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09 01:45:30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成立登記申請書,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公司刻章申請書范文1綜合事務部:?
我單位部門因業務需要,現申請刻制以下_枚印章,請按有關規定給予辦理。
印章內容如下?
1、江蘇__工程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__監理項目部
2、江蘇__工程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__監理項目部
工程監理部(章)?
20__年_月_日
公司刻章申請書范文2晉中市公安局:
我公司已在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注冊號為:_________,現公司財務部需刻制財務章一枚。
特此申請,請予辦理。
單位名稱:
年 月 日
公司刻章申請書范文3__區公安分局:
__公司于__年__月__日成立,現因工作需要,申請刻制________公司__章,__專用章各壹枚。
現委托本公司員工___(身份證號:____)前來辦理刻章備案手續。
__市______有限公司
法人簽名:
股東簽名:
年 月 日
經辦人簽名:
附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2.法人和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法人在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上簽名并留聯系電話)
3.刻章申請書
4.開業通知書原件和復印件
5.股東身份證復印件(股東在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上簽名并留聯系電話)
公司刻章申請書范文4________________:
我公司于20__年5月25日辦理核準登記注冊,注冊號為--------,已刻制公章,現因業務需要,需刻“_____公司技術中心”章壹枚,望貴局給予辦理為盼!
特此申請
申請單位:_______________公司
20__ 年 3 月 6 日
公司刻章申請書范文5__市公安局(或__區公安分局):
茲有我單位因工作需要,刻制___印章,稱:____________規格:
敬禮
所需材料:
辦理離婚登記,須提供如下證件:
(1)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失業者還須持失業證)。
(3)雙方離婚介紹信。離婚介紹信應由:有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村民和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者、從業人員、失業人員等由其戶口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出具。 (跨區應加蓋街道辦事處或鎮婚姻登記專用章。)
(4) 雙方各自的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各自陳述離婚意愿及原因。
(5)雙方達成協議的協議書,是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處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等作出的文字協議。
(6)雙方的《結婚證》(二份)。如《結婚證》遺失,需申請補辦《夫妻關系證明書》,補辦手續詳見《辦理(夫妻關系證明書)須知》。
辦理流程:
辦理程序:
(1)雙方帶齊證件,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書。
(2)婚姻登記機關對申請離婚人士的材料進行審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天,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申請給予答復并預約領證日期。
(3)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書的法律公證,見證)出示戶口本、身份證、證件相領取離婚證。
想要辦理離婚手續時 夫妻有一方是在日本有固定住所的日本人的情況,適用日本的法律,在日本的離婚手續如下:
1. 協議離婚
在雙方同意離婚后,“協議離婚”即成立。到夫婦的原籍或居住地的市町村提交離婚申請書,此時需要住民票以及外國人登錄完畢證明書。離婚申請書上還需要2位證人的署名、蓋章。此外,如有未成年的孩子(不滿20歲)的情況,必需明確孩子的親權歸屬離婚夫妻的哪一方,否則離婚申請不予受理。
2. 離婚申請不予受理申請
在日本,登記事務是由隸屬于法務省之法務局主管,包括法務局所屬派出機關,全日本各地計約有550個登記所存在。而由以法務局長為頂奌,統括登記官、登記官、登記專門職員等國家公務員接受申請人所提出之登記申請書后辦理之。不動產登記係依不動產所在地,商業登記則依總店所在地來決定接受各該登記之登記所。登記內容係採取將之登載于紙本登記簿而存放在登記所之方式,或將之保存于電磁記錄登記簿之方式。被保存在電磁記錄且得經由電腦為登記申請之登記所正顯著增加中。如欲知悉登記簿上所載登記內容而擬取得登記履歷事項證明書時,以紙本為登記并保存之登記所雖無法提供,但以電磁記錄保存于登記所之登記事項內容,則有可能在少許時間內于全國各登記所中取得。(參照附件履歷事項證明書1)
② 登記對象
係以不動產登記及商業?法人登記為主要,其他尚有成年監護登記或動產?債權轉讓登記等。并分別以不動產登記法、商業登記法、監護登記等相關法律、關于動產及債權轉讓對抗要件之民法特例等相關法律為其依據。有關不動產登記,詳如后述,其他登記簡述如下,以為參考。
商業?法人登記,係就以一般營利為目的之公司、或社団?財団法人、學校法人、社會福祉法人、協同組合(合作社)等其他非營利法人之內容,進行登記之制度。亦即將公司或法人之設立目的、所在地、董監事等事項登錄于登記簿。公司須経登記始能成立。伴隨扶植新興投機企業之國家政策,透過2005年7月16日法律第86號公司法之施行,最低資本額制度被廢棄,預計今后之公司登記申請將日益增加。
所謂成年監護登記,係指在日本以20歲以上成年人因精神殘疾以致欠缺或不具充分辨識事理能力者為對象,對其指定類似保護人之制度。法院基于申請,根據本人辨識事理能力之程度,審判其為被監護人、被保佐人或被補助人;而監護人、保佐人或補助人之姓名則與上開受其保護者之姓名一同被記錄于登記簿中。
所謂動產?債權轉讓登記,係指針對隨著今日經濟的發展或複雜化,致轉讓契約書類及確定期日常無法適切因應之動產或債權之轉讓,透過登記形式而對其賦予對抗要件之方式。係出自經濟界之要求,乃經歷數年而成立之登記制度;而目前已有相當數量之申請登記件數。
③ 不動產登記法
不動產登記法〈2004年6月18日法律第123號〉第1條明文,為謀求國民權利之保護,并以促進交易安全與圓滑為目的,而有公示不動產表示和有關不動產權利并對之進行登記此一制度之制定。明治初年所制定之不動產登記相關法律,在其后曾歷經數度變遷,終上述法律作為新的不動產登記法而被制定。不動產登記法除附則之外,本文計有164個條文,又相關聯法規之不動產登記令〈2004年12月1日政令第379號〉計有24個條文(所附附表計一頁,相當長,可再細分為75個項目),不動產登記規則〈2005年2月18日法務省令第18 號〉計有246個條文(附件格式及附表計有12個),不動產登記事務處理程序準則〈2005年2月25日民二第456 號〉計有146個條文(附件格式及附表有120個);而日本之不動產登記乃是依據上開法令而被運用。
2. 不動產登記
① 可為登記之權利
登記係針對土地及建物等不動產之表示,抑或就不動產為下述權利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限制處分或消滅為之。
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優先購買權)、質權、抵押權、租借權(賃借權)、採礦權
所謂不動產之表示登記,在土地之場合,係將其所在、地號、地目、所占面積登載于登記簿;建物則係就其所在、房屋編號、種類、構造、建築面積加以登記。土地之分筆、合筆、所占面積之更正、地目變更登記等,亦屬之。除關于分筆、合筆等創設性登記以外之建物新建、增建等之表示登記,其申請乃屬義務;怠于此一申請義務者將被科以一定罰款。為求不發生現地與登記簿不一致之情形,亦對所有權人課予責任(不動產登記法第47條第1項、同法164條等) .
在其他國家裡其土地登記簿或許尚未能涵蓋其所有之土地,但在日本,土地未登記在登記簿上的,甚為稀少。
所謂權利登記之例,不勝枚舉,諸如因建物買賣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因父母死亡所為土地等之継承登記、為確保通行之地役權設定登記、清償借款時涂銷抵押權登記等,均屬之。
在日本,土地及建物各有其登記簿并採取個別登記方式,與其他國家不同。唯,在設定抵押權之場合,為登記權利者之抵押權人為求多一層法律效果,而將土地及建物一起登記者甚多,自不待言。
② 公的圖面
登記所裡備有地圖及建物所在地圖(同法14條)。繳納一定規費,任何人均可閱覽之;此乃透過對圖面之確認來判斷土地及建物之所在與正確面積之構造。
但是,實務上我等專家稱之為14條地圖之上開圖面,並未能完全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乃是實情。雖政府正積亟進行14條地圖之整備,唯傳言其至少須費時五十年以上。
因此,以使用所謂公圖之方式來對之加以補充。目前公圖是跟登記簿一并放在登記所,但其原本是作為征收固定資產稅等稅金而由稅務署所保管之物。所幸者是,公圖幾乎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故在進行土地分筆等登記時,作為資料而被使用。在法律上存有標示不正確的圖面上,不論在現地抑或登記簿上均應屬面廣大之土地,但卻比起相鄰狹地被畫的更為狹小的例子,散見各處。又,土地形狀標示與現地相異者,亦有之。唯,關于如何場所上有何地號存在、鄰接土地有何地號土地存在等,出現相左之處并不多見;故實際為登記申請時,尚不感有不便之處。
③ 申請人
登記之中,關于權利之登記申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登記權利者與登記義務者應共同為之(同法60條)。所謂登記權利者,是指透過申請該登記而取得權利之買賣契約之買方,而賣方即是登記義務者。
申請登記,除未成年人等部分例外外,因任何人均可自己為之,故表示登記之申請人或登記權利者?登記義務者均可自己前往登記所,或以郵送方式提出登記申請。唯,自己申請登記之案件,據推估儀占總登記案件之百分之五,大部分案件幾乎是由以登記申請程序為職業并具備國家資格之專家為人,而由其為之,此為實際狀況.
表示登記可由具備土地家屋調查士此國家資格者為人代為提出申請,另一方面,司法書士則可代為權利登記之申請。亦即,表示登記之申請及權利登記之申請,係由法律所分別規定之不同資格者來提出。
不採親持申請書類方式而利用電腦網路提出申請者的人數,包括作為人之專家在內,並不多見;目前尚在逐步推廣中。
④ 登記之效力
權利登記乃是對抗要件,除部分例外外,其並非發生效力之要件(契約生效要件) .舉購買土地的例子來說,因為縱不為登記亦與效力無關,故如買賣契約在法律上成立的話,未必有提出登記申請之必要;不過,實際上在日本購買土地而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的例子,除非有特殊情事,否則應不存在。
一般土地買賣之交易,係由賣方提供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必要之書類,交由司法書士確認后,由買方向賣方支付買賣價金,再由司法書士擔任人持上開申請書類迅速至登記所辦理,乃為一般情形。關于登記之申請,一個司法書士可同時擔任買方和賣方雙方的人。
在日本,不動產登記不具有公信力。因為在不動產登記法制定當時,日本雖參考了其他國家法律,但或許在継受方法上有其原因,而終還是採取不付與公信力之立法;其詳細則讓諸其他資料之說明。
⑤ 登記之申請
登記之申請,在備斉下列要件后為之:
· 登記申請書之提出(參照附件申請書格式1)
· 登錄免許稅之繳納 原則上以現金繳納,貼付印花稅紙亦可。
· 附件書類之檢附
申請登記之登記義務者其登記申請意思之確認,係由登記官檢查申請書所檢附之書面為之。以土地買賣之所有權移轉來說,作為賣方之登記義務者,必須依據附件申請書類格式提出下述文件並檢附于登記申請書中,以擔保其申請意義。檢具下述所有書類后,登記始能完成。(參照附件履歷事項證明書1)
· 證明登記原因之資料 (土地出賣證明書或買賣契約書或其他類似書面)
· 對司法書士之登記申請委任狀 (由登記義務者填寫并加蓋印章)
· 印章證明書 (證明確屬印章之書面,並以發行日起三各月以內者為限)
· 登記事項證明書 (登記義務者為法人之場合,為證明其權限)
· 登記識別資訊 (或被稱為權利証之登記完了證明)
· 以第三者之許可、承諾或同意為必要之場合,可判斷受有許可、承諾或同意之書面。
⑥ 登記之囑托
承前所述,權利登記係以共同申請為原則,但囑托登記為其例外。此限于一般被稱為官公署,亦即國或地方公共團體或法院等為登記申請之場合,有被特別稱為囑托登記之登記存在。作為縣道用地而被縣買收的土地,即屬此例。雖登記原則上須共同為之,以如前述,但囑托登記則可由官公署單獨提出登記申請。(參照附件囑托書格式1)
作為縣道用地而由縣所買收土地之囑托登記,須檢具下述書類:
· 證明登記原因之資料 (土地出賣證明書或買賣契約書或其他類似書面)
· 對司法書士之登記申請委任狀 (由登記義務者填寫并加蓋印章)
· 印章證明書 (證明確屬印章之書面)
· 登記事項證明書 (登記義務者為法人之場合,為證明其權限)
若有來自官公署之囑托登記,與一般申請案件不同,以有政府機關參與不至出錯為理由,僅需檢附簡單書類即可。又,官公署為登記權利者之場合,不課征登錄執照稅。
在囑托登記中,為提升農地便利之土地改良登記、公共設施之新設修繕或為促進住宅用地利用之土地使用更新登記、為供公益事業使用而讓用地事業者強制取得所有權等基于土地收用法所為之登記,均被包括在內。其中,關于土地收用法部分,將只就其登記程序,稍加介紹.
3. 土地收用法之登記
裁決程序開始之決定作出后,收用委員會囑托為開始收用裁決程序之登記(土地收用法第45條之2) .(參照附件囑托書格式2)
此一登記是限制處分之登記,因之而諸多權利將被確定,以避免權利變動之混亂。(參照附件履歷事項證明書2)
關于收用之各項程序,本文將予以省略;唯在最終作出收用裁決之場合,需用土地之事業者得單獨為收用登記之申請(不動產登記法第118條第1項) .此項登記亦屬共同申請原則之例外之一。又,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為需用土地之事業者之場合,官公署必須為收用登記之囑托(同法同條第2項)。
因收用而取得之所有權雖被認為是原始取得,但其登記方法卻採取與買賣等特定継承相同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形式。又,依時效而取得所有權者雖亦屬原始取得,但其登記亦同。
應檢附之資料有收用裁決書正本(包括和解調解書正本等),以及用以證明該裁決未失其效力之書面或資料,諸如收用委員會之證明書等。(參照附件囑托書格式3)
二、 每項都必須填寫,沒有的填寫“無”;
三、 社團在申請成立時,還應提交下列資料:章程草案;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介紹、身份證明;指導教師基本情況匯報,身份證明;其它需報送的有關材料。請將下列材料用a4紙打?。◤陀。┳鳛楦郊皆诒旧暾垥蟆I矸葑C明原件審驗后退回申請人;
四、 本申請書一式三份,請用藍色或黑色鋼筆、水筆填寫,一份留存學社聯,一份留存院團委,一份社團自存。
一、基本事項社團名稱
登記類別
指導單位
指導老師
擬任負責人
(會長簽名)
二、相關情況
姓名
性別
系別
年級
主要聯系方式
有無其他職務
發起人情況
指導老師情況
姓名
(老師簽名)
職務
簡單情況
推薦意見
擬任負責人情況
會長
姓名
性別
年級
主要聯系方式
副會長
姓名
性別
系別
年級
主要聯系方式
財務負責人
姓名
性別
系別
年級
主要聯系方式
三、成立社團的可行性、必要性論證另附紙張)
四、學生團體聯合會審核情況學社聯主要負責人
姓名
協會成立意見
更多
學社聯主席
人力資源部部長
學社聯指導老師
團委老師
備注:
1、學生社團籌備成立工作由院學生社團聯合會,人力資源部主要負責,此制度的最終解釋權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所有;
2、學生社團籌備成立基本流程:
①由籌備成立社團的發起人認真填寫此文件,另加任何形式的有關資料一起上交;
②對照社團上交的所有資料,跟蹤核查資料的真實性;
申請續展注冊商標有兩條途徑:
(一)委托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申請人也可到商標局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辦事處辦理,辦事處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36號北京市工商局二層登記注冊大廳)。
三、續展的書件格式
續展的文件格式只有一種,即《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
四、辦理申請的三個步驟
(一)準備申請書件
1.應提交的申請書件為:
(1)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
(2)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3)委托的提交委托書,直接在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
(4)注冊證復印件。
(5)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或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2.具體說明
(1)按照申請書上的要求逐一填寫,且必須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在姓名后填寫身份證件號碼。
(2)每一件商標應提交續展注冊申請書1份。
(3)直接來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應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商標機構辦理的,應提交商標委托書。
(4)申請續展的商標為共有商標的,應以代表人的名稱提出申請。
(5)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異議的商標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因此,尚處在異議、異議復審、異議復審訴訟中的商標,已到商標續展期的,可以在有效期期滿前十二個月內申請續展;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我局將根據異議、異議復審或訴訟的最終結果決定是否核準續展,如商標最終被不予核準注冊,我局將對續展申請不予核準,申請費用可以辦理退還。
(二)提交申請書件
1.直接辦理的,在商標注冊大廳的受理窗口提交申請。
2.委托商標機構辦理的,由該商標機構將申請書件送達商標局。
(三)繳納續展規費
申請按類別收費,一個類別續展注冊申請需繳納規費為2000元人民幣,如果在寬展期內提出續展注冊申請的,還需繳納500元人民幣的延遲費。
如果是委托商標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從該商標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規費。
五、注意事項
1.續展申請核準后,商標局發給申請人續展證明,直接辦理的,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經的,發送給組織。
2.如果續展申請需要補正的,商標局給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直接辦理的,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經的,發送給機構),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商標局有權對續展申請不予核準。
3.續展申請被不予核準的,商標局發出不予核準通知書。直接辦理的,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經的,發送給機構。
第1條 本細則依商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法或本細則所為之各項申請,應使用商標主管機關印制之書表,備齊附件,向商標主管機關為之。
申請書或其它對象應注明商標名稱、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名稱及申請人姓名、名稱、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其已審定或注冊者,并應注明其審定或注冊號數。 第3條 商標之各項申請違反有關法令所定之程序或程序而得補正者,商標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
申請人于前項限期內補正者,其申請日仍以原申請日為準。
第4條 關于商標注冊之申請,商標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
前項證明文件或其它書件系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第5條 本法第二條所定之營業,得參酌左列事項認定之:
一 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
二 商業登記之營業項目。
三 營利事業登記之營業項目。
四 具體營業計畫。
五 股東會決議。
六 其它相關事證。
依法令或事實無須為營利事業之登記者,得依其檢附之相關文件認定之。
第6條 主張優先權成立者,以其首次在他國提出申請注冊商標之日,視為在中華民國申請論冊商標之日;在他國之申請案審查結果,對已成立之優先權,不生影響。
第7條 商標注冊之申請人主張有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情事者,應提出相關事證證明之。
第8條 受任為商標人者,應檢附委任書,載明其權限。
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委任之商標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而委任人未另行委托他人者,商標主管機關得通知期限另行委任商標人,逾期未另行委任者,對其應送達之書件,得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處理。
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通知申請人更換商標人時,并應通知原委任商標人。
本法第十條所稱之一切必要行為,包括代為收受商標主管機關送達之書件及通知。
第9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稱書件無法送達,指向應受送達人在商標主管機關登載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送達而不能送達者。
第10條 商標注冊證應黏附商標圖樣,由商標主管機關蓋印發給。
第11條 商標注冊證遺失或毀損,商標專用權人得敘明事由,加具證明,申請補發。
依前項規定補發注冊證時,舊注冊證應同時公告作廢。
第12條 凡由商標主管機關抄給之書件,摹繪之圖樣,應注明與原本無異字樣。
第13條 關于商標之證據及對象,檢附人預行聲明領回者,應于該案確定后三十日內領取。
第13-1條 申請商標審定、注冊或其它事項之變更登記者,除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規定情形外,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變更證明文件。
三 變更事項須于注冊證上加注者,并應檢附商標注冊證。
第14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定須守密者,由商標主管機關就左列事項認定之:
一 屬于營業機密或有關個人隱私者。
二 主管機關內部之簽注及批示。
第15條 商標圖樣之近似,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購買人,于購買時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有無混同誤認之虞判斷之。
類似商品,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市場交易情形,并參酌該商品之原材料、用途、功能、產制者、行銷管道及場所或買受人等各種相關因素判斷之。
類似服務,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市場交易情形,并參酌該服務之性質、內容、提供者、行銷管道及場所或對象等各種相關因素判斷之。
性質相關聯商品或服務,以在工商經營上,有無申請注冊防護商標或服務標章之必要關系判斷之。
第16條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注冊,其正商標已審定或注冊者,應檢附審定書或注冊證影印本。
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之注冊證,應記載正商標之注冊號數。
申請防護商標注冊,主張其為著名商標者,應舉證證明之。
正商標撤銷或無效者,其聯合商標及防護商標應一并撤銷。審定聯合商標或審定防護商標未與正商標一并移轉者,應撤銷其審定。
第17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稱商標種類之變更,指左列情形:
一 正商標變更為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
二 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變更為正商標。
三 聯合商標變更為防護商標。
四 防護商標變更為聯合商標。
申請商標種類之變更,應檢附申請書注明相關號數;其已審定或注冊者,并應檢附審定書或注冊證。
商標種類變動,其專用權范圍及存續期間以原注冊者為準;變更后之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專用期間超過正商標專用期間者,以正商標之專用期間為準。
第17-1條 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申請變更其正商標,應檢附申請書注明相關號數;其已審定或注冊者,并應檢附審定書及注冊證。
前項變更正商標之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其專用權范圍及存續期間以原注冊者為準;其專用期間超過變更后正商標之專用期間者,以變更后正商標之專用期間為準。
第18條 (刪除)
第19條 申請商標專用期間延展注冊,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注冊證。
三 商標圖樣十張。
四 于商標專用期間屆滿前申請者,申請前三年內有使用商標相關事證之聲明;于商標專用期間屆滿后申請者,專用期間屆滿前三年內有使用商標相關事證之聲明。如有正當事由未使用者,應載明之。
五 其它必要書件。
前項第四款規定,于防護商標不適用之。
延展注冊經核準者,由商標主管機關于商標注冊證上注明延展事項,發還申請人。
第20條 申請登記授權他人使用商標,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授權使用契約影印本。
申請登記再授權他人使用商標,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再授權使用契約影印本。
三 商標專用權人同意再授權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得檢附商標注冊證,請求加注授權使用或再授權使用事項。
授權使用之商品及授權期間,以商標專用權范圍為限。所約定授權期間超過專用期間者,以專用期間屆滿日為授權期間之末日。專用期間如經延展注冊,應另行申請授權登記。 再授權使用之商品及再授權期間,不得逾原授權使用商品之范圍及授權期間。
第21條 商標授權期間屆滿前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檢附相關證據,申請終止授權使用登記:
一 當事人雙方同意終止者。其經再授權者,亦同。
二 一方表示終止,他方無異議者。
三 契約明定得由一方不附理由任意終止,而為終止之表示者。
四 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調解成立,授權關系已消滅者。
五 經商務仲裁判斷授權關系已消滅者。
第22條 申請登記商標專用權移轉,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受讓人身分證明文件暨營業相關事證。
三 移轉契約或其它移轉證明文件影印本。
四 注冊證。
前項移轉登記者,由商標主管機關于商標注冊證上,注明移轉事項,發還申請人。
第23條 申請設定商標專用權質權之登記,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質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 質權設定契約影印本,應載明商標名稱、注冊號數、債權額度及存續期間。
四 注冊證。
前項質權經登記者,由商標主管機關于商標注冊證上,注明設定質權事項,發還申請人。
質權設定期間,以商標專用權期間為限。所約定質權設定期間超過專用期間者,以專用期間屆滿日為質權期間之末日,專用期間如經延展注冊,應另行申請質權登記。
申請質權消滅登記,應檢附商標注冊證及債權清償證明或雙方同意涂銷質權設定登記證明文件。
第24條 申請撤銷他人商標專用權,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含副本) 。
二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 相關證據二份。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書,應載明構成撤銷商標專用權之原因事實。
商標主管機關通知商標專用權人或其商標人答辯時,應檢附申請書副本及相關證據等附屬文件。
第25條 商標主管機關就申請撤銷案所為之處分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商標之注冊號數、名稱及指定使用之商品。
二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其為法人者,并應記載代表人姓名。
三 商標專用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其為法人者,并應記載代表人姓名。
四 委任商標人者,其姓名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五 主文及理由。
六 處分之年、月、日。
第26條 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商標專用權當然消滅者,其消滅時日如左:
一 未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延展注冊者,商標專用期間屆滿之次日。
二 商標專用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者,其死亡時。
認定商標專用權是否當然消滅,適用事實發生時之規定。
第27條 凡依本法申請商標注冊者,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應依第四十九條規定指定商品類別,并列舉商品名稱。
二 商標圖樣十五張,其為彩色者,并應附加黑白圖樣三張,以堅韌光潔之紙料為之,其長及寬不得超過五公分。
三 申請人營業之相關事證。
前項第三款規定于防護商標不適用之。
商標注冊之申請,以備具商標圖樣及載明商品類別、商品名稱之申請書送達商標主管機關之日為申請日;如系交郵,以交郵當日郵戳為準。 審定前申請變更指定使用商品名稱或商標圖樣,以申請變更之日為申請日。但縮減指定使用商品者,不影響其申請日。
第28條 商標圖樣中包含說明性或不具特別顯著性之文字或圖形者,若刪除該部分則失其商標圖樣完整性,而經申請人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得以該圖樣申請注冊。
前項圖樣于審查有無與他人之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時,仍應以其整體圖樣為準。
第29條 本細則修正施行前,已審定或注冊之商標,其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以已審定或注冊者為準。
本細則修正施行前,已申請注冊而尚未審定之商標,其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以申請時指定之類別為準。
第30 條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須由各申請人協議者,商標主管機關應指定相當期
間通知各申請人協議,逾期不能達成協議時,商標主管機關應指定期日及
地點通知各申請人抽簽決定之。
第31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所稱著名之商標或標章,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該商標或標章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但書所稱授權人,指經商標或標章所有人同意得授權他人申請注冊之人。
第32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法人及其它團體或全國著名商號之名稱,指其特取部分而言。商號或法人營業范圍內之商品,以商號或法人所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準;如登記之營業項目未載明具體商品者,參酌實際經營之項目認定之。
登記在先之法人,以其名稱之特取部分作為商標圖樣申請注冊,而與登記在后之法人名稱特取部分相同,且指定使用之商品與該登記在后之法人所經營之商品為同一或類似者,仍應征得該登記在后之法人之承諾。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全國,指中華民國現行法律效力所及之領域。
第33條 (刪除)
第34條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移轉申請權者,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受讓人身分證明文件暨營業相關事證。
三 移轉契約或其它移轉證明文件影印本。
第35條 本法第四十一條之核準審定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 委任商標人者,其姓名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 商標名稱。
四 申請案號:有正商標者,其號數。
五 審定主旨及說明。
六 審定之年、月、日。
第36條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撤銷審定之申請者,準用第二十四條規定,商標主管機關為撤銷審定之處分者,準用第二十五條規定。
第37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之核駁審定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 委任商標人者,其姓名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 商標名稱、圖樣及指定使用商品類別。
四 申請案號。
五 核駁審定主旨及說明。
七 核駁審定號數及年、月、日。
一 異議書 (含副本) 。
二 異議人證明文件。
三 相關證據二份。
前項第一款之異議書,應載明異議之事實及理由。
商標主管機關通知注冊申請人及其商標人答辯時,應檢附異議書副本及相關證據等附屬文件。
異議之事實及理由有不明確或不完備者,商標主管機關得通知異議人限期補正;于審定商標公告期間內,異議人得變更或追加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
商標主管機關就前項之變更、追加或補正事項,應通知注冊申請人及其商標人答辯。
第39條 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申請評定者,準用前條規定。
異議審定書及評定書準用第二十五條規定。
第40條 商標異議、評定及撤銷案件之處理,適用本法新舊規定之原則如左:
一 商標異議案件適用異議審定時之規定。
二 商標評定案件適用注冊時之規定。但其申請或提請評定之程序適用評決時之規定。
三 商標撤銷案件適用撤銷處分時之規定。
第41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申請評定商標專用權范圍,指請準注冊之商標及所指定之商品專用權范圍不明,有申請商標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者。
第42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必要時,指評定委員就書面審理之結果,認為尚不足據以評決,有經當事人言詞辯論,以補強其心證者。
第43條 申請注冊證明標章者,應提出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
一 證明之商品或服務。
二 證明標章表彰之內容。
三 標示證明標章之條件。
四 申請人得為證明之資格或能力。
五 控制證明標章使用之方式。
六 申請人本身不從事所證明商品之制造、行銷或服務提供之聲明。
證明標章于申請注冊時已有使用者,應檢附使用之證明;未使用者,應檢附使用計畫書。
第44條 證明標章之使用,指以證明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或其它事項之意思,于商品或服務之相關物品上,標示該標章以為證明者。
第45條 申請注冊團體標章者,應提出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
一 申請人之組織及其成員之資格。
二 控制團體標章使用之方式。
團體標章于申請注冊時已有使用者,應檢附使用之證明;未使用者,應檢附使用計畫書。
第46條 團體標章之使用,指為表彰團體或其成員身分,而由團體或其成員將標章示于相關物品或文書上。
第47條 本法第七十六條所稱不當使用,指左列情形:
一 證明標章作為商標或服務標章使用,或專用權人于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該標章。
二 證明標章專用權人對于申請證明之人,予以差別待遇,或未經查驗或明知不合證明條件而同意標示證明標章者。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 團體標章之使用造成社會公眾對于該團體性質之誤認。
四 違反本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而為移轉、授權或設質。
五 違反控制標章使用方式。
六 意圖影射而使用標章。
七 其它不當方法之使用。
第48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商標專用權,其商標專用其間仍以原核準者為準。
第49條 申請注冊,應依商品及服務分類表,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并具體列舉商品或服務名稱。
附件:商品及服務分類表
商品:
第一類
用于工業、科學、攝影、農業、園藝、林業之化學品;未加工之人造樹脂,未加工之塑料;肥料;滅火制劑;淬火和金屬焊接用制劑;保存食品用化學物品;鞣劑;工業用粘著劑。
第二類
油漆 (顏料) 、亮光漆、天然漆;防銹劑和木材防腐劑;著色劑;媒染劑;未加工之天然樹脂;涂漆用、裝潢用、印刷用及藝術用金屬箔與金屬粉。
第三類
洗衣用漂白劑及其它洗衣用物品;清潔、亮光、洗擦 (去污) 及研磨用制劑;肥皂;香水 (香料) 、香精油;化妝品;美發水;潔齒劑。
第四類
工業用油及油脂;劑 (油) ;吸收、濕潤、凝聚灰塵用品;燃料 (包括馬達用) 及照明用油,蠟燭、燈心。
第五類
藥品、獸醫及衛生用制劑;醫用營養品,嬰兒食品;膏藥、敷藥用材料;填牙材料、牙蠟;消毒劑;殺蟲劑;殺菌劑、除草劑。
第六類
普通金屬及其合金;金屬建筑材料;可移動金屬建筑物;鐵軌用金屬材料;非電氣用纜索和金屬線;鐵器、小五金器材;金屬管;保險箱;不屬別類之普通金屬制品;礦沙。
第七類
機器及工具機;馬達及引擎 (陸上車輛用除外) ;機器用聯結器及傳動零件 (陸上車輛用除外) ;農具;孵卵器。
第八類
手工用具及器具 (手操作的) ;剪力及刀叉匙餐具;佩刀;剃刀。
第九類
科學、航海、測量、電氣、攝影、電影、光學、計重、計量、信號、檢查 (監督) 、救生和教學用具及儀器;聲音或影像記錄、傳送或復制 (再生) 用器具;磁性資料載體、記錄磁盤;自動販賣機及貨幣操作 (管理) 器具之機械裝置;現金出納機、計算器及數據處理設備;滅火器械。
第一類
外科、內科、牙科和獸醫用器具及儀器,義肢、義眼、假牙;整形用品;傷口縫合材料。
第一一類
照明、加熱、產生蒸氣、烹飪、冷凍、干燥、通風、給水及衛生設備裝置。
第一二類 車輛 (交通工具) ;陸運、空運或水運用器具。
第一三類
火器;火藥及發射體;爆炸物;煙火。
第一四類
貴金屬及其合金以及不屬別類之貴重金屬制品或鍍有貴重金屬之物品;珠寶、寶石;鐘表及計時儀器。
第一五類
樂器。
第一六類
不屬別類之紙、紙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裝訂材料;照片;文具;文具或家庭用黏著劑;美術用品;畫筆;打字機及辦公用品 (家具除外) ;教導及教學用品 (儀器除外) ;包裝用塑料品 (不屬別類者) ;紙牌;印免用鉛字;印刷板。
第一七類
不屬別類之橡膠、古塔波膠 (馬來樹膠) 、樹膠、石棉、云母以及該等材料之制品;生產時使用之射出成型塑料;包裝、填塞和絕緣材料;非金屬軟管。
第一八類
皮革與人造皮革 (仿皮革) 以及不屬別類之皮革及人造皮制品獸皮;皮箱旅行箱;傘、陽傘及手杖;鞭及馬具。
第一九類
建筑材料 (非金屬) ;建筑用非金屬硬管;柏油、瀝青;可移動之非金屬建筑物;非金屬紀念碑。
第二類
家具、鏡子、畫框;不屬別類之木、軟木、蘆葦、藤、柳條、角、骨、象牙、鯨骨、貝殼、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以及該等材料之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二一類
家庭或廚房用具及容器 (非貴金屬所制,也非鍍有貴金屬者);梳子及海棉;刷子 (畫筆除外) 、制刷材料;清潔用具;鋼絲絨;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 (建筑用玻璃除外) ;不屬別類之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二二類
纜、繩、網、帳篷、遮篷、防水布、帆、袋 (不屬別類者) ;襯墊及填塞材料 (橡膠或塑料除外) ;紡織用纖維原料。
第二三類
紡織用紗、線。
第二四類
不屬別類之布料及紡織品;床單或桌布。
第二五類
衣服、靴鞋、帽子。
第二六類
花邊及刺繡、飾帶及緶帶 (發辮) ;鈕扣、鉤扣、扣針及縫針;人造花。
第二七類
地毯、草墊、席類、油氈及其它鋪地板用品;非紡織品墻帷。
第二八類
游戲器具及玩具;不屬別類之體育及運動器具;圣誕樹裝飾品。
第二九類
肉、魚、家禽及野味;肉精;腌漬,干制及烹調之水果和蔬菜;果凍,果醬;蛋、乳及乳制品;食用油脂。
第三類
咖啡、茶、可可、糖、米、樹薯粉、西谷米、代用咖啡;面粉及榖類調制品、面包、糕餅及糖果、冰品;蜂蜜、糖漿;酵母、發酵粉;鹽、芥末;醋、調味用香料,冰。
第三一類
農業、園藝及林業產品及不屬別類之榖物;活得動物 (活禽獸及水產) ;鮮果及蔬菜;種子、天然植物及花卉;動物飼料,麥芽。
第三二類
啤酒;礦泉水及汽水以及其它不含酒精之飲料;水果飲料及果汁;糖漿及其它制飲料用之制劑。
第三三類
含酒精飲料 (啤酒除外) 。
第三四類
煙草;煙具;火柴。
服務:
第三五類
廣告;企業管理;企業經營;事務處理。
第三六類
保險;財務;金融;不動產業務。
第三七類
營建;修繕;安裝服務。
第三八類
通訊。
第三九類
運輸;商品捆扎及倉儲;旅行安排。
第四類
材料處理。
第四一類
教育;訓練;娛樂;運動及文化活動。
第四二類
第三條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三種。
第四條文化行政部門是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須經文化行政部門審查,并依照《條例》和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
第五條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監督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指導其按照章程開展業務活動;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初審;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會同有關機關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財產清算事宜。
第六條文化部負責全國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在民政部登記的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審查工作,具體辦法由文化部制定。
縣級以上(含縣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指導和設立審查工作。
第七條申請設立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除符合國家和登記管理部門規定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定名稱需經登記管理機關預審。
(二)業務活動范圍屬于文化行政部門的職能權限。
(三)有符合文化行業從業資格的業務人員;
(四)有開展業務活動必需的設備、器材、場所和其他設施。
第八條文化部審查、民政部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最低開辦資金不低于30萬元人民幣??h級以上(含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查、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最低開辦資金不低于3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按其所從事的業務范圍,劃分為以下類型:
(一)從事舞臺藝術創作、演出和傳統藝術整理、加工和保護的民辦藝術表演團(隊);
(二)從事藝術人才培養和教育的民辦藝術院(校);
(三)從事老年文化活動、輔導、培訓的老年文化大學;
(四)從事文化藝術輔導及豐富群眾文化生活業務的民辦文化館或活動中心(站);
(五)從事圖書、資料、文獻情報借閱及社會教育工作的民辦圖書館(室);
(六)從事文物宣傳、保護、展覽等活動的民辦博物館(院);
(七)從事藝術收藏、展覽及交流的民辦美術館(室)、書畫雕塑館(室)、名人紀念館、名人故居紀念館、收藏館(室);
(八)從事藝術發掘、整理、研究、咨詢及藝術科技開發的民辦藝術研究院(所);
(九)從事文化傳播、交流的文化網絡中心(站);
(十)從事文化藝術活動的其他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十條申請設立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辦人應當向文化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場所使用權證明;
(三)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或銀行資信證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況材料;
(四)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申辦地戶籍證明及固定住址和聯系方式;
(五)章程草案;
(六)主要業務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
(七)與開展業務活動相關的設備、器材和其他設施清單;
(八)文化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文化行政部門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對審查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審查文件;對審查不合格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依照法律、法規,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或登記,已經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的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需經文化行政部門復查認定后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事項,應向文化行政部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變更事項、變更理由及變更方案等,并按審查登記要求,出具相應變更文件。
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業務活動超出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業務范圍,應辦理業務主管單位變更手續。
文化行政部門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復。
第十四條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注銷登記的,應向文化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因故不能簽署的,應說明理由,提交證明文件;
(二)登記證書副本;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組織出具的清算報告;
(四)注銷登記的善后情況;
(五)文化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文化行政部門自收到注銷登記申請書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出具審查意見。注銷登記手續完成前,文化行政部門應繼續履行業務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依法通過以下方式獲得發展資金:
(一)接受捐贈、資助;
(二)接受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委托項目資金;
(三)為社會提供與業務相關的有償服務獲得報酬;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應當向文化行政部門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財政部《關于對明確民辦非企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等問題的函》的規定,參照文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用人一律實行聘用制。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房屋登記包括所有權登記、抵押權登記、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其他登記。
本條例所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房地產抵押權、地役權等房地產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房屋登記工作。
市、縣(市)房屋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受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房屋登記的日常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登記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統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房屋登記,應當在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登記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審核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公告期限為三十日。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機構予以登記。
第七條 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八條 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共同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方申請:
(一)依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的;
(二)經公證的繼承、遺贈、贈與、買賣取得房屋權利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的;
(四)有本條例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的;
(五)房屋滅失的;
(六)放棄房屋權利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協議離婚分割房屋權利的,權利人可以憑離婚證書、民政部門備案的財產分割協議書單方申請房屋登記。
第九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房屋登記。
按份共有的單個共有人可以就處分本人所擁有份額單獨申請房屋登記,但應當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證明。
第十條 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監護人為父母的,應提交戶籍證明;監護人為人民法院指定的,應當提交法律文書;監護人為以上兩種情形之外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監護證明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登記參照前款規定。
第十一條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并提交身份證明。申請人提交的證明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經公證的中文譯本。
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房屋登記。
自然人委托申請的,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申請的,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委托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境外當事人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認證。
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申請登記的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單位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備的,登記機構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憑證,申請日為受理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備的,登記機構不予受理,并一次性書面告知補正要求,材料補齊日為受理日。
第十四條 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根據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經詢問登記后,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為實際所有權人,再辦理該房屋相關登記時不再審查是否存在共有人。
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第十五條 辦理下列房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并將查看結果予以記載: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房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房屋所有權登記,國有土地范圍內為三十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為六十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為十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為十個工作日;
(四)查封登記、預查封登記為三個工作日;
(五)異議登記為一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經登記機構審核符合登記規定的,應當將規定的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記載日為登記日;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八條 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九條 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填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
預告登記、在建房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申請共有房屋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在登記簿、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注明共有字樣。
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在登記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二十條 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屋設定抵押的,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后,《房屋所有權證》由抵押人收執,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登記機構應當收回抵押登記證明,在房屋登記簿上載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轉為現房抵押,向抵押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并為抵押權人換發《房屋他項權證》。
預購商品房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載明預購商品房抵押已轉為現房抵押,向抵押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并為抵押權人換發《房屋他項權證》。
第二十一條 房屋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記載的內容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二條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或者滅失的,權利人應當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十五日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經權利人申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補發的證書或者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自補發之日起,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同時作廢。
在補發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登記機構應當就補發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
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換發前,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登記機構直接登記:
(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直管的;
(二)依法沒收歸國家所有的;
(三)人民法院裁判歸國家所有的;
(四)房屋權利人申請放棄房屋所有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前款第(二)、(三)項規定情形的,依法作出沒收決定或者裁判的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登記機構。
登記機構直接登記的房屋,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結果應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明、規劃許可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材料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被依法查封或者限制房屋權利的;
(五)申請人申請登記的權屬內容與權利來源證明材料不一致的;
(六)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八)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房屋拆遷凍結期限內的繼承、初始登記、法院裁判、仲裁裁決、房改售房、企業改制等情形準予登記。
第二十五條 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三章 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一節 所有權登記
第二十六條 依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土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共服務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二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互換;
(二)贈與、繼承、接受遺贈;
(三)房屋分割、合并;
(四)以房屋出資入股;
(五)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或者破產;
(六)劃撥;
(七)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交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一)因買賣、互換、分割、合并、抵債、以房屋出資入股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提交相關的合同。因拍賣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還應當提交拍賣成交確認書;
(二)因贈與、繼承和遺贈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提交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
(三)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破產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破產的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批準文件;
(四)因劃撥致使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提交批準劃撥的文件;
(五)其他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提交相關的法律文書;
(六)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證明、房屋他項權證書。
第三十條 依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依法建造的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依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房屋權利已記載于房屋登記簿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第三十一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改變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路名稱、門牌號發生改變的;
(三)依法改變房屋面積、層數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房屋用途依法改變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除提交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一)房屋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改變的,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姓名改變證明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名稱改變證明文件;
(二)房屋面積、層數改變的,提交房屋測繪資料和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三)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提交房屋測繪資料;
(四)房屋用途改變的,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房屋坐落的街路名稱、門牌號發生改變的,依據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材料。
因房屋拆遷申請注銷登記的,拆遷人應當自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拆遷許可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書申請辦理。未辦理注銷登記的,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手續。
第三十五條 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登記機構可以依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依據、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書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二節 抵押權登記
第三十六條 以房屋設定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房屋所有權證書;
(六)土地使用權證明;
(七)其他必要材料。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獨立成幢且有多個所有權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請抵押權登記的,可以不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明。
第三十七條 以在建房屋設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土地使用權證明;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八)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抵押權設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三)登記時間。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抵押權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路名稱、門牌號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無需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
因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條 已經登記的在建房屋抵押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在建房屋抵押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五條 以房屋設定最高額抵押,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土地使用權證明;
(五)最高額抵押合同;
(六)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債權的合同;
(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
第四十七條 對符合設立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登記,除應當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外,登記機構還應當將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第四十八條 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九條 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條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依據本條 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五十一條 經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當事人協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了債權數額的,登記機構可以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額確定的依據、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三節 地役權登記
第五十三條 在房屋上設立地役權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登記。
申請地役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設定地役權的合同;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四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地役權設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分別記載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并將地役權合同附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
第五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地役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節 預告登記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的;
(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的;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登記機構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當事人在辦理相應房屋登記時,應當同時申請注銷預告登記。
第五十七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預售人未按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的,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五十八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四)主債權合同;
(五)抵押合同;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九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五)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條 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預告證明;
(四)主債權合同;
(五)抵押合同;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節 其他登記
第六十一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申請更正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申請更正登記的事項涉及第三人房屋權利的,有關權利人應當共同申請。
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書面同意的證明。
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權屬證書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換領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簿記載無誤的,不予更正,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六十二條 登記機構發現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不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登記的,登記機構可以依據相關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書對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于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登記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辦理更正登記期間,權利人因處分其房屋權利申請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第六十三條 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人不同意更正,且利害關系人不能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或者行政機關有效文件,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有關內容侵害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申請異議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四條 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六十五條 異議登記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能提交起訴、仲裁已受理的證明材料的,異議登記失效。登記機構應當注銷異議登記。
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六十六條 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提請訴訟、仲裁,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訴訟、仲裁請求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持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相應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異議登記被注銷后,原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權利歸屬或者權利內容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致的,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有關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六十八條 司法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或者行政機關有效證明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下列房屋進行查封或者預查封時,登記機構應當協助辦理查封登記或者預查封登記:
(一)被執行人已辦理權屬登記的房屋;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三)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
(四)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
依法對房屋進行查封、預查封前,人民法院應當向登記機構查詢該房屋的權屬及相關信息。
第七十條 對登記機構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房屋的登記申請,尚未記載于登記簿的,可以協助辦理查封、預查封登記;已記載于登記簿的,不予協助辦理查封、預查封登記。
查封、預查封的房屋不符合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或者查封、預查封的房屋權屬相關內容與登記機構記載的房屋權屬內容不一致的,不予協助辦理查封、預查封登記。
解除查封、預查封或者查封、預查封期限屆滿、輪候查封效力消滅的,登記機構應當注銷查封、預查封登記。
第四章 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七十一條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依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其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七十三條 登記機構受理村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申請的,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公告期限為三十日。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七十四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
第七十五條 依法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六)房屋所有權證書;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六條 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查封登記、預查封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房地產權利但未及時申請登記,導致登記機構仍依房屋登記簿記載的內容辦理登記,造成其損害的,由當事人承擔。
第七十八條 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因當事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交錯誤、虛假材料,或者唆使他人冒充權利人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辦理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登記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后,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登記錯誤的工作人員,有權追償。
第八十一條 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涂改、毀損、偽造房屋登記簿;
(二)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
(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六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具有獨立價值的特定空間以及碼頭、油庫等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登記,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八十三條 本條例自 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長春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同時廢止。
房屋登記計費方式1、房屋登記費,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房屋權屬依法進行各類登記時,向申請人收取的費用。
2、房屋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
3、住房登記一套為一件;非住房登記的房屋權利人按規定申請并完成一次登記的為一件。
產業園立項申請書1象山縣發改局:
為帶動地方經濟發展,促進農民增收,建設生態畜牧業養殖,我公司擬定在象山縣羅香鎮那帽嶺投資建設生態肉牛養殖場。本項目利用象山縣適宜的自然環境、豐富的飼草料資源,采用科學的飼養和管理技術,一期建設為年出欄1000頭的高檔肉牛育肥基地。二期項目建設目標,未來三年內達到年肉牛出欄2000頭的目標。
整個項目規劃用地100畝,其中牛柵建設20畝、牧草種植區40畝、放牧區40畝。項目總投資2600萬元,其中固定資產投資1500萬元,流動資金900萬元。以上申請立項望貴局能給予審批。
申請方:
20__年01月07日
產業園立項申請書2根據《__縣招商引資若干規定的通知》精神,結合貴縣經濟發展形勢,現申報__有限公司,落戶在貴縣。該項目現向__縣發改委申請備案,詳情如下。
__有限公司,建立于__年,專業從事__的生產和銷售,隨著__縣招商引資的一系列優惠政策的出臺,我公司決定在__注冊成立獨立公司,公司主要產品有__系列。
并可根據顧客需要生產不一樣規格的產品。經銷各種__等。公司以良好的信譽和質量贏得了客戶,開拓了市場、生產逐年發展產量和銷量穩步提高,產品暢銷__各地。項目屬新建項目,投資總額_萬元,總建筑面積_㎡,建設資料:1、生產車間:建筑面積_㎡。2、綜合樓一座:建筑面積_㎡項目建設期2年(從_年_月至_年_月)。項目建成后,能夠使農民增收致富,同時解決農村剩余勞動力和青年創業的問題,透過建設此項目,能夠發展和促進_的工業化發展進度,并與農業科技、民族文化、旅游業互相整合,促進西部農村科技事業的和諧發展。帶動_縣的經濟發展。
現特向發改委申請項目立項,望給予支持為感!
特此申請。
申請人
日期
產業園立項申請書3__縣發改委:
根據《__縣20__年開放型經濟工作意見》精神,結合__經濟發展形勢,經__縣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本人在江西__經濟技術開發區__工業園投資興辦__科技有限公司項目,主要從事五金、塑料制品加工與銷售;高頻頭、有源(無源)天線等電子原配件、機頂盒的加工與銷售項目(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項目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技術與設備,無污染、能耗低,而且產品質量可靠先進,可以滿足市場對產品質量的要求,產品市場空間廣闊,產業發展前景良好。項目建成后對地方經濟發展也將起到積極的推進作用。
一、項目名稱:__科技有限公司
二、投資方簡介:投資人__ 中國香港公民
三、項目投資額為__萬港元
注冊資本__萬港元
四、資金來源:自籌
五、項目建設地址:__經濟技術開發區__工業園。
六、項目建設規模和內容:項目投資__萬港元,主要用于廠房裝修和購買安裝設備。項目采取先租憑后購買__經濟技術開發區__工業園廠房實施,總占地面積約__畝,其中廠房11000m2、辦公樓500m2、員工宿舍1500m2、綠化用地約3000m2。項目建成達產后預計可年生產高頻頭、電視接收機600萬套,年產值約為7500萬元,年創稅收200萬元以上,計劃安排勞動用工約200人,經營期限為20年。投資回報率為53.94%,回收期2.62年。
本項目的實施主要是為了抓住數字電視行業蓬勃發展的機會,形成數字電視從前端到終端的較為完整產業鏈,為客戶提供更優性價比的產品與服務,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為使項目盡快實施,懇請縣發改委盡快批復。
產業園立項申請書4開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為了____,依據___,我單位擬建___項目?,F已完成___等準備工作,現申請項目備案登記。特將項目相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單位基本情況
本單位全稱____,單位性質_____,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登記證)號碼___,法人代碼(有關憑證)____,注冊資本及行業資質等。
二、項目基本情況
1、項目名稱:
2、項目性質:
3、擬建地點:
4、建設規模及主要建設內容:項目總占地面積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其中___平方米,___平方米
5、建設工期及計劃開工時間:建設工期_個月,__年__月開工。
三、項目投資情況
項目總投資_萬元,其中自籌_萬元,申請銀行貸款_萬元。
本單位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負完全責任。敬請審核準予備案登記。
附:
1、《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表》(一式五份)
2、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登記證)及法人代碼證3、其它憑證(資質憑證,移民土地憑證、資金憑證等)
(聯系人:聯系電話:)
____(公章單位)
二__年月日
產業園立項申請書5珠海市發展和改革局:
一般來說,農民合作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應承擔以下職責:一是安排籌建過程的程序和有關工作;二是組織草擬章程;三是動員發展會員;四是辦理審批手續;五是籌備并組織召開成立大會;六是在成立大會上報告籌備工作情況。
二、申請成立農民合作組織需要什么?
農民合作組織章程,是約束農民合作組織行為的規范性文件。它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自身的生產經營特點,由全體成員共同討論通過以后,方可執行。因此,農民合作組織章程,可以聘請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代為起草,也可以借鑒比較完整、規范的同類合作組織章程文本,根據自身的情況加以改造和完善。
一般來說,農民合作組織章程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總則。應載明合作組織的名稱、性質、工作原則、成立時間及辦公地址等內容。二是會員。應載明加入的條件、權利與義務、加入與退出的規定等內容。三是管理機構。應載明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理事會的產生及其職權、監事會的產生及其職權等內容。四是職能。應載明合作組織應為會員提供的服務項目、對外服務的原則、興辦實體等內容。五是財務。應載明合作組織資金的來源、會員應繳納的股金或會費、收益的分配、公共積累等內容。六是終止與清算。應載明合作組織終止的條件、終止后共有資產或債務的清算及清償順序等內容。七是附則。應載明章程生效的時間以及其它事項等內容。
此外,還要撰寫合作組織成立申請書。其主要內容包括:成立的必要性、名稱、辦公地點、會員人數、股金總額、業務范圍、運營方式、理事會與監事會人數等。成立申請書寫好后,連同章程草案、發起者簽名單、鄉鎮政府介紹信,一并遞交給縣級主管部門(縣農村經營管理指導站、農業局、畜牧局、林業局等)辦理申請成立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