八條當事人就共同海損的糾紛,可以協議委托理算機構理算,也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訟。海事法院受理未經理算的共同海損糾紛,可以委托理算機構理算。

第八十九條理算機構作出的共同海損理算報告,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可以作為分攤責任的依據;當事人提出異議的,由海事法院決定是否采納。

第九十條當事人可以不受因同一海損事故提起的共同海損訴訟程序的影響,就非共同海損損失向責任人提訟。

第九十一條當事人就同一海損事故向受理共同海損案件的海事法院提起非共同海損的訴訟,以及對共同海損分攤向責任人提起追償訴訟的,海事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第九十二條海事法院審理共同海損案件,應當在立案后一年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第三節海上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規定

第九十三條因第三人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后,在保險賠償范圍內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九十四條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未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訟的,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該第三人提訟。

第九十五條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已經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訟的,保險人可以向受理該案的法院提出變更當事人的請求,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被保險人取得的保險賠償不能彌補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損失的,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第九十六條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提訟或者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向受理該案的海事法院提交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的憑證,以及參加訴訟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十七條對船舶造成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受損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損害的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承擔船舶所有人油污損害責任的保險人或者提供財務保證的其他人提出。

油污損害責任的保險人或者提供財務保證的其他人被的,有權要求造成油污損害的船舶所有人參加訴訟。

第四節簡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第九十八條海事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海事案件,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的規定。

第九十九條債權人基于海事事由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申請支付令。

債務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住所、代表機構或者分支機構并能夠送達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申請支付令。

第一百條提單等提貨憑證持有人,因提貨憑證失控或者滅失,可以向貨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第九章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程序

第一百零一條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經營人、救助人、保險人在發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請責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船舶造成油污損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責任保險人或者提供財務保證的其他人為取得法律規定的責任限制的權利,應當向海事法院設立油污損害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設立責任限制基金的申請可以在前或者訴訟中提出,但最遲應當在一審判決作出前提出。

第一百零二條當事人在前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一百零三條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不受當事人之間關于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約束。

第一百零四條申請人向海事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數額、理由,以及已知的利害關系人的名稱、地址和通訊方法,并附有關證據。

第一百零五條海事法院受理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向已知的利害關系人發出通知,同時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公告。

通知和公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名稱;

(二)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三)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事項;

(四)辦理債權登記事項;

(五)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零六條利害關系人對申請人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或者未收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海事法院提出。

海事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當進行審查,在十五日內作出裁定。異議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申請;異議不成立的,裁定準予申請人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七日內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第一百零七條利害關系人在規定的期間內沒有提出異議的,海事法院裁定準予申請人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第一百零八條準予申請人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裁定生效后,申請人應當在海事法院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可以提供現金,也可以提供經海事法院認可的擔保。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數額,為海事賠償責任限額和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至基金設立之日止的利息。以擔保方式設立基金的,擔保數額為基金數額及其在基金設立期間的利息。

以現金設立基金的,基金到達海事法院指定帳戶之日為基金設立之日。以擔保設立基金的,海事法院接受擔保之日為基金設立之日。

第一百零九條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以后,當事人就有關海事糾紛應當向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海事法院提訟,但當事人之間訂有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條申請人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錯誤的,應當賠償利害關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第十章債權登記與受償程序

第一百一十一條海事法院裁定強制拍賣船舶的公告后,債權人應當在公告期間,就與被拍賣船舶有關的債權申請登記。公告期間屆滿不登記的,視為放棄在本次拍賣船舶價款中受償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二條海事法院受理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公告后,債權人應當在公告期間就與特定場合發生的海事事故有關的債權申請登記。公告期間屆滿不登記的,視為放棄債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債權人向海事法院申請登記債權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債權證據。

債權證據,包括證明債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仲裁裁決書和公證債權文書,以及其他證明具有海事請求的證據材料。

第一百一十四條海事法院應當對債權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提供債權證據的,裁定準予登記;對不提供債權證據的,裁定駁回申請。

第一百一十五條債權人提供證明債權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或者公證債權文書的,海事法院經審查認定上述文書真實合法的,裁定予以確認。

第一百一十六條債權人提供其他海事請求證據的,應當在辦理債權登記以后,在受理債權登記的海事法院提起確權訴訟。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的,應當及時申請仲裁。

海事法院對確權訴訟作出的判決、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第一百一十七條海事法院審理并確認債權后,應當向債權人發出債權人會議通知書,組織召開債權人會議。

第一百一十八條債權人會議可以協商提出船舶價款或者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分配方案,簽訂受償協議。

受償協議經海事法院裁定認可,具有法律效力。

債權人會議協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受償順序,裁定船舶價款或者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分配方案。

第一百一十九條拍賣船舶所得價款及其利息,或者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及其利息,應當一并予以分配。

分配船舶價款時,應當由責任人承擔的訴訟費用,為保存、拍賣船舶和分配船舶價款產生的費用,以及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費用,應當從船舶價款中先行撥付。

清償債務后的余款,應當退還船舶原所有人或者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設立人。

第十一章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

第一百二十條船舶轉讓時,受讓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催促船舶優先權人及時主張權利,消滅該船舶附有的船舶優先權。

第一百二十一條受讓人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應當向轉讓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讓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一百二十二條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應當向海事法院提交申請書、船舶轉讓合同、船舶技術資料等文件。申請書應當載明船舶的名稱、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事實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三條海事法院在收到申請書以及有關文件后,應當進行審查,在七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申請的裁定。

受讓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一百二十四條海事法院在準予申請的裁定生效后,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公告,催促船舶優先權人在催告期間主張船舶優先權。

船舶優先權催告期間為六十日。

第一百二十五條船舶優先權催告期間,船舶優先權人主張權利的,應當在海事法院辦理登記;不主張權利的,視為放棄船舶優先權。

篇4

一、相關法律現狀及所產生的困境

(一)有關公司不參與年檢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具體規定

1994年由國務院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8條規定,公司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檢查;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查的,吊銷營業執照。1988年由國務院的《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企業法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或者不按照規定報送年檢報告書辦理年檢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1996年國家工商局的《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19條規定,企業未參加年檢不得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登記主管機關對年檢截止日期前未參加年檢的企業法人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仍未申報年檢的,吊銷營業執照。

(二)該制度實施后所產生的問題分析

公司是市場經濟的最基本主體,它們應該依法“出生”,也應該依法“死去”,那種作為主體的公司在法律上“半死不活”的狀態會給市場體制帶來弊端。上述不參與年檢就被吊銷執照的制度實施后,眾多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且不被清算,其營業執照和印章等證明公司主體資格的文件和證章也無法收回。這既對已然和未然的債權人的保護產生障礙,還會給市場帶來過多的不確定性,導致市場的運營成本增加,最終既降低市場效率,又損害市場的安全機制。

1.已然債權人保護的障礙。由于被吊銷的公司眾多,而公司清算又是一個相當復雜而費時的工作,工商部門沒有能力做這項工作,其原因有二,其一,工商部門沒有足夠的人力,其二,工商部門沒有足夠的信息。因為在這些被吊銷的公司中,絕大部分公司的經營場所、其法定代表人、股東是很難找到的,所以即使工商部門有足夠的人力來做這項工作,也會因為信息上的問題而不能成就。雖然根據規定,在被吊銷的單位中,依《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債權債務由股東組織清算組清算;非公司企業法人的債權債務由主辦單位、投資人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算。這個規定似乎使清算有了著落,但眾多被吊銷公司多年不參與年檢也有他們自己的考慮。大部分被吊銷執照的單位是故意逃避年檢,其中有的是經營不景氣自行倒閉后,嫌辦理注銷手續麻煩;有的是為了逃避債務、應納稅款;有的可能參與了經濟詐騙及一些非法經營活動。所以較多的被吊銷公司基于自己利益的考慮在吊銷之前本來就不打算進行清算。因此眾多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而不進行清算的現象也就在所難免。這在實踐中會產生重大弊端,即不利于保護善意的債權人的利益,當債權人欲就其債權尋求司法保護之時,就會因主體資格問題而不能成就,因為被告不可能是被吊銷的公司,公司在法律上已不存在,也不可能是被吊銷公司的股東,因為公司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在一般情況下不可能由其股東來承擔。所以導致債權人因不能找到合格的被告而實現其債權。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對此作出了一個司法解釋,認為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只是一種行政處罰,這種行政處罰不應該影響到公司及其股東的民事責任的承擔,所以原公司的民事責任可以由其投資者來承擔。我們認為,在現行的公司法律制度框架下,這是一種最好的解決辦法。但這種實用主義的作法與公司法理論明顯不符,會引起公司法理論的混亂。本文的研究主要在于制度如何通過引導把失蹤公司的數量降低到社會可以接受的最低限度,而不在于如何更好地確定訴訟主體的問題,故在此對其不予詳述。

2.未然債權人保護的障礙。吊銷營業執照是對不參與年檢企業的行政處罰,但對這類失蹤的企業來說,并不必然遵守處罰決定,工商部門因此很難收繳營業執照和印章。如2000年山東省某縣吊銷了377家企業的營業執照,工商部門收回22家企業的營業執照和98個印章,只占吊銷企業的17%。未被收回的執照和印章往往會成為經濟糾紛的源泉,雖然工商部門吊銷執照需要進行公告,公告也具有法律效力,但這種公告一般只在當地報紙上刊登,相關信息的傳遞一方面在區域上過窄,另一方面在時間上也過短,所以往往導致絕大部分的市場主體不知情。在信息不對稱的情形之下,這類已經失效的真的執照和印章使詐騙的猖獗成為可能,從而損害潛在的債權人利益。

3.給市場增加過多的不確定性,從而增加市場主體的防御性支出。這種“只在形式上被宣告死亡但沒有料理后事”的公司的大量存在,猶如恐怖分子的存在會增加民眾的安全防御支出一樣,會誘發市場各主體防御成本的急劇提升,從而減少交易數量,增加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效率。就整個市場的運行來說,這類公司的存在會增加公司之間在進行交易時的不信任感,從而增加交易支出。這對好的公司主體而言,會增加其自我證明責任,即要證明自己是真的公司而非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對交易對方而言,也會增加其認定對方主體資格的責任,如一般情況下,只需檢查交易對方的營業執照,而在這種不確定性過多的情形之下,該公司就必須去工商部門查詢其交易對方的公司資格,從而既增加其交易成本,又有可能使其喪失應有的交易機會。

(三)對該制度缺陷及克服路徑的初步分析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都是其自己作出選擇的結果。如公司選擇虛假出資進行登記是因為其認為該違法行為的收入會大于預期違法成本;公司不參與年檢而等待被吊銷執照或對吊銷持放任態度也是因為被吊銷比主動注銷對其更有利。制度的目的因此在于通過利益引導使公司作出遵循制度的選擇。但因違法行為而被吊銷營業執照和因不年檢而被吊銷營業執照有著相當的區別。因違法行為而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對工商部門而言有著良好的信息前提,工商部門正是了解了公司的違法行為后才對其作出處罰決定的,所以,這種處罰的執行及處罰后續事務(如清算、收繳執照和印章等)的辦理都可以在工商部門的掌握之下完成;而因不年檢被吊銷執照的處罰對工商部門而言則沒有完成處罰后續事務的信息前提,因為處罰的對象本身處于失蹤狀態,這類公司實質上已經處于工商部門的掌管之外。所以,雖然對兩種不同的情況都可以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決定,但具體的制度應該有所區別。現行的法律對因不年檢而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制度安排顯得過于簡單化、過于理想化。目前大量公司不參與年檢的現象,與現行法律有著密切的關聯。我們認為,如果有合理的制度,不參加年檢的公司數量會大大減少。公司如果在正常經營,則當然不希望被吊銷營業執照;只有在公司已經停業或基本停業,而營業執照被吊銷又對其不會產生不良后果的情形之下,公司才會對營業執照被吊銷持放任的態度,而這正是現行制度使其作出的最佳選擇。因此解決這些問題還得從公司法本身著手,通過制度變遷完善公司法,使這類目前被大量吊銷執照的公司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三種選擇,其一,促使公司主動參與年檢;其二,促使公司經營者自行申請公司注銷。其三,促使投資者合法成立公司并合法經營,使之在年檢時能夠輕易地準備年檢資料。但如何促使公司經營者及投資者主動作出這種選擇?這是相當值得研究的事,這首先需要我們對人和制度作出綜合的深入分析。

二、對人和制度的法經濟學分析

(一)經濟人與行為選擇

目前不同的學科對人展開不同視角的研究,因而產生了諸如經濟人理論、道德人理論、社會人理論、政治人理論等。我們無力評價這些理論的是是非非,但有一點可以正確地指出,經濟人而非道德人理論是法律的邏輯起點。經濟人是指時時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它雖是一種理論抽象,但它是對現有生產力條件下人性的最普遍反映,在經濟領域,人的這種特性表現得更加明顯。經濟人對利益的追求本身就是正常的,天經地義的,但對利益的極端追求則需要法律所禁止的,法律的目的正是在于禁止經濟人進行損人利己的利益追求,確認和保護經濟人追求利益的權利。法律與經濟人理論之間的關聯由此可見,所以經濟人理論是我們研究法律績效的切入點之一。經濟人理論表明,人既是規范遵循者,也是理性最大化者。經濟人時時刻刻會對遵循制度的收益和不遵循制度的收益進行比較,如果不遵循制度的收益明顯大于遵循制度的收益,則該行為人有更大的可能做出不遵循該制度的理性選擇。人的這種特性使我們必須分析需要人遵循的制度對人的成本與收益的影響。

(二)對法律的遵循成本和不遵循成本的分析

法律的成本主要包括形成法律的成本、實施法律的成本和遵循法律的成本等。形成法律的成本是影響法律是否能形成的因素之一;實施法律的成本是決定法律是否得到有效實施的因素之一;而遵循法律的成本則是決定法律是否被民眾選擇遵循的主要因素之一。法律的形成成本的承受者主要是公權機關,而法律的遵循成本的承受主體則主要是受法律規制的民眾。法律的遵循成本具體包括遵循者的機會成本和程序成本,其中程序成本的大小一般由法律自身所決定,而機會成本的大小則因每個人情況的不同而不同,但法律也能對其產生影響, 以我國古代的徭役制度為例,如果政府把征發徭役的時間定在農民的收割時節,則農民不遵循該制度的可能性相對就會大些,而有大量莊稼待收割的農民比只有少量莊稼待收割的農民具有更大的可能性不遵循該制度。當然,實踐中是否遵循該制度還會受到其它因素的影響。上述兩種成本在不同規范中的構成也是不同的,對禁止性規范的遵循主要涉及到機會成本,而對命令性規范的遵循則不僅涉及到遵循者的機會成本,還涉及到遵循者積極行為的程序成本。

經濟人不遵循法律同樣會存在成本。這種成本包括行為成本和法定成本,其中,行為成本是指經濟人以積極行為不遵循法律時在資源和時間方面的支出,這種成本只有對違反禁止性規范者具有分析的意義,因為對以消極的不作為而不遵循法律者而言,這種成本根本不會發生;法律成本是指法律外在地給予不遵循法律者的一種成本,這種成本主要由法律責任的形式加以體現。通過法律責任的設定增加行為人不遵循法律的成本。研究這種法定成本時,需要關注三點,其一,不同的人對法定成本的估價會不同。與窮人相比,富人對同樣額度的罰款的估價會低一些;公眾人物對涉及名譽的法律責任會比非公眾人物作出更高的估價。其二,法定成本并不是一種必然成本,而只是一種或然成本。雖然我們一直認為“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但這只是我們的一種美好愿望,總有一些違法行為不能被“天網”網住,亦即,違法行為與法律責任的實際承受之間并不存在一種百分之百的關聯,受制于各種因素,總是有一定數量的違法行為得不到法律的懲處,這就使法定成本變成一種或然成本。這種成本的或然性對潛在的不遵循者而言有兩種不同的影響,持有僥幸心理的人有可能會把這種或然成本排除出不遵循法律時的成本范圍,從而使其主觀認定的不遵循成本大大降低;對純粹的經濟人而言,他們在進行行為選擇時,會把這種或然成本轉換成一種預期成本,這種預期成本在量上是法定違法成本與違法行為被查處的概率之間的乘積,所以如果違法行為被查處的概率越低,則預期的違法成本就越低。法律的有效實施能提高違法行為被查處的概率,從而降低違法成本的或然性,進而提高違法者的預期違法成本。其三,對不遵循法律者而言,還有可能會承受因法律責任的存在而產生的一些成本。如恐懼成本和機會成本,前者指因害怕被“天網”網住而產生的精神上的不安;后者指在逃避被“天網”網住的過程中原有獲利機會的喪失。這種緣起于法律責任的成本往往不被作出不遵循法律選擇之人所考慮。

在上述眾多公司執照被吊銷的問題中,公司為什么選擇吊銷而不選擇注銷?這在一定程度上與制度對注銷成本與吊銷成本的安排失當有關。需要指出的是,工商部門并沒有對公司注銷行為進行收費,此處的注銷成本是指公司為能被順利注銷而履行注銷前各種程序發生的金錢和時間上的支出。吊銷成本則是指吊銷行為給公司和相關自然人帶來的法律上的代價。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2)法院破產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3)股東會或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根據有關規定和解釋,上述第(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主要包括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前的三次公告證明等。這其中,清算程序最復雜,最耗時,較多的支出在這個程序內發生,如清算費用、公告費用以及公司對其債務的清償等。而執照被吊銷則無須公司的任何行為,且法律上所設定的不良后果很少。這是一種明顯的對法律的遵循成本和不遵循成本的安排失當。這種法律內部的安排失當使法律很容易受到經濟人的藐視。

(三)制度如何引導行為?

法律雖然直接規定了人的行為規范,但它對人的行為的影響并不是直接的,它只是通過改變人的行為的成本—收益結構來影響人的行為,并促使其做出某種預期的行為。法律規范與人的實際行為之間并不能劃等號,因為雖然存在法律的具體規定,但最終做出選擇的還是人自身,事實上,行為人與立法者、執法者之間一直在進行博弈,立法者和執法者力圖使行為人的行為達到其設定的目標,而行為人則有其自己的選擇,這種選擇既有可能是遵循法律,也有可能是違反法律,還有可能是規避法律。博弈的結果是否盡如己意則要視立法者、執法者和行為人各自的行為、信息、能力等而定。如立法者對行為人要求的回應程度;執法者良性執法的動力和能力;行為人的價值取向,純粹的物質利益在行為人的選擇項中的重要程度等。所以,對立法者而言,如果沒有合理的工具和路徑,法律的功能就不會主動實現。我們認為,法律實現其功能的關鍵并不在于其強制力,而在于其引導力。法律的引導力是指法律通過改變人的成本—收益結構而使其得到遵循的能力。從法經濟學分析的視角考察,如果法定成本的設定失當而沒有有效改變經濟人的成本結構,使經濟人遵循法律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收益要小于不遵循法律的不作為或作為的收益,則不遵循法律是經濟人的理性選擇。[1]“如果不服從的成本使個人在任何場合的最大化選擇都是奉行現存的社會或法律規范,他服從該規范就是完全理性的。”[2]這是法律規則對人發生作用的基本機理。

制度引導人的基本路徑有兩種,其一,改變人的成本結構。制度遵循成本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種制度被遵循的障礙,制度對這種障礙的排除主要從積極和消極兩方面著手,積極的排除是指制度應該最大可能地降低經濟人對其遵循的程序成本,并且應該使經濟人的遵循制度的機會成本最小化;而消極的排除則是指設定不遵循制度的成本,并且最終要使經濟人實際所核算的遵循制度的收益略高于不遵循制度的收益,通過這樣的制度安排和制度引導,才有可能把經濟人的行為引導到遵循制度的框架下來。其二,改變人的收益結構。如為了禁止地方政府部門的亂收費,可以考慮改變這些亂收費用的歸屬,使地方政府部門無利可圖,從而促使其主動放棄這些行為。制度通過上述兩種路徑改變人行為的凈收益而對其行為選擇產生影響。具體言之,對命令性規范而言,行為人如果以積極的行為予以遵循,則會承受相應的行為成本;如果以消極的不作為不予以遵循,則不作為者雖無須承擔行為成本,但會承擔法律所給予的違法成本。對禁止性規范而言,行為人如果以消極的不作為予以遵循,則會導致不作為者某種獲利機會的喪失;如果以積極的作為不予以遵循,則行為人雖能獲得某種利益,但須承受行為成本和違法成本兩種成本。所以我們必須基于遵循制度對遵循者的代價和不遵循制度對不遵循者的收益之上進行制度建設,理想的制度應該促使人在該作為時,則作為,在該不作為時,則不作為。對于不被普遍遵循的制度,我們在進行制度變遷時,應該考慮降低行為人的守法成本,并盡可能地提高行為人的守法收益,還應提高行為人的違法成本,使絕大多數的人守法收益大于違法收益,從而制度得到遵循。

需要強調的是,法律的引導作用的實現并不在于行為規范本身,而在于這種規范是否實質性地、有效地改變了人的凈收益結構,之所以要實質性地改變,是因為沒有后果模式的禁止性規范和命令性規范對行為人的收益根本不會有絲毫改變,故不會對人的行為選擇產生大的影響;而之所以要有效地改變,是因為這種改變不能僅僅停留在字面上,更重要的是要在實踐中使這種改變成為現實,從而影響行為人的選擇。如果制度不能實質性地、有效地改變人的凈收益,則該制度會起到反向的引導作用,這種反向的引導的直接后果是出現該制度的目標之外的種種行為,從而對社會的秩序、效率、公平產生不良影響。數量眾多的不年檢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就與這種制度的反向引導作用有關。所以,對不年檢而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問題,我們應該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實質性地、有效地改變相關主體的利益結構,把這些原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的行為引導到或參與年檢、或主動注銷、或合法成立等三方面,這正是公司法所要達到的目的。

三、克服路徑分析

公司的注銷和吊銷都使公司喪失主體資格,但公司的注銷是公司消亡的最主要方式,絕大多數公司經由經營者的申請而被注銷,所以法律應該有良好的制度設計使這條渠道更加暢通;公司的營業執照被吊銷的直接后果是公司在法律上的消亡,但法律不應把吊銷營業執照僅僅作為一種使公司喪失主體地位的手段,更重要的是,還應把它作為一種懲罰違法行為的工具,只有這樣,需要被吊銷的公司數量就會大大減少。根據上述綜合分析的結論,對幾種企業的不同情況我們需要作出不同的制度回應。在決定解散的企業中,有小部分企業平時合法經營但因嫌注銷程序麻煩而不申請注銷其營業執照,對這部分企業的行為,可以從兩方面作出制度回應,其一,考慮現行制度所確定的程序是否過于繁雜,如過于繁雜,則予以簡化,以使其不再感到麻煩;其二,既然這些企業嫌正常的程序麻煩,就應該通過法律責任的設定和完善,給予其更大的麻煩,以使其主動接受相對更小的麻煩。在不參與年檢的企業中,有一部分企業對其執照被吊銷持放任態度,制度的回應應該增加其放任的成本,促使其作出或注銷執照、或主動年檢的行為選擇。在不參與年檢的企業中,還有一部分企業平時有一些輕微違法行為,其違法的程度和行為的危害性尚不足以吊銷其營業執照,但其違法行為使其不能在申請營業執照注銷時遞交制度所要求的資料,或會導致其在準備資料時有過多的支出,從而使其不申請注銷營業執照。對這部分企業,制度的回應主要應該從提高其不主動注銷的代價著手,這種代價應該足夠的大,以至于企業在成立之時及平時經營的過程中,都會考慮到這種代價,從而對其當時的行為產生影響。總之,我們應該在以下二個方面進行制度創新,改變公司注銷和公司被吊銷的利益結構,從而引導公司主動作出良性行為。

(一)進行以降低注銷成本為目的的制度創新

其主要方式有注銷程序的簡化、注銷費用的降低等。這里存在一種交易安全與交易便捷的均衡關系。注銷程序的設置是為了確保市場主體能夠正常地死亡,這種程序的設置是相當有必要的,企業因履行這種程序而承受相關費用也是相當正常的,但這種費用應該在一定的限度之內。就注銷費用的降低,目前可以考慮的主要有兩點:其一,對小規模公司的清算,設置簡易清算程序;其二,政府主管機構不僅在公司設立過程中要提速,在公司注銷過程中也要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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