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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規范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 本通則適用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對申請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下統稱食品)生產許可以及許可變更、延續等的審查工作。
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包括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
第三條 本通則應當與相應的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以下簡稱審查細則)結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開展生產許可審查的,應當符合《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第四條 對申請材料的審查,應當以書面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符合性為主要審查內容;對現場的核查,應當以申請材料與實際狀況的一致性、合規性為主要審查內容。
第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有特別規定的,還應當遵守其規定。
第二章 材料審查
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具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當根據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食品生產許可受理權限,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食品生產許可申請。
第七條 申請材料應當種類齊全、內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寫要求。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材料的份數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管工作需要確定,確保負責對申請人實施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掌握申請人申請許可的情況。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的,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提交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工藝設備布局圖、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許可,還應當提交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以及相應的產品注冊和備案文件。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申請材料,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申請變更的,應當提交食品生產許可變更申請書、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變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發生變化的,申請人聲明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
申請人聲明其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企業申請變更的,還應當就申請人變化事項提交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以及相應的產品注冊和備案文件。
第十條 申請延續的,應當提交食品生產許可延續申請書、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申請人生產條件是否發生變化的聲明、延續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企業申請延續食品生產許可的,還應當就申請人變化事項提供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自查報告,以及相應的產品注冊和備案文件。
第十一條 許可機關或者其委托的技術審查機構(以下統稱為審查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審查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種類、數量、內容、填寫方式以及復印材料與原件的符合性等方面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均須由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并加蓋申請人公章。復印件應當由申請人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申請人公章。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應當使用鋼筆、簽字筆填寫或打印,字跡應當清晰、工整,修改處應當簽名并加蓋申請人公章。申請書中各項內容填寫完整、規范、準確。
申請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社會信用代碼或營業執照注冊號、住所等填寫內容應當與營業執照一致,所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類別應當在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內,且營業執照在有效期限內。
申證產品的類別編號、類別名稱及品種明細應當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填寫。
申請材料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應當完整。
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并定期進行培訓和考核。
第十五條 申請人及從事食品生產管理工作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未受到從業禁止。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工藝設備布局圖、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等圖表清晰,生產場所、主要設備設施布局合理、工藝流程符合審查細則和所執行標準規定的要求。
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工藝設備布局圖應當按比例標注。
第十七條 許可機關發現申請人存在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申請材料經審查,按規定不需要現場核查的,應當按規定程序由許可機關作出許可決定。許可機關決定需要現場核查的,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第十九條 下列情形,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一)申請生產許可的,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二)申請變更的,申請人聲明其生產場所發生變遷,或者現有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對變化情況組織現場核查;其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也應當就變化情況組織現場核查。
(三)申請延續的,申請人聲明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組織對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四)申請變更、延續的,審查部門決定需要對申請材料內容、食品類別、與相關審查細則及執行標準要求相符情況進行核實的,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五)申請人的生產場所遷出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生產許可,遷入地許可機關應當依照本通則的規定組織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
(六)申請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記錄載明監督抽檢不合格、監督檢查不符合、發生過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隱患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實施現場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現場核查
第二十條 審查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成核查組,負責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核查,并將現場核查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負責對申請人實施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核查組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組成,不得少于2人。核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審查部門指定。
第二十二條 負責對申請人實施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派出機構應當派出監管人員作為觀察員參加現場核查工作。觀察員應當支持、配合并全程觀察核查組的現場核查工作,但不作為核查組成員,不參與對申請人生產條件的評分及核查結論的判定。
觀察員對現場核查程序、過程、結果有異議的,可在現場核查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向許可機關報告。
第二十三條 核查組應當召開首次會議,由核查組長向申請人介紹核查目的、依據、內容、工作程序、核查人員及工作安排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核查組實施現場核查時,應當依據《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評分記錄表》中所列核查項目,采取核查現場、查閱文件、核對材料及詢問相關人員等方法實施現場核查。
必要時,核查組可以對申請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抽查考核。
第二十五條 核查組長應當召集核查人員對各自負責的核查項目的評分意見共同研究,匯總核查情況,形成初步核查意見,并與申請人進行溝通。
第二十六條 核查組對核查情況和申請人的反饋意見進行會商后,應當根據不同食品類別的現場核查情況分別進行評分判定,并匯總評分結果,形成核查結論,填寫《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報告》。
第二十七條 核查組應當召開末次會議,由核查組長宣布核查結論,組織核查人員及申請人在《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評分記錄表》《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報告》上簽署意見并簽名、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在《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報告》上注明情況。觀察員應當在《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報告》上簽字確認。
局消保科負責對食品流通許可工作進行組織、指導、協調、檢查和督查。各許可發放機構(駐行政服務中心工商窗口和*、*、*、*工商所)要及時向申請人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工作告知函》,做好工作銜接和新證暫緩發放的解釋工作。
二、發放原則
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按照“統一窗口、集中受理、屬地管理、先證后照”原則實施。
三、發放對象
凡從事食品流通經營的,均應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憑《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相應法定證照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同一食品經營者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地點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申請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
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自產食品,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自制食品,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對與其他監管部門職責可能有交叉的許可申請事項(例如前店后廠、現做現賣等形式的經營主體),暫緩受理申請,并向申請人做好解釋說明,待政策法律明確后依法辦理。
四、發放條件
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的條件、程序、管理等依照國家工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工商總局令第44號)操作。
食品經營人員需提交的健康證明由疾控中心或鄉鎮中心醫院等具有開具健康證明資格的醫療機構出具。
五、許可證及相關文書
許可證正副本由省局統一印制并下發。申請書等相關文書從市局政務網下載,待省局明確后再印刷。現階段可適量打印。
六、許可證監管
在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過渡期內,對應取得而未取得許可證的經營戶,可以以行政建議、行政告誡等行政指導形式先行予以規范。
七、基礎數據建檔
許可證申請所有表格、提供的相關材料各受理窗口應指定專人統一保管,表格內所有信息應該填寫齊全,實地核查時需留存經營場所外景與內景或倉庫等照片至少2張以上,目前以電子數據形式保存,以便以后許可證登記軟件下放后的數據補錄工作。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行政許可行為,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食品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許可證管理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按照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及其風險高低實施分類許可。
第六條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局)、市局直屬分局(以下簡稱直屬分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局應當加快信息化建設,在市局的網站上公布經營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經營許可申請,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項目應當符合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九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
第十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
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制售(不含使用壓力容器制作飲品)、其他類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并明確標注。
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區縣局或直屬分局提交下列材料(具體詳見附件1):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培訓與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第十五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六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對經營場所涉及食品安全的布局流程、設備、設施等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僅申請預包裝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銷售的可不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聯合或者委派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到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第十八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經營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一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認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二十二條 食品經營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審查期限之內。
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市局統一負責本市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印制、發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具體填寫方式見附件2)。
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在副本中載明倉庫具體地址。
第二十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由JY(經營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第二十六條 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為負責對食品經營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發生變化的,在許可證副本附頁上進行標注。
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
第五章 變更、延續、補辦及注銷
第二十八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許可證副本附頁上進行標注。
第二十九條 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四)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辦理。
第三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四)經營條件是否發生變化的聲明。
(五)與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三十三條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三十四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三十五條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補辦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區縣局、直屬分局網站或者其他區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三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
(一)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許可被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九條 食品經營許可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市局應當建立食品許可管理信息平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應當將食品經營許可頒發、許可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二條 區縣局、直屬分局負責所管轄食品經營者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按照規定的頻次對所管轄的食品經營者實施全覆蓋檢查,必要時,應當依法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
第四十三條 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履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經營者和社會監督。
接到有關工作人員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報,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四十四條 市局應當建立許可檔案管理制度,區縣局、直屬分局將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
第四十五條 市局應當組織對本市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進行督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單位食堂,指設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二)中央廚房,指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的食品經營者,集中加工制作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并配送給具備相應制售條件的食品經營者,供其再加工后提供給消費者。
(三)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食品經營者。
(四)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五)散裝食品,指無預先定量包裝,需稱重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和帶非定量包裝的食品。
(六)熱食類食品,指食品原料經粗加工、切配并經過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飪工藝制作,在一定熱度狀態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鍋和燒烤等烹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七)冷食類食品,指一般無需再加熱,在常溫或者低溫狀態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鹵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八)生食類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產品。
(九)糕點類食品,指以糧、糖、油、蛋、奶等為主要原料經焙烤等工藝現場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十)自制飲品,指經營者現場制作的各種飲料,含自制酒及冰淇淋等。
(十一)其他類食品,指區域性銷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辦法所稱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按照分類管理原則確定的可以在商場、超市等食品銷售場所銷售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第四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和保健食品《食品衛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期間需變更或到期延續的按照本辦法辦理。
1、凡本省行政區域內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稱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憑食品流通許可及相關法定證照開展食品經營活動。
法律法規對食品攤販的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應當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情形:
(1)食品經營者在固定經營場所從事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批發、零售或批發兼零售活動的;
(2)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以外銷售其生產加工的食品的;
(3)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的食品的;
(4)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以外出售其制作的食品的;
(5)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銷售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的食品的;
二、食品流通許可的管轄分工
1、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區域內《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和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能的機構承擔。工商所可以受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負責本轄區內食品流通許可的受理、審查、現場核查和監督管理。
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轄的非行政區劃設置的分局,由該分局根據市局的委托以市局的名義負責本轄區內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和監督管理。
經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工商所可以受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審核發放個體工商戶《食品流通許可證》。
2、許可機關應當將食品流通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對公開內容予以說明、解釋。
三、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條件和要求
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應當符合《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具體要求如下:
1、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其經營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場地條件:
(1)經營場所與個人生活空間應當有效隔離;
(2)有固定的經營和倉儲場所,經營面積與經營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
(3)經營場所周圍環境整潔,衛生狀況良好,經營散裝食品的,25米以內無暴露的垃圾場、公用旱廁、糞池等污染源;
(4)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地面應當干燥、平整,保持清潔;
(5)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應有良好的通風、采光、照明,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門窗、下水道出口等應閉合嚴密,加裝必要的防蠅、防鼠設施;
(6)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內不得有農藥、工業酒精等有害有毒商品(物品);
(7)經營鮮活畜禽、水產品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應當通過設置分隔墻或不小于5米的間距相互分開;
(8)法律法規規定應具備的其他場地條件。
2、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其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施并布局合理。
(1)食品經營場所應按照食品與非食品、生食品與熟食品分開的原則進行設計布局,不得同時經營獸藥、農藥及其他有毒有害的化工產品;
(2)大、中型商場(店)、超市應當劃定相對集中的食品經營區域(專柜),其他食品經營者應設置獨立的食品柜(架),并根據所銷售食品的需要,設置相應的溫度調節、洗滌、消毒和存放設備、設施;
(3)散裝、裸裝食品銷售應有明顯的區域劃分或隔離設施,保持區域清潔,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應配置能有效防蠅的紗門、紗窗(門簾)和滅蠅燈、粘蠅紙等滅蠅器具,散裝食品應當加蓋銷售,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容器、包裝材料、售貨工具;
(4)經營鮮活水產品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應保持適當距離;
(5)食品倉儲場所的貨架(臺)應與地、墻保持距離;
(6)大、中型商場(店)、超市應設立與食品從業人數相適應的更衣間(場所),更衣間應設置分隔式衣柜,應有足夠的洗手、消毒設施,應設有足夠的廢棄物處理設施及加蓋的廢棄物盛放容器;
(7)集貿市場內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應分開設置,同類品種相對集中,并有明顯標識;
(8)法律法規規定應具備的其他設施條件。
3、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其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
(1)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發生變化,應當到許可機關辦理備案登記),個體工商戶其食品安全專業技術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業主承擔。
(2)大型超市、商場等食品經營企業應當配備從事食品質量檢驗或食品安全檢查等工作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
(3)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應當經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按規定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并取得健康檢查證明;
(4)法律法規規定應具備的其他人員條件。
4、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具有與其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1)食品進貨查驗或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2)食品儲存、銷售安全管理制度;
(3)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健康檔案管理制度;
(4)從業人員食品安全學習培訓制度;
(5)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6)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批發記錄制度;
(7)法律法規規定應具備的其他制度。
四、食品流通許可的程序
食品流通許可實行屬地管轄、先證后照、一審一核制。
食品流通許可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和批準。
1、申請
(1)食品經營者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向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同一食品經營者在不同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2)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除應當按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A、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
B、食品類別類型申報表;
C、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由申請人簽字予以確認。受理審查人員要與原件核對,并在復印件上加蓋核對戳記。
(3)食品流通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按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并分別作出處理。
許可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信函、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原件。許可機關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原件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許可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材料原件與審核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3、審查
(1)許可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A、申請許可范圍中經營方式為批發或批發兼零售的;
B、大型超市、商場銷售食品的;
C、公眾申訴、舉報或者其他部門通報,認為申請人不具備許可條件的;
D、申請人涉嫌提供虛假材料的;
E、許可機關認為應當進行現場核查的其他情形。
現場核查應當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經現場核查合格的,提交核準人員核準;經改正能達到合格的,提出限期改正意見,5日內重新核查;不合格的,簽署不合格意見。
現場核查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一式兩份,一份交由申請人作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它材料”提交許可機關,另一份由核查機關存檔。
(2)食品流通許可實行一審一核制。審查人員為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負責受理審查。核準人員為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或主管食品流通監督管理的局領導,負責審核批準。核準人員也可以委托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代為核準。
4、批準
許可機關應當依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
許可機關作出的準予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五、食品流通許可的變更與注銷
1、食品流通許可的變更
申請人申請變更經營場所跨許可機關管轄區域的,應先到新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遷入申請,同意遷入后到原許可機關辦理遷出手續,再到新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許可。
變更后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限不變,發證時間按照實際情況填寫。
食品經營者名稱、主體類型發生變化的,先到注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再到許可機關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換證手續。
2、變更、注銷的程序參照新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程序。
3、許可機關應當啟用食品流通許可專用章,用于食品流通許可收據類、通知類文書的簽章。在《食品流通許可證》上的簽章應使用許可機關行政公章。
4、食品經營者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變更、注銷后或者被依法撤銷、吊銷食品流通許可,或者《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變更、注銷、被撤銷、吊銷食品流通許可或者《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登記,或者依法辦理注銷登記。
六、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管理
1、《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副本由省工商局按照國家工商總局統一制定的式樣印制、發放和管理。許可機關要指定人員管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廢棄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同意后銷毀。
2、食品流通許可證記載的事項為: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主體類型、許可范圍、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
(1)食品流通許可證記載的名稱應與食品經營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名稱相一致。
(2)經營場所具體核定到縣級行政區域名稱、街道名稱、門牌號或房間號;在鄉鎮經營的,核定到縣級行政區域名稱、鄉鎮名稱和村、組名稱;如無門牌號或房間號的,要明確參照物。
(3)負責人是指食品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具體包括: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個體工商戶業主;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4)主體類型具體分為:
A、內資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聯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其他企業;
B、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港、澳、臺商獨資經營企業,港、澳、臺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C、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D、個體工商戶;
E、農民專業合作社。
(5)許可范圍包括經營項目和經營方式。經營項目按照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2種類別核定;經營方式按照批發、零售、批發兼零售3種類別核定。
經營方式只能選擇其中的一種。經營項目允許兼項選擇。經營項目后附申請人申報的食品類別類型。
(6)許可證編號指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的各類市場主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其分配的統一標識代碼。許可證編號在全國范圍內是唯一的,終身不變。
許可證編號是由2個字母+16位數字組成。即:SP+6位首次發放機關碼+2位發證年份碼+1位主體性質碼+6位順序號碼+1位計算機校驗碼。主體性質指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農民合作社。“1”表示企業,“5”表示個體工商戶,“8”表示農民專業合作社;校驗碼由計算機自動生成。
(7)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限自許可準予時間開始,有效期三年,有效期的起止時間由許可機關在《食品流通許可證》上標注。
(8)發證機關為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蓋局行政公章)。
(9)發證日期為許可機關許可核準的日期。
3、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延續,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延續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人證明;
(3)《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4)營業執照復印件;
(5)其他相關材料。
4、申請補辦《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補辦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人證明;
(3)刊登《食品流通許可證》遺失并聲明作廢公告的報紙報樣或已損毀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原件;
(4)營業執照復印件;
(5)其他相關材料。
遺失補辦的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標注“遺失補辦”字樣。補辦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及有效期不變,發證時間按照實際情況填寫。
5、許可證發放部門應當建立發放臺賬,詳細記錄經營者名稱、經營場所、許可范圍、主體類型、領證人、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日期。
6、實施食品流通許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七、食品流通許可的檔案管理
(1)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一戶一檔、一檔多卷”的原則,建立食品流通許可的書式檔案和電子檔案。許可檔案按照申請材料的順序裝訂。檔案封面上標明“××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許可檔案”字樣和食品經營者名稱、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檔案編號、建檔日期和建檔單位等內容。《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變更、注銷、撤銷、吊銷等材料,應當納入許可檔案。
許可檔案的整理、立卷、移交等事項的具體要求,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業務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并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第三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權限、范圍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與程序發放衛生許可證。
發放衛生許可證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第四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衛生許可證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在媒體公告取得或注銷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名錄。
第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衛生行政部門內部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衛生許可證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管轄
第七條衛生許可證發放權限范圍
(一)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范圍
1.保健食品生產企業;
2.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
3.新資源食品生產企業;
4.從事輻照食品加工的企業;
5.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應當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
(二)盟市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范圍
1.調味品、食用酒精、瓶裝、桶裝飲用水、乳與乳制品、酒類、罐頭、飲料類食品的生產企業;
2.食品用洗滌劑生產企業;
3.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工用具、設備生產企業;
4.盟市所在地學生集體供餐食品生產經營單位;
5.盟市所在地經營場所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單位、食品經營單位。盟市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面積標準,并報自治區衛生廳備案。
采用新工藝生產調味品新品種、用酸解法生產醬油、生產食用酒精、特殊營養食品和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工用具、設備的企業在發證前應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和盟市衛生行政部門共同進行現場審核。
食品用消毒劑生產企業按《消毒管理辦法》執行。
(三)旗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范圍
除自治區及盟市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外,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衛生許可證由旗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
鐵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衛生監督機構,在各自的食品衛生監督職責范圍內負責轄區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第八條衛生行政部門之間對許可證管轄有爭議的,各方協商解決;協商未能解決的,報請共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管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書面請示后15日內做出決定。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不能做出決定的,由自治區衛生廳指定管轄。
第三章衛生許可證申請
第九條任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具有與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第十條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原料采購索證、庫房衛生管理、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及衛生知識培訓、食品工具設備清洗消毒、配料間、內包裝間、一般生產車間、衛生檢查、產品檢驗與留樣、食品添加劑使用與管理、衛生獎懲、不合格產品召回及處理等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工藝流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根據產品的特點,設置相應的消毒設施;
(四)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
(五)具有對所生產食品進行出廠檢測的能力(包括:機構、人
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六)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七)具有產品衛生標準;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通過保健食品GMP驗收;
(九)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食品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切實可行的衛生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購驗收與索證、庫房衛生管理、食品銷售衛生、崗位衛生責任制、衛生檢查、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和崗前衛生知識培訓、衛生獎懲、消毒、殺蟲滅鼠藥劑使用管理等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營業場所、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食品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經營散裝食品,應符合《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的有關規定;
(六)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餐飲業和食堂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切實可行的衛生管理制度(包括:采購驗收與索證、庫房衛生管理、粗加工衛生管理、烹調加工衛生管理、涼菜制作衛生管理(不制作涼菜除外)、崗位衛生責任制、餐具用具清洗消毒、衛生檢查、餐廳衛生管理、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食品添加劑使用與管理、衛生獎懲、消毒、殺蟲、滅鼠藥劑使用管理等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符合衛生條件和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設備;
(三)具有在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報人應保證申請衛生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真實、完整,復印件應與原件一致。
第十四條符合本辦法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根據生產經營項目將申報材料報送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材料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衛生許可申請報告;
(二)填寫完整的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三)產品配方(使用量)及配方依據(每種產品附一份配方表、標明原料名稱(商品名和化學名)及各種物質含量,并按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同時注明限用物質含量);
(四)產品衛生標準;
(五)產品標簽(或送審稿)、產品說明書(或說明書樣稿);
(六)生產工藝流程圖(標明主要衛生質量控制技術參數);
(七)產品原料和包裝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生產企業有效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及近期產品檢驗報告);
(八)生產用水的證明材料(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九)預防性衛生監督審查材料或生產場所、環境平面圖和生產車間布局圖(標明面積);
(十)衛生防護設備、設施的配置(數量、位置)及運轉情況;
(十一)衛生管理組織、機構及衛生管理制度;
(十二)從業人員名單及預防性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十三)生產設備、檢驗儀器清單;
(十四)檢驗人員資格證明;
(十五)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十六)初次申請衛生許可證的生產企業需提供三批產品的衛生學檢驗報告,換發衛生許可證的生產企業需提供一批產品的衛生學檢驗報告。
(十七)申報材料目錄;
(十八)餐飲業、食堂應提供餐飲具清洗消毒合格資料;
(十九)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申報的其他材料。
餐飲業、食堂、食品經營單位報送材料不包括本條第(三)、(四)、(五)、(六)、(七)、(十三)、(十四)、(十六)項所列內容。
第十五條申請材料應用A4紙打印(圖紙除外),逐頁加蓋公章,按順序裝訂,申報材料的各項內容應真實、完整、清楚,不得涂改。申請人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四章衛生許可證審查發放
第十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出的衛生許可
證申請,應當在申請材料完整后20日內(不包括檢驗時間),按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與程序,對其必須具備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量化評分和審查。必要時要求其提供必要的衛生檢驗檢測報告。
已達到良好生產規范管理基本要求的食品生產單位可不進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評分。
第十七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衛生許可證申請的審查應當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實地審查。
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的換發及復核衛生許可證申請,可以委托盟市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十八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廠房、選址、布局設計、環境衛生狀況及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工藝流程和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材料衛生狀況;
(五)產品檢驗設施與能力;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七)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貯存、運輸和營業場所選址、面積、布局、環境衛生狀況及供水、防塵防鼠防蟲害、專間等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食品采購、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五)經營散裝食品的,應按《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有關規定,審查設施、設備設置、功能分區、食品標簽,配備專門的食品衛生管理員等情況;
(六)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餐飲業、食堂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的選址、環境、建筑結構、布局、分隔、面積等情況;
(三)廁所、加工制作專間、更衣室、庫房、供水、通風、采光、防塵防鼠防蟲害、廢棄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衛生設施和設備設置情況;
(四)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六)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審查時,應按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規定評分,其關鍵監督項目合格,標化分應達到總分60%以上,期滿一年后應核定食品衛生信譽等級。
第二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對符合發證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對未達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對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見,還應當及時通報教育、建設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經教育、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整改期限,達到發放條件的方可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違反食品衛生法規,被處以吊銷衛生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衛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同一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地點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申領衛生許可證。
第五章衛生許可證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改變生產經營地址的,應當重新申請并辦理衛生許可證。
對生產工藝、主要設備改變或者原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擴建或者改建的,衛生行政部門在予以變更前應當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二十七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不得重復許可。
第二十八條食品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地址、許可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加蓋公章)及發證日期等內容。
衛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內衛食證字[發證年份]第XXXXXX-YYYYYY號,XXXXXX為所在地六位行政區域代碼(見附件),YYYYYY指本行政區域發證順序編號。
呼和浩特鐵路局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統一使用自治區行政區域代碼150000,衛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內衛食證字[發證年份]第150000-呼鐵XXXX號,XXXX為發證順序編碼。隸屬于哈爾濱鐵路局、沈陽鐵路局在我區境內的鐵路管轄單位編號格式為:內衛食證字[發證年份]第150000-哈鐵XXXX號、沈鐵XXXX號。
核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需加蓋或套印衛生行政部門印章。
第二十九條食品衛生許可證填寫按照《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衛生部關于貫徹落實<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加強食品衛生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6]72號)附件填寫說明填寫。
第三十條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對租賃承包生產經營活動不超過四年的,其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不得超過其租賃承包合同有效期。食品攤販、季節性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展銷等臨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者頒發臨時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半年。
食品衛生許可證必須每年復核一次,發放衛生許可證時,在許可證起止日期下方打印警示語“自發證之日起,每滿一年復核一次,逾期不復核,視為無效”。復核時,衛生行政部門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全面監督檢查,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領證或復核后滿一年的前60日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核,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衛生許可復核申請報告;
(二)從業人員有效健康檢查、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產品衛生標準;
(五)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
(六)產品原料和包裝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生產企業有效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及近期產品檢驗報告);
(七)生產企業需提供一批產品的衛生學檢驗報告;
(八)生產用水的證明材料(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九)餐飲業、食堂應提供餐飲具清洗消毒合格資料;
(十)營業執照。
餐飲業、食堂、食品經營單位報送材料不包括本條第(四)、(五)、(六)、(七)、(八)項所列內容。
復核合格后,在食品衛生許可證上加蓋年度復核印章或加貼年度復核標貼。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籌建過程中需要證明的,可發給臨時衛生許可證,注明籌建用,有效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最長不超過半年,該臨時衛生許可證不能作為食品生產經營的證明。
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者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生產經營方式、許可項目和擴建、改建生產經營場所的,應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應予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后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編號及有效期限與原證保持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變更,并做出《不予變更決定書》。
第三十二條對已取得量化等級的單位,在發證或復核時,在食品衛生許可證上加貼食品衛生等級標志,并隨量化等級的變更調整標志。
第三十三條委托生產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衛生許可證;
(二)受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在其獲得的許可范圍內;
(三)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達到A級或相當于A級的衛生條件;
(四)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必須通過保健食品GMP驗收;
(五)經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委托方須提供如下材料:
(一)取得衛生許可證的提供衛生許可證;
(二)營業執照;
(三)產品衛生標準;
(四)產品配方(使用量)及配方依據(每種產品附一份配方表、標明原料名稱(商品名和化學名)及各種物質含量,并按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同時注明限用物質含量);
(五)產品標簽(或送審稿)、產品說明書(或說明書樣稿);
(六)委托協議,保健食品須全程委托且出具公證書。
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其產品最小銷售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上應當分別標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和衛生許可證號(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委托方可不標注衛生許可證號)。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新申請衛生許可證辦理。
食品生產經營者遺失衛生許可證的,應當于遺失后60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辦。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衛生許可證自動失效并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第三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轉讓。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明顯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衛生許可證,方便消費者監督。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發現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違反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應當責令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限期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鐵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衛生監督機構,違反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由所在地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直接糾正。
第三十七條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委托盟市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日常衛生監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經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第三十八條衛生許可證發放程序按《全國衛生監督機構工作規范》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有關工作人員,可以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追究有關人員行政責任時,按照下列原則:
(一)申請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承辦人出具申請人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意見的,追究承辦人行政責任;
(二)承辦人認為申請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主管領導仍然批準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追究主管領導行政責任。
承辦人和主管領導均有過錯的,主要追究主管領導行政責任。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發放衛生許可證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撤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二)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超越法定職權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三)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決定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應當予以撤銷。
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撤銷食品衛生許可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注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終止的;
(三)衛生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衛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被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五)接到領證通知三個月后仍然不領取衛生許可證的;
(六)依法應當注銷衛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指包裝、盛放食品用的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制品和接觸食品的涂料。
食品用工具、設備:指食品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接觸食品的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餐具等。
保健食品: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食品新資源:指在我國新研制、新發現、新引進的無食用習慣或僅在個別地區有食用習慣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
新資源食品:以食品新資源生產的食品。
輻照食品:用鈷-60、銫-137產生的γ射線或電子加速器產生的低于10MeV電子束輻照加工處理的食品,包括輻照處理的食品原料、半成品。
1、確保兩個安全。我局以“質量和安全年”活動為契機,2012年初,對我縣的食品企業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進行了日常巡查和回訪,并全部簽訂了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我局執法人員深入食品企業配料間、生產現場及原料庫,嚴格檢查企業進貨記錄臺賬及添加劑使用記錄臺賬,完成了添加劑專項整治工作,并幫助、督促有潛力的食品企業進行條件改造,為其進行各項咨詢服務,完善各項制度,搜集資料向市局遞交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組織到期換證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到期換證工作。在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日常檢查中,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組織復查驗收,嚴格杜絕特種設備“帶病作業”。加大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宣傳力度,在城區主要街道、小區懸掛橫幅,專門設立了特種設備咨詢服務臺、投訴舉報臺,并將新的法律法規印發成冊,分發到十三礦、首山一礦等大型企業,對即將到期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提前通知,并及時聯系市局進行檢驗。
2、確保事業人員津補貼的發放。市局召開行政事業人員津貼發放工作會后,我局迅速召開了兩次黨組擴大會議,領導班子成員認真學習六部委關于津貼發放的相關規定,隨后又召開了全體職工會,宣貫了津補貼發放的相關規定。津補貼發放政策宣貫后,事業人員對這次津補貼發放工作不是很理解,存在抵觸情緒,一度曾經消極怠工。局黨組根據這一情況,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根據各分管口事業人員情況,分別做好思想工作,并認真解釋省政府津補貼發放相關規定,通過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絕大部分職工都能夠理解這次津補貼發放的相關規定,并積極投入到正常的工作中。
3、認真開展市局組織的各項活動。2012年上半年,我局按照市局統一部署,積極開展了“素質提升年活動”、“企業服務年”、“質量和安全年活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等多項活動,我局都成立了相應的領導小組,下發了實施方案,按照方案要求,積極組織實施。通過一系列活動的開展,全體干部職工的思想境界有了較大的提高,服務意識得到了增強,業務水平得到了提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5、認真做好政務信息和新聞宣傳報道等工作。為了使質監工作公開化、透明化,我局加大了新聞宣傳報道工作力度,并將任務分解到各股室,并出臺了《新聞宣傳報道獎勵辦法》。截止目前,我局共在市級報刊發表信息10篇,在市局政務信息發表10篇,在市局網站發表信息10余篇。另外,我局在“ 3.15”活動、新的《食品安全法》宣貫活動中,都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質監方面新的法律法規及假冒偽劣產品的辨別方法,受到了市民的歡迎,提升了質監形象。
三、亮點工作開展情況
2、標準化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一是加大了農業標準化示范縣創建工作力度,目前已經達到驗收條件,力爭早日通過驗收。二是煤焦化循環工業園區創建工作,我局積極引導園區內的企業按照《企業標準體系》、《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等系列國家標準要求,建立以技術標準、管理標準、工作標準為主要內容的企業標準化體系,企業整體技術管理水平有了明顯的提升,目前,我縣的煤焦化循環工業園區已被省局批準為試點園區。
3、地理標志的申報工作。目前“里川煙葉”地理標志申報工作已到了最后的攻堅階段,《襄城里川煙葉地理標志產品申報書》已逐級上報至國家質檢總局審批。另外,我縣的“五彩紅薯”地理標志申報材料已經許昌市質監局批準申報至河南省質監局。
4、加強內部管理。新年伊始,我局對照全年工作目標,將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到各股、室、隊,辦公室對各單位工作目標完成情況不定期組織抽查和督辦,每季度對各股室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在全局通報,并組織半年初評和年終考評,根據考評得分情況進行精神與物質獎勵。同時,經局黨組討論,修訂完善了《內部管理制度》五個方面的二十四項規定,并重申了雙百分制度,明確了扣分和加分的事項,使獎懲分明,有效地調動了大家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和爭當先進的積極性,制度的嚴格追究落實為我局的穩步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四、公文傳遞及落實情況
2012年,我局響應市局號召,實行“無紙化辦公”,對市局通過郵箱發送的文件及通知,及時查收、回復,并在第一時間交局長批閱,交負責人辦理落實。對市局要求上報的材料、信息,安排專職人員積極上報,從未出現過一起漏報、遲報的現象。
五、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受金融危機的影響,我縣的企業舉步維艱,導致我局的執法難度加大,依法組織收入困難。
2、對于事業人員津補貼的發放,雖然我局已做了大量的解釋工作,但仍有少部分事業人員仍心存疑慮,把一些消極因素帶到了工作中。
3、我局缺乏計量檢定、質量檢驗方面的專業人員,為檢驗工作的順利開展帶來了一些障礙。
4、行政執法方法單一,缺乏對企業的深入了解、與企業負責人的溝通,在執法技巧方面有待進一步探索。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大對獲證企業的巡查回訪頻次,加大對無證企業的查處力度,加大對名牌產品的培育力度。
2、繼續開展兩個安全大檢查,重點開展夏季食品專項檢查,確保全縣人民生產、生活的安全。
3、繼續開展家電下鄉產品質量監督、計劃生育藥械市場、成品油等專項整治行動,加大對假冒偽劣產品的打擊力度。
4、開展x光、心腦電圖等檢定項目的設備購置和認證工作,使以上設備早日投入使用。
我局2009年全年目標為137萬元,截止五月底,我局實現業務收入681336元,完成全年目標比例49.73%,比去年同期增長21.57%。我局嚴格按照執行收支兩條線,沒有私設小金庫、賬外賬等行為。另外,我局嚴格規范執法行為,徹底杜絕“吃喝拿卡要”等現象,黨風廉政建設方面未出現一起重大問題,在2009年第一季度縣直及駐襄各單位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環境綜合考評中,我局以總分83.9的成績名列第二,為地方經濟的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受到了縣委、縣政府及企業的好評。
二、重點工作推進情況
1、確保兩個安全。我局以“質量和安全年”活動為契機,2009年初,對我縣的食品企業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進行了日常巡查和回訪,并全部簽訂了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我局執法人員深入食品企業配料間、生產現場及原料庫,嚴格檢查企業進貨記錄臺賬及添加劑使用記錄臺賬,完成了添加劑專項整治工作,并幫助、督促有潛力的食品企業進行條件改造,為其進行各項咨詢服務,完善各項制度,搜集資料向市局遞交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組織到期換證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到期換證工作。在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日常檢查中,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組織復查驗收,嚴格杜絕特種設備“帶病作業”。加大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宣傳力度,在城區主要街道、小區懸掛橫幅,專門設立了特種設備咨詢服務臺、投訴舉報臺,并將新的法律法規印發成冊,分發到十三礦、首山一礦等大型企業,對即將到期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提前通知,并及時聯系市局進行檢驗。
2、確保事業人員津補貼的發放。市局召開行政事業人員津貼發放工作會后,我局迅速召開了兩次黨組擴大會議,領導班子成員認真學習六部委關于津貼發放的相關規定,隨后又召開了全體職工會,宣貫了津補貼發放的相關規定。津補貼發放政策宣貫后,事業人員對這次津補貼發放工作不是很理解,存在抵觸情緒,一度曾經消極怠工。局黨組根據這一情況,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根據各分管口事業人員情況,分別做好思想工作,并認真解釋省政府津補貼發放相關規定,通過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絕大部分職工都能夠理解這次津補貼發放的相關規定,并積極投入到正常的工作中。
3、認真開展市局組織的各項活動。2009年上半年,我局按照市局統一部署,積極開展了“素質提升年活動”、“企業服務年”、“質量和安全年活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等多項活動,我局都成立了相應的領導小組,下發了實施方案,按照方案要求,積極組織實施。通過一系列活動的開展,全體干部職工的思想境界有了較大的提高,服務意識得到了增強,業務水平得到了提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4、積極開展品牌興縣工作。品牌興縣,任重而道遠,。2008年我局的品牌興縣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2009年,我局在此基礎上,再接再厲,積極動員企業爭名創優,提升*縣企業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目前,*縣中電龍源水泥有限公司、許昌恒昇水泥有限公司、*縣瑞達面粉廠、*縣*餅業有限公司、*縣面粉廠等6家企業已經積極準備申報河南省優質產品。另外,我局還組織*縣源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縣中電龍源水泥有限公司、*縣面粉廠、供電局、黃洋銅業有限公司參加許昌市舉辦的QC小組活動,其中*縣供電局在此次活動中取得QC成果一等獎的好成績,得到市局領導的好評。
5、認真做好政務信息和新聞宣傳報道等工作。為了使質監工作公開化、透明化,我局加大了新聞宣傳報道工作力度,并將任務分解到各股室,并出臺了《新聞宣傳報道獎勵辦法》。截止目前,我局共在市級報刊發表信息10篇,在市局政務信息發表10篇,在市局網站發表信息10余篇。另外,我局在“3.15”活動、新的《食品安全法》宣貫活動中,都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質監方面新的法律法規及假冒偽劣產品的辨別方法,受到了市民的歡迎,提升了質監形象。
6、壓縮開支,節能減排。根據市局黨組有關會議精神,我局根據實際情況,修改制定了車輛管理、來客招待和辦公用品購置領用等相關制度。規定各股室每月車輛用油消減15%;租車費用消減15%;來客招待必須報局長審批,杜絕不必要的招待費用支出;同時改造了用電設施,更換全局所有的日光燈為18瓦的節能燈,并杜絕了長明燈、白晝燈;改制無塔供水設備,把以前使用的7.5千瓦電機改為5千瓦,每天可以節約用于抽水的電費20元左右;空調嚴格按照制度使用,使用單機單表核算,每個科室每月電費控制在50元以內,超支部分由股室自行負擔;壓縮辦公用品費用,筆、墨、紙的領取需股室負責人簽字同意后,實現了發料人和用料人雙向簽字制度,大數額的辦公用品的領取需經主管局長簽字同意后方可領取使用。截止目前,我局的一般性行政支出同比降低15.92%,交通費同比降低4.67%,招待費同比上升34%。
三、亮點工作開展情況
1、2009年,我局緊緊圍繞政府中心工作,努力選準市場最需要的切入點,不遺余力上項目,拓寬檢驗檢測范圍。2008年新上的B超、溫濕場等設備已經投入使用,水表、電表等項目即將投入正常使用。針對心腦電圖、X光機等項目,該局正在加快項目考核認證,盡快購置設備,力爭下半年全部投入使用。另外,我局積極主動向上級領導匯報請示,購置相關設施和辦公器材,并招聘專業對口的技術人才,有效地填補了*縣檢驗檢測方面的空缺,極大地推動了地方經濟的發展。
2、標準化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一是加大了農業標準化示范縣創建工作力度,目前已經達到驗收條件,力爭早日通過驗收。二是煤焦化循環工業園區創建工作,我局積極引導園區內的企業按照《企業標準體系》、《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等系列國家標準要求,建立以技術標準、管理標準、工作標準為主要內容的企業標準化體系,企業整體技術管理水平有了明顯的提升,目前,我縣的煤焦化循環工業園區已被省局批準為試點園區。
3、地理標志的申報工作。目前“*”地理標志申報工作已到了最后的攻堅階段,《*地理標志產品申報書》已逐級上報至國家質檢總局審批。另外,我縣的“*”地理標志申報材料已經許昌市質監局批準申報至河南省質監局。
4、加強內部管理。新年伊始,我局對照全年工作目標,將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到各股、室、隊,辦公室對各單位工作目標完成情況不定期組織抽查和督辦,每季度對各股室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在全局通報,并組織半年初評和年終考評,根據考評得分情況進行精神與物質獎勵。同時,經局黨組討論,修訂完善了《內部管理制度》五個方面的二十四項規定,并重申了雙百分制度,明確了扣分和加分的事項,使獎懲分明,有效地調動了大家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和爭當先進的積極性,制度的嚴格追究落實為我局的穩步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四、公文傳遞及落實情況
2009年,我局響應市局號召,實行“無紙化辦公”,對市局通過郵箱發送的文件及通知,及時查收、回復,并在第一時間交局長批閱,交負責人辦理落實。對市局要求上報的材料、信息,安排專職人員積極上報,從未出現過一起漏報、遲報的現象。
五、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受金融危機的影響,我縣的企業舉步維艱,導致我局的執法難度加大,依法組織收入困難。
2、對于事業人員津補貼的發放,雖然我局已做了大量的解釋工作,但仍有少部分事業人員仍心存疑慮,把一些消極因素帶到了工作中。
3、我局缺乏計量檢定、質量檢驗方面的專業人員,為檢驗工作的順利開展帶來了一些障礙。
4、行政執法方法單一,缺乏對企業的深入了解、與企業負責人的溝通,在執法技巧方面有待進一步探索。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大對獲證企業的巡查回訪頻次,加大對無證企業的查處力度,加大對名牌產品的培育力度。
2、繼續開展兩個安全大檢查,重點開展夏季食品專項檢查,確保全縣人民生產、生活的安全。
3、繼續開展家電下鄉產品質量監督、計劃生育藥械市場、成品油等專項整治行動,加大對假冒偽劣產品的打擊力度。
4、開展x光、心腦電圖等檢定項目的設備購置和認證工作,使以上設備早日投入使用。
我局2009年全年目標為137萬元,截止五月底,我局實現業務收入681336元,完成全年目標比例49.73%,比去年同期增長21.57%。我局嚴格按照執行收支兩條線,沒有私設小金庫、賬外賬等行為。另外,我局嚴格規范執法行為,徹底杜絕“吃喝拿卡要”等現象,黨風廉政建設方面未出現一起重大問題,在2009年第一季度縣直及駐襄各單位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環境綜合考評中,我局以總分83.9的成績名列第二,為地方經濟的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受到了縣委、縣政府及企業的好評。
二、重點工作推進情況
1、確保兩個安全。我局以“質量和安全年”活動為契機,2009年初,對我縣的食品企業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進行了日常巡查和回訪,并全部簽訂了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我局執法人員深入食品企業配料間、生產現場及原料庫,嚴格檢查企業進貨記錄臺賬及添加劑使用記錄臺賬,完成了添加劑專項整治工作,并幫助、督促有潛力的食品企業進行條件改造,為其進行各項咨詢服務,完善各項制度,搜集資料向市局遞交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組織到期換證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到期換證工作。在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日常檢查中,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組織復查驗收,嚴格杜絕特種設備“帶病作業”。加大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宣傳力度,在城區主要街道、小區懸掛橫幅,專門設立了特種設備咨詢服務臺、投訴舉報臺,并將新的法律法規印發成冊,分發到十三礦、首山一礦等大型企業,對即將到期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提前通知,并及時聯系市局進行檢驗。
2、確保事業人員津補貼的發放。市局召開行政事業人員津貼發放工作會后,我局迅速召開了兩次黨組擴大會議,領導班子成員認真學習六部委關于津貼發放的相關規定,隨后又召開了全體職工會,宣貫了津補貼發放的相關規定。津補貼發放政策宣貫后,事業人員對這次津補貼發放工作不是很理解,存在抵觸情緒,一度曾經消極怠工。局黨組根據這一情況,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根據各分管口事業人員情況,分別做好思想工作,并認真解釋省政府津補貼發放相關規定,通過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絕大部分職工都能夠理解這次津補貼發放的相關規定,并積極投入到正常的工作中。
3、認真開展市局組織的各項活動。2009年上半年,我局按照市局統一部署,積極開展了“素質提升年活動”、“企業服務年”、“質量和安全年活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等多項活動,我局都成立了相應的領導小組,下發了實施方案,按照方案要求,積極組織實施。通過一系列活動的開展,全體干部職工的思想境界有了較大的提高,服務意識得到了增強,業務水平得到了提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4、積極開展品牌興縣工作。品牌興縣,任重而道遠,。20*年我局的品牌興縣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2009年,我局在此基礎上,再接再厲,積極動員企業爭名創優,提升*縣企業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目前,*縣中電龍源水泥有限公司、許昌恒昇水泥有限公司、*縣瑞達面粉廠、*縣香樂餅業有限公司、*縣面粉廠等6家企業已經積極準備申報河南省優質產品。另外,我局還組織*縣源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縣中電龍源水泥有限公司、*縣面粉廠、供電局、黃洋銅業有限公司參加許昌市舉辦的QC小組活動,其中*縣供電局在此次活動中取得QC成果一等獎的好成績,得到市局領導的好評。
5、認真做好政務信息和新聞宣傳報道等工作。為了使質監工作公開化、透明化,我局加大了新聞宣傳報道工作力度,并將任務分解到各股室,并出臺了《新聞宣傳報道獎勵辦法》。截止目前,我局共在市級報刊發表信息10篇,在市局政務信息發表10篇,在市局網站發表信息10余篇。另外,我局在“3.15”活動、新的《食品安全法》宣貫活動中,都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質監方面新的法律法規及假冒偽劣產品的辨別方法,受到了市民的歡迎,提升了質監形象。
6、壓縮開支,節能減排。根據市局黨組有關會議精神,我局根據實際情況,修改制定了車輛管理、來客招待和辦公用品購置領用等相關制度。規定各股室每月車輛用油消減15%;租車費用消減15%;來客招待必須報局長審批,杜絕不必要的招待費用支出;同時改造了用電設施,更換全局所有的日光燈為18瓦的節能燈,并杜絕了長明燈、白晝燈;改制無塔供水設備,把以前使用的7.5千瓦電機改為5千瓦,每天可以節約用于抽水的電費20元左右;空調嚴格按照制度使用,使用單機單表核算,每個科室每月電費控制在50元以內,超支部分由股室自行負擔;壓縮辦公用品費用,筆、墨、紙的領取需股室負責人簽字同意后,實現了發料人和用料人雙向簽字制度,大數額的辦公用品的領取需經主管局長簽字同意后方可領取使用。截止目前,我局的一般性行政支出同比降低15.92%,交通費同比降低4.67%,招待費同比上升34%。
三、亮點工作開展情況
1、2009年,我局緊緊圍繞政府中心工作,努力選準市場最需要的切入點,不遺余力上項目,拓寬檢驗檢測范圍。20*年新上的B超、溫濕場等設備已經投入使用,水表、電表等項目即將投入正常使用。針對心腦電圖、*光機等項目,該局正在加快項目考核認證,盡快購置設備,力爭下半年全部投入使用。另外,我局積極主動向上級領導匯報請示,購置相關設施和辦公器材,并招聘專業對口的技術人才,有效地填補了*縣檢驗檢測方面的空缺,極大地推動了地方經濟的發展。
2、標準化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一是加大了農業標準化示范縣創建工作力度,目前已經達到驗收條件,力爭早日通過驗收。二是煤焦化循環工業園區創建工作,我局積極引導園區內的企業按照《企業標準體系》、《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等系列國家標準要求,建立以技術標準、管理標準、工作標準為主要內容的企業標準化體系,企業整體技術管理水平有了明顯的提升,目前,我縣的煤焦化循環工業園區已被省局批準為試點園區。
3、地理標志的申報工作。目前“*”地理標志申報工作已到了最后的攻堅階段,《*地理標志產品申報書》已逐級上報至國家質檢總局審批。另外,我縣的“*”地理標志申報材料已經許昌市質監局批準申報至河南省質監局。
4、加強內部管理。新年伊始,我局對照全年工作目標,將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到各股、室、隊,辦公室對各單位工作目標完成情況不定期組織抽查和督辦,每季度對各股室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在全局通報,并組織半年初評和年終考評,根據考評得分情況進行精神與物質獎勵。同時,經局黨組討論,修訂完善了《內部管理制度》五個方面的二十四項規定,并重申了雙百分制度,明確了扣分和加分的事項,使獎懲分明,有效地調動了大家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和爭當先進的積極性,制度的嚴格追究落實為我局的穩步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四、公文傳遞及落實情況
2009年,我局響應市局號召,實行“無紙化辦公”,對市局通過郵箱發送的文件及通知,及時查收、回復,并在第一時間交局長批閱,交負責人辦理落實。對市局要求上報的材料、信息,安排專職人員積極上報,從未出現過一起漏報、遲報的現象。
五、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受金融危機的影響,我縣的企業舉步維艱,導致我局的執法難度加大,依法組織收入困難。
2、對于事業人員津補貼的發放,雖然我局已做了大量的解釋工作,但仍有少部分事業人員仍心存疑慮,把一些消極因素帶到了工作中。
3、我局缺乏計量檢定、質量檢驗方面的專業人員,為檢驗工作的順利開展帶來了一些障礙。
4、行政執法方法單一,缺乏對企業的深入了解、與企業負責人的溝通,在執法技巧方面有待進一步探索。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大對獲證企業的巡查回訪頻次,加大對無證企業的查處力度,加大對名牌產品的培育力度。
2、繼續開展兩個安全大檢查,重點開展夏季食品專項檢查,確保全縣人民生產、生活的安全。
3、繼續開展家電下鄉產品質量監督、計劃生育藥械市場、成品油等專項整治行動,加大對假冒偽劣產品的打擊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