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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障礙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2-06-21 17:41:15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法律障礙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法律障礙論文

篇1

垃圾郵件已經成為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各國在互聯網上出現的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國外與網絡廣告相關的大量法律,都集中在垃圾郵件領域。我國尚沒有打擊垃圾郵件的明確法律規定,從而造成了垃圾郵件的概念不明確,與正常的電子郵件營銷相混淆。電子郵件營銷的規范發展首先必須與垃圾郵件劃清界限,這就需要立法明確垃圾郵件的概念和范圍。

對于垃圾郵件的定義,在整個世界范圍內還存在有爭議。主要有兩種觀點:

第一、采取“Opt-in”直譯為“選擇性加入”,這是一種最簡單的用戶許可方式,即用戶主動輸入自己的Email地址,加入到一個郵件列表中。“Opt-in”通常又可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用戶在網頁上的訂閱框中輸入自己的郵件地址之后,網站無需給予Email通知,是否加入成功要等正常收到郵件列表的內容才知道;另一種是在用戶輸入Email地址并點擊“確認”之后,網站會立即發出一封郵件通知給用戶,如果用戶不想訂閱,或者并不是自己訂閱的(比如他人輸入郵件地址錯誤或者惡作劇),可以按照確認郵件里的說明來退出列表,可能是點擊某個URL,或者是回復確認郵件來完成。

“Opt-in”觀點之下,垃圾郵件認定的決定權在消費者手里,企業和商家直到得到你同意才被允許發送郵件給你。未經請求所發送的郵件就為垃圾郵件,業內大部分是采取的這種觀點。

第二、采取“Opt-out”觀點:“Opt-out”直譯為“選擇性退出”,我們形象地稱為“自愿退出”郵件列表。要加入郵件列表,卻使用“退出”的字眼,這本身就有點奇怪,這出從字面意思即可看出使用“Opt-out”的用戶許可方式顯得不正規。“Opt-out”的基本方法是這樣的:網站將自行收集來的用戶Email地址加入某個郵件列表,然后在未經用戶許可的情況下,向列表中的用戶發送郵件內容,郵件中有退訂方式,如果不喜歡,允許用戶自己退出“Opt-out”的操作方法也不完全相同,有些網站會在將用戶加入之后向用戶發一封Email,告訴他已經被加入郵件列表。

“Opt-out”觀點之下,接受郵件的選擇權在選擇權在商人手里,市場商人可以一直發垃圾郵件給你,直到你要求停止發送。這種理論之下的垃圾郵件的范圍將會大大縮減。

我國制定相關反垃圾郵件的法律,應該采取何種觀念適宜呢?我國從立法到實踐應該堅定的采取“Opt-in”的觀點來定位垃圾郵件。原因如下:(1)從立法的目的出發。制定反垃圾郵件法律的目的在于保護消費者及相關網絡服務商的財產權及消費者的通信自由權。從美國、日本到歐盟的立法都以此為出發點。大量的垃圾郵件給消費者及相關網絡服務商的財產權帶來了極大的損害。在收大未經請求的、無用的郵件時,收件人及ISP會花費較多的時間來下載、清除,同時會浪費大量的金錢。歐盟最近公布的一個調查報告《未經許可的商業信件和數據保護》顯示,“如果再不對未經許可發送的商業信件(一般稱為垃圾郵件)予以控制,不出多久,所有互聯網用戶的郵箱就會被這些垃圾信息填滿。拋開這些不請自來的垃圾郵件給人產帶來的憤慨不說,單是下載它們所花費的上網費和電話費就將花費全球網民94億美元”。如果立法采取“Opt-out”的觀點,就置廣大消費者的利益于不顧,把商家利益放到首位,大量的垃圾郵件必將充斥消費者的郵箱,廣大消費者及相關網絡服務商的財產權利仍然不法得到保護。(2)從垃圾郵件產生的根源來看。1994年的綠卡事件,是垃圾郵件的起源。美國一對律師夫婦,在國際互聯網上大量散發一條內容相同的虛假廣告,稱他們可以幫助新移民申請綠卡,成功率達到100%。綠卡事件引起了網民的極大憤慨,這種憤怒主要不是針對假廣告,而是沖著這對律師夫婦胡亂發送垃圾郵件。從此垃圾郵件登上了互聯網的歷史舞臺。如果立法采取“Opt-out”的觀點,實際上就是認為1994年的綠卡事件根本就不是垃圾郵件,也就是否認了目前我們郵箱中90%以上的垃圾郵件不是“垃圾郵件”,也就沒有治理的必要。(3)從反垃圾郵件的法律救濟來看。立法打擊垃圾郵件,必定會賦予消費者反垃圾郵件的法律救濟手段。無論哪一種法律救濟手段,都必須重證據。如果立法采取“Opt-out”的觀點,選擇權在商家手中,就必然帶來消費者舉證的困難,不利于打擊垃圾郵件。因此,我國在目前這個階段為了更好地打擊垃圾郵件,應該采取“Opt-in”觀點,消費者利益優先。垃圾郵件即未經請求大量發送的電子郵件。這樣才能讓電子郵件營銷回歸到許可營銷上來.

二、個人資料的法律保護

在電子郵件營銷中必然用到大量的個人電子郵件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屬于個人資料的一種,在使用中又要強調保護個人人格權,問題就在于這種利用應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之內。在網絡環境下,計算機、網絡技術等現代通信技術的發展為商家合法或非法收集、復制個人資料以及將收集來的個人資料加以商業化利用提供了非常方便的條件。因此使得個人郵件地址的法律保護問題變得更為突出。據有關媒體報道,大量的個人電子郵件地址在被作為商品在網上被叫賣。我國尚沒有相關法律出臺,僅有《民法通則》對隱私權的籠統性規定。而對于個人郵件地址的保護并不局限于隱私權的保護。

個人郵件地址的法律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應該置于個人資料的法律保護規定之下。在不少國家都有個人資料的法律保護相關規定,象我國臺灣地區就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等。

對于個人資料保護的法律規定至少應該包括個人資料的不當利用、收集和使用的基本原則、收集和利用的規則三個方面。

1、個人資料的不當利用

法律應該明確規定哪些行為屬于個人資料的不正當利用。一般來說,對個人資料的不當利用主要有下列情形:(1)未經當事人知曉或同意收集個人資料。(2)個人數據二次開發利用。商家利用自己所收集掌握的個人資料建立起種種類型的資料庫,從中分析出一些個人并未透露的信息,進而指導其營銷戰略。(3)個人數據交易。個人數據交易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商家之間相互交換各自收集的信息,或者說是與合作伙伴共享信息。這種共享使個人數據用于交易以外的目的,使個人數據有可能被更多的商家知曉和利用,無異于變相侵害個人隱私。另一種是將個人數據作為“信息產品”銷售于第三人或轉讓給他人使用,第三人可能用于其他目的。由于將個人資料商品化,這是對個人隱私侵犯最為嚴重的一種侵權行為。在電子郵件營銷中,這是最典型的個人資料的不當利用,將電子郵件地址以商品的行為轉讓他人。

2、個人資料收集和使用的基本原則

個人資料收集和使用規范相當復雜,在網絡環境下已經成為一個世界性的課題。我國目前漢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一些國際組織的提出了的相關建設性的基本原則,如經合組織1980年頒布的《隱私保護和個人資料跨界流通的指南》。其中一些基本原則,值得我們借鑒和參照。

篇2

一、知識產權融資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識產權融資是債務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識產權出質,向債權人做出擔保債權實現,獲得貸款的融資方式。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法律依據見于:《擔保法》第75條第3款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并簽訂合同,相關本門登記自登記起生效。”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在歐美發達國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國則處于起步階段,《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明確指出要“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商品化、產業化,引導企業采取知識產權轉讓、許可、質押等方式實現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

我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的融資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資產少,無形資產價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銀行和中介金融機構的經營理念傳統的負面影響,知識產權的未來使用費的風險大,貶值高成為了其擔保的障礙和觀念的誤區,并且法律的相關漏洞使融資得不到保障。在我國,中小企業擁有的專利占總量的65%,新產品占80%,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占GDP(國民生產總值)60%,上繳稅收占稅收總額53%。所以知識產權的融資的市場和機會很多。并且加強知識產權的融資,可以提高企業的創新能力和經營管理的能力,減少政府的負擔,符合我國“科教興國”的戰略,提高整體對外的競爭力和適應力,有利于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創新能力的增強。

二、我國現存知識產權融資法律規定所存在的問題

(一)知識產權的法律規范不清,權利界定過于籠統

我國雖然有相關的《擔保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的出臺,但是對如《擔保法》:

第七十九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權利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規定過于籠統,對于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其操作的復雜性和風險性并不能完全涵蓋。但對于專利、商標、著作權之間的交叉問題應適用何種法律也沒有完整的規定,質押融資事件中面對復雜問題更無所適從。并且其規范的范圍過于狹窄,沒有商業秘密權,商號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并沒有包括在內,也沒有專門或集合立法,導致很多權利的真空和爭議侵權的產生。還有擔保法與物權法的銜接性較差。如《擔保法》第79條對知識產權質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物權法》第227條則規定:“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從嚴格的語義角度解讀,“設立”與“生效”是兩個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兩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適用。

(二)知識產權融資的評估不完善

知識產權的資產評估的是整個融資擔保的核心和關鍵,知識產權評估的內容包括:所含權利及限制、知識產權的價值、確定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是否明確和規范三個方面,但是由于我國的評估水平較低,標準的不統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權威性和穩定性,又沒有使用不同類型的評估,使得評估并不科學風險的不確定性加大。

(三)知識產權的市場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識產權的擔保價值主要是它的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而知識產權本身的變現的難度大,風險和貶值的可能性高,而公開的市場交易規則不規范,其融資成本高。并且專利的時效性使得很多專利可能瀕臨浪費和報銷,而且沒有市場的交易的統一規范,是知識產權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亂,風險上升。還有就是知識產權難以轉化,或轉化條件高,例如專利權很可能依靠大的機器和設備進行,使得成果轉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識產權融資的中小企業和銀行的信息不對稱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自身內控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不健全,使得銀行對:請記住我站域名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級很低,很多的銀行不敢把錢貸給中小企業,而又缺乏相關的調查和咨詢,雙方的溝通和聯系并不緊密。銀行為了降低風險,會提高融資的門檻和費用,并且對于其的流動性和用途進行細致而有限定性規定,大大影響了中小企業貸款的積極性。

(五)我國的知識產權的登記制度混亂

篇3

一、知識產權融資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識產權融資是債務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識產權出質,向債權人做出擔保債權實現,獲得貸款的融資方式。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法律依據見于:《擔保法》第75條第3款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并簽訂合同,相關本門登記自登記起生效。”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在歐美發達國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國則處于起步階段,《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明確指出要“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商品化、產業化,引導企業采取知識產權轉讓、許可、質押等方式實現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

我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的融資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資產少,無形資產價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銀行和中介金融機構的經營理念傳統的負面影響,知識產權的未來使用費的風險大,貶值高成為了其擔保的障礙和觀念的誤區,并且法律的相關漏洞使融資得不到保障。在我國,中小企業擁有的專利占總量的65%,新產品占80%,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占GDP(國民生產總值)60%,上繳稅收占稅收總額53%。所以知識產權的融資的市場和機會很多。并且加強知識產權的融資,可以提高企業的創新能力和經營管理的能力,減少政府的負擔,符合我國“科教興國”的戰略,提高整體對外的競爭力和適應力,有利于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創新能力的增強。

二、我國現存知識產權融資法律規定所存在的問題

(一)知識產權的法律規范不清,權利界定過于籠統

我國雖然有相關的《擔保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的出臺,但是對如《擔保法》:

第七十九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權利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規定過于籠統,對于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其操作的復雜性和風險性并不能完全涵蓋。但對于專利、商標、著作權之間的交叉問題應適用何種法律也沒有完整的規定,質押融資事件中面對復雜問題更無所適從。并且其規范的范圍過于狹窄,沒有商業秘密權,商號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并沒有包括在內,也沒有專門或集合立法,導致很多權利的真空和爭議侵權的產生。還有擔保法與物權法的銜接性較差。如《擔保法》第79條對知識產權質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物權法》第227條則規定:“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從嚴格的語義角度解讀,“設立”與“生效”是兩個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兩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適用。

(二)知識產權融資的評估不完善

知識產權的資產評估的是整個融資擔保的核心和關鍵,知識產權評估的內容包括:所含權利及限制、知識產權的價值、確定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是否明確和規范三個方面,但是由于我國的評估水平較低,標準的不統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權威性和穩定性,又沒有使用不同類型的評估,使得評估并不科學風險的不確定性加大。

(三)知識產權的市場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識產權的擔保價值主要是它的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而知識產權本身的變現的難度大,風險和貶值的可能性高,而公開的市場交易規則不規范,其融資成本高。并且專利的時效性使得很多專利可能瀕臨浪費和報銷,而且沒有市場的交易的統一規范,是知識產權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亂,風險上升。還有就是知識產權難以轉化,或轉化條件高,例如專利權很可能依靠大的機器和設備進行,使得成果轉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識產權融資的中小企業和銀行的信息不對稱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自身內控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不健全,使得銀行對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級很低,很多的銀行不敢把錢貸給中小企業,而又缺乏相關的調查和咨詢,雙方的溝通和聯系并不緊密。銀行為了降低風險,會提高融資的門檻和費用,并且對于其的流動性和用途進行細致而有限定性規定,大大影響了中小企業貸款的積極性。

(五)我國的知識產權的登記制度混亂

我國的知識產權的登記程序十分復雜,難度極大,有數十個部門進行監管,而且權力過大,費用過高,有些擔保重復,而有些擔保沒有,不允許“未來財產”和“數量浮動的財產”作為擔保物,使得登記的難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識產權種類,如專利和商標進行雙重的質押,其流程和所經和部門就更難以操作。加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著作權因交易而移轉或設定質權時,因缺乏公示機制。使情況更加復雜。

(六)知識產權的擔保形式單一

對于專利的有較強的時間性和實用性來說,專利的質押不利于整個專利的使用和專利的升級,其的價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識產權擔保物的擔保價值不完全基于擔保物的轉讓,更多地基于知識產權的預期現金流量;知識產權擔保價值更接近于抵押價值,而非轉讓價值。因此,知識產權質押是值得質疑的。

三、對于知識產權融資解決方法和對策

(一)對于政府未來完善知識產權融資擔保的建議

1.制定詳細全面的法律規范和權利界限明細

首先體現在,對于一些其他的知識產權的抵押擔保,我國也應做出相應規定和規范,例如《商號權抵押登記的暫行管理辦法》、《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的擔保條例》。并且統一相關的法律規范和理念確定消除法律之間的不一致和邏輯的不統一。銀監會要盡早制定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規章,規定相應監管標準、專門的質量管理要求,設定特定風險容忍度,出臺特別操作規范、明確免責范圍的規定,為銀行貸款提供參考。以及《信托法》對于著作權擔保是否要求登記和私募基金的限制做出新規定。

2.對于地方的試點進行相應的推廣,推出特有的地方模式

對于我國的地方模式,上海,北京,和廣州等地已經對于科技型小企業的融資做出表率,例如“展業通”將融資限額做出規定,并且鼓勵私募基金和風險投資的加入,政府并且對于企業的資質和相關的資本金做出相關的規定,規定其的用途和貸款的期限,并且鼓勵和接受混合的質押,要求知識產權要有一定比例,使得即使是壞賬,也還有一部分的資產可以得到清償和拍賣。

3.政府政策輔助促進金融機構職能轉變

政府可以成立相關的知識產權的信用管理部門,專門對于知識產權的交易進行處理。對于知識產權進行擔保和風險的分攤,對于銀行可以以一部分的資金進行先期一定比例的擔保,使得銀行沒有后顧之憂,提高銀行的承貸的積極性,政府成為最后的追償人,對于知識產權權利人進行追償和訴訟。

4.對于無形資產的登記制度進行簡化,加強電子公示

建立統一的登記制度,去除多個行政部門的登記,效率是融資登記的主要追求的價值,減少多單位的登記也可以減少權力尋租和可能性,對于多個知識產權打包質押于一個單位,減少社會資源浪費。通過電子公示的方式來進行登記的公示,既方便又廉價,可以銀行可以通過電腦就可以進行擔保和相關的查詢,可以提高整體的效率。

(二)對于金融機構的未來改進和完善的建議

1.建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規范和推出鼓勵科技型企業融資的辦法

大力推廣知識產權的證券化的建設,破產隔離制度很好的減少了一部分風險,減少ABS發行的相關費用,對于提高信用評級水平,政府進行擔保和支持,對于SPV,要其資本金要求進行降低,加強對于SPV的監管的控制,發揮知識產權的融資杠桿的作用,提高融資效率,運用公共保險為其未來的使用費作擔保,提高其的信用等級,并且創設獨立知識產權板的方便其上市發行。尤其是倡導知識產權的債劵融資一方面可以減少稅基,有稅盾的功效,與股權相比,不會降低對于公司控制的影響,稀釋股權。

2.制定多層次的估價標準,估價定位科學性

落實國家《關于加強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與評估管理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知》的通知,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要加強相關評估業務的準則建設和自律監管,促進資產評估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規范執業,進行建立統一而又規范的資產價值評估標準,使銀行敢于向中小企業進行融資,而對于不同的知識產權我們要根據其特點,類型,條件進行不同的評判,不能籠統的歸為一類。做出一手的數據,整理出相關的數據庫,進行數據的資源共享,要對相關的知識產權的評估機構進行管理,頒發相關的資質的證明,構建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師資源管理信息庫”可以讓金融機構和權利人清楚明晰的做出選擇。

3.鼓勵多方金融機構的參與,加強風險防范的措施

在鼓勵中小企業融資的同時,還有大力加強保險業的配合和發展,因為知識產權的自身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導致侵權的發生等情況,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提供訴訟費用和因此耽誤的損失,這也是一種風險分攤的機制,有利于整個的運作。還可以加強仲裁庭等高效的方式解決。

(三)未來對于國際的借鑒和接軌的建議

1.借鑒國外模式,加強無形資產融資管理

國外有100多個國家承認應收賬款的信貸,并且國外的知識產權擔保已經十分傳統,而對于知識產權的界定已經十分明晰,學習國外的先進的管理理念和機制來,從而也好和國際接軌,與英美法系的公司學習先進的信用評級、管理理念、設立信托、證券承銷、信用增強、證券管理的方法,以及知識產權的信托和保險等等。例如引進美國業界發展出知識產權融資保證資產收購價格機制和美國知識產權保險制度主要分為兩大類:知識產權執行保險和知識產權侵權保險。

2.加強國際合作,積極加入國際合約,融入世界

篇4

知識產權融資是債務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識產權出質,向債權人做出擔保債權實現,獲得貸款的融資方式。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法律依據見于:《擔保法》第75條第3款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并簽訂合同,相關本門登記自登記起生效。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在歐美發達國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國則處于起步階段,《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明確指出要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商品化、產業化,引導企業采取知識產權轉讓、許可、質押等方式實現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

我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的融資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資產少,無形資產價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銀行和中介金融機構的經營理念傳統的負面影響,知識產權的未來使用費的風險大,貶值高成為了其擔保的障礙和觀念的誤區,并且法律的相關漏洞使融資得不到保障。在我國,中小企業擁有的專利占總量的65%,新產品占80%,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占GDP(國民生產總值)60%,上繳稅收占稅收總額53%。所以知識產權的融資的市場和機會很多。并且加強知識產權的融資,可以提高企業的創新能力和經營管理的能力,減少政府的負擔,符合我國科教興國的戰略,提高整體對外的競爭力和適應力,有利于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創新能力的增強。

二、我國現存知識產權融資法律規定所存在的問題

(一)知識產權的法律規范不清,權利界定過于籠統

我國雖然有相關的《擔保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的出臺,但是對如《擔保法》:

第七十九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權利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規定過于籠統,對于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其操作的復雜性和風險性并不能完全涵蓋。但對于專利、商標、著作權之間的交叉問題應適用何種法律也沒有完整的規定,質押融資事件中面對復雜問題更無所適從。并且其規范的范圍過于狹窄,沒有商業秘密權,商號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并沒有包括在內,也沒有專門或集合立法,導致很多權利的真空和爭議侵權的產生。還有擔保法與物權法的銜接性較差。如《擔保法》第79條對知識產權質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物權法》第227條則規定: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從嚴格的語義角度解讀,設立與生效是兩個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兩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適用。

(二)知識產權融資的評估不完善

知識產權的資產評估的是整個融資擔保的核心和關鍵,知識產權評估的內容包括:所含權利及限制、知識產權的價值、確定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是否明確和規范三個方面,但是由于我國的評估水平較低,標準的不統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權威性和穩定性,又沒有使用不同類型的評估,使得評估并不科學風險的不確定性加大。

(三)知識產權的市場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識產權的擔保價值主要是它的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而知識產權本身的變現的難度大,風險和貶值的可能性高,而公開的市場交易規則不規范,其融資成本高。并且專利的時效性使得很多專利可能瀕臨浪費和報銷,而且沒有市場的交易的統一規范,是知識產權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亂,風險上升。還有就是知識產權難以轉化,或轉化條件高,例如專利權很可能依靠大的機器和設備進行,使得成果轉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識產權融資的中小企業和銀行的信息不對稱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自身內控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不健全,使得銀行對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級很低,很多的銀行不敢把錢貸給中小企業,而又缺乏相關的調查和咨詢,雙方的溝通和聯系并不緊密。銀行為了降低風險,會提高融資的門檻和費用,并且對于其的流動性和用途進行細致而有限定性規定,大大影響了中小企業貸款的積極性。

(五)我國的知識產權的登記制度混亂

我國的知識產權的登記程序十分復雜,難度極大,有數十個部門進行監管,而且權力過大,費用過高,有些擔保重復,而有些擔保沒有,不允許未來財產和數量浮動的財產作為擔保物,使得登記的難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識產權種類,如專利和商標進行雙重的質押,其流程和所經和部門就更難以操作。加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著作權因交易而移轉或設定質權時,因缺乏公示機制。使情況更加復雜。

(六)知識產權的擔保形式單一

對于專利的有較強的時間性和實用性來說,專利的質押不利于整個專利的使用和專利的升級,其的價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識產權擔保物的擔保價值不完全基于擔保物的轉讓,更多地基于知識產權的預期現金流量;知識產權擔保價值更接近于抵押價值,而非轉讓價值。因此,知識產權質押是值得質疑的。

三、對于知識產權融資解決方法和對策

(一)對于政府未來完善知識產權融資擔保的建議

1.制定詳細全面的法律規范和權利界限明細

首先體現在,對于一些其他的知識產權的抵押擔保,我國也應做出相應規定和規范,例如《商號權抵押登記的暫行管理辦法》、《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的擔保條例》。并且統一相關的法律規范和理念確定消除法律之間的不一致和邏輯的不統一。銀監會要盡早制定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規章,規定相應監管標準、專門的質量管理要求,設定特定風險容忍度,出臺特別操作規范、明確免責范圍的規定,為銀行貸款提供參考。以及《信托法》對于著作權擔保是否要求登記和私募基金的限制做出新規定。

2.對于地方的試點進行相應的推廣,推出特有的地方模式

對于我國的地方模式,上海,北京,和廣州等地已經對于科技型小企業的融資做出表率,例如展業通將融資限額做出規定,并且鼓勵私募基金和風險投資的加入,政府并且對于企業的資質和相關的資本金做出相關的規定,規定其的用途和貸款的期限,并且鼓勵和接受混合的質押,要求知識產權要有一定比例,使得即使是壞賬,也還有一部分的資產可以得到清償和拍賣。

3.政府政策輔助促進金融機構職能轉變

政府可以成立相關的知識產權的信用管理部門,專門對于知識產權的交易進行處理。對于知識產權進行擔保和風險的分攤,對于銀行可以以一部分的資金進行先期一定比例的擔保,使得銀行沒有后顧之憂,提高銀行的承貸的積極性,政府成為最后的追償人,對于知識產權權利人進行追償和訴訟。

4.對于無形資產的登記制度進行簡化,加強電子公示

建立統一的登記制度,去除多個行政部門的登記,效率是融資登記的主要追求的價值,減少多單位的登記也可以減少權力尋租和可能性,對于多個知識產權打包質押于一個單位,減少社會資源浪費。通過電子公示的方式來進行登記的公示,既方便又廉價,可以銀行可以通過電腦就可以進行擔保和相關的查詢,可以提高整體的效率。

(二)對于金融機構的未來改進和完善的建議

1.建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規范和推出鼓勵科技型企業融資的辦法

大力推廣知識產權的證券化的建設,破產隔離制度很好的減少了一部分風險,減少ABS發行的相關費用,對于提高信用評級水平,政府進行擔保和支持,對于SPV,要其資本金要求進行降低,加強對于SPV的監管的控制,發揮知識產權的融資杠桿的作用,提高融資效率,運用公共保險為其未來的使用費作擔保,提高其的信用等級,并且創設獨立知識產權板的方便其上市發行。尤其是倡導知識產權的債劵融資一方面可以減少稅基,有稅盾的功效,與股權相比,不會降低對于公司控制的影響,稀釋股權。

2.制定多層次的估價標準,估價定位科學性

落實國家《關于加強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與評估管理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知》的通知,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要加強相關評估業務的準則建設和自律監管,促進資產評估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規范執業,進行建立統一而又規范的資產價值評估標準,使銀行敢于向中小企業進行融資,而對于不同的知識產權我們要根據其特點,類型,條件進行不同的評判,不能籠統的歸為一類。做出一手的數據,整理出相關的數據庫,進行數據的資源共享,要對相關的知識產權的評估機構進行管理,頒發相關的資質的證明,構建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師資源管理信息庫可以讓金融機構和權利人清楚明晰的做出選擇。

3.鼓勵多方金融機構的參與,加強風險防范的措施

在鼓勵中小企業融資的同時,還有大力加強保險業的配合和發展,因為知識產權的自身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導致侵權的發生等情況,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提供訴訟費用和因此耽誤的損失,這也是一種風險分攤的機制,有利于整個的運作。還可以加強仲裁庭等高效的方式解決。

(三)未來對于國際的借鑒和接軌的建議

1.借鑒國外模式,加強無形資產融資管理

國外有100多個國家承認應收賬款的信貸,并且國外的知識產權擔保已經十分傳統,而對于知識產權的界定已經十分明晰,學習國外的先進的管理理念和機制來,從而也好和國際接軌,與英美法系的公司學習先進的信用評級、管理理念、設立信托、證券承銷、信用增強、證券管理的方法,以及知識產權的信托和保險等等。例如引進美國業界發展出知識產權融資保證資產收購價格機制和美國知識產權保險制度主要分為兩大類:知識產權執行保險和知識產權侵權保險。

2.加強國際合作,積極加入國際合約,融入世界

對于國際知識產權的擔保,要認真學習《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公約上相關的條約的規定以及對于trips是關于國際貿易有關的規定,要學會用規則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的利益,對于外國的侵權的現象,要聯系國際知識產權局加以制止,對于同一締約國加以管制和賠償。鼓勵國外的投資公司和基金公司進入,實現資本國際化,從而方便未來企業走向世界,提高企業競爭力。

篇5

1引言

目前,中國建筑行業在迅猛發展的同時,其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也面臨著管理、環境、質量、服務商等多方面的問題。假若不能正確應對這些問題,會對建筑的質量造成嚴重影響,同時也會對施工企業的發展帶來負面影響。目前,我國建筑行業質量控制仍處于成長期,市場不夠規范,相關法律法規也不完善,針對廠房質量的實證分析和研究報告亦剛起步。同時,建筑又是高風險的行業,對質量控制要求非常高。這種現狀的矛盾為行業監管部門、從業企業、學術機構和政府的工作開展帶來了較大的挑戰。在此背景下,本文以建筑為研究對象,識別和分析施工過程質量控制的障礙因素,為建筑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提供一定的建議和指導。

2建筑施工質量控制障礙因素分析

2.1人員管理問題在時間基礎上,工程項目每階段、每部分的參與人員各不相同,并且每個參與者都是“人的因素”[1]的組成部分,人員管理方面對施工質量控制的障礙因素主要包括以下3方面:(1)施工人員缺乏穩定性;(2)管理人才不足,建筑施工從業人員需要具有項目背景知識、建筑施工專業知識和文化差異基礎知識等[2];(3)人員結構不合理。2.2物的因素項目的完成需要各式各樣的材料,是項目建設的基石,必須加強對材料的管理[3],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招投標問題。在我國,雖然各地建筑市場已初步網絡化,但規避招標、場外交易等不規范行為仍然普遍存在。當前我國市場機制建設仍處于發展期,缺少相應的從業規范。(2)建材質量問題。(3)日常管理問題。(4)人員培訓問題。2.3企業自身問題建筑問題的多變性由其產品的多變性發展而來,而建筑企業作為施工單位擔負著重大的責任。目前,多數施工企業還存在如下問題:(1)能力不足;(2)意識不足;(3)控制體系不完善;(4)職責不明晰;(5)缺乏質量文化。質量文化是企業文化的一部分,由企業領導、全體員工逐漸認同關于產品質量方面的意識。2.4發展環境方面問題發展環境方面有如下問題:(1)法律法規落后。隨著行業的快速發展,法律的規范范圍和力度已經不能滿足市場。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較晚,但已頒布20多年,原有的舊制度已經不能滿足時代的需要。(2)過分強調資質認證。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情況的變化也超出了政府的控制范圍。市場競爭日益加劇,僅對企業進行管理已經達不到管理目標,市場上出現了很多新問題。(3)理論研究不透徹。全國范圍內獲得認證的建筑企業的數量僅次于機械電子行業。(4)行業管理落后。近年來,大量資金涌入建筑行業,在整個行業中存在一些問題。(5)行業不夠規范。

3障礙因素Grey-Dematel方法分析

3.1Grey-Dematel方法考慮專家評價的不確定性和模糊性,而Dematel方法在打分評價時過于確定,本研究在Dematel方法的基礎上引入灰數方法及其相關理論,使決策模型更合理。3.2研究設計與數據分析依據不同障礙因素的中心度和原因度建立坐標系,同時畫出施工質量控制障礙因素的因果關系圖,如圖1所示。在坐標系中用實線箭頭表示障礙因素間顯著的影響關系。3.3結果分析與討論在圖1中,障礙因素分別為:施工人員缺乏穩定性、缺乏質量文化、意識不足、日常管理問題、人員培訓問題、行業不規范、招投標問題、建材質量問題。要在短期內快速有效地改善建筑施工質量控制的相關問題,管理者應考慮從上述因素著手。在圖1中,a13(行業不規范)是影響建筑施工質量控制的最主要的因素,該障礙因素與其他障礙因素關聯度最大,因此,加強行業管理并保證行業規范能直接改善施工質量控制的實施效果。

4靈敏性分析

4.1公共建筑經理靈敏性分析1)專家一的初始灰數權重為[0.7,1](非常重要),所得到的原因—結果圖如圖2所示。2)將專家一的灰數權重從[0.7,1](非常重要)調整為[0.5,0.9](較重要),如圖3所示。3)將專家一的灰數權重從[0.7,1](非常重要)調整為[0.4,0.7](重要),如圖4所示。4)將專家一的灰數權重從[0.7,1](非常重要)調整為[0.3,0.5](稍重要),如圖5所示。4.2農業建筑經理靈敏性分析1)專家四的初始灰數權重為[0.3,0.5](稍不重要),所得到的原因—結果圖,如圖6所示。2)將專家四的灰數權重從[0.3,0.5](稍不重要)調整為[0.4,0.7](重要),如圖7所示。3)將專家四的灰數權重從[0.3,0.5](稍不重要)調整為[0.5,0.9](較重要),如圖8所示。4)將專家四的灰數權重從[0.3,0.5](稍不重要)調整為[0.7,1](非常重要),如圖9所示。

5結論與展望

根據文中的研究內容可得以下結論:1)法律法規落后是企業對建筑施工質量控制最根本的障礙因素。因此,提升建筑施工質量的關鍵是建立符合我國目前現狀的法律法規。此外,企業完善控制體系、提升能力也是關鍵性策略。2)要改善目前建筑施工質量控制現狀可從政府規范相應市場入手。

【參考文獻】

【1】李良寶.工程項目施工進度網絡計劃的不確定性研究[J].管理世界,2007(8):167-168.

篇6

一、企業環境成本核算的重要意義

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我國經濟步入了快速發展軌道,但是,資源環境也日益受到破壞。強化企業環境成本核算與控制對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1 是社會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環境為企業提供了生產的資源,同時環境質量的優劣又影響著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式。離開了生態環境系統的支持,社會經濟活動將無法進行。社會經濟在發展中創造大量財富,同時又使生態環境系統發生結構和質量變化。可持續發展是在經濟增長、生態環境和資源儲備三者間尋求發展的均衡,它以“既能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為原則⑴。進行環境成本核算,以環境成本為尺度對生態環境系統進行補償是社會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前提。

2 是實現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雙贏的需要

合理準確地核算環境成本是對其進行有效控制的基礎。確認環境成本核算范圍,對其進行計量,形成成本報告,從而進行嚴格控制是環環相扣的過程。企業主動追求生態效益,獲取綠色比較優勢,是企業順應綠色潮流,擴大出口,參與國際競爭,獲得生存和發展的重要途徑。環境成本核算不能單純以降低環境成本來獲取“成本比較優勢”成本管理論文,亦不能僅僅為了獲取“綠色比較優勢”而制定過高的環境標準,應當權衡分析二者對企業競爭力的影響,最終實現的是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雙贏。

3 是彌補傳統成本理論缺陷、完善環境成本理論的需要

傳統的成本理論只反映生產中的直接消耗,反映能夠以貨幣計量的物化勞動和活勞動的耗費,而環境的消耗破壞沒有計入成本。這不僅導致了利潤的虛增和稅收的虛夸,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導向企業注重短期利益、用犧牲環境和透支未來以換取經濟的增長⑵。環境成本理論認為,環境資源是稀缺的,理應賦予一定價值并進行損耗補償。將環境成本理論補充到傳統成本理論中,使商品的市場價值較為準確地反映由于經濟活動所造成的資源環境的代價,有償開發使用環境資源將會使資金的流向集中到環境成本較低的方向。

二、企業實施環境成本核算的障礙分析

我國實施環境成本核算己經具有了一定的理論基礎,實施環境成本核算不僅是必要的,而且非常迫切,但我國的壞境成本會計實踐還非常少,當前我國還存在諸多障礙,制約了環境成本會計在我國的發展與實踐。

1 觀念障礙

(1)地方政府官員錯誤的政績觀與發展觀

“唯GDP論英雄”是不少地方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綠色GDP沒有獲得地方政府普遍支持,2004年全國因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為5118億元,占當年GDP的3.05%。綠色GDP作為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的一個重要指標,需要有微觀的企業環境會計核算作為基礎⑶。不少地方政府官員認為,經濟發展不上去,餓著肚子談環保就是一句空話,先污染后治理,已經被西方國家反復論證了許多年,要發展工業都逃不過這一劫。這種觀點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2)企業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忽視環境生態效益

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經濟組織,在收入既定的前提下,成本越低,利潤就越大。而如果企業考慮環境成本的話,總成本就會提高,利潤就會降低,企業的經營者當然不愿意考慮環境成本了。企業經營者為了保證經營業績實現,企業的經營者可能也會忽視環境問題。

對實施環境會計核算也缺乏動力。

2 制度障礙

(1)環境資源市場尚未建立

環境資源要充分發揮其價值,就要通過環境資源市場配置于最能發揮其作用的行業。環境資源市場的建立,將為企業獲取環境資源提供了最佳場所和途徑,同時也為以成本和價值為確認和計量對象的環境會計的推行奠定了基礎。但是,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環境資源市場,這與可持續發展戰略構想是格格不入的成本管理論文,這不僅有礙于全社會環境資源的合理配置,而且也不利于環境成本核算的有效實施。

(2)環境(成本)會計法律制度還不健全

我國開展環境成本核算的研究起步比較晚,直到20世紀80年代末才引進環境會計理論。90年代,我國逐漸開展了對“綠色GDP”的研究,進而延伸至環境(成本)會計理論與方法。我國現行的會計準則、財務通則、行業會計制度、財務制度以及中國證監會的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執行的信息披露規則和準則,總體看來,這些法規對環境成本問題基本上沒有涉及。

3 技術障礙

(1)環境成本的確認障礙

會計核算系統的首要問題是會計確認問題。環境成本基本確認標準可以參考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的第5號財務會計概念公告中對基本確認標準的描述,如定義性、可計量性、相關性和可靠性等。但是由于環境會計要素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很難借鑒。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環境會計準則》,資源、環境、生態方面的法律法規也不很很完善,全國范圍內只有廢水、廢氣排放物等幾項國家標準,雖然有關部委己下達通知要求盡快制定有關環境資源的規章制度,推進“三綠工程”,但這與環境成本核算的要求仍有很大的差距,因此環境成本要素的確認具體標準就是缺失的。

(2)環境成本的計量障礙

會計計量是根據被計量對象的計量屬性,選擇運用一定的計量基礎和計量方法對符合會計要素的事項進行貨幣量化的過程,其目的是確保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相關性。計量屬性和計量單位的選擇取決于外部經濟環境、人們對會計計量作用的認識程度、經濟管理對會計信息的需求,以及計量技術手段的發展等條件⑷。在環境會計中,由于環境成本和環境收益不能通過市場進行交易,因此也就沒有市場交易價格,所以,單純以交易價格為前提就不能作為環境會計計量屬性。目前環境成本計量的方法有歷史成本法、防護費用法、恢復費用法、法院裁定法、比例法等等。由于環境成本計價方法多種多樣,計量對象的多變性也使得在計量方法的選擇上有時會帶有較強的主觀性。

(3)環境成本報告的障礙

環境成本披露的模式和內容的不確定形成了環境成本報告的障礙。環境成本報告的模式有兩種主要觀點:一種是環境成本信息與現行會計報表合并披露,另一種則是編制環境成本報表或者環境成本報告書的方式單獨披露環境會計信息。對于這兩種披露模式的選擇和設計,目前會計界還存在許多爭議,尚未達成共識。就內容而言,不論哪種形式,應包含哪些項目,哪些是必須披露項目,哪些是選擇披露項目,也未形成統一的標準。

三、加強企業環境成本核算的建議

1 對政府官員加強科學的政績觀和發展觀教育

科學的政績觀就是既要看政績給眼前帶來的變化,又要看其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長遠影響,要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和后人的評判,其實質是用可持續發展的標準評價政績,對社會和歷史負責。貫徹科學發展觀,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成本管理論文,必須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放在工業化、現代化發展戰略的突出位置,落實到每個單位,要完善有利于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續發展體制機制。

2 對企業的管理者加強企業的社會責任觀教育

社會責任觀是以社會為著眼點,企業的目標除了追求經濟利益外,還應盡可能地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企業不能因為片面強調社會責任而忽視經濟責任,企業也不能因為片面強調經濟責任而忽視、逃避社會責任。2000年全球18個跨國公司制定了“社會約束”的生產守則(即社會責任標準),其中保護環境就是企業社會責任的主要內容。中國企業要進入世界經濟市場并和國外企業經營接軌,就必須在理性共識的基礎上認同該標準所體現的核心理念,并積極參與其中,從而,應對全球范圍內企業社會責任運動所帶來的挑戰。

3 充分發揮資源市場的調節作用

政府應抓緊建立健全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環境資源市場,徹底改變傳統的環境資源使用模式,優化環境資源配置。健全的環境資源市場,可以促使環境資源配置于社會最急需又適合的行業和部門,最大限度地發揮環境資源的價值,促使環境資源自身價值的完全實現和社會價值的增值,最終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4 加強和完善環境會計立法

環境成本核算是環境會計的主要內容之一。要實施環境會計核算,必須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定環境會計的地位和作用,使環境會計有法可依,使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有統一的標準。借鑒丹麥等西方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我們應該采取的做法是:第一,將環境會計核算和監督列入《會計法》,以法律形式確定環境會計的地位和作用。第二,制定環境會計準則,將涉及環境的內容列入會計要素,擴充報表體系。第三,設立環境會計制度,即依據會計準則所規定的有關環境原則設計會計制度,使環境會計具有實際可操作性。

5 明確環境成本的確認標準,合理計量環境成本

環境成本是依照對環境負責的原則,為管理企業活動對環境的影響而采取或被要求采取的措施的成本,以及因企業執行環境目標和要求所付出的其他成本,包括污染補償成本、環境損失成本、環境治理成本、環境保護維持成本、環境保護發展成本等。從環境經濟學角度把環境成本分為外部環境成本(社會成本)和內部環境成本(私人成本)⑸。

環境成本的計量單位不能僅限于貨幣,必要時可用非貨幣比,如實物來計量;環境成本的計量基礎既可以用傳統的歷史成本,還可以用機會成本、邊際成本、替代成本、公允價值等;其計量方法要考慮環境資源具有效用性、稀缺性、替代性、非交易性等特點。環境成本由于所涉及的內容復雜,其不確定性更為突出成本管理論文,因而要做到絕對精確是比較困難的。環境成本的數據雖然有一定的模糊性,但并不排除它對決策的有用性。隨著計量技術的發展,隨著它反映和控制的內容性質界定越來越清晰,它提供的信息將會越來越精確。

6 完善環境成本信息披露模式

環境成本信息批露宜采用編制壞境會計報表或者環境成本報告書的方式單獨披露環境成本信息,而不是環境成本信息與現行會計報表合并披露的方式。如果采用與現行會計報表合并方式披露環境信息,可能會出現有些企業利用環境信息調整企業利潤,以達到避稅或者上市等目的,而且環境信息和財務信息合并報送容易引起混亂,導致報表使用者對財務會計信息的錯誤理解。

四、結束語

我們對企業環境成本的研究,分析環境成本核算存在的各種主觀、客觀障礙,提出各方面的解決對策,就在于要引導、監督企業自覺地保護環境,減少污染,培養企業環保意識,通過對環境成本形成過程中各因素的控制,合理利用資源、減少資源耗量、減少廢棄物排放量,進而減少環境成本,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協調企業發展與環境效益之間的關系,實現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環境效益的雙贏。

參考文獻

⑴張薇,環境成本定義辨析---兼論環境成本核算的困境及其出路,[J].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2)

⑵劉建勝,廖珍珍:略論企業環境績效評價指標,[J] .企業活力,2010(10)

⑶岳希宇,我國全面實施環境會計的障礙與對策研究,[D].武漢理工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

⑷,李建發:《現代環境會計問題、概念與實務》第一版[M] 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

篇7

改革開放后,在我國死灰復燃,近年來更有愈演愈烈之勢。隨著吸毒人群數量日趨上升,所致精神障礙引發的各類案件也屢見不鮮,其中部分情節已涉嫌構成犯罪。近年來興起的新型更具有很強的致幻效果,經問卷調查,使用新型后產生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癥狀的情況十分普遍,辨認和控制能力明顯下降[2]。根據CCMD3(中國精神疾病診斷標準第三版):精神活性物質(包括)所致精神障礙是醫學概念上的精神疾病的一種,其中“急性中毒”和“精神病性障礙”直接影響到吸毒者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實踐中多以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來評定此類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一、再議刑法上精神病人的概念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評定刑事責任能力的法律依據是刑法第18條前3款,這3款規定了不同情況下“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狀況。目前主流觀點認為“凡是符合中國精神疾病診斷標準的,均是我國刑法第18條中所指的‘精神病人’”[3]。因此有人認為,由于刑法并未對吸毒者的刑事責任問題進行特別規定,吸毒所致的精神障礙者就應等同于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人”。但筆者對此觀點具有不同的認識。

首先:刑法中的精神病應當是一個法律術語,而不是醫學術語,就如同英美的“INSANITY”,日本和臺灣的“心神喪失”。立法者不是醫學專家,他們并非從醫學的角度來選擇立法的用詞,這從第2款中“間歇性精神病”一詞也可看出,醫學上并無“間歇性精神病”的概念。所以對精神病的把握不應由醫學的角度出發,而更多應考慮立法者的意圖。立法者給予精神病人無辨認、控制能力時的絕對免責的待遇,其出發點肯定不是給予某幾種精神疾病的特赦,而是給予某一類特殊狀態病人給予保護。所以法律術語的“精神病”并非與某幾種病有對應關系,而是一個法律意義上的精神狀態。

其次:將所致精神障礙認定為刑法上的精神病,不符合立法原意。筆者認為刑法中對精神病人的規定免責和減責還基于一個常識性的認識,即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動性、無過錯性。在一般常識中,精神疾病的患病和發作過程中,當事人均不存在任何過錯,我們常將患病者作為受害者看待,認為患病是一種不幸。現代社會的法律和道德都不曾要求對任何人因其患有精神疾病而給予懲治或譴責。故在精神疾病影響下的危害行為不具有相應的罪過性,刑法據此給予寬緩。而法律和道德對吸毒者的評價則明顯不同于精神病人。

再次:若認為所致精神障礙者屬于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人,應依法認定其在發生危害行為期間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立法者未區別對待進入精神病狀態是否存在過錯,不能以故意進入精神病狀態為由認定精神病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4]。如果吸毒時存在故意過失,那從法律角度只能追究其故意或過失進入中毒危險狀態的責任,但我國刑法尚無類似規定[5]。吸毒者只要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就只能做出無責任能力的鑒定結論。這與我們實踐中對所致精神障礙后的犯罪行為需要打擊的理念相沖突。

綜上,筆者認為在現有的刑法結構中,所致精神障礙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

二、不宜由鑒定來評定所致精神障礙者的刑事責任能力

所致精神障礙者由于其吸毒行為屬于可控制之原因行為,具有違法性和自陷性。且吸毒不同于其他原因自由行為,吸毒的目的是追求的興奮或致幻效果,故在吸毒后產生相應生理反應導致無法辨認、控制自己行為時,行為人對此狀況處于一個放任的故意。理論上對所致精神障礙者應承擔危害行為的法律后果并無爭議。

由于我國法律對吸毒所致精神障礙沒有特別規定,理論上被大多數人認可的“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實踐中無法得到適用。該理論支持“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而使自己陷于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狀態,且在此狀態下實現構成要件”[6]。但這必須得到立法的支持。如《意大利刑法典》第87條、《瑞士刑法典》第12條、《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17條均規定,對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入無能力狀態者的犯罪,排除關于精神障礙狀態中犯罪減免刑事責任條款的適用。而我國刑法條文中并沒有類似規定,在理論上也無法突破“無刑事責任能力者不具有犯罪主體資格”的認識,故“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并不能用于實踐。

實踐中往往采用司法鑒定的形式“在評定時結合行為人對的心理態度與辨認和控制能力受損程度兩者考慮[7],對如自愿吸毒者,如果說發生危害行為當時確實陷于辨認或控制能力喪失時,可評定為限定責任能力,其余狀態下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該一做法以吸食的心理態度作為評定刑事責任能力的主要標準,明顯缺乏法律依據。《關于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第十九條同刑法第18條相同,僅將辨認和控制能力作為評定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唯一標準,而吸毒的態度并非司法鑒定中評定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指標。

在我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作出的被鑒定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結論,對案件處理產生直接影響。特別在刑事訴訟程序進入庭審前,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結論意味著犯罪嫌疑人無需要受到刑事追究,僅通過一個內部的審查程序,公安和檢察機關將立即撤銷案件、釋放嫌疑人,整個案件不再經過任何形式的司法審查。鑒定結論作為法定證據種類之一,其主要作用是認定犯罪事實,而非直接對案件實體作出結論性的判定。否則鑒定人員就成了“穿著白袍的法官”。因此,筆者認為對所致精神障礙的鑒定中不宜因無辨認和控制能力而直接做出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結論。

三、關于吸毒所致精神障礙者的刑事責任應由法官作出

有學者認為,吸毒者對吸毒的態度,是司法機關在判定刑事責任時應當考慮的問題。[8]筆者同意將吸毒者對吸毒的態度交由司法機關評判。查證行為人是否自愿吸食,隨后是否出于故意或過失的心態進入中毒狀態,據此評價其是否應負有刑事責任。這是一個典型的法律判斷,其核心是吸毒者對于吸毒的過錯程度,而非對其行為辨認、控制能力的干擾,主觀上的過錯判斷不屬于醫學領域,這一判斷不應由鑒定人員作出,只能由法官作出。

1984年,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704條增加規定“刑事案件中,關于被告人精神狀態或境況的專家證人證詞,不能對該被告是否具有屬于被指控的犯罪構成要素或相關辯護要素的精神狀態或境況表態,此類最終爭議應由事實裁判者獨立決定。”[9]即美國精神病學專家證言只能描述被告人的精神狀況、精神病學診斷,不能就被告人應否負責等“最終問題”作證。在日本也存在“是如果法官認為其具有可以了解的動機,而且在行為時也是經過精心準備的場合,就不能認定為心神喪失”的判例[10]。在德國、韓國同樣認為責任能力的判定屬于法律問題,由法官根據鑒定人意見作出。在我國的鑒定結論雖是訴訟的法定證據之一,但其只是一種證據形式,不具有“天然”的證據能力,也不等同于科學結論、“最終結論”,法官判斷才是真正有權確定責任能力的。但考慮到目前司法人員專業知識的缺乏,普通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可以由鑒定人員作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法官決定是否采信。而所致精神障礙的鑒定中,鑒定人員應對被鑒定人過在犯罪時精神狀態、其辨認和控制能力作出鑒別、分析和判斷,而以吸毒者對于吸毒的過錯程度來判斷其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結論,只能由法官作出。

注釋:

[1] 蔡偉雄,所致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問題探討,中國司法鑒定,2006年4期

[2] 參見夏國美、楊秀石,轉向的文化透視,社會科學,2008年第2期

[3] 胡澤卿,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續),法律與醫學雜志,1998年第4期

[4] 以刑法上的“間歇性精神病”為例,我們在鑒定間歇性精神病人發病時也從不考慮其為何發病,是否存在過錯的情況,對擅自停藥的行為也不作為刑事責任能力的判定標準。

[5] 德國刑法330條a為例,其規定“故意或過失飲用酒精或其他麻醉品,置自己于無責任能力之酩酊狀態,并在此狀態中實施違法行為者,處5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正式針對這種違法方式的處罰,而我國沒有相類似的規定。如果危害嚴重,可以適用(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明顯不利于打擊犯罪以及吸毒違法行為

[6] (臺)林山田:《刑法通論》,三民書局,1984年修訂版,第176頁

[7] 許昌麒,對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幾個問題的商榷,上海精神醫學,1999年11期

篇8

一、社會支持的內涵及其理論

有關社會支持的研究起始于上世紀六十年代末,如今社會支持理論已成為社會工作的一個重要理論。它同其他社會工作實務理論及其實踐理論一樣,在社會工作實踐中協助工作者分析相關社會問題的性質與原因,指導工作者科學、合理地設定社會工作過程及制定相應的工作手法與介入模式。

(一)社會支持的內涵

社會支持是與弱勢群體的存在相伴隨的社會行為,由于研究視角和目的的不同,研究者們對社會支持的定義也就不盡相同。一般而言,社會支持是指來自個人之外的各種支持的總稱,包括正式的社會資源和非正式的社會資源。正式支持是指來自政府、社會正式組織的各種制度性支持,主要是由政府行政部門,如各級社會保障和民政部門,以及準行政部門的社會團體,如工會、婦聯等實施。非正式的支持主要指來自家庭、親友、鄰里和非正式組織的支持。

(二)社會支持理論的主要觀點

社會支持理論認為個人問題的產生并非個人之過,而是社會大環境的問題,要解決問題,也必須針對其整個問題系統,利用各種資源幫助其解決,具體的策略和方法可利用社會支持網絡。社會支持網絡作為一種方法和策略被重視并應用于社會工作實務之中,它指的是一組個人之間的接觸,通過這些接觸,個人得以維持社會身份并且獲得情緒支持、物質援助和服務、信息并與新的社會接觸。社會支持網絡這一方法和策略有許多優勢,社會支持網絡的建立有助于資源的多效利用和資源共享。因為弱勢群體一般是一個在社會資源擁有和分配權力上極度匱乏的特殊社會群體,非常容易遭受社會風險,因此他們需要一個強大的社會支持網絡,并充分利用這個網絡所能提供的各種資源,以此來應對社會對他們造成的各種挑戰與沖擊。

二、貧困殘疾人的致貧因素

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和全球化兩大變數的交織沖擊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不夠完善,許多社會保障機制還不夠健全,貧困問題仍然是我國比較突出的一個社會問題。而殘疾人作為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它既是一個社會性弱勢群體,又是一個生理性弱勢群體。因此,導致殘疾人貧困的原因既有社會層面的因素,也有其自身的個人因素。

篇9

中圖分類號:G64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5)30-0026-02

上世紀90年代,隨著創業教育發展的緊迫性凸顯,國家大力探索并要求高校開始加大對大學生的創業教育。目前創業教育一般是以公共選修課的形式存在,全國高校都相繼開設KAB課程等相關課程。另外高校也相應舉辦了多種創業大賽以及建設創業園等形式來引導學生學習和實踐相關的財務、法律、商業計劃書等有關的知識。但是相對于其他課程,創業教育這門課由于誕生時間短,師資力量、教材以及教學評價等問題的限制,并沒有實現專業化、規模化,所以創業教育發展的過程中存在著一些問題,需要尋求些許對策。首都地區視力障礙大學生的創業教育,不僅僅關乎該群體融入社會、提高尊嚴的問題,同時也為視力障礙群體創造了就業崗位,緩解了盲人大學生這一特殊群體的就業壓力,為其他地區起到了積極的示范作用。

一、教學質量評價體系缺失,師資力量短缺

教育部原部長陳至立指出:“只有具有創新精神和創新意識的教師才能對學生進行啟發式教育,培養學生的創業能力。”教學質量評價單一以及師資力量的短缺影響了創業教育的開展。第一,創業教育教學質量評價不完善。從全國范圍來看,創業教育目前還沒有建立完善的評價體系,教學效果難以估量。同時受到傳統的教育教學評價手段的影響,創業教育一般的考察方式就是考試或者以論文的形式完成。對于視力障礙大學生而言僅僅是以作業和課程論文的形式體現,這種被動而且缺乏實踐形式的方式并不能檢查創業教育方面知識的獲取程度和能力。另外視力障礙學生的客觀條件又不允許用計算機或者紙筆寫論文,常常需要別人,并沒有針對他們做出特定的評價方式,沒有體現人文關懷。第二,相對于高校龐大的學生數量,大學生創業教育的師資力量薄弱,而且專業化程度較低,由于我國開始創業教育的時間較晚,所以教師一般的專業方向與創業教育有一定的距離。而且對于北京市高校視力障礙大學生來說一般的師資力量是輔導員,課程的講授和創業大賽的組織一般都是以創業的知識、法律、技巧等方面進行指導,由于輔導員的專業性不盡相符,事務性工作繁多,很少能真正參與創業和其他的實踐活動,無法對視力障礙學生相關專業進行系統的針對性的創業指導。

二、首都地區視力障礙專業的創業教育尚未形成一門課程

由于創業教育在我國普及時間較短,對于北京市的視力障礙大學生來說,創業教育只是在就業指導這門課程中作為一章的內容呈現,并沒有過多的篇幅進行介紹,在課外也沒有其他的選修以及輔助課程進行指導。當今社會普遍認同視力障礙人群主要從事針灸推拿和鋼琴調律專業,因為按摩針對其特點,發揮手部觸覺靈敏的優勢針對穴位進行手法治療,而鋼琴調律也需要聽力有關的專業技術,要求音準以及辨音能力要強。視力障礙大學生雖然沒有視力,但因其身體其他器官的功能正常,某些方面較健全人來說還有優勢,所以高校針對其特點設立專業課程,但與此同時又沒有針他們進行創業教育輔導,教學人員通過講授、競賽等形式對學生的創業心理與技巧、創業政策與法規等內容進行指導,內容都是與健全大學生的一致,沒有針對如視力障礙這種特定類型的學生進行個體差異分析以及行業分析。在當今社會,隨著大眾消費水平的提高,健康意識以及文化娛樂消費的增強,這些職業都具有很好的市場前景,而且作為殘疾人的特殊性,與健全人相比不能消化吸收大眾化標準化的教學內容,并且很難適應相應的教學模式,所以書本中的相關內容作為一章不足以呈現創業教育這門課程對于視力障礙大學生的幫助以及價值。

三、創業教育的第二課堂活動單一

學生是學習的主體,第二課堂可以為課堂教學提供實踐的機會。對于視力障礙大學生而言在活動中實踐按摩與調律能力以此鞏固知識尤為重要。作為視力障礙的任課教師也應該在課下組織引導學生自主設計活動方案,讓學生成為活動的主人并參與其中,運用專業知識將課堂知識的傳承延續到第二課堂。然而在現實情況中第二課堂的活動開展得非常少,僅僅是一般性的創業大賽,而且任課教師較少地進行組織,針灸推拿學和音樂學的專業教師更沒有參與其中,致使創業教育的第二課堂活動單一。

四、缺少創業園區、實踐基地以及創業平臺

實踐是學習和檢驗相關創業知識、鍛煉能力的必要手段。作為企業和單位來說,他們市場敏感性更強,更加關注社會的風向標,開放、快速、與時俱進地適應市場,學校則相對滯后,而且并沒有條件讓學生真正體會社會上的真實環境。而且在創業方面,大學生面對的壓力還包括場地的租用、資金的扶持、經驗的積累等等,所以在校的視力障礙大學生創業環境急需改善,需要參與到實踐基地中去。

相對與以上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四個方面的對策:

一、改變評價方式,加強創業教育的師資力量建設

對于視力障礙大學生而言,針對教學內容應該改進這門課程的評價方式。考核辦法要以實踐考核為主,即使學生不能創業,也要懂得相關的知識,掌握相關的能力,這樣能為學生畢業后甚至于很長一階段后的創業提供較好的基礎。高校可以在實踐活動中進行考核,可以設立一系列的實踐活動考核。另外還要加強創業教育的師資力量,優化創業教育的師資配置。首先,要讓更多的專業教師參與進來,加大培訓力度。高校由于師資力量有限,往往由輔導員來進行教學,在日常工作繁重的情況下,教學任務質量不高,校方可以要求很多其他專業的教師參與進來,讓其參加創業培訓班,如KAB課程等培訓,通過培訓來提高授課教師的專業水平。比如針灸推拿學專業任課教師,以其專業知識和對市場的把握對學生進行創業講解,相對于輔導員來講,更加有專業性和說服力。第二,鼓勵創業教育教師走進企業單位,讓其參與企業的運行和管理經驗的獲取。美國斯坦福大學允許教授每周有一天時間在企業兼職,因而對企業的運行狀況有豐富的經驗,然后指導學生,這種培養模式的成效十分顯著。第三,要從社會上聘請有相關經驗以及創業經歷的專家進入校園,并與教師開展交流活動。因為無論是輔導員還是專業教師,都沒有創業的相關經歷,在市場的動態把握和殘酷性上缺少實戰經驗,所以要通過此途徑來讓學生真正感受創業的風險和樂趣。

二、制定針對視障大學生的創業教育課程

相對健全人比較,視力障礙大學生由于數量較少,目前還沒有針對這類人群設立專門的創業教育課程,毋庸置疑,在當今教育資源的緊缺下短時期內不可能實現這一目標,但針灸推拿學和音樂學專業屬于服務類行業,根據當前社會職場發展變化來看,符合體力勞動類職業減少,腦力勞動或創意性工作增多,這種職業能根據社會的需求發揮視障學生的生理以及身心特點,使視力障礙人群實現自我價值。所以高校要有前瞻性,應該針對這些特點開設技能培養為主的專業特色課程,以中醫和音樂等專業知識為基礎進行實踐,強化學生按摩手法以及聽音調律實踐能力。本門課程的設置要注重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加強大學生創業能力、意識和精神的培養和訓練。

三、舉辦多樣化形式的創業教育第二課堂

請相關領域內有關專家或者優秀校友進入校園做報告與專題講座。課堂教學的知識主要講解創業教育的理論和知識要點,而對于行業內部最新的市場資訊任課教師就相對捉襟見肘,對于創業的現實狀況了解不夠,需要有關專家進行前沿知識的講解以及優秀校友介紹創業經驗,這樣可以激發學生對創業的熱情,還能對所學知識進行及時的實踐探索。引導視力障礙學生創立創業協會。由于視力障礙學生的生理特點導致該群體對于社團活動積極性不高,高校可以引導該群體學生創立盲人的創業協會。目前視力障礙大學生的專業比較適合創業方向,通過社團活動可以讓學生對于本專業產生更大的興趣,創造積極思考、努力學習專業知識的氛圍,并在實踐中運用課堂上講授的知識,開闊其眼界。

四、大力開發實踐基地,將企業單位等融入學校創業教育

高校應大力開發實踐基地,建設殘疾人創業的孵化器,通過提供機會讓盲人大學生親自去經營自己創業領域的微型企業。首先,高校通過介紹該群體專業性以及未來的商業前景并聯系校外企業,將產、學、研三方面結合,鼓勵引導企業單位進入校園并提供人力、物力、財力等相關支持,開發視力障礙大學生的創業實踐基地。

總之,我們高校要定期組織針灸推拿學專業的學生進入到醫院、社區、按摩店等相關地點,音樂學專業的學生要進入琴行、鋼琴調律公司等單位進行實習,讓相關企業單位進入校園等,促使學生有針對性地對專業知識以及創業方面的知識進行學習和消化,學習和掌握創業的技巧和相關經驗;另外要進一步開展創業孵化基地并提供相應的資金,比如建立大學生創業園區,為學生提供免費或者相應優惠的場地以及可供啟動的項目資金,注重后續的成果轉化以及暢通與社會上的企業進行合作的通道等等;最后高校間要加強聯系,大力開展相關專業和類型的學生的交流,探討創業教育的教育管理模式,整合資源,加強學術研究,共同發展大學生創業教育。

參考文獻:

[1]施永川.大學生創業教育面臨的困境與對策[J].教育發展研究,2010,(21).

篇10

東莞市殘聯有五個殘疾人專門協會——肢殘人協會、盲人協會、聾人協會、精神殘疾人親友協會、弱智人士親友會,于1998年成立,每個協會配備了3名專(兼)職工作人員,均由殘疾人擔任,現設有主席、副主席及委員多人,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地點設在市殘聯辦公大樓二樓,辦公面積500多平方米,五個協會每年的活動經費共35萬元。東莞市殘聯各專門協會遵循“三個活躍”的宗旨,在代表本類殘疾人、密切殘聯與殘疾人的關系、團結教育殘疾人、豐富和活躍殘疾人生活、協助殘聯為殘疾人排憂解難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切實履行了“代表、服務、維權”職能,有力地推動了東莞市殘疾人事業的發展。

一、強化參政議政意識,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讓殘疾人專門協會積極參與到社會生活中來,有利于強化和提高殘疾人參政議政意識,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梁紐帶作用。在工作實踐中,我們認真聽取各協會的意見和建議,鼓勵各協會圍繞殘聯的中心工作、重大活動積極出謀獻策,充分發揮參政議政、參謀助手的作用,成為殘聯不可缺少的助手。“十五”期間,協會主動配合市政府無障礙城市創建工作,開展系列活動,營造了良好的社會氛圍。專門協會先后兩次組織殘疾人參觀了東莞市行政中心廣場、東莞市展覽館和廣州新機場和廣州大學城的無障礙設施及環境建設,切實做好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義務督察員工作。同時還與東莞市人民醫院、東莞圖書館等單位聯合發起“關愛殘疾,無障礙設施行動”倡議,呼吁各單位完善無障礙設施,為東莞建造無障礙城市貢獻一份力量,在社會上引起積極的反響。

二、組織開展活動,喚起社會關注與支持

社會對殘疾人的關愛,使殘疾人總想以自己的才藝為社會多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各類專門協會經常采取各種形式組織廣大殘疾人,不拘一格地開展各種活動。在市殘聯的指導下,我市各專門協會重視在重大節日里組織殘疾人活動,在活動中擴大社會影響,從不同的角度去宣傳殘疾人事業,去體現殘疾人自身的價值。一是利用殘疾人節日組織活動。20__年,盲人協會利用盲人節組織50多名盲人參觀愛國英雄袁崇煥紀念館,培養殘疾人的愛國情操。20__年,聾人協會在“全國愛耳日”以“預防聽力損傷和耳聾,人人享有健康聽力”為主題與市殘疾人康復中心共同舉行咨詢及演出活動,掀起社會關注語言康復的熱潮;在助殘日期間五個專門協會舉行了一場“健殘同樂”文藝晚會,引起社會強烈反響。今年助殘期間,舉辦了聾人手語規范培訓班、盲人電腦培訓班和東莞市首屆殘疾人卡拉ok歌唱比賽;此外,還舉辦了東莞市首屆殘疾人計算機打字比賽,一共有200多殘疾人參加比賽,等等。豐富多彩的活動有效地調動了廣大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積極性,進一步激勵了殘疾人樹立自尊、自強、自信、自立的信心。二是組織各類助殘活動。組織殘疾人參加了市政府發起的“扶貧濟困送溫暖”活動,為貧困人群捐贈衣物。20__年春節前夕,協會組織人員到30戶困難殘疾人家庭走訪慰問,免費為患病的殘疾人送去醫藥。近幾年,各專門協會共發放救助金30萬多元,臨時救助400余名外地來莞的無生活來源、流浪和求職殘疾人,讓殘疾人得到真正的關愛。

三、加強交流與學習,提高殘疾人自身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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